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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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记名提单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得转让B.必须记名背书转让C.可记名背书转让,也可空白背书转让D.交付转让答案:A解析:。《海商法》第79条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2.武都区城关镇无业青年黄明星在家中与武都某中学初三学生尹某(17岁)、武都某中学初三学生孙某(16岁)和李某(15岁)等人喝酒时,接到朋友电话称发生交通纠纷,要其帮忙。4人携刀在北山路拦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赵某发生纠纷,黄明星说“把车砸了”,4名在酒精作用下疯狂了的年轻人,持刀砸烂车窗玻璃,又在赵某胸部捅了一刀、肩部砍了两刀后逃离现场。下列关于该案的诉讼程序的各种说法,哪个不正确?A:在讯问李某时,应当通知其父亲到场B: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孙某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C: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尹某、孙某和李某若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D: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尹某、孙某和李某有权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尽到诉讼照顾义务,故BC选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是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选项表述不正确。3.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C、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D、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选项错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C错误,公约25条第2款规定: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D选项正确,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4.张三在河边钓鱼时,发现河上游漂来一个木箱,遂将木箱捞上来带回家。木箱上有锁,张三想看究竟,便将锁砸开,发现箱子内有几本书和一幅画,还有一把精致的桃木梳。张三觉得这些似乎都不是普通的东西,看完后将箱子重新锁上,放在家里。晚上来了一个小偷将该木箱偷走。后来张三在同村李四家发现了该木箱,遂要求李四返还,李四拒不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三已经失去了对木箱的占有,无权要求李四返还B:张三拾得漂流物,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C:张三可以向李四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D:李四拒不返还的,张三只能行使自力救济权,将木箱当场取回答案: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占有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对本权的保护来实现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因此因拾得漂流物,拾得人也可原始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占有为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李四对该木箱的侵夺,构成对张三的占有的非法侵害。对李四的非法侵害,张三因为不是直接占有人,因此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但是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所以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5.甲公司2014年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采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拟发行2亿股,已知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初始发行的股份数额最少为( )A.1.2亿股B.1.4亿股C.3亿股D.3.5亿股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新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超过了4亿股,因此适用比例70%,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最少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2×70%=1.4亿股。6.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由于甲国公民詹某受到乙国某公司侵害,乙国某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所在国的国家行为,詹某仅仅受到所在国的私人侵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只有在其用尽乙国的国内救济仍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外交保护。因此B项正确。7.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8.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B、一个政府如果被另外一个国家所承认,意味着这个政府必须继承其对那个国家的债务;。C、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并不意味着和这个国家的旧政府断绝一切往来关系。D、如果一国同意另外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构成了对这个国家的默示承认。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制度。A选项错误,一个新政府的成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内政范畴的事项,与国外政府的承认无关。但国外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和这个国家新政府开展外交活动的前提。B选项错误,原因是承认是承认国单方的行为,与被继承国是否要继承国家债务无关,而国家的继承有其单独的规则。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确实意味着要断绝与旧政府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要断绝与旧政府的一切关系,一些非官方的和正常的经贸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D错误,因为世贸组织虽然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其成员却不一定非要是国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就是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承认香港和台湾是独立的国家了。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B.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C.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在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包括,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生效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但政府并非是权力机关故A选项错误;②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③自治地方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并没有民族乡。故C选项错误;④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要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D选项错误。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答案:对解析:教材P317。11.共用题干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12.关于WTO争端解决的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磋商是WTO争端解决必经的前置程序。B、WTO一审的裁判人员是非固定的人员,由当事方选择产生,而二审的人员则是相对固定的人员。C、WTO二审上诉机构无权对争端双方的争议事实作出重新认定或者查明。D、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权要求违法方对受害方作出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察WTO的争端解决程序。A正确,《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第4条规定: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B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8条规定:秘书处应保存一份专家组的指示性名单,有争端方从中选举相应的专家。第17条第1节规定:WTO应设立一常设机构,成员有7人组成。任何一案件应由7人中的三人任职审理。C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17条第6节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的法律适用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D正确,WTO争端解决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WTO法一致,并不能责令违法方对申诉方进行赔偿。所谓“既往不咎”规则。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A、国家副主席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D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14.★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答案: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48条第2款。15.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天空公司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考查诉讼中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D项错误。17.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8.下列行为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A.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但未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的C.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D.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答案:B,C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点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AD项的行为尚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故选BC。19.下列关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工作方式B、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高原则答案:B,C,D解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①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故D项正确);②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故A项错误);③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故B项正确);④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⑤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故C项正确)。20.2014年8月16日,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年4月23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5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月10日,县住建委向A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3.A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中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理由在于,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原则上原告应当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认为这个起诉状有瑕疵的,应当指导释明,内容有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胡某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向胡某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被告。3.A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县人民医院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一定的上诉权。4.首先,从级别管辖角度看,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应当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县住建委确定,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角度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工程建设许可证,所以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5.①本案的审理对象:因为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原机关县住建委和复议机关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法院的审理对象既包括县住建委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市住建委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对两个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②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对于县住建委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市住建委的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市住建承担举证责任。6.本案中,法院对原行为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判决。对于复议维持决定,应当作出撤销判决。21.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22.北京某公司从美国纽约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A、全部赔偿B、拒绝赔偿C、只赔偿霉变部分D、只赔偿短量部分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单独海损,其中平安险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单独海损则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的货物部分霉变,属于单独海损;短量险属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23.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24.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据此可知,本案中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国有文物,禁止买卖。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欺诈。选项B、D说法错误。国有文物禁止出售,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因此,王某不属于重大误解,其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2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如需飞越丙国领空,应经该国许可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将其击落D.