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 登记存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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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2019年04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SECURITESDEPOSITORYANDCLEARINGCORPORATIONLIMITEDBEIJINGBRANCH

1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使用。二、本公司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将不另行通知。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特此声明2

2目录第一章初始登记...................................................4第二章存量股份减持..............................................20第三章股份拆细与合并............................................24第四章股份过户登记..............................................29第五章质押登记..................................................35第六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40第七章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44第八章持有人名册服务............................................47第九章权益派发服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49第十章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51第十一章协助执法................................................54第十二章查询服务................................................56第十三章退出登记................................................62其他事项.........................................................653

3第一章初始登记一、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可与本公司联系,咨询初始登记事宜。二、上市公司首次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业务时,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三、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附件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附件二);(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三)经公开披露的可以证明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量的相关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三);(五)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四);(六)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七)上市公司已发行实物股票的,需提供实物股票申报表(附件五)和持有人实物股票(实物股票遗失的,需提供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八)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后营业执照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六,首次登记时提供、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需重新提供);(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附件七);(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

4四、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申请,打印《申报股份登记确认通知》(含持有人持股明细等内容)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五、上市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同时,本公司为上市公司配发用于股东名册网络查询等服务的USBKey电子证书,并打印《USBKey电子证书收到确认函》(附件八)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六、上市公司应按在本公司登记的股东人数向本公司缴纳年度服务费,收费标准:股东人数200名(含)以下,每年收费10,000元;股东人数201-2000名,每年收费20,000元;股东人数2001名(含)以上,每年收费30,000元。上市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支付款项。首次办理登记手续时,上市公司应当缴纳当年的年度服务费;其他年度的年度服务费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缴纳。七、上市公司因增发或配股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附件一);(二)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四);(三)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发或配股的相关决议以及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五)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增发或配股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六)增发股份的,还需提供本章第三条第(四)项申请材料;(七)增发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同时进行本指南第十章所示发行人基础信息变更,并提供相关材料;(八)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附件七);5

5(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对上市公司未确认具体持有人的非境外上市股份,上市公司确认具体持有人后,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并提供股份补登记申请(附件九),以及第三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申请材料。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补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初始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九、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其申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明细涉及质押、司法冻结的,需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制《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附件十),并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涉及有限制转让期限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高管持股)的,需提供限制转让或高管持股等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及表格参见本指南第六章、第七章),并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其中,涉及质押登记的业务,发行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司法冻结的,需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执法人员证件等材料,如确难提供,由发行人提交相关说明及承诺书。6

6附件一:股份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送达贵公司的股份登记申请材料为经我公司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为大写:股(小写:股),其中本次申请办理持有人股份明细登记的股份数量为股,共个持有人,登记原因为,请贵公司予以登记。截止年月日,尚有股未确认持有人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注:1、首次办理股份登记时,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2、登记原因包括首发登记、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存量集中登记等,其中存量集中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首次办理股份登记。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审核资料:□股份登记申请;□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首发登记);□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首发登记);□经公开披露的可以证明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量的相关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首发登记);□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光盘(首发和增发登记);□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上市公司已发行实物股票的,需提供实物股票申报表和持有人实物股票(或遗失声明)(首发登记和补登记);□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情况申报表;□董监高持股申报表、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表;□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首发登记时提供、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需重新提供);□股东大会决议、信息披露公告、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增发和配股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办人:复核人:日期:年月日7

7附件二: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发行人全称发英文全称行人营业执照号码行业类别信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项目非境外上市证券境外上市证券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交易市场券信每股面值息是否已发行实物股票股本数量(股)总股本数量(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发行人及证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首次办理股份登记时,非境外上市证券的证券代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2、非境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原则上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必要的审核;3、境外上市证券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境外交易市场的证券代码和简称填写;4、非境外上市证券的股本数量应与《股份登记申请》中填写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一致。8

