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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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A,C,D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2.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招标行为的意思表示是()。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要约磋商答案:B解析:招标行为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引发要约。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4.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止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行向乙支付票据金额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支票,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C.如果乙所丧失的现金支票尚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D.经除权判决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现金支票答案:A解析:。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支付方式进行救济,但挂失止付的采用以票据上载有付款人为前提条件,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不能采用,据此,C项正确。票据经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请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原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不可以凭票据行使权利,据此B、D项正确。票据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付款后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答案:A,B,C,D解析: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确理解。6.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7.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00元,后牛死。对乙花去的200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系多管闲事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答案:A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8.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及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说明理由制度要求,与纳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在涉嫌偷税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主动提出回避B.行政案卷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信息公开C.催告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D.教示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冻结纳税人存款的决定时应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复议的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选项A体现的是回避制度。选项B体现的是信息公开制度。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选项C体现的不是催告制度,而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9.金华公司签约案2005年3月,金华公司与皓阳公司签订一份《“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由皓阳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锦绣家园”项目,并约定4月是宣传策划月,不能对外销售房屋;同时,该项目的销售合同均需由金华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4月,苏某在报纸上看到广告“锦绣家园楼盘将于5月1号隆重开盘”后找到皓阳公司,于4月13日与皓阳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该认购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华公司,乙方为苏某,合同加盖有“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锦绣家园销售合同专用章”,苏某即当天交付全部房款于皓阳公司,约定苏某出差回来后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出差途中,在京西网上商城购买的忆能牌移动电源出现质量问题烧毁手机。5月中旬,皓阳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出《解除的通知》,表示因金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皓阳公司并未将已经出售06号商品房的消息告知金华公司,金华公司在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06号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在李某缴纳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月,苏某到“锦绣家园”售楼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金华公司以皓阳公司在4月份销售房屋违反约定,且未收到苏某购房款为由拒绝。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半年交一次房租。张某准备在屋里安装一台新电视,在大华商厦购买了一台乐视公司生产的电视,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大华商厦的合作商爱国电器铺负责免费安装。后张某由于工作需要驻外地一年,与李某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钱某。【问题】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6号商品房所有权归谁?2.金华公司对苏某《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苏某可以获得哪些救济?3.苏某手机被烧毁的维修费用可以向谁主张赔偿?4.若爱国电器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电视机损坏,张某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5.假设李某事先并不知道张某要安装电视机,且电视机破坏了客厅壁画,此时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假设张某过了约定时间经屡次催缴后仍不交房租,李某决定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钱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1.李某获得06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金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由金华公司承担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皓阳公司于4月销售楼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苏某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由金华公司对苏某承担违约责任。3.因移动电源是缺陷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害苏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忆能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京西公司请求赔偿。4.应当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因为在张某与大华商厦之间约定由第三人爱国电器铺承担免费安装的义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合约定,张某应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5.出租人李某有权请求承租人张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6.钱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李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李某的合同解除权。表见代理是考试的重点,要慎重判定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上是否具有牵连性(即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的理由)。注意,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1)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3)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提起上诉,通常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上诉B.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D.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处理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因此,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上诉。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11.★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答案:A,B解析:。AB正确,领事杌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12.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答案: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1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A项,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行为的,认定为开设赌场。B项,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项,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D项,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4.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A,B15.甲村与乙企业就某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执,请求市政府处理。市政府决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甲村,乙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定为乙企业所有。甲村不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下列哪些可以作为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复议决定以国务院勘定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B:复议决定以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C: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根据D: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划拨土地的决定为根据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规定的复议决定构成最终裁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该复议决定由省级政府作出;(2)该复议决定的内容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该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据此,A、B、C项应选。1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答案: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题选D。17.下列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张三发明了一种新的纸牌桌游规则B、李大夫研发的治疗颈椎病的诊疗仪C、科学家刘某经过多年研究,通过嫁接技术培育出来的番茄和西瓜的新水果“西番茄瓜”D、设计师张某经过设计出来的极具美感的矿泉水瓶贴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A、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电脑配件的合同,厂址建在北京B、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该国自然资源的合同C、中国人李某与法国人王某签订了服务提供合同,但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在南京设立食品生产厂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A、D是当选项。B项中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在我国境内履行。C项中,当事人未约定服务提供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19.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20.共用题干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答案:A,B,C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21.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22.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元,股票面值10元。以下情况中,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的是哪一个?()A:公司决定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B:为实现上述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于上述收购,持有100股以上的本公司股东人数变为1200人D:由于上述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答案:D解析:【考点】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详解:《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该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后,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则股本总数为500万股。由于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占股本总数500万股的24%,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25%的下限,这使得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C项不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23.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4.某地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审判委员会参审制度规定,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庭审和评议,贯彻公开审理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并通过个案审理行使监督权,保证了个案审理质量,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关于审判委员会和该地人民法院的改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B.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各院庭负责人C.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D.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答案:B解析:。25.关于行政复议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B.行政复议是一种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D.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26.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行政许可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27.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程序大体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程序。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可以参与立法,比如公布法律。故B项错误。28.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可见,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9.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30.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此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31.以下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B、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C、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答案:B解析:【考点】延长工时的规定。详解:《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32.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救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33.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工商局局长李某因涉嫌收受贿赂一千多万,情节恶劣,而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企图自杀、逃跑,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李某的拘留,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B.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C.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李某的家属D.对于李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有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支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A项正确;因本案涉及受贿罪,检察院决定拘留,则由检察院在24小时之内讯问。故B项错误;《刑诉法》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包括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C项错误;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最长拘留期限为17天(14+3),故D项错误。34.2015年3月1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万元,最高额债权3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3月2日到2016年3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债权额为300万元B.债权额为1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D.抵押权期间为1年答案:B,D解析: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担保的债权额为300万;《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5.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受送达人同意,以下哪些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A.起诉状副本B.答辩状副本C.开庭通知D.调解书答案:A,B,C解析:A、B、C考点:送达方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本题中,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开庭通知都是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而调解书则不能通过此类方式送达。