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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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 )。A.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由第三人受托保管,该第三人于查封、扣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B.行政机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C.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D.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E.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答案:B,D,E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2.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停止违法行为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3.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但乙于5月7日才返回家中,该撤回通知发生撤销通知的效力,故要约无效。本题正确选项为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答案:解析: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D解析: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6.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A.持卡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B.乙某借用好友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C.丙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消费人民币2000元D.丁某隐瞒将作废的信用卡作为抵押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故A项错误,应选。《宪法》第41条第1款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该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B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C项错误。《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8.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D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9.共用题干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10.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没有搜查令,未穿制服和未佩戴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进入李某家中搜查。从宪法角度看,王某主要侵犯了李某下列哪一权利?A.人身自由权B.人格权C.政治权利D.财产权利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A正确。11.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房租6000元,后又将房租增加至7000元,此时诉讼标的没有变,只是诉讼请求增加,法院应继续审理,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12.★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査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1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査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57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14.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C.若甲的继承人不愿加入合伙,则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D.若甲的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且乙、丙同意,则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A正确。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本题C、D项正确。由于甲的退伙之日是被宣告死亡之日,因此下落不明期间仍为合伙人,应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其也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本题B项不正确。15.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注意]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16.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说法,正确的有()。A.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丁录制成录音制品无需经甲和乙的同意C.丁享有录制权D.丁享有录制者权答案:A,D解析: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享有录制者权1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根本的组织原则B.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报告工作D.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答案:C解析:。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中央军委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但不报告工作。18.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揭晓,梁振英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B.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C.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D.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答案: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19.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5条。20.甲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在自家住宅前扩建停车库,占用了小区公共区域。邻居乙多次要求甲拆除未果,将车库强行拆除,并破坏了甲原有房屋的外墙。对此,下述选项正确的有:()A.甲自车库建成起,因事实行为取得车库所有权B.乙侵犯了甲的占有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拆除车库造成的损失D.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原有房屋外墙原状答案:B,C,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违反建造车库,不能取得车库所有权,A选项错误。甲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私人不得对其进行强拆,故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甲的车库被乙强行拆除,甲有权请求请求乙赔偿损失,C选项正确。至于赔偿的范围,包括建造车库的成本、如车库未被查出可能能获得的使用利益等,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乙损坏甲原有房屋的外墙系侵权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外墙原状,D选项正确。21.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污染物排放标准。A、B、C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此,A项正确。地方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而不能宽于国家标准,故B项错误。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项正确。D项:如果存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此种情况只能适用地方标准。二是有国家标准,但按照制定权限,地方标准应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依法理推出,也必须优先适用地方标准,D项正确。22.甲乙两国同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甲国公民王某2017年1月1日在甲国就某项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公约,如果甲国赋予了王某专利权,则乙国也应当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B.根据公约,若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就同一技术向乙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乙国应该以2017年1月1日为王某的申请日期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的保护范围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国可以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某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这种保护不取决于其他国家对该项技术的保护。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公约针对相关权利的申请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第一次在某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题目中涉及发明专利,且两次申请期限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符合公约的规定。选项C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版权保护对象方面有所拓展,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选项D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2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乙代甲叫卖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A项正确。乙擅自占有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低价销售甲余下的鱼构成不当管理,B、C项正确。管理人仅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由管理而生的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报酬,故D项错误。选ABC。24.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25.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纳税人权利【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故CD项说法正确。26.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27.★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28.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29.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B,C,E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E正确。30.《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解析: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并没有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故A项错误。所谓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该条涉及的是实体性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程序无关,故B项错误。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该条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容改变,故c项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数个法律责任可以并存的,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这个三个责任是并存在,故不存在竞合。D项错误。31.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本题选D。32.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B,C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3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A.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服判,均未上诉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D.某地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判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讲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答案选A。3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35.★—辆外地面包车因违章行驶被A市交警拦下。驾驶员张某解释自己第一次来到A市,不熟悉路况。张某还诚恳地说、“这里有些交通标志和信号在我们县城都没有见过。”交警考虑到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作出免予处罚、教育后放行的决定。对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驾驶员张某不认识交通标志和信号导致违章,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B.教育后放行的做法,是交警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对法律进行了扩大解释D.此事件反映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交警在执行交通法规时合理运用了自由栽量权,并没有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因此C项错误。此事件交警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D项错误。36.周某与陈某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周某为果农,陈某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周某的果园砸毁,导致周某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周某灰心丧气,准备通知陈某解除合同,而陈某知道此事后,考虑到周某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对于周某、陈某所受的损失,陈某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陈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周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周某享有合同解除权,陈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D解析:AB.错误。《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C.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周某陈某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7.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事实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事实二:2013年1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问题】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39.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40.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答案:A,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许可的程序【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行政许可法》没有就该种情况对行政机关设定公告的义务。故B项错误。根据同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机关无向社会公告的义务。据此,D项错误。41.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42.共用题干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C、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43.甲在晚上一街道的黑暗处,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工推翻在地,拿起女工的提包就跑。半小时后甲的妻子回到家,声称自己被抢劫,甲发现自己抢劫的正是自己的妻子。对甲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抢劫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甲基于抢劫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甲如果错误地将自己的财物当作他人的财物进行抢劫,构成抢劫罪未遂。但甲抢劫的是妻子的财物,即便妻子和自己有密切的关系,仍构成抢劫罪既遂。44.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B: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C: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送达近亲属D: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近亲属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详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必须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上诉;回避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给近亲属。故ABC为正确选项。45.