8附件三: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格式文件命名不限,持有人信息放在名为“持有人信息”的数据页中持有人信息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约束或说明是否允许为空持有人全称文本文本长度>0且<=80否1-国有2-境内法人3-境内自然人文本(1,2,3,持有人类别4-境外法人否4,5,7,8)5-境外自然人7-境内其它机构8-境外其它机构国籍文本文本长度>0且<=3否0-身份证1-护照2-军官证文本(0,1,2,3-工商营业执照证件类型3,4,5,6,7,4-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否8)5-机关法人成立批文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7-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8-其它证明文件证件号码文本文本长度>0且<=40否组织机构代码文本文本长度<=10是上海A股账户号码文本文本长度<=10是深圳A股账户号码文本文本长度<=10是联系地址文本文本长度<=80是邮政编码文本文本长度<=22是联系电话文本文本长度<=20是联系传真文本文本长度<=20是电子邮件文本文本长度<=40是开户银行名称文本文本长度<=80是持有人银行帐号文本文本长度<=40是注:不同持有人类别的特殊约束持有人类别(3)——证件类别(0),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空。持有人类别(5)——证件类别(1、8),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空。持有人类别(1、2、7)——证件类别(3、4、5、6、8),组织机构代码选填。持有人类别(4、8)——证件类别(7、8),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空。持有人类别(1、2、3、7)——国籍代码必须为156。证件类别(0)——身份证号码为18位。备注:采用excel文件结构9

9样表:联持有上海A深圳A持有人持有人全国证件证件号组织机构系联系传开户银行人类股账户股账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银行帐称籍类型码代码地真名称别号码号码号址注:1.该表中请保留“是否允许为空”为“是”的字段;2.请勿添加表头标题,顶格制作该表即可;3.请将本表所在数据页(sheet)命名为持有人信息。

10附件四:持有人持股明细电子数据格式序号证券代码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持有股数(股)123456…注:采用EXCEL文件结构,并将本表所在数据页(sheet)命名为股份明细。11

11附件五:实物股票申报表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序号持有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实物股票编码股份数量(股)备注合计发行人声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对交存贵公司的上述持有人实物股票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因确认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附:实物股票(或遗失声明)张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注:备注一栏应注明持有人交存的是实物股票还是遗失声明。—12—

12附件六: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兹授权我公司和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相关事宜,并作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指定联络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关指定联络人具体情况如下:证券发行人全称指定联络人1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指定联络人2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备注注: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须为该签署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人选、授权期限、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不设授权期限的,视为该份授权一直有效,直到收到新授权为止。因授权委托书内容变化未及时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章):上市公司(公章):日期:年月日—13—

13附件七:承诺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据《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等规定,我公司已对持有人身份信息、持股明细、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情况等进行了严格核查,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我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数据有误,或其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你公司无涉。特此承诺上市公司(公章):年月日—14—

14附件八:USBkey电子证书收到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已收到你公司发送的USBKey电子证书,请你公司收到本确认函后将配套的网络用户名、初始密码发送至本确认函注明的电子邮箱。随后我公司将尽快登陆你公司网站,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后办理相关查询业务。网络用户名、密码及USBkey电子证书作为我公司登录你公司网站办理网络查询等业务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络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证书登录你公司网站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我公司行为,我公司承诺妥善保管网络用户名、密码、USBKey,因我公司不当使用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你公司无涉。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司地址:邮政编码:公司(法人公章)年月日—15—

15附件九:股份补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贵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补登记申请材料为经我公司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截止年_月日,我公司未确认持有人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数量为大写:股(小写:股),涉及个持有人,本次办理补登记股数为股,涉及个持有人。请贵公司予以办理补登记手续。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份补登记申请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和数据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公司至贵公司办理股份补登记事宜。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审核资料:□股份补登记申请;□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光盘;□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上市公司已发行实物股票的,需提供实物股票申报表和持有人实物股票(或遗失声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办人:复核人:日期:年月日—16—

16附件十: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部分非境外上市股份存在质押和司法冻结,请贵公司按照以下清单办理相关股份的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手续。1、以下股份需要办理单笔质押(即该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份数量序号持有人编码出质人全称质权人全称质押合同编号证券代码(股)2、以下股份需要办理单笔司法冻结(即该股份不存在质押和轮候冻结):是否包括冻冻结结束序非境外上市股冻结的股份协助冻结通知书编结期间产生持有人编码被冻结人全称司法机关全称日期(期号份证券代码数量(股)号的孳息(是限)或否)注:1、孳息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等。2、“冻结结束日期(期限)”处填写具体日期。3、以下股份同时存在质押和司法冻结(即在质押基础上存在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请按照如下顺序办理质押和司法冻结:非境外上市股出质人或被冻质权人或司法质押登记或冻质押合同编号或冻结结束是否包括冻结次序持有人编码份证券代码结人全称机关全称结的股份数量协助冻结通知书日期(期期间产生的孳

