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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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泉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中哪一个不正确?()A.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对犯罪和刑罚问题作出变通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讲解:A、B、C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条相同,故正确。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自治条例和单条例加以规定。2.弘法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更好地筹集资本,在其2011年度的中期报告中虚构该公司已经开始某一高科技项目的研发,后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査处。但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投资者的损失可能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有:()A.为弘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中期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B.弘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C.为弘法股份公司出具上市保荐书的保荐机构D.弘法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A选项符合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出具虚假记载的法律文件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选项为过错责任,错误;C选项符合第69条规定的为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保荐人,故正确;D选项符合为虚假信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董监高人员,故正确。3.(本题18分)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本题18分)1.【参考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9年12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长对外签约的权力进行限制,这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该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通过,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2.【参考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本题中,虽然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而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金额已经超出了股东会决议的限制,但因该股东会决议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另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隆泰公司有权相信作为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有效。3.【参考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考点】权利质权【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利可以出质。另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4.【参考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因而享有公司股权。虽然大都房地产公司后来陷入破产,但这并不影响丙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5.【参考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或者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另根据《公司法》第1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鑫荣公司在2009年12月18日后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间存在矛盾,符合司法裁判解散的实体要件。而且,丁与戊持股合计超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要件。4.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甲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法院依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甲败诉,现甲准备申请再审,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C.甲如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可上诉D.甲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再审程序中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别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6.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罗马共和国后期形成的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B.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D.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答案:D解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故A项正确,不当选。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囯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问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不当选。罗乌法上只有年满M岁的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不当选。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故D项错误,当选。7.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搏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A项错误:《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虽然能够缓解道路拥堵,但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不能申请专利。B项错误:《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可以申请专利,故该说法错误。C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7)植物新品种;……这是对《专利法》第25条的变更。D项正确:《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本题选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题。(2016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A项,程某参与招投标活动,却没有参与和其他人的“串通”,所以不成立串通投标罪。故A项正确。B项,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甲是招标人A公司的领导,虽然其与三家作为投标人的公司事先有约定,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B项错误。C项,行贿罪的起刑点为3万元,程某送给甲的赝品只有5000元,不成立行贿罪。故C项错误。D项,甲以为是价值20万的真品而收受的,甲有受贿罪的故意,成立受贿罪,但是客观价值不足3万元的,只能成立受贿罪未遂。故D项错误。9.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止行政复议规定,满(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A.30B.45C.60D.90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终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故选项A错误。至于货币出资和专利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本题中的货币出资方乙的出资不能低于2.4万元,但专利出资的数额没有限制。另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结合两项标准,本题中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当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不是注册资本的30%。综上,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陷阱】《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二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B.经营者对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是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会造成损害的应告知消费者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D.经营者对有缺陷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者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以,A、B、D不当选。12.以下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5周岁的李某邀请19周岁的冯某为其盗窃望风。李某窃得现金5万元,但其谎称只窃得200元,分给了冯某100元B.甲明知乙有配偶而与之重婚C.丙从丁处购买枪支D.戌组织卖淫,戊为其充当打手,看守卖淫妇女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方面的新观念。A:李某和冯某构成客观上(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但是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B和C属于对合犯,这也构成共同犯罪。D中,戊虽然会被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仍然与戌构成共犯。戊这种情况称为帮助犯正犯化,是一种法律拟制。13.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14.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案属于对乡政府所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争议,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法院应予受理,A项正确,B项错误。又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本案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C项正确,D项错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中国辉煌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由破浪航运公司承运,投保了平安险。海运途中,因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搁浅和货物的湿损,为脱浅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在港口卸货时,12包货物落人海中。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为脱浅而抛弃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B.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破浪航运公司应赔偿货物的湿损,因为该损失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D.对卸货中落海的12包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A正确,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属于为了船货共同的利益,是共同海损,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B错,延迟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C错,恶劣天气导致的货损依《海牙规则》属于承运人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需要赔偿。D正确,平安险负责赔偿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6.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17.关于大赦和特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大赦既能赦犯罪人之刑,也能赦犯罪人之罪;特赦只能赦犯罪人之刑,不能赦犯罪人之罪B.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C.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D.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答案:A,B,C,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18.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19.共用题干某甲明知一批蛋糕上涂抹了长期食用后会致癌的工业色素,因价格便宜而购进准备出售,后被工商人员查获,查获时销售金额为1万元,而库存蛋糕货值5万元,则某甲的行为构成:A: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销售伪劣产品罪D:未遂答案:B解析:依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关键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长期食用后会致癌的工业色素是有害非食品原料,故构成B项。本罪为行为犯,一经行为即构成既遂,故D项不正确。根据《刑法》第145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系危险犯,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3条之规定,卞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尤其要注意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所作出的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罪已经成为行为犯,而不需要具备“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因此D选项错误。20.★★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局提出赔偿要求,县文化局应当先予全部赔偿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12、36条。21.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还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考点】车船税。详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22.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A.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B.必须具有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权能C.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D.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E.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答案:A,C,D,E解析: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23.在债权人会议上,( )经表决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A.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方案B.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重整计划D.监督管理人方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权,即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这两项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4.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答案:A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25.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故应选C项。26.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27.下列有关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B.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C.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还可以由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D.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C选项错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2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大成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成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大成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大成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大成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大成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大成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D解析:。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愔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C也不符此情形。30.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S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3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一人公司。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了人格混同,判断人格混同的标准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故B项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故D项错误。33.共用题干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答案:A解析:【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34.★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当一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时,如该国采取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则对于由此产生的违背其所承担国际义务的后果,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应依该国国内宪法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B.应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C.该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D.因该国采取的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该国可以免除国际责任答案:C解析:。对于一国如何通过其国内法来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并无明确要求;是一国自己的事。国际法所关注的是国际义务的最终履行,即无论国内法如何规定,只要其最终没有履行国际义务,则依国际法该国均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35.