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就业见习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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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泉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就业见习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大学毕业,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差不多,思想开放。双方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家庭开支对半分,由双方的好友丙做见证人。结婚后1年,甲向丙借款10万元。结婚3年后,乙为了生育小孩,辞职回家抚育子女,协助甲工作。7年后,双方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离婚,乙有权向甲请求补偿,甲应当予以补偿B、甲、乙离婚,乙无权向甲请求补偿,因为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C、丙有权要求甲、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丙无权要求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答案:A,D解析:《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因此该10万元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B: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C: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D: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先予偿还答案:D解析:【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该条还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D选项错误。3.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4.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5.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该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6.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7.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D.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8.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C.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D.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也是从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答案:A,D解析: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10.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11.王某将房子出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800元,现王某因刘某拖欠了10个月的房租未缴纳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8000元房租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诉讼标的额是指案件争议的具体金额,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方必定是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12.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A.甲在某网站发布出售枪支、子弹的广告,网站经营者乙收取甲的广告费后同意甲发表广告。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为了侮辱A.想以A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宣称A的配偶已经死亡,无子女,欲寻找新的配偶。实际上,A的配偶身体健康,并且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甲将此打算告诉自己的朋友乙,并向乙借了一部分钱作为广告费,甲向广告发布者丙出示了虚假证件,说A要发布此征婚广告,丙没有认真核实证件就发布了A征婚的虚假广告。此事在A所在的村庄引起巨大轰动。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在某网站发布了虚构的某名人A存在违法行为的假消息,乙和甲是熟人,明知甲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转载。法院认为甲、乙构成了共同诽谤罪D.甲与乙约定将自己抢夺的东西都存在乙处,并且给乙一定的好处。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要关注近年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中,丙主观方面是过失,与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选项D,事先商定犯罪后窝赃的,构成共同犯罪。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14.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答案:A,B,C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这个考点在大纲中出现在“法适用的一般原理”这一节中,这一节是2008年司考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该节在当年司考中以多选题的考查形式出现,不但再次印证了新增考点理应受到重视这一点,而且还预示着这一节内容在其后的司考中还存在进一步考查的趋势。内部证成指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将法律决定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过程,它只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尽管它不涉及前提的正确性问题,但因为它处理的是从前提到推论的推导过程,因此不能说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它毋宁是从规范经由事实到法律决定的论证。外部证成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它关涉到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解决的就是法律决定的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在外部证成中,也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因此也和内部证成一样要使用演绎方法,并且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故选ABC。【陷阱】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之部证成,既然内部证成需要依靠演绎推理,而外部证成中也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那么外部证成也就需要依靠演绎推理。15.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争议双方当事人为不同缔约国的国民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D、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答案:A,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端,而不是两个缔约国之间;(2)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而不包括间接投资;(3)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处理,而不是强迫的,也不能以口头形式提交。16.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戊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戊因疏忽大意造成丙的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戊对丙没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C.戊对丙有救助义务,但不应当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戊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丙的死亡,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答案:B解析:戊作为游客不是监管者,没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救助是见义勇为,对于因送丙就医的方式造成丙的死亡没有预见性,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戊不应负刑事责任。17.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列第(1)~(2)题。(2015年)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故D项正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形式。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A、B项正确。18.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19.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21.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确属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费用应由城管局赔偿?()A:李某屋内的财产所受的损失B:李某因房屋被拆而无法营业期间的平均营业收入C:李某雇佣的工人在无法营业期间的劳务费D:李某在无法营业期间应交纳的固定税款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22.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23.根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C.北京甲公司与南京乙公司在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D.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丙公司发生分立,双方协商解除该加工合同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理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如果以书面形式改变争议解决方式,则意味着放弃原有仲裁协议,则原仲裁协议失去效力,因此,选项A是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选项B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所约定的北京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因此,选项C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故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BC。24.李某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李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为民事诉讼B.本案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C.本案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D.本案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协议诉讼。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行诉解释》第68条第1款第6项。25.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玻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入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因不知道战争巳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26.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答案:C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不得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项正确。27.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28.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29.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中,孙某盗窃案的结果即孙某是否盗窃与张某诉孙某欠款一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盗窃案尚未审结不影响欠款纠纷一案的继续审理,所以欠款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30.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何处理?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人员执行逮捕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答案:B,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侦查。一旦适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31.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轼难以成立。显然,在巳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32.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而丙银行要求行使质权,二者的冲突应如何处理?A.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B.丙银行的质权优先C.乙公司的抵押权与丙银行的质权平等,按比例行使D.乙公司先承担更换不合格涂料的违约责任后,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答案:A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巳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的效力3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万元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答案:B解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34.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35.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7.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38.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39.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公司为攻克某项技术难关,成立了以张某为核心的技术工程小组。在该小组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陈某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张某攻克了该技术难题,并发明了该产品的制造办法。现问:谁为该产品制造办法的发明人?A:甲公司B:张某C:刘某和张某D:张某、刘某和陈某答案:B解析: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本题答案为B。4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C.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2.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B.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汽车C.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留置权扣留汽车D.该费用由王某承担,但修车行无权扣留汽车答案:A,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依照民法原理,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抗辩的是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即二者的给付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修车行订立维修(承揽)合同,范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修车费用应由王某承担,故选项A正确。在该合同中,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为修理和支付价款。在本案中,修车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修车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但是,修车行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扣留车辆。故选项C正确,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43.根据《专利权》的有关规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有( )。A.某植物新品种B.万能钥匙C.一种恢复听力的治疗仪D.仿真伪钞机E.科学发现答案:A,B,D,E解析: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44.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人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的法律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兌、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教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港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故B、C、D项正确。45.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也认真地认识到可能是乙送的财物而收受的,是间接故意的受贿。乙、丙二人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A项,受贿罪既可以是主动索取,也可以是被动收受。故A项错误。B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故B项错误。C项,受贿罪的成立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需要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以认定受贿罪不需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无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取决于对向犯是否成立受贿罪,因而乙、丙的行为不论对甲如何评价都成立行贿罪。故D项正确。46.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定存在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参与人泛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4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基金的投资【详解】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BCD正确。至于A项,在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A项属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5项规定禁止的行为。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第5项规定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以及第6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规定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上述投资。所以,按照现行规定,A项也正确。48.