17(股)编号限)息(是或否)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1轮候冻结2注:1、孳息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等。2、司法冻结的,“冻结结束日期(期限)”处填写具体日期;轮候冻结的,“冻结结束日期(期限)”处填写轮候冻结自轮上之日起的冻结期限(如1年)。4、以下股份同时存在多笔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即在司法冻结基础上存在轮候冻结),请按照如下顺序办理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否包括冻结期非境外上市冻结的股被冻结人全冻结结束日间产生次序股份证券代持有人编码司法机关全称份数量协助冻结通知书编号称期(期限)的孳息码(股)(是或否)司法冻结轮候冻结1轮候冻结2注:1、孳息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等。2、司法冻结的,“冻结结束日期(期限)”处填写具体日期;轮候冻结的,“冻结结束日期(期限)”处填写轮候冻结自轮上之日起的冻结期限(如1年)。我公司声明并承诺:1、我公司已对提交贵公司的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材料和数据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保证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2、在贵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手续后,我公司承诺及时将上述质押情况通知相关出质人并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登记证明,及时将司法冻结情况通知相关司法机关。

183、因所提供的股份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材料和数据有误导致登记不实,以及未履行声明2中的承诺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_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19第二章存量股份减持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出手续。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拟减持股份的转出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转出申请(附件一);(二)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出明细清单(附件二)(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事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有关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情况的公告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五)持有人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及加盖持有人公章的持有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持有人名下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出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转出证明文件。四、拟减持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已办理质押登记或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和限制转让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转出手续。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涉及的存量股份减持,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股份转出手续。—20—

20附件一:股份转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因,特向贵公司申请转出国有股东持有的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涉及个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请贵公司予以办理股份转出手续。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份转出数据和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数据和资料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公司至贵公司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出事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21—

21附件二:股份转出明细清单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转出前持股本次转出股份转出后持股序号持有人编码持有人全称身份证件号码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合计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22—

22附件三:公司授权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转出事宜的委托书公司(以下称我公司)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因原因,需将我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中的股予以转出。现授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股份转出申请,办理股份转出手续,并以其自身名义接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股份转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23—

23第三章股份拆细与合并一、上市公司因降低股份面值而将非境外上市股份拆细或因提高股份面值而将非境外上市股份合并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拆细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拆细申请(附件一);(二)股份拆细明细清单(附件二);(三)关于股份拆细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实施股份拆细的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合并申请(附件三);(二)股份合并明细清单(附件四);(三)关于股份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实施股份合并的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拆细或合并后的非境外上市持有人名册、股本结构表和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五、拟拆细或合并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已办理质押登记或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和限制转让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拆细或合并后,当事人需要继续进行司法冻结、质押登记或限制转让的,应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24—

24附件一:股份拆细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股份拆细方案已获年月日召开的大会审议通过,股份拆细比例为每股拆细为股。现向贵公司申请将每股面值元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拆细为每股面值元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股。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份拆细申请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和数据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拆细方案无法实施和延期实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至贵公司办理本次股份拆细事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25—

25附件二:股份拆细明细清单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持有人拆细前持股数增加股份数拆细后持股数序号持有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股)(股)(股)合计备注注:如股份拆细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应在备注中详细说明零碎股的处理方式。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26—

26附件三:股份合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股份合并方案已获年月日召开的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并比例为每股合并为股。现向贵公司申请将每股面值元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合并为每股面值元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股。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份合并申请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和数据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合并方案无法实施和延期实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至贵公司办理本次股份合并事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27—

27附件四:股份合并明细清单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序持有人合并前持股数减少股份数合并后持股数持有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号编码(股)(股)(股)合计备注注:如股份合并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应在备注中详细说明零碎股的处理方式。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28—

28第四章股份过户登记一、股份转让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一);(二)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正本(应对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文件的,无须公证);(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四)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还应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附件二);(五)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1、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知悉并无异议的相关文件;2、涉及国有单位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3、银行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4、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5、银行类上市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委相关规定,已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对投资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业务进行预先审核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预审批文件。6、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当事人因继承(含遗赠)、离婚财产分割或者法人因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一);—29—

