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82056

大小:237.35 KB

页数:140页

时间:2023-08-12

上传者:186****1806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法院认为“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2被告均非违法者,故A项错误。本案发生诉讼了,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故B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其实就是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故C项正确。题干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之所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D项“主要不是”的表述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3.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A、望湖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B、西关镇人民医院建设用地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D、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据此,ABD符合第(一)、(二)项的规定,C项正确。4.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2017年)()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题干可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因此王某对剧本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有著作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电影有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DVD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漫画公司绘制的漫画,既使用了电影的情节,又使用了电影的画面,前者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王某的权利,后者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电影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漫画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学生未经许可将电影改编成方言版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C.财务总监发生变动D.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2名发生变动答案:C解析: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是内幕信息。财务总监发生变动,不是内幕信息。6.大成股份有限股份公司因制造伪劣产品被所在市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罚款15万元,大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大成公司确实构成制造伪劣产品,决定维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大成公司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99-100题以下关于本案复议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大成公司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若市工商局系依法经省工商局批准后才作出的此项处罚决定,则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申请人C.大成公司可以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若大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据此可知,公民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企业却不得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错误。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B项错误。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项正确。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D项错误。7.有关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四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B.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五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C.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D.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8条规定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符合的条件,所以选项A、B错误。第9条规定了应当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从名单库中除名的具体情形,所以选项C错误、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8.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9.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时间这一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例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另外依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有关争议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所以D项错误。10.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D: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答案: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11.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12.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某县进行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该县某民族乡由于人口特少,故作为一个选区。在选举中,选民李某被举报存在以暴力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对于该举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举报应当由乡选举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理B、该举报应当由县选举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理C、若需要对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D、若需要对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答案:B,D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14.张某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A: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只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C: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D: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答案:B解析:《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B选项为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当然错误。15.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D.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参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16.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其主要特征之一是( )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B.行为的内容是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C.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17.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侵权行为B.先占行为C.代理行为D.无因管理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18.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伸裁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19.元代把臣民实际上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南人”是指、()A.原南宋统治的民众B.蒙古南边的人C.西南各少数民族D.南方的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衆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_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0.腾飞公司对区工商局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开庭后,腾飞公司经两次传票传唤皆没有到庭应诉。对此行为怎样处理?A:法院应判决腾飞公司败诉B:法院应视之为申请撤诉C:法院可以裁定继续审理,缺席判决D:工商局的决定自然维持答案:B,C解析:《行诉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题中,腾飞公司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做法应视为申请撤诉;但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撤诉,法院有裁定是否撤诉的权力。因此,若法院裁定不予撤诉,当然可以继续审理,缺席判决。故本题选BC。21.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2000元误写成了20,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D.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民诉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判决书将2000元误写成20000元,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补正,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补正后的判决书予以确定。22.周某自己赚钱买了一套房子,其父再婚又离婚后无房可住,便来投靠周某。后父子不和,周某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院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搬出:二审法院却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出发,认为父亲有随周某居住的权利。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B.法官在考虑案件时既要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还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值给予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C.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D.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法官的思维方式不同,对同一个案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分析案件既包括了技术性的分析,同时还包含了价值判断,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价值。社会时时刻刻在发展,法律一旦制定后就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处理新出现的情况,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也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恰恰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D选项错误。23.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B.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C.基层法院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D.李某是某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答案: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第1款,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D项错误。24.下列有关宪法性文件说法正确的是、()A、“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前,清政府匆忙制定的宪法性文件B、《临时约法》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C、“十九信条”与《临时约法》都是宪法性文件D、“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答案:B,C解析:“十九信条”是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提出的借以扭转败局的宪法性文件。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8月由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借其为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大纲。25.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答案:B解析:“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26.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27.北京某公司从美国纽约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A、全部赔偿B、拒绝赔偿C、只赔偿霉变部分D、只赔偿短量部分答案:C解析: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单独海损,其中平安险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单独海损则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的货物部分霉变,属于单独海损;短量险属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28.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中存在两个诉,本诉中。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反诉中,本诉原告为反诉被告,被告不到庭,反诉缺席判决,A选项正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意味着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有独三在有独三之诉中相当于原告,所以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有独三之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不是缺席判决,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30.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答案:A,B,C解析: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项错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入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B项错误。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31.根据举报,某市税务局的稽查局对该市金童服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20万元。市税务局的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复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 )。A.行政裁决行为的撤销B.要式行政行为的废止C.损益行政行为的撤销D.损益行政行为的撤回E.自由裁量行为的撤销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E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撤回、撤销、废止的区别和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区别。本题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处罚是损益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32.★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3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A项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故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错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中,前半句是对实体方面的要求,后半句是对程序方面的要求,即程序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34.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答案:B解析: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由于其目的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所以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35.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应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4年8月16日到30日,履行期1个月应该从9月1日到30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6年9月30日。(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题中,法院应该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轿车的执行。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有效。(4)接受甲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但执行中应扣除乙已经履行的部分。36.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A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但化妆品在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消费税,题目中表述为大量的化妆品应理解为超出了价值5000元的限额,应当缴纳消费税,所以A项免征的说法错误。B项:《车船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据此,武警部队专用巡逻车免征车船税,B项正确。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D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若农民张某销售自产的山核桃则免征增值税,但题目中农民张某是在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不属于自产的农产品,因而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37.一批货物从日本运往中国某港口。由于近港运输,2010年1月21日,货物比提单提前到达目的港。