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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0-2601)合同编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
2、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5.1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
3、基础设施 通,即通 。5.2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5.3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天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
4、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
5、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6、 绿地比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2.1 12.2 12.3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天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
7、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天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
8、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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