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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20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B.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髙国家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D.国务院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答案:C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并没有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C错,其余三项正确。2.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3.共用题干“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答案:A,D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4.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就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5.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乙公司美国分公司在美国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约定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B、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不得改变约定适用的法律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援引了美国法律且均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D、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议改变适用的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要求明示即可,与明示的形式是否为书面无关,故A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一审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或变更适用的法律,因此B、D项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当事人已经选择适用法律不适用该款,因此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6.张某因自己居住的房屋楼上漏水,遂找楼上住户李某洽谈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张某殴打李某致轻微伤,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公安局局长必须亲自出庭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诉讼中,若证人刘某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可知,本案调查中,警察不仅要出示工作证件,还需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才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可知,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可知,由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其他出庭应诉,均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7.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的哪些国家领导人?()A.国务院副总理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委员答案: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第67条。8.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出于泄愤报复而对某一建筑物实施放火,刚引燃即被扑灭,甲成立放火罪的未遂B、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乙成立危险驾驶罪C、民警丙酒后将自己的配枪赠与朋友,丙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丁不具有驾驶资格,但从事校车业务,在运输中严重超载,对丁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被燃物“独立燃烧”,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的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已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可以将此处的“出借”解释为包含“赠与”。实质的理由在于,赠与他人枪支是比出借枪支性质更严重的行为,根据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道理,赠与他人枪支的行为应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因此,丁成立危险驾驶罪。9.关于《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10.甲是某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正确的是:()A.甲欲提起上诉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B.撤回上诉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C.甲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不可再次上诉D.甲的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答案:C解析:。撤回上诉后,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便不能再次上诉。甲的上诉撤回后不必然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因为根据题意尚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1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12.张某驾车不慎将一孕妇王某撞伤,致王某遭受身体伤害,并导致胎儿流产。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的有:()A.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B.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王某之夫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王某之父母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胎儿因侵权而流产的损害赔偿问题。因胎儿不是民亊主体,故不存在对胎儿的侵权问题,只存在对母亲的侵权问题,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律才会支持。本题中,玉某并未死亡,故王某之夫及王某之父母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AB选项正确。13.下列不属于仲裁协议中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是: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一裁终局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15.某商场给某商贸公司签发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买100台春兰空调。商贸公司见今年夏天天气炎热,空调销路好,海尔空调更是畅销,于是以商场的名义自主决定向某空调销售公司购买了100台春兰空调又购买了100台海尔空调,空调销售公司虽然查看了商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为了做成生意,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则对商贸公司与空调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有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有效B: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无效C: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可撤销D: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答案:A,B,C解析: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选项为A、B、C。16.北京某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问以下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该企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该企业清偿债务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彼此债务C:管理人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D:管理人决定该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和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答案:A,C,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并且没有除外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B项合法。根据该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但是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A、C、D项。17.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18.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开车横冲直撞,导致多人受伤,后被警察制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不告不理的原理,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向其补充强制医疗申请B.在决定强制医疗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C.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D.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则应当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强制医疗程序的分为两种启动模式,一是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二是法院自行启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高法解释》第532条、534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既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以发回重审。所以,A、D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故此,C表述正确。19.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详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项正确。《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所以A项错误。《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项错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条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两个条款原都是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现在,知识产权协议仍旧允许在这个范围内的“取代”。在这两条所涉及的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中依照原有的四个公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在这两条范围之内,关贸的成员有权选择以“互惠”取代国民待遇,但须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所以D项错误。20.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人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切法》第16条。22.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B.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的,仍构成诬告陷害罪C.诬告单位的,不成立本罪D.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诬告陷害罪讲解: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人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人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也成立诬告陷害罪。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怔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23.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24.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经甲、丙同意后,乙可以退伙,无需经出租人同意,也无需向出租人提供担保。25.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活动中属于中国仲裁协会职责的是:()A: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B: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予以撤销C: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D:对于违法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可以将其除名答案:A,C解析:【考点】中国仲裁协会职责。详解:《仲裁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所以,A、C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共用题干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92~93题。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A、财政拨款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考点】企业应纳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故A项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属于转让财产的一种)都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故正确答案为BC。【考点】税收保全;税收争议救济方式【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A项的用词是“扣缴”,故A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D项说法正确。27.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可以适用证据保全B.证据保全裁定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作出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D.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都可以适用证据保全,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B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C、D两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房屋B.汇票C.古字画D.书籍答案:A解析:知识点:可设定质权的标的范围。按照规定,我国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押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29.下列关于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是国家的标志,是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B.我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T作日升挂国旗C.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D.我国的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国家标志。30.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A.生命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侵害人身权的构成要件分析问题。某医院主办优生优育展,将某性病患者的照片刊出,由于该行为是属于公益性行为,因此,不具有营利性特征,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要件。虽然医院的展览行为导致该患者在得知该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但该展览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符合侵害生命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虽然医院的展览行为是以公益为目的,但医院仍存在过失导致有些观众能够辨认该患者是谁,因此,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同时,医院用推断性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侵害了患者的名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3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3.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D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假设回避事由均成立,则刘某可对不同阶段的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查看材料A.侦查阶段的侦查员小李B.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人小王C.一审合议庭人员D.重审合议庭人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甲公司是个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和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乙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B: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C: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D: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答案:A,D解析:【考点】被执行人的追加和变更。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公司也不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故选项A正确,B、C项错误。《执行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所以,选项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A、D项。36.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答案:C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不得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项正确。37.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是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故A项正确。