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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详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2.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B.规章具有同等效力C.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协商解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说法与《立法法》第80、86条规定不符,是错误的。3.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选项D正确,《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C选项正确。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有( )。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B,C,D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6.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考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对外效力;当然退伙【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本案中,合伙人甲已经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无效,A说法错误,应选。《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B说法错误,应选;C说法正确,不应选。退伙事由的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甲退伙生效日是其丧失行为能力实际发生日而非法院宣告之日,因此D说法错误,应选。7.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8.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详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判断一项证据是何证据种类,既要考察证据的形式,证据形成的时间,更要考察证明的目的和方式。当录音录像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时,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记录,是一项传来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应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在本题中,证明的内容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即证明讯问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该项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具有录音录像的形式,因而应属于视听资料。本题答案是B。【陷阱】本题考查对各种证据种类含义理解。本题很容易选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就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以及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而言,该录音录像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相对于“刑讯逼不”这一“新”案件而言,这一录音录像产生于,“案件”形成过程中,属于对当时场景的记录,对证明有无“刑讯逼供”而言,是一种视听资料。9.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技术性停牌B:临时停市C:停市D:政策性停牌答案:A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A选项正确。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B.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D.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答案:A,B,C,D解析:。11.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1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故A项正确。B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故B项正确。C项,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基于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既遂,而非中止。故C项错误。D项,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即使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乙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乙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乙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与投毒行为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故D项错误。13.共用题干某案,被害人李某同一无业游民谈恋爱,其父亲听说后非常生气,不许其女儿同男友来往,但女儿仍然不听,经常外出同恋人约会。于是,其父亲不让其女儿出家门,白天将其绑在家中,晚上睡觉时,则请一个人看着她,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被害人不堪忍受。一天晚上,趁看管人睡着了,跳楼自杀身亡。那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此案应当由哪个机关受理?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国家安全机关答案:A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后来,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D.丙有权请求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答案:B,D解析:(1)选项A:甲公司并未将商品房所有权让渡给乙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仍为处分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2)选项B:甲公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公司包销的房屋出售给丙,违反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选项C:“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丙公司的确违约,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4)选项D: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5.甲为县烟草局局长,其妻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成立不作为的共同犯罪D.甲是共同受贿罪中的从犯答案:A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制止妻子受贿的法定作为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因此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16.(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17.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B、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审理C、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由该人民法院报同级权力机关决定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而法院应当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18.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19.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详解】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20.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21.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22.广东顺风公司与台湾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法院,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23.合伙企业欣华商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剩有5万元人民币。现假设存在:①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四项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债务,则应按下列哪一种顺序清偿?()A:②④③①B:④②③①C:②③④①D:④③②①答案: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本题中的正确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B项正确。24.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A.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B.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作出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采用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答案:B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选项D错误。2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A.延期审理的决定B.延期审理的裁定C.中止审理的决定D.中止审理的裁定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1条。26.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答案:解析:1.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诉讼,因此本案的待证事实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互负有的权利义务情况、相关证据的真实情况等与查明案情有关的事实。2.原告的举证充分。本案中原告仅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即原告仅需证明造漆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非正常死亡即可,前者排污水的行为属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5.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即原告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申请专家出庭,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6.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7.原告的做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相对于旧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子信息资源的统称,指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其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其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两个后果:一为鉴定意见失去证明力;二为鉴定费用应予以返还。再次,规定了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具体为先由申请证人作证一方当事人垫付,案件终结之时,与其他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地增加了专家证人这种作证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考生一定要多加关注。27.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晓在生父去世后,霸占了生父唯一留下的4间房子,并将继母梁某赶出家门。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判决李晓将梁某与李晓生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的2间返回给梁某,并将剩下的两间房子分别判决李某与梁某各自拥有一间。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B、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C、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D、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答案:D解析: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故A选项称无论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题中,《继承法》第26条是法律规则,其假定条件可以表述为“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存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B选项正确。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对房屋的处理,即是基于大前提(《继承法》第26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通过论证二者的相符性,进而得出结论(李晓应该先返还属于继母的2间房子,然后就剩余2间房子进行分割继承)的推理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所以C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条件,从而作出具有可预测性、可接受性的合理决定。为保证合理决定的作出,法律适用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比如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的处理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D。28.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2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2007年2月,刘某在境外以12万美元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应缴纳关税50余万元。刘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李某将从香港进口的免税来料加工的电子元器件擅自销售给内地某企业,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黄、吴二人在台湾购买了假币150万元之后,携假币非法偷渡。二人刚一靠岸即被我缉私人员发现。黄、吴二人持匕首、木棒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走。则黄、吴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妨害公务罪答案:B,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A项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项中,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数额巨大,应成立走私罪。B选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30.★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31.在某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需要委托律师的话,必须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原被告有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可适用意大利法律C.法官能用英文流利交流的,案件可以用英文进行审理D.两公司均可以委托意大利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答案:A,D解析:A、D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也只能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故B、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选项正确。答案选择A、D。3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如下处理中,错误的有:()A.对在二审程序中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未制作调解书,仅记人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B.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案件C.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D.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B,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二审中的调解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3.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答案:B解析: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34.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形成的“六法”体系包括於重要法典没有、()A.《民法典》B.《刑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D.《行政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内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说法不正确的有:()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议事协调机构B.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单独设立办事机构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答案:A,B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独立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无权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故选项AB的说法错误。36.★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B.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C.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笫16、20、29条。37.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案情:王某涉嫌资助恐怖组织被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王某逃跑,后侦查机关迅速决定对王某进行通缉,并直接发布了通缉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国。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确实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A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审缺席判处12年有期徒刑。问题:1.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本案缺席判决有无问题?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决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4.对缺席审理的一审判决能否上诉,上诉的主体有哪些?5.出现何种情形,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案?答案:解析:1.侦查机关直接发布通缉令错误,A市公安机关只能在辖区内发布通缉令,在全国应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2.本案恐怖活动案件适用缺席判决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3.