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李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致使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经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李某的任何家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答案:C解析: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37条规定,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该第29条至第36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该公约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权绝对豁免。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本题中,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属于上述公约与条例中规定的外交代表,与李某一起的还有其妻、其女(15岁),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对象范围。而其子,因为已经成年,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36.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答案:A,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37.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赔偿请求时效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C:行政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自该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D: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2年,自该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38.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39.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各成员方应通过法律手段以阻止;根据该条第3款,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所以,B、C正确,A、D错误。40.下列关于宪法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两者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两者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两者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D.宪法与法律相比,缺少制裁性答案:A,B,C解析:。41.村民刘老汉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猪肉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只能建在非农用地上。”C、“你必须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乡用地审批手续。”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A选项正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B选项错误。《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C选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D选项中“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的说法过于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42.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43.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A: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B: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C:拘留后的讯问时限从吴某被押解回甲地开始计算D:应当通知吴某单位派人一起去乙地执行拘留答案: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异地拘留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异地执行拘留的必经程序,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可见,出示拘留证是所有拘留的必经程序,而题干所问的是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上的特别之处,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C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44.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解析: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45.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46.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在起诉时不确定,对于代表人的选定哪一项说法正确:A.可以由当事人推选B.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C.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各自选定各自的代表人D.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从当事人选定的候选人中指定答案:A解析:《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选定的几种方式是有条件的,即上一种方式无法选定时,才适用下一种方式。当事人推选不出时,应先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47.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盗窃枪支、弹药的,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适用特别法B.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C.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答案:D48.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6、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0条。49.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则。《商业银行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要求该行全体人员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B选项中副行长邱某、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出境旅行证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范某是银行董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财产,所以C选项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D选项不正确。50.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对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委会的决定。选项B正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选项C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选项D正确。法庭审理能够查明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庭审理对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都具有决定性作用。51.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辨别吸收传统文化“民为邦本”的思想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参照传统文化“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文化的辨别吸收须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D、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所有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参照意义答案:D解析: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故D项说法太过绝对,错误。52.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5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54.下列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发行对象是合格的投资者B.发行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3%以上的股东C.发行对象不能超过200人D.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自行决定答案:A,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B错误。55.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车《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瘠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厲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铲,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57.某食品公司基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新华商店支付长期拖欠的货款50万元。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某食品公司发现新华商店有转移其位于A区财产的行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由某食品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B:由某食品公司向A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C:由仲裁委员会将某食品公司的申请提交A区法院D:仲裁委员会在情况紧急下,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绝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58.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59.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B.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C.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查询、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D.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答案:A,B,D解析:考查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C选项错误是因为在监督检查部门采取的措施里不包括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60.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甲国准备派遣李某和王某到乙国分别担任大使和总领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到甲国驻乙国使馆就任大使职务须经乙国同意,并自向乙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时起正式执行职务B.王某去乙国领馆就任总领事无须乙国国家同意,自递交领事证书时开始执行职务C.李某和王某在乙国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D.李某和王某在乙国从事外交活动都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包括: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1)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2)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所以本题中,李某担任大使,王某担任总领事都需要经接受国同意,李某正式执行大使职务以向接受国递交国书为标志,王某执行领事职务以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开始,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的完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不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C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接受国进行外事活动无须出示全权证卡的人员,所以D项错误。61.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2.贾某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63.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可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甲)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戊)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据此,《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一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本题中,裁决由临时仲裁庭作出并不属于上述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本题中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则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不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企业法人依法被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民法总则》第72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总则》第72条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本题正确选项为D。65.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66.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67.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D: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详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因此,ABCD都正确。68.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入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若本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1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则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当庭宣判B.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本案中,被告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E.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结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1)选项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不要求当庭宣判;(2)选项BCD: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二审不适用)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只被告同意不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选项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69.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而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70.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正确。71.某夫妻均无父母,也无子女,男有一弟甲,女有一妹乙。该夫妻同死于一次事故,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夫之遗产由甲继承B.妻之遗产由乙继承C.夫的遗产由甲和乙继承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妻的遗产由乙和甲继承答案:A,B解析:。在同一亊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弟弟,妻子有继承人妹妹,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72.下列哪项所述是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A、海事法院B、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答案:C,D解析:【考点】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详解:中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考生记住即可。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附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7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数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主体、约定、简单之债。74.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下列何种情形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够买一套房子,我就嫁给你”B.甲应“驴友”乙的邀请攀登珠穆朗玛峰,因发生雪崩身亡C.甲在韩国旅游期间应乙的要求替其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国时忘却此事D.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5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项涉及的是“法外空间”,即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A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该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引权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项中,“驴友”二字表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攀登珠穆朗玛峰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的作为义务,甲因雪崩身亡,乙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问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D项中,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成立预约。7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自己在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不懂票据知识,不知道票据上的背书应连续,王某持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就向王某支付了汇票金额,丙公司向银行通知挂失止付时银行已向王某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承担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B: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丙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答案:A,D解析: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并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所以A选项正确。