另根据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与其他股权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B项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实际上否定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故错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这从《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选项D错误。38.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主体【详解】A项表述正确。B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潘桂花,因其精神障碍不能真实反映其意志,而不是针对李能的行为,故B项表述不正确。C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对潘桂花行为能力即主体构成资格的认定,故C项正确。D项表述准确。39.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权利的滥用?()A:甲有名贵狼犬,因看管不周,追逐儿童某乙甚急,丙见之,夺取行人某丁的雨伞击打该狼犬,狗伤伞毁B:乙不清偿债务,将其房屋赠与福利院C:丙为迫使乙出卖房屋,在其隔壁经营色情行业D:甲村村民不允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答案:B,C解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分则各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从整体上把握行使权利的正当范围,主要有四点:(1)注意所有权的行使应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2)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3)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4)注意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种类,如果属于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本题中,A项属紧急避险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B项属滥用处分权,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C项,经营色情行业本身即为非法,其目的在于迫使邻居出卖房屋更属于权利滥用。D项,村民不允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属于村民的正当权益,除非供电部门与村民达成协议,否则不能擅自在村民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故D项不属于滥用权利,而属于捍卫权利的行为。故B、C两项为滥用权利。40.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故选项A说法正确,不选。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于明律确立。故选项B说法正确,不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故选项C“仿《元六典》”说法错误,应选。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始于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大审,始于1481年,明宪宗命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不选。4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42.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43.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44.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有:()A.甲悄悄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B.乙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C.丙骗取朋友的借记卡及密码,从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D.丁盗用他人调整积分的权限,通过虚增消费积分方式换取积分用于消费答案:A,B,C,D解析:选项C,骗取借记卡和取款行为有吸收关系,取款行为吸收骗取借记卡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45.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8条。46.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双方船舶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巴拿马法。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47.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甲(少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乙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的B:甲(15周岁)偶尔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C: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D: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答案:A,B,C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但书”。详解: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中,甲与幼女乙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没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是被害幼女自愿的、没有对被害幼女造成很大伤害的,则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双方属于恋爱关系,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B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中,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D项中,免予刑事处罚是指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不认为是犯罪的,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因此,应当选ABC三项。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或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同B.张某在甲单位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在工伤休养期间,张某为增加收入到乙单位打工,甲单位因张某拒不改正而解除合同C.王某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急着用人,便在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即时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另外聘请了田某D.因李某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与丙公司的劳动合同,丙公司怒而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B,C,D解析:试用期内,单位不能通知解除,A错误。49.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化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的是:()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答案:C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民诉意见》第226条的规定作答。50.共用题干甲于某日早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D: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答案:B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51.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亊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52.在连带之债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时,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B.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发生混同,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C.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D.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连带之债问题。因连带之债具有连带性,因此,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时,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偾务消灭。但是,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发生混同,或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并不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53.以下是关于二审程序的观点,请指出错误的表述:()A:按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口头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再随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B: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尤其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C:在二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使案件发回重审的,相对方有权要求新证据的提出方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法院应予支持D:当事人需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均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案:A,B,D解析:【考点】二审程序。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项说法错误。二审审理范围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例外规定是《审判方式改革》第35条,依该条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包括在内,所以C项说法正确,不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所以D项错误。54.甲公司欠银行贷款500万元,现该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由乙公司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继承全部债权。现就该协议效力的分析,哪个是正确的?()A: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对内约束力,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乙公司或者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详解:《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本题中,该协议仅为内部约定,并非是与债权人所定协议,故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对内约束力,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BC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5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57.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A.国有独资公司B.证券公司C.保险公司D.商业银行答案:B,C,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A选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B正确。《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險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C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正确。58.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59.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答案:A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也不影响其证据效力。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认定原告闯红灯。61.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0条的规定,维护国家荣誉属于“忠诚”的要求。根据第23条的规定,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体现的是“公正”的要求。根据第18条的规定,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体现的是“公正”的要求。根据第44条的规定,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体现的是“文明”的要求。故D项当选。62.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63.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人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答案:C解析:【考点】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A项中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的说法错误,应当由执行机关收取。《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因此B项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得取保候审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64.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郭某与天天饭店的争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解决?()查看材料A.调解B.协商C.仲裁D.诉讼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BCD选项。6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A.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B.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该公众公司C.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D.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66.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租赁合同无效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烽源公司章程中关于“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的限制对蔡某有效,故蔡某与烽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享有,故股东会无权解聘蔡某。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蔡某有约束力。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蔡某违反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其所得收入即租金应归公司所以,故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考点】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上述法条可见,B项与第477条第2项不符合,C项与第3项不符合,A项与第1项符合,D项与第6项符合。因此,BC错误不当选,AD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AD。68.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69.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70.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A.动产的善意取得B.接受继承C.接受遗赠D.先占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71.关于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不正确的是?A.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而联邦制国家有多部宪法B.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国家权力的中心在中央,而联邦制国家正好相反C.单一制国家的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而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D.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不允许地方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答案: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宇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宇宙公司的债权人银河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A.宇宙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B.如宇宙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C.银河公司既可以要求蓝天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大地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D.宇宙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情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73.★《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主要篇目C.《法经》是对传统礼刑制度的一种肯定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答案: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莫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74.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7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77.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78.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79.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80.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8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 )。A.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无权申请记录员回避B.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C.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D.申请或放弃听证E.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答案:B,C,D,E解析:《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此外,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82.甲向乙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与乙之间的质权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C.