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39.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答案:A,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40.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41.甲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后甲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A: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B: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答案:C解析:【考点】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结合两个法条看来,只有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C正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共用题干“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43.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甲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哪些责任?()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C.若双方就损失賠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賠偿责任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C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44.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45.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后逃跑的,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B:乙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变卖了该批货物之后逃匿的,乙成立合同诈骗罪C:丙与李某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丙与李某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丁因为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逃税500万,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详解:选项A:甲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骗取数额巨大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选项B: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该行为属于民事赖账行为。故,B项错误。选项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对象是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丙与李某已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并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C项正确。选项D:《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必须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46.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答案:C解析:知识点:善意取得。(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47.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B、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C、应适用国内法的规定D、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答案:B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48.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10条。49.下列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A、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申报经营者在两个阶段均不得集中B、初步审查主要是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间为30日C、进一步审查须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审查期间为90日D、可以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答案:A,B,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25~26条的规定可知,A、B、C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可以公布,所以D选项不正确。50.2015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与此意见不符?()A.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B.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C.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D.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51.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5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D.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障的汇票、本票,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194条关于本罪的规定可知,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之行为,不为票据诈骗。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变通、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问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r()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自治地区对民事诉讼法变通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正确。54.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住)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因此,A、C两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55.对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A.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B.某地为发展经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声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C.屈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房翻盖为两层的小楼。邻居谈某得知后,认为两层小楼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于是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D.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欲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赵某认为自己也符合条件,于是要求举行听证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57.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正确答案为BC)【考点】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此可知,BC两情形下,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选项BC正确。另根据该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AD分别属于前述2、1规定之情形,“可以变更”而非“必须变更”,故不选。58.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60.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庭应当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61.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答案:D解析:考点:各类侵权行为讲解: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也极为有限,本项中按标准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选项中的情形尽管损失是在公园内造成,但是由于第三人而非组织者的行为造成,此时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若能证明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能简单认定由公园承担全部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周某可以自行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担,则根据缺陷原因认定。周某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选项认为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说法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髙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项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是某研究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其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6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B: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须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C: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意见,除鉴定人签名外,还必须加盖医院的公章D: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6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100万元。但是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有权请求甲公司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B.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100万元及利息C.乙有权请求甲赔偿其因乙违约而遭受的损失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已付购房款为100万元,所以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故本题答案为D。6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总之,选项A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据此,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而非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说法错误。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进行监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接受其监督”的说法也不严密。65.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问题: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哪些行为?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答案:解析:1.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投资200万元的决定,公司投资决定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只有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比例,因而这项决议是无效的。如果股东对增资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的股金分红;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在董事会的董事代表的表决权;光明公司股东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4.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不缴纳增加的出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其在公司设立时所缴纳的资产;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经理王强兼任另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经理;股东会作出罢免监事刘亮的决议。6.应该由光明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主持。66.华北某地5月突降百年难遇的暴雨,气象预报部门也未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某化工厂由于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排污管道被冲破,虽然化工厂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仍有部分污水流入附近农田,造成庄稼严重减产,遭受损害的农民要求化工厂赔偿,化工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农民有权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该纠纷B、农民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应判令化工厂赔偿农民的损失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化工厂警告答案:A,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所以AB选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中化工厂的行为符合该款规定,化工厂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由于化工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不承担行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67.共用题干师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师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现问,应由谁决定和逮捕师某?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答案:A,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A:可以查询B:可以冻结C:可以划拨D:可以重复冻结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存款、汇款。69.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关于它们的关系,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一般说来,法律规则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B、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C、每一个法律条文至少要表述一个法律规则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答案:C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会表述一个法律规则,而且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70.★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须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A,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项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仍须适用该报告制度。71.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ABC。本题考察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文明司法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生修养,培养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顾选AC。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顾选B。本题答案ABC。72.关于聚众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都属于共同犯罪B:都不属于共同犯罪C:部分属于共同犯罪D:与共同犯罪属不同概念,两者没有关系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聚众性犯罪不完全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的聚众性犯罪才属于共同犯罪。73.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问题: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答案:解析: (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4.青岛市甲公司与沈阳市乙公司在沈阳市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同时还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鞍山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査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C、D错误。75.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B.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C.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D.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原因及责任,酌情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答案:C解析:考点:公正程序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故B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终止公证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6个月不能办结,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76.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13、15条。7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属于西周婚姻缔结原则,只有选项D不是婚姻缔结原则,而是婚姻解除条件。78.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D.修改公司章程答案:C解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注意掌握公司不同组织机构的职权;C当选。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理分析】1.(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80.关于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B.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实际C.