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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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2.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大同出版社所做的下列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大同出版社与张红签订劳动合同B.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签订劳动合同C.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约定服务期5年D.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答案:B,C,D解析: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出版社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教材P316。3.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答案:A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第3款。4.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5.甲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甲某就该案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甲某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对解析: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8.★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10.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11.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而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第6项禁止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未经投资人同意而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属于业务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7项禁止的行为,故C项错误。D项:霍火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第5项禁止的行为,故D项正确。1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要求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某一犯罪的法定刑中即便不包括死刑,但如果犯罪分子在触犯这一罪名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为了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达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对该犯罪分子判处死刑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依法治国要求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都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的精神D.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基础,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答案:B解析: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原理,选项B说法不准确,为应选项。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1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张三欲杀死李四,用刀捅了其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中的李四送往医院,李四得以脱险,张三成立犯罪中止B.王五为抢劫赵六而尾随赵六,结果被发现,王五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C.周某欲前往公司盗窃珠宝,但半路上,周某放弃了犯罪,事后得知,当时珠宝刚被公司运走。周某构成犯罪未遂D.吴某欲杀郑某,在郑某的食物中下毒,郑某中毒倒地,吴某后悔,将郑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郑某死亡。吴某构成犯罪既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A项中,张三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构成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B项中王五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故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C项中甲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是行为实施终了的补救行为,由于吴某没有制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成立犯罪既遂。15.下列哪一项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的体现?()A.一审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B.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C.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控告等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D.少数民族同胞享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A选项体现的是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B选项体现的是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D选项体现的是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EXW和FCA的选择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EXW更适合国内贸易,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B、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装货义务,如卖方更方便装货时,选择FCA术语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C、在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适用该术语,而应当选择FCA术语D、若选择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不会产生影响答案:D解析:FCA全称是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17.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答案:B解析:【考点】拘留后的羁押及讯问【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3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题中A、C、D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3条将有碍侦查情形细化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B选项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不予通知的情形,故“决定暂不通知”违法,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18.某甲因犯强奸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B县监狱服刑。其间,某甲越狱脱逃,并在C县抢劫某乙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C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C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B县法院管辖C.如果某甲抢劫后逃至D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D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A县法院管辖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B。1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A.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B.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C.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答案:A,B解析:选项C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21.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A、必须履行其作为国民对其国籍国的有关义务B、当其权利在居住国受到任何侵害时,其国籍国都应立即给予其提供外交保护C、他处于居住国的管辖下,应遵守居住国的法律D、在民事权利方面,他可以要求与居住国国民完全等同的权利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外国人仍处在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负有效忠国籍国的义务。当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居留国受到侵害时(不是受到任何侵害),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在居留国居留期间,依法享受该国给予的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和普惠制。22.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答案:A,B,C解析:【考点】股东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甲、乙、丙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增资方案,不能直接决定增资,则也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经投资成为股东。所以D选项不正确。本题的B、C实际上都考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理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股东会决定做还是不做,董事会决定怎么做。23.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疏忽大意的过失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周某出于杀简某的犯罪故意,选择实施投毒的手段,但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强某误提水桶不能改变其投毒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在主观心态上属于直接故意,既非出于放任的心态,也非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非意外事件。@##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谢某甲因绑架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后从该监狱中逃脱。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对其进行追捕。谢某甲逃脱后设法联系到谢某乙,请求其帮助自己。谢某乙明知道谢某甲是从监狱中逃脱的,却不向警方报告,并向其提供财物及隐藏住所。对谢某乙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已决犯,谢某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B.即使谢某乙是谢某甲的亲哥哥,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窝藏行为也是一种犯罪C.谢某乙的行为必然出于故意,主观上需要明知是犯罪的人D.谢某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知情不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2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承认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27.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C解析:【考点】肖像权;姓名权【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在未经朴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商业性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未经朴某同意将其名字使用在广告中,侵犯了姓名权,故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鲁某与律师周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归还赔偿款以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先行妥善保管,十日内向委托人鲁某交还。但律师周某未经鲁某同意将赔偿款私自扣留,达4月有余。关于律师保管委托人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財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財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B.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管委托人财产C.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联系其他律师继续承办D.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答案:A29.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局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局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局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37、46条。30.“……我么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当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做出新选择的问题……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未来的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关于该段引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A.由于立法者对未来情况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故法律会有漏洞存在B.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C.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选择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D.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则出现,则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案件答案: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解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A、善意解释原则B、整体全面解释原则C、如果按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意义不同,可使用解释的补充材料D、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答案:A,B,C,D解析:《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合理解释。这一规定确定了解释条约地善意与整体全面的原则。同时,该公约规定,如果采用上述规则所作解释仍意义不明、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种以上文字写成,条约规定作准文字的情况下依条约规定处理,条约无特殊规定时,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一作准。32.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宇宙公司成立后,绿野公司拒不履行其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合问,致使蓝天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且遭受损失,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蓝天公司可以直接向宇宙公司提出主张,取代绿野公司的股东地位B.蓝天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C.蓝天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宣告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绿野公司返还股权D.蓝天公司有权要求绿野公司返还投资在宇宙公司的财产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中,蓝天公司向宇宙公司提出法律请求并无依据;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C选项从提议看,该合同并无无效情形,故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财产已经投入公司,无法返还,故错误。33.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2006年1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问题】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答案:解析: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5.有效。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34.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3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6.以下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B.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C.自留地D.国家依法征用集体的土地答案: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C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则剧院:()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剧院负有先支付出场费的义务,但李某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此,剧院可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李某履行合同巳不可能,因此,剧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8.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39.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A、国务院B、广东省人民政府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D、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所以,本题中除C选项外,都选。40.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4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答案:B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43.下列有关专利优先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皆为12个月B.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限于外国人;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此限制C.外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D.无论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均需要在6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曰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款规定的是国际优先权。由此可见,外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申请人不限于外国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曰起12个月内,又向囯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款规定的是本国优先权。