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法院系统)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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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法院系统)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09年)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属于给案情但不设置具体问题而让考生自己进行分析的题型,相对提问式题型来说比较难以作答,“分析案情并给出处理意见”,要求考生回答的内容全面准确。这就要求考生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具备娴熟的答题技巧。遇到此类题型,考生可以先快速阅读一遍材料,掌握大概内容,然后再认真阅读材料,对行为人的行为逐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判断。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乙提议实施“偷或者抢”的共同犯罪时,遭到了甲的拒绝,据此可知,二人并未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后,乙对甲实施的抢劫、抢劫行为均不知情,“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时谎称“借来的”,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2.关于甲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甲在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甲为了防止丙报警而将其杀害,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甲再次回到丙家后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不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即不另行构成盗窃罪。对于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的行为,许多考生认为甲构成脱逃罪,但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被依法关押”,但在本题中,甲只是被拘传,未被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关于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案中,甲因存在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因此,甲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跑,遭通缉后又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关于乙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乙的犯罪提议被甲拒绝,二人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后甲实施的盗窃、杀人、抢劫等行为,乙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乙告知甲打开保险柜的方法,以及保管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因甲未告知实情,乙并不知道甲是要开启丙家的保险柜,也不知道“储蓄卡和身份证”是甲犯罪所得物。因此,乙在主观上既无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无掩饰犯罪所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乙利用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其储蓄卡密码并消费的行为,依法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示】《刑法》中的转化犯罪1.转化为抢劫的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二百六十九条]基础犯罪必须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手段必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2.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七条](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八条](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八十九条](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百九十条之一]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B项则视义务为第一性,置杈利于次要地位,颠倒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关系,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3.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答案: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了证据法学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A项中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甲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A不选。B项中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同样不能作出有罪认定,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项中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犯罪主体这一要件要无法查清,未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D项中虽然无法确定是打伤丙的是谁,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不要求犯罪结果,故只要证明两人均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之行为即可,现足以证明两人均向丙开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之定罪标准,故D为正确答案。@##4.2009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套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A.如凯胜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则凯胜公司与丁的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乙的同意B.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C.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不论后者是否同意转让,房管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丙可以要求凯胜公司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D5.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不予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案件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与仲裁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仲裁,当事人就此约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的,此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提出异议,不得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6.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同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7.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8.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的有?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乡长可以不由设立该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是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C.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等组成D.乡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5年答案:B9.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案:C,D解析: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无权代理则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本题中,甲根本没有授予乙出租房屋的权利,因此,乙出租甲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因此,A错误,D正确。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须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本题乙的出租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因此,B错误。10.《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唐律》“礼律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B.《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C.《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策略思想。D.《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据此,AC选项均错误。D选项明显错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重视刑罚的价值,主张重刑主义,与《唐律》和西周的法律思想迥异。11.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D、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答案:C解析: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审查权力机关,故A项错。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项错。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故D项错。12.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无论处于一审程序还是针对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中,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此时原告撤诉,一律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直接由一审法院处理撤诉问题。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错误。13.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陈某弟弟因靠陈某扶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为正确答案。1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对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15.(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业。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万元,由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6年7月15日,甲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对此乙、丙并不知情。此后,服装贸易销量稍有下滑,乙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甲、丙提出自己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隔年2月,丙因移民缘故,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关于乙所提出的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甲、丙的一致同意B.转变后,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身份可以不变C.转变后,乙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转变后,乙仍可以就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答案:A,C,D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在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就不能再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16.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是、()A、国务院总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民主党派负责人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17.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故C项错误,D项正确。18.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B.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答案:B解析: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19.关于宪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答案:A解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此A错误。20.曹某因泄私愤于某日晚潜入李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熟睡中的李某,致使李某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毁容。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县检察院审査后认为,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为此,正确的做法是:()A.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检察院的公诉权统一行使。根据《高检规则》第362条第1款、第2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査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本案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适用上述规定。21.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享有抵押权,因为他已扣留了房产证B:张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现抵押权C: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可直接行使抵押权D:抵押权不成立,但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为张某设定了一项权利质权答案:B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抵押一章也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对不动产的抵押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故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这并不受在该房屋上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影响。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所以A、C两项不成立。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所以D项错误。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B项正确。22.在赵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下列侦查措施,哪一项是不恰当的?()A.对可用以证明赵某无罪的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B.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赵某C.查询、冻结赵某父母的存款、汇款D.经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交与扣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42条的规定,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不得查询、扣押犯罪嫌疑人以外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承揽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4.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25.共用题干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揭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7.共用题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B、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C、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担保D、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答案:A,B,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8.★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下列关于这句话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完全依赖于社会,只是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发展B.法律是社会实践长期积累的结果,社会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渊源C.法律的变化、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同步D.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不大答案:B解析:。29.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2011年)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解析: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根据上述阐释,本题应选D。30.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3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有(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C.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D.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答案:A,B,D解析: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2.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的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不正确。在选项B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虽然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的钱财,但是由于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乙不属于事后受贿的情况,不成立受贿罪。B项错误。选项C,基层法院法官丙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本题的选项应为AB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有:()A.某县政府拒绝向张某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张某提起诉讼B.李某向某市政府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的市政府公报,遭到拒绝向法院起诉C.甲公司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乙公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D.孙某认为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向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C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不受理。34.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35.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答案:B,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诉讼及其保护范围【详解】《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但在起诉时并非当然应该提供。