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被宣告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缓刑【详解】本题是送分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掌握。《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86条第1至2款对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B当选。2.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项B错误,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C错误,《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项D错误,《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3.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人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2条。4.共用题干某监狱犯人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其理由是自己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保外就医,如果他的这一要求能被批准,那么下列条件中,必须具备的是:A:他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B:他可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C:他必须有医生的诊断证明D: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5.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B.在査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128条。6.某县工商局吊销米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米达公司不服起诉。因县工商局未提交该吊销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为其吊销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院不得拒绝适用,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B:该《条例》尽管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C:法院应认可该《条例》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效力,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D:法院不应把该《条例》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吊销执照合法,应维持一审判决答案: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l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据此,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作为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依据。故A项“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的说法过于绝对;B项“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才提交该《条例》作为被诉吊销执照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参照该款规定,该《条例》也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C项也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是?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设区市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C解析:D错:由省级人大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8.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9.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10.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A.5B.7C.10D.15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11.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A.君主立宪原则B.“三权分立”原则C.文官制度原则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2.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行政机关向本机关的公务员收购旧图书C: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D: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赌博行为给予处罚答案:A解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就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1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1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终极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一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司法的特征。15.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16.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债权让与的有( )。A.甲在超市购物,用其建设银行的卡结算购物款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选项A属于支付转让型债权让与;选项D、E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让与。选项B、C属于债务承担。17.王某强奸案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0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入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问题】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排除?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3.蔡某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6.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答案:解析: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但其辩解则不应当被排除。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蔡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2)刘某姐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姐姐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3)吴某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书面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3.蔡某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4.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该残疾人证属于间接证据。5.应当计入审判期限。6.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18.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担保【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19.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构成本罪的一种典型客观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赵某以临摹作品冒充真迹售得收入达6万元,由此可见已经构成本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购买者也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赝品,由此可见赵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即按照更为特殊、更为具体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但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包含文物等限制流通物。本案中既然所涉物品为“名画”,自然应当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故C项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客观上表现为缺乏相关资格而违法从事某项经营业务。本案中赵某画画本身并不违法,故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D项错误。故答案为B。20.行政合同中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有:()A.取得报酬和优惠B.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请求权C.损失补偿请求权D.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虽然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行政优益权,但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得损害。所以相对人也有其权利,主要包括本题的四个选项中的权利。21.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B.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该先决问题应当适用主要问题所适用的法律C.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D.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答案:A,C,D2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种类和分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属于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可见,该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录音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直接证据,可见,C项正确。故B、C项为正确答案。23.共用题干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24.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签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签订地。25.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A,B,C解析:A项:《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项正确。B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项正确。C项:《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项正确。D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该权力属于全国人大,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2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27.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8.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AB两项均正确。C项中的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并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不受证人保护法律规范的约束。故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D项正确。29.自2015年起我国逐步实行巡回法庭制度,以下关于巡回法庭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B.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后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C.巡回法院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D.巡回法庭按照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施行审判长负责制答案:B,C,D解析:B项不需认可,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C项执行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D项巡回法庭施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3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31.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何种险方可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A.只有承保“一切险”才可能B.只有承保“一切险”或“水渍险”才可能C.只有承保附加险才可能D.只要承保“一切险”、“水渍险”或“平安险”都有可能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是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但水渍险和一切险赔偿这种损失。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学/法\网|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32.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作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其妻子外逃,其妻子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那么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罚款?A:因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罚款B: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C:当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其中一个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D:以上意见都不对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考生应根据该条规定注意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的具体操作事宜和对相关人员的违规处理,均由公安机关负责。3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答案: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包庇罪;窝藏罪【详解】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湮灭罪迹的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因而A中甲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所以A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选项中的乙作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非包庇罪。因而B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明知恐怖组织实施了杀人、放火的犯罪行为仍然作假证明,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因而C是正确的。《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中丁作为歌舞厅的老板,属于文化娱乐业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窝藏、包庇罪。D项正确。所以答案是CD。34.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详解】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主要有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等类型。所谓纠问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予以追究,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刑事诉讼类型;所谓混合式诉讼是指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的诉讼类型。职权主义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类型。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强调控辩双方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的诉讼类型。由题干内容“法官消极”、“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表述可知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类型,故本题选B。35.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3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王某:“借你的摩托车用10天。”王某不知情便答应了。甲得到摩托车后便变卖掉了。甲构成侵占罪B.甲和乙正在吃饭,甲的女友打电话让甲去火车站接她。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去接,接到女友,女友唆使甲将此车据为己有。甲便将车藏起来并配了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回来交给乙,并说:“我把车停到原来位置了。”吃完饭,乙取车时发现没有,便问甲。甲说:“是不是被偷了,赶紧报案。”后此事不了了之。甲构成侵占罪C.甲和乙吃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你手机打一下。”乙不知情借给了甲。甲一边假装打手机一边向外走,悄悄溜掉。甲构成诈骗罪D.甲得知乙有珍贵玉器,对乙谎称:“我家里的保险箱放贵重物品很安全,你的玉器可交我保管。”乙答应。甲得到玉器后便变卖掉。甲构成侵占罪答案:B解析:A项,虽然名义是借,但实际上是骗。甲的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转移了占有,同时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了诈骗罪。B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乙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是将他人占有变成自己占有,而且他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D项,名为代为保管,实为诈骗。甲构成诈骗罪。本题答案:B。37.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是被退回的信函,但是邮政局有义务将这些信件退回给寄信人,即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将这些信函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一种毁弃邮件的行为。由于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也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私自毁弃邮件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虽然甲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原因不是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39.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4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38条。41.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自治州人民政府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A项: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B项: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B项正确。C项: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影响,C项正确。D项: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票据法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影响票据效力,D项错误。44.李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从乙银行获得贷款,李某将自己在甲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乙银行,但该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关于该质押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B.待其他合伙人追认后有效C.可由其他合伙人行使撤销权,若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D.按李某退伙处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45.