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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解析:【考点】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详解】《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2.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A.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C.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答案:B解析:考查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员。B项错误,其他正确,3.共用题干根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下列职务的是、()A、村民委员会委员B、乡人民法庭审判员C、乡人大代表D、乡派出所民警答案:A,B,C,D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5.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曱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C解析:。《检察官法》第20条。7.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人医院,但乙仍死亡。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8.共用题干以下选项中,哪些不构成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为两部分,组织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经代表3/4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大会股东一致决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答案:A,B,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9.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答案:D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本题中,4岁多的小囡已经具备了独立食用香蕉的能力,刘婆婆、肖婆婆及小勇的父母对小囡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小囡吞食时香蕉误入气管导致休克,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因此刘婆婆、肖婆婆及小勇的父母都无需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10.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11.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B、城市信用合作社C、农村信用合作社D、政策性银行答案: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范围。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B、C、D项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A项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故A项合题意应选。1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13.甲委托乙购买1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订合同的过程中,乙告诉某公司他与甲之间的代理买卖关系,那么对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所以应由乙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义务B.乙受甲委托签订合同,应以甲的名义,此合同无效C.甲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该买卖合同是以乙名义签订的,如果乙违约,某公司只能向乙主张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直接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4.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15.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考点】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必要共同诉讼【详解】必要共同诉讼者,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或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在财产可能性纠纷中,财产共有人应当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应当选C。1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A.丁某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言明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B.邓某所在单位某果品批发公司因处于旺季,为完成收购而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C.某公司支付给公司临时雇用的农民合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CD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封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此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查封应有期限限制C.查封行为带有证据保全性质D.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封之后应在15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18.蓝天中学的保安甲因学生乙(17岁)出校门时骑车未下车违反规定而发生争执,因学生乙血气方刚,辱骂保安甲,保安甲将学生乙打伤,乙为此花费医药费1万元。经查,甲保安上岗前未经培训。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应由保安甲承担,蓝天中学承担补充责任B.应由蓝天中学和保安甲负连带责任C.应由保安甲承担,保安公司负补充责任D.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的赔偿可适当减少答案:A,B,C解析:本题中,蓝天中学与保安甲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保安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甲致人损害应由蓝天中学承担责任,保安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学生乙违反校规,表明其存在过错,辱骂保安甲,表明其存在故意的过错。因此,对于学生乙所受损害,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少赔偿。19.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协议不是必备文件B.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高于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章程的效力高于合作企业合同C.三者均从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D.三者有重大变更的,均须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制度。A选项的说法正确,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作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C、D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0.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B、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C、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答案:A,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21.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王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B:李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C:马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D:赵某向安监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安监局既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赵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之。22.(四)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B市C区法院D、W省Z市Y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3.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24.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履行。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据此,在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夸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是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仍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保险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B选项正确。投保人伪造证明夸大损失并非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D选项错误。25.下列关于犯罪记录封存,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不得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B.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查询申请,由检察院或者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C.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D.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50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起诉并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因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对案件结果性的处理,而是一种暂时性、过程性的处理,其结果既有可能转化为起诉,也可能转为正式的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故此,A虽然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490条第三款、《高检规则》第50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在通过审判结案的,由法院封存犯罪记录;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的,由检察院决定封存,如果申请查询,谁封存记录,谁决定是否同意查询。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选项。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未成年人犯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因此,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错误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见,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正确选项。26.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答案:B,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据此,只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就是村民会议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是村民会议成员。故选项A“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选项C“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表述错误,而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此,选项D说法正确。27.★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B.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C.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D.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上的处理答案:A,C解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28.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答案:C解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司机在本案中是执行公司的职务,并非个人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30.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包括、()A.授予各州的权力B.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C.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答案:A,B,C,D解析:。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31.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答案:C解析:。32.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在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刘某表示不服,则刘某可以:A: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B:必须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C: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刘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4.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2011年)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的补正。《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因此,A选项中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不可补正,是正确的;B、C、D选项都是错误的。35.甲国公民刘易斯在中国居留期间被甲国刑事追诉,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刘易斯的请求,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依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项?()A.如甲国的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则中国可决定是否拒绝引渡B.如依中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由于刘易斯健康原因,依人道主义原则不宦引渡,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只要依甲国法律构成犯罪,中国即应准予引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A错,B正确,依《引渡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错,依该法第9条的规定,健康原因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原因,不是“应当”。D错,依该法第7条的规定,双重犯罪原则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行为人丁某制作了大量的淫秽录像,然后组织多人免费观看。对丁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并罚B: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择一重罪处罚C: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D: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C解析:【考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详解:《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37.甲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自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后,有权委托辩护人B.甲的父亲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C.在侦查期间甲的辩护律师会见甲时,应当经检察院许可。D.辩护律师会见甲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不是“后”,故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不是检察院批准,故C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误。38.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胃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D.禁趟上施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答案:A,B,C,D解析:。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包括:(1)要求受让方结合合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因此本题所列选项均属于限制性的技术转让条款。39.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答案:A,C,D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A选项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B选项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C选项存疑,按照司法部公布的答案,C项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本案孙某的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这恰恰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D选项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40.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答案: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的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项表述正确。有人纠缠于A项中“合理性”的表述是否外延太窄,这显然是“思索过度”!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大前提可能是法条,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故B项“根据法条”的表述错误;外部证成,往往只是对判决结论的前提的证明,并非是对判决结论的直接证明过程,故B项“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外部证成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案件事实,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42.张某犯三个罪,第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罚金6万元;第二个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第三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关于本案的执行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执行有期徒刑B.执行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C.在14年以上25年以下执行有期徒刑D.执行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时刑罚的执行问题。