对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其击落答案:A,B解析:。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AB正确。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C错误。警告后也不应击落,D错误。2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时,应当、A.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B.由转让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出让手续C.由受让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D.由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A,C,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本题应选AC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答案: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详解】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时,以当事人选择为主、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终局裁决为例外,即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对人都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申请复议。A选项。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所以B项是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以向法院起诉,B选项错误不选。C选项。对于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其为复议前置,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起诉,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才属于复议必经式,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CD。28.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选项B正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选项D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30.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1.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入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根据《行政诉讼法》,本案中,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有(  )。A.陈某向法院当庭所作的真实陈述B.物品被砸坏的照片C.谢某儿子的录音证据D.县价格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意见E.隔壁邻居张某所作的推断性证言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1)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选项B)、视听资料(选项C)、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选项A)、鉴定意见(选项D)、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选项E: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32.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罚金2000元,乙被判处拘役6个月,丙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判决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B.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C.丙的判决应当由看守所执行D.甲、乙、丙的刑罚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执行机关。A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两个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知,有期徒刑的刑罚由监狱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错误。B项中,乙被判处拘役,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正确。C项中,丙被判处管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的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非“看守所”,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5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可知,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才发给释放证明,丙被判处管制刑,是不用发给释放证明的,故,D项错误。33.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滥用知情权和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故A、B项正确。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限制,故C项错误。把权益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故D项正确。34.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35.沈某申请一许可,行政机关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B.对此决定,行政机关应予公开C.行政机关作出此决定后,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诉讼。AB正确,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第40条规定。C与《行政许可法》第39条不符,是错误的。D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是正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37.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I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38.(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经甲、丙同意后,乙可以退伙,无需经出租人同意,也无需向出租人提供担保。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乙退伙后仍须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9.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答案:C解析:。该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显然该公司属于本公司或者总公司。本题中该公司只有两个外国股东,显然属于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40.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答案:C解析:《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案伍某应当首先获得减刑,然后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项当选。4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4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B.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C.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E.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答案:A,B,C,D,E解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4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是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无权拒绝适用B:法院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时,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法院在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享有审查判断权,且享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D: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不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44.2016年3月1日,在甲的请求下,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丙对甲从2016年3月2日到2016年4月2日向丁公司负担的每一次货款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个月。此后,甲分别在2016年3月12日,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4月2日向丁公司购买货物,每次购买的货物价值100万元,均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保证债务的成立从属于主债务,本案中,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时,还没有主债务的发生,因此,此协议中关于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B.2016年5月1日,丁公司开始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乙、丙应对甲所负的3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乙对甲的货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D.若甲因丁公司交付货物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而拒绝付款的,乙、丙也应当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不得向甲追偿答案:A,B,C解析:①保证债务应从属于主债务。没有主债务的存在就没有保证债务的存在。但保证合同的成立没有无效事由的,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A选项错误;②B选项错误。依本题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甲应当对一段时期内每一次货款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每一次债务的保证期间应当分开计算,而不能等到2016年4月2日再统一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因此,2016年5月1日,丁公司开始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乙、丙仅需要对2016年4月2日发生的100万元货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③C选项错误。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负有顺序限制,只有在向债务人追偿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④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否则,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自己在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不懂票据知识,不知道票据上的背书应连续,王某持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就向王某支付了汇票金额,丙公司向银行通知挂失止付时银行已向王某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承担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B: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丙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答案:A,D解析: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并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所以A选项正确。丙公司失票后银行已向持票人付款,虽然是因重大过失付款,银行仍应向失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应当被免除,失票人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不正确。张某拾得丙公司的汇票后恶意将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当然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46.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C.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A选项错误,国防、外交以及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选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全国人大。47.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48.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房屋B.矿产C.人格D.专利E.行为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包括行为。49.上述案例,如果张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则应当裁定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错误,不选。理由同上。50.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20日B.10日C.30日D.15日答案:C解析: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A、B项:《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公款私存不但违反财务制度,而且直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S公司财务总监陈富将本公司公款私存,并用存折为L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服务,收取报酬50万元,构成违法所得,应当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收缴而不是归S公司所有,故C项正确,D项错误。52.甲、乙、丙等人共同设立了创投公司,其中,甲以一辆汽车作价100万元出资,但该汽车实际仅值50万元。后乙将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丁,甲将股份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戊。此时,甲出资不足的事实被发现。按照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 )。A.甲B.乙C.丙D.丁E.戊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考点:要约承诺规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54.李某为某村村民,因家庭贫困早过了结婚年龄却一直未婚,听说邻村王某能从外地买来妇女,于是花光了所有的积蓄5,000元,托王某从外地买来一个妇女某甲作为自己的媳妇,并强行和甲发生了性关系。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C.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D.李某构成强奸罪答案:B55.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A.太平洋公司B.硅谷公司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D.洋谷公司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原公司被注销,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56.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明显的特征。下列关于司法的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B.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体现了司法的普遍性C.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体现了司法的程序性D.