由此可见,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其申请人没有限制;其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无论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均需要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和第15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本题中,王某是中国公民,其回国应办理护照而非签证,A项错误。B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准出境,并不是只要有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还得由人民法院决定,D项错误。4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6.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47.关于证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证据都应该在法庭上出示B.书证必须提交原件C.14岁以下得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证人D.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能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证据。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所有证据都需要出示,只是涉及上述秘密的不得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也必须出示:B可以提交复印件,和原件审核无误的复印件是可以提交的:C可以作为证人,只要其能正确表达意志;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48.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案:C,D解析:。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49.案情: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问题: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答案:解析:该公司及其几大股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董事长均应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50.2010年2月1日,高某殴打李某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乡公安派出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殴打李某的事实,对高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罚款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罚款决定C:派出所应当将此决定书抄送给李某D:派出所作出的罚款决定违法答案: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故A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罚款是300元,故不得当场作出,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李某是受害人,故C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高某殴打行为发生在2月1日,但在10月才发现,显然已经超过6个月的处罚追究时效。公安机关对高某不得再给予处罚,故D项正确。51.下列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A、甲公司生产的某种小家电市场占有率达60%,甲公司引进新技术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并将销售价格提高了30%B、乙公司生产的牛奶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55%,乙公司要求当地某超市在购物车上为其免费做广告,超市拒绝,乙公司停止向超市供货C、某市自来水公司称由于很多用户的自来水龙头滴漏,造成严重浪费,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指定的几种品牌的水龙头,经查,自来水公司与指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并无利益关系D、某市生产打火机的厂家众多,由于有的小厂家生产的打火机质量不合格,给该行业声誉造成影响,该市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厂丙厂和丁厂的市场占有率达70%,两厂资金雄厚,决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打火机,以期将小厂家挤出市场答案:B,C,D解析:【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A选项中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提高价格,所以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选项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选项中自来水公司虽然与指定品牌厂家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其指定品牌的理由并不正当,D选项中丙厂和丁厂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因此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52.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依照《物权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置抵押,但耕地上的种植物,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设定抵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共用题干法国籍货轮“海浪号”承运一批货物前往中国中途停靠在韩国。“海浪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与日本籍“大和号”相撞。“海浪号”受损,但是能继续前行,并得知“大和号”的最后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海浪号”继续前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大和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该争议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的是、A、该争议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中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应该适用法国籍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应该适用日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应该适用韩国法律,因为它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答案:A,B,C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54.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答案:B,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特别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因此A选项为错项。关于特别使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大体上分别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使馆及其相应的各类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应特别注意其中的不同。包括,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因此B项正确。另外,使团外交人员的司法及行政豁免的例外中,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故C项错误。关于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与使馆及其人员的相应义务基本相同。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制度。故D选项正确。55.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56.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57.共用题干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有多人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B:债权人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C:被执行人均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D:提出异议和未提异议的人之间,可能会有新的诉讼发生答案:A,B,C,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58.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9.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甲、乙、丙B.甲C.甲、乙D.甲、丙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60.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A选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错误。B选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入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正确。C选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错误。D选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错误。应选B。61.位于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西城区的乙公司在东城区签订1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甲公司在东城区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北京仲裁委仲裁,或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该家具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甲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纠纷?()A.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B.按照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C.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D.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D解析:。仲裁协议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北京仲裁委无权仲裁,该合同发生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亊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均有管辖权。62.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63.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旅游车发生车祸,张某致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张某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张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公司应保证张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在旅游过程中致残,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不正确。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导致张某残废,旅游公司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选择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张某只能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旅游公司同时承担两种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64.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可知,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判决书。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据此可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签收”即“送达”,故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可知,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单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65.某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治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对其限期治理B.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罚款C.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负责人处以罚款D.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答案:A,B,D解析:。考查限期治理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法律并未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66.共用题干张某系D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张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张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B: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D: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答案:A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67.共用题干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关于所有权保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当事人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排除了因交付转移所有权的规则,即交付后所有权仍没有发生转移B:如果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付款义务,某乙得解除该合同C:在某甲拒绝支付剩余驴款时,某乙可以将驴子取回D:某甲在付清款前又将该驴卖给他人的,某乙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68.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69.有关《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只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C、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缴纳罚款、罚金答案:A,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只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考生应该留心《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要求。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考生要注意民事赔偿的优先权。70.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71.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A,B解析: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72.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73.关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判处数个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管制的执行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B.被判处数个罚金的,应合并执行,执行罚金的总和数额C.犯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D.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ABC都是正确的。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对此如何数罪并罚,虽然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对此应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据此,D项正确。7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刑法》第316条之规定,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缓刑、假释、取保候审的人不在此列。75.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C、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C选项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不当选;D选项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当选。本题选BD。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发回重审制度。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未在开庭10目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发回重审,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郭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显然,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一人独任审理,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因此应当发回重审,B选项正确,当选。76.以下选项组合中,哪些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因为是权利主体而具备原告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①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②中外合资企业之中的合资各方③被注销、分立的非国有企业④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⑤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⑥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A:③④⑥B:①②③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其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故D项是正确的。77.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拋刮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备被减部分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答案:A,B,C,D解析:。《国家赔偿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项和D项情形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A项冲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因为巳免除,没有实际执行,所以領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B项,很多人认为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在刑期之内,被告人仍是在服刑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对此期问的刑.罚国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问的刑罚,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8.军人田某经常对新兵说:“现在当兵没有意思,将来转业也不好安排工作,你们不如早点逃离部队,下海挣钱。”战士章某听了田某的“说教”后,终于趁值夜班之机逃离部队,致使部队重要军事行动无法完成。田某的行为构成:()A:逃离部队罪的共犯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C:不构成犯罪D: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答案:D解析:【考点】逃离部队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该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田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79.