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综合保障中心2021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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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综合保障中心2021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给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税收B、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C、公司如果欠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能离境D、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2.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A.曱法官在下班时间和当事人的委托人一起吃饭,但是没谈案情B.乙法官对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C.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没提出回避申请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甲法官下班和当事人一起吃饭,虽然没有谈案情,也违反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丁法官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自行回避而没有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D选项中法官的行为应当禁止。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乙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独立思考、自主判断,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应选。3.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A:扣押汽车1部B:查封住房1套C:扣押子弹120发D:冻结存款380万元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第3项、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高某存款380万元中包括有其合法财产,不能全部冻结。故本题应选D。5.共用题干某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关的成员等9人商议,秘密将公司的国有资产50万元在9人内私分,对其行为如何认定处罚?A: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并罚B: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从一重罪处罚C:以贪污罪定罪处罚D: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6.某环保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面有关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离婚案件,法院径行决定不公开审判b.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c.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上诉时指出,一审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未公开,因此存在程序重大违法,二审遂发回原法院重审d.10岁的王某将8岁的李某打伤,被李某起诉到法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答案:B8.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刘某应付给王某双倍价格B.刘某无须付给王某双倍价格C.王某应承担刘某医药费D.王某无须承担刘某医药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本案中,虽然刘某同意了王某表示的免责条款“如出意外,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王某的超车行为,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因此,王某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是不成立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车费之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9.共用题干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费用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10.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解析: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上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因此赠与并不成立。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A。1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12.下列关于人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的主体宽泛,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人权应当被尽可能的法律化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从本质上讲,人权属于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规定即可存在的道德性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只有在被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变成法律权利,而并非所有的人权都会被法律确认,因此人权的内容与法律权利的内容不可等同。B选项正确,人权具有历史性,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起源上讲,人权的观念源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萌发。C选项正确,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权,而公民则是一个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从主体范围上讲,人权的范围要宽于公民权的范围。D选项正确,尽管人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的规定,但人权被法律化后,就意味着人权的保障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将人权法律化。13.小李的职业规划是将来成为一名律师,他现在已经取得了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必须还得读一个本科文凭这样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A.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预测作用D.评价作用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作用。14.下列关于调解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在调解中被告李某承认欠原告5000元并答应在年底还本付息,后来反悔,法院不得以李某的自认为根据进行判决B: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C: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乙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同意制作,但在送达原告甲的时候,甲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D:案外人曹某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曹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解析: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时认定事实的依据,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B项正确。C项属于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正确。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即使案外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D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A.行政拘留B.责令停产停业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的罚款E.没收违法所得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16.破产程序中,关于和解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和解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D.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E.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制度的特点。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所以选项A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选项B错误。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驳回和解申请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协议条件的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选项C正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所以选项D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所以选项E正确。17.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18.市交通局将查封的120辆汽车委托当地一家停车场保管,为期3个月,并要求120名司机缴纳保管费20万元。停车场因保管不善将胡某的车辆丢失,交通局对胡某先行赔付后,向停车场追偿。上述做法符合法律要求的是?A.交通局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车辆B.交通局扣押期限为3个月C.交通局要求司机缴纳保管费D.交通局有权向停车场事后追偿答案:A,D解析:(1)《行政强制法》取消了强制措施的委托制度,但保管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保管能力,以平等的姿态和停车场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这是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所以,A选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B选项对于扣押期限的表述违反法律规定,不选。(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因为强制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危险而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限制,不可能将它自己应当承担的公共负担转移到公民个人身上。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义务在先,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带来的,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合理的执行费用。所以,C选项要求司机缴纳保管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4)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要第三人进行赔偿)。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19.某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治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对其限期治理B.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罚款C.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负责人处以罚款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答案:A,B,D解析:。考查限期治理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法律并未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20.以下是关于证券承销的几种不同表述,其中哪些是正确的?()A:证券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B: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C: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D:证券的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股票的发售只能采用代销的方式答案:A,B,C解析:【考点】证券承销。详解:《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本题应选A、B、C三项。21.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22.以下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是:()。A.乙想请李某帮忙,被拒绝后,便编造李某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印刷成传单,张贴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内B.甲看不惯同事小张在工作岗位上升迁比自己快,遂捏造小张婚外恋的事实向上级反映C.丙向中纪委举报领导受贿10万,经查明后发现丙的领导并不存在受贿事实D.丁与朋友王五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便跑去公安局报案说王五诈骗其五百万答案:C,D解析:。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有诬告的特定对象;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要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本题中,A不满足第三个条件,B不满足第二个条件。23.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C选项正确。第1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D选项不正确。24.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于2010年5月1日在法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B:乙于2010年7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1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C:丙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D:丁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9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外优先权,即在国外申请专利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上述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另一类为国内优先权,是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并不享有国内优先权。据此本题A、B、C项为正确答案。2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职务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报告工作)。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D项错误,当选。26.周某的丈夫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杜某的小孩救出,周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杜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杜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杜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杜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周某无权请求杜某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有权请求杜某赔偿精神损害D.周某请求杜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CD.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27.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28.中国海南省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长期从事橡胶贸易,双方签订橡胶贸易销售合同,约定关于合同争议适用中国《合同法》。并签订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对仲裁协议条款产生争议,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根据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橡胶贸易销售合同,当事人已选择《合同法》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B.根据橡胶贸易销售合同,当事人并未选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C.本案应南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本案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29.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30.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31.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展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二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42条。甲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向甲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负有向甲的妻子绐付保险金的义务。3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33.