应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钢材进行了保障措施调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障措施调查的启动即可应相关主体的申请,也可以由商务部主动发起B.保障措施针对的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C.如果相关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则不应再适用保障措施D.启动保障措施的条件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方式也有两种:依申请或者商务部主动发起。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为数量增加,这种增加既包括绝对增加也包括相对增加。选项C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承诺的任何规定。选项D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关于损害的规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损害都不相同,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46.共用题干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圆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诈骗罪【详解】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圜叁年”磨去,目的就是让买主产生错误认识,钱某也因此受骗买下此壶,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钱某有无过错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钱某误以为是明代文物,是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固叁年”磨去这一行为所导致的,甲掩盖事实的行为才导致了钱某的误判,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古玩买卖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违反法律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三项。【考点】诈骗罪【详解】在李某误以为是名家真品又存有一定疑虑的时候,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的行为是一种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李某由此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而高价买下此画,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行为人如果对其出卖的商品标高价,或者对商品夸大宣传,不具有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的时候,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所以B选项中前半句“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的说法是正确的,后半句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属于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应当认定是欺骗行为,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被害人已有错误认识,行为人强化其错误认识的,也是欺骗行为,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拿出虚假证据解除了李某的疑虑,强化了其错误认识,使李某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两项。【陷阱】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且不一定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而行为人具有告知其真相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或者以欺骗行为强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被害人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的,也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这是我们在解答类似问题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47.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多选)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商事合同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且不受实际联系约束,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本案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法律选择有效,因此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英国法;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因此时效也应适用英国法,综上所述,BC正确,AD错误。4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答案:A,B,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公布答案ABD,正确答案应为BD)。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项错误。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正确。由于法院曾经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从实体上已经解决与此相关的纠纷,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C项错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笔者认为应为BD。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选ABD,值得推敲。4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成套设备的合同,分四批运输。两批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决定中止第三批的发运。另第一批设备装机后试机时有零件飞出,伤及一名工人。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属于违约行为B.如乙公司要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应通知甲公司C.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应发运第三批设备D.第一批设备造成工人受伤的人身伤亡争议应依公约的规定处理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违反合同的救济。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当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被中止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A错。依第71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B正确。C正确,依公约第71条的相关规定,关于中止履行的情况,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另一方就应当继续履行。D错,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50.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C解析: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问题: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分)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答案:解析:1.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夜总会的餐厅、桑拿中心并无违法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且各有账薄,分别记账菅收,公安机关毫无区分地查封、扣押和冻结所有资金的行为不合理。2.应当告知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该公司申请听证的,则应该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可以起诉;可以以外方投资者自已的名义起诉。4.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5.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李某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李某撤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7.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有两种选择:(1)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如果李某选择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应当先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或者对其赔偿数额、方式等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52.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53.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最终以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地方公司未参加仲裁程序,但在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该申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清B.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仲裁委的裁决C.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D.地方公司应当向写字楼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尽管《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不能据此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曰起6个月内审结,然而《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显然适用的是另一种程序,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不包括适用法律错误,B项错误。仲裁庭可以在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裁决,C项错误。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D项错误。54.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代位求偿。本题涉及承运人的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及代位求偿。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55.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植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因此,只有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5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有()。A.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D.发行人拟增加注册资本答案:A,B,C解析:应当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一共有十项,如选项中ABC,涉及事项都是会影响债权权力的。57.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包括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B.主要是负担行政C.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D.指国家行政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不包括私人行政。选项A的说法错误。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B错误。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5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59.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公民甲住所楼下有商户占道经营,但其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在网上发帖批评相关部门不作为B.公民乙发现当地公安局局长与下属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C.有人向某地检察院举报当地某土地局副局长贪污。但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贪污事实确实存在,检察院决定不进行调查D.丙某连续数届担任人大代表,但从未提出有建设性的提案,公民丁向常委会写信控告其不作为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检举、申诉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批评建议的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60.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6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D解析:【考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为:(1)一方获利;(2)另一方受损;(3)获利没有合法根据;(4)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本题中,A项的甲超过诉讼时效还款,乙受领欠款是基于债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的甲提前支付利息和提前还款是基于自己的自愿,也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因其非法性将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债务人”,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的存款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综上,D项当选。62.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甲用乙的借记卡购物,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项正确。乙将借记卡交给甲保管,而且背面还写有密码,但甲代为保管的并非借记卡名下的钱财,而只是借记卡本身,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人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则构成盗窃罪。甲用借记卡购物,属于对人使用,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AC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B。63.以下情形,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资本充足率低于8%B、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金融债券的C、未经批准境外借款D、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BC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3项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所以A选项不正确。64.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2017年)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66.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A项,依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出售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出售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出售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应该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D项,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对人民币进行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罪。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故CD项正确。67.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査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D.张某属于从犯答案:A,C,D解析: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68.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69.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B.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D.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证据。为便于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保全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增加了诉前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法将原第74条改为第81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准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C项说法错误。D项申请法院可以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为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说法错误。答案选B。70.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甲构成犯罪预备B.甲构成犯罪未遂C.甲构成犯罪中止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71.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72.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其偿还周伟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直接驳回张爱国的要求C.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D.决定延期审理答案:C解析:考查反诉。