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错误。80.某船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来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后来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人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因该船属于乙国的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答案:A解析:考点:国家主权豁免讲解:船舶虽然原由甲国国民所有,但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后,即为乙国国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81.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问题: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82.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C项的评论错误,因为周法官并未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而是从事不合适的业外活动。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B:市规划局为被告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84.面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的是:()A.李某起诉谢某要求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开庭前李某又要求谢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B.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开庭中王某要求张某再给付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C.蒋某起诉钱某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法庭辩论终结前蒋某又要求钱某支付自身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需支付的三个月房屋租金2万元D.卢大因继承纠纷一案到法院起诉卢二,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言词激烈,卢大心有不服,转而要求卢二赔偿一个月前其将自己打伤人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答案:D解析:考查诉的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要求法院对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对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题中ABC选项的情形均为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而D选项则是由继承纠纷转为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本题D当选。85.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B,C,D解析:【考点】保险利益的特征及其存在时间【详解】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故保险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选项A正确。关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需要;在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损失发生时,否则就不可能有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补偿;在责任保险时,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否则也无责任的产生。参见《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题是选非题,B、C、D三项的内容都违反了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规定,故是错误的,也是本题应选项。86.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87.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对此进行登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88.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89.2010年9月,杨某对区公安分局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答案:B解析:《行政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特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据此可知,B项正确,ACD项错误。90.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答案:D解析:【考点】生效判决有关信息更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本题中,被告人“钱某”系冒用他人姓名,属于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形,而且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91.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详解】A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C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D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和第二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不是全部合同条款都可以做出违约金约定。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以推出,劳动法并没有否认双方可以约定周六加班,因此,双方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BCD。92.关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巴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的实体标准,而TRIPS只是规定了对工业产权的程序性标准。B.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增加了对作品租赁权的规定。C.成员方可以超越TRIPS协定给予外国的知识产权以更高水平的保护。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TRIPS没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规则,而将其交给成员方的国内法去规定。答案:A,D解析:该题考察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间的关系。A不正确当选,巴黎公约只是规定了对公约产权保护的程序性规则,即国民待遇规则,但是TRIPS协议则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限度。B正确,TRIPS协定第11条规定了对作品的租赁权,这些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无规定。C正确,TRIPS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实体条件只是最低标准,对于高于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协议并不禁止,而是鼓励的。D错误当选,TRIPS协议第3部分共20个法条都是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如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救济方式。93.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护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选项中ABC均与文明执法有关。94.下列条文哪些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第31条。95.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96.共用题干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做出的保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无权对该《公约》提出保留B、中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提出了保留,且保留依然有效,所以在中国,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C、中国提出了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但已撤回此项保留,所以该《公约》有关书面以外形式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也适用D、中国对《公约》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所以中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才适用该《公约》答案:C,D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97.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甲4万元,黄某4万元,王小明12万元B.张甲4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13万元C.张甲8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9万元D.张甲8万元,黄某6万元,王小明6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财产6万元。因王某的母亲黄某和儿子王小明都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黄某继承王某3万元,王小明继承王某3万元。同时,王小明系张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继承张乙6万元。综上所述,王小明共继承13万元,黄某继承3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选项B正确。98.共用题干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99.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00.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述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B: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答案:A,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并未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可见,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A、C、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清代编撰的《大清会典》分别出自以下哪几个皇帝?()A.康熙B.雍正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乾隆D.同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会典》的编幕Q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大明会典》编定《大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长为7日,加上人民检察院的7天,最长为14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王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四罪,属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被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曰,因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9条规定,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选项D正确。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实行的管理方式是()。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备案登记管理D.自由进出口管理答案:A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差别。下列哪些选项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所属的领域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现实性领域B.价值取向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自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侧重平等、秩序C.针对的主体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的是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则为特定的、具体的主体D.法律效力不同:由于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是普遍的、一般的;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仅对特定的主体有效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B选项“价值取向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自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侧重平等、秩序”的论述不能成立。5.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答案:A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6.下列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B:对被执行人赵某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司考之路》采取扣押措施C: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王某为了办案需要,在情况紧急时,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摩托车开出,并及时归还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对刘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将其无偿借用的刘某的红旗轿车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7.某中学锅炉工甲一日值班给浴池用水加热时,遇一同学远道来访,遂带同学前往宿舍。离开时忘记关冲汽阀,致使浴池水温一直加热到近90℃。洗澡的人都只能在大池边打一点热水兑凉水再洗。结果一男生在打热水时,因水太烫,导致滑入高温水池中被烫伤致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甲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适用。甲在值班期间具有控制浴池水温高低的义务,但其违反规定擅离岗位,且未按操作规程及时关掉汽阀,致使浴池水温过高,其这一不作为与一男生滑入池中被烫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一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8.现行《宪法》经过2004年修正以后,关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C、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项表述已被《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所修改;B项是《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D。同时,也要注意,国家对集体经济是鼓励、指导、帮助。9.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10.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间,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则,人身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非人身性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故选C。11.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保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答案: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如果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相应控制和辨认能力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乙成立共犯。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在共犯中属于从属地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选项C说法正确。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在本案中,乙对犯罪并不起支配作用,并非利用甲实施犯罪,不构成间接正犯。选项D说法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因此不构成片面共犯。1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14.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只限于其法院,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各级法院,《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43条做了同样规定。据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后,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做了同样的规定。据此,D项当选。1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B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甲向左打方向盘时,其对于吉普车司机和乘客伤亡的主观心态。如果是故意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甲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请夫家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般来说,行为人违反规定都是故意的,是明知故犯,但其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16.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答案:A,B,C,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17.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的内容,是对向王某借款的承认。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18.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当场送达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9.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对象不能犯答案:B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本题答案:B。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21.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共同投资设立企业而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交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注册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甲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在甲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救济措施是:()A.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C.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D.与甲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项正确。此外,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22.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C解析:D项的表述其关键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故D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判决,即原告张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也不同,诉讼标的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与财物或行为。