滨州市分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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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分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行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车安全是银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有车单位必须遵守道路安全法,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第三条各单位车辆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维护和使用,办公室统一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安全教育。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各有车单位和驾驶人员。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2、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健全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二)与驾驶员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学习制度,定期对驾驶技能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对驾驶员进行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三)实施车辆的安全管理,制订并实行维修、油料、保险等计划,督促驾驶人员做到“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查)、“四清”(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清洁),防止“四病”(漏水、漏气、漏油、漏电),做好车辆保养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10(四)对本单位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机械常识和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

3、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按时上报,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

4、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第二条驾驶员职责:(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自觉抵制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二)爱护车辆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三)行车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积极配合并随时接受各种安全检查,准确提供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情况。10(四)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交警车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五)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对排除不了的应向管理部门报告,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六)每星期一、五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月底办公室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技术和安全情况检查,并登记留存考核。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一条车辆的使用在原则上应做到定车定人,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外借。不准使用公车办私事,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行长批准,驾驶员用车不请示而出现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第二条下班后各部门车辆应停入本行院内的指定位置,车钥匙上交行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指定位置停放的,须经分管行长批准并报行政值班室备案;遇特殊情况夜间出车时,应在行政值班室进行登记,领取钥匙后,方可离开。第三条市区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批准,车辆出市由分管行长批准,出省

6、须经行长批准。(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签批制度)。原则上三人(含)以下不派车。第四条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车辆检查,并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车辆检查的人员,办公室有权停止其驾驶车辆工作。第五条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夜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第六条禁止驾驶人员酒后或疲劳开车。驾驶员开车前饮酒,同餐人员应予以制止。凡不制止造成事故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各有车单位所配车辆10应做到专车专用,因工作需要出区或出市,需按程序填报派车单并由分管行长批准。第八条新招驾驶员必须驾龄在三年以上,由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

7、,经分管行长批准,方能驾驶公务车辆。第四章车辆维修第一条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及各有车部门共同负责对车辆维修把关、费用审核以及维修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条车辆维修前,需维修车辆的部门可根据情况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经相关人员核实签字或领导签批后到指定汽修厂维修。第三条车辆属于正常维修范围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车辆维修通知单》经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属实并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到指定汽修厂维修。(二)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市行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属实,报办公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到指定汽修厂维修。

8、(三)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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