叶某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叶某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过了15日,叶某觉得在市公安局复议胜不了,故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收到叶某撤回请求书2日后,市公安局准予撤回。15日后,叶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不予受理C:转送市公安局处理D:转送市政府处理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叶某撤回复议申请是基于自己的自愿,故不得对同一罚款决定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故本题应选B项。49.★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答案:C解析:。50.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D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51.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A.钦定大清商律’B.破产律C.公司注册试办章程D.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答案:A,B,C,D解析: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_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52.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53.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年)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55.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56.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57.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58.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答案:A解析: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对该条规定的分析可知,宣告死亡受上述顺序的限制,第一顺序是配偶,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配偶选择离婚,并未选择宣告死亡,作为单位宣告死亡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对本题的考察,考生要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知识做一个总结1,宣告失踪:①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②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③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④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②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③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④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⑤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⑥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③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④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59.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定期间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其为绝对不可变期间B.小刘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准备上诉,恰巧上诉截止时间最后一日为9月10日教师节,则其截止时间顺延1日C.小温在上海T作,某次其在广州出差,使用旅馆内的劣质棉被过敏,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小温在广州起诉该旅馆后回上海工作。则在该案开庭期间,小温从上海往返广州的在途时间均不计算在期间之内D.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B,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错误,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目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则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在计算期间时应计入内。教师节不是法定节假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民诉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60.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61.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62.“即使没有整套民商事法律,世界上的买卖活动也绝不会停息一刻;即使没有整套婚姻家庭法律,世界上也天天有新人喜结良缘;但当今世界绝不能允许缺少上述法律制度,它就像各种社会事务的衣装一般,人是不能赤身裸体出门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会关系并不必然是法律关系,但法律关系调整的一定是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C.法律规范是应然的,具有可能性,而法律关系是实然的,属于现实性领域D.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的效力的答案:A,B,C解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特定当事人,因此不具有普遍效力。因此D项错误。63.某外国公民朴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B、受朴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朴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朴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306条的规定,A选项中认为中国法院不能受理错误。根据第308条,B项错误,D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规定的统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C选项中的“明示方式”是相对于默示方式而言的,其既可以为书面方式,也可为口头方式,而不限于书面方式,故C错误。6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65.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C,D解析:。《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共用题干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新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中兼职答案:A,B,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67.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B,C68.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69.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71.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次日,大地公司发现海洋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与之交涉。海洋公司旋即将该汇票赠与给天空公司,随后天空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海洋公司尚欠银行90万元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汇票必须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C.大地公司有权以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请求银行停止付款D.如该汇票遗失,海洋公司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该汇票只有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天空公司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汇票,因此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即不优于海洋公司,但海洋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B选项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海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大地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故C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故D选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某派出所以田某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作出罚款300元处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B.派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C.如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交给田某,派出所应在7日内送达田某D.派出所对田某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答案:A,B解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6、97、100条。73.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A项:《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B项:《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劳动法》,乡镇企业也不例外,因而也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B项错误。C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故C项正确。D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选项D正确。74.陈某是北京市海淀区选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北京市人大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B.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C.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D.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必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答案:A,D解析:A、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大代表的罢免讲解:《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陈某是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他的代表职务,故A项错误,C项正确。《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因此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故B项正确。《选举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无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故D项错误。75.关于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有:()A.特别程序是几个独立程序的总称,普通程序仅指一种程序B.特别程序均只有一方当事人C.裁判后出现新情况、新事实,特别程序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普通程序则进行再审D.特别程序特定情况下也会解决民事权益之争答案:A,C解析:考查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B项错误,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均只有一方当事人。D项错误,特别程序都不会涉及民事权益之争。76.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故A正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B正确;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故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故D正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B.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实际C.党是当前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的决定性政治力量D.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要求党改善自身执政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的内涵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在现代社会的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成为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但是,政党不是决定性政治力量。7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2年B.5年C.6个月D.9个月答案:A解析:(1)选项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选项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79.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2.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长?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能够采用合议庭进行?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支持公诉?4.在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审限如何计算?答案:解析:考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查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81.共用题干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以抢劫罪论处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答案:D解析:【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82.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公证机构保管不需要出具公证书,故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需要司法部批准,故B项错误。该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贾教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且具有教授的高级职称,故C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故D项错误。83.《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8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B.当事人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C.对于法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D.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但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的除外答案:A解析: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2)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所以选项B错误。(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所以选项C错误。85.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作出批准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乡政府,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土地管理权,但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不设工作部门,只设一些工作人员,其具体行政行为视作是乡政府的行为,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由县政作为复议机关。8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A、2/3以上的多数通过B、3/4以上的多数通过C、1/2以上的多数通过D、1/5以上的提议答案:A解析:《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88.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89.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90.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药品,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平安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药品大量泄漏。依《汉堡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提单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药品泄露承担补充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药品泄露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单的转让、《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期间。A正确。指示提单转让背书可转让。B错误。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免责。C正确,此题中的损失属于航行过失导致的,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人理赔。D正确。《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A项,指示背书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A错误;B项,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无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本案属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B错误;C项,水溃险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本案船舶碰撞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C正确;D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运港装船时起到目的港卸船时止,D错误。92.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周岁。A.60B.55C.50D.45答案:A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93.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94.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A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项正确。95.下列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B: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C: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D: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答案: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未遂。