这一案例适用了并罚原则中的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罪的总和刑期正好35年,所以,应该在最高刑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另外,再确定张某的附加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采取相加的规则,即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43.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各类法人由于其目的事业是不同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44.共用题干关于清末变法修律,叙述正确的有()A、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B、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C、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答案:A,B,C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45.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46.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答案: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两项正确,排除A、B两项。47.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答案:B,C解析:【考点】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后果【详解】《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中的表述是“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故应为吸收合并,仅有甲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选项A对本题中合并类型的界定有误,故其结论也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属于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丁公司)承继。既然如此,本案中即由丁公司承继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债务,而乙公司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故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司合并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故选项D错误。【陷阱】公司合并是公司法与民法结合的领域,尤其合并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要结合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题中关于抵销的问题。此外,还应结合关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如本题中关于合并的决定权归属问题。48.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两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非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不属于本单位,故B项不正确。就委托人与受托人而言,既然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则依《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应归研究开发方。因此,两位教授享有专利申请权。C项应予支持。两教授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法律即认为是公平的,因为法律认为任何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故一般不能以不公平为由而否定合同,除非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况且,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成功的情况下,委托人依法可免费实施专利。故委托人的付出依法可获对价,事实上并无不公平可言:所以,A、D项以不公平为由,均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情势变更【详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甲公司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A选项错误。但是,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违反其与乙包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丙不具备购房资格,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C项正确。非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时,双方只需返还已交付的标的及孳息,所以甲公司需将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丙,所以,D选项错误。50.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B.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C.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D.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答案:A,B,D解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52.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有防卫认识才能考虑防卫意志的问题,没有防卫认识就无所谓防卫意志。从本题的题干来看,甲认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认识;但是出于义愤而对不法侵害人乙进行攻击,不具有防卫意志。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那就不需要防卫意志,根据这个说法,题干中甲的行为就完全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①与结论a相对应,排除C选项;观点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题干中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②与结论a相对应;观点③、④都要求有防卫意志,而题干中的甲并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③和④对应结论b。正确答案为A。53.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B.依据的实体法不同C.诉讼结构不同D.诉讼主体不同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有诉讼的基本结构都是一致的,即“原告——被告——法官”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因此不选C。两种诉讼的诉讼主体虽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构成二者最主要的差别,D项不选。所以,本题答案为A、B。54.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杨某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B:吴某在绑架张某、向张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张某C:高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王某死亡D:钟某在与向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向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详解:A选项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其致人死亡,构成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应选。D选项中,钟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对于死亡结果怀有间接故意,由于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D选项应该为故意伤害罪。55.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56.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57.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58.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语言文字【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选项C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1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賠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0.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6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下列选项中,属于该重大事项的有( )。A.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C.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D.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答案:A,B,C,D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62.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答案:A,C,D解析:【考点】对外贸易经营者【详解】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并非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来实现,故选项A错误。《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可见,我国已确立了备案登记制,选项C、D错误。根据《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B内容正确。由于此题选错误选项,故答案为AC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赵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可以将赵某除名?()A.赵某成为植物人B.赵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赵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赵某由于打架斗殴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导致自己丧失偿债能力答案:B,C解析:。考查合伙企业的除名退伙。合伙人的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汾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定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除名退伙的情形。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即除名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具有64.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65.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66.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5条、第38条,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67.某市专利局根据申请责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的甲企业向发明专利权人乙企业支付使用费100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甲企业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甲企业拒不向乙企业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上诉B.某市专利局可向法院申请执行C.乙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D.法院无权作出变更判决答案:A,B,C解析:乙企业在本案中为第三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减损了乙企业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项均应选。本案涉及款额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D项“无权”二字错误。68.某甲涉嫌入室抢劫一案由A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万检察官受人请托隐瞒某甲的犯罪事实,最后形成以盗窃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的意见。此意见经该案主管人员李检察官审核批准。就该执法过错而言,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李检察官未有疏忽大意,则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均应承担责任B.若李检察官未有疏忽大意,则由万检察官承担责任,李检察官不承担责任C.若李检察官确有疏忽大意,则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均应承担责任D.若李检察官确有疏忽大意,则由万检察官承担责任,李检察官不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责任。69.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B:某行政机关向本机关的公务员收购旧图书C: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D: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赌博行为给予处罚答案:A解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就享有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70.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秘书长的设置只到设区的市一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置专门委员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故D选项错误。7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72.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C.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A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其常委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73.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也是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的主要精神。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继承,但允许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故B项正确。我国《公司法》对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人的股东资格均未作出限制,且关于“股东名称”以及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都说明,非法人组织和外国自然人是可以成为我国公司股东的,故C、D项错误。74.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选项B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选项C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选项D错误,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诉权属于相对权利。7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投资运营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C.发放奖金D.挪作其他用途答案:A,B,C,D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77.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原则【详解】《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甲犯三种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因此,A是错误的。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共涉及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些附加刑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合并执行,因此,除了主刑之外,甲还应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因此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没收财产和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8.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据预期的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或者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买方应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人知识产权,这种责任不应因卖方不知而被免除。所以,A错误。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形:(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2)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3)买方在已知或应当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通知卖方。所以,BCD正确。79.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物权所指的物的是:()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答案:D解析:A项错误,因为日月星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B项错误,因为镶在人嘴里的金牙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C项错误,因为商标不具有客观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客体。因此,D项正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A市检察机关接到对该市政府某工作部门的公务人员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的举报,遂对刘某进行了初查。检察机关的哪些初查措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搜查其房屋B.讯问刘某C.将可能知情的刘某配偶传唤到宾馆询问D.对刘某拘留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搜查。A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173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用技术侦查措施。C项将其配偶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1条,第82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刘某。8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方式B: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C: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D:有权进行的都是各级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并不一定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适用对象不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缓的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82.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83.甲向乙借款5000元,乙平时与甲关系甚好不便拒绝,便说现金不够,3天后再来取,3天以后,乙避而不见,下列表达中不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借贷合同已生效B.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未生效C.