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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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在家中吸毒后产生幻觉,快递员乙前来甲家中送快递,甲以为前来送快递的快递员乙要杀害自己,将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甲产生了幻觉,没有意志自由,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构成犯罪C.甲产生了幻觉,但是是其自已吸毒导致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虽然有吸毒的故意,但没有伤害的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不能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从宽处罚。在理论上,吸毒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属于自陷行为,即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自己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一般都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2.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3.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4.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专家辅助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自己负担,因此不同于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方式B.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不限于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可以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C.证人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适用回避制度D.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①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即谁申请谁负担),而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方式是“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故A正确,当选;②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有二:一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二是对其他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故B正确,当选;③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故D正确,当选。5.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6.北京泰禾有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相关主体申报了下列权利,其中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实现的是:A.甲对泰禾公司的债权尚差3个月才到期,甲要求申报债权B.管理人解除了丁企业与泰禾公司的合同,丁企业要求就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泰禾公司欠乙企业100万元货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主张若乙申报全部债权,则丙在泰禾公司破产终结后其保证责任免除D.若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则丙尚未代替泰禾公司清偿债务时,也可以以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A,B,D解析:(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的债权;由担保债权经担保物清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应计算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票据追索权。(2)以下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破产财产分配后开始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票上的权利。A项:《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所以,A项是可申报的破产债权。B项: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B项正确。C项: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D项表述正确,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综上,本题ABD当选。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A: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B: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C: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答案:A,C解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行为大致有:(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2)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6)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7)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8)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的;(9)非法发行彩票的;(10)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等。B是非法传销罪。注意,《刑法》将倒卖文物专门规定为其他犯罪,不属于非法经营罪。8.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9.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10.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11.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问题。本题中,甲厂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乙厂注册商标在某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丙、丁厂的违法行为给甲厂的独占使用权造成了损害,二者的行为均构成侵犯甲厂独占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甲厂有权请求丙、丁厂承担侵权责任,故B、C选项不符合题意。因丙、丁厂对甲厂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厂与乙厂签订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合同,之所以甲厂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是因为丙、丁厂的侵权行为所致,而非乙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致,故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2.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答案: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1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A、逮捕B、刑事审判C、刑事拘留D、有期徒刑的处罚答案:A,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宪法》第74条规定,只有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两项权利,所以,只有AB项是正确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被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不包括乡级。16.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答案:C,D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17.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2010年)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子公司的设立与一人公司制度。A、B项:《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必在名称中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营业地也可不同于甲公司,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该项涉及一人公司的设立的有关制度。因为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故该公司必然是一人公司。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C项错误。D项:关于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设立一人公司,只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此而言,本题中子公司的发起人数不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故该子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D项正确。18.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捡到1包物品,等待失主前来认领。1年后失主找到甲,发现该物品中价值近10000元的冬虫夏草已经霉变;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玉石因甲不慎碰坏了一个角,导致价值贬损;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手表被甲送给女朋友。为此失主与甲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对该物品的占有为自主占有B:甲应赔偿失主冬虫夏草的损失C:甲应赔偿玉石贬值的损失D:失主有权请求甲的女朋友返还手表答案:A,B,C解析:甲对该物品的占有没有据为已有的意思,故不为自主占有,但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和直接占有,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除非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否则对占有物的毁损和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失主为该物品的所有权人,其对该物品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且不受期间的限制。19.甲与春天画廊约定:甲将民国时期国画一幅交给春天画廊,由春天画廊以自己名义代为出卖;春天画廊不得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画;该画卖出后,甲支付春天画廊报酬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春天画廊是甲的代理人B.若春天画廊以150万的价格将该画卖出,50万元归属于春天画廊C.若国画市场不景气,国画价格普遍大幅下跌,春天画廊有权以90万价格将画卖出D.春天画廊出卖该画所需的费用,由春天画廊负担答案:D解析:本题中,春天画廊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从事贸易活动,甲支付报酬,符合行纪合同的定义,春天画廊为行纪人,故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故选项B、C错误,50万元应归属于甲,春天画廊无权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将画卖出。《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20.2005年甲国新政府通过政变代替了原有政府,新政府决定向乙国贷款用于灾区地方政府重建。2008年甲国决定和丙国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国家丁国。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B.甲国政府向乙国的贷款属于地方债务,不应由丁国予以继承C.如果甲国和丙国之间互负债务,则成立丁国后甲国和丙国之间的债务自然消除D.原对甲国和丙国生效的条约继续对丁国生效,效力及于成立后的丁国全境答案:A,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判断究竟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国家承认必然伴随着领土变更,政府承认必然伴随着非正常更迭。本题中通过“政变”产生新政府,当然属于非正常更迭,应当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国家继承的起因为领土变更,所以A选项中“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表述正确。选项B错误。题目中的债务准确说应该属于“地方化”债务而非地方债务。简单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债务人。“地方化”债务的债务人为国家,只不过用于某地方。“地方”债务的债务人就是地方。题目中是甲国新政府出面贷款,债务人为国家,所以属于“地方化”债务。根据国际法,“地方化”债务和国家债务都应予继承。选项C正确。甲、丙两国互负债务,合并后当然归于一体,自然消灭了。这里要注意虽然国际法规定国家合并时的债务继承规则是“全部转属继承”,但这是对外部主体而言,选项C中则是相互合并的内部主体。详见本题[陷阱提示]。选项D错误。条约的继承规则将条约分成两大类进行规定。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应当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等),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则不予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D选项中没有做任何区分,显然不正确。21.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22.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合法使用行为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甲网站除了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的同意,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答案是C。23.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答案:B,C,D解析:因过失而毁损附有他人肖像的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A项错误。彩扩店不仅没有履行按约定日期交付冲洗的相片的合同义务,而且致使相对人的固有财产灭失,同时构成了违约和侵权行为,B项正确。周某有权基于违约或侵权诉因要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同时有权基于违约要求彩扩店返还冲洗费,C项正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选BCD。25.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答案:A,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26.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2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曱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果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护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29.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答案:A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张某购买某长途汽车公司上午11点的空调车车票,后张某和该长途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张某提出的下列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长途汽车因故延至下午一点开车,张某请求退票B:该长途汽车公司将空调车调换为普通车,张某请求减收票款C:乘客李某坚持携带易燃的物品,长途汽车的乘务员在李某保证发生损失后由其一人承担的情况下允许其上车,结果造成张某的行李被腐蚀,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赔偿D:张某乘车前丢失车票,后乘务员同意其上车,运行途中该长途汽车给乘客提供免费便餐,张某就餐后呕吐不止,经诊断是因饭菜不洁而引起,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而承运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张某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且承运人没有免责理由,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医药费损失给予赔偿。因此,D项正确。31.2017年4月5日,叶某因参加赌博活动被甲市乙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叶某不服,便向甲市公安局(位于丙区)提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叶某仍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叶某最迟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 )。A.6月15日B.7月30日C.8月30日D.11月30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起诉与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A.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后,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B.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C.丙人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D.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33.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职业规范【详解】A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51条规定的回避事项。B项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李律师当庭发微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职业规范,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训诫律师的权力,应当由法官来维持法庭秩序,故C项违反了法律职业规范。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才是禁止的,因而D符合规定。34.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答案:A,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35.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36.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扣缴义务人。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据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款报告表邮寄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机关而不是必须将纸面材料送到税务机关,故D项错误,当选。37.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件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所以,A、B入选。《刑亊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D当选。《高检规则》第2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据此,排除C。38.下列机关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有、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C、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43条。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某区公安交警队非法扣留了吴某的摩托车,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区公安交警队违法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但过了履行期限后,该区公安交警队既不退还摩托车,也未赔偿吴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年B: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1年C: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3个月D: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80日答案:B解析:关于公民申请行政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时限,《行诉解释》第84条第1、2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吴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个人,因此吴某应当自法律文书(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B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C、D项均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40.