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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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原告刘某(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妻子黄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b.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d.刘某在庭审时大吵大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答案:B2.甲厂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厂,约定半个月后交货,乙厂预先支付了部分货款。一周后,丙厂急需该种货物,遂以更高的价格要求购买,甲于是把该批货物卖于丙,丙当日拉走货物,并保证一周后付全款,后乙前来提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要求甲如期交货,因为甲、乙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C.丙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D.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甲对乙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的相对性,乙无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故B错。选项A中,虽然甲、乙合同有效,但是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丙,甲对乙巳经是履行不能,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盗窃罪B:诈骗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案中,甲首先通过欺骗乙与乙换了岗,之后利用看管公司仓库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将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尽管有欺骗因素,但甲之所以能够成功窃得财物,主要是依靠其作为公司保安的职务便利。如果其没有公司保安的身份,乙也不可能答应与其换岗。且甲欺骗乙的行为并未为其直接带来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并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C正确。ABD错误。应选C。4.下列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是( )。A.街道办事处B.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C.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D.公安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选项A属于派出机关。选项B、C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还包括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税务所、财政所等。5.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6.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2)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3)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检察院自2018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19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4)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5)本题考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6)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某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人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考查社保费中由国家负责的部分。政府补贴的对象包括题中AD选项即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25条。8.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9.甲县乙镇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张某处以罚款300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 )。A.甲县公安局B.乙镇派出所C.乙镇政府D.甲县县政府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经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派出所对警告、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行政处罚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也能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应以乙镇派出所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0.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11.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12.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1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A:行政法规B:国务院的决定C:规章D:一般规范性文件答案:A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虽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本身已经废止,但根据该暂行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有可能还在继续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14.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保障措施。依《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第1款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又依第4条,“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与国内产业有关的申请人或商务部均可以启动调查。A选项错误。依该条例第22条,“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即保障措施不区分来源。B错误。c选项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混淆了,保障措施中没有价格承诺的制度。C选项错误。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釆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D正确。15.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16.某地区一户居民一家三口被杀,邻居发现尸体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抢劫杀人’李某本人亦供认不讳。该案引起了该地区群众的极大愤慨。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是:A.被害人一家三口的尸体B.李某的供述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地区群众要求惩治犯罪的呼声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刑事诉讼依据的表述。故本题D项正确。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答案:A,D解析: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18.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据此可知,只有选项C正确,选项A、B、D的表述过于绝对和片面。1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美国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美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B.该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复杂程度适用独任制审理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应由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承认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B项错误。该解释第548条第1款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报请程序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并非由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该解释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与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诉讼的情形。详解: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选项A,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C,乙银行仅起诉被保证人甲公司,没有一并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所以,C项不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属于共同诉讼。所以,C项符合题意。21.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B.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的领导体制C.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及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D.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或决定答案:A解析:。22.关于人类社会的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西方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归纳和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B、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C、美国法学家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的发展经过压制性法、自主性法和适应性法三个阶段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答案:C,D解析: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AB两项颠倒了。2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24.下列关于唐律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与“坐赃”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官员B.唐律“六杀”中“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C.唐律对自首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D.对于悔婚的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轻答案:D解析:考点:唐律的内容讲解: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的主体只能是官员,而“坐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庶民,二者在官员这一点上交集,故A项正确。唐律“六杀”中“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因此,“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故B项正确。唐律对自首行为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对自新采取减轻刑罚的原则。故C项正确。对于违背“典礼和风俗教化”的悔婚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重,这是明律相比于唐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一个例证,故D项错误。25.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26.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查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B.鉴定意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C.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语音清晰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交易过程中互相发送的邮件属于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当事人的主张的非身份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院应当支持,A错误。鉴定意见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B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拍摄借条的内容所形成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D错误。2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所以生命权属于狭义的人身自由的范畴B.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外,还包括与其相关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C.人身自由虽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必须建立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D.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为非法答案:B,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A错误,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D错误,拘留不是司法程序,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一定非法。另外,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非法。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下列哪些属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A.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B.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某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C.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法规的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包括三类: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29.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发行【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由此可知,证券可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故A错误。《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所以尽管发行人可以选择承销方式发行,也可以选择自己发行,但是在法律规定必须承销发行的场合下,必须采取承销发行,因此B错误。《公司法》规定有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发行股票,因此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D正确。【陷阱】应当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亦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条件。选项D考查的角度是就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而言,但严格来讲不是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都能发行债券,本题选项设置不够严密。30.《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3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需对下列哪个机关负责?()A、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B、最高人民法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北京市党委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只对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对上级法院负责,也不对上级权力机关负责。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应当对其负责。3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3.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在答辩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乙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就二审法院的审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B.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C.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目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D.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审理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3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故选项B正确。34.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二年,修改了旧规定一年的规定。D错误。35.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A项: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种别。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不是财产税,更谈不上动态财产税。故A项错误。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规定的是非居民纳税人。故B项错误。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指的是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故C项正确。D项: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旧法第3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规定,故D项错误。36.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导致全面战争,战争开始后,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B.甲乙两国关闭其在对方国家的使馆,并不再有义务保证敌国馆舍财产的安全C.甲乙两国一般应允许敌国平民离境D.甲乙两国可以区别对待敌我伤病员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对,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B错,当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保证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C对,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D错,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37.