答案选A、B、C。37.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当“华盛顿”号运送该批货物经过公海时,将悬挂的旗帜变成了加拿大旗,被英国一巡逻军舰发现,此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华盛顿”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B.英国军舰可登临“华盛顿”号进行检查C.“华盛顿”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任何国家的军舰发现“华盛顿”号换旗都可登临检査答案:B,C,D解析: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华盛顿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B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共用题干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B: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C:保管员韩某D:公司副经理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39.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40.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41.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案:A解析:根据《国籍法》的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陆某从未离开中国,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仍是中国国籍,A项正确。4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C.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答案:D43.吴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吴某父亲找到证人李某,证明案发时吴某正与李某在外地开会,吴某父亲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由再审法院报上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强制程序的适用、中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刑诉解释》第382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本题考查了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适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减刑和假释,等等。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中止执行不单纯是程序上的决定,应该用裁定。本案中,吴某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在押,证人李某可能证明其不存在作案时间,可能导致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选项B正确。44.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4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手段:()A: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B: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C: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查核实证据。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同时,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260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BCD均正确。47.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答案: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可知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48.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49.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给王某,王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张某患有精神病,实际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享有票据权利吗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财会人员由于疏忽,将乙公司的名称写错,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的付款行的名称有错误,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D:某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上的出票日期错误,银行修改了出票日期,并在修改处签章,本票有效吗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有效,签章无效,A选项中支票有效,孙某享有票据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孙某不能向张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BD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的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错误,不是法定不得更改事项,因此出票人可以修改并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文的表述与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相符?()A.确定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授权性规则答案:A,D解析:。51.张某与红日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红日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张某与远见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远见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红日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在运输车辆快到红日公司所在地时,突然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和货物翻毁,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关于远见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B.张某C.张某或者红日公司D.红日公司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远见运输公司未收取运费,且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所以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故A正确。52.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公民的生活必需品D.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E.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答案:B,C,D解析: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康某是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康某自信多年的运输经验,以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廖某明知承运人吴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在运输中发生火灾,二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C.对危险物品的装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运输车辆超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D.康某在运输爆炸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54.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55.甲乙丙丁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四国签订了一项《货物进出口互免关税国际公约》,甲国对机械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了保留,其他三国未提出任何保留,下列各项正确的有、()A、如果公约仅允许对农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保留,甲国的该保留是无效的B、如果乙国对甲国的该保留表示了反对但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那么在甲乙两国之间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规定C、丙国对甲国的保留表示了接受,在甲国和丙国之间适用保留的规定D、在乙国、丙国与丁国之间仍然适用公约的规定,无论各国是否接受甲国提出的保留答案:A,B,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条约规定不允许保留、条约不允许保留的部分条款以及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的保留是不允许的。由于保留是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的,其他国家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在接受保留国与保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执行。A项中甲国对公约不允许保留的条款提出了保留,该保留由于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是无效的。B、C、D项均属于甲国提出保留后在四国之间条约的适用问题,B项属于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C项属于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D项则属于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的问题,可以看出,均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因此,A、B、C、D项全部正确。56.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问题。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同样,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本题之难点,发明专利的新穎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57.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W条,本题是人大代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属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向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情形,故选项AB可以排除;而刑事拘留权是公安机关的职杈,无论对象是人大代表还是一般公民,都无须向检察院报告,故选项D可以排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在《宪法》第W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选项C符合题目要求。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是:A.张某曾经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B.李某是美籍华人,但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王某曾经被市劳动局辞退D.赵某曾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答案:B,D解析:《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劳动教养并非是因为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辞退也并非开除公职。据此可知,AC项错误,D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美籍华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不符合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因此,B项正确。59.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复核规定》)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项是正确的。《死刑复核规定》第9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B是正确的。第10条规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所以,C是正确的。第11条规定,依照该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决。D项的情形不包括在《规定》第11条所规定的情形中,所以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60.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B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D项不正确。61.(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特定情形下的罪数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等。本案中,徐某与顾某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的,周某的行为既有和顾某、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也有独立实施的,对此需要分别分析。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前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决定,且具有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利的目的。简而言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本题中,徐某、顾某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决定将应交利润分给个人,而不是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对此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关于徐顾二人的贪污数额,因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二人应对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贪污总额包括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和用于行贿的1万元。关于犯罪形态,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故刑法对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该罪即成立(比如侮辱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徐某等人意图贪污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元,但直到案发时,徐某等人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对此应认定为未遂。但用于行贿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在认定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假集体真个人”;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本题中,行贿行为虽然是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这里不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而是“打着单位旗号,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关于周某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历年的司法考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考核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归类整理。【提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62.★★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63.在下列犯罪中,根据《刑法》规定其主体属于一般主体的是:()A.挪用特定款物罪B.行贿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具体个罪的犯罪主体分类。参见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第126条。64.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允许外国在华进行领事取证,但仅限于向其本国国民取证,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D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如果王某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查看材料A.履行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违法判决D.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6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可以扣除D.企业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答案:C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计税时税收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67.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68.下列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调查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B.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C.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D.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故AB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査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故C选项错误。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现、四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i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正确。69.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D.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答案:A,B,C70.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A:三人共同共有B:三人按份共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三人区分所有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项。71.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故C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72.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73.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74.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B、C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75.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据此,B、D两项为优先安排的项目,应选。本题通过常识也容易判断出来,B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无疑要优先。D项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也可以优先安排。至于A项属于政府用地,C项多为商业用地,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些项目优先安排。76.