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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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主体分别为“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监管企业”。“委托方”是指由县政府授权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受托方”是指受出资人委托对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有关部门。“委托监管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第三条 委托监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一)政企分开。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县相关主管部门与所管理企业产权分离。(二)权责清晰。委托方与县属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以委托监管的形式对目前正常运转的县属国有企业进行部门监管,明确工作边界和双方职责,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三)管理规范。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按规定向委托方上报企业重大事项和经营财务状况,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接受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 委托方职责 第四条 委托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审核、审批、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对受托方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或直接核准备案。

2(三)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或备案;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方案、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四)企业党建和纪律作风建设。履行委托方对委托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受托方共同推进委托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六)国资收益收缴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督促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七)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和监督检查。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损失权益核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委托方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五条 委托方在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受托方反馈并要求按照制度和文件的规定及时纠正。第六条 根据工作情况,对不适宜继续实行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委托方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与受托方解除委托监管协议,实行直接监管。 

3第三章 受托方职责 第七条 受托方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第八条 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党建、管群团组织、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第九条 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初步方案;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二)负责所属企业国资收益收缴及预算管理。配合并监督受托监管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收益上缴工作。(三)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章程修改、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损失权益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并报委托方审批,对受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监督检查职责。(四)负责业绩考核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和报告、备案工作。

4(五)按照国资监管制度和文件规定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对委托监管企业增设业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并报委托方备案。(六)健全监管组织和制度。明确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七)披露企业重大信息。受托方有义务就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主动向委托方定期披露。(八)定期报告受托监管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委托监管企业职责 第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资监管的统一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一)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方案到委托方审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效益情况,向受托方提出内设机构调整和聘用(解聘)人员申请,待取得批复文件后具体实施。

5(二)按规定向委托方上报企业重大事项和经营、财务状况。制定经营目标,接受受托方经营业绩考核。(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四)接受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管事项监督检查。(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委托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在抓好党建工作的同时抓好群团建设工作,并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委托监管企业具体情况,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委托监管期限为三年。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职责,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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