丙公司失票后银行已向持票人付款,虽然是因重大过失付款,银行仍应向失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应当被免除,失票人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不正确。张某拾得丙公司的汇票后恶意将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当然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76.梁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梁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A:仍应当逮捕B: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对于罪该逮捕但已怀孕的妇女,有关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77.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答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2条第1款规定,本题无答案。特别注意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78.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问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79.当发生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事人既不得重新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B: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再重新申请仲裁D:当事人既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于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后,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为已经据此作出了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80.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14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并未填写受益人。后刘某某因车祸死亡,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依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遗产包括:()A.存款、自行车B.彩电、音响C.股票、国库券D.抚恤金、保险金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铺面为租住,不为遗产。虽然摩托车被留置,但仍属于赵某财产,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为遗产无疑。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为遗产。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可作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1.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利于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选项B说法正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选项C说法正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措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表现,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选项D说法错误。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机制,不能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制度。82.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D、附加险别可独立承保答案:C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详解】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A项错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所以B项错误。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C项正确。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所以D项错误。83.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籍的确认。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9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项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项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项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8条的规定,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进行的规定,而非国籍。因此C项是错误的。84.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85.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查看材料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答案:C,D解析:《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B选项不选。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4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C选项当选。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87.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A选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错误。B选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入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正确。C选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错误。D选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错误。应选B。88.()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A.确定之诉B.确认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89.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90.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在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顺天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上述情况如采用顺天出资、王庄村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选项是正确的,BD选项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即必须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选项的评论是错误的。91.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A:股东B:股东大会C:股东代表大会D:董事会答案:B,C,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详解】《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CD应选。9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在甲公司出现无力偿还之虞,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设备和成品以低价转让给了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B.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C.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D.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乙银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通说仍认为代位权的效果应遵循“入库规则”。因此,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最终均应归属于债务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93.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判决书可由审理案件的部分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也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但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仲裁法》第51条,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仲裁法》第54条前部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在诉讼中,只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而不是一概可以依申请而不予写明,D项正确。94.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95.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关于该条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条文表述的是任意性规则B.该条文表述的既属于命令性规则,又属于强行性规则C.该条文未表达假定条件D.该条文在表达时省略了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①A选项错,该条文并非任意性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所以B正确,不当选。②该条文只表达了行为模式,没有表达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所以CD正确,不当选。96.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3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98.★下列哪些选项不形成法律关系?()A.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B.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C.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D.小方贩卖黄色光碟的行为答案:A,B,C解析:。通过实例来理解法律关系,注意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调整而形成。对“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法律没有予以调整;“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仅仅表示了某种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99.共用题干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10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B.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C.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在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包括,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生效答案:B解析: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但政府并非是权力机关故A选项错误;②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③自治地方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并没有民族乡。故C选项错误;④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要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D选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纽扣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取得定作人甲的同意B:丙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需向甲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需向乙就次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无须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D:倘甲对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不同意,甲可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按照《合同法》第253~254条规定,(1)承揽人与第三人关于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合同无需定作人同意,即可生效。因此A项不正确。(2)合同相对性原理未被打破。第三人只与承揽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定作人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只对承揽人负有合同义务,无需向定作人负责,反而言之,定作人无权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揽人主张权利。因此B项不正确,C项正确。(3)法律有条件地赋予了定作人一项解除权,其条件是须同时满足:第一,承揽人签订次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其次,承揽人通过次承揽合同将承揽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来履行。本题是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甲并无解除权,故D项不正确。2.甲、乙、丙3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丁,合伙协议中没有关于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关于甲之份额转让条件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乙,则无须征得丙的同意B.丁购得甲转让的份额之后,丁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之后,甲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D.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E.甲转让其份额必须经乙和丙一致同意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选项A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的约定。所以选项D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选项E正确。3.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4.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答案:B,D解析:考查包庇罪及相关具体犯罪的法条规定与关系。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题考查的目标比较明确,即《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以及与以包庇行为而构成的其他特殊的犯罪之间的界限,A选项所列行为应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C选项所列行为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第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B选项是典型的包庇罪,而D选项所列行为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5.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期限或者费用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B.听证、招标、拍卖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C.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并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D.行政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E.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期限、费用制度。(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是不包括“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所以选项C、E错误。(2)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6.下列选项中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是、()A、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答案:D解析:《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A项正确。《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故C项正确。《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D项错误。7.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只包括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ATM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D.将“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属于法律应禁止的类推解释答案: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重婚罪中的“婚姻”既包含合法婚姻,又包含事实婚姻。将婚姻解释为只包含合法婚姻的做法,是一种不当缩小处罚范围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二条规定,“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因此,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该解释没有突破一般人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而且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与ATM机内的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没有本质区别。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正确的是?A.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B.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属于沿海国的自然权利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答案:C,D9.据报道,某公司员工下班候车时被小货车撞致颅脑严重损伤,公司不但没给他申报工伤,反而辞退了他。在劳动局认定此员工受伤属于工伤后,该公司还将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认定书,并指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予以严惩”。公司不准员工外宿,员工自行离开属于违规。近日,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准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司员工手册上不准员工外宿的规定侵犯了该员工的人身自由权B.公司拒绝给此员工申报工伤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C.此“员工手册”与宪法精神相悖,对员工无约束力D.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侵犯了此员工的求偿权答案:A,C解析:公司上诉行为是正常诉讼行为,没有侵犯员工的权利。公司制定“员工手册”规定不准员工外宿。