穆哈买提系新疆维吾尔族人,2008年3月至6月间多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中散步有关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内容,当地公安机关遂对其处于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若穆哈买提申请听证,公安机关应为其组织听证  B若穆哈买提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则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C.若穆哈买提不满十八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则公安机关应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D.若公安机关2010年1月发现穆哈买提的该违法行为,因并未过2年的处罚时效,公安机关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C。答案解析: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能申请听证,A错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是其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一项条件,被处罚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且被处罚人缴纳了担保金或是提供了合格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B错误;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而不是2年,D错误34.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答案:C解析: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H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13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6.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lo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l条,甲借钱所发生的债务虽发生在婚前并是以个人名义所为,但所借之款却购买了商品房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该债务应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项正确。37.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教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査致使冷冻舱失灵造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38.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批买卖办公用品的合同,约定甲交付办公用品时,乙交付货款。后甲急需用钱,要求乙先付一半货款后,再交付办公用品,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行使的权利是()。A.不安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答案:B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和乙约定了交货时付款,因此乙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39.关于恐怖活动相关罪名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明知对方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提供资助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B.如果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共犯论处C.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D.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仅仅是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因此,A、B项错误,不当选。此外,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的,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因此,D项当选。40.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41.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的错误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2.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A.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D.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答案:A,B,C,D解析:.纵观整个罗马法发展的过程,罗马法的渊源包括六个方面:(1)罗马国家的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的立法机关主要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国家政杈机关?,享有立法杈;(4)长官的告示,包括行政长官和裁判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权威解释与著述。43.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宋某系某区人防办工作人员,一日其找到本单位的机要员程某,问有无法轮功方面的文件,程某说有一份,宋某便要求借阅。程某私自将市委办公室13号绝密文件复印件借给宋某。宋某拿回家后将该复印件复印了1份,交给该区法轮功练功负责人江某,后江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文件刊登在加拿大的某网站,造成国家秘密在国内外大范围泄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B.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宋某和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答案:A,B解析:参见《刑法》第398条的规定。45.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答案:A,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合资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项是应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内起诉。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甲公司对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C项错误。依据《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有权就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依法调取证据。D项正确。46.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甲某,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_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头黄牛被处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某,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C、丙某,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D、丁某,原为村里的小学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可知A项不足18周岁所以不选。而D项虽服过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应选。47.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六个月执行的裁定。在这六个月期间内,郑某担保的房屋发生严重的虫蛀,但是郑某对此置之不理,使得该房屋价值严重的贬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B: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48.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和常设机构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才可召开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答案:A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东会的设置、召开和职权。详解:依《公司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而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所有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故A项说法不正确,应选。《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C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49.县法院以黄某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日。黄某被移交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黄某被释放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撤销拘留。黄某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金由下列哪个机关负责支付给黄某?()A:县法院B:县公安局C:市中级法院D:县财政局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法院,但它不直接向请求人黄某支付赔偿金,直接支付的是财政部门,故D项正确。50.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答案:A,C解析:【考点】侦查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5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案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发现后,应当立案侦查,选项C正确。该规则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据此,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不限于重大案件的讨论,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52.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宣布暂时休庭,延期审理B.对刑事部分继续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D.用传票将李某再传唤回法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项正确。53.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托收行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业务,并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实质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查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D.如果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5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父亲和儿子一起去游泳,儿子不幸落水,由于父亲具有抚养儿子的义务,因此,父亲必须下水救儿子,即使父亲不会游泳,否则父亲成立不作为犯罪B.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发现远处有多名群众聚集,靠近人群后发现一名歹徒正在疯狂杀害其妻子,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警察径直离去。由于警察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警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由于消防队员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消防队员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医生接到病人的求救电话,以“上网种菜忙”为由拒绝出诊,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生具有基于业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医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讲解:关于A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刑法不能期待一个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和C项。刑法之所以规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价值性。对同价值性的判断,应考虑:不作为行为人是否的确对法益所受损害进行了原因设定,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危险。换言之,行为人在着手进行对结果的排他性支配后,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其他人便无法干预,从而使行为人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处于一定的排他保证地位,被害人由此处于无人救助的地位。因此,警察的不救助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放火罪。故B项和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6.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57.甲某为一饭店经理,月工资2000元,奖金5000元。某公安局民警在执行职务中误将甲某致伤花费医疗费1500元,甲某并因伤未上班1个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甲某(当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0元人民币):A:所花费的医疗费1500元B:当月工资2000元C:当月奖金5000元D:误工所减少的收入2400元答案:A,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58.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答案:A,C,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59.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实也属于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60.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61.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甲的贩毒案。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可以:()A:自行调查取证B: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C: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D: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答案:C解析:【考点】建议补充侦查。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C项正确。62.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郊区房山爆发泥石流、山洪,受灾严重。在灾后救助过程中,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结果许多在京的受灾外来农民工由于领不到帐篷,只得风餐露宿。请问房山区政府的赈灾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一个基本原则?A.权责统一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答案: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B正确,应选。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所谓公平公正是指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所谓考虑相关因素是指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要能够带来公共福祉,同时尽量把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降到最小,并且造就的公共福祉与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要保持比例。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和考虑相关因素的原则。发放赈灾物资应该平等对待受灾人,不得歧视外地户籍的灾民,发放救灾物资应当考虑受灾的程度、应对灾难的能力等,而不应当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故房山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选项ACD不符合题干要求,故不选。63.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64.关于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B.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C.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D.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选项的表述是法律移植的概念。65.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根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后乙公司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方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即生效B.甲方在签收调解书前后悔,其应该重新提请仲裁C.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反悔,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有权依据该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解决后,对该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正确,D错误。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一方签收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A错误。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所以B错误。66.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D解析:。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7.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当场送达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答案:A,C解析: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8.