所以,B项正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变更其权利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D。36.关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B、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D、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383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9、82条规定,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判决。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假释考验期期满,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如果发现漏罪,只处理漏罪即可。37.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A:江某B:李某C:李某和江某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不认为犯罪B.不负刑事责任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D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3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4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41.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42.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4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44.某法院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张某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45.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270条。46.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假定条件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假定B.行为模式是指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是不可以省略的D.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答案:C解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均可省略,故选项C表达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48.中国甲公司作为卖方与西班牙乙公司订立了出售一批钢管的合同,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交货地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卖方有权自由选择在何处交货B.如果该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C.如果该买卖合同并未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合同约定卖方应当交付买方在卖方某一特定仓库检查并认可过的一批钢管,则卖方应在该特定仓库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D.只要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卖方就应当在其生产该批货物的工厂交货答案:B,C解析: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公约》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本题BC正确,当选。49.甲、乙夫妇因9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详解: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干扰,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50.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项中的“经营性墓地”不属于第2项中的公益事业用地,更不属于其他项规定的用途,不能申请划拨,故A项做法违法,当选。B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据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是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故B项做法违法,当选。C项:《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据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做法违法,当选。D项:《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D项做法违法,当选。51.《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下列关于国家军事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家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制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可以略有差异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对国家主席负责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军委主席无法履职时,由国家副主席代理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军事委员会。《宪法》第93条、第94条。5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工资5000元B、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C、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D、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答案:A,B,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ABC三项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5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管辖表述正确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B.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D.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4条。55.某夫妻均无父母,也无子女,男有一弟甲,女有一妹乙。该夫妻同死于一次事故,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夫之遗产由甲继承B.妻之遗产由乙继承C.夫的遗产由甲和乙继承D.妻的遗产由乙和甲继承答案:A,B解析:。在同一亊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弟弟,妻子有继承人妹妹,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56.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仲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57.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D5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万件羽绒服,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购买羽绒服后,甲公司即将羽绒服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此次销售成功可以获利50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羽绒服,而是购买了1万件棉服,甲公司不能按期向丙公司交货,必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但是乙公司购买的棉服是当季紧俏服装,甲公司将棉服销售后,获利1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B: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和应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C:乙公司不必赔偿甲公司的损失D: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全部损失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购买棉服的报酬答案: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违约责任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不仅赔偿实际损失,还需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的损失额55万元,但是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获利100万元,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损失,因此乙公司不必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所以C选项正确。59.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60.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61.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公民利奥于2014年在甲国因走私被警方追查逃至乙国,于2015年在乙国故意杀人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中乙两国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引渡请求B.如乙国不作出互惠承诺,我国将不会接受其引渡申请C.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乙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如乙国将利奥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依我国《引渡法》第10条,请求国的引渡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A错。依第15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B正确。依《引渡法》第15条明确要求其“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否则,我国不会接受其申请。依《引渡法》第16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C正确。依第14条,如中国同意,或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之日起30日没离开请求国的,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可将其再引渡给第三国,D错。6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C63.郭某经批准,在路旁搭建一临时修理部。后其未经批准,将其改造为水泥楼房。城管所发现后两次限期拆除,郭某均不予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吕某、关某见此情形,于下班时间将其强行拆除,致使郭某屋内许多电器被损。郭某不服,要求城管所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查看材料A.应由吕某、关某赔偿B.应由城管所赔偿,因为吕某、关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C.应由城管所和吕某、关某二人共同赔偿D.应由城管所赔偿,因为城管所工作人员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详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权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的案件当中,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根据《行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当中,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重新登记的决定不是行政裁决,故田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A不当选。县公安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县政府应当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故正确答案为D。65.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6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万元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答案:B解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67.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A、B、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A、B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2项的规定,正确;C项与第3项不符,错误。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故D项正确。68.刁某花3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13岁幼女欲做妻子,不久女孩的哥哥领公安人员前来解救,在当地派出所工作的刁某的远房亲戚贾某闻讯后暗中通知刁某逃走,刁某未予听从。在公安人员到达时,刁某纠集金某、王某等十几名村民对公安人员进行阻截,其中金某将一名公安人员打成重伤,王某将另一名公安人员打成轻伤。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其阻碍解救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B:贾某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C:金某构成妨害公务罪D:王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242条的规定,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贾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贾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金某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69.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70.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A: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D: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这名代表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所以A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只需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不需经其同意,所以D选项不正确。71.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中的植物检疫机构B.《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中的公安派出所C.《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中的税务所D.公安局发文规定:“授权水上派出所可以对水上治安违法行为人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中的水上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选项ABC中的《植物检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法律法规,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都是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公安局的发文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只能是行政委托,水上派出所是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7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B.债务人C.提存单位D.国家答案:A解析:知识点:提存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73.县公安局以甲某(已怀孕)卖淫为由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甲某逾期未交款。县公安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某的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B:该罚款决定必须是合法的,县法院才可裁定准予执行C:该罚款决定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县法院就应当裁定准予执行D:县公安局可以按日加处150元的罚款答案:A,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没有明显违法情形,法院即可裁定准予执行。《行诉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的,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这就意味着,若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法院也是裁定准予执行。故B项错误,C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据此,D项正确。74.下列对于不作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问题B:甲男与乙女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发誓二人永不分离,后甲男遇到丙女后,提出了与乙女断绝恋爱关系。乙女认为自己已以身相许,所以坚决不同意,并非常正式地提出,如果甲男抛弃自己的话,就自杀。甲男仍执意断绝关系,乙女亦自杀以示抗议。甲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某主动提出带邻居8岁的小男孩出去游泳,并向邻居保证其安全,但在游泳过程中因疏于照顾致使小男孩淹死。甲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其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D:甲某是一私营企业的经理,某日在收到税务局纳税申报通知以后,即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少交8万元税款,属于不作为犯答案:B解析: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A选项是对不作为犯罪方式的正确表述。而B选项中,甲男没有防止乙女自杀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甲某的义务来源于其与邻居达成的照顾小孩的协议,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某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以达到逃避缴税的义务,因此,甲某属于不作为犯。75.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12个月的省(区、市),可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 )答案:错解析: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76.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7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予以规范。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答案:B解析: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所以,选项B正确。78.夏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所实习一年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执业律师资格遭到拒绝,夏某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则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判决确认市司法局不作为违法B.判决撤销原行为C.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可见,C项正确,ABD项错误。79.材料一: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材料二:因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构成强奸罪,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邪教组织“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于10月3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15万元。