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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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答案:A,B,C解析: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按照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B项错误。仲裁协议必须承认仲裁的终局效力,不能够将起诉作为对仲裁的监督或救济途径,C项错误。2.有关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设图雅外出散步,因李大壮酒后驾车肇事而致图雅死亡,则张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和李大壮都承担赔偿责任B.设张玉因飞机失事,意外死亡,张金柱悲伤过度,沉沦数年,飞机失事3年后欲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张玉死亡的赔偿保险金C.设张某因罗帆消极怠工,拒付其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则罗帆有权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该保费给保险公司D.如张金柱意外死亡,则上述3份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保险代为求偿权。《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第洲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險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员工不再限制之列,具有诉权,故C选项正确。《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其相关效力仍应依据相关缴付保费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故D选项错误。3.共用题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B、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C、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D、期限不能超过20年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4.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段某请求确认妻子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确认之诉B.陈某代儿子小陈起诉前妻张某要求将小陈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i000元是给付之诉C.刘某起诉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是变更之诉D.马某、罗某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确认之诉答案:A,B,D解析:考察诉的种类。A项表述错误,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B项错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C项正确,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消灭现存的婚姻关系,为变更之诉:D项错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本题A、B、D项当选。5.张某与王某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合伙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该合伙企业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合伙企业破产D.裁定执行合伙人的其他财产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财产。6.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7.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选项B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选项C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8.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9.共用题干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答案:A,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10.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答案:D解析:。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中,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选项D的论点不成立。11.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62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12.美国公民甲和中国公司乙签订买卖合同,下列哪些争议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合同的订立B、合同的效力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合同的履行D、所有权归属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所有权归属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A、B、C。1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下列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是( )。A.甲公司经理张某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公司所有B.甲公司董事李某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C.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将公司资金以其妻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D.甲公司董事赵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乙公司的董事钱某答案:C解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因此选项C是错的。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3个月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受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15.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道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16.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17.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述选项中哪些是错误的?()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成员,必须是省级人大代表或者军队、行政特区、少数民族或华侨代表C.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形式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D.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答案:A,B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必要是本级人大代表。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D.审判公开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故选B。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20.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A、小张8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B、小王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受到降级的行政处分C、小赵是某税务局的税收人员,大学法学本科毕业,3年前因乱收费被开除D、小吴因与邻居发生邻里纠纷,被法院判公开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检察官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依此可知,A、C项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而B、D项的情形并不属于禁止担任检察官的原因。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21.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22.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2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A.2B.3C.5D.7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24.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解析:本题公司形式变更。A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昌股份公司,需要经过代表2/3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规定,故根据新法规定,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昌股份公司后,公司股东会可以重新选举董事,董事长也可以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故C项错误。D项:企业变更组织形式不影响企业的各项权益,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字号,故D项正确。2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26.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哪些期间为不变期间?()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D.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9条、第182条和第248条的规定。27.A城的甲公司因生产规模日增,于是在B城市设立一家子公司乙。乙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乙公司破产。经过清算,乙公司对外负债1800万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甲的货款900万元。对于该笔债务,下列相关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B.甲公司有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D.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的民亊法律责任。作为母公司甲同样是债权人,故甲有权申报债权成为自己子公司的债权人,而对于乙的债务甲无义务承担清偿责任。28.《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地役权是自物权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D正确。  (2)选项B体现了要式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29.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和解达成后,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且没有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30.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31.共用题干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答案:D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32.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因质权人乙照顾不善致使鹦鹉死亡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017年4月4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3.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答案: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本题答案为B。34.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35.下列对于自首和坦白的说法,正确的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而坦白只要求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可B:自首要求犯罪入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C: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而坦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D:自首与坦白的犯罪人处罚上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B解析:【考点】自首和坦白。详解:自首与坦白均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可,并不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条确定的就是坦白从宽的原则。由此可见,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坦白。而自首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自首与坦白均属于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因此属于法定量刑情节,C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36.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答案:D解析: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要特别注意上述前三法在修改后新的变化。本题的答案为D。37.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38.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A项错误。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项错误。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项正确。39.下列哪些情况下期间应重新计算?()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D: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答案:A,B,C,D解析:【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详解: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使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不再计入期间以内,而应当从法定情形出现之时起重新计算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B.双方不能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答案:B,D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BD正确。41.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B,D解析: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故C项错误,D项正确。42.(本题22分)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同的分类【详解】首先,甲、乙、丙三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相互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给予其具体命名、并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未予明确命名、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在信用卡所涉及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第一,甲与丙,在甲消费之后,形成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丙为出卖人、甲为买受人;第二,甲与乙之间,亦形成清晰的借贷合同关系,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除前述有名合同之外的,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则为无名合同关系:其一,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类似委托债务承担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即甲本应向丙支付价款,现委托丙支付或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其二,乙与丙之间:一方面,丙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其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持卡的第三人甲与丙形成买卖合同,丙完成交付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另,本题设计有瑕疵,因为2012年3月之前,甲尚未消费,不存在甲、丙之间的关系。2.【参考答案】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考点】债务承担【详解】(1)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即为甲与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甲将其对出卖人丙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承担。第二,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即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丙同意,丙对甲的债务免责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2)乙不得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其理由有二:第一,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即负担对乙付款的义务,其不受甲与乙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主张抗辩。3.【参考答案】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乙与丙之间存在还款关系,乙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4.【参考答案】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考点】合同相对性【详解】在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所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构成违约,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并非这一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请求丙承担责任。5.【参考答案】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考点】自然人间借贷【详解】《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不构成违约。6.【参考答案】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考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担保物权受侵害的救济【详解】《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戊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抵押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参考答案】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考点】抵押权的对抗性【详解】按照前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乙就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无权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即使认可甲可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仍然可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43.