A项为财物,B项为金钱,都是诉讼标的物,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原告张芳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故正确答案是C项。23.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回避制度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24.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详解】根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25.★★甲国公民阿德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阿德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阿德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阿德不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人境签证D.如阿德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依《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巳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BD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2000年,马某在某市北区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马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马某聘用孙某负责保安,聘用朱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三人还曾强奸林某后强迫其卖淫。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B:孙某、朱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马某、孙某、朱某构成强奸罪D:朱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答案:D解析:强奸后强迫卖淫的,只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而强迫他人卖淫又是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故马某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A项错误。孙某、朱某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C项,马某不再单独构成强奸罪。D项,强奸行为应不能包括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故D项正确。27.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28.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A项,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是启动专家组程序的要件,申请书将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所以A错误。B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但仲裁和调解程序不是,所以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在表决时采用反向一致原则,即“全体都反对才不通过”(只要一票赞成就可通过),所以C正确。D项,若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而非上诉,所以D错误。29.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项错误。30.★★夏某偷了一部手机,被作价1200元。夏某委托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沈律师为了给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作伪证证明手机被修理过,花去420元,即手机价值不足盗窃公私财物的判刑标准800元。检察院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了沈律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沈律师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B.沈律师不构成该项犯罪,因为其只是违反了有关律师的执业道德规范C.因为沈律师完成了委托事项工作,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得被没收D.沈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答案:B,C解析:。《律师法》笫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A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笫2教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龎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故B项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C项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32.甲在自行搬家的途中不慎丢失了1台按摩椅,被附近的居民乙捡回家中,因乙家失窃,该按摩椅被丙偷走,丙因使用不当导致该按摩椅损坏,并送丁处修理,丙盗窃案告破,被收监,因丙未支付修理费,丁拒绝将该按摩椅返还给甲,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丁对该按摩椅享有留置权B.甲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该按摩椅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与乙的返还请求权均受1年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人相关权利的问题,丁因修理关系对修理物享有留置权,不因该修理物为盗窃物而受到限制。甲为所有权人,自然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该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乙为该按摩椅的善意占有人,依照《物权法》之规定,对该按摩椅自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该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33.按照行政法理论,时效制度是保证( )贯彻和实现的制度。A.行政公正原则B.行政效率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参与原则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是保证效率原则贯彻和实现的制度。34.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刑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C正确,D项错误。35.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二年,修改了旧规定一年的规定。D错误。36.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该石油开发使用的文件构成一个条约,在该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的某个条款如何理解两国产生了分歧,应该如何进行解释?()A、应该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B、解释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诚实信用履行条约的原则进行C、在上述方法不能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条约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的情况包括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D、除特殊约定外,甲乙两国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并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答案:A,B,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3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B.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C.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D.对违反法庭纪律擅自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答案:A,B,D解析: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38.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其原因在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B.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孟德斯鸠分权思想都曾经进入了法国宪法并成为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D项错误,应改为《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B项正确,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孟德斯鸠分权思想都为《人权宣言》所采纳,而这一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A、C项表述正确。39.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答案:D解析:【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40.张某要到外地做两年销售代表,张某将电脑交由王某保管,未约定保管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B:张某和王某约定将电脑放在王某家的吊柜中,王某新购买了被褥,王某将被褥放人吊柜后,吊柜的空间不够用,王某有权将张某的电脑放在另外的地方C:某日突降大雨,王某家的房屋漏雨,将张某的电脑淋湿,电脑出现故障,王某应向张某赔偿电脑的损失D:张某的女朋友杨某向王某提出电脑是自己的,并出示购买电脑的发票,王某应将电脑交还杨某答案: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69条,B选项中王某并不是为了维护张某的利益,也不是发生了紧急情况,王某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所以B选项不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74条,C选项中王某对电脑的损害没有重大过失,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3条规定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保管人都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而不应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41.张成文为社会闲散人员。一日,其与女朋友吵架后,一人在酒吧喝酒。酒过三巡后,张想到自己年过三十却一事无成,女朋友也看不起自己,心中颇为失落。他无意中发现酒吧内一女子穿戴奢华、出手阔绰,顿生歹念。见女子一人离开酒吧,张成文便偷拿了酒吧的水果刀后尾随其后。当女子走到一花园时,张成文见四下无人,就冲上去拽过女子的皮包就跑,女子见有人抢了自己的包,于是大声呼喊。路人郑某见状,连忙追赶张成文,当追到路口处时,出现一壮男,站在路中,手持木棒。郑某心想一定是张的同伙,遂捡起地上的砖头,将该男子砸倒在地,造成该男子重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并不认识张成文)。张成文趁机逃跑。4个月后,张成文被抓获归案。张母心疼儿子,于是四处找人帮忙将儿子捞出来。张母找到其好友宋某(其丈夫为司法局副局长),希望其能伸出援手。宋某说这事不难,就是得钱用到位,因为要打点一下相关的人。张母说,钱不是问题。于是,张母给宋某40万元,其中20万元给宋某,20万元用于打点。后宋某找到检察官胡某,使得张成文的案子没有被提起公诉。问题:1.张成文抢包的行为应怎样认定?2.对于郑某将壮男砸倒的行为,应怎样看待?3.张母、宋某、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分析?4.如果张成文6年前曾因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则张成文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成文携带水果刀进行抢夺,虽然没有使用,但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郑某误认为壮男是张成文的同伙,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其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进行防卫,实际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因此郑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造成重伤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3.张母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母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宋某帮忙,并且给予其财物,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类型:(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利用其丈夫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胡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胡某身为检察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收受贿赂,明知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其不提起公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胡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前罪为恐怖活动罪,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犯罪的,构成特别累犯。但是本题中,张成文的后罪并非恐怖活动罪,因此不构成特别累犯。此外,因其时间已经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42.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43.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44.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C项属于第(5)种情况。45.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隆裕公司的下列哪些免责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老张是在商场促销时,以2折的低价购买B.隆裕公司已经通知兴业商场停止销售该型号热水器,但商场接到通知后仍然销售C.隆裕公司以非指定维修点维修导致线路短路D.隆裕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投人流通时,该缺陷不存在答案: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CD项正确。46.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B: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47.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25条。48.共用题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B、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C、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担保D、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答案:A,B,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49.2012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问题:1.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2.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6.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2.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3.合同有效,虽然乙是无权处分,但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4.丙。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5.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6.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理分析】1.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法律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本案中,乙仅仅拿到了房屋的钥匙,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仍是房屋的所有人。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将定金与其他形式的金钱担保加以区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得主张定金权利。《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甲不能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新的《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尽管丙看房时对照片与本人的关系没有产生怀疑,但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认为丙应当知道该照片是甲的全家福照片,而其没有对乙的身份产生怀疑从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丙是以市场均价从乙处购买该两居室的,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最后,乙、丙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构成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寻求救济,并且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尽管丙善意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甲认为登记错误的,仍然有权向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由此,登记机构虽然原则上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但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此,登记机构应对因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变更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予明确,学界对此有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丙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明显的体貌特征差别未予注意,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甲的侵害,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50.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51.中国公民小明通过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经常居所地位于法国巴黎的某建筑公司,并被建筑公司派到利比亚工作。回国后与建筑公司就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法国法律B.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利比亚法律C.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即中国法D.该纠纷适用利比亚法律,也可以适用中国法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52.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用益物权通常具有占有性B.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C.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D.用益物权属于完全物权答案:D解析:知识点: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属于限定物权(不完全物权)。5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5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确认了依《共同申报准则》(CRS)实施信息交换的意向,CRS的目的在于遏制跨境逃税国际合作,关于CRS,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在实施CRS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财务信息会自动交换B.CRS需要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交换信息的申请C.通过CRS交换信息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D.通过CRS交换信息需要提出理由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税法。