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抵押问题。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让与时,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以,戊对丙、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题答案为AB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家一级英模杨伟所得的工资待遇B.70岁的李奶奶所得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C.从事法学研究的刘教授所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D.钱某从某省属大型商业公司有奖销售中中奖得到的奖金4999元答案:A,B,D解析: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退休工资和离休工资两种工资免税,A应征收;利息免税范围包括两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B应征收;国务院的特殊津贴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C不应征收;奖金免税不包括有奖销售中中奖,D应予征收。39.钟某为甲省A市的副市长,某日,钟某到甲省B市履行公务期间与B市副市长收受他人大额财物,后案发。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过程中,若欲逮捕钟某,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B.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定甲省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C.检察院若欲对钟某作不起诉决定,需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若钟某在住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答案:A,B,C解析:A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27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由于我国检察系统是上命下从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最高检察院最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直接指定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故B选项正确;C选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故C选项正确;D选项,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D选项错误。40.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关于授权性法律规则与义务性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B.《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C.《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规定表述的足授权性规则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A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B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义务性规则。C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41.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开庭审理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张某17周岁,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D.未成年人张某的学校经张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原则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42.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5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明“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05年8月1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己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07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保证责任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43.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应制作现场笔录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34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44.某市政府征收辖区内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造港口。该村村民孙某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派警察到现场处理,警察将孙某强行带离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拘留。孙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审查对象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B.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主要审查对象C.若市公安局提出孙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则市公安局应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D.若孙某提供的证明市公安局拘留决定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则市公安局对拘留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被告的举证责任。市公安局就孙某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的行为进行拘留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需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选项A、B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45.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A,B,C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46.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AB)。依《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外,丙作为乙的帮工人,丙的行为由乙承担责任。本题A、B均可选。4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4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49.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50.★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出租摩托车运输乘客的工作,一时间,“摩的”遍地开花。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下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B.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重要得多D.为了维护市容,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该规定是合法和合理的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故A项说法正确。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从合理性原则的角度看,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作必要的权衡,所以,本题中市政府的规定是不甚合理的,故C项的说法正确。由上可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51.共用题干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反诉进行调解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52.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C.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答案:B,C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A项错误;B项正确;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计机关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5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的是:()A.收买被拐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B.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C.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D.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54.关于缓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执行完毕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均可以从事特定活动C: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D:撤销缓刑的事由包括在缓刑考验期内过失犯罪,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发现罪犯有未经处罚的判决宣告前的罪行答案:A,B,D解析:【考点】缓刑制度。详解: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故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C选项正确。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判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故D项错误。55.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案:B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定金【详解】《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56.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室友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物权请求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B.物权人超过3年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D.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答案:A,B解析: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也可通过诉讼行使,故A选项错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故B项说法错误。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证明妨碍人有过错,不需要证明自己有损失,故C选项说法正确。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是属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相似的结构,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项。57.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S市(直辖市)A区的甲公司与S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室内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如果产生争议,均提交S市C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被并入S市D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完成室内装修任务后,乙公司认为其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拒绝支付部分装修费。关于本案纠纷,下列解决办法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可以和乙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C.因变更主体,该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D.因该案属于专属管辖,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向B区法院诉讼解决答案:A解析: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S市C区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此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而“无协议不仲裁”,该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B项错误,该仲裁协议无效并不是因为主体变更及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故CD项错误。59.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60.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61.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a.罗某b.周某c.王某d.罗小某答案:A,B,C,D62.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3月1日B.3月5日C.3月10日D.3月15日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本题中,当事人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故应依其约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63.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考点】徇私枉法罪【详解】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A中甲作为警察,负有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监管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甲明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屈从私情的动机,故意对陈某不闻不问,致使陈某得以逃匿,司法机关无法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而A是正确的。徇私枉法罪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B中乙作为法官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样属于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作出的判决,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是C中丙的身份是鉴定人,并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因而丙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求,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程某不起诉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判决程某无罪。但是丁出于私利,对程某打击报复,擅自将不起诉的理由改为“可以免除刑罚”,即程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免除处罚。丁作为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被告人程某无罪而判决其有罪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而答案是ACD。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而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下列情形除外:(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根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选项C错误。65.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66.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67.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68.张三在河边钓鱼时,发现河上游漂来一个木箱,遂将木箱捞上来带回家。木箱上有锁,张三想看究竟,便将锁砸开,发现箱子内有几本书和一幅画,还有一把精致的桃木梳。张三觉得这些似乎都不是普通的东西,看完后将箱子重新锁上,放在家里。晚上来了一个小偷将该木箱偷走。后来张三在同村李四家发现了该木箱,遂要求李四返还,李四拒不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三已经失去了对木箱的占有,无权要求李四返还B:张三拾得漂流物,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C:张三可以向李四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D:李四拒不返还的,张三只能行使自力救济权,将木箱当场取回答案:C解析:对占有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对本权的保护来实现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因此因拾得漂流物,拾得人也可原始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占有为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李四对该木箱的侵夺,构成对张三的占有的非法侵害。对李四的非法侵害,张三因为不是直接占有人,因此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但是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所以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69.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3)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70.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枪支罪【详解】对于伪造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学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占有的假币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是合法的,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因此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也可能成立盗窃罪,A错误。盗窃印章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印章。因为伪造的印章不能体现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这一特殊法益,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把“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解释为“国家机关印章”,因此B正确。关于《刑法》第196条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通说认为,本款规定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C正确。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同样可能被用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窃取这种枪支同样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D错误。