设定质押后,甲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D.设定质押后,未经同意甲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质押问题。专利权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设定质押后,专利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本题正确选项为BD。8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项,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甲杀人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B项,李某在夜间的公路上被撞倒,导致被后车辗轧,也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乙的撞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8项正确。C项,王某只有13周岁,并没有充分的对海洛因危害身体的认知能力,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虽然介入了周某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周某面临无法选择的局面使得其出于回避离自己最近的危险的本能,周某情急之下的跳河行为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故D项正确。84.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答案:C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85.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人中不包括:A:见证人B:当事人C:辩护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诉讼代理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86.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A:已过法定上诉和抗诉期限未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B:针对一起盗窃案件,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C: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D: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点】具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具有执行力的判决、裁定,故ABCD选项均正确。87.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答案:C解析:【考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依照《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在本案中,甲虽然没有使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这一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仍属于“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因此C正确,ABD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关于从业禁止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才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B.从业禁止是指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C.违反从业禁止,情节并不严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D.从业禁止的期限一律为3年至5年答案:D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曰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错误。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是一种禁止终身从业的规定。D为本题正确答案。89.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D解析: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面包券的特征符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虽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及提货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可以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主张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依据发券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券,即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选项B错误。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采购面包券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例外,如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产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如果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另外,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停止兑付的协助义务。90.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的诉讼行为应该符合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二原则均与平等内涵无关,故A、B选项错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其涵括了所有当事人的平等,在四个选项中最能体现平等内涵,故C选项正确。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我国人民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与平等无关: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其部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内涵,即仅要求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故D选项错误。91.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希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9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C.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D.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存在法律纠纷,不影响老股转让答案:D解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93.案情:长程运输机械厂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股50%、20%、20%、10%,章程规定股东应一次缴清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和丙为公司董事。丁本应出资100万元,但缴付6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给母亲治病迟迟未缴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处分公司不动产;(2)因有一名监事去世,决定由乙兼任公司监事;(3)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资义务。2014年6月,甲发觉目前房地产行情极好,就自己做主将公司一套门市房卖给秋风冷饮公司,并签订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的老客户冯某介绍给亲戚开设的另一家运输机械厂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取得好处费5万元。2014年8月,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议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9月,公司发现乙尚欠缴出资10万元,但乙认为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自己无须再缴纳。问题:1.2012年5月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决议的效力如何?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不能成立?2.甲签订的售房合同有效吗?为什么?3.丙给亲戚介绍生意的行为合法吗?后果是什么?4.董事会可否决定为甲提供担保?为什么?5.乙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解析:1.(1)董事长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2)乙作为董事,不得兼任监事。(3)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免除丁的出资义务,除非通过减资程序。这些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与否以登记为准。2.合同有效。甲的越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对内部成员有效。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不合法,丙违反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合同仍然有效,违法所得归公司,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含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不可以。甲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5.不成立,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时效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包括:(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5)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94.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95.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如果精神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可以不予强制医疗B.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法院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可以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此,只要行为人符合法定的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不论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过人民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故A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査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B选项中移送‘‘人民法院”错误,应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选项D中“可以”错误,应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96.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项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详解】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作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强调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因而不存在法官的“领导地位”的说法,故B项说法错误。【陷阱】对于判断选项之陈述是否正确的考题,出题人总喜欢用“半句对”来误导考生。考生不仅要对选项之中的前提和结论进行整体的逻辑推理判断,还需要单独对选项陈述中的前提和结论的正确性分别进行判断,以避免被误导。98.中国与外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也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这种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主要指哪些情况?()A、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B、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有的优惠C、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D、经济特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答案:A,B,C解析: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国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给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我国的双边条约还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1)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2)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3)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99.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A、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而停船B、严重的污染行为C、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D、捕鱼答案:B,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的含义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以下活动,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和任何其他设施和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100.某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不统一,其中正确的意见是:A:审判员甲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变更起诉B:审判员乙认为,本案中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C:审判长丙认为,虽然本案的证据不足,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很可能是杀人凶手,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不必判处死刑,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D:审判员丁和戊均认为,审判长丙的意见是正确的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体现。“疑罪从无”是指作出无罪判决,即彻底否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是部分否定其指控,因此定罪并判处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开庭进行B.应不公开审理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D.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审理方式问题。依据《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未达成协议的,应开庭进行。不开庭进行的,必须要当亊人之间的明确协议。应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之间有明确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故本题选项为A、B。根据《仲裁法》第32条,D项正确。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在民事范围内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3.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有权更换C.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D.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也不能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选项B、C错误。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所以选项D正确。5.★某派出所以田某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作出罚款300元处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B.派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C.如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交给田某,派出所应在7日内送达田某D.派出所对田某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答案:A,B解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6、97、100条。6.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B.在暂缓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因虫蛀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而进行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D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7.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9.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B解析: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项错误。(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由上可见,FCA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C、D两项正确。10.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以及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选项B和C错误。霍火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除外,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陷阱】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中,有些是完全禁止的,有些是有条件允许的,即经投资人同意,要区分记忆,不能混淆。11.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执行程序都是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原则上是2年,可中止、中断。因此,选项B不正确。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故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因此,选项D错误。12.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13.甲公司遗失1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组成合议庭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A.该汇票的持有人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人申请作出答案:A,B,C,D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首先应由汇票持有人申请,公司会计并不能代表甲公司,因此A项中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题意。