关于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或哪些?()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査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B.检察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的,即使情节不严重,也要给予降级、撤职处分C.检察官参加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等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D.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答案:A,B,C解析:。A项中对于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所以此项不正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C项中应是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所以C项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69.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本案中,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但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乙公司提出改变付款方式,甲公司无奈同意变更,可以看出,在付款方式变更方面,两公司重新达成了新约定,所以乙公司在第一批货物付款上不需再按“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所以A错误。B项,甲公司停发第二批货物是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约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一而再地找借口拖延付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约,所以B错误。C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义务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以C正确;D项,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D错误。7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有(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B,C,D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72.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D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73.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7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75.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的,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不一定适用我国刑法。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C.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D.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答案:A,C解析: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依据保护原则我国可以进行管辖,但这种管辖与属地管辖相比具有相对性。在所有的管辖原则中,属地管辖是第一位的,也是绝对的。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依据保护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就是说,只有重罪才可能适用我国刑法,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不适用。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承租后,未经甲的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了丙。3个月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提出异议的,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B.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C.因甲出卖租赁房屋而未通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因乙非法转租在先,乙不得以甲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答案:A,B,D解析:①出租人提出异议的6个月期限开始计算的前提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开始计算,本题中,丁为善意,即不知道房屋已经被租出去的事实,更无从得知房屋是否被非法转租的情况,因此,“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的说法是错误的,A、B皆错误;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正确;③乙非法转租在先,并不能使得甲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可以不对乙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因此D错误,当选。77.甲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将其商标权普通许可给乙公司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公司发现丙公司销售假冒该商标的商品,但丙公司对假冒并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该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甲、乙公司均欲起诉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公司B.丙公司不构成侵权C.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进行赔偿,但无需赔偿乙公司D.本案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与诉讼的问题。商标权的普通许可合同中,除经约定或得到授权以外,被许可人不能单独起诉,故A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故B、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8.下列有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辨认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B: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C:几名辨认人可以同时进行辨认D: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委员会批准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辨认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第1~2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见,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B项。79.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80.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害要求肇事者赔偿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答案:B,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81.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进行各种科学实验的自由B、欣赏自由C、文艺创作的自由D、出版文艺创作的自由答案:D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出版作品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方面。82.(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责令说明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而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施了资产增加的行为。选项B正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此处已经说明是赌博所得,因此不再是来源不明。选项C错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当地法律而不再适用《刑法》,按照澳门当地法律,赌博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赌博罪。此外,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朱某去澳门赌博的行为并不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以朱某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选项D错误。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因此,应依属地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至于属人管辖,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83.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考点】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诈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详解】甲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是错误的。本案中,C公司并未真正经营同类业务,因此D是错误的。考生容易混淆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经营,C公司也不存在经营行为,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将300万的利润据为己有,实际上甲实施的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300万利润通过开设虚假C公司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由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所以B是错误的,A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84.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中的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不正确。在选项B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虽然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的钱财,但是由于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乙不属于事后受贿的情况,不成立受贿罪。B项错误。选项C,基层法院法官丙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本题的选项应为ABCD。85.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86.下列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是( )。A.街道办事处B.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C.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D.公安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选项A属于派出机关。选项B、C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还包括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税务所、财政所等。87.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王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B:王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C:王平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D:王平可以决定专利权的转让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很显然是职务发明,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王平作为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其享有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权利,王平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88.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A项正确,应选。根据该法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C正确,应选。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不选。89.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B、一个政府如果被另外一个国家所承认,意味着这个政府必须继承其对那个国家的债务;。C、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并不意味着和这个国家的旧政府断绝一切往来关系。D、如果一国同意另外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构成了对这个国家的默示承认。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制度。A选项错误,一个新政府的成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内政范畴的事项,与国外政府的承认无关。但国外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和这个国家新政府开展外交活动的前提。B选项错误,原因是承认是承认国单方的行为,与被继承国是否要继承国家债务无关,而国家的继承有其单独的规则。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确实意味着要断绝与旧政府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要断绝与旧政府的一切关系,一些非官方的和正常的经贸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D错误,因为世贸组织虽然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其成员却不一定非要是国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就是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承认香港和台湾是独立的国家了。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根据《宪法》,国家主席可以行使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职权?()A.宣布进入紧急状态B.任免国务院总理C.授予军衔D.统率国家武装力量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0条、第93条。9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A项中的“均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只有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有必要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件,C中“均应……颁发”说法错误,不选。一部分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会受地域限制,故D不选。92.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住宅的户主石某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C:荣发装修公司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93.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答案:A,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考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格式条款、预付款消费、惩罚性赔偿。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签订业务单时,乙公司并未告知消费者甲在话费尚有余额时,“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甲的知情权,所以A项正确。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乙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提醒消费者甲暂停服务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消费者甲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1年,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全部预付款,但可以请求返还余额,所以C项错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经营者不存在欺诈性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所以D项错误。94.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的内容,下列不符合南极法律制度的行为、()A、冻结各缔约方对南极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B、使用军事设施进行科学研究C、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D、南极协商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答案:D解析:1959年的《南极条约》确立了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南极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因此,A项不当选。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故C项正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共同利益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下列对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划分,正确的有(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D.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答案:A,B,C解析: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6.