29(二)离婚财产分割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三)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含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明确股份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继承、遗赠、财产分割文件;法人因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有清算组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需能够表明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拟过户证券的归属)、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无清算组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明确股份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原法人的持有人编码、原法人的注销情况,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四)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具体如下:(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五)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六)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办理过户登记业务时,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应先向本公司申请开立持有人编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附件二);(二)涉及司法扣划的,还应提供受让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四、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处于暂停过户期限的,如需本公司协助暂停股份过户登记,可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0—

30(一)股份暂停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三);(二)经公开披露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上市公司申报的暂停过户期限内,暂停受理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五、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业务,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本公司予以受理,并出具《付款通知书》。(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过户费。(三)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并向过出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四)本公司提供邮寄(到付)《过户登记确认书》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的,需填写邮寄地址,本公司将《过户登记确认书》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六、股份过户应按以下标准缴纳过户费:按过户股数计收,每股0.00025元,起收点为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上限为10万元;按上述标准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3311—

31附件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姓名(全称)出让方持有人编码姓名(全称)受让方持有人编码过户类型(打□协议转让□行政划拨□继承(含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其他:非境外上市股非境外上市股转让单价转让金额过户股份数量(股)份证券简称份证券代码(元)(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转让股份为依法登记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双方本次股份转让行为未处于《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暂停过户期限内,其内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本转让出双方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请贵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提供数据和资料有让误或因股份转让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转让双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受出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方声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明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备注:注: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2、因丧失法人资格办理过户,有清算组的,出让方应加盖清算组公章,无清算组的,出让方可免于签章;因继承、遗赠办理过户,出让方可免于签章。—32—

32附件二: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持有人姓名(全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国籍或地区持有人上海A股账户号码持有人深圳A股账户号码□国有□境内法人□境内自然人持有人类别(打“√”)□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境内其他机构□境外其他机构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经办人(代办人)姓名经办人(代办人)电话经办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公司(或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持有人声明持有人(代办人)或经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持有人编码:注: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2、本表适用于持有人申报的情形。—33—

33附件三:股份暂停过户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年月日召开大会,根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公司申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停为持有人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过户登记,自年月日起恢复办理过户登记。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份暂停过户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暂停过户登记行为、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因提供资料有误或暂停过户登记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公司至贵公司办理股份暂停过户登记事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经办人:复核人:日期:年月日—34—

34第五章质押登记一、本公司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股份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一);(二)质押合同原件(需明确标的股份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等要素);(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四)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质押备案文件(如有);(五)拟质押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银行类上市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委相关规定,已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对投资者办理上市公司质押登记业务进行预先审核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预审批文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二);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供质押双方共同签章的股份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附件三);(二)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三)股份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质押双方名称及质押登记编号。如遗忘质押登记编号的,声明内容应包括质押双方名称、质押证券简称、质押数量、质押登记时间等信息);(四)质权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若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35—

35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二)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三)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四)办理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业务的,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到付)或于登记完成后临柜领取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填写邮寄地址,本公司将《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应向本公司缴纳质押登记费,收费标准:600元/笔。—36—

36附件一:股份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持有人编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股份数量(股)备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申请人声明:1、本质押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股份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无关。2、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股份及该部分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3、本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次股份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4、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制转让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无关。5、如本次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质押双方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6、本次质押股份为依法登记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37—

37附件二: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持有人编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编号原质押股份数量(股)备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申请人声明: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股份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本次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包括原质押股份及该部分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38—

38附件三:股份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持有人编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编号解除质押股份数量(股)备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申请人声明:1、本质押双方本次解除股份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押双方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本次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为本申请所填写的解除质押股份数量,余下股继续质押,并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股份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39—

39第六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一、上市公司首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向本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时,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二、上市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一);(二)任职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且已满半年,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上市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上市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二);(二)离任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对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清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所持该公司股份时,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0—

40附件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序号姓名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持股数量(股)备注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本次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申报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报送附件(打“√”):□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41—

41附件二:上市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序号姓名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持股数量(股)备注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持有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且已满半年的申报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报送附件(打“√”):□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42—

42第七章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一、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持有人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设定限制转让期限的,应向本公司申报有限制转让期限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明细情况。二、上市公司申报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明细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表(附件一);(二)关于股份限制转让依据的说明材料(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限制转让明细(附件三);(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市公司如对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产生的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设定限制转让期限,应另行申报。三、股份限制转让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解除股份限制转让申报表(附件二);(二)关于解除股份限制转让依据的说明材料(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对股份限制转让或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制转让或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清单。—43—