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用地,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A、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B、兴办跨省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公司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D、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建设用地的审批。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本题应选A、C、D项。46.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47.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B.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C.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仲裁委员会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B、C、D三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48.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49.下列刑法解释,哪一种解释肯定不具有法律效力?()A.立法解释B.扩张解释C.司法解释D.学理解释答案:D50.共用题干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以下各选项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有:()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末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斯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子正值哺乳期答案:C,D解析:暂予监外执行只包括有期和拘役没有管制52.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李某为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欠乙公司20万元,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委托李某清算B.王某有权自行清算C.清算结束后,应当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B,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可知A错误,B、D正确。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知C正确。53.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并且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选项B正确。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甲被宣告死亡,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乙通过继承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赠与该轿车。选项C正确。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因此可不返还该轿车,但是应当对甲给予适当补偿。选项D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能单纯基于甲无权处分而认定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54.王某是一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査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某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有权在何时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A.都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B.都是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曰C.秦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D.王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秦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答案:C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聘请辩护人时间,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幻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C。55.201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问题: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3.大卫的手臂受伤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3.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4.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5.约定无效,该约定属于无效的负责条款。6.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法理分析】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包括两类: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系都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其符合以上四个特征时,才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罗斯发起,瑞秋、钱德、乔伊和菲比参加“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这只是生活中行为方式的结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五人之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菲比的死亡是由突袭的河水导致的,菲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河滩露宿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能力,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仅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民法调整约束,所以罗斯等四人不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电站在泄水前没有发出警报,并且在其下游河道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水电站的突然泄水致使菲比死亡,水电站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加害人并没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则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菲比应当预见在河滩露宿会有危险,但轻信可以避免,存在过失。将水电站与菲比的过失程度相比较,菲比的过失不足以免除水电站的侵权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其责任。3.关于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对瑞秋、菲比并没有救助义务,其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依上述规定,对瑞秋、菲比造成侵害的水电站应当对大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水电站不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的,作为受益人的瑞秋则负有一定的补偿义务。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是否“不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一般以是否为挽救较大的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利益为标准。本案中,瑞秋、菲比陷入生命危险,乔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罗斯的背包属于紧急避险,并且生命价值显然大于背包财产价值,乔伊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险情是由水电站突然泄水引起的,故而,罗斯可以要求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乔伊承担责任。5.本题考查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已经同意钱德乘坐出租车,两人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双方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钱德订立了客运合同,后发生车辆碰撞,钱德受伤,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应当对钱德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钱德受伤,司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钱德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仅有权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56.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B、C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D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57.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BC。假枪不算、小型出租车不算。所以只有BC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7年)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对以下列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1)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的:(2)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本题显然是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59.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当晚,男婴生病,丁某等人将其带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治,该婴儿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几日后,该男婴呼吸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丁某等人要求县医院放弃治疗,并在男婴死亡后将尸体丢弃。对丁某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B.对丁某等人应当适用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C.丁某等人造成了被拐卖的儿童死亡,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D.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男婴的死亡,不适用加重情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结果的,当然适用加重刑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儿童死亡的条件之一,即便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认定为造成儿童死亡,仍然应当适用加重刑罚。60.2006年2月,甲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一起针对乙国的申诉,指责乙国对甲国进口铜版纸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这起争端的解决程序必须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只有在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B.专家组的成员由申诉方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选定C.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履行,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时适用一票同意原则D.被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的一方如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经另一方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裁定答案:A,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讲解:《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7项规定: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选项A正确。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条关于专家组的组成规定,专家组的成员由争端双方选定,而不是申诉方单方选定,选项B错误。世界贸易组织的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其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时适用一票同意的原则,选项C正确。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被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的一方如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另一方经授权可对其采取报复措施,选项D错误。61.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的未遂:A.甲欲杀乙,便劝乙晚上外出跑步,希望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乙听从甲的建议,但并未被车撞死B.甲欲找仇人乙报仇,闯入乙的家中,发现乙不在家,于是扫兴而归C.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欲射击,但由于天气寒冷枪栓被冻住而无法击出子弹,被害人幸免于难D.甲听说好友李某欲伤害他人,主动献上一把快刀,结果李某用该刀直接将他人砍死答案:C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并非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因此是不成立犯罪。B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应成立犯罪预备。C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并且,甲的行为不成立不能犯,因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D项中,李某用以杀人的刀来自于甲的提供,说明甲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和李某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此时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62.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6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64.下列关于占有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小偷对偷来的东西是自主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是他主占有C: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他主占有D: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是他主占有答案:C解析: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包括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本题由于抵押根本不转移占有,因此选C项。6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2010年)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66.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10台品牌机电脑,王某私自委托朋友张某代为购买,张某购买了10台组装电脑,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价款B:王某应支付价款C:张某应支付价款D:甲公司和王某对支付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代理人转委托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未经委托人甲公司的同意即转委托,甲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王某作为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AD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张某作为复代理人不承担复代理行为的后果,所以C选项不正确。67.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以或应当适用付款地法支配的事项包括、()A.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过当事人协商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C.票据的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讲解:《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A正确。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B、C正确。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D正确。69.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70.对下列哪些情形,应给予请求人国家赔偿?()A.李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局抓获,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请求国家赔偿B.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放纵在押犯人将另一在押犯人程某虐待致死,程某的父亲请求国家赔偿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为掩盖其兄罪行,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D.公安工作人员甲图谋报复而非法拘禁其邻居乙10天之久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范围与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6条第2款、第17条、第19条、第20条。71.★S市A区个体运输户秦某拖欠养路费2万元,市交通局(设在B区)作出决定令秦某补交所拖欠的养路费2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秦某逾期既不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交通局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A区或B区人民法院皆可D.市交通局根据便利选择最恰当的法院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89条。72.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答案:A解析: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73.★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A.及时提示的义务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无迟延地解交本人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曰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兌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兌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秦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等。ABCD均正确。74.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如果王某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查看材料A.履行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违法判决D.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75.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76.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77.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该条第1句,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句,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3项,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故C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故D项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79.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D.因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乙杀丙后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那么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为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80.