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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衡阳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我国《立法法》,下列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解析:我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该条反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因此,A项当选。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冲突时,分不同情况解决,而不是一定由国务院裁决,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规章之间的冲突都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而D项当选。2.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业主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行使相应的义务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的性质问题。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业主的外,属于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因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3.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一些案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规定对某些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C: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D: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排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一般是复议选择案件。因此选项A称有些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2款,复议前置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故B项称规章也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最终裁决必须由法律规定。C项称最终裁决也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原级复议决定不服,一旦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的,不可诉。故D项说法正确。5.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6.被害人李某在刘某伤害案的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就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处理B: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C:经调解不成,告知李某另行起诉D:接受李某的诉讼申请,并将案件移送第一审法院审理答案:C解析:【考点】独立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共用题干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8.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9.某县政府发布《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其规定的征收标准高于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的马某夫妇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马某夫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A:某县政府《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B: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C: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答案:D解析:A项是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C项是地方性法规,均不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对象。D项是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裁判对象。10.下列证据中既是传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的有:()A:被告人供认实施犯罪的供述B:证人复述被害人临终时指认被告人犯罪的证言C:鉴定意见D:勘查笔录的复印件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学理分类。详解:传来证据是第二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对证据材料的传抄、复制和转述。可见,证人对被害人临终指认的复述以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均是传来证据,即B、D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人复述被害人临终指认的证言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鉴定意见一般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是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但可以成为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勘验笔录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何人所为,是间接证据。即,A、B均是直接证据;C可能是间接证据,也可能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D是间接证据。可见,既是传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的只有D。11.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谢某驾车在某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拐弯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成某撞倒,成某当场昏迷,谢某赶紧将成某抱上车准备赶往医院,但途中谢某见成某停止了呼吸以为成某已经死亡,就想抛弃了事,于是将成某抱到一山洞下,离开时觉得成某动了一下,谢某吓了一跳,以为成某还没死,怕他叫唤引人发现,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成某的头部几十下后离去。后经法医和交警鉴定,成某系被谢某撞死,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谢某构成:()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D: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答案:D解析:【考点】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详解: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成某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后来谢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对成某的尸体进行侵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该数罪并罚。请注意:这种不能犯是相对不能犯,谢某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谢某很难准确判断成某是否已经死亡,其行为致成某死亡的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因此,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D项当选。1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A项正确。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B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C项正确。第巧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可见,D项错误。所以,正确答案为ABC。13.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答案: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所以A项错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以D项错误。14.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A.自由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价值。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1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在判决离婚之前,李某与吴某共有房屋,均属于房屋所有人。待判决发生效力后,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虽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王某在5月10日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物权法》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房屋所有权,故C错误,D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16.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该市东区人民法院B:该市南区人民法院C:该市西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考点】执行法院。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7.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B,C解析:【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对此进行登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18.甲国的A公司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可将食物的口感大大改善。关于该技术应该如何保护,A公司请教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设甲国为WTO的正式成员,那么该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有:A.如果A公司在甲国将这项申请到了专利,根据WTO的有关规则,该技术将在所有WTO成员方的境内得到保护。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A公司可以不申请专利,只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该项技术。C.如果A公司将该技术申请到了专利,在不考虑技术转让的前提下,则甲国任何企业不得进口其他国家以该技术生产出的产品。D.如果该项被他国商业间谍所窃取并予以公开,该技术便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答案:B,C解析:A错误,TRIPS协议只是规定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性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如果要想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仍然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并成功才行。B正确,TRIPS协议明确规定,可以以专有技术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该类技术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的。C正确。TRIPS协议规定,对专利的保护应当延伸到依据专利直接生产出的产品,并且成员方要禁止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产品。D错误,专有技术必须在专有技术所有人公开的情况下,才会进入知识的共有领域,选项中并不是所有人对技术加以公开的。19.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A:二审法院B:一审法院C: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D: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305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20.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同法》第79、80条,《担保法》第50条。21.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2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2013年)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23.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24.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25.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A.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B.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D.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的规定,AB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D项错误。26.某公安机关正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B,C解析:侦查技术适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期限是3个月,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采取的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对涉及给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7.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28.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D: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答案:A,B,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选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不当选。29.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B,C,D解析:。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CD项的做法正确。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巳构成本违约,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30.某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20日对其下属医院作出一决定,禁止其购买A种药品,该药品系外省一制药厂独家生产,且为该药厂的支柱性产品。因此,该药厂认为某市卫生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该市卫生局的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你认为下述观点正确的是:()A:某市卫生局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B: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制药厂可以对此提起诉讼C: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卫生局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于某市卫生局的决定,该药厂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本题中市卫生局的决定缺乏普遍适用性,且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故不应认定其为抽象行政行为,而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制药厂的合法权益,制药厂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选B项。31.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解析:【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32.假设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但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B.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C.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D.乙公司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故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33.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3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B.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C.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限制消费措施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答案:C解析:考查限制消费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AB项错误。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然人和单位都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C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4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故D项错误。35.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解析:。以《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4条、第53条规定为依据,A正确,B、C、D错误。3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37.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B、法律推理是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D、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答案:C,D解析: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的推理,不是像自然科学中的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同时,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38.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如果区公安局决定不立案,应当:()A:在10日内通知甲B:在7日内通知甲C:在15日内通知甲D:在30日内通知甲答案:B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39.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40.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A.聘请律师B.会见聘请的律师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査取证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六机关规定》第11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也认真地认识到可能是乙送的财物而收受的,是间接故意的受贿。乙、丙二人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A项,受贿罪既可以是主动索取,也可以是被动收受。故A项错误。B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故B项错误。