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013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B:立即作出裁定,补正原判决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T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的受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3.解放军某部指导员甲某奉命带领8名战士,携带武器在海上执行押运军用物资的任务,船行途中,遭到敌船围追袭击,敌人对其宣称,如不缴枪投降,死路一条,如果把船上的物资留下,即可放他们走,甲某因此放下武器,并命令其他战士也放下枪支,不予抵抗,后敌人将船上物资洗劫一空,并将甲某和8名战士一并俘走。甲某在船行时,趁匪徒不备,只身跳海逃亡。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投降罪B:构成投敌叛变罪C:构成脱逃罪D: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答案:A解析:【考点】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犯罪构成与区别。详解:本题中甲某在执行军事任务时,面对敌人不但不反击,反而主动放弃抵抗,投降敌人,构成投降罪。其后来的跳海逃亡行为发生在被俘之后,不能认为是临阵脱逃行为,因此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4.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5.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6.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但A选项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故D选项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仲裁协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仲裁协会只能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B.中国仲裁协会是特别法人C.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D.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所以中国仲裁协会是非营利法人,不是特别法人,B项错误。《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D项正确。8.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9.某省环保厅经调査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第三人、举证义务、最终裁决讲解: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10.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关于这两种拘留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两种拘留都不能适用于案外人B:两种拘留都不得超过14日C:两种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D:两种拘留的被拘留人都有权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194条。1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本题A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情形,应当宣告其无罪;B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的情形,且没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终止审理。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选项D,王某提出自诉的案由是虐待,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综上,本题答案为B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证据。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所以,D项正确。1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土地征收、划拨的说法正确的有、()A、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不必报国务院批准B、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即使超过70公顷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批准划拨D、国家征收土地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答案:A,C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1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C.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就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D.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答案:A,C解析:A、C考点:自认讲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自认的事实允许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属于相对免予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仍然构成有效的自认,仍然会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C的说法是错误的。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选项B、D的说法正确。15.共用题干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C、该贷款合同无效D、该贷款合同有效答案:B,D解析:【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张家村拥有一片山地,适于种植茶叶,王某系王家村村民,欲承包该片山地种植茶叶。经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王某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每年交纳承包费若干。王某承包该山地后,准备投入资金种植茶树。半年后,茶叶行情看涨,张家村村长张某的妻弟李某(系李家村村民)欲取而代之,承包该山地。张某遂以王某拖欠一年承包费为由通知王某解除承包合同,王某不同意,遂引起纠纷。经查,张家村共有村民代表20人,王某承包该山地时经过12名村民代表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家村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B:张某有权主张解除王某的土地承包合同C:李某欲承包张家村土地应经村民代表1/2以上通过D:王某有权请求张家村分担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本题中张家村将山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王某,未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经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合同无效,A、C项错误。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B项错误,王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后,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故其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因此D项正确。1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中合同没有成立,故不可能是违约,A错误;尽管本案中甲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甲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这对于乙的损失来说并没有过失,不具有过错,因此,侵权和缔约过失都不成立,故甲不承担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甲在经营战略调整之后没有及时通知乙,并因此造成乙的损失时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之间没有最终订立关于零件的买卖合同,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的过错的要件。故BC都错误。1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A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劳务报酬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加成征收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所以B项正确。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知,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C项错误。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按家庭合并计算,而是个人分别计算,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D项错误。19.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20.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D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详解】A选项中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召开公司大会商定逃税,并指使黄某具体实施逃税的行为,甲公司与黄某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黄某是实行犯。黄某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法律禁止假币的流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币也是一种商品,犯罪分子在抢夺假币后通过出售、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币仍然是一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丙出于出卖的目的,已经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过程实施完毕后,丙才将婴儿放回原处,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具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杀死胡某的行为,虽然打数枪均未打中,但是胡某之所以心脏病发,和胡某开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死亡后果与丁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陷阱】该题考查的内容比较综合和广泛,具有一定的难度。A选项涉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犯必须区别对待。具体到这一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如果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形下,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B涉及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误将假币作为真币实施抢夺的,应当如何定性。事实上,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盗窃假币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假币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D实际上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考生一定要系统复习,多联系、多思考,才能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21.(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2.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答案:解析:1.当事人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若同时向A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会议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欣荣公司私自录音行为并未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能证明录音内容为真实,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欣荣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并未申明双方具有仲裁协议。且光达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5.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达公司另行起诉。6.欣荣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因为在调解中当事人做出的承认不能作为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主要考查审理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这是历年民诉考试的重点。若其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应按以下步骤解题:第一步,审题。明确设问是要求,若需分析整体程序,那既应分析错误之处,也应阐明正确之处。第二步,查分。确定本题总分,估算答题量。第三步,分析。逐行寻找答题点。第四步,答题。先按点列明确定之处,后列明似是而非之处。建议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多练习案例分析型的试题,形成做题思路。23.以下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15周岁的李某邀请19周岁的冯某为其盗窃望风。李某窃得现金5万元,但其谎称只窃得200元,分给了冯某100元B.甲明知乙有配偶而与之重婚C.丙从丁处购买枪支D.戌组织卖淫,戊为其充当打手,看守卖淫妇女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方面的新观念。A:李某和冯某构成客观上(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但是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B和C属于对合犯,这也构成共同犯罪。D中,戊虽然会被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仍然与戌构成共犯。戊这种情况称为帮助犯正犯化,是一种法律拟制。24.法院在对甲与乙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申请再审?()A: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B:判决准许离婚C:判决书中的笔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子女的抚养问题答案:A,D解析:【考点】离婚诉讼的再审。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项说法错误。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更正,不能申请再审,故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的规定,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审理,所以A项正确。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申请再审,故D选项正确。25.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26.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下列哪些权利?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答案:B,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得到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27.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28.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答案: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4条第1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项张法官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故A项错误。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B项李法官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但李法官无制止的法律义务,故尚未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不应对其纪律处分,视情节后果对其诫勉谈话、批评通报即可。故B项错误。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C项何检察官的行为显然构成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故C项错误。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应由国土局处理,故D项应选。29.★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A.及时提示的义务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无迟延地解交本人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答案:A,B,C,D解析:。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曰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兌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兌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秦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等。ABCD均正确。30.关于法律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B、在现代民主社会,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C、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D、在我国,国家专门监督是检察监督和纪委监督答案:B解析:法律监督有五个基本因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法律监督的规则。其中,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同时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在国家监督中,检察监督是专门监督,而纪委监督是社会监督。31.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依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甲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成立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CD项,《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的、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白酒销售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都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32.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关于执法的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地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保护公民和国家的权利,及时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相关事务B.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最大效益,并降低执法成本C.效率原则必须在合法与合理原则限制的范围内进行D.有名言说“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因此执法主体可以为追求行政效率适当忽视法律规定和执法的正义性答案:D解析:考查执法的效率原则。执法主体不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和牺牲执法的正义性。33.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34.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D.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E.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可以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选项E: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35.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2012年)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A错误。B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本题中,雅力克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符合第59条之(三),因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第60条对其拘留审查,也有权根据59条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BC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7条第2款:“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这意味着涂改的出境证件是无效的。