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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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2.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2.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3.甲因盗窃网易公司游戏《大话西游Ⅱ》中价值4000多元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尽管属于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而且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显示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将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此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C.借助于法律解释可以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D.科技进步会对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答案:A,B,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解释、法律与科技。该题的4个选项都是正确的。选项A叙述的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是正确的。法官在本案中对“财物”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张,属于扩张解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本身的表述都是正确的,也是从此案中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因此是正确的。4.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5.王某诉李某经济损失赔偿一案,李某在一审中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用开庭审理。关于此案审理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A:只要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就可以不开庭审理B:二审法院只能在二审法院内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C:法院不开庭审理意味着没有采纳新的证据D:对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只能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这两种判决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规定意味着,不开庭审理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法院想省事就可以采用,故A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地点是很灵活的,无论是否开庭审理,故B错误。不开庭就无法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当然不能采用,故C正确。二审的不开庭审理除了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外,还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D错误。6.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B:乙C:丙公司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答案:B,C,D解析:【考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详解】《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据此,本题中乙开发的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原单位即甲公司。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7.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了证据法学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A项中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甲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A不选。B项中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同样不能作出有罪认定,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项中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犯罪主体这一要件要无法查清,未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D项中虽然无法确定是打伤丙的是谁,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不要求犯罪结果,故只要证明两人均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之行为即可,现足以证明两人均向丙开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之定罪标准,故D为正确答案。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10.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C解析:【考点】环境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故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的措施,需要环保局上报地方政府来作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是大型央企的污染事故,故需要省级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因而对于央企的停业、关闭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同意,故D项说法错误。11.下列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由于部分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存在抵触,公民能够以信仰宗教为由,回避国家部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B.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法律保护公民正常合法的传教活动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D.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实行宗教同国家政治生活及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与宗教。A选项错误,公民不能够以信仰宗教为由,回避国家部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12.下列情形中,法院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B.丙与丁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上诉人戊申请撤回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未准许戊的申请D.甲与己的离婚诉讼中,己在二审程序中死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13.★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出租摩托车运输乘客的工作,一时间,“摩的”遍地开花。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下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B.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重要得多D.为了维护市容,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该规定是合法和合理的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故A项说法正确。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从合理性原则的角度看,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作必要的权衡,所以,本题中市政府的规定是不甚合理的,故C项的说法正确。由上可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14.关于我国的自治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尽管法院、检察院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但是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B.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C.基层政权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可以公布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仅指人大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但是,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15.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甲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甲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不是通知撤销。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应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丙是乙的业务员,丙欺诈,等同于乙的欺诈,甲仍然有权撤销。故C选项,D选项,均错误。16.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7.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B解析: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说明是两审终审生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发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此时为了保护该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只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从来没有发回二审法院一说(因为如果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所作判决也是终审判决,同样无法保护该当事人的上诉权),既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显然需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B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1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多次涉及私营经济,下列关于私营经济宪法修正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1988年修宪时首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宪性B.1999年修宪时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平等保护答案: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修宪时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19.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C.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自诉人撤诉D.本案由于案情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意见,适用了简易程序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正确。20.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答案:A2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依赖于质押财产的交付,而是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成立并生效。因此,C项错误。同理A项、B项同样错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故D项错。2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后不再执行的条件?()A.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B.中止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C.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D.中止执行事项仅限于金钱给付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2款。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2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主体B.对海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所以选项A错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所以选项D正确。25.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答案:解析: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niutk.com考试软件niutk.com考前更新押题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2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是银行工作人员,某日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银行工作。B.我国目前金融诈骗罪一节中已经没有死刑条款。C.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虐待罪一样属于亲告罪。答案:A,C,D解析: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修正案的考察都是重点,复习时应当重点把握。A: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选项中的银行工作人员犯盗窃罪,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不应当判处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B: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199条,从而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金融诈骗罪均无死刑。C: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第二款进行了修订,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删除了之前只有死刑的绝对法定刑的规定。D: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虐待罪不同,属于公诉罪而并非亲告罪27.消费者张某因使用下列产品遭受人身严重损害,在请求赔偿时的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张某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和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B.张某购买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后,乙公司因并入丙公司而解散,则张某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C.张某在甲网站购买了乙公司经销的健身器材,在甲网站能够提供乙公司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张某不能再要求甲网站承担责任D.张某在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上购买了食品,现因租期未满,张某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在A选项中,并不具备甲公司“明知”的责任要件,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A错误。B选项考查的是责任主体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消法》第41条规定:张某既可以向销售者甲公司、也可以向合并后的丙公司要求缺陷责任的承担,B错误。C选项显然在考查网购问题。《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选项未能排除“明知”的情形,是错误的。D选项涉及到柜台租赁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柜台出租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D选项以“租期未满”为由否定出租者的责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是错误的。28.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29.下列有关治安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要求之一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C.违反治安管理且产生较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1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答案:A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故B的说法错误。违反治安管理且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故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治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D的说法错误。30.李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李,三人都是李道村村民。李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遂将丁某与小李带回医院,但是两人在途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后查明。李某在生前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丁某;丁某尚有胞弟,而李某与小李均无其他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丁某是长辈,应当推定丁某先于小李死亡B.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小李先于丁某死亡C.因为李某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丁某先于被保险人李某死亡D.李某遗产归李道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小李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其先于丁某死亡,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李某实际先于丁某与小李死亡,不适用该条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则,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李某一家遗产应由丁某胞弟继承,并非无人继承,故不适用该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31.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32.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因此,A选项说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宣布案由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可见,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质证,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这是法律规定,法院不能自行决定。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当合议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作为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3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5000副太阳镜的订货单,订货单发出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太阳镜物美价廉,甲公司想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订货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随时取消订货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通知先于订货单到达,甲公司有权取消订货,并不承担责任C: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太阳镜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该条规定,要约不是随时可以撤回,必须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要约人撤回要约的,不承担责任,当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D选项不正确。34.