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A项: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种别。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不是财产税,更谈不上动态财产税。故A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规定的是非居民纳税人。故B项错误。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指的是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故C项正确。D项: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旧法第3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规定,故D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周可在其本地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一张,后因故打算退卡。办理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该公司公布施行的《办卡须知》,退卡时仅退还卡内余额的50%。周可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健身会所依据《办卡须知》拒绝周可要求,侵犯了周可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周可、健身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因《办卡须知》规定会员无权要求退还卡内所有余额,故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单向法律关系D.该会所制定的《办卡须知》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①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故其服务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A选项正确;②实体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B项错误;③服务合同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要求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C错误;④《办卡须知》属于该健身会所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数额是完全依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确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C、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答案: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1条,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名额是依据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两项相加来确定的,而不是单纯依据人口数量确定,故A项错误。79.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C、省、自治区、直辖市D、国家税务总局答案:C解析:【考点】税款的缓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解析:从“纷纷起诉A厂”可以看出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选项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推选,推选不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所以当事人已经推选出来了代表人,法院不能进行指定,A选项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判断B选项正确.同时可以根据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判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不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些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也能得出B选项正确的结论:C选项.变更诉讼请求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而不是事后告知;D选项中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注意此处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多数同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81.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1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1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i吾并收取酬金,植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杈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專妁专业或_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糾纷,不属于例外的范.畴,仍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82.★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8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内部监督”字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应选。84.共用题干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85.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径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査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尽管当事人甲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未理会此异议’仍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D.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答案:A,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C项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的规定,只有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才能够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D选项属于提出新的证据,需要重新认定事实,因此必须开庭审理。86.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人身关系案件B.涉外民事案件C.海事案件D.发回重审的案件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据此可知,海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87.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就是通过法律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通过法律规则而进行的界定在于向个人意志指定了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之中,个人意志独立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而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每个法律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素材,即关系本身,第二部分是对于此素材的界定。我们可以把第一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法律关系中的单纯事实;而将第二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据此将事实关系提升为法形式的要素。”下列关于萨维尼的论断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事实关系即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B.法律关系仅仅反映个人的独立意志C.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D.法律不予调整的生活关系,就不会产生或上升为法律关系答案:B88.对于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案件款额2000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B.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审案件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审案件D.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89.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根据学界多数说,既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表明原判刑罚并未被执行,故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累犯的要件,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随着宪法理论的发展和各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关于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违宪审查制度被不断强化,各国分别建立了自身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审查机关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或法律无效,保障宪法的权威和人民的基本权利B.宪法更加国际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在人权问题上有一致意见的国家,通过签订国际公约的方式,规定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责和义务C.人权保障方式发生了改变,除了消极的防范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还更加注重积极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D.公民基本权利,从政治权利,逐渐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的历史发展。91.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9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93.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94.(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是一道送分题。所给的材料已经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逐一分解,而且,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考生根据刑法规定逐一确定罪名并给予论证即可,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地写出答案。对于事实一,难点在于认定犯罪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是考核考生是否熟知二罪的区别,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陈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陈某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0余次,金额达3万元,且从未归还”,该行为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次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骗领”是为了“消费”,应依照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对陈某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二,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常识可知,“长时间勒住脖子”必然会造成受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本案中,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可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三,关于杀人后取财的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此时的财产属于无主物,行为人将该物取走应构成侵占罪。也有学者认为,此时被害人虽已死亡,但根据社会认知习惯,此时的财物仍是有主物,故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罚,司法解释和辅导教材也认同这种观点。因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故考试时不会要求考生对此进行深人的理论分析,只需了解有几种观点以及各观点的论证依据即可。在考试中若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考生应当以教材与司法解释的说法为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事实四,出题人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根据案情描述,很多考生可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并且要求是“活人”,但在本题中,被害人已经被害,故不能构成绑架罪。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而骗取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陈某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依法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可知,陈某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自首。对于事实六,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因涉及到对犯罪人的处罚,故法律“重要线索”的来源、价值等均有详细规定。考生不能看到“提供线索”就认为犯罪人一定成立立功,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査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可知,陈某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其“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故不能成立立功。【提示】自首是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对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考生对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切记:每年新颁布的法律一般都会出现在当年的考题中,考生一定要对这些新法规予以重视。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95.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96.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甲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C.因本案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应将拘留的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D.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五天提请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答案:A,B,D解析:@##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98.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99.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10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答案:B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B选项中的钱法官对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是不能发表看法的。所以B选项错误。A选项依常理即可判断其不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C选项不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情形。其实考生只要略有社会经验,就知道这一做法不能被理解为在企事业单位兼职而应当理解为从事法学研究。D选项属于从事法学研究,不受职业道德规范限制。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和乙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B.丙丁承揽合同中关于条文解释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事项纠纷,即使丙丁之间就该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也不享有管辖权C.戊巳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D.债权人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内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D项正确。2.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A.无效B.可撤销C.未生效D.效力待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3.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4.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问题: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2.会产生影响。应当据此认为冯某、徐某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已发生转化,即转化为贪污罪。3.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4.构成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和内幕交易罪(未遂)。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冯某构成挪用资金罪。5.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买方因失去了支付能力,可指示开证行不要对受益人承付B.只要卖方交单相符,开证行仍要对其承付C.卖方可以不向买方交付货物,因为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D.即使开证行不能从买方得到受偿,仍须对受益人承付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开证行有独立付款责任。依UCP600的规定,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不可因为申请人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因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货款受到信用证的保证,不能因买方的支付能力问题而拒绝履行合同。BD正确。6.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答案:B,D解析:。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7.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B.是立法议案C.是法的正式渊源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制定的,也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故不属于法律规则,更谈不上属于民商法规则了,故选项A说法错误,应选。立法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立法法》第14、15、26、27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高经理作为一个公民,无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具有法律说服力,不能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故该《规则》也不是法的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故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该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问题: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1/3,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3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罚则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罚责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手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9.