党是当前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的决定性政治力量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要求党改善自身执政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的内涵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在现代社会的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成为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但是,政党不是决定性政治力量。8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82.张某(17岁),因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如果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张某D.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犯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罪,依照《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张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因此,D错误,当选。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在定作人何女士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家具厂仍做完了剩下的木料,给定作人何女士造成了木料的损失,家具厂应当赔偿。A项正确。因为何女士是在家具厂开工后解除合同的,所以何女士应支付解除合同前家具厂的劳动报酬、,但不是全部约定报酬。C项正确,BD项错误。84.(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参考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4.【参考答案】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85.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并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A项,《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于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对于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24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成立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对象并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职工,所以“使用暴力方法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成立强迫劳动罪。故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选项中雇用的是“16周岁未成年人”,已经不再是雇用童工,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故C项错误。D项,收留流浪儿童的,本身不成立犯罪,但是收留后出卖的,满足拐卖儿童罪的成立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故D项正确。86.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宝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承德大兴机械厂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大型设备将用在三宝加工厂辽阳分厂,但合同中约定将出面谈判签约的三宝加工厂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该设备出现问题,大连三宝加工厂状告承德大兴机械厂,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会涉入诉讼,所以沈阳的法院也能作为案件管辖法院B: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应该是案件的共同被告C:大连三宝加工厂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大连或者承德的法院来起诉D:由于设备在辽阳使用,为了方便诉讼,由辽阳地区的法院审理本案最为合适答案:C解析:【考点】融资租赁案件的选择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大连三宝加工厂可以选择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具体说就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中约定的大连,而被告住所地是承德,所以只有承德和大连的法院才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至于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对生产商提起的诉讼,但不是共同被告,而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不会因为其涉诉就使其自身住所地沈阳的法院有了管辖权,A项和B项明显是错误的。87.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选项D错误。88.甲系公交K2139路的司机(系公司聘用人员)该车是无人售票车,由乘客将车资直接投入投币箱中公司规定:严禁司机接触票款甲因赌博被人催债,就起了占有票款的恶念他趁公司财务人员不注意时,偷配了本车票箱的钥匙,然后每天下班后偷拿200元左右的票款,连续半个月,直至被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贪污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答案:A解析:A。甲并非利用管理票箱的职权而占有票款的。他并不保管票箱钥匙。所以,甲仅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构成盗窃罪。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因为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管辖权依然归法院享有。90.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瀕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1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申请人甲公司应该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9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所谓国家意志其实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A项不正确。对法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因素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C项不正确。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要充分发挥法的效能,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开展立法和执法活动,D项不正确。9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差别。下列哪些选项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别?()A.所属的领域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现实性领域B.价值取向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自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侧重平等、秩序C.针对的主体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的是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则为特定的、具体的主体D.法律效力不同:由于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是普遍的、一般的;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仅对特定的主体有效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B选项“价值取向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自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侧重平等、秩序”的论述不能成立。9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依法均应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故A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合同关系。故B项正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时原告与法院之间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有原告起诉,并不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故D项正确。95.共用题干张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财产险,轿车的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某日张某驾车出行时与一横穿马路的卡车相撞,张某被撞伤致残,轿车被严重撞毁,经鉴定,轿车的价值损失了80%,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8万元,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7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8万元B: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7万元C: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2万元D: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足额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答案:A,C,D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96.甲是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某日,税务人员乙、丙前来征税,甲因为对税额不满,就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掀翻乙、丙驾驶的公务车并将乙、丙扣留了三个小时直到公安人员来到公司,才将乙丙解救出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所以不能追究甲及其公司的刑事责任 B.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但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抗税罪,甲的行为属于自然人抗税,所以应该以抗税罪追究甲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C.如果刑法没有将某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但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如果单位有此行为,虽然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本罪,但可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如果刑法有单位抗税罪,那么甲及其公司构成单位抗税罪的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BC。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实施的犯罪,都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公司和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97.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中。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出改革的内涵要求和进展动态?A.完善了回避制度,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B.建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C.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D都是改革的进展,C不是。故C错误。98.被告人甲系外地至毛家村的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19时许,甲行至毛家村粮库附近,看到外出补课的被害人乙(殁年11岁),误认为乙是一个女孩而欲实施强奸,即尾随被害人走到一树林附近,将被害人拉到树林中,在将被害人裤子脱至膝盖处后发现被害人是男孩,此时恰有接站车从附近经过,被害人便呼救反抗,并将甲面部抓伤。甲恐罪行败露,便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2010年3月7日,甲在一旅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经一审、二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母亲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8年9月25日凌晨2时30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母亲报案称,其子于9月24日晚7时外出补课未归,25日凌晨1时许发现被人杀死在粮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 2.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5日提供):2008年9月24日晚7时20分,其到孩子奶奶家,孩子奶奶告诉她孩子吃完晚饭到南面的林老师家补课去了,其在婆婆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到林老师家找孩子,林老师告诉她孩子没来补课。其就又返回孩子奶奶家。到了晚上9点10分,其就去学校找,在校外没有听到学生上课的声音,便在铁道东的电焊部门口等孩子,未等到。其就又去学校找,跟学校老师讲明情况后,其到孩子座位上发现孩子平时补课的数学书和英语书不在,就想孩子没来学校。其和学校老师、校长一起到学校外找儿子。当找到粮库西面的土房子厕所处,在厕所南的树林里,发现儿子在树林里的一棵树下躺着。其看见儿子面朝上,头东脚西的平躺着,脚正好对着一颗树,其上去拦腰把他抱起来,他软得没站起来还把她压得躺倒了。其抱着他坐起来,发现他的手、胳膊、腿都是硬的。她摸摸儿子的头部,发现头部没有伤,又摸胸部、背部,发现都是好的。其又往下摸,发现儿子的裤子担在胯上,其又顺手往前摸,发现生殖器都是好的。当时儿子上身的衣服全部往上卷,露出肚皮了,下身的衣服,其中裤衩和线裤已经脱到胯下了。外裤比秋裤、线裤高一点儿,屁股和肚皮在外露着,生殖器在秋裤和线裤里边了。当时,其看见儿子的脖子有被人掐伤黑青的,左下巴有一道指甲划痕伤,脖子的右边有无名指和小拇指掐时留下的划痕。这时,其发现儿子已经死了。不知谁给朝阳医院的院长打的电话,一会儿院长就来了,一抓张宇航的脉告诉她,张宇航没脉了,人已经死亡了。另证实儿子胆子很小,平时不和别人打架,很听话,身高160cm,有110多斤,很胖。其抱起儿子的时候,看见他身边放了一本书。其还证实,儿子在案发当天晚上补课时戴一副近视镜,镜框是蓝的,细架子,镜片是白色的数字镜。案发当晚找到儿子时,儿子没戴眼镜,眼镜在左手方向一尺多远的石头堆旁放着。 3.被害人的爷爷以及学校老师石某、校长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被害人爷爷将外出补课的孙子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返回。25日凌晨1时许几人一同在粮库大门对面树林里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爷爷还证实案发当天从早上开始下雨,一直到下午4点钟左右雨停,全天都是阴天。 4.医院院长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接电话后来到现场检查被害人,发现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轻度尸僵,确认已死亡。并看到被害人腹部、臀部外露,颈部有皮下瘀斑,尸体左侧有一本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1)被害人被害现场为变动现场。被害人尸体在树地中躺卧处东北47m处为粮库西大门,北27m处为厕所,西32m为铁路道轨,南96m处为火车站北侧第一个铁路桥。尸体躺卧的树地较周围地面低,尸体躺卧于树地东北端树木间,尸体上覆盖有一块半黄半蓝布(该布系被害人爷爷在发现尸体后所盖)。尸体左手下压有一本书,书皮上印有“英语七年级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上册”等字样,书皮外包有一外皮,向下撕破(已提取)。尸体右手西南处地面上有一枝表皮以蓝图案为主的蓝油笔(已提取)。在尸体东北侧6.5m处斜坡上无杂草泥泞地面上有一枚由东向西斜向残缺下滑足迹,该足迹有后跟,无花纹(已提取)。该足迹南19cm处有一枚同方向行走的右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足迹西45cm处有一枚左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左、右脚足迹与尸体足迹花纹相同。两种足迹至下面有草的地面上消失。 6.现场提取足迹经送检验,鉴定人认为已无鉴定价值。 7.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颈部左重右轻的皮下淤血并伴有条状、点状擦伤,其损伤特点符合扼颈窒息的作案手法;出血多,生活反应显著,为生前伤。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 8.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左、右手指甲内的2份提取物是被害人本人所留。 9.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甲系在他家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中午甲在其家中吃完饭便不辞而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下午下着雨,在其三舅家打工的被告人甲喝醉了,裤腿湿的,来到其门市部买了两瓶啤酒喝完后离开。当时甲脸上没有伤痕。 10.证人郭某(2008年9月25日提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17日辨认)证实,其家住在铁道附近,2008年9月24日下午6点来钟,被告人甲曾到过其家要水喝。 11.附近火车站证明及证人窦某、叶某(系出租车司机,案发第二天提供)的证言证实,77次客车离开火车站的时间是19:01。窦、叶二人分别驾驶白色和银灰色的微型面包车于案发当晚去火车站接站,往返都路过粮库门前。窦某返回到粮库门前大约是19时10分左右,叶某先走一会儿,返回时他们均开着车灯,他们在粮库门前或者两边没有看到人。 12.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两份证言均系2008年9月29日提供)证实,2008年9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曾来找刘某要过工钱,当时脸部正面左侧或右侧有一条长约2公分的竖形划痕(刚划破出血),伤口是新鲜的,没有结痂。 13.被告人甲被抓获后即供认自己的罪行,其供述称:2008年阴历八月十五的前十天左右,下午约7点钟左右,77次火车(客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从北往南走,这时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粮库的西墙下,这个大人就回去了,这个小孩顺粮库的西墙往南走,走到粮库西墙外的树坑附近时,其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脖子,左手搂住小孩的脖子,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当时其认为这个小孩是女孩,想把他拉到树坑里强奸他。其用手摸他的胸部并准备往下摸时,这个小孩说“我是男娃子,你不要耍我了”。其当时不相信,就一手抓住他,一手把他的裤子往下脱,其把裤子脱到胯下一点,用手一摸下身发现他是个男孩,这时正好过来一辆接站车,这个小孩就反抗,并喊救命。其当时很害怕,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他面朝上,其骑在他身上,先是一手握着他的嘴,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就用双手掐住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掐住他的脖子直至他不动为止,其认为他死了,就跑了。当时小孩是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地上。这个小孩当时穿着一条浅色的运动裤,像是校服类的裤子,上衣没看清是什么颜色,但上衣是敞开的。这个小孩戴一副近视眼镜,手里抱着一沓书本,脚上穿着一双浅色的运动鞋。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他抱着的书本就掉在地上了。其将小孩按倒在地上时,小孩戴的眼镜就掉在地上了。当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其当时穿的秋衣正好掀起,这个小孩就把他胸部抓了一把,把他的鼻梁上也抓了一道。胸部被抓破了,鼻梁上第二天有点痛,估计被抓破了。这个小孩大约16岁左右,身高1米6左右,皮肤很白净,体态中等。其记得案发那天正好是星期天(经核查2006年9月24日是星期天)。请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及刑事证据规定,分析本案能否核准被告人甲死亡。答案:解析:不能核准死刑。 