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县人民法院2022招聘政府雇员20人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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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延寿县人民法院2022招聘政府雇员20人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据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下列哪种诉讼参与人属于刑事诉讼主要诉讼主体?A:公诉人B:鉴定人C:反诉人D:人民陪审员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中主要的诉讼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分为三种情况:公诉案件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案件中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反诉人即这里的被告人。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实际控制包括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而不是1/3.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和乙因买卖房屋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为双向法律关系B.丁为他人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C.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为多向法律关系D.丙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丙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5.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解析: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013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厘米,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及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答案:解析:(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7.张三、李四系夫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三因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四长期对张三实施虐待,张三的父母可依法将自己变更为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后,代理张三起诉离婚B.张三、李四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未经李四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王五,并给王五办理过户登记。李四无须起诉离婚,可仅仅就张三出卖房屋的行为起诉张三,请求张三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张三的父亲生病无钱医治,张三的兄弟姐妹商量后决定张三出1万元,但张三的妻子李四(夫妻财产由李四掌管)坚决不同意。张三无需起诉离婚,可仅起诉请求分割张三、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D.张三、李四系表兄妹,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张三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张三、李四婚姻无效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的无权处分的行为导致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对乙构成侵权,乙对甲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婚内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8.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可以是下列哪些选项?()A、国籍B、住所C、侵权行为地D、经常居住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属人法。详解: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确定的法律,因此,选A、B、D项正确;侵权行为地是行为地法的连结点,不是属人法的连结点。9.据报道,某公司员工下班候车时被小货车撞致颅脑严重损伤,公司不但没给他申报工伤,反而辞退了他。在劳动局认定此员工受伤属于工伤后,该公司还将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认定书,并指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予以严惩”。公司不准员工外宿,员工自行离开属于违规。近日,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准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司员工手册上不准员工外宿的规定侵犯了该员工的人身自由权B.公司拒绝给此员工申报工伤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C.此“员工手册”与宪法精神相悖,对员工无约束力D.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侵犯了此员工的求偿权答案:A,C解析:公司上诉行为是正常诉讼行为,没有侵犯员工的权利。公司制定“员工手册”规定不准员工外宿。在本案中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法院认定其规定与宪法精神相悖,所以对员工无约束力。10.甲创作一首歌曲《艾笃》,乙唱片公司在与甲达成合意后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并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部的年会上演唱了该歌曲B.某公司在其对外服务大厅内,播放该歌曲C.某影片制作厂商将CD中的音乐作为自己一部电影的插曲,只经过了甲的许可D.某录音制作公司未经甲的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演唱了《艾笃》并制作成DVD,但向其支付了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①A选项属于免费的公开表演,因此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②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属于公开表演,公司的对外服务大厅播放该歌曲,侵犯了作者甲的机械表演权;③C选项制作厂商侵犯了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和丙歌星的表演者权;④D选项属于法定许可,因此不需要甲的许可,仅需要对其支付必要费用,因此不侵权。11.下列关于对中止犯处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免除处罚C.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D.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中止犯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2.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答案:A,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13.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眼从B.若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县检察院必须服从C.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D.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14.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达维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彩虹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A,C解析:。AC选项是跨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B是跨国婚姻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D是国内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AC是正确的。15.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中国于2069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国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17.共用题干中国上海某公司与印度某公司签订了进口1.5万吨白糖的合同,共3000万袋,价格条件是FOB孟买,每吨360美元。该批货由一艘巴拿马籍货轮承运,上海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印度港装货过程中,船长看到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且已有“脏包”,很明显是雨水造成的。承运人欲在提单上批注,后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抵达上海港后,上海公司提货时发现有560包白糖被雨水污染,此外货物还短少380包。对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18.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来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19.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20.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申请,但仍应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起申请,才不公开审理。所有的案件,均须公开宣判。21.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对于住房分割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但不能一并裁判。选项B、C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据此可知,对于遗产分割请求,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并裁判。2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教材P319。2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五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C,D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24.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C: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答案:A,B,C,D解析:在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不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划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5.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26.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行诉法解释》第58条。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问题。依《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9.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查看材料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何某取得某地的采矿许可证,经营煤矿生意,一直以来都按规定生产作业,但是由于何某欠下巨额赌债,遂下令工人加大挖掘力度。由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挖掘,造成煤矿周围多处地陷,造成当地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何某的行为构成:()A.污染环境罪B.非法采矿罪C.破坏性采矿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答案:C解析:。31.沈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问题】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答案:解析:1.构成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2.沈某的以上行为不单独定罪。虽然他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他变造存折是为了达到骗取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因此只是骗取信用证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沈某变造存折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又因为沈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虚报资本的目的,因此只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二者亦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200万元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4.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沈某对200万元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5.构成犯罪,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6.李某构成贪污罪,沈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不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各类诈骗罪,笔者在此作一整合。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剩余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主体构成。32.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33.赵某起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维持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B.二审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盖章生效C.二审调解书中应当写明“撤销原判”,以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D.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答案:A,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二审的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即二审调解书有当然撤销一审判决的效力,调解书中不必写明“撤销原判”的字样。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34.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胡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胡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胡某承担翻译费用答案:D35.(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管辖、一审程序、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判决和申请再审的程序。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判都是不合法的。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原审地位列明即可。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参考答案丨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6.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C,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影视中心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法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享有播放权,C项错误。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作为诉讼原告,D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权包括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中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播放没有取得表演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B项不符合题意。37.某车站工作人员查获胡某携带100余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领导进行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因黄某连续带班三天三夜,十分疲倦,但因警力不足,黄某主动该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见胡某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时,发现胡某已用自己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对黄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B.胡某自杀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C.黄某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正常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D.黄某的行为是擅离岗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了值班区,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为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胡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38.关于法定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刑就是刑法规定的刑度B.法定刑是立法时已经确定的,是立法的规定:宣告刑是法院针对具体案件判决时作出的C.我国刑法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D.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答案: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定刑与宣告刑。A项错误,法定刑不仅包括刑度,还包括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种。39.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B.不可以,因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及其内容。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40.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某将其收入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D.