张爱国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请求,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73.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年)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答案:A,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书证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另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之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即属于上述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之一。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只是拒绝提交书证,而无毁灭书证等进一步的行为,法院不得对其拘留,故B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C项正确。法院只是认定遗嘱所证明事实的真实,而非直接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D项错误。7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75.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比,下列各项中,属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特有内容的是?A.规定对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应追究刑事责任B.给予驰名商标以绝对保护并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C.规定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地方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的保护D.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B,D76.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一审判决因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四海公司返还C.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四海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D.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依法被注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民诉解释》第472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因此,D项错误。77.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在丙网站上,致使乙名誉受损。乙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获知侵权人为自己的同事甲,后愤而将甲告上法庭。其中,乙调查过程中花费1000元,调取证据花费500元,诉讼聘请律师花费20000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关于这些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其财产损失B.1000元调查费可以请求赔偿C.500元取证费可以请求赔偿D.20000元律师费不能获得赔偿答案:A,B,C解析:考查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79.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形是:()A.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期2年执行B.乙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有再判处其他刑罚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监狱执行5年后,因病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D.丁被判处管制8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问题。参照我国《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我国现在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80.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④句话正确,第②③句话错误C.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1.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诉证据规定》第10、15、44条。82.甲购得1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C.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答案:A,C,D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亊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亊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8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答案:A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项错误。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査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煮说明理由。所以C项错误,商务部也可以不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第36条规定,出口经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项错误,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第31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A项正确。84.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下说法错误的有:()A.挪用资金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此罪B.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C.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D.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没有能力退还答案:A,B,C解析: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答案为ABC。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能力退还。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85.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下列哪个行为何某是不能从事的?A: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B:未经批准离开其所在的直辖市的甲区到乙区上班C: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版学术书籍D:参加党代会选举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D选项属剥夺政治权利内容;C选项已“经批准”,不属于受到限制的范围;B选项原条文为“离开所在县、市或迁居”,直辖市的区相当于地级市,推理可得。86.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因为李某对自己殴打致伤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在了解了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了张某。在该案中,张某可以进行以下哪个行为?()A:张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张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C:张某因为公安机关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D:张某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立案的救济。详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可见,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可见,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D项正确。87.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88.强制证人出庭体现了下列哪个证据规则?()A:自白任意规则B:传闻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据规则。详解:自白任意规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必须出于自愿,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传闻证据规则。89.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90.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91.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B:以偷税罪处罚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某企业已经缴纳税款19万元,后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构成偷税罪(已变更为“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92.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合议庭的审理规则【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由于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故选项A正确,B、C错误。由于讨论意见只能供合议庭参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情势变更【详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甲公司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A选项错误。但是,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违反其与乙包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丙不具备购房资格,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C项正确。非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时,双方只需返还已交付的标的及孳息,所以甲公司需将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丙,所以,D选项错误。94.★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恰当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C.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D.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答案:A,B,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题中各项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正确选项。95.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2B.3C.4D.6答案:B解析:②申请时效。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6.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97.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98.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99.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1条第1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本题正确做法是D选项,错误做法为ABC。本题选ABC。100.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贪污20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5000万元B.乙抢劫他人摩托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摩托车应上缴国库C.丙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丁因受贿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的理解和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返还受害人的理解。选项A说法错误,50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选项B说法错误,摩托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选项C说法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选项D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2.张某因被李某打成轻伤而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A.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C.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是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D.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审理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情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正确。另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处理,故A、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故B项正确,3.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答案:A,B,C,D解析:都有助于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5.关于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施机关只能是国家税务总局B.申请的企业需要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C.数量需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招标公告确定D.申请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答案:A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6.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关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下列错误的表述有哪些?A、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B、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C、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这说明国家政策也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有关政府机关制定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另外,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仅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不包括常委会。7.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9.小李因殴打小马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小马为轻微伤。小马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小李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小马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公安局对小李的原处罚决定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小李的处罚决定C.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6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撤销、转让、保护【详解】《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非变更申请,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据此,甲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于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有权予以禁止,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据此,甲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而不是注销,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甲公司转让该商标的,应由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11.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B、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其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答案:B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法的资金管理。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故A、D两项错误。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故C选项中“50%”的说法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13.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定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D.法脘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可以采用同法第84条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解决;如果要宣告鲁天失踪,则应先适用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另行进行宣告失踪程序。