C项,受贿罪的成立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需要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以认定受贿罪不需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无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取决于对向犯是否成立受贿罪,因而乙、丙的行为不论对甲如何评价都成立行贿罪。故D项正确。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选项B错误。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25选项C正确。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运输工具互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选项D错误。《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甲国政府与乙国Aier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ier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按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其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其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无效,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44.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45.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答案:B解析:关于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C项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D项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唐某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唐某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唐某可以兼任B区政协委员C.唐某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D.唐某不能兼任律师答案:B,C,D解析:bcd47.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进口一批罐头,双方约定CIF大连,8月7日前装船,信用证付款。后来,美国卖方没能在8月7日前装船,船长在接受了美国卖方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后来在议付过程中,议付行发现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与其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上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拒绝议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已经在表面上符合了信用证的约定B、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可以判断其违反了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时间C、美国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D、根据《汉堡规则》,本案中的保函无效答案:B,C,D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13条的规定,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除其表面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外,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就是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本案中由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之间不符,所以议付行可以拒绝议付,所以A错误,B正确。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装船,因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C项正确。至于保函的效力,根据《汉堡规则》,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倒签提单隐瞒了延迟交货的责任,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保函无效,所以D正确。48.李某租住王某一间房,2008年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拘留和罚款的适用,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项正确。49.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各种做法中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C: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合议庭人数有以下几种:(1)第一审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2)第二审的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死刑复核的由3人组成。50.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B: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答案:D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所以ABC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应选。51.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5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答案:C,D解析:(司法部公布答案AB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应按前者作为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甲、乙公司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于7月1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价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按照该条规定,甲公司应返还垫资,而不是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不应请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所以,A、B选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AB应选,本书认为有误。53.共用题干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答案:B,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54.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5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答案:C,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56.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保证【详解】在该案中,因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就保证期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保证合同不成立,所以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57.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选项B、C错误。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58.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拋刮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备被减部分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答案:A,B,C,D解析:。《国家赔偿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项和D项情形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A项冲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因为巳免除,没有实际执行,所以領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B项,很多人认为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在刑期之内,被告人仍是在服刑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对此期问的刑.罚国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问的刑罚,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59.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釆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査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60.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前面的问题判断出乙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只有A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61.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D是不合法的。62.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内部监督”字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应选。63.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64.2013年5月1日,张某为其妻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养子小张。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指定小张为受益人时,应当经过其妻子的同意B.张某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C.张某以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经过其妻子书面同意D.如果小张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张某妻子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5.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答案:B解析:【考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由此可知,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责。一些国家的陪审团职责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案件法律适用部分,而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两者是有分工的,因此,B项正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同样还具有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A项表述不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一整套完整严格的程序,而不仅仅是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因此,C项错误。另外,一些国家陪审团制度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非适用所有案件,D的表述也是错误的。本题选B。66.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A:甲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丁参加另一同类的合伙组织答案:A,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67.关于行政协议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参照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C.对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1条第1款,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故A项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民法的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是一回事。故B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法定管辖制度,不适用协议管辖制度。故C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故D项错误。68.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答案:C,D解析:。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A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B项错误。C项正确,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D项正确,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69.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据此可知,支付令的法定异议期是15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算。本案中,卢某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在收到支付令20天后,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M法院也无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7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债权人会议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D: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答案: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71.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答案:A,C解析:A、C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7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73.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I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74.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解析:。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75.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B、C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76.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AB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77.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A选项中民事诉讼解决财产和人身权利纠纷,即各类民事纠纷,而仲裁只解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并不解决人身纠纷,表述正确。B选项中诉讼两审终审,而仲裁中则实行一裁终局,表述正确。C选项中民事诉讼合议庭成员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注明,但是判决书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署名;而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同时,该仲裁员还可以拒绝在裁决书中签名,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该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可见,虽然仲裁委无权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依然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故不能说仲裁机构不介入保全的任何活动,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78.共用题干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B: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C: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D: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79.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条约的解释、缔结程序和方式【详解】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的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证书。大使和公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代表本国国家和元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所以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D项错误。80.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予以核准B: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C: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符合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81.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8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活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共同犯罪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C.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3.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抛弃所有权B.自然人死亡C.纳税D.标的物灭失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84.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答案:A,C,D解析:【考点】权责一致原则【详解】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体现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体现了职权和责任的统一。据此,ACD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当选。B选项中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体现,不当选。85.关于立案监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B.控告人对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申请复议C.对于张某暴力取证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不立案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D.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可以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故,A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1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故,B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561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故,C项正确。