2010年1月22日,Y公司称自己为收货人,并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了货物。2010年1月26日,付款并取得正本提单的J公司前来提货,但承运人由于已将货物交给了Y公司,无法向J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J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B、J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与Y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承运人就J公司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但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D、J公司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答案:A,B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本题中,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C选项错误。《规定》第14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D选项“两年”的说法错误。38.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39.债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信用担保方式的是( )。A.定金B.抵押C.保证D.留置答案:C解析:知识点: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4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是( )。A.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B.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D.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当场收缴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B项,虽然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而且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所以该公约对我国还没有产生约束力,B项错误。C项,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中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条约能否优先适用,则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在民商事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也要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C项错误。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正确。42.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丙在2015年年末确定了对乙发生的债权为4亿元,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乙后发生效力B.若丙在2011年将已经发生的对乙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申银行取得对乙的3000万元的债权,并自动取得对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000万元的抵押权C.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转让给申银行,经乙同意后发生效力D.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答案:A,C解析: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D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也就是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43.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考点: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体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诉讼中,如债权人、股东诉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股东可能因为协议管辖或者章程中约定管辖法院各不相同而四处起诉但因为诸多涉案事实如公司章程、公司账目、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名册等信息均需到公司内部调取,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又集中到公司调査取证,既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符合高效、快捷的诉讼理念,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本案作为有关分配利润的公司i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选A。44.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45.依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项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D.公司合并.分立的E.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表述不完整,不选。46.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房地产开发合同B、房地产转让合同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答案:A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47.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皆独立生活,并且与甲、乙较少来往。201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经死亡,乙尚存一丝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房屋处理方案错误的是:A.由丙独自继承B.由丁独自继承C.由丙丁共同继承D.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答案:A,C,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本题中,甲乙无父母子女,并且无(外)祖父母。因此遗产应当由兄弟姐妹继承。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所以甲的财产一间半房屋应当由乙继承,之后,乙死亡,其三间房屋应当由乙的妹妹丁继承。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某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郭某系房屋产权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声称自己几年前就从该区房产管理局领到了所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因交涉没有结果,李某遂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经复议审理,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接到决定书后没几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对该决定不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效力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B.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没有先申请复议处理C.本案起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没有原告资格,应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诉D.本案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该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9.“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未体现下列哪些原则?()A:合理行政原则B:程序正当原则C:诚实守信原则D:权责统一原则答案:B,C,D解析: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题干正是该比例原则的体现,故排除A项。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C、D项。50.下列选项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B、D项当选。注意,《刑法》第229条(提供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标委员会特邀专家不属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因此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1款)。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第2款)。”因此,C项构成受贿罪,不当选。51.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52.前进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进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前进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前进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前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前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如果前进公司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检验。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C正确。53.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决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代理人死亡对代理关系的影响。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54.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刘某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A.作出拘留决定前,县公安局应为刘某举行听证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复议机关为市公安局C.对不予受理刘某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D.对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55.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评价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选项C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选项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56.下列人员中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属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是:()A: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C: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D解析:【考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的差异。详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本题应选D项。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一列由某国甲地出发开往我国乙地的中国列车行至国外丙地时,列车内发生团伙抢劫案,后被乘警制服。列车继续行驶,并在行至我国的第一个车站丁地时将其带下列车交给相关机构处理,我国与该国家并无签订相关的管辖协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丙地法院C: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D: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6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5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B: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人民法院发布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告期间为六个月D: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B正确而D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所以A错误而C正确。59.单某陪自己5岁的儿子出门闲逛,途中遇到李某养的狗。单某的儿子见狗可爱遂上前逗弄,谁知狗竟然开始狂吠,并且突然冲上马路咬伤了过路人刘某。刘某又惊又怕,赶紧打了疫苗。事后刘某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李某是狗的主人,应该承担本案一切举证责任B: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该由其父单某代他举证C:刘某应该证明是单某的儿子逗狗使狗咬伤了自己,从而将单某也列为共同被告D:李某要想免责,就不得不证明单某儿子逗狗的事实和狗因此发狂的事实答案:B,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父单某是他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要代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举证,因此B项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是《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要想免责,就要证明损害是第三人单某的儿子造成的,但是原告也要证明损害的情况、医疗费用等,所以不可能一切举证责任都由李某一人承担,A项错误,D项正确,而C项中刘某没有必要去告单某,只要向动物饲养人李某索赔足矣,也无须去证明狗咬人的具体过错缘由。60.刘大与陈小是多年的朋友,一年前,刘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小借了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大并未如约偿还陈小的借款,陈小的律师朋友告知其不仅可以起诉刘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刘大发出支付令,有关陈小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陈小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只能起诉,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B.刘大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15天后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C.陈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对该笔债务起诉刘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向刘大发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刘大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支付令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对于支付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61.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答案:A,B,C解析:(原答案为BC)【考点】简易程序变更普通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不论按照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提起公诉,检察院都应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证据。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无需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所以A项正确;依据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所以B、C项正确;我国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未规定普通程序可转为简易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3.李某因为萧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李某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B、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答案:B,D解析: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中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立场中立,不偏听偏信,不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所以A项和C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本题目的正确答案为B、D项。@##64.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1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团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等知识。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均为侵权行为。甲未经同意进行翻译,丁未经同意进行收录汇编,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本题的难点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是否适用外国人的问题。按照第22条的规定,该合理使用仅限于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因马克是外国人,不宜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该项规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65.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B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66.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67.★★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68.程某与高某产生争执,高某将程某的胫骨打折,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向髙某索赔,高某拒绝,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庭。在证明伤害情况的问题上,该鉴定属于下列哪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鉴定结论D.鉴定意见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人,就民事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所做出的分析和鉴别意见。本案中,该鉴定属于鉴定意见,而非书证或物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D项正确。答案选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依据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答案:A,C解析:A选项错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冲突解决原则,本案中《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基本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显然属于不同位阶。B选项正确,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对法律渊源的辩论(围绕大前提展开),是典型的外部证成。