张某对李某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吃大餐,后张某如愿考上博士,但未兑现承诺,张某构成违约答案:A,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4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要经过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B: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无须决定批准与否,而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C: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也即法院对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无须进行审查,而应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批准的问题,对于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42.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43.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民律草案》)【详解】清末变法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由题意可知,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B项正确。44.李某是一个网上购物达人,对于下列的网购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网上购买一套私人订制的旗袍,如样式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B.李某网上购买一套内衣,双方约定不可以无条件退货,则李某不可以退货C.李某网上购买一个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月发现脱水效果不好,欲退换,则李某需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D.李某网上所买的保温杯不保温,李某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答案:A,C,D解析:①远程购物,消费者定做的不可以无条件退货;②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有争议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承担必要的费用。45.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答案:B解析:无(原答案为B)。碧海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其减持股份的行为实质土就是股份转让行为,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股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故AC项错误。但是基于特定的原因,法律可能会对股份的转让设定一些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B项发起人在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转让股份违反法律规定,故错误。选项D所述法人股不得一次性出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的原则相违背,因此错误。46.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下列选项中符合《选举法》规定妁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妁选民通过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连民通过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杇数的代表通过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3的多数代表通过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47.家住某市A区的张三驾车在B区将家住C区的李四撞伤,致李四腿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元。李四起诉张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后,李四感觉腿骨疼得厉害,遂到医院检查发现,系因当年张三那场事故碰撞导致骨头坏死所致,如换骨需要医疗费50万元,李四欲起诉张三,但张三已下落不明。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四应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B.针对李四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C.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D.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受理李四的起诉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48.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B.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C.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1975年宪法确立的D.1982年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我国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因此C选项错误。49.李某为某村村民,因家庭贫困早过了结婚年龄却一直未婚,听说邻村王某能从外地买来妇女,于是花光了所有的积蓄5,000元,托王某从外地买来一个妇女某甲作为自己的媳妇,并强行和甲发生了性关系。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C.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D.李某构成强奸罪答案:B50.★★田某因涉嫌诈骗罪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但田某实际被限制在一小房间内。一审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有期徒刑5年,第二审法院则改判无罪,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田某无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B.对逮捕的赔偿,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田某无权要求国家赔偿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D解析:。对田某的监视居住实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为国家赔偿的范围,A的说法错误。对逮捕的赔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B项的说法错误。有期徒刑5年未执行,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C项的说法正确。田某被错误拘留和逮捕,若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限于金钱赔偿,故D项的说法错误。51.大华公司承租阳光船舶公司的桑夏号油轮,该定期租船合同约定12月1日为还船日期。承租人大华公司经过合理计算,完成最后一个航次的日期大约为12月1日,很可能会略微超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大华公司必须取得阳光公司的同意才能够完成该航次B: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但必须与阳光公司重新订立租金的协议C: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且在市场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要求以市场租金支付D: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如果市场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答案:D解析:【考点】定期租船合同。详解:《海商法》第143条规合同约定的还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答案为D项。5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答案:A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债权申报【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8项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B项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及D项中海关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都不属于破产债权。C选项中,债权人丙将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债权进行申报,这种债权不符合破产债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进行破产债权申报。【陷阱】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仅原则性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判断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和第61条的规定。53.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54.张某是某警察局的一名警察,某日他接到命令要去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甲,甲是张某的好友,于是张某在行动前向甲通风报信,导致甲顺利逃走。关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包庇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枉法罪答案:C55.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房地产开发合同B、房地产转让合同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56.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57.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58.根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C.当事人的意见D.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答案:A,B,C,E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59.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关某不服,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B.可以直接对李某进行处罚C.可以减轻对关某的处罚D.应该实行调解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60.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答案:D解析:【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61.王某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有盗窃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B.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县公安机关逮捕王某后,某县检察院仍应当每两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D.王某被逮捕后,某县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某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王某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A错误,除了需要证据条件、刑罚条件,还需要危险性条件。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B错误。《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每两个月”的说法,C错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6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6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64.下列关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方构成犯罪B: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C: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D: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犯罪构成。详解: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65.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A、必须履行其作为国民对其国籍国的有关义务B、当其权利在居住国受到任何侵害时,其国籍国都应立即给予其提供外交保护C、他处于居住国的管辖下,应遵守居住国的法律D、在民事权利方面,他可以要求与居住国国民完全等同的权利答案:A,C解析:外国人仍处在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负有效忠国籍国的义务。当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居留国受到侵害时(不是受到任何侵害),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在居留国居留期间,依法享受该国给予的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和普惠制。6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详解】A选项中,虽然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在此之前乙已有杀害其妻的故意,甲的行为并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的说法正确。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B选项中,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恐吓丙的行为,在丙交付财物时,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中途加入帮助乙取得财物,甲、乙是承继的共犯,即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乙、丙斗殴的地点在五金店门口,乙花钱买锤子,甲目击乙、丙斗殴,且已充分意识到乙购买锤子的目的在于伤害他人,在此情况下仍将锤子卖给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所以C错误。间接正犯通过操纵他人实施犯罪,本人并不亲自实施危害行为。但是D选项中甲并无成立贿赂罪的主体身份,而且甲要求乙接受贿赂而被拒绝,是由甲擅自做主接受贿赂,乙并非甲操纵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甲不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P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证人保护制度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68.老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老王因病去世,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领取的有( )。A.经济补偿金B.丧葬补助金C.政府补贴D.抚恤金答案:B,D解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69.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某商场为吸引顾客,宣布每月1日14~15时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可以抽取幸运奖B:某甲与某孤儿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王某C:某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D:某丙捡到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支票1张,拒不返还答案:A,C,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属于单方允诺,单独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B选项虽为协议行为,但该协议为人身关系的协议,不为财产关系的协议,而债权为财产权,故不为债的发生原因。C选项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D选项亦为侵权行为。70.某地12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该共保体作出相关的规定,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发票。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的签订是当地12家保险公司自发签订的,属于市场竞争自主形成的行为,法律不予限制B.该协议中固定投保过程的价格、保险单、发票等,属于一种横向垄断协议C.只要这12家保险公司可以证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即可得到豁免,不用承担相关责任D.如果该协议尚未实施,相关执法机构仍可对此进行处罚答案:B,D解析:签订该协议中固定价格的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是法律应当予以禁止的。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垄断协议的适用例外不仅要满足所列举的条件之一,而且还要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71.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禁止令。A项,涉医违法犯罪严重危及医务人员、就诊者的安全,破坏医患关系,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期限一致,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内容可以是禁止犯罪人出入特定场所,但不得破坏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禁止犯罪人出入医院,必然侵害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得成为禁止令的内容。故D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用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73.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B.强制执行决定可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C.中止执行的情形持续三年以上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D.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1)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2)选项B: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3)选项C: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却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74.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75.《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下列哪些人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A.李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B.杨某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C.王某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D.张某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答案:A,B,C,D解析:《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76.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位乘客(偷得一部手机)时,遭到反扒民警丁某、胡某和竹某的抓捕。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竹某对其抓捕时,在难以逃跑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竹某身上乱刺,竹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C.甲、乙和丙都构成抢劫罪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甲、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77.