而该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既然没有有效证件,当然不可出境。故D项正确。本题出现在2012年,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考查,涉及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2013年7月1日起《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36.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说法正确。37.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根据题干,甲、乙、丙之间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因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不承担责任,故不影响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出租人也不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如果多为其他国家所效仿,这个国家的宪法往往被称之为“宪法之母”。被称为“宪法之母”的是下列哪国的宪法?()A、法国宪法B、美国宪法C、德国宪法D、英国宪法答案:D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的是宪法史上的知识。英国是世界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具有丰富的宪政实践,这些宪政实践不仅被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更被其他国家所仿效,因而号称“宪法之母”。这也正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所在。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确认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其宪政体制虽也常为其他国家所效仿,但在宪法史上并无“宪法之母”的称谓。39.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而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选项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选项C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发行股票前,在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为X公司担保3000万元贷款的内容。Y证券公司在知道H公司存在数额巨大的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股票的按期发行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K律师事务所商量,决定暂时不公开这一信息,并且以包销的方式为H公司发行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H公司即被X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并且败诉需立即替X公司清偿3000万元的债务。这一结果致使该股票价格大跌,大量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请问: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些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H股份有限公司B:Y证券公司C:K律师事务所D:H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信息公开制度。详解:《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题中承担虚假信息责任的主体是发行公司(H公司)、承销证券公司(Y证券公司)以及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中A、B、C、D四项正确。4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A:判处罚金的决定B: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C:判处无罪的判决D: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42.以下关于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査,如日本B.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法国C.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日本D.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如法国答案:C,D解析:。考査宪法实施保障。43.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答案:A,C,D解析:【考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详解】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个人劳动、农业劳动和家庭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故ACD项的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44.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10条。45.甲、乙、丙企业代表国内某化工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10年答案:C解析: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选项A错误。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B错误。反倾销税若追溯征收,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C项符合“少不补”,正确。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46.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同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源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同源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同源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答案:A,B,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题中的技术监督局为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根据法律规定”的用语,技术监督局采取选项B、C的措施,仍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该款也要求,划拨存款以抵缴罚款,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故本题中,某市技术监督局有权查封违法嫌疑人同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故某技术监督局有权拍卖被查封的厂房和设备,以抵缴罚款。故B选项应选。《产品质量法》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生产伪劣产品权,并没有同时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划拔存款以抵缴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C选项错误,不选。47.共用题干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则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受理前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B:受理后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韩某的起诉并通知韩某变更被告D:韩某收到变更被告的通知后仍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D解析: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48.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A.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B.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C.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D.对李某应当予以释放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己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本案中,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钱某被判处缓刑,法院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B选项正确。孙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C选项错误。李某被判无罪,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D选项正确。49.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答案: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5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51.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监督核心内容的是:()A.宪法的监督机关B.违宪的制裁措施C.宪法的监督方式D.宪法的监督体制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5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适用哪部法律的起诉期限?()A.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起诉期限较长B.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较长C.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是法院适用的主要依据D.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应当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53.程某与高某产生争执,高某将程某的胫骨打折,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向髙某索赔,高某拒绝,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庭。在证明伤害情况的问题上,该鉴定属于下列哪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鉴定结论D.鉴定意见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人,就民事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所做出的分析和鉴别意见。本案中,该鉴定属于鉴定意见,而非书证或物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D项正确。答案选D。54.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朴偿金,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個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55.被告人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不予受理B.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C.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答案:C解析: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A中说法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B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可见,仅仅提出申请还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因此,B错误,C正确。D项,对于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但本案中,张三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因此,法庭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D错误。对于本知识点,简单总结就是:庭审前申请排非的,结论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审中申请排非的,结论是调查后当庭宣布。休庭的,再次开庭时宣布。56.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2008年,贾某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1套商品房,正在办理房产证中。后贾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价格为75,000元,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5,000元,一个月后再付15,000元,余款3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贾某中途不卖,贾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20,000元给王某;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支付房款,贾某可将王某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后因贾某反悔,不愿履行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贾某辩称,出卖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就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贾某未办理房产证即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B.贾某隐瞒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构成欺诈,所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C.贾某与王某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D.贾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债权的转让问题。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证,但贾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债权应无疑问。贾某与王某签订转让该房屋的合同,不为无权处分行为,而是转让债权的行为,由于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贾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不为可撤销合同。贾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贾某的辩称不能成立。至于贾某未向王某表明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不影响贾某转让其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58.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P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证人保护制度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59.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京旭日演出公司2004年10月2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10月22日正、式营业。该公司和某著名女歌手签署了一份演出合同,后因女歌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演出公司遂将女歌手起诉到法院。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正确?A、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始于2004年10月20日B、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为调整性法律关系C、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答案:A,B,C,D解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能力不同,自法人产生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本案中公司与女歌手签署合同,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演出,属于行为。60.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逾期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延缓债务清偿期限C.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以口头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A项、B项和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D项符合题意。61.某市的县地税局于2005年7月9日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丁某最迟可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B.丁某只能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C.丁某有权最迟在2010年7月23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该银行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复议申请期眼、起诉期跟、复议机关、第三人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故A不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区、自治、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只能”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故选项C“7月23日”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62.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63.甲从丁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发动机,该发动机为乙厂所生产,但产品上贴上丙公司的商标,因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为此引起纠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责任主体可为乙厂B:责任主体可为丙公司C:责任主体可为乙厂和丙公司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责任主体可为丁销售中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丁销售中心、乙厂、丙公司均为责任主体。6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A、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B、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可要求电影院只能放映一定数量的外国影片C、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且这种补贴符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对国内生产者补贴所作的规定D、历史遗留的特惠关税安排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有:(1)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选项A正确;(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选项C正确;(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选项B正确。选项D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不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所以选择A、B、C。65.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批评、建议权B.申诉权C.控告、检举权D.调查权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66.关于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B.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C.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D.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选项的表述是法律移植的概念。67.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68.★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约,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条,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可知,“要约作废”的函件要迟于要约到达,不然董事长助理不会犯“要约作废”的函件和要约同时到达而他却只将约交给了董事长的常识性错误。本题中导致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应是要约巳被撤销。70.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发布禁止令?()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71.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C.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C解析:考察历次宪法修改内容。