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县人民法院(法院系统选调生)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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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伊通县人民法院(法院系统选调生)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办理经纪业务B: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C: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作出承诺D: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2.(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答案:A,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3.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D.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十年。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以盗窃罪判处石某七年量刑偏重,遂依法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答案:A,C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5.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10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B.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1名公证员在场C.凌某有3个儿子,其遗嘱由其中1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3个服刑犯人证明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相声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5万元劳务费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答案:A,B,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因此,A、B两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两项正确。7.下列措施中,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 )。A.对隐匿罪证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B.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C.侦查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D.强制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选项D属于拘传,当选。选项A、B、C属于侦查措施。8.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C.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特殊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9.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扣押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选项B、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0.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其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11局限性B.立法者的用语与其本意不合,可能造成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C.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D.法律具有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的局限性等。D选项错误,该案件未体现法的滞后性。11.共用题干甲企业对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征税1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某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C: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征税15万元的决定D: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和征税15万元的决定答案:B,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12.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害人哥哥的证言不得采信B:被害人哥哥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C:辩护人有权申请被害人的哥哥回避D:证人不适用回避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无须回避。1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和废除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C、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D、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1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猎户甲不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满足该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错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9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缆车不属于交通设施,不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选项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丁“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并不会导致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该罪。15.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H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16.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乙之行为为无权处分,但丙可善意取得该牛所有权B:乙为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该牛所有权C:未经甲的追认,丙不能取得该牛所有权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答案:B解析: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乙因简易交付取得了这头牛的所有权。丙对该牛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相应地,乙对该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所有权,而无须受制于甲的追认,丙也无主张善意取得的可能与必要,故B当选。17.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根据上面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18.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被动认定是指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时才能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因此选项A错误。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因此选项B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认定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选项C错误。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给商标权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其服务的荣誉称号,因而《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19.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区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甲公司发现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且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导致甲公司即使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曱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先申请确认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B.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程序终结C.就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区法院与甲公司可以进行协商D.区法院对其解除保全措施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音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确赔合一”、司法醅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国家醅偿协商、举证责任分配讲解: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因此,A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是: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包括赔偿范围,故C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2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B: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提起抗诉C: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抗诉D: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B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注意: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不是所有再审案件,再审时都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所以,D项错误。22.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表示他同意乙的要约,属于承诺,D正确。23.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答案:C解析: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①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②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③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④已完成交付。A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24.甲与乙长途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乙负责组织全程运输:从A地到B地经由空运,从B地到C地由铁路运输,从C地到D地由公路运输。乙与丙、丁、戊约定,由丙、丁、戊分别负责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并且丙、丁、戊对自己区段出现的问题各自承担责任。在运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输过程中,由于丁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受损。甲货物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A.由乙承担B.由丁承担C.由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和丁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本题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乙虽然与各区段承运人丙、丁、戊约定各区段运输责任由其各自承担,但是,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托运人甲。与甲订立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乙,乙是合同的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乙承担。25.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是饲养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对羊走脱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给丙造成的损害不应认定为共同致害行为。选项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由甲、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由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6.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葡萄牙人吉米从深圳罗湖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未携带任何物品。吉米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金银制品,未进行任何申报,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深圳罗湖海关认为,吉米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吉米没收所携带金银制品,并罚款1万元。的吉米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吉米可向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复议机关应根据涉案数额的相应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C、复议时可以进行调解D、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罗湖海关的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错,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故B项错,应选。罚款案件为裁量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裁量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C项对,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故其代理人也不得如此。D项错,应选。27.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本案乙储运公司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情况,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乙储运公司和陈某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B.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作为被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C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陈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D.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与丙贸易公司均作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厦后判决陈某赔偿IOO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可见,乙储运公司既对与对方当事人丙贸易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也对与同一方当人陈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28.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禁止进口B.禁止出口C.限制进口D.限制出口答案: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6条。29.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D.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庭的组成。A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30.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为“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B选项正确。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的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栽决。又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締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31.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32.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笔录上签名?()A.参与本案审判的陪审员甲B.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乙C.主持本案审判的审判长丙D.本案书记员丁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33.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不得假释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AB项,《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D项,《刑法》第81条第1、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满10年),依法在执行1/2刑期(4年)以后可以假释。故C项正确,D项错误。34.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答案:A,B,C解析:【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详解】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解决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项)。官方公布的答案B项值得商榷。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原则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项);(3)新法优于旧法(C项);(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项说的是法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指的是法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只涉及某一个法的效力,而不是不同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不属于不同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规则。故D不选。35.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答案:A,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B项缺乏该条规定的要件,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说法错误。36.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甲的朋友丙对甲的汽车一直十分喜爱。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乙B.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C.丙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D.丙无权要求乙返还汽车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但是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的丙。