【陷阱】盗窃伪造的货币是否构成盗窃罪与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是否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二者存在着微妙的区别。伪造的货币不是货币,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也同样不是国家机关印章。但是与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不同的是:认定盗窃罪并不需要将伪造的货币解释为货币,只要能够将其解释为财物便为已足。因此不能将A、B两个选项进行简单类比,并进而得到一致的结论。71.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周某后被确定为贩卖毒品,区公安分局在2015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周某,2015年3月10日县检察院批捕,2015年6月10日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不服上诉,2015年7月1日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2015年8月1日,市中院再审发现案发时周某为精神病人,于是再审改判无罪,将其释放。周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B.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C.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D.周某不应获得赔偿答案:D解析: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考生在应试时要区分“有罪”、“没罪”和“免罪”不同的情形,因为对于不同情形,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本题周某为精神病人,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1)“免罪”的含义。《国家赔偿法》当中“免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人:第一类免罪对象是刑法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被认为是免罪,因为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类人事实上从违法性要件上是构成违法的,他们的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从主观有责性要件上这两类人没有意识辨知能力,故而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免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的免罪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被告人死亡、特赦、自诉案件未起诉等法定原因,国家最终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也被归类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2)“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免罪”和“无罪”在赔偿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于“无罪”的人,“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而精神病人、特赦等“免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句话说,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本题2015年7月1日市中院的判决是赔后不赔前的“前”、“后”界限点,2015年7月1日之前的羁押不予赔偿,而市中院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所以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没有被实际羁押,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本题答案为D选项。假设二审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的话,那么本题赔偿范围就是从二审到再审之间的实际羁押期间了。72.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注销方式的是(  )。A.收回证件B.加注发还C.公告注销D.变更登记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的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73.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答案:A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74.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负责赔偿B: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C:责令停产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D:没收和责令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和某市水利局共同负责赔偿答案:A,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7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B项错误。[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20楼跳下,不是非法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76.县法院对甲、乙共同诈骗案审理后,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乙3年有期徒刑。乙没有提出上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同级检察院针对甲被判处的刑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乙新的犯罪事实。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B.根据全面审查原则,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才能够确认C.经过二审法院审查,确认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D.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甲,并可以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③抗诉案件。因此,A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323条的规定,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提交的新的证据以及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因此,B也是错误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C表述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高法解释》第324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D表述错误。77.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7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D.王某可以由法院交由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再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选项D正确。7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1.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安理会讨论维持和平、制止侵略的决议案,在联合国安理会属于实质性事项。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无否决权。弃权不构成否决。选项D错误,简单多数是联合国大会对一般问题进行表决时所要求的标准,而非安理会表决的规则。82.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请回答第95—97题。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项考查经济性裁员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A项错误。BC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B正确,C错误。D项考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83.关于依法治国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B.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C.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D.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特征讲解: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只是标志着我国已经是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法治国家更要求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即国家处于法治的状态之中。84.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85.中国好运公司(卖方)与比利时享特公司(买方)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FR价格条件,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比利时享特公司应办理保险B.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C.在第二批货物出现一般性违约时,买方也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D.在根本违约的货物与各批货物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贸易术语。A对,在CFR术语下,应由买方办理保险。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错,只有一批出现了质量问题,不能解除整个合同。C错误,因为根据该公约第49条的规定,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问题仅仅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但不能解除合同。D正确。在各批货物相互依存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86.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就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甲在杀人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行为人在犯抢劫罪的时候未满16周岁,因此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C选项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甲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刑法》第65条的这一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87.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88.1999年5月4日甲病逝,5月7日安葬完毕,5月8日继承人一起确定甲的遗产,5月9日继承人之间确定继承的比例,5月10日遗产分割完毕。请问继承是从哪一天开始的?()A.5月4日B.5月7日C.5月8日D.5月10日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继承的开始时间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就是继承开始时间,故本题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89.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90.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9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C.50万元D.1000万元答案: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原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本题中规定为发起设立方式,因此发起人出资额为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一次缴纳,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500万元。如果分期缴纳,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属于投资公司,因此其余部分应当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所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92.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但并不是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全国政协委员都要列席。选项C正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选项D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9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B: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提起抗诉C: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抗诉D: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B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注意: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不是所有再审案件,再审时都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所以,D项错误。9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参选选民的过半数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实行差额补选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故选AC项。95.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丙对其加入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事中共犯、绑架罪的处罚讲解: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入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正确,当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案情: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收受赵某财物(查实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曾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曾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经查,谢某还以万嘉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谢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谢某10万元报酬。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1.谢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曾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曾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4.曾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5.李某销售塔位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6.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谢某与境外的朱某共谋,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并转寄给枪支、弹药的实际购买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2.曾某、李某等买家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买进或卖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因此,曾某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曾某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来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利用的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还构成受贿罪。4.曾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5.李某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销售投资型公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不属于刑法中所称的“国家规定”,因此,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3月1日,乙要参加“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预选赛,于是向甲借演出服一套。3月2日,乙与甲协商要购买此演出服,双方就价款等达成-致.3月3日,乙将演出服的价款支付给甲。演出服的所有权何时转移?A.3月I日B.3月2日C.3月3日D.演出服的所有权一直未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演出服的所有权转让前,乙已经通过借用合同依法占有。因此,演出服的所有权自甲乙就其转让达成一致时,即3月2日达成一致时生效。故B选项正确。9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99.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B、C项均错误。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可知,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D项错误。不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保险利益都是经济利益,因此A项正确。100.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卷II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丙、丁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但乙,丙,丁均坚决反对。乙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甲,丙,丁的署名。小白未经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乙的博客阅读小说。小黑报社未经甲、乙、丙、丁许可,但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在报纸中转载了该小说。小红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侵害了甲、丙、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小黑报社侵害了甲、乙、丙、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C.小白侵害了甲、乙、丙、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小红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B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乙、丙、丁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且作品为小说,是不可分割的作品,因此四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未经其他人同意,乙擅自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均不侵犯其他作者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A错误;②关于B选项,小黑报社,虽然享有转载的法定许可权,但这一法定许可的前提必须是在报纸、期刊发表过后,在本题中,该小说在网上、出版社进行了发表,并未在其他报纸和期刊上进行发表,因此小黑报社不能进行转载,故B正确;③关于C选项,小白的行为,仅是设置了一个链接入口,并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错误;④关于D选项,小红复制和发行的行为,经过了合作作者甲的同意,因此并未侵犯乙、丙、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本案属于该法第204条第3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项A是经济犯罪,但执行期满已超过5年;所以选项A错误。