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41.被告人陈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陈某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孙某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后,只能自行辩护B.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要求法院另行指定或者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C.陈某拒绝孙某后,法院为其另行指定钱律师担任辩护人,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不予准许答案:D4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43.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的是:()A:贾某参与某邪教组织,并将该邪教组织的部分收入存在自己家庭收入的账户上B:温某帮助某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将其提供的各种汇款在中国国内投资办厂C:某银行工作人员范某与走私犯唐某勾结,为唐某后来的走私活动提供大量支票D:胡某在越南某地贩毒,赚了100万美元,回到中国后买了两栋楼房和一部车答案:B解析:【考点】洗钱罪。详解:A选项邪教组织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选项,温某的行为是明知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收入而掩盖其犯罪性质,因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因此,可成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项行为人如果事先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事后又洗钱的,应当只追究行为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共犯的刑事责任,洗钱行为是其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后继行为,为前罪所吸收,不应对其洗钱行为再单独定罪。44.★中国的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一级食糖的合同。贸易术语为CIF,巴西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06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中国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食糖的质量实际上仅为二级,低于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故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减价D.只有在食糖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甲公司才可以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答案:B,C,D解析:。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但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A错。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B正确。当货物与合同不符时,无论货款是否巳付,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C正确。根据公约的规定D也正确。4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个月。1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D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选项正确。46.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62条。47.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A、言论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批评建议权D、平等权答案:A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48.紫黑青学校,有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三种层次的教育,下列发生在学校中的行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说法正确的是:A.紫黑青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们做游戏时,小明(4岁)不愿配合,被某老师殴打,导致左耳失聪,对此,学校承担责任,且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B.紫黑青小学四年级,学校体育课,学生们在操场上打篮球,一篮球架突然倒塌,砸伤了在旁边休息的小刚(9岁),此时,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C.紫黑青中学,学生下课期间追逐游戏,学校请来清理废品的张老三骑电动三轮车从校园内穿行,因速度过快,刹车不及,撞伤了小花,对此,张老三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老三没有能力赔偿,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紫黑青中学,厌于学习的小猛纠结小虎和小龙,在校园内无故对小飞进行殴打,持续二十多分钟,对小飞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经查,当时负责校园治安的工作人员受好友之邀出去饮酒,对此,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直接来自学校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A正确。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来自学校的伤害的,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故B正确。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受到第三人的伤害的,首先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若有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①第三人,指的是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②补充责任,不是第三人承担责任后,缺多少就补多少,而是按照过错程度决定补充的多少。C项中张老三属于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不适当的时间让张老三进入校园,具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故错误。D项是学生对学生的侵权,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时,首先是监护人责任,其次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注意此处学校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故D错误。49.甲因为乙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按普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乙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乙提出异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C: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答案:A,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以上规定第2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50.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起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案:A,C,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7、58条,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由于处罚决定业已执行,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巳被强行爆破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询容,且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依上引法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51.近年来,某地法院通过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试行“综合审判机制”,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体系,探索基层人民法院缓解“法官断层”难题之策。关于此项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推进司法公开B.促进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C.促进司法民主D.整合审判资源,优化人才组合答案:B,D解析:考查司法改革。52.★★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该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B.乙法官违反办案纪律被记大过处分,在其受处分期间,B法院为其晋升了工资档次C.某案合议庭集体违反了办案纪律,C法院仅处分了作为审判长的丙法官D.丁法官违法办案,且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所以D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B项错误,因为法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项错误,因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D项错误,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巳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巳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构成违宪的行为有哪些?()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5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在人大代表选举日,王某全家委托其母梁某回乡参加投票,梁某代表全家5口对候选人孙某投了5张赞成票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某县共有选民57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71,753人,以231,123票通过了对县级人大代表胡某的罢免决议D.某乡有选民1235人,其中有735人参加了投票;候选人张某获得选票623张,被宣布当选乡人大代表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选民如果外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的选民最多不能接受超过3位选民的委托,故A项错误。进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故B项错误。我国《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中,对胡某的罢免虽然获得了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但参加投票选民数没有达到全体选民过半数的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参加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张某获得的选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故正确。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54.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C项正确,为应选项。55.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56.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57.共用题干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答案:B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58.以下选项组合中,哪些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因为是权利主体而具备原告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①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②中外合资企业之中的合资各方③被注销、分立的非国有企业④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⑤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⑥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A:③④⑥B:①②③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其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故D项是正确的。59.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二十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A.市政府B.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乡政府D.乡治安联防队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60.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只包括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ATM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D.将“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属于法律应禁止的类推解释答案: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重婚罪中的“婚姻”既包含合法婚姻,又包含事实婚姻。将婚姻解释为只包含合法婚姻的做法,是一种不当缩小处罚范围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二条规定,“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因此,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该解释没有突破一般人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而且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与ATM机内的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没有本质区别。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61.下列有关我国《物权法》的理解,错误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概不发生效力C.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其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D.占有权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种类之一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类型问题、物权的变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选项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C错误。虽然我国《物权法》中包含占有篇,但通说认为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方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渊源冲突的解决。参见《立法法》的规定。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3.根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有?A.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C.北京甲公司与南京乙公司在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D.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丙公司发生分立,双方协商解除该加工合同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理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如果以书面形式改变争议解决方式,则意味着放弃原有仲裁协议,则原仲裁协议失去效力,因此,选项A是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选项B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所约定的北京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因此,选项C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故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BC。64.在胡某强奸一案中,经过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移送市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了胡某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C:退回补充侦查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题选A项。65.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66.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67.《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服务贸易方式。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68.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的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A项认识错误,B项认识正确。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场。所以C项错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项考查的是修改内容,1996年《刑事诉讼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注意C项和《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的区别。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70.共用题干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71.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A: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D: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这名代表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所以A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只需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不需经其同意,所以D选项不正确。72.甲租用乙的楼房,在签订合同前,乙明确告知甲该楼房为危楼,甲表示无异议,遂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原因造成甲人身伤害的,乙概不负责”。后该楼倒塌,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甲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C.因合同有约,所以甲不能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D.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生效,该条款生效答案:A解析: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选项C、D错误。73.关于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答案: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但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比如《继承法》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7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于是该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移交监狱执行。