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因此对于丙而言乙对汽车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丙有权请求其返还。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37.犯罪行为具有下列3个特征:①犯罪是具有的行为②犯罪是触犯的行为③犯罪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不相匹配?()A.违法性——刑法——必须B.违法性——法律——应当C.社会危害性——刑法——应当D.社会危害性——法律——必须答案:A,B,D解析:犯罪行为的三个特征: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汤姆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人员,杰瑞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汤姆和杰瑞的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是:A.如杰瑞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杰瑞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汤姆在乙国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但必须提供证词D.汤姆在乙国仅就其职务所涉事项免除作证义务答案:A解析: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逮捕或羁押,但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除外,A项正确。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并非任何情况均不受接受国管辖,B项错误。领事官员对其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限于职务所涉事项,不仅免除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C项,D项错误。39.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答案:D解析: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40.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受益人及其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李某未经吴某而擅自指定受益人,则该合同无效B.由于李某之子为未成年人,若指定其为受益人,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C.由于李某之子(吴某之孙)先于吴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只能给付给吴某的继承人D.由于李某之父(吴某前夫)与吴某已经离婚,所以丧失受益权答案: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应该是指定行为无效;B选项中,受益人的制定由被保险人决定,无需别人同意;C选项一个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应归其他受益人;D选项中,不考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只是按照订立合同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吴某前夫仍然有受益权。4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代表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推选产生的1至2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D.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A错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所以选项B错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42.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B.担任公证员的年龄须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C.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执业证书均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D.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部规章规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公证管理体制、公证员年龄跟制、公证执业证书颁发、法定公证讲解:《公证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据此,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人民法院对公证事项并无业务指导职权,故A项错误,应选。根据该法第18条第2项,担任公证员的年龄是好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而非60周岁以下,故B项错误,应选Q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据此,C项正确,不选。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据此,应当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无权规定,故D项“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由……司法部规章规定”的表述错误,应选。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各项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有、()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D、合同在我国境内谈判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在我国谈判的情形并非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44.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4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46.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乙临街房屋,以作为和丙合伙经营餐饮店的场所,租期为2年。租赁期间,经乙同意,甲和丙花费了30万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和扩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甲意外身亡,丙可以请求乙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不得拒绝B.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乙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C.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对于无法拆除的装修物,甲可以请求乙补偿装修物的剩余价值D.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答案:B解析:①“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的法定承受是指与原承租人有法律规定的联系的人,直接取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依法律规定概括地承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出租人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A错误;②出租物的维修义务,没有约定时,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承租人维修费用的请求权肯定不会经过诉讼时效。B选项正确;③承租人经同意装修,租期届满时,对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如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C错误;④承租人经同意扩建的,扩建费用的承担分情况处理:办理合法手续的,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的,由双方按过错分担。D选项的说法“由出租人承担”过于笼统,错误,不当选。47.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可以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临时保障措施B.提高关税C.数量限制D.增加配额答案:A,B,C49.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答案:C解析:此题出题时间在2010年10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故C正确。50.★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哪几项?()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C,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栽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CD正确。51.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三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张三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张三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张三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张三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张三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详解:《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张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52.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答案:B,D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D选项正确。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错误。53.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54.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供述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55.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6.下列选项中,在刑罚执行期间都不存在减刑的情况,不得假释的是:()A.甲2000年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B.乙2000年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C.丙2000年因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09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年D.丁2000年因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1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甲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乙前罪缓刑考验期完毕,原刑罚不再执行,乙犯后罪不构成累犯,所犯后罪也不是禁止假释的犯罪情况,也可以假释。丙在假释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丁构成了累犯,《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D.57.甲是某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正确的是:()A.甲欲提起上诉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B.撤回上诉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C.甲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不可再次上诉D.甲的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答案:C解析:。撤回上诉后,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便不能再次上诉。甲的上诉撤回后不必然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因为根据题意尚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58.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上报给最髙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应当送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C.应当送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裁决D.应当参照适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有一条: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效力层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本题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并适用前者。考生做本题时不要受《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影响,该款规定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发生冲突的情况。59.某市商务局向玛尔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销售青岛啤酒等外地啤酒,只能销售燕京啤酒,否则将没收其外地啤酒,并给予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局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B:玛尔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玛尔沃公司名义起诉答案:D解析: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商务局的通知显然针对特定对象,即玛尔沃公司,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就一次发生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商务局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故A项错误。在本题中,玛尔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商务局通知的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60.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选项哪一项不能成立?()A.法律原则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D.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答案:B解析:。6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答案:A,B,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答案:D解析:《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6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粘单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但是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的,在合同中签章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设质”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D解析:选项A由于未在汇票上签章,因而不构成汇票的质押。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64.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各种做法中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C: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合议庭人数有以下几种:(1)第一审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2)第二审的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死刑复核的由3人组成。65.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修法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将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可知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66.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详解】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拒不回国,符合《刑法》第109条的规定,构成叛逃罪。同时,甲为了寻求庇护,将自己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擅自提供给某国难民署,而这些秘密是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严重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A和B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甲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67.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答案:A,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应当有及时报告的职务上的义务,如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不作为的丢失枪支不报罪,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现变更为“逃税罪”)既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C选项正确。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具有返还的义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拒不返还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属于侵占罪。但是其拒不返还既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选项D不正确。本题选AC。68.(2008年四川)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2008年的四川卷沿袭了2007年“不给材料,直接提问要求考生回答”的命题风格。但这一命题方式已被舍弃,2008年之后,均为给出一段材料,要求考生结合根据材料,提出论点并加以论证。按照回答简答题的步骤,首先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弄清题目表达的意思,归纳出关键词与要点。本题要求“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其次,看清答题要求,“观点正确”要求考生不能有观点与立场错误。“表述完整”,要求逻辑完整。“表述准确”,要求一针见血,观点明确,文章简练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字数。最后,回答本题,要求考生对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简述“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主要是论述法律意识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与重大作用。进而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法律职业,对公正执法与严格司法的重大作用,对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专题精讲69.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赵某、吴某盗窃案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2010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公安机关已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遂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1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4.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7.