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符合上述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因此,B选项不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遂、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丙的行为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因此,C选项不当选。关于D选项,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且成立既遂。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因此,D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96.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97.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从证据的来源上看的,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从内容上看的,分类标准不同,当然可能出现交叉。例如,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由于是复印件,当然是传来证据,但不论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从其内容上来说都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借款)是直接证据,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关于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跟举证责任的关系,切不可草率地认为原告提出的是本证,被告提出的是反证。在诉讼中,存在有些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此时,被告提出的恰恰是本证,原告提出的恰恰是反证,故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证言是否经过转述说的是其来源问题,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主要看证据的内容,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则为间接证据,如一份证言虽然是转述的他人所见事实,属于传来证据自无问题,但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则为直接证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间接证据就算客观、合法,但是其从内容上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不可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98.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C.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范围为合同争议,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仲裁对违约行为裁决的实际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同为由申请不予执行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A、B、D3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此外,在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对违约行为的实际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不同,但都属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庭所仲裁的事项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故C项不符合题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比较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99.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对于天空公司的法律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空公司是本诉的当事人B.天空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C.天空公司与祥瑞公司是本案共同被告D.天空公司是第三人答案:D解析:天空公司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诉当事人,选项AB错误,天空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C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2.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赔偿时效【详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A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与虎谋皮”的确认程序。申请赔偿不必再以申请确认行为违法为前提,故B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C选项的表述是2010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所持观点,仔细想,也不可能说只要行使职权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就永远不超过请求时效。故C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3.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C.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D.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知,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为行政行为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起诉的,诉的是原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若在诉讼期间,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浪费司法资源。A项错误,当选。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正确,不当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错误,当选。5.下列情形中,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是:A:某省防汛办公室主任葛某将本单位储备的防汛物资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本单位投资期货交易,当年盈利后,又重新按原品种、数量购置防汛物资B:某县民政局干部齐某将上级拨付的5万元扶贫专用款挪用于本人购置新房,1年以后,齐某凑齐5万元归还C:某市民政局局长杜某将上级拨付的500万元救济款挪用于建本单位高级办公楼,被境外媒体报道后,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肖某将上级春节时慰问贫困地区的一台彩色电视机私自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村委会成员欠饭店的吃喝账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7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了特定款物的内容。A项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B项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D项中的电视机系慰问品,不是“扶贫物资”的特定款物。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B.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C.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D.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且须从重处罚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老人虽然摔倒死亡,但并不是由于丁某的抢夺行为所致,抢夺行为和致人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综上,D项当选。7.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8.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题中,甲的存款被人在异地取走,但是其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过了一周才被发现,A银行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自身设备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甲既可以要求盗窃的罪犯赔偿,亦可以请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A银行赔偿。但是甲的存款被盗并非B银行的过错所导致,因而不可以要求B银行赔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8项。9.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管理权是不平等的。所以选项C、E错误。10.张三为自己家中的小仓库投保财产险,但因火灾被烧毁,实际损失5万元。但张三伪造证据假称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3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B.查清此事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无权向张三主张3万元花费损失C.因制造虚假证据,保险公司可以此主张免除保险责任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之间的保险合同答案:A解析:不符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1.在仲裁裁决书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裁决书中可以不包含下列哪些内容?A.仲裁请求B.争议事实C.仲裁费用的负担D.裁决理由答案:B,D解析:《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_签名,也可以不签名。选项BD正确。12.风顺公司经营不善,所欠的大量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定了D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关于D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D律所如有不能胜任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在通知人民法院之后将其更换B.D律所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C.D律所为追回风顺公司财产所花费的差旅费,属于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清偿D.D律所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风顺公司的财产不当减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不能胜任的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而不能在通知人民法院之后就自己直接予以更换。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A、中国律师B、中国公民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D、其本国公民答案:A,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14.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甲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C.因本案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应将拘留的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D.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五天提请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答案:A,B,D解析:@##15.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4、39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6.王大海、王大江与王小河遗产继承纠纷案王大海(男)、王大江(男)与王小河(女)三兄妹是王翰(男)和赵林(女)的三个子女,赵林在三人年幼时去世,三人由王翰一人抚养长大。成年后,王大海常年在外地工作,王小河常年出国在外。王大江和王翰住在一起生活在甲市。后王翰病危,王大海和王小河也未能回到其身边照顾,都是王大江一人照顾。王翰去世后,留有楼房1套,存款若干,汽车1辆。王大江一直占有并居住,并将王翰留下的汽车卖出,得款7万元。王大海在得知王翰去世后回到甲市,要求王大江分割王翰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两人发生纠纷,遂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江所有,存款归王大海所有。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后王大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显失公平,欲提起再审。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王大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2.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小河居住在国外并不知道该事情的发生,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王大海没有提起再审,王小河得知此事的发生,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在何期间内提出?4.此案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为什么?5.再审时如果王大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王大江卖出王翰所得车款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王大海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即甲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为判决生效后6个月。2.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然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王小河可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4.本题有两种情形:(1)如果王大海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应当适用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适用一审程序。(2)如果王大海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根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提审。5.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具体的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审理。本题综合考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调整,可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做如下比较分析:第一,申请主体不同。前者为当事人,后者为案外人;第二,管辖法院不同。前者一般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者只能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管辖;第三,申请期限不同。前者为6个月,后者为2年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逍遥”号是一艘在甲国注册登记的货船,其船东为乙国人,在其从甲国驶往乙国而途经丙国领海时,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的要求?A、经乙国的外交代表的请求,对其船员在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B、经船长请求,并通知甲国外交代表后,对其船员在无害通过期间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C、应甲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对该船上某船员在甲国所犯罪行进行调查D、因民事诉讼目的,要求“逍遥”号停止航行并对其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因此,丙国对船员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须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而非船舶国籍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需注意的是,如该请求是船长提出的,则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因此B项中的做法正确。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C项中丙国的做法错误。关于沿海国的民事管辖,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则:(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行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可知D项中的做法错误。18.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A: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B: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C:拘留后的讯问时限从吴某被押解回甲地开始计算D:应当通知吴某单位派人一起去乙地执行拘留答案:B,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异地拘留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异地执行拘留的必经程序,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可见,出示拘留证是所有拘留的必经程序,而题干所问的是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上的特别之处,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C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19.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第72条和第106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两村约定从水库供应1万立方米水,水从水库流出,其所有权即依约转移给乙村。丙村故意截留水,构成侵权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D。20.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批准。A、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增加业务范围之外的新品种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故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批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商业银行违规销售新产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第3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据此,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B.乙所受损失应向甲要求赔偿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或乙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经济賠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A正确,D错误。同时依该法第43条规定可知C错误。B求偿的对象应为用人单位机械厂。22.关于我国的立法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B.宪法的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在“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答案:A,C,D解析:考查立法的程序。