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答案:B解析:①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故A正确,不当选。②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故C项正确,不当选④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D项正确,不当选。57.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2年,D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减刑也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同一名服刑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59.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60.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61.甲购得1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C.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答案:A,C,D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亊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亊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以下对万民法表述不正确的是、()A.它吸收了市民法的合理因素B.它的基本内容主要不是关于债权方面的规范C.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方面的规范D.它主要涉及的不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内容答案:B解析:。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了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3.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招标行为的意思表示是()。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要约磋商答案:B解析:招标行为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引发要约。64.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65.甲涉嫌贪污犯罪,在侦查期间畏罪自杀,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检察院可以向基层法院提出没收甲违法所得的申请B.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2个月C.利害关系人乙参加诉讼,法院不开庭审理D.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适用本程序的是中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因此,A错误,应选。公告期是6个月,不是12个月,B错误,应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应选。只有D是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BC。66.共用题干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圆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解析:【考点】诈骗罪【详解】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圜叁年”磨去,目的就是让买主产生错误认识,钱某也因此受骗买下此壶,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钱某有无过错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钱某误以为是明代文物,是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固叁年”磨去这一行为所导致的,甲掩盖事实的行为才导致了钱某的误判,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古玩买卖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违反法律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三项。【考点】诈骗罪【详解】在李某误以为是名家真品又存有一定疑虑的时候,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的行为是一种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李某由此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而高价买下此画,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行为人如果对其出卖的商品标高价,或者对商品夸大宣传,不具有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的时候,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所以B选项中前半句“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的说法是正确的,后半句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属于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应当认定是欺骗行为,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被害人已有错误认识,行为人强化其错误认识的,也是欺骗行为,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拿出虚假证据解除了李某的疑虑,强化了其错误认识,使李某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两项。【陷阱】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且不一定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而行为人具有告知其真相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或者以欺骗行为强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被害人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的,也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这是我们在解答类似问题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67.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A选项中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D选项中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B选项中租期未满,意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设备,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董事王某的行为不合法。68.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答案:A,C,D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A选项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B选项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C选项存疑,按照司法部公布的答案,C项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本案孙某的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这恰恰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D选项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69.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謎JP个是正确的?()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期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70.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答案:A,C解析:《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71.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的承认。ABC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形式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即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则是通过有关行为表示承认,主要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相互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所以A正确,B、C错误。D项,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的默示承认方式,所以D错误。72.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在本案中,有权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  A.胡某B.胡某的妻子C.胡某的3岁的儿子D.刘某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7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4.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75.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同法》第79、80条,《担保法》第50条。76.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故B、C项正确。?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故D项对。?77.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答案: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何某并不知道张某盗窃借记卡的事实,其主观上只有与张某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C是正确的。78.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伴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所以,A项说法错误。该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C、D项说法错误,下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79.(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省林业局属于“省厅”,省厅作被告在基层法院管辖,省政府作被告才在中级法院管辖。2.【参考答案】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考点】原告资格【详解】乙对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乙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3.【参考答案】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受案范围【详解】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省林业局的致函即属第(六)项。4.【参考答案】(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详解】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此案中被告是省林业局,不是省林业公安局。李某不能称为传唤对象,传唤对象应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作为知情证人只能使用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5.【参考答案】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权【详解】《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该省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该类许可。6.【参考答案】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详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7.【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8.【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详解】《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张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赔偿。80.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B,D解析: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见辩论的主体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难点在于辩论的适用阶段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始终,但是注意在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因为这些程序中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无法进行辩论。综上所述。A选项错误,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中,并不限于法庭调查和辩论:B选项正确,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的体现:C选项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D选项督促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不能适用辩论原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81.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的合同,运输途中B公司又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货物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电视机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82.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法官禁止从事的活动?()A.与他人合资经办企业B.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C.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D.以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问借贷活动答案:A,B,C,D解析:《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8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答案:B,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确的,当选。该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互相独立、互相制约B.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査、起诉、预审等程序中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C.在我国,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审判制度是国家有关法院、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答案:A,B,C解析:。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故D项的说法错误。85.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出资2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使用1年后,张同学擅自将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同学。王同学不知道电脑系张同学与李同学共有,王同学到张同学处取电脑时,李同学正在使用,听说此事后,李同学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无效B: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有效C:王同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D:王同学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占50%的份额,张同学自己无权处分该电脑。