在本案中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法院认定其规定与宪法精神相悖,所以对员工无约束力。10.共用题干M省人民法院将应由自己管辖的经济要案指定给本省甲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自己有权对此案进行二审。对于这种做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这种做法是移送管辖,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没有问题,因此是正确的B:这种做法是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所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并无任何问题C: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本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D:M省人民法院可以把此案件交给甲市人民法院审理,只要甲市人民法院向其报请即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11.非典期间,李某在街上闲逛见到刘某在路边卖麻辣烫,便将一把水果刀插在桌上,拿起麻辣烫就吃。吃完后,刘某问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只有5元,刘某坚持要20元,李某说10元行不行,刘某说至少15元。李某说没有,就开始耍无赖,并称自己有非典,谁再要钱就吐谁。周围有人报了警,后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持刀抢东西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刀只是个形式,在全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双方有讨价还价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以寻衅滋事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B-刀在本案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一审法院运用了辩证推理D.二审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情况。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刀不是检察院追诉和被追诉人辩护的对象。故B项错误,当选。一审法院没有运用辩证推理,而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按照三段论的模式作出判决,认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当选。二审法院法官作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其解释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12.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作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作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以选项E错误。13.2009年4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1份彩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4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与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10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本票为有效票据B.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D.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14.关于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B: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但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C: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D: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殊条款,赋予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规则。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故本题A项不正确。该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此,本题B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本题C项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故本题D项正确。1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说法正确的有:()A:“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B: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C: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16.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B.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C.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以通过我国驻英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D.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向甲公司设在广州的代表处送达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选项A正确。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上诉期为30天,选项B错误。向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文书,选项C错误。外国公司在我国有代表处的,可以向其代表处送达,选项D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1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不需要延期的,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内结束。A.10日B.15日C.30日D.45日答案:D解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教材P342。19.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C.因家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答案:B,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D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提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巳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20.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案例: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法学和社会知识谈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看法。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无22.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3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C.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学习证明对象理论需要掌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二是哪些是免证事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教材均作了介绍,即证明对象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题中,显然A、B、D三个选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掌握免证事项的范围,其范围如下:众所周知的事项、预决事项和推定事项。这些免证事项,往往会成为这类考试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本题的C项“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免证事项,故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23.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24.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25.白云公司因年年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黑土公司申请破产,但白云公司的控股股东蓝天公司认为公司很有潜力,反对破产。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B.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C.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D.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D.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答案:A,B,C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7.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28.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程序B.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制度答案:B,D解析: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并不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其只是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组织和程序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故称之为特别程序。但是注意,并不能说所有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是对民事审理程序的分类,而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解决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并不是民事审理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正确的表述应为“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是非讼程序”。B选项特别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并且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表述正确。C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的审理组织,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均适用独任制。考点有三,一是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二是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三是该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但是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并不等于简易程序,所以C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由于不是诉讼程序,故只适用于诉讼程序的辩论原则、调解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制度均不适用于特别程序,表述正确。29.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答案:C解析: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30.甲乙丙国均为WTO的成员,当甲国面临政策评审机制时,乙国对甲国限制外国银行业进入甲国的措施提出了意见,丙国对甲国鼓励国产化的汽车产业政策提出了意见,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政策评审的结果对甲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必须依此作出改进,否则会受到处罚B.甲成员不改进相关措施将会受到指控C.政策审议的结果对甲成员没有约束力D.甲成员如乙两两成员异议的措施不作出改进,很可能被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指控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本题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的效力。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应选CD。3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32.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察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答案:A,D解析:《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据此,B、C错误。33.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34.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条和第5条规定,本题的答案为D。35.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代位求偿。本题涉及承运人的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及代位求偿。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36.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37.《旧唐书》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其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死,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关于这段史料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适用自首B.自首要求犯罪“未发”,上官兴自首在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其行为不属于自首C.按照唐律规定,出于孝道自首可以减刑D.本案例反映了“礼”“法”之间的冲突答案:C38.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广告牌,并负责安置在当地地铁站出口处。甲公司做好广告牌后将之安置在地铁出口终端处,由于该处并非乙公司预期的黄金地段,乙公司对此甚为不满,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应当将广告牌安放在地铁出口的前端,故要求乙公司将广告重新安装。乙公司认为按照双方谈妥的收费标准是参照地铁出口终端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的,若要重新安装,甲公司应当再支付5000元,另还需要支付2000元的搬移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C.该合同应按照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则处理D.该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答案:C解析:A.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不是重大误解,A选项错误。B.错误。《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该合同不是无效合同,B选项错误。C.正确,D.错误。甲公司和乙公司只是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上不一致,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或者其他内容的误解,内容、形式合法,不存在无效因素,故合同本身应当有效,只是需要在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条款规则进行解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0.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41.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D.乙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答案:D4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检察?()A:人民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上诉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D:某地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决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条),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43.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为方某不履行与甲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甲银行于2012年1月向H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H市法院冻结方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查封其居住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扣押其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H市法院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委托拍卖后,拍卖机构于2012年6月6日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后,乙公司持A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方某偿还乙公司货款13万元),于2012年7月8日向H市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丙信用社也向H市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称方某的轿车已经因借款抵押给丙信用社,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信用社因对轿车享有担保物权,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B:甲银行为最初的执行申请人,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C:乙公司可以参与分配D:丙信用社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后,甲银行、乙公司,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平均分配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问题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44.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A解析:【考点】拒绝辩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据此,A项正确,B项、D项错误。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45条第2款规定,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C项中属于法律援助情形的,在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故C错误。本题选A。45.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夏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夏某为其保管。当夏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夏某一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夏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的2万元。夏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A.窝赃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窝藏毒品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窝藏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贩罪,明知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故意对其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本题中,夏某明知刘某交给其保管的4万元钱是偷来的而予以窝藏,构成第312条的窝藏罪。