C选项错误,案件事实是法官在法律规范的立场下,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所得到的结果,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和裁判者价值判断,所以注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D选项正确,指引作用主要体现为依法办事,显然李某之妻和高某的行为均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接受了法律的指引。70.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黎某犯数罪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答案:A,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选项A中“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加之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知黎某是外国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71.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72.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存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73.关于涉外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B、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D、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答案:A,B,D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A、B两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4条,D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和工具B.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价值,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对社会关系肯定化和固定化的手段C.法律只对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求有积极意义D.法律对于社会发展既有滞后性,同时在有的时候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答案:A,B,D解析:。75.被告人黄某涉嫌对15岁的许某非法拘禁被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许某的父亲和哥哥得知本案审判长郭某与黄某曾经是出生入死的战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许某的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B.许某的哥哥有权申请郭某回避C.许某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有权申请回避D.若法皖院长经审查作出郭某回避的决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某无权要求进行复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审判长郭某与被告人黄某是出生入死的战友,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符合回避的情形,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回避的权利,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选项中许某的诉讼代理谭某有权申请回避,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新刑诉法赋予复议权,但只能就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复议,D选项中法院院长同意了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选。76.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A:b+c+dB:a+b+cC:a+b+d+e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a+b+c+d+e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侵权【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对象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对象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D的组合完全落入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77.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78.下列各项中,属于表意行为的有( )。A.民事法律行为B.准法律行为C.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D.事实行为E.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本题中,D项事实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7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公正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80.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方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B.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买卖合同无效C.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两者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答案:B,C解析:方某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与相对人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及《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无效。选项A错误,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8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A.中学B.公司经理C.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担任保证人。8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下列处理措施正确的有( )。A.应撤销决定B.尚未发行的,应停止发行C.保荐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D.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答案:A,B,C,D解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83.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12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1200元是黄某主动给的,因此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在先,因此,王、刘二人将其赃款截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答案:D解析:王、刘二人明知黄某的1200元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不成立抢劫罪,因此,C项是错误的。与此同时,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A、B两项也是错误的。84.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何处理?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人员执行逮捕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答案:B,C,D解析: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侦查。一旦适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85.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86.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皮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三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并弃之码头,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虽然双方当事人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仍然需要适用《公约》B.因西班牙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A,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惯例的适用。A正确,由于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如当事人有其他规则的选择,则当事人的选择优先,当事人选择了CIF贸易术语,但由于贸易术语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未涉及的内容还应适用公约。B错,在CIF术语下,虽由卖方办理保险,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卖方完成交货时,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因此,途中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C错,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即使甲公司拒收,也应保全货物,而不能将货物弃之码头,扩大损失。D对,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2)D的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题卖方提供的包装不当,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87.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88.“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89.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丁只能起诉张某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90.《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91.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项错误。《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已经超过6个月,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D项错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93.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94.关于大赦和特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大赦既能赦犯罪人之刑,也能赦犯罪人之罪;特赦只能赦犯罪人之刑,不能赦犯罪人之罪B.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C.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D.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95.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赠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6.耿某收购贩运假银元500枚,冒充真银元出售100枚,得到1000元。不久又用剩余的假银元购得珍贵古画一幅藏在家中,伺机偷运出国牟取暴利。耿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C: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贩运的货币是伪造的银元,不是伪造的现行流通货币,故不构成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而耿某的行为也很明显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故只有A为正确答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A项: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本题中,赵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土,涉及法的空间效力,同时,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其行为涉及法对人的效力。故A项正确。B项: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根据上述法对人的效力原则,即使赵某犯罪后出逃,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误。C项: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题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涉及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D项: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98.共用题干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受理之日甲公司的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A:甲公司所有的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B: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的高档轿车一辆C:甲公司所有的卡车,由于未付修理费被某修理厂留置D: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甲公司向某公司无偿转让的设备答案:A,B,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99.下列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它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B.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C.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D.一个法律条文可能既规定了合法后果,也规定了违法后果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它们之问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A项错误。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邡3条紧接着规定了贪污罪的法律后果:“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B项正确。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乃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C项正确。一个法律条文可能既规定了合法后果,也规定了违法后果。例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本题应选B、C、D三项。100.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甲、乙、丙达成一致协议,已构成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故A、B项正确。C项:《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规定实施垄断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故D项错误。卷II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反抗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并没有破坏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吸毒导致的幻觉只是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但是,也有学说将这种情况视为不显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或者将前后行为一体化考虑,因而不阻却犯罪既遂。按照这种观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14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15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C项错误。D项,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判断点是“行为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结果出现的时间。故D项错误。3.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现甲加工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D.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C项、D项正确。4.2015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材的加工与销售。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A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甲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则甲拟公开发售的股份的持有时间不得低于(  )。A.12个月B.18个月C.24个月D.36个月答案:D解析: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5.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厂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厂,约定半个月后交货,乙厂预先支付了部分货款。一周后,丙厂急需该种货物,遂以更高的价格要求购买,甲于是把该批货物卖于丙,丙当日拉走货物,并保证一周后付全款,后乙前来提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要求甲如期交货,因为甲、乙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C.丙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D.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甲对乙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的相对性,乙无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故B错。选项A中,虽然甲、乙合同有效,但是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丙,甲对乙巳经是履行不能,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7.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152、163条。8.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以下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消灭:()A:患精神病的被代理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C: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消灭D: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定诉讼代理权。详解:B项错误,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因此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仍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A、C、D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法制办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21条。10.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11.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答案:A,B,D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1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因而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12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3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入吗?