依据《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由此可知,检察院是“应当”受理,而非“可以”受理,故,D项错误。86.根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C.当事人的意见D.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答案:A,B,C,E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8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査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些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利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讲解:张某因单位人员工作失误而受领2万元款项,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利息,是指依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利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法定利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利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利息。只有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88.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89.某市园林管理处为兴建1座园林景观,经招投标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甲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该工程实际由乙工程施工队施工,系乙施工队借用甲建筑公司的名义締约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施工队要求某市园林管理处支付约定的报酬,园林管理处经咨询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故拒绝支付约定的款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无须支付工程价款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将工程价款收缴国库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根据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所述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指除了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报酬或者收入,意在惩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工程价款系施工人实际支出的应得收入,是已经凝结在工程中的劳动及建筑材料的对价,故应依第2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0.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91.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9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动工开发,直至2004年6月方动工开发,该公司应缴纳至少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B、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2年6月动工开发,但是2002年6月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直至2004年7月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有关部门无权要求收回该幅土地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该公司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该公司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04年7月2日该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无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D、某村民承包经营本村耕地10亩,由于其忙于外出打工,其承包的耕地断续荒芜的时间已累计2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答案:B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土地闲置费是20%以下,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能按照第26条的规定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所以B选项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C选项不正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才能终止承包合同,D选项中该村民的土地断续荒芜,累计2年,原发包单位无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9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94.某村村民王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D.—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95.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答案: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夫妻关系【详解】《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按举轻以明重的规则,现乙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其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的行为构成虐待,并导致乙的病情恶化,乙有权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请求甲损害赔偿,所以,选项B正确。但是乙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理由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C选项错误。《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所以,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D选项正确。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C。96.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C,D解析:。97.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包括()。A.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98.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18万元。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所有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答案:D解析:A.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B.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C.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D.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D选项正确。99.共用题干廖得志受聘担任M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便与H公司总经理乙某接触。乙某为获取廖得志的技术资料,送给廖得志2万元。之后,廖得志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乙某仅按廖得志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并未投产使用即案发。经评估、鉴定,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6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该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00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廖得志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B:廖得志构成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C:廖得志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廖得志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廖得志虽然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但是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失,廖得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廖得志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廖得志系M公司副总工程师,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正确,A错误。第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故C、D错误。100.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涉外民事诉讼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有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亊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2.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3.(2009年)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属于给案情但不设置具体问题而让考生自己进行分析的题型,相对提问式题型来说比较难以作答,“分析案情并给出处理意见”,要求考生回答的内容全面准确。这就要求考生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具备娴熟的答题技巧。遇到此类题型,考生可以先快速阅读一遍材料,掌握大概内容,然后再认真阅读材料,对行为人的行为逐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判断。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乙提议实施“偷或者抢”的共同犯罪时,遭到了甲的拒绝,据此可知,二人并未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后,乙对甲实施的抢劫、抢劫行为均不知情,“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时谎称“借来的”,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2.关于甲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甲在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甲为了防止丙报警而将其杀害,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甲再次回到丙家后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不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即不另行构成盗窃罪。对于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的行为,许多考生认为甲构成脱逃罪,但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被依法关押”,但在本题中,甲只是被拘传,未被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关于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案中,甲因存在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因此,甲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跑,遭通缉后又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关于乙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乙的犯罪提议被甲拒绝,二人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后甲实施的盗窃、杀人、抢劫等行为,乙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乙告知甲打开保险柜的方法,以及保管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因甲未告知实情,乙并不知道甲是要开启丙家的保险柜,也不知道“储蓄卡和身份证”是甲犯罪所得物。因此,乙在主观上既无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无掩饰犯罪所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乙利用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其储蓄卡密码并消费的行为,依法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示】《刑法》中的转化犯罪1.转化为抢劫的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二百六十九条]基础犯罪必须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手段必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2.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七条](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八条](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八十九条](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百九十条之一]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5.天时公司与地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A.不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义作出裁决书B.可以撤回仲裁申请C.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应当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和解。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无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故C项正确,D项错误。6.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方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渊源冲突的解决。参见《立法法》的规定。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的行为,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乙二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和乙是共同犯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乙构成妨害公务罪答案:A,B,C,D解析: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8.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答案:B解析:无(原答案为B)。碧海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其减持股份的行为实质土就是股份转让行为,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股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故AC项错误。但是基于特定的原因,法律可能会对股份的转让设定一些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B项发起人在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转让股份违反法律规定,故错误。选项D所述法人股不得一次性出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的原则相违背,因此错误。9.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10.共用题干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1.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答案:D解析:【考点】新股发行。详解:《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由《证券法》第1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12.共用题干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以下各选项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有:()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13.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14.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答案:A解析:《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15.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年选择)查看材料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问题。A项:《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据此,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A项正确。B、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与公司的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所以只有劳动者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裁终局,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司如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正确。16.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单价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交叉要约问题。对于交叉要约,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在学理上,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意见不一。采实质说的学者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既然一致,自应成立合同;采形式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故可推论,我国法律采形式说。按照形式说的观点,本题正确选项为A。17.某市经贸委、交通局、工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全市加油站经营情况的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工商局发现了一个加油站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即对其实施处罚。加油站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加油站应以下列哪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A.市人民政府B.市经贸委C.市工商局D.市交通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问题。题中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虽一起参加执法大检查,但查处超范围经营乃市工商局职责所在,且行政处罚决定也由其作出,所以该处罚行为不是三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至于市人民政府,则根本未参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加油站只能以市工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18.