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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刑,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C.维持一审判决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二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190条,《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2.上海市甲工厂与天津市乙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合同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后根据乙工厂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哪些程序做进一步的处理?()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C项正确。3.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4.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默示批准制度只适用于行政许可的( )。A.初次申请许可B.变更许可申请C.延续许可申请D.注销许可申请答案:C解析:延续行政许可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示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5.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6.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7.★★信用证支付方式应由开证行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其付款义务不同于汇票付款人的义务。如果信用证规定使用汇票,依UCP600,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该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的申请人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D.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答案:C解析:。依UCP600第6条c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歉人的汇票兌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A错,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D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8.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D项错误。9.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10.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11.下列关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声音也可被注册为商标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C.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当中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注册和审查。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知,声音可被注册为商标,故A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故C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D选项正确。12.林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购得中华等品牌卷烟1920条,并且将其中180条卷烟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邵某等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林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C.林某未取得经营资格就买卖卷烟,欺骗了客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罪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没有资格就经营,扰乱的是市场秩序,不一定会造成对客户的欺骗。据此CD项错误,不应当选。13.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14.下列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答案:A,B,D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作为特殊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案为ABD。15.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据此可知,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因处分甲的财产不当给甲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本案中的乙、丙有法定的管理甲财产的义务,故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据此可知,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17.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A.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B.高级技术人员C.高级管理人员D.一般管理人员答案:A,B,C解析: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有关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有权对查封期限作出特别规定B.因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由当事人承担C.因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负责保管财物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查封的财物损失,行政机关应先向当事人赔偿D.行政机关解除查封后应在30日内退还财物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的一般期限为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期限作特别规定。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该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解除查封后,应立即退还财物。19.共用题干下列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B: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D: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20.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21.共用题干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B: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C:经调解达成协议但是签收前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解决D: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刑事部分先行判决,民事部分转入民事法庭另行审理答案:A,B,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22.关于公证员违纪责任的表述,以下哪一项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公证员张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被给予严重警告B.公证员王某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记过C.公证员孙某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被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D.公证员孙某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则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给予警告,A错误。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严重警告,B项错误。CD项正确。23.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B.请求甲提前还款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柢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仿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正确选项为D。24.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缓的限制减刑【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故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而选项B正确。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选项C错误,不是“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而D选项的说法错误。25.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A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6.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与抗诉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A、B、D正确,三者均为独立的上诉主体。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上诉主体,不能提起上诉,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选项C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C。27.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同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ACD《环境保护法》第40条现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诗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28.《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29.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答案: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0.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故B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31.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下,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故B是正确的;货物运输途中转卖的,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故C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内容,若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下,采CIF,货物风险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33.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34..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35.下列四种情形中,就甲因乙的行为遭受的损害,甲无权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甲与同事乙打赌:“若甲吃下一个灯泡,乙输甲1万元。”甲因吃灯泡导致胃出血B.甲陪失恋的乙喝酒大醉后,微醉的乙将电动车借给甲骑回家途中,甲因醉酒撞树受伤C.甲为锻炼身体在人行道上急速退行时,撞翻乙暂放在路边的开水桶(乙因将手机遗忘开水房,将开水桶置于人行道边,返还开水房取手机),甲因此被烫伤D.甲于高速公路上驾驶其货车前往装货时,因乙过失,在前方3公里处发生车祸,高速公路堵塞三天,甲因三天不能营运遭受纯利润损失3000元答案: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甲原则上无权请求加害人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受害人甲才有权对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加害人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第一个例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比如证券欺诈;第二个例外,加害人乙故意给受害人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36.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37.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A,C,D解析:【考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详解】依照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毒品”、“妇女”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猥亵”和“淫秽物品”,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AC正确,B错误。构成要件要素还可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故D正确。38.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平连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该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成立时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李平连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但该所是由李平连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立的,并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李平连在1995年离任时,将自己与该所其他律师办案所得的诉讼代理费5万元(自己应得3万元)未上交,而是据为己有,则:A:李平连构成贪污罪B:李平连构成职务侵占罪C:李平连构成侵占罪D:李平连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李平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上虽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但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可以说,李平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中涉及的诉讼代理费不属于前三者,故李平连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如果本案中5万元实际全部为李平连个人应得财产,则应选D。但其中有2万元非个人应得财产,应将其上交至律师事务所进行分配,此时应视其为律师事务所财产,李平连利用担任该所主任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万元。39.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所以,A项正确。B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所以,B项正确。C项:《反垄断法》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41.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祥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利达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利达公司已经将易美居的开发权转让,利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利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将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撤销该裁定B.二审法院可能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定D.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解析】C。对于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应当以裁定结案。管辖权异议是一个程序问题,法院会直接作出处理,不能进行调解,也不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此只有C项正确。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42.下列有关使馆的说法正确的有、()A、派遣国派遣除使馆馆长和武官以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员一般不需得到接受国的同意B、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C、外交团一般是某一国驻另一国使馆的全体外交人员的称呼,可以从事政治性的活动D、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的身份的方式一般是由馆长递交国书答案:A,B,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需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须经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拒绝派遣国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开始。可以看出A、B、D项是正确的。狭义外交团,是指在一国的所有外国使馆的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其他所有的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其家属。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性的活动或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作用主要是在礼仪方面,如在参加接受国的庆典或国宴时,由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词。可以看出C项是错误的。43.