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因此,政体与国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关于政体与国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B.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D.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答案:A,B,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A选项正确。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B选项正确。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形式。国体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CD选项为正确选项。35.甲在将一批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时,在边境遭遇我国的缉私军人,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并造成一名军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防害公务罪C.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答案:A,C解析:甲将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正确。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缉私的行为,由于军人执行的职务与国防利益无关,所以不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D错误。甲在妨害公务中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属于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所以C正确。36.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公民的生活必需品D.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E.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答案:B,C,D解析: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工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建议B、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工会,由工会向劳动者传达C、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工会应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答案:A,C,D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38.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答案:B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甲在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30万元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A和选项C均免除了有限合伙人甲的责任,因此是错误的。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认为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是错误的。39.下列关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基础B.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C.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工作能力D.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依据答案: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36~39条。40.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人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B.犯罪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犯罪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与主刑期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4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B.从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来看,法的调整既包括个别调整也包括规范性调整C.法律解释受制于这样的循环,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D.积极守法是指公民主动遵循法律的“勿为”模式而不做违法的事情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系、法的调整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C项正确。B项離,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不属于法的调整,它们是早于法的调整的社会控制形式。D项错误,积极守法是指公民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履行自己的权利。4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关于这两种拘留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两种拘留都不能适用于案外人B:两种拘留都不得超过14日C:两种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D:两种拘留的被拘留人都有权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194条。43.某市税务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税务局,税务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税务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税务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44.建筑承包商蔡某多次与其妻子丁某商量后,丁某同意蔡某与另一未婚女子在外地公开非法同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法律判断是:()A.蔡某构成了重婚罪B.只要丁某不向法院起诉,蔡某就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C.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D.蔡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答案:B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B.即使没有行政权力也能成为行政主体C.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D.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答案:B解析:选项B: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46.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47.共用题干关于证据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诈骗案件中记录诈骗过程的QQ聊天记录是勘验笔录B:犯罪嫌疑人抢劫银行的监控录像是侦查实验笔录C: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的空头支票是书证D: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作的录音,用于证明嫌疑人自己的罪行,该录音是视听资料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48.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E.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柠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D解析:。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E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甲和乙于4月20日签订瓷器买卖合同,约定5月6日甲将瓷器以5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乙,丙知道该合同后于4月22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乙将该瓷器以6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丙。4月28日,甲将该瓷器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丙,并交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乙可以于4月29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D:丙不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的行为即构成预期违约,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不选。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当选。对于甲、丙之间的合同,甲不存在违约行为,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甲、丙之间没有其他合同关系。丙在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的情况下径行与甲进行交易,致使乙无法取得瓷器的所有权,乙之不履行是丙自己造成的,在乙、丙之间构成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的履行不能,此时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B、C、D三项均错误。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5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该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法官违反办案纪律被记大过处分,在其受处分期间,B法院为其晋升了工资档次C.某案合议庭集体违反了办案纪律,C法院仅处分了作为审判长的丙法官D.丁法官违法办案,且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所以D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B项错误,因为法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项错误,因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D项错误,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巳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52.以下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哪些情况需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发回一审法院重审?A: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B: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C: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D: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3、182、185条的规定,ABC均属于应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况,为应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D错误。53.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54.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说法,正确的是、()A.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讲解:A、B、C项正确,与法条原文表述一致。D项错误,正确表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55.下列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是:()A:甲威胁乙购买其公司的产品,情节严重B:甲强迫乙接受其按摩服务C:甲威胁乙必须退出某投标活动,情节严重D:甲见某股票行情见涨,威胁乙向其出售持有的该股票,情节严重答案:B解析:【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因此ACD选项情形构成强迫交易罪,B选项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该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56.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因为环保局并非属于垂直领导而属于双重领导机关,水电站既可以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B选项应是“中止”而非“终止”,此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案无从做出判断,只能先行中止该案的审理。故B项错误。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D项错误。57.山无棱公司因与天地合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裁决天地合公司应当向山无棱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共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超出对方请求部分的裁决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D.因仲裁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58.★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59.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支付项目。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60.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答案:D解析:【考点】货币犯罪。详解: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因此伪造这种货币不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A正确。虽然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仍属于流通货币,仍然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B正确。同理,用白纸假冒货币出售的,也不成立出售假币罪,可以成立诈骗罪。选项C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选项D错误。61.关于犯罪的故意、过失,下列理解错误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推了乙一把,乙在倒地时头部撞到一块石头上,流血不止而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丈夫丙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然而由于杀妻心切而全然不顾,结果孩子因服用有毒食物而死亡。丙对孩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C.警察丁将配枪丢失,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后用于杀人。由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必须要求丁对造成的杀人后果有认识,否则丁便不存在该罪的故意D.戊将一颗苹果放乙在头上,远距离射击。虽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自己的技术非常自信而毅然开枪,乙被爆头。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的推人行为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且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存有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丙追求妻子死亡的结果时,放任了孩子的死亡,虽然对其死亡的后果不是积极追求,但是也不反对,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理论上所称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要素是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所认识。D项是正确的。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危险,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结果的出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62.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A,B,C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63.2013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B:立即作出裁定,补正原判决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T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的受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6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B.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冻结存款、汇款的最长期限为60天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进行冻结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65.下列哪些属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A: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B: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C: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D: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答案:A,B,C,D解析:常见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绑架致人死亡的;(8)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66.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A,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调查机制【详解】某县政府的规定并不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而是正常的对项目施工建设的管理要求,不是行政垄断行为。如果某县政府规定必须使用该地区某生产商的混凝土就属于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反垄断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划分销售区域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但所含知识点超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查处垄断协议至少要省一级的工商局。D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故相应的承诺只能导致调查的“中止”,只有后续实际履行承诺后才会导致“终止”。67.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E.责令限期改正答案:A,B,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6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书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告之一的张亮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他拒绝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B.当事人可以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提起上诉C.原告收到调解书发现内容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于是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有明显不同,应重新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D.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答案:D69.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70.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集体劳动合同讲解:《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B项正确。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D项正确。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71.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72.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73.