之后,夏某明知刘某交来的是毒品而予以保管,构成第349条的窝藏毒品罪。本题的其他选项均具有的一定的干扰性。夏某前后有两个窝藏行为,前者的对象是赃款,后者的对象是毒品,故应构成两罪。至于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否则以其他毒品犯罪如制造、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论处。夏某仅有对刘所交的钱与毒品有窝藏行为而没有对刘某本人有包庇行为,所以D项是错误的。46.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财产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属于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方法在分则中的特殊表现B: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并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C: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可以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解析:【考点】罚金、没收财产。详解:《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选项A:这是根据《刑法》第64条对非法所得的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的特殊表现。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选项B:如果是用于犯罪的个人合法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进行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的执行对象。选项C: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选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一个人只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人犯数罪的,则可以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说法错误。选项B.C错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D正确,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48.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B.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C.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E.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答案:A,B,C,D,E解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49.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下列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有(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0.刘某欠王某2万元,王某多次催促,刘某拖延不还。后王某告知刘某必须马上偿还,否则将诉诸法律,刘某立即将家中所剩的值钱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等避过这段时间再将物品返还,后被王某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D: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答案:B,C,D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延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综上所述,B、C、D三项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共用题干张某将自有房屋一套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现张某拟将该房屋出卖。下列情形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A:张某的前妻主张购买该房屋B:张某的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C:张某通知李某后,李某在30日内未作任何表示D:张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5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妇女赵某,服刑时正在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5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因此,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故D项正确。54.关于自首的量刑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予以免除处罚C.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D.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减轻处罚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5.英国系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宪法性法律之中。这些宪法性法律成文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发以来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其中许多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革命”前后。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宪法性法律?()A.《权利请愿书》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D.《自由大宪章》答案:C解析:。《权利请愿书》产生于化28年,《人身保护法》产生于1679年,《权利法案》产生于1689年,《自由大宪章》产生于1215年。因此,正确选项为C项。56.(2008年四川)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想象竞合犯、犯罪排除事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知识点,因涉及到王某、李某与赵某三个行为人,以下分别进行分析:1.关于王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如下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这里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何为“必要”则应通过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打击部位与力度是否适当的判断,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认定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同时,应权衡所保护合法利益与防卫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本题中,他人盗窃西瓜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平缓的防卫措施来避免损害,而非必须采用在西瓜中投毒的方法。在西瓜内注人农药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王某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制止西瓜失窃。综合判断,王某的防卫手段明显过当,且所保护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悬殊过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关于李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李某盗窃西瓜时已经看到了王某所书的“瓜内有毒,请勿食用”警示,但其以为瓜农的警示只是虚张声势,仍然盗摘西瓜,其后造成客人在食用西瓜后中毒身亡和重伤的后果。对此结果,李某应该预见到,但却因确信西瓜无毒而没有预见到,因此,李某应当对客人死伤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导致了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两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可。3.关于赵某的行为以及责任认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时既要考虑行为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赵某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伤的故意或过失,用西瓜招待客人也是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的行为,赵某不可能预见到客人死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意外事件。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57.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想申请延期缴纳,则正确的说法是、()A、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只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B、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C、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D、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答案:B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8.保护弱者权益是《法律适用法》的其中一项原则,下列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直接规定这一原则的是?A.扶养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结婚的条件和手续C.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D.监护答案:A,C,D59.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解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60.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61.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62.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6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据此,选项A、B的说法错误。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选项C中的情况,并非一律不得采信,故而选项C错误。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选项D正确。64.关于期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C.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当事人顺延期限D.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都要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解析:①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③期间的顺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要计算在期间内,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B.县检察院C.县法院D.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66.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69.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有无独立请求权是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的,而不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得到的利益而言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请求支付合同价款和请求解除合同,丙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所以不能作为本诉的原告也不能作为本诉的被告,同时它不能对该合同价款及合同效力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它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它与乙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基于该施工合同签订的,若乙败诉,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规定,败诉的不利后果最终将由丙承担,也就是说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它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70.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政府的实地调查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经外国政府同意在境外进行。选项B正确,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C错误,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D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71.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代理制度。《商标法》第19条第1、2、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甲公司已经在轮胎上使用“实耐”商标,所以不得接受此种委托,A项正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B项,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营盘”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仅存在告知义务,不等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情形,所以B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该事由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只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73.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A不构成违约行为。(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B不构成违约行为。(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C构成违约行为。(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不构成违约行为。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额为100万元B.债权额为4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1年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可知,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4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5.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考査宪法的修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B,C,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77.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答案:A、B、D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78.★★曹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06年从A市中级人民法院辞职。下列关于曹某的活动中,可以被允许的是哪一或哪些?()A.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C.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D.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答案:A,B解析:。法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题中曹某已经离任3年,不受此项规定所限制。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所以CD两项不允许。7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 )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A.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80.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行为本身属于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但是只要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就应独立构成犯罪,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83.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为有权占有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C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84.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宪法》第67、89、107条。85.下面的选项中,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A: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B:数表C:新闻评论D:杂技艺术作品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该条款第3、4、7规定,本题A、D选项为正确答案。《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B选项和C选项也是正确选项,关键之处在于:其一,此“数表”非彼“通用数表”,如甲某创作的十代以内的血亲表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字之差,差之千里。其二,“新闻评论”不同于“时事新闻”,新闻评论一般是指结合新闻事实,针对实际社会问题发表的论说性意见;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者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则不是。86.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约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宿舍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答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累犯和自首等。(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87.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福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福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B.福州市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D.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审批答案: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设区的市,因此,AB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项认为报国务院审批是错误的,当选。88.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人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地役权讲解:相邻关系属于法定关系,无需约定,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是通行地役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就此,《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据此,供役地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承受原有的地役负担。