案情: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问题: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对该青年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正确,必须由人民警察实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该青年自报姓名王五,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而不能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拒绝释放王五。且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因此,王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81.北京永城茶叶公司派业务员张某到杭州采购20万元的一等西湖龙井茶,以便在当月的旺季销售。张某到达杭州后,遭遇车祸,只好委托朋友王某代为采购。王某于是就以永城公司的名义与杭州鼎盛茶叶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货到北京后,永城公司发现其中价值5万元的茶叶已发霉,于是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全部茶叶,并要求鼎盛公司赔偿损失。以下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张某委托王某采购,必须事先征得永城公司同意B:张某只能在20万元的限度内委托他人采购,但张某可以委托王某一人采购,也可委托两人采购C:王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不需要直接对永城公司的损失负责D:永城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笔20万元茶叶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A项错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复代理应当以代理权为限,转托的人数法律没有限制,B项正确;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C项错误;《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D项错误。82.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B、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C、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答案:C解析:该题目考察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并不是必须接受价格承诺。C选项正确,《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小于2%,应当终止调查解除反倾销措施。又根据《条例》34条规定: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选项错误,见《条例》第9条的规定。83.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根据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84.甲种子公司和乙农业科学院签订了一份优良稻种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只支付了一半价款,剩余价款拖延未付,乙农科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付欠款。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陪审员们的意见和审判员的意见不一致,审判长即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过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乙农科院应当胜诉。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合议庭遂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裁判,判决乙农科院胜诉。判决牛效后,原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丙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有伪造的嫌疑,遂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上述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B.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C.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判决D.丙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A项表述错误,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B项表述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C项表述错误,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D项表述错误,应当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85.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334条,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应选B。根据《刑法》第335条,贾某的行为也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贾某一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86.李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李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李某的精神状态答案:A,B解析:根据2012年新《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A选项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人所共同知晓常识性事实;B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选项C的基本事实不等于常识性事实,因此不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87.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88.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答案:A解析: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对该条规定的分析可知,宣告死亡受上述顺序的限制,第一顺序是配偶,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配偶选择离婚,并未选择宣告死亡,作为单位宣告死亡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对本题的考察,考生要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知识做一个总结1,宣告失踪:①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②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③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④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②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③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④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⑤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⑥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③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④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89.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在这些出口企业欲进行相关法律救济,已知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仿真模拟题)A.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征税行为的行政诉讼B.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C.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其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D.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以及贸易管制的救济。A项,出口国企业可以在进口国国内法院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A正确。B项,不能直接外交保护,要用尽当地救济,B错误。C项,甲国政府可以提起WTO诉讼,C正确。D项,即便败诉WTO也无权要求乙国修改国内法,乙国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报复就可以了,D错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侵权。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产生粉尘将导致周围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A项正确。B项: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重新评价而非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所以B项错误。C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要求完全相同,而是要求不重复,所以C项错误。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所以D项错误。91.共用题干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答案:A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92.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93.村民甲雇车将购买的1批化肥运回村里,在卸化肥时,乙恰好路过,见状,遂对甲说:“我来帮你吧。”甲说:“不用了,我自己就行。”乙还是帮甲从车上将化肥背下。不料,乙不小心将腰扭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乙要求甲赔偿,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为无因管理B.甲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乙适当补偿C.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系自愿行为D.因双方都无过错,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人的责任问题。依《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B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4.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95.甲国布兰登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布兰登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布兰登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如无法依当地国内法裁决,则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错。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错,96.郑楠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林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05年2月期间,郑楠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奸淫幼女案。郑楠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700元财物之后,郑楠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1年多不能归案。郑楠的行为构成何罪?()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B.包庇罪C.徇私枉法罪D.玩忽职守罪答案: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独任仲裁员方式的描述,哪项不符合规定?()A、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详解:选项A、B、C中所提到的方式均是合法的。D项中,秘书长无权指定独任仲裁员。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C.具有法律约束力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A,C解析:该解释是抽象地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未结合具体个案,故A项对。《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即关注语言问题),也使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即关注解释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故B项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故C项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或《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该解释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项错。99.★★某市政府在招商活动中与某公司确定开发南山别墅山庄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山庄如期建设并完工60%。后在省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山庄所在地要规划一城市主体公园,故市政府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对收回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收回决定是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准决定作出的,被申请人应为省政府B.该公司可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C.公司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应由专职复议人员审理此案答案:B,C解析:。收回决定本身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因省政府城市规划建造城市公园擻销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维持自己的权益,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100.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本案是对某县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必须以裁定处理,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而县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既然案子还没有受理,故当然没法进行继续审理,故排除D项,C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事项为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是:()A.处罚的依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处罚地点C.处罚的履行方式D.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2.①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对外界发生影响的意志举止②目的行为论认为,只有故意犯罪行为才是人对目的的实现③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客观化④一般认为,目的行为论难以在过失犯罪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④句话正确,第②句话错误D.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答案:A,B,D解析:目的行为论认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都是人的有目的的行为。但大多数刑法学者却认为,目的行为论在对过失犯罪的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数额是完全依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确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C、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答案: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1条,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名额是依据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两项相加来确定的,而不是单纯依据人口数量确定,故A项错误。4.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1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00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B.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须推迟1个月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孙某在过街天桥上占到摆摊,遂组织工作人员徐某、孟某前往调查。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孟某对孙某实施殴打,后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孙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医疗费B.未成年子女生活费C.残疾生活辅助具费D.残疾赔偿金答案:A,C,D解析:ACD选项正确,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増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可知,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只有人身侵害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给予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本题只是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条件。故B选项错误,不选。6.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1)(2)(4)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4)(5)C(3)(4)(5)D(3)(5)(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58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7.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8.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和乙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这些钱财并不属于交警队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甲和乙占有这些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A正确,B错误。同时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C正确。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理论,乙的受贿金额是32万元而非10万元。D正确。应选B。9.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是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10.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答案:D解析:【考点】货币犯罪。详解: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因此伪造这种货币不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A正确。虽然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仍属于流通货币,仍然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B正确。同理,用白纸假冒货币出售的,也不成立出售假币罪,可以成立诈骗罪。选项C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选项D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A.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B.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C.保全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案外人的财产D.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13.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的合同,运输途中B公司又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货物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电视机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14.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D.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答案:D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太绝对,B是过失犯罪才行,因此都错误。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故C错误。