CRS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只有A正确。56.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A.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B.对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到期,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的C.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D.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意见有理,而作出新决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答案:A,B,C57.《旧唐书》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其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死,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关于这段史料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适用自首B.自首要求犯罪“未发”,上官兴自首在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其行为不属于自首C.按照唐律规定,出于孝道自首可以减刑D.本案例反映了“礼”“法”之间的冲突答案:C58.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窃得一包冰毒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乙受甲委托代为销售毒品,此时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贩卖毒品必然存在持有毒品和转移毒品,因此,仅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销售毒品后得款3万元后甲乙二人平分的行为并未侵害新的法益,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9.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疏忽大意的过失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周某出于杀简某的犯罪故意,选择实施投毒的手段,但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强某误提水桶不能改变其投毒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在主观心态上属于直接故意,既非出于放任的心态,也非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非意外事件。@##60.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付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甲的债权人丙向甲主张债权,但甲无力还款,于是,丙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C.支持丙的请求D.不支持丙的请求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但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为甲所有,所以,甲的债权人在向甲主张债权时,可以请求封存该房屋,对该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1.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3条第11款,第89条第14款,第67条第8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款。62.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行政许可规定》第13条。63.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依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但是注意,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B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方式,既包括本人直接持有,也包括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故B项正确。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持有者自己知道自己支配的是毒品即可,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毒品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两者之间是吸收关系(持有行为被吸收),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D项错误。64.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65.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谁有权起诉?()A:县环保局B:某造纸厂C:李某等养殖户D:无人有权起诉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66.甲和乙共谋盗窃,甲在外面望风,乙进入居民家中行窃。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该居民家中有一个四五岁的孩子看到他后惊恐地跑到另一个房间关上了门。乙盗窃得手后,想到孩子看到了自己的容貌,就撞开屋门将孩子杀害灭口。出来后乙对甲说杀了人,甲表示非常吃惊。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B.甲乙共同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D.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包括共同犯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甲乙共谋盗窃,共同构成盗窃罪。乙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起意杀人灭口,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且故意杀人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由乙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67.关于盗窃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B.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C.扒窃的构成盗窃罪D.犯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答案为ABC。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考点】各类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详解】A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B项说法错误,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评定为优秀。C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D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69.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答案:C解析:【考点】FOB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选项C正确。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故选项A错误。贸易术语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选项B错误。FOB术语确定的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交到船上后的风险和费用。因此,乙国公司作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有将船名和装货地点通知卖方甲国公司的义务,选项D错误。7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而又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例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但41尚未使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实际使用了信用卡,属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就可以了。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71.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72.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马姝担任总经理是经董事会决定的,而非董事长个人决定。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本题并未明示马姝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总经理有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公司财务经理是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故D项错误。73.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当甲以面包车出资时,甲即用面包车的所有权获取公司股权,应当将面包车过户给公司,故A项错误。B、C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所占比例的限制,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2013年修正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股东首次出资额亦无限制,故D项错误。74.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李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C,D解析: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75.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A.言论、新闻、出版自由B.通讯自由C.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D.公开传教的自由答案:A,B,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30—32条。76.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77.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详解】实体公正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要求主要是:(1)对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使有罪的人获得定罪,使无罪的人及时从被追诉中得到解脱。(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通过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及时弥补。注重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探求案件事实真相是追求积极实体公正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也达到了有效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则体现的是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故本题选D。78.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在甲乙债务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甲为避免加大与邻居乙的矛盾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告知其本案不可以调解,但甲乙可以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B.小璐和小亮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结案、小亮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法院告知其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不必转化为判决书C.A与B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告知其二人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D.金老汉起诉要求邻居安老汉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碍于邻里情面,安老汉答应除给付赔偿外,还承诺向金老汉公开道歉。因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该协议无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调解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调解协议是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和第194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无需另行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D项错误。79.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财产刑?()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罚金B.罚款C.剥夺政治权利D.没收财产答案:A,D解析:罚款不属于刑罚,所以B选项错误。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财产刑,所以C选项错误。80.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81.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答案:B解析:(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C错误。(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以选项D错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2010年9月,杨某对区公安分局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答案:B解析:《行政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特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据此可知,B项正确,ACD项错误。83.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84.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85.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86.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B.抢劫案件C.抢夺案件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87.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兰某某为第三人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88.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89.中学生甲、乙在上学的路上遇到一伙人寻衅滋事,乙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甲、乙被打伤。甲、乙申请复议,并请求损害的国家赔偿。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行政赔偿决定B: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D:维持决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作出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所以B项正确。由于派出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所以不能作出维持决定,排除D项。由于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无必要,C项也应被排除。本题的关键在于,复议机关应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行政赔偿决定分依申请作出与依职权主动作出两种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依职权主动作出的情形,应属于依申请作出的情形。而题干中甲和乙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故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所以A项正确。9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C.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有相应的根据。9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92.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庭,仲裁庭作决定须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可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乙公司是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予驳回。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93.约翰出生在乙国,其父亲是甲国人,母亲是丙国人,甲、丙两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采取血统主义。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对于约翰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约翰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B.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C.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乙、丙两国的国籍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答案:D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因为约翰出生在乙国,自然不能拥有甲国或者丙国的国籍。约翰虽然出生在乙国,但其父母都不是乙国公民,而乙国适用血统主义,所以约翰也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学法网|综上所述,约翰不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中任一国的国籍。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94.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成立走私犯罪的帮助犯B: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立聚众淫乱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C: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的,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本行为有独立罪名:放纵走私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故,选项B错误。选项C: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选项C错误。选项D:本行为没有独立罪名,也没有被法条明确列为实行行为,所以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选项D正确。从本题可知:对于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帮助犯。凡是法条有独立罪名的,都按照独立罪名定罪处罚。95.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D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也应选。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96.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A: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B: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C: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D: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A、D都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依法不予赔偿。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而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请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A:仲裁裁决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B: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若仲裁裁决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应以后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D:以上均错误答案:B解析:《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98.