材料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于2014年5月14日至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了以“坚守中道,远离极端”为主题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与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人、知名阿訇、毛拉等100余名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共同阐释了伊斯兰教所蕴含的爱国、和谐、团结的中道思想,批驳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歪理邪说,强烈谴责了暴力恐怖活动。并通过了《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倡议书,号召广大穆斯林群众坚守中道、正信正行、抵制极端。1,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2,人权是现代法治理念永恒的主题。请谈谈你对法与人权的看法。答案:解析:1,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1)宗教对法的影响:①宗教可以推动立法: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③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2)法对宗教的影响:①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②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③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法律以及教育等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④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2,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1)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存在。(2)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3)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4)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①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②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80.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C、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D、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选项错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C错误,公约25条第2款规定: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D选项正确,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81.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该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问题: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1/3,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3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罚则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罚责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手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82.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人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运保险和《海牙规则》。A项,装卸过程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A项正确。B项,本题中因船长过失触礁,触礁造成货物损失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B项正确。C项,根据《海商法》第243条,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价跌落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C项错误。D项,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D项正确。83.马某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抢劫罪,同他一起被指控的还有谢某某。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的辩护律师黄某,提出要向被害人收集一些材料。身为某公司职员的谢某某的哥哥谢某,由于被谢某某委托为辩护人,因而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要向被害人所提供的一名证人夏某收集一些材料。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B: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需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C: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D: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不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辩护律师不可以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因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C。8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B.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C.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在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包括,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生效答案:B解析: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但政府并非是权力机关故A选项错误;②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③自治地方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并没有民族乡。故C选项错误;④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要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D选项错误。8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B.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C.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D.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答案:D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3)选项C: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4)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86.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大与陈小是多年的朋友,一年前,刘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小借了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大并未如约偿还陈小的借款,陈小的律师朋友告知其不仅可以起诉刘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刘大发出支付令,有关陈小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陈小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只能起诉,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B.刘大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15天后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C.陈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对该笔债务起诉刘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向刘大发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刘大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支付令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对于支付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87.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司机在本案中是执行公司的职务,并非个人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8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依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因此,甲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依法只执行有期徒刑。乙的有期徒刑和管制,数罪并罚,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故A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于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先并”是6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仍然是6年,“后减”的结果则还需执行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先撤销假释,对新旧两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后并”即2年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结果是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故D项正确。8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审定B.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C.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改变和调整D.起草行政法规时,对涉及的有关管理体制问题,起草部门应经深入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答案:B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14、35、36条。90.下列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A.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B.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各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C.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答案:A,C,D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0~13条。91.★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参见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7、11条相悖。92.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93.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D.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答案:A,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94.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存在,隆裕公司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在张妻提出的下列赔偿请求中,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要求支付张妻抚慰金3万元B.张妻住院期间聘请一名护工,支付的陪护费1000元C.张妻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D.老张是出粗汽车司机,送其妻住院治疗误工损失3000元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解析I《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A、B、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D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95.某公共场所发布规定“禁止带狗进人”,一人带熊前来被拒之门外,遂以自己所带的是熊而不是狗提出抗议。该人对于规则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方法?()A.目的解释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D.文义解释答案: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解释。96.案情: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收受赵某财物(查实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曾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曾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经查,谢某还以万嘉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谢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谢某10万元报酬。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1.谢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曾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曾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4.曾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5.李某销售塔位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6.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谢某与境外的朱某共谋,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并转寄给枪支、弹药的实际购买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2.曾某、李某等买家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买进或卖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因此,曾某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曾某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来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利用的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还构成受贿罪。4.曾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5.李某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销售投资型公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不属于刑法中所称的“国家规定”,因此,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选项D错误,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98.★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权的说法哪些是恰当的?()A.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大,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D.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意义答案:B,C,D解析:。人权与法律权利不同,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并非所有的人权内容都经过了法律化,因此,人权的内容要大于法律权利的内容。但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权利会随着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状况以及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变化而得到扩充,从而逐渐地靠近人权的内容。当然,人权本身也是处于不停的发展变化之中。故A项不正确。99.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选项B正确。《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李莎的父母定居在中国,李莎虽出生在外国,仍具有中国国籍。100.共用题干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甲的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不正确的有: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检察院不可以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B.法院作出诉前保全后30天之内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自动解除C.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撤诉的,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告知另行起诉D.二审当中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答案:A,B,D解析:诉前财产保全依原告人申请而进行,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人,因此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作出保全之后的15天之内没有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二审当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能调就调,调不了另行起诉。4.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6.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7.共用题干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必须经何法定程序?()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村委会讨论决定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解析:【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8.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9.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李梅与中国公民徐刚系夫妻。2012年3月,徐刚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A市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12年5月8日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市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梅的该申请,并于2012年5月20日向李梅送达了裁定书。李梅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2012年6月18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李梅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李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B:李梅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C:李梅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D:李梅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所以选项A错误。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间里,递交书面上诉状,其上诉均为有效。所以选项B是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选项C错,选项D正确。