该中级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A:不正确,因为死刑案件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B:不正确,因为没有问明辩护律师是否上诉的态度C:正确,根据两审终审的原则,只要没有上诉、抗诉案件就应当生效执行D:正确,因为该判决没有错误答案:A解析: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死刑案件不论只是经过一审,还是经过两审,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即使第一审宣判以后没有上诉和抗诉,也应当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而不能直接生效执行。选项B虽然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无须征求辩护人的意见。75.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76.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伪造。A、B项:《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其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A选项正确;李某的签章是伪造的,其不承担票据责任,B选项正确。C项:票据上并没有王某的签章,王某并非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不承担票据责任,C选项错误。D项:《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其前手王某伪造签章),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D选项正确。77.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78.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答案:C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简言之,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选项A错误。自动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选项A中,行为人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可见甲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选项B错误。“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未交代此处存在自动归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选项C正确。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即可构成自首。选项D错误。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回来投案的,视为自首。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投案的,不认为是自首。79.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隐约带着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特性。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二是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80.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81.王某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行医执照,而非法行医,造成被诊治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情节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答案:A8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 )。A.运输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建设工程合同答案: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8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对强奸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某于深夜在偏僻的街道蹲守,遇有单身的年轻女性就上前拦截,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甲先后用此种方式强奸妇女4人,影响非常恶劣,后被民警抓获。对甲应定强奸罪,并可以判处死刑B.乙某为某村未婚大龄男青年,某日见村头有一流浪妇女,衣衫不整,目光呆滞。乙见该妇女精神异常,遂将该妇女骗至家中,以给该妇女做饭为由征得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乙应定强奸罪C.丙某嫖宿13岁的女孩丁,女孩丁因早熟,看起来像20多岁。不管丙某是否知道丁的真实年龄,都应认定丙构成强奸罪D.戊某组织年轻女孩卖淫获取暴利,因其中一个女孩不从,戊某将该女孩强奸后迫使其卖淫。对戊某应定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A项正确。B项正确,精神病妇女的同意无效。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为加重情节,不另定强奸罪。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奸淫的,构成强奸罪。85.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有劫持船只、汽车罪,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该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86.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AB项,甲盗窃毒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违禁品虽然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但是仍然属于财物,对违禁品可以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甲要求乙销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因为甲的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利益,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是公众健康,所以不符合“事后不可罚”原则所要求的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要求,理应数罪并罚。故AB项正确。CD项,乙接受甲的要求,销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只定贩卖毒品罪。转移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转移毒品,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乙是甲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对毒品的实际转移,属于贩卖行为的内容,不能成立转移毒品罪等毒赃犯罪。乙销售毒品的行为,同时是为甲的盗窃罪销售赃物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条件,与贩卖毒品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只定贩卖毒品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87.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答案:B,C解析: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如通过宪法解释即可解决该冲突的,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B项正确。在修宪实践中,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故C项正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D项多了“法规”字眼,故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9.★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雇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B.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后提起行政诉讼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而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答案:A,B,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9条第2款。90.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3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从合同)、实践性(交付生效)和要式性(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按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的体现。因此,本题选C。91.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92.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93.关于短线交易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B.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C.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收回短线交易的收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D.上市公司董事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属于短线交易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94.汉代规定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A、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B、上请C、恤刑D、亲亲得相首匿答案:D解析: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宣帝时确立的。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指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当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9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证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96.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97.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中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国家及其豁免权。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D.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丙网站提供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构成帮助侵权,故A项正确。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侵犯了著作权,故B项正确。甲公司向乙网站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甲公司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一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丧失。故C项内容错误,不应选。乙网站通过受让取得了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对于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乙网站有权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故D项内容正确,应选。99.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于乙国境内,乙国军队监测发现了降落飞船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该飞船的降落是对乙国领土的侵犯,乙同可以扣留宇航员B.乙国应立即将此事件通知太空委员会C.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D.乙国只有在甲国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对宇航员提供可能的援助答案: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外层空间法。《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只有C正确。100.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答案:B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周延。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关于合伙与公司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A.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出资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为依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详解】本题选项A为《选举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为《选举法》第20条的规定;选项C为第18条第2款的规定。ABC项均为法条原文表述,是正确的。对于选项D,根据《选举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必须“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才可以少于二分之一,该选项少了“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条件,所以错误。3.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4.在《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之后,交通部准备制定一部规章来具体实施该条例。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该规章的制定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B.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国务院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D.该规章的制定,既可以由法制机构提请交通部部务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答案:C解析:(1)只有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而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道路运输条例》属于经济社会类的规章,不需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所以,A选项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B选项错误。也就是说,规章不仅可以对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细化。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三者中的一个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即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类比如下,在古代,知县应当奉皇帝、宰相、知府等命令行事,但是,宰相、知府等就某个问题没有交代应该怎么办,知县能够直接拿着皇帝的圣旨去做事吗当然可以。那能说没有宰相、知府等的命令,知县什么事情都不敢做、不能做吗自然不能这么表达了,否则把皇帝放到了何处呢同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选项表述为“没有法律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则也是错误的,因为部门规章除了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3)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所以,C选项正确。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省部级机关自己对自己的规章进行评估,而不是由省部级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内设机构组织评估。(4)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如公安部、司法部)或者委员会会议(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规章没有传批的审议决定方式,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5.2015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是(  )。A.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B.2007年1月至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甲公司C.该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D.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B解析: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的规定包括:(1)选项A: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选项B: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选项C: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构成发行障碍。6.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8.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错误。该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D项正确。9.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依法使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该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10.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马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赵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卢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卢某D.刘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刘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的,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B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三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故C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11.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12.甲村位于市区的近郊,现在有下列建设用地需求,其中无需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A.村办化肥厂欲扩大厂房B.某地质勘查队需要临时使用一幅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C.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乙企业被丙公司兼并,现丙公司使用该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D.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答案:C解析:考点:集体土地使用讲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化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A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因兼并丙公司巳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C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此,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不符合题意。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鍵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14.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黄某,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汪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肖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钱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曾某,怀有身孕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省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B。15.