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考点】专属经济区制度【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书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定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可见,选项ABD正确。由于甲乙两国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未签订其他协议,故沿海国不得对船员实施监禁行为,选项C错误。74.(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人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人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斯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明确了甲乙之间是口头约定,且租赁期限定为5年,故应视其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对于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当保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本题乙欲与甲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2.本题考核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虽然在“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且“甲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影响承租人甲对出租人乙享有的请求维修的权利,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对房屋进行维修,如果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甲自行出资进行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对于因维修房屋给承租人甲带来的不便,乙应当相应减少其租金或延长租期。3.本题考核合同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首先,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进行维修房屋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次,因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维修,故可以视为丁对甲的一种无偿赠与。第三,修缮工作属于加工承揽性质,故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因为丁公司是派工人前去执行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而其工人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摔伤,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丁公司应对其工人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4.本题考核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本题描述甲对乙的别墅进行的是“较大装修”,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此承租人甲在未告知出租人乙的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了较大的修缮,属于此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5.本题考核损失赔偿问题。本题交代在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此次漏水是由于甲对租赁物进行修葺时购置的瓦片质量存在瑕疵引发“漏水”而造成的,对此,乙不存在过错,故甲无权请求乙进行赔偿。6.本题考核承租物的抵押问题。甲生前以其承租权设定担保,后戊基于担保关系占有了租赁物,看似关系较为复杂,但其实不然。考生应跳离这些障碍物,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丙正是与承租人乙共同居住的人,故其可以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享有别墅的承租使用权。7.本题考核占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虽然戊人住别墅得到了出租人乙的同意,但丙作为在先权利人已经先占有了该房屋,因此,丙可以向戊主张返还以实现自己的权利。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75.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A.结婚B.离婚C.收养子女D.买卖证券答案:A,B,C解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76.甲和乙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关于甲乙二人离婚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B.离婚案件的有效仲裁裁决不得再次申请仲裁C.若甲乙对解除其婚娴关系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中,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是婚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所以选项B、C、D错误。《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故选项A正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其中包括( )。A.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B.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C.税务机关据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的名称与数量、法律理由及依据D.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的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78.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6年整时因与同监舍的犯人曾某发生打斗,结果将曾某的一只眼睛打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郭某应当如何决定执行的刑期?()A:应当在6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应当在6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当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当在15年以21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答案:C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本题中涉及的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这种犯新罪的并罚,应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即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罚扣除,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并罚。所以,本案应当在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故而,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79.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化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80.甲、乙、丙三兄弟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日常经营汽车修理美容服务,不料因为技术原因导致吴某、张某共同所有的一辆豪车损毁报废,吴某、张某将甲、乙、丙诉至法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认为乙、丙赔偿金额没有自己高,表示应该三兄弟一视同仁共同承担,提起上诉,则甲是上诉人,乙、丙、吴某、张某四人为被上诉人B.甲、乙认为其弟弟丙赔偿金额太少,平时收益丙分成最多,赔偿金额也应该多,提起上诉,则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吴某、张某为原审原告C.吴某认为张某获得赔偿金额太多不服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D.吴某、张某认为甲、乙、丙赔偿金额太少提起上诉,甲、乙、丙认为吴某、张某索要赔偿太高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答案:A,C,D解析:考查二审程序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81.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82.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问题】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答案:解析:1.正确。因为乙丙两个债权人起诉的是同一个次债务人A公司,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存在,数额为1万元。丙替甲修缮院顶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甲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万元,但无权请求报酬。3.有道理。因为甲明知B公司交付的茶叶中有200千克不合格,却仍向B公司清偿,对于这12万元,无权向A公司追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入主张,所以A公司可以就此提出抗辩。4.法院应判决由戊向乙履行10万元的清偿义务。因为甲以电话催款的行为不属于积极行使债权,乙的代位权成立。5.不享有。因为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撤权消灭。6.不对。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83.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84.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85.甲将1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行纪合同是商亊合同,行纪人为商人,行纪行为为有偿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6.关于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答案:A,B,C解析:《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地方公证协会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设区的市不得设立,故A项“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公证协会”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C项错误。《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故D项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 )。A.当事人协议B.依法律直接规定C.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E.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主体的变更,不属于此处的合同变更。88.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据此,A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据此,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D项正确。89.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90.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91.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92.建达公司与广嘉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A:对于上诉不予受理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告知建达公司撤回上诉C:不开庭审理此案D: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所以,答案为C项。9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答案:C解析: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式的说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能选。94.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95.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答案:A解析:【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详解】《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本题来看,约定的违约金尚未过分高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A项正确。96.★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97.(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合伙人甲、乙、丙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三人,也可以只起诉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人。98.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与周某的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确有必要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如何将案件转由其A区法院审理?A.直接决定由A区法院管辖B.不能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C.报请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D.可以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但要报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备案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故,BC项正确,AD项错误。9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10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5年)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规范语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禁止”、“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条文使用了“应当”的道义助动词,故A项对。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中“应当予以排除”字眼表明其为强行性规则,故B项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表述的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错。该条文主要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故D项错。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解析:当事人辩论权的刑事贯穿于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选项B错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行使主体。选项C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错误。3.某单位贯彻国家房改政策,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发放了一批房屋补贴,该单位职工甲、乙、丙、丁、戊、己等分别用该批房屋补贴购买商品房。甲因考虑接已经退休的父母来与自己同住,选中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A公司在销售广告中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近1.5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髙达60%的整体绿化率使小区成为一个天然鲜氧环保区”。双方签订合同,A公司交付房屋后,甲发现小区实际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为1.23万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57万平方米,产权归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不能作为封闭的小区内专用绿地,小区内的绿化率为30%。为此,甲与A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经查,A公司对广告中承诺的绿化率并未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邀请B.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C.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D.A公司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4.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卯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人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并且于19?年颁布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稍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作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愛国的保护,外交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杈,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经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給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5.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答案:B解析:A项:由于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无违约事由,故不应由甲承担损失。所以,A项错误。B项: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盗卡团伙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且一周后才发现,使得甲的银行卡信息、密码被盗卡团伙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A银行在履行与甲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A银行,有关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A银行承担,而非B银行。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B项解析可知,甲也可要求A银行承担储蓄合同违约责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6.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天,甲将房屋卖与丙,因前述预告登记,无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起诉,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诉讼中,甲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甲、丙合同有效,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生效后,甲未予理会,丙持法院有效判决向登记机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以该房屋存在预告登记为由拒绝。此时,乙也申请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A.在判决生效之后,房屋所有权即归丙所有B.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C.登记机构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因为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登记机关应当给乙办理过户登记D.若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乙去外地出差4个月,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4个月后甲再将房屋出卖的,办理过户登记后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据此,本案中的判决并不是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给付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A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5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据此,本题中,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后来再处分房屋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为,甲、乙的债权既没有消灭,也没有超过有效期限,故B错误,C正确。由于可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超过了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甲再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正确。7.