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7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79.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止行政复议规定,满(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A.30B.45C.60D.90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终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80.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81..《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答案:C解析:A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故A项错误。B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C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正确。D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2.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但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故B项错误。C项,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具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故C项正确。D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D项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关于制宪权和修宪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由法国学者西耶斯首先提出B.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所以制宪机关不是临时性的C.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利,来源于全体公民D.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答案:A,C,D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述《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提出属于全体公民,认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我国第一部社会议类型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制宪机关是宪法起草机关,而不是全国人大。ACD选项都正确。84.下列有关保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B: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C: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D:已经设定抵押的物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答案:A,B,C解析:【考点】保全的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以,A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所以,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所以,C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85.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86.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87.2010年10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向保险人口头说明自己曾患乙肝,但已经治愈。2011年7月,张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投保时即患有乙型肝炎,但吴某填单时并未告知。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认为,自己应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曾患乙肝的事实,腹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虽然未填写,但乙肝和心梗住院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拒赔B.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知的对象应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无接受投保人告知的权利C.保险公司认为询问采用的是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应该是书面形式,故张某并未依法、依约履行告知义务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答案: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遒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賠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中张某的情形,确实未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方式告知其患有乙肝的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看张某未告知的亊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而不是看张某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从案情来看,险种为重大疾病险,而张某曾经患乙肝,很明显张某未告知曾患乙肝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来说,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从案情来看,张某明知自己是曾患肝炎之人,但在填写相关资料时却未告知保险人。符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题选择C、D项。A选项错在告知的方式上有问题;B选项错在违背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的员工还需授权才能代表保险公司,不符合保险公司员工保护的规定。88.某地连降大雨,2001年8月1日大坝决堤,张某在洪水中失踪,一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B: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C: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D: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答案:B,D解析:张某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根据《民通意见》第28条的规定,应当可以推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期间,因此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时间从2003年8月1日开始,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C选项不正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89.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A项体现了司法独立性;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D项体现了司法交涉性。90.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B.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D.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答案:A,B,D解析: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其原因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因为实施有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恐怖活动)而构成犯罪,并因其起主要@##91.王某与狮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到期,王某于2008年2月20日突发急病住院,于2008年3月20日痊愈出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终止B.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终止C.只有狮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D.只有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93.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某企业的普通职工,在职期间一直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案:错解析:因个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95.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B.只有发展中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C.法律移植应该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D.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法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答案:B96.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具备选项所列哪些情形,才构成延期审理?A: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B: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刑诉解释》第254、255条可知,CD项是延期审理的情况。97.共用题干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方和乙厂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答案:A,B,C,D解析: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98.上海某外国语大学某女生到上海某外资百货公司超市购买东西,出了收款口后,被商场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交款的商品。该女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商场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来,该女生以商场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外资百货公司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外资百货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合中国国情。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B.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C.应该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D.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答案:A,B,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不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适用于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及事实、证据认定的案件的上诉。99.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A项错误;委付应主张全部标的提出请求,B项错误;C项符合第249条第2款规定,正确。委付不可附条件,故D项错误。100.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往往具有强制性、违意志性、行政性以及法定性C.行政强制是一种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答案:C解析:选项C:行政强制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卷II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工商局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小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遂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对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2.某公司2007年2月曾公开发行2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公司2008年9月申请再次公开发行1亿元的公司债券。下列情形中,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是( )。A.200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利息,仍处于继续状态B.200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产生预期效益C.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距上次发行不足2年D.发行人有巨额债务,刚刚清偿完毕答案:A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的( )。A.公正原则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原则D.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答案: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所以选项D正确。4.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5.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査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时间长至1天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7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成立了一家合伙经营企业,该合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该合伙企业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答案:A,B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和魏某具有原被告身份,王父和魏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被告。B选项错误在于,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D选项正确。7.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B。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8.(2010年)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倚、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闪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毎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答题要求: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须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当依法采纳的证据足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本案中,认定张某成立受贿罪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均有不足,且本案中的证人均为利害关系人,不能排除证人为脱责而作伪证的可能性.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根据“疑罪从无”处理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者单个的证据而不能将案件事实证明清楚,在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而不能抱着“宁枉勿纵”的想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罚。因此,考生答题时,应当先直接给出论断,即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然后给出论断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材料和法律依据,分析张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原因。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证明标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罪、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原司法部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提示】因为2010年新颁布了司法解释,故原来的答案解析不太确切,因此,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9.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10.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得主动追究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答案:C,D解析:C、D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11.关于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大家有各种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B、每个部门法都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每种社会关系也只能由一个部门法调整C、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D、刑法部门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答案:C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两种。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就像刑法部门并不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一样,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12.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又被准予撤回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A,B,C解析: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3)法律文书中可供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本题中,ABC项均为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而D项,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二审审理的,则按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但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作出的判决书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D项不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是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该组织成立两年后甲中途离开,后该组织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甲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B.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其他成员的处罚要重C.