“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因此D选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共用题干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B:法院认定乙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C:丙大义灭亲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未予以关押D: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7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74.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资源而斗殴的,因不存在流氓动机,故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B.甲怀疑医院未认真治疗自己的疾病,导致病情恶化,遂去医院殴打医生,砸坏医生的办公室,严重影响医院医疗活动。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乙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3年,但乙刑满释放后即从事食品工作,情节严重。对乙的行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D.丙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健康严重受损。丙的行为既构成强迫吸毒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而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A项错误。B项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C项正确。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的,首先构成强迫吸毒罪。由于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损害了他人正常的生理机能,故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强迫吸毒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故对行为人仅以强迫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75.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答案:C解析:【考点】公务员的录用【详解】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76.下列哪些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某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将附近渔港的渔船炸毁B.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行政处理决定时,误将被执行人蔡某邻居王某家的偏房拆除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区公安局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唆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冯某使其致残D.一名穿制服的警察见有歹徒抢劫,以自己下班为由没有制止答案: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7条、第38条。应当注意的是,在场的警察尤其是穿制服的警察对盗窃、抢劫等是非明显、性质严重的案件的受害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而不论其具体时间和地点。77.王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被甲市乙县丙乡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他可向下列哪些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甲市公安局B.乙县公安局C.乙县政府D.丙乡政府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而言,本题考查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BC项是正确答案。78.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确认了依《共同申报准则》(CRS)实施信息交换的意向,CRS的目的在于遏制跨境逃税国际合作,关于CRS,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在实施CRS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财务信息会自动交换B.CRS需要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交换信息的申请C.通过CRS交换信息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D.通过CRS交换信息需要提出理由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税法。CRS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只有A正确。79.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事务。其中A选项属于"该条第(3)项的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选项属于"该条第(5)项的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选项属于"(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D选项属于"该条第(1)项的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此外,尚有"该条第(2)项的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和"该条第(6)项的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0.★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将被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答案:A,C解析:。《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81.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A.管理人可撤销垫付医药费B.管理人可撤销赔偿误工费C.劳动者有权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D.如刘某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参加破产清偿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甲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撤销,A、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表明,刘某作为职工,是有表决权的,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刘某所享有的工资债权是无需申报的,D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无需申报的职工债权不包括因工伤而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等。因此,就伤残赔偿金等债权,刘某应该进行申报。82.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50条,孙某是否需要被执行死刑取决于孙某所犯之罪是否是故意犯罪。孙某所犯之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孙某不能执行死刑,只能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8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8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有:()A.剥夺公民政治权利B.剥夺公民财产权利C.剥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D.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85.涉嫌强奸罪的柳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A.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担任审判员C.柳某的大伯,加入日本国籍D.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还是辩护人的资格问题,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该题难度并不大。《刑诉解释》第33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86.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B,C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88.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89.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D.甲无罪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90.某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郭某系房屋产权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声称自己几年前就从该区房产管理局领到了所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因交涉没有结果,李某遂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经复议审理,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接到决定书后没几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对该决定不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效力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B.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没有先申请复议处理C.本案起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没有原告资格,应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诉D.本案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该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1.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案:A,B,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92.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据此可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9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以及加计扣除的规定。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故A项正确。B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B项错误。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据此,C项正确。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选项D的表述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94.根据宪法,国家主席享有的职权包括、A、任免审计长B、发布特赦令C、发布动员令D、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CD。9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答案:A解析:(1)选项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选项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考教材P334。96.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不支持,继续执行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A解析: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满足法定六种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本案是根据调解结果制作的仲裁裁决,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并不属于法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本题选A。98.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离婚案件中,一律由当事人申请是否公开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D项错误。99.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1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以及加计扣除的规定。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故A项正确。B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B项错误。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据此,C项正确。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选项D的表述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卷II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二人成立了一合伙企业,甲提出退伙,乙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退伙之日,合伙企业应解散B: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必须由合伙人担任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D:合伙企业注销后,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乙的责任消灭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4)项规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而不是不具备法定人数之日起就应当解散,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人可以由第三人担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C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没有期限限制,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2.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中,并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而发生。两者应当区分开来。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二审调解书不应写明撤销原判,二审调解生效后原判已经直接视为撤销。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第1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选项正确。3.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包括:()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外交机关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详解: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它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狭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故本题答案为A、B、C项。4.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剃须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查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美国1787年宪法就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未作广泛规定,故A项错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效仿。故B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文化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47条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以及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19条关于文化教育管理职权的规定。故C、D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刑事惩罚,体现了下列哪一种学说的要求: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正当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讲的的是法律所认定的真实情况只需要达到法律真实即可,不需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AB选项与本题都没有关系。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要积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从反面来讲,查明事实能够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刑事程序的追诉,所以D选项正确。7.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的支付行为即属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得主张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汪某已替公司还款10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所以,B选项错误。8.共用题干甲国人希某在中国发现乙国人德某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德某认为该专利是依据了转让许可协议的,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9.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家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下列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王某有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主席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列席,监事会主席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乙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自行进行调查,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乙公司监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丙公司监事会中有5名成员,监事陈某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只有陈某一名监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遂拒绝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丁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报销自己行使职权时花费的必要费用,丁公司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花费的费用应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承担,董事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10.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B项,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使电气厂获得了国家退税,给国家造成300万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B项正确。C项,由于朱某并不是税务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C项错误。D项,作为对朱某滥用职权的感谢,黄某动用关系帮助朱某升官,并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即朱某付出了职权行为,但并没有收到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回报,所以朱某不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11.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1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是( )。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参加培训B.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C.带薪旅游D.提出申诉和控告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3.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关于这场冤案的反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刑侦部门有“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这让政法工作中向来有“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的震慑力,但却无法避免造成冤案,法律的秩序与正义这两大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B.经调查,佘祥林在讯问时曾遭刑讯逼供。尽管法律价值之间并无位阶关系,但这种亵渎司法正义的行为是不为人认可的,即使通过刑讯逼供能够得到一个真实的案件结果也并非可取之举C.