另外,公示催告需书面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所以B、C项说法符合题意。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可知D项说法也符合题意。14.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个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甲省交通厅批准了某市交通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申请B:商标局同意了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白兰”续展注册的申请C:丙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D:丁市公证处对福利彩票的开奖进行了公证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A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是内部审批,不是行政许可。B项是行政确定,不是行政许可。D项是民事行为,自然不属于行政许可。C项的内容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故属于行政许可。15.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A、B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2项的规定,正确;C项与第3项不符,错误。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故D项正确。1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1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D.公司经理被撤换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18.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题中,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临时建筑,在核准使用期限内出租给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选项B、C、D正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甲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丙时已经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因此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租金。19.王某在其专利权被授权公告后,发现东方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起诉东方公司侵犯专利权。在诉讼中,东方公司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A.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B.证明自己的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不相同C.请求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D.指出王某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问题。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和单位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C选项是正确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故A选项是正确的。证明自己的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同,当然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是正确的。证明他人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不能成为使用他人专利的抗辩亊由,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0.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21.张某与李某因某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一审判决张某胜诉,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二三个月后李某死亡,其子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不同B.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C.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D.不予受理,因为构成重复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重复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李小某提起的诉讼与张某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B、C项符合题意。22.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答案:B,C解析: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23.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时也是“执法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试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围绕上述现象,谈谈你对“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24.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A.对魔王岭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宁昊天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宁昊天提起诉讼C.参与决定日本香业企业的人伙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合伙企业法》第68.72条。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但不享有参与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事项的权利。选项D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问题: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答案: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26.被告人黄某涉嫌对15岁的许某非法拘禁被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许某的父亲和哥哥得知本案审判长郭某与黄某曾经是出生入死的战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许某的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B.许某的哥哥有权申请郭某回避C.许某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有权申请回避D.若法皖院长经审查作出郭某回避的决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某无权要求进行复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审判长郭某与被告人黄某是出生入死的战友,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符合回避的情形,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回避的权利,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选项中许某的诉讼代理谭某有权申请回避,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新刑诉法赋予复议权,但只能就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复议,D选项中法院院长同意了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选。27.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2016年)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答案:B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故A项“乡政府”字眼错误。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故C项“乡政府”字眼错误。该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据此,D项错误。28.甲出售1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A.2000年12月4日B.2001年12月4日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002年1月4日D.2002年2月4日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的时效期间为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9.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质押B.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D.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73条。30.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31.甲与乙合作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不同意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则乙有权单独申请B.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C.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D.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0条第3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32.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D.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由此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可知B项错误。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亊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本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换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D选项错误。34.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B.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C.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D.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答案:A解析:重复抵押,而抵押权均未登记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乙可受偿9000×(6000/10000)=5400(元);丙可受偿9000×(4000/10000)=3600(元)。35.★★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C.当场作出处罚的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8条。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创作了一个小品,授权乙和丙进行表演,丁音像公司经过甲、乙和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之后,将该小品表演与其他节目制成DVD。戊广播电视台购买正版DVD之后进行播放,关于戊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A.合法使用行为B.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侵犯了乙和丙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答案: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题中,甲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戊未经其许可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广播权。因此,B项正确。更为直接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46条。其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丁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未经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定的许可播放了录像制品,侵犯了甲和丁的权利。因此,B项和D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未规定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因此,没有侵犯乙和丙的表演者权。37.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答案: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38.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儿,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9.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药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B.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C.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D.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乙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40.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人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法律关于反致的规定、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讲解:《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即使外国的法律规定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也不予采用,即我国不允许反致。所以A错误。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D错误,C正确。选项D的说法是原先《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现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42.王某与李某签订一项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批货物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当在王某交货后7日内支付货款20万元。王某按约定交货后李某逾期未支付货款,王某拟申请支付令。现知王某的住所地为甲地,李某的住所地为乙地,货物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王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丁地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查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应当向李某住所地即乙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故B项正确。43.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法院地为中国。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中国,米勒为甲国人,因此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选项C正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44.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最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45.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答案:A,B,C,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1)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2)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而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3)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4)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46.某男子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裸奔,经警察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悔,一次又在马路上裸奔,遭多人围观,被警察抓获。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有:()A.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不构成犯罪B.他已构成寻衅滋事罪C.他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D.根据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答案:B,C,D47.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登记中,导致房屋物权变动的有:()查看材料A.开发商建成房屋后,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B.甲为银行办理的抵押登记C.甲死后,甲之子和甲之女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子与乙办理的预告登记答案:B,C解析:开发商因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并不是其取得所有权要件,A选项错误。房屋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生效,B选项正确。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故C选项正确。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未来实现物权,但其本身并不导致物权变动,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委托乙购买1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订合同的过程中,乙告诉某公司他与甲之间的代理买卖关系,那么对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所以应由乙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义务B.乙受甲委托签订合同,应以甲的名义,此合同无效C.甲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该买卖合同是以乙名义签订的,如果乙违约,某公司只能向乙主张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直接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9.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B.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C.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D.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答案:D解析:考察宪法的分类。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50.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A.