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选项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44.某区公安分局民警丁某、蔡某二人以杨某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观看比赛为由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杨某认为两警察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区公安分局应当赔偿其票款100元,故向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B.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C.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D.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醅偿程序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惩罚,故A项错误。此处的强行带离现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的“3个月”说法错误,C项的“可以听取”错误,D项说法正确。4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劳动者需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订立劳动合同。该年龄为( )。A.13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答案:C解析:《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该检察院现有证据不足,须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允许补充侦查,但以( )为限。A.1次B.2次C.3次D.4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47.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 )。A.达到10%,但未达到20%B.达到5%,但未超过30%C.达到10%,但未超过30%D.达到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1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运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的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即货物的出卖人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同时依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免责,该货损就成为风险损失而由买受人承担,故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4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50.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呰是正确的?()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答案:B,D解析:B、D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事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51.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凌晨2点便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意表示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详解: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因乙与邻居打麻将,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项当选。52.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53.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错误。B项,《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B项错误。C项,该《民诉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54.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万能”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C、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与统一,可强化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D、要突出依法治国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项错误。55.加拿大A公司于1999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尚加拿大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加拿大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中药的发盘,加拿大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加拿大公司所愿履约,加拿大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加拿大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加拿大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加拿大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加拿大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D对,本案厲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正确答案为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三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5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58.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B:判决丙直接将贷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59.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答案:B,C,D解析: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60.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引起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关于该条例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原则B.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C.国务院应在授权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D.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答案:A,B解析: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D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可知,不是所有的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61.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62.关于法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缓刑制度B.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C.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确立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政体D.法国1875年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包括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众议院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答案:A,B,D63.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答案:A,B,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故A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故B正确;依公约第46条(2)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故C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关于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解除该合同D.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65.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免除【详解】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66.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问在以下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B.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D.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异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因此应当选择AB。67.地方人大在调查特定问题时,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下列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会成员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B.调查委员会调查产生的相关结果,以调查报告的方式提交给常委会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实时公布调查结果D.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应当对材料来源保密答案:A,B,D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工作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避免影响下一步调查工作的开展。68.《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类推适用于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比附援引”,A项错误。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人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故BC错误。D项正确。69.双方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同时履行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2)抓住关键词“没有约定先后履行”——同时履行。70.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71.★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B.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髙人民法院作出栽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答案:B,C解析:。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并非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73.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后,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答案: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详解:《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此,并非所有债权人都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故A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只是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并不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因此,本题应选C、D项。74.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H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75.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答案:A,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条规定,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规定,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法院,而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76.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77.下列关于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公司不承担对外责任,由作出决议的董事会承担对外责任C: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D:董事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所得的收益,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公司董事的义务。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A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7~149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董事和董事会责任是公司的内部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不能影响公司作为法人对外责任的承担,故B项错误。78.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A选项是否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五环公司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且法院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事实无需证明;C选项中,关于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付某是否将货款交回五环公司,属于五环公司与付某之间的问题,并非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79.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选项B正确,《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选项C、D错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80.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8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可以终止C.有关债务人的刑事诉讼应当中止D.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得解除E.有关债务人的仲裁应当中止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E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选项D错误。8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其适用的情形包括( )A.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财产B.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C.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E.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答案:B,C,E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撤销决议诉讼权。(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规定期限撤销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B、C、E正确。(2)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及其自己的权益追究公司高管法律责任,而非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所以选项A、D错误。83.某甲从九天百货商场购买春天牌热水器一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至某甲重伤。经查发现该热水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在电压不稳时会导致爆炸的后果,当天由于夏季供电紧张,电压不稳超出国家标准。生产厂家春天热水器公司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经投诉检查,已发现该缺陷,但考虑到更换设计成本高涨,且发生电压不稳的概率很小,于是照旧生产销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春天公司没有及时发布警示并召回,某甲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其损害额的赔偿责任B.甲可以选择要求春天公司或者九天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甲在损害发生之前,对该产品缺陷可预先要求消除危险,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D.甲可以要求电力公司与春天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84.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婚姻继承法律);秋冬行刑;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详解】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D错。其余表述正确。85.《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E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何种()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86.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籍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海上侵权。依《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依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B正确。依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正确。依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错。87.201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1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99元(含已付1170元)、护理费901.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99元、护理费901.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49元,除已支付11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平凉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本案中两者重合为B区。2.不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内的应诉管辖规则,单纯的违背地域管辖规则时,受诉法院不能移送,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行为使得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3.