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9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A:管制B:有期徒刑的缓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3、258、259条。98.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包括(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请求权D.扶养费请求权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99.共用题干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货交买方时转移B、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C、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造成的,即使损坏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不能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100.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査,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B.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C.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赂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D.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答案: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肇事贲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人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A项错误;委付应主张全部标的提出请求,B项错误;C项符合第249条第2款规定,正确。委付不可附条件,故D项错误。2.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对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委会的决定。选项B正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选项C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选项D正确。法庭审理能够查明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庭审理对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都具有决定性作用。3.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4.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5.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6.王某、于某共同完成一项"光感窗帘"的发明,现欲共同申请专利,但在发明人和申请人的署名顺序上发生分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第一发明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B.申请人、发明人的署名顺序应一致C.申请人的署名顺序不影响日后专利权的行使D.王某可不告知于某自行申请专利答案: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王某于某有平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或共同行使该两项权利,没有优劣先后之分。7.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A.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B.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C.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D.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E.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答案:A,B,C,D,E解析:提起反诉的条件。①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若已终结,再受理反诉会造成诉讼的迟延,不能做到司法资源的节约。如果本诉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与两审终审制相悖。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故本诉的被告若提起反诉,最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④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⑤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3)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予以受理。被告若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法院应休庭让原告做答辩的准备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8.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9.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属于代销B.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属于包销C.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答案:C解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10.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1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答案:B,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效果意思,即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以此类推,B、C、D三项均符合意思表示的特征,而A项并未表达私法上的效果意思,而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故不属于意思表示。选BCD。12.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3.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待房屋查封被解除后,乙得以要求丙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正确。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既然丙与乙约定了丙为乙设立抵押权,且该合同有效,那么乙就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方可设立,本题中由于未办理登记,因此乙并未取得抵押权,因此C项错误。丙和乙之间仅约定了抵押,并未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14.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W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D.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答案:A,B,C,D解析:A项考查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人。故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抚养费的负担。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孙某虽然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是抚养费应当继续履行。故B项错误,当选。C.项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项错误,当选。D.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D项错误,当选。1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16.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解析: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比,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l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17.1999年3月,张某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1年3月张某出狱。张某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丁为生。自2008年10月起,张某又和出狱人员司某、章某、翟某纠集在一起,他们自称“东郊四龙”,开始对附近的歌舞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砸店面、殴打的方式进行惩罚,先后收取保护费530多万元,并把一人打成重伤、留下终身残疾,直至2014年12月19日张某等人被抓获。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2)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答案: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18.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19.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解析:从“纷纷起诉A厂”可以看出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选项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推选,推选不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所以当事人已经推选出来了代表人,法院不能进行指定,A选项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判断B选项正确.同时可以根据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判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不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些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也能得出B选项正确的结论:C选项.变更诉讼请求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而不是事后告知;D选项中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注意此处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多数同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21.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基于第99问中的仲裁裁决,如果陈某与乙储运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A市中级法院撤销,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B.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的利息部分C.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陈某与乙储运公司的申尉D.A市中级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凌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此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重新仲裁:(l)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22.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地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1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在夜游期间所进行的损害是由其非意识行为引起的,故不应当完全由甲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亊人分担民亊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3.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25.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26.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备法律规定?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均符合这一规定。27.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A、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B、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该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依该法第15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A项职权;依该法第13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B项职权;依该法第6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D项职权;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并无此项职权,因此应选C项。28.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答案:A,B,C,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A、B项正确。C项中,丁公司对投保的钟乳石有经营管理权,符合保险利益原则,C项也正确。保险法允许重复投保,不认为其违反保险利益原则,D项也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饭庄得知附近乙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该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餐馆。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发生争执。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不正当竞争行为B.恶意磋商行为C.乘人之危行为D.商业策略行为答案:A,B解析:。第一问中,甲饭庄的行为在合同法层面构成典型的恶意磋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在公法层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商业策略行为,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3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3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32.关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几项?A、对于所审理案件进行表决时,国际法院的法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B、判决书由全体法官一致通过C、判决生效后,若有一方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D、当事国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后通过。据此,A、B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同。因而不存在上诉程序的问题,C、D两项也是错误的。3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34.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B.履行义务的方式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E.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E:催告并未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此时当事人不能对催告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催告时,不必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5.关于补充侦查的说法,错误的是:A.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B.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C.自行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D.审判阶段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因此,A、B选项正确,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因此,C选项错误。3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37.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其未虚报的部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甲公司应对保险公司为查清其虚报损失之事实花费的5万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38.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答案:A,C,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详解】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个人劳动、农业劳动和家庭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故ACD项的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39.下列关于期间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日刑期届满,因4月30日至5月2日为五一假期,执行机关应于5月3日依法释放甲B、乙于2016年3月1日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因不服判决,于3月11日17时通过邮局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装有上诉状的挂号信上邮戳时间是3月11日20时,挂号信于3月15日9时寄至二审法院,据此,乙行使上诉权没有过期C、被告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诉权,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决定准许D、丁放火案,先由M法院管辖,后依法改变为N法院管辖,N法院的办案期限从M法院依法改变管辖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该法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所以,B表述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对期间是否恢复问题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C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202条的规定,检察院、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因此,D表述错误。