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实行者要重D.具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答案:D解析: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者,即使其中途“退出”,由于并没有消除其对犯罪组织成立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力,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对首要分子的处分会比其他成员更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需要对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此时,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处罚程度也许是相同的。此外,对于个别成员超出组织犯罪故意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是由该实行者单独承担责任的,此时个别成员的处罚可能会更重。因此,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未必一定重于实行犯或其他成员。B、C两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14.关于我国宪法中对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民道德教育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A,B,D解析:考查宪法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C选项错误,《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据此,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一致的。15.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问题: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1.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仅包括制定法,而且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求助法理而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的解决。与此截然相反的情况是,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之所以存在上述的分野,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当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的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完善地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2.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综上,该民法典之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3.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16.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据此可知,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选项D错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制作并保存,因此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可依法申请公开。17.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18.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列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答案:A,C,D解析:ACD。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必须明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劳动争议的内容。从劳动争议的主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争议的主体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不是劳动关系。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选项B中因"支付工资报酬"而发生的纠纷也符合这一要求。请考生务必注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单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适用。19.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犯罪既遂D.对象不能犯答案:B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本题答案:B。20.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21.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2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是:()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B:投保人已交足1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D: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答案: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详解:《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A、B、C项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本题应选D项。23.以下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B、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C、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答案:B解析:【考点】延长工时的规定。详解:《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24.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对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委会的决定。选项B正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选项C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选项D正确。法庭审理能够查明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庭审理对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都具有决定性作用。25.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26.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国家认可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B.交易习惯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适用C.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按照以往类似的判例确定D.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答案: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不作为审判依据,因此C项错误。27.某国有公司出纳甲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得知其同办公室的出纳乙的保险柜里最近放有大量现金,于是便当晚深夜潜人办公室,用铁棍将乙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十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侵占罪C.贪污罪D.诈骗罪答案:A28.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选项A正确。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等要求,此处的父母和救生员对该儿童均有救助义务,故意不救助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的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选项C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风险的阻止义务。甲在将咖啡递给丙时,由依法阻止的义务而不履行,因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29.因建设的房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人的有( )。A.总承包人B.分包人C.房屋购买人D.实际施工人答案:A,B,D解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房屋质量和购买人是没有关系的,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30.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A.苏某B.张某C.海河大饭店D.何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32.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错D对。第67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33.埃及萨里曼公司与法国康纳公司签订了转让一项新技术的许可协议,约定萨里曼公司在非洲区约定期间内有独占使用该项新技术的权利,依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康纳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在非洲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B.康纳公司在法围也不可以使用该项新技术C.康纳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法国使用D.康纳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国际技术转让中独占许可证的特点,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独占性许可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在约定的时期独占使用该项技术,即便是技术所有人自己也不能使用。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独占使用是有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期的,因而在此特定区域、特定时期之外,技术所有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也可1,2许可其他人使用。A正确。3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B.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D.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报给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故A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曰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项错误,是“立案之日”起,而非“受理之日”起。《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35.共用题干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洗钱罪D:赃物犯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36.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B.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死缓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题中A、B、D项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情况。而对于C项,高级人民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3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38.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5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货物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经合意解除,则甲得主张的权利有哪项?()A:请求乙返还票据B:请求乙返还5万元现金C:请求从乙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丙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票据无因性。详解: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合法转让后,甲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故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故选项D不成立。甲乙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应注意的是票据是抽象证券,如果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解除,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可以继续有效流通。39.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是?()A.中央军委B.山西省人民检察院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D.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考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B、D选项错误。40.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D.上市公司的监事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B选项持股比例未达到5%,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41.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在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之后与被告人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选项C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该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在再审中,依旧可以代理原告张某的案件,法律并未禁止。@##42.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4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考生一定要区分涉外刑事案件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A选项,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属于外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严重犯罪的案件,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A正确。B选项是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那么收集证据等活动也要在国外进行,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在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是中方工作人员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并没有涉外因素,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选AB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7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46.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A.租赁某商场柜台,与商场签订协议,聘用的销售人员身穿商场的统一制服,但是销售产生的法律责任一律由经营者自己承担B.购买5元以下商品,只出具购物小票,不出具发票C.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否则一切后果自负”D.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二旦售出概不退换”答案:A,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拒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B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C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7.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答案:B,D解析:“反向工程”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项错误。除在先申请以外,只有公开才能消灭发明的新颖性。甲厂使用饮料配方的行为非属公开,故不影响配方的新颖性,B项正确。乙系合法获得专利权,C项中所称的补偿于法无据,不当选。甲作为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D项正确。选BD。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B,C,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而且该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条文的,故不属于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A项错误。《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C项正确。该解释中仍存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故仍有解释的必要,故D项正确。49.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来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0.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51.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考点】人民调解制度。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B、D两项错误,无论是到法院起诉还是申请强制执行,都不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共用题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B、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指标C、发达国家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D、“排放权交易”、“集团方式”都是议定书允许采取的减排方式答案:A,D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53.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54.关于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解除该合同D.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55.★有学者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下列对这一说法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B.有了良好的宪政,便一定有良好的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就一定有良好的宪政C.宪政就是有宪法的政治D.