甲与乙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甲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后乙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且为了逃避债务将住所地迁至该市C区,双方也没有就合同或债务进行过有效沟通。甲欲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A法院提起诉讼B.甲可以向B法院提起诉讼C.甲可以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D.由于乙住所地进行了变更,管辖协议因此无效答案:A,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案件中,依旧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A区与B区人民法院。乙住所地的变更,不会影响管辖协议的内容与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16.共用题干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解析: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17.某县城建局执法人员要强制拆除张某的违法房屋。张某现场予以阻拦,并扬言如果拆除其房屋,他就自杀。执法人员不予理会并强行拆除,张某当即撞墙身亡。后经查实,被拆除的房屋是证件齐全的合法建筑。张某之子要求某县城建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义务。张某之子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A:支持,因为城建局的拆除行为导致了张某的死亡B:支持,因为城建局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支持,因为城建局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支持,因为张某的死亡是自己行为造成的,与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张某死亡是由其自己撞墙导致的,城建局执法人员强拆并非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故D项正确。18.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B.对于发起人出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D.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正确。19.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陛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答案:A,C解析:。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在三种情况下,一成员可以提起争端解决:(1)另一成员违反了协定的义务,即违反之诉;(2)另一成员采取了某种措施,即非违反之诉;(3)其他情况。从字面看,在这三种情况下,该成员都必须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但在WTO实践中,在违反协定义务的情况下,该措施就被视为初步构成了利益的抵销或减损,即违反规则就是对其他成员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起诉方没有义务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故B项错误。非违反之诉指如果一方实施的某种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符,或因其他任何情况,而造成他方利益损失,则另一方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审理仅限于一方实施的造成他方损失的措施,对此,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无义务撤销其措施,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故AC项正确,D项错误。21.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事登记。A项:《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A项正确。B项:依据《公司法》第180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接下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公司并未随即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即可办理注销登记,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互相独立、互相制约B.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査、起诉、预审等程序中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C.在我国,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审判制度是国家有关法院、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答案:A,B,C解析:。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故D项的说法错误。23.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领导人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国务委员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D、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答案:A,C解析:《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该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4.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2013年)()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故A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不当选;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不当选。B、D两项均可授予专利,当选。25.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自首B.坦白C.一般立功D.重大立功答案:D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甲的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归案后对甲主动揭发,成立重大立功。因此,选D。26.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査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1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5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7.华能公司拟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华能公司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华能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如规划局提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市建设局据此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该公司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D.市建设局统一办理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经市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需要申请书格式文本,故A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若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如此。故B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C项,规划局的意见对该公司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应由其为被告。C项错。《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和第82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工作日。故D项对,不应选。28.某甲因犯强奸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B县监狱服刑。其间,某甲越狱脱逃,并在C县抢劫某乙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C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C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B县法院管辖C.如果某甲抢劫后逃至D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D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A县法院管辖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B。29.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A.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B.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C.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D.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13条。30.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31.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 )。A.向累计超过1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32.“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沿海国在其领海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可以实行分道航行制管理。选项B正确,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时候,不得采取任何与通过无关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使无害通过权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沿海国也无权对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33.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A:古某的父母B: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C:古小某D:甲答案:B,C,D解析: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古某死亡时,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侄子古小某、朋友甲分别存有古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而古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BCD。34.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3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大街上随意殴打他人,导致行人乙5根肋骨骨折,甲成立寻衅滋事罪B.警察丙在刑讯逼供中将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由于其没有伤害故意,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C.海关缉私官员丁滥用职权放纵走私,成立滥用职权罪D.戊为了躲债,要求朋友况某向公安机关诬告自己曾经故意伤害过况某,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将戊拘留。况根据戊的请求进行了诬告。况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答案:D解析:【解析】D。A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B是法律拟制,其转化不需要具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C是有特别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D是正确的。这种承诺是有效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答案:D解析:一般情况下,“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刑期起点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因此选项D错误,答案应当选D。37.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比,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是:()A: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即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C: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D:全部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答案:A,B,C,D解析:【考点】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详解:依《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可知A、B项正确。此类案件仅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并无原告和被告;民事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可知C项正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将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撤销不同。因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D项正确。38.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哪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B: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C:经送达领受程序D: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案:A,B,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进行了送达。故A、B、C项应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故不应选。39.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40.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B.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C.处于同一位阶上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特定的案情来解决D.当为保护某种较优越的法的价值而须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41.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所以,选项A和选项B中的新增和变更诉讼请求,都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即使调解也是不可以的,法院对此应当直接裁定驳回申请。A、B选项都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第1款也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只有本案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此属例外,D选项是正确的。42.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答案:A,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则经营者无需承担保证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责任B、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发生退货的,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C、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种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进行销售的其他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D、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形下,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答案:D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据此,若瑕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仍需承担责任,故A项表述错误。该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故B项错误。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除C项中所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故C项错误。该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D项正确。44.某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个用燃料的个体户每年都要交纳环境保护费。个体户王某没有交纳环境保护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违法经营为由,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王某罚款500元,并暂扣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遂到市工商局评理,被工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决定》关押了一天。请问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分析不正确的是:A: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权力B:作为省会市公安局,有权设定一定的人身自由罚C:王某妨碍执行公务,工商管理局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正确的D:该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合法的答案:A,B,C解析:该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本题中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D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B项是错误的。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45.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同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源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同源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同源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答案:A,B,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题中的技术监督局为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根据法律规定”的用语,技术监督局采取选项B、C的措施,仍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该款也要求,划拨存款以抵缴罚款,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故本题中,某市技术监督局有权查封违法嫌疑人同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故某技术监督局有权拍卖被查封的厂房和设备,以抵缴罚款。故B选项应选。《产品质量法》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生产伪劣产品权,并没有同时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划拔存款以抵缴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C选项错误,不选。46.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有权( )。A.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B.保持沉默C.作最后陈述D.查阅案卷材料E.提出抗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人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权。查阅案件材料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和被告都没有这样的权利。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责。被告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被告人有权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在行政诉讼中,下列选项中哪些适用确认判决?()A.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B.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审查原行为,而原行为合法的C.