蓝田公司与河西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河西村将其集体所有的地200亩转让给蓝田公司,用于建造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合同签订后,蓝田公司支付了土地款,并先后投入5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高档住宅小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转让,当地政府做法错误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蓝田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故当地政府做法合法D.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蓝田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C、D考点:农村集体土地讲解:《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可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蓝田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CD选项说法正确,AB选项说法错误。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9.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B.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C.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D.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B,C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否则丙将被烧死,从这一意义上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故甲不属于紧急避险。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送达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B项的做法正确。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C项的做法错误。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案选择A、B、D。1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宋代法律计利息的使用借贷称为、()A.出息B.债负C.负债D.出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契约制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Q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3.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D.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庭的组成。A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14.刘某与其妻胡某结婚多年,有积蓄10万元。刘某与情人顾某意欲结婚,苦于婚后没钱做生意,刘某便心生一计。刘某找朋友江某商量,谎称一起做生意需要10万元合伙资金,让刘某的妻子胡某到约定地点交钱,并在途中予以劫走。第二日,胡某携带钱款来到约定地点,江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将钱款抢走。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只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中妻子所属份额负刑事责任C.刘某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D.其他共犯不应对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答案:C15.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16.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D: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17.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18.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答案:A,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采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19.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20.法律依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由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21.下列有关工伤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A.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资待遇、福利水平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C.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职工因过失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答案:A,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33、34、36、37条。22.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若市劳动局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市劳动局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也由基层法院管辖)。综合言之,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A区法院。故排除B、D两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题中,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和直接起诉期限均应从6月19日起算,当直接起诉期限期满时(即12月19日),申请复议期限早已届满。故市劳动局最早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时间为12月20日。故本案应选A项。2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C.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4.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2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重新审判的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84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题选BCD。26.曹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高某找到他,拿出3万元现金让曹某为其保管。当曹问“是什么钱?”时,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曹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曹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1万元。曹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A.窝藏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窝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A,C解析:参见《刑法》第3明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28.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29.某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20日对其下属医院作出一决定,禁止其购买A种药品,该药品系外省一制药厂独家生产,且为该药厂的支柱性产品。因此,该药厂认为某市卫生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该市卫生局的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你认为下述观点正确的是:()A:某市卫生局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B: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制药厂可以对此提起诉讼C: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卫生局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于某市卫生局的决定,该药厂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本题中市卫生局的决定缺乏普遍适用性,且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故不应认定其为抽象行政行为,而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制药厂的合法权益,制药厂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选B项。30.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变方案》,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R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关于国家铁路局的说法哪项正?()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讲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家铁路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项的决定机关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的审核机关错误。32.按照宪法制定的理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任务汉斯.凯尔森B.按照法国思想家西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立法机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利形态D.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A,B,C,D解析:宪法的制定是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西耶士,他主张只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A、B项错误。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利而已。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利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意味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D项表述错误。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利,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利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3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可以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B.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以采取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的方式调回境内C.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调回境内D.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答案:B解析:(1)选项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2)选项C: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3)选项D: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4.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答案:B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因此B项中,律师事务所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35.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解析:【考点】法庭审判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证据;(7)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本题中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均属于法庭调查的活动,法庭调查的总体原则是先调查人证、再调查物证,最后宣读有关笔录,故顺序为③④⑤①;“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活动,因此在法庭调查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所以最终的顺序为③④⑤①②⑥,B为正确选项。考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公诉词”与“起诉书”混淆,一定要注意:起诉书是在法庭调查之初,由出庭公诉人宣读的公文;而公诉词则是在法庭辩论开始时,由出庭公诉人所进行的综合性演讲。36.关于劳务派遣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B、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C、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用人单位有权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答案: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务派遣。详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37.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答案:B,C,D解析:【考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批准;条约的适用【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条约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构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故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故选项C正确。根据该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选项D正确。38.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39.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A.10B.15C.30D.60答案:B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40.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甲将某船舶转让给乙,丙提出船舶所有权应归自己,甲无权转让,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船舶的所有权,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A、甲所在地法律B、丙所在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法院地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C选项正确。4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有()。A.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D.发行人拟增加注册资本答案:A,B,C解析:应当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一共有十项,如选项中ABC,涉及事项都是会影响债权权力的。4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D.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障的汇票、本票,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194条关于本罪的规定可知,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之行为,不为票据诈骗。44.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45.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从题目可知,该合并为吸收合并,即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故A选项明显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B选项中丁可以向乙主张抵销原来甲欠乙的货款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选项的说法完全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故D选项的说法明显错误。综上’当选答案为BC046.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  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7.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抵销欠款。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交易完成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多万元,应丁某要求同时也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人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余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甲的刑事责任(I)甲伪造货币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携带假币逃至内地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将假币出售给乙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即可。所以,对甲的前述行为只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处罚。(2)甲将假币偷运进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3)在走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造成重伤结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终,对甲以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故意伤害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2.乙的刑事责任(1)乙从甲处购买假币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2)乙将假币抵销欠款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因为出售、购买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最终对乙只定出售、购买假币罪即可。但是,如果乙明知甲出售的是走私的假币而购买,还触犯了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应与出售假币罪并罚。3.丙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丙的行为应该成立购买假币罪。理由在于:丙以免除对方债务为条件,换取乙的假币,实际上是给此假币支付了对价,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故丙构成购买假币罪。4.丁的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丁的行为应该成立挪用公款罪。理由在于: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工程款购买假币(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2)丁购买假币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后来将剩余的假币卖给戊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又因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最终对丁只定出售、购买假币罪即可。(3)丁购买毒品并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丁将假币投人流通,还构成使用假币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终,对丁以挪用公款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对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5.戊的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戊的行为应该成立洗钱罪。理由在于:戊帮助丁将贩卖毒品罪的收益存入金融机构,属于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没有异议;(2)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戊的行为应该成立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获取货币罪。这个罪成立的条件很严格:首先,主体必须是金融工作人员;其次,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有可能成立盗窃罪。