甲、乙之间的借贷已生效但乙违约D.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生效但发生履行不能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84.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诉讼代理人甲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辩护人乙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C、被告人丙在开庭前突患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公诉人丁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ABD都不属于诉讼中止,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 )的解释。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和受益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特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86.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 )。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B.被告人的配偶C.被告人的父母D.被告人的子女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强制到庭的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7.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考点】商标权的取得【详解】《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该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条。89.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90.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91.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A、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甲化工厂违法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乙化工厂合法排污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不要求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排污造成污染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免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已。故A、B两项正确。C、D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从上述法条可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也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甲厂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排污未超标,不需承担行政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9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问题:该诉讼不属于哪些类型的诉讼:()A.确认之诉B.变更之诉C.禁止之诉D.给付之诉答案:A,B,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诉的类型。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种类中没有禁止之诉,因而C项不正确。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应属于给付之诉,答案为ABC项。93.甲乙两个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双方事先订有仲裁条款。下列有关仲裁的审理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不予受理B: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所以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当受理C: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公开审理此案D:如果甲公司不起诉而是提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C,D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虽然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但是一旦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即表明选择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法院的管辖具有排斥作用,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本案应当由仲裁庭受理,并且不公开进行。94.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95.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96.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答案:C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C项。97.赵硕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海洋”牛奶加工厂。2008年5月,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赵硕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赵硕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海洋”C、海洋有限公司可以与大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地发有限公司D、如赵硕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故A选项说法错误。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不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一起设立新的非一人有限公司。故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9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B.它是按份共有权C.它属于用益物权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99.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连续处罚制度、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罚款之后是恢复原状,不允许补报。A正确。B项:《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是“市生态环境部门”,C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因此,市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先行拘留责任人员。D错误。100.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1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A: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B: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C: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D: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要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2.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是、()A、国务院总理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民主党派负责人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3.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员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故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A,C解析:。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如何处理?()A: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C: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直接转给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解析:【考点】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称为移转管辖。人民法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不能自行移送给同级其他法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6.下列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免责条件B.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不可能产生于法律特别规定D.法律制裁的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免责必须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产生法律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三种原因,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这里的特定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故D项错误,不当选。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另外,违法主体不一定是责任主体。故B项正确,当选。7.关于执行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执行刑都在法定刑幅度内B.执行刑就是宣告刑C.执行刑可能等于宣告刑D.执行刑不能低于宣告刑答案:A,B,D解析:执行刑即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可能因为减刑等原因而低于宣告刑,因此也可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外。8.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急病肚子痛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的医生丙接诊,误诊是甲过于劳累所致,随便开些西药给甲服用。甲回到家后不久,死亡。事后查明,甲因胃穿孔出血严重而死亡,丙误诊,丙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B.应由丙承担责任C.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D.应有丙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聘请没有响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9.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据此,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其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选项A、B正确。同样根据前述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而根据该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即便被告人不同意,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进行诉讼活动,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作陈述,例如该法第193条规定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因此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10.201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问题: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法理分析】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该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的车损和刘冰的人身损害的不同在于受侵害的主体不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两个诉讼的原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桑塔纳汽车的所有人,而后者是受害者本人刘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刘冰虽然只有9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影响他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运输公司。《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肇事司机运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导致纠纷,应当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5.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合同原来约定的送货地为甲市A区,但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实际的履行地,即将货物送到了甲市E区,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甲市E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牢记法条对此的规定。《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本案中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对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并无影响,只是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应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承受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7.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调解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而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灵魂,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该新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本案中法院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应为非法。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的对象,具体来说,是调解书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调解书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三苗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不予受理。11.月平均工资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10%B.20%C.30%D.35%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2.公安机关对一起抢劫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B:宣布不起诉后,应解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扣押的财物C: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D: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D选项错误。13.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臼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66条。14.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隆裕公司的下列哪些免责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老张是在商场促销时,以2折的低价购买B.隆裕公司已经通知兴业商场停止销售该型号热水器,但商场接到通知后仍然销售C.隆裕公司以非指定维修点维修导致线路短路D.隆裕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投人流通时,该缺陷不存在答案: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CD项正确。15.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16.在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仅有被告人王某一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院查明王某无罪,但此时王某突然死亡,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宣告无罪B.驳回起诉C.撤销案件D.终止审理答案:A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死亡的处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本案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宣告王某无罪,对其他同案犯继续审理,故A选项正确。17.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B.该规定主要在描述正当防卫的特征,属于非规范性条文C.该规定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的D.任何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不应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答案:B,C解析:B错:属于规范条文;C错:法律规则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18.下列何种情境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A.由于法庭案件过多最终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环节B.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C.法院未经被告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起诉状副本导致被告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而缺席审判D.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制止答案:D解析:考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表现。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A项没有法庭辩论环节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B项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C项属于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D项属于法院对庭审秩序的维持,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因此D项错误,应当选。19.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20.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德国与我国締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答案:B,C,D解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需要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2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据此本题应选A项。22.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2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A、双重犯罪原则B、政治犯不引渡原则C、国籍继续原则D、罪名特定原则答案:C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一般有以下三个:(1)双重犯罪原则,即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被请求国和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不得对犯有政治罪行的人进行引渡。