核准死刑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分析本案:对口供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强,相印证的证据都是外围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作案的仅有口供,证据尚未达到充分的程度,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予核准。 具体分析: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1、本案发案自然。被害人张宇航于案发当晚7时左右,外出补课失踪。其母亲李永清以及学校老师等人在案发第二天凌晨发现张宇航在朝阳粮库门前的树林里被害,经医生贾志强确认张宇航死亡后,随即报案。整个案件发案过程自然。 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二伟案发时在现场附近活动。证人樊兵证实被告人王二伟系在其处打工的工人,案发中午王二伟在其家中喝过酒后,去向不明。证人徐玉玲、齐永华、郭大虎、周二毛眼的证言能够证实王二伟在案发当天下午6点多钟在朝阳粮库附近即案发现场附近活动。 3、案发时间供证一致。(1)证人李永清(被害人张宇航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24日(星期天,当天下过雨)晚7时20分,其到张宇航奶奶家,得知张宇航吃完晚饭后去老师家补课,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去老师家找张宇航,发现张宇航没到老师家补课,后又到学校去找也没找到,凌晨1时许其和郝瑞鹏、张锐炯、张德贵等人在案发现场发现张宇航的尸体。由此能够证实张宇航系在案发当晚吃完饭后,七点左右在去老师家补课的路上失踪遇害。这与被告人王二伟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和发现张宇航的地点相吻合。(2)王二伟供述案发当晚约七点钟左右,包头至白云的火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走,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朝阳粮库西墙下,大人回去,小孩顺着朝阳粮库西墙独自往南走,其便从铁道上跑下去将孩子拉到案发现场。关于案发当时有火车经过的细节,得到了乌拉特前旗明安火车站的证明。明安火车站出具证明称包头至白云鄂博的7407次客车离开明安车站的时间为19:01分。关于有大人送孩子的细节,得到了证人张德贵的证实。证人张得贵证实,案发当晚七时许,其将外出补课的孙子张宇航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便返回。(3)关于被害人张宇航遇害的大致时间得到了尸检报告的佐证。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4)关于作案过程中有接站车路过的细节供证一致。证人窦玉光、张强所证实的案发当晚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明安火车站拉活返回朝阳粮库的时间,与被告人王二伟供述的其作案时见有接站车路过的时间相吻合。 4、案发地点及被害人受伤害情况供证一致。证人李永清、郝瑞鹏、张锐炯所证实的发现被害人张宇航尸体的位置、尸体呈现的姿势、张宇航裤子被退至胯下、张宇航颈部有掐伤、张宇航所带书本和眼镜散落在现场等关键情节,与被告人所供述的其在铁道边见到张宇航沿朝阳粮库西墙往南走,以为张宇航是女孩,欲强奸张宇航,便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颈部,左手搂住小孩的颈部,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并将其裤子脱至胯下,当时孩子面朝上,其骑在孩子身上掐的事实相吻合。 5、作案手段供证一致。尸检报告所证实的被害人张宇航系遭受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与被告人供述的张宇航见有过路车便呼叫,其害怕罪行暴露用双手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的事实相吻合。 6、被告人案发过程中被抓伤以及案发后的活动情况供证一致。(1)证人李换、刘军所证实的案发第二天中午王二伟找刘军要工钱,刘军见王二伟面部有新鲜的抓痕与被告人王二伟供述的案发过程中张宇航反抗抓破其胸部和鼻梁,其在案发当晚爬上火车到包头找刘军要工钱的事实相吻合。(2)证人徐玉玲证实案发下午六点多钟,被告人王二伟到其小卖部内买酒时其未见王二伟脸上有抓痕。 7、被告人王二伟的供述稳定,一致,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合分析: 综合本案证据,虽供证之间相吻合,但均系先证后供。虽被告人始终供认不讳,但缺少客观性强的证据予以补强。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联系在一起,但多为外围证据,难以得出王二伟作案的唯一结论,全案证据尚达不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定不予核准。99.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无需任何机关许可。本题中甲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侦查阶段,甲若想聘请律师,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故本题答案为B项。100.共用题干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单位既可能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无法形成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如《刑法》第396条、第137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做出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例外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跨江大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C.是意外事件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和犯罪形态。3.关于我国的立法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B.宪法的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在“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答案:A,C,D解析:考查立法的程序。A选项错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4.下列关于刑事第二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属于被害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B.在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C.被告人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以其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D.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若对一审民事部分不服而上诉,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但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可见,自诉人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A错误,B正确。是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C错误。《高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5.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6.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C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D项,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介入因素切断了前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故D项错误,不当选。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8.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9.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因果关系【详解】选项A中,由于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甲主观上对其行为与丙的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由于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乙逃跑进而死亡的结果,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由于其中介入了被害人乙自己的行为——“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而这一行为的异常性较大,且该行为对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是错误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C是错误的。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特殊的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选项D中,虽然本来甲的投毒行为足以造成乙的死亡,但是由于在这个过程中,介入了丙的枪杀行为且该行为独立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而使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11.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1)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至买入时间(8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3月1日和3月8日的卖出行为均距8月3日买入时间不足6个月,且买入数量等于卖出数量,因此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即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12.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13.林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购得中华等品牌卷烟1920条,并且将其中180条卷烟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邵某等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林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C.林某未取得经营资格就买卖卷烟,欺骗了客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罪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没有资格就经营,扰乱的是市场秩序,不一定会造成对客户的欺骗。据此CD项错误,不应当选。14.甲市仲裁委员会对赵某和王某之间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赵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赵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赵某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C.赵某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D.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答案:A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BCD项正确。1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答案:A,D解析: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项正确。法定代理人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但其起诉或应诉都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其死亡也不导致诉讼终结,两者实施的行为及后果也不会相同。因此B、C项错误。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两大类,而法定代理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类,属于诉讼参加人范畴,D项正确。16.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污染物排放标准。A、B、C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此,A项正确。地方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而不能宽于国家标准,故B项错误。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项正确。D项:如果存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此种情况只能适用地方标准。二是有国家标准,但按照制定权限,地方标准应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依法理推出,也必须优先适用地方标准,D项正确。17.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18.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应给以肯定回答的有:()A:支票出票人是否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B:转账支票是否不得支取现金C:支票持票人是否应于合理期间内或支票上载明的时间内提示承兑D: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是否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之外就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支票的付款;收款人;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转账支票。详解:根据《票据法》第86条第4款的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故A项说法正确,应给以肯定的回答。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故B项也应给以肯定的回答。该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据此,支票无需提示承兑,故C项说法不正确,应给以否定的回答=该法第92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据此,本题D项说法正确,应给以肯定的回答。19.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甲乙二公司就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却认为仲裁异议无效。此时,乙公司可向何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定的效力?()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D.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确认忡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讲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由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仲裁”,但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因此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济南市)或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D正确。20.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A项正确。BD项,上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故BD项正确。C项,上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21.自从一化学工厂搬人A村后,该村清澈的河水一年时间内变成了污浊的浑水,而且河面经常飘着死鱼,当地许多村名有各种不良的身体反应。经村民举报,有关部门彻查发现该工厂的排泄物有放射性物质,而且该工厂为了节省开支,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工厂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B.投毒罪C.污染环境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2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第一次确认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D解析:。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囯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3.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24.共用题干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无效?()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C: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26.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神童玩具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A.决定延期审理B.裁定延期审理C.决定中止诉讼D.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本题中的小神童玩具厂向法院申请对玩具的质量重新鉴定,应属于该情形。并且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不在裁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人民法院遇到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决定的方式作出。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27.共用题干苏里高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下列船只哪些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A、甲国的一艘货船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苏里高海峡B、乙国的科考船通过苏里高海峡时,因研究需要测量了当地的水体情况C、丙国的一艘石油运输船通过苏里高海峡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D、丁国的客船在通过苏里高海峡时,进行了捕鱼活动答案: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29.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错误。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30.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D.提出对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31.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答案:A,B解析:(原答案为ABC)【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消费者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的权利。32.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乙安装公司应当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司员工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题中,方某安装空调外挂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钱某偷盗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3.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以为是自己家着火了,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A选项、B选项、D选项均缺少管理人的主观要件,故不成立无因管理,只有C选项构成无因管理。因此,C选项正确。34.共用题干对于原告的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予以受理的是哪个?A: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45天,原告又来到一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B: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10天,上诉人又来到二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C:原告在审理中无故撤诉,被批准以后在诉讼时效内又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D:原告由于管辖权原因被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来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35.