在一笔国际货物买卖的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向指定行提交的单据中有伪造的单据,且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要求不完全相符,指定行已付款。信用证的申请人了解到这一事实,指示开证行拒绝付款。根据UCP600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应拒绝付款,因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B.因为有伪造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接受申请人的拒绝付款指示C.我国法院不能发出禁止支付令,终止开证行向指定行付款D.开证行对单据真伪应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性、法律效力不负责任。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开证行发出了禁止支付令,则开证行应中止付款。在无法院的这种指令的情况下,仅有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是不够的。A错,信用证买卖是单证的买卖,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另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B错,开证行不应接受申请拒绝付款的指示,因指定行已付款了。C正确,依上述司法解释正确。D错,开证行对单据的真伪免责。44.陈某诉内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某系河南省甲县内璜乡A村人,其丈夫因患绝症于2002年死亡。经人介绍,2009年7月底陈某与红花乡B村村民朱某相识,双方经过数月的交往,自愿结婚。但陈某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他们要陈某还清三千多元债务,并要陈某留下4岁的儿子。因而A村村委会以陈某未清偿债务为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陈某多次向A村村委会提出出具证明的要求,都遭拒绝,遂于8月10日写信求助于县人大常委会和妇联要求依照有关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大常委会也将信转到内璜乡乡政府,要求依法予以解决婚姻登记问题,并电告乡人大依法监督。同时告知陈某可直接去找乡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后陈某经多次要求仍被乡政府拒绝。10月15日,陈某和朱某再次到乡政府,又一次具体陈述了村委会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实,并出具了双方身份证以及朱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之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陈某、朱某在10月31日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理由,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例处理?2.法院收到起诉状应如何处理?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和朱某享有什么权利?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能申请,谁是行政复议机关?4.如果陈某在2009年10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5.在此行政诉讼案件中,陈某、朱某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朱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对于乡政府不给予陈某、朱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法院应如何裁决?答案:解析:1.可以。乡政府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不给陈某、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婚姻自由权。陈某、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分情形处理:第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第二,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属于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接收起诉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载明不予立案理由的不予立案裁定。第三,对于收到起诉状时,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若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朱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内璜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甲县政府。4.陈某在2009年10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是在法定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5.陈某和朱某为共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如果都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6.人民法院应判决乡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题的解答关键是结婚登记的性质。如上所述,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但有很多人误认为是行政许可。那么二者之间有何种紧密的关系呢?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依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要式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一个阶段,而行政许可均有行政确认的效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其次,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行政确认的客体是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为法律普遍禁止的行为。(2)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现有法律事实、行为、权利等的证明、肯定或否定,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是恢复或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3)前提不同。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普遍禁止,而行政确认没有这种限制。4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B.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D.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答案:B解析:选项B: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46.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是:()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C.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D.监狱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BCD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7.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答案:A,B解析: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张某的健身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退房,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及第9条的规定,题目所述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D项错误。48.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C选项正确。49.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2万元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唐某作为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C.以工厂的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D.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房屋答案: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故C、D项为法律所禁止,应选。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B项虽然超越了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但是有效的行为,故不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C、D。5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申请人决定申请的先后顺序B.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C.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D.抓阄确定先后顺序答案:C解析: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2.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B.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C.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D.二审程序中检察院开庭前的阅卷时间应计入审限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53.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并宣称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由于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因而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并非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可诉性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答案:C解析:。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看似行政指导,但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并非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具有可诉性。5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A、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B、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已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C、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D、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便损失金额的总和已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答案:A,B解析:《海商法》第238条规定: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因此,A、B项是正确答案。5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机构是:()A.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我国法院B.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我国法院C.申请人所在地的我国法院D.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贸仲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亊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亊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56.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某大学留学,某日上街购物被乙国警察误认为抢劫而遭非法逮捕和监禁。刑讯逼供没有结果,无证件将詹某释放,詹某在乙国提起控诉被驳冋,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C解析: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1)本国国民的正当权益在他国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2)他国国家存在不当行为,如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行政救济;(3)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行政、司法的救济手段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据此,詹某应向其国籍国甲国而非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公民可以申请本国外交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国家可自行决定。所以D项错误。57.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选项B正确,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选项D错误,第13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59.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外孙女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0.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该题就是故意把“召回”事项的决定主体写错,而让考生产生错误判断的。6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当然解释。A项,类推解释的特点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何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否为类推解释取决于解释的方法而不是解释的主体,因此,类推解释的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依然是类推解释,而不可能变成扩大解释。故A项错误。B项,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但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就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故B项正确。C项,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只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故C项正确。D项,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62.张三、李四和王五涉嫌共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分别判处张三、李四、王五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张三上诉,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对张三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李四和王五均未上诉。关于本案相关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这里的补充侦查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市检察分院对该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完毕,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答案:A,C,D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56条和第202条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B选项错误。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C选项正确。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D选项正确。63.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答案:B,C解析:【考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详解】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32条、《行诉法解释》第26条以及《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中并未给足法院应作何判决的条件,所以D项笼统地说“应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是不严谨的,也有可能“判决重新答复”,也有可能“判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A选项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诉讼,A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件中并没有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描述是正确的,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首先应当适用合议制,不能是独任制,其次,合议庭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D选项中所有特别程序案件均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65.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几项?()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C.《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属于统一实体规范。66.甲厂生产的制冷设备具有市场上普通制冷设备不具有的优良性能,主要是因为甲厂的制冷设备使用了一项技术,为了不让其他厂商发现,甲厂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但甲厂的制冷设备上市不久,乙厂也很快制出了含有该项技术的制冷设备。甲厂认为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乙厂则举证证明自己是通过购买甲厂的制冷设备,通过拆卸、测绘、分析而得知该项技术。