(3)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因此A、B、D三项均属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二国籍继续原则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之一,是指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深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与引渡问题无关。因此本题应选C项。24.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逃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该电缆厂已涉嫌构成逃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时,为避免电缆厂逃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职权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详解:A项很,容易被选出,因为乙有明显的受贿行为。B项的滥用职权罪通常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超越职权、不正确地行使职权,这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一章中的一般性罪名,而C项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都是属于特殊的渎职犯罪,因此,B项与C、D两项构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特殊优于一般的理论,应以特殊的渎职罪论处,故B项不选。至于CD两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难看出CD项两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作为国税稽查局局长的乙显然是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此,乙应当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正确而C项错误。25.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入职时郝某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 )元。A.160B.168C.240D.280答案:B解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故郝某个人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3500×60%×8%=168(元)。参考教材P348。26.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依法征税【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上述规定中的“法律”指严格意义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故AB正确,CD错误。27.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问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信赖保护亦不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擅自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当然值得商榷。但是,由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维护行政许可,就会影响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在维护金发公司个人利益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取舍之间,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关键考虑,而且写字楼毕竟尚未投入施工,损失是有限的,甚至是可能设法挽回的。至于金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其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包括采取其他方案为其挽回部分经济损失。28.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E.太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人是权利主体,一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29.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甲乙两国因投资的国有化纠纷关系恶化,并从武装冲突上升为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A.甲乙两国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在战争开始后停止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B.甲乙两国交战期间,丙国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C.丙国允许乙国作战部队过境D.丙国可对来自甲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正确,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C错误,中立国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D正确,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31.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32.下列哪些情形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A: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B: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C: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答案:A,B,C,D解析:A项为《刑法》第400条第2款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B项为第404条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C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D项为第406条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岁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B.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斯得的财物的C.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的D.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瞒其性质的答案:B,C,D解析:《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项符合本罪,不选。《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是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B项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当选。《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是为洗钱罪,C、D两项构成洗钱罪,当选。3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C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不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托收指示书上没有特别指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做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因此,B项认为“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的说法是错误。第26条第1款规定,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C选项正确。第10条第2款规定:“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所以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没有义务主动提货,D选项错误。35.《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对此,海峡沿岸国、()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应妨碍过境通行B、可以暂停实施C、潜水艇通过时必须上浮水面D、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展示旗帜答案:A解析:过境通行不同于无害通行,无害通行只包括船舶在领海上的通行权利,而过境通行还包括飞机的飞行,过境通行不能暂停实施,潜水艇通过时无须上浮到水面和展示旗帜。36.甲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利用乙作家创作的某体育明星丙的漫画像,该漫画由丁出版社出版,该漫画像与该企业的产品直接结合,对于甲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害了乙作家的著作权B.侵害了丁出版社的出版者权C.侵害了丙明星的肖像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A解析:。乙作家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权仅指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此处仅利用漫画不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肖像是指再现本人形象,漫画不是再现本人形象,而是扭曲本人形象,故不侵害其肖像权。37.甲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不慎将乙撞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抢救乙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甲感到很紧张,遂到寺庙中祈祷乙快点死去。在其祈祷后的第二天,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D解析:乙的死亡原因仍然在于甲的驾车撞击,因此甲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正确。甲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交通肇事罪即属“另有规定”,因此只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甲的祈祷行为并非危害行为,故A、B两项错误。另外,过失犯罪以行为人最终造成的结果定罪处罚,而不以其过程中呈现的某个状态定罪处罚,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行政处罚C.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D.内部行政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内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3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碰撞、运输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公海碰撞案,应适用中国法。所以,C项正确,AB项于法无据。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和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所以,D项正确。40.甲是蓝天公司的职员,于某晚撬开蓝天公司财务室窗户,窃取一个内装25000元的密码箱,尔后乘出租车从公司返家。车到家附近,甲携密码箱下车,恰遇巡警丙等人。丙等人对其盘问,甲心虚,丢下密码箱就跑,丙等人立即追赶。当快追上时,甲拿出身藏的钢管向丙乱打,致丙受轻伤。则甲触犯下列哪种罪名?A.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B.抢劫罪C.职务侵占罪和妨害公务罪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答案:A解析:甲盗窃蓝天公司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甲在巡警丙等人的盘问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罪。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详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本题ABCD四个选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4、5、6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42.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享有管辖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也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康某及其家属其妻、其女构成同一户口,享有管辖豁免权。由于其子已婚,另构成一个户口,故不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C项正确。43.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检察官法》第20条。44.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因案件特殊需要将李某带至某宾馆进行讯问B.侦査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涉嫌抢劫行为的张某,经出示证件,可以对其口头传唤进行讯问C.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D.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关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A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B、C选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45.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甲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首期款200万元。下列哪些情形,甲有权请求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200万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200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A.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1个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出卖给甲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乙C.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再出卖给甲D.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该房屋是按照约定应补偿给丙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答案: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B选项、C选项、D选项均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A选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有效,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46.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解析:【考点】和解协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由此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属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47.王某与李某同在某条街道开餐馆,二人相邻,因李某生意红火,生意惨淡的王某心生嫉妒,遂于某日命自己的伙计丁某趁人不备潜入李某的餐馆操作间,将一瓶毒性很强的敌敌畏洒到备好的菜品原料上,后因李某餐馆的厨师闻到异味,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未遂B.丁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既遂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D.丁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答案:A,B,C解析:【考点】提供书证、视听资料的要求;判决类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A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B选项正确。CD选项两个假设,相互矛盾,C选项正确,则D选项一定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而D选项是错误的,如果D项正确则适用《行诉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49.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0.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5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B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否则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与道德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可见,A项缺失了“不符合自然法”这一必要前提,过于片面。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古代法学家更多地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如中国古代的儒家主张治理国家要“德主刑辅”,认为道德在社会调控中居于首要或主要地位,法律的作用只在于其惩治功能,C项过于绝对。D项正好与事实相反。52.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税务机关扣押相对人财产B: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C: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封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违法静坐示威者强行带离现场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非惩罚性(目的不是为惩罚)、限制或控制性(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行为的限制或控制)、物理动作性(以物理性的动作来实施)、存续暂时性等特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中的A、B、C、D项均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均应选。特别注意:本题中的A项扣押、C项查封,属于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D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3.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5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B.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C.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D.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成交,无须交易所确认答案:B,C55.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56.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题中,蓝光公司对于B区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而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撤回起诉,因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即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本题应当选D。57.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59.下列条文哪些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第31条。60.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61.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答案:B,C,D解析: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故A项错误。