该案尚在调查阶段时,张在玉家人就不停向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民愤”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秩序而舍弃正义D.该案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办案人员之间对证据认识都有分歧,但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追求法律施行的效率,却丢了司法公正与公民自由,典型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答案:B解析:法律价值之间有位阶存在。因此B项错误。14.下列不属于仲裁协议中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是: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一裁终局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5.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甲题:中国固有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的进程,中国也在固有法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辨证的来说,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作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法治建设中,一方面要强调扬弃中庸的避讼观念,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聚焦到本题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对于和解、调解等法律传统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认识到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来解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特别要重视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乙题: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之一即是明确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其基本要素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再有适用条件,或者适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中。本题中所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但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纯粹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审查不严造成错误许可,如果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许可,但因此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为了通过土地出让获取更高利益,则属于违法滥用行政许可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保护被许可人已获得的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予以撤销。(以上仅供读者参考)16.甲开发商将1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甲将房屋抵押给丁,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丙对别墅享有合同债权B.丁对别墅享有抵押权C.丁对别墅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D.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17.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1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19.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得逞。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杨某预谋实施抢劫。一次,他怀揣水果刀,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下手时因周围行人较多被当场抓获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福尔摩斯得知有人要暗害他,于是在房间内放置了和自己一样大小的蜡像。后来凶手朝房内开枪,击中蜡像的头部,而真正的福尔摩斯则安然无恙C.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为口角乙对甲怀恨在心。在一天深夜,乙悄悄从家里溜出来,准备给甲家的仓库放一把火,火势刚刚开始变大的时候,天上下起了暴雨,将火浇灭D.秦某因为失恋,痛恨所有的女人并开始疯狂报复。一天夜晚,正当他准备从背后袭击一名女子时,发现其背影和自己以前的女朋友非常相似,不禁心中一软,放弃了原来的打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未遂。题中A、B、C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未能犯罪成功,都是犯罪未遂,而D中的秦某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20.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有( )。A.人身权B.知识产权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物权D.债权E.抗辩权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支配权。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所以选项A、B、C正确。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23.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A:15周岁的赵某被胁迫参与盗窃,数额高达2000元,但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且事后积极退赃的B:17周岁的钱某盗窃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外公的财产高达2000元的C:15周岁的孙某被同学称为“校园小霸王”,经常强行索要周围同学的零食和贵重的文具,稍有不从,就拳脚威胁的D:15周岁的李某与邻居周某(女,13岁)恋爱并同居,致周某怀孕后又将其抛弃的答案:A,B,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解释第9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该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D项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属于该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综上,本题应当选ABC项。24.★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的侵害,所在地国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正确。25.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0%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替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讲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26.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问题: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参考条文:《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答案:解析:【参考例文】【定事实】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站立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析概念】“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说理由一】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说理由二】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说理由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27.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28.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B.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C.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D.“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属于无效条款答案:B,D解析:本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A错误,B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最低应为4000×80%=3200元,C错误。29.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30.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的有?A.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乡长可以不由设立该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是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C.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等组成D.乡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5年答案:B31.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答案: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32.2007年4月,中国东方公司同美国西海岸公司签订了1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发现西海岸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西海岸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西海岸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07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08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西海岸公司败诉,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西海岸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伦敦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09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西海岸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东方公司和西海岸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伦敦仲裁机构仲裁解决?()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B.不可以,因为合同纠纷应当在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对我国公司不利答案:A,C33.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驳回抗诉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裁定维持原判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34.以下是关于证券承销的几种不同表述,其中哪些是正确的?()A:证券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B: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C: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D:证券的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股票的发售只能采用代销的方式答案:A,B,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券承销。详解:《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本题应选A、B、C三项。35.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丙在2015年年末确定了对乙发生的债权为4亿元,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乙后发生效力B.若丙在2011年将已经发生的对乙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申银行取得对乙的3000万元的债权,并自动取得对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000万元的抵押权C.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转让给申银行,经乙同意后发生效力D.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答案:A,C解析: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D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也就是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36.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37.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38.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当选。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故B项正确,当选。C项,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故D项正确,当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40.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5条。41.下列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布后,应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B.部门规章公布后可以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C.规章的序号是公布规章的命令应载明的内容之—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审议规章草案时,应由起草单位作说明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30、31条。4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李某等农民向某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田园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申请设立合作社需要格式文本的,李某等人应向某县工商局购买申请书格式文本B.县工商局认为李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C.县工商局在20日内未办理完毕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D.县工商局作出的准予登记决定,应公开给公众查阅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施期限及公开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A项称“购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故B项“决定不予受理”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若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实施期限有特别规定,必须适用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登记的期限仅作了20日的期限规定,未同时规定延长,故C项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故D项说法正确。43.下列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适用过程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禁止令B.乙(1990年5月出生)在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月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判4年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人乙依法应成立累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1993年6月5日出生),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2011年3月一审以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随后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i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并且认为丙符合适用缓刑一般性条件,因此于2011年5月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其又犯全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应成立特殊累犯答案:A,D解析:A、D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溯R力间題的規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内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后刑法的规定。故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由于题干中交代了“丙符合适用缓刑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对丙宣告适用-刑,并且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44.张某因抢劫10万元而受到追诉,张某委托律师梁某作为辩护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听取梁某的辩护意见B.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可以讯问张某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逮捕张某后,应当立即将张某送入看守所,对于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张某家属D.如果张某抢劫事实清楚,并发现其曾于3年前因盗窃罪被处理过,对张某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答案: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A错误,应当是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的才是应当听取。B错误,提出了刑讯线索意味着侦查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讯问。涉及通知家属的强制措施有三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对于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C错误。逮捕的条件包括:(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D属于第三种情形,故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45.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李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致使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经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李某的任何家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答案:C解析: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37条规定,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该第29条至第36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该公约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权绝对豁免。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本题中,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属于上述公约与条例中规定的外交代表,与李某一起的还有其妻、其女(15岁),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对象范围。而其子,因为已经成年,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46.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了托收的方式付款,客户对托收行的责任有一些误解,咨询有关托收的问题,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托收行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表面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查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D.如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A,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A对。