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王同学虽然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但是电脑并未交付,所以王同学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86.汤姆是甲国驻我国使馆的随员。2017年1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某个不动产所有权纠纷的诉讼。2017年2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一个酒会并和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殴打致死。2017年3月,汤姆和爱丽在我国结婚。2017年4月,汤姆目睹了一场死伤十几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汤姆参加不动产纠纷诉讼的行为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B.汤姆将人殴打致死的行为不能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C.汤姆和爱丽的结婚豁免于我国的婚姻登记D.汤姆应当为该恶性刑事案件作证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确定,随员是外交人员,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外交人员不得豁免于接受国法院的管辖:(1)在接受国境内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代表使馆除外);(2)以私人身份参加的继承诉讼;(3)接受国境内的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业行为诉讼;(4)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上述四种情况可以总结为“不急上饭”谐音不(动产)、继(承)、商(业)、反(诉)。选项B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外交人员绝对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打人致死也不例外。大家也不要太过愤怒,不是不处理,而是通过外交渠道处理。领事人员则有重罪例外。选项C正确。外交人员免除婚姻和户籍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所以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结婚是不需要在接受国登记滴。怎么样,各位是不是有点想法……选项D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条14条第4款的规定,外交人员不用承担任何的作证义务,这种特权也是绝对的。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5条的规定,领事人员则是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事项不得拒绝。87.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给王某,王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张某患有精神病,实际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享有票据权利吗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财会人员由于疏忽,将乙公司的名称写错,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的付款行的名称有错误,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D:某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上的出票日期错误,银行修改了出票日期,并在修改处签章,本票有效吗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有效,签章无效,A选项中支票有效,孙某享有票据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孙某不能向张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BD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的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错误,不是法定不得更改事项,因此出票人可以修改并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88.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89.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答案:B解析: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由于其目的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所以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9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受案法院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而非行政诉讼程序。选项B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该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得对此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91.张三就某纠纷起诉李四,出现如下情形,法院处理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案件前,发现合同中存在“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的条款,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B.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甲区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C.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A选项中法院受理前发现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院尚未受理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驳回起诉,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中注意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即区、县以及县级市一级是没有仲裁委的,故仲裁协议约定的“甲区仲裁委”是不存在的,故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当由法院主管,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遗产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表述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即取得应诉管辖权。而D选项中李四是在“首次开庭时”提出仲裁协议,显然错过了首次开庭前这一时间节点,故法院已经取得应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乙、丙、丁四人报名参加四季旅行社的七日六夜国外旅游活动。行程开始前15天,甲想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行程开始后第二天,乙发现其不喜欢旅游地点,想要解除与四季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丙擅自离队攀爬所住旅馆附近荒山,并从山崖跌落,丁在自由活动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只有经四季旅行社同意,甲才可以将旅游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B.若甲与四季旅行社约定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甲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C.因行程已经开始,故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D.乙有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但不得请求四季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有权行程开始前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故A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D均错误。93.李佳佳为山西某县一农村青年,2017年春节过后,跟同乡一行10人,进京打工。2月始,李佳佳一行人到甲建筑集团工作。甲建筑集团一直没有和李佳佳等人签订合同,工作半年后,开始拖欠工资。临近春节,李佳佳向甲建筑集团追讨工资未果,2018年3月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追讨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2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是农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仲裁机构对李佳佳的申请不予受理B.李佳佳还可以主张自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2月截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C.李佳佳的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D.如果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农民工具备劳动者身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仲裁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C项错误。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小额讨薪”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再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即生效不可再诉讼,所以D项说法错误。94.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95.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详解】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其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指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指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效益价值包括效率,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忽视了程序的有序性,反而会损害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效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张某的邻居王某是当地首富,张某生意失败,想捞笔钱财,就绑架了王某的儿子小王。对于张某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A:若张某拿到赎金后,立即释放人质,携款逃走,则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若张某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小王反抗,将其杀死,则对张某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C:若张某在拿到赎金之后,为了杀人灭口,将小王杀死,则只对张某定绑架罪D:若张某绑架小王后,因惧怕王某已报警而没有索要赎金,而是直接将小王卖给人贩子,则对张某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A选项的假设中,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对张某应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故A选项错误;绑架中为了防止反抗而杀人,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B选项错误;绑架后杀人灭口,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C选项正确;绑架后又拐卖小王的,同时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和拐卖儿童罪,应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97.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B.法院应当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如果甲乙公司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那么法院在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D.达成和解协议后,甲申请撤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查二审中的和解与撒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的申请是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条件,AB项错误,CD项正确。98.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99.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100.某厂员工王某因有暴力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侦办该厂内发现的一起强奸杀人案时被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因为社会舆论带来的破案压力,公安机关与当地检察机关联合侦查此案并通过疲劳审讯等方式取得了王某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而经媒体报道与该地有关领导建议却对王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违反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B.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首先,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对于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但是公安局却与检察机关联合侦办此案,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次,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的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知个人的干涉,而在本案中,社会媒体以及当地领导对案件的审理提建议,干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也最终听从了领导与舆论的要求,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2.假设A国分立为两个新的国家B国和C国,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B、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C、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答案:D解析: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甲国的做法是法律承认,故A选项错误。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④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据此,乙国的做法是默示承认,故B选项错误;丙国和丁国的做法均不构成默示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对下列哪些事项实行监管?()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D.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4.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全国人大常委去行使国家立法权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58、116条,《立法法》第63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过罚相当,即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所以选项A、C、E正确。(2)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体现无救济即无处罚内容;所以选项B错误。(3)D体现的是处罚公正原则,与题干不符;错误。6.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AB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选项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所以,C项正确。D项:该项属于混淆选项,此处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7.