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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9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审批操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办理(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二、设定依据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
2、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华侨申请来广西北海市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连续6个月累计住满90天;(二)有合法的稳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的房产,或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7-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到广西北海市定居的华侨。六、申报材料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人到申请定居地政府侨务部门领取;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3、二寸正面免冠
3、彩色近照3张(规格为48×33mm);4、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累计6个月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申请人须本人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打印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表格(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提供出入境证件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并经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盖章确认。5、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6、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
4、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须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7、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经派出所盖章证明的户口注销页及户主页复印件;8、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7-9、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包括以下证明:有退休和养老金的,要提供领取退休金、养老金证明;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其购买近三个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的证明;投资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抚养或赡养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担抚养或赡养
5、义务的承诺书等书面证明(内容包含保证负担申请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问题)。10、受理、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办结时间(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各县(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县(区)公布。-7-北海市海城区侨办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申请人县(区)级侨务部门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
6、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侨务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限5个工作日)区级公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限20个工作日)收到县区公安部门意见后,县区级侨务部门领导审批,作出初审意见报市外侨办(5个工作日)市外侨办安置科审核,市外侨办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10个工作日)县(区)级侨务部门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5个工作日)送达承办机构:海城区政务中心侨办窗口、海城区侨务办公室服务电话:2035516(政务服务中心窗口)3031202(侨务办公室)监督电话:303463
7、5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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