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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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消[2005]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实施)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由公安部消防局网页的数据传输上传到部消防局防火处。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赵新文联系电话:010-6520

2、3056附件: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17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部、商务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二)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

3、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四条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17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

4、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和摊位;(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17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

5、条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第八条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

6、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九条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十条17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

7、执行。第十一条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第十三条商场、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第十四条商场、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第

8、十五条17商场、市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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