经法院调查情况属实。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厂使用的手段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厂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C.乙厂的做法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D.乙厂的做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元争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故C选项说法错误。67.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68.田某因涉嫌诈骗先被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此案经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田某有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甲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逮捕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乙县检察院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C,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监视居住并没有限制受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监视居住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田某对被监视居住的情形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说法不正确,应选。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甲县检察院作出的,根据“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本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为甲县检察院,对刑事拘留及逮捕部分均由甲县检察院赔偿,故选项B、C说法都不正确,应选。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田某还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形式,不仅限于金钱赔偿。选项D说法不正确,应选。69.“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和“离婚的理由应适用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分别属于哪种冲突规范?()A.单边、双边B.双边、重叠C.双边、选择D.单边、选择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分类讲解: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指明确规定了相关纠纷应适用某国的法律;双边冲突规范只是给出了原则性规定,还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具体适用某国的法律,如题中“侵权行为地”并不能确定是哪国,还须查明该地方是哪国才能确定用哪国法律;重叠冲突规范指某纠纷的解决要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如题中“夫妻离婚理由”必须夫妻本国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都认可才合法;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指解决纠纷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要符合其一即合法。70.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一些案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规定对某些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C: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D: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排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一般是复议选择案件。因此选项A称有些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2款,复议前置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故B项称规章也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最终裁决必须由法律规定。C项称最终裁决也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原级复议决定不服,一旦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的,不可诉。故D项说法正确。72.2014年1月李某依法向A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审查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符合相应的条件,A市卫生局依法向其颁发了卫生许可证。2015年5月,A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该厂出厂水及末稍水取样送检,经检测,该厂的自来水在二氧化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多方面指标达不到国家饮用水标准。A市卫生局依法吊销了该厂的卫生许可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只能收取相应的工本费B.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C.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D.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E.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对李某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答案:B,D解析:(1)选项AB: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选项CDE: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法人的认可。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74.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详解】根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75.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据此,B、D两项为优先安排的项目,应选。本题通过常识也容易判断出来,B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无疑要优先。D项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也可以优先安排。至于A项属于政府用地,C项多为商业用地,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些项目优先安排。76.张华诉王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张华胜诉。王堂提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王堂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王堂的反诉与张华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B.裁定驳回王堂的反诉C.判决驳回王堂的反诉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王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亊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本案系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为妥善解决纠纷,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规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另行起诉。77.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78.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合伙企业,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三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C: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答案:A,C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7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答案:C解析:【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详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丙主张对甲、乙之间的争议的古董享有所有权,故丙在甲、乙之间的诉讼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项说法错误,不选。《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当事人撤回本诉并不影响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故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管辖和上诉。《最高法解释》第520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后,法院应首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然后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可见,并非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故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故CD选项正确。据此,本题选B。81.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H)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82.某高校大三学生刘某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司法部后向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的行为属于()A: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B: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C: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基于刘某的申请,故A项错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基于刘某符合法定条件,司法部无任何裁量余地,故B项错误。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授予刘某从事法律职业的权益,故C项错误。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必要条件的,故D项正确。83.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解析:【考点】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详解】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选项A体现了职权原则的要求,选项C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B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故正确答案是B。84.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B,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会当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或不能取得,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公司资产缺口,只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填补,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项正确。选ABC。85.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E.国务院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6.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书籍,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思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书籍,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书籍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希望小学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而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故本题应选ABD。8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88.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89.下列犯罪仍保留死刑的有:()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保险诈骗罪答案:A解析:。《刑法修正案(八)》。90.下列债权属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D.人寿保险答案:A,B,C,D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91.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92.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3.我国的国家最高监督权由哪个机关行使?()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因此选C项。94.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应依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仍应认定为绑架罪一罪,所以,C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仍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D项说法正确。因为本题为选非题,所以,应选C。95.下列关于裁定的表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可以使用裁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裁定不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C.裁定主要解决实体问题,但也解决部分程序问题D.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救济答案:B解析:判决和裁定都是专属于法院的,A错误。裁定除了可以在审判阶段适用,在执行阶段也可以,如裁定暂停执行死刑,B正确。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裁定终止审理、延期审理等等。解决实体问题很少,主要集中于执行阶段,如裁定减刑、假释等。C错误。裁定一般而言不会作出就生效并可以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救济,但对于执行阶段的裁定,譬如裁定减刑和假释,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罪犯可以上诉或者检察院可以抗诉,只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高法解释》第454条)可见,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申诉,检察院还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9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均不当选。97.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98.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99.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1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答案:A,D解析:。本題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上述法条,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100.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2.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选项C);(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可知,该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不属于,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选项D不属于,“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3.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4.唐某在遗嘱中立有以下内容,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将自己的藏书全部赠给自己的学生甲B.自己所有的房屋由女儿继承C.将自己的存款全部捐赠给某山区贫困小学D.自己生前所著小说的版税由儿子享有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实质性要件问题。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就具有效力。故本题ABCD选项均正确。5.关于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B.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C.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D.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我国的选民登记原则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故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并非全部选民,只是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的部分选民,C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第3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藉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38条第2歉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A项正确。