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509.3—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3部分:商场、市场(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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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CSC80□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509.3—2022代替DB15/509.3—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3部分:商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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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15/T509.3—2022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消防组织...........................................................................24.1微型消防站.....................................................................24.2专职消防队伍...................................................................3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3一般要求.......................................................................35.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45.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45.4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职责...........................................................4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56火灾危险源管理66.16.26.36.46.57.17.27.37.47.511.111.211.311.411.5

3DB15/T509.3—202213消防档案..........................................................................1313.1一般要求:....................................................................1313.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1313.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1313.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14

4DB15/T509.3—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509.3-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商场、市场》,与DB15/509.3-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篇(见3);b)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见3.3);c)增加了“微型消防站”相关要求,专职消防队伍中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相关要求(见4.1,4.2);d)更改了消防安全职责中一般规定,在责任人、管理人的确定、商业的承包租赁、多产权等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将原4.1.8、4.1.9消防安全管理人、控制室值班人员、员工相关要求归入本规定下节个人职责中,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评估报备职责(见5.1.2、5.1.4、5.1.7、5.2、5.3,2012年版的4.1.4、4.1.5、4.1.7、4.1.8、4.1.9);e)增加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职责”,具体包括:部门责任人、安保人员、电焊工、电工等人职责,管理人职责增加了“建立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见5.4、5.4.1、5.4.2、5.4.4);f)删除了原“消防安全措施”15.1-15.13内容(见2012年版的15.1、15.13);g)更改了责任人职责中修订了原有措辞(见5.2,2012年版的4.2);h)更改了全篇“公安消防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的称谓。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志强、刘杨、弓元庆、杨永新、武清华、张慧、白旭东。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年首次发布为DB15/509.3-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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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B15/T509.3—202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3部分:商场、市场1范围本文件提出了商场、市场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3.13.23.33.4

7DB15/T509.3—2022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立的群防群治队伍。3.5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3.6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3.7消防设施和器材fireprotectionequipmentandfacility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救援等设施、器材的总称。3.8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3.94.1

8DB15/T509.3—2022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4.1.6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时,应当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当商场、市场内根据应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微型消防站应根据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b)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4.2专职消防队伍4.2.1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4.2.2未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商场、市场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商场、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4.2.3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组织应履行相应的职责。4.2.4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灭火应急救援组织应主动与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综合演练。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5.1一般要求5.1.1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

9DB15/T509.3—20225.1.9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商场、市场,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5.1.10商场、市场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大于10万㎡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5.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5.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5.2.2统筹安排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2.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2.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6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5.2.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其他消防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5.35.4

10DB15/T509.3—20225.4.1.1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5.4.1.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5.4.1.3按照规定实施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5.4.1.4及时发现和消除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5.4.1.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5.4.2安保人员职责5.4.2.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5.4.2.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5.4.2.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5.4.3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5.4.3.1熟悉建筑内部布局,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5.4.3.2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5.4.3.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5.4.3.4做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管理记录。5.4.4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职责5.4.4.1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5.4.4.2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5.4.4.3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5.5.1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5.5.2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5.5.3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通讯器材的通讯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人员。5.5.4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5.5.5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5

11DB15/T509.3—20225.5.6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操作有关消防设施,并依照火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做好情况记录。6火灾危险源管理6.1用电安全管理6.1.1商场、市场应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6.1.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c)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6.26.3

12DB15/T509.3—20226.3.3商场、市场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6.4燃油、燃气安全管理6.4.1燃油、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应按照GB50494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6.4.2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6.4.3商场、市场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6.4.4商场、市场内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方式供气,并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6.4.5设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6.4.6设在商场市场内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6.4.7使用燃油、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6.4.8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6.5装修施工管理

13DB15/T509.3—2022的规定。7.1.5商场、市场的灭火救援窗不应被遮挡,标识应明显。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7.2.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7.2.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7.2.3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7.2.4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7.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7.3.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7.3.2安全疏散设施器材应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面具和救生缓降器等。7.3.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7.4

14DB15/T509.3—2022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7.5消防控制室管理7.5.1消防控制室应建立以下制度和操作规程:a)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b)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c)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d)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教育制度;e)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f)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g)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5DB15/T509.3—20228.1商场、市场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8.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8.3商场、市场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8.4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8.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8.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8.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9,19.29,39.49.5

16DB15/T509.3—20229.6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9.7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10消防宣传与培训10.1商场、市场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10.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知识培训。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a)单位整体情况,如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等;b)单位人员组织架构、应急指挥架构;c)单位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内容。10.3商场、市场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a)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11.111.2

17DB15/T509.3—2022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大型商业综合体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11.2.2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a)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b)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c)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d)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f)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11.3预案实施程序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a)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b)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c)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d)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e)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f)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11.411.5

18DB15/T509.3—2022h)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12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2.1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报火警。12.2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12.3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12.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12.5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12.6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12.7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13消防档案13.1一般要求13.213.3

19DB15/T509.3—2022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13.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a)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i)火灾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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