由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3条、第1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也正是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别的特点之一,应引起考生注意。51.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乙县的A派出所对小梁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小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A派出所为被申请人B.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C.甲市政府可以作为复议机关D.乙县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可知,本案中,应当由乙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那么乙县政府和甲市公安局可以作为复议机关。52.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甲4万元,黄某4万元,王小明12万元B.张甲4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13万元C.张甲8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9万元D.张甲8万元,黄某6万元,王小明6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财产6万元。因王某的母亲黄某和儿子王小明都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黄某继承王某3万元,王小明继承王某3万元。同时,王小明系张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继承张乙6万元。综上所述,王小明共继承13万元,黄某继承3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选项B正确。53.案例: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法学和社会知识谈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看法。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无54.共用题干对商标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B: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C: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D: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答案: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55.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D解析:【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详解: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A.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B.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C.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厲于判例法的一种D.其程序简捷,无须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宫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7.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自治州人民政府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8.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根据《仲裁法》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依审判长的意见为准,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D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60.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是、()A、不同国家往往把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性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B、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C、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答案:A,B,D解析:【考点】识别产生的原因。详解: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A、B、D项正确。6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B、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必须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D、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62.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搏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虽然能够缓解道路拥堵,但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不能申请专利。B项错误:《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可以申请专利,故该说法错误。C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7)植物新品种;……这是对《专利法》第25条的变更。D项正确:《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本题选D。63.(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答案:A解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64.下列哪项所述是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A、海事法院B、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答案:C,D解析:【考点】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详解:中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考生记住即可。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附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65.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禁止入境无须说明理由,A正确;B项,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须有工作类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持留学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相关部门在居留证件上加注相关信息,B错误;C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旅馆以外其他地点的须本人或留宿人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C正确;D项,外国人涉及刑事案件,不得出境,涉及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才不准出境,D错误。6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67.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A,C,D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是ACD选项。68.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答案:B解析:(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C错误。(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以选项D错误。69.甲、乙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甲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违约的事实,并提出一定的赔偿数额,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恢复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至少支持甲承担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B.甲对违约事实的承认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甲不利的证据C.对于甲违约的事实,乙免除举证责任D.甲应当对自己没有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甲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违约事实,不应当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B项正确。70.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7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答案:A,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三项正确。72.“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73.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C:构成冒充专利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C正确。75.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查看材料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丁作者C.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人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6个月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限前,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金陵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山水公司签约在前,所以金陵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B.山水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异议后,主管机关应撤销金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金陵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D.山水公司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认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手续来完成,尽管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但由于土地使用权登记未作变更,便不能对抗金陵公司,而金陵公司的受让行为由于进行了登记,其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与山水公司的合同,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CD。77.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问题】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2.成立。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3.成立。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4.无效。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5.无效。因为该行为因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招标投标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对应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程序,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定标是承诺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还需要在定标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书,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不受合同形式的约束,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撤销则只适用于要约而不适用于承诺,要约的撤销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上这些时间点应准确记忆。78.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据此,A项“国内”二字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故B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表述错误。《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故C项正确。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D项“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说法错误。79.关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C.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无需检察长的批准。D.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答案:A,B解析:《高检规则》第1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所以A正确;第5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B也正确;第55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第558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所以D选项也错误。80.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81.2008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B,C解析:甲乙已经办理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A正确。甲丙之间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合同仍然生效,因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分离,B错误。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房屋抵押期间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卖出:①、抵押权人同意②、涤除权。本题中甲的房屋不符合可转让条件,不会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会发生债券效力,仍然有效,C错误。甲丙合同有效,甲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手续,D正确。82.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B.中央军事委员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83.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84.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85.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86.“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这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哪些特征?()A.法律适用具有可预测性B.法律适用具有正当性C.法律适用应该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D.法律决定应该是正当或正确的答案:A,C解析:。87.下列有关行政与行政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补充B.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C.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制度是行政行为法的内容D.行政法与刑法是两个无关联的独立法律部门答案:A,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组织法,而非行政行为法。C的说法错误。行政法与刑法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存在关联。故D的说法错误。88.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甲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王某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D项中丁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89.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详解】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针对医疗损害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因嗜睡、疲惫、恶心等症状到甲医院门诊就医,接诊的医生丙诊断出乙罹患的系急性肝炎(可治愈),因无空床位收治,丙未告知乙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只给乙开了一些护肝、养肝的药品,嘱咐乙注意休息。乙以为无甚大碍,回家一个星期后因肝昏迷死亡。此时,医生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应对乙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B.乙在甲医院实施剖腹产,因丙血站提供的血液制品缺陷,乙在输血过程中因此感染艾滋病毒。此时甲医院与丙血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C.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个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手术完美无缺。此时,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甲医院应当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D.乙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甲医院诊断。医生丙看乙穿戴奢华,心生妒意,又念自己本月尚有几千元目标没有达成,遂对乙谎称其患的是白血病。乙闻后茶饭不思,精神痛苦,奄奄一息。此时,医生丙“过度告知”病情,故甲医院对乙造成的相应的人身损害具有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承担替代责任。91.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结婚之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便开始分居。2001年6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经查,该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并没有确定是归甲男还是乙女。双方也没有对摩托车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双方讼争的摩托车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或男方个人财产?A: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B:应为女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是女方娘家送的结婚礼物C:应为男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男方会骑摩托车,并且实际上也是由甲男使用D:如果双方离婚,则为乙女的法定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则为法定的共同财产答案:A解析:本案中争议之摩托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接受赠与所得。