B、D项也正确。故选C。6.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7.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在仲裁书上签名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9.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个月。1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D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选项正确。10.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11.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裁定撤诉B.裁定中止诉讼C.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裁定终止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按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13.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14.王先生与某超市发生权益争议,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D.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消费者王先生与该超市的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消协调解不成,则王先生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该商家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此本题答案选ABCD。1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6.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具有如下的特征:(丨)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險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其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是企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生效;(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所以A项“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是符合集体合同的特征的,是正确的。B项的“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表述与《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一致,因而也是正确的;且从该35条的规定可以推出: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而且当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则劳动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故D项是错误的。17.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18.★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1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涉外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75条的规定,CD项正确。2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C.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D.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故A的说法错误。起草行政法规的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请国务院决定。故C的说法错误。21.张某经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义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22.艾伦河流经甲、乙、丙三国领土,在丙国入海,三国缔结条约规定艾伦河全程对三国船只开放,其他国家船只未经沿河国同意不得在该河流上航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艾伦河全程河段为三国所共有B.艾伦河是一条国际河流C.艾伦河在入海口处冲积而成的岛屿属于丙国领土D.艾伦河允许各国商船无害航行答案:C解析:考点:对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辨析、领土中的“自然添附”讲解: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都流经多国领土,流经各国的河段都是各该国的领土,所以选项A错误。若无特殊规定,多国河流一般只对沿河国开放,非沿河国船舶未经沿河国许可不得在该河上航行,根据题目所述,艾伦河属于多国河流,所以选项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对各国船舶开放,特别允许各国商船无害航行,而艾伦河并非国际河流,所以选项D错误。河流在入海口处冲积而成的岛屿属于“自然添附”,新增土地属于丙国领土,所以C正确。23.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上级主管部门B.单位党委C.单位党政领导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4.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2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26.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在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顺天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上述情况如采用顺天出资、王庄村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选项是正确的,BD选项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即必须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选项的评论是错误的。27.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D.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答案:A,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D选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28.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详解】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主要有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等类型。所谓纠问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予以追究,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刑事诉讼类型;所谓混合式诉讼是指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的诉讼类型。职权主义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类型。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强调控辩双方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的诉讼类型。由题干内容“法官消极”、“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表述可知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类型,故本题选B。29.★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答案: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48条第2款。3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问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答案:A,B,C,D解析:。战争法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19世纪中叶以来编纂和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法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一般被分为两大类,即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主要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的作战方法或者手段,日内瓦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1条强调了《日内瓦公约》的强制效力,无论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也无论是冲突方还是国际机构作出这种判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均不受影响。公约共同条款第2条详细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之一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因此无论两国之间发生的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战场在哪里,战争是否合法(如自卫),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均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故AB项错误。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故C项错误。战争法规则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也应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故D项错误。31.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末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斯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子正值哺乳期答案:C,D解析:暂予监外执行只包括有期和拘役没有管制32.甲乙两国因边境资源开采问题产生纠纷,则下列争端解决方式不正确的是?()A.扩军备战,武力解决B.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邀请丙国总统居中调停D.甲乙两国自行谈判答案:A解析:考点:争端解决方式讲解:武力解决是传统国际法争端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并不支持,故A错误。B项为诉讼解决,属于法律解决方式之一,正确。C、D属于政治解决方式,也正确。33.“三个至上”是“三者坚持”的必然要求,关于三个至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C.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D.当三个至上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于其他的两个至上,党的事业具有压倒性的优势答案:D34.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3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答案:A解析:【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36.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A、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B、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C、各国在《南极条约》生效之前对南极领土提出的主张一律无效D、《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E.国务院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8.甲让国有公司出纳乙挪用公款给自己注册公司,乙以为甲需要5000万,于是挪出5000万打到了甲的个人账户,但甲实际只需要2000万元,甲马上将3000万元打回了乙所在公司的账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5000万元,成立挪用公款罪B.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00万元,剩下的3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均成立挪用公款罪C.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00万元,只有当超过3个月未归还时才成立挪用公款罪D.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000万元,另外的3000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由于在三个月内归还,故不成立犯罪答案:D解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以挪用公款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才成立挪用公款罪。乙针对2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针对另外的300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由于在三个月内归还,故不成立犯罪,D选项正确。39.某公司注册资本未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40.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引起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关于该条例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原则B.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C.国务院应在授权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D.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答案:A,B解析: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D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可知,不是所有的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41.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A.被告人王某系怀孕三个月的妇女B.被告人张某在被逮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C.某市判决的一起死刑案件未公开审理D.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案:A,B,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面审查。《刑诉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4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B、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调整事项都由法律调整C、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两者是相互渗透、协调发展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并不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B解析: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单纯的法律意识还不意味着就是法律。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一种道德观念的形成,也就意味着一种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故A正确。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某些关系,将来可能只由道德来调整,故B错误。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确立了价值坐标,为立法指明了方向,而法律制定又将基本、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动了统治阶级道德的普及。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守法奠定了心理基础,而执法、司法活动通过惩罚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又弘扬了道德精神,故C项正确。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并不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是正确的。D正确。43.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答案:C解析:。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选择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一般来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的废止”。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共用题干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B,C,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45.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形式分类,关于这一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刚性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在法律文件上明确表现为宪法B.刚性宪法不易修改的特点契合了法治稳定性的要求,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制定刚性宪法C.柔性宪法一般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D.美国普通法院就能确认一般法律是否违宪,所以美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答案:C解析:。考查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46.甲将自己的1辆旧捷达作价5万元转让给乙,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在驾驶过程中将丙撞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丙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B.