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两种无罪判决是有区别的。8.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70.★.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7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7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该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错解析: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74.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75.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是:()A:甲于2010年5月1日在法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于2010年7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1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C:丙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D:丁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9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外优先权,即在国外申请专利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上述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另一类为国内优先权,是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并不享有国内优先权。据此本题A、B、C项为正确答案。76.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7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0日交付货物,乙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支付货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向对方每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乙公司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2万元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乙公司造成了2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22万元的损失C: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按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D:乙公司明确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答案:B,C解析: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并未规定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数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而违约金是赔偿损失的预定,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所以B选项正确。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既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又支付违约金,所以C选项正确。但是除了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外,其他违约情形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其继续履行,所以D选项不正确。78.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79.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80.段某经营的一家饭店生意红火,但某县法院为执行一起民事诉讼判决错将他的饭店查封,导致饭店停业3个月。段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属于赔偿的范围?()A.饭店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B.饭店停业期间的水电费C.饭店停业期间的正当利润D.饭店停业期间的税金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81.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活B、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C、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D、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C,D解析: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82.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条件是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后来后悔,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不划算。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王某对手机吹毛求疵,惹怒了陈某。陈某拒绝将手机卖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自己不能卖手机给张某了,王某后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B: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消灭条件的合同C: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手机卖给第三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答案: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84.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85.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86.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是?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设区市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C解析:D错:由省级人大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87.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家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下列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王某有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主席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列席,监事会主席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乙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自行进行调查,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乙公司监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丙公司监事会中有5名成员,监事陈某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只有陈某一名监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遂拒绝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丁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报销自己行使职权时花费的必要费用,丁公司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花费的费用应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承担,董事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88.《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实施的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B.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C.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D.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措施的实施。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3款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89.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扣押邮件电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启动、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如张某寻求救济,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B.张某可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张某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张某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答案:A,B,D解析:。本案应判定为行政侵权行为而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受案范围,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受案范围,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复议终局事项,即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相对人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91.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92.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只有当法律文本中出现歧义的时候才存在法律解释问题B.对任何法律条文的进行解释,都必须首先从文意解释入手C.如果文意解释得到的结果是单一的,则无需运用其他解释方法D.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93.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用两国的文字写成,此外,还有一个英文文本,现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该文字作准B.如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应以英文文本作准C.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则该约无效答案:A,C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制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AC正确。94.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公司B.乙银行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B,C,D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95.★★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A.王法官在工作中都是按照纪律要求严格地要求自己,并且有时他把一些审判秘密和家人一块讨论以求能对案件有所帮助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法官清正廉洁,经常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去饭店吃饭,但从不受贿,也不向他们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C.某检察官在工作中,总是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D.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答案:C,D解析:。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A项中王法官把审判秘密告诉了家人则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B项中李法官虽然不受賄,不向当亊人透露案件情况,但他去公共场合接受当亊人的饭局已经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所以B项不选。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都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所以CD项为正确选项。96.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答案:A,B,C解析: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97.共用题干甲某为了要男孩而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甲某犯有何种罪行?A:遗弃罪B:虐待罪C:过失杀人罪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98.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6条,《行诉解释》第34条。99.下列哪些行为是行政终局裁决?()A.公安部对其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B.国务院对不服卫生部复议决定的裁决C.公安机关维持对违法出人境的中国公民的拘留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D.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4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被修订,废止了复议终局的规定。100.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一直没有发货,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见了诉讼,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王某因为损害乙公司利益的事情而被依法更换,孙某代替王某成为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孙某代替王某参加诉讼B.应当由王某继续参加诉讼C.由原告甲公司决定是否更换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如果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则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的诉讼行为全部无效答案:A解析:。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2.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就必须做到下列哪一项?()A、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C、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D、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尊重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答案:B解析:A、C项是坚持司法公正的要求。D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要求。B项才是实现司法高效的要求。故本题应选B项。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贾某在A公司任3年会计,在B公司任4年出纳,在C公司做了5年财务主管。C公司安排贾某休带薪年休假,按规定贾某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 )。A.5天B.7天C.10天D.15天答案:C解析:贾某累计工作年限=3+4+5=12年,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5.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6.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細》的有定,下列謎正确的是、()A.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B.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C.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D.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反倾销讲解: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故A正确。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故B正确。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故C错。如果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査,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故D正确。7.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紧急避险条款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即如果紧急避险保持在必要限度之内,由此造成的损害较之于所要保护的利益为小,则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该条款不涉及在自由、秩序与正义之间衡量优先性的问题;同时,它作为一条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也不涉及在个案中予以平衡的问题。此外,功利原则不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故C项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62条。9.《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服务贸易方式。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10.共用题干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答案:A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11.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依法受理B.按照申诉处理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12.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因此D是正确答案。13.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对于甲所犯的盗窃罪,说法正确的有:()A:甲系教唆犯,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B:应当从重处罚C:与前犯罪数罪并罚D:单独进行处罚答案:B,C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14.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15.美国公民甲和中国公司乙签订买卖合同,下列哪些争议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合同的订立B、合同的效力C、合同的履行D、所有权归属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所有权归属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注销方式的是(  )。A.收回证件B.加注发还C.公告注销D.变更登记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的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17.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资源而斗殴的,因不存在流氓动机,故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B.甲怀疑医院未认真治疗自己的疾病,导致病情恶化,遂去医院殴打医生,砸坏医生的办公室,严重影响医院医疗活动。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乙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3年,但乙刑满释放后即从事食品工作,情节严重。对乙的行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D.丙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健康严重受损。