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47.1990年,王老汉夫妇将八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92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4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王老汉的儿了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2月,王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0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八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但举证时,王老汉不能提供证据汪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认为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下列针对该案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C.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辩证推理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答案:A,D48.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49.目前定居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已经结婚,夫人刘某,一次同学聚会上与自己的初恋情人邂逅,遂欲享齐人之福。听了陆寰老师的讲三国之后决定带着初恋情人到阿联酋定居两年并缔结婚姻。经查,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所以王某的做法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B.由于王某的行为会造成重婚的后果,所以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C.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D.只要刘某不反对,王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改变经常居所地,是为了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对这种规避有明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能获得认可。选项B错误。这里的考点在于区别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是“本应”适用外国法,这里的“本应”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本题中显然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条件。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题中王某故意改变经常居所地,意图规避本应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来排除阿联酋法律的适用。选项D错误。虽然民事行为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50.有关信用卡犯罪,正确的说法是: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并骗取了大量财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关于A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关于B,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关于C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也应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关于D,骗领并卖出的10余张卡与本人使用的没有牵连关系,故应当数罪并罚。51.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答案:B解析:。本题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了价值评价,所以为辩证推理,而归纳和演绎推理则是形式推理。5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53.中国和甲国准备在一些合作领域缔结条约,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条约中含有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则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B.如该条约以我国政府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C.如该条约以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授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D.如该条约仅涉及友好合作问题,则该条约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重要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A项中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B项中涉及全权证书,外交部长有权签署。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授权证书仅在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使用,由部门首长签署,这里的部门首长指的是以其“名义”缔约的部门首长而非外交部长。本题中的授权证书应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签署。选项D错误。如A项解析中所述,友好合作条约属于应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54.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7年)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选项A、B:公积金用作弥补亏损有限制,A错误;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经营无限制,B正确。选项C、D: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无限制,C正确;而法定公积金不能全部转为注册资本,D错误。55.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56.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无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原审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但无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在开庭后则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7.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5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法律资料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以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的答案为B。59.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60.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抢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61.下列哪些情况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A.被告张某收到一审裁定书后第15日到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恰逢周日法院不上班,张某等到下周一向法院递交B.原告刘某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第10日寄出上诉状,法院在3日后收到信件C.黄某9月21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认为起诉状欠缺内容要求其补正。9月:23日黄某补正后又向法院递交,9月30日法院立案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在障碍消除后第4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允许后递交上诉状答案:B,C,D解析:考查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目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文书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民诉解释》第126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为7日,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项正确。6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显然案件已经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了。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可以不到庭参加审理。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处申请复议,并不是启动二审程序。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程序也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63.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销量很好。乙厂找到科研所,以赞助该科研所10万元的条件获取了该新产品的核心技术,乙厂遂生产同类产品,甲厂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厂承担赔偿责任B、科研所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乙厂停止销售新产品,并处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吊销乙厂的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实施了该条款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题中,乙厂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甲厂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乙厂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应当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选项中的陈述都是正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所以C选项中的陈述是正确的,而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监督检查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64.下列债务,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履行的有:()A:某作家与某省文联签订合同,1年内完成一部50万字的小说B:甲、乙二人约定,甲将祖传王献之真迹一幅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款到交货,乙取款领画前,甲已将该画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丙C:甲、乙二人约定,甲将大米100斤以每斤1.1元的价格卖给乙D:丁某与王某约定,丁将唐代瓷瓶一个卖给王,该瓶为独一无二的稀世珍宝,但在交付前,丁不慎用手将之打碎,无法修复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选项B、D均为履行不能的情况,A项为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65.毕业在即,为方便论文写作,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11年3月2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答案:A,B,C,D解析:【考点】共有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解析]《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6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67.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行政许可法定原则B.所有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都要公开,这是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要求C.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D.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体现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答案:A,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所以选项B说法太绝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体现的是行政许可的便民和效率原则。所以选项C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救济原则。所以选项D错误。68.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生义的国家,根据月前的届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_職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C解析:.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A项错误;B项正确,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C项正确;D项错误,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6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C.合议庭成员因法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答案:B,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据此可知,选项A中遗漏了“助理审判员”。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4)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亊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而不是要求“延期审理”。70.★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兴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区公安分局B.区检察院C.区法院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答案:C解析:。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71.某国民法规定、“民事问题,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对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B-该规定表明在民事审判中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C.该规定属于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D.该规定表明习惯与法理虽非国家正式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忽视答案:C解析:该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它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即法官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与法理等非正式法源来处理案件。需要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民法中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依据习惯来裁判,故答案为C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应如何处理该古玩?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答案: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故本题选项为B。73.★甲某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乙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B.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D.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C解析:。《公证法》笫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偾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偾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74.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答案: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成”即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证成的过程。一项合理的法律决定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其一,它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其二,推导它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但不涉及前提是否正当、合理;外部证成解决的则是法律决定的前提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由此可以判断,A项说法有误。同时,由此亦可判断B项错误。法律适用的过程整体而言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也就是说,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内部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当选。内部证成由于是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这一司法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过程,故其推理方法主要是演绎方法;而外部证成的过程必然涉及内部证成,且往往亦是三段论形式,故其推理方法亦主要是演绎方法。可知C项错误。75.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可知,“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56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C正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选项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案中,属于需要立即执行的紧急情况,不可以约定分阶段清除。76.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77.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父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只有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项、D项错误,C项正确。78.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7条、第46条。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A、1958年法国宪法B、1787年美国宪法C、1799年法国宪法D、1908年苏俄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详解】本题属于纯知识型试题,与2006年司法考试第62题考点相似。该题考查宪法保障机制。一般认为,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所以B和D排除。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本题答案为C。80.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8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答案:B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82.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妨害公务罪B.故意伤害罪C.寻衅滋事罪D.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表现为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收费站收取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非执法行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要件,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83.丁拾得牛四后,因向钱某借钱便将牛四质押给了钱某,质押符合形式要件。张某发现牛四在钱某处主张返还,遭钱某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钱某因合同取得质权B.钱某因善意取得质权C.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D.张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牛四答案:C,D解析:。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更不能依合同取得,故钱某不享有质权。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此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84.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A是在中国领空,选项C是在中国民航内,均属于我国领域内。选项BD是属人管辖原则。85.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变更罪名判决【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本题中,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非起诉的抢夺罪,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本题选B。