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莉法》第25条、第27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在9月5日的交易中有贪污行为,9月20日全体合伙人大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于9月25日送达于某,该次大会上,全体合伙人还一致同意吸纳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并修改了合伙协议,因为正处于业务旺季,本企业在9月3日、9月15日、9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三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负有付款义务。对于该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于某应当对9月3日、9月15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于某对9月3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15日、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于某应对这三项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赵某只对9月24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退伙与入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49条、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即本题中于某于9月25日退伙。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A、B、D三项错误应选。12.下列关于业主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C.业主人数较少的,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小区业主大会。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两项指标都不是过半数即能满足。13.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项理解正确?()A、此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D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各种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基础,是对法律规则具有本源性、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没有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法律规则,而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原则。法律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是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三是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A、B项理解是不正确的,D项理解是正确的,同时该条原则的内容反映的是法的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而不是法的正义价值,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14.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A、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D、30名立法会议员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答案:B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B项情形下,行政长官必须辞职。1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A,B,C,D解析: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17.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章。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先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未列入不得制定B、起草该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选项B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选项C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选项D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需经过人民政府审批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答案:B,C,D解析:考查处置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的法定情形。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C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D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据此,BCD选项的表述是符合题意要求的。19.A城的甲公司因生产规模日增,于是在B城市设立一家子公司乙。乙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乙公司破产。经过清算,乙公司对外负债1800万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甲的货款900万元。对于该笔债务,下列相关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B.甲公司有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D.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的民亊法律责任。作为母公司甲同样是债权人,故甲有权申报债权成为自己子公司的债权人,而对于乙的债务甲无义务承担清偿责任。20.关于辩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作为其辩护人B.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逮捕的时候,可以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大学法学教授徐某作为周某的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拘留羁押,其姐姐代为委托刘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上述内容是关于委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辩护的规定,A选项中在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而不是律师,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选项B中为“可以告知”,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内容是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规定,C选项中指派大学教授的做法错误,应当指派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21.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22.王某与李某同在某条街道开餐馆,二人相邻,因李某生意红火,生意惨淡的王某心生嫉妒,遂于某日命自己的伙计丁某趁人不备潜入李某的餐馆操作间,将一瓶毒性很强的敌敌畏洒到备好的菜品原料上,后因李某餐馆的厨师闻到异味,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未遂B.丁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既遂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D.丁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23.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2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授权给行政法规来设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27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应邀请”说法错误。该法第97条第(5)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该法并未授权地方各级人大撤销本级政府规章的权限,故D项错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26.★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答案:B解析:。本题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了价值评价,所以为辩证推理,而归纳和演绎推理则是形式推理。27.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28.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筌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29.共用题干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刘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张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终结诉讼B:驳回上诉C:不予受理上诉D:中止诉讼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30.下列哪方面的情况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其他均符合法律的规定。31.共用题干甲和乙都在某酒店住宿,某日在酒店餐厅发生争执,进而动起手来,甲用水果刀将乙扎伤,乙当场死亡。酒店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将甲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侦查人员到达酒店以前,该酒店应当:()A:酒店保安应将甲先行抓获等待侦查人员的处理B:保护好犯罪现场C:先行对甲进行讯问D:对甲的房间进行搜查答案:A,B解析:【考点】单位和个人保护现场的义务和侦查权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酒店有义务维护其范围内的顾客的生命安全和秩序,对于违法者可以抓获并及时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不能自行讯问和进行搜查。本题正确答案为A.B。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勘验、检查的程序和扣押的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可见,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见,D正确。本题应全选。【考点】拘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而无需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D。32.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25条。33.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是:()A.全国人大主席团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一个代表团D.20名代表联名答案:A,B,C解析:考查全国人大议案提出的主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因此,D选项错误。34.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红光公司和燕南公司就合同纠纷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燕南公司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00万元。而红光公司急需该笔货款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B.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C.红光公司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决D.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执行该裁决而无需红光公司的申请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讲解:根据《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35.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36.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在甲乙债务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甲为避免加大与邻居乙的矛盾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告知其本案不可以调解,但甲乙可以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B.小璐和小亮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结案、小亮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法院告知其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不必转化为判决书C.A与B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告知其二人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D.金老汉起诉要求邻居安老汉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碍于邻里情面,安老汉答应除给付赔偿外,还承诺向金老汉公开道歉。因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该协议无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调解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调解协议是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和第194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无需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D项错误。3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38.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A.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B.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C.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D.对李某应当予以释放答案:B,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己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本案中,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钱某被判处缓刑,法院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B选项正确。孙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C选项错误。李某被判无罪,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D选项正确。39.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 )。A.普通管辖B.特别管辖C.指定管辖D.协议管辖E.共同管辖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40.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2016年9月1日,出租人范某以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为由,将承租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房租共计21000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收到范某的起诉状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记载了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B.范某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告的姓名,未提供被告的住所等信息,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若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D.若法院立案后发现范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最新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选项A和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42.★★美国国会宪法修正案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有、()A.“权利法案”B.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法案C.关于总统选举的修正案D.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国会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加条。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13条至第15条法案;20世纪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C项不属此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43.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下列选项中,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 )。A.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无效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44.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两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丁有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偾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亊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C、D项错误,满足题意。45.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凌晨2点便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意表示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详解: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因乙与邻居打麻将,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项当选。46.下列关于犯罪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犯罪行为要具有刑事违法性C.违法的行为不一定犯罪D.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答案:A47.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48.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错误。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B错误。乙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故C错误,D正确。应选D。49.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条规定,本题的答案为D。50.音乐剧作家甲和乙是好友,乙曾赴新疆采录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甲以乙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音乐剧《楼兰传说》。甲在编剧过程中,曾多次借用乙采录编辑而成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使用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该剧完成时,正逢甲的女友丙生日,于是甲在剧本手稿封面写上“谨以此剧献给丙”。丙是丁剧团的歌剧演员,对该音乐剧大加赞赏,于是决定表演该剧。彩排过程中,丁剧团对彩排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作为培训新人的资料使用。对于上述事实,下来说法正确的是:()A:甲复制乙采.录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B:乙对收集的民间艺术不享有著作权C:甲“谨以此剧献给丙”的题词意味着将著作权全部转移给丙D:丁对丙的彩排进行录音录像应当经过丙的许可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甲未经乙许可,复制乙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因此A选项正确。但是乙对民间艺术本身不享有著作权,B选项正确。甲的题词只是表明该剧是为丙而作的,但是并没有转移著作权的意思表示,因此C选项错误。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丁对丙彩排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经过丙的许可,否则侵犯了丙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的权利,D选项正确。5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B.体育单位C.特种工艺单位D.