丙的行为既构成强迫吸毒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而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A项错误。B项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C项正确。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的,首先构成强迫吸毒罪。由于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损害了他人正常的生理机能,故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强迫吸毒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故对行为人仅以强迫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20.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答案:B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起诉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详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且此时增加了一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并非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21.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甲男在调解书生效后,拒不给付5万元。乙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男请求法院调解,则:()A.对调解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B.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C.甲男可以申请法院调解D.甲男不能申请法院调解答案:B,D解析:生效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只适用于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只能当事人自己和解,而不得适用调解制度,故BD项正确,AC项错误。22.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A,B解析:【考点】选举制度【详解】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是错误的。24.甲市工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开的小餐馆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甲市工商局决定对张某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但是甲市工商局故意不告知对其加处罚款的决定,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效B.张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C.在加处罚款超过15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甲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的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能超过罚款的50%答案:A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该行为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选项B: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选项C:《行政强制法》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5.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B: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C: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D: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所以AB项不正确,D项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26.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答案:B解析:每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27.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六人重伤。对于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A.人民检察院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答案:C28.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29.下列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A、某乡村公路建设,其投资的70%为国家资金,30%为村民自筹B、某港务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升级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D、某市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答案:A,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A项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招标。关于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根据第(三)项,应当招标。关于D,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因此必须招标。故正确答案为A、C、D。30.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B:申请人的性别、年龄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A、C、D项应选,排除B项。31.★★依UCP600,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答案:A,B,C,D解析:。依UCP600,承付是指: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若信用证为承兌信用证,则承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A涉及信用证指定银行的议付行为。指定银行议付并将票据和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应对指定银行给予偿付并取得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但如果指定银行不议付,开证行将负责承付(第7条第1教第5项),A对。如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教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依第7条第1款第3项,开证行必须承付,B对。若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兌了汇票但到期不付款,此种情况下,虽然该指定银行因该承兌汇票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依第7条第1款第(4)项,开证行仍然负有承付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付款,C对。依第7条第1款第2项,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时,开证行将负责承付,D正确。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33.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要求公开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开庭审理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审理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3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类型。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正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某男甲22岁,某女乙13岁,二人系邻居,甲男觉得乙女年幼无知,于某一天将乙女骗到家中,以带乙女外出旅游作为条件,征得乙女同意,和乙女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强奸罪C.不构成犯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36.大德汇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类上市公司,魏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机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其以高于市场500万元的价格从其妻弟梁某处购得一套饮料生产线设备,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37.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38.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某县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县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如李某在选举日前3日起诉,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4月10日为选举日,人民法院在4月11日作出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D选项错误。39.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査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40.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答案:A,C解析:A、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41.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选项B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选项C正确。对共犯和累犯要加重处罚,而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选项D错误。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42.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43.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4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答案:A,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涉及身份关系的问题不适用自认,A项中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赡养纠纷,不适用无需举证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B项属于默示自认,是正确的。D项中,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撤回,因此是错误的。45.下列有关证人强制出庭的规定,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B: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除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C:证人拒不出庭,经院长批准,处拘留15日D: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人强制出庭。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是“近亲属”除外,近亲属还包括同胞兄弟姐妹,故B错误,应选。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故C错误,应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46.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允许外国在华进行领事取证,但仅限于向其本国国民取证,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D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2014年5月,沈某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将该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被告认为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既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院最终根据沈某的诉讼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特点B.法律责任的竞合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C.对于法律责任竞合之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应一律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法律不应干涉D.法律责任竞合的本质在于,一种法律事实引起了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的适用答案:D解析:A错:司法独立是指免受外在干预,题干并未体现;B错:不同部门也可能存在;C错:民商法领域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刑法领域需要根据特定的竞合原则处理。48.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解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在本题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只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故应选B。4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50.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51.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答案:A解析: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分析董男与曾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同样,董男的高收入和曾女的困难,并不能否定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所以,BCD选项都是错误的。5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A:婚姻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案件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涉及国家秘密案件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法定不公开审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D项正确。53.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答案:A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54.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答案:A,B,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根据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故A、B、C选项正确。55.共用题干M省人民法院将应由自己管辖的经济要案指定给本省甲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自己有权对此案进行二审。对于这种做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这种做法是移送管辖,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没有问题,因此是正确的B:这种做法是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所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并无任何问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本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D:M省人民法院可以把此案件交给甲市人民法院审理,只要甲市人民法院向其报请即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56.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管合同B.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C.定金合同D.质押合同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57.共用题干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58.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如果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甲国公民陈某在去乙国投资前已经投保,后陈某准备将所得利润汇兑成本国货币汇回甲国,于是向乙国外汇管理局提出兑换申请,但乙国外汇管理局接到申请4个月后没有任何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陈某可以向投保过的MIGA索赔C.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起诉乙国外汇管理局D.陈某不能向MIGA索赔答案:B,C解析:B、C考点:外交保护、MIGA的承保险种讲解:所谓“外交保护”指某人在外国收到不法侵害时,在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仍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出面为其向外国提出保护该公民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人管辖权的体。本案中,陈某并未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所以不能提起外交保护。所以,A错误。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寻求救济,C正确。MIGA承保的险种为货币汇兑险、战争和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其中货币汇兑险根据MIGA的业务规则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请求后90内不作出决定和行动,构成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所以陈某可向MIGA索赔,B正确,D错错。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A: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表演者权D:发行权答案:A,C解析: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发行权针对的是作品的有形原件和复制件,而它们在本题中恰恰没有出现,故D错误。本题目中不存在作品的广播,因此B项错误。关于表演者权,不一定限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成为表演者,C项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公司与乙儿童福利院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儿童院捐赠现金100万元用于改善宿舍和儿童生活水平。但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出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书籍,故可撤销赠与C.乙儿童福利院有权要求甲交付书籍D.乙儿童福利院有权请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儿童福利院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儿童福利院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同时,与福利儿童院签订合同的是甲公司而不是赵某,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某不负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61.3月1日,乙要参加“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预选赛,于是向甲借演出服一套。3月2日,乙与甲协商要购买此演出服,双方就价款等达成-致.3月3日,乙将演出服的价款支付给甲。演出服的所有权何时转移?A.3月I日B.3月2日C.3月3日D.演出服的所有权一直未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演出服的所有权转让前,乙已经通过借用合同依法占有。因此,演出服的所有权自甲乙就其转让达成一致时,即3月2日达成一致时生效。故B选项正确。62.下列诸行为,哪些不构成侵犯商标权?A.