同时,《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89.案情: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黄某、段某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盗窃之后的暴力行为转化成了抢劫。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黄某、段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在盗窃中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周某打成轻伤,转化为抢劫,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2.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9条中的“暴力”的作用对象没有限制,问题在于成立事后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但是,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就不宜认定为“当场”。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3.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不受民法保护,就对其随意侵夺,如果发生对赃物的侵夺,成立财产犯罪,黄某使用暴力的方式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4.黄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5.段某成立自首,段某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虽然是共犯的共同行为,仍然构成自首。段某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段某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和隐瞒住址的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不管揭发他人之后,他人是否被惩处或者是否被抓获,关键是看犯罪人有没有主动揭发的行为,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90.A为普通公民,B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甚密。A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两周后归还。B信以为真,便将50万公款挪给A。A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于两周内将50万公款归还给B。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B.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C.B构成挪用公款罪D.B无罪答案:B,D解析:A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实行数罪并罚。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须从属于正犯的故意。本案中,A引起了B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意思,且B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B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A依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A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成立正犯。本案中,A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和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从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教唆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问题: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答案:解析: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郑某的丈夫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王某的小孩救出,张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王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王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王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B:郑某无权请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C:郑某有权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D:郑某请求王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选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9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94.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96.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信件是通过其记载的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她址起作用的,所以是书证。而字条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所以是物证。97.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答案:A,B,D解析: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洗车行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车主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依法不能发生停车场工作人员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请付洗车费5元”,D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对受损失人所受损失予以救济,而不是为了给受损失人滥用权利(如故意让他人获得自己的利益)提供庇护,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利益归他人的,为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利益归自己的(如本题的“请付洗车费5元”),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C项错误。99.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100.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曱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当事人以房屋祖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2年7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如乙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2年11月期间,分4次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对账清单,根据该清单记载的内容计算,截至2013年3月31日,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7万元,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乙公司采购货物后,应甲公司要求将货物转售给丙公司。因为丙公司没有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且乙公司向丙公司转售的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产生差价损失7万元。乙公司通过邮件和甲公司的职员张某沟通,张某发邮件表示甲公司可以承担差价损失7万元,则乙公司只需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如果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则乙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抗辩甲公司的请求权?4.张某是否可以代表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求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要求?5.乙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公司和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甲公司供货,乙公司接收,并且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表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丙公司是否支付乙公司货款,和乙公司按期支付甲公司货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4.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做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对于甲公司是否承担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和张某只有邮件往来,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盖章的书面协议,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作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5.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请求降低违约金金额。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案:B解析:A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故AD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不符合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3.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B:看守所的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C:警察包庇走私的毒品犯罪分子的D:警察接警后故意拖延出警,导致被害人在有可能获救的情况下被活活杀死答案:D解析:【考点】玩忽职守罪。详解:只有法无特别规定的渎职行为才定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A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B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是玩忽职守罪。4.甲致乙重伤,侦查机关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传闻证据的有: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的照片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D.乙听说丙伤害甲过程的陈述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错误;B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C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D是直接证据、传闻证据,正确。注意,传来证据包含第二手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而传闻证据仅指道听途说或者庭外作出的证言。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5.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一种规范性文件?A、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政府规章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D、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可见,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与下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但其中有一个例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地方性法规。所以,本题A对,BCD均错。6.北京大学中文系美籍留学生杰克用中文创作了一篇短篇小说,发表在《文汇月刊》杂志上。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A.英语系钱某未经杰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校内网上刊出B.藏族室友扎拉未经杰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译成藏语在西藏某出版社出版C.某聋哑学校老师未联系杰克就直接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D.室友觉得写得非常棒.未经杰克同意,就直接在校内网上贴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同时,该法第10条列举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所以,A侵犯了翻译权,D项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C项属于合理使用,B乍看之下似乎符合第2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法定许可,但需注意,马克是外国人而非中国公民,故不适用本项规定。7.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下B.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C.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我国采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保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裁定停止执行;但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话,则因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未确定,所以法院不宜准许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考点】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溯及力【详解】法的溯及力,属于法的时间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而该条文中涉及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故A错B正确。对人效力原则主要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入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属入主义,讲的是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该条文针对的是外国人,显然不是属入主义,D错。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或地域,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故C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9.以下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是:A.甲去邻居乙家盗窃,没想到乙在家。甲即以报警相威胁,要求乙马上回家取一万元给自己。乙被迫同意,交给甲一万元B.甲捡到乙的手机,强行向乙索要1000元酬谢C.甲向乙行贿,乙在三天后给甲退款,甲不收。乙即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后来甲见事情未成,即来索要退款。乙答复已上交,不能退。甲即以报警相威胁,逼迫乙退款D.甲手里没有乙的“艳照”,却谎称有乙的艳照,敲诈乙现金1万元(可能与诈骗罪形成竞合)答案:A,C,D解析:【解析】ACD。被敲诈的事件是非法事件的,不影响对敲诈者的定性。例如雷政富被敲诈案。B按照民事纠纷处理。@##1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东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实际控制包括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而不是1/3.1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答案:C解析: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选项C理解错误。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行使。1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都无权做出以公司名义担保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B错误。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在此没有决定权,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14.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物证存在疑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查看材料A.必要时,可询问提供物证的人员并制作笔录B.要求公安机关对物证重新进行技术鉴定C.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获取的有关情况D.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新证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高检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因此应选ABC。15.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答案:A,D解析: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16.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17.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崔某(16岁)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17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在作出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C.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16岁)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裴某(17岁),在考验期内实施抢劫,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选项A中崔某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故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2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B选项中考验期为8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非“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应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选项中裴某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抢劫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故D选项正确。18.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两篇1042条。这部法律的特点包括、()A.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实行诉讼自主原则C.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D.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离的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19.下列关于宪法修改案提出主体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2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B.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20.小刘在网上发表文章对小王进行了侮辱诽谤,小王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删除该文章并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小刘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小刘发表的文章D.