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法院龙河人民法庭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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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法院龙河人民法庭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2.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甲乙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的行为巳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巳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3.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答案:A,B,C,D解析: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涉及到法律观念。选项B,意思是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从哪里产生呢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财物轻,怨何生,这是轻财;言语忍,忿自泯,这是息争,同样涉及法律观念。选项C,意在强调贫穷是犯罪的根源;选项D,“三从四德”在古代不仅是道德而且是法律,“为法则”,均涉及了法律观念,故本题应选A、B、C、D。4.甲公司出口一批木材给乙公司,买方乙公司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船期不得晚于2005年5月31日。按照原定计划,船舶应在5月25日到港装货,但由于天气恶劣,船舶6月4日才到港,6月8日才装完货。为了办理议付,甲公司要求船公司将装船日期记载为5月31日,并出具保函。买方乙公司6月15日才收到货,经调查发现了装船日期不真实,乙公司立即将此情况告知银行,银行遂以审单过程中发现装船日期系伪造为由提出拒付。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承运人在提单上将装船日期提前的行为属于倒签提单B、甲公司在知道不可能按期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时间,并通知银行C、本案中保函无效D、银行没有理由拒付,因为根据UCP600,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所以A项说法正确。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倒签提单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由于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所以C项说法正确。本案中,未能如期装船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卖方甲公司完全可以尝试将此种情况告知买方,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并通知银行,这是买方可以采取的合法手段,所以B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是因为,虽然UCP600明确规定: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但是此种规定是从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角度规定的,即银行经合理的表面审核,没有发现单据是伪造的而付款时,银行可援引上述权利要求开证人(即买方)偿付.但是,本案中,银行在审单期间即已发现单据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单据系伪造,则银行完全有权拒付。5.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答案:A,B,C解析:【考点】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D项错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不构成二元对立的关系,并不形成一种权力多权利就少、权利多权力就少的关系。实际上,完备而有效的权力,对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因此,通过扩大公民权利来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的理论,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而且,在法学逻辑上,权力和权利也并不构成矛盾对立关系。因此,完善权力配置,明确权力的边界,在法律上构建起各种监督权力运用的机制,并将其整合为有效体系,进而为这一体系化权力监督机制提供各种实施条件和保障,才是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ABC项均正确,应选。【陷阱】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以保护公民权利,以权利限制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很容易将选项D认定为正确项。但要注意,我国的宪法理论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理论,所以该选项不对。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答案:B解析: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9.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10.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11.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l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12.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13.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案件不得调解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除外B:行政案件一般不能调解结案,是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相互协商C:行政案件一般不能调解结案,是因为被诉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其行政职权D: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据此,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以调解外,自由裁量案件也可调解,故A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能,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因此选项B、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正确。14.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据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15.下列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A.李甲和李乙是兄弟,李甲是市公安局局长,李乙是该市林业局局长  B.王某是A县B乡人,担任A县副县长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张某是公安局副局长,其侄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D.赵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其妻子是该人事局资产科的科员答案:A,B,C解析:ABC。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16.甲、乙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甲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违约的事实,并提出一定的赔偿数额,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恢复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至少支持甲承担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B.甲对违约事实的承认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甲不利的证据C.对于甲违约的事实,乙免除举证责任D.甲应当对自己没有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甲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违约事实,不应当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B项正确。17.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径行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18.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考点】宪法实施【详解】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A项正确。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D项正确。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必然环节和内在要素,因为有权机关必须先解释宪法规范的意义才能将之适用于具体事件,因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C项正确。对于B项,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方面,而非宪法实施的方式,更不能说是主要方式,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19.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0.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它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定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一般不会让考生判断,只作干扰项。21.下列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因此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B: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C: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D: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答案:B,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目的、任务。详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虽是两部不同法律但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B正确。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因此,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2.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管辖。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3.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用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先由丁偿还3万元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戌无需偿还己的债务D.戌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医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一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呢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住。因此AC正确。BD错误。24.案情: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25.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详解】《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三)……”本题中,A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故不当选。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当选;而B、D项不是方法,可授予专利。26.在某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需要委托律师的话,必须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原被告有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可适用意大利法律C.法官能用英文流利交流的,案件可以用英文进行审理D.两公司均可以委托意大利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答案:A,D解析:A、D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只能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故B、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选项正确。答案选择A、D。27.共用题干某海关关员甲,在审验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工作中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在他人骗报的并未出口的货物报单上加盖了海关验迄章,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玩忽职守罪B:滥用职权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徇私舞弊骗取出口退税罪答案:A解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他三项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C、D项要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即徇个人私情和个人私利,本案中甲纯系过失。28.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须经法院许可C.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D.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诉解释》第41条、第44条。29.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A县法院B.B县法院C.C县法院D.D县法院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管辖问题。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该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本题答案为AC。30.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31.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2.下列哪一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A.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林某的罢免案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卅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派出法庭庭长的罢免案D.张某等27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大代表谢某的罢免案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各级人大罢免案的提出。我国《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33.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其结婚条件适用何国法律?()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34.甲、乙系夫妻,结婚多年未育,到处托亲戚找小孩领养。一次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男孩,十分乖巧,遂许以厚待,哄骗到家,造成男孩的母亲寻找不着而诱发了精神病。甲的行为构成:A:破坏家庭罪B:拐骗儿童罪C:拐卖儿童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情形正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目的的区别。35.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答案:D解析:。张某交给刘某询1.3万元存折属于特定物(不可替代),但刘某私自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就成了种类物(刘某完全可以用另外的3000元替代)/而余下的1万元由于依附于存折这一特定的载体,仍为特定物(不可替代)。根据《刑法》第64条,刘某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由于具有种类物的特性,与刘某本人所有的3000元并无区别。3000元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某进行毒品交易的毒资或赃款,属于“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1:万元的存折本身由于是特定物的性质,仍是张某的合法财产。: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则张某实际上成为刘某侵占行为的受害者,按规定,1万元的存折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当然,这样处理后,张某还有3000元书款被刘某非法侵占,即张某和刘某之间还有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对此刘某负有偿还责任。若刘某拒不偿还,则张某可于案件审理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36.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同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B解析: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军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员负责企业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专人因此,AC选项虽然超越万某对陈某的授权范围,但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气人,AC选项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法》禁止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有"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B选项为法律所禁止,为本题正确答案。D选项聘用企业销售主管,既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万某与陈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当是有效的。37.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38.甲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5日。丁提供了票据保证。乙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B.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则2014年10月5日为保证日期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提供保证D.若丙拒绝承兑,则王某只能先要求被保证人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丁付款答案:A,C,D解析:参见《票据法》第45、46、47、48、49、50条。并注意区分《票据法》中的保证与民法中的保证的不同,尤其是在保证责任承担方面。39.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据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选B。40.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从题干内容看,抽油烟机与金饰属于封缄物与内容物的关系,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之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据此可知,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刘某仅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没有把封缄物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D错误。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王某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41.甲系未成年人,甲的监护人乙因法律规定成为其代理人。乙的代理属于( )。A.法定代理B.意定代理C.委托代理D.授权代理答案:A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种类。