共用题干某干警卞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卞某应如何定罪处罚?A: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B: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卞某是在执行公务C:应定为故意伤害罪D: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3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C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D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37.甲为留住青春记忆,前往摄影店拍摄一组裸体照片,要求摄影店将底片全部删除。摄影店老板乙却私下保留了几张经典照片用作业务宣传,给其他顾客欣赏。黑客丙潜人乙的电脑盗取甲的照片,并将照片传至丁网站。甲得知后,要求丁网站删除,丁网站置之不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B.丙侵权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C.甲有权要求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D.丁网站与丙应当对甲在网站上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侵害人格权讲解:《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甲的裸体照片,同时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故A项正确。黑客丙将甲的裸体照片传至网上,并非出于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侵害了甲的隐私权,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的过错有二: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是擅自使用甲的照片,二是私自保留甲的照片从而给丙盗取照片提供了可能。丙的过错在于盗取照片,并上传至丁网站。乙与丙之间并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乙的过失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甲的照片被传至网上,故乙与丙并不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网站仅就扩大的损害与丙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38.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39.下列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判断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是对法律制度批判性的认识B、法的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C、法律上进行的事实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判断的真伪在于其是否符合规范D、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现实的法律只是其“靶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从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容易知道A、B项正确;法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其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故C项不对;法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但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其基本目的恰恰是在于从中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理想,故D项正确。40.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解析: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造成车窗严重损毁,损失达1万余元。其行为貌似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事关公共交通安全。因此,猛砸车窗的行为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仅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不选。同理,CD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亦不选。因此,选B。41.共用题干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42.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年)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的。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根据上述阐释,A项正确。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根据上述阐释,B、D项正确。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根据上述阐释,C项错误,应选。43.★有学者形象地描绘了宪法的产生过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的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乃至世界各地。就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D.《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我国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为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C项说法错误。4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2009年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对。2009年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45.共用题干年轻律师张彬原住在某市A区,2004年因购买商品房迁入B区的牡丹园住宅小区,在2005年选举时,张律师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张律师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哪些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7A、按照《选举法》,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B、张律师就此事可以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C、张律师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对法院判决不服,张律师可以提出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46.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两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6条。47.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4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锋、陈室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不能转移。49.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甲在追捕某犯罪嫌疑人乙的过程中,强制征用一辆旁观公民丙的轿车,甲亲自驾车追捕犯罪嫌疑人,致使轿车受到损坏。对此,丙应:A:请求甲给予赔偿B:请求甲所在的县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甲所在的县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该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不同于国家补偿,其区别在于: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进行。综上所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的区别可以用行政法上的一句话概括:违法损害赔偿,合法损失补偿。甲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强制征用丙轿车的做法,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其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甲所在的县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关于公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大妈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她因为腿脚不灵活不方便出门,所以就委托她的小儿子代理办理B、高华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办理股份持有公证,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去办理C、老李想办理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但是因为山路塌方,他不能到市里的公证处去,于是打电话给公证员小魏,小魏答应代理老李在自己所在的公证处申办公证D、高先生常年居住在香港,欲委托其代理人宋先生申办财产处分公证,高先生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公证或者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是公证代理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B项中的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5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A.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B.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C.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D.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届满后已满一年的答案:A,B,C解析:《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4)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52.共用题干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答案:C,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53.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1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c市丙公司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了保证,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双方在d市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因保证合同所起的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c市起诉丙公司。根据案情,以下关于c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有:()a.受理此案,因为是保证人住所地b.将案件移送至d市法院,因为d市是保证合同签订地c.将案件移送至a市法院,因为a市是主合同约定管辖地d.可以受理此案,也可以移送至a市或d市法院答案:A,B,D解析:。本案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但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54.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答案:A,B,C,D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正确。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正确。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因此,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5.★★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C.当场作出处罚的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8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2015年卷三)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查看材料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57.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故A项错误。B项,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该项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故B项正确。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丙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为丙将地址写错,是方法错误的体现。若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汪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若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汪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58.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59.我国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下列论法正确的是:()A.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首先适用我国法律B.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外国法C.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D.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可知,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亊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60.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原告不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合法B.甲种苹果丰收,但当年水果市场过剩,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其所在乡政府,认为乡政府未履行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职责C.张某因违章建筑被市规划局罚款5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告知其应起诉市规划局,张某执意起诉市政府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未涉及赔偿问题,丁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丁不应获得国家赔偿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C项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61.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租赁物非因为承租人乙的过错毁损,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于是乙自行予以维修,依法费用应由甲承担,A项是正确答案。62.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典——《苏美尔法典》第一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第九条规定、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新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戒民数列》规定,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根据以上史料,下列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一般行为进行的B、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规范性调整逐步发展为个别调整C、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规范和宗教道德规范是混为一体的D、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个别性的调整,而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调整主要是规范性调整答案:C解析:法律在萌芽之初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故A项错;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规范性调整,故B项错;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混为一体的,故C项正确;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对人的行为的调整都是规范性调整,即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故D项错。64.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6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66.“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C.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据此可知,李甲委托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与出资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之间没有必然18的联系。选项C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因继承使得不满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企业形式,并非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67.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6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69.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院在适用这条冲突规范的时候,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然后加以具体适用。法院的这种活动被称为、()A、反致B、识别C、外国法的查明D、二级识别答案:B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详解: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均为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其中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运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识别的一种理论学说,即除了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还包括对准据法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即为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帮助确定准据法。因此,法院的此种活动应称为识别。B选项为正确选项。70.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71.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2.甲公司为飞达公司的分公司。乙公司为飞达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拖欠丙公司5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亦无力偿还其从银行所借的100万元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飞达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B.