兵工厂答案:A,B,C解析:《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材P316。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5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fi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童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4.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答案:C解析:【考点】公证业务范围【详解】依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C项属于公证的范围,B、D显然不属于公证的范围。A项虽然属于公证的范围,但对于提供虚假涂改的材料的不应当办理公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55.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法律尽管是为未来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也可能滞后社会发展需要;法官的判断尽管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总是滞后的,也可能对未来具有引导作用,故A项错误。法官判案时并非一律选择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故C项错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故D项正确。5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7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A,B,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C项正确。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故D项错误。57.行为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A.甲在看守所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B.乙在监狱服刑期间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的C.丙在劳改农场服刑期间殴打其他的服刑人员D.丁在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殴打、虐待其他的被监管人员,导致被虐待人自杀的答案:B,D解析:详见《刑法》第315条。构成本罪须“情节严重的”。58.《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答案:A,B,C解析:《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59.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宪法的作用【详解】宪法是母法,一般在其中都对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有大致反映,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都是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目标,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是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制度和最基本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基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这些正是一国立法的统一基础,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职权,并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宪法作为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可能在其中规定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因为一国的立法体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一国的具体立法规划则需要根据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立法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详加考虑后才能做出,这样的工作一般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担任,如我国全国人大每年都会有一个比较详细的立法规划。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60.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入外债管理的有()A.境外借款B.境外发债C.国际融资租赁D.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答案:A,B,C,D61.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62.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63.甲国人迪亚来上海进行商务谈判并进行考察,迪亚在中国工作之余骑自行车误撞了一位老人,受害人提起了赔偿诉讼,依中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如迪亚在其在中国的友人家留宿,也应在人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B.只要迪亚误撞老人涉诉,则中国边检有权阻止其出境C.如迪亚在中国商务考察后,认为较有工作前途,则可直接留下工作D.如迪亚后因申请取得了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之后再申请人境签证时可优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A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B错,依该法第28条第2项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必须是法院决定不准出境,才不能出境。C错,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如非工作签证,则不能工作。D错,依该法第22条,如迪亚取得了永久居留权,则属于免签的范围。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65.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解析:【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6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未满八周岁的自然人B.聋哑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限合伙企业D.智能人形机器人答案:A,B,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在我国,民法法律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等)。因此选项A、选项B、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选项D不属于。选项A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7.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68.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69.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70.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71.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B,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详解】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仲裁机构、仲裁地均为中国,故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故选项C正确,D错误。72.关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B.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当予以赔偿C.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对申请人予以警告D.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有关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知识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有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73.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行政拘留虽然不适用听证程序,可是,本案中刘某被并处3000元罚款,超过了可以组织听证的2000元罚款的数额,刘某有权仅就罚款的数额、事项,提出听证请求。B选项错误。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D选项错误。74.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75.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7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BC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以购买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所以偷窥邻居生活的,是对邻居生活隐私的侵犯,却不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故A项不当选;BC项都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出售,成立本罪。故BC项当选。D项,高价转让也属于出售,但是信封上的内容已经是50年代的内容,距今60余年,由于社会变迁,根据信封上的姓名和地址很难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当今信息。即使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也是写在信封上被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故D项不当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单位名称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从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20年D.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最长可在5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A项正确。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故B项正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M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故D项正确。78.甲和乙结婚后因为乙经常夜不归宿,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得知乙准备将小孩送往国外,于是甲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乙不得将小孩送往国外。关于甲的这一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于甲的保全申请与财产无关,故法院应当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在作}H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甲提供担保C.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依甲的申请而裁定保全D.如果本案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B,C,D解析:考查行为保全。本案中的情况属于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故A项错误。79.下列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B.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C.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与国家的关系。D选项错误,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80.甲系未成年人,甲的监护人乙因法律规定成为其代理人。乙的代理属于( )。A.法定代理B.意定代理C.委托代理D.授权代理答案:A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种类。我国《民法总则》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监护人因法律规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1.李某拖欠个人所得税税款1万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然拖欠。后税务机关得知李某放弃了对张某到期债权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B.税务机关可以自己行使撤销权,不必通过诉讼程序C.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D.税务机关可以不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撤销权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82.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査D.因为公证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83.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答案:C解析: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应当进行把握。A:私自开拆邮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选项中的情况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盗窃罪。B: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D: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也属于有价值的公私财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仅仅盗窃这类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84.以下所列选项哪种情形属于犯罪中止?A: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在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B:某丁趁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际,闯进陈某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陈某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某丁闻听,恐陈某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某赔礼后走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D: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某甲以为被人发现,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判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主要看停止犯罪的动因主要是来自行为人主观自愿还是客观情况不得已。本题中,D选项属客观不得已情况,A、C选项属既遂后的悔罪表现,B选项中行为主观自愿的成分较大。85.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答案:解析:(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86.共用题干陆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10年5月1日到柯益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其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情况。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非常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陆某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晚上陆某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洪雅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次日,陆某向柯益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陆某购买柯益公司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101、202、303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是:()A:可撤销的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未定合同D:有效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87.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成立走私犯罪的帮助犯B: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立聚众淫乱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C: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的,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本行为有独立罪名:放纵走私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故,选项B错误。选项C: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选项C错误。选项D:本行为没有独立罪名,也没有被法条明确列为实行行为,所以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选项D正确。从本题可知:对于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帮助犯。凡是法条有独立罪名的,都按照独立罪名定罪处罚。88.《刑诉解释》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通知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B.庭审的相关事宜C.宣判的时间、地点D.被限制出境的人在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396条对通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是《刑诉解释》中新增条款,应当予以重视。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可知D项也属于人民法院通知事项,但对象不是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而是被限制出境的人。8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9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甲为他人代购毒品,中间不加价的,不属于贩卖毒品,仅是购买者“阵营”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如果数量达到法律要求,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丙与曾某就各自运输的500克毒品没有共同的行为计划,不成立共犯,丙将自己运输完成的毒品交给曾某后,也没有与曾某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丙也就不可能为曾某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D项,丁盗窃毒品成立盗窃罪,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利益;丁贩卖盗窃来的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毒品管理秩序,不再是事后不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91.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曱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9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宪政运动的逐渐深化,宪法的表现形式亦呈多元化趋势。综观世界各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成为宪法的渊源?()A.成文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惯例和判例D.国际条约和习惯答案:A,B,C解析:。考查宪法的渊源。9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94.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时,土地上尚未附着住宅楼。因此,乙银行仅对该建设用地享有抵押权。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32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丁已经交付80%的购房款,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95.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创立大会的职权。A、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因而,A、D选项正确。