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村镇农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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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市村镇农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时间:2012-6-715:35:00  阅读:1326 [字号:大 中 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巢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外 (以下简称本区域)的村镇农民个人建房管理,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域内的农民个人翻建、扩建、新建住宅,均须遵守本规定,并按以下四类区域分类管理。第一类区:建制镇规划建成区。第二类区:滨湖控制区。北岸为淮南复线、合福高铁、庙中路至巢湖岸线之间的区域,南岸为环湖大道(S316)至巢湖岸线之间的区域

2、。第三类区:乡规划区内、省级以上道路两侧200米及县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村庄。第四类区:上述三类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巢湖市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第一、二、三类区域村镇农民个人建房规划证件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农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四类区域村庄农民个人建房规划证件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编制一、二类区农民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三、四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3、布点规划应充分发挥村庄特色优势,考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依托老村庄选址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定点村庄),二类区原则上不应少于300户,三、四类区原则上不应少于100户。需要新占地建设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应按照合并村庄的总户数,考虑人口向城镇转移等因素,合理确定村庄规模。县级以上道路两侧新选址的村庄原则上退让道路边线30米外建设。第六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及院落总用地面积第二类区域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三、四类区域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出相关法律规定面积的,在申请翻、扩建时应将超出的面积退还集体。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类区域内有计划

4、地安排建设多层单元式安置房,供该区域村(居)民集中安置及分户需要。具体安置面积及要求参照本辖区内相关拆迁安置方案执行。第二章          建房条件第八条 一类区域可申请翻建、扩建,且原则上不大于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建成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类区域在集中居住点内可申请翻建、扩建、新建;集中居住点规划未编制或不符合规划的禁止建设。建成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三、四类区域可申请翻建、扩建、新建,建成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到定点村庄进行建设,

5、非定点村庄及未编制建设规划的定点村庄内禁止新建住宅。第九条 农民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其家庭常住农业户籍人口数(直系亲属)确定,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口不计入建房人口数。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达婚龄尚未结婚的,可增加两个建房人口;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与本村村民结婚2年以上的农业户籍配偶,在户籍地未享受相关建房条件的;   2、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原户口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所在村的监

6、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申请翻建、扩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属于近期城镇建设项目计划涉及的区域;.(二)不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用地或村内现有通道;(三)与周边建筑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征得四邻书面同意;(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房户和经审核原址不得进行翻建或扩建需迁址新建的;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分户的,且分户前仅有一处住房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整理复垦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

7、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六)两劳释放人员回家无住房的,长期在外租住,户口在本地的;(七)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以出租、出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做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二)在征地拆迁中已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三)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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