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黄某构成什么罪?()A:间谍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受贿罪D: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详解:虽然戴某是间谍,但黄某并不知道,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黄某构成间谍罪。黄某虽不知道对方是间谍,但明知对方是外国人,因此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提供情报,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受贿又渎职的行为,都要数罪并罚。因此,对黄某应当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99.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100.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答案: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也可以选择不经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C选项的错误在于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纠纷.应当先行调解.故D选项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C: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按规定予以处理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A,B,D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A、B、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C项中的错误在于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而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是错误的。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组成人员依法应当由( )。A.公司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董事代表组成B.公司董事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C.公司职工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党员代表组成D.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答案:D解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4.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5.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范围?()A.不予受理B.书记员的回避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民事裁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因此B项错误,答案选择A、C、D。6.案情: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解析:1.黄某、段某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盗窃之后的暴力行为转化成了抢劫。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黄某、段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在盗窃中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周某打成轻伤,转化为抢劫,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2.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9条中的“暴力”的作用对象没有限制,问题在于成立事后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但是,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就不宜认定为“当场”。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3.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不受民法保护,就对其随意侵夺,如果发生对赃物的侵夺,成立财产犯罪,黄某使用暴力的方式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4.黄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5.段某成立自首,段某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虽然是共犯的共同行为,仍然构成自首。段某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段某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和隐瞒住址的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不管揭发他人之后,他人是否被惩处或者是否被抓获,关键是看犯罪人有没有主动揭发的行为,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7.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如题干中的银行贷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8.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丙贸易公司与陈某及乙储运公司就摩托车损害赔偿二一事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如果就此争议协商不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丙贸易依据该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A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丙贸易公司的上述仲裁请求。关于仲裁裁决效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无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B.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C.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D.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利息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理论,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摩托车损害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但其要求支付利息10万元的请求则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因此,仲裁庭对400万元赔偿金作出的裁决是有效的,而对利息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故选项D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C均是不正确的。9.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髡钳城旦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0.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普通程序外,还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A选项说“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不确切,因为简易程序也是一审诉讼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并不是一审诉讼程序的全部。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C、D三个选项所言,都是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B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C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D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11.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答案:A,B解析:【考点】终止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法院审理后,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刘某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本题选择AB。12.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13.A直辖市甲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甲公司在B直辖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乙,那么乙公司的登记管辖机关是( )。A.国家工商管理总局B.A市工商管理局C.B市工商管理局D.国家工商管理总局.A市工商管理局和B市工商管理局都可以答案:A解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14.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由于发生了职责争议,应当设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D.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答案:A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我们再次类比一回,戴某的两个儿子戴耳环和戴项链就某一问题产生了异议,如果耳环和项链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那就不需要请家长出面了;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协商不了,才会烦请家长戴某来作最终决定。所以,本题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15.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进行分立,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300万元的债务还未清偿,分立前甲公司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分立,不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需要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但不需要经过公司清算程序B:如果采取派生分立,即甲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丙公司,同时原甲公司继续存在,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的债务仍由甲公司承担,与新分立的丙公司没有关系C: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即将甲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给新设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丁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详解: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像公司解散和破产,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故选项A正确。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如果甲公司派生分立出丙公司,则应和丙公司连带承担对于乙公司3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依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选项D正确。16.王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被甲市乙县丙乡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他可向下列哪些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甲市公安局B.乙县公安局C.乙县政府D.丙乡政府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BC项是正确答案。17.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A项,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对象不限,可以包括未成年人。故A项正确。B项,走私毒品,指以瞒关或者绕关等方式私运毒品进出国(边)境。输入毒品的既遂,采取到达说,即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包括港口,但不包括领空)时为既遂。乙的毒品已经进入中国海关,走私既遂。故B项正确。C项,运输毒品时,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为着手,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既遂。将装有毒品的邮袋交付邮局后,即为既遂。丙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状态,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D项,丁向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容留刘某吸毒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典型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1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19.王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采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B、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C、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D、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答案: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入、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故C错误。20.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构成自首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21.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植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因此,只有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22.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23.乔某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发放规划许可证,并因此收受该开发商免费“赠送”的三套住宅房和一处门面房。乔某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期间逃匿,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3年后仍未到案,对此,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项是A.由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B.案件由犯罪地或乔某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乔某的父亲如果对法院没收乔某违法所得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D.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在逃的乔某到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应是: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则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结合题干,本题表述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此,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不服法院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D表述错误。24.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A,B,C解析:【考点】《美国联邦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详解】①美国《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主要是起到人权启蒙和宣示的作用,且发表于美国建国之前,给予人权充分保障的说法不准确;《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之初也并未给予人权充分保障,南北战争后才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③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性和军事性,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1946年“和平宪法”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促进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②④表述正确。25.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D.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答案:A,B解析:AB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CD选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2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遂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A.法院撤销程序应当终结B.法院撤销程序暂时中止,视仲裁庭的决定而定是否应当恢复撤销程序C.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仲裁庭拒绝重新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对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参照《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28.共用题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B、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C、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D、期限不能超过20年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29.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若千解释》第34条。30.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31.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D解析:BD。(原答案为D)。《物权法》第224条,《担保法》第76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注意《物权法》对质权成立时间的规定。3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的哪些国家领导人?()A.国务院副总理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委员答案: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第67条。33.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答案:B解析:。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的事实,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B选项正确。租房协议原件与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无须提供。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据此,D选项错误。34.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①甲的帮助行为强化了乙的犯意,与乙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A选项错误。②甲的帮助行为仅与乙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与乙的盗窃结果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甲仅成立盗窃罪未遂犯的帮助犯。B选项错误。③甲提供钥匙的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既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只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5.