法律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B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故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项正确。清末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故D项说法正确。62.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答案:A,C解析:【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详解】《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故A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故总理、副总理是分别由主席、总理提名后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B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包括决定其“建置”,故D选项错误。【陷阱】一定注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由其“决定”产生的人员的不同。63.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目的港后发现水果大部分腐烂,B公司聘请专业检验机构对腐烂原因进行检查。根据《海牙规则》,货损原因是因为下列何种原因所导致,承运人可以免责?A.货舱湿度未达到运输合同要求标准B.船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C.船在进入乙国目的港口前接受海关的消毒熏蒸导致货舱温度过高D.货物在装船前包装不当答案:B,C,D64.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问题: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答案:解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参考答案】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合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可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不正确。因为在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5.构成要件为:(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天成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两股东之间的交接尚不满1年,二股东虽存在矛盾,但未能证明该矛盾对公司或者股东产生了何等现实损害或影响,即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该院不予支持。6.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7.解散众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65.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答案:C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针对性和简化性的作用。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程的作用。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从性质上讲,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66.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甲国准备派遣李某和王某到乙国分别担任大使和总领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到甲国驻乙国使馆就任大使职务须经乙国同意,并自向乙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时起正式执行职务B.王某去乙国领馆就任总领事无须乙国国家同意,自递交领事证书时开始执行职务C.李某和王某在乙国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D.李某和王某在乙国从事外交活动都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答案:B,C,D解析: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包括: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1)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2)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所以本题中,李某担任大使,王某担任总领事都需要经接受国同意,李某正式执行大使职务以向接受国递交国书为标志,王某执行领事职务以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开始,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的完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不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C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接受国进行外事活动无须出示全权证卡的人员,所以D项错误。67.下列关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针锋相对B.“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本质是军阀专制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本质是个人专制统治D.《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试图通过保障孙中山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答案:D解析:考点: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讲解:D项错误,应该是《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试图遏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A项正确,《临时约法》在政体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天坛宪草》则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而“袁记约法”以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以立法院代国会制,试图扩大个人权力,它们是针锋相对的。B、C项表述正确。68.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69.甲趁在路上行走的乙女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20000元的铂金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抢夺罪(未遂)B:构成抢夺罪(中止)C:构成抢夺罪(既遂)D: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答案:C解析:【考点】抢夺罪及犯罪既遂。详解: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趁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20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项。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D选项。70.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査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条。71.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可知,程某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选项B.C.D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2.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甲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徒刑被执行2年后,高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释放甲。甲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C:甲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由市中级法院负责赔偿答案:A,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即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73.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选项D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留置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据此,抵押权的成立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抵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据此,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质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动产质权的协议,故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辽西公司和辽东公司作为企业,其留置权的成立不受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辽西公司有权留置辽东公司的电脑,选项C正确。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辽西公司债权的实现并不存在情势紧迫的情形,故不属于自助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75.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具备选项所列哪些情形,才构成延期审理?A: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B: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D: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刑诉解释》第254、255条可知,CD项是延期审理的情况。76.共用题干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工商局以某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由给予1800元罚款。该企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B: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应经该企业同意C:本案应在45日内审结D:本案审理对象是1800元罚款答案: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77.下列不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的内容的是:()A.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B.教育和医疗布局和环境规划C.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城市规划D.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地区规划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法》第13条。78.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A。“立继”B."祖继”C."嗣继”D.“命继”答案:A,D解析:。“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79.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官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秘书长和国际法官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即9票通过即可推选B.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要经过特别多数通过后方可委任C.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选举产生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秘书长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先后选举产生;国际法官是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均特别多数获选答案:D解析:A选项,秘书长是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所以A错误;B选项,秘书长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平行选,所以C错误;D选项,秘书长由安理会实质性事项和大会简单多数先后选,国际法官则由安理会和大会分别特别多数平行选举产生,所以D正确。80.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1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A正确。在丁构成善意取得之时,原权利人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乙的处分行为,明显违反了甲、乙之间借用合同之约定,也可基于所有权被侵害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据此,通过指示交付进行无权处分的,是在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达成之时,视为交付,故B正确,C错误。81.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代言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枰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的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三件商品后,对购得的三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不能退货,因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82.下列关于美国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拙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B.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D.美国的反垄断法制来源于德国的《煤炭经济法》答案:D解析:考点:美国法律制度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美国首创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与德国无关。83.关于律师协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B.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C.律师可以自由选择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D.加人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需经申请方能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答案:A,B解析:。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有关信用卡犯罪,正确的说法是: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并骗取了大量财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关于A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关于B,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关于C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也应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关于D,骗领并卖出的10余张卡与本人使用的没有牵连关系,故应当数罪并罚。85.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86.共用题干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该合伙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准备将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一下变动,以下()想法是可行的。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答案:D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答案:A,C解析:《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8.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和解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法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A是正确选项,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89.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查看材料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90.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A: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C: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D: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答案:A,B,D解析:【考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偿还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91.甲、乙、丙三国对大陆架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与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仲裁庭的管辖。此外,三国曾在不同时期各自发表单方声明,表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按照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保留的事项B.三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三国发表的单方声明使国际法院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D.口头声明与书面声明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可的条约保留形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问题。A错误。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B错误。联合国会员国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无必然联系。C正确。任意强制管辖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权国家接受管辖的单方声明构成任意强制管辖。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认可书面保留形式。92.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93.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B.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C.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94.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是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A.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B.公证员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C.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D.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公证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以使违法行为或有问题的公证书得到制止或纠正答案:A,B,C,D解析:ABCD项都属于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95.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96.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罪。