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解析:《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据此,法官尽管应恪守中立,但为落实司法为民,也可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另外,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讲,这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非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8.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监听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C、询问王某D、通缉答案:B,C解析:选项B.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9.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刑事惩罚,体现了下列哪一种学说的要求: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正当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讲的的是法律所认定的真实情况只需要达到法律真实即可,不需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AB选项与本题都没有关系。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要积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从反面来讲,查明事实能够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刑事程序的追诉,所以D选项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选项B错误,清廷制定商律不能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选项C正确,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选项D错误,《大清律例》不属于清末修律成果。11.周某与贾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一处房屋转让给贾某,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局明确拒绝办理。贾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周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C.对县房管局的行为,周某有权向法院起诉D.法院应该撤销房管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周某有起诉权。在贾某起诉的情况下,周某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的规定,D的说法是错误的。12.某县城管执法局认为宝利电子公司的建房违法,决定强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拆除决定被认定违法,宝利电子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宝利电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本公司员工赵某与当地居民钱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宝利电子公司员工孙某和执法人员盛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盛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钱某证言的证明效力B.法院不能因赵某为原告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C.盛某的证言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D.若赵某出庭作证,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赵某、孙某与盛某的证言均不得采信,法院应当采信钱某的证言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认定、证人证言。(1)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法院不能因为赵某是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选项B正确。(2)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本题中,盛某的证言是由城管执法局提供的,而盛某是被告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钱某的证言是由宝利公司提供的,钱某是当地居民,并无密切利害关系。所以,本题中,钱某的证言应当优于盛某的证言,而不是盛某的证言优于钱某的证言,选项A错误。(3)本题中盛某作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并非不具有证明效力,选项C错误。(4)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选项D正确。(5)赵某和盛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选项E错误。13.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14.关于诉讼时效抗辩对象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债权请求权答案: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ABC分别满足本条的规定,故本题应选D。15.2000年,马某在某市北区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马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马某聘用孙某负责保安,聘用朱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三人还曾强奸林某后强迫其卖淫。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B:孙某、朱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马某、孙某、朱某构成强奸罪D:朱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答案:D解析:强奸后强迫卖淫的,只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而强迫他人卖淫又是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故马某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A项错误。孙某、朱某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C项,马某不再单独构成强奸罪。D项,强奸行为应不能包括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故D项正确。16.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17.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8.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19.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化工原料的合同,约定8月5日交货。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书。甲公司于8月10日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当日发货。8月11日,特大洪水袭来,载货列车脱轨,车上所载化工原料全部报废,后经证实乙公司并未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学理上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分别为:(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之给付义务;(2)须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3)须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若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其债务的情形,那么其拒绝自己履行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陷入破产,甲公司只是道听途说因此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甲公司处于违约状态,即迟延履行其债务,因此C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货物的灭失是由于甲公司迟延交付而造成的,而且货物还没有交付给乙公司,因此,该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故A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20.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答案:A,B,D解析: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2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出资人不同B.责任形式相同C.财产归属不同D.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1个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不同,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组织,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答案:A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项正确。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办理,不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故B项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C项中的“批准”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备案”才对。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故D项“报市政府批准”说法错误。23.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答案:C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详解】甲是意欲通过拍裸照来勒索乙的钱财,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乙的个人财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排除A选项和B选项;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为实行着手,本题中,甲并未来得及实施敲诈行为,只是为拍裸照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排除D选项,正确答案应当为C选项。24.在下到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内容不明确,而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权限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A、C、D项表述的情形均属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B项表述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有效仲裁条款或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5.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下列哪个行为何某是不能从事的?A: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B:未经批准离开其所在的直辖市的甲区到乙区上班C: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版学术书籍D:参加党代会选举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D选项属剥夺政治权利内容;C选项已“经批准”,不属于受到限制的范围;B选项原条文为“离开所在县、市或迁居”,直辖市的区相当于地级市,推理可得。26.人民法院处理涉及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答案:A,C,D解析:ABCD。《民通意见》第193条。27.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査,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B.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C.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赂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D.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答案: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肇事贲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人选。28.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B: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C: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D: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所以AB项不正确,D项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29.我国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下列论法正确的是:()A.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首先适用我国法律B.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外国法C.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D.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答案: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可知,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亊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30.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31.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答案:C,D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李某要求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法规规定情形,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并不要求说明用途,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D选项正确。32.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错误的是:()A.甲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B.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进行审查D.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二审法院准许答案:A,D解析:考查上诉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题为选非题,A、D为符合题意的选项。33.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34.根据行政法渊源效力冲突解决方式的规定,下列相冲突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是(  )。A.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B.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C.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D.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1)选项A: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选项C: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选项D: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5.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某因为重大过失取得一张票据B.李某约定交付10万元货物给王某,王某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李某。但是李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现李某向王某追索时,王某提出抗辩C.韩某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刘某接受万某赠与的一张票据,刘某没有给付相应对价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故应选ABC。36.