如果女方家确定摩托车只归女儿,则应归乙女。但是,女方家并没有明确指定,因此,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在确定一项财产是否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主要根据获得财产的时间、是否有约定、财产的性质等综合判断,至于财产是谁赠送的、财产由夫妻哪一方使用、双方是否离婚等并不影响财产的归属。因此,BCD选项均是错误的。92.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93.下列有关合伙企业出资不合法的是:()A.普通合伙人甲的1辆汽车的使用权B.普通合伙人乙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且约定了乙仍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C.有限合伙人出资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D.普通合伙人李某(犯贪污罪服刑完毕未满1年者)的劳务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作价。其他使用权可以在合伙企业出资,专利权可以共用,法律并不禁止曾犯罪服刑完毕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所以D选项正确。94.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选项A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C正确;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只有仲裁裁决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停止违法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6.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意外事件答案:A,C,D解析: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97.《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这一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因此A项和B项正确: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表明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C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D项错误。98.在某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为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尽快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检察院派专人进驻公安机关的专案组。对于这种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职业人员间的相互配合B.这种做法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C.这种做法是不遵守职业纪律的行为D.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职业道德答案:C,D解析:。法律职业人员的互相配合是要求其严格执行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能超越职权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本题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未遵守其职业纪律,所以选择CD项。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100.某县物价局以甲企业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为由给予50万元罚款。甲企业申请复议,市物价局改为罚款30万元。甲企业仍不服起诉。诉讼中,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冻结甲企业30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对罚款50万元和罚款30万元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市物价局提出冻结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C:若法院作出同意市物价局申请的裁定,甲企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法院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冻结甲企业30万元存款答案:C,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物价局将罚款从50万元改为30万元,故本案行政诉讼被告为市物价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物价局的罚款30万元.法院应当对罚款30万元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和裁判,不涉及原罚款50万元,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款所规定的诉中财产保全,并无提供担保之规定,故B项错误。根据该款“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据此,C项正确。特别注意:该款所规定的申请复议,并非行政复议,而是一种司法复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2.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答案:A,B,C,D解析: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成立。定金未约定性质的,为违约定金。本题中,定金未约定性质,且未交付,故乙请求强制交付定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其未履行对主合同而言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受影响,因此,乙请求解除合同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4.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最多由5个审判员组成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D.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答案:A解析:考点:合议制度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A正确,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C错误。本题应选A。5.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答案:C解析:【考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依照《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在本案中,甲虽然没有使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这一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仍属于“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因此C正确,ABD错误。6.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7.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5年6月1日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2005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5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B.乙公司如在2010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C.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D.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答案: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企业的解散实际上是一个包含诸多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5年期限应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所以D选项正确。8.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貼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38、39条。9.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1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1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偾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偾,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0.案情: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问题: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正确。普善药业无权复制公司账簿,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2)祥康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4)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5)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贵,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6)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11.甲、乙、丙三人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5月5日,甲与乙交流时谈起甲最近的一批低价木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丙为出卖对象,就等丙答应了。5月6日,乙因另外一批生意向丙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甲出卖这批木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5月7日到达。5月8日,丙致电报甲: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5月9日,甲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不用着急付款,将送货上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要约在5月7日生效B.甲和丙间的合同在5月9日成立C.5月8日丙致电甲属于要约D.5月7日乙致丙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答案:C1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A.单一人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答案: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13.共用题干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答案:B,C,D解析:【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广州市某酒楼在接受某区疾控中心检查时,被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受到停业整顿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酒楼经理后来才得知此事,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调查后得知,该区疾控中心在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处罚的唯一证据是值班员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法院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厨师调查时,他们都否认疾控中心认定的事实。法院因此判决疾控中心败诉。下列有关此案说法正确的是:()A:酒楼的服务员、厨师可以作为证人B: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C:疾控中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疾控中心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D:人民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疾控中心处罚决定无效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除当事人外,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题中疾控中心未制作现场记录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疾控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于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以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无效,D项正确。15.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16.对于当事人的下列上诉请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是A.吴某申请执行刘某财产一案,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刘某异议后,刘某提出上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邓某诉林某离婚诉讼一案,法院审查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邓某提出上诉C.张某向某中院起诉朱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D.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王某与高某借款纠纷一案,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高某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A选项中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所以刘某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应受理,故A表述错误;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所以对邓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B表述错误;C选项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法院应当受理,故C表述正确;D选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实体判决,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故对高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D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17.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的手续费,甲公司按月将票款打给乙公司。张三用销售飞机票的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120万元。同时私下以妻子李四的名义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乙公司的飞机票,致使甲公司亏损严重,拖欠乙公司票款300余万元无力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B.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D.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张三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董事、高管,不能用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则来约束,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挪用本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没有直接针对自己的“出资”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错误。机票是乙公司的,丙公司销售后应当将票款返还乙公司,甲公司没有票款的请求权,所以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答案:B,C解析:【考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详解】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32条、《行诉法解释》第26条以及《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中并未给足法院应作何判决的条件,所以D项笼统地说“应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是不严谨的,也有可能“判决重新答复”,也有可能“判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19.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只能是间接故意答案:C解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行为人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罪过既然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也就有这两种形式。例如,某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饿死婴儿的,就是故意形式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某乙将朋友8岁的小孩带到野外玩耍,因碰到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二人谈得兴起,他就没注意小孩的动静,结果小孩滑入湖中淹死了。某乙对小孩死亡的心态就是过失的,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是、()A、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D、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六)纳税人中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中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中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2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特征问题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把法归结为正义B、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说明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的,因此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C、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是法的普遍性的表现之一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这说明哪里没有启动国家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答案:C解析:在法的本质问题上,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尽管也源远流长,但并非人类历史早期的主流观点,故选项A错误。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表明了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更不能推导出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事实上,尽管立法者不能随意决定法律的内容,但立法者却可以部分地决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此外,尽管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如果将立法者视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仍可以说法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故选项B错误。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其中之一就是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故选项C正确。