王某应就刘某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花费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王某故意斗狗遭咬伤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刘某举证证明。4.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属于书证,双方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王某妻子若出庭作证属于证人证言。5.可以作证人,原因在于证人不是回避的主体。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6.《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一有限再审。但是刘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88.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答案:C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C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89.“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90.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评价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选项C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选项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91.对下列哪(一)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中止行政强制执行?()A.执行标的灭失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的情形,应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选项B、C的情形并不必然构成执行中止。92.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都可以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适用法律错误既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法院如发现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仲裁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仅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故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法院则无此权限,故D项错误。9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的是:()A.收买被拐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B.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C.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D.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答案:A94.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答案:C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A、D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B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C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故C为正确答案。95.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考点: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体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诉讼中,如债权人、股东诉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股东可能因为协议管辖或者章程中约定管辖法院各不相同而四处起诉但因为诸多涉案事实如公司章程、公司账目、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名册等信息均需到公司内部调取,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又集中到公司调査取证,既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符合高效、快捷的诉讼理念,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本案作为有关分配利润的公司i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选A。96.(本题22分)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考点】第三人履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合同法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2.【参考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感冒并支付医疗费的损失是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参考答案】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考点】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4.【参考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考点】委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权利义务分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构成附合的,由承租人拆除;构成附合的,当然不能拆除,但也不可要求出租人补偿费用。毕竟,这是承租人在明知不是自己的房屋下的自愿装修,而出租人的同意,只能解释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这样的处置,但不得解释为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而购买空调,这是属于可拆除的装修,李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可以拆走空调。双方未就费用作特别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5.【参考答案】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考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的相对性【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权人客观上有加害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有损害结果;(4)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违约责任可言。6.【参考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考点】职务行为;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7.【参考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参见第5小题解析。而由于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英国A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英出口500箱食品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英国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食品的发盘,英国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英国公司所愿履约,英国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英国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英国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英国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英国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9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条约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A、水利灌溉条约B、共同防御条约C、领土边界划界条约D、中立条约答案:A,C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99.甲国以乙国境内有反甲国政府组织的据点为名,对乙国发动战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项?()A.虽然两国发生战争,但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不被废止B.两国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两国对在海上遇到的敌国一切船舶及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条约关系上,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为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但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B正确。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A错。在敌产处理方面,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C错。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则均可以拿捕没收,D错。100.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经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修改,此行政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对于此行政行为,作出此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应当( )。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予以废止B.予以撤销C.宣告无效D.确认违法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张某系D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张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张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B: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C: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D: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答案:A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2.下列关于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公司不承担对外责任,由作出决议的董事会承担对外责任C: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D:董事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所得的收益,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董事的义务。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A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7~149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董事和董事会责任是公司的内部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不能影响公司作为法人对外责任的承担,故B项错误。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4.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问题: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项:《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据此,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故B项错误。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12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的,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据此,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故D项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A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该企业在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A项正确。6.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7.下列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的有()。A.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B.提供劳务的债务C.不作为的债务D.作为的债务答案:A,B,C解析: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8.★下列关于律师的职业职责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不视为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B.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可以向委托人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C-合伙人律师可以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D.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A,B,C解析:。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亊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廉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所以A项不正确。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所以B项不正确。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額外报W、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合伙人律师也是如此。所以C项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9.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依法受理B.按照申诉处理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10.《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详解】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是:(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题中规定的是民事上常见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11.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AB错误。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李某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因此,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多于经济补偿金,因此,D项正确。13.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是:()A.该商业银行的监事张某的儿子B.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王某任普通职员的公司C.该商业银行的某信贷业务人员赵某D.该商业银行的经理李某的配偶投资设立的企业答案:A,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亊、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髙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中的监事仅在该公司任普通职员,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以该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关系人。14.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于2006年1月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公司以一项专利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010年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每股0.95元;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另外,还一致作出决定,于2010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2010年4月28日,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股东林某为购置豪宅,要求甲公司董事A为其提供担保。董事A遂将甲公司配备给其的一辆宝马及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质押,担保林某与不知情的顾某之间的200万元借款。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丁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包括丁公司的派出董事B。B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1票反对。2010年年末,公司净资产增至9000万元。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控股公司乙公司的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董事B、董事C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4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债券在5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另外,该次股东会还根据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问题:1.乙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其出资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什么?2.甲公董事会在2010年1月拟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内容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3.甲公司在2010年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4.在乙公司股东林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顾某能否就甲公司的宝马轿车和股票行使质押权?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丁企业的租赁事项?说明理由。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甲公司2011年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可以。因为乙公司以该专利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2.(1)公司股票尚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能申请上市;(2)股票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3)发行股票的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而不是公司资本金。3.