甲将购买的“飘逸”牌风衣的注册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喜欢的“标致”注册商标后进行穿着B.乙明知“治治”牌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洽洽”的商品而予以购买C.丙快递公司不知丁公司邮寄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邮寄D.戊公司将己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厨具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服装的销售答案:A,B,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标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D均当选。63.李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有(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B.住院伙食补助费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C解析:(1)选项ABC: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2)选项D: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教材P355,P356。64.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董某起诉邵某承担侵权责任,申请法院追加A电池的生产商A厂参加诉讼,请问A厂在诉讼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A.共同被告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的原告为谭某,被告为邵某,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A厂生产了易爆炸的不合格产品,对原告谭某存在侵权行为,故为该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应为共同被告。65.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本题中,甲没有对乙实施“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选项C错误。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当面拿走乙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选项D正确。该选项实际上是一个折中的答案。本案中,甲没有制造乙的不能反抗的状态,他只是利用了乙不能反抗的状态。甲的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罪只能采取秘密方式,不承认公开盗窃。如果不承认公开盗窃,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抢夺罪。66.?关于单位犯罪,以下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单位犯罪中,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大的,可以仅对单位判处罚金。B.甲某为了洗钱专门设立了一家公司,自己是法人代表,主要就是通过账目的篡改掩饰资金来源与去向,不应当对其依单位犯罪处理。C.李某为一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改制前夕与其他几名副总一起决定,将该公司的数百万元国有资产分掉归其几个人所有。对此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D.在单位犯罪中,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主要的责任人员,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才可以构成。A:罚金属于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但在单位犯罪中的单罚制仅指罚人,不存在仅罚钱不罚人的情况。B:司法解释规定,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C:选项当中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是个别单位领导中饱私囊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贪污行为而非私分国有资产。D:单位犯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属于这二者,因此并不能认为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处罚。67.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张某享有监督权,王某的人格尊严未受到侵犯。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的监督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68.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有、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倾销幅度低于3%的C、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D、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答案:A,C,D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选项均正确,B选项倾销幅度应为2%,故不正确。69.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铁路司法机关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即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这使得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怀疑B.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C.中央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D.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答案:A,B,C,D70.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7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2款、第38条第1款第3项。7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答案:B,C解析:B、C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73.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行为依法属于最终裁决?A.北京市政府就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B.教育部就浙江省教育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C.浙江省政府依据省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决定而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D.国土资源部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的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复议决定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据此可知,ABD项错误,C项正确。74.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仲裁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和解后反悔时的情形。再次提请考生注意和解后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裁决被撤销后则不可以。75.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A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此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财产超过合法收入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行为。故A项错误。B项,“不能说明”指在审判结束前不能说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来源的,不再成立此罪。故B项正确。C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成立赌博罪。朱某虽然有到澳门赌博的行为,但既不是以赌博为业,更不是聚众赌博,所以不成立赌博罪。既然朱某的赌博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赌博罪,则自然不会有管辖问题。故CD项错误。76.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国家赔镡法》第21条。77.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78.甲(9岁)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某快餐店,用餐后到该快餐店的“儿童乐园”玩耍,因滑梯上小朋友过多被挤倒,将小腿摔成骨折。甲的监护人诉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因甲已用完餐,快餐店不承担赔偿责任B、快餐店应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C、快餐店应赔偿甲的精神损失费D、甲的监护人监护不善,应承担一定责任答案:B,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因儿童乐园设在快餐店内,是其餐饮销售的配套服务部分,就产生了快餐店的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故A项表述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上,快餐店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且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C项也正确。D项中,监护人履行职责不能理解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消费服务关系中,快餐店负有审慎注意和妥善保障的义务,不存在与甲的监护人混合责任的问题。故D项不正确。79.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C,D解析:《宪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据此,A项错误。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各部部长相同,也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据此,B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C、D项正确。80.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交易项目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A.贸易收支B.投资收益C.对外借款D.单方转移答案:A,B,D解析: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8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义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议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任免答案:A,B,C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8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84.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由此可知,该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B错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由此可知,该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属于干预办案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选项C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60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选项D正确。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85.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也认真地认识到可能是乙送的财物而收受的,是间接故意的受贿。乙、丙二人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A项,受贿罪既可以是主动索取,也可以是被动收受。故A项错误。B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故B项错误。C项,受贿罪的成立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需要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以认定受贿罪不需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无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取决于对向犯是否成立受贿罪,因而乙、丙的行为不论对甲如何评价都成立行贿罪。故D项正确。86.共用题干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新月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A: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B: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A,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87.孙某欠李某10万元久拖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孙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孙某家执行时,孙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本题中孙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孙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选项。88.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甲乙两国有关界河使用的纠纷B.丙国总统请出面进行调停甲乙两国和边界争端厲于干涉内政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厲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C解析:。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A错。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属于非强制解决方法中的政治解决方法,不是干涉内政,B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埔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等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现大地公司欲将其25%股权转让给晴川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晴川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之后由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若晴川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35%的转让款,大地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B.若合同未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和报批义务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当大地公司起诉要求晴川公司给付剩余款项时,晴川公司也同时起诉要求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法院依法应要求大地先支付剩余款项C.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即使尚未报批,晴川公司已经获得合资企业的股东身份D.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但报批未获批准,则大地公司有权要求晴川公司推出并返还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答案:A,D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外商投资规定(一)》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选项错误。此时应由报批方先履行报批义务,当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之后,才能要求受让方支付转让款。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9条的规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报批未获批准的,受让方不能成为股东,且转让方有权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0条规定。90.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答案:B,D解析: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属于经常项目,因此选项A属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因此选项C是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答案:C解析:析: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92.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甲国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解决了该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之为、()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包括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答案:D解析:【考点】转致制度。详解:反致也称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据乙国的冲突法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则构成了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照该外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据第三国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此时,如果法院以其内国法为该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转致也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依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本题情形正好符合转致的情形,故应选D项。9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案:A,C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我国国家机构。故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参政、议政,但并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虽然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只是个别行为,政治协商会议上并不审议。故D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孙某欠李某25万元已经到期,李某为拖延对王某的债务,通知孙某延期2个月偿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B:王某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C: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25万元D: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应当适当分担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题目中,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延长其到期期限,将债务人孙某的偿还期限延期2个月,对债权人王某已经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王某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题目中,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20万元,因此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孙某没有过错,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不必分担。故D选项错误。95.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体的是(  )。