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审查原行为,而原行为违法的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B项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D项,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只有在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被告改变原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坚持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所以C项适用确认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适用确认判决,所以A项也正确。48.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A,B解析: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所以,A选项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所以,B选项正确。《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49.甲因涉嫌盗窃罪于9月2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0月15日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并且从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看,甲涉嫌盗窃的是其与他人有产权争议的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案,检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因甲已死亡,无须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B:因甲已死亡,决定不起诉C:以甲已死亡为由建议法院终止审理D:因现有证据表明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宣告甲无罪答案:B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不具有审判权,不能直接宣告甲无罪,如果本案中在审判阶段甲死亡,法院应当宣告甲无罪。再次强调,考生应特别注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等处理方式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之间的严格对应关系。50.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的任期3年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D.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答案:B,C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AD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第B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51.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52.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答案:A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53.在甲故意伤害乙案中,甲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乙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甲发问,孙律师无权向甲发问D.赵律师应以甲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乙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B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故此,C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原理,诉讼代理人并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而辩护人则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机关约束。因此,D表述错误。54.下列叙述中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B.甲企业是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资方,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合作企业的权益C.雷某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被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D.某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C项中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8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项中的董事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5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A.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举证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B.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的理解问题。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问题部分对于该知识点的解释。对于该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要有正确的理解。56.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57.甲乙两国经过八年的战争后,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所列情况的出现,被认为意味着甲乙两国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A.甲国的无条件投降B.在甲国投降后,乙国宣布战争结束C.甲乙两国共同宣布战争结束D.甲乙两国缔结和平条约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战争法。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缔结和平条约。缔结和平条约是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常的方式,和平条约一般都规定了与交战国相关的全部未决事项。和平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从而一切基于战争状态而采取的作战行为不再被允许,双方不得再行攻击、征用或没收等行为。(2)联合声明。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而停战、停火以及战败一方宣布无条件投降等行为仅表明战时敌对行动的停止,并不意味着法律上战争状态的结束。5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运输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运输中的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B.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C.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可以加收票款D.承运人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B: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3)选项D:承运人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被害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条件,予以受理。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甲和乙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B.乙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C.甲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便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因自诉人不能到庭,决定中止审理此案D.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答案:C60.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答案:D解析:【考点】合议庭评议规则【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第12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A选项中,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享有同审判员一样的权利,若其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是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不是可以按照该意见判决,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61.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不主动公开该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该乡居民李某等人可以如何处理?()A:向县政府举报B:向县监察局举报C: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据此,A、B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故C、D项排除。62.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63.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真正可能减损公民合法权益的是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单位。故A项错误。父母即使犯罪,也不影响其子女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故B项正确。派出所对学校违法要求提出质疑,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文明执法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的无视。故C项错误。梁某要求出具该证明,是学校要求导致的,法治意识不强的是学校,而非梁某。故D项错误。64.英国华特海产品公司总部设在伦敦,在中国青岛设有办事处,并在大连拥有1座大型仓库。该公司因买卖海产品纠纷被中国青岛某海星公司诉至法院。该买卖合同签订在北京,并约定在威海履行,但合同尚未履行。则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青岛B.大连C.北京D.威海答案:A,B,C解析:。依据《民亊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只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中,有一个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且上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5.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66.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阀门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答案:A,B,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是:A.张某曾经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B.李某是美籍华人,但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王某曾经被市劳动局辞退D.赵某曾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答案:B,D解析:《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劳动教养并非是因为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辞退也并非开除公职。据此可知,AC项错误,D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美籍华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不符合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因此,B项正确。68.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一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三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陈某丧失受益权B: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费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9.林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购得中华等品牌卷烟1920条,并且将其中180条卷烟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邵某等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林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C.林某未取得经营资格就买卖卷烟,欺骗了客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罪名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没有资格就经营,扰乱的是市场秩序,不一定会造成对客户的欺骗。据此CD项错误,不应当选。70.小孙想在一个市场设小摊点卖蔬菜,与市场管理者办好手续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照,并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尽快办理,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得到答复。小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小孙未得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拒绝的答复,法院不能受理起诉B.小孙应当证明自己曾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申请C.小孙应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申请有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D.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小孙应负有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本题为选非题。选项B的说法符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CD选项则不符合。A项与《行政许可规定》第6条不符。71.关于WTO争端解决的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磋商是WTO争端解决必经的前置程序。B、WTO一审的裁判人员是非固定的人员,由当事方选择产生,而二审的人员则是相对固定的人员。C、WTO二审上诉机构无权对争端双方的争议事实作出重新认定或者查明。D、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权要求违法方对受害方作出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察WTO的争端解决程序。A正确,《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第4条规定: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B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8条规定:秘书处应保存一份专家组的指示性名单,有争端方从中选举相应的专家。第17条第1节规定:WTO应设立一常设机构,成员有7人组成。任何一案件应由7人中的三人任职审理。C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17条第6节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的法律适用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D正确,WTO争端解决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WTO法一致,并不能责令违法方对申诉方进行赔偿。所谓“既往不咎”规则。72.共用题干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下关于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即表现为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对于BOT的合作方式,国际上一般多数的定义是BOT即“建设——运营——转让”C、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D、特许权协议、建设合同、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BOT方式涉及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73.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C.第2次抵押无效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74.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A选项中,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购买危险物质;二是将毒品出售给他人,因此,不能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B选项中,甲虽然有非法拘禁乙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勒索财物的手段,因此甲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意图劫财而使用麻醉药准备抢劫的行为,但是由于乙不在家中,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二是甲在乙不在家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现金的行为,因此构成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甲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两罪,应数罪并罚。故,本题的答案是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A项中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原始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不正确。B项中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也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犯罪,故B不正确。C项证据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C不正确。D项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能单独证明甲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76.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目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判决变更,但不得加重对关某的处罚B.判决变更,并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C.判决维持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同时,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77.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78.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79.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答案:D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81.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故意捏造曾给他提过意见的单位职工乙有偷盗行为,并在单位中散布,对乙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复陷害罪B.诬告陷害罪C.诽谤罪D.侮辱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诽谤罪的具体运用。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案中甲某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82.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I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答案:A,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标准化法》第23条,《计量法》第32条。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入主张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答案:A,B,C,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84.在代理关系中,下列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B.