丙公司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银行不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银行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丙公司不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丙公司和银行均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3条,可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3.共用题干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74.共用题干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货币与金融、税收、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B、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C、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75.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在送达支付令时,张某拒绝签收。对此,法院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法院应公告送达,在公告中说明支付令的内容C.法院应交张某所在的居委会代收,由居委会转交送达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支付令的送达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76.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77.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7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79.关于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B.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D.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答案:C解析:。我国的选民登记原则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故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并非全部选民,只是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的部分选民,C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第3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38条第2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A项正确。B、D项也正确。故选C。80.甲发现乙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二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乙死亡。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成立正当防卫B.不成立正当防卫C.成立防卫过当D.不成立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甲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乙的摩托车,乙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81.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A.在审理甲某和乙某的债务纠纷中,甲某去银行调取证据未果,遂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双方钱款往来明细,法院因为银行技术原因未能调取到该证据B.小新的爸爸在日本出差,后因小新涉诉只能匆忙回国,但由于极端恶劣天气致使飞机无法起飞,多方寻求回国办法无果,最终未能到庭。庭审第二天小新度过了自己18周岁生日C.杨某与高某曾在A区法院民一庭涉诉,后杨某听闻该庭的主管副院长被指控与被告高某有非法巨额资金往来正在被检察,遂申请再审D.方某的律师在庭审中就边缘问题喋喋不休、纠缠不清,被法官制止。后方某以被剥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答案:A,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再审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故A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故D项符合题意。82.甲国今年加入了WTO,该国在入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曱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WTO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83.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而不能由法院院长决定,也不能由法庭决定。因此D项正确,A、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4.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法律说服力即可。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故可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A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D项表述也是错误的。85.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拘传刘永到庭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86.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自杀并非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李某的教唆行为也不成立犯罪B.如果李某的行为达到了对王某行为的支配程度,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C.由于跳楼自杀将人砸死这一事件过于异常,故王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对赵某的死亡,王某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答案:A,B,D解析: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所谓共犯从属性,指的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的成立与否。如果正犯不成立,则相应的共犯也不成立。所以,教唆自杀的行为,根据从属性的原理不成立犯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李某的劝诱行为支配了王某的行为,则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不存在介入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套用这个公式,如果王某不跳楼,赵某就不会死,所以跳楼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王某无法预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失,则赵某死亡的结果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需负责。87.江平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该县川口镇陈某等10户居民自建的附属房及围墙系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并委托该县川口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有关事宜。陈某等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而起诉。关于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及诉讼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被告为川口镇政府B.本案应由江平县人民法院管辖C.若仅陈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9户居民为第三人D.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E.若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诉讼管辖。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县川口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也不能作被告。本案被告为江平县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选项A、B错误。当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若陈某等10户居民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所以选项D错误。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所以选项E正确。88.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A项监督是林某进行的,故属于社会监督,A项不应选。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仅是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B项错误。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故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无直接撤销权,故D项说法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A、C、D考点:被害人承诺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90.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A项正确。钱某的辞职请求由钱某自己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即可,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第9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需要县人大批准,故C项错误。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D项错误。9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管辖;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期间【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县政府增加另外名目的征收,且征收总额加大,属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被告是复议机关县政府,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据此,县政府增加征收名目、征收总额,是对孙某更为不利的决定,该复议决定违法,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据此D选项正确。9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商誉行为的謎是正确的?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麟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4条。93.关于唐律,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B、《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C、《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D、《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是明清时期制定会典的基础答案:C解析:《唐六典》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因此C项错误。94.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9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96.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谁?()A.组织、策划、指挥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人B.任何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人C.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D.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答案:C97.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答案:A解析:【考点】遗赠扶养协议【详解】《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甲与保姆乙的约定合法有效,构成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选项A正确。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司法部公布的试题及答案中,选项A中“遗赠抚养协议”应为“遗赠扶养协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行为。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Y省副省长受贿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C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贩卖毒品案发生管辖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D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自诉案件,这种情况就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99.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答案:B,C,D解析: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了解办案情况,针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方面以起诉案件标准和庭审案件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增强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增强其程序意识。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答案:B,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2.李雷与韩梅梅于2017年1月1日结婚。基于以上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2017年3月,李雷因赌博欠债5万元,此债务系李雷与韩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B.2016年12月,李雷向王明借款3万元,用于其与韩梅梅婚后租房,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C.2018年3月,李雷向赵前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手表,赵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D.2017年4月,李雷向周鼎以个人名义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周鼎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答案:B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入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A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虽然李雷系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王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双方婚后租房,故债权人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权利,故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C选项中。李雷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高档手表,显然超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3.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4.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5.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A.FASB.DEQC.DDPD.DDU答案:C解析:。D组术语中卖方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和目的港交货,并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DDP(完税后交货)中,卖方承担了货物进口的关税,要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DEQ术语已将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改为由买方承担,这样在13个贸易术语中只有DDP—项术语需要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申请人决定申请的先后顺序B.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C.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D.抓阄确定先后顺序答案:C解析: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B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C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D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8.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9.★★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辑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C.如附近居民对建沒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答案:B,C解析:。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10.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闾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债务人,不是次债务人。所以D错,符合题意。11.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制度。《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本案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据此,对禁止令延长期限也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故B错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D选项中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所以D错误。本题选C。12.关于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或哪些?()A.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査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B.检察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的,即使情节不严重,也要给予降级、撤职处分C.检察官参加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等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D.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中对于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所以此项不正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C项中应是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所以C项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13.