D正确。15.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16.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对此,关于物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些合同的标的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B.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可以相分离D.主物和从物都是彼此独立的物答案:C解析:知识点:物的分类。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与民法上其他的物存在不同。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17.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或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所以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所以C项错误。18.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纠纷的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选项B正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据此可知,B市东城区是不设仲裁委员会的,钟阳和林剑的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不能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项D正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A.一方以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的合同B.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C.一方以胁迫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E.显失公平的合同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1)选项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2)选项B: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3)选项E: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20.案情: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答案:解析: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2.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6.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7.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庆华列为原审原告。2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22.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薪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中的ABD三项恰属“非人身性条约”,应该予以继承。23.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答案:A,C解析: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24.某仲裁委员会为适应逐年增长的案件审理要求,决定增加仲裁员数量,可以聘请公道正派的下列哪些人员担任仲裁员?()A:在某法院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多年有高级职称的张研究员B:在某大学经济法系从事对外贸易专业教学的法律爱好者陈教授C:在某高级人民法院从事了17年经济审判工作的蔡庭长D:从事律师工作12年并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王律师答案:A,B,D解析:【考点】仲裁员的资格。详解:《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C项中的现职审判员不得担任仲裁员,A、B、D项都符合条件。25.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解析:选项A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选项B错误。《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选项C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选项D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据此47可知,并非只要马萨涉诉,就不得出境。2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答案: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C项中王某依照《刑法》第14条因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期巳经执行2年,因此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2条第1款,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侵害财产权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D项为应选项。B项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属于私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自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列。A项干扰性很强,公安干警鸣枪虽然误伤过路行人,但系合法行为,故对由此所致的损害只构成国家补偿,而不构成国家赔偿27.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答案:A,C,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28.《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是否公开审理,其“年龄”判断应以审判的时候为准。选项A、C中,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钱某犯罪时16岁,无法判断二人在审判时是否年满18周岁,故A、C不选。选项B中,李某在审理时15岁,符合前述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选项B正确。选项D中,赵某被立案时18岁,开庭审理时如无其他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应公开审理,故不选。29.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不能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故D项正确。30.《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关于隐匿身份调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B.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C.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实施控制下交付D.如果将通过这些侦查措施获取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4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31.不计数额,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在超市捡到一顾客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保管人员处将一支皮包取出B.乙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通过高速路口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免除通行费C.丙将儿子从岳父家中接回,然后给岳父打电话声称“儿子被绑架,需要5万赎金”。岳父听后赶紧往其卡里打入5万元D.丁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后离去答案:A,B,C解析:A项中,甲成立诈骗罪。虽然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属于同一人,但是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上的地位,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成立诈骗罪。C项中,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岳父的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D项中,丁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卖淫女不存在财产损失,因此丁不成立诈骗罪。32.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以下哪一说法不属于决策机制?()A.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B.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C.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D.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答案:B解析:B选项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是依法决策机制。33.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答案:C解析: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制度。A项,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其成员是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如港澳台)。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故不能在WTO起诉。A错误。B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严格的时限性使得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没有关系,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有一票赞成即可通过,C正确;D项,若争端当事国不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另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D正确。35.★★有关采取冻结存款行政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B.实施这一措施的行政机关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内容予以公告C.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D.金融机构接到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立即予以冻结答案:C,D解析:。本题是有关冻结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综合性题目。《行政强制法》对冻结措施作出严格规定,只有才能法律设定。故A的说法错误。对于委托,《行政强制法》一律禁止,冻结当然也不例外。故B的说法错误。36.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37.下列哪些规范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答案: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仅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38.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年)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3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董事B.公司股东C.公司财务负责人D.公司经理答案:B解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40.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B.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C.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送达近亲属D.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近亲属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必须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上诉;回避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给近亲属。故ABC为正确选项。41.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A:章小女B:李女和乙C:甲D:丙答案:A,B解析: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43.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讲解: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因此,D项当选。44.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本题中,A项是形成权;B项是诉权;C项中,公共维修基金为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对该项基金的使用拥有决策权,其请求业主缴付维修基金是业主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一种业主自治性的权利,具有社员权的属性;D项则是支配权。因此均不适用诉讼时效。45.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AB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选项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所以,C项正确。D项:该项属于混淆选项,此处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46.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2013年)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47.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48.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B.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的,仍构成诬告陷害罪C.诬告单位的,不成立本罪D.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诬告陷害罪讲解: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人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人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也成立诬告陷害罪。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怔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A、B项: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机构在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要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自然也要界定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所以A项正确。根据上述内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参考多种因素,且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B项错误。C项:燃气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与该燃气公司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亦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燃气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不能作为燃气公司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的正当理由,所以C项错误。D项: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该规定本身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垄断,因此不能成为认定燃气公司不构成垄断的依据,所以D选项错误。5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之后,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解除讲解:《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甲公司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A、D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历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51.关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C.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D.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职务终身制答案:A,B,C解析: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而非“职务终身制”。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52.甲市乙县的A派出所对小梁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小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A派出所为被申请人B.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C.甲市政府可以作为复议机关D.乙县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可知,本案中,应当由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那么乙县政府和甲市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53.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54.下列关于第二审的审理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A.仅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B.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C.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此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审审理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是指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项即全面审查原则,因此ABC说法错误。55.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答案:A,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选项A、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56.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应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D、出售蔬菜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答案:D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顾客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不得拒绝。因此,C项行为违法。该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本题A、B项的店堂告示内容都是无效的。D项中食品价格经常变化属于经营者随行就市的行为,并不违反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5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该条款强调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处于危难境地的人被动接受不利条件时,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而处于危难境地的人主动提出不利条件,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的决定是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59.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须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C.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D.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答案:B,D解析:。《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亨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60.在一份合同纠纷中,甲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8万元,乙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12万元,首席仲裁员丙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该案应如何裁决?()A:按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B:由仲裁委员会决定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D:重新组成会议仲裁庭进行仲裁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决议的作出。