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不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引起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引起的代理责任,均为并行的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5.(本题22分)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点】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脱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共同犯罪;教唆犯;自首【详解】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无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判断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的主要标志。首先,成立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仍然属于“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此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犯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其次,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则最多只能认定教唆者成立所教唆各种犯罪中最轻的一种。但是前提是这种轻罪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最后,即使被教唆者在拒绝教唆者的教唆之后,又在随后产生了实施相应犯罪的犯意,只要在拒绝教唆的当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因为被教唆者犯意的产生与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乙教唆甲“偷或抢”丙的钱,教唆内容已经较为具体。但是甲当即斥责乙“别瞎整”,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乙的提议,因此甲乙二人缺乏犯罪的合意,一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另外,甲虽然在之后实施了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教唆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对此负责。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盗窃罪未遂行为,而只是处罚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行为,因此对于乙的教唆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2.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中的“抗拒抓捕”应当做比较广义的理解,为制止被害人报警同样属于抗拒抓捕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甲实施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丙发现之后对此阻止,并声称其若不停止则报警,甲恼怒之下对丙实施杀害行为,综合案情来看,甲杀害乙的行为正是为了防止其报警,因此属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故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无需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其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在本案中,甲正是为了制服丙以取得财物而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当适用抢劫罪的升格法定刑。另外,甲的行为不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一方面其进入丙家时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另外其住在丙家的行为也构不成“入户”。至于甲随后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并重新返回丙家中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不应另外定罪。综合全案分析,甲从头到尾实施的是一个统一的取财行为,其主观上也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因此在刑法意义应当评价为一行为。另外甲返回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也并没有侵害新的刑法法益,不能对其定罪。3.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本案中乙并不知道甲询问开保险柜的方法是用来犯罪,因此主观方面并非故意。故不构成本罪。4.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乙并不知道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系甲犯罪所得,因此对其进行保管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本案案情看,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但是其犯罪行为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却并不符合。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获得并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其犯罪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为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与他人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的,至少应当是可以直接置换的。但本案中,由于信用卡上设有密码,乙代为保管信用卡并不意味着代为保管卡内的财产,因此乙并未取得信用卡项下钱款的合法所有权。而乙最终之所以能够取得钱款,关键性的原因在于其猜配出了密码并冒用丙的身份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侵占罪。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体现了这一点。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由此可见甲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尽管甲事后主动归案,亦不构成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但这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这一酌定情节。7.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由此可见,甲在被拘传过程中逃跑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本罪。86.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对丰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此时该公司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欠缴税款征收应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优先于欠缴税款征收C.两者之间无优先顺序,应按比例清偿D.应以罚款、没收的所得来抵缴税款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选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可知,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选项D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据此可知,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的,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88.选举程序的民主性是选举结果合法性的保证。下列关于我国选区划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C.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D.选区划分发生在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答案:A,B,C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D选项不正确,选区划分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89.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1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3个月之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为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人民币。下列观点错误的是:()A:由于合同变更,甲公司应当返还乙公司已收的货款,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300台B:该月甲公司应当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30的机床C:该月乙公司应当给付甲公司货款30万元人民币D:由于甲公司的缘故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货到后10日内交付货款答案:A,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及于将来,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不因合同发生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因此,选项A错误。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变更的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所以选项B、C正确。未发生变更的部分则继续有效,本题中,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协议变更,因此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货到付款履行。不能以甲公司变更合同为由,而延迟履行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由于题干中是让选出错误的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D两项。90.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即三角诈骗。在本案中,甲欺骗财产保管者,可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乙为了获得货币而骗乙扔掉后捡走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选项C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本案中,甲并无侵占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富商对自己将要捐款2万元是明知的且自愿的,该欺骗行为并没有给富商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选项D正确。甲欺骗标的物的占有人,致其错误处分财物后占有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91.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答案:B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委托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本题中D区法院作为受托法院,对于案外人有关执行根据的执行异议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应当转交给委托法院B区法院处理。所以应当选B。9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C: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D: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93.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94.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查看材料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后的结案方式。仲裁庭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故本案可以通过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结案,对应A、D选项。而C选项中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9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B.它是按份共有权C.它属于用益物权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96.甲因故意杀死乙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甲及甲的哥哥都有权独立提起上诉B.若上诉,只能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C.某市人民检察院若认为甲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乙的哥哥若认为对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权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甲的哥哥属于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A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299条的规定,上诉既可通过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B错误。根据《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C错误。根据《刑诉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抗诉,近亲属不行。D错误。97.周某和陈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邹某,邹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周某又就该房屋和杜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杜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周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假设在上述例子中,杜某系在5月9日得知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杜某主张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受让人杜某交易该房屋时候,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B.受让人不能够认定为善意C.本案中只要杜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D.本案中,杜某即使最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且支付了市场价格也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因此AC错误,BD正确。9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A、2/3以上的多数通过B、3/4以上的多数通过C、1/2以上的多数通过D、1/5以上的提议答案:A解析:《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99.在二审与再审中关于保全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予以续保,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实施B.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实施C.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根据《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故AB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19条的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100.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或拘留不得多次适用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采用罚款或拘留措施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制作《罚款决定书》或《拘留决定书》D: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被罚款的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做了修正: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选项B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某县公安局将案件侦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则该人民检察院应当: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B:将案件直接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C:将案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D:将案件起诉至县人民法院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6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2.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但A选项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故D选项错误。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12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抵押合同即有效。故选项BD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公司未经预告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不得办理抵押,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5.陈某在担任某信托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对此,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B.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C.国家工商总局可吊销该公司的金融许可证D.银监会可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审慎经营规则以及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A项正确。B、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据此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所以D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老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老王因病去世,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领取的有( )。A.经济补偿金B.丧葬补助金C.政府补贴D.抚恤金答案:B,D解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1套、智能操作模拟屏〗面、模拟屏信号柜1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8.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法院认为“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2被告均非违法者,故A项错误。本案发生诉讼了,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故B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其实就是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故C项正确。题干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之所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D项“主要不是”的表述错误。9.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B.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D.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负担债务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10.材料: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人人都像秦某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11.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若对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甲厂是对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服提起诉讼,该指示是分管副县长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中级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省高院为二审法院。