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19.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0.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脊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答案:D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D。21.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22.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23.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应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B.我国单一制特点表现在,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象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C.我国政府依法在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有一套独立于国家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允许其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C项表述不妥。24.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被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25.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26.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答案:A,C27.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普通程序外,还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A选项说“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不确切,因为简易程序也是一审诉讼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并不是一审诉讼程序的全部。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C、D三个选项所言,都是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B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C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D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8.共用题干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B,C,D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29.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注册申请、转让及在先使用权。《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的行为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受5年时间的限制,驰名商标除外,而题目未交代被抢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A项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同时注册“香香”商标,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所以B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题即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申请注册一个“香香”商标,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所以,D项正确。30.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D: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详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因此,ABCD都正确。31.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据此可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32.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3条。33.某市交通管理局以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开车,损坏了公路两旁的护栏且不听劝告为由,将李某的出租车扣了1个月。而实际上,该护栏并不是李某损坏的,李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开出租车平均每月收入3000元,李某要求市交通管理局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请问,市交通管理局应该赔偿李某的下列哪项损失?()A:赔偿李某开出租车平均的月收入3000元B:赔偿李某缴纳的养路费C:赔偿李某因租房支付的租金,每月400元D: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赔偿李某因不开出租车而带来的损失答案:B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本案情形下应赔偿李某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本题中李某的直接损失仅指养路费,并不包括房租支出或可得月收入,故B项为本题正确答案。34.专某在上班途中,看见有人打架,上前劝阻,却被误认为打架一方请来的帮手,并被打成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专某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法庭审判。请问,下列关于专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专某是行使控诉职能的当事人B:专某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专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出上诉D:专某可以撤回起诉答案:D解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虽然案件并不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的,但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3)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5)被害人不能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对公诉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撤回起诉,作为被害人的当事人是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35.下列属于形成诉权行使的有:()A.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拖欠租金许久,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支付租金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签订设备维修合同,合同约定乙为甲的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后甲因为自身工作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合同C.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甲发现合同签订过程中乙存在欺诈行为,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D.甲对乙有到期债权,乙将仅有的房产低价卖给丙,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间的买卖行为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事权利性质的认定问题。形成诉权是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才能生效的形成权。选项A中,甲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选项B中,甲请求解除维修合同的权利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是单纯的形成权,可通过自力实现;选项C中,甲的权利属于合同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选项D中,甲的权利属于保全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36.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A.坐赃罪B.受所监临赃C.不枉法赃D.枉法赃答案:B,C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37.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答案:B,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38.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39.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张某不服,针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继续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B.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C.应当依法作出裁判D.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考点:全面审査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两次发回重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D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考点】专属经济区制度【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书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定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可见,选项ABD正确。由于甲乙两国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未签订其他协议,故沿海国不得对船员实施监禁行为,选项C错误。4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对此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作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了字。之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A:停止审理案件,再次审议B:不再审议,继续审理案件C:审理案件与审议管辖权异议一起进行D: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所以,B项正确。42.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43.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44.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时,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45.201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决定对高某罚款300元。高某不服起诉。法院可作出的判决有:A.撤销判决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确认违法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县公安局对高某的罚款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是不应当处罚的。县公安局进行罚款是超越职权的时间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A项应选。4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答案:B,C解析:B、C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47.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照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48.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49.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此时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这段时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其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提供了自身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在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10月1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终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甲公司胜诉,乙公司机器设备被拍卖后得价款9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问题】1.甲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否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什么?2.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用何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4.若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进行抵押而非乙公司以自身设备进行抵押,则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若丁公司是以一栋违法建筑为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亦知情,但甲公司并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丁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6.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2012年3月18日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7.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中的一部分由张三承租,在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拍卖的时候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张三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只有中止履行的效力,没有让他方先行履行的效力。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1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甲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4.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丁公司仍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6.甲公司不能胜诉。因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7.不能。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即其只有暂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效力;对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二者责任承担问题应区分清楚;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最新规定;民法上,明确只有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50.“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賠偿,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賠偿答案:A,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52.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53.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提供书证、视听资料的要求;判决类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A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B选项正确。CD选项两个假设,相互矛盾,C选项正确,则D选项一定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而D选项是错误的,如果D项正确则适用《行诉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54.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B: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C: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D: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答案:D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55.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答案:A,B,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D项错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不构成二元对立的关系,并不形成一种权力多权利就少、权利多权力就少的关系。实际上,完备而有效的权力,对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因此,通过扩大公民权利来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的理论,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而且,在法学逻辑上,权力和权利也并不构成矛盾对立关系。因此,完善权力配置,明确权力的边界,在法律上构建起各种监督权力运用的机制,并将其整合为有效体系,进而为这一体系化权力监督机制提供各种实施条件和保障,才是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ABC项均正确,应选。【陷阱】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以保护公民权利,以权利限制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很容易将选项D认定为正确项。但要注意,我国的宪法理论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所以该选项不对。56.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攀,不能章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劳动争议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任何人不得以存在前一和解协议为由,阻止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选项A应选。《劳动法》第粒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选项B错误。《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应选。注意,《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之规定为1年。57.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8.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10%B.20%C.30%D.35%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9.根据《物权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种类B.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两个相容的物权存在C.