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B,C解析: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2005年4月至9月间,赖某为牟取私利,先后两次以2,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购买了伪造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军车车辆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共20本,并以500至800元的价格卖出,获得赃款3,500元。赖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B.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C.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D.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答案:A1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我国宪法的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因此,A、B、C三项都对。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在我国宪法判例并不是宪法的渊源。12.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包括:()A:被判处缓刑的人B:危险分子C:容易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犯罪被害人答案:B,C,D解析:【考点】一般预防的对象。详解: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生活成员,因而被判处缓刑的人不属于其范围。理论上对一般社会成员是否属于一般预防的对象尚存在争议,但是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犯罪被害人都是一般预防的对象。犯罪被害人是直接或间接受犯罪侵害的人,往往具有报复性倾向.因而需要对伤害他们的人适用刑罚,以消除他们的报复心理。13.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选项D正确,《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14.关于法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缓刑制度B.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C.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确立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政体D.法国1875年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包括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众议院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答案:A,B,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人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A:A镇山野菜加工厂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C:镇政府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答案:D解析:依据《行诉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因而ABC项均为合格的原告,其中镇政府属于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D项中的股东大会起诉则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是错误的。16.下列选项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答案:A,B,D解析:《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B、D项当选。注意,《刑法》第229条(提供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标委员会特邀专家不属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因此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1款)。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第2款)。”因此,C项构成受贿罪,不当选。17.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答案:A解析:。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18.2018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为21636,65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B.“网络买家”的刷单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D.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网络买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ABC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经营者李某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买家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D选项正确,本案中李某和网络买家均有违法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19.刘某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刘某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刘某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于是在刘某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关于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刘某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20.共用题干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A、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需要解释B、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C、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D、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答案:B,D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21.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国际赔偿责任采过错责任制B、国际赔偿责任是从事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C、该责任只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D、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答案:C,D解析:国际赔偿责任是由于一些跨国境的损害问题,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空航天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而产生的需要国际法加以规定的问题。这些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会产生损害后果,故C、D项正确。22.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3.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B.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依照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认定D.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不再认定为引诱、介绍、强迫卖淫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24.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两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丁有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偾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亊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C、D项错误,满足题意。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共用题干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26.甲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一建筑工程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机械厂一新办公楼,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程按约定工期完工后,机械厂因亏损无力支付工程款,则该建筑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A:催告机械厂在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B:3个月后,与机械厂协议,以该办公楼折价,从中优先受偿C:3个月后,委托拍卖公司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D:3个月后,申请法院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7.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查,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B.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C.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D.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答案: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入选。28.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9、50条。29.严格司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政策,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对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坚决杜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B.推进严格司法,应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C.推进严格司法,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推进严格司法,要明确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答案:B,C,D解析:①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杜绝,因此,法官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应当允许的。A错误;②BCD均属于严格司法的内容,正确。30.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31.下列哪些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A.犯葬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逃税罪,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涉嫌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D.犯葬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答案:A,B,D解析:A、B、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起诉的决定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选项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A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C选项中属于酌定不起诉。故本题选ABD。32.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答案:C解析:【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详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丙主张对甲、乙之间的争议的古董享有所有权,故丙在甲、乙之间的诉讼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项说法错误,不选。《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当事人撤回本诉并不影响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故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33.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法》B.《船舶吨税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E.《增值税条例》答案:D,E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C:《治安管理处罚法》、《船舶吨税法》、《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34.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35.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该承担责任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免甲的责任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3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中包括船长、船员等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因此B的说法正确。37.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问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38.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实力,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盾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远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盾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0年2月10日,依远盾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远盾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远盾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人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0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远盾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远盾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远盾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远盾公司的专利权,给远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远盾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问题:1.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远方股份有限公司和盾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3.远盾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4.远盾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远盾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7.对于东升公司的侵权行为,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而由题中给出的已知条件可知,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400万元,低于总股本的35%。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3.远盾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远盾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4.不符合。首先,远盾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远盾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5.不可以。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董事王某与远盾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远盾公司所有。6.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理分析】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题目甲提到,“36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明远方公司采用的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中远方公司的总股本为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了3600万元,则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是5000-3600=1400(万元),总股本5000万元的35%应为1750万元,因此,远方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小于发行总股本数的35%,不符合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题中远方公司和盾构公司的合并程序不合法,因为合并决议是3月10日作出的,4月1日才将两公司的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另外,5月6日才在报纸上登出公告,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之限。此外,法律并没有对登报公告的次数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1次即可,不需2次,题中登报2次的条件没有实质意义,做题时不要被迷惑。3.《公司法》第142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远盾公司在2月10日为减资而收购本公司股票之后直到3月10日才将收购的公司股票进行注销,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4.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的第1款和第3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可知,远盾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过程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远盾公司用6000万元回购了公司6%的股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5%的回购比例;(2)远盾公司将用于收购的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的法律规定。另外,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虽然本题未明确考查该知识点,但在复习时也应当特别注意。5.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题中,董事王某与公司进行交易虽然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其收益应归公司所有。6.《公司法》第15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A股东2010年6月25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并且A股东已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个条件,因此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中东升公司侵犯了远盾公司的专利权,A股东可以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寻求救济。