宪政包含着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答案:D解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答案:解析:(1)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2)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3)沈某。(4)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5)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57.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答案:B解析:【考点】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详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选项B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已违反前述规定,构成侵权,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中,刘某、五湖公司和四海公司均非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只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前述主体不构成侵权。本题正确答案为B。58.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乙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甲也收取该租金,那么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59.家住甲县的张某在某大型国有银行甲县支行柜台存款50万元。某天,张某收到银行取款短信,显示其卡在千里之外的乙县被取走50余万元,张某立即前往ATM机查询情况,卡内余额确实少了50万元。张某要求银行对该笔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欲起诉银行,但张某手中只有当时存款凭证的“复印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张某可以将该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及甲县支行列为共同被告B.关于张某是否在甲县支行存入50万元的事实,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C.张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提交存款凭证的原件,但张某应当负担银行提交存款凭证原件所产生的费用D.存款凭证“复印件”从理论分类看,属于本证、间接证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证据。根据《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做被告时只能将其为被告,不能将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是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反证。“存款凭证复印件”属于本证。从证据内容看,一个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存款凭证复印件”可以单独直接证明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直接证据。60.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法治”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关于“法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B.法治意味着是良法之治C.法治意味着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D.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治”的含义。61.甲乙两国签署了贸易、通商等若干双边协定,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出现了与两国条约不符的条款,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及中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符合乙国的立法程序,则无需承担国家责任B.如两国的《贸易双边协定》的作准文本用语分歧,则该协定无效C.如乙国分立为两国,则分立的两国必须与甲闰重新签署界河协定D.乙国分立为两国后,分立的两国应继承原甲国与他国的界河协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责任、条约法。A错,该选项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乙国通过了与双边协定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乙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错,依条约法公约,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C错,依国家继承的规则,界河协定属于应当继承的范畴。D正确。6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该一定期限是(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答案:B解析: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63.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的概念的理解问题。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本题正确选项为D。64.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65.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伴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66.下列自然人可以适用死刑的是:()A.甲73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件时甲已经76周岁B.乙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乙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C.丙妇女因涉嫌爆炸罪在羁押期间与看守人员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审判时自己已怀孕D.丁77周岁时采用泼硫酸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讲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得适用死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67.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直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土地、矿藏、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答案:B,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2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BD正确。68.甲与乙系某市A区一处小区的邻居,乙经常居住地在B区的小区。后因乙装修A区小区的新房而产生矛盾。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甲欲起诉至法院。甲、乙所在小区和甲单位所在地C区的调解组织了解到后,多次和甲沟通,后甲与乙达成调解。如果甲欲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向A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可以向B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可以向C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可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A,C解析:考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为A区和C区。因此正确答案为AC。69.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讲解:A、B、C项错误,它们都多了一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70.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71.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涉外民事诉讼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有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亊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72.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D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7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B: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而遗弃罪则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犯罪C: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D: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后不召回,引发事故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答案:A,B,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捡拾毒品而私自销毁的,不满足持有的情形,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A错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遗弃罪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选项B错误;宠物饲养者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能履行其义务而不予履行,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不召回,属于应履行召回义务而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74.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A:乙方的承诺不可能有效B:乙方的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C:甲方在同年11月22日接到乙方的回信,于11月23日回信表示反对,仅在此情况下,该承诺视为新要约D: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该承诺有效,该承诺到达时生效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视为新要约并不以要约人的反对为条件。依据以上分析A、B、C三项是错误的。75.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76.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设本案中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A.可以解除合同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D.如果甲解除合同,应当退回货款,并加付该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讲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D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故不当选。77.下列哪些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共有的产品质量义务?()A.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洶汰的产品B.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D.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答案:A,C,D解析:。考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故A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38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故C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故D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销售者特有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78.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因分手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乙不服,并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有:()A.驳回诉讼请求B.驳回起诉C.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一律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C、D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要求,当然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D项错误。8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D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81.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案:A,B,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82.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题中,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临时建筑,在核准使用期限内出租给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选项B、C、D正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甲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丙时已经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因此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租金。83.201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问题:1.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84.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 )答案:错解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85.关于1982年宪法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B.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C.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D.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权答案:D解析:“八二宪法”的基本特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主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6)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D项错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87.下列纠纷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劳动者甲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劳动者乙对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C.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D.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为依据。88.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天,其开车故意将走路的路人乙撞死,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关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疾病,但是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参考《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89.★据考证,早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一词就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之中。但是,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A.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D.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答案:A,B,C解析:。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具有多种意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宪法词义产生质的飞跃开始于十七八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自此,“宪法”一词才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宪法意义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错误。90.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张某和李某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该借款纠纷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B.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C.因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李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D.因为债务人张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失效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口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9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92.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BC均正确。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选项D不正确。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也不正确。93.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94.周某于2013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 )元。A.0B.2000C.22000D.24000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本题中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中包括原本正常支付的工资。因此题目中还需支付的补偿金是2000×11=22000(元)。9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哪几个条件?()A.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存在关联性。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之间具有关联性或两种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C.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由民事争议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D.