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D.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知识点:物权的特征。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均法定,不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设定。60.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61.英国航空公司的一架从伦敦飞往北京的航班在行驶至法国领空时,一日本乘客将一中国乘客打伤。如果中国法院要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应适用哪项原则: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中主义原则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在本案中,因为发生地不在中国,行为人也不是本国公民,要行使管辖权,只能采取保护主义原则。62.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A选项是否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五环公司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且法院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事实无需证明;C选项中,关于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付某是否将货款交回五环公司,属于五环公司与付某之间的问题,并非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63.某县公安局以甲某涉嫌破坏选举罪进行侦查。甲某委托刘某为辩护律师。甲某被逮捕后,拒绝刘某为其继续辩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甲某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刘某或其所属律所B.刘某可以要求会见甲某,以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C.对刘某提出的会见请求,甲某有权口头拒绝D.刘某担任辩护律师期间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当时已查明的甲某破坏选举的主要事实答案: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据此,AB项表述正确,C项的“口头”二字错误。该《规定》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D项表述正确。6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6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实际控制包括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而不是1/3.66.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A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故A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C项,甲只有唆使警察徇私枉法一个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应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徇私舞弊不追究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仍然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67.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对于丙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共同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A解析:对于丙的损失、甲不存在过错,该损失是由于乙的行为造成的,故应由乙的监护人对该损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68.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电热壶,先后制造了20件样品,后来有5件丢失。3个月后刘某家中电热壶发生短路起火,造成较大损失,经调查该电热壶为某公司丢失的样品之一,且存在重大缺陷。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公司立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电热壶尚未投入流通B.刘某如何得到电热壶的事实不清C.刘某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刘某应向提供给其电热壶的人索赔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本题答案选A。69.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额为100万元B.债权额为4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1年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可知,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4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0.下面的说法中,哪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A.某市的消防部门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的消防设备,否则不发给消防许可证B.某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利用企业登记之机要求申请人汀阅某种杂志C.某地负责机动车年检的机关不管机动车是否有毛病,一律要求其到指定的维修厂接受服务,否则不能通过年检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文化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导游资格证的过程中,接受申请人送的到国外旅游的机票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7条。7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有权更换C.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D.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也不能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选项B、C错误。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所以选项D正确。72.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3.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在法律上被称为( )。A.预付款B.定金C.订金D.保证金答案:B解析:知识点: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的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单纯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74.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调查核实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作证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故B不正确,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本题选B。75.关于我国宪法中对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民道德教育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A,B,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宪法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C选项错误,《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据此,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一致的。7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77.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万元定金,甲公司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丧失定金的所有。合同签订后,乙银行从给甲公司的贷款中直接扣除1万元,实际交付24万元。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甲公司认为只能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项,即24万元偿还,而与乙银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C.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D.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借救合同中借款人预扣款项以及定金合同问题。依《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并无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故定金合同无效。另依《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见,借款合同中,借款数额应为实际交付的款项,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其他款项,否则将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8.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查看材料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79.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80.在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要拆除王某修建的被行政机关认为违章的建筑。王某即跑到现场阻止,扬言要是把违章建筑拆了,他就喝毒药。执行人员不予理会,将该建筑拆除。王某当场一气之下喝下一瓶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有关机关认定,该建筑并非违章建筑。其子要求执行机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A.成立。因为执行机关的拆除行为导致了王某喝农药死亡B.成立。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成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成立。王某的死是王某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和职务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选D项。C项中的理由没有抓住要害,所以不成立。81.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82.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BC项,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所以B项正确,A项、C项错误。D项,第23条第2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所以D项正确。83.★★甲国政府要员希曼因政治斗争受到迫害,因此寻求乙国的庇护。下列关于庇护的说法,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一般情况下,乙国没有给予希曼庇护的义务B.政治庇护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庇护C.乙国不引渡希曼就等于庇护D.由于希曼曾是甲国的要员,因此如乙国决定对其庇护,则希曼在乙国享有豁免权答案:A,B解析:。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A正确。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庇护,B正确。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也包括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不等于庇护,C错误。D错误,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而不具有豁免权。84.沈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问题】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答案:解析:1.构成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沈某的以上行为不单独定罪。虽然他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他变造存折是为了达到骗取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因此只是骗取信用证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沈某变造存折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又因为沈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虚报资本的目的,因此只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二者亦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200万元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4.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沈某对200万元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5.构成犯罪,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6.李某构成贪污罪,沈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不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各类诈骗罪,笔者在此作一整合。《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剩余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主体构成。85.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86.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A项:《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即使是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也应当进行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应在破产宣告后,A选项错误。B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B选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设备被损毁,翰扬公司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债权,侵权人将赔偿金支付给利捷公司,利捷公司可构成不当得利,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享有要求返还赔偿金的债权。因此,赔偿金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翰扬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只是对利捷公司享有债权而已,C选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的情形,茹洁公司不得主张抵销,D选项错误。87.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査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王某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扣押甲个人财产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C.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D.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88.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答案:A,B,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A、B、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张某身体受到侵害,他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C正确。89.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朱某被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的,应由批准逮捕的市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参酌受害人遭受的肉体、精神等方面的痛苦程度,赔偿义务人违法情节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中规定了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据此可知,应按照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90.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91.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选项C正确。在内容上,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选项D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92.★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一划分标准是由谁首先提出的?()A.布莱克斯通B.蒲莱士C.狄骥D.斯托里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宪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蒲莱士首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故选B。93.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铁路国际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径数个国家最终到波兰,双方约定采取DAT术语规范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到波兰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从火车上卸下B.铁路部门应签发运单作为承运货物的凭证,该运单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C.铁路部门对因法律允许的敞车运输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赔偿和逾期到达均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大家还记得之前对贸易术语的总结吗关于交货时间的口诀是“D组在目的,踢下(DAT)兼装卸(FCA)”。“T”下嘛,自然是要负责卸货滴。选项B错误。运单确实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凭证,但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选项C正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规定了7种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C项描述的,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其余均是民法中基本免责条件的演化。具体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针对货物损失和逾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于货物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注意逾期下的赔偿是以运费为基础。94.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答案:A,C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95.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96.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A.以判决宣告无罪B.以裁定终止审理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76条。97.