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只有当法律运行受到破坏即有人违法的时候,才有必要启动国家强制力量,对违法现象进行法律纠正或制裁,故选项D错误。22.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唐代初期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3.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24.案情: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问题:(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原法没有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题干中的立法解释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由于禁止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所谓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但这里仅仅规定的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对起诉权的规定,因此D选项说这一解释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是错误的。本题选ABC。26.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A.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B.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C.诉讼公正与经济效益并重D.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刑事诉讼法自身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价值。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主张“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道德价值。我们不能为了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公正,那样的话,不但代价过高,而且也与现代法治国家所推崇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27.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8.下列事项中,哪些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B、营业地分别位于两个缔约国的甲、乙两公司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C、第三方可能对货物提出的权利和要求D、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答案:A,B,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的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A项属于所有权转移问题(注意:公约涉及风险转移问题,但风险转移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B项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D项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上述三项都属于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而C项第三方权利,公约对之有明确规定,故选A、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乙、丙企业代表国内某化工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10年答案:C解析: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选项A错误。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B错误。反倾销税若追溯征收,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C项符合“少不补”,正确。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30.钟某在2005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案犯减轻罪责,案犯家属因此听信钟某所言,共付给其现金8万余元用于疏通关系,钟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6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获得案犯家属付给其的2万余元现金。关于钟某犯罪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钟某构成受贿罪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D:钟某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考点】诈骗罪、招摇撞骗的认定。详解:综合本题案情,钟某被聘为治安员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其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在被解聘后,实施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威胁,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关于风险转移表述正确的是?A.公约规定由物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B.涉及运输的,如果双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后损坏或遗失,买方付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D.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答案:B,C,D32.下列有关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是:()A.投资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股东都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的,依然可以分期缴纳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D.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原认股人无须继续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答案:A,B,C,D解析:。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第59条、第179条,《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33.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工商银行贷款并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B: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C: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答案:D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法的。该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35.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36.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答案:A,B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中国茶韵公司与斯里兰卡伊曼公司签订了进口红茶的合同,条件为CFR,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茶韵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船公司将红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伊曼公司承担责任B.红茶串味引起的损失在一切险的赔偿范围内C.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船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可以茶韵公司的名义要求船公司赔偿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船公司承担责任,A错误。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B对。依《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对,D错。38.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39.关于自首的量刑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予以免除处罚C.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0.既可以向全国人大,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中央军委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中共中央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4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制作的自由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答案:A,B,D解析:。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42.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故应选C项。43.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答案:A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1)作假证明包庇的;(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44.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5.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46.关于制定法、习惯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没有交集B.习惯法是制定法的重要来源C.习惯法一般是由习惯演化发展而来的D.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答案:B,C,D解析:。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是由国家认可的法律,因此属于国家法。选项A错误。很多制定法会把习惯法的内容纳入,以更适应社会需要。选项B是正确的。47.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属于协定宪法的是哪些?()A.1215年《英国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答案:A,B解析:。根据宪法制定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30年《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属于民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选AB项。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B: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C: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D: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答案:A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A项错误,追索权只能向其前手行使。49.甲、乙因一幅字画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甲主张该幅字画属于自己所有,起诉要求乙返还该幅字画。A市B县法院判决乙交付字画给甲,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因乙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丙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字画的所有权,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异议。丙遂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A市中级法院在再审中发现该字画实为甲和丙共同所有。关于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审审理后直接作出判决B.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丙再审申请,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C.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丙另行起诉D.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本案A市中院再审属于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故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0.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系郭某与天天饭店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应履行该合同B.试用期期间不支付T资的约定无效,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向自己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C.试用期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D.合同无效,但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5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体是:()A.涉外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当事人D.外交机关答案:C解析:。《仲裁法》第72条。5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以及加计扣除的规定。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故A项正确。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B项错误。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据此,C项正确。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选项D的表述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53.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轼难以成立。显然,在巳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5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涉外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75条的规定,CD项正确。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时,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丙为善意取得,D项正确,C项错误。56.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关于行政案件法律规范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B.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处罚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法院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C.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法为依据D.法律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的,不予适用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故A项对。该《座谈会纪要》指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故B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C项未考虑该条的例外规定,故C项错。该《座谈会纪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故D项对。58.向某因为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向某讯问过程中,因为向某拒不交代罪行,抵触讯问,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向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向某同时辩解是被他人胁迫所为侦查人员根据向某的口供找到了记载他人胁迫其偷税的录音带,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家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记载偷税数额的账本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选项是:A.向某的认罪口供 B.向某的辩解 C.根据向某口供找到的录音带 D.在向某家搜查到的账本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故A当选。虽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D项不选。59.共用题干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死刑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示众B: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C: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执行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D: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交付执行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60.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大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无(原答案为C)。《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甲、乙显然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把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起等同衡量是非常错误的,故C项表达不确切。61.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选项B错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选项C错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选项D正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2.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开庭审理B.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二审法院只针对李某判决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而无须对王某、张某的量刑予以审查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李某的刑罚答案:A,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ACD。63.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列第(1)~(2)题。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故D项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形式。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A、B项正确。64.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D项,丁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因此,选C。65.