我国《民法总则》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监护人因法律规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42.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A.侮辱罪致人死亡B.虐待罪致人死亡C.遗弃罪致人死亡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答案:ACD。43.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然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答案:A,C解析:【考点】缺席判决。详解:所谓缺席判决,在我国是指被告在审理中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原告在被反诉或者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因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项说法错误。B项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项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失权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法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本题答案是A项和C项。44.S市聚源城市信用社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批准。2010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该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11年4月15日要求S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但未得到答复。2011年4月16日S市分行派工作组对该信用社进行整顿,处理转股、扩股等事宜。2011年10月宋某因受贿问题被S市检察院拘留。10月27日理事会决定由韩某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并报S市分行审批,未得到答复,S市分行于2011年10月29日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工作人员王某主持S市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13年5月29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以S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S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S市分行批准的宋某越权扩股的报告,收回宋某私自发放的30万元股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S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S市分行2011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S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本案中,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3.S市分行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时,法院应如何处理?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6.在第二审程序中,聚源城市信用社可否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的新的证据?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聚源城市信用社。3.S市分行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S市分行作出决议直接更换信用社的负责人,该行为侵犯了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4.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作出书面通知时并未告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期限适用2年的最长保护期。一审法院必须在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若在10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5.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6.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法庭应当组织质证。【法理分析】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自己在法定范围内的人、财、物的使用与调配权,给自己的自主经营造成损失的,可以借助司法抵御这种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主管机关随意任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第二,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机关侵犯的是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本案中,信用社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权选举出自己的负责人,而人民银行决议直接更换信用社的负责人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四,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其不具备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因此,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只能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现为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此行政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S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处的“2年”是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长保护期,即如果行政机关事后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从告知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2年为期。在2年之内的任何时候均可起诉,逾期则丧失诉权。本案中,被告S市分行于2011年10月29日通知信用社委派事宜,可得知原告信用社此时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2013年5月29日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5.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而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所以它只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在本案中,S市分行委派本行工作人员王某主持信用社的日常工作,被告所作出的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作出了规定。原则上,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允许原告再提供证据,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但案件事实是复杂的,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又在后面的条文中作出了补充规定,只要符合第52条中的新的证据条件的,无论是原告、第三人还是被告都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法庭应当组织质证。新的证据是指:(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发现的证据。45.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髙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李某驾车路过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正确?()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选项B没有强调“一”。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46.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A:二审法院B:一审法院C: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D: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305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47.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48.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答案:C解析: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相关规定法律并没有因证人的亲戚身份而取消其证人资格。因此选C。49.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C.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D.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答案:B,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为后置原则:作出最后一个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区法院为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因此,由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选项错误,当选。本案区法院错误作出有罪判决,且曹某有受到实际羁押(刑拘和批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50.根据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A.2,2B.2,4C.2,6D.3,6答案:C解析: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51.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52.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C、D项:此三项都是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考查。《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保险合同并非书面要式合同,保险单仅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所以,是否签发保险单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A项错误。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故C项正确。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亦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故D项错误。B项:《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第1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据此,当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时,并不是所有情形均以投保单为准,存有例外情形,故B项错误。53.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答案:C,D解析:【考点】自认的例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C、D项正确。5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下列作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B.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C.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D.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55.★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B.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C.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D.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上的处理答案:A,C解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56.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间谍罪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57.张晓敏在商场某品牌洗衣机国庆促销期间购买了1台洗衣机,后来洗衣机的甩干功能出现问题。商场解释产品质量是厂家的问题,而且按照规定特价商品不能退货。张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张某只能要求厂家退货B.张某可以要求厂家或者商场退货C.张某只能要求修理,不能退货D.张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答案: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上述法条可知,产品缺陷才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一般的质量问题应向销售者要求賠偿。故A、B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规定特价产品不能退货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无效。张某当然有权要求其退货,故C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正确。58.关于犯罪形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误将健身药当做毒药投入他人食物(该药品周围没有毒药)的,不成立犯罪B:同一行为既可能是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C:产生犯意后又主动放弃该犯意的,成立犯罪中止,但既遂后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D:由于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形态。详解:由于误将健身药当做毒药投入他人食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选项A正确。同一行为既有可能是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有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这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也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实行行为,选项B正确。产生犯意后又主动放弃该犯意,还未实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C错误。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形态是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可能预先打算造成什么结果,如果预先打算了,就不是过失犯罪了。当然,过失犯罪也没有完成形态。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选项D正确。59.甲将乙和丙打成了轻伤,乙起诉到法院,丙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甲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丙的自诉B:在丙和甲之间进行调解C:告知丙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D:不受理丙的自诉答案: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审自诉案件。详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可见,D正确。60.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A、1958年法国宪法B、1787年美国宪法C、1799年法国宪法D、1908年苏俄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详解】本题属于纯知识型试题,与2006年司法考试第62题考点相似。该题考查宪法保障机制。一般认为,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所以B和D排除。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本题答案为C。61.下列有关劳动争议的说法错误的是:()A.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先予执行B.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C.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A,C,D解析:考查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没有注意到先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条件限制,故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C选项去除了限制性的条件,故不全面因而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D选项错误。62.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63.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而发生之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合并,乙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丙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丙企业B:甲企业不可以依仲裁条款将丙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甲企业可与丙企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就争议提起仲裁D:丙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本案中;乙、丙合并后,丙承担了乙的所有债权债务,因此甲与乙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有效。64.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65.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66.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聚众斗殴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因此A是正确的。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是相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而言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但是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块,造成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的后果,已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68.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成立,并陆续招聘20名员工开始公司的运营,人力资源负责人就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若干疑问,咨询律师,得到如下答复,正确的是?A.职工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自愿参加B.甲公司应当自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C.甲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保险,并非自愿参加,A项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B项错误。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时,社会保险费方可缓缴或减免,企业自身的效益下降,并非缓缴或减免的理由,C项错误。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69.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70.