该诉属于变更之诉答案:B解析:①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变的是诉讼请求,但是诉讼标的没有发生变化,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的分类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据,原告小王的请求是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为给付之诉;变更诉讼请求之后,是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为给付之诉,所以该诉属于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解析: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造成车窗严重损毁,损失达1万余元。其行为貌似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事关公共交通安全。因此,猛砸车窗的行为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仅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不选。同理,CD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亦不选。因此,选B。22.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2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甲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即使履行义务也不能改变结果,即对结果是否发生没有支配力,则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犯)。故A项错误。B项,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甲的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他人的义务。甲有救助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正确。C项,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嫌脏不愿施救”属于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正确。D项,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是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正确。24.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25.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26.★★—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答案:B,C,D解析:。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项错误。27.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放污水造成养殖户损失的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当和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7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监管不力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于法无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28.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牟某与邵某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牟某在店内推销智能手机,邵某每日支付报酬100元。现牟某因烫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欲要求邵某赔偿。邵某认为是董某的行为引发火灾,自己也是受害者,牟某应向董某要求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牟某诉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牟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邵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C.甲与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D.甲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邵氏手机店”并非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A、B错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查看材料A.刘兴B.律师C.买买提D.杨光的母亲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30.共用题干华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县法院决定逮捕华某,并判处华某2年徒刑。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剥夺政治权利2年。1年后,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予赔偿C:华某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31.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答案:A,C,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27条,《刑事诉讼法》第69条。32.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答案:C解析:依照《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某些机关可以以合法形式进行干预,如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此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答案为C项。33.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A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B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区房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属于政府信息。因此C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与信息具有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34.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选项A和C正确。35.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答案:D解析: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恐怖活动相关罪名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明知对方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提供资助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B.如果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共犯论处C.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D.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仅仅是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因此,A、B项错误,不当选。此外,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的,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因此,D项当选。37.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朱某辩护人的有:()A.朱某的因贪污被开除公职的父亲B.朱某的已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堂兄C.朱某就读的学校推荐的人D.朱某的母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CD正确。38.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做法,正确的是:()A.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参加的人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代表B.申请宣告失踪,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D.若某公民在民事诉讼中被利害关系人提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原诉讼应当中止答案: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特别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97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D项正确。39.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合伙”字样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所以选项A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形式只在一种情况下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其他情况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所以选项D错误。40.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考点】累犯。详解:《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B项、C项都符合刑法规定,成立累犯。D项中,田某成立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A项的缓刑属于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属于刑罚已执行完毕,所以不成立累犯,故应选A项。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代表大会的内涵之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一切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与人民代表大会相互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所有权力答案:B解析:。作为我囯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抅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全面开展的基础。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A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之一是各级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国家权力的来源,但并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因此,A项错误。C项中,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它们的关系不是相互监督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国家权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项错误。42.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答案:B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可知,居间人仅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代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选项C、D说法正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提示】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C,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满足题意的要求。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C.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D.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答案:A,B,C,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4.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A项对。该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B项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故C项对。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和第67条第(10)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换言之,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不是选举产生的,故D项错,应选。46.下列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仅仅受到了宪法和议会形式上的限制B.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员可以兼任政府的职务C.意大利和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的国家D.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47.共用题干根据现行法,下列机关有权撤销自治区制定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的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答案:A,B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48.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遂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A.法院撤销程序应当终结B.法院撤销程序暂时中止,视仲裁庭的决定而定是否应当恢复撤销程序C.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仲裁庭拒绝重新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对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参照《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49.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A项错误。B项,该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该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该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错误。5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委托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不得再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B:只要经对方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C:委托执行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D: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经过审查确认执行根据合法后,应立即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29条。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受委托法院无权对执行根据进行审查,即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确有错误,也只能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51.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52.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B.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设电子政务C.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制度D.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反恐怖主义法》第7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因此D项错误。53.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A: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B: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C: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不属于原始证据D: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答案:A,B,D解析: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54.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A.罪犯甲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的妇女B.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温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经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答案:D解析: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55.下列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察制度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被害人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B.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的监督C.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D.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A解析: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应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院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故C选项的表述正确。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56.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有、()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答案:A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57.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8年后获得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3年,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6年。根据《刑法》规定,对甲应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在( )范围内适用有期徒刑。A.6年以上10年以下B.7年以上15年以下C.7年以上13年以下D.6年以上13年以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假释的撤销。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15年-8年=7年,还未执行的7年与新罪的6年并罚,即在7年以上13年以下确定刑期。5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A.10日B.15日C.25日D.30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60.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61.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A.对魔王岭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宁昊天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宁昊天提起诉讼C.