舒某,男,16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经舒某同意而对案件提起上诉的是:A:舒某的父母B:舒某的班主任C:舒某的辩护律师D:舒某当律师的姐姐答案:A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这说明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上诉。1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指定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管辖区域内下级法院的指定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直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E.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选项CD: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内容。15.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答案:B,C,D解析:甲因受威胁与乙结婚,可以在婚姻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A项正确,B项错误。而C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错误。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故D项错误。16.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7.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答案:A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教材P357。18.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19.某市政府征收辖区内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造港口。该村村民孙某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派警察到现场处理,警察将孙某强行带离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拘留。孙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审查对象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B.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主要审查对象C.若市公安局提出孙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则市公安局应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D.若孙某提供的证明市公安局拘留决定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则市公安局对拘留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被告的举证责任。市公安局就孙某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的行为进行拘留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需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选项A、B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20.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2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详解】A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C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D项错误,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22.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C.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楼答案:A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动物侵权、精神损害醅偿、民事权利能力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C项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止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利益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胎儿出生之后,可以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23.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24.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2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B.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制。ACD是夫妻共同财产。2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答案:B解析:本题是对处分原则的考查。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B项正确。27.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28.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29.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答案:A,D解析: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故A项表述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故C项表述正确。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的故意犯罪行为明显违背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有违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没有赔付义务。故D错误。30.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31.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00年9月1日以前。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向丙公司索赔后,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A、丙公司可以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因为延迟装船是由于甲公司的过失B、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函C、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D、假设本案适用《汉堡规则》,丙公司也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赔偿承运人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所以许多公约认定保函无效。《海牙规则》就不承认保函的效力,所以丙公司无法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所以选项C正确,A、B项错误。《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可见,《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而不承认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承运人不能凭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向托运人追索。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所以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32.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33.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34.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由此可知,指导性案例不是我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选项B错误。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此可知,判决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选项C正确。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本案中该法院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因此属于类比推理。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由此可知,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均无权发布指导性案例。35.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5、191条,《刑诉解释》第222、226条。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张某先后犯有强奸罪、诈骗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15年,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选择的量刑幅度是:()A.15~20年B.15~37年C.15~25年D.10~25年答案:C解析: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37.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8.在侦查阶段,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侦查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因此,ABD当选。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不是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项错误。39.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40.★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甲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答案:B,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41.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署的不是本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无效B:乙公司的签章无效C:乙公司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D:甲公司应对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无效的情形。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乙公司的签章无效,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当然乙公司可能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乙公司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42.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最高决定权?A.制定并修改宪法B.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决定战争与和平D.选举和决定其它中央机关国家领导人答案:A44.某中学锅炉工甲一日值班给浴池用水加热时,遇一同学远道来访,遂带同学前往宿舍。离开时忘记关冲汽阀,致使浴池水温一直加热到近90℃。洗澡的人都只能在大池边打一点热水兑凉水再洗。结果一男生在打热水时,因水太烫,导致滑入高温水池中被烫伤致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甲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适用。甲在值班期间具有控制浴池水温高低的义务,但其违反规定擅离岗位,且未按操作规程及时关掉汽阀,致使浴池水温过高,其这一不作为与一男生滑入池中被烫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一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4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有( )。A.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E.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答案:A,B,C,D解析:不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47.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甲县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B.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及指定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48.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49.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E正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选项C、D正确。50.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B、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C、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D、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答案: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51.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依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因此,甲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依法只执行有期徒刑。乙的有期徒刑和管制,数罪并罚,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故A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于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先并”是6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仍然是6年,“后减”的结果则还需执行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先撤销假释,对新旧两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后并”即2年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结果是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故D项正确。52.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理由分别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230、23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53.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B.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人被告案卷的证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7条规定。54.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C项正确,为应选项。55.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股东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B.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则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C.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1%以上的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D.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所以选项B、C错误。56.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均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机关均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C:代履行均应交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执行D: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均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如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也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57.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就是体现了原告在自己诉讼请求上的处分原则。本题中,一审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这就违背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同时由于甲、乙没有要求给付利息,而法院判决丙给付利息,当事人之间没有针对利息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审法院有关利息的判决实际上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C、D选项所述两个原则没有涉及。58.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答案:A,C解析:。《宪法》第40条。59.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李某驾车路过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正确?()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选项B没有强调“一并”。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60.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美容店作为“雅兰牌”护肤产品的销售者,不论其是否明知质量不合格,也不论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是否曾对产品的质量存有怀疑,都应当负有保证商品应有性能和质量的义务。A选项错误。王某对产品存在怀疑,但并非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并未免除,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美容店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应当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1.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B,D解析:.甲国的“雷公号”与乙国的“神眼号”在外空发生碰撞,由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飞行中的飞机和地面人员造成拫害.,则甲.乙两国应对此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AB选项正确,而C;项错误;“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属于在外空发生的碰撞,适.用过失责任,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最能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项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63.某农用机械厂技术员张某设计制造了油耗低、功效高的微型收割机,并被授予发明专利。在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专利权?