详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仲裁员甲、乙、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所以,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裁决。故本题选A。61.王某请好朋友方某为其搬家,方某让自己雇佣的司机陈某去拉这趟活。陈某在驾驶车搬运途中,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撞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賠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a.王某b.王某和方某c.陈某d.方某和陈某答案:B62.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6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6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现任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B.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C.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D.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答案:A,B,C,D解析:A项为所有发行股票的限制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选项B正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C项正确;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65.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哪些义务?()A.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B.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C.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D.降低进口关税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中国入世议定书。本题涉及中国“入世”承担的义务。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降低进口关税、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义务,选项ABCD正确。@##66.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7.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甲公司起诉征收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被告为商务部B:本案被告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D:本案为涉外行政案件答案: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故应由其作被告,A项错误,B项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据此,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8条,所谓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起诉人甲公司是外国组织,故D项正确。68.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69.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A,B,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美国联邦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详解】①美国《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主要是起到人权启蒙和宣示的作用,且发表于美国建国之前,给予人权充分保障的说法不准确;《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之初也并未给予人权充分保障,南北战争后才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③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性和军事性,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1946年“和平宪法”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促进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②④表述正确。70.某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建议,为了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弊端,发文成立了由公安、税务、工商、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出入组成的综合执法队,该队集上述部门的职能于一身。综合执法队到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张某销售假化肥,于是决定处2000元罚款,没收库存化肥。张某不服,欲起诉。该案谁具有行政主体和被告资格?()A:以市政府为行政主体,因为该队受市政府委托B:以综合执法队为行政主体,因为上级政府有授权C:以工商局为行政主体,因为该行为履行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D:该综合执法队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具体从事的行为答案:A解析:行政机构获得行政主体地位,必须经过权力机关批准,或法律、法规授权。如果新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以其为被告;反之,则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市政府的行为应视为委托行为,故A项当选。71.小雪服装有限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被区工商局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0万元。小雪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小雪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令有规定的除外C.若人民法院认为小雪公司的起诉状内容存在欠缺,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若小雪公司认为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时,则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是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即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直接事关公民的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应当予以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据此可知,在选择救济的方式问题上,究竟是复议前置还是复议选择,只有法律法规可以作出制度安排,规章无权另行作出规定。A项错误。与选择救济方式问题一致,起诉期限也是直接关系到公民寻求救济的重要问题,同样需要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只有法律可以另行规定,法规则无权另行规定。B项错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人民法院任意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对此做了相应的程序安排。《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可知,C项错误。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部分效力层级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予以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于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因此无疑属于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此可知,D项正确。72.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有( )。A.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既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公司的股东B.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对公司不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C.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D.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答案:C,D解析: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债权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因此选项A错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73.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74.王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王某租住3个月后,向孙某提出第二天退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B:王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C: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孙某D: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对承租人没有通知时间的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75.某单位会计周某在一次出差途中下落不明,至今巳满4年,而其妻每月都照常从单位领取周某的工资。2002年8月,周某的单位向失踪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周某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1年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周某失踪的判决。周某的单位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单位的申请B.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半年C.周某的单位不服判决,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D.失踪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单位的申请。因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且在利害关系人中,可以作为申请人的人是有顺序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申请人,所以,如果周某的妻子不申请丈夫死亡,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就不可以申请,所以答案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应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76.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原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但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乙主动归还的行为仅是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77.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78.甲于1999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某法律出版社,并于1999年6月1日出版。国家有关机关认为甲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甲协商,于2001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甲对其译文的著作权,下列答案中哪个是正确的?A:1999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B:1999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C:2001年12月5日起享有著作权D: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5日止享有著作权答案: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甲的译文从1999年1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但后来的译文于2001年12月5日定为官方正式译文,《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故甲的译文从2001年12月5日起就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79.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答案:B,C,D解析: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8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B.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C.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在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包括,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生效答案:B解析: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但政府并非是权力机关故A选项错误;②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③自治地方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并没有民族乡。故C选项错误;④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要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D选项错误。81.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答案:A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82.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一时性或者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行使,前者如先诉抗辩权,后者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A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83.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须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C.甲无须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电主部权利归于保险人,选项A是正确的。8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A:发现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股票时B: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C: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D: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技术性停牌措施的采取。详解:《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85.甲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了10年审判工作的赵法官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B.从事了10年律师工作的王律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C.某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刘教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D.某大型商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于某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BCD项符合仲裁员资格要求,且法律未规定兼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且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现职审判员兼任仲裁员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A项错误。86.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项错误。87.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错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并没有专利权,因此在初期审查时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根据《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所以乙公司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88.下列哪些选项的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村民甲从村委会取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后乡政府决定收回该果园的承包经营权,并发包给村民乙承包B:警察丙在执勤中态度恶劣,并打伤丁。县公安局对丙决定采取禁闭措施C:商务部根据申请,对某国给予该国戊公司新闻纸补贴一案进行调查,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D:某市公安局不给庚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答案:A,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村民甲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相对人作为公权力行使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决定。《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据此,对警察的禁闭措施是纪律措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可诉。故排除B项。《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商务部关于反补贴案件的终裁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C项应选。不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买质是不予许可决定,依《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D项应选。对此,《护照法》第6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9.★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答案:C解析:。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90.共用题干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A:另行起诉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答案:C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9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答案:B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违反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被告人的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以领导个人意志代替事实和法律。92.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答案: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93.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勒索。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警方控制下的“交付”是否属于既遂。甲的诈骗已经被识破,公安机关是为了获得证据才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的,即甲获得理赔款不是保险公司被欺骗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答案:C解析: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A选项,考查出票人禁转背书。出票人记载“禁转”的,此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所以,A项张某的背书是无效背书,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B选项,王某的行为是分别背书,也是无效背书,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C选项,吴某的行为是期后背书,由吴某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D选项正确。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95.近年,微博等社交媒体广泛兴起,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造谣、诈骗等不法行为充斥微博,对此,国务院制定《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造谣者罚款500~10000元。