最终,对戊应以洗钱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1.假币类犯罪共有如下罪名:(1)伪造货币罪;(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持有、使用假币罪;(5)变造货币罪。上述所有的假币类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因此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否则上述罪名是不能成立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并应从重处罚;但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假币的,则应当数罪并罚。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即使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行为中的两个或三个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一罪。4.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以相关的走私罪名定罪处罚,此即所谓的“间接走私”。48.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申请资格的。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解析:甲想要卖书,有想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并没有买书的内心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选项A、C不正确。乙并没有和甲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合同根本尚未成立,自然也不涉及到可以予以撤销的问题。所以,选项B也不正确。乙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乙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答案为D。50.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立案管辖【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刘某与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刘某涉嫌贪污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且与苏某涉嫌共同犯罪,可以并案侦查,因此本题选A。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52.2013年夏,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顺手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乙头部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甲又对乙拳打脚踢,乙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乙受到的伤害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对甲行使了刑事管辖权。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可归属于下列哪一管辖原则?()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53.甲、乙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甲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违约的事实,并提出一定的赔偿数额,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恢复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至少支持甲承担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B.甲对违约事实的承认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甲不利的证据C.对于甲违约的事实,乙免除举证责任D.甲应当对自己没有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甲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违约事实,不应当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B项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法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机床设备,双方约定采用2000年通则的CFR术语,结果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该批机床的质量和规格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故法国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货物,如果甲公司将机床设备置之不理,致使机床设备生锈,则甲公司要承担责任C、甲公司有权向法国乙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55.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两人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0日终审判决二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张某。4月22日,张某将房屋作价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当天支付了30万元。后李某起诉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B.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C.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D.王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该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张某应当自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2011年4月20日起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由于张某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在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登记,由于王某只是支付了30万元的对价,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D错误。故AC项正确。56.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的是:()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C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57.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由于发生了职责争议,应当设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D.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答案:A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我们再次类比一回,戴某的两个儿子戴耳环和戴项链就某一问题产生了异议,如果耳环和项链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那就不需要请家长出面了;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协商不了,才会烦请家长戴某来作最终决定。所以,本题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58.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如果王某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查看材料A.履行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违法判决D.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59.以下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A: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本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其他法院审理比较适宜,遂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B:铁岭市人民法院遭洪水侵袭无法正常办公,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C:沈阳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人民法院为一桩巨额经济纠纷争抢不休,互不让步,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认为自己有权管辖一起民事纠纷,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很明显,这两种情况就应该适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这包括指定涉入的某家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指定给原来无关但适宜审理的某家人民法院管辖。A和B就是所谓“特殊原因”的两种典型情况,而C和D则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两大类型。故ABCD全部入选。60.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表述正确的是?A.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  B.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能公开  C.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  D.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答案:A,C解析:AC。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选项A正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但如果此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决定公开,选项B错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选项C正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能收取,选项D错误。61.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某地工商局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所卖干货中有价值2000元左右的假调味品,因而作出没收假干货、没收陈某的营业执照,并对陈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对陈某罚款3000元,对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陈某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判决将罚款降到1500元,并决定维持其他处罚决定。对于本案中的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对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应当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B: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变更罚款数额,本案中法院将罚款数额降低的行为是违法的C: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罚款数额明显失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但对其他处罚决定不得直接变更D:人民法院认为罚款明显不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且对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明显不当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答案:A,B,C解析:A项表述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故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D项则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63.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64.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0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0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65.★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六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非常设机构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D解析:。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A错。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B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咜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对。66.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A.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B.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C.按不同性质,分别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受理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可由当事人任选一程序立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范围,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67.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2008年)(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118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68.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答案:B,C,D解析:【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详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故选项A错误。第三人丙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乙公司向发包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丙公司有权对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丁公司追偿,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69.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个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賠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责于当亊人的亊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70.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奖励的条件是法定的B.行政奖励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C.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奖励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属于行政奖励的一种表现E.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已经很完善了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奖励的程序。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和废止比较随意等等。7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某县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禁止即允许,大幅增加执法权的种类B.某县政府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C.某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建立以法学教授和社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D.某县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答案:B解析:法无授权即禁止、精简执法权;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导;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责人的领导人员等72.债权人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A.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B.仅对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拘束力C.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可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但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不能就担保关系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参见《督促程序规定》第4条。但要注意,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失效。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故A符合条件;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故C符合条件。74.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判决书中笔误的救济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245条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结合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笔误。故只有C项正确。7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学说的核心是、()A.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B.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C.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D.自由、平等、博爱学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杈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D《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6.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天空公司参加诉讼,判决作出后,天空公司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A.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B.等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再审C.在知道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D.在二审中申请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7.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2010年)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转化型抢劫、法条竞合。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表明行为人同时也触犯了诈骗罪。相当于甲在犯诈骗罪之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丙使用暴力造成重伤,因此可以构成《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将致丙重伤的结果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不再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对甲也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与故意伤害罪论处,然后并罚。故ABCD项均错误。78.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题干中并未明示“首席仲裁员苏某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故其回避不一定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据此可知,苏某回避后,重新选定或指定1名仲裁员即可,无需重新组成合议庭。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79.