14.甲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甲在刑满释放后犯有下列哪种罪行可能构成累犯?A:交通肇事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玩忽职守罪D:间谍罪答案:D解析:A、B、C均是过失犯罪。15.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0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0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容易,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10天,得到了法院的批准。20天将至,被告李某又向法院提出,时间太短,为了寻找新的证据线索,请求法院准许再延期10天。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举证期限不能一延再延,应不予准许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告在第一次10天将至之际并未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现在提出不应准许C:如果理由适当;法院还是可以准许被告的请求,延长举证期限D: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期限可以延期两次,但是指同一当事人,所以不应准许被告的请求答案:C解析:《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举证期限的延长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并没有次数上的绝对限制,所以AD错误,并且这种延期请求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平等,并非第一次请求延长之人才能继续请求延长,因此B错误,只有C正确。16.关于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个人或单位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该个人或单位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就应认定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B: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完全借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D: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直接的原因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答案:A,B解析: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此案符合逻辑联系的条件;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正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国家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它具有非法性、滥用或超越裁量权性、强制性等特点,凡违背对特定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即视为侵权行为。因此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故A、B项正确。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在某些方面要比民事赔偿严格得多,另外一些方面又要宽松得多。完全用民法上的因果理论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很难获得满意结果。故C项错误。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恰当、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随意的。作为原因的现象,不仅在时间顺序上应出现于成为结果的现象之前,而且还须起着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故D项错误。17.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海关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C、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18.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会审公廨是1864輔廷与欧洲列强协议鼓的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答案:B,C,D解析:。“会审公廨”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列强签订协议所确立的一种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选项A错误。19.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0.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造成该条款无效的有()。A.免除一方因故意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B.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C.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D.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就免责条款的无效有专门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1.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B.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C.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D.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经手续。别除权应当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而非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故C项也错误。B项正确,应以标的物为限。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行使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故D项错误。22.《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A解析: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属于典型的简单罪状。2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A.特定身份登记B.游行示威许可C.出租车经营许可D.颁发身份证E.出国护照审批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选项A属于确认类登记。选项D属于对身份的行政确认。24.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是面粉,对乙谎称是海洛因,交付乙贩卖的,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无罪B.甲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C.甲本想盗窃普通财物,但盗窃财物后才发现是毒品,进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罚D.甲唆使乙为自己提供吸毒场所,乙为其提供了吸毒场所的,乙成立容留吸毒罪,但甲不成立容留吸毒罪的教唆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①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A选项正确。②B、C选项正确。③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事先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吸毒者本人不能成立该罪的共犯。D选项正确。25.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解析: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参加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题选ABCD。26.共用题干某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一份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请问,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法庭辩论的顺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B:法庭辩论的顺序:被害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C: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D: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害人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7.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28.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29.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30.下列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有:()A.某县政府拒绝向张某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张某提起诉讼B.李某向某市政府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的市政府公报,遭到拒绝向法院起诉C.甲公司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乙公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D.孙某认为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向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C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不受理。31.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过失免责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C、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答案: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32.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马上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王某不愿意作战,恰好下楼时不小心摔伤自己造成腿部骨折(重伤)。王某遂向部队提出请求回家结婚。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伤害罪B.不构成犯罪C.战时自伤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B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时自伤罪。因为不小心摔伤自己。不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故不构成战时自伤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王某的过失行为伤害的不是他人的身体,故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无罪。33.★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种情况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不能进行留置送达?()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解析:。依2006年最髙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第12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此,BC可以。A不可以,分支机构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因此不是对任何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都可以向其留置。D的业务代办人是经乙公司授权的,可以向其留置,A为答案。34.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凉菜中意图杀甲,甲伸出筷子夹凉菜时,乙感到害怕,谎称菜被苍蝇爬过不能吃,阻止了乙,后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属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属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C:构成故意杀人罪D:属于不能犯答案:B,C解析:被害人“甲伸出筷子夹凉菜”,表明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可判定杀人已“着手”。35.某单位贯彻国家房改政策,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发放了一批房屋补贴,该单位职工甲、乙、丙、丁、戊、己等分别用该批房屋补贴购买商品房。甲因考虑接已经退休的父母来与自己同住,选中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A公司在销售广告中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近1.5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髙达60%的整体绿化率使小区成为一个天然鲜氧环保区”。双方签订合同,A公司交付房屋后,甲发现小区实际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为1.23万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57万平方米,产权归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不能作为封闭的小区内专用绿地,小区内的绿化率为30%。为此,甲与A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经查,A公司对广告中承诺的绿化率并未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邀请B.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C.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D.A公司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36.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由于杨某的羊与乙的羊在品种、大小等方面皆相同,并且乙的羊数量众多,因此,乙一直没有注意到自己的羊群中混入了杨某的羊。一日,杨某找到乙,要求其返还羊二,乙已经花去草料费30元。下别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请求返还羊二,可基于物上请求权B.杨某请求返还羊二,可基于不当得利C.乙请求支付30元的草料费可基于无因管理D.乙无权请求支付30元的草料费答案:A,B,C解析:权利人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返还的依据可以是基于所有权,或者是基于不当得利。据此,A、B正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支付的草料费为必要费用,权利人杨某应当支付。据此,C正确,D错误。37.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38.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故A项正确);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既遂、未遂(故B项正确)。《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若犯罪入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责(而非“不给予刑事处罚”,故C项错误);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若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项正确。39.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本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选项B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考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A项中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案件,B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D项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符合该条要求,应选。但C项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所以不选。41.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排除适用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该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正确,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42.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1)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2)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做否认表示的,该承认无效。(3)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并不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4)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该承认无效。3.王鹏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主审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4.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而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需要调取新证据属于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5.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大通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法律效果有两种:第一,如果大通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第二,如果大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王鹏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协议的,根据王鹏的申请,法院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大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的,应予以扣除。