★★某市政府在招商活动中与某公司确定开发南山别墅山庄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山庄如期建设并完工60%。后在省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山庄所在地要规划一城市主体公园,故市政府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对收回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收回决定是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准决定作出的,被申请人应为省政府B.该公司可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C.公司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应由专职复议人员审理此案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收回决定本身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因省政府城市规划建造城市公园擻销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维持自己的权益,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36.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银行的做法正确的是、A、某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为5亿元,某公司在该银行尚有3000万元贷款未偿还,但是该公司实际资产为6亿元。现在该公司向该银行申请再贷款3000万元,并以该公司现值6000万元的大楼抵押,该银行经严格审查后,向该公司提供了贷款B、王某为某商业银行的财务主管,其女陈某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向该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经严格审查,该公司的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银行遂向其发放了信用贷款C、某市提出大力发展高科技经济的目标,该市一钢铁企业一直是利税大户,今年该企业打算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扶持,市长指示该市某商业银行向该公司提供低息贷款,被银行拒绝D、某公司以自有办公大楼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50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办公场所紧张,遂与银行协议以该办公大楼折价抵偿借款,将该办公大楼作为银行办公的周转场所,5年后银行将大楼卖给一家房地产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已经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0%,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该公司即是银行的关系人,因此银行不能向其发放信用贷款,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第41条的规定,C选项中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市政府的指示,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商业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大楼作为办公场所,5年后方处理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37.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即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换言之,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成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同时,甲欲加害的乙和客观上受害的乙的哥哥都是人,其身体健康权利都应受到保护,所以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问题的处理,按照法定符合说,客观上甲伤害人,主观上有伤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针对眼前这个特定的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故意,在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而对乙不成立犯罪,因为甲对乙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ABCD项错误,当选。38.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独任审理B.可以进行调解C.公告的期间为1年,可以适当延长D.应当由张某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C解析:A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及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错误,特别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为1年,不得延长;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答案:A,B,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在限制和外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这种限制不是基于私有财产权本身的限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故属于外部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除了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性原则外,还须严格依照法律,并给予补偿才能进行,故C项错误。《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不得任意采取,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此种正当性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故D项正确。40.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4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认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B.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C.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以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D.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选项A错误,规范性文件只能附带性审查,不能就起单独提起行政诉讼。选项E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42.甲国某核电站因事故使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締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该核电站所属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应保证核电站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D.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答案:C解析:。《关于核损害的民亊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C正确,A错误。此类核损害究责问题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B错误。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领土内,就视为内政,D错误。43.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答案:A,B,C,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A、B、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张某身体受到侵害,他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C正确。44.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A.甲在某网站发布出售枪支、子弹的广告,网站经营者乙收取甲的广告费后同意甲发表广告。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为了侮辱A.想以A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宣称A的配偶已经死亡,无子女,欲寻找新的配偶。实际上,A的配偶身体健康,并且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甲将此打算告诉自己的朋友乙,并向乙借了一部分钱作为广告费,甲向广告发布者丙出示了虚假证件,说A要发布此征婚广告,丙没有认真核实证件就发布了A征婚的虚假广告。此事在A所在的村庄引起巨大轰动。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在某网站发布了虚构的某名人A存在违法行为的假消息,乙和甲是熟人,明知甲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转载。法院认为甲、乙构成了共同诽谤罪D.甲与乙约定将自己抢夺的东西都存在乙处,并且给乙一定的好处。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要关注近年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中,丙主观方面是过失,与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选项D,事先商定犯罪后窝赃的,构成共同犯罪。4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A.任何个人或组织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B.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和国内法律关系中都可充当主体C.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D.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答案:B,D解析: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而不是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A项错误。在单向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就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错误。47.中国甲公司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美国乙公司化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欲以美国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提供不合格化工材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下列哪些地点在中国,则可由中国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A:合同履行地B:标的物所在地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D:合同签订地答案:A,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项都正确。48.大学生李方自己创作了一首校园歌曲,由其好友王曼演唱,后两人将该首歌曲录制并发布在某网站上,供喜欢音乐的网友交流。某音像公司看到这首歌曲广受网友的喜欢,便将该歌曲收录于其发行的2009年流行金曲卡带上。该市某音乐广播电台在午夜的音乐节目中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李方、王曼二人认为音像公司和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A.音像公司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B.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和王曼的表演权C.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王曼的同意D.音乐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向李方支付报酬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讲解:《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本题中,音像公司未经李方、王曼许可,擅自录制他人作品,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第38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在表演者权利中,并没有许可他人播放-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这一项,故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未侵犯王曼的表演权,B选项不正确,当选。音像公司收录该作品要经过王曼的同意,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49.在一次洪灾期间,为了加固长江大堤,某县政府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而将其筹备的1000立方米沙石等建筑材料充作抗洪材料全部运上大堤,A建筑公司知道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A:撤销县政府的行为,返还建筑材料B:维护县政府的行为,因为抗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C:法院不予受理,通知A建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D: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50.北奥公司与西辰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西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北奥公司后,北奥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北奥公司将房屋转租于南博公司。西辰公司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南博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北奥公司和西辰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西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南博公司追加为当事人C.南博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追加南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答案:A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买买提只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他聘请翻译人员B.如果该翻译人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则可以兼任证人与翻译人员C.如该翻译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其应当回避D.如果在法庭上买买提申请该翻译人员回避,则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本案的审判长答案: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关于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52.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60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53.《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C解析: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C项属于引证罪状。54.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B.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裁定D.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以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A,B解析:《刑诉法解释》第53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强制医疗应当以“决定”的方式做出,如果被强制医疗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根据第536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A、B选项正确。55.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答案:B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选项B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以谁为被告要看是谁在征地决定上署名。C选项错误。D项中,市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是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故D选项错误。56.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57.关于回避制度,正确的是:A: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人民法院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C: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不选C项。注意: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D项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且“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的行为,导致“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属于对商品的质量、社会影响力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C正确。59.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涉外民事诉讼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有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亊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60.下列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描述,正确的一项是哪个?()A.最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B.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等C.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涵盖所有的法律D.在法律价值的偏好方面,传统公法侧重于自由、效率;而传统私法则侧重于秩序和公平答案:B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等。对法律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有些社会法既不能划分为私法,也不能划分为公法,兼具二者的特点。至于公法和私法的价值目标,传统公法侧重于秩序和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本题中只有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61.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答案:A解析:参考教材P331。62.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形是( )。A.强制拆除违章建筑B.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C.强制鉴定D.强制结汇答案:B解析:知识点: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63.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因此,本案中如果仅起诉苏拉公司,不需追加菲特公司。但是如果要起诉菲特公司,则必须以苏拉公司和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及菲特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单独做为被告。6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为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出纳员,擅自制作高额利率定期存单,并偷盖他人掌管的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员的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利用该擅自制作存单收亲友存款共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后投案自首,退款5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顾客L在饭馆用餐时将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中途起身去上厕所,甲见状将提包拿走构成侵占罪C:甲乙为好友,甲向乙借钱,乙说自己也是身无分文没钱可借。