B选项是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倒闭,但清算完结已逾3年;所以选项B错误。C选项是因为决策失误,使公司负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以选项C错误。只有D选项符合《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条件。所以选项D正确。4.刘大与陈小是多年的朋友,一年前,刘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小借了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大并未如约偿还陈小的借款,陈小的律师朋友告知其不仅可以起诉刘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刘大发出支付令,有关陈小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陈小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只能起诉,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B.刘大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15天后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C.陈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对该笔债务起诉刘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向刘大发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刘大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支付令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对于支付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5.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6.甲诉乙侵权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是甲的舅舅,合议庭陪审员钱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孙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翻译人员李某曾私下接受过乙诉讼代理人的请客。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A.赵某B.钱某C.孙某D.李某答案:A,B,D解析:考查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条,A、B项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C项是证人,不属于回避范围;D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7.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不公正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如果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用来给冉阿让定罪的法律并不公正,如果否定了其法律效力,则冉阿让并未犯罪。选项B错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都是法律,道德上的公正与否与法律是否具有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恶法亦法”。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自然法学强调正义等道德价值,认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冉阿让持这种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所以强调恶法亦法,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哪怕是恶法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即使恶法也助于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沙威持这种观点。选项D正确。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但是人们内心的拥护和信仰,是更深层的保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的法律注定无法为人们自觉遵守。8.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A项: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种别。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不是财产税,更谈不上动态财产税。故A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规定的是非居民纳税人。故B项错误。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指的是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故C项正确。D项: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旧法第3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规定,故D项错误。9.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乙工厂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租赁公司应减少租金B.应由设备生产商丙修理并赔偿损失C.乙工厂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时,甲租赁公司有协助义务D.甲租赁公司与设备生产商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修理义务的承担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义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11.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12.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13.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存在,隆裕公司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在张妻提出的下列赔偿请求中,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要求支付张妻抚慰金3万元B.张妻住院期间聘请一名护工,支付的陪护费1000元C.张妻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D.老张是出粗汽车司机,送其妻住院治疗误工损失3000元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解析I《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A、B、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D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14.滕某是一名医务人员,一日滕某从实验室取出一种传染病病原体,然后将装有这种传染病病原体的封闭瓶子交给自己15周岁的儿子,告诉儿子在去李某的办公室时将瓶塞打开,然后将瓶子放在李某的办公桌下。滕某告诉儿子瓶中是传染病病原体,并告诉了儿子正确的防护措施。滕某的儿子按照父亲的吩咐,将装有传染病病原体的瓶子放在了李某的办公桌下,李某因此感染了该种严重的传染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滕某和他的儿子构成了共同犯罪B.滕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C.滕某构成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D.滕某是间接正犯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16.某监狱的监管人员张某因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若张某打算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则他可以( )委托。A.自人民检察院立案之日起B.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C.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1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18.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o月1Et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B.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80万元C.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5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对主债务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B,D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都应从原约定的届满期限起计算。因此,10月1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1月1日、3月1日的债务已过保证期间,丙仅需对5月1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19.甲在自行搬家的途中不慎丢失了1台按摩椅,被附近的居民乙捡回家中,因乙家失窃,该按摩椅被丙偷走,丙因使用不当导致该按摩椅损坏,并送丁处修理,丙盗窃案告破,被收监,因丙未支付修理费,丁拒绝将该按摩椅返还给甲,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丁对该按摩椅享有留置权B.甲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该按摩椅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与乙的返还请求权均受1年的限制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人相关权利的问题,丁因修理关系对修理物享有留置权,不因该修理物为盗窃物而受到限制。甲为所有权人,自然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该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乙为该按摩椅的善意占有人,依照《物权法》之规定,对该按摩椅自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该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0.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人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考查社保费中由国家负责的部分。政府补贴的对象包括题中AD选项即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25条。21.关于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规定,下列错误的是:()A:蓝天公司诉白云公司一案经一审后,蓝天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B:蓝天公司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该申请C:人民法院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后,应当通知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D:白云公司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蓝天公司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一切损失,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答案: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A选项中的证据就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新证据,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B选项对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的提出时间说法正确,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所以,人民法院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后,应当通知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只能支持扩大的直接损失,而非一切损失,故D选项错误。22.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B.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C.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律事实。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A选项错误。23.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38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于2015年12月获得发明专利权,2015年12月之后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构成侵权。而丙公司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向甲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选项B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专利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不是中止诉讼,而是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后,直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选项C正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D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则不构成专利侵权。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25.下列哪种情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甲明知张三的汽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购买的B:乙明知李四的汽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而介绍买卖的C:丙明知王五的汽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而为其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D:丁明知赵六的汽车是盗窃所得,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答案:A,B,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该解释第1条等涉及机动车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入主观上“明知”:(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26.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7.红光公司和燕南公司就合同纠纷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燕南公司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00万元。而红光公司急需该笔货款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B.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C.红光公司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决D.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执行该裁决而无需红光公司的申请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讲解:根据《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28.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4年1月,在广州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29.(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30.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李某的有罪供述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C:李妻的证言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3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D:享有发表意见权答案:A,B,C,D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32.2013年上半年,杭州、北京、南京、柳州等地纷纷对“中国式过马路”亮“罚单”,引来“叫好声”一片。与此同时,处罚难度大、执法成本高,重拳整治陷入“两难”窘境。目前,各地针对“中国式过马路”采取的治理措施包括?对不听劝阻、带头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者进行处罚,采用现场大屏幕曝光治理等。虽然各地措施不尽相同,但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罚款”放在首选上。但是运动过后,行人“闯红灯”依旧“我行我素”。关于此事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动式执法、突进整治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和普遍性,会伤害法律的权威性B.以罚款为处理交通问题的首要方式,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国式过马路”久治不愈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处罚行人素质低,而法律设置的罚款数额太低D.信号灯设置的不合理、路权分配偏向于机动车也是构成中国式过马路顽疾难治的原因所在答案:A,B,D33.甲在学习《公证法》后,对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处理程序作了一定比较,其表述错误的是、()A、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而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B、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C、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构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共同事由D、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答案:A,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1条的规定,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可见,A、C、D项错误,B正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只是不予办理公证的事由。所以正确答案应是A、C、D项。34.星辰商贸中心与宇明旅行社买卖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星辰商贸中心派人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对星辰商贸中心的行为可以进行何种处理?()A:人民法院有权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B: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C: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D: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答案:A,C,D解析:【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A、D是正确的。由于造成执法人员重伤一人,已经构成犯罪,故选项C也是正确的。仲裁机构裁决的范围只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故选项B是错的。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交付。A、B、C三项均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唯有D项中的取得人没有为取得标的物付出合理对价,不符合有偿性要件,因此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答案为D。36.