86.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AB中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丙出售的两块玉石虽然价格差别巨大,但其并未实施欺骗的行为,其行为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丙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丁临摹名人油画并署上他人的名章,非法获利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诈骗罪。选项CD错误。87.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制作的自由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答案:A,B,D解析:。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88.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答案:C,D解析: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使外交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国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所在国的侵害;(2)该所在国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3)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可见只有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后,廖某才能请求甲国行外交保护权。故C、D正确。89.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思,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仍受法律保护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答案:A,B解析:。本題涉及作者、作者的继承人、作品的借阅人所享有的权利问题。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同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财产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为作者永远享有。对于发表权,应区分情况:作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其继承人不得发表;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享有。本题中,AB选项均正确,因为该两选项涉及作者的权利问题。C选项中的丁既不为作者,又不为作者的继承人,因此,对作品不享有使用权。D选项中,戊作为甲的继承人,对该手稿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该手稿的所有权已属于丙。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90.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监视居住的条件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91.王某对县民政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供了由民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该局发布的文件证明其决定合法。法院审查后认为规章和文件均合法有效。有关法院在判决书对二者的适用和引用,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对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述B.不能承认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效力C.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但不能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D.既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也可以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行诉解释》第100条。92.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冻结决定书交付的期限C.冻结的账号和数额D.冻结的理由和依据E.冻结的期限答案:C,D,E解析:知识点:冻结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93.以下为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些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其中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 B.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和解并形成了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丙经审查予以同意 D.行政复议机关丁认为原罚款5000元的处罚较轻,在申请人请求范围内,将其变更为罚款6000元答案:A解析:A。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不得延长60日。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可见,行政复议的和解仅适用于自由裁量权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于赔偿补偿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见,D选项错误,不当选。94.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区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甲公司发现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且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导致甲公司即使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曱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先申请确认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B.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程序终结C.就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区法院与甲公司可以进行协商D.区法院对其解除保全措施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音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确赔合一”、司法醅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国家醅偿协商、举证责任分配讲解: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因此,A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是: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包括赔偿范围,故C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95.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A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故A项错误。B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内容,而必须是与立法者已经列举的内容在性质上相同。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就意味着包括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具有同等危害性的物质。此种归责理论上称同类解释规则。故B项正确。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是诽谤罪的含义,是文理解释,不是当然解释。故C项错误。D项,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指人死亡后,肢体的全部或一部分,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于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故D项错误。96.贾某和张某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期间双方出现了矛盾,有解除合同的意愿,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解除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乙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乙解除合同应该经过甲的同意C.甲解除合同应该经过乙的同意D.乙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答案:B,C解析: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9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98.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方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1)“不能偿还债务”与“没有偿还债务”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无力偿还,而后者可能还包括有能力还但没有还,A正确、B错误;(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C正确、D错误。99.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说法,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这说明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归纳推理是从尽可能多的个别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因此其结论的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高得多C.交警对违章车主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D.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讲解:A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而非“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项错误,归纳推理的结论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低。C项错误,交警对违章车主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个人作出的学理解释,行政解释的主体不能是个人而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D项正确。100.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佝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22条。卷III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须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A,C解析:。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项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仍须适用该报告制度。2.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答案:B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故B项正确。3.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B.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C.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D.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答案:B解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项前后颠倒,故当选。4.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答案: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详解】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按其效力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与其相抵触。故③错误。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现在的学界通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由于立法解释仍然是对刑法的概念、用语、条文等进行解释,故同样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故①错误,②正确。与类推解释不同,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故④错误。因此B正确,ACD错误。5.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答案:A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6.(四)2013年8月8日,甲市A区的高琴和乙市B区的童伟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甲市C区,后生有一女童心。2016年2月,童伟外出至乙市D区某建筑工地打工,2017年3月,童伟在工地作业时导致左腿受伤,高琴向甲市C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童心的抚养权由自己所有。甲市C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乙市D区法院。乙市D区法院向童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童伟不肯,高琴遂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前法院先行调解,经调解二人和好,达成调解协议决定不离婚,童伟要求法院发给判决书,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二人。2017年5月,童伟受伤的左腿因治疗不及时,做了截肢手术,6月高琴再次向乙市D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经童伟的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院未公开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童伟刚作为手术无法出庭,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准许,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高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题。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A.法院调解和好,童伟要求法院发给判决书,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二人B.2017年6月,高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C.经童伟的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未公开审理此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童伟刚作为手术无法出庭,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准许答案:A,B解析: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A错;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案例中的截肢不属于新的情况、理由,所以法院予以受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所以B选项不正确,当选;③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C正确;④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D正确。7.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在民事范围内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8.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3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答案:A,B,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乙、丙三人对各出资4万元合建的三层楼为按份共有关系,其各自共有的份额为小楼的1/3,而非三层中的任何之一层。乙出卖其所居住的第二层并非是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占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甲、丙均反对,故此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9.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10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8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10.下列关于征收土地费用归属的表述正确的是:()A.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C.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D.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答案:A,B,C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2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故D项不正确,本题应选A、B、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履行。A、B、C项:《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据此,在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夸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是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仍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保险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B选项正确。投保人伪造证明夸大损失并非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D选项错误。12.★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兴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区公安分局B.区检察院C.区法院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答案:C解析:。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13.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减折扣。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A.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B.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D.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甲乙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C正确,D项错误,14.下列哪一项是美国首创的法律制度?()A.最早制定了版权法B.首创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C.改造了“遵循先例”的原则D.创造了统一立法的单轨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美国法是在批判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而“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固有的特色,并非由美国首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5.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下列认定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B.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C.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A,B,D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有关法与科技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们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B.法律可以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商品成果化C.科技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D.目前我国没有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答案:D解析:D选项错误,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18.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A.有关国务院组织机构的事项B.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C.