为什么?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2013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经理王鹏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10.2013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答案:解析: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因而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12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3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入吗?为什么?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2013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经理王鹏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10.2013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14.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3条第11款,第89条第14款,第67条第8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款。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希希的哥哥是甲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人员,2017年3月,希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业之初,乙公司为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做准备急需启动资金,遂向甲城市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甲城市银行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正常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酌情批复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B.不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直接拒贷C.不得对乙公司提供担保贷款D.不得对乙公司提供信用贷款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根据案情,乙公司属于甲城市银行的关系人,甲城市银行不应该直接拒贷,也不应该审核发放信用贷款,而是只可以发放一般条件下的担保贷款,所以只有D项正确。16.张某因合同纠纷起诉李某,经甲省乙市A县法院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某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乙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张某又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甲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关于本案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只应向乙市中院申请再审B.张某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C.若乙市法院裁定再审,可以将案件交由A县法院再审D.若甲省检察院向甲省高院提出抗诉,甲省高院裁定再审,可以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见,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坚持建议。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只有因证据问题抗诉,才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1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抽检公告,称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发布后,各经销商纷纷退货,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B.公司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省技术监督局的发布公告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C.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公司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对该公告提起审查申请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的关键在于,省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从题干中我们知道,尽管省技术监督局在公告中可能涉及很多企业,但该行为的对象无疑是确定的,针对的事项也是确定的,且涉及了各被公布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AC项。19.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具有制约审判权的功能,而法院作为审判主体享有指挥诉讼、推进程序等权限,依此,法院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审判权依法行使要求的是A.王某与甲公司因广告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广告样板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甲公司的起诉可能损害乙公司的合法权益,遂主动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B.何某是心花怒放奶茶店的服务员,一日在制作奶昔的过程中,厨房内的天花板突然坠落并砸在了何某的头上,致其轻微脑震荡,事后何某将奶茶店老板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何某是一位单亲妈妈,不仅没有积蓄还要每月还房贷,遂裁定对黄某先予执行C、夏某与刘某已经结婚卜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夏某发现刘某居然背着自己在外养"小三儿。并且有了一个两岁的私生子,夏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收到相关证据后告知夏某,她可以同时向刘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D.赵佳将黄飞诉至A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飞返还借款5000元,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时得知二人曾经是大学同学,于是在未立案受理的情形下进行了先行调解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选项A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其中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依此,选项A中法院依职权对可能损害乙公司权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因此选项B中的做法错误。选项C属于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法院在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符合民诉法的规定。20.下列属于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的有:()A.国家监察委员会B.国家安全部C.公安部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所以,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属于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21.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据此,A项正确,不选。该决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据此,B项正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而非党内法规,故C项错误,应选。该决定要求:“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据此,D项正确。22.关于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中国人民政治纲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74年、1978年、1982年分别对我国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通过了共52条修正案答案:A,D解析:考查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纲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惹您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B选项错误。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全面修改,而非C选项中的1974年,因此,C选项错误。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答案: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此选项A、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证据的取舍,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与否定,因此选项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正确的是?()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一律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B: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C: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D: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服刑犯罪人的管辖。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有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法院管辖。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选项为BCD。25.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26.“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关于这条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这是一条冲突规范B.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C.这条冲突规范的系属是“经常居所地法律”D.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讲解:这是一条冲突规范无疑,A正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解决的问题,是范围;“经常居所地法”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系属。故C、D正确。“经常居所地法”并未说明到底用哪国法律,法官只能结合案情判定到底适用哪国法律。故B不正确。2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某部是国务院的组成单位,国务院总理拟提名张某为该部部长。下列有关张某任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某经任命后即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B.根据宪法规定,张某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国务院总理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张某D.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张某的任命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命答案: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国务院的组织程序。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不包括部长,故A选项错误。国务院总理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故C选项错误。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不是部长,故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故D选项正确。28.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9.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国际赔偿责任采过错责任制B、国际赔偿责任是从事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C、该责任只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D、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答案:C,D解析:国际赔偿责任是由于一些跨国境的损害问题,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空航天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而产生的需要国际法加以规定的问题。这些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会产生损害后果,故C、D项正确。30.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査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賠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31.下列关于证人资格和证言效力等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小学组织送温暖活动,由老师带领学生们去孤儿院、养老院等举办联谊活动送温暖。某次在养老院送温暖的活动中,养老院的老人费某突发疾病打伤了带队老师李某。现李某欲提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则在场目睹了全过程的学生黄某(11岁)不具备证人资格B.冯某与曾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见证了冯某家暴曾某的邻居陆某因害怕冯某打击报复并未出庭作证,则曾某代为宣读的陆某的书面证言可以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P企业的职丁莫某在上班途中目睹了一场车祸,后作为证人被邀请出庭作证。则在莫某作证期间,P企业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D.孙某和孔某是好朋友。孙某因某债务纠纷将钱某诉至法院,后孔某听闻此消息,在法院未通知的情形下要求出庭作证,则只要孙某和钱某均同意,孔某就可以出庭作证答案:A,B,C,D解析:A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具有证人资格,其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相应的特殊情况才可采取书面证言。本项中陆某不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其书面证言不能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项错误,本项为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解释》第118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扣除证人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的,应由申请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本题A、B、C、D项当选。32.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答案:A解析:33.关于单位犯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答案:C解析:A项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31条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C项单位的附属机构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34.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解析:【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乙是民办小学的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计算非法所得数额的公式应为:非法所得数额=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本案中,在一审中甲明确说明来源系受贿所得,且经查证属实。因此对该钱款应以受贿论处,而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乙仅仅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并没有采取具体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35.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36.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答案:解析: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37.2007年6月下旬,孙某携带美元l3000余元来到A市,在兑换美元过程中结识了马某。6月26日,孙某租了一间房屋并购买了保险柜等办公物品摆放在房间内,之后给房间安装了防盗门,同时将防盗门里面的开关焊死,将房间惟一的一扇窗户用砖头堵死。6月30日下午,孙某将马某带至其租用的房间内,声称该处是其办公地点,并与马某达成了兑换美元的口头协议。7月3日上午,孙某电话约请马某携款至其租用的房间兑换l万美元,之后又打开保险柜谎称自己尚有5万美元可供兑换,并询问马某是否愿意继续交易。马某同意后,二人商定当日下午再行交易。当日下午马某赶到该房间,将携带的人民币l7万元交给孙某清点。孙某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白色纸袋内后,佯装打开保险柜取美元,迅速跑出房门,并将防盗门锁上,之后逃离现场。则对孙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罪B.诈骗罪C.强迫交易罪D.抢夺罪答案:A解析:抢夺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自的犯罪手段、方式不同。抢夺是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自己财物的能力,却往往因为犯罪行为人迅速逃离现场而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抢劫是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就本案而言,首先,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孙某为获得马某的信任,起初确实使用了某些诈骗手段,如将租来的房间故意称为其公司的办公室以及谎称尚有巨额美元可供兑换等等。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当马某将钱交给孙某清点时,交易尚未完成,马某可以随时停止交易,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故并未对其财物失去控制。这充分说明马某不是因为受骗才“自愿地”将财物交给孙某占有的。其次,孙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夺的构成。从表面上看,孙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孙某经过策划,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设置,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是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比较容易排除。故答案为A。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1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1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表见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A选项是正确的。本题BC选项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擻销的权利。