丙的治疗费用首先由交强险支付C.甲对丙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对丙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肇事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首先由交强险支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47.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六赃【详解】本题初看似乎超纲,但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BCD,得到正确答案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故C项错误。“坐赃”是“六赃”犯罪中的一种,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项错误。A项表述正确。48.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都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5月20日,乙为5月18日,丙为6月2日,丁为6月3日,则:()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5月21日开始起算B.甲的上诉期自5月21日开始起算,乙的上诉期自5月19日开始起算C.丙的上诉期自6月3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6月4日开始起箅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6月4日开始起算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49.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广播组织的权利。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由此可见,播放者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其作品已经播放。本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尚未播放,并不能享有播放权。故A项错误。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尚未发表,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C项正确,D项错误。50.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答案:A解析: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也有它的边界,其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边界,比如不能侵犯其他基本权利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故A项错误。51.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52.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因此,本案中如果仅起诉苏拉公司,不需追加菲特公司。但是如果要起诉菲特公司,则必须以苏拉公司和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及菲特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单独做为被告。53.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54.甲村所在的乙村民小组的10亩土地,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收,并作为丙医院的建设用地。丙医院在5月10日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直到10月10日才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征地款和补偿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只有甲村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B.只有乙村民小组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5月10日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0月10日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题。依照《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属于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确选项为BC。55.甲(17周岁,辍学在家)与乙(16周岁,辍学在家)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丙(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丙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对甲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B.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且考验期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如甲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而且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故,选项A、C正确。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并非公安机关,且考验期并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故,选项B错误。考验期届满后应报请检察长决定而不是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56.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某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扣押B.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C.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D.王某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答案:B,D解析:案外人没有对房屋提出异议,因此不中止对房屋的执行,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57.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58.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60.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答案:A,B,D解析: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法院的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C: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省内任何一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D:省内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提审,此时,省高院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A,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A和B项都是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因为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只要是上级法院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62.下列选项中,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的有:A.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B.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C.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D.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构成犯罪,同时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329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当选。?63.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64.对下列哪些罪犯可以假释?()A.张某犯了侮辱罪,因为是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C.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D.赵某因放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哪些犯罪人不允许假释。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65.下列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B:对被执行人赵某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司考之路》采取扣押措施C: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王某为了办案需要,在情况紧急时,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摩托车开出,并及时归还D:在对刘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将其无偿借用的刘某的红旗轿车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答案: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66.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67.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有关民法理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权利人丙有权请求丁返还手表。选项B错误。货币比较特殊,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因此,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乙从甲处取得1000元的补偿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从丙处盗取4000元,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4000元。68.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入职时郝某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 )元。A.160B.168C.240D.280答案:B解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故郝某个人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3500×60%×8%=168(元)。参考教材P348。69.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段某不服向乙区法院起诉,韩某不服向甲县法院起诉。6月3日,乙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6月5日,甲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由两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C:两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D: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71.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1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据此,AD两项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C项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B项虽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不是拒不交出,不构成侵占罪。故依题意,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72.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选项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选项C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73.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解析:【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体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故不选。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BC选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74.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75.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无权代理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喂狗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本题中,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代其喂狗,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76.共用题干下列属于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选项是、()A、人身、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B、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D、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答案:A,B,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77.张某是科捷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12%,李某是神码股份公司的股东,持股20%。二人就各自在公司中的权利起了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科捷公司的红利,张某只能分配12%B.对于神码股份公司的红利,李某只能分配20%C.科捷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张某只能按12%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神码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李某只能按20%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34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确定原则是“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实缴”,本案中张某12%的持股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A项错误。第166条第4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股份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灵活约定,不是必然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B项错误。第42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可由章程灵活约定,C项错误。第103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严格执行一股一权一股一票,D项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79.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不予执行:()A.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C.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证据的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讲解:《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原法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五)项情形,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修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此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因此A、B不再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事项;而只有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隐瞒一般证据不能达到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D项也错误。答案选C。80.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维持对张某的处罚决定B.变更对张某的处罚决定C.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81.哈维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哈维可向乙国的某政党捐款支持其议员竞选B.哈维无权参加驻在国某政治组织举行的反政府的集会C.哈维有权在业余时间在B国经营一家自己的商店D.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即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外交人员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A错,B正确。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C错。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为止,D错。82.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C解析:A选项中,甲虽然行为不当,但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甲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A选项错误。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选项中,乙在广告中虽然对产品有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产品还是具有一定的减肥效果,乙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虚假广告罪,B选项错误。