下列说法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哪一项?A.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传谣的,给予罚款500~10000元B.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武汉市微博管理办法》,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500~10000元C.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重庆市微博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造谣的,给予罚款500~5000元D.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微博管理办法》,规定造谣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A项错在增加了给予处罚的行为“传谣”;B项错误在于增加了处罚的种类“警告”;C项错在于压低了处罚的上限。因此,本题选D。9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答案:D解析: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97.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可以成为当事人:A.个人合伙B.死者C.村民委员会D.胎儿答案:C解析: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企业,因此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A项不当选。死者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当事人。所以,B项不当选。《民诉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胎儿没有生命,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作为当事人。98.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个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A.庭审过程中,证人张三和李四共同出庭指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B.证人王五因工作繁忙未在书面证言上签字就匆忙离去C.证人美国人杰克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未提供翻译人员D.证人赵六佩戴面具出庭作证,未公开其真实姓名答案:D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故本题ABC不当选,D项是对证人的保护。99.北京大学中文系美籍留学生杰克用中文创作了一篇短篇小说,发表在《文汇月刊》杂志上。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A.英语系钱某未经杰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校内网上刊出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藏族室友扎拉未经杰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译成藏语在西藏某出版社出版C.某聋哑学校老师未联系杰克就直接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D.室友觉得写得非常棒.未经杰克同意,就直接在校内网上贴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同时,该法第10条列举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所以,A侵犯了翻译权,D项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C项属于合理使用,B乍看之下似乎符合第2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法定许可,但需注意,马克是外国人而非中国公民,故不适用本项规定。100.一家主要开采铅锌的国有矿山企业勘探出附近矿区有丰富铜矿,计划开发,但在开发之前须办理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手续。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有关铜矿的采矿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采矿登记确认了采矿权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法并依申请作出的,赋予了该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本题中采矿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该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与国土房管局没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不是行政内部审批关系。故AB项的说法都不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因此,D项显然不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钢厂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1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厂向建筑企业供应钢材50吨,交货期限为2003年12月之前,某企业在验货后1个月内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向钢厂付款。某钢厂如约向某企业交付钢材50吨,某企业在验货时发现该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如用该钢材建楼,必然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某企业于是拒收该批钢材,拒绝付款。因建筑急需,某企业只好向某公司高价采购所急需之钢材。基于上述情况,某企业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先履行抗辩权B.违约责任请求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解除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2.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交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1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一辆微型轿车。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小轿车扣押。请问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A.欠妥当B.虽然欠妥当但确是合法的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犯罪人现在没有财产的,可以以其今后的收入作为执行罚金的对象。3.王某诉发达公司违反合同案仲裁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0月购买了由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开发的“绿色港湾”住宅小区的一套期房。王某的住所在甲市A区,发达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期房位于丙市C区。因为是有车一族,王某还以同等价钱购买了一个车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知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王某去看房时,发现所购的车库,自己的三菱越野车根本无法停入。后经乙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的车库为“自行车库”。王某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发达公司协商,皆无法解决纠纷,王某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乙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3年,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认定,发达公司在订立售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作出了发达公司支付王某车库赔偿金及其他违约金共计8万余元的裁决。2013年5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日,发达公司认为“仲裁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发达公司代理人出具了一份由乙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新证据,证明其中写明是“地下汽车库”,不存在欺诈问题。对这一证据,王某的代理人指出,原来合格证上写的是“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后来手写加上的,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法院采信了发达公司的证据,裁定不予执行。【问题】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应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仲裁员?3.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发达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6.如果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后,发达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虽然此仲裁条款中没有准确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2.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王某应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条文中无此项规定。5.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对仲裁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二者的关系如下:第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统一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第二,当事人选择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为时间界限;第三,对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无须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监督。4.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发现委托人的行为或者要求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关系?A.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不仅过分,而且带有欺诈的性质B.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是伪造的,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C.委托人的要求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D.委托人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通过贿买的方法获得的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32条第2款。5.王某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行医执照,而非法行医,造成被诊治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情节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C.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答案:A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A是在中国领空,选项C是在中国民航内,均属于我国领域内。选项BD是属人管辖原则。7.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问题】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9.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属于行政职权的内容的有( )。A.行政解释权B.行政立法权C.行政执行权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监督检查权E.行政优益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的特征,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所以选项E错误。10.下列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A、某乡村公路建设,其投资的70%为国家资金,30%为村民自筹B、某港务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升级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D、某市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答案:A,C,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A项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招标。关于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根据第(三)项,应当招标。关于D,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因此必须招标。故正确答案为A、C、D。11.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答案:C,D解析:【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12.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B.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C.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D.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答案:D解析: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A选项错误;②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B选项错误;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13.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选项D错误。《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需要复议前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是某玉器加工厂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施的下列行为有效的是:()A.甲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B.甲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时,按照该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在转让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C.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将自有的三台玉器加工器具卖与该合伙企业D.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自己又设立了一家玉器加工厂,并担任负责人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讲解:有限合伙人享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73条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经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当合伙协议有约定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15.根据民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的有( )。A.产品责任B.医疗损害责任C.环境污染责任D.高度危险责任E.物件损害责任答案:A,C,D解析:知识点: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因不同情形,存在多种归责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16.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答案:A解析:【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17.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仲裁协议中有效的是:A: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B:若因为继承发生的任何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李某所订立的仲裁协议D: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或者B市仲裁委员仲裁答案:D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或裁或审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除外。A选项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所以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B错误:同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8.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详解】《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因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题中,甲于1961年3月4日去世,其发表权及《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至2011年12月31日届满,而甲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故C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本题中,甲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于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任何时候对署名权都有可能造成侵犯。本题中可以肯定的是,截至2009年10月,乙在此前长期侵犯了甲的署名权。2012年9月1日乙起诉时,如果丙网站的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尚在持续,那么乙的诉讼时效就未超过。题目中并未说明丙网站在2009年10月乙发现其传播作品时已经停止了侵犯甲的署名权的行为,因此B项是不正确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已经超过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D项正确。19.甲公司需要建设三栋宿舍楼,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负责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就丙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20.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A、试用期内B、熟练期内C、见习期内D、医疗期内答案: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详解:《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题应选项为D项。2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起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案:A,C,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7、58条,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由于处罚决定业已执行,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巳被强行爆破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询容,且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依上引法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通过和解协议B.通过重整计划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2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应如何处理?()A: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B:由利害关系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C:由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D:由利害关系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该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该法第193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A项正确。24.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25.★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不屑于执法活动?()A.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答案:A,C,D解析:。“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这是守法行为;“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的行为也是守法行为,不是司法活动;“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属于司法活动;只有“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才是执法行.