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6505∕T 152-2022 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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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CCSX106505哈密市地方标准DB6505/T152—2022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Productionspecificationofediblevegetableoilworkshop2022-09-25发布2022-10-25实施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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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6505/T152—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春飞、张静、苏娜、陈楠。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前进西路14号)。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02-2250279,传真:0902-2251069,邮编:83900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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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6505/T152—2022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标识、贮存运输、记录管理和产品召回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哈密市域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GB2716、GB14881、GB196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用植物油小作坊ediblevegetableoilworkshop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3.2食用植物油ediblevegetableoil以菜籽、玉米、大豆、亚麻籽等原料,通过压榨、精炼工艺现场生产加工制成的食用油脂。4生产加工场所4.1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200m。4.2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虫害孳生。进行杀虫、灭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隔离措施。4.3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4.4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4.5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处理间(区)、烘炒间(区)、灌装间(区)、成品间(区)等生产功能间(区),并在进入灌装间前设置更衣室(区)。1

5DB6505/T152—20224.6厂房和车间按食用植物油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地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各功能区相对分隔,并有消毒、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4.7顶棚、墙壁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4.8蒸汽管、水管等各种管道设置易清洁的防护措施。4.9门窗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4.10内部地面应平整且有排水坡度,地面采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洗、排污和消毒。4.11应配有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配备良好的供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1.2配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设施入口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排水系统出口有降低虫害风险的措施。5.1.3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明确标识。5.1.4生产车间入口处设置更衣室,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5.1.5设置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在手部清洁设施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手部清洁方法。5.1.6配备通风设施,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加工区域上方设置机械排风设施,通过通风设施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口安装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和更换。5.1.7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5.1.8生产加工场所及库房有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5.1.9配备加热、冷藏、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5.2设备5.2.1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5.2.2根据产品需要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择)、压榨设备、碱炼设备、过滤设备等工序所需的设备设施。5.2.3设备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滑、无吸附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5.2.4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5.2.5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记录。5.2.6配备称量和测量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6卫生管理6.1人员卫生管理2

6DB6505/T152—20226.1.1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生产人员如患有疟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6.1.2进入生产区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6.1.3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生产区,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生产区手部应清洁、消毒。6.1.4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生产人员卫生要求。6.2加工场所卫生管理6.2.1加工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停产,立即维修或更新,顶棚、墙壁、地面有破损时,及时修补。6.2.2用于加工、储运等的设备及器具、生产用管道、食品接触面,定期清洁、消毒。6.2.3采取措施(如纱网、纱帘、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及孳生。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6.2.4废弃物存放设施标识清晰,废弃物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立即清除,加工场所外废弃物放置场所与加工场所隔离。7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7.2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3原料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7.4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5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定期进行消毒。7.6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8生产过程控制8.1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8.2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干净卫生。8.3生产加工场所的环境按生产工艺进行消毒,保持整洁卫生。8.4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时间,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8.5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8.6保证滤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滤网、滤布。8.7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8.8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8.9辅料与半成品、成品分离,并确保与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8.10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8.11应降低产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3

7DB6505/T152—20228.12进行现场维护、维修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粉尘等污染产品。9产品检验9.1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项检验,不具备全项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1年。9.2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10标签标识10.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内容真实。10.2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11贮存运输11.1根据食用植物油的产品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贮存和运输条件,不得将食用植物油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11.2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污染的风险。11.3食用植物油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和剧烈撞击等。12记录管理12.1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主要记录供方单位名称、地址、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进货时间等。12.2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等环节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主要记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种类、使用时间、使用量及使用人等。12.3产品销售记录,主要记录所生产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时间、生产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12.4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相关凭证和记录应不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13产品召回管理13.1批量销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13.2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4

8DB6505/T152—202213.3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13.4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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