()A:另一农用机械厂看到该收割机的广阔市场前景而未经张某允许大批量生产该收割机B:农民李某购买了该收割机并使用该收割机C: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与美国一农场签订合约,将该收割机卖与该农场使用D: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在某农机展销会上展出其生产的该收割机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A、C、D项应选。另须注意《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某些行为。《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因此,B项符合本条第1项,不选。64.下列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中说法正确的是:()A.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B.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C.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D.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再审审理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A项错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外还包括特定的案外人:B项错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的限制;D项错误,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可能是原审法院、原审同级的其他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审的上级法院。65.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66.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李某用各种淫秽言语侮辱孙某,孙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遂自杀身亡B:王某作为监管人员,多次对被监管人赵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C:弓某强制猥亵妇女甲致其死亡D:由于儿子患有痴呆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父亲的张某将其遗弃,最终导致儿子死亡答案:A,B,C,D解析:【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AD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因此,B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C选项是最难的一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仅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的答案为ABCD。67.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答案:C解析: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68.共用题干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答案:A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69.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B.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裁定D.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以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A,B解析:《刑诉法解释》第53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强制医疗应当以“决定”的方式做出,如果被强制医疗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根据第536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A、B选项正确。70.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B,C解析:A选项中。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证人资格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能否正确表达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正确表达意思则可以作为证人,该选项表述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然,如果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证人不能与其他诉讼角色混同,否则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证人与其他诉讼角色冲突时,证人具有优先性,原因在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乙优先作证人,并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该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没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取代证人出庭,该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71.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中国公民D、在外国无居留权答案:A,C,D解析: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72.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73.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74.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B.地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天元公司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以上均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案件的管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项错误,7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遇到何种情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D: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情况。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76.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2013年)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77.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故C选项中的技术合同无效。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国家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B.每一人大代表都要受到原选举单位的监督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实行集体负责制D.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答案:B,C解析: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体现在各级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B、C两项入选。A项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责任制原则,所以错误。《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中央军委。D项错误。79.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溃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C.战争风险造成的损失D.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国际海上货物保险____水渍险。本题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A错误。水渍险承保的风险先是包括了平安险,其中第8项涉及的就是承运人过失碰撞造成的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失。B选项属于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B正确。水渍险的赔偿不包括战争风险,C错。D错误,提货不着属于一切险的范围,水渍险并不承担。8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下列关于该条文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是A.保障人权,仅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B、保障人权,也需要保障侦查人员王警官的诉讼权利C.刑事诉讼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要注意程序正义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易受侵犯答案:D解析: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鼻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固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选项A,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选项A错误选项B,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而侦查人员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选项B错误。选项C、说法并没有错误,但是与题干无关,选项C错误选项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苌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1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选项D正确81.★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双方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赵某履行了调解协议,而钱某没有履行。赵某请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不予执行,告知赵某向人民法院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B.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并判决钱某赔偿医疗费C.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D.强制钱某履行该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82.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84.201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问题:1.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8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作为证人:()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D:未成年人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的限制规定。详解: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且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均可作为证人。因此,本题选C项。86.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2012年)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87.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1、85、86条。8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关于风险转移表述正确的是?A.公约规定由物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B.涉及运输的,如果双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C.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后损坏或遗失,买方付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D.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答案:B,C,D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法国公司于是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中国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中国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项是不正确的?()A.法国公司不应向法国法院提起对中国公司的诉讼,因为其有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法国公司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对中国公司的诉讼D.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否定命题,即需要找出不正确的选项。A正确,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不正确,由于本题是否定命题,因此是本题的答案。D正确,因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90.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B.为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和主要程序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主要领域,但也有部分领域未曾涉及到答案:D解析: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不能由人民亲自行使,而是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故A选项正确;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中规定了选举代表的原则和主要程序,B选项正确。③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C选项正确;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抑或在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当中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度,都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故D选项错误。91.下列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A:国家公务员王某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国有企业D:某公立大学答案:A,B,C,D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虽然《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所以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A项正确。9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张某涉嫌盗窃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张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第一次讯问之前,无权进行自己辩护B.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赵某要求其正在读大学的侄子赵某某为其进行辩护C.王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侦査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会见在押的王某,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D.唐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提起公诉,唐某从北京、上海和广州各聘请了一名优秀的律师共同为其进行辩护答案:C解析:。A项中,张某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自行辩护的时间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B项中,侦査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93.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项错误。9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但不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拘留人员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且不包括单位C: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不能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D: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答案:A,C,D解析:【考点】犯罪主体。详解:一对于A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所以A项错误。对于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包括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并不包括单位,所以B项正确。对于C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三种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决犯,也可以是未决犯,所以C项错误。对于D项,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所以D项错误。95.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
1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6.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C: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李某第一次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逃逸过程中第二次撞死人,其主观心态认定为过失较为合适,属于交通肇事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指因逃逸使肇事的被害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97.乙公司在自己商场的柜台出售珠宝,一日恰好某款式的白金项链脱销,由于该款式是欧美流行样式,在年轻人中非常走俏,乙公司于是便将一款样式相同的白银项链放在柜台做宣传。恰逢甲为女友生日来购买项链,买下了该条项链,售货店员也没有对其讲明项链的材质。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自知道项链为白银项链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如果决定不撤销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D:在甲决定撤销该合同前,该合同有效答案:A,C,D解析:乙公司将一款样式相同的白银项链放在柜台做宣传,却将其当做白金项链卖给甲,其行为构成欺诈,甲有撤销权,该撤销权自受害人知道该项链为白银项链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行使。98.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年)A.李某B.李某和徐某C.李某和该中心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1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选项当选。99.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100.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答案:C,D
1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
1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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