本案诉讼代理人自认制度属于难点,需先分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在场,然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的类型进行分析。建议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解答此类题型,以免遗漏相关采分点。同时本题考查执行制度的方式相当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解题时应抓住题眼,而后精准破题。对答辩、回避和延期审理则是通常的考查方式,仅需准确记忆相关法条即可。从2013年、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来看,虽仍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设问方式极其巧妙,这需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加强锻炼,并对相关知识点深入理解,构建知识体系。43.甲公司欲收购10吨玉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行纪合同,委托乙公司帮忙收购,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花费了1000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垫付B.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公司支付C.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负D.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乙共同负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B、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14、27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应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45.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A、B、C都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46.叛逃罪发生在: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C: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D: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期间答案:B解析:依据《刑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选项正确。47.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答案:A,B,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委员会【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A项中,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这构成了管理人义务的违反,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时,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也是未履行义务。B项即是此种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C项中,对于债权人的合理调查请求,管理人一再拖延,这也是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和第24条对利害关系进行了界定,选项D中,管理人将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这并不属于与该破产案件产生利害关系,并不使管理人丧失资格。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陷阱】管理人的资格是保证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企业破产法》没有一般地规定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要件,但有关于管理人消极要件的明确规定,且通过管理人职责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也可以反推出管理人不胜任的情形。因此,要注意结合《企业破产法》的不同部分内容综合判断管理人的资格及更换问题。48.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49.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培训B.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C.带薪旅游D.提出申诉和控告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50.共用题干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5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10%B.20%C.30%D.35%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2.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C.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有时还需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D.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因素只能是法定情形答案:D解析: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均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53.张三因带薪年假与单位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B.如果协商不能,工会可以代表张三提起仲裁申请C.在仲裁过程中,张三可以申请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答案:A,D解析:先予执行裁决适用于: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54.甲与乙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甲主张其独自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途经某站点下车时乙上车,因乙上车时上下车人员比较拥挤且下雨天路面湿滑,乙将其撞倒,致使其大腿骨折。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主张的其乘坐的公交车必然途经某站点的事实无需证明B.甲主张的下雨天路面会比较湿滑的事实无需证明C.甲主张的乙将其撞倒的事实无需证明D.甲主张的其大腿骨折的事实无需证明答案:A,B解析:考查免证事实。《民诉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A、B项均为众所周知的事买,故正确。55.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丙两公司的约定不存在上述无效事由。8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设备卖给他人,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6.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并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承揽人没有任意解除权,故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对于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解除保管合同,故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具备任意解除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57.依《反倾销条例》,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是下列哪几项?()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倾销幅度低于3%的C.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D.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答案:A,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厲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均正确,B倾销幅度应为2%,不正确。58.下列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布后,应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B.部门规章公布后可以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C.规章的序号是公布规章的命令应载明的内容之—D.审议规章草案时,应由起草单位作说明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30、31条。59.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C项正确。60.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61.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62.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协定宪法?()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属于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普共同颁布的,也属于协定宪法。故A、B选项不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故C、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6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活动?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C:经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方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答案:A,B,D解析: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需经过证人的同意。其中,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64.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5.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66.共用题干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有: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67.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69条、第101条。68.(2008年四川卷)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时效、赔偿方式与标准、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以及国家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竞合等知识点。1.关于国家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与任某在发生推搡、扭推过程中,导致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以致死亡。可以认定任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请人,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的公民本人有权要求赔偿;二是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即属于第二种情形,王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国家赔偿。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4.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任某作为派出所民警,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该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5.关于赔偿方式,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于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6.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相关责任人是否追惩,要分具体情况,若“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应当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对致人伤亡的行政赔偿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权责任竞合,受害人只能依照国家赔偿责任主张权利。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原官方答案)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为两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69.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70.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B、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C、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D、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答案: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故C项正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故排除A、B项。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故排除D项。71.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在A选项中,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其可以自由署名,所以该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表之际,“天堂向左”已被正式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诗人同意而转载,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仅诗人是著作权人,甲网站不享有相应权利,丁网站转载并不需要甲网站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72.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正确。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C.具有法律约束力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A,C解析:AC项:《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因此,我国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不仅仅针对个案,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故AC项正确。B项:由于法律条文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法律的解释必须综合反映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并且要综合平衡,不能偏向某一方,不能机械地理解。该解释综合客观实际情况与立法的原有目的,即保证了语言含义的延伸,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体现,故B项错误。D项:《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7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D.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答案:A,D解析:A、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査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不是“应当”进行调解,故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76.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法维护的只是阶级统治答案:C解析: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77.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律师法?()A.甲律师给予为其介绍业务的马某2万元B.乙律所出资与黄某设立一生产食品的公司,并派该所律师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C.丙律师在处理万达公司与黄达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委托人万达公司正在实施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的活动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D.丁某辞去A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1年后,担任该中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答案:C解析:考点:律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据此,甲律师违法,故A不选。《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据此,乙律所违法,故B项不选。《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据此,除“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外,其他信息,律师均有保密义务,故丙律师不举报的做法符合律师法,是在履行保密义务。故本题应选C项。《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项做法不合法,不应选。78.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79.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80.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叛逃罪?()A:军官甲在一次战斗中向敌国投降,为敌人指出我国部分军事部署B: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的乙(现已退休)出国探望国外友人C:公务员丙在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邀请之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D:驻外使馆三等秘书丁在假日里离开使馆,逃至第三国家答案: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叛逃罪。