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公司法》中所讲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D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37.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答案:D解析: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乙恶意搭建围墙损害甲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38.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对于遗失物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必要费用。对于买受人支付的买价应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9.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囯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囯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40.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予准许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C.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D.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外,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4条、第16条。41.共用题干甲某与同为法国人的乙某一起来中国短期工作。一日,甲某不小心将窗台上的花盆撞落,砸伤经过楼下的乙某,乙某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甲某、乙某的经常住所都在英国,则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适用中国法B、可以适用法国法C、可以适用英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答案:A,B,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4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B.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使用之日起满10年丧失C.产品只要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产品责任D.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满20年丧失答案:C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答案:B,C解析:【考点】全国人大各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详解】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解读第33条的内容,不难发现,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两高”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第一,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则正常施行;第二,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在上述前提下,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这一审查程序既充分体现了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又有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当发现应予修改或废止时又并不是直接修改或废止,而是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或者依职权进行法律解释,这样既做到了各行其职,不失职、不越权,实现了有效监督,又很好地维护了司法的独立和尊严。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45.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故B项说法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中国籍未成年人刘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刘某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刘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刘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刘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刘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刘某权益的法律答案:D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47.劳务派遣关系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赵某为被派遣劳动者。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工作岗位的存续时间可为8个月B.甲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赵某C.乙公司不得再将赵某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甲公司可以将赵某派遣到丙公司答案:C解析:(1)选项A: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选项B: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选项D: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参考教材P337。48.甲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5日。丁提供了票据保证。乙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B.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则2014年10月5日为保证日期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提供保证D.若丙拒绝承兑,则王某只能先要求被保证人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丁付款答案:A,C,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票据法》第45、46、47、48、49、50条。并注意区分《票据法》中的保证与民法中的保证的不同,尤其是在保证责任承担方面。4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选项B正确。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强行性规则。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实体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50.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B、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C、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D、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答案:D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51.关于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施机关只能是国家税务总局B.申请的企业需要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C.数量需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招标公告确定D.申请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52.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53.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54.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A.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C.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D.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条涉及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与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区分。存在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否则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选项C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C项为相对拒绝注册理由。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56.根据一项国际条约,一个上游国家承担义务在一定时间内修筑一座水坝,以保证下游国家免遭水灾。后来由于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该上游国难以在预定期间完成该条约所规定的工程,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经过下游国的明示同意,将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后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是因为上游国遭遇严重的水灾,导致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是因为上游国为应对某邻国的侵略而投入自卫战争,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导致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是因为上游国为进行核试验导致安理会的经济制裁,造成该上游国的财政困难,导致工期往后推迟,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国际法律责任讲解:国际法律责任中关于排除行为不当性的理由,主要包括同意、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对抗措施和自卫、危难和紧急状态等。ABC分别属于同意、不可抗力和紧急状态,D项中上游国的财政困难是其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造成的,不能作为排除行为不当性的理由。57.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三分之一,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讲解:1.《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1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注意本题中,双方对“待定”的确定。一开始确实是“待定”,但后来通过甲乙双方的行为予以确定。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5.《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58.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査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1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5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59.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食品厂和B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60.某化工厂排污导致周边居民的池塘受到污染,造成池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给塘主造成了严重损失,A环保组织欲提起公益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环保组织要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B.因为受损居民较多,所以A环保组织须向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方便解决问题C.该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法院不能调解D.该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为附近居民的李某就同一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①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61.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62.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法人分立.合并的D.执行标的灭失的E.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63.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64.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6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情势变更【详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甲公司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A选项错误。但是,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违反其与乙包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丙不具备购房资格,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C项正确。非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时,双方只需返还已交付的标的及孳息,所以甲公司需将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丙,所以,D选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选项B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据此可知,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选项C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选项D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67.下列条文哪些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第31条。6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查看材料A.刘兴B.律师C.买买提D.杨光的母亲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69.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裁判文书中可以出现宪法条文。选项B错误。当事人是可以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的。选项C错误。宪法对裁判文书具有约束力。选项D正确。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70.甲乙两国因边境资源开采问题产生纠纷,则下列争端解决方式不正确的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扩军备战,武力解决B.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诉讼解决C.邀请丙国总统居中调停D.甲乙两国自行谈判答案:A解析:考点:争端解决方式讲解:武力解决是传统国际法争端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并不支持,故A错误。B项为诉讼解决,属于法律解决方式之一,正确。C、D属于政治解决方式,也正确。71.共用题干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7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何种险方可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A.只有承保“一切险”才可能B.只有承保“一切险”或“水渍险”才可能C.只有承保附加险才可能D.只要承保“一切险”、“水渍险”或“平安险”都有可能答案:B解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是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但水渍险和一切险赔偿这种损失。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学/法\网|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73.(一)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答案:A解析: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74.