AB项,在公司法上,申请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来源没有限制,不要求必须是自有资本,即使是借款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因此,甲用借款出资,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甲的出资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故AB项错误。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97.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答案:B,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98.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7年)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选项A、B:公积金用作弥补亏损有限制,A错误;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经营无限制,B正确。选项C、D: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无限制,C正确;而法定公积金不能全部转为注册资本,D错误。99.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答案: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100.秦某为某名牌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平时喜欢研究电脑程序,并自行研制了一套破解、监控电脑的应用程序。爱好投资的李某得知后,向秦某出价5万,购得了该程序,并利用此程序,侵人了某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并操控部分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秦某的行为:()A.构成侵入计算机系统罪B.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C.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D.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考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该条第2、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题中,秦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B选项正确,当选,A、D选项错误,不当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在一次洪灾期间,为了加固长江大堤,某县政府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而将其筹备的1000立方米沙石等建筑材料充作抗洪材料全部运上大堤,A建筑公司知道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A:撤销县政府的行为,返还建筑材料B:维护县政府的行为,因为抗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C:法院不予受理,通知A建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D: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3.下列各项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购买了一瓶白酒,发现这瓶白酒里有一条死虫子,就与这家白酒厂联系。白酒厂核实后,同意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甲进行赔偿。但甲不同意,因为这家白酒厂商较为著名,甲要求这家白酒厂赔偿其100万元,并说如果白酒厂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将购买带有死虫子白酒一事发布到网上。白酒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只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B:乙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谎称某一即将起飞的航班上被安装了炸弹。公安机关紧急通知机场制止了这架飞机起飞,让乘客下飞机后,对这架飞机进行了搜查,最后发现是虚假恐怖信息。延迟四个小时后,这架飞机起飞。因为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乙的行为构不成犯罪C:丙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丙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丙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D: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仅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进行逮捕答案:A,B,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选项A所说的情况构成了刑事案件,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4.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三在接受了原告的巨额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在接受了一房地产开发商20余万元的贿赂后,某国有大型企业副董事长李四挪用公款800余万元让其使用C.某验资机构的工作人员王五在一重大项目上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为此向客户索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D.某交通局副局长赵六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A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C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C项不当选。选项D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因此对其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谈不上数罪并罚,D项不当选。5.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6.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特征问题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把法归结为正义B、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说明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的,因此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C、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是法的普遍性的表现之一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这说明哪里没有启动国家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答案:C解析:在法的本质问题上,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尽管也源远流长,但并非人类历史早期的主流观点,故选项A错误。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表明了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更不能推导出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事实上,尽管立法者不能随意决定法律的内容,但立法者却可以部分地决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此外,尽管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如果将立法者视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仍可以说法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故选项B错误。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其中之一就是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故选项C正确。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只有当法律运行受到破坏即有人违法的时候,才有必要启动国家强制力量,对违法现象进行法律纠正或制裁,故选项D错误。7.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8.共用题干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共犯)B:洗钱罪C:逃汇罪D:单位受贿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9.共用题干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请回答下列1~5题。在张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的母亲可以成为受益人B:张某的母亲有权指定受益人C:张某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D:该保险中可以不指定受益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本题A、B、C、D四项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产生。详解:《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据此,本题A项正确。因张某的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学原理,她既不能指定受益人,也不能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对张某指定受益人的行为也没有同意权,故本题B、C、D项不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缴纳。详解:《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人身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详解:如果张某的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则根据继承法原理,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故本题A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故本题B项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单纯的投保人是不能成为保险金的受领人的,故本题C项不正确。【考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17条,118条,127条,128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服务,所以A选项正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之间是居间服务的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保险经纪人也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不是向投保人收取佣金,所以C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所以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关系,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由自己负责,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D。10.甲委托乙将自有海鲜运往市场出售,但是乙的车辆行至途中突然抛锚。此时甲的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防止海鲜在炎热的夏天变质而影响出售,乙委托恰巧经过的同村人丙代为将海鲜运往市场出售。不幸的是,丙在卸货过程中不小心将部分海鲜倒在地上(事后查明是轻过失),因此销售额少了2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经甲同意,乙不享有复任权B.丙是甲的代理人C.丙是乙的代理人D.若丙有偿提供此次帮助,其需要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本题满足紧急情况的要求,应当乙可未经甲的同意复任丙为代理人,选项A错误。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丙有偿代理,则在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代理人丁都要向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1.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12.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13.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法国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英国法的渊源【详解】A项,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使年满25岁,属于男性,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外,精神病人也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故A不选。《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B项正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错误。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普通法是最重要的渊源,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是国会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故D正确。14.★★律师刘某原住在某市甲区,后因购买商品房迁人乙区的玫瑰园住宅小区,在入住后第二年的选举中,刘某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刘某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刘某应当列人玫瑰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B.刘某就此事可以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C.刘某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对法院判决不服,刘某还可以提出上诉答案:A,B,C解析:。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所以D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现安理会认为甲国近年来从事核试验以及大规模军事演习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拟通过开除甲国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并平时封锁甲国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关于安理会在此决议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可通过B、先由常任理事国投票确定该决议属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若为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即只要有9个同意票就可通过;若为实质性事项的决议,则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C、有9个以上(包括9个)的同意票,且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否决票D、安理会无权对此事项表决,该事项的决议应由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安理会表决程序在2009年考查过。A项是程序性事项的表决方式;B项是对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表决程序,而本题中事项属于实质性事项,不需要再表决性质;D项安理会有权对此事项进行表决。故C项正确。1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提供担保B.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C.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一般保证答案:B解析:(1)选项A: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选项C: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3)选项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17.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分析董男与曾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同样,董男的高收入和曾女的困难,并不能否定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所以,BCD选项都是错误的。18.中国人民银行甲县支行经乙市中心支行批准,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甲县信用合作社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甲县支行,乙市中心支行是第三人B:被告是乙市中心支行,甲县支行可以是第三人C: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是共同被告D:甲县支行是被告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经批准案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决定的仍然是甲县支行,故应当由其作为被告,排除B项。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没有共同作出罚款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对甲县信用合作社的罚款不会影响乙市中心支行的权利义务,故乙市中心支行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A项。本题应选D项。19.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相关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依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都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不受限制D.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都可以主张该抵销无效。答案:C解析:请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42、43、44、45、46条。21.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医疗卫生答案:A,B,C,D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22.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1999年5月4日甲病逝,5月7日安葬完毕,5月8日继承人一起确定甲的遗产,5月9日继承人之间确定继承的比例,5月10日遗产分割完毕。请问继承是从哪一天开始的?()A.5月4日B.5月7日C.5月8日D.5月10日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继承的开始时间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就是继承开始时间,故本题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24.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巧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C.应当不予受理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25.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26.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A,B,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故D项说法正确。27.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共用题干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并使用K公司的研发配方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邓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AB说法正确。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形成的,因而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Y公司并不构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竞合【详解】侵犯商业秘密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违反竞业禁止则属于违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邓某的行为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属于劳动法领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故K公司可以选择,B项说法正确。