甲说附近停车场有好多汽车晚上搞一辆出来卖钱大家分着花,乙听了没当回事就走了,第二天甲果真开辆汽车来,让乙帮着卖得3万元,甲分给乙5千元,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D: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详解:关于A项,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方便,所以是诈骗罪。因为银行根本没有甲所伪造的高额利率定期存单这种格式存单,所以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错误,提包并非是失控之物,利用他人看管财物的疏忽,应属盗窃。C项错误,仅仅事先知道他人盗窃事后帮其销赃,不能认为共犯,只有事先共谋才成立共犯。D项正确,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6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C.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D.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53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A项错误在法院的选择。根据《民诉解释》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B项错误在不是应当核实。根据《民诉解释》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67.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68.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69.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7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考点】税务登记【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故D项说法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共用题干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72.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丙在自已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彳度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甲的行为是非法进口贵重金属,所以不构成本罪。如果甲逃避关税超过了5万元,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法条竞合时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是重法优于轻法,B项正确。选项C.的错误在于对高利转贷罪的不正确理解。高利转贷的贷款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题中丙转贷的钱是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而不是从银行获得的,所以不构成髙利转贷罪;其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D的错误在于法律对这种牵连犯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73.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74.下列关于侦查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在侦查过程中,逮捕必须有证执行B.在侦查过程中,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C.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拘留有可能无证执行D.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搜查只能有证执行答案:D解析:逮捕必须持有逮捕证,A正确。《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可见,B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拘留需要持有拘留证,但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即无证执行。C正确。《刑诉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75.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人的回复请求权问题。甲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76.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D.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答案:D解析:考点:政协会议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宪法效力讲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而不是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没有。因此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故C项错误。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故D项正确。77.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B.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十五日C.洪湖法院于1月30日开庭审理甲乙双方合同纠纷案,因案件事实未查清需要再次开庭,故告知双方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为3月25日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鄱阳湖法院依法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等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案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民商事案件审限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A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D项错误。78.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答案:C解析:(原公布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不经法院审查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C。79.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80.甲国元首、乙国首脑、丙国外交部副部长参加一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甲国对某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条约生效后,甲国又撤回了其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三人均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该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参加谈判的各国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甲国撤回其保留无须经乙国同意D.如该条约未在联合国登记,则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和保留。A错误,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B错误,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C正确,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正确,依《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81.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个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賠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亊人的亊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3.张某犯三个罪,第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罚金6万元;第二个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第三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关于本案的执行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执行有期徒刑B.执行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C.在14年以上25年以下执行有期徒刑D.执行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时刑罚的执行问题。这一案例适用了并罚原则中的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罪的总和刑期正好35年,所以,应该在最高刑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另外,再确定张某的附加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采取相加的规则,即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84.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8日出生。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1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问题】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85.(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7日成立,因乙发送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而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汽车的行为构成承诺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8日成立,因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乙价目表中所列明的一辆汽车的行为是要约,乙回复邮件表示同意的行为是承诺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9日成立,因甲、乙于该日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10日成立,因甲于该日才向乙交付定金,才完成乙公司规章的要求答案:C解析:①甲于2月7日表示愿意以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其中的一辆豪华汽车的行为,为要约,因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标的、价款。但乙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甲2月7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要约的承诺,因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对要约的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相对人的承诺必须表明自己具有决定与要约人按照要约的主要内容订约的意思,即相对人必须有受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乙于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不具有受其收到的邮件中的要约约束的意思。乙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是希望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表示自己受约束。因此,2月8日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外,双方于2月8日约定“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了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2月9日签订书面协议之时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C正确;②D错误。因乙公司内部的规定,对甲、乙间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乙车行不遵守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成立。86.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A解析: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司法拘留是一种对妨害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选项D不正确。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属于强制措施,选项C不正确。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或者妨害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手段。选项B不正确。87.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投资法。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错。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A、B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又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C项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当选。《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D选项的创意不是“作品”不受该法的保护。89.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选择D项。90.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91.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C.冻结期限届满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92.张伟与夏利为夫妻,张伟因为炒股票一下暴富,于是开始生活糜烂,经常夜不归宿。后来发现经常与其他女性同居。张伟与夏利因此感情不和,夏利为此得了忧郁症进而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夏利的下列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有:()A.对张伟请求损害赔偿B.对张伟经常同居者提起损害赔偿C.提出多分割共有财产D.对张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分割共有财产时的照顾权问题。依照《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事实的,夫妻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赔偿只能向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该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3.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关于撤诉,下列那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申请撤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即使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D.在二审与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后,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94.关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产生B.封建社会的产生C.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D.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答案:B解析:考查法产生的主要标志,B选项属于无中生有。95.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纠正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甲国以彼得是本国公民为由,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分別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甲、乙两国国间均无引渡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可以拒绝将彼得引渡给对乙国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中国可以既不对彼得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解析: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即“无条约无义务”,故本题中,中国无义务将彼得引渡给甲国或乙国;另外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所以中国可以对彼得提供庇护,也可以不予庇护,因此,A、C项正确。我国有关引渡的规定: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对引渡申请进行审查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査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据此项正确。中国应当不予引渡的情形包括:(1)本国国民不引渡;(2)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引渡;(3)政治犯或军事犯不引渡;(4)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引渡;(5)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不引渡。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1)中国有管辖权并正在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基于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所以,D项属于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而不是“应当”,故D错误。正确答案ABC。97.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答案:C解析:【考点】公务员的录用【详解】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98.某电影作品导演为王卿,制片人为徐佳,主题曲词曲作者为辛立,主演为方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徐佳B.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王卿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影片应当为王卿、徐佳、辛立、方华署名D.辛立可以单独行使对主题曲词曲的著作权E.该电影的著作权人是玉卿、徐佳答案:A,C,D解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99.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小白猫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食品包装上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得款600元答案:B解析:B项是一个身份关系,不属于债的范畴,A项抽奖活动是一个射幸合同,C项构成了侵权之债,D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100.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答案:C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有关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通说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物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丙将价值5000元的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丙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玉如意归加工人丙所有,但丙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甲以补偿。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D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96条规定,本解释第57条、第62条、第64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本题中,质押物玉石因加工使质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丙所有,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C项正确。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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