A选项错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23.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1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1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偾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偾,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24.下列哪种情形是贪污罪:A.国有公司会计甲,没有做假帐,直接将收取的单位公款100万存入个人秘密帐户后潜逃B.国有公司会计乙挪用公款30万元炒股,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30万元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C.国有公司会计丙截取单位收入50万元不入帐,非法占有,使该50万元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D.国有公司会计丁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30万元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答案:A,B,C,D解析: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2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答案:A,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耕地的承包系家庭承包,《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规定可以继承,因此C项错误。2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28.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用益物权通常具有占有性B.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D.用益物权属于完全物权答案:D解析:知识点: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属于限定物权(不完全物权)。29.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并要求尊重被拘者的民族饮食习惯。这一法律规范体现了下列哪些法律价值?()A.自由B.安全C.平等D.效率答案:A,B,C解析:。30.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应选B、C、D三项。31.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A.由于曱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曱区法院管辖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管辖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盗窃地既包括甲区,也包括乙区,因此,甲、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丙区作为抓获地,不享有管辖权,故D项正确。32.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33.关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B.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D解析:A、D考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选项A项的说法错误,B、C项的说法正确。其上述法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35.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ABCD正确。36.下列对于不作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问题B:甲男与乙女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发誓二人永不分离,后甲男遇到丙女后,提出了与乙女断绝恋爱关系。乙女认为自己已以身相许,所以坚决不同意,并非常正式地提出,如果甲男抛弃自己的话,就自杀。甲男仍执意断绝关系,乙女亦自杀以示抗议。甲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某主动提出带邻居8岁的小男孩出去游泳,并向邻居保证其安全,但在游泳过程中因疏于照顾致使小男孩淹死。甲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其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D:甲某是一私营企业的经理,某日在收到税务局纳税申报通知以后,即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少交8万元税款,属于不作为犯答案:B解析: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A选项是对不作为犯罪方式的正确表述。而B选项中,甲男没有防止乙女自杀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甲某的义务来源于其与邻居达成的照顾小孩的协议,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某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以达到逃避缴税的义务,因此,甲某属于不作为犯。37.甲因债务纠纷故意将张某打成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甲的故意伤害犯罪:A.追诉期限为10年B.追诉期限为15年C.追诉期限为20年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答案: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D项当选。38.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答案:C,D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39.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答案:A,B,C解析: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按照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B项错误。仲裁协议必须承认仲裁的终局效力,不能够将起诉作为对仲裁的监督或救济途径,C项错误。40.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41.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上述做法均体现了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的要求。故ABCD项均应选。4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故意杀人案时,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在场的证据,合议庭对该证据有疑问,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D.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答案:A,B,C解析:《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故本题题干中的情形不属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情形。A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题中不属于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情形。B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不属于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形。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故本题D项正确。43.居民甲与金山厉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总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答案:D解析:因为对于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而该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处理,即甲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所以应当依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同时本案(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另一案(特别程序)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诉讼中止,故本题D选项正确。还有一个考点在于,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必须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本题A选项中,法院直接通知甲的妻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做法不妥,因为甲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通过鉴定等方法确定,不能由利害关系方自行决定,如果未经鉴定,仅仅是依据妻子乙的申请就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对甲和金山公司是不公平的。本案明显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应当诉讼中止,故B选项诉讼继续进行的做法不妥。本题C选项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1)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2)身份关系;(3)程序性事实。而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来实现认定合同无效,属于与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故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做法不妥。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4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的辅助器具包括( )。A.假肢B.矫形器C.假牙D.配置轮椅答案:A,B,C,D解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员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A.高某B.高某的妻子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5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中,近亲厲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答案为A、B、D。46.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如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的合同不利于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B: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C: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D: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答案:A,C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47.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4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50.★—辆外地面包车因违章行驶被A市交警拦下。驾驶员张某解释自己第一次来到A市,不熟悉路况。张某还诚恳地说、“这里有些交通标志和信号在我们县城都没有见过。”交警考虑到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作出免予处罚、教育后放行的决定。对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驾驶员张某不认识交通标志和信号导致违章,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B.教育后放行的做法,是交警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对法律进行了扩大解释D.此事件反映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答案:A,B解析:。交警在执行交通法规时合理运用了自由栽量权,并没有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因此C项错误。此事件交警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D项错误。5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52.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53.关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对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B、无需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C、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包括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联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为了维护其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选项A、B、C、D均正确。5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某学校课问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有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起诉,将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中描写了王某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以王某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小说结尾。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答案:B,C,D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55.李某多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养成了为长途货物购买保险的习惯。一次,李某从长春运送一批贵重木材到北京,途经沈阳遇到事故翻车,木材全毁。为此他与位于上海的平安保险公司就索赔问题进行诉讼,并知李某的汽车购于北京并在北京登记。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A:长春B:北京C:沈阳D:上海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上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都是北京,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沈阳,所以BCD都有管辖权,而长春是运输起始地,不属于合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故A错误。56.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回答下列三个问题:A.供述——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并禁止其外出,期间对张某进行了政策攻心,张某感念侦查人员的苦心做出了供述B.内裤——在逮捕张某时,由于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没有另用搜查证就搜查了张某的家,搜出了带有张某精液的被害人的内裤一条C.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韩某时,韩某不愿意作证,侦查人员告诉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韩某心想警察是在吓唬自己,不可能不让自己回家,但为了能尽早回家,还是作出了证言D.笔录——侦查人员提供了张某作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上只有侦查人员1人签名,随后补为2名答案:B,D解析: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供述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B项,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B项的情形不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因此B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威胁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获取的证言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D项,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笔录属于瑕疵证据,可以补正和解释,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被讯问、被询问的人没有签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讯问、询问的人遗漏签名,可以补正。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57.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因案件特殊需要将李某带至某宾馆进行讯问B.侦査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涉嫌抢劫行为的张某,经出示证件,可以对其口头传唤进行讯问C.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D.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关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A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B、C选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58.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59.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答案:A解析:。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①不适当。“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②是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点③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①是适当的。法制(legalsystem)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oflaw)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②不适当。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论点③是适当的。60.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B.在上海的Jt产适用中国法律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_36条,《民法通则》第149条。61.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矿山成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价款,乙公司将成套设备交付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1期租金后,因矿井坍塌无须再使用该设备,就未再交付租金。为此与甲公司发生纠纷。丙公司认为,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故未成立,现将成套设备退回。甲、乙、丙之间的合同:()A.已成立,但未生效B.已成立,且已生效C.已成立,但效力未定D.未成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题中,甲、乙、丙所签订协议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甲、乙、丙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该合同,但各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应认为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故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2.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不构成犯罪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63.