擻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故BC选项是正确的。本题D选项涉及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敖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巳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故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选项为ABC。3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巳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否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40.公民就婚姻问题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下列哪几种方式加以解决?()A.提起民事诉讼B.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请求人民调解D.自行和解答案:A,C,D41.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42.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诬告陷害罪B:伪证罪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A,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注意: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43.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44.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故A项错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故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B项错误。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故检察院有相互协助的义务,C项正确。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也可相互移转和代理。故D项错误。45.以下支票应当记载的事项中,哪些在出票时未曾记载,若事后不经补记,支票便不得使用?()A.付款地B.金额C.出票地D.收款人名称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法律依据为根据《票据法》第84~86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由此可知,票据金额与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但是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补记,若未补记则票据无效,不得使用。46.下列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表述,哪些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A:甲某与乙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B: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所借的5万元,并提供一盘录音带作为证据。审判人员对该录音带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C: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0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供一张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在诉讼中,丁公司对该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据此确定该提货单的证明力D: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孙某要求医院出示病历资料以证明自己头部受伤的事实,而医院以病历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出为由拒绝提供,法院据此推定孙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答案:B,C,D解析:【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不是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进行的。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规定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首先应当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实际上是对单一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选项B中审判人员对原告陈某提供的一盘录音带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是符合规定的。法院对证据经过审核后,即涉及对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在选项C中,丁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时,法院据此确认该提货单的证明力的做法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选项D中,由于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而原告孙某需要医院出示病历以证明自己头部受损坏一事,此时,医院以病历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到为由拒绝提供。实际上医院在妨害孙某举证,法院据此推定孙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是正确的。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下列哪个案件不需要进行死刑复核:()A: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B: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C: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案件的范围。详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外,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所以D选项错误。48.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甲公司有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且对债权人(税务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代位权,故A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故税务局不能直接向乙公司行使,更不能责令乙公司缴纳,故BCD错误。49.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50.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但并不是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全国政协委员都要列席。选项C正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选项D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51.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但有一个对甲公司很重要的证据在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甲公司无法得到该证据。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该如何处理?()A.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仲裁庭也不应当自行收集B.仲裁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可以由仲裁庭收集,所以应由仲裁庭依职权进行收集C.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也可自行收集D.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集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正确。与仲裁证据保全不同的是后者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进行。52.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时也是“执法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试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围绕上述现象,谈谈你对“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53.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54.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55.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下列哪一种说法没有正确表达这一点?()A.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B.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C.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D.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答案:A解析:。“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是从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角度进行讨论的。56.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C.受益人保险人D.保险人投保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58.法院审理没收蔡某违法所得一案,下列说法是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全部裁定予以没收B.蔡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C.对于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蔡某的亲属不服可以上诉D.没收蔡某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故A太绝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不是“中止”审理,故B错误。是“近亲属”不是“亲属”不服可以上诉。故C错误。D正确。59.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一合同争议案件。甲(住所地为B区)乙(住所地为C区)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万元,乙方则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甲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B: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D: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在A区法院提出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60.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答案:A,B,C,D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61.马某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抢劫罪,同他一起被指控的还有谢某某。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的辩护律师黄某,提出要向被害人收集一些材料。身为某公司职员的谢某某的哥哥谢某,由于被谢某某委托为辩护人,因而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要向被害人所提供的一名证人夏某收集一些材料。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B: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需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C: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D: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不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答案:A,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辩护律师不可以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因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C。62.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定购了一套大型采矿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中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中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中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C.中方有权将整套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中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D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讲解: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在宣告解除合同时也宣告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63.大帝房地产公司依法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在开发过程中,大帝公司决定进行商品房预售,那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应当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的1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答案:A,B,D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本题选A、B、D项。64.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选项A错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选项B错误);(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65.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66.(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6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书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告之一的张亮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他拒绝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B.当事人可以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提起上诉C.原告收到调解书发现内容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于是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有明显不同,应重新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D.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答案:D6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汇票的背书转让。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需要向其后手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不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甲公司同样是票据债务人,故B项错误。C项:《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容混淆。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投保人甲勾结鉴定人乙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获得了巨额保险金。对于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合同诈骗罪定性处罚C.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不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和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甲、乙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乙提供虚假文件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也应单独成罪。70.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仍旧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2)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国内电子送达之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本题中,原告张某在我国有住所,故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被告海斯在我国无住所,适用特别规定,但其并未确认收悉诉讼文书,故电子送达皆为无效,C和D选项错误。71.甲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年,甲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下列关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假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构成累犯,可以适用假释B.构成累犯,可以适用缓刑C.不构成累犯,可以适用假释D.不构成累犯,可以适用缓刑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缓刑。构成一般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甲犯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不构成累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甲可以适用缓刑,但不能适用假释。72.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73.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已经到期,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经查,甲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写字楼一幢、价值50万元的轿车8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D.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解析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是放弃到期债权,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杈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放弃到期债权,但是其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乙,因此甲公司有权放弃其对丙公司的债权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C错误,D正确。7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75.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76.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据此可知,未到期的债权,仍可申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伤残补助不必申报。77.“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答案:B,C,D解析:法律能够确认和保障自由,即“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因此法律也可能是自由的。