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并不需要经过创立大会审核,B选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C选项错误。9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通过邮局购买杂志一本,张三有权在收到杂志7日内无理由退货B、李四在某网站购物时填写了个人信息,某网站可以不必经过李四同意而搜集有关李四的信息C、王五在某淘宝网店购物,因为产品缺陷遭受损害,如果淘宝网不能提供该网店所有者的真实信息,王五可以追求淘宝网的责任D、赵六代言某化妆品广告,因为化妆品的质量缺陷使消费者刘七遭受损害,赵六应当与化。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97.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请求乙履行清偿义务以及丙、丁、戊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C.甲请求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及《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主动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请求受偿的法院不予保护。此外,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答案为ACD。98.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故A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故B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故也与效益原则无关。C项错误。在本案,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99.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铝锭生产公司,2007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购买合同,购买乙公司铝材料,用于铝锭的生产,并约定违约金。合同改造过程中,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铝锭价格下降了51%,铝材料价格则并未下降,甲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严重亏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所遭受实际损失的25%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则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法官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酌情降低甲公司的违约金,驳回了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各级法院都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这是法院贯彻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B-法院强行改变甲乙之间合法的合同条款,重新分配双方权利,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C.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也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D.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是法官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表现答案:C,D解析:A项,违约金是否减少,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B项,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而是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一种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合同自由原则。100.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解析:【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2.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关于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B.李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C.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应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D.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张平与王坚二人于2004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9年张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货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张平与王坚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张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1年5月,张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考生要注意分清在当事人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的三种不同情形,其管辖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本题中属于双方都被监禁,且被告被监禁的时间超过1年,因此应当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老杨有一11岁的儿子小杨。一日,小杨通过老杨的手机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小区内玩耍,由于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久,控制不当,将同小区刘某的阿斯顿马丁跑车的倒乍镜撞掉。因赔偿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现在欲提起诉讼要求老杨和小杨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应当将ofo公司作为被告B.刘某应当将小区物业作为被告C.刘某应当将小杨作为被告D.刘某应当将小杨和老杨作为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考查被告的确定。《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D项表述正确。5.关于发回重审制度,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一审法院对17岁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被告人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由书记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判不合法,决定再次发回重审C.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实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遂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D.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量刑过轻,于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应发回重审,所以A项正确。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次数则没有次数限制,所以B项正确。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直接改判,所以C项错误。不得以加重处罚为目的发回重审,所以D项错误。6.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此生活费发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B.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D.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8条。7.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8.万里公司委托七彩印刷公司制作宣传册1000册。后七彩印刷公司按期完成宣传册的制作,但经万里公司查验,其中的100册存在大量字迹不清、图片模糊的问题。对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万里公司有权要求七彩印刷公司重新制作全部的宣传册B.万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C.若万里公司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七彩印刷公司可以留置宣传册D.因仅少数宣传册存在问题,故万里公司无权解除与七彩印刷公司之间的合同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万里公司与七彩印刷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里公司仅有权要求七彩公司对存在问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100册宣传册进行重作或者减少此100册宣传册对应的报酬,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选项D错误。9.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的情形包括( )。A.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C.借予他人款项D.委托理财答案:A,B,C,D解析: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10.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据此可知,齐某的债权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可知,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不能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11.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答案: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李某要求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法规规定情形,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并不要求说明用途,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D选项正确。1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答案:C,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13.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A:甲从五楼张三的家中窃取笔记本电脑,走到四楼时见张三上楼,赶紧从四楼走道的窗子将窃取电脑扔下,然后逃离,盗窃未遂B:甲从张三开着的汽车窗伸手窃取了一个提包,转身离去时被张三发现,张三开车冲向甲将甲撞翻,夺回提包,甲盗窃未遂C:甲对乙开枪,击中乙的大腿部位,乙流血不止,但并未死亡。乙生命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成立既遂D:乙进入张三的家里,试图盗窃价值连城的古董,但在搬动该古董时,不小心落地摔成碎片,乙赶紧逃离现场,构成盗窃罪未遂答案:D解析:AB既遂,C未遂。15.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证人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这一规定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B.“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C.“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关联性规则D.“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答案:D解析:A选项体现了品格证据规则,表述错误;B选项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表述错误;C选项体现了自白任意规则,表述错误;D选项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表述正确。16.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17.甲公司生产啤酒,其申请注册的“冰点”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该“冰点”标识。下列行为属于对该商标侵权行为的是: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烈酒上使用“冰点”商标B.丙饮料公司将“冰点”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C.丁公司将“冰点”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D.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冰点”商标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8.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A项正确。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B项错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然后再选择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裁决并没有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是不能直接起诉的,C项不正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不正确。19.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真正可能减损公民合法权益的是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单位。故A项错误。父母即使犯罪,也不影响其子女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故B项正确。派出所对学校违法要求提出质疑,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文明执法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的无视。故C项错误。梁某要求出具该证明,是学校要求导致的,法治意识不强的是学校,而非梁某。故D项错误。2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W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V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D.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13。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凡是刑法有特殊规定的诈骗行为,都只能认定为该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选项A不正确。选项B考查对《刑法》第17条的解释,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应当对其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选项C中,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例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非囯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以共犯论。i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选项D考查的是对《刑法》第条的解释,“收受贿赂”包栝“索取贿赂”,.因此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2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余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通过后均由国家主席任命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答案:A,B,D解析:。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23.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若乙国因经济衰退爆发大规模暴乱,暴乱中乙国激进组织认为外国人抢夺乙国本地工人工作机会而对外国人及其企业进行暴力攻击,在暴乱中陈某公司三名甲国国籍员工被绑架,除此之外陈某公司财产遭到大规模破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员工被绑架和公司财产损失均可向MIGA索赔B.员工被绑架的损失不能索赔C.公司财产损失可索赔D.员工被绑架和公司财产损失均不能向MIGA索赔答案:B,C解析:B、C考点:MIGA战争内乱险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内乱的含义包括:革命、暴乱、政变、民变等。此类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MIGA均承保,所以C正确。为了促进工人、学生或其他特别群体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及针对投保人的恐怖主义行为、绑架或类似行为,不能视为内乱,所以B正确。2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答案:B,C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25.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是必须先取证,后裁决B: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C:原则上不准许行政机关自行收集证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除外D: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答案:A,C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理的要求,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故B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28条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故D项错误。26.对非因法律行为的原因而取得所有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通过合法建造行为修建房屋的,自该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B.乙与合伙人产生争议,因法院的判决而获得了作为合伙财产的房屋的所有权,乙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获得房屋所有权C.丙因法院的离婚判决而取得家中电脑的所有权的,丙自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之日起可以出卖该电脑D.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丁拍得了某执行财产,自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获得该财产所有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关于物权原始取得及其行使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而设立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B、D选项正确。B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而取得物权的,自该判决书生效时,该物权得以设立。故C项说法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C。27.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新的经营模式出现,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能力,看清其实质,不能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选项B错误。程某的行为并不是以“黑车”进行非法营运,不应受到处罚,即“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程某受到处罚,没有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选项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8.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B.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具体表现在党为法治事业制定阶段性的具体目标D.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为加强和改善科学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由此可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在宏观层面,而“阶段性的具体目标”属于中观、微观层面,它显然有异于宏观层面的“大局、战略、方向、大事”,“阶段性的具体目标”是由党领导下的其他机关完成的。29.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答案: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详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责任是指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因此,乙国和甲国都不可毫无限制地继续排放,故A、B错误。