A.市、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答案:A解析: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9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97.案情: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问题:(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答案:解析:(1)莫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伪造的货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实施了购买、出售两种行为方式。但刑法将出售、购买罪设计为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假币事实,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莫某购买和出售的也都是同一宗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2)莫某购买、出售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并且应从重处罚。使用假币与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使用的,以出售、假币罪从重处罚。(3)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99.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100.A市甲与B市乙在C市签订供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虽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约定适用D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后双方发生争议,甲与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看法不一,甲欲申请法院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B.B市中级人民法院C.C市中级人民法院D.D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可视甲乙约定D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故ABC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关于特殊身份下列哪种提法是错误的是:A.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B.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但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共犯C.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D.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答案:A解析: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A:任何人都可能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该罪的主体并非属于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B:当要求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候,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是无法单独构成该类犯罪的,但却可以作为共犯而成立。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案件的教唆犯或帮助犯。C: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D:本罪对犯罪的主体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否则便无法构成本罪,因此属于特殊身份的犯罪。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故A项、B项、C项正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项不选。3.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B: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C:尤其适用于羁束性行政活动D: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A,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故A项正确),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B项错误),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故C项错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实体公平、实体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故D项正确)和比例原则。4.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下列有关宪法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立法机关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经常采用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苏俄B.司法机关监督,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奥地利C.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专门设立的非司法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D.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方面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保障的方式,立法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起源于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专门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规范”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5.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6.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7.下列哪些犯罪不属于侵犯财产罪: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合同诈骗罪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答案:A,B,C,D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均不属于侵犯财产罪。故ABCD均当选。8.甲让国有公司出纳乙挪用公款给自己注册公司,乙以为甲需要5000万,于是挪出5000万打到了甲的个人账户,但甲实际只需要2000万元,甲马上将3000万元打回了乙所在公司的账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5000万元,成立挪用公款罪B.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00万元,剩下的3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均成立挪用公款罪C.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00万元,只有当超过3个月未归还时才成立挪用公款罪D.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000万元,另外的3000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由于在三个月内归还,故不成立犯罪答案:D解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以挪用公款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才成立挪用公款罪。乙针对2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针对另外的3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由于在三个月内归还,故不成立犯罪,D选项正确。9.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10.共用题干崔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请回答:若是崔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C: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D: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见,ABC正确。是“可以”不是“应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D错误。【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AB正确,CD不是法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都错误。【考点】简易程序审理特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AC正确,BD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最多一个半月内审结。不是在20天基础上“再延长一个半月”。故CD错误。11.以下是某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律师认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申报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申报登记B、某公司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该律师认为用于销售的房屋应当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自用房屋不需要申请登记C、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律师建议应当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预售房屋,该律师建议公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要取得这“三证”就可以进行房屋预售答案: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不论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款规定,城市中的房屋都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以C选项正确。第45条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除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证”外,还需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所以D选项不正确。12.甲县居民骆某因强奸罪嫌疑被乙县检察院起诉到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丙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中,骆某未委托辩护人。其母马某申请法律援助。关于该法律援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无权提出B、应向甲县司法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C、须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D、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根据上述规定,除本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外,其近亲属也可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案中,二审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法律援助申请应向丙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即使经济不困难,也可申请法律援助,故C项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据此,D项正确。13.中国国家电网在巴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开展PPP项目,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有效B.保函根据对应的基础交易的内容,可能构成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C.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紧急情况下止付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应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FQ题的规定》。A正确。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合同示范条款,因此与规则不一致的部分属于当事人的有效约定。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根据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满足“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14.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皖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答案:C,D解析:。《刑诉解释》第36、38条。15.人民检察院对高某侵占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则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什么决定?()A:免予起诉B:撤销案件C:不起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考点】对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正确。16.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权及其实施程序和人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B.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C.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D.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答案:B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1)根据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所以选项B正确。(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所以选项C错误。(4)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所以选项D错误。17.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答案:A,B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14条。18.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选项AB正确。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1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_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20.关于村民会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B、有1/5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答案:B解析: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22条,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应为有1/10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21.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6年5月2日零时许,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一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2)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22.法院审理没收蔡某违法所得一案,下列说法是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全部裁定予以没收B.蔡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C.对于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蔡某的亲属不服可以上诉D.没收蔡某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故A太绝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不是“中止”审理,故B错误。是“近亲属”不是“亲属”不服可以上诉。故C错误。D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E正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选项C、D正确。2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答案:C,D解析: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正确。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B项正确。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到期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故C项错。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26.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2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28.企业破产终结的,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为(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A.自破产终结之日起5日内B.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0日内C.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5日内D.自破产终结之日起30日内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9.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因此本题选A。30.丁拾得牛四后,因向钱某借钱便将牛四质押给了钱某,质押符合形式要件。张某发现牛四在钱某处主张返还,遭钱某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钱某因合同取得质权B.钱某因善意取得质权C.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D.张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牛四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更不能依合同取得,故钱某不享有质权。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此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31.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32.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A项:《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A项正确。B、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乙公司在网站和包装上登载其无法证明存在联系的历史及荣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但乙公司的登载、标注行为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没有损害甲公司的商誉,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陈某注册甲公司,系继承祖业规范使用该商标,且使用时间先于乙公司,所以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后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此外,甲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为“善福公司”,乙公司持有的商标名是“善福100”,所以甲公司注册“善福公司”没有侵害乙公司商标权,C项错误。3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象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釆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4.