40.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41.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A,B,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答案是ABD42.下列属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的:()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集体所有权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可知,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正确的说法应为“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故本题答案为BCD。43.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答案:A,B,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44.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具有恒定性B: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C: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限制适用调解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45.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查看材料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如下:(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醒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鸿捷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醒龙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6.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D.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答案:A,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8条。48.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答案:A解析:【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详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适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直接依据。答题要注意细节。49.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关于这两种拘留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两种拘留都不能适用于案外人B:两种拘留都不得超过14日C:两种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D:两种拘留的被拘留人都有权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194条。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英国系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宪法性法律之中。这些宪法性法律成文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发以来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其中许多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革命”前后。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宪法性法律?()A.《权利请愿书》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D.《自由大宪章》答案:C解析:。《权利请愿书》产生于化28年,《人身保护法》产生于1679年,《权利法案》产生于1689年,《自由大宪章》产生于1215年。因此,正确选项为C项。51.甲企业租赁乙企业抽水机一台,租期8个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无效B.该抽水机在正常使用下自然磨损,甲企业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在租赁期内,抽水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该费用由乙企业承担D.甲企业可以对抽水机进行技术改造,但应经乙企业同意E.甲企业无需乙企业同意,可将抽水机转租给赵某答案:B,C,D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为8个月,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错误。甲企业在正常使用抽水机时,其自然磨损应由乙企业承担;所以选项B正确。如抽水机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企业应负责维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所以选项C、D正确。甲企业只有在征得乙企业同意时方可转租,否则即为违约。所以选项E错误。52.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回避制度C:反诉制度D:调解制度答案:C,D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事实、权利或资格是否存在,这决定了其不可能存在反诉制度和调解制度。而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在特别程序中仍然可以适用。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故C项正确。54.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因而,A选项错误。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而,B选项错误。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C选项正确。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而,D选项错误。55.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B: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C: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D: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6、98条的规定,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56.★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A.悔供B.翻复C.翻异D.否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7.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58.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A.驳回再审申请B.告知另行起诉C.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D.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59.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皖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答案: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40条。60.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诉机关对补充侦查完毕案件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某涉嫌抢劫罪的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又发现了高某可能还实施了盗窃罪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应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并将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61.甲(16岁)因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乙对甲的监护人大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庭审中,如果乙认为法官偏袒甲而愤然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B.法院传唤大甲到庭,大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应当缺席审判C.乙诉大甲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甲故意伤害乙的刑事案件一并审判D.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不构成犯罪,对于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可见,乙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A正确。B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2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是“可以”缺席判决,不是“应当”,B错误。C项,《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可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一定必须随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未来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C错误。D项,《高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见,法院会先调解,而非告知另诉,D错误。62.共用题干某县公安局以旺财故意毁损人民币为由给予其5000元罚款。旺财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县政府决定中止复议。由于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本案中止复议原因的是:()A:旺财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B:旺财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C:旺财下落不明D:旺财患重病不能参加复议答案:A,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63.2017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答案: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下,或者情况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影响存款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方能采取,不能“直接”采取,B项错误。甲城市银行违反审慎经营的业务规则,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C项正确。限期改正的措施,市级银保监会无权采取,只有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才有权限作出,D项错误。64.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丙现场直播乙演唱该歌曲的说法,正确的有()。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丙享有该直播作品的广播权D.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无需经过甲与乙的同意答案:A,B,C解析: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丙享有该播作品的广播权。65.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月24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月25日六点左右;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月25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问题: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3.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4.A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5.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间接证据有①保安的证人证言、②尸检报告、③监控视频、④胶带上的指纹、⑤水果刀伤的指纹、⑥王某的搜索记录。直接证据有⑦王某的供述。【解析】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本案中案件主要事实是:刘某被杀害,王某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①保安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王某和刘某于2016年6月24日共同进入小区,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②尸检报告只能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之间,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③监控视频只能证明王某于2016年6月25日中午离开小区,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④胶带上的指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纹和⑤水果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王某触碰过胶带、水果刀,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⑥王某搜索记录只能证明王某通过网络学习过关于“杀人”的相关知识,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以上均属于间接证据,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王某实施了杀人行为。⑦王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2.本案未达到有罪判决的标准,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上是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和判决方式的法律规定。(2)本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即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只有间接证据可以采用。(3)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必然是王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56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审才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没有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检察院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因此检察院应当在二审中出示相关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调查之后。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即应当判决无罪,而非原判决的有罪判决,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无罪。4.根据《高法解释》第307、3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了抗诉,换言之,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定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5.根据《高法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高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因此属于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B、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D、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正确。第2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2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因此D项正确。67.根据《行诉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表述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进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也有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BC正确。69.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被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冻舱失灵造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70.某日,一运输天然气的车辆在城区一干道与桥墩相撞,造成燃气泄漏,司机紧急处理后看到可能大规模泄漏,急忙联系企业,要求支援,此时该企业应如何处理?A.'立即采取请求消防部门支援等措施进行处理B.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C.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D.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报告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71.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8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下列哪些期间不得计算在审理期限内:()A.乙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期间60天B.乙看到公告后速赶至法院,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处理其异议的期间5天C.甲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期间40天D.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15天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72.