2.县兽检所可以作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该电话指示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行为。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的电话指示是带有强制性的产生了直接对外效力的行为,所以该指示并不是行政指导,属于可诉行政行为。4.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行政命令。5.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6.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因为这两个案件是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个事实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影响了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考生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进行判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奖励的条件是法定的B.行政奖励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C.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奖励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属于行政奖励的一种表现E.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已经很完善了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奖励的程序。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和废止比较随意等等。13.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14.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与诉讼解决机制不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选项C正确。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构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选项D正确。争端解决机构当有关成员不遵守裁决时,经申请授权进行报复,包括确定报复的范围和水平。15.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16.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可知,保险公司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才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选择不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给付保险金。1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18.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答案:A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19.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20.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偷狗时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动物饲养14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A.戊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2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处罚法》对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有规定。所以选项C错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所以选项D错误。23.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25.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26.甲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A、C、D考点:被害人承诺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28.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答案: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29.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且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问题:结合你所学的知识,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材料加以评析。答题要求: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答案:解析:司法实践应鼓励辩诉交易所谓“辨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与美国的这种制度不同,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如果刑事诉讼仅仅处罚犯罪人,而被害人不能得到民事上的赔偿,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辩诉交易可以使我们降低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因此,法院若采取辩诉交易,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更有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作为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个人认为,辩诉交易应大量引人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也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准则。就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30.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1.如果合同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好,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B: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C:既然没有约定时间,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立即履行不得迟延D:合同任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履行时间然后通知对方给予适当准备时间答案:A,B,D解析: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32.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D: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答案:B,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对自身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我审计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审,以保证审计的客观、真实,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要求,只有弥补亏损之后,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据此,B项正确。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但不能用于弥补亏损,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33.共用题干关于清末变法修律,叙述正确的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B、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C、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答案:A,B,C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34.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35.对下列哪些情形,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A: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B: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C:对赔偿方式有争议的D: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答案:B,C解析: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36.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因此,引起纠纷。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B: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C:发明人应该是甲D:发明人应该是乙答案:B,C解析: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8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项正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A.张三为神童,15岁即自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法律教师已满五年B.李四曾为某机关干部,因过失致人伤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C.王五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营法律书店已三年D.赵六本科专业为金融,毕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已从事律师工作三年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故应选D项。38.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包括:()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邮寄送达答案:A,B,C,D解析:【考点】送达的方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此种情况属于直接送达。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此种情况属于留置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此种情况分别为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故ABCD选项均正确。39.★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A.悔供B.翻复C.翻异D.否供答案: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0.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41.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解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故C项表述错误。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歎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43.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而《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仅能委托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事业组织。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故应选ACD。44.(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19分)1.【参考答案】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银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旧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参考答案】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考点】一债多保的实现顺序【详解】《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其并没有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与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实现债权。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参考答案】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考点】合同效力【详解】本题考查了合同的效力,并且着重考查内外部效力的区分。甲与丙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部有效,其使得丙公司负担参加竞买并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该合同义务并不妨害丙因过户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4.【参考答案】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考点】合同效力【详解】因房产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公司为房屋的所有人,其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5.【参考答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考点】不安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在将来可能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在本案中,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售价更高的买卖合同,其有可能将房屋过户给戊公司,将来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支付400万的义务。6.【参考答案】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考点】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负担后履行义务的甲公司在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未支付400万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丁公司虽然基于甲公司将来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其仅可拒绝履行支付400万首付款的先履行义务及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并不能要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参考答案】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丁依据约定享有合同的解除权。8.【参考答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考点】合同的效力【详解】《合同法》第8、107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按约承担连带责任。9.【参考答案】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合同签订后房价变化不大,丁公司损失并不大,而约定的违约金700万元达到房款的一倍,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45.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答案:A,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4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下列证据中,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是(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1)选项AC: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选项B: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选项D: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7.甲市张某听说其现居住的房屋所属A区将进行大面积拆迁,于是张某为了多得拆迁款,在其现居住房屋附近加盖了一栋房屋,但是其新盖房屋覆盖了街道1/2的面积,严重影响了当地市民的正常通行。甲市城建局依法要求张某限期拆除其新加盖的房屋。张某既没有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甲市城建局依法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甲市城建局对于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甲市城建局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B.甲市城建局可以自收到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甲市人民法院在收到甲市城建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D.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即使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E.如果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答案:A,B,E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选项BC: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3)选项D: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4)选项E: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48.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项专利权B.两申请人人就同一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C.两申请人人就同一发明同一天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两申请人D.一人就一项发明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两项都授予E.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答案:A,B,E解析: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49.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牛奶时发现,有四种品牌牛奶添加剂严重超标,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相关报道,导致这四家牛奶厂商销量急剧下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是限制这四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这四家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虽有排挤这四家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牛奶,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题答案选C。50.关于不作为犯罪,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因醉驾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乙故意伤害齐某后对齐某请求乙送自己去医院的请求置之不理,齐某因为失血过多死亡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C.根据119报警电话而到达现场的消防队员丙因火势过大而拒绝灭火,导致火灾损失惨重丙成立放火罪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荒山狩猎的猎人丁见到被遗弃的婴儿而不救助,婴儿死亡丁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B,C解析:BC。A只构成交通肇事罪。B只构成故意伤害罪。AB都是因为法律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故不并罚。C构成玩忽职守罪。D正确,猎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51.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提起上诉,而国际银行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起诉,那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不予准许国际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B.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国际银行在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C.对于国际银行的撤诉申请,应当征得厚泰公司与晓升公司的同意D.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那么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答案:B,C,D解析:考查二审中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规定,A项错误,BCD项正确。