(1)董事F、董事G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3)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3以上通过,即特殊决议通过。4.顾某对宝马轿车可以行使质押权,因为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权有效;但对于甲公司的股票不能行使质押权,因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在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能够设立。5.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赞成票为4票,均符合法定要求。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该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发行债券数额过高,《证券法》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司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而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2)要求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投资者必须在5年内转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债券投资者有是否转换的选择权,甲公司不能强行要求其转换;(3)通过临时增加的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法理分析】1.《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2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中,乙公司以专利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的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股东乙公司只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甲公司作为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原权利人乙公司在内的任何人想要使用该项技术,都应当与甲公司签订相应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并向甲公司支付许可费用。本案中,乙公司如要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则应该与权利人甲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2.(1)《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而本案中甲股份公司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其股票尚未公开发行,因此其拟先申请股票上市,再申请发行新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提案中拟允许优先股的购买者以每股0.95元的价格购买股票的行为是错误的。(3)《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甲公司将溢价款直接计入公司资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1)《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题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4名,董事B反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后,实际该方案只有3人同意,因此无法通过。(3)《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4)《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一般事项,普通决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对于公司章程修改、资本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特殊决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公司法》第11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此,出席会议的监事无须签名。4.《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质权的取得。本案中,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董事A对质物宝马车无处分权,因此其可以取得对该宝马车的质权,当林某到期无法还债时,顾某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董事A承担。《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规定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押权的效力区分开来,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与该权利是否登记无关,但是股权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改变了原《担保法》的规定,值得注意。据此,董事A直接将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为质押,而未向有关部门登记,质权没有成立,因此顾某对该股票无法行使质押权。5.《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案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6名,明显已过半数,其中包括1名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则参加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为5名,超过无关联董事6名的半数,因此该董事会可举行;董事B作为有关联关系董事,未参加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无关联董事4票通过,符合董事会全体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规则,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6.《公司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知,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决定权归属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为自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有着更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董事会通过了该担保决议,因此应当对该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和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因此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7.(1)《公司法》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案中,甲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为4500万元,是公司净资产的50%,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40%;此外,决定将1000万元1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16.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假币类罪名的区分讲解: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7.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18.下列个人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B.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D.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答案:D解析: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个人所得税》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故ABC选项均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当选。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故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19.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逾期的承诺不具有何种效力?()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的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明确态度答案:C解析: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承诺、要约规则讲解: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故A正确。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故B正确。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该条对逾期的承诺有下列变通的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故C错,D正确。20.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铪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囯税局局长乙显然构成受贿罪,选项A正确。他为了不将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例如公安局长将打击'犯罪的部署泄露给犯罪分子。乙显然不构成此罪,选项C错误。乙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法条竞合,此时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庳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己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不是渎职罪。选项D正确,选项B错误。注:题干中的“偷税罪”巳取消,改成“逃稅罪”。21.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乙临街房屋,以作为和丙合伙经营餐饮店的场所,租期为2年。租赁期间,经乙同意,甲和丙花费了30万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和扩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甲意外身亡,丙可以请求乙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不得拒绝B.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乙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C.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对于无法拆除的装修物,甲可以请求乙补偿装修物的剩余价值D.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答案:B解析:①“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的法定承受是指与原承租人有法律规定的联系的人,直接取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依法律规定概括地承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出租人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A错误;②出租物的维修义务,没有约定时,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承租人维修费用的请求权肯定不会经过诉讼时效。B选项正确;③承租人经同意装修,租期届满时,对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如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C错误;④承租人经同意扩建的,扩建费用的承担分情况处理:办理合法手续的,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的,由双方按过错分担。D选项的说法“由出租人承担”过于笼统,错误,不当选。2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为无效保证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答案:A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票的保证。详解:《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本题只有A项的说法不正确。23.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答案:B解析:【考点】参与分配【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这一规定,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应是法人,故选项B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本题应选B。24.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A、缺乏有效的冲突协议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范围C、一方对仲裁裁决有异议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答案:A,B,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时,以下情形将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5.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26.原告李某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房屋所有权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居住地位于A区,而房屋所在地位于B区。A区法院接到此案应该如何处理?A:直接立案审理,因为A区法院也有管辖权B:首先立案,等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再移送管辖C: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但还是立案,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等于默认了管辖权,最后作出的判决有效D: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所以直接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见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才是正确的选项。前面的选项说的是A区法院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等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才移送,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最后判决作出以后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无效。27.曹某在“华荣”BBS上发表留言,批评刘某是“黑社会分子”。刘某看到该留言后,委托该市的新野公证处对该互联网网页进行公证,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则该证据属于:A:电子数据B:物证C:视听资料D:当事人陈述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已成为法定证据种类。28.下列犯罪分子中,不可能适用缓刑的包括:()A.甲是累犯,被判2年有期徒刑B.乙是一个少年盗窃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因抢劫他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D.丁因煽动分裂国家,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答案:A,B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29.(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案情: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问题: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正确。普善药业无权复制公司账簿,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2)祥康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4)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5)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贵,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31.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答案:A,B,C解析:【考点】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D项错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不构成二元对立的关系,并不形成一种权力多权利就少、权利多权力就少的关系。实际上,完备而有效的权力,对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因此,通过扩大公民权利来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的理论,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而且,在法学逻辑上,权力和权利也并不构成矛盾对立关系。因此,完善权力配置,明确权力的边界,在法律上构建起各种监督权力运用的机制,并将其整合为有效体系,进而为这一体系化权力监督机制提供各种实施条件和保障,才是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ABC项均正确,应选。【陷阱】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以保护公民权利,以权利限制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很容易将选项D认定为正确项。但要注意,我国的宪法理论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所以该选项不对。3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B:甲为了自己收养孩子,从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来甲发现女婴有残疾,经人联系,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某日,甲抱着女婴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20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说:“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中止)答案:B,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选项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B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选项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33.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34.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箅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籍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答案:B,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依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B正确。依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正确。依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错。35.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答案: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本题答案为B。36.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丁在明知丙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丙进行了嫖宿。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及解析]1.