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答案:C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37.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事实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事实二:2013年1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38.下列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有:A:环保局干部汪某已工作满2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经本人提出申请,应予提前退休B:建设局干部小曾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能辞去公职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档案局干部莫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可以按规定享受年终奖金D:法制办公室干部马某到某国有企业挂职锻炼,可以将人事关系转到该国有企业答案:A,C,D解析:公务员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故A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故C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故D的说法错误。39.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A.依法拘传自诉人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C.延期审理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02条。40.★下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最能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项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41.★某派出所以田某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作出罚款300元处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B.派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C.如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交给田某,派出所应在7日内送达田某D.派出所对田某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6、97、100条。42.魏某是上市公司某科技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魏某的行为构成:()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具体认定。参见《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第(4)项。43.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44.定居美国的英国籍夫妇马克和琳达,拟来华共同收养儿童。依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和琳达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马克和琳达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的经常居住地美国,C正确。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美国,并不是中国,因此,D选项称“应适用中国法”不正确。45.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46.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D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47.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48.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49.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与强制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通知即可,故A项正确。B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有限合伙人的交易自由,故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C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期间,甲因车祸丧生,甲的合法继承人乙年方15岁,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后,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依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下各项中不正确的有:()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如果乙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同意时起乙取得合伙人资格C: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乙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行使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的地位问题。详解: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B、C、D四项。51.★甲国警察普克因与上级纠纷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普克。普克因拒捕被击毙。但普克的射击造成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在内的数人死亡。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几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B.因参赞的死亡属甲国瞀察所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没有法律责任D.因甲国警方没能阻止住普克的枪击,甲国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普克的开枪行为,不是其职务行为,也不是得到甲国授权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甲国国家行为。此外,当枪击事件发生后甲国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了局势,履行了政府的正常职能,也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因此,甲国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国家责任,答案应为AC。52.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53.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同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暂时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只考虑行为人所犯之罪本来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5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A.新设合并B.产权合并C.吸收合并D.现金合并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6.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被乙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人笔录,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后乙因甲违反调解协议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法院应当:()A.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B.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C.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D.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的生效,依据《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57.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58.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59.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向小张送达判决书时小张不在家,小张17周岁的女儿可以代为签收B.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C.张明在诉讼中委托张伟、张亮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明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伟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亮签收D.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答案:A解析: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A项错误。B项正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C项正确,符合《民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ACD选项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责,B项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B项正确。6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A.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62.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官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秘书长和国际法官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即9票通过即可推选B.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要经过特别多数通过后方可委任C.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选举产生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秘书长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先后选举产生;国际法官是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均特别多数获选答案:D解析:A选项,秘书长是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所以A错误;B选项,秘书长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平行选,所以C错误;D选项,秘书长由安理会实质性事项和大会简单多数先后选,国际法官则由安理会和大会分别特别多数平行选举产生,所以D正确。63.共用题干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64.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65.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虽然有国家主张过国家领土主权至领土上方无限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各国都以行动否认外层空间属于主权管辖的范围。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与公海一样,外层空间属于“共有物”或“公有物”,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1979年《月球协定》进一步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因此,月球既不是“无主物”,也不属于任何主权管辖范围,自然不可能属于任何国家或者私人所有。在本题中,月球主人公司出售月球土地的“月球契约”,以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为交易标的,隐含了月球土地归其所有的前提,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故C项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C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前就以ABC法人的名义订购桌椅200套,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货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罗某与万某作为被告B.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委托朋友万某订购桌椅50套,并且给了万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后万某订购时订购了200套,ABC公司拒绝支付多余价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万某作为被告C.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罗某依旧以ABC公司的名义从事培训服务,后与学生万某发生纠纷。万某去法院起诉时,应当将罗某列为被告D.ABC英语培训公司与DEF英语培训公司合并成XYZ英语培训公司,但是ABC公司并不知道DEF公司对外有200万元的债务,后债权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将XYZ公司列为被告答案:A,B,C,D解析:考查被告的确认。根据《民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67.★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解除合同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解除合同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賠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解除合同而归于无效D.如申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公约》第5章第5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恢复到原来的地位。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故A正确,BC错误。依第84条,如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教,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D正确。68.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的是:()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C.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的规定,D项错误。6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赔偿成立,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查看材料A.姜某B.姜某所在的派出所C.姜某所属的公安局D.姜某和其所属的公安局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70.共用题干“自然之友”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3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爱护自然,与自然为友”。2003年,“自然之友”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商地位。该组织试图把活动推向乙国,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B、乙国有权利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发展会员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只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D、由于该组织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的咨询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B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7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7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答案:D解析:【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73.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C.规定凡是向已有曱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答案:A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污染防治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备案”即可,故A项错误,当选。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74.居住于甲市A区的甲向居住于甲市B区的乙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C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甲将对乙的诉讼请求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院为D法院,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C法院并不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诉讼继续B.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A区法院C.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B区法院D.C法院和D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基于甲的选择决定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项表述正确。75.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B.侦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询问证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C.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宾馆询问D.侦查人员将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问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76.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201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答案:解析: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77.下列案件事实中,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乙公司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的事实B:李某诉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而电死其牛,就李某无视危险标志而牵牛经过高压线的事实C:胡某诉吴某饲养的狼狗咬伤自己,就胡某故意受害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D:曾某诉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致使自己人身伤害,就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答案: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明责任倒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中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符合题意。需要注意的是C项,要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五)项的修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动物致人损失诉讼中,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不需要被告证明。