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A,B,D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7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方式B: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C: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D:有权进行的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并不一定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适用对象不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缓的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72.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嶔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73.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74.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8条。75.胡某涉嫌强奸致人死亡被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后生效。下列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C.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只有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该生效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本题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76.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问题: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77.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D.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庭的组成。A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78.甲乙两个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双方事先订有仲裁条款。下列有关仲裁的审理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不予受理B: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所以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当受理C: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公开审理此案D:如果甲公司不起诉而是提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C,D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虽然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但是一旦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即表明选择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法院的管辖具有排斥作用,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本案应当由仲裁庭受理,并且不公开进行。79.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80.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81.张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该借款已经归还。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进纠纷的解决B.组织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辩论C.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张某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的除外D.案件转为诉讼程序的时间,即为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答案:A,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选项中调解、辩论的目的均在于解决纠纷,只适用于诉讼程序,而督促程序作为非讼程序,并不解决纠纷,所以不适用调解、辩论,A、B表述错误。C选项中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申请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应当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起诉。可见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应当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而不是15日,表述错误。D表述中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而不是转为诉讼程序的时间为起诉时间,表述错误。82.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具体运用。B选项中甲某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中甲某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选项中甲构成虐待罪。83.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决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代理人死亡对代理关系的影响。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84.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有:()A:李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B:现李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C:假设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D:张某所持票据已经超过出票日期2年答案:A,C,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第17条第1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故D选项当选。85.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8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87.张平与王坚二人于2004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9年张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货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张平与王坚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张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1年5月,张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考生要注意分清在当事人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的三种不同情形,其管辖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本题中属于双方都被监禁,且被告被监禁的时间超过1年,因此应当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88.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89.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90.下列关于犯罪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B.犯罪行为要具有刑事违法性C.违法的行为不一定犯罪D.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答案:A91.★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判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古代老百姓说、“民不与官斗”,属于法律心理B.“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属于法律心理C.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反映的是法律思想D.某法理学教授对法治的看法属于法律思想答案:A,C,D解析:。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髙级阶段。选项B虽然是一种心理,但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法律心理。92.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A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因而不是由卫生局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而是当地政府,故C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D项说法正确。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交付的钢材,经验收合格后,乙立即付款。甲依约交付钢材,乙验收发现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根本不能使用。于是,乙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乙公司因急用,只好从丙公司处高价购进同类钢材,为此甲、乙公司引起纠纷。在此案中,乙公司的权利及其行使表述正确的有:A:可行使抗辩权B:可行使解除权C: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D:三种权利可并用答案:A,B,C,D解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钢材、后付款。甲公司交付的钢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94.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A项错误;委付应主张全部标的提出请求,B项错误;C项符合第249条第2款规定,正确。委付不可附条件,故D项错误。95.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D解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题中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故选D。96.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97.王某强奸案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0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入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问题】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排除?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3.蔡某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答案:解析: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但其辩解则不应当被排除。2.(1)蔡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2)刘某姐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姐姐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3)吴某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书面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3.蔡某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4.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该残疾人证属于间接证据。5.应当计入审判期限。6.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98.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B、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C、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D、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答案:D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故D项说法不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即表现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权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D选项正确。100.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C.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D.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答案:A,C解析: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卷II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B.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C.由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力负责开垦与占用单位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D.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E.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答案:A,B,D,E解析:根据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选项C的说法错误。2.某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建设办公大楼施工许可,市建设局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但在办公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某公司尚未办理办公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市政府无权撤销。因为施工许可是由市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建设局撤销B.市政府有权撤销。但应以利害关系人先提出撤销申请为前提C.因该施工许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市政府必须予以撤销D.市政府可以撤销。但若市政府认为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69条。3.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4.共用题干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反诉进行调解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B,C,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而且该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条文的,故不属于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A项错误。《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C项正确。该解释中仍存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故仍有解释的必要,故D项正确。6.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乙临街房屋,以作为和丙合伙经营餐饮店的场所,租期为2年。租赁期间,经乙同意,甲和丙花费了30万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和扩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甲意外身亡,丙可以请求乙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不得拒绝B.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乙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C.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对于无法拆除的装修物,甲可以请求乙补偿装修物的剩余价值D.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答案:B解析:①“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的法定承受是指与原承租人有法律规定的联系的人,直接取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依法律规定概括地承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出租人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A错误;②出租物的维修义务,没有约定时,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承租人维修费用的请求权肯定不会经过诉讼时效。B选项正确;③承租人经同意装修,租期届满时,对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如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C错误;④承租人经同意扩建的,扩建费用的承担分情况处理:办理合法手续的,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的,由双方按过错分担。D选项的说法“由出租人承担”过于笼统,错误,不当选。7.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8.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该县辖区内某发廊从事淫秽活动,县公安局经过深入调查,获得了有关证据,遂对该发廊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发廊对罚款数额不服,于2015年1月5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于1月7日向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公安局在开庭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罚款行为的全部证据C:公安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故本题中法院判决将视为被诉罚款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D:公安局将证据在开庭时提交,它的做法虽然不当,但是法院也是可以认可的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故A、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2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故C项正确。9.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10.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D.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答案:C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11.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1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工商局认定某企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罚款。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为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B:申请复议期间为15日C: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15日D:对罚款决定,该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不当选,因为工商机关2012年之后改回双重领导,双重领导的机关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县工商局的上一级)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该县人民政府提出。B选项错误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法律规定长于60日的除外,意即复议申请期限最短为60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比《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期限短,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14.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C.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15.下列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A.