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75.一家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协议,因市场认购异常踊跃,该公司后悔包销费用过高,则:()A:该公司可以降低包销费B:该公司无权降低包销费C:该公司可以更换包销公司D:该公司有权重谈包销费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包销。详解: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证券的所有权从发行人转到承销人。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发行公司也无权再降低包销费用。76.根据合同法理论,寄送商品价目表一般属于( )。A.行政法律行为B.承诺C.要约D.要约邀请答案:D解析:知识点:寄送商品价目表的性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77.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之列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继承。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项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正确。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78.汪晓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汪晓明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汪晓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汪晓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解析:。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亊人死亡的,由审理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栽定。79.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不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是( )。A.企业年金B.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答案:C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80.★罗某从某部队复员将关系转到某县后,到该县民政局要求领取伤残保健金时却遭到拒绝,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案为一起诉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B.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县民政局先行支付罗某的伤残保健金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罗某应当对其曾向民政局提出请求这一事实提供证据D.此案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答案:A,C,D解析:。罗某要求发放伤残保健金是要求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申请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罗某应举证。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可以作出履行判决,也可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案情而定。故ACD的说法正确。而对要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故B的说法错误。81.下列王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有、()A、王律师是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之一,所占份额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他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了委托,又私自收取了费用B、王律师平时为了给所在律师事务所招揽生意,总是向他的委托人和别人宣称自己有亲戚在法院C、王律师苦于一被告人母亲的哀求,私自将被告人母亲所写的一封家书传递给狱中的被告人D、王律师作为其律所的重要领导人之一,不允许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在另外的法律服务所执业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据此,A项做法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据此,B项做法错误。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据此,C项做法错误。《律师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据此,D项做法正确。82.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目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125、136、137、139、140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因此本题选A。84.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不予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案件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与仲裁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仲裁,当事人就此约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的,此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提出异议,不得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8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与周某的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确有必要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如何将案件转由其A区法院审理?A.直接决定由A区法院管辖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能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C.报请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D.可以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但要报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备案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故,BC项正确,AD项错误。86.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所以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甲作曲、重新填词创作《秋风起》,即独立创作了一个新作品,并未破坏《春风来》的完整性,所以B项错误。甲、丙间的许可使用合同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C项正确。《秋风起》是由甲独立填词、作曲完成的,甲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与乙无关,甲无须将报酬分配给乙,所以D项错误。87.甲委托乙代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希望变更代理权限。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需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即可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C、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国家保证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C,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故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故B选项错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故C选项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CD。89.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90.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C:由人民法院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由我国外交部门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C,D解析:考生应注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裁决在国外,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代劳。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沽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刑事诉讼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该法第69条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据此,ABD项正确。92.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B、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D、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中国国家电网在巴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开展PPP项目,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有效B.保函根据对应的基础交易的内容,可能构成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C.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紧急情况下止付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应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FQ题的规定》。A正确。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合同示范条款,因此与规则不一致的部分属于当事人的有效约定。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根据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满足“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94.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D.回避制度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95.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96.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A.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C.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D.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答案:B解析:考查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员。B项错误,其他正确,97.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解析: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98.共用题干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99.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答案:A,D解析:【考点】法定代理人。详解: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A项正确。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因此,B、C项错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因此D项正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是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一案件不需要进行集中管辖?()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B.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集中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A的情况不需要集中管辖。2.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5名组成上诉庭审理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解析: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但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故A选项错误。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故B选项错误。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对事实问题不做审查,故C选项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C。3.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地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1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在夜游期间所进行的损害是由其非意识行为引起的,故不应当完全由甲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亊人分担民亊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某地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审判委员会参审制度规定,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庭审和评议,贯彻公开审理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并通过个案审理行使监督权,保证了个案审理质量,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关于审判委员会和该地人民法院的改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B.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各院庭负责人C.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D.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答案:B解析:。5.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市法制局。市财政局以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给予1万元罚款,并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法制局名义作出,并加盖法制局的印章B:该公司经法制局同意即可撤回复议申请C:法制局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D:经法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即可作出复议决定书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据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并加盖市政府的印章,故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据此,撤回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即可,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仅享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非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故D项错误。6.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B、城市信用合作社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农村信用合作社D、政策性银行答案:A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范围。