(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2)甲是为了索债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3)甲强迫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4)甲强迫幼女卖淫,法定刑应当升格。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甲的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因此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2.(1)丁构成嫖宿幼女罪。(2)丁明知丙不满14周岁而对丙进行了嫖宿,构成嫖宿幼女罪。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3.(1)周某构成行贿罪。(2)周某向吴某、白某行贿都构成行贿罪,不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了使丈夫被判轻刑,分别送给法官和工商局长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周某为了同一件事情,分别向不同的人送钱,只构成一个行贿罪。4.(1)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2)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3)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因为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是为了徇私枉法,可知帮助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是牵连关系。所以,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5.(1)白某构成受贿罪。(2)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作为工商局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构成受贿罪。6.(1)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2)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可知,李某作为法院院长,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37.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因此,政体与国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关于政体与国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B.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D.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答案: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A选项正确。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B选项正确。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形式。国体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CD选项为正确选项。38.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5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39.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答案:A,B,D解析:。选项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命令性规则,该规则的假定条件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模式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为模式,法律后果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完全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因此,选项C属于法律规则,不应选。40.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41.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加以规定?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8条。42.按照中国民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包括本数的有( )。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上”B.“以下”C.“以内”D.“以外”E.“不满”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期间和期日。中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43.福寿村位于甲区的近郊,经济比较发达,村办企业已经有几十家,现在有下列用地需求,其中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A.村里的副食品加工厂办得越来越红火,想扩大厂房B.村民王某急需用钱,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想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住房C.甲区大华公司看到福寿村将来肯定是市区,和村里联系,想利用村里的土地建设商品房D.村里经济发展了,想建一所养老院答案:A,D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的限制。A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4.谢某甲因绑架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后从该监狱中逃脱。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对其进行追捕。谢某甲逃脱后设法联系到谢某乙,请求其帮助自己。谢某乙明知道谢某甲是从监狱中逃脱的,却不向警方报告,并向其提供财物及隐藏住所。对谢某乙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已决犯,谢某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B.即使谢某乙是谢某甲的亲哥哥,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窝藏行为也是一种犯罪C.谢某乙的行为必然出于故意,主观上需要明知是犯罪的人D.谢某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知情不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45.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曱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答案:D解析:考点:动产浮动抵押讲解:乙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银行无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A选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巳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丙公司虽然取得该设备,但是并没有支付价款,因此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而不是价款主张行使抵押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6.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甲为他人代购毒品,中间不加价的,不属于贩卖毒品,仅是购买者“阵营”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如果数量达到法律要求,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丙与曾某就各自运输的500克毒品没有共同的行为计划,不成立共犯,丙将自己运输完成的毒品交给曾某后,也没有与曾某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丙也就不可能为曾某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D项,丁盗窃毒品成立盗窃罪,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利益;丁贩卖盗窃来的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毒品管理秩序,不再是事后不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47.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15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据此,下列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没有代表或者有1~2名代表B.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答案:A解析:考查代表名额的分配。A选项错误,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该有代表1人。48.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答案:A,C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49.司法机关的内涵和外延因为政治体制的不同,而在各国并不相同,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解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仅仅指法律适用机关——人民法院B、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担任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D、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也应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答案:B解析: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B项说法正确。而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50.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5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52.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53.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54.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A、B考点:教唆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是否应从重处罚则存在不同观点。目前观点认为,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对立,间接正犯是教唆犯教唆强度力度的升高情况,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B正确,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耒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55.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56.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帮助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人C.如行为人已知通风报信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为使其逃避处罚,即使被通风报信的对象经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通风报信行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该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答案:A,B,C,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7.根据《公务员法》,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项错误?()A.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B.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D.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职务晋升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第2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据此,省部级领导职务并不适用公开选拔,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3款,确定初任法痕、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故D项正确。58.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59.下列哪些属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A.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B.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某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C.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法规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包括三类: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60.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A: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的B: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C: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D: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61.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62.下列哪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A.在分割遗产的诉讼中,对是否遗漏共有人的调查B.关于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某曾经接受原告方请客送礼的证据C.原被告可能合谋通过诉讼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证据D.属于国家档案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A、B、C项分别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事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入选,D项属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63.李某和吴某是邻居,两家因为一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便提请县政府裁决,县政府调查后作出裁决该土地使用权归吴某所有,并责令李某把一直占用的土地腾让给吴某。李某认为县政府的裁决侵犯了自己已有的土地使用权,便继续占用该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对县政府的裁决,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B.如果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复议和诉讼,则县政府可以在李某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由执行庭组成合议庭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D.如果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吴某有权在9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解析】D。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复议前置和复议决定的作出解析A项错误,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项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基层法院申请。C项错误,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D项正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4.共用题干以下选项中,哪些不构成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为两部分,组织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经代表3/4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大会股东一致决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答案:A,B,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6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66.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67.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经》;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宋刑统;明清会典【详解】B项,《北魏律》“取精用宏”,是当时著名的法典。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称得上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作用的是《北齐律》。C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是它不仅包含刑事内容,也包含有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D项,《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为《大清会典》所承继。需要注意的是,《大清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的统称,也称“五朝会典”。68.下列选项中,哪一个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A.某证券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200台豆浆机年终给职工发福利B.某大学生在师兄们毕业时的临时跳蚤市场上淘了几本书C.某农民在生产资料公司买的用于播种的农具D.张二明在某商场前经过得到商场派送的塑料杯子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不具有消费的资格,故A选项不正确。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弱者地位的确定相联系,而大学生毕业时为处理旧书和日用品组成临时的跳蚤市场,不具备经营者的地位,因而其购买者也就不是消费者,故B选项不正确。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即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时也具有消费者的地位,这是对农民的特殊保护,故C选项正确。作为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获得商品通常需要支付对价,不支付任何对价而接受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者不属于消费者额范围,因无偿赠与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致损害的,不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的法律得到救济,故D选项不正确。69.★以下关于时效制度,正确的说法有:()A.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行政行为的时效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指定C.时效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D.行政机关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时效制度,要从概念、法律意义、制度价值等方面来把握。70.张某向银行借款,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哪些情形,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A:张某下落不明,但是张某有一栋房产B:张某移民美国,没有任何财产留在国内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搬家,未通知银行,银行经过努力也未找到张某D:张某失业,生活困难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7、25条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下落不明,但是留有一栋房产,因此银行应先起诉用张某的房产清偿债务,王某享有先诉抗辩权。