选项C中丙不正当地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C正确。D选项中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D选项错误。83.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选择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次日甲公司接到德国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依国际惯例及中国《海商法》,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向中国甲公司提出索赔B.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乙公司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错,因为货物的损失与甲公司无关。B正确,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的风险巳从甲公司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应由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错,依《海商法》的规定,船方对火灾是免责的,因此,乙公司不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对,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8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扣押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选项B、C、D正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85.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86.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是( )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是( )元。A.190,180B.180,200C.200,180D.210,200答案:B解析: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个人账户额=10000×6%×30%=180(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0×2%=200(元)存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87.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未成年被告人放弃最后陈述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代为陈述答案:A,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可见,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见,D表述错误。88.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包括: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文明高效,热情服务。89.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以为是自己家着火了,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A选项、B选项、D选项均缺少管理人的主观要件,故不成立无因管理,只有C选项构成无因管理。因此,C选项正确。90.下列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其他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C.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D.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答案:A,B,C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条,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第33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91.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由松冈正义等人草拟B、《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C、《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D、《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答案:C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故选C项。92.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B正确。94.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答案:A,B,C,D解析: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涉及到法律观念。选项B,意思是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从哪里产生呢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财物轻,怨何生,这是轻财;言语忍,忿自泯,这是息争,同样涉及法律观念。选项C,意在强调贫穷是犯罪的根源;选项D,“三从四德”在古代不仅是道德而且是法律,“为法则”,均涉及了法律观念,故本题应选A、B、C、D。95.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实现权责统—。关于权责统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只有充分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准确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民B.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必须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加以严格规定C.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特指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D.权责统一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不得任意行政答案: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C项错误,ABD项正确。故选C。96.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请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定做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6.假设运输公司不是因为雷击导致的,而是因为其路过的某桥突然坍塌导致的,并使得其员工刘某身体受伤。在此情形下,刘某可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答案:解析: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2.布料损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担,因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3.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4.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5.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6.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该桥梁倒塌存在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或者管理原因的,刘某还可以向该桥的路政处和相关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主张损害赔偿。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98.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A.自申请日起计算的10年B.自申请日起计算的20年C.自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决定之日起计算的10年D.自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决定之日起计算的20年答案:A解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99.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00.以下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是:()。A.乙想请李某帮忙,被拒绝后,便编造李某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印刷成传单,张贴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内B.甲看不惯同事小张在工作岗位上升迁比自己快,遂捏造小张婚外恋的事实向上级反映C.丙向中纪委举报领导受贿10万,经查明后发现丙的领导并不存在受贿事实D.丁与朋友王五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便跑去公安局报案说王五诈骗其五百万答案:C,D解析:。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有诬告的特定对象;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要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本题中,A不满足第三个条件,B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区公安局在接待甲时,正确的做法有:()A:要求甲必须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B:告知甲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C:告知甲到法院去起诉乙D:应当保障甲的安全答案:B,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A.拟判处死刑的案件B.拟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C.人民检察院抗诉D.上诉人上诉的案件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BD选项错误。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A.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B.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辩护人.自诉人.被告人D.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本题中,A、D两项中“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才能达到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错误判决、裁定的目的。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提起上诉的主体。5.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对车主甲驾车收取新建大桥过桥费,车主甲对该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车主甲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B.本案中复议机关有权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文件C.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该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审查D.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答案: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车主甲对县交通局行为不服,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而文件是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可见,复议机关无权审查该文件。故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见,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6.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申诉也错误。7.下列关于仲裁和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一项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在一审中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B.当事人如果约定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而以书面形式审理并作出裁决C.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原则上应开庭进行D.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径行判决、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仲裁与诉讼一审、二审在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方面的差异的掌握,学习时比较容易混淆,要注意区别。主要要注意,在公开审理方面,仲裁和诉讼恰好相反,前者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后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在是否开庭审理方面,民事诉讼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则为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也可书面审理。而仲裁在这一点上与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相同,原则上应开庭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仲裁,只进行书面仲裁。8.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物证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处理的措施有( )。A.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暂停股票上市C.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D.终止股票上市答案:A,C解析:特别处理措施的内容包括:(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是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10.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清偿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其正确的清偿方法是( )。A.按企业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B.按企业破产前3年其实际工资的平均水平清偿C.按照破产前1年其实际工资水平清偿D.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在清偿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1.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B.丙向乙口头承诺,丙愿承担保证责任C.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D.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答案:B,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A构成保证。《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不构成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C构成保证。选项D中。丙的承诺在乙丙之间达成保证合同的预约,但并不成立保证。故选项D不构成保证。1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13.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A选项、B选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题干所述情形已然符合了本条第2款的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14.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答案:B15.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规定,本题中,A项的错误在于,贿赂犯罪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公安机关,所以,会见刘某应当经检察院许可。B项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项的错误在于,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向其核实有关证据。D项表述正确。16.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17.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问题】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答案:解析: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18.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违法行为是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B.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D.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答案:C,D解析:考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和措施。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76条。19.某公司2012年2月曾公开发行2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公司2013年9月申请再次公开发行1亿元的公司债券。下列情形中,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是( )。A.2012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发行完毕B.2012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产生预期效益C.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距上次发行不足2年D.