39.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40.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41.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保险合同应无效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目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本题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本题中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A错误。选项B、C、D:因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所以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B、D正确,C错误。42.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答案:A,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43.《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可知,如果是存在事前通谋,此时不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44.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不认为犯罪B.不负刑事责任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45.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商品楼,施工期间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甲公司要求顺延工程日期B.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甲公司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D.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甲公司要求增付返工费用答案:C解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6.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B: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36、47、67条的规定,以上四项全部正确。47.A城的甲公司因生产规模日增,于是在B城市设立一家子公司乙。乙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乙公司破产。经过清算,乙公司对外负债1800万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甲的货款900万元。对于该笔债务,下列相关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B.甲公司有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D.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的民亊法律责任。作为母公司甲同样是债权人,故甲有权申报债权成为自己子公司的债权人,而对于乙的债务甲无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49.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答案:A,B,C解析: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在本案,缺少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判,故法官可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故A项成立。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在本案,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进行的是演绎推理。故B项成立。法律推理的前提有二: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事实。故C项成立。法官不管是依据法律原则裁判,还是依据法律规则裁判,都需要提供裁判理由,故D项不成立。50.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51.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D:该罚款决定违法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听证【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该处罚是不成立的。A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B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该处罚的违法性体现在,如果已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听证请求,行政处罚机关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52.★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B.双方不能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答案:B,D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BD正确。53.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是:()A.命令与服从B.平等C.协商D.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达成合意而订立的合同,而并不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政命令权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即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而相对人不享有这些权利。这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故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的关系应是一种协商关系。54.以下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市寰球建筑工程公司B: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亚商贸有限企业C: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欧陆电子股份公司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市西点建材有限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5、6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分公司”字样,所以D项不正确。55.★★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甲、乙、丙三人都准备做律师,在谈到律师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时候三人有着不同的看法。甲认为、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会对会见全程进行监听;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乙认为、①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②受委托的律师没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丙认为、①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须经得人民法院的批准;②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错误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正确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①、乙②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A,D解析:。56.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A.二B.三C.四D.五答案:B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57.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B.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C.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D.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5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B: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C: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D: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答案:A,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ABCD都正确。59.经批准的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李家村集体所有的某块土地为建设用地,该村在这块土地上兴办了一家养鸡厂,设若与李家村毗邻的陈家村认为李家村用来修建养鸡厂的一部分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两村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两村可以协商解决B、协商不成的,应由乡政府处理C、如果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中确认争议的土地归李家村所有,陈家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D、法院判决前,李家村有权继续在该土地上修建养鸡厂答案:A,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以A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题中的争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D选项不正确。60.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选项B错误。“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介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选项C正确。“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选项D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会相对公正,而政府购买该服务会有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乙考虑到与甲的朋友关系而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丁,丙、丁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并且丙、丁不同意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62.共用题干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答案:B,D解析:【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63.对下列哪些罪犯可以假释?()A.张某犯了侮辱罪,因为是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C.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D.赵某因放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哪些犯罪人不允许假释。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64.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申诉D.必须经过申诉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65.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于2月14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刘某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A.向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B.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C.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D.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B中,尽管省公安厅和市人民政府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都可责令市公安局受理复议,也都可直接受理复议,但《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刘某只能向它们申诉,而不能向它们提起行政复议。66.生活窘迫之甲出售某珍藏图书一套与乙,价值8万元,但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甲日后中奖,得以时价买回。两年后,甲购买彩票,中奖5元。于是甲认为,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于是向乙请求买回该书,此时,书之时价为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C.甲中奖5元,应视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D.本案中,不应认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过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一旦条件成就,则合同终止。故AB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本题中设定的,如果中奖将回购图书,其真实意思是,当下没有足够资金,等中奖后资金具备了则回购图书。这涉及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有相对人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侧重客观标准,故本题中中奖5元,条件是否成就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认定为条件不成就,故C错误,D正确。67.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和私罪说法正确的是?A.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B.“公罪”处刑从重C.“私罪”处刑从轻D.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68.关于我国政党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B.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C.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理解与应用篇答案:A,B,D解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C选项错误。69.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赔偿时效【详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A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与虎谋皮”的确认程序。申请赔偿不必再以申请确认行为违法为前提,故B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C选项的表述是2010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所持观点,仔细想,也不可能说只要行使职权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就永远不超过请求时效。故C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1.根据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B.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C.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商务部对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答案:A解析:选项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张某和王某是在某国有金属厂矿工作的一对夫妇。张某是负责金属分离的车间主任,王某发现在金属车间又送来一批分离的铂金,回家对张某说起此事,于是张某利用对车间情况的熟悉,当天晚上潜入该车间,把该批铂金用小凿子敲了一小块大约十两三钱左右,带回家后打算拿到银行换成现金。张某的行为:()A:构成贪污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职务侵占罪D: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考点】盗窃罪、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详解:贪污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客观行为上看,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也必须是公共财物。在本案中,该金属厂矿属于国有性质,因此,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而且犯罪对象是国有的稀有金属,也符合贪污罪的特征。但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因为对工厂周围的环境较为熟悉,所以才能顺利潜入车间实施盗窃行为,因此,针对利用自己对环境的熟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该以盗窃罪处理。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73.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答案:A,C解析:(原公布答案AC,此题应无正确答案)【考点】协议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是在结合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2条基础上制定的。修改后,涉外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规定统一适用上述第34条的规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74.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75.材料一:北京某公司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某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王某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某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騷扰将其辞退。材料二:《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论述自由和秩序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这正如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没有障碍”一样,它表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自由,都不能被理解为随心所欲。尽管从本意上讲,每个人随心所欲是最大的自由,但在实践中,每个人的随心所欲将导致相互冲突,相互争斗,从而导致自由的灭失。因而,法律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正当的自由,他强调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统一,也就是说,自由要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约束性条件,这种约束性条件对于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和谐共存是必要的,对于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辩证统一是必要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秩序凝聚着法的基础价值。法谚有云:“枪炮声中无法律”,没有秩序,根本谈不上法律的统治,自由等其他价值也会受到威胁。“人肉搜索”现象对秩序带来了冲击,法律不能置之不理。材料中《刑法修正案(七)》,就是试图对此作出规范,这符合秩序的要求。其次,自由体现了法的目标价值。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只有充分尊重人们的意志,才能使社会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因此我们要恪守权利至上,充分尊重人权。为了维护秩序,但却给自由带来侵害,违反了法的目标价值。最后,法治的理想是实现自由和秩序的最佳结合。自由带来的是生机,秩序产生的是稳定。当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自由的最高价值,同时也要对其作出恰当限制。一般而言,秩序对自由的限制包括:(1)道德原则;(2)伤害原则以及(3)家长主义原则。