故A项错误。“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B项正确。“只是在……自然规律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C项正确。“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表明自由是“真正”的法律的要素之一,故D项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的表述为:()A.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有错误,可不停止支付答案:B,C解析:。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布公告。A项错误。79.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解析:【考点】婚姻效力的认定【详解】《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A选项中,乙在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起诉之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该婚姻有效,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虽有欺诈行为,但是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所以不成立;在C选项中,甲与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无效,理由成立;在D选项中,甲有胁迫行为,但胁迫并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80.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张某向法院就该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下列说法正确是:()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B.法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C.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D.法院经审查,弄议成立的,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的异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C项正确。注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院对支付令的实质审查权,考生应予以关注。81.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事实一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宋某和石某并没有以王某为人质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钱财。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协议上捺印、写收条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建立一个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3.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是“因抢劫而致人死亡”,所以应该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4.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这超出了他们的共同犯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石某离开之后,他对此并无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5.宋某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中的抢劫罪和诈骗罪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所以二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宋某诈骗的对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儿子,这也说明这是独立的另一个犯罪。82.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答案:A,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2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52条。84.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即便甲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救治行为是被害人未死的原因。故A项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项正确。C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项正确。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项错误。85.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庭应当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86.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选项C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选项D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考点】贿赂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中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而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乙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乙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任处长的行为让其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所以乙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因而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丙为此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丙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因而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D中丁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丁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D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因而D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C。88.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经复议将罚款数额减为500元。夏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夏某若不履行该判决,则应当由县公安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B.如果法院判决复议机关败诉,则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夏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D.夏某既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履行的,应当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应当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D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89.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D.900元的看管费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仅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预期利益和间接损失。90.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91.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中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答案:B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故B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92.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9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现下列(  )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A.发行人增资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D.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95.下列关于洗钱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有:A.财产犯罪不在刑法明文列举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列,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财产犯罪B.甲挪用公款在境外开公司,乙知道真相后帮助甲将公款汇往境外的,应认定为洗钱罪C.丙协助朋友将贷款高利转入他人的账户,应认定为洗钱罪D.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答案:A,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所实施的财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需要具体分析。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属于“犯罪所得”,但挪用公款所得的收益,属于“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因此,本项中的公款不属于洗钱罪的对象,乙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应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共犯,而非洗钱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96.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答案:A,B,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97.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9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故A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故B项错误。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就股东事项,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毕竟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故D项错误。99.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100.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2.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答案: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房地产管理部n在对预‘售房合同进行登记时必须进行审查,按规定登记只具有备案性质,因此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但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3.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4.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5.下列有关商事组织出资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D.如果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又不购买,则该转让人只能退伙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23条、第73条。公司转让作为股东其出资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无须股东会同意。6.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但此措施不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故C项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提起上诉,而国际银行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起诉,那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不予准许国际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B.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国际银行在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C.对于国际银行的撤诉申请,应当征得厚泰公司与晓升公司的同意D.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那么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答案:B,C,D解析:考查二审中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规定,A项错误,BCD项正确。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B.当事人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C.对于法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D.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但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的除外答案:A解析: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2)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所以选项B错误。(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所以选项C错误。9.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国国民丁某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丁某进行外交保护B.甲国国民史密斯在乙国受到侵害,他同时具有乙国的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约翰受到乙围不法侵害后,不需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D.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保护。本题涉及外交保护的条件。A中本国国民受到的是外国私人侵害,外国国家并无不法行为,本国不应直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侵害发生地国拒绝司法救济。C违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D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属于一国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拒绝行使此权利,也可以不应请求人的请求而主动行使。因此,B正确。10.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不开庭审理B: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开庭审理后改判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27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选项正确。11.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②、③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C正确,应当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1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的效力就是法的约束力B.在成文法时代,未经公布的法律就没有效力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亦有法的效力D.一切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效力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并非一切法律都没有溯及力,比如在维护人权或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可以有限度地溯及既往。14.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15年)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之规定,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D选项当选。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共用题干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17.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与甲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二审经査属实,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C.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项D正确。18.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劳动者单方解除C.协商解除D.法定解除答案:C,D解析: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20.关于融资租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B.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C.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不能认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否认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A项中,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是因为甲、乙之间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故错误,当选。《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当租赁物的经营使用需要经过许可的,只要承租人获得许可即可,故B错误,当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此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正确,不当选。21.共用题干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答案:A,B,C,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2.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23.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葡萄牙人吉米从深圳罗湖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未携带任何物品。吉米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金银制品,未进行任何申报,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深圳罗湖海关认为,吉米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吉米没收所携带金银制品,并罚款1万元。