详解:A选项不正确,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其行为是投降敌人,并且为敌人效力,符合投敌叛变罪的构成。B选项不正确,因为其已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具有叛逃罪主体的特征,因而不构成叛逃罪。C选项不正确,因为叛逃罪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生病住院期间因为不是履行公务期间,所以不构成叛逃罪。D选项正确,是因为驻外使馆的三等秘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使是在假日离开使馆,但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期间,所以符合叛逃罪的构成特征。81.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或债权人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答案: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A、B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8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考点】宪法的分类【详解】选项A错误。成文宪法是指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因此,其并不是总是只有一个书面文件。选项C错误。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的宪法。它是封建君主迫于社会进步的压力而制定的,对民权只做了点缀式规定,而主要以宪法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其代表是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而1830年法国宪法乃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实际上,在经过法国大革命洗礼后,复辟后的法国君主已经不再有制定钦定宪法的权威。选项D错误。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因此,柔性宪法无所谓更高的效力。83.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84.甲以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先后向乙、丙借款300万元、200万元,借期均为1年。甲到期未向乙履行债务,甲乙双方约定由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无须再向乙清偿债务。另查,乙知道该房屋也向丙设定了抵押,甲除了该房屋外无其他财产。请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丙无权干涉B.甲乙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应属无效C.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乙的行为D.一旦丙向甲、乙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甲乙的行为即归于无效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85.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86.选举程序的民主性是选举结果合法性的保证。下列关于我国选区划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C.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D.选区划分发生在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答案:A,B,C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D选项不正确,选区划分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87.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88.共用题干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去除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店,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89.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1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哪些不予以支持?()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就本题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90.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参考教材P316。91.案情:2013年,万某与何某结婚,当年生育一子万鹏。2014年3月15日,万某未与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钱8000元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买回第二天发现该电脑为冒牌电脑,立即找到该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决问题。2016年,万某在一次夫妻争吵后擅自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同事刘某,何某对此极为不满。2016年11月,因万某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婚姻无法为继,何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万某“净身出户”,儿子万鹏由何某单独抚养6年,6年后万某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成年。2017年5月,万某来到前妻何某住处要求探望万鹏,遭到何某无端拒绝。2018年10月,万鹏在幼儿园将另一小朋友眼睛打伤,需支付8万元赔偿费。此事发生后,万某认为何某对万鹏管教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主张由其抚养万鹏,遭何某拒绝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2016年,若万某向专卖店主张撤销电脑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刘某而索回电脑?为什么?3.若万鹏向万某请求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为什么?4.2017年5月,何某拒绝万某探望儿子万鹏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5.2018年10月,万鹏造成的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应如何承担?6.万某就万鹏的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支持。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2.不可以。刘某有理由相信万某卖电脑取得妻子何某同意(或相信万某可以单独处理家庭财产)。3.不需确定。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构成侵权。离婚父母基于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和被探视的权利。何某的无端阻挠既侵害了万某的探视权,同时也构成对万鹏的被探视权的侵害。5.万鹏若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与其一起生活的何某承担。何某承担确有困难的,由万某补充承担。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92.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A、C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93.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答案:B,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没有参与,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由此可知,在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调解成功应当结案,自然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BD。9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酌定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选项B属于存疑不起诉,选项D属于法定不起诉。95.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道德职业【详解】根据《法官道德职业基本准则》第五章对“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CD都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况。B是属于“确保司法廉洁”的体现。96.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97.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案中,甲在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将被害人送医,最后也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因此构成犯罪中止。选项B正确,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本案中,乙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思,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选项C正确,丙因对犯罪对象存在错误认识,误盗仿品,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选项D错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资助行为,行为人完成资助行为,即构成既遂。98.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99.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100.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 )答案:错解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卷III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有期徒刑1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5年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ABC应选。2.某男甲22岁,某女乙13岁,二人系邻居,甲男觉得乙女年幼无知,于某一天将乙女骗到家中,以带乙女外出旅游作为条件,征得乙女同意,和乙女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强奸罪C.不构成犯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4.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甲、乙、丙B.甲C.甲、乙D.甲、丙答案:C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应当受理,告知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B: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D:司法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主管范围接受报案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退回报案人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退回或由自己侦查、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项。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委托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本题中D区法院作为受托法院,对于案外人有关执行根据的执行异议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应当转交给委托法院B区法院处理。所以应当选B。7.关于融资租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B.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C.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答案:A,B,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不能认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否认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A项中,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是因为甲、乙之间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故错误,当选。《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当租赁物的经营使用需要经过许可的,只要承租人获得许可即可,故B错误,当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此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正确,不当选。8.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王某服毒自杀,应不立案B.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撤销案件C.开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黄某轻伤一案,黄某撤诉后,应宣告无罪D.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C选项应为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选项应为不起诉,D选项正确。9.甲乙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丙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不承担责任B:丙以自己实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C: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D:丙与甲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拘传刘永到庭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答案:C,D解析:考查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根据《民诉解释》第174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11.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2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C项正确。D项,该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D项错误。12.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1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4.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15.★★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与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告金某的来电,声称赵某是网上六合彩的上线,正是他提供账号给其赌博,让其输了钱。后来赵某叫人殴打胁迫金某写下欠条,确认向他借款80万元。事后,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已立案。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律师在阅读完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后神色大变,当庭表示拒绝代理此案,并声称接此案时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王律师不得拒绝代理此案B.因为委托事项违法,王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此案C.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王律师签署委托合同D.王律师在担任赵某的.代理人以后可以同时担任金某的代理人答案:B16.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4项,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据此,A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B项县司法局的做法正确,应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据此,除给予警告处分外,还应当责令改正,故C项司法局的做法错误,不应选。根据《律师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援助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黄某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县法院的做法正确,应选。17.共用题干泰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香米5000袋的合同,泰国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取得了清洁提单,但是当货物抵达宁波港口,中方发现该批货物部分开袋后出现飞虫,经查明是部分货物携带虫卵的缘故,此外货物还出现了短少,买方实际仅收到4990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B、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C、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泰国公司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18.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答案:A,B,D解析:(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20.某国公主到中国旅游,尤喜民间菜肴,某日,走进“圆缘”餐厅就餐,在一盘菜肴中发现一只硕大的蟑螂,立即晕倒。经抢救,才得以脱险。“圆缘”餐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构成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B.构成侵权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C.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D.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某国公主的请求,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圆缘”餐厅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但在责任承担上,依据《合同法》实行责任竞合,根据受害人之请求,或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1.