为,因为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选项C正确,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具体担保的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尚未发生的,或是已经发生与尚未发生的均担保,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定,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况,丙无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2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查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2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明知犯B.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C.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供述自吸且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但查获毒品数量大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1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9.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0.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D.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31.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估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属于辩证推理B.某国法官运用司法判例来对其审理案件进行判决,这里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C.设证推理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可将之放弃D.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来自判例中的法律规则,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答案:A解析: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估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所以A项正确。某国法,官运用司法判例来对其审理案件进行判决,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对基本一样的案件作出基本一样的处理,这属于类*推理,即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所以B项错误。设证推理是对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理。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因为法律人在听到或看到一个案件事实后,马上就会给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法律决定。这就是说,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将会运用到设证推理。所以C项错误。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正式渊源也包括非正式渊源。但是,在我国,我们可以说判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而不能说“判例中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因为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所以D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徐某诉金某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甲市乙区基层法院判决金某败诉。判决生效后,金某欲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启动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B.乙区检察院在审查金某申请的过程中,为调查核实本案有关情况,可以查封、扣押有关涉案物品C.本案应由乙区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乙区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系由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不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答案:D解析:①A选项错误。当事人既不能直接申请检察建议,也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②B选项错误。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③C选项错误。抗诉需“上抗下”。④D选项正确。本案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启动再审,不得交由原审法院再审。33.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没有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选项B错误。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选项C正确。该市为了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设置横幅标语,具有正当目的性。选项D错误。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允许存在的。但禁设横幅标语并不涉及合理差别问题。34.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题答案为C。35.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B错误。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错误。D项,根据该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所以D错误。36.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犯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37.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38.赵某是个体商畈,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赵某保管,当赵某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赵某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又交给赵某一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让赵某保管,待其找到买主后就取走。当天晚上赵某就被警察抓获。按赵某的交代,警察从其家起获毒品和剩余的2万元,请问:赵某是什么罪名?()A.窝赃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窝藏毒品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A,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赵某前后有二个窝藏行为,前者的对象是赃款、后者的对象是毒品,故构成二罪窝藏赃物罪(第312条)和窝藏毒品罪(笫349条)。毒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禁品,可以成为某些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而非我们刑法一般意义上的赃物,不能成为窝藏赃物罪的对象,赵某非法保管毒品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第349条)。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但又不以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所以赵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赵某也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9.甲于2010年参加某档鉴宝节目时意外获知其家中一幅署名“郑板桥”的画作是真品,甲欲将此画作出售。内行人乙认为该画作价值20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遂以20万元价格购得该画。后甲发现文物交易利润丰厚,遂请人临摹一幅相同的画作以真品价值10万元的名义售于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因乙的出价高于市价,故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B.因甲在出售过程中未向乙说明画作市价,故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丙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认识错误。因此,乙在认定画作是真品的基础上对画作价值的判断失误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误解事由。故A错误。同时,欺诈要求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支付20万元购买画作只是基于对其市场价值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被欺诈,故B错误。而丙支付了真品的市价购买了一幅赝品,乃是基于认识该赝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上的,且该认识错误是由甲故意造成的,故丙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故D项正确。4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C.50万元D.1000万元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本题中规定为发起设立方式,因此发起人出资额为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一次缴纳,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500万元。如果分期缴纳,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属于投资公司,因此其余部分应当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所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42.共用题干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43.甲工厂因排污设备故障将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乙承包的鱼塘中,造成鱼塘中的鱼虾大量死亡。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乙损失8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A.甲工厂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B.甲工厂与环保局之间存在着隶属型法律关系C.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D.《环境保护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而《侵权责任法》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甲工厂分别承担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不是责任竞合。因此A项错误。环保局和甲工厂之间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因此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C项错误。《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正式法的渊源。因此D项正确。44.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留置权答案:A,D解析: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46.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4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条的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故B的说法正确。48.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49.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A:扣押财物B:查封财物C:查封场所D:冻结汇款答案:A,B,C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冻结存款或汇款只能由法律没定。50.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本题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故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题干可知,本题“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是指“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时的甲国。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51.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答案:A,C,D解析: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52.某工厂职工李某经常旷工,平日游手好闲,一天车间被盗,单位领导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决定将其监禁,并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B.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C.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诉讼原则D.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53.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答案:A,B,C解析:【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详解】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解决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项)。官方公布的答案B项值得商榷。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原则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项);(3)新法优于旧法(C项);(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项说的是法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指的是法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只涉及某一个法的效力,而不是不同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不属于不同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规则。故D不选。54.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解析: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因此,B项错误。柯某之父若只是将儿子绑起来,也侵犯了其子的人身权,应认为违法,因此,C项错误。法律与道德因调整目的等方面不同,不可能完全一致,本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但不能证明有关法律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因此,D项错误。55.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胃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D.禁趟上施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包括:(1)要求受让方结合合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因此本题所列选项均属于限制性的技术转让条款。56.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A,B,D解析: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57.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答案:C解析: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而C项说法明显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选项B错误,在故意杀人案中,乙是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案中,乙是被害人。这里乙的身份不同,收集供述或陈述的要求不同,因此不可以“一并收集”。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59.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WTO相关规定以及对中国的特殊规定。A项,WTO成员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WTO成员。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我国港澳台地区。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于1997年失效)、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诸边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的成员有约束力。所以B错误,当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所以C正确,不当选。D项,作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所以D正确,不当选。60.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地至杭州段客运。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轻微伤)。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路某构成强迫交易罪B.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C.路某构成抢劫罪D.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A项正确,路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路某以“打耳光”、深夜无他车可乘不给钱不给上车的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坐地起价要求该车乘客补价,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打耳光的行为,只是轻微伤,而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错误。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一个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路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C项错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胁迫、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对路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只是出于无奈心理,D项错误。6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因分手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乙不服,并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有:()A.驳回诉讼请求B.驳回起诉C.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6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下列说法铕误的是哪一项?()A.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人员必须仅仅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B.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C.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1^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D.服务大局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答案:A解析:。其中A项错误。服务大局就是要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所谓“大局”,不单指经济建设这个大局。BCD项均正确,故选A。6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状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A:应向原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B:应向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C:应先向原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不被受理,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D:既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D解析:【考点】二审法院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在民事诉讼中,上诉状既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A选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选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66.