43附件一: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表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持有人姓名(全称)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限制转让股数(股)限制转让起止日期限制转让依据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本次有限制转让期限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申报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注:股份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解除相关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情况。—44—

44附件二:解除股份限制转让申报表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解除限制转让解除限制限制转让序号持有人姓名(全称)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股数(股)转让依据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本次非境外上市股份解除限制转让申报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45—

45序号证券代码持有人编码限制转让股份数量限制开始日期限制结束日期备注信息1HKxxx六位数字日期如20180626六位数字日期如20180626

46第八章持有人名册服务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查询、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股份持有人名二、本公司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截止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册。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股份持有人名册:(一)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配股、送股、股份回购等涉及股本数量变动;(二)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三)派发现金红利;(四)因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发布公告;(五)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四、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领持有人名册,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持有人名册申领表(附件);(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能够证明申领原因的相关文件,如发行公告、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派发现金红利公告等;(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指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47—

47附件:股份持有人名册申领表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配股、送股、股份回购等涉及股本数量变动;□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申领原因(打“√”)□派发现金红利□因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发布公告□其他原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请贵公司协助提供截止年月日的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册,现委派我公司办理本次名册申领事宜。我公司承诺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我公司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领取方式(打“√”):□当面领取□邮寄(地址和邮编):□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_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经办人:复核人:日期:年月日备注:—48—

48第九章权益派发服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一、上市公司应当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附件);(二)关于权益派发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实施权益分派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办理权益分派时,上市公司还需同时进行本指南第十章所示发行人基础信息变更,并提供相关材料;(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打印《申报权益分派确认通知》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三、上市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后的非境外上市持有人名册和股本结构表。四、上市公司应尽早申请该业务,以确保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实施。—49—

49附件: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年度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年月日召开的大会审议通过,特委托贵公司全权代理实施我公司下述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每股派发股份股利比例每股转增股本比例每股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合计)截止年月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分派对象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本次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于年月日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到账时间之后计入相应持有人名下。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前非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境外上市股份数量转增股本数量后非境外上市股份数量备注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至贵公司办理本次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事宜,并声明如下:1、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权益分派申请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和数据有误及确认后的数据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无法实施和延期实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2、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处理结果为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上市公司(公章):_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50—

50第十章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附件一);(二)变更境外上市证券股本数量的,需提供经公开披露的可以证明股本数量变更的有关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因增发、配股等原因导致境外上市证券股本数量变更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增发或配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变更发行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三、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股份持有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附件二);(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三)变更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持有人为境外法人和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涉及境内自然人本人身份变更为境外自然人的,如无法出具前述证明文件,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该持有人身份及相应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本公司对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51—

51附件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简称:变更项目变更前信息变更后信息变更原因发行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境外上市证券股本数量(股)其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本次发行人及证券信息变更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发行人及证券变更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报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52—

52附件二: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持有人编码持有人姓名持有人姓名申变(全称)变(全称)更更请前有效身份证明后有效身份证明信文件号码信文件号码人息息其他其他填变更内容:□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他写持有人(代办人)或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填写审核资料: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备注: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53—

53第十一章协助执法一、协助执法业务办理须知本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的需要,办理本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续冻、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扣划。执法机关办理协助执法业务的申请材料、注意事项、业务流程等请按照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外,请特别注意本指南以下内容。《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同本指南有不同之处的,以本指南为准。上市公司无境内主办券商,协助执法业务需执法人员前来本公司柜台办理,无法通过主办券商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无股份性质的分类,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无需填写股份性质。持有人编码相当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的股东代码,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请填写持有人编码。二、协助查询(一)查询内容包括: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余额、持股变动记录、股份冻结情况。(二)办理批量查询业务暂无需提交电子文档。三、协助冻结、解冻(一)本公司依法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冻结(包括续冻、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二)非境外上市股份可执行范围包括本公司登记的股份及其孳息(指通—54—

54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三)轮候冻结可以全部解除,也可以部分解除。四、扣划(一)办理扣划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当首先查询核实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及股份冻结等情况。扣划业务当日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向执法机关出具过户确认书。办理批量扣划业务暂无需提交电子文档。(二)因上市公司无境内主办券商、无托管单元,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无需填写托管单元。(三)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执法机关应提前通知受让方按本指南第四章股份过户登记第三部分的要求申请开立持有人编码,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单位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四)司法扣划按以下标准收取过户手续费:按过户股数计收,每股0.00025元,起收点为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上限为10万元;按上述标准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不收取印花税。五、送达回证协助执法业务办理当日生效,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向执法机关签署送达回证。—55—