的吉米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吉米可向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复议机关应根据涉案数额的相应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C、复议时可以进行调解D、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罗湖海关的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错,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故B项错,应选。罚款案件为裁量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裁量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C项对,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故其代理人也不得如此。D项错,应选。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A项对。该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B项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和第67条第(10)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换言之,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不是选举产生的,故D项错,应选。25.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26.中国合资公司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的B市,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2台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决定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D.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约定无效。D项错误。27.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赵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钱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李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答案:A,B,C,D解析:B选项中钱检察官的做法符合检察官“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故其行为是正确的,28.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实质剥夺。本题中,昌盛有限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账权,该约定无效。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甲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由此可知,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为实际出资人,丙为公司真正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代持协议享受投资收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只有股东们才享有的知情权,因此不享有查阅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并不能复制。因此,D选项错误。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关于行政协议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参照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C.对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1条第1款,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故A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民法的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是一回事。故B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法定管辖制度,不适用协议管辖制度。故C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故D项错误。30.(四)县安监局认定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的危险品仓库系违法经营,予以罚款100万元,A不服,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在市局作出罚款120万元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国际物流公司属于合法经营。请回答第题。关于本案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仅有县安监局B.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安监局和市安监局C.复议机关和原侵权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D.本案中县安监局对原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市安监局对复议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解析:①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所以本案是复议加重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安监局和市安监局,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复议机关和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的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故都具有规范性,即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反复适用,故选项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尽管它们的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故选项B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受制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演变而演变,故选项C、D正确。32.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  )。A.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无权申请记录员回避B.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C.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D.申请或放弃听证E.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答案:B,C,D,E解析:《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此外,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34.保罗系美国人,欲申请来华旅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罗持美国护照即可来华B.保罗要向中国驻美使领馆申请签证C.保罗来华后发现适合的工作可在华打工D.中国签证机关可以拒签,但应向保罗说明理由答案:B解析:考点:外国人入境管理讲解:外国人来华原则上持护照+中国签证,故A错误。美国目前并未和中国互免签证,B正确。保罗来华目的是旅游,中方会签发普通签证中之旅游签证,但保罗在华的活动不能超出签证的范围,不得私自在华打工,故C错误。中国签证机关可以拒签,并且不用向保罗说明理由,故D错误。35.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再担任董事。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B、应将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D、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答案:D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D项表述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指的是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20条、《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38.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答案:B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39.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错误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解散。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6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ABD选项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C选项错误,因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须先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然后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1.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黄某构成什么罪?()A:间谍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受贿罪D: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详解:虽然戴某是间谍,但黄某并不知道,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黄某构成间谍罪。黄某虽不知道对方是间谍,但明知对方是外国人,因此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提供情报,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受贿又渎职的行为,都要数罪并罚。因此,对黄某应当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42.下列行为中,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是:A.甲冒充某省电视台记者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B.乙冒充工商局副局长玩弄多名女青年C.丙冒充国有公司总经理玩弄多名女青年,并致两人怀孕D.丁冒充某大学招生办主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279条第1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因此,只有工商局副局长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电视台记者、国有公司总经理、大学招生办主任均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此,选B43.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问题。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同样,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本题之难点,发明专利的新穎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44.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45.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C: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D: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禁止承包人转包,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BC选项不正确。46.下列有关承揽合同的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承揽合同是单务合同B.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C.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D.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B,C,D解析: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47.共用题干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B、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C、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D、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答案:A,B,C,D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48.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A.中止审理的期间B.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间C.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D.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49.张某被宣告死亡后,与刘某在外地相识并举办了教堂婚礼并生下张乙,张某与刘某在财产上实行AA制。一天,张某用100元钱购买了彩票并中得5000万元大奖,张某因兴奋过度脑溢血发作死亡。经查,张某在老家的原配王某一直未婚,并有一子张甲,张某的父母健在。对该5000万元,如何分配,张某父母、张甲、张乙、刘某、王某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王某对该5000万元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B.刘某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王某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C.对于张某的遗产可由张甲、张乙、张某父母平均分配D.对于张某的遗产可由张甲、张乙、张某父母、刘某、王某平均分配答案:C解析:。刘某与张某举行教堂婚礼而未办理注册,应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且刘某与张某实行AA制,故不形成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发生消灭效力,张某未回,宣告死亡未被撤销,婚姻关系未恢复,故张某的继承人为张甲、张乙和张某父母。本题正确选项为C。50.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必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因此,B选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51.律师顾某为涉嫌强奸罪的方某辩护,以下事项中顾某可以做的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当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在场C.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其调查取证的申请,在5日内作出决定D.在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A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2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故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故CD正确。5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53.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AB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ABD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决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因此,该项认为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A项做法符合该要求。该《决定》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B项符合该要求。私自改装的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C项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故C项做法错误。该《决定》要求:“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D项“无条件”的做法错误。55.下列情况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有:()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将自己的一间商铺出售给杨某并为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二人为了少交税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法院认定无效B.甲公司为获得乙之借款,特以自有的厂房向乙办理了抵押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后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于是免除了甲公司对其的债务和担保C.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楼盘整体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楼盘竣工并能进行不动产登记1个月后,该预告登记因未申请登记而失效D.范某向吴某谎称其位于某地段的房屋闹鬼而诱使吴某将自己位于该地段的房屋以低于市价40%的价格卖给了范某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导致房屋预告登记失效的各种情形。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因此,本题中的ABD三个选项都属于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以及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故当选。而C选项不符合《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56.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如果李刚和周某发生纠纷,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李刚和周某是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那么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A.如果周某承认了拖欠房租,那么李刚对这一事实不需举证证明B.如果李刚能够证明周某胁迫李刚低价出售房屋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则法院应当认定这一事实存在C.如果周某申请房屋中介公司的经理房某出庭作证,那么房某在出庭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A项正确。一般而言,对方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项正确。对于胁迫的事实,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C项错误。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D项正确。57.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建立了广泛的基层自治组织。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机关,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D.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58.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讯问的录音录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59.常春藤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家和物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业主甲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对自己没有约束力B.若家和物业与事兴物业签订合同,将东区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事兴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C.