关于起诉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起诉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驳回起诉C.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本案行政庭审理D.起诉时法院发现其他法院已经就本案作出生效裁判,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答案:D解析:。考查对起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D项正确。35.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独任仲裁员方式的描述,哪项不符合规定?()A、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答案: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仲裁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详解:选项A、B、C中所提到的方式均是合法的。D项中,秘书长无权指定独任仲裁员。36.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8月20日,公司董事长胡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共有8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一是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拟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二是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拟由公司职工王某替换张某担任监事;三是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将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公司。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前述事项。董事会就此作出最终决定。本案董事会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B.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C.董事会决定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D.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答案:A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A正确。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B错误。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C错误。  (4)决定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D错误。37.201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问题: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法理分析】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该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的车损和刘冰的人身损害的不同在于受侵害的主体不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两个诉讼的原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桑塔纳汽车的所有人,而后者是受害者本人刘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刘冰虽然只有9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影响他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运输公司。《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肇事司机运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导致纠纷,应当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5.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意见》第1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合同原来约定的送货地为甲市A区,但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实际的履行地,即将货物送到了甲市E区,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甲市E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牢记法条对此的规定。《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本案中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对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并无影响,只是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应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承受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7.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调解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而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灵魂,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该新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本案中法院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应为非法。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的对象,具体来说,是调解书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调解书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三苗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不予受理。38.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解析:。射幸合同,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是否给付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故其属射幸合同,A当选。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B当选。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C当选。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要物合同于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D当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4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已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B、对涉外合同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故D选项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42.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B.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C.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不必补偿答案:D解析:选项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3.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许可答案: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区分【详解】A选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强调“暂时性控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及行政法原理,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C选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D选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本题应选B项。44.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律部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适用的目标;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A项,《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同属民商法律部门。是否属于“基本法律”,关键看制定机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由全国人大制定,故均属“基本法律”,A项表述正确。B项,“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故B错。CD表述正确。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指的是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后者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即本案中的判决理由,为什么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的证成。这一判决主要是考虑法律的安定性(探望权实现的可预测性)和合目的性(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要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陷阱】《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否属于基本法律,最重要的判断方法是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非基本法律。注意,不能只看修改机关,虽然,全国人大修改的为基本法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可能是基本法律,也可能是非基本法律。不少考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比较熟悉,误以为其为非基本法律,在这个题目栽了跟头。另外,立法保留事项一般均制定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为“民事基本制度”(立法保留事项),也可以据此推断其应为基本法律。45.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46.在不动产多重买卖、多重租赁和动产多重买卖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丙占有了该套房屋,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应支持丁的所有权B.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丁对该车的所有权C.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房屋,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应支持丁的承租权D.甲的一头耕牛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耕牛,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耕牛的所有权答案:A,D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房屋所有权买卖,依照房屋所有权买卖规则,以登记过户为所有权转移标志,故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属于特殊动产买卖,依据特殊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本题C选项属于房屋租赁,依据房屋租赁规则,应支持占有承租人的承租权,故C选项错误。本题D选项属于一般动产买卖,依据一般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47.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大同出版社可从周琳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元。A.600B.500C.3000D.2500答案:B解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题中周琳每月可扣除的部分=3000×20%=600(元),3000-600=2400(元)<2500(元),应按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琳工资,所以周琳最高可扣除3000-2500=500(元)。参考教材P324。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不同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司法部规章与公安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后颁布的规章答案:B,D解析:B、D考点:法律渊源冲突规则讲解:A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故不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9.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是否知道法律,不影响该人是否享有权利,故A项说法错误。知道自己权利的人,未必知道整个法律体系,故B项说法错误。权利是法律的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法律除了权利外,还有权力、义务、责任等,故D项“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表述本身是错误的。在排除了A、B、D的情形下,本题只能进C。5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D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据此,自治区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而自治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故A项错。《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不得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故B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据此,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二者之间无变通之说,故从这个意义上,B项也是错误的。《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自治条例不得对宪法的规定作变通,故C项“自治条例可以……对宪法……的规定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D项对。5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共用题干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导致其效力终止的唯一原因C: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源自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的规定D:滥用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的独立理由答案:C,D解析:【详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D选项错误。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A选项错误,因为成立只是符合成立要件,仅仅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是存在的,并不一定符合生效要件,可能成立之后无效。B选项撤销该具体法律行为使其效力终止,还可能因为法律修改、政策变化、情势变更等基于合法的撤回、收回、关闭、停止的原因而使其效力终止。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3.★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査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髙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C解析:。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査。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需要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哪些?()A.张某(女)正在哺乳自己6个月大的女儿B.陈某年届80岁,但身体仍很健康C.李某刚过18岁生日,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D.孙某15周岁答案:A,B,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55.清末负责第一部独立商法典制定的是、()A.商部B.北洋大臣C.工商部D.宪政编察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商事立法。清末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奉此上谕,随即成立的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答案: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58.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只能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项正确。60.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61.某镇政府与农民甲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余下款项。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62.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选项A不符合前述第7项之规定,故不正确。选项B、C均加重了诈骗罪的刑罚,不符合第3项之规定,故不正确。虽然选项D维持一审判决的做法并不恰当(对盗窃罪的处理不当),但就上诉不加刑原则并无违背,故可选。63.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确定的基本权利的界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在我国,公民合法地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B.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使言论白由时要遵循社会公德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国家建立健全相对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超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答案:A,B,C解析:。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65.张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将企业的部分设备卖给周某,其他合伙人对此表示反对,张某辩称出卖的设备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张某的说法和做法合法与否?()A.合法,张某处分的财产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B.合法,作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应该有处分权C.不合法,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的转让无效,周某应返还该部分设备D.不合法,因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周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设备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66.甲因离家出走被依法宣告死亡,甲父死亡,其遗产为甲之兄弟继承。15年后,甲回,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对其父已被继承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A.享有,但其继承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B.享有,其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20年,故应受法律保护C.不享有,在继承开始时,甲被宣告死亡,丧失继承人资格D.