52.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当本案最终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选择瑞典法为本案准据法时,瑞典法是指、()A、瑞典实体法B、瑞典冲突法C、瑞典国际私法D、瑞典全部法律体系答案:A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53.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朱某辩护人的有:()A.朱某的因贪污被开除公职的父亲B.朱某的已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堂兄C.朱某就读的学校推荐的人D.朱某的母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CD正确。54.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55.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56.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故C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57.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的凶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查看材料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责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58.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59.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D.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60.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详解】根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6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答案:A,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承运人责任限定【详解】指示提单(OrderBillof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Order)或“凭指示”(totheOrder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如果同样持有正本提单,可以提货。所以,A选项正确。指示提单中,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形式交货,不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交货,所以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货物,需要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海商法》第51条“承运人免责事由”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所以,C选项、D选项正确。62.甲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该将甲被逮捕的事情通知甲的家属?()A:负责羁押的部门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C: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都有义务答案:C解析:【考点】逮捕后的通知义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6条规定: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受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决定逮捕的机关,可见,C正确。6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64.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爆炸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D.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何某基于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法条。按照对法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65.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考点】海上旅客运输客票的性质。详解:《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因此,选项D正确。6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多数同意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C.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发生当然退伙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A错误。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退伙),所以选项D错误。67.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单选)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68.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答案:B解析:【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69.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70.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的规定,A、B、D项错误。需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决定书,C项正确,7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C错误。(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D错误。7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7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A.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印刷下来,四处张贴B.在微博上,发布自己编造的某医院丢失放射性物质的信息C.吃饭聊天时,将自己编造的某商场将会爆炸的信息,告诉同桌的人D.明知是编造的虚假险情信息,仍无聊地复制到手机中的数个微信群答案:B,D解析: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据此,A项中张贴虚假恐怖信息,C项中口头传播虚假爆炸信息,都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D项中的行为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是对立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同样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项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D为正确答案。7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答案:B解析:【考点】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乙作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首先应由第三人即丙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丙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被帮工人甲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丁虽为车主,但该车已经被盗,应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76.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现安理会认为甲国近年来从事核试验以及大规模军事演习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拟通过开除甲国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并平时封锁甲国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关于安理会在此决议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可通过B、先由常任理事国投票确定该决议属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若为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即只要有9个同意票就可通过;若为实质性事项的决议,则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C、有9个以上(包括9个)的同意票,且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否决票D、安理会无权对此事项表决,该事项的决议应由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安理会表决程序在2009年考查过。A项是程序性事项的表决方式;B项是对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表决程序,而本题中事项属于实质性事项,不需要再表决性质;D项安理会有权对此事项进行表决。故C项正确。77.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答案:B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行为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有权办理。C选项错误。《公证法》第36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D选项错误。78.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解析:【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79.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故C项对。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决定》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故D项对。80.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答案:A解析:本题中,商场的告示相当于一种格式条款,由于该格式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既然商场规定,可以使用后付款,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免费退货。而且,即使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也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没有约定使用费的情况下,王某就无需交付使用费。8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甲是出于乙的建议而行动,并且由于乙提供的绳索断裂而受损害,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8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83.《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8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214条。85.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86.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主要指形式意义的行政B.主要是负担行政C.为秩序行政D.指国家行政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形式行政。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既存在秩序行政,也存在给付行政。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故选项BCD的说法错误。87.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共为48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3名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进行C、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D、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答案:A,D解析: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名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立后,由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进行。故B项说法错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并进行差额选举。故C项说法错误。A、D说法正确。故选A、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企业营业执照D.罚款E.行政拘留答案: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项E只能由法律设定。89.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行政许可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90.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美国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美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B.该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复杂程度适用独任制审理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应由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承认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答案:A,B,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B项错误。该解释第548条第1款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报请程序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并非由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该解释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91.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92.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考査宪法的修改。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此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只是强制性的来源有所不同,一为国家强制性,一为社会强制性。因此B正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并且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因此C、D正确。94.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哪一处理:A: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B:裁定暂时停止公开C:判决确认公开行为违法D: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答案:B解析:依据为《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值得注意的是,除暂时停止公开这一内容外,法院只能使用判决而非裁定。95.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2011年)A.属于司法解释B.属于行政解释C.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D.运用了演绎推理答案:A,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一般认为,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所谓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所谓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属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均属于正式解释。在中国,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式解释。只有正式解释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解释。故选项A、B应选。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其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不存在上述类比推理的情形。C项错误,应选。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之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演绎推理形式之运用,即一般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前提,而具体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被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之逻辑结构推导出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显然运用了上述演绎推理:《刑法》关于酒驾的规定是大前提,“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的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高经理等人不构成酒驾。故选项D说法正确,不应选。96.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报价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当属无效B.建达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C.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D.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答案:A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对此,只要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进行事先的约定。若无特定约定,自然应当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载明了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向寄件人提示阆读特别条款,从而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效力。所以,BCD三个选项正确。97.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在丙国销售时遭遇专利权诉讼。设以上所有国家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关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的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B公司要将该批零件转售到丙国。B.B公司在缔结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该批零件侵犯丙国的专利权。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A公司制造的这批零件是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D.该专利权的诉讼根据丙国的法律不能成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规则。CISG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其中A选项由于不符合(1)项的两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B选项和C选项由于符合(2)项免责条款的a子项和b子项的规定也可以免责,因此都当选。唯独D选项并未规定在公约中的免责条件中因而不当选。而且从法理上来说D项也不当选。因为买方的选择很多,既然选择了卖方,卖方就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会因为买了他的货物而被诉,哪怕这种诉讼可能从实体上并不能成立,但是也违反了“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一程序性的担保条件。98.甲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甲在刑满释放后犯有下列哪种罪行可能构成累犯?A:交通肇事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玩忽职守罪D:间谍罪答案:D解析:A、B、C均是过失犯罪。99.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65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100.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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