★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4.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65.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66.甲有一头牛,2010年7月1日租与乙使用,租期6个月,8月1日甲将该牛出卖于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牛。甲于9月1日通知了乙。至10月1日,该牛因遭雷劈而死亡。则在此情形之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牛毁损的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甲享有牛的所有权B.牛毁损的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乙直接占有牛C.牛毁损的风险由丙承担,因为已经完成了交付D.牛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答案:C,D解析:甲有一头牛,2010年7月1日租与乙使用,租期6个月,8月1日甲将该牛出卖与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牛。甲于9月1日通知了乙。故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牛的所有权,C正确。并且完成了交付,风险应当由丙承担,据此D正确,AB错误。67.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体是国家的内在表现形式,政体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B、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C、没有政体,国体照样可以存在D、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答案:A,B,D解析:国体虽然决定政体,但是没有政体,国体照样不能存在。C项错误。其他三个选项是国体和政体关系的正确表述。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解析:【考点】证明责任【详解】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对案件中的同_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也不承担败诉的后果,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证明责任包含了双重含义,即其不仅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所谓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但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69.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A,B,C,D解析: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70.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象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釆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72.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选项中,正确的有:()A: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比较。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第3项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既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应当”,B错误,D正确,故本题选A、D项。74.★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75.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不能协商一致的,若乙无正当理由,甲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因此,甲未侵害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因甲有权单方许可戊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戊出版社也就没有侵害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选项B错误。甲自己把小说上传到自己博客中,丙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链接,且用户点击阅读该小说,也是从甲的博客中阅读的。因此,丙并未侵害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76.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执行程序都是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原则上是2年,可中止、中断。因此,选项B不正确。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故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因此,选项D错误。77.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合同,所以选项E错误。7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应由(  )支付。A.申请人B.受理许可的机关C.当地人民法院D.本级财政部门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79.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项B错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侵权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以下哪些情况,被告人构成累犯?()A.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间谍罪C.丙因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答案:C81.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82.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C.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特殊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83.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同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暂时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只考虑行为人所犯之罪本来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8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85.张某系大发商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大发公司与张某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客户名单,并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张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大发公司与张某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B、竞业禁止期限内,大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C、大发公司可以约定张某违反保密条款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D、大发公司可以约定张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应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25条大发公司不能约定张某违反保密条款,应支付违约金,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A选项正确。86.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判决书可由审理案件的部分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也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但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仲裁法》第51条,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仲裁法》第54条前部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在诉讼中,只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而不是一概可以依申请而不予写明,D项正确。87.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8.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89.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91.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答案:B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起诉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详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且此时增加了一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并非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92.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辩护律师持相关证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行使阅卷权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B选项错误。93.甲市乙县国税局责令丙企业缴纳税款30万元。丙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丙企业起诉。诉讼中,县国税局决定拍卖丙企业的产品以抵缴税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复议机关是甲市国税局B.本案被告是乙县国税局C.对拍卖决定,丙企业可直接起诉D.如诉讼中,县国税局申请法院执行税款的,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答案:A,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是乙县国税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国税局。故B项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复议选择案件,故C项对。《执行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本案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情形,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D项错。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给乙发微信称:“我将我的苹果手机以500元卖给你”(甲误将5000打成了500)。乙不知甲打错了,立即回复到:“按这价格,我要了。”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明星甲标价500万出卖自己的别墅,某微博博主找到甲要求以400万价格购买该别墅,甲不愿,乙对甲说:“你如果不以400万卖给我,我就把你出轨的证据放到微博上,让你名声扫地!”,甲信以为真,以400万卖给乙。乙实际并没有甲出轨的证据。甲可以乙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家中有一传家宝绿如意,市值500万,乙从别处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愿意以600万的价格购买,甲拒绝,乙称:“如果不将绿如意卖给我,就砸烂你家的房子。”甲无奈,只好以600万卖给乙,甲可以乙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因家中变故急需钱,乙称愿意以10万购买甲的车以解甲燃眉之急(甲的车市价50万),甲因情况危急,只好答应。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A,C,D解析:①A选项中甲属于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写,所以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A正确,当选;②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以欺诈的故意使乙限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表示的情况,甲只是想要一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属于胁迫,B选项错误,不单选;③C选项中甲向乙预告实施危害,使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甲的威胁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胁迫,甲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困境与甲订立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95.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9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后,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有:A.第一审法院对于张三(17岁)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B.第一审法院对于王某(16岁)故意杀人案,判处了死刑C.第一审法院对于李四绑架后杀害人质一案审理中,李四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D.马六抢劫案,第二审法院认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A项中应当不公开审理而公开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故A项当选。B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第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故B项错误。C项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C项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D项不当选。97.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C解析: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食品卫生条例》主要规定的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故其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食品卫生条例》的主要内容也可归属于经济法,但这并不妨碍A项说法的正确。注意:部门法的划分,不是“非黑即白”,可能存在“重合地带”。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5条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根据上述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直接适用。故B项正确。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4条的精神,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制定法规的人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简单地说,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性解释,由制定机关的常委会进行;而具体应用性解释,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故C项“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表述错误。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普遍有效性、平等适用性和普遍一致性。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法,上述三层含义的普遍性,它都具有。故D项说法正确。9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选项C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选项D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99.关于法的继承的根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的继承性源于统治阶级的需要B.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C.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A解析:。考查法的继承。100.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问题】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答案:解析: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2.甲公司为一私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甲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将甲与乙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无权提出行政诉讼?()A.甲公司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乙公司D.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甲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为国有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可以提起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中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6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项中的董事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B、C中甲的劝说行为或者封建迷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客观联系,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中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对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C项说法正确,应当选C。解答该题要注意把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5.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C:发行人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立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6.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7.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股东(冒名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B、C:被冒名人姚顺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责任,A、B、C错误。本题是选非题,当选。选项D:冒名行为人是股东,承担出资责任,D正确。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只有D项应选。9.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10.★下列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中属于秦律规定的是、()A.擅杀子B.子女控告父母C.子不孝D.卑幼殴尊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秦律关于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规定。具体包括揸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内容。因此,本题选ABCD项。11.