上述材料中,《刑法修正案(七)》的做法值得称道,它既没有完全禁止个人之间信息流通自由,同时又对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流通作出限制,实现了秩序和自由的最佳结合。76.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C.显著原则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7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78.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B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C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D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79.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权自主调配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D.杭州市下沙区人民政府由于职责调整的需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有权调整该区规划局的行政编制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选项B正确,当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选项C错误,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选项D正确,当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 )年。A.10B.15C.30D.20答案:D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81.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当如何作出裁决?()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答案:A解析:。仲裁仍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作出最终意见。82.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A、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B、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C、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D、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人类环境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答案:A,B,C,D解析:根据国际法,违背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例如禁止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的基本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等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双方船舶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巴拿马法。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84.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8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A、C选项分别规定在《宪法》第3条第2、3款中,B项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内容。而我国宪法未规定法院拥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D选项错误。86.在下列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某私企员工赵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1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A项所述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87.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88.甲因行窃被失主抓住,为逃跑而与失主扭打在一起。此时,甲的朋友乙正好路过,即上前对失主拳打脚踢,致失主重伤。乙的行为如何处理?()A.构成盗窃罪共犯B.构成抢劫罪共犯C.构成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乙不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而具有伤害罪的故意。89.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90.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91.共用题干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92.对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A.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B.某地为发展经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声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C.屈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房翻盖为两层的小楼。邻居谈某得知后,认为两层小楼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于是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D.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欲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赵某认为自己也符合条件,于是要求举行听证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93.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可以与员工张三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到竞争对手大天公司工作,张三为公司车间普通工人B.乙公司与副总工程师李四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李四要求解约后给予补偿,公司人事部门称解约后与李四无合同则也无经济关系了C.丙公司与办公司秘书王五约定:解约后永远不得泄露所接触的公司保密信息,否则须支付巨额赔偿金D.丁公司要求刚刚应聘到本公司从事普通岗位工作的赵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并有违约金条款,赵某有权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A选项中的甲为普天工人,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故A说法错误。B选项中乙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但其有权要求解约后的经济补偿,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丙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但是公司要求其永远不得泄露秘密违背了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故C选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D选项中赵某既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则有权予以拒绝,故D选项正确当选。9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也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95.★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须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A,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项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仍须适用该报告制度。96.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97.甲公司排污致使周围鱼塘中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对甲公司处以罚款,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排放污水的日常监测记录表,以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市环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对周围鱼塘进行调查时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下列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书证B.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物证C.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D.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物证E.市环保局提交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答案:A,C,E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书证是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本题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以材料中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属于书证。(2)选项CD: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3)选项E:视听资料中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98.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A:被告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B:原告因车祸致残成为植物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C:因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无法参加诉讼D:甲诉乙离婚案件,在诉讼中甲死亡答案:A,B,C解析:【考点】诉讼中止。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所以,A、B、C项分别属于以上的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D项则属于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9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牟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将公款给其他自然人使用的,都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以个人名义”与“谋取个人利益”,A项应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谋取个人利益,B项应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才属于归个人使用。应当指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私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集体公司、企业。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的,按照立法解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CD项均不能选择。100.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详解】依照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毒品”、“妇女”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猥亵”和“淫秽物品”,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AC正确,B错误。构成要件要素还可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故D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押解至甲省A市监狱服刑任某在服刑期间逃脱至甲省B市,在该市将一个五岁儿童绑架,后任某在C市被特警抓获关于任某绑架一案的管辖,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由A市法院审理,因为A市是监狱所在地  B.由C市法院审理,因为C市是抓获地  C.由B市法院审理,因为B市是犯罪地  D.由A市和C市中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必要时移送B市法院答案:A解析:A。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故A正确。2.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露,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立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可以不予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D.对该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处罚的相对人等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运输公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清扫,主动减轻路面被污染的后果,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对运输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上诉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5.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答案:A,C解析: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6.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变更权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变更和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权。《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与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选项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才有执行力,否则没有给付内容,则没有执行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8.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 )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A.天河县法院B.天河县政府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D.天河县检察院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9.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10.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生义的国家,根据月前的届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_職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C解析:.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A项错误;B项正确,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C项正确;D项错误,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12.宏远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该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产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③对外投资140万元;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⑤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6个月玻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③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请回答如下问题:该案件中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A.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共40万元B.宏远机械厂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C.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D.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1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D.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答案:A,D解析:A、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査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不是“应当”进行调解,故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D。1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答案:A,C解析:A项正确,该条文让侵权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B项错误,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该条文与此无关。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可见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D项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D解析:A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因而错误。注意,该时间的起算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而非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考生应当注意区分。B项,人民法院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与诉讼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同:C项中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项错误:D项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及不服裁定的复议期间中,均不停止案件的执行,考生应当注意把握。16.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A,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梁某趁强某醉酒之际捡到其内有5000元钱的钱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隐匿,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梁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B选项错误。梁某在本案中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且没有送强某回家的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选项C错误,D正确。17.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判决发生效力之后,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哪些?()查看材料A.区人民检察院B.市人民检察院C.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作出终审裁定的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故选CD。18.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B.由于该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笫26条、第37条、第20条的规定为依据。19.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20.胡某涉嫌强奸致人死亡被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后生效。下列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C.