“逍遥”号是一艘在甲国注册登记的货船,其船东为乙国人,在其从甲国驶往乙国而途经丙国领海时,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的要求?A、经乙国的外交代表的请求,对其船员在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B、经船长请求,并通知甲国外交代表后,对其船员在无害通过期间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C、应甲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对该船上某船员在甲国所犯罪行进行调查D、因民事诉讼目的,要求“逍遥”号停止航行并对其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因此,丙国对船员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须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而非船舶国籍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需注意的是,如该请求是船长提出的,则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因此B项中的做法正确。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C项中丙国的做法错误。关于沿海国的民事管辖,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则:(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行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可知D项中的做法错误。80.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区际冲突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8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时约定仲裁规则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由于仲裁协议的締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B项正确。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经补充后仲裁协议有效。83.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1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2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答案:B,C,D解析:B、C、D考点:遗赠扶养协议讲解: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D项是正确选项。84.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一直未予答复,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些)机关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查看材料A.丙乡派出所B.乙县公安局C.乙县人民政府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市公安局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复议机关未答复的诉讼,张某既可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因此而不同,前者为原机关,后者为复议机关。本案未说明张某诉的对象,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乙县公安局,也可以是乙县政府。故丙乡派出所、乙县公安局、乙县政府,都可能成为被告。85.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B.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C.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E.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答案:A,B,C,D,E解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8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标的额较大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B.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审理,债权标的额较大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权限时,应当移送上级法院C.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7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88.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选项不考虑数额)?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但甲拾取时发现被人捡走了皮箱,甲属于盗窃罪未遂B.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去某公司财务室盗窃财物,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甲仍然取走100元现金后逃走的,甲成立盗窃未遂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答案:B,C,D解析:①对于普通财物来说,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A选项错误。②就小型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其置于其个人专属领域,就成立既遂。B选项正确。③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未遂。C选项正确。④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89.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9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91.原告金源健美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进行了重组,涉及分立和收购等多项事宜,结果诉讼进行到了一半,最后没人代表原告出庭,原因是几家公司为谁可以继承原告的该涉诉债权而争执不休。对于此案,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中止诉讼,等待结果B:终结诉讼,原告方面可以再起诉C:按原告撤诉处理D:对原告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的情况就是其中的第三种,所以选A,应该中止诉讼,等待结果。注意原告并非放弃诉讼或者不想出庭,所以不能按原告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法律后果是( )。A.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B.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C.因该记载支票归于无效D.该记载处应加盖财务章答案:B解析: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9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 )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收规章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94.共用题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没有规定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碰撞纠纷提起的诉讼C:共同海损分担纠纷D:其他海事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95.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96.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97.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ABC项都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将“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误为被告提供的。98.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99.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g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100.甲与乙在A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B市履行该合同。甲居住在B市,乙户籍所在地为C市,2013年6月已将户籍迁出,欲迁入D市,但一直未入户,乙从2013年6月一直居住在D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4月,甲起诉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A市B:B市C:C市D:D市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的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BC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B: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C: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答案:A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A项错误,追索权只能向其前手行使。2.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B.现场留有吕某的脚印两个C.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D.菜刀上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是间接证据。A项属于直接证据,B、C、D项属于间接证据。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B.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C.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勘验人答案:A,C,D解析:。回避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D项正确。回避决定期间工作的进行,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C项正确。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的权利救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决定在3日内作出,所以B项错误。回避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所以A项正确。4.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D、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答案:B解析:法律责任是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而这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并且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B选项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正常履行,甲没有违约,因此并不存在民事责任。5.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和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6.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贯穿整个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下列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正确的有哪些?()A.就上层建筑而言,法律和道德属于相同的范畴,法律是一种制度,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B.道德在原始社会作为独立的或者与宗教、习俗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法律在原始社会中也与宗教、习俗有十分密切的联系C.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与渗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也有所重叠D.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答案:C,D解析:。法律和道德从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领域,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而A选项是错误的。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遒德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或者独立于宗教和习俗,或者与宗教、习俗相混合,但是法律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由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才产生的,可见在原始社会中是没有法律的,AB选项是错误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情况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是:()A.累犯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C.主犯D.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答案:C8.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某甲诉某乙给付抚养费一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因车祸死亡,法院遂裁定诉讼中止B.某丙诉某丁给付赡养费一案,某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向其发出拘传票C.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D.某甲因某乙赌博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某乙两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某甲要求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B,C,D解析:抚养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终结,A错误。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应当对其实施拘传,B错误。盗窃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成为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C错误。离婚诉讼案件撤诉的,起诉离婚一方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起诉的不受此限制,选项D错误。9.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答案:A,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许可的程序【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行政许可法》没有就该种情况对行政机关设定公告的义务。故B项错误。根据同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机关无向社会公告的义务。据此,D项错误。10.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答案:B,C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11.甲企业以乙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乙公司以甲企业的注册商标系复制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起反诉,应当对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是:A:甲企业B:乙公司C:甲企业和乙公司D:甲企业或乙公司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据此,乙公司应对此负举证责任。1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1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⑴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1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甲企业与乙银行在未经保证人丙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予以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丙企业对加重部分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14.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15.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答案:B,D解析:《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自然段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的结合,故选项A正确。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选项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是自治机关”的说法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该条第2款并没有赋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此种对外交流权。而选项D所称“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该选项D表述错误。16.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警,但不包括退休的法官B.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完全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C.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不受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D.除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正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A项不正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与法官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其他的司法以外的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所以BC项也不正确,D项则是正确的。1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得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解析:。考查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内容。C.选项的错误在于,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18.★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答案:A,B,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4条。19.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20.★下列属于正式法律解释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路法》中征收燃油税所作的解释B.某刑法权威学者在担任辩护人时对《刑法》第68条所作的解释C.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时对《合同法》第59条所作的解释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解释答案:D解析:。正式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所以ABC三项都不属于正式解释,只有D项属于正式法律解释。21.2013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厘米,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及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答案:解析:(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22.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美国1787年宪法就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未作广泛规定,故A项错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效仿。故B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文化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47条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以及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19条关于文化教育管理职权的规定。故C、D项正确。2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24.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5.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A项监督是林某进行的,故属于社会监督,A项不应选。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仅是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B项错误。