下列与法人有关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B:财团法人的意思机关为理事会,公司法人的意思机关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D:社会团体法人均为财团法人答案:B,C,D解析: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司法实践中认为设有“保底条款”的,违背联营的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法人均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事业单位法人需要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为社团法人,不为财团法人。12.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三)扣押财物(选项C);(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13.马某认为个体工商户李某对其实施强卖,向某县公安局控告。某县公安局受理马某控告后一直未对李某处理。马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处理控告的期限为90日B:县公安局为被告C:李某为第三人D:若县公安局对李某决定罚款300元,马某认为处罚过轻的,也可起诉答案:B,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治安案件期限一般为30日,经批准延长后为60日,不可能达到90日,故A项错误。在本题,马某起诉的是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作为机关是县公安局,故由其为被告,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马某起诉的是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李某是马某认为的加害人,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县公安局履行职责,必然是对李某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据此,受害人可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受害人若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如畸轻畸重)的,可以起诉。故D项正确。14.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简易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只要被告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以延长至1个半月。故D错误。本题选错误的,故ABCD都选。15.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多选)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商事合同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且不受实际联系约束,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本案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法律选择有效,因此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英国法;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因此时效也应适用英国法,综上所述,BC正确,AD错误。16.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A,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公布答案BCD)。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始失效。故A项正确,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正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发生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相当于提出异议。D项正确。17.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8.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如果同德公司在给甲银行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将该写字楼出卖给同喜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C、因为已经登记,甲银行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D、甲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19.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B.6月10日C.6月11日D.6月18日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0.共用题干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应以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A、以收货人的名义B、以被保险人的名义C、以保险公司的名义D、以发货人的名义答案: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22.如果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几个鉴定人之间不能相互讨论B.几个鉴定人必须共同作出一份鉴定结论C.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一份鉴定结论D.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有权单独作出自己的鉴定结论答案:D23.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B.在国家机构方面,我国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C.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地方行政区域均需坚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包括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行政区划及经济特区行政区划答案:A,B,C解析:D错:应把经济特区改为特别行政区。24.下列属于一审辩论终结后未获批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有(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B.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C.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D.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答案:A,B,C解析: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5.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法律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故A项错误。法与道德是不同的,法官审案一般应当适用法律,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即可以进行价值判断,故B项正确。在特殊情形下,道德规范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故D项错误。26.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已经到期,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经查,甲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写字楼一幢、价值50万元的轿车8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D.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解析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是放弃到期债权,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杈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放弃到期债权,但是其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乙,因此甲公司有权放弃其对丙公司的债权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C错误,D正确。27.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28.下列有关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该保证金只能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B.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仅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C.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故A选项正确。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陣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擻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还有其他用途,故B选项错误。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不包括人身保险公司,故C项错误。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故D项正确。29.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30.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选项A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但是2018年3月1日,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无效。乙无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31.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为有权占有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C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32.★★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拷讯数满,被拷问者仍不招供承认的、()A.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B.应当反拷刑讯之人,以查明有无滥刑等情形C.应当反拷主审之人,以查明有无舞弊等情形D.应当反拷其家中之人,以查明事实真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参见上题解析。33.“长城”水泥厂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为事务执行人。后合伙企业发现,甲又被聘为“长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主管,并于近期甲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大量销售“长江”牌水泥。针对这种情况,下列处理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是:()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除名,自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甲视为退伙B:如果甲在2005年3月1日接到除名通知书,甲对该决议不服,遂于2005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恰就在2005年3月10日,该合伙企业借第三人5万元。那么,因为除名决议效力待定,甲仍要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C:甲向善意第三人销售“长江”牌水泥的合同效力待定D:假设因为该笔销售合同,甲从“长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得到5000元报酬,则“长城”水泥厂可以主张这笔收入归企业所有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详解: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A选项,应当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而非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B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被除名人退伙之日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因此,甲无需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C选项,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D选项,注意不要和公司法的规定相混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归入权。而《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对违反了同业竞争禁止义务的董事、经理的所得享有归入权。34.★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为表示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日本“明治维新”设立、()A.考察政治馆B.宪政编查馆C.考察宪政馆D.宪政考查馆答案:B解析:。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5.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B:放弃撤销权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6.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甲(少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乙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的B:甲(15周岁)偶尔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C: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D: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答案:A,B,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但书”。详解: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中,甲与幼女乙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没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是被害幼女自愿的、没有对被害幼女造成很大伤害的,则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双方属于恋爱关系,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B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中,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D项中,免予刑事处罚是指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不认为是犯罪的,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因此,应当选ABC三项。37.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答案:C,D解析:。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38.法国波多集团是国际著名的时装设计和销售公司。2017年1月,得到法国政府大力财政支持的波多集团决定强势进入中国市场。商务部在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下启动了反补贴调查。在作出初裁决定前,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没有任何表态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价格承诺。由于价格承诺无法抵消补贴的影响,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做出价格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B.商务部接受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法国政府可以作出承诺D.临时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税和担保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初裁决定前就提出修改价格承诺的建议,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未表态的情况下接受该承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承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的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另一种是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法国政府显然是可以作出承诺的。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9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大家注意,这个句式的最终落脚点在“税”上面,只有税,没有担保。39.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丙某的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A: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加重三人的刑罚B: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甲某、乙某的判决抗诉,之后加重三人的刑罚C: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丙某加重刑罚,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任何被告人加重刑罚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40.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4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权益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以下关于两者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相对人可以再提起诉讼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C.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相对人不能再提出诉讼D.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关于法人与合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由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不包括机关法人B.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但法人作为出资人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C.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有效,但对债权人来说不一定有效力D.合伙人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约定自己退伙后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是有效的,因此,债权人不能再向退伙人主张债权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分类,非营利法人包括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是特别法人的一种,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范畴,A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但是作为出资人的法人股东则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从法理上说,法人的独立责任,是出资人有限责任的前提。B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人分立的,可以在内部约定对原债务承担的比例,但是,若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故C正确,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退伙人在退伙时即使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只要该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退伙人依然需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错误,当选。