下列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说法正确的有、()A、基于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对于国家间发生的一切争端均可以用法律方法来解决B、反报是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出回应,不为国际法所禁止C、报复是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不为国际法所禁止D、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是否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答案: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国际争端可以分为三个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其中政治性争端,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不能用法律方法解决,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事实性争端,是指国家间对某项事实真相发生争执,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其中反报和报复属于强制性解决争端的方式。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报复,是指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做出回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反报和报复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方式。斡旋和调停是非强制性解决争端方法中的政治性方法,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D项是正确的。A项认为一切争端均可用法律方法解决是错误的,B项和C项混淆了反报和报复的概念,是错误的。22.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2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2款、第38条第1款第3项。24.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C省F市答案:A解析:25.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A、1/2至1倍B、1倍C、2倍D、1/3至1倍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26.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2017年)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28.某市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某盗窃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被告人占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提出了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的决定,那么有关本案的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原审合议庭成员进行再审B: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C: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D: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是第一审生效的,而且又是实行再审,再审时仍然要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以再审后的判决,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29.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交付。A、B、C三项均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唯有D项中的取得人没有为取得标的物付出合理对价,不符合有偿性要件,因此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答案为D。30.(二)某房地产公司为进入股市炒股大捞一笔,总经理甲决定,大量招聘售楼人员,要求每个新入职员工缴纳10万元以上“保证金”,并根据缴纳数额多少发给每月薪酬。由于房地产不景气以及政府抑制房价的决心,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不可逆转地断裂,甲遂指使会计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该银行行长丙10万元高仿真假币。(事实一)丙审核贷款申请时发现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批准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发现,丙是国有银行委派到该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对此,甲事先知情但乙不知情。(事实二)数日后,甲、乙因人举报骗取贷款而被拘留,乙随后交代了自己与甲行贿丙的事实,并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追究,此外乙还交代了自己通过伪造票证等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医疗保险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①房地产公司为从事货币资本的运营,以招聘员工为名、行非法募集资金之实,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甲应当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②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总经理甲决定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贷款诈骗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B选项正确。③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214条。3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60条规定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A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B项正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若能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导致“复议前置程序”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错误。33.共用题干“天翔号”中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船长将船停在威海港处理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A: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34.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据此A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C选项正确,B项错误。35.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人民法院要求其预交诉讼费,乙公司认为对方肯定会败诉,应当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于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按自动撤诉处理B.不予受理C.驳回起诉D.判决败诉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题主要考查法条的记忆。36.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考点】宪法实施【详解】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A项正确。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D项正确。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必然环节和内在要素,因为有权机关必须先解释宪法规范的意义才能将之适用于具体事件,因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C项正确。对于B项,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方面,而非宪法实施的方式,更不能说是主要方式,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37.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39.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张某与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杀死李某,但是看到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后,打消了杀死李某的念头。这主要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王某多次利用所画人民币刻制印版制造假币,并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将人民币散发给其他村民盖房修路,村民们对王某十分感激。其后,王某制造假币一案被侦破。虽然村民屡次请愿,但王某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赵某欠孙某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到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一年后,赵某经营生意亏损。孙某经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可以就抵押房产之价值优先受偿,故毫不担心。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接受改造期间,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在狱中表现积极,获得减刑。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答案:D解析:考查法的规范作用。D选项错误,吴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并积极表现,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40.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答案:B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选项C错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须经王某书面同意,杨某才可将该保险单质押。选项D错误,《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据此可知,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其他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41.郑某故意杀人等罪郑某,男,36岁,中国人。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问题】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答案:解析: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2.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43.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C.对于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D.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来看,本题符合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但根据《民诉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7个月已经超出时限。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再审申请,选项B正确。44.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C.因盾牌尚未交付,甲可以撤销赠与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答案: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46.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张某,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15周岁的王某,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C.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D.赵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遇到边境检查,将检查人杀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7.张某将一串价值5万元的项链存放在某银行的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孙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项链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但没有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孙某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此案,并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处理,对于此案,不能简单地按照“先刑后民”进行处理,而应当看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所以本案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因为刑事案件不是该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48.根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该时间为( )天。A.7B.10C.15D.30答案:C解析: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49.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50.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同上,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他人需要接受委托的,只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51.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多名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问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哪些犯罪?()A.故意损失财物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参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2.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公安机关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A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53.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打算窃取现金,但发现有黄金,而只窃取黄金、不窃取现金。针对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针对黄金,甲成立犯罪既遂B:乙在夜间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妇女,但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认识的人,进而放弃强奸行为的,乙成立犯罪中止C:丙在杀害孙某的过程中,由于警察的到来而逃走,当晚丙经过思想斗争,打消了继续杀孙某的念头。丙成立犯罪未遂D:丁潜入银行,打开保险柜后发现里面只有数张10元纸币,丁拿走钱后逃离现场。尽管丁取得了钱财,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形态。详解:选项A叫做犯罪对象的转移。由于黄金和现金都是普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所以盗窃黄金和盗窃现金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犯罪对象转移,这种犯罪对象的转移不影响原罪既遂。故,选项A错误。选项B中,乙因发现对方是熟人而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选项C中,丙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其杀孙某是由于客观障碍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选项D中,由于保险柜中只有数十元,这是一种客观障碍导致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未遂。54.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C:中止诉讼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答案:A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因此,A项正确。55.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答案:B解析:。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即对于个人纳税人,经营收入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周延。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56.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题答案为C。57.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B.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转让、出租和抵押房地产的,应经批准C.国家机关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的,经批准可以转让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A,B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可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该土地上建造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才可以一起转让、出租或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出租或抵押,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第45条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才能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使用权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不办理,所以D选项不正确。59.某县城建局执法人员要强制拆除张某的违法房屋。