发行人有巨额债务,刚刚清偿完毕答案:A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20.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答案:A,C,D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选项A正确。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本题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故选项B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被保险人乙变更受益人时无须投保人甲同意,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选项D正确。【陷阱】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则因指定和变更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只有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既可以向全国人大,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中央军委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中共中央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22.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答案:C解析: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2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有: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议记录C: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D:公司会计账簿答案:A,B,C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AB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只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要求复制,所以D选项不正确。24.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I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25.下列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B,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可见A错误。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法第《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BCD正确。2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对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28.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A选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的信息,当选。29.在代理与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发生( )的情形时,委托代理终止。A.代理人死亡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E.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解除委托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选项D属于法定代理的终止的情形。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当事人必须履行。A.法律效力B.法律效果C.法律要求D.法律职能答案:A解析: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31.案情: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问题: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答案: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案应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符合起诉期限。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此时王某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王某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15年6月1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起诉期限是从王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而王某在9月1日起诉符合起诉期限。3.在行政许可、登记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的行政争议是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而合同效力是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准予。王某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民事的部分单独立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与《行政诉讼法》不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的部分,法院可以调解,但民事调解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民事的部分和行政的部分单独判决。5.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的,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32.共用题干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ABD选项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选项错误。34.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35.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36.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37.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D.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答案:B解析:AC错:成文宪法国家也可能存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D错:也包括国际条约。38.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39.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答案: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此选项A、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证据的取舍,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与否定,因此选项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0.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C选项错误。41.李某与甲公司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甲公司负责将其一批货从大连运往广州,在大连到北京段采用铁路运输由甲公司自己负责,到北京后交由乙公司用公路方式运到广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从大连到广州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B:乙公司对从北京到广州的公路运输对甲公司承担责任C: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D: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运送的区段对总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能要求总的承运人与某一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用两国的文字写成,此外,还有一个英文文本,现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该文字作准B.如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应以英文文本作准C.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则该约无效答案:A,C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制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AC正确。4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 )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A.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4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45.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B.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有所不同C.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行政、考试、监察D.施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既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46.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C、D项当选。47.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正确。48.被告人林某,某市国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该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逃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9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査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间,共逃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检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抗诉期满后,该判决生效。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解析:1.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错误。逃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如果甲国对该条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了保留,乙丙均未提出保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如乙国接受该保留,则甲乙两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B.即使丙国反对该保留,在甲丙两国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C.乙丙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D.如乙国反对保留,而丙国接受保留,则乙丙之间该条约整体不再适用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正确。50.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A:警察甲明知B、C、D等人没有犯罪,为了泄愤报复而将他们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导致他们外出时被警察扣押审查多日B:法官乙故意违背法律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的C:负有查处犯罪职责丙,在查处赖某涉嫌重大走私行贿案中故意给赖某通风报信致使其逃亡境外D:海关工作人员丁,明知张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稀土出境数额巨大,故意放行答案:A,B解析:C项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1.乙持刀抢劫妇女,骑车路过的甲骑车撞伤乙,将乙撞成重伤。见乙受伤,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意外事件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乙持刀抢劫妇女,属于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避免妇女被抢,甲当时即便将乙撞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构成正当防卫。何况当时仅是将乙撞成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护士的疏忽造成的,不能因此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2.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05年8月1日前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自甲公司接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05年7月20日乙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丙公司运输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全部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拒绝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B:甲公司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D:甲公司行使的是支配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是先履行抗辩权。本题中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才算债务履行完毕,不论什么原因,乙公司未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就意味着乙公司未履行自己的债务,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履行要求。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53.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54.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55.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A.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C.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E.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答案:A,C,D,E解析:商标注册人有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自行更改后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56.下列有关行政与行政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补充B.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C.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制度是行政行为法的内容D.行政法与刑法是两个无关联的独立法律部门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组织法,而非行政行为法。C的说法错误。行政法与刑法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存在关联。故D的说法错误。57.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管辖权。ABC项,罪犯是甲国公民,因此甲国对本案有属人管辖权;案发在丙国领土,丙国有属地管辖权;被劫持飞机所属乙国航空公司,因此乙国有保护性管辖权,AC表述太绝对,故B正确,AC错误。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对战争罪有管辖权,对劫机罪无管辖权,D错误。58.2005年,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函字[2005]第023号文)。针对此请示,劳动和承社会保障部给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005]第104号文)。叶某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关于离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但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通知》的形式答复:“本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叶某对《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叶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B.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通知》应当自收到叶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C.在行政诉讼中,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该《通知》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D.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讲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只有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才需出示有效证件,故选项A错误。根据第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15+15工作日”不等于“1个月”,故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题干中的《通知》实际是拒绝公开,故选项C正确,应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叶某申请公开的《请示》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拒绝公开的法定理由只能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而不予公开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故叶某要求公开的诉讼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而非驳回。