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B.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各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C.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答案:A,C,D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0~13条。16.★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17.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18.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执行问题。发现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19.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其中包括( )。A.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B.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税务机关据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的名称与数量、法律理由及依据D.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的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20.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21.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隔壁401业主老王认为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业主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年真题回忆版,多)A.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B.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C.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D.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答案:B,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A.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题中,2号楼的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C、D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题中,孟某作为402室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支付费用,更非侵权行为。故B、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22.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A,C,D23.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24.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律责任。A项,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有二:第一,该事项属于国内法绝对管辖;第二,该事项没有违反国际法。二者齐备方为一国之内政。本案中甲国以国内法为依据排放放射性污水威胁邻国安全,已经不属于甲国内政。所以A错误。B项,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案并非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所以B错误。C项,甲国排污威胁乙国安全,故甲国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两国可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解决该问题。所以C正确。D项,《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民事核能利用领域,通常由政府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但通常是先由营运人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国家承担,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所以D错误。25.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查看材料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26.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吴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D:吴某若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这是因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但是,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存在例外,为了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因此,本题中,ABCD都为正确选项。27.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D解析:A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因而错误。注意,该时间的起算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而非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考生应当注意区分。B项,人民法院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与诉讼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同:C项中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项错误:D项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及不服裁定的复议期间中,均不停止案件的执行,考生应当注意把握。28.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案件发回重审,此时应该适用简易程序C:王某欠李某5万元,有字据为证,王某自己也承认,但是就是不还钱。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所以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甲申请宣告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案情比较简单,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B、C、D选项分别属于发回重审、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A、卖方交货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B、卖方交货不得多于约定的数量C、卖方交货既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约定的数量D、卖方交货在一定的幅度内可以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量答案: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30.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32.关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辩护律师可以摘抄、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合议庭讨论记录等B、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辩护人认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D、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见,在侦查阶段,辩护认(只能是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B表述也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按照《六机关规定》第9条的规定,辩护认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答案:C,D解析:成文法是指由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在判例法国家,往往编纂有判例集,是文字表述,但它是法院的判决,并非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不能把它视为成文法。在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至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也存在习惯法,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的,经国家认可部分就成为法的正式渊源。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3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C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A错误,应当是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险针对的情形是东道国对担保权人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B错误,因为如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C选项正确,MIGA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并不限制投资者来自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D错误,MIGA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并未要求必须有双边投资协定。35.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按照日常的、一般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文义解释B.某个当事人在解释其对《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C.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D.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36.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去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B.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只有甲构成合同诈骗罪D.甲和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7.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9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B.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C.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D.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条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39.中国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加坡乙公司提供现金出资共同设立一专门从事机械制造的中新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某种情形的发生,新加坡乙公司意图减少其在该合作企业的投资,进而减少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下关于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的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在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可以减少C.减少注册资本经审批机构批准D.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答案:A,B,C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ABC正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而不是全体董事或者委员,故D不正确。40.甲以为乙独居,欲人户抢劫,敲门后出来一人,甲一看对方是个彪形大汉(丙),便想放弃,连忙说:“对不起,敲错门了”,但丙感觉甲形迹可疑便将其拉到屋内问其真实身份,甲说出其真实意图后,丙将甲打成轻伤。对丙的行为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假想防卫B.防卫不适时C.防卫过当D.特殊防卫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防卫不适时。甲的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丙对其进行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情形的一种。4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4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A、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实施与修改,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B、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答案:B解析: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意的探索。故B项的说法错误。4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工资支付表述错误的是、()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B、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C、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答案:B解析:【考点】工资支付的形式。详解:《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本题只有B项错误。44.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A: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C: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45.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答案:A,C,D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丁的受让有效。赠与给杨某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效。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本题选ACD。46.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社会保险。A项:《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A的说法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据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职工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是“应当”参加。C错误。D项:《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选项D的表述正确。47.甲公司将1幢别墅无偿赠与某希望小学,根据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缴纳何种税?()A.契税B.营业税C.房产税D.不用缴税答案:B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故B选项正确。48.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B.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C.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A,D解析: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49.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答案:A,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50.以下是关于二审程序的观点,错误的是?A.按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口头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再随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B.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尤其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C.在二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使案件发回重审的,相对方可以要求新证据的提出方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D.当事人需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均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案:A,B,D解析:【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选项口头上诉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审判方式改革》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二审审理范围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例外规定是,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所以B选项错误,应当选。《审判方式改革》第39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51.★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5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2007年)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A选项考查的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而无效、解除,故虽然双方拟解除合同,但此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中,撤回仲裁申请后,该纠纷没有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依旧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C、D选项中不论是仲裁裁决被撤销还是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委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原纠纷已经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应当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53.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54.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关于公共财产的是:()A.某国有公司的财产B.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C.“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D.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公共财产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犯罪。A选项某国有公司的财产符合第1款第1项“国有财产”的规定;B选项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符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规定;C选项“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符合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D选项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符合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国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A、B、C、D项都选。55.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采纳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法官必须受先例的拘束,不能随意裁判。所以,强调遵循先例原则,才能防止法官独断专行。