不享有,因其离家时间过长未对甲父尽赡养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甲返回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其作为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得以恢复,未尽赡养义务不能作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继承权诉讼时效为20年。本题正确选项为B。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答案:A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68.下列机关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有、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C、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43条。69.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并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08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70.(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答案:解析:本题围绕肖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展开,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引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肖某作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因工伤问题与甲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肖某可以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肖某和甲公司之间应分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肖某是原告,其主张的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相关费用。对此,其应当就自己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并对请求支付的费用和自己工伤的事实出具证明。甲公司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等。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肖某可以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用申请先予执行,因此时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故肖某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的请求,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即本题的B区人民法院。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迟迟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故肖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甲公司以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才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6.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最后一问通过评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考核《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如: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行为等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执行。4.(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71.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72.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9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3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项正确。该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项正确。73.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中国从事安装设备及调试工作,在中国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4000元B.5650元C.9650元D.10250元答案:A解析:。以《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为依据。崔先生只就其取得的中国彩票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发放的工资因其连续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而免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税金额为20000x20%=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00元。故A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错误。74.某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甲签订一劳务派遣合同,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做法,下列错误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B.劳务派遣单位提前收取了劳动者的培训费用C.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不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无工作,应同样支付与平时一致的工资D.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AC项错误;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项错误;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D项错误。75.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答案:B,D解析:。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76.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2015年)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7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为如下三种情况、(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对此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解释为有权解释B、该解释为立法解释C、该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需进一步明确界限”问题所作的解释D、该解释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答案:A,B,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6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项错误。7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A.犯罪集团中所有的首要分子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D.聚众犯罪中所有的首要分子答案:A,B,C解析:在有的聚众性犯罪中,如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就不能被认为是主犯,因为这种聚众性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编辑擅自改变了作者的署名,显然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变了原作特意的构思,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故A、B、C项正确。本题中的作品是受出版社约稿进行的创作,说明作者必然会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书,书店通过出版社获得图书进行销售,不侵犯作者的发行权,故D项错误。80.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81.下列关于仲裁中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案件先行调解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仅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C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D.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结果制作判决书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A、C两项都正确。在民事诉讼中,除婚姻案件以及简易程序中的部分案件,法院可以先行调解外,对于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调解,B项正确。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也只能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该调解书进行上诉或者再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D项错误。82.郑某故意杀人等罪郑某,男,36岁,中国人。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问题】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答案:解析: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8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推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去,并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84.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85.根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有?A.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C.北京甲公司与南京乙公司在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D.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丙公司发生分立,双方协商解除该加工合同答案:A,B,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理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如果以书面形式改变争议解决方式,则意味着放弃原有仲裁协议,则原仲裁协议失去效力,因此,选项A是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选项B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所约定的北京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因此,选项C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故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BC。8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承认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87.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A、C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88.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或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9年。甲服刑7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此,法院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B: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4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故意伤害罪,并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即使这样,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会超过20年C: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3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放火罪、爆炸罪、强奸罪、绑架罪四罪,但法院只判决放火罪10年、爆炸罪11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7年后,发现强奸罪、绑架罪,法院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绑架罪有期徒刑9年。法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刑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就是丁应当最后执行的刑期答案:A,C,D解析:A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而不是“先并后减”。B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应“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4年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与判决的刑期一致,不会超过20年。C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故对丙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可能执行(3年)。D错,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而非20年。89.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的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些规律主要表现在下面哪些方面?()A.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B.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C.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律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D.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答案:A,B,C,D解析:。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91.下列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内地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B、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一律全免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黄某于2001年在珠海犯诈骗罪,后逃至澳门,2004年因某一合同违约纠纷案赴珠海作证,逗留15天,在此期间,不得因前述诈骗罪对其起诉、羁押D、台商王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答案:C解析:【考点】区际司法协助。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该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第21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所以,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D项错误。9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债权让与的有( )。A.甲在超市购物,用其建设银行的卡结算购物款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选项A属于支付转让型债权让与;选项D、E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让与。选项B、C属于债务承担。93.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94.共用题干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95.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15年)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96.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97.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限度和范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B.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发生任何纠纷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D.双方当事人有权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答案:C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预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换言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畴,选项八的说法错误,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民诉法予以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选择申请撤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审限由法律规定,若延长须院长批准,当事人无权合意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98.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A,C,D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99.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万,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75万元的冰箱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大中公司指示达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冰箱交付给大东公司,因为大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达西公司将该批冰箱扣留。关于达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解析: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大东公司与达西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达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并且大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冰箱的交付,冰箱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大东公司。同时,由于了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万元,并且达西公司基于经营活动依法占有应交付给大东公司的冰箱,虽然冰箱和100万元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达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冰箱。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达西公司不享有自助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100.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定案根据B.鉴定人忘记在鉴定文书签名,事后作出说明的,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法院应当决定重新鉴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故,A、B项错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项正确。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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