业主乙住在一层,有权以自己不能享受电梯服务为由拒交电梯分摊费D.业主丙将其房屋出租给丁,约定由丁按月支付物业费,后丁未支付,家和物业可以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A.错误。《物业服务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错误,当选。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正确。《物业服务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B选项符合第一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无效,B选项正确,不当选。C.错误。《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C选项错误,当选。D.正确。《物业服务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选项符合本条规定,正确,不当选。60.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查看材料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61.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保全货物讲解: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巳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就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环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63.甲厂生产的制冷设备具有市场上普通制冷设备不具有的优良性能,主要是因为甲厂的制冷设备使用了一项技术,为了不让其他厂商发现,甲厂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但甲厂的制冷设备上市不久,乙厂也很快制出了含有该项技术的制冷设备。甲厂认为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乙厂则举证证明自己是通过购买甲厂的制冷设备,通过拆卸、测绘、分析而得知该项技术。经法院调查情况属实。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厂使用的手段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B.乙厂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C.乙厂的做法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D.乙厂的做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元争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故C选项说法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李某、赵某、吴某盗窃案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2010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公安机关已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遂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1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4.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7.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两种无罪判决是有区别的。8.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5.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66.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67.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8.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如张某被鉴定为4级伤残,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后,张某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教材P354。69.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也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没有倒置,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错误的是D选项。70.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B.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D.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认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非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选项不正确。D选项,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罪名。7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详解】《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中的甲对停车位拥有用益物权,尽管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用益物权是不争的事实,因此A项当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即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据此,甲不能要求将电梯拆除,B项当选。甲虽不能要求拆除电梯,但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而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为原则,甲无权要求获取更多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72.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盗窃罪。详解: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本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本案即为这种情况。因此,不应当将盗窃行为限于秘密窃取,应当承认公开窃取行为也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后,明知卧床不起或者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或者,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他人的自行车,仍然偷走自行车。此时,行为人既不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压制受害者的反抗(受害者也没有反抗),也不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手段仍然是和平的,这种行为仍然是盗窃行为。因此,刑法理论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窃取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分析,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73.2016年1月,我国忠诚公司与甲国詹姆斯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海运合同,由詹姆斯公司的夏洛特号商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受《汉堡规则》的支配。忠诚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该运输和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夏洛特号的船长在公海上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而造成忠诚公司的货物毁损灭失,詹姆斯公司无须向忠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该批货物从外观上可以看出钩损,忠诚公司向詹姆斯公司出具了保函,夏洛特的船长遂向忠诚公司开具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是无效的保函。C.如果我国没有加入和批准《汉堡规则》,忠诚公司和詹姆斯公司不能约定该规则为海运合同的准据法。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飓风,夏洛特号船长将一部分忠诚公司的货物投入海中,忠诚公司可以要求詹姆斯公司进行赔偿。答案:B解析:该题综合考察海上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三大海上运输规则的规定。首先双方口头选择了《汉堡规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是否加入了这个公约,合同都必须受该规则约束,因此C选项错误。A错误,航行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汉堡规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不当选。B正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分为善意的保函和恶意的保函,在题目中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显然属于双方的恶意沟通,因此该保函无效。D错误,船长面对共同的海上风险对货物的合理牺牲,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分摊损失,因此不存在有赔偿的问题。74.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本题中,甲没有对乙实施“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选项C错误。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当面拿走乙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选项D正确。该选项实际上是一个折中的答案。本案中,甲没有制造乙的不能反抗的状态,他只是利用了乙不能反抗的状态。甲的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罪只能采取秘密方式,不承认公开盗窃。如果不承认公开盗窃,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抢夺罪。75.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西班牙昂纳多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十佳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十佳公司撤回其三天前发出的关于向西班牙昂纳多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的要约:昂纳多公司于10月29日才收到了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要约中涉及的该笔买卖很合适,于11月1日电告十佳公司表示承诺的意思,但十佳公司再无音信。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昂纳多的损失。关于本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合同没有成立,十佳公司无须赔偿昂纳多公司B.中国十佳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昂纳多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昂纳多公司的要约已被十佳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及要约撤回。A对,B错,十佳公司已将其要约撤回,合同没成立,因此,不需要赔偿,中国十佳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正确,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76.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77.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78.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答案:D解析: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79.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选项A、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选项C、D是正确的。80.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2条。81.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A食品厂和8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8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法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但未生效D.已成立并已生效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答案:A,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84.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发射国在发射失败时仍应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D.发射国对本国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也包括在其中,A项对。依《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该公约,B错误。依两公约的规定:(1)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85.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达维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彩虹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A,C解析:。AC选项是跨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B是跨国婚姻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D是国内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AC是正确的。86.共用题干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B:诉讼保全措施C:证据保全措施D:先予执行措施答案:B,D解析:【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87.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两者均属于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因此行使权利的具体主体是相同的B、适用法律错误既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解决争议的权利D、两者既可以针对国内仲裁裁决也可以针对涉外仲裁裁决答案:B,C,D解析: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都是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但是申请撤销的主体可以是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中均没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B选项正确。《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两种制度实施之后当事人有相同的救济方式。C选项正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国内仲裁,也适用于涉外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起作用,D选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I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89.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来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0.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答案:B,C,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故A项错误。91.法律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术语、技术、形式B.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C.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D.反映法律一般价值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继承。法律继承的内容非常广泛,体现了法律的共同性。92.★某村王大爷因病久治不好,经人介绍参加了该村村民李小二组织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宣称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半年内陆续有三位老人因病情恶化而身亡。王大爷心里害怕,于是退出了该研究会,改投隔壁村的基督教。后来王大爷按规律吃药并积极运动,病症很快好转,于是他经常到村公众操场上现身传教,导致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根据上述事例,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是哪些?()A.王大爷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B.王大爷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是一种非法行为C.王大爷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王大爷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D.在性质上,“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答案:A,C解析:。9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胃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禁趟上施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答案:A,B,C,D解析:。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包括:(1)要求受让方结合合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因此本题所列选项均属于限制性的技术转让条款。94.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20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A.市政府B.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乡政府D.乡治安联防队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95.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答案:A,B,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96.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案:A,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97.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A:可以查询B:可以冻结C:可以划拨D:可以重复冻结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存款、汇款。98.共用题干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A、中国法B、瑞典法C、日本法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B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国际保护人权机制【详解】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是根据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取代不断遭到批评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选项C正确。10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有()。A.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D.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答案:A,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