区别责任,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第3条第2款具体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选项C中,对甲乙两国排放采取同等限制违背了区别责任,故错误。选项D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故正确。30.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共有三种: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B.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C.上诉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答案:B解析:考查撤诉。按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是一个意思,所以A项错。第三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D项错。C项错在缺少条件“合法传唤”和“无正当理由”。31.下列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由于部分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存在抵触,公民能够以信仰宗教为由,回避国家部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B.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法律保护公民正常合法的传教活动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D.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实行宗教同国家政治生活及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与宗教。A选项错误,公民不能够以信仰宗教为由,回避国家部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32.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知识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以下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认定的有:()。A.甲在当地以擅长巫术闻名,其欺骗某女称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全家会遭大难,该女不识字又没有受过教育,信以为真,不得已与其发生关系B.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未达到分数线的某女获得某资格证,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该女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格证,与其发生关系C.丙见同事某女醉酒便送其返回家中,其后,趁该女酒醉意识不清醒之时,胃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发现拐卖的某女姿色很好,遂不顾该女子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答案:A,C解析:。B选项中,妇女是将自己的性作为了交易的筹码,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34.★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35.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活B、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C、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D、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C,D解析: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融资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故A项正确。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故B、C项正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D项错误。3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38.关于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启蒙思想家多有论述。其中有位思想家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分贫富、不分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人。”这位思想家是谁?()A.卢梭B.洛克C.汉密尔顿D.霍布斯答案:B解析:。39.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包括()。A.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B.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D.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E.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P5541.?当事人认定合并分立的:发生后为当事人双重劳动关系的:新、老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成被告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准派遣: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均可能劳动者-未办执照的:用人单位或出资者未办执照挂靠他人:用人单位和执照出借人当事人不服仲裁:追加遗漏单位-已退休:劳务关系停薪留职、内退、待业:劳动关系处理?发包方承包方2、.?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时效规定:经仲裁-15日??不经:2年?时效计算:次日4.?案件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终局裁决案件的送: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时间、休假、社保6.?工伤诉讼:30日申请,60日决定保存50年??60+30鉴定,1年后复审40.★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溴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溴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41.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有( )。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已通过竣工验收D.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E.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答案:A,B,C,D解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中,不包括“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42.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有效期为3年。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该商标许可合同,也可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权的申请B.丙公司自变更登记时享有商标专用权C.商标权转让后丙公司可以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D.甲公司对其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可以另行转让给丁公司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许可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过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的转让,故A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故D项错误。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仍享有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商标使用权,故C项错误43.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44.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标准B.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实行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C.对所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D.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答案:A,B,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24条。45.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是最为主要的商主体,下列有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形式上的差异,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或者所持份额为限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设立,合伙企业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C.财产结构上有差异,公司享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权,而合伙企业只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企业主享有D.管理结构上有差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企业主或者股东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董事会行使,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答案:A,C,D解析:。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中,股权控制是唯一的控制机制,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笫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額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217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高级管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額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B选项违背第(3)项的规定,错误。C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正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该表决。故D选项正确。46.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47.下列关于仲裁中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案件先行调解B.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仅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C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D.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结果制作判决书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A、C两项都正确。在民事诉讼中,除婚姻案件以及简易程序中的部分案件,法院可以先行调解外,对于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调解,B项正确。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也只能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该调解书进行上诉或者再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D项错误。48.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A.对魔王岭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宁昊天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宁昊天提起诉讼C.参与决定日本香业企业的人伙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合伙企业法》第68.72条。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但不享有参与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事项的权利。选项D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9.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A,B,C,D解析: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50.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权利质权的标的【详解】权利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其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以拍卖、变卖、转让、兑现、使用等方式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C均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选项D应为抵押权而非权利质权的标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52.陈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未生小孩,李某与陈某商量欲收养一个孩子,陈某说改日去民政部办理。某日下午,陈某来到邻县人民医院,以其妻要来生小孩为由,事先预订病房。次日下午,同病房的一孕妇产下一男婴。次日深夜,陈某趁同病房的人熟睡之机,偷偷将该男婴抱走。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绑架罪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拐骗儿童罪C:偷盗婴儿罪D:无罪答案:B解析:【考点】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详解: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53.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54.蒋某在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供水协议上签字接受供水,供水协议上有一条规定: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水、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自来水公司概不负责。某日水压过高,导致蒋某家的水管爆裂,蒋某全家人当时不在家中,几间房屋进水20公分,木地板全部泡坏,蒋某与妻子的结婚录像带全部浸坏,蒋某与妻子只有一份录像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蒋某在供水协议中签字,表示同意协议中的全部条款,所以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自来水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C:自来水公司与蒋某签订的供水协议无效,但是蒋某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D:蒋某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自来水公司对结婚录像带损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答案: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有效,发生免责条款中规定的行为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C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蒋某可以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蒋某无权要求自来水公司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蒋某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合同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蒋某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55.A公司为其生产的服装申请注册了“风轻云淡”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行为未侵犯A公司的商标权的是( )。A.B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也使用“风轻云淡”商标B.C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风轻云淡”服装而予以运输C.D公司将购买的A公司“风轻云淡”服装剪下商标牌,自制“酷客”牌服装出售D.E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风轻云淡”服装而予以保管答案:B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选项A错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侵权的情形,应当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选项C错误。56.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答案:C解析: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需证明。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57.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58.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乙作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的,成立脱逃罪。丁作为门卫(临时工),不是依法从事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身份,其帮助乙脱逃应按照脱逃罪的共犯处理。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故ABCD项错误,当选。5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甲应按无罪处理B:某法院独任审判员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被害人丙提出,此案属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如经过甲的审查此案的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裁定不公开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进行D: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答案: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基本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形成的后果是事实上的有罪,而法律上无罪。故题中甲应按无罪处理,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完全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以决定方式作出,而不是裁定。故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见,并不是所有外国人犯罪都适用《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60.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6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A.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B.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而且也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而且可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63.关于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解释B.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专门机关的监督,德国采取宪法法院的方式,法国则设立宪法委员会C.德国的宪法法院只能结合具体案件解释宪法条文,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主要针对宪法条文进行抽象解释,即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D.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答案:B,D解析:①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而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因此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正确;③宪法法院既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也可以进行抽象解释;④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64.共用题干甲从建筑工地盗窃1台挖掘机(价值50万元),开到乙家院子里,托乙照看并留心寻找买家。