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判例的“法官立法”不如民意代表机关民主性强;个案判决是针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虽然其比制定法更具体,但是它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等等。尽管普通法系学者对判例与法典孰优孰劣的看法并不一致,但不容否认的是,本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大陆法系乃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典乃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法官无权造法,即不得自行通过判例创设规则。制定法的优点在于法律的可预测性更强,而且,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点在于立法滞后、不够灵活。但目前尽管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明确采纳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但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无疑大大加强了。总之,两大法系的发展表明,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已有逐渐接近或“趋同现象”。对我国而言,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两种,种是发布规范性的解释文件,有时是发布典型案例。这种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比如在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导下级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我国目前不适宜实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找到最适合于当前案例的先例,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没有判例法传统,法官并没有经过这种判例方法训练,而且判例法也存在前述缺陷。所以,我国不适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我们可以在目前立法不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学习判例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补充现行制定法的不足。例如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特定形式的法律地位,确定选择案例及公布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案例的质量等等。(以上仅供读者参考)56.甲公司欠银行贷款500万元,现该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由乙公司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继承全部债权。现就该协议效力的分析,哪个是正确的?()A: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对内约束力,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乙公司或者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详解:《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本题中,该协议仅为内部约定,并非是与债权人所定协议,故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对内约束力,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BC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57.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加工制作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成立销售假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C.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解释为包括“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属于扩大解释D.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成立非法经营罪答案:A,B,D解析:①按照司法解释,该行为不成立犯罪。A选项错误。②B选项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B选项错误。③D选项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D选项错误。58.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有:A:附条件的债权B:未到期的债权C:诉讼未决的债权D: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B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A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选项正确。59.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60.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61.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冇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答案:A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1)作假证明包庇的;(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63.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64.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65.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修改。66.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A.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D.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答案: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6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68.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A.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B.必须具有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权能C.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D.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E.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答案:A,C,D,E解析: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69.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B、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C、行政诉讼被告不得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D、人民陪审员由法院院长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答案: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可知C项表述正确。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项表述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可知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D错误。70.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答案:D解析: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7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72.共用题干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错误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总统B、基本精神与《临时约法》和“五五宪章”有所不同C、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D、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切实的实行答案:B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7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74.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荷兰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项蜡烛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双方协议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的装船期限为2004年11月7日至10日。甲公司在11月4日即备好货物,做好标记后将货物存放在装运港的仓库中。但是,荷兰乙公司的船舶却迟迟没有到达约定的装运港。11月13日,存放在仓库的蜡烛因为意外事故失火而全部灭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FOB项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因火灾而灭失的风险尚未发生转移,故货损应由卖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的做法符合划拨的要求,所以风险发生转移C、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该通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对通则作任何补充和修改D、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必须给卖方发出关于船名、装运地点以及交付时间的充分通知答案: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引言第8条的规定:“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在本案中,买方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到达装运港,也就是说,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受领货物,所以在11月10日装船日期届满之日,风险即发生转移,故A错误。本案中,卖方在货物上做标记然后置于仓库的行为满足“划拨”或“划出”的要件,所以风险发生转移,故B项正确。此外,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方要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运送货物的合同,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后,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以及交付时间等的充分的通知,所以D项正确。至于C项,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然,当事人可以就惯例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惯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所以C项错误。75.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无法继承资本主义法B.法的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术语、技术、形式、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等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D.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故法的移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的法律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76.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B、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答案:A,B解析: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抢劫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李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B.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张某的一些财物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张某C.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D.在对黄某诈骗罪审查起诉中,黄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黄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对查封、扣押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因此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C项正确。《刑诉解释》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而非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78.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如何处理?()A.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C.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出补充侦査的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由此可知,答案为B、C。80.黄某正当防卫案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答案:解析: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81.下列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一次  B.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两次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十次  D.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任意次答案:D解析: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A.A市B县人民法院B.A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D.既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答案:A解析: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作答。83.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关于二者关系的以下论述,错误的有、()A、政治对法的影响体现在政治对于法的主导地位,具体也体现在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B、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我国只有建立民主政治,法治才能有效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C、法具有独立的发展规律,法不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D、没有不反映政治的法,没有不存在法律的政治答案:C,D解析:法虽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但是法要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所以C是错误的。法、法治反映政治,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政治要求,例如一些技术规则:但是在阶级政治的发展中往往是伴随法的存在的,所以D是错误的。84.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否则,不予受理B.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均不予受理C.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限都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撤回起诉、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审理答案: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48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所以,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此,D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都按刑诉期限确定。所以,C正确。85.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86.对下列哪些情形,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A: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B: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C:对赔偿方式有争议的D: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答案:B,C解析: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87.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设本案中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A.可以解除合同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D.如果甲解除合同,应当退回货款,并加付该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答案:A,B解析:A、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讲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D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故不当选。88.下列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D.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经支付排污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C选项错在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只有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89.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电脑显示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5月1~10日。但是承运人的货轮由于撞船事故而进行修理,最后于2000年7月1日才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且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电脑显示器价格大幅下降,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的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B、承运人签发的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C、迟延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承运人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承运人应当对此种行为承担责任。预借提单是指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没有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符合,而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本题中的提单是倒签提单而不是预借提单,因为此提单是承运人在装船完毕以后签发的,所以是倒签提单。90.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91.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语言文字【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选项C正确。92.