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只有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该生效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本题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21.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22.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23.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于造纸厂撤销《规定》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的制定机关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B.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C.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应当受理。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当解决的法律争议答案:C解析:暂无解析24.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答案: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25.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26.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张某敲诈勒索汪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后:()A.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B.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C.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D.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28.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并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B.甲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冉行起诉C.一审的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甲不能提起上诉D.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甲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A项错误。29.共用题干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不断加强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包括以下哪几种?()A、普遍咨商地位B、特别咨商地位C、注册咨商地位D、登记咨商地位答案:A,B,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30.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B.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E.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答案:A,B,D,E解析:选项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属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31.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养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苦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挂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诉讼D:某上市公司在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的例行检查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并被审计机关予以公布,结果对该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审计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中,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是正确的。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中资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是正确的。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孙某有权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是正确的。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32.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33.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 )。A.普通管辖B.特别管辖C.指定管辖D.协议管辖E.共同管辖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34.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法院可以针对下列哪些证据支持甲的申请?()A.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申请事项B.裁决事项是不可仲裁事项C.仲裁庭主动收集了其认为有必要的对乙有利的关键证据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AB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错误:35.★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国际责任的性质。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而非绝对责任原则。B错误,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C正确,D错误,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36.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出租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获得的租金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D.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答案:A解析:考点:夫妻财产制度讲解:《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A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选。B项,《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属于孳息,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C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C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D项,《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选。37.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C,D解析: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的,成立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据此可知,甲虽然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但该行为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选项B错误。“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据此可知,甲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没有堵塞交通,也没有破坏交通秩序,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选项C正确。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有处分权限,才排除犯罪的成立。吴某对隔离栏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不能承诺免责。选项D正确。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隔离栏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若甲的行为危及交通安全的,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38.一艘悬挂巴拿马旗的货轮“朱丽叶”号,装载一批货物从美国巴尔的摩港起航开往我国的宁波港,货主与买主约定该批货物的一切事项均受英国法管辖,同时还和船主约定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将朱丽叶号变卖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权利。中途在日本毗邻区被挂利比里亚旗的“罗密欧”号客轮撞伤,并致使一部分货物毁损。假设该法律关系最后由我国某海事法院管辖,那么下列法律关系中,适用我国法律的法律关系是A、关于“罗密欧”号对“朱丽叶”号赔偿的责任的法律适用B、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法律适用C、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的货物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D、关于“朱丽叶”号能否被变卖,并由货主优先受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答案:A解析:该题考察海商法上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注意《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器法》都有涉外法律适用条款,他们虽然是旧法,但属于特别法,优先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只有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能适用的才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B选项错,货物的毁损灭失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题目中说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作为准据法,因此应该适用英国法。C选项也错,这涉及船上货物的物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根据题目也应该适用英国法。D也不当选,原因在于根据题目,这显然属于船舶抵押物权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此时应该适用巴拿马法律。A正确的原因相对复杂:首先这是一个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双方又挂的是不同的国旗,就要看双方是在哪撞的,题目说是在日本的毗邻区撞的,但是毗邻区除了沿海国在“财政、海关、移民、卫生”的权力以外,从本质上属于公海,显然不能适用日本法。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根据题目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39.《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可知,如果是存在事前通谋,此时不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40.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D:享有发表意见权答案:A,B,C,D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締约国。甲囯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答案:C解析:.从题干上看,"各国管辖以外的某诲底开采”其实指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A项错误,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沿海国的大陆架,而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固有的权利,他国不经沿海囯允许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开采活动;B项不对,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指的是内海、领海海底以及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区域,这些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而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代表全人类对这些区域进行笮辖,其开发制度实行平行开发制,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都不得适用于这些区域;D项不对,因为公海自由指的是在公海区域各国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考自由、捕鱼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并不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由。42.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4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详解】本题中的生效裁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省高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提审并依法改判,选项A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选项B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最高人检察院有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选项C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直接提出抗诉,故选项D的做法错误,应选。44.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该案件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此项内容教材中未提到)。所以选项B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所以选项C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选项D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E正确。45.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长为7日,加上人民检察院的7天,最长为14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王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四罪,属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被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曰,因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9条规定,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选项D正确。46.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答案:B,C,D解析:。“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47.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答案:D解析:。张某交给刘某询1.3万元存折属于特定物(不可替代),但刘某私自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就成了种类物(刘某完全可以用另外的3000元替代)/而余下的1万元由于依附于存折这一特定的载体,仍为特定物(不可替代)。根据《刑法》第64条,刘某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由于具有种类物的特性,与刘某本人所有的3000元并无区别。3000元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某进行毒品交易的毒资或赃款,属于“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1:万元的存折本身由于是特定物的性质,仍是张某的合法财产。: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购买毒品,则张某实际上成为刘某侵占行为的受害者,按规定,1万元的存折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当然,这样处理后,张某还有3000元书款被刘某非法侵占,即张某和刘某之间还有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对此刘某负有偿还责任。若刘某拒不偿还,则张某可于案件审理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48.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7年)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对以下列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1)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的:(2)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本题显然是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49.共用题干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答案:B,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5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51.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关于公共财产的是:()A.某国有公司的财产B.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C.“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D.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公共财产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犯罪。A选项某国有公司的财产符合第1款第1项“国有财产”的规定;B选项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符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规定;C选项“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符合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D选项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符合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国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A、B、C、D项都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只要吃不死人就行,你们按我们说的宣传,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们。”红太阳公司制作了广告,明确宣称服用该减肥茶2周后可减肥5公斤,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广告刊登后,购买者云集,但是服用者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效果,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具有减肥疗效,只是普通的绿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正确?A、鱼美人公司与红太阳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鱼美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鱼美人公司停止刊登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红太阳公司从鱼美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减肥效果或者不具有鱼美人公司宣称的效果,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红太阳公司与鱼美人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CD选项的说法均正确。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53.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54.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答案:B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55.