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有关基层群众实行自治制度的事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立法法》第65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外,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规定。故BD项正确。19.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B。20.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D.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答案:A,B,D解析:。《拍卖法》第18、25、27、29、30条。21.共用题干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组建市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哪项职权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A:环境保护部门的罚款权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C: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没收权D: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汤姆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人员,杰瑞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汤姆和杰瑞的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是:A.如杰瑞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杰瑞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汤姆在乙国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但必须提供证词D.汤姆在乙国仅就其职务所涉事项免除作证义务答案:A解析: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逮捕或羁押,但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除外,A项正确。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并非任何情况均不受接受国管辖,B项错误。领事官员对其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限于职务所涉事项,不仅免除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C项,D项错误。23.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解析:。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24.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A选项是否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五环公司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且法院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事实无需证明;C选项中,关于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付某是否将货款交回五环公司,属于五环公司与付某之间的问题,并非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25.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解析:《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它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该制度是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因此A错误。《十九信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因此B错误。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是国家议会。因此C错误。26.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A项正确。BD项,上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故BD项正确。C项,上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28.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周某实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查看材料A.社区矫正机构B.公安机关C.监狱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构。周某的管制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本题正确答案是AB。29.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30.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解析:【考点】合同有效的条件【详解】由于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因此甲用共同存款购买保险系属于有权处分,其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当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会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故B项不当选。选项C,由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无效,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待定,因此C项不当选。选项D,《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查找不到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当选。31.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32.共用题干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34.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后甲公司进行了改制,经有关机关批准,将厂房集中的南半部分厂区保留,将比较空旷的北半部分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丙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已经了解到乙公司的通行权问题。则:A.乙公司的汽车和员工仍然有权在甲公司的南半部分厂区通行B.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一半的费用后方能在甲公司的北半部分厂区通行C.乙公司的通行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对抗丙公司D.如丙公司建成住宅小区并售出,也没有告知业主地役权问题,则乙公司无权在小区内通行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5.杨某去一家企业应聘,称自己原是杂志社高级翻译,精通英、日两门外语。该企业正急需杨某这样的人才,准备以高薪委以重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杨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给该企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经了解杨某从未当过翻译,英语水平差,日语更是一窍不通。该企业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认定此案?()A、杨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B、杨某给该企业造成较大损失,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应予变更D、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答案: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合同效力认定。详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劳动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3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37.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A。“立继”B."祖继”C."嗣继”D.“命继”答案:A,D解析:。“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38.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39.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是有关国家机关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部门对抽样玉米的鉴定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该鉴定意见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该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C.若罗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D.若鉴定意见不明确,法院应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41.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2.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43.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批准。A、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增加业务范围之外的新品种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故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批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商业银行违规销售新产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第3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据此,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4.原告张三根据借款合同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四提出如下主张构成反诉的是A.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B.李四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C.李四主张半年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D.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提出时效抗辩答案:B,C解析:反诉VS.反驳 1.首先找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能——被告的主张为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 (2)不能——被告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驳。A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借款已经归还,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故李四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而是反驳。B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C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向张三主张玉石货款,假设没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给付玉石货款,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D选项中,李四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而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李四的主张并非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是反驳。综上,本题答案为BC。45.大学生蔡某(男,22岁)晚上驾车时肇事,将市民魏某撞成重伤,蔡某为毁灭罪证,又用刀将魏某扎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蔡某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D.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答案:A,C,D解析: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具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甲题:中国固有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的进程,中国也在固有法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辨证的来说,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作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法治建设中,一方面要强调扬弃中庸的避讼观念,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聚焦到本题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对于和解、调解等法律传统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认识到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来解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特别要重视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乙题: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之一即是明确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其基本要素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再有适用条件,或者适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中。本题中所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但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纯粹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审查不严造成错误许可,如果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许可,但因此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为了通过土地出让获取更高利益,则属于违法滥用行政许可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保护被许可人已获得的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予以撤销。(以上仅供读者参考)47.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记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之一就是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48.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法院认为“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2被告均非违法者,故A项错误。本案发生诉讼了,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故B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其实就是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故C项正确。题干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之所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D项“主要不是”的表述错误。49.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店内顾客甲、乙、丙等15名受伤顾客欲向法院起诉邵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下列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可由部分受伤顾客推选自己的代表人B.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无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C.代表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需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过半数以上同意D.本案中,若选不出代表人,顾客应自己参加诉讼答案:A,B解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故A正确。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委托代理人是程序行为,无须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经过代表人的全体当事人同意。故B正确,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76条的规定,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选不出代表人,应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则需要另行起诉。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另行起诉,故D错误。50.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51.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天空公司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考查诉讼中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D项错误。52.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答案:A解析:【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下列选项中,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是:()A.在法的渊源方面,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C.在诉讼程序方面,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思维方面,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答案:A,C,D解析:考查两大法系的区别。B选项属于民法法系的特点。54.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A.在审理甲某和乙某的债务纠纷中,甲某去银行调取证据未果,遂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双方钱款往来明细,法院因为银行技术原因未能调取到该证据B.小新的爸爸在日本出差,后因小新涉诉只能匆忙回国,但由于极端恶劣天气致使飞机无法起飞,多方寻求回国办法无果,最终未能到庭。庭审第二天小新度过了自己18周岁生日C.杨某与高某曾在A区法院民一庭涉诉,后杨某听闻该庭的主管副院长被指控与被告高某有非法巨额资金往来正在被检察,遂申请再审D.方某的律师在庭审中就边缘问题喋喋不休、纠缠不清,被法官制止。后方某以被剥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答案:A,C,D解析: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再审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故A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故D项符合题意。55.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30、39、40、51、52、58条。56.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答案:A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1)作假证明包庇的;(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57.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被申请人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第28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省政府应当据此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58.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59.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b.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夫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夫周某在3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答案:C解析:。60.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61.张先生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业余时间喜欢在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研发过程中,他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经过长年研究,张先生研发出一种新产品,准备在国内外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甲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其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职期间研发的新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而应由甲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自己当然是专利权人。