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一审中提出,或者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或者在行政诉讼一审结束之前提出答案:A,B,D解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由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亊诉讼的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民事争议当亊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只能针对行政争议作出判决。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发现符合行政附带民亊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96.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97.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礼品,合同并未规定包装的方式,FOB价格条件,适用2010年《术语解释通则》,后礼品运至中国。依《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该批礼品因未依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B.货物的风险在货物由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C.如该批礼品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自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___FOB。A项正确,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卖方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没规定,则应依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如果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包装造成损失的,甲公司应承担责任。B项错误,依2010年《通则》,FOB术语自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因此,风险自“船上交货”时转移,而不是“越过船舷”时转移。C正确,依《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巳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因此,如该批设备侵害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正确,依《通则》,FOB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因此,乙公司得自行订立货物运输合同。98.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B.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集中。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此,经营者集中不仅仅指合并.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选项A缩小了经营者集中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只能事先申报,不能事后补充申报,故B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据此,依照第1项,C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故D项正确。99.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答案:C,D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100.中国海天公司与美国人杰克欲合作组建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杰克以机器设备和货币出资;双方均应一次性缴清出资。关于本案,请问:下列说法哪一项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A:双方的非货币出资,必须由审批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B:双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C:如果合营双方未能按期缴清出资,则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D:如果一方未能按期缴清出资,则应当对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因此,A项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5条的规定,B、C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故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选项AB正确。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2.★★公安机关不确认下列行为违法时,对哪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A.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行为B.公安人员因怀疑乙有偷窃他人少量财物行为,在派出所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C.对丙作出的治安拘留10天的行为D.对丁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为答案:B解析:。B项中的殴打行为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的亊实行为,即使公安机关不确认违法,乙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D.本公司股东E.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判决错误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题答案为D。5.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一国的法律体系包含已被废止的法律规范B.被一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C.宪法属于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D.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7.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8.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与产品结合B.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C.外观设计专利权俗称“小发明”D.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答案:C解析:实用新型专利俗称“小发明”,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9.★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国际责任的性质。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而非绝对责任原则。B错误,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C正确,D错误,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10.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B、法律推理是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D、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答案:C,D解析: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的推理,不是像自然科学中的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同时,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12.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当选。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故B项正确,当选。C项,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故D项正确,当选。13.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14.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15.共用题干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16.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的有(  )。A.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B.适当原则C.自愿原则D.强制唯一原则E.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答案:A,B,E解析: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选项D错误);(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选项C: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17.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答案:B解析:。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的事实,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B选项正确。租房协议原件与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无须提供。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据此,D选项错误。18.某商业银行,为增加贷款业务量,与李某合作,李某协助该商业银行开拓联系贷款客户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并在贴息中获取个人报酬。自2017年以来,李某长期使用该银行场地及柜员开展业务,经查李某是该银行离职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B.银行与李某的合作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C.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呈反比关系D.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答案: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因此,李某作为个人不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A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通过竞争能够促进银行业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商业银行的竞争,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进行正当竞争。本题中,该银行为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违法与个人开展合作,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一般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越高,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比关系,故C选项错误。效益性越高,则风险性也就越高,安全性越低,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故D选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问题】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答案:解析: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20.中国公民刘某去甲国探亲,探亲期间入了甲国国籍,随后回国。后来,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国应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中国公民B.若刘某行为依据甲国法律是犯罪,但依据中国法不是犯罪的也可引渡C.中国不能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甲国公民D.若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则应拒绝引渡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讲解:本题把引渡和国籍的认定混在一起了。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件有二:一是归化外国;二是定居外国。两者均符合才可以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刘某虽入籍甲国,但并无在甲国定居的意思,故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我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刘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A正确、C错误。要想引渡,得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中国、甲国两国法律都认为刘某行为是犯罪时才可引渡。故B错误。对被引渡请求人因年龄、健康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引渡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非应当拒绝引渡。故D错误。21.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解析:林某有选乘鹏翔公司航班的自由,而鹏翔公司负有保障飞行安全秩序的义务,鹏翔公司能否拒载林某,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故A项正确。法院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原则。故B项错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C项正确。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故D项正确。22.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考点】宪法实施【详解】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A项正确。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D项正确。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必然环节和内在要素,因为有权机关必须先解释宪法规范的意义才能将之适用于具体事件,因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C项正确。对于B项,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方面,而非宪法实施的方式,更不能说是主要方式,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共用题干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2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25.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只有C项符合“(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C选项正确。ABD项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26.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当事人应当向下列哪个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C区法院D.上述三个法院都可以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选项C正确。27.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秘书长的设置只到设区的市一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置专门委员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故D选项错误。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可知,C项是正确的。29.共用题干甲迷恋网络,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炫耀自己,开始收集一些淫秽的图片、淫秽电影的片段发送给网友,后来干脆放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供网友浏览,一时间名声大噪,有数万人点击。随着点击率激增,有人要求在其网页上做广告,支付广告费。此后几个月时间,其网页每天有数千人点击,甲收取了20余万元的广告费。后因被查处而停止。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罪?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C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丈夫阿明为马来西亚人,妻子玛丽为英国人。丈夫阿明在中国逝世后,妻子玛丽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有关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涉及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定性B.应适用英国法律C.应重叠适用马来西亚和英国法律D.应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定性。本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定性,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AD正确。31.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A.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B.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罚款数额较大的C.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D.冒充中央某领导的亲属,宣称可以请托该领导办理相关事务,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答案:A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项为敲诈勒索罪;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2.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答案: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处分【详解】行政处分是针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5条之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选项A中,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说明公务员的行为违法或违纪,因此张某并不必然受到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因此,李某的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一情节,并不必然减轻李某的行政处分。故B项错误。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相关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公务员的职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C选项中,王某虽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但并不必然被暂停履行职务。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根据上述第38条规定,田某已被立案调查,这期间就不允许其挂职锻炼。因此,D选项为正确答案。33.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34.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A项中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案件,B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D项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符合该条要求,应选。