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考点】权利与义务【详解】A项表述明显错误。B项,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权,更是指身份权。D项,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相互支配,但他们的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故ABD错误,C项表述正确。57.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58.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的体现?()A.有权必有责B.用权受监督C.违法受追究D.侵权须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已满18周岁的甲出钱叫未满16周岁的乙替他把5千克海洛因从境外非法带到境内。甲的行为()A.是走私毒品罪的间接实行犯B.与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C.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与乙的行为共同构成走私毒品罪答案:A,B解析:。《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教唆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就只能教唆他们犯法定的8种犯罪;如果利用他们实施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则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60.甲创作了一个小品,授权乙和丙进行表演,丁音像公司经过甲、乙和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之后,将该小品表演与其他节目制成DVD。戊广播电视台购买正版DVD之后进行播放,关于戊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A.合法使用行为B.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侵犯了乙和丙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答案: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题中,甲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戊未经其许可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广播权。因此,B项正确。更为直接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46条。其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丁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未经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定的许可播放了录像制品,侵犯了甲和丁的权利。因此,B项和D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未规定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因此,没有侵犯乙和丙的表演者权。61.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B.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D.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证据。为便于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保全讲解: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增加了诉前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法将原第74条改为第81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准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C项说法错误。D项申请法院可以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为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说法错误。答案选B。6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解析: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63.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64.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三)扣押财物(选项C);(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65.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66.甲国以乙国拥有并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乙国宣战,甲国军队突人乙国境内,乙国进行反击。丙国则保持中立,依相关战争法的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包括废除已履行的契约和已结算的债务B.丙国应防止甲乙两国在其领土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C.乙国为了消灭藏匿于甲国平民边境避难营中的甲国军队,可摧毁该避难营D.甲国军舰在海上发现执行医院任务的乙国船舶,可将其拿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法。A错,依相关战争法规则,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已履行的契约和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B对,依相关战争法,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C错,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平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D错,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67.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A.重大问题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B.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C.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D.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69.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选项D是正确的。本案中,刘某是因为没有注意下方有人才造成张某的死亡,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认为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张某的死亡,也就无从说起放任,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虽然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优于普通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则,刘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报告事故时虽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是这一谎报行为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该隐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选项C是错误的。70.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71.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7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必然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B: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下落不明已经3年,其财产一直由其叔父管理。乙基于一份3年前的借款合同对甲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甲的叔父列为被告C:甲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此期间乙公司因一起与甲企业的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企业的清算组织可以以甲企业的名义代理参加诉讼D:甲公司2004年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又分出部分资产成立新法人乙公司,甲公司法人资格继续存在,那么对于甲公司借的此100万元债务,银行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详解: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实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的区别,实体当事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权基础是民事权利义务,因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程序当事人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权基础是法律规定,为了维护依法受其管理或支配的民事利益而成为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却可能因其管理或者支配的民事利益发生争议而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本题A项的说法不正确,A项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2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是不落不明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并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的人。在本题B项中,甲因意外事故失踪,但是并没有经法定程序宣告为失踪人,其叔父管理财产,但是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其叔父不能成为该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注意:这里清算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不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代理参加诉讼,故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分为存续式分立和新设式分立,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分立,分立后的新法人都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在有关原法人的财产诉讼中充当当事人,故本题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C.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D.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答案:A,C,D解析:(1)选项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7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7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77.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业主对屋内部分享有所有权,对楼道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B.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C.住在临街的业主可以自行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D.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不得任意更改房屋性质,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D选项正确。79.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80.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主体B.对海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所以选项A错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所以选项D正确。81.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B: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C: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D: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其遗产不可能归国家。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而《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此可得,洪某生前没有遗嘱,如果其女儿又不要求继承的,洪某的遗产则应归某集体组织。也就是说,洪某的遗产归某集体组织所有的条件是:洪某的女儿不要求继承。如果其女儿要求继承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只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B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选项。82.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ABCD正确。83.关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判处数个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管制的执行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B.被判处数个罚金的,应合并执行,执行罚金的总和数额C.犯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D.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ABC都是正确的。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对此如何数罪并罚,虽然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对此应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据此,D项正确。84.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B:甲不构成累犯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应为BCD)根据《刑法》第65条、第77条规定,BD正确。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适用的一个条件是有悔罪表现,甲在缓刑期间又犯罪,说明其并无悔罪表现,则对于后犯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C正确。85.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8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87.甲乙二人成立了一合伙企业,甲提出退伙,乙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退伙之日,合伙企业应解散B: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必须由合伙人担任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D:合伙企业注销后,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乙的责任消灭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4)项规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而不是不具备法定人数之日起就应当解散,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人可以由第三人担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C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没有期限限制,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8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据此,选项B正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非“应当”,故A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故C错误。被保全财产只能是被告人的财产,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89.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项:《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其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故A项正确。B项:《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错误。C项: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C项错误。D项: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90.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91.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故选项A和C正确。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92.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A.张三为神童,15岁即自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法律教师已满五年B.李四曾为某机关干部,因过失致人伤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五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营法律书店已三年D.赵六本科专业为金融,毕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已从事律师工作三年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故应选D项。9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9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答案:B解析:【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改进技术,所以,选项C、D错误。《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未作约定,甲公司无权分享乙公司改进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95.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9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自己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B.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应同时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各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乙公司若放弃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物保,因此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选项B、C错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D不承担任何责任表述错误。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9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空难在乙国发生,乙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所以,D选项错误。99.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100.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3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3人还拳打丁数下造成轻微伤害。甲、乙、丙的行为:()A:构成寻衅滋事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抢劫罪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的“但书”。详解:《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丙3人的行为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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