乙让甲放心,并劝甲赶快先逃到外地避避风头。甲说没钱,得等到“东西”出手拿了现钱才好走。乙说没那么快,先暂借5000元给甲作路费。丙丢失挖掘机后十分着急,便登报悬赏10万元寻找丢失的机器。乙见到悬赏广告后与丙协商,最后丙以8万元将机器购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金额50万元B: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金额8万元C: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罪答案:A,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65.关于纳税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纳税是无偿的,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无需返还B.合理的纳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因此纳税具有平衡性特征C.纳税主体与具体税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固定性特征D.纳税义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不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纳税义务。D选项错误,纳税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66.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但该作品虽属职务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7.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68.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69.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形式中,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C,D70.★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71.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72.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答案:D解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本题中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甲无权反悔请求恢复执行程序。故选D。7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2015年)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7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9条。75.某厂员工王某因有暴力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侦办该厂内发现的一起强奸杀人案时被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因为社会舆论带来的破案压力,公安机关与当地检察机关联合侦查此案并通过疲劳审讯等方式取得了王某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而经媒体报道与该地有关领导建议却对王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违反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B.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C.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首先,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对于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但是公安局却与检察机关联合侦办此案,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次,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的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知个人的干涉,而在本案中,社会媒体以及当地领导对案件的审理提建议,干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也最终听从了领导与舆论的要求,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76.甲市建设银行诉光明造纸厂和甲市城市信用社案甲市第三中学有一个印刷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与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印刷图书的合同。由于对图书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校办厂必须重新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印刷机。于是它就向当地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贷款。建行要求其提供保证。校办厂就向建行提出由第三中学担任保证人,建行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接受第三中学成为保证人。于是校办厂只好找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光明造纸厂作为保证人。光明造纸厂与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造纸厂与校办厂对贷款中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保证期为40万元贷款到期之日起9个月,即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1年11月14日。剩下的10万元,由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当校办厂不能清偿贷款时,由信用社承担该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之后,由于校办厂在印刷过程中偷工减料且不按机器操作规则工作,所印图书全部存在质量问题。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时50万元的贷款已到还款期。建行见校办厂根本无力偿还贷款,便于201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进行清偿。【问题】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建行能否拒绝第三中学成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为什么?2.建行与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的性质是否相同?3.如果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建行得知校办厂因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拒绝付款而失去了还款能力,便向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能否拒绝该要求?4.如果校办厂私下将自己对建行的贷款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印刷厂,此行为将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5.如果建行起诉后又于2011年3月27日撤诉,2011年10月27日,它能否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造纸厂和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6.如果校办厂破产被法院受理,建行见报后未申报债权,亦未告知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如果校办厂的破产清偿率为30%,那么将来城市信用社对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多少?答案:解析:1.可以拒绝。因为学校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2.性质不同。前者为连带责任保证,后者为一般保证。3.光明造纸厂不能拒绝还款的请求,但城市信用社可以拒绝。4.该私下转移债务的行为,因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6保证人仍应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5.建行可以要求光明造纸厂承担保证责任,但不能请求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6.该城市信用社向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70000元。首先,必须分清保证合同的两种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就不能拒绝该请求。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的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如未约定,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期间的经过要求不同,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权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78.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海关法》C.中国交通安全法规D.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C解析:。A是国际公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B虽然是中国的国内立法,但由于海关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纵向国内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中的交通法规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是国际商业惯例,因此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本题是否定命题,答案为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答案: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产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4.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讲解: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同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15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80.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B解析: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签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签订地。81.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2.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打算入实盗窃名画,但入室后发现自己一直心仪已久的钻石,于是将钻石盗走。对甲应以盗窃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B、法官李某收受他人的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并罚C、会计师小王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小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乙在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力,在加害过程中丙一直辱骂乙,乙愤而杀之。对乙仅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只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2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导致此罪彼罪的转化,且伤害与杀人之间是包容被包容的关系,因此应采取的做法是“从新意”,即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下列罪名中,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A.伪证罪B.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C.妨害作证罪D.徇私枉法罪答案:A,D解析:A、D考点: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事诉讼中。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与上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样,该罪名也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定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84.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85.下列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栽定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取口头形式C.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H)日内审查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中止执行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异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A、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故D选项错误。答案选B。86.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答案:A解析:D(原答案为A)。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20条,第一中学应在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故A项正确。选项B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制度的考查。根据上引第1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B项“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错误。选项C是对就地隔离观察措施的考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1条,就地隔离观察措施针对的是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而非题目中的食物中毒学生,故C项错误。选项D是对紧急控制措施的考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学生集体中毒的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负责。而根据该法第49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情况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水源和食物的紧急控制措施应该属于该种情况。所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选项D为应选项。87.甲被误当做故意杀人犯而被吴法市公安局拘留,在讯问中因甲拒不承认而被公安人员殴打,经医院鉴定背部软组织挫伤。后被释放。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应支付甲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C: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为由要求行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D: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C项错误,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A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三项。88.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89.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90.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査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答案:D解析:.避免利益冲突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A选项属于利益冲突的形式之一,故不应选。提供法律意见是法律顾问的职责,B项不应选。根据《律师法》第对条规定,律师不得在词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故C项不应选。91.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框架性协定的特点B、《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C、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答案:B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定,缺乏具体的义务和规则,选项A的说法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选项D的说法也正确。只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92.(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圣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论持股天数与比例)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甲、乙、丙均可起诉霓美公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因此,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的,赔偿款归源圣公司。9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杨光以双方存在宅基地纠纷已久为由,当庭对出庭的公诉人乙提出回避申请,则法院应对此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由合议庭裁定公诉人回避B.由审判长当庭驳回C.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D.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本题中杨光、乙之间的矛盾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故而身为检察人员的乙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行政处罚C.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D.内部行政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内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95.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答案:B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故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休息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并非全体公民;并且须按相关的“制度”休息,并不能“任意休息”。故D选项错误。96.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97.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98.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解析: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规定,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99.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1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1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1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问题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军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由原户籍所在地甲地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关于我国入世时所承担特殊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选择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B.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C.作为进口方的其他成员方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前提是来自中国的产品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D.受到贸易转移影响的国家也可以主张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措施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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