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l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C项,由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甲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D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D项错误,不当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A.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C.自承诺赠与之日起2年内D.自承诺赠与之日起5年内答案:B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74.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答案:A,D解析: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75.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医疗卫生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76.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D77.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答案:C,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78.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79.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为“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B选项正确。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的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栽决。又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締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80.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C.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D.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答案:B,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张某虽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李某不知情,况且丙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成立,所以丙企业的成立有效。张某自行与甲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项中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A项正确。8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中,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且案情需周某到庭才能查清,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D:张某诉吴某侵权一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答案:A解析:【考点】适用拘传的条件。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解释》第17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案中,B、C、D三项情形下均不符合适用拘传的条件,只有A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82.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有防卫认识才能考虑防卫意志的问题,没有防卫认识就无所谓防卫意志。从本题的题干来看,甲认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认识;但是出于义愤而对不法侵害人乙进行攻击,不具有防卫意志。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那就不需要防卫意志,根据这个说法,题干中甲的行为就完全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①与结论a相对应,排除C选项;观点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题干中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②与结论a相对应;观点③、④都要求有防卫意志,而题干中的甲并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③和④对应结论b。正确答案为A。83.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对丰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中有部分已被设定了抵押。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抵押权人可要求取回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B.丰润公司应向抵押权人说明欠税情况C.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D.税收应优先于抵押权答案: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案中,抵押权先于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抵押权应优先于税收。故D选项不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表述是BC选项。虽然抵押权优先于税收,但是抵押权人只能行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84.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许可人(  )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要求。A.随时B.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C.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D.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5日内答案:A解析:变更是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张某将一串价值5万元的项链存放在某银行的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孙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项链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但没有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孙某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此案,并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考查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处理,对于此案,不能简单地按照“先刑后民”进行处理,而应当看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所以本案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因为刑事案件不是该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86.关于合同与合同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C.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D.合同法是公法答案:D解析:合同法是私法。87.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且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问题:结合你所学的知识,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材料加以评析。答题要求: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答案:解析:司法实践应鼓励辩诉交易所谓“辨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与美国的这种制度不同,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如果刑事诉讼仅仅处罚犯罪人,而被害人不能得到民事上的赔偿,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辩诉交易可以使我们降低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因此,法院若采取辩诉交易,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更有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作为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个人认为,辩诉交易应大量引人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也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准则。就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88.★★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89.关于制宪权和修宪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由法国学者西耶斯首先提出B.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所以制宪机关不是临时性的C.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利,来源于全体公民D.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答案:A,C,D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述《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提出属于全体公民,认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我国第一部社会议类型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制宪机关是宪法起草机关,而不是全国人大。ACD选项都正确。90.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91.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根据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92.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B.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C.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D.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答案:D解析: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A选项错误;②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B选项错误;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9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是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94.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95.下列关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方构成犯罪B: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C: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D: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答案:A,B,C,D解析:【考点】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犯罪构成。详解: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96.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答案:A解析:考点:信用证支付银行的责任讲解: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故本题应选A项。97.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非法拘禁罪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98.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可见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该请求构成反诉,那么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99.某公司下列再次发行债券的行为不应核准的是:()A.该公司在不久前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虽然已经募足,但是时间间隔未满1年B.该公司欠银行1000万元且已经到期,银行同意1年后再还C.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45%D.该公司对上次公开发行的债券迟延支付本息,到1个月前才消除答案:C解析:。《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亊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再次发行公司偾券,不仅必须没有第18条规定的情形,而且还要满足第16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要求发行的间隔时间。B选项银行同意延期,不属于迟延支付情形,正确。C选项不属于第18条的情形,但是违背了第16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虽然迟延事实,但已经消除。故D项正确。100.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开庭审理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张某17周岁,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D.未成年人张某的学校经张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原则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选项A说法正确。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法院管辖两类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选项D错误。3.★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有些情况下可以使国家免除其责任,下列哪几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A.一国由于不能预料的外界事件,不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B.—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C.一国造成重大事故,使外国国民的生命和財产受到严重损害D.—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答案:A,D解析:。A项可以免除国家责任。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但这并不妨碍犯国家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则承担其应负的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的发生是一国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该国要负国际责任。AD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债权出质【详解】《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所以B选项正确。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选项错误。6.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7.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余某作为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29选项C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选项D错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余某病故,应当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8.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9.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行为本身属于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但是只要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就应独立构成犯罪,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10.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比例是(  )。A.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10%B.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20%C.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30%D.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1.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2.(本题20分)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考点】1.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5.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6.撤销仲裁裁决【详解】1.《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题中刘某与何某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当事人何某并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故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没有担任仲裁员,故回避申请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并作出决定。《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应当由仲裁庭审查并作出决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何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故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由M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3.