B选项中张某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王某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C选项中张某住所变更,银行要求张某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因此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中的情形不是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所以不正确。71.甲系未成年人,甲的监护人乙因法律规定成为其代理人。乙的代理属于( )。A.法定代理B.意定代理C.委托代理D.授权代理答案:A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种类。我国《民法总则》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监护人因法律规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72.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国香业公司,中国香业公司成为魔王岭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国香业公司以魔王岭企业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活色生香公司购买了一批香料,但魔王岭公司所有财产仍不足以交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府公司交付剩余货款B.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宁昊天交付剩余货款C.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香业公司交付剩余货款D.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靖昌交付剩余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C,D解析: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四种,其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74.共用题干甲、乙两国相邻,近年来因领土纠纷经常发生武装冲突。1995年3月2日,甲国军队为了阻止乙国边民进入甲国,打死了数十名乙国人。1996年4月1日,乙国正式向甲国宣战。在联合国秘书长斡旋下,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1999年5月10日甲国违反停战协议再次针对乙国采取军事行动,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根据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两国的战争开始后,两国之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与贸易交往有关的条约和边界条约依然有效B、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意味着两国战争在法律意义上的结束,因此1999年5月10日甲国违反停战协议再次针对乙国采取军事行动意味着新一轮战争的开始C、甲、乙两国的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D、假设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答案:A,B,D解析: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共用题干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题中8月1日起已经用人超过1个月,法律要求必须是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限制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C、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失业保险【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76.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77.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张某经过抢救后成功度过危险期,但是医生要求其暂停工作,住院一个月。如张某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甲公司支付C.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D.如张某生活不能自理,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甲公司负责答案:B,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参考教材P354。78.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将丙打伤,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B.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C.甲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任D.甲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答案:A,C,D解析: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79.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80.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A.5B.10C.15D.20答案:C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B.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C.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D.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答案:A,B,C解析: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据《物权法》第1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ABC选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故D选项错误。82.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的,因此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因此D项正确。8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5、25条。84.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刑法》第2l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授权性规则B、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C、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我国《选举法》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规定是委任性规则答案:A,B,D解析:(1)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项即属于此种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项即属于此种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D项均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应选A、B、D项。85.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A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C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D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86.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8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C.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D.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答案:D解析:《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刘某的财产只能没收刘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中应该属于刘某的部分,而不能没收应属于刘某家人的财产。87.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88.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如下:从广义上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但是,刑法基于其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罪名化,并在罪状中设置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段来看,前者并无特别限制,而后者仅限于暴力、威胁方法;从犯罪主体看,前者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后者则属于一般主体。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甲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故不构成本罪。因此D正确,ABC错误。8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D.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答案:A,B,C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90.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下哪些选项表述是错误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B.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提出书面申请C.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不公开进行D.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答案:B,D解析:B、D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讲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91.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第71条,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若干解释》第68条,对于原审不予受理栽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93.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94.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评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95.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下列排列正确的是:()A:船员的遣返费用、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港务费、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B: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员的遣返费用、港务费C: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D: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是:(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该法第23条规定: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中,受偿顺序按上述第1~5项的顺序排列,如果第4项的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其也应优于第1~3项受偿。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中的救助款项请求除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B项。96.★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除了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原告人、民事案件被告人、行政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确定C.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并且可以担任审判长D.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答案:A,B,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B项错误。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所以C项错误。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所以D项正确。97.关于宪法的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和民主紧密相连,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D.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其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特征。就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两者关系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D选项错误。98.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99.某县公民陈某,28岁,为该县某建筑公司工人。2000年4月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0年6月被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同年10月,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答案:B,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可见,该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应开庭审理,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可见,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100.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生态环境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白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4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上司法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南北朝时期北魏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从而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B.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C.明代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由大理寺负责审理D.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性案件答案:A,C解析:设置大理寺的是北齐而非北魏。故A项错误,当选。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故B项正确。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兰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栽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故C项错误,当选。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故D项正确。2.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4.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答案:C解析:【考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题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虽然当场将钱款付清,似乎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3)项所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还应注意本题中被上诉人提出了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并且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终结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在二审法院作出调解书之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故法院应制作调解书。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5.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责任制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首长个人负责制两种情形。下列选项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是、A、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根据《宪法》第64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45条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ACD都实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第9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因此,B不应选。6.中国平信公司(卖方)与英国简宁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平信公司收到简宁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甲银行通知并保兑。平信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告破产,该行不承担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平信公司委托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的业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信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单方面撤销其保兑B.平信公司应直接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通过信用证的方式已不可能获得货款C.平信公司应当将有关单据直接寄交简宁公司,同时要求其采取汇付方式付款D.平信公司只能委托保兑行向简宁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答案:A解析: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7.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最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8.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査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査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4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这一规定。9.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答案:C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10.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A.选民周某等9人联名推荐马某为乡人大代表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林某的罢免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司某等37名全国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D.