4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B.劳动仲裁可以口头申请C.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D.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双方均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表述错误。44.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45.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而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46.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47.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选项A、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选项C、D是正确的。48.共用题干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49.共用题干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0万股B: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公益金中支出C: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给职工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开始施行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一人公司。详解: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故A选项错误,C选项的内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选。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B选项的内容不正确。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仍然属于例外,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项错误。【考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50.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详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权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的案件当中,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根据《行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当中,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重新登记的决定不是行政裁决,故田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A不当选。县公安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县政府应当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故正确答案为D。51.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52.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B、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D、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答案:A,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53.关于缓刑,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B.《刑法》第72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上述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缓刑C.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D.累犯和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都不能适用缓刑答案:C解析:考点:缓刑制度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巳满75周岁的人,只有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缓刑。S卩:(1)所判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上述三种人的缓刑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适用,也必须满足缓刑的一般性条件才可。故B项错误。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禁止令”的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上述禁止令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这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非一切首要分子,二者并非一个概念。因为首要分子除了在犯罪集团中有以外,还可以存在于聚众性犯罪之中。故D项错误。54.共用题干2014年初,润发公司更换管理层,新聘任了甲乙丙丁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管的聘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甲曾在某著名投行担任多年投资经理,后辞职自己筹措资金投资股票市场,不巧赶上金融危机,股市大跌,因此欠下了巨额债务,目前尚有大量到期债务未偿还B:乙曾在某大型国企担任总经理职务,但在2001年因为贪污被判入狱,2008年底刑满获释C:丙曾自己创办了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后因丙的疏忽大意而致使企业破产,2010年破产清算完结后便一直在应聘企业高管职位D:丁为一家牛奶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的产品行销全国,但后被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行为,其企业于2010年被责令关闭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5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56.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7.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8.共用题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伪造信用卡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林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胡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收购并予出售,数额达1万余元,胡某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C:蒋某不仅出售假币给他人,同时也使用购进的假币进行消费,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一罪D:叶某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达2万余元,叶某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59.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予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予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船舶过户登记后、乙的租期届满前,丙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若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丙欲起诉甲,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知甲住所地为A区,丙住所地为B区,合同签订地为C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D区。?3.丙起诉甲后,甲欲提出管辖权异,应在何时提出?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对此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寻求救济期间,是否影响原法院对案件的审理??4.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5.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6.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7.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8.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9.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2.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非甲、丙住所地,因此应由被告甲的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3.甲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前提出,答辩状应在甲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内提交。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4.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5.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起对抗的效力。6.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7.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8.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9.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60.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61.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向乙公司采购10台进口精密空调,用于保证其机房的温度适合机器设备运转。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全部交付后10日内付货款。并由丙银行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保函明确:“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银行代为支付,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收货,其中有2台经过试运行发现低温情况下无法运转。2014年3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遂要求丙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发生争议。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6个月B.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2年C.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则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D.丙银行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权利及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因乙交付的2台空调存在问题,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2014年3月20日,因此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甲公司对问题空调的价款有权拒绝支付,故选项C正确。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直接清偿的,并不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BD。62.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招标行为的意思表示是()。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要约磋商答案:B解析:招标行为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引发要约。6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A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法与政策;法律规则;法律关系【详解】B项不准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主要是指法与政策的联系以及两者在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C项,题中条文并非直接的裁判规则,因为其既没有具体的裁判程序规则,也没有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规则,无法作为直接的裁判大前提。D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条文没有涉及具体的主体,也没有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故D项说法不成立。A项正确,条文涉及法律、政策两种不同的法的渊源,并对二者的效力作了规定。6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B、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D、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据此,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D两项正确。65.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66.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一批从乙公司购买的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渍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67.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68.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D解析:(1)选项C: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选项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哪一或者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安全机关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70.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项正确。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若张某不履行合同,李某只能就该民事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B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2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调解协议只有先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定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C项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为由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成立。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71.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其法律也与此相适应而表现出某种变化。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资产阶级通过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B.资本主义法的“社会化”标志着资本主义法发生了一定的变化C.总体而言,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立法权的扩张最为明显D.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逐渐靠拢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7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一项或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当回避的情形?()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5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答案:B,C解析:考查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0条、第51条。BC正确。73.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A.自首B.立功C.坦白D.报案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知,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为行政行为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起诉的,诉的是原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若在诉讼期间,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浪费司法资源。A项错误,当选。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正确,不当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错误,当选。75.关于行政法规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C.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提请审批  D.北京市政府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可见,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可见,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由国务院解释,所以北京市政府应当要求国务院作出解释,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76.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77.甲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自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后,有权委托辩护人B.甲的父亲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C.在侦查期间甲的辩护律师会见甲时,应当经检察院许可。D.辩护律师会见甲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不是“后”,故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不是检察院批准,故C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79.(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详解】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且贪污的数额数额到达80万元,并存在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但根据前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合法的。2.【参考答案】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案件范围以及适用程序【详解】(1)使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①批准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②实施程序: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3.【参考答案】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考点】监视居住【详解】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合法的;另外李某四处借宿,没有固定居所,而且其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4.