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论依据在于起诉条件,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其诉讼请求虽然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但毕竟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经过实体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93.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9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决定限制合伙人的对外签约权,A项错误。既然合伙人会议并未违法剥夺王某的对外签约权,因此王某也无权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B项错误。C、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合伙企业的决议当然对合伙企业内部及全体合伙人有效,超越权限,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该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C、D项正确。95.赵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1头奶牛作为质押物,律师向赵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挤牛奶B:李某有权不经赵某同意,使用奶牛C:李某不经赵某同意,无权将奶牛转质D:如李某不妥善喂养奶牛,致使奶牛生病,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所以A不当选。《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转质,所以C不当选二《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所以D不当选。9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C.追加被告D.决定合并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27、51条,《行诉法解释》第23、46、50条,《行赔规定》第28条。97.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答案:A,B,C,D解析:【考点】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的情形。详解:《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A、B、C项应选。《执行规定》第109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执行回转,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98.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解析:。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99.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C.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D.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王某不知毒品是假的而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该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毒品是假的,是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00.埃及萨里曼公司与法国康纳公司签订了转让一项新技术的许可协议,约定萨里曼公司在非洲区约定期间内有独占使用该项新技术的权利,依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康纳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在非洲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B.康纳公司在法围也不可以使用该项新技术C.康纳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法国使用D.康纳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国际技术转让中独占许可证的特点,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独占性许可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在约定的时期独占使用该项技术,即便是技术所有人自己也不能使用。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独占使用是有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期的,因而在此特定区域、特定时期之外,技术所有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也可1,2许可其他人使用。A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答案:A,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2.甲乙两国因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端。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曾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国曾作出接受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因此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该法院B.甲乙两国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C.因岛屿产生的争端只能由海洋法庭管辖D.甲乙两国可自愿协议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但不能单方将争议提交该法院,B对。C错,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D对。3.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答案:B,C解析:A项中李某只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与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得作为第三人;B项中赵某和沈某是对政府撤销登记的行为不服,因此法院只审查撤销行为的合法性。4.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哪些?()A.统一解释B.逻辑解释C.补充解释D.扩大解释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方法。5.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C、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D、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可以委托国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答案:B解析: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错误。B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再坚持双边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故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此D错误。6.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和工具B.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价值,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对社会关系肯定化和固定化的手段C.法律只对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求有积极意义D.法律对于社会发展既有滞后性,同时在有的时候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答案:A,B,D解析:。7.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8.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此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9.下列有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B.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C.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由赔偿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确定D.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4~16条。10.共用题干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11.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不予执行:()A.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C.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证据的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讲解:《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原法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五)项情形,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修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此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因此A、B不再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事项;而只有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隐瞒一般证据不能达到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D项也错误。答案选C。12.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查看材料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3.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B、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D、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14.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答案:A,B,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15.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如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管辖,构成管辖依据的是:()查看材料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如果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原因只在于李某是我国公民,这属于属人管辖原则。16.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C.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划利益,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财物的也构成受贿罪D.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使得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受贿罪则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故A和B错误。C属于事后受贿,成立受贿罪。D的情况属于单位的斡旋受贿,但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中没有规定单位斡旋受贿这一行为方式。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17.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条件中,说法正确的有( )。A.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B.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C.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D.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答案:A,B,C,D解析:上述表述均正确。18.共用题干张某系D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张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张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B: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C: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D: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答案:A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B,C解析:。A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B、C项是抢劫罪的应有内容。D项甲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后又另外产生犯罪故意,将被抢劫者杀死,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20.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做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是下列哪一国际法律责任形式?()A、限制主权B、恢复原状C、保证不再重犯D、赔偿答案:A解析: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等。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的行使。储备、生产、发展一定量的武器属于一国主权的部分。因而,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构成了对伊拉克主权的限制。因此A项当选。21.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讲解:A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是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项错误,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客观需要”。C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即“民”,它包括犯罪人。D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检察官温某曾因交通事故与曲某发生过纠纷,温某在承办曲某涉嫌人室抢劫一案中没有自行回避,也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下列关于温某纪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因为温某不是曲某的近亲属,所以无需自行回避B.曲某没有资格要求温某回避C.对温谋违反纪律责任的处分只能是警告和记过D.因为温谋和某间存在利害关系,温谋应该自行回避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有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检察官温某与本案当事人曲某“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温某应当自行回避,当亊人也有权利要求他回避。故A选项和B选项入选,D选项排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8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选项入选。23.甲欲杀害李某,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李某开枪吓唬他,结果丙未对枪支进行检查即向李某开枪,但由于瞄得不准,打死了李某身边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C解析:【考点】打击错误的认定。详解:首先,由于甲的行为基于杀人故意,丙的行为则基于过失,二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在这种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可适用间接正犯理论,即将丙视为甲犯罪的工具,如此则丙的行为可被视为甲的行为。那么丙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也就相当于甲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甲自然应当对其承担责任。最后,尽管出现了打击错误,但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并没有跨越构成要件,所以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并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甲在杀“人”故意的支配下利用丙的行为成功杀死了一个“人”,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本案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正确答案为AC选项。24.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25.下列选项中,构成对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 )。A.先占B.买卖C.互易D.建造房屋E.赠与答案:A,D解析: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26.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人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答案:C解析:【考点】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A项中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的说法错误,应当由执行机关收取。《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因此B项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得取保候审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27.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需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可实现依法治国B、依法治国仅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而无需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C、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详解】A项错误,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但不是全部,依法治国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权力制约监督等内容。B项错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无边界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使权利的同时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C项错误,依法治国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片面地、绝对化地强调“法律中心主义”。D项表述正确。2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故A项错误。B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故B项错误。C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故C项错误。D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故D项正确。2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30.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31.美国人约翰与德国人里克在一架开往德国的中国飞机上签订一份转让在中国某公司股权的合同,后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中国某法院管辖,实体法则适用德国法。请问,本案适用的程序法应当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德国民事诉讼法B.中国民事诉讼法C.美国民事诉讼法D.三国均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法实行严格的属地原则,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3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B、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D、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D项错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根据该法第47条的规定,A项错误。