张某现场予以阻拦,并扬言如果拆除其房屋,他就自杀。执法人员不予理会并强行拆除,张某当即撞墙身亡。后经查实,被拆除的房屋是证件齐全的合法建筑。张某之子要求某县城建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义务。张某之子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A:支持,因为城建局的拆除行为导致了张某的死亡B:支持,因为城建局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支持,因为城建局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支持,因为张某的死亡是自己行为造成的,与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张某死亡是由其自己撞墙导致的,城建局执法人员强拆并非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故D项正确。60.共用题干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A、⑤②①④③B、⑤①②④③C、⑤①②③④D、⑤④①③②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6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民事审判中,接受了被告2万元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某国有企业的厂长王某,在接受一私营企业老板10万元贿赂后,挪用本企业500万元让私营企业老板使用C.某验资机构工作人员李某为一企业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然后接受该企业5万元酬谢金D.某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了一私营企业老板1万元贿赂后,非法为其减税5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并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的,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62.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6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答案:A,B,D解析: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因为李某不是连续不合格,所以A应选。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B项中,小王不到一年即转正,因此应选。《公务员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选。64.甲、乙系好朋友,甲给乙500元钱,委托其代买随身听1部,在公共汽车上500元钱被小偷偷走。则500元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A.甲B.乙C.甲、乙平均分担D.乙承担大部分,甲适当分担答案:A解析:。依《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乙为受托人,其对500元钱款的被偷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委托人甲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65.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66.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答案:B,C,D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67.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下列选项中,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 )。A.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68.2013年4月1日农户田某发现自己菜地里的蔬菜全部枯死,并当场发现菜地附近的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流到了菜地里。田某要求化工厂赔偿,化工厂拒绝,田某决定到法院起诉,田某必须证明的是:A:菜地里的蔬菜全部枯死B: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流到了菜地C:蔬菜枯死和化工厂排放污水有因果关系D:化工厂排放污水有过错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加害人行为的存在、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四个要件,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虽然法学界仍有小部分不同意见,但现在主流学说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并且应由加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即加害人不能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推定有因果关系。当然,受害人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仍然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和加害行为的存在,所以AB选项正确。6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B.乙买卖进出口原厂地证明C.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D.丙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题中四个选项的内容。70.老杨有一11岁的儿子小杨。一日,小杨通过老杨的手机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小区内玩耍,由于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久,控制不当,将同小区刘某的阿斯顿马丁跑车的倒乍镜撞掉。因赔偿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现在欲提起诉讼要求老杨和小杨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应当将ofo公司作为被告B.刘某应当将小区物业作为被告C.刘某应当将小杨作为被告D.刘某应当将小杨和老杨作为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考查被告的确定。《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D项表述正确。7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72.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10台品牌机电脑,王某私自委托朋友张某代为购买,张某购买了10台组装电脑,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价款B:王某应支付价款C:张某应支付价款D:甲公司和王某对支付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代理人转委托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未经委托人甲公司的同意即转委托,甲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王某作为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AD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张某作为复代理人不承担复代理行为的后果,所以C选项不正确。7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只限于其法院,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各级法院,《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43条做了同样规定。据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后,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做了同样的规定。据此,D项当选。74.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转请哪一机关处理?()A:人民检察院B:原判人民法院C: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点】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本题选A、B。7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有(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D.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产期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76.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答案:D解析: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77.说唱老艺人王某经多年收集、整理,将一民间传说创作成评书《花木兰》,同时录制成磁带。《花木兰》在电台播出时,作家曹某逐段录音,并根据录音记录成书,出版了同名小说《花木兰》,署名为曹某。对此,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有:()A.评书《花木兰》为王某创作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B.民间传说不是作品,故对花木兰的故事任何人均可利用C.曹某未经许可,将录音记录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D.曹某将民间传说改编为小说,是独立创作行为,并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作品的分类及其保护问题。王某所创作的《花木兰》为录音作品,不为口述作品。民间传说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由谁行使权利,尚存争议。曹某未经许可,将王某的录音作品进行编辑,侵害了王某的著作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78.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不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 )。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1200万元的合伙企业B.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9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C.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为300万元的公民张某D.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为80万元的公民吴某答案:B解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7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80.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81.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舷转移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各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B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C错,DAT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D错,与DAP混淆了。82.下列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有哪些?()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裁决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后被告提出由仲裁协议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83.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84.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D.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上的行政区划。C选项错误,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85.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 )答案:错解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87.共用题干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无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妨害公务罪D:包庇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88.人民法院对冯某涉嫌抢劫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中止审理,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中止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B: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连续计算C: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日起连续计算D: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89.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90.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的哪些国家领导人?()A.国务院副总理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委员答案: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第67条。91.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92.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下列选项中符合《选举法》规定妁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妁选民通过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连民通过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杇数的代表通过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3的多数代表通过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93.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知识点: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94.公民小李出生于湖北荆州,在某外企工作两年后旅居美国,某次小李去往香港的过程中途经厦门,厦门是小李出国前的居住地,当时厦门市的一个区正选举区人大代表,则小李、()A、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B、不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但可以参加荆州的选举C、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D、经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答案:A解析:根据《选举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选。9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申请人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由共同推选的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告资格转移给法定代理人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所以选项C错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属于资格转移的情形。所以选项D错误。96.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一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97.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98.共用题干“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答案:A,D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99.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A.私营业主王某指示他的秘书张某将办公室一台旧电脑去掉,第二天张某将电脑抱回家自用,进而获得所有权B.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进而获得根雕所有权C.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进而获得所有权D.甲向丙借相机一部,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买,甲便隐瞒实情卖与丁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原始取得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A选项属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选项,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加工成根雕,属于通过生产劳动而原始取得所有权;C选项是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D选项中丁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也属于原始取得,本题应选ABCD选项。需要注意的是:树根与根雕在民法上是两个物,受赠树根是继受取得,将树根加工成根雕则是原始取得。100.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县换届选举,齐某不在选民名单上,其同学张某认为齐某符合选民条件应当有资格参加选举,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B.某贷款纠纷案件,一审由审判员张某1人独任审理,二审由审判员王某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庭长孙某独任审理该案件C.某抢劫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邱某、李某、陈某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1年后,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判决存有重大疑点,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为了迅速了解案情,决定由审判员邱某和孙某、刘某组成合议庭审判D.某租赁合同纠纷,由审判员谢某和人民陪审员严某、吴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院长指定严某担任审判长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选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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