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9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有—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fe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开创作用的是“注释法学派”,而不是“评论法学派”。99.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100.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住所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容留卖淫罪B.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D.构成包庇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行为人孟某为卖淫女接纳卖淫嫖娼行为之做法构成容留卖淫罪。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关于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要求甲商业银行报送所需了解的经营管理资料B.对乙信用社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C.派精通电脑的检查人员刘星对丙投资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检查D.与丁银行董事楚天飞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对某项重大贷款项目作出说明答案:A,B,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故A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故D选项说法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符合第(3)项规定,C选项符合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现场检查,要求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故C选项错误,B选项当选。2.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诉乙仅请求返还其借给乙的2万元,经法院调解,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2月后返还借款,同时乙再给甲支付利息若干。人民法院审查后以甲乙达成的协议超出甲的诉讼请求,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确认B.张某与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C.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D.甲乙达成调解协议,丙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丙时,丙拒不签收调解书,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解析】C。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A选项中,甲乙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因诉讼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予确定调解协议,B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所以C选项正确。《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D选项中,丙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丙仍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3.某英籍人士安迪于2012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别墅一套。同年年底,因工作原因回国,将别墅卖给北京人刘某,签订合同但尚未交房。2013年房价上涨,安迪后悔,不愿履行合同。刘某欲诉至法院,双方协议于海淀区法院进行诉讼。请问,关于本案管辖的法院正确的是:()A.昌平区人民法院B.双方协议约定的海淀区法院C.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D.被告住所地英国相关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虽然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但由于本案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属于合同债权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由海淀区法院管辖。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应在小满后10曰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C,D解析:清朝的热审,是指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题干中的甲被判笞杖,故属于热审范围,C、D项应选。在清朝,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并在霜降后10日举行的会审是朝审。而朝审复审的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故A、B项应予排除。5.张某曾经是甲公司的职员,由于张某有偷窃行为,甲公司将其开除,张某到处张贴小字报,污蔑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甲公司的销售量大大下降,甲公司的员工也为此事人心惶惶、焦虑不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列建议正确的是:A:名誉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名誉权B: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C: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D: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B,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均享有名誉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张某侵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6.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B.陷缺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43,45条,《民法通则》第136条。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眼从B.若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县检察院必须服从C.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D.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8.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答案:A,D解析: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9.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法人应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为凯旋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德胜公司的债务由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凯旋公司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92条、196条规定,德胜公司为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发生的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为正确答案。10.下列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描述,正确的一项是哪个?()A.最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B.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等C.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涵盖所有的法律D.在法律价值的偏好方面,传统公法侧重于自由、效率;而传统私法则侧重于秩序和公平答案:B解析:。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等。对法律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有些社会法既不能划分为私法,也不能划分为公法,兼具二者的特点。至于公法和私法的价值目标,传统公法侧重于秩序和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本题中只有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11.甲为一富商,乙为甲之子,为谋得甲之财产,乙多方虐待甲,甲宣布断绝与乙的关系,并立下字据,剥夺乙的继承权。甲年老之后,乙幡然悔悟,对甲多尽孝道,甲原谅了乙的行为。对于乙的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因虐待甲当然丧失继承人资格,无须任何程序B.乙因甲宣布断绝关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C.乙因甲立下字据,剥夺其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D.乙因甲的原谅行为而恢复其继承权,且无须任何程序答案:A,B,C解析:。对于虐待被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资格的,应经人民法院判决。A选项错误。在我国,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B选项错误。甲立下字据不成为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定理由。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可导致其继承权恢复。恢复继承权无须法院判决。本题正确选项为ABC。12.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答案:A,B,C,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13.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答案: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每一会员国如果成为任何案件的当事国,均应承诺自觉履行国际法院之判决。如果在某一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来执行判决。因此如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应选择C项。应当注意的是,联合国并不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院没有像国内法院一样的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国际法院自身不能强制执行判决,也不能指令某国法院强制执行判决,A项、B项不正确。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机构,其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无权对国际法院的判一决过程、结果或者强制执行进行任何干预,D项不正确。根据各国同意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可以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14.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选项B错误,清廷制定商律不能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选项C正确,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选项D错误,《大清律例》不属于清末修律成果。15.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16.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答案:A,B,C,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17.(2008年四川)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巳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解析:本题是围绕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展开的,考核的知识点涉及诉讼管辖、自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等。1.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法院管辖。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在本案中,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错误。3.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可知,“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问题”属于涉及身份类的事宜,依法不适用自认,即使对方自认的,当事人仍应提出证据。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因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及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一审未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巳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査,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王某不能对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进行申请再审。这里的不得申请再审仅指的是身份上的再审,对于子女抚养或是财产分割问题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在终审判决中提及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如果申请再审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在终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关某类财产的分割的话,就是说此处财产自始至终未涉及分割,那么是缺乏再审的基础的,只能由再审申请人另行起诉请求分割》6.关于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结合卷一的内容掌握,但通过题目也可以分析出,律师不可以向当事人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也不能凭主观看法对尚未审理的案件下结论,更不应该诋毁其他律师。1.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2.C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5.A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1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19.下列条文哪些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第31条。20.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期满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张某租住何某之房屋,租赁期满后,何某未作任何表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成立,依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具有独立性,行政具有从属性。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项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应选。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具有主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请求或诉求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应选。在我国,司法、行政活动均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C项不体现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司法具有交涉性,行政具有单方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参与。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成裁判的制作。D项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应选。2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答案:B,C解析:A项中,正确说法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D项内容属于增发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3.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合同准据法;侵权行为准据法【详解】《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输合同明确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关于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选项B正确,A错误。《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乙国籍货轮“锦绣”号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的地点是丙国,侵权行为地则为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选项D正确,C错误。24.甲企业认为乙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18万元赔偿金的决定。乙企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某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B:乙企业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C:甲企业与乙企业请求一并解决赔偿纠纷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诉讼中,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解析: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某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针对是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这一民事纠纷,故属于行政裁决。A项正确。特别注意:在确定行为的类型时,不考虑其合法与否。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之提起的应当是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对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裁决违法;二是民事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后一条件,C项已经交代。这儿的第一条件其实也具备,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某市知识产权局无此赔偿数额纠纷的裁决权。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诉撤诉规定》)第4条第3项,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注意其中“书面认可”条件。D项并没有强调这个条件,故错误。25.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公司法》中所讲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D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26.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27.对民事诉讼二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二审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8.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29.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2013年12月某日,余某喝酒回到家里被父亲责骂后,萌发烧自家房子的念头,便跑到堆放草料处,点燃一支香烟后丢到草料上,大火烧毁了自家一栋土木结构楼房。火燃烧起来后,蔓延到隔壁刘家,烧毁了其屋顶一角。