3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A.延期审理的决定B.延期审理的裁定C.中止审理的决定D.中止审理的裁定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1条。34.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A.抢劫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盗窃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讲解: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35.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A、进行各种科学实验的自由B、欣赏自由C、文艺创作的自由D、出版文艺创作的自由答案:D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出版作品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方面。36.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A.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香港立法会主席D.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答案:A,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正确。根据《基本法》第7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因此,香港立法会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故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豉府任命,财政司长属于主要官员。故D项错误,不当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C两项。37.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B.在财保合同中,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C.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则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保险责任D.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其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答案:A,B,D解析: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不能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38.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栽定书B.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答案:C解析: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A项中制作“裁定书”是错误的,B项中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40.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2017年)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税法理论、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A项:其一,从做题技巧来说,B、C、D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判断正误,在得出C、D错误的前提下,可以推定A是正确的。其二,从理论上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这就意味着,类推适用方法不适用于税法,A正确。B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B是正确的。C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而按照该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13项规定,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第14项规定,实木地板的税率为5%。因此,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并不属于消费税应税对象,C错误。D项:《车船税法》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9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选项中“当年”的表述是错误的。41.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项错误。42.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52条。43.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44.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道、评论一概不读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D.发现媒体的报道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答案:A,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45条,《法官法》第7条第2项。45.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A.不产生效力B.效力待定C.可撤销D.可变更答案:A解析: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6.被告人许某在某日深夜,在荒野中抢劫妇女,由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以对许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所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进行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B: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C: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D: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答案:A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采用两种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组织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继续支持公诉,并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指出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这对维护国家法制,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书面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7.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我国县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正确的是、()A、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B、县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D、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答案: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48.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赖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交付执行,需要哺乳自己5个月大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C.某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时可以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D.罪犯吴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有关机关可以凭借其曾经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住院证明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答案: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选项赖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再出具证明,以往证明文件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C选项“可以”说法错误,应为“应当”。4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故A项内容正确。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B项内容正确。独任制只用于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故D项内容正确。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项内容错误。50.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的是:()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C.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的规定,D项错误。51.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B: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C: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D: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还有不足部分、自己是否有过错。其不能仅因为不是使用人而不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BC错误。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因此D错误。52.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考点】西周法制思想;出礼人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详解】A项,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以后该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C项,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D项,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嫡长子继承制。故ACD均错误,应选B项。53.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54.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B、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D、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正确。第2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2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因此D项正确。55.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答案: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法律上是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故不选A。根据《证券法》第13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故B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故C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D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CD。56.下列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表现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制B.录用公务员须遵循统一程序,不得因录用特别职位的公务员而简化程序C.招录机关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以公示D.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任职位的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综合《公务员法》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之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57.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A.2013年10月18日B.2014年4月18日C.2014年5月10日D.2014年11月10日答案:D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本题选D选项。58.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1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斯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59.共用题干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60.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B.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些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D.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往往事出有因,要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6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8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12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仍为11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本题中,对赵某诈骗罪的量刑并非畸轻,二审法院更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选项B、C错误。《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选项D正确。本案中,对赵某的诈骗罪量刑稍微轻了一些,对盗窃罪的量刑稍微重了一些,合并执行时并没有多大影响,且只有赵某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那最好的方式就是维持判决。6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A.一方以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C.一方以胁迫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E.显失公平的合同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1)选项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2)选项B: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3)选项E: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63.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的概念的理解问题。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本题正确选项为D。6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甲男在广州留学期间,与我国公民乙女结婚,而甲男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经有一名配偶,下列选项中,对甲男在我国境内重婚的行为不正确的处理是:()A.因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允许一名男子取多名妻子,所以该重婚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B.因为该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认定甲男构成重婚罪,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我国大使馆联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直接驱逐出境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65.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C解析:A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项错误。BC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该所与李某辩护事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同时,法律并未禁止预交办案费,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66.某甲为索取债务,将其债务人的妻子某乙扣押在一地窖中。因通风不好,致使某乙窒息而死。对某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按加重结果犯处罚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某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某甲对此结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67.王某看到朋友李某骑辆新摩托车,对李某说:“让我骑一下,载着你兜风。”李某答应。王某骑到某商场门前,让李某下车看看商场有没有停车的地方,将李某骗下车。李某刚下车,没走几步,王某便将摩托车迅速骑走。王某的行为构成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诈骗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无因管理,无罪答案:B解析:B项正确,在王某骑走摩托车之前,李某仍在占有摩托车。而王某将他人占有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王某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摩托车在被王某骑走之前,一直被李某占有。A项错误,王某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以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而基于认识错误对方处分了财物,但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给王某。D项错误,王某更不构成无因管理了,王某并不是在为李某管理财物,提供服务。68.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不属于执法活动?()A.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査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答案:A,C,D解析:。“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这是守法行为;“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的行为也是守法行为,不是司法活动;“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属于司法活动;只有“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才是执法行为,因为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69.★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下列对此有关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B.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的一种形式C.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D.现行宪法有关于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规定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参见《宪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70.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采取集装箱装运,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A: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B: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C: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B选项正确。