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答案:C,D解析:【考点】行贿罪;盗窃罪;不能犯未遂【详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对其应当以受贿罪的犯罪未遂论处,因为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却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乙并不知所收钱款为假币,故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不过,对于行贿人而言,使用假币行贿却未必成立行贿罪未遂。若行贿人明知所用钱款为假币,则其主观上并无行贿的故意。因为假币并不具有使用价值,行贿人实际上是在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误以为是真币而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窃取了假币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对假币的占有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具有合法性,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本案中丙窃取假币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67.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答案: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本题题干交待“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故本题答案为B。68.甲之父与乙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甲之父去世后,甲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乙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当初甲之父与乙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是违法的,民政部门应该撤销婚姻登记。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了甲的继承权B.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如果违法,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无权提起诉讼,因为婚姻登记属于特定的人身权利,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D.甲与乙的继承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答案:A,B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4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69.甲是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某日,税务人员乙、丙前来征税,甲因为对税额不满,就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掀翻乙、丙驾驶的公务车并将乙、丙扣留了三个小时直到公安人员来到公司,才将乙丙解救出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所以不能追究甲及其公司的刑事责任 B.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但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抗税罪,甲的行为属于自然人抗税,所以应该以抗税罪追究甲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C.如果刑法没有将某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但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如果单位有此行为,虽然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本罪,但可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如果刑法有单位抗税罪,那么甲及其公司构成单位抗税罪的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BC。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实施的犯罪,都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公司和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70.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答案:A,B,D71.在仲裁案件审理中,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对有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A:与本案并无牵连的丙将赴法国定居B:有可能成为本案证据的某一易变质、腐烂物品,若不及时采取保全,一旦变质,即失去证明力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本案证人乙即将赴加拿大留学,不及时提取其证言,今后取证将十分困难D:本案关键性的证人甲癌症晚期,生命垂危,若不及时保全其证言,以后恐难获得答案:B,C,D解析:【考点】仲裁中的证据保全。详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本题选项中的A项和本案没有牵连,则其出国并不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所以A项不选。而B、C、D三项中的证据都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所以应选。72.人民币于2016年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之后的第五种入篮货币。下列对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以特别提款权作为其国际储备B.乙国以特别提款权办理政府间的结算C.甲国公司以特别提款权支付与乙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D.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ABD三项都是符合特别提款权使用的特点。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73.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答案:C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对于不合蝽商品,消费者一旦要求退货,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至于是否以修理、更换等方式替代退货,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意志,经营者没有选择杈。74.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合同终止后,单位要求续订合同,王某予以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A、支付1500元B、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支付750元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支付1875元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终止。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题所给的条件,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7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为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76.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答案:A,B解析: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选项是正确的。如前规定,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死亡,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诉讼中止,且之后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进行诉讼承担;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会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更替一种后果。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要想成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77.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A,B解析: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有两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这二者都构成正式的承认。其中,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是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78.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79.关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B.司法的内容远比执法广泛C.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执法活动比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80.关于证据分类的表述,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原始证据都是直接证据B.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C.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答案:D解析:《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D选项正确。原始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A选项错误。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但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B选项错误。本证反证的划分标准与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与证明责任承担有关,C选项错误。81.潘恩曾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这句话体现的是A.人民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C.法治原则D.权力制约原则答案:C解析: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历史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可见,法治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这也正是潘恩这句话的核心意义。C项入选。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83.(四)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答案:A,C,D解析: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84.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A.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D.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E.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85.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青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A,C,D解析: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故A项正确。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互相配合”的目标是“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而非“惩罚犯罪分子”,故B项错误。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即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故C、D项正确。C、D项正确。86.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答案:C,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87.共用题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答案:A,B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88.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责令其召回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时,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89.凯撒酒店诉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南京凯撒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7年8月16日,南京凯撒酒店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凯撒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凯撒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凯撒酒店账户。200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凯撒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凯撒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但凯撒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问题】1.如果凯撒酒店要求听证,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2.如果凯撒酒店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可否要求撤回申请?5.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且已生效,凯撒酒店可否申请再审?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7.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凯撒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答案:解析:1.凯撒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日(2009年3月29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凯撒酒店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外汇管理实施垂直领导,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将罚款从4.5万元改为4万元。4.可以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说明理由,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申请。5.凯撒酒店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中止执行。7.凯撒酒店对再审判决仍然可以提起上诉。本案是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对所作判决当事人可上诉。考生解答此题时,需要注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有审判监督权,当事人只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之间的区别。仅有当事人的申诉,并不能引起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只有经过法院决定再审后,才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且此时法院并无裁量权,其必须中止执行。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的行政复议管理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如海关、外汇、金融、国税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即在县级、地级实行,如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机关等则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赵某、钱某、孙某相约一起为药厂加工包装盒,赵某只负责提供资金2万元,钱某负责提供一套设备和包装盒的设计,孙某不提供任何资金和设备,只负责包装盒的制作和药厂的联系事宜,三人约定赚了钱平均分。由于没有及时制作出合格的包装盒,药厂要求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药厂只能要求赵某和钱某支付违约金B:药厂只能要求钱某和孙某支付违约金C:药厂只能要求赵某、钱某和孙某各承担1/3的违约金D:药厂有权要求赵某、钱某和孙某中的任何一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赵某虽然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孙某虽然不提供任何资金和实物,但是他们约定三人都参与盈余分配,所以三人都是合伙人,都应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91.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在管制执行期间,赵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A.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从未报告B.每天买一叠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写作并出版了《如何养生》一书D.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悄悄回了吉林省老家一趟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据此,ACD项是正确的。9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但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但并不是说不成文宪法的内容不见于制定法。选项B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典名称中都含有“宪法”字样的。选项C错误。美国虽然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也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如司法审查权就是由宪法惯例形成的。选项D正确。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同时也是柔性宪法,其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是相同的,即同样可以被修改或废除93.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l条。9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95.甲将自己的1辆旧捷达作价5万元转让给乙,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在驾驶过程中将丙撞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丙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B.丙的治疗费用首先由交强险支付C.甲对丙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对丙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肇事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首先由交强险支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96.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97.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98.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上级主管部门B.单位党委C.单位党政领导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答案:C解析: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应当进行把握。A:私自开拆邮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选项中的情况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盗窃罪。B: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D: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也属于有价值的公私财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仅仅盗窃这类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100.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A项,“其他”本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具体内容的填充只需要法益损害严重,不需要其他要素特征。强奸痴呆女导致其怀孕的,相当于强奸幼女导致其怀孕,由于后续的堕胎或者生育都会使没有自理能力的痴呆女面临危险,所以可以认为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A项正确。B项,“发行”主要指出售,单纯播放不是出售行为,将单纯播放解释为“发行”违背了人们对“发行”一词的日常理解,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B项错误。C项,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行车,超出了对抽象公共安全的侵害,进一步造成对具体的公共安全的损害,可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正确。D项,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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