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对胡某故意受害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事实,需要被告证明。78.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79.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80.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答案:B解析:【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8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该法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私法领域中,公民之间的协议有时候可以限制法律的适用B.该法条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C.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也可以受理并直接审判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C选项错误,私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一起复杂的走私案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被告人:戊,男,31岁。被告人:己,男,36岁。被告人:庚,男,35岁。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问题】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其走私的黄金偷逃应缴税额在较大及以上的,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数罪并罚。3.丙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如果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丙还构成此罪共犯。4.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5.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6.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7.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8.甲、乙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应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同时注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黄金,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83.以下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B.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C.自留地D.国家依法征用集体的土地答案: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C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84.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不包括、()A、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B、成文法典的出现C、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D、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答案:B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成文法典的出现比法的出现要晚一些,因此,B项不是法产生的标志,应入选。85.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回答下列三个问题:A.供述——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并禁止其外出,期间对张某进行了政策攻心,张某感念侦查人员的苦心做出了供述B.内裤——在逮捕张某时,由于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没有另用搜查证就搜查了张某的家,搜出了带有张某精液的被害人的内裤一条C.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韩某时,韩某不愿意作证,侦查人员告诉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韩某心想警察是在吓唬自己,不可能不让自己回家,但为了能尽早回家,还是作出了证言D.笔录——侦查人员提供了张某作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上只有侦查人员1人签名,随后补为2名答案:B,D解析: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供述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B项,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B项的情形不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因此B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威胁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获取的证言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D项,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笔录属于瑕疵证据,可以补正和解释,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被讯问、被询问的人没有签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讯问、询问的人遗漏签名,可以补正。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86.甲在家中吸毒后产生幻觉,快递员乙前来甲家中送快递,甲以为前来送快递的快递员乙要杀害自己,将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甲产生了幻觉,没有意志自由,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构成犯罪C.甲产生了幻觉,但是是其自已吸毒导致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虽然有吸毒的故意,但没有伤害的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不能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从宽处罚。在理论上,吸毒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属于自陷行为,即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自己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一般都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87.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终止B: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C: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证据【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42条的规定,只有在3种中止复议的情况下,中止满60日的复议才终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不可抗力中止满60日的不能终止复议,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据此,B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该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并非所有的复议中止情形满60日的,都导致复议终止,考生应做相应的区分和识记。88.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至7人答案:A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可知: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④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89.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刑事案件的一审审判均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凡是人大代表和执业律师均不可担任人民陪审员C.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D.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答案:D90.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A.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D.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9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交易项目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A.贸易收支B.投资收益C.对外借款D.单方转移答案:A,B,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92.王某诉李某经济损失赔偿一案,李某在一审中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用开庭审理。关于此案审理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A:只要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就可以不开庭审理B:二审法院只能在二审法院内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C:法院不开庭审理意味着没有采纳新的证据D:对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只能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这两种判决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规定意味着,不开庭审理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法院想省事就可以采用,故A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地点是很灵活的,无论是否开庭审理,故B错误。不开庭就无法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当然不能采用,故C正确。二审的不开庭审理除了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外,还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D错误。93.★★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94.共用题干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商场经常被盗,一天一女士将一瓶没有付钱的香水(价值180元)带出了商场,被保安发现,于是该商场经理让保安将其扣押,并进行审问,要求其承认以前还在这里偷过东西,被害人不承认,于是商场将其拘留3天之久,在此期间另有殴打等伤害行为。后来,其丈夫向有关机关报案才将其解救出来,那么,该案应由哪个机关受理?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答案:C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95.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备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效力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有权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9、82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效力阶层。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选项B不正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选项C正确,应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2)项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选项D错误。96.苏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刁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苏某的营业执照,致使苏某停业2个月之久。苏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苏某在停业之间发给职工的工资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C.门面租赁费D.停业期间苏某依法缴纳的税费答案:A,C,D解析:ACD正确,应选。《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其中,必要性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水费、电费、税费、租赁费、职工工资等。选项B错误,不选。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属于期待利益,并非直接损失。97.国际商事协会和甲、乙、丙三国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后各方发生争议,拟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甲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乙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丙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但曾经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管辖,则以下四方可以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的是、()A、国际商事协会B、甲国C、乙国D、丙国答案:B,C,D解析: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故本题中国际商事协会不能作为诉讼当事方,甲、乙、丙三国均可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98.案情: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题: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解析: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99.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争议要点B.甲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甲的仲裁请求D.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和住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申请。根据《贸仲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00.共用题干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答案:A,B,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可知,霓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董事陈某应对返还1亿元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霓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选项D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经催告霓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才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故未经催告直接解除霓美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违法。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A:甲非法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一项发明B:乙发明了对家族肥胖症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明了某动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A项不应授予。该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据此,B、C项不应授予,D项可以授予。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的有(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B.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答案:A,B,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根据规定,属于应当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形的有: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属于应当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4.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责任;条约的终止【详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定外交关系的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乙国驻甲国的大使馆降为代办处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可见,选项A和B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的规定,当两国断绝关系时,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选项D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3条规定,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之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之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即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建立在此种关系上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应属于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存在基础的条约,因此外交关系的断绝应导致该议定书终止执行,选项C正确。5.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B.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惩戒行为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选项C、D为国家行为,选项A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C项中经李某同意后,则王某提供证据并未逾期,法院就必须采纳该证据,故“可以采纳”之说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则法院应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罚款;(2)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不予采纳;(3)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一般过失,无论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皆予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结合本案而言,王某逾期提供的证据是收条,显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之说是不成立的,故D项错误。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需要纳税B.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C.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D.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程序。B项的说法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在于并非所有国家赔偿均可以提起诉讼,本题旨在通过混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与诉讼时效来考查相关知识点;其次,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起算点有所改变,从当事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8.