《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据此,本案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错误。另外,在何某所选择的仲裁员回避之后,应当由何某重新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由何某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而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后续进行。4.《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可以向何某住所地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题中何某可以向M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受理执行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则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本案中,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4.某合伙企业解散,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述表述中,哪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B.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C.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D.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答案:C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A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法与政策;法律规则;法律关系【详解】B项不准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主要是指法与政策的联系以及两者在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C项,题中条文并非直接的裁判规则,因为其既没有具体的裁判程序规则,也没有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规则,无法作为直接的裁判大前提。D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条文没有涉及具体的主体,也没有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故D项说法不成立。A项正确,条文涉及法律、政策两种不同的法的渊源,并对二者的效力作了规定。16.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若地方性法规对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B.联系电话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含的内容C.政府网站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予以免除相关费用答案:A,B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的说法正确。该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故8的说法正确。该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故C项说法错误。该条例第43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D项错误,其内容并无相关法条依据。17.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据此可知,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此处不包括询问笔录。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可知,可“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18.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B.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C.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D.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再清偿所欠税款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寿保险公司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26条、第89条、第91条、第95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1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检察?()A:人民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上诉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D:某地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决答案:A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条),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20.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21.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D:本第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答案:A,B,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反诉的条件。详解: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具有牵连性,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22.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道德职业【详解】根据《法官道德职业基本准则》第五章对“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CD都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况。B是属于“确保司法廉洁”的体现。2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24.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25.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罪。《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含窝藏罪和包庇罪。其中为犯罪人化装、指路、提供住所或者钱财的都属于窝藏行为。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单纯的拒绝作证不成立本罪。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是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B项,证人始终保持沉黩,拒绝作证的;或者只提供部分证言,但在司法人员故意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问题时,表示默认的,都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罪犯,不构成包庇罪。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构成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D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罪。26.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题干表述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中的劳动权、财产权、休息权,显然无关,故排除A、B、D项。《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题干表述的权利属于该款规定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故本题应选C。2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28.在胡某强奸一案中,经过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移送市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了胡某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A: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C:退回补充侦查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题选A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一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B.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C.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D.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3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答案:B,C,D解析: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31.《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可知,如果是存在事前通谋,此时不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32.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由此可知,选项A、B、C、D的表述均正确。33.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下列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A.甲公司与其单位所有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甲公司与其单位新任总经理约定、终生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五是一名普通员工,但掌握了甲公司的某项秘密技术,甲公司与王五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去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工作,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王五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D.赵六是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与赵六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自己办企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赵六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答案:C,D解析:CD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A项错误。《劳动合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C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当选。34.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35.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不包括:()A.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B.通用表格和公式C.口述作品D.时事新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选项ABD,不包括选项C。故本题答案为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根据《行政强制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A.立刻B.12小时内C.24小时内D.48小时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7.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答案:B,C,D解析: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3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39.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40.盖某、乔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小苹果技术开发中心。双方约定,盖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乔某专攻技术研发。双方合作数年后,小苹果已发展成为行业翘楚,但是,盖某长期拖欠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出资,且在运营合伙企业期间有多起不当行为。乔某对盖某不满,决意免除盖某的合伙人资格。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B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一)甲利用出境之便,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适当加价后售予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后来甲发现有利可图,遂将一批境外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事实一)甲找到某县卫生局局长乙,给予其10万元,希望乙给某医疗器材公司经理丙打招呼,以便将该批医疗设施、设备售予该公司,乙随后向丙提出了购买设备的要求。(事实二)甲找到丙,告诉了丙真相,丙遂以新设备市场价300万元购买了设备,但丙暗示甲只能支付200万元的货款,甲表示同意,随后丙将剩余100万元货款从单位提出归自己所有。(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B.甲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即使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也要成立销售假药罪C.甲将境外一些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偷逃关税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如果经鉴定属于废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想象竞合答案:A,C解析:①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B选项错误。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D选项错误。42.下列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B: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C: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13条。诚实信用原则是2013年大纲新增考点。43.共用题干下列属于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选项是、()A、人身、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B、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D、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答案:A,B,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44.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45.下列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是:A.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先行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后,又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B.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保险金后,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告知第三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职工张三不小心将甲公司的设备烧坏,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甲公司设备的损失D.张三被父亲训斥,一气之下将家中彩电摔坏,保险公司赔付了彩电的损失答案:D解析:A选项中的放弃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B选项中的代位求偿权已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放弃,不能行使;C选项中的张三属于单位组成人员,过失致损不能追偿。46.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点在于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且无须通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公司因扩建需要购买大型设备一台,遂向专门从事大型设备出租的乙公司提出要求租赁丙公司生产的最新型号,乙公司依靠自己多年的经验指出另一型号性能更好,并向甲公司提出建议,待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丙公司索赔B.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租赁期间维修设备的义务属于甲公司D.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答案:B,C,D解析:B、C、D考点:融资租赁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承租人甲公司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甲公司选定设备型号依靠的是乙公司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情形下,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甲公司,C选项正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故D项正确。48.共用题干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A、直接故意的杀人B、间接故意的杀人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答案: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49.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答案:B解析:【考点】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债务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物”。