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优于商事关系,当纠纷涉及的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出现法律关系竞合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2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代理销售甲公司生产的设备,每台8000元。甲公司除按季度支付给乙公司一定的报酬之外,还将根据该设备的销售量给予乙公司一定比例的提成。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自己买入该批设备,但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报酬B:若乙公司以每台9000元向丙公司卖出该设备5台,则多得的5000元收入应归甲公司C:甲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D:购买设备者不付款的,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答案:B,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对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并无直接规定,而依《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另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故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任意解除合同权。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正确。30.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认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B.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C.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以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D.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选项A错误,规范性文件只能附带性审查,不能就起单独提起行政诉讼。选项E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31.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A.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后,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B.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C.丙人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D.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因故被一审法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甲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认定基层法院采取措施不当,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应由中级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法院自行纠正B:可由中级法院书面通知基层法院予以纠正C:由中级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D:中级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救济。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因此,C项正确。33.“鸭嘴山”市出产的苹果个头大、口感脆、品相好,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合法的:A.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苹果上B.将“鸭嘴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苹果上C.聘请著名相声演员“李大头”为鸭嘴山苹果录制极具辨识度的声音商标,使用于苹果上D.将“苹果”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苹果上答案:A,B,C解析:《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故A选项合法。《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故B选项合法。《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C选项中的声音具有辨识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C选项合法,符合题意。《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选项不合法。34.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地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法院不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地方公司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A.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遂决定是否予以支持D.以上均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5.2018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为21636,65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B.“网络买家”的刷单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D.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网络买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ABC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经营者李某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买家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D选项正确,本案中李某和网络买家均有违法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36.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裁判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B.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C.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亊人另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不能申请复议,故B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不能申请复议,故C选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由此可见D项不当选。37.以下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B.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C.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D.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答案:D解析:A、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C正确。《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D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所以当事人也是外国法查明的主体。38.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00年9月1日以前。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向丙公司索赔后,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A、丙公司可以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因为延迟装船是由于甲公司的过失B、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函C、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D、假设本案适用《汉堡规则》,丙公司也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答案:C,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赔偿承运人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所以许多公约认定保函无效。《海牙规则》就不承认保函的效力,所以丙公司无法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所以选项C正确,A、B项错误。《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可见,《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而不承认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承运人不能凭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向托运人追索。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所以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39.甲某为某书店经理,盗印其他出版社印刷出版的中、小学课本和教辅材料。然后将盗印的教材向各地销售,违法所得达到32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A:侵犯著作权罪B: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吸收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C: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D: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侵犯著作权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4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E.有具体.明确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1.新宇公司与云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新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云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宇公司在半个月内支付云一公司100万元货款,一个月后,新宇公司仍未支付,云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宇公司私下转移完公司财产导致资不抵债,资产仅剩几台已经停止运行的机器,且正准备将这几台机器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做法是:()A:执行机构应当先向新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B:执行机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新宇公司承担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宇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42.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43.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黎某犯数罪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答案:A,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选项A中“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加之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知黎某是外国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44.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45.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至7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可知: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④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46.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轼难以成立。显然,在巳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47.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48.共用题干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B、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C、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答案:A,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49.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天空公司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考查诉讼中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D项错误。50.下列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A.李甲和李乙是兄弟,李甲是市公安局局长,李乙是该市林业局局长 B.王某是A县B乡人,担任A县副县长 C.张某是公安局副局长,其侄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D.赵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其妻子是该人事局资产科的科员答案:A,B,C解析:ABC。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51.关于法的敦力,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B.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公布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D.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但是它也具有规范性答案:C解析: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不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所以A项错误^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所以C项正确。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规范性。所以D项错误。52.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B.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一审判决因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四海公司返还C.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四海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D.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依法被注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民诉解释》第472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因此,D项错误。53.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大华商场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其负有管理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该损害是由于飞达公司安装质量问题所致,因此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大华商场承担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飞达公司追偿。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54.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5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答案: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故B项正确。56.(四)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W省Z市Y区法院D、B市C区法院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57.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选项C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是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58.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59.根据规定,采用( )方式成交的,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A.招标B.拍卖C.自行协议D.挂牌E.变卖答案:A,B,D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61.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允许外国在华进行领事取证,但仅限于向其本国国民取证,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D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62.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63.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64.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独立原则与法官独立原则相类似,都体现了一种“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独立性特征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C.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D.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答案:A解析:。65.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66.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乙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否与甲公司的生产技术雷同产生争议,而关于乙公司生产技术的详细说明存在于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为了证明乙公司确实擅自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乙公司提交其技术开发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申请B.甲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C.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D.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败诉答案:B解析:考查文书提出命令。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6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C解析: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6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本项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故A项错误。B项,被害人自杀,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害人自身,甲对乙只是威胁其不得报警,否则杀害,在甲早已不在身边的情况下,没有达到使得被害人难以选择、难以反抗的程度,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此时被害人的自杀,属于被害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下的被害人故意自危,不可归责于行为人。