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解析:【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9.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015年)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五)项,B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二)项,D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六)项,都属于可以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C项因设定抵押而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该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10.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详解】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11.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12.上海市甲工厂与天津市乙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合同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后根据乙工厂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哪些程序做进一步的处理?()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C项正确。13.共用题干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1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16.★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17.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18.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1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是( )。A.国务院B.证监会C.中央银行D.证券业协会答案:B解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20.某村村民王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D.—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21.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杨某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B:吴某在绑架张某、向张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张某C:高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王某死亡D:钟某在与向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向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详解:A选项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其致人死亡,构成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应选。D选项中,钟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对于死亡结果怀有间接故意,由于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D选项应该为故意伤害罪。23.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24.下列哪些不是满清政府为了挽救帝国覆灭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A.《天坛宪草》B.《中华民国约法》C.《钦定宪法大纲》D.《重大信条十九条》答案:A,B解析:《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钦定宪法大纲》于1908年8月颁布,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911年3月颁布,由资政院起草,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b两项当选。25.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据此可知,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选项C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选项D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26.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27.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故意捏造曾给他提过意见的单位职工乙有偷盗行为,并在单位中散布,对乙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复陷害罪B.诬告陷害罪C.诽谤罪D.侮辱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诽谤罪的具体运用。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案中甲某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28.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要经过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B: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无须决定批准与否,而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C: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也即法院对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无须进行审查,而应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批准的问题,对于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30.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31.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答案:B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本题只有B项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范围。32.甲、乙两企业都以生产灯具为主,甲企业在2010年申请注册了“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阳光”也成为该地灯具业小有名气的商标。2013年,甲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于是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是:()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D:甲应该将其在一系列灯具上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A\B项正确,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转让申请经核准后还需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开始享有专用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D项正确不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根据刑法规定,下列选项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的定罪问题。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34.村民甲雇车将购买的1批化肥运回村里,在卸化肥时,乙恰好路过,见状,遂对甲说:“我来帮你吧。”甲说:“不用了,我自己就行。”乙还是帮甲从车上将化肥背下。不料,乙不小心将腰扭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乙要求甲赔偿,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为无因管理B.甲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乙适当补偿C.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系自愿行为D.因双方都无过错,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人的责任问题。依《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B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35.甲向乙借款5000元,以其家传的价值7000元的玉石作抵押,后甲之好友丙将该玉石借走观赏,未告知甲而将该玉石雕成玉佛,甲知晓后和丙就该玉佛的归属发生争议。关于该加工行为对抵押权的效力产生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的抵押权消灭B: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C: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的抵押权消灭D: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民法上关于添附的原理,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故若玉佛价值7万元,则玉佛应归丙所有,由丙给甲以补偿;若玉佛价值9000元,则玉佛归甲所有,由甲给丙以补偿。依《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36.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37.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婚姻继承法律);秋冬行刑;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详解】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D错。其余表述正确。38.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B.应当讯问被告人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答案:B,D39.下列可以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情形有:()A.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B.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C.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D.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答案:B解析:只有选项B完全符合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条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5条。40.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A:未成年人案件B:共同犯罪案件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B、D选项涉及的案件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为《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1.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42.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解释》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审判长数次打断赵某的发言,并不能构成上述回避理由,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因此本题选A。43.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B.应当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C.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D.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賠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44.中国麒麟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好运”轮承运,当麒麟公司凭正本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麒麟公司在中国某法院对承运人,即“好运”轮所有人提起索赔诉讼。依中国相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其责任?()A.在麒麟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B.承运人向副本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货物C.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A项可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不可免责,应依正本提单交货。CD项可免责,依第8条的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5.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是(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B.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C.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D.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的情形,应为中止诉讼。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B解析:A项中甲乙公司实际上通过后来的补充协议否定了原来的仲裁条款,原条款失效。这属于双方合意废除仲裁条款的情形。B项中同时约定了两种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而且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是无效的。C项中甲公司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允许,效果上相当于没有起诉,因此签订仲裁条款是合法的,属于有效条款。D项合同内容有瑕疵,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合同因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综上本题选A、B。47.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48.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49.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50.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1.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不正当利益只能是非法利益B.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因为程序违规而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因为实体违规而获得的利益C.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D.丁向市委书记送20万元,希望市委书记在候选人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将自己提拔为公安局长,丁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答案:B,C解析:【解析】BC。A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B、C是正确的。D就属于程序违规——谋求竞争优势,同样是不正当利益。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53.2017年2月1日甲从乙处借用耕牛一头,甲十分喜欢该头牛。2017年2月4日甲决定从乙处购买该头牛。2017年2月5日乙表示同意出卖耕牛,2017年2月8日甲和乙签订了购买耕牛的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A.2017年2月1日B.2017年2月4日C.2017年2月5日D.2017年2月8日答案:D解析:合同一般是依法成立时生效。54.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B.履行义务的方式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E.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E:催告并未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此时当事人不能对催告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催告时,不必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5.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56.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质押B.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D.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答案: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73条。57.下列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A.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申报经营者在两个阶段均不得集中B.初步审查主要是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间为30日C.进一步审查须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审查期间为90日D.可以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答案:A,B,C解析:《反垄断法》第力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历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曰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査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査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由上述规定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可以公'布,所以D选项不正确。58.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须由原告提出申请B.须经法院许可C.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D.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诉解释》第41条、第44条。59.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60.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61.共用题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下列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安排使用B、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文化发展的自治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C、自治区主席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答案:A,B,C,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62.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D.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税务所属于派出机构,经《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63.某县工商局吊销米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米达公司不服起诉。