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故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无直接撤销权,故D项说法错误。26.某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20日对其下属医院作出一决定,禁止其购买A种药品,该药品系外省一制药厂独家生产,且为该药厂的支柱性产品。因此,该药厂认为某市卫生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该市卫生局的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你认为下述观点正确的是:()A:某市卫生局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B: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制药厂可以对此提起诉讼C: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卫生局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于某市卫生局的决定,该药厂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本题中市卫生局的决定缺乏普遍适用性,且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故不应认定其为抽象行政行为,而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制药厂的合法权益,制药厂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选B项。27.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28.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29.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0.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B.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民事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会生效,当事人有权拒收调解书;又依该法第86条之规定,留置送达应以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为前提。故调解书不得适用留置送达,B项错误。在本案中,丙公司是调解书的担保人。《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故C项与D项都是错误的。31.法院受理了黄某与美国人琼斯的离婚诉讼,黄某委托了马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所证明B.黄某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庭C.马律师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D.琼斯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答案:A,B,C,D解析:A选项考查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提供“三证”(委托授权书、律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签署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无需提供,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委托代理的后果,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代为行使程序性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和解、调解,不能代为提起上诉、反诉,如果行使上述权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故本案黄某对马律师的授权仅为一般授权,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有效,而代为提起上诉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其次,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有了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均应当出庭,如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本案为离婚诉讼,故有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当出庭,B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该原则仅仅是限制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代理诉讼,但是并不妨碍外国人(包括外国律师)以非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在中国代理民事诉讼,如本案中琼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外国人)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李某因为萧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李某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B、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答案:B,D解析: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中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立场中立,不偏听偏信,不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所以A项和C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本题目的正确答案为B、D项。@##33.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4.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201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201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问题】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无效。因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支票背书上只能由兴隆公司做收款人的约定。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因为债权人东方农具厂不同意。3.三盛乡种子站没有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兴隆公司未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4.继续有效。5.当兴隆公司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时,兴隆公司可以向圣灯乡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兴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第一种子代理公司行使,应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其履行。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怎样的效力。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而债务的承担要发生效力就须得到债权人同意。3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在经营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当然也享有以总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利。选项B、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36.潘恩曾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这句话体现的是A.人民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C.法治原则D.权力制约原则答案: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历史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可见,法治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这也正是潘恩这句话的核心意义。C项入选。37.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起诉D:建材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时,水泥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详解:调解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货款争议得以解决,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不正确。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故选项D是正确的。3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B、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14、27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应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39.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而发生之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合并,乙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丙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丙企业B.甲企业不可以依仲裁条款将丙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甲企业可与丙企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就争议提起仲裁D.丙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4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答案:B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满足被第三人所知悉的要件,故选项C错误。甲的捐赠行为属于甲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且与公共利益无关。虽然捐赠行为是好事,但是只要甲不愿泄露,乙的行为即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41.《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本条之罪,正确说法是:A: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结果为要件B: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危险为要件C:本条表明立法已经设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D:行为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实现构成事实且犯罪既遂,司法无需证明具体危险答案:A,B,C,D解析:本条之罪的成立和既遂,既不要结果也不要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这被称为“抽象危险犯”,也可称“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需要“死亡结果”,盗窃罪的既遂需要占有财物的结果,与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显然不同。这表明:犯罪既遂是分则各条确立的,罪状不同既遂也自有特点。42.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43.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44.★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选项?()A.甲检察官在主办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中将案卷丢失,情节严重B.乙检察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案件当事人借用住房,情节严重C.丙检察官违法使用警械、瞽具,造成严重后果D.丁检察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答案: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故A项错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故B项错误。其余的选项C、D都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45.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4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 )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收规章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8.甲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拘留12日、罚款4500元,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处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甲某不服起诉后,向县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县公安局在决定暂缓执行后,甲某跑回外地老家躲避。受理该案的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县公安局和甲某均未提出上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县公安局对曱某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B.对甲某应当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是22日C.由于甲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D.由于曱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县公安局可对其给予3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题干中,对甲的罚款达到2000元,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为20日,故B项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巳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据此,以保证金担保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若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并执行拘留处罚,而非转为罚款,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49.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 )。A.一般程序B.简易程序C.特别程序D.听证程序E.以上选项均正确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特殊环节。50.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就某洗衣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4月1日初步审定后公告,保护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保护期从2017年2月1日到2027年2月1日B.保护期从2017年4月1日到2027年4月1日C.保护期从2017年7月1日到2027年7月1日D.保护期从2017年2月1日到2037年2月1日E.保护期从2017年4月1日到2037年4月1日答案:A,B,D,E解析: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5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李某等农民向某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田园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申请设立合作社需要格式文本的,李某等人应向某县工商局购买申请书格式文本B.县工商局认为李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C.县工商局在20日内未办理完毕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D.县工商局作出的准予登记决定,应公开给公众查阅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施期限及公开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A项称“购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故B项“决定不予受理”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若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实施期限有特别规定,必须适用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登记的期限仅作了20日的期限规定,未同时规定延长,故C项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故D项说法正确。52.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是( )。A.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B.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D.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答案:A解析: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选项A符合规定。53.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购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面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第51条第9项、第243条第2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巳经违約(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对后一损失,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巳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_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54.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贪污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解析:A、C考点:桢査技术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C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故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不能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U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C。55.共用题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B、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指标C、发达国家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排放权交易”、“集团方式”都是议定书允许采取的减排方式答案:A,D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56.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列条件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B.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C.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D.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答案:C解析:选项C应当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57.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CD。58.★甲团体是A国反政府一方,其与A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A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C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巳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59.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答案:A,B,C,D解析: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主张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洗衣机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赵某只能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洗衣机叶轮飞出造成的赵某人身损害和衣物损害,属于产品缺陷责任,对此,赵某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或甲公司主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赵某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60.