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答案:B,D解析: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面值,不得折价发行,且溢价发行收入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但并非由证监会批准。本题答案为BD。66.甲和乙携猎枪一同到山中打猎,甲见灌木丛后有一动物身影晃动,迅速开火。走近一看发现同伴乙腿部中弹,甲见状知道自己误中乙。甲见此地距山下有人烟的地方还有半天的路程,乙的腿部伤势较重不能行走,仅凭自己一人难以把乙背下山。就对乙说,自己下山喊人来抬乙下山。甲下山回村后,担心带人上山后万一不能救活乙,乙的家人肯定不会放过自己。于是谎称与乙走散,不提乙受伤需救助之事。事后查明,乙3天后因伤和饥渴而死。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追究甲不作为行为B:甲的误射致乙重伤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如果履行了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结果不至于发生,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67.根据有关国际私法理论和我国的立法,下列对适用法院地法陈述错误的是、()A、多数国家作为识别的依据B、我国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均为美国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C、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英国海员对在巴拿马登记的船舶行使优先权案件的法律适用D、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院地法的适用。详解:关于识别冲突的解决,即依照何种法律来进行识别在理论上是有多种观点,诸如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等,但法院地法说目前仍在理论和实践上占主导地位,故A项陈述正确,不符题意;法院地法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常用的准据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B项陈述正确,与题意不符;《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即法院地法,C项不符题意;《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陈述错误,符合题意。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68.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缓刑的考验期限是从_______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限是从________起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_______起开始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假释的,从_______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上各空格中分别应填入:()A:判决执行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日B: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一假释期满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曰D:判决确定之曰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一假释之日答案:D解析:【考点】各种刑罚的起始点。详解:我国《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应当分别填入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和假释之日,故D正确。69.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答案:A,D解析: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赌罪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70.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A:违法发放贷款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韩某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是集体资金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韩某明知卖珍贵野生动物违法仍提供资金,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共犯。同时,比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罪并罚的规定,本案中韩某既构成挪用资金罪,又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71.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嘟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72.我国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为日本人、被告为美国人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在程序法的适用上:A.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B.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C.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D.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民事讼诉法答案:A解析: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例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但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必须适用我国的程序法。选项A正确。73.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问题。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为违约责任,不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责任方式主要为修理、更换,也包括损害赔偿,其救济方式一般应先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补偿。故本题选项为ABCD。@##74.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题中,乙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75.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答案:A,C解析:【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的义务【详解】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本题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营业场所在中国,甲公司出售的货物需要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担保。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故选项C正确,D错误。76.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B.社会保险自愿参加C.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D解析:。考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A错误,应为用工之日起。根据第60条规定,C错误,不可抗力方可缓减免交。B错误,不是都自愿。D符合本条规定,正确。77.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对解析:教材P358。78.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4年)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答案:A,B,C解析: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在本案,缺少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判,故法官可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故A项成立。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在本案,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进行的是演绎推理。故B项成立。法律推理的前提有二: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事实。故C项成立。法官不管是依据法律原则裁判,还是依据法律规则裁判,都需要提供裁判理由,故D项不成立。79.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本题中,由于标的物是数物,因此其中几种物不符合约定的,甲可以就不符合约定的E和F附带的维修工具解除。80.共用题干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林某利用出境旅游之机,逃避海关监管,一次性从南非携带黄金10千克入境,在北京海关进行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偷逃关税3万元,林某构成何种罪名?A:非法经营罪B:走私贵重金属罪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逃税罪答案:C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制,即限制贵重金属出口,但并不限制贵重金属进口,故本案不构成B项。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税收管理秩序,即偷逃关税。虽可进口贵重金属,但需缴纳关税。依据《刑法》第25、153条的规定,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实施走私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81.下列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丁.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D.承包人分包的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A项、B项和C项正确。承包人分包的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而非一概无效。据此,D项错误。82.大风公司和小雨公司一同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规划局经过省建委的批准,作出了向小雨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大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市建设规划局是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所以大风公司只能告市建设规划局B.在诉讼中,市建设规划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此时小雨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C.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可以作出维持行政许可判决D.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要作出驳回原告大风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①在行政许可诉讼中,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当事人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即以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当事人既对下级的决定不服,也对上级的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上下级机关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所以大风公司既可以只告市建设规划局,也可以市建设规划局和省建委共同告,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诉讼进行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此时小雨公司就是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维持行政许可判决。83.甲市A区的美味海鲜城和乙市B区的蟹王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未来的3个月内由蟹王公司为美味海鲜城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但蟹王公司只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市B区,由美味海鲜城到B区取货。但合同签订之后,大闸蟹价格突然暴涨,蟹王公司后悔,称无法履行协议。美味海鲜城欲起诉蟹王公司,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地?()A.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B.由乙市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4.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對歆销原来的假释裁定?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甲市监狱D.乙县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56条。86.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过错、故意、过失”等主观要求,故对生产者是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的责任追求要求有“过错”,故不属于严格责任。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D项错误,因为不是从缺陷产品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而是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计算,同时还有“但书”规定,“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陷阱】现在司法考试已经摆脱了光记住“时间”、“期限”就能答对题的阶段,这道题真正容易迷惑考生的就是时间的起算点让人觉得似是而非,考生记忆有关时间的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记忆,不能光记一个数字。87.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C正确,A太过绝对,也不是必须发回重审。8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错解析: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89.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90.钱师傅是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在期限届满前2日钱师傅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旦钱师傅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就要按自动撤诉处理B.如果钱师傅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且相关裁定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使未超出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也已即时生效D.虽然钱师傅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但假设关于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在第8日才提出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前,仍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撤诉。参见《行诉解释》第61条。91.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92.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93.★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于乙国境内,乙国军队监测发现了降落飞船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人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该飞船的降落是对乙国领土的侵犯,乙国可以扣留宇航员B.乙国应立即将此事件通知太空委员会C.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D.乙国只有在甲国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对宇航员提供可能的援助答案:C解析:。《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营教、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締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只有C正确。94.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95.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对解析:参考教材P351。96.关于辩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作为其辩护人B.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逮捕的时候,可以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大学法学教授徐某作为周某的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拘留羁押,其姐姐代为委托刘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上述内容是关于委托辩护的规定,A选项中在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而不是律师,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选项B中为“可以告知”,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内容是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规定,C选项中指派大学教授的做法错误,应当指派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9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98.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可知,“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56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C正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选项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案中,属于需要立即执行的紧急情况,不可以约定分阶段清除。99.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赔偿时效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时效均为2年B.时效为1年C.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起计算D.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39条。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有?A.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选择权,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组成形式则无权选择B.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C.仲裁与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而民事诉讼中则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答案:A,B,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此外,根据《仲裁》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可见,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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