为此,张先生的朋友李某建议他尽快去申请专利,认为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就国内外同时申请专利的问题咨询王律师,王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和张先生拟递交专利申请的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权,再于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到外国申请。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张先生提出专利申请,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一定期限内应当公布专利申请,该期限是(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年E.3年答案:C解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62.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下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明购买正版软件光盘后,将该软件拷贝给多个朋友,并将光盘出租给其他同学,小明的拷贝行为构成侵权,但出租行为不构成侵权B.小王为个人操作便利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C.小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构成侵权D.甲公司不知其以正常渠道采购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若停止使用并销毁这些软件将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甲公司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答案:B,D解析:本题考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小明的拷贝行为和出租行为分别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出租权,故A项错误。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删除、销毁该软件等民事责任。未利用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64.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A.被害人温某B.王某的父亲C.王某的成年胞兄D.王某的辩护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父亲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依据《刑亊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王某的成年胞兄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65.(四)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6.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员秦某了解到店里进口郁金香已售完,现有郁金香为国产,秦某对此当场进行了说明并请夏某选购其他鲜花B.甲公司系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乙网络公司看到甲公司的搜索服务市场份额可观,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广告网页强行弹出服务,在甲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的广告页面C.孙某与雷某共同出资设立天博公司,二人协商一致将“TB”作为天博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并由雷某具体经办,后雷某利用授权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D.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向其询问身体状况时,王某向其隐瞒了既往病史答案:B,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选项A中,店员秦某对鲜花的情况如实相告,体现了诚信经商。选项B中,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甲公司网站强行弹出广告,有违诚信原则。选项C中,雷某在商标归属天博公司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后,依然将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损害了正在筹建中的雷博公司的利益。选项D中,为充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有关的重要事实,王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CD。67.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68.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69.张某向本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5年前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已经逾期1年不还,王某应诉后欲提起反诉,因为不还钱是因为张某在1年前应该交给自己的一批货质量有问题又拒绝退货,造成自己亏本无力还钱,并且王某还辩称,就算要还钱也应该找不给自己这批货货款的李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本诉的200万元现金,而非反诉的货款B:如果反诉可以成立,那么反诉本身的诉讼标的是独立的C:反诉提及的货款与本诉提及的200万元现金都是本案同一个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不同标的物D:即使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答案:B,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之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借款关系,而不是200万元的现金这一本诉标的物,所以A错误。反诉能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一旦反诉成立,那么这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B正确,C错误。至于第三人,他与本案被告之间是另一段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况且就本案来看,李某也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他与原被告以及本案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D正确。70.甲向乙借款5000元,以其家传的价值7000元的玉石作抵押,后甲之好友丙将该玉石借走观赏,未告知甲而将该玉石雕成玉佛,甲知晓后和丙就该玉佛的归属发生争议。关于该加工行为对抵押权的效力产生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的抵押权消灭B: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C: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的抵押权消灭D: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答案:D解析:依民法上关于添附的原理,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故若玉佛价值7万元,则玉佛应归丙所有,由丙给甲以补偿;若玉佛价值9000元,则玉佛归甲所有,由甲给丙以补偿。依《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根据民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的有( )。A.产品责任B.医疗损害责任C.环境污染责任D.高度危险责任E.物件损害责任答案:A,C,D解析:知识点: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因不同情形,存在多种归责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7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73.源于古罗马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法学和立法的影响非常深远。今天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分层和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经过时,在公法和私法部门之外,已经出现了一个日益庞大的新的法律部门--社会法部门,它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一员。关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首先提出的B.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主要为大陆法系所采用,目前已经形成了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C.公法、私法、社会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我国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答案:C74.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问题】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2.成立。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3.成立。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4.无效。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5.无效。因为该行为因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招标投标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对应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程序,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定标是承诺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还需要在定标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书,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不受合同形式的约束,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撤销则只适用于要约而不适用于承诺,要约的撤销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上这些时间点应准确记忆。75.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76.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答案:C,D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77.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其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A:华某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华某的妻子C:华某的父母D:华某尚未立业的儿子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78.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列第(1)~(2)题。(2015年)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贾某在商场受伤,有权利要求商场进行赔偿,A项正确。B、C、D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同时选择二者进行索赔,故B、C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C。79.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80.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标的额较大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B.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审理,债权标的额较大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权限时,应当移送上级法院C.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7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81.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82.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B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D项不正确。83.李某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李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为民事诉讼B.本案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C.本案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D.本案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协议诉讼。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行诉解释》第68条第1款第6项。84.甲乙两国的卫星相撞,造成乙国卫星坠落,乙国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B,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对,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对,D错。85.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A.行政拘留合并执行18日B.暂扣许可证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许可证E.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企业处100元的罚款答案: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86.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应选A。B项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依据行政法的法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87.根据《律师法》,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下列哪项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A.委托人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B.委托人准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C.委托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D.委托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答案:D解析:考点:律师保密义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律师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根据该款但书规定,本题应选D项。88.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89.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原告不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合法B.甲种苹果丰收,但当年水果市场过剩,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其所在乡政府,认为乡政府未履行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职责C.张某因违章建筑被市规划局罚款5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告知其应起诉市规划局,张某执意起诉市政府D.丁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未涉及赔偿问题,丁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丁不应获得国家赔偿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C项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9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91.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92.省属企业拟实施一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2.5亿美元,项日所在国系敏感国家。下列表述中,符合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B.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C.该项目应报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D.该项目应报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答案:B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孙某对李某砍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转化型抢劫罪讲解: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李某偷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构成盗窃罪。但在盗窃过程中,对许某实施了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以抢劫罪论处。94.甲因与乙有矛盾,将乙的3头奶牛毒死,造成乙损失8万元。甲与乙达成协议:“甲向乙赔偿奶牛损失8万元,乙不得向公安局告发甲”。乙获得8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甲被判刑。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乙乘人之危,甲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得到的该8万赔偿费为不当得利答案:A,B,C,D解析:甲将乙奶牛毒死,造成乙财产损失8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得以免除,甲乙之间不得告发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有效,因此,该协议为部分无效合同,因此AC选项错误。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B选项错误。因为甲乙之间关于赔偿8万元的约定有效,因此乙没有不当得利,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全选。95.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田某因涉嫌诈骗先被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此案经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田某有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甲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逮捕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乙县检察院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C,D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监视居住并没有限制受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监视居住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田某对被监视居住的情形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说法不正确,应选。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甲县检察院作出的,根据“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本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为甲县检察院,对刑事拘留及逮捕部分均由甲县检察院赔偿,故选项B、C说法都不正确,应选。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田某还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形式,不仅限于金钱赔偿。选项D说法不正确,应选。96.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9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要求“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且甲“本欲依乙告诫离去”,可知二人的共同犯罪在此时停留于未遂状态。后甲“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98.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99.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答案:B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32婵、50、54条。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有关环境责任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B.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专门的公益诉讼单行法律D.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环保法答案:A,B,D解析:考查《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C选项错在环境公益诉讼当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