71.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表示错误的是:()A.甲考虑到乙生计问题对乙电话表示乙欠甲的10万元不用还了B.甲在公园游玩丢了一辆自行车,于是在公园附近的公告栏中发出悬赏公告,表示如果谁拾到并归还,甲奖励700元C.甲有一台破旧收音机,觉得不好用于是就跟妻子说扔了它D.甲企业召开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到场,并以3/5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某乡村社会的改造方案答案:C解析:A选项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内容时有效,因此正确。B选项,甲悬赏广告属于一种以公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9条的规定,公告发布时生效。C选项抛弃本身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甲只是说了而没用实施,因此意思表示没有生效。D选项属于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之时意思表示生效。72.以下有关选举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B.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多数通过C.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均应备案、公告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第8条:县、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A项正确。第49条: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50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第52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B错误。第54条: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乡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应当予以公告。因此C项错误。第47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因此D项错误。7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案:B解析:【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说法错误。C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述《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正确答案应当是B。74.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股东(冒名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B、C:被冒名人姚顺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责任,A、B、C错误。本题是选非题,当选。选项D:冒名行为人是股东,承担出资责任,D正确。75.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且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问题:结合你所学的知识,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材料加以评析。答题要求: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答案:解析:司法实践应鼓励辩诉交易所谓“辨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与美国的这种制度不同,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如果刑事诉讼仅仅处罚犯罪人,而被害人不能得到民事上的赔偿,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辩诉交易可以使我们降低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因此,法院若采取辩诉交易,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更有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作为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个人认为,辩诉交易应大量引人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也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准则。就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76.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A.债权人会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债权人委员会C.管理人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77.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78.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张某10年来始终坚持在贫困山区救治病人,被省政府授予“卫生标兵”称号,并获奖金5万元B、陈某是某空军部队飞行员,在试飞过程中出现空难牺牲,部队发给陈某妻子陆某6万元抚恤金C、李某年近80岁,丧偶,无儿女,近日李某出版回忆录,获稿酬2万元D、王某于1998年购买5万元国库券,2005年兑付后获得利息2万元答案:A,B,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A选项中张某获得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B选项中陆某的所得是抚恤金,D选项中王某的所得是国债利息,均属于免税情形。C选项中,李某是孤老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其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免征情形。79.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问题: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根据《宪法》,国家主席可以行使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职权?()A.宣布进入紧急状态B.任免国务院总理C.授予军衔D.统率国家武装力量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0条、第93条。81.★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A.九卿会审B.大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答案:A,B,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题中,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用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共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83.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途径包括商务部主动调查和国内产业申请调查B.如果出口经营者愿意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必须接受C.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要求缴纳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D.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措施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过复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答案:A,C,D8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A、设计阶段B、可行性研究阶段C、竣工验收阶段D、投入使用阶段答案:B解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B项正确。85.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86.某市商务局向玛尔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销售青岛啤酒等外地啤酒,只能销售燕京啤酒,否则将没收其外地啤酒,并给予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局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B:玛尔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D: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玛尔沃公司名义起诉答案:D解析: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商务局的通知显然针对特定对象,即玛尔沃公司,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就一次发生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商务局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故A项错误。在本题中,玛尔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商务局通知的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87.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的A公司B.与甲公司一起同受丙公司控制的B公司C.由甲公司董事长担任总经理的C公司D.持有甲公司15%股权,但对甲公司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D公司E.为甲公司的收购行动提供贷款的E银行F.与甲公司一起进行房地产联营的F公司答案:A,B,C,D,F解析:(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和A公司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2)选项B:投资者甲公司和B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3)选项C: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董事长),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C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4)选项D:投资者D公司参股投资者甲公司,并对甲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5)选项E: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安排的,不能将银行和投资者界定为一致行动人,该选项如果改为“为甲公司收购行动提供融资安排的E公司”,甲公司和E公司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6)选项F:投资者甲公司和F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一直不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好朋友法律爱好者乙经过甲的许可,可以代甲进行申诉B.甲的父亲若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甲的父亲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并决定再审的,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D.甲的父亲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答案:C解析:《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B错误。《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正确。能够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89.共用题干某一审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该贪污犯罪由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廖某共同实施。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几名被告人的刑罚的确定,哪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在对全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刘某的量刑过轻,将其刑期由5年改判为7年B: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张某的量刑适当,应当维持原判,但是认为胡某的原判刑罚(缓刑)有误,将其缓刑考验期限由5年改判为3年C:二审法院将张某的刑罚由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但是增加了原审判决中没有的没收财产D: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廖某判处的刑罚过轻,鉴于其并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廖某的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只要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提出上诉,全案的所有被告人均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此处的上诉人和非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刘某加重刑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增加附加刑的处罚,也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D项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刑诉解释》第325、326条,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对象的同案被告人依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A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由于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90.甲以每吨1400元价格从境外进口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以每吨7600元的价格批发给乙。乙明知该批猪油无合法手续又批发给丙丁等人销售,造成大量食用者中毒。甲乙的行为构成:A: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B:乙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C:甲和乙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共犯D:乙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A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B项正确。乙仅明知该批猪油无合法手续,并不知道其为工业用猪油且已被有机锡污染,不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9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要求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某一犯罪的法定刑中即使不包括死刑,但如果犯罪分子在触犯这一罪名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为了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达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对该犯罪分子判处死刑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依法治国要求和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都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的精神D.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基础,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答案:B9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但是甲公司到期不支付100万元的货款,并告诉乙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乙公司可以撤销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乙公司有权实施的是:A:甲公司将闲置设备低价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认为甲公司因为处理闲置设备所以价格才会这么低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丁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甲公司应向丁公司支付维修费3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用自己的债权抵消了丁公司的债权C: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丙公司的债务已到期,甲公司免除了丙公司的债务D:甲公司将自己闲置的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答案:C解析:A选项中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戊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能损害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转让设备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并不导致甲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的抵销行为。C选项中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都知道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D选项中甲公司将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不是无偿转让给己公司,乙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租赁行为。9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B.经营者对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是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会造成损害的应告知消费者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D.经营者对有缺陷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者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菅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9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利润分配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C.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D.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答案:A解析:(1)选项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选项B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选项D: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96.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98.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99.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19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100.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监犯向多名监管人员行贿,大肆享受监狱特权的,可以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B.监犯指使其他监犯殴打另外的被监管人,致使另外的被监管人上吊自杀,可以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C.监犯殴打监管人员。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可以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D.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具体适用。BCD均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监犯向多名监管人员行贿,大肆享受监狱特权的,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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