在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财物是指乙对甲拥有的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用暴力手段使乙免除甲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选项B是正确的。51.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52.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赔偿成立,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查看材料A.姜某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姜某所在的派出所C.姜某所属的公安局D.姜某和其所属的公安局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53.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解析: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本金,而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违反处分原则,因为原告只主张本金,说明原告依法处分了请求支付利息这一实体权利,而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当事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本题答案为B。54.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B.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C.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D.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6.下列哪些规范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答案: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仅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57.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152、163条。58.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C、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国家保证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C,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故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故B选项错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故C选项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CD。59.刘某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刘某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刘某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于是在刘某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关于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刘某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60.刘某与其妻胡某结婚多年,有积蓄10万元。刘某与情人顾某意欲结婚,苦于婚后没钱做生意,刘某便心生一计。刘某找朋友江某商量,谎称一起做生意需要10万元合伙资金,让刘某的妻子胡某到约定地点交钱,并在途中予以劫走。第二日,胡某携带钱款来到约定地点,江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将钱款抢走。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只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中妻子所属份额负刑事责任C.刘某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其他共犯不应对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答案:C61.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62.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合并。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必须取得李某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故A项正确。B、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C项错误。D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庇护的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对乙国刑事犯刘某庇护B、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给予乙国战争罪犯许某庇护C、甲国利用本国驻乙国大使馆庇护乙国政治犯王某D、甲国利用本国停于乙国首都机场的飞机庇护国际毒贩迟某答案:A解析:所谓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规定了难民在避难国应得到妥善的处置。特别是该公约第32~33条的规定中,除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或“有违公共秩序”外,不得强行驱逐合法在留的难民。该公约第3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一旦难民被强行送回其遭受迫害的国家,对他的任何保护与援助都无从谈起。因此奉行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该公约第33条的义务规定也被称为禁止驱逐、送还原则。同时,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故B选项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故C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64.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20条、《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65.东方公司经批准于2010年9月以拍卖方式取得了市郊一块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拟于2011年1月动工开发。但由于一直未能筹措到足够的投资资金,原拟投资的项目至2013年2月仍未能开工,该幅土地也一直未予使用。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是、()A、无偿收回东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B、经批准强制东方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投资能力的兰新公司C、经批准限定东方公司在1年内使用该土地,如1年内仍未使用则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D、经批准给东方公司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5%~10%的罚款答案:A解析:【考点】闲置土地的处理。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自身的原因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仍未动工,因此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66.某县公安局根据《县政府关于禁止到京上访的通告》,以擅自到京上访为由对本县居民黄某给予3000元罚款。黄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后,黄某不服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该通告进行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被告仅有县公安局B: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C:黄某无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D:法院认为通告违法的,应向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答案:A,B,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县公安局和县政府,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县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据此,黄某有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该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故D项正确。67.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关于C1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C.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答案:B,C,D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68.债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信用担保方式的是( )。A.定金B.抵押C.保证D.留置答案:C解析:知识点: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69.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70.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市长、副市长B.人事局局长C.办公厅主任D.教育委员会主任答案:C解析:。71.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三)扣押财物(选项C);(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73.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费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7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A、某市公安局为派出所民警制作“民警联系牌”,悬挂在社区居民楼人口处,以方便居民联系B、某省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C、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D、某区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推行“网上立案”、“社区开庭”等措施答案: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便民利民。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C项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共信息,显然与此相悖。75.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7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7.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78.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79.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81.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8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如何作出处理?A: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B: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83.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答案:A,C84.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D.2014年1月,在广州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86.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某中学锅炉工甲一日值班给浴池用水加热时,遇一同学远道来访,遂带同学前往宿舍。离开时忘记关冲汽阀,致使浴池水温一直加热到近90℃。洗澡的人都只能在大池边打一点热水兑凉水再洗。结果一男生在打热水时,因水太烫,导致滑入高温水池中被烫伤致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甲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适用。甲在值班期间具有控制浴池水温高低的义务,但其违反规定擅离岗位,且未按操作规程及时关掉汽阀,致使浴池水温过高,其这一不作为与一男生滑入池中被烫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一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88.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问题: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本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对于张三的行为,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张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张三和何某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3.何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何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最终给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郑某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需数罪并罚。郑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89.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撞倒金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_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D.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交通肇事罪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虽然李某事先有杀害金某的预谋,但并没有故意以交通肇事的方法去杀害金某,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自然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90.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属于认定经常居所地中的例外情形,其经常居所地仍为深圳,所以C错误。综上,D正确。91.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B、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C、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D、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当事人对夫妻人身关系不能协议选择法律适用。故A选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只是对选择的范围有限定,即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进行选择。故B选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可见,当事人对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不能选择法律适用。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93.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使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地位上的平等,诉讼权利内容并不一定相同;所以选项A错误。(2)民事诉讼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违法,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所以选项B错误。(3)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所以选项D错误。94.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嶔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95.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A.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B.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解散公司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C、D正确。  (2)选项BE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97.李某涉嫌抢夺罪,委托其作建筑工人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其弟可以做下列哪项事情?()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D.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权利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祕条至第44条规定,注意前三个选项的主体均应且只能为“辩护律师”,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只能行使D选项中权利。98.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答案: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道,C错。关于领事取证制度,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我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可以向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D正确。99.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题中,地下停车场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B、D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52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100.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2015年)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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