张某等27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大代表谢某的罢免案答案:A,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29条、第4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选举法》第44条。1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12.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答案:B解析:“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1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余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通过后均由国家主席任命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15.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16.黄某正当防卫案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答案:解析: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弟弟到场D.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18.王某与李某同在某条街道开餐馆,二人相邻,因李某生意红火,生意惨淡的王某心生嫉妒,遂于某日命自己的伙计丁某趁人不备潜入李某的餐馆操作间,将一瓶毒性很强的敌敌畏洒到备好的菜品原料上,后因李某餐馆的厨师闻到异味,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未遂B.丁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既遂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D.丁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19.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故A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D项正确。20.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2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解析:本题中,A选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BCD三项符合,为本题答案。22.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D.理算地法律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4条。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义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解析:按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选项A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的活动,规定了其义务,因此是义务性规则。选项B并没有强制中小型企业必须从事某种活动,而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属于任意性规则。选项C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某种活动,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而非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性规则。选项D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不是准用性规则。24.A市甲与B市乙在C市签订供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虽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约定适用D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后双方发生争议,甲与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看法不一,甲欲申请法院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B.B市中级人民法院C.C市中级人民法院D.D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可视甲乙约定D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故ABCD项正确。25.王某与狮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到期,王某于2008年2月20日突发急病住院,于2008年3月20日痊愈出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终止B.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终止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只有狮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D.只有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6.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中存在两个诉,本诉中。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反诉中,本诉原告为反诉被告,被告不到庭,反诉缺席判决,A选项正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意味着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有独三在有独三之诉中相当于原告,所以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有独三之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不是缺席判决,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27.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说法正确的是:()A.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B.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D.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答案:A,D解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当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第10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依然是纳税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第11条的规定,C选项的情形中只有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才以发包人为纳税人。故C选项错误。根据第12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28.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参见《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之规定、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以及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2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不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也有溯及力B.合同的变更,只存在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的情形C.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D.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答案:C解析:(1)选项A: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2)选项B: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3)选项D: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3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B.违约金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C.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D.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支付主体均可以是用人单位答案:D解析:选项D: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主体是劳动者,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是过错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教材P333、P334。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B.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C.排除了社会监督的作用D.有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答案:A,B,D解析:C选项错误,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并不代表着要排除社会监督的作用。32.中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产品的合同,CFR上海,信用证付款,另一家银行加了保兑。由“继宏”号轮船承运。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甲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UCP600及相关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乙公司付款,凶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灭失B.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C.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保兑行的责任不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B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C正确。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错。33.在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巡视某州县时,发现某案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吏有违法的行为,该提点刑狱司可以怎样做?A、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指定其他同级官员再审B、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立即处断C、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皇帝裁判D、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大理寺裁判答案:B,C解析: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但从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BC的说法是正确的。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中东某公司与其招聘的中国籍人杨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关劳动争议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用工的公司为中东某公司,因此,该劳动合同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B.应在中东某国法和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杨光最有利的法律C.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D.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国法的适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C正确,即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35.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答案:A,B,D解析:【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3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可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获得补正。该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A。37.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解析:【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38.钟某乘坐长途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吴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钟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吴某的密码箱下了车,钟某尚未到站。到了住处钟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8万余元。下列对钟某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侵占罪B:构成盗窃罪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D: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详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因为吴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钟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钟某在一开发始就有明显的盗窃的故意,因此钟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题钟某的盗窃数额为8万余元,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因此CD两项均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39.中国籍未成年人刘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刘某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刘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刘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刘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刘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刘某权益的法律答案:D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4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C.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D.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不得履行监事职务E.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E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CE。41.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D.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E.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可以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选项E: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42.★下列哪些选项为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A.神创说B.暴力说C.契约说D.发展说答案:A,B,C,D解析:。43.山无棱公司因与天地合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裁决天地合公司应当向山无棱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共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超出对方请求部分的裁决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D.因仲裁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4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构成B.“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夺罪的基本构成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D.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答案:C,D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因此,A项错误,不选。“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须拟制为抢劫罪,因此,B项错误,不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綁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234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因此,D项正确,当选。4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M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被告人谢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谢某的犯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只能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谢某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案件时,谢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D.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故BC选项正确,D选项应为“可以”,“应当”的说法错误。47.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出卖为目的,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拐卖儿童中的“偷盗婴幼儿”B.公立医院妇产科的医生以获利为目的,将数名被产妇遗弃的新生儿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C.以介绍婚姻为名,利用妇女人地生疏、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D.将外籍妇女诱骗到我国,卖给他人为妻的,因该行为解决了我国男性的婚姻问题,故不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根据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ABC项均正确。外籍妇女的人身自由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拐卖外籍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丙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的责任是(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9.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对“凶器”有以下几种理解:①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②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③如甲某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的想法,那么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关于上述三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①为文理解释,②③为论理解释B.