故选项D错误。正确的判决方式应当是:撤销《通知》,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59.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选项B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选项C正确。对共犯和累犯要加重处罚,而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选项D错误。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6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61.甲与乙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偾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履行地点,故B选项表述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62.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省级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63.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单位犯罪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正确,不选。《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B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64.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65.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66.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备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效力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有权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9、82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效力阶层。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选项B不正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选项C正确,应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2)项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选项D错误。67.《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而不是委任性规则。选项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不属于程序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该法条内容解决的不是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而是法律责任之间适用顺序的问题。68.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69.甲、乙两公司以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CIF术语订立了一份玻璃器皿的销售合同,卖方甲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则下列不同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哪种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A、由于运输迟延,该批玻璃器皿运至目的地时市价大跌B、由于发货人在发货前包装不当,致使玻璃器皿在途中破碎C、货损由于该批玻璃器皿本身存在固有缺陷造成的D、由于船长超速驾驶致使船舶触礁沉没造成玻璃器皿全部灭失答案:D解析:保险公司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以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例如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缺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本题中A、B、C三项都属于除外责任,而D项属于承运人驾驶船舶的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0.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答案: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甲订立遗嘱时,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但甲死亡(遗嘱生效)时,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不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甲的遗嘱有效,由乙取得全部遗产。7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A、B、C三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D项中的口头约定不构成书面形式,故该仲裁协议无效。7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7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A.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B.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答案:A,B,C解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不提出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请。74.下列哪些选项成立妨害公务罪?()A: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B: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C:走私淫秽物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D: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的答案:A,C解析:【考点】妨害公务罪。详解:A、C中成立妨害公务罪。B中则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D成立抗税罪。总结: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在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抗拒稽查,情节严重的(但未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只按该三种犯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再定妨害公务罪。75.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项正确。76.在宪法课上,围绕宪法的概念大家展开了热烈讨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我们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规定的内容最全面、最详尽B、宪法的最核心、最主要的价值就在于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C、从根本意义上讲,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法D、一般说来,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宪法要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答案:A解析: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效力最高,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同时也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最根本、最重要,而不是最全面、最详尽。77.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以下哪些职能?()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B.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D.增加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的权限讲解: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有修改提案权。B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I款的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增加列入“附件三”的法律。79.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答案:B解析:汉代首废“肉刑”。汉文帝开始刑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发生在文帝13年的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B项正确。8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A:管制B:有期徒刑的缓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答案: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3、258、259条。81.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地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1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在夜游期间所进行的损害是由其非意识行为引起的,故不应当完全由甲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亊人分担民亊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2.贾真诚公司要求,新人员工必须购买10把贾真诚牌菜刀,每发展一名新员工,老员工可获得销售菜刀利润的30%,新购买菜刀者自动成为老员工的下属,每一级老员工可获得下级员工发展新员工返利的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长贾真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B:得返利的老员工成非法传销罪C:对董事长贾真诚应以强迫交易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D:对贾真诚公司应以非法传销罪的单位犯罪论处,处以罚金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仅限组织、领导者,不处罚单纯的参加者。故B选项错误;本罪未规定处罚单位,故不是单位犯罪,故D选项错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没有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故C选项错误。83.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84.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A,C,D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85.以下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的是( )。A.清凉饮料B.雪茄烟C.彩电D.空调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86.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一案件可以进行调解?()A.刘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B.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的案件C.因原审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D.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妻子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答案:C解析:。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亊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B、应将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D、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答案:D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D项表述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指的是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88.关于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必然要求B.公正司法是人们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糾纷并信任其决断的原因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D.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答案:C解析:考点:司法的基本原则讲解:C项错误,因为无论司法机关依法是否独立行使职权从逻辑上都不构成司法公正的前提,换言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依法不独立行使职权也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依法不独立行使职权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比如中国古代司法机关不独立,但中国古代不见得没有司法公正。89.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秋冬行刑【详解】“秋冬行刑”是关于死刑执行的制度,始于汉代,渊源于《礼记·月令》。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绝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秋审”制度溯源于此。故B错,ACD均表述正确。90.中国合资公司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的B市。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2台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决定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D.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A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约定无效,C项正确,D项错误。91.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解析:(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93.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2年过去,赵仍未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査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李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1万元,他当时在场。赵却声称此款已还,还款后杨当面把借条斯了,所以未向杨要收条。法院判决杨败诉,杨也没有上诉。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A.应通知杨另行起诉B.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C.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要求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D.因杨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杨的再审申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情形。杨作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因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又由于杨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依法不属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94.某地区一户居民一家三口被杀,邻居发现尸体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抢劫杀人’李某本人亦供认不讳。该案引起了该地区群众的极大愤慨。案件经侦查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是:A.被害人一家三口的尸体B.李某的供述C.该地区群众要求惩治犯罪的呼声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刑事诉讼依据的表述。故本题D项正确。95.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中包含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上。并且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也没有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故D项为正确选项。9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A.犯罪预备之日B.犯罪结果发生之日C.犯罪之日D.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答案:C,D解析:《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98.共用题干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B.《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D.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E.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答案:A,B,D,E解析:选项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0.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甲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D.甲的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答案:B,C,D解析:BCD。只有在盗窃中当场使用暴力的才转化为抢劫罪。甲的两个行为是分开的,另起犯意的,所以只有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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