故B项错误。C项,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后来的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辗轧,让丙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上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一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69.某市辖区公安局民警刘某在所辖范围值勤时发现甲乙等人在一录像厅内进行赌博,刘某准备将甲乙等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了甲乙等人的反抗,刘某即用随身携带的警棍将甲的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了职责范围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的C.刘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因为其正在执行职务D.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区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进行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公务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对其行为性质的区分决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刘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将甲打伤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畴,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并追究刘某的行政责任。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适用。区公安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上述选项中只有C项是正确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含义。详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等到救济。只有D选项属于实体公正,不属于程序公正。7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72.甲公司在其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的图案,既没有征得杨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报酬。2003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该商品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5月3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标。至2003年8月30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遂于2003年9月1日核准注册,发给甲公司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标局的注册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B.若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其商标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C.甲公司对前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杨某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如下: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B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1条的规定,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73.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答案:B解析:【考点】刑期的折抵;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详解】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但这里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并非“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因此不可折抵刑期。另外,由于行政拘留并非刑罚的一种,因此也不存在并罚的问题,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收监执行即可。故B正确,ACD错误。74.下列构成垄断协议行为的是、()A、某市所有三星级以上酒店协议酒店附设的餐厅不提供某品牌啤酒B、某日化企业促销一种新生产的洗衣粉,与所有进货商约定每袋售价不得超过3元C、生产同类产品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甲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北、华北和华东地区,乙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南、华中和东北地区D、某地丙煤炭企业与丁煤炭企业为防止开采过度,协议降低产量答案:A,C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垄断协议行为中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C选项属于分割销售市场行为。B选项中该日化企业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高价格,而不是最低价格,不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D选项中丙企业与丁企业虽然联合限制产量,但是为了节约能源,所以不属于垄断协议。75.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选项B错误。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选项C正确。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选项D正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76.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对存款人保护的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査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C.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D.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答案:A,B,C,D解析:。参见《商业银行法》第29~33条。注意: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例外的情形多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7.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负有对甲生养死葬。因此A项错误。合同已发生效力,因此B项错误。乙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甲有权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房屋,因此D项错误,C项正确。78.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79.高某因不服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天以后,市自然资源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答案:B,C,D解析:考查撤诉的后果。《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是本题中,自然资源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这一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应该重新起诉。该法第60条中所讲的申请再审也不适用于高某,因而应选B项。C项的错误在于原来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80.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81.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查看材料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82.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A: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B: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D: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的答案:A,B,C解析:【考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详解:《刑法》第88条规定了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83.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抢劫他人财物后,考虑到被害人有可能告发自己,于是将被害人杀死,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乙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到李某家里将其财物洗劫一空,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C、警察丙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D、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但实际上军用物资,仅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乙的暴力发生在户外。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二条的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实际上是军用物资,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军用物资”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因此在“普通财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主客观是一致的。8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D.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答案:A,B,C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85.2013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下某埘被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2013年6月15日,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妻子在法庭上寻衅滋事,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B.由合议庭直接决定对其处以7日拘留C.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0日拘留D.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86.甲厂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厂因经营不善,将该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谎称该机器属自己所有,将其出卖给善意的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丙公司将该机器交付给丁公司。因甲厂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对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优先于乙银行的权利C.丁公司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D.甲厂有权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责任承担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丙公司无权处分该机器,丁公司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机器,故机器所有权已归丁公司,C、D选项正确。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故不得对抗了公司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有二:一是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已不需要办理登记;二是即使是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的观点在于:当事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动产上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权利人的所有权应根据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加以确定:登记的,则优于所有权,依据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此时,所有权人可行使消除权,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未登记的,则不得对抗所有权,理由是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87.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88.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89.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的合同,运输途中B公司又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货物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电视机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90.外国某著名化妆品公司认为我国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情后,发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援引的规定。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时,发现公报中刊登了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例。于是,法院依照该案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对此,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重要解释说明,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B.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C.由于对被告行为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根据法治原则不应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D.该事例说明法律漏洞普遍存在答案:A,B,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A项错误。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是类比推理,因此B项错误。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根据原则等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不违反法治原则,因此C项错误。91.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92.“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A项说法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说法正确。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使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法律人可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故C项说法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故D项说法正确。93.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拘传刘永到庭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94.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答案:B,C,D解析:选项A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未违法。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记录讯问情况,《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更换侦查人员。选项B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选项C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选项D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据此可知,危险驾驶罪属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对朱某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95.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AB项,货币汇兑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的积极限制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东道国的消极拖延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C项正确。D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项正确。96.对聚众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B.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C.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D.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A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行为认定。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97.共用题干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98.关于合议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C.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D.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所以A选项正确。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180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以D项正确。99.王山与刘星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王山发现刘星已今非昔比,便向其请教致富秘诀。刘星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王山鼓吹了一通“马无夜草不肥”之类的思想。于是王山决意从事贩毒活动,遂从刘星手中低价购得50克纯度为6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多卖钱,王山灵机一动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其后,王山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并邀请不知情的李某帮助贩卖。当二犯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李某并不知道假毒品一事。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王山的行为构成:()A.贩卖毒品罪(未遂)B.贩卖毒品罪C.诈骗罪(未遂)D.诈骗罪答案:B,C解析:王山贩卖掺入西药的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已达到既遂。王山以西药冒充海洛因进行贩卖的行为,厲于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诈骗罪的未遂。100.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的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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