①②为文理解释,③为论理解释C.①③为文理解释,②为论理解释D.①②③均为论理解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的分类。①中对枪支作为凶器的判断,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即可使其涵义明确,是文理解释。②③则要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作出解释,是论理解释。因此,BCD项均为错误选项。50.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51.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一项权利?()A.通信自由B.隐私权C.通信秘密D.人格权答案:C解析:。52.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患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A.延期审理的判决B.延期审理的裁定C.中止审理的判决D.中止审理的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5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下列证据中,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是(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答案:B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C: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选项B: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选项D: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4.下列哪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A.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B.以勋章的图形作为平面商标C.以“红新月”作为文字商标D.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用标志问题。《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A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B错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C错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55.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56.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57.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58.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59.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代履行可以适用不作为义务C.代履行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义务D.代履行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60.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圉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A.甲国法B.日本法C.中国法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答案:B解析: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突规范发生间接反致适用中国法,或者发生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而适用甲国法,故本题应当选日本法。61.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62.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2005年1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问题】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3.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4.如果2006年1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6.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9.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答案:解析: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64.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65.2014年8月16日,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年4月23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5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月10日,县住建委向A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3.A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中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理由在于,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原则上原告应当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认为这个起诉状有瑕疵的,应当指导释明,内容有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胡某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向胡某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被告。3.A县人民医院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一定的上诉权。4.首先,从级别管辖角度看,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应当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县住建委确定,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角度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工程建设许可证,所以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5.①本案的审理对象:因为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原机关县住建委和复议机关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法院的审理对象既包括县住建委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市住建委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对两个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②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对于县住建委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市住建委的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市住建承担举证责任。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本案中,法院对原行为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判决。对于复议维持决定,应当作出撤销判决。66.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C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67.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A.管制B.驱逐出境C.死缓D.拘役答案:C68.★依国际法中的庇护制度,关于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受庇护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低于普通外国人B.受庇护人的民事地位与本国公民相同C.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各项民事权利及政治权利D.受庇护的外国人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籍,其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相同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庇护是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原则上不被引渡和驱逐;其在拘留期间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藉,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享有相同的待遇,也可依庇护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享有某种优惠待遇,但不能从事敌视和有害于本国的活动;庇护国对受庇护人负有相应的保护和防止责任。因此,答案是D。6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70.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71.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作撤诉处理。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的原因的情形有:A:王某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王某和李某白行和解后,王某申请撤诉D:李某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72.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1亿股,由东海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在承销期内,认购人只认购了7000万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其余3000万股由承销团认购B.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C.其余3000万股退回给A公司,已发行的7000万股有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返还股票认购人答案:A解析:在包销的情况下,如果认购人认购不足,则由承销商认购。发行失败只针对代销而言。73.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B解析:【考点】自白任意规则【详解】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74.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对于周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76.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的事件,其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范文】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77.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沿海国在其领海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可以实行分道航行制管理。选项B正确,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时候,不得采取任何与通过无关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使无害通过权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沿海国也无权对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79.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8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商业银行除外),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A.采取固定股息率B.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答案:A,B,C,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8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中仅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无需缴纳的有( )。A.基本医疗保险B.工伤保险C.生育保险D.失业保险答案:B,C解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82.下列哪些规范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A.行政法规B.国务院决定C.规章D.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发布的文件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83.流星货物贸易公司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0万元,税务机关发现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流星货物贸易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流星货物贸易公司。流星货物贸易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该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B.对流星货物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C.将流星货物贸易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予以拍卖,抵缴罚款D.将流星货物贸易公司被冻结的存款依法划拨抵缴罚款E.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D,E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4.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典的结构【详解】本题是考察中国宪法的结构和内容。A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论的。B选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的权力,并且详细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是在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宪法序言中仅是对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叙述,而宪法制定的程序和过程并没有涉及。C选项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不包括“附则”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附则。D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85.下述哪些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用地?A.某县双河自然村欲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乡镇企业生产服装B.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欲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当地一家外资企业兴办联营企业生产电子产品C.农村村民住宅建设D.青山镇某自然村欲兴建敬老院,用于全村70岁以上老人居住生活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AB均可。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D可以。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C可以。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87.在商事仲裁中,人民法院对仲裁起着监督和支持的作用,下列关于仲裁中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管辖B.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有约定的,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C.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执行仲裁裁决,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法解释》第12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89.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90.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91.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答案:D92.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B.它是联合国安理的附属机关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答案:B解析:.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设立的,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该法庭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设立的初衷只是处理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处理完前南问题以后,该机构即会解散,并且该机构跟国标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国际司法机构。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94.秦进公司向甲银行贷款,乙银行出具了备用信用证为该笔贷款担保,后秦进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甲银行向乙银行出示了秦进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乙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乙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甲银行付款C.与商业信用证适用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D.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性有赖于甲银行与秦进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备用信用证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其特点是,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A对,B错。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前者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后者适用UCP600号。C对。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D错。95.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C: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

1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而不是镇土地管理所。96.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丧失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E正确。97.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由此可知,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1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99.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100.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答案: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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