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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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事指南一、办理条件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华

2、侨,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三)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

3、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六)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二、办理依据《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三、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市外事侨务局提交申请,并备齐所需材料;2.由市外事侨务局书面征求市公安局意见;3.市外事侨务局收到市公安局书面回复后,对申请作出审批;4.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四、所需材料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提交材料如下: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一张;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对华侨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8.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

5、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申请向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提交材料如下:第一类(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1.提供上述1-8项材料;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在境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

6、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第二类(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1.提供上述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

7、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第三类(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1.提供上述1-8项材料;2.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4.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第四类(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

8、居的)1.提供上述1-8项材料;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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