参与决定日本香业企业的人伙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合伙企业法》第68.72条。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但不享有参与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事项的权利。选项D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2.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63.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选项A、B、C:《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3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此,A、C正确。而且,修正后的法律不再要求必须用税后利润回购股份,B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166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D正确。64.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在得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田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65.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66.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国内判例属于国经济法的渊源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国内立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正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错,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67.★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基数),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别除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普通债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普通债权)。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撤销权),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A.11.2万元B.12.4万元C.15万元D.17.6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①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撤销权)=330(万元)  ②首先支付别除权160万,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330-160万(别除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50万元  ③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甲)+190(其他)+4(乙)=250(万元)  ④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69.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70.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71.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A、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B、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发生的案件C、宋太祖时,刑部被审刑院代替D、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史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72.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答案:D解析:【考点】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详解】合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范围,都是对合法行政的违背。具体到公安机关,它的职权和职能都是法定的,法律没有授权的不能行使(如A),法律没有改变的自己不能加以改变(如B),法律有授权的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如C,行政解释仅限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但是可以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促进全面充分履职。故ABC错误,D正确。7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上级主管部门B.单位党委C.单位党政领导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的最高荣誉,下列关于其授予程序说法错误是?A.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B.全国人大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C.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D.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共和国勋章”答案:A,B,D解析:①在我国,授予国家勋章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里说全国人大是错误的AB错误,C正确;②授予给外国人的是“友谊勋章”。7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B、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C、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答案:B解析: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所以B选项错误。76.共用题干2011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值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回答下列各题。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支付医疗费以及丁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可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任某所在机关承担,而非由任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4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即可判定A为可选项,B项可以排除。本案中,丁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任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与赵某没有关系,故此C为可选项,从而排除D项。77.甲公司欲收购10吨玉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行纪合同,委托乙公司帮忙收购,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花费了1000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垫付B.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公司支付C.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负D.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乙共同负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8.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79.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B: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D: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B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80.某市公安局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印章协会统一负责全市新型防伪印章系统的开发建设,强令全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软件系统,统一安装印章协会开发的软件系统,并要求刻章企业向印章协会购买刻章设备和章料。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拟采取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A.撤销该协会的社团资格B.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C.对该市公安局罚款D.建议市人民政府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此可知,本题中,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其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可以直接对其作出处罚,而应当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B、C两项错误,D?选项正确。《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由此可知,行业协会只有组织了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才会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本案中,印章协会是迫于公安局的压力才统一安装软件,不存在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因此不该被撤销社团资格。故A选项错误。81.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82.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83.共用题干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将自有房屋一套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现张某拟将该房屋出卖。下列情形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A:张某的前妻主张购买该房屋B:张某的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C:张某通知李某后,李某在30日内未作任何表示D:张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8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B.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虽不相同却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的体现C.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等原则的体现D.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查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故A、B项均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C项是平等原则而非对等的具体体现,表述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D项表述正确,当选。85.下列关于送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家,人民法院将判决书交给其10岁的儿子乙B.人民法院向甲送达调解书,甲不在家,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将判决书交由甲的邻居丁转交D.人民法院发现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样的,应当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书只能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也不能由其家属签收。《民诉意见》第85条,D项错误。8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强制;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详解】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是在对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其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执行已经存在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扣押物品的行为之前不存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认定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故A选项错误。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B选项正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必须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予以分开,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指“国家赔偿”。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某,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某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必须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87.李某为江苏省人大代表,他还可以担任以下哪些人大的代表职务?()A、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代表B、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人大代表D、上海市人大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D项不选。88.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详解】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因此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在本案中,甲虽然表示放弃犯罪,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乙实施盗窃行为。既然乙的行为已经既遂,甲理当对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正确,ABC错误。89.李某盗窃了一张存折(上面有存款7,000元),还没有来得及去取款,就被失主报警,李某随即被抓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C.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李某盗得存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90.雷某为购买芷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住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G.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答案:A,B,C,D解析:。任某并不知道雷某要书号是出版淫秽书刊用的,因此他不可能与雷某构成共犯,选项ACD都是错误的。任某的行为要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他也必须明知他人要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从题目的交代来看,任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他也不能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选项B错误。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9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C.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D.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存在法律纠纷,不影响老股转让答案:D解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9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B.经营者对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是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会造成损害的应告知消费者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D.经营者对有缺陷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者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菅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94.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95.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当本案最终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选择瑞典法为本案准据法时,瑞典法是指、()A、瑞典实体法B、瑞典冲突法C、瑞典国际私法D、瑞典全部法律体系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96.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日,冯某和杨某两人喝了些酒,闲得无聊,就提出用枪射击玩,于是两人在前方50米空地摆上几个空啤酒瓶,然后各自拿出枪比枪法。射击过程中,沈某碰巧路过空地不幸被二人的枪弹击中死亡,经查是被冯某的一颗子弹打中心脏,而杨某没有击中沈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二人射击将沈某打死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冯某是主犯,杨某是帮助犯C: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不构成犯罪D:我国刑法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没有明文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详解: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AB项错误,D项说法也不正确。97.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国际保护人权机制【详解】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是根据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取代不断遭到批评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选项C正确。98.共用题干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受理并审理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C:驳回起诉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99.关于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的?()A.执法具有单向性,因此相对人不得就执法行为进行申辩B.执法要讲求效能,因此执法主体可以适度突破执法程序的限制C.执法要公平合理,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要一律按上限处罚D.执法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大众应当服从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讲解:A项错误。执法的单向性指的是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单向活动,它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这一点并不排除相对人的申辩权利。B项错误。执法讲求效能指的是执法主体在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保证执法效率和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和效果就牺牲程序公正。C项错误。公平合理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项正确。10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5、42、43、51、55~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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