【参考答案】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80.下列各选项的情形中,分析正确的是:()A.张某将丁某骗至一处空房内,将丁某进行捆绑,然后向丁某的母亲要5万元赎人钱,在发现丁某的母亲报案后,张某到空房内将丁某杀死,并将丁某的尸体抛入井内。对张某只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警察宋某在对犯罪嫌疑人葛某进行审讯过程中,将葛某打成重伤。对宋某只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C.胡某在进入一家小卖部盗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张某发现,胡某将张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对胡某只应按照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D.王某以20,000元钱购买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廖某,准备作为自己的媳妇,廖某不从,王某整日监督廖某,不让廖某出家门。对王某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B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C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又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不正确。8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的农场里劳动,甲犯强迫劳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张某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B.乙殴打王某至重伤,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鉴定结果证明王某被伤至重伤之日起开始计算C.丙在李某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丙犯爆炸罪的追诉期限从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绑架赵某后,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赎金,丁犯绑架罪的追诉期限从丁得到赵某家人的赎金之日开始计算答案:A,B,D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82.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考点】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详解】A正确,在当代中国,虽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但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错误,虽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不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D项错误,裁判文书或者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都是一种法律解释,但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司法解释不包括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判例)。83.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84.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85.下列抵押中,无效的是:()A:甲、乙按份共有一台机器,甲将其享有的份额为丙设定抵押B:甲乙共同共有一间房屋,甲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乙知道后未置可否,甲丙遂办理抵押登记C:某乡镇企业将其对一块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企业D:某医院因欠某药品厂一笔药款,遂以该医院的一辆小轿车提供抵押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A、B两项中的抵押均有效,不当选。我国《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故直接用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是无效的。因此,C项当选。《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D项中的抵押亦有效。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中包括船长、船员等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因此B的说法正确。87.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88.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89.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C、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国家保证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C,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故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故B选项错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故C选项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CD。90.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保险柜拿出10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10元钱”。甲见乙长得漂亮,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得头晕,人有点不舒服,要不晚上我去找你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抢劫罪中止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中止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甲抢劫乙时,乙只有10块钱,甲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而甲实施强奸行为时,在乙提出晚上去甲家时,甲本可以当场拒绝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甲当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故成立强奸罪中止。选项A、C错误,B、D正确。91.(本题20分)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行诉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考点】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被告;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撤诉【详解】1.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案中,王某等205户都属于原告,符合“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条件,因此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①首先由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推选;②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没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诉讼,因此诉讼代表人的人数被确定为1至5人。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三: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是复议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代替了原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且此时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有利于一次将全部案件审查清楚,故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诉解释》第22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仅表现为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表现为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复议机关不作为,是不履行其作为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促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故在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时候,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履行其义务。3.《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与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意思表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应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7日内立案。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予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之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当中,原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以该案为非复议前置情形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然而,案例当中所给的条件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若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则根据《行诉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确有错误,且王某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二审法院都担负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任务。因此,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都包括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然而二审法院除了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之外,同时担负着审判监督的任务:通过审判活动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故《行诉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还应该包括一审法院的裁判,本案中则表现为二审法院要同时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审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撤诉的不同情况:应当准许撤诉和可以裁定准许撤诉。这两种情况都以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三)项规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本案中,若被告申请撤诉符合上述条件,则人民法院应予准许。92.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5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C.参加的人数为1361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答案: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41条。93.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铁路国际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径数个国家最终到波兰,双方约定采取DAT术语规范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到波兰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从火车上卸下B.铁路部门应签发运单作为承运货物的凭证,该运单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铁路部门对因法律允许的敞车运输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D.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赔偿和逾期到达均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大家还记得之前对贸易术语的总结吗关于交货时间的口诀是“D组在目的,踢下(DAT)兼装卸(FCA)”。“T”下嘛,自然是要负责卸货滴。选项B错误。运单确实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凭证,但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选项C正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规定了7种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C项描述的,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其余均是民法中基本免责条件的演化。具体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针对货物损失和逾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于货物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注意逾期下的赔偿是以运费为基础。94.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95.2月1日,甲从A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双方约定总价款1万元,分5次付清,自3月份开始每月的1日支付2000元。至5月1日,甲支付了3次共计6000元,其余款项未进行支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7月10日A商场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A商场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4000元价款B.A商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C.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甲应返还电脑,A商场应返还甲已支付的6000元D.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支付该电脑的使用费答案:A,B,C,D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至7月10日,甲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2000+2000=4000(元),4000/10000=2/5>1/5,因此,A商场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且A商场可以要求甲支付电脑的使用费。96.2012年5月3日,中国公民贾某以其发明的新型坐便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7月3日,美国公民史密斯也向专利局提出了主要特征基本一致的坐便器的专利申请,并声明其在2012年1月3日已向美国专利部门提出过相同的申请,之后在8月4日向专利局提交了其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的副本。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坐便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专利权应授予先提出申请的贾某B:史密斯的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3日C:史密斯应在4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D:史密斯享有优先权答案:A,C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史密斯已在3个月内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享有优先权,其首次申请日即为其申请日。因此,A项错误,应选,B、D项正确,不选。97.据报道,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所承办的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5%以上,无一错案积案,无一案件涉访。她创建的“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入户调解”“就地开庭”等便民措施及邀请“困难办事人到法庭食堂就餐”等具体行动,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好评。对该材料,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逐步取代了诉讼B.“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措施集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C.人民是否满意是评价法院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指标D.是否允许困难当事人到法庭食堂就餐,是衡量法院系统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答案:B,C解析:A项,诉讼、调解、和解及仲裁,都是我们所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取代诉讼。D项,是否允许到法院吃饭只是一种具体措施,不是根本指标。98.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四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B、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C、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60%D、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答案:A,B,D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详解】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可见,要求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TRIMs》的禁止性规定,故A正确。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减税,属限制企业进口产品的一种间接措施,选项B正确。选项D属于违反数量限制的直接措施,正确。投资措施是一国调整外国在其境内投资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统称。通过投资措施改变企业的采购方向和产品的出口方向,从而间接对国际贸易的自由产生扭曲作用。C选项属于当地股权要求,是各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常用手段,尽管属于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扭曲作用,不属于《TRIMs》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故C错误。99.下列关于司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凌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傳从事这项工作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C.司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去实施法律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答案:A,B,D解析:。100.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2015年)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答案:A

1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医院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生命权优于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的同意权,符合价值位阶原则,故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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