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行为人对自己所有财物具有处分权,但即使烧坏的是自己的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仍可能构成犯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放火罪。行为人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分自己财物时,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余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3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详解】A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C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D项错误,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32.下列有关宪法的说法哪一项不正确?()A.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我国宪法强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C.我国宪法往往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操作体现在部门法之中D.我国的宪法规范具有具体操作性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规范讲解:A、B、C表述正确。D项错误。包括我国宪法规范在内的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最普遍、最基本的事项,因此不具有具体操作性。33.刘某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表哥孙某是某企业老总,每次纳税时都找到刘某要求其帮忙少征甚至不征税金,数额巨大。孙某每次给好处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于是将价值不菲的礼物送给刘某的妻子,刘某对此全不知情。刘某的行为:()A.构成逃税罪(帮助犯)B.构成受贿罪C.构成玩忽职守罪D.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34.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35.下列有关食品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B.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C.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答案:C解析:。考查食品检验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须认证并取得资质,故A选项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其中并不包括送检者指定的情形,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第6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款的内容,故D选项错误。36.★★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37.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答案:A解析:。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①不适当。“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②是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点③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①是适当的。法制(legalsystem)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oflaw)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②不适当。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论点③是适当的。3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39.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六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41.2008年3月,港资企业盛大集团经长春市政府许可,参与该市的供水工程项目,盛大集团专门在当地成立了项目公司,并投入了2千万元运作资金。2009年4月,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废止了该工程项目,由此造成盛大集团实际损失3千万元。盛大集团就自己受到的损失欲获得行政补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B.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 C.盛大集团应当获得3千万元补偿 D.盛大集团应当获得2千万元补偿答案:A,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A选项,按照行政机关补偿处理前置原则,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D选项,本案中的供水工程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许案件,依法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故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42.秦始皇时期,某官府接到报案,报案人称邻居盗窃其铜板二百钱,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官府调查到,盗窃铜板的乃邻居十八岁的六尺大儿子,则该大儿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要减轻刑事处罚B、若官府调查到,报案人实施了故意诬告,并无盗窃的情况,则对报案人实施反坐C、盗窃的铜板数额直接影响本案定罪的轻重D、若官府调查到,盗窃的铜板确实是报案人的邻居的大儿子偷的,而且邻居知道盗窃事后还为儿子隐瞒,则邻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如果孩子身高超过六尺五寸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选项正确;(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故C选项正确;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秦朝时期,尚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根据秦代法律,邻居和他的大儿子应当连坐,故D项错误。题干要求选非,D选项应入选。43.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44.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45.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和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C: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D:和解协议的达成就意味着原审法律文书的撤销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但要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46.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木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答案:A,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条。4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陈某请事假累计20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C.褚某自1995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参考教材P322、P323。4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与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诉讼的情形。详解: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选项A,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C,乙银行仅起诉被保证人甲公司,没有一并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所以,C项不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属于共同诉讼。所以,C项符合题意。4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开庭前准备工作,具有哪些特点?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B: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C: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D: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等。据此,答案为ABCD。50.张先生在其与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结束后,从髙中同学处得知了该案主审法官李某的妻子与税务局的代理人韩小姐有表亲关系的情况,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B.人民法院应批准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C.李某在获知其妻子与韩小姐的关系后,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李某参与本案的工作D.张先生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具体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注意:只有被当亊人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不受此限。51.下列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宪法规定了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原则、程序和方法B.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C.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此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D.各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答案:A解析:考查政治权利和自由。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形式,宪法作原则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制定选举法规定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原则、程序和方法,因此A选项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即表现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权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D选项正确。53.小张为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其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或几项?()A.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不属于违纪行为B.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被仲裁委员会除名C.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与程序问题D.在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索取贿赂,枉法裁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答案:A,B,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类的仲裁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是2018年法考大纲的新増内容。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员是指有权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仲裁机构的指定,具体审理、裁决案件的人员。一是由当事人选定,二是由仲裁机构指定。根据《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A项中,仲裁也可以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这个和法院法官不能私下接触要求不一样的,故A项做法正确。B项中,仲裁员也要保持公正中立,其中,要求保持廉洁。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亦不得代人向仲裁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B项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可以被仲裁委员会除名,B项说法正确。C项中,根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且在结案后,仲裁员不能在结案后以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向外界透露仲裁当事人的名称、仲裁程序进展的细节等内容。C项说法正确。D项中,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D项说法正确。5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日内告知当事人。A.2B.3C.5D.7答案:B解析: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55.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56.共用题干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在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银行负有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的责任,而且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需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B、银行应保证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但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C、银行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答案:A,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7.甲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法院依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甲败诉,现甲准备申请再审,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C.甲如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可上诉D.甲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再审程序中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别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58.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A.物证B.书证C.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59.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张某洗浴时热水器爆炸,将张某炸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张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D:张某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张某在商场购买热水器,意味着张某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热水器爆炸炸伤了张某,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购买热水器自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场销售的热水器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6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和解达成后,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且没有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6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62.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礼不下庶人”,说明礼不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秦朝采用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这说明秦朝没有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答案:C,D解析:C、D考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只是适用于贵族的仪节形式不能为庶民所用,而“亲亲”、“尊尊”这两个礼的核心精神普遍适用于贵族与庶民,因此礼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项错误。秦朝固然采用了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但是在秦朝法律中也有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其中涉及子不孝、乱伦等行为,这类规定说明秦朝也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实际上,法家本身与儒家就有深厚的渊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C、D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和第181条第5项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4项规定,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64.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A.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B.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而且也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而且可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65.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下列说法中,哪些不属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观点?()A.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B.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C.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D.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A选项是神创说。B选项是暴力说。C选项是合理管理说。D选项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某市造纸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造纸厂既不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其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故该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某市造纸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造纸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答案:A,B,D解析:《行诉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行政强制法》,应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新法优于旧法,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诉解释》第89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C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D项错误。