但C项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所以不选。35.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C.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D.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减、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期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非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故C项正确,D项错误。36.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于造纸厂撤销《规定》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的制定机关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B.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C.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应当受理。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当解决的法律争议答案:C解析:暂无解析37.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AC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藏匿凶器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注意:“毁灭”并不是单指通过毁坏证据物理形态的方式使其消失,还包括了一切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证据的行为,比如将血迹洗掉等。故AC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故B项错误。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甲却不为毁灭证据罪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故D项正确。38.下列关于代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代理但未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由代理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B.共同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两个委托人所做的代理C.法院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为代理人D.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答案:D解析:知识点:代理制度。(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2)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即委托代理人为数人,而非委托人是数人。所以选项B错误。(3)法定代理: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39.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4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布后,应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B.部门规章公布后可以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C.规章的序号是公布规章的命令应载明的内容之—D.审议规章草案时,应由起草单位作说明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30、31条。41.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迫。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详解】丙被小偷甲撞倒而摔成重伤,小偷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A项正确。对于B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商场地面湿滑,说明商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商场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选项的表述正确。对于C项,乙对丙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所以乙不需要补偿丙的损失,C项的表述错误。B项正确则D为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D。【陷阱】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甲和商场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甲和商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丙的损失是二者侵权行为的共同结果,所以本案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甲和商场不承担连带责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数家企业向坐落在该市C区的市政府递交申请,申请在本市建设一大型商业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对这几家企业递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于是派工作人员王某审查材料。王某审阅后,觉得材料不够完备,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告知这几家企业补正全部内容。2011年3月15日,几家企业再次将材料递交,市政府综合了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商业区的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商业区的建设需要占用本市B区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区发布公告,告知该规划内容和需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围、补偿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的权利。该住宅区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在4月23日发布公告:市政府将在2011年4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熟悉本区情况,参与审査商业区建设许可的副市长赵某主持。听证会当日,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市政府禁止记者和非B区居民进入听证现场旁听。听证会后,市政府根据听证笔录作出了批准建设大型商业区的决定。决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参照本机关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确定的补偿数额,并且与相关市民就搬迁问题达成协议:由市政府按每户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发放补偿款,并且约定了补偿款的发放时间。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据各户的住宅面积发放补偿款。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2.若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遂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申请审査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的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陈某等10户居民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陈某等人依旧不服复议决定,则被告是哪个?管辖法院是哪个?为什么?答案:解析:1.(1)市政府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市政府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市政府没有在收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4)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5)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2.省政府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完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B区法院没有管辖权。首先,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是不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而是针对行政补偿的争议,所以本案不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中的被告是市政府,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区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被告是市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3.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采纳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法官必须受先例的拘束,不能随意裁判。所以,强调遵循先例原则,才能防止法官独断专行。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判例的“法官立法”不如民意代表机关民主性强;个案判决是针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虽然其比制定法更具体,但是它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等等。尽管普通法系学者对判例与法典孰优孰劣的看法并不一致,但不容否认的是,本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大陆法系乃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典乃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法官无权造法,即不得自行通过判例创设规则。制定法的优点在于法律的可预测性更强,而且,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点在于立法滞后、不够灵活。但目前尽管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明确采纳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但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无疑大大加强了。总之,两大法系的发展表明,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已有逐渐接近或“趋同现象”。对我国而言,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两种,种是发布规范性的解释文件,有时是发布典型案例。这种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比如在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导下级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我国目前不适宜实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找到最适合于当前案例的先例,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没有判例法传统,法官并没有经过这种判例方法训练,而且判例法也存在前述缺陷。所以,我国不适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我们可以在目前立法不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学习判例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补充现行制定法的不足。例如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特定形式的法律地位,确定选择案例及公布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案例的质量等等。(以上仅供读者参考)44.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A项是检察长,而不是审判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黄某没有高级职称;D项符合条件。45.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问题: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2.会产生影响。应当据此认为冯某、徐某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已发生转化,即转化为贪污罪。3.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4.构成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和内幕交易罪(未遂)。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冯某构成挪用资金罪。46.李某涉嫌走私于9月3日被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拘传,当晚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11月13日侦査终结。11月15日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并于1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从何时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A.9月3日B.9月13日C.11月15日D.12月15日答案:A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中国某公司与甲国Rerp公司因一宗投资项目产生争议,Rerp公司向甲国法院起诉中国某公司并获得胜诉判决。中国某公司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Rerp公司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Rerp公司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中国法院对中国某公司的起诉没有管辖权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中国某公司的起诉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C正确。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的。48.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49.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该罪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C.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也可成立此罪D.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A,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报复陷害罪的认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可以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0.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51.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称为、()A.谘议局B.资政局C.资政院D.参政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具体运用。B选项中甲某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中甲某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选项中甲构成虐待罪。53.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54.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55.张某经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义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56.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法条直接得出,A、B、C项内容表述正确,当选。57.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下级法院上报有关材料应当采取层报形式,而不得越级上报,选项A不正确。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即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选项B正确。第42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得自行调查核实,选项C不正确,下级法院上报调查结果应当采取层报形式,不得越级上报,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选B。58.共用题干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A: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C: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D: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9.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在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顺天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上述情况如采用顺天出资、王庄村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选项是正确的,BD选项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即必须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选项的评论是错误的。60.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C.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经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D.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村委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项正确。第6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B项正确。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C项错误。第22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D项正确。61.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日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答案:A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A选项正确。62.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伙同同乡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C.李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正确。63.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A项说法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故B项中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也可正常召开。B项说法正确。详见《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C项说法正确。详见《法官只有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故D项说法正确。64.下列关于期间和审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杀人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逮捕期限届满时恰好为星期六,公安机关应于星期一立即释放李某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C.