下列检察官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某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B、某检察官加入法轮功组织C、某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多次保证“一切听从市政府领导指挥”D、张某和王某系母女关系,张某任某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任该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答案:A解析: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A正确=根据该法第11条,检察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B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显然D项违反了回避制度,错误。因此,答案为A。61.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A.六岁的小薛将价值500的玩具车送给他人B.公司全部股东陈某、王某和邓某全票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D.韦某占有他人遗忘在课桌上的笔记本答案: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中,小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中,陈某、王某、邓某的决议是共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中,李某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中,“无权占有”是一种状态,而非法律行为。62.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没有区别D.行政法具有提髙行政效率和实现公正的双重功能答案:D解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故A错。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在性质和调整方法上存在明显区别,故C错。因此D的说法正确。63.下列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B,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可见A错误。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法第《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BCD正确。64.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6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66.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6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A、卖方交货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B、卖方交货不得多于约定的数量C、卖方交货既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约定的数量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卖方交货在一定的幅度内可以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量答案: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6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如何处理?()A.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C.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出补充侦査的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由此可知,答案为B、C。69.甲欠乙企业100万元的贷款,乙对甲的债权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此时甲与丙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并将该协议内容通知了乙。关于该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及通知的意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生效B:若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可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抗辩权C:若乙不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抵销权D: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答案:B,D解析: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达到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债务承担中,债务受让人可对债权人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但不能行使原债务人的抵消权。70.以下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得解除合同B.承揽工作需定作人协助,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得直接解除合同C.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得直接解除合同D.定作人得随时解除合同,且即使因此对承揽人造成损失亦无须负责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解除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53条第2敖的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选项表述正确。依《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得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D选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71.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延期审理的情形:()A.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当庭逃跑,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B.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的C.公诉人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答案:B,C解析:B、C考点:延期审理讲解:A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可见,D不选。本题答案为BC。7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73.共用题干依据我国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A、2005年7月2日,商务部公告了对来自甲、乙等国钢材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同年8月16日,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提供保证金B、临时反倾销措施与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都不超过4个月,但后者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临时反倾销税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但终裁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收取D、在不延长的情况下,“两反一保”中,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答案:A,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74.(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明知某人是犯罪的人,为了帮助他隐匿罪证而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他,那么这个行为既可以被评价为伪证罪(因为他做了伪证),也可以被评价为包庇罪(因为他意图包庇他人)因此,伪证罪与包庇罪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选项B说法错误,甲的主观目的确实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会导致侦查机关将无辜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作伪证。可知,甲对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是持放任的态度的,因此,甲的行为仍然构成妨害司法罪。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犯罪嫌疑人不进行任何干扰侦查的行为。据此,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其行为确实属于包庇罪的教唆行为,但乙不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的本质是作假证明包庇乙,使其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丁的行为既触犯伪证罪,又触犯包庇罪。75.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的任期3年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D.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答案:B,C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AD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第B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76.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一盗窃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盗窃的电视机返还被害人陈某B.王二贩卖毒品案,本案关键证据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李三受贿金条案,金条未随案移送。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将该金条上缴国库D.黄四受贿案,黄四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将冻结的黄四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的处理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电视机属于被害人陈某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363条规定:"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1)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2)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3)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上述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据此,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受贿所得金条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C选项正确。D.选项,《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现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通知上缴,得通过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故D选项错误。77.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答案:A,D解析:。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知,本题中建筑工程队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的范围,其雇佣15岁童工的行为违法,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建筑工程队改正,并且要求建筑工程队遣返童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故A项“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这一措施符合法律依据。同样,B项“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正确。C项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劳动法》第94条明确列举了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不在此列,所以C项措施是不合法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賠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可知,建筑工程队对于学徒工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行政机关“告知亊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D正确。79.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答案:B,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80.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B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D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8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答案: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详解】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因而A项说法正确。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特征,实践中约束性特征往往通过纪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因而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成立。82.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综合。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A选项正确。并非各种票据都可申请公示催告,而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适用此程序,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法院的除权判决应是宣告票据无效,而非宣告是否无效,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起诉而非上诉,故D选项错误。83.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1条第1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本题正确做法是D选项,错误做法为ABC。本题选ABC。84.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A,C解析:。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85.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87.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的分类【详解】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特征是有自己的成员、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有意思机关,但可以是营利性的,如公司;亦可以是公益性的,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故选项A、C均错误。基金会法人,则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属于财团法人,其特征是没有成员、财产来源于捐赠,没有意思机关,其必须是公益性的,故选项B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可以是营利性的,亦可以是公益性的。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88.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89.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及公司章程。A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自然可登记为1元人民币,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据此,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注册资本,B项正确。C项:《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C项错误。D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但是并非禁止验资,公司章程仍然是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的,D项正确。90.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91.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A.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B.民事裁判机构的一元化C.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D.人证优先原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92.某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的有:()A.将企业年度利润的5%捐赠给希望工程的支出B.将企业年度利润的5%赞助某选秀活动的支出C.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违反环境法应缴纳的罚款答案:B,C,D解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0条。93.美国人苏珊希望收养中国小女孩丽丽,收养前苏珊一直居住在美国,丽丽长期居于中国,苏珊希望收养关系建立后,将丽丽带回美国长期抚养。关于收养的条件,适用的法律是A.中国法B.美国法C.中国法或美国法D.中国法和美国法答案:D解析:《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94.陈某租住某房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房产证,在房屋产权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张贴出租房屋的小广告。后陈某与被害人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以租金、押金的名义收取石某人民币2万余元后逃匿。对陈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具有很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B.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C.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D.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陈某采取欺骗手段,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大量钱财后逃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95.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96.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2013年)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97.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98.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某军队转让以政府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应由军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该市国土局未征得该市规划局的同意,将该土地的用途改为旅游用地C.某市政府在将其一部分办公房屋设定抵押时,未将其房下以划拨方式得来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D.某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D解析:①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99.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嘟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100.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毗连区制度。A项,沿海国的毗连区不是领海,“潇湘号”不需要遵循穿越丁国领海时的无害通过制度,所以A错误。B项,丁国对本国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利仅及于水体,而不能及于水体上空,所以B错误。C项,毗连区并非沿海国领土,丁国对其毗连区并无领土主权,无权划定航道,所以C错误。D项,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体现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潇湘号”在穿越时须遵守此四方面的规定,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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