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B、C、D项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A项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故A项合题意应选。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答案:A,B,D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优益权的是( )。A.行政立法权B.行政命令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制裁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属于职务作品的是()。A.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B.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C.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D.接受单位转让的作品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主要利用工作时间完成的作品答案:A,C解析: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i(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AC符合题目要求。10.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它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下列哪些情况国际法院得以行使管辖权?()A.争端当事国均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B.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C.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D.当事国双方对于条约解释的争端自愿作出声明,国际法院在其接受声明的范围内具有强制管辖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正确,争端当事国双方为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属于对人管辖。B正确,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正确,任择强制管辖,即《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11.我国商务部在对来自甲国的进口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错。12.关于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大家有各种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B、每个部门法都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每种社会关系也只能由一个部门法调整C、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D、刑法部门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答案:C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两种。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就像刑法部门并不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一样,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13.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万能”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C、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与统一,可强化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D、要突出依法治国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项错误。14.甲从北京某商场购买扫地机器人一台。该扫地机器人由浙江某作坊生产,最后贴上广州某公司的商标。甲在使用过程中,扫地机器人突然起火,引起纠纷。就此,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可以起诉北京某商场,要求其承担责任B.甲可以起诉浙江某作坊,要求其承担责任C.甲可以起诉广州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D.甲可以同时起诉北京某商场和浙江某作坊,要求其承担责任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北京某商场、浙江某作坊、广州某公司均为责任主体。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5.凤凰房地产公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20亿元开发凤凰楼盘楼房,同时,办下土地使用权证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抵押给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提供贷款给凤凰房地产公司而享有的权利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房子抵押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B.如果此时该楼房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凤凰房地产公司仍然要偿还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C.如果楼房因案外人的原因而导致整体倒塌灭失的,案外人应当对甲进行赔偿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凤凰房地产公司因楼房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具体为债权和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凤凰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16.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在先权利人甲可以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但并非可随时请求,要受5年期间的限制。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可知,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据此可知,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可提出一份注册申请。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17.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决定了该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唐某主张的是对涉诉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主张对诉讼标的本身具有权益,因而唐某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其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18.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包括:停业损失8000元,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损失600元B.赵某停业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租赁费和食品过期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C.赵某的停业损失和租赁费可以得到赔偿,食品过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D.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19.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个月。1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D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选项正确。2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21.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3月1日,小明委托小红保管一台电脑,期限一年。5月1日,小明与小红约定将该电脑转让给小红,价款5000元;小红于6月3日支付价款后合同生效。而6月2日,电脑因洪水毁损,假设小明、小红之间没有其他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小明B.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小红C.电脑毁损的风险应由小明承担D.电脑毁损的风险应由小红承担答案:B,D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小明、小红约定,在小红6月3日支付价款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时为电脑的交付时间,6月2日电脑仍未交付;(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电脑还未交付,其所有权和风险都未发生转移,所有权应属于小明,风险也由小明承担。@##22.甲工厂将自己研发的化妆品制造方法申请专利后,开始制造并投入市场,该商品在当地获得消费者好评,结果在邻省销售遭遇滞销,经查证,是乙工厂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在当地销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甲工厂须证明乙工厂产品制造方法和专利方法相同B:甲工厂不应当承担乙工厂的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但是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除了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外,还须是善意的,才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答案:B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根据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乙公司如果能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自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题应选B。23.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24.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述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B: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答案:A,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并未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可见,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A、C、D。25.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26.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A,B,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故意的认识内容。详解: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则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因此成立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应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不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应选。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B: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C: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D: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ABCD都正确。28.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使用假币罪B:乙伪造货币同时又有出售伪造货币行为的,应从一重罪处断C:丙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刑法》第171条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A项错误。B选项,《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C选项,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错误。注意,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9.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3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答案:D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故A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B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C项正确。《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可见,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故D项错误,当选。31.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32.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A.钦定大清商律’B.破产律C.公司注册试办章程D.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答案:A,B,C,D解析: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_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33.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35.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36.债权人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B.仅对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拘束力C.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可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但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不能就担保关系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参见《督促程序规定》第4条。但要注意,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失效。37.关于行政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就是“行政权力法”B.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C.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能确保该权力的顺利有效行使D.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38.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B.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C.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考查公司律师的申请程序。《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9.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时也是“执法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试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围绕上述现象,谈谈你对“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40.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41.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42.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43.下列关于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执行程序不绝对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B.审判