67.2000年,马某在某市北区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马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马某聘用孙某负责保安,聘用朱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三人还曾强奸林某后强迫其卖淫。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B:孙某、朱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马某、孙某、朱某构成强奸罪D:朱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答案:D解析:强奸后强迫卖淫的,只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而强迫他人卖淫又是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故马某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A项错误。孙某、朱某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C项,马某不再单独构成强奸罪。D项,强奸行为应不能包括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故D项正确。68.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69.1990年,王老汉夫妇将八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92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4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王老汉的儿了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2月,王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0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八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但举证时,王老汉不能提供证据汪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认为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下列针对该案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C.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辩证推理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答案:A,D70.★明代九卿会审的九卿有、()A.通政使B.工部、吏部尚书C.大理寺卿D.都察院左都御使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明代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巳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71.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可以为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为某县政府,A错误。刘某撤回复议申请,仍有权提出行政诉讼,B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由此判断C正确。土地管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因此D错误。72.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73.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时,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74.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公证员禁止从事的?()A.为近亲属办理公证B.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C.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D.毁损、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19世纪以来,科技进步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下列说法中,恰当描述了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的选项是、()A、科技法曰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科技的进步对于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C、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D、在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答案:A,B,C,D解析:科技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要影响包括:第一,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同时,随着科技的出现,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第二,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三,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第四,科技进步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由此可见,A、B、C、D项分别是科技进步对立法、法律思想、司法方面的影响,都当选。76.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缴纳和承担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答案:B解析:知识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77.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78.甲国船东挂巴拿马旗的“Terli”轮在乙国港口停泊时,两位非乙国籍船员在船舱内发生了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如两船员请求,乙国会依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B.如“Terli”轮船长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如巴拿马驻乙国领事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因此,BCD正确。79.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在A选项中,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其可以自由署名,所以该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表之际,“天堂向左”已被正式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诗人同意而转载,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仅诗人是著作权人,甲网站不享有相应权利,丁网站转载并不需要甲网站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8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81.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A,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详解】《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3)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所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B选项正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为此,各成员专门就禁止的投资措施制定了一份“解释性清单”,表明了被禁止的投资措施的多种表现形式,这些措施可表现为法律和法规形式,也可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裁决,还可表现为某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这种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阻止或限制进口产品的使用。如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等。所以,C选项正确。另外,是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其中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一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包括: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作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但协议并未要求成员不得实施出口实绩,技术转让和外资比例等投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82.关于法与经济的表述,下列说法中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A.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B.法律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C.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要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D.法并非总是会自动体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答案:B解析:B选项错误、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既可能是进步作用,也可能是阻碍作用。8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详解】《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贺作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要件。因郑贺是公司经理,故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书面请求监事会而不是董事会提起诉讼。选项A和C错误,B正确。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没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1%持股的要求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84.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材料一:2017年2月17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乌恩孟和受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乌恩孟和说,《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材料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问题:综合上述材料,谈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答案:解析:(1)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2)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3)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4)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5)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6)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7)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8)增加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草案的数量:(9)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畅通人大代表反映群众立法诉求的渠道。85.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8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A.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关于财产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离婚协议B.张某与其收养的儿子李某之间的收养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维持收养关系C.孙某与钱某为邻居,孙某养的宠物狗冲进钱某家咬伤了钱某,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后孙某答应在6日内给付钱某一半的赔偿金额D.李某起诉张某请求就张某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后李某不再要求张某赔偿,只需当面赔礼道歉即可,调解协议达成后张某当即向李某进行了赔礼道歉答案:B,D解析:。考查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故BD正确,AC错误。8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经营者的做法正确的是、A、生产日化产品的甲厂推出一款新的洗发香波,治疗头皮屑的功能显著,但是敏感性皮肤者使用可能出现严重脱发现象,不过几率很低,甲厂在产品上标示“敏感皮肤者慎用”,未明确说明可能出现脱发现象B、生产化学制剂的乙厂生产的一款制剂,该制剂的储存要求非常高,由于注意事项过于烦琐,无法在包装盒上全部列明,乙厂遂在包装盒上注明“储存注意事项见盒内使用说明书”,并且在盒内的使用说明书上详细列明注意事项C、生产奶制品的丙厂收到一封匿名信,声称本厂一职工为报复该厂厂长,在该厂生产的牛奶中投入了剧毒药物,有毒牛奶已投入市场。丙厂厂长认为这是个恶作剧,认为不需要采取什么措施D、生产电器的丁厂以极低的价格处理一批库存电冰箱,并明确表示这批电冰箱无法正常制冷答案:B,D解析:A选项中,甲厂虽然在产品上标示“敏感皮肤者慎用”,但是未明确说明敏感皮肤者使用的后果,所以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由于包装盒上无法将储存注意事项列明,所以乙厂标明注意事项见盒内说明书,说明书上详细列明了注意事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虽然不能确定丙厂生产的牛奶被投毒,但是也不能确定没有被投毒,丙厂应采取积极措施,如报告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警示消费者,但是丙厂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没有被投毒,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虽然丁厂销售的处理电冰箱不具有制冷功能,但是丁厂在销售时已明确说明,所以丁厂的做法没有错误。88.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D解析:【考点】引渡;国籍的丧失【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高某回国并未定居国外,且未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故高某仍应具有中国国籍。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故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89.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90.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因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说法是错将和平的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适用在了暴力的抗税罪上。④对于扣缴义务人,即便其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纳税人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综上,①②③④的说法全都错误。故ABCD项全都错误。91.关于冻结的实施程序,下列哪二种说法是正确的?A.冻结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B.除法律另有规定,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C.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解除冻结D.实施冻结之前,不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9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故A项错误。第32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30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故C项错误,不选。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除了遵守其自身的特殊程序外,还需要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故D项错误,不选。92.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大二生甲因担心考试挂科,于是在期末考试时让其学长乙替自己参加考试,甲乙成立代替考试罪C、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站上的违法犯罪信息放任自流,致使大量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乙对医生的工作不满,而将死者的遗体抬到医院,在医院设灵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予以处理。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行为需要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而学校的期末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之一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90条的规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闹”)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93.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C.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答案:B,C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A项错误;B项正确;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计机关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答案:A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社会物质存在的反映,由社会物质存在决定,社会物质存在是法产生的基础。故选项A错误。95.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考查抗诉后维持原判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是正确答案。96.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留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答案:C97.★甲团体是A国反政府一方,其与A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A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C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巳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98.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100.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对当事人采用()方式;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采用()方式;对勘验人、翻译人员等采用()方式。A.通知书、通知书、通知书B.传票、传票、传票C.传票、通知书、通知书D.传票、传票、通知书答案:C解析:考点:普通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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