55第十二章查询服务一、上市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以及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股份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二、上市公司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或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查询申请(附件一);(二)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的,还需提供关联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二);(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股份冻结等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其他事项”部分);(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股份持有人亡故,其亲属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股份冻结等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二)死亡证明书;(三)股份持有人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办理查询业务的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业务的,需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四)申请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6—

56五、法人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其原股东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股份冻结等信息,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二)清算组查询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其原股东申请查询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归属证明文件或股东出资证明文件,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明确证券归属的文书等、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还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销证明等);(四)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六、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的,在办理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初始登记前,应向本公司查询并申领非境外上市股份明细资料,包括股本结构、持有人持股明细和持有状态清单、以及股份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明细情况(如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明细数据查询申请(附件四);(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核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本公司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提供查询结果。八、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应按以下标准缴纳查询费:10元/人/次。—57—

57附件一:上市公司查询申请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查询内容(在备选项前打“√”,并填写相关内容)□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关联人持股情况□持股变动(查询期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持股数量情况□持股变动(查询期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发行人声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委派办理本次查询事宜,并承诺向贵公司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我公司申报有误或不当使用查询信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58—

58附件二:关联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持有人编码持有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注:“持有人姓名(全称)”及“身份证件号码”为必填项。上市公司(公章):日期:年月日—59—

59附件三: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持有人姓名(全称)持有人编码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查询内容(在备选项前打“√”,并填写相关内容)□持有人基础信息□全部证券□持股数量□部分证券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查询期间:□全部证券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持股变动□部分证券查询期间:证券代码:从年月日证券简称:到年月日□全部证券□冻结情况□部分证券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60—

60附件四:股份登记明细数据查询申请发行人全称非境外上市股份非境外上市股份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我公司于年月日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并将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现向贵公司申请查询截止年月日的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明细数据,并委派我公司办理上述查询事宜。我公司承诺妥善保管上述股份登记明细数据,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我公司不当使用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经办人(签字):上市公司(公章):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61—

61第十三章退出登记一、上市公司因在境外交易所退市、非境外上市股份全部参与H股“全流通”,或在境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等原因需要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退出登记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二、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退出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退出登记申请书(附件一);(二)暂停办理股份质押、过户等相关业务的申请;(三)已披露的涉及退出有关事宜的公告、或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的相关批复文件;(四)法人代表证明书;(五)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六)法人授权委托书;(七)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上市公司递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向本公司交换初始登记时为上市公司配发的USB-Key。三、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退出登记申请,为上市公司出具《退出登记受理回执及提示性说明》,一式两份,上市公司确认后加盖公司公章。四、本公司将核查上市公司的年度服务费缴纳情况,如存在需要补缴的,由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付款通知,待上市公司补缴费用后,本公司继续后续业务办理。五、本公司业务办理完成后,将向上市公司移交股份登记数据、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等材料。上市公司接收材料后,由经办人在《退出登记材料移交确认书》(附件二)中签字确认。—62—

62附件一:退出登记申请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起在(交易场所名称)退市/非境外上市股份将于年月日起在(交易场所名称)上市,现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退出登记业务,并于年月日(注:此日期为预约办理日)临柜提交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退出登记申请,我公司与贵公司终止证券登记关系的日期以贵公司规定的《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服务的通知》中规定日期为准。若截至证券登记关系终止日,双方仍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我公司承诺将以贵公司核查结果为准,积极配合贵公司妥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并自行承担因不履行配合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我公司保证所提交的退出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特此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63—

63附件二:退出登记材料移交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据我公司(公司全称:)的业务申请,贵公司已为我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办理退出登记。我公司已收到相关退出登记的材料并核查无误,移交后因材料问题产生的经济问题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你公司无涉。签收人:年月日—64—

64其他事项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四)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除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65—

65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5.本业务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六)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要求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66—

66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七)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清算组负责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八)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二、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三、业务联系方式(一)受理地点:1、初始登记、存量股份减持、股份拆细与合并、上市公司高管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服务、发行人基础信息变更、发行人申请查询等业务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五层2、股份过户登记、质押登记、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协助执法和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等业务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二)咨询电话:4008058058邮编:1000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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