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限无法审结,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D.对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脱逃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告人被捕获时,已过了审理期限,本案就可以不再追诉了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刑事诉讼期限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A项中公安机关应在星期六期限届满日释放李某,而不应等到星期一,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可见,B正确,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在C项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可见,D项情形下应当恢复审理,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罪过。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态度。A项,甲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则甲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过失的态度。甲虽然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体身份不是主观罪过的内容,不影响对甲行为的定性。故A项错误。B项,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不独立成立犯罪。故B项正确。C项,本项中的情形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这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投掷含毒肉块,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是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在此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甲投毒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甲预想的不一样,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成立过失犯罪首先在客观上要确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然后再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对该种特定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他人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甲对于被害入会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只是对被害人可能受伤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则甲对客观上出现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没有过失,而应该是意外事件。但这样的结论明显违反案例中所描述的“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案情。所以,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该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应该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故D项错误。66.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2015年)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67.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解析: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财团法人并不设意思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本题的答案为ABD。68.甲国今年加入了WTO,该国在入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曱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WTO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6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偶然所得不实行加成征收。选项B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选项C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现有政策是个人独立计税征收,有学者呼吁按照家庭合并征收更合理,但仅仅是理论并未落实70.★★薛某非法持有鸦片100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日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薛某的家属B.对薛某的拘留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C.薛某对处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薛某对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即应暂缓执行拘留答案:A,B解析:。AB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103条规定,CD与该法第102、107条不符。71.甲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72.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73.下列关于调解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在调解中被告李某承认欠原告5000元并答应在年底还本付息,后来反悔,法院不得以李某的自认为根据进行判决B: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C: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乙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同意制作,但在送达原告甲的时候,甲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D:案外人曹某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曹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解析: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时认定事实的依据,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B项正确。C项属于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正确。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即使案外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D项错误。74.公安机关在预审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说当初在公安机关承认有罪,是因为审讯中被刑讯逼供而违心认罪。公安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审讯时的录像带交给了法庭,在该种情况下,该录像带是:()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75.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或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同B.张某在甲单位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在工伤休养期间,张某为增加收入到乙单位打工,甲单位因张某拒不改正而解除合同C.王某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急着用人,便在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即时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另外聘请了田某D.因李某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与丙公司的劳动合同,丙公司怒而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B,C,D解析:试用期内,单位不能通知解除,A错误。76.★★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77.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答案:A,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的证据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而不能提供,属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官是可以依职权去调取的,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AD应当入选。在本案中,法官并没有违背中立原则,也没有对司法公正认识有误,BC不能入选。78.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79.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解析:本题中,A选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BCD三项符合,为本题答案。8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81.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B.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由于乙在车旁,车内乙的手机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C.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对乙来说,其手机属于遗忘物,故甲成立侵占罪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由于司机已经占有乙的手机,故司机甲成立侵占罪答案:C解析:C选项当中,乙的手机虽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甲拿走成立盗窃罪。C选项错误。82.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答案:B,D解析: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83.共用题干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8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A:会议记录记载的出席董事为5人,实际到会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B:会议通过了公司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C:会议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决议D:会议的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答案:B,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详解:《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故A选项完全符合该两个法条的规定,不当选。第99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37条第1款第7项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可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是股东大会,故B选项违法,当选。第11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这两个法条可见C选项合法,不当选。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可见,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只是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D选项违法,当选。8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86.★某镇花木园艺场对该镇政府注销其经营资格的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限制其经营范围的决定。某镇花木园艺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A.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本案为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为某县人民政府。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87.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关于宪法的根本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宪法的修改案D.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88.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89.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90.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9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C.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经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人性化的规定,对象仅指居民生活。所以选项A错误。(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选项B中的“应当”表述错误。(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即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但也不是绝对的,紧急情况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92.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哪一处理:A: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B: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判决确认公开行为违法D: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答案:B解析:依据为《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值得注意的是,除暂时停止公开这一内容外,法院只能使用判决而非裁定。93.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溃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C.战争风险造成的损失D.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国际海上货物保险____水渍险。本题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A错误。水渍险承保的风险先是包括了平安险,其中第8项涉及的就是承运人过失碰撞造成的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失。B选项属于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B正确。水渍险的赔偿不包括战争风险,C错。D错误,提货不着属于一切险的范围,水渍险并不承担。94.共用题干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答案:B,C,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95.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C.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答案:B,C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A项错误;B项正确;第4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计机关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96.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97.下列哪项所述是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A、海事法院B、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答案:C,D解析:【考点】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详解:中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考生记住即可。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附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98.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C.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D.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由此可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丙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仍然有效,故B项错误。《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由此可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99.甲船拖欠船员工资和引航费数月,甲船此次海上运输旅客时,几名旅客落水身亡,甲船继续航行中碰撞到暗礁,乙船对甲船进行了救助,相关债权人均向甲船的营运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甲船应按下列何种顺序清偿?()A.旅客死亡赔偿——船员工资——引航费——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B.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C.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船员工资——引航费——旅客死亡赔偿D.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答案:D解析:。考查海难救助费用的偿还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本题中海难救助费用发生在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之后,因此应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正确。100.共用题干法国籍货轮“海浪号”承运一批货物前往中国中途停靠在韩国。“海浪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与日本籍“大和号”相撞。“海浪号”受损,但是能继续前行,并得知“大和号”的最后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海浪号”继续前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大和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该争议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的是、A、该争议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中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应该适用法国籍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应该适用日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应该适用韩国法律,因为它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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