因县工商局未提交该吊销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为其吊销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院不得拒绝适用,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B:该《条例》尽管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C:法院应认可该《条例》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效力,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D:法院不应把该《条例》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吊销执照合法,应维持一审判决答案: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l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据此,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作为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依据。故A项“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的说法过于绝对;B项“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才提交该《条例》作为被诉吊销执照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参照该款规定,该《条例》也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C项也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64.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65.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B,此题无答案)【考点】FOB【详解】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所以交货半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旧由A公司承担。所以C项错误。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保险公司不赔。所以D项错误。本题出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之前。2010年通则中FOB、CFR、CIF三种术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故B项不正确。66.甲出国前将自己的单元房委托乙照管。丙因装修房屋导致甲的单元房屋顶出现裂痕。乙为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对单元房进行修补。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受理此案B.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C.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原告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题中乙不是受损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应当由甲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B选项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共用题干国际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下列对其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B、仲裁不属于法律制裁的性质,争端当事国是基于道义上的责任和自觉承担义务而执行仲裁裁决的C、争端当事国可以采取报复和反报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答案:C解析: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否则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反报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据此,本题中C项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当选。国际法院的法官有15名,分别在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票可以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经参与本案,而且对于没有本国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理事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综上所述,A项认为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错误的。B项内容是正确的。C项内容错误,D项认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执行庭提出是错误的,应向安理会提出。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68.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1000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警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2012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本案中,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A.24小时以内B.48小时以内C.3日以内D.7日以内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时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条。7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72.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贪污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解析:A、C考点:桢査技术措施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C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故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不能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U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C。73.甲国布兰登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布兰登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布兰登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如无法依当地国内法裁决,则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错。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错,74.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错误的是(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仍不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破产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C正确。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所以选项D正确。76.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A超市用于证明猪肉质量不好的鉴定结果系伪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二: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情形三: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情形四: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问题:分析以上四种情况是否构成反诉,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第一种情况下不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对于A超市所提出相关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第二种情况下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旨在抵销本诉的请求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这里B食品厂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出。第四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B食品厂提出的权利请求与A超市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周某搬家时,见邻居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于是搬家前将自己家的旧冰箱送给郑某,并告诉郑某该冰箱用了11年了,但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该冰箱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的大部分财产。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赠送的冰箱发生故障导致郑某财产损失,周某应赔偿郑某损失B.周末已明确告知冰箱的实际情况,周某无需承担责任C.周某赠送冰箱时未要求郑某承担义务,周某无需承担责任D.如果周某明知冰箱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周某应当赔偿郑某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1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BCD。78.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个人财产B.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D.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上述贪污罪主体范围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7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A.甲公司所在地B.乙公司所在地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80.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A,D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81.某乡甲村内有乡办副食品加工企业一家,村办林场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以后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户。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A.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B.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其余土地归某乡所有C.乡办企业用地和林场土地归某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D.所有这些土地都归某乡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见,A项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确定为“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是正确的,应为本题的选项。82.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83.非洲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应、A、可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应将甲的申请退还给甲C、应将甲的申请提交我国外交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D、应裁定对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民诉意见》第318、319条规定,非洲某国与我国既无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所以,我国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84.汪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汪某多次将其本人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汪某的行为涉嫌()。A.虚假陈述B.内幕交易C.操纵市场D.欺诈客户答案: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85.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86.甲县乙镇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张某处以罚款300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 )。A.甲县公安局B.乙镇派出所C.乙镇政府D.甲县县政府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经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派出所对警告、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行政处罚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也能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应以乙镇派出所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8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88.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案:A,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A项虚假标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B项行为不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C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D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89.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答案: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需证明。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90.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91.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A.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B.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C.按不同性质,分别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受理D.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可由当事人任选一程序立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范围,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答案:B,C,D解析: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故A项错误。法律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B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故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项正确。清末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故D项说法正确。93.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94.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县换届选举,齐某不在选民名单上,其同学张某认为齐某符合选民条件应当有资格参加选举,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B.某贷款纠纷案件,一审由审判员张某1人独任审理,二审由审判员王某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庭长孙某独任审理该案件C.某抢劫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邱某、李某、陈某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1年后,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判决存有重大疑点’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为了迅速了解案情,决定由审判员邱某和孙某、刘某组成合议庭审判D.某租赁合同纠纷,由审判员谢某和人民陪审员严某、吴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院长指定严某担任审判长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95.甲持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潜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捕杀藏羚羊600余只。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狩猎罪B.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C.走私珍贵动物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9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审判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法警,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B.检察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检察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C.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D.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97.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98.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賠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若丙以审判员丁和甲有师生关系为由申请丁回避,以书记员戊是乙的姐夫为由申请戊回避,则对于丁、戊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a.丁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b.丁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d.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答案:D解析:。合议庭没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99.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100.康某是某厂司机。2005年12月24日,康某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张某要去福建某厂送人造金刚石,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于25日下午准备了调换金刚石的十个黑色塑料袋和河沙。26日晚,康某开车送李某和张某去火车站。在火车站,康某趁李某、张某吃饭之际,以修轮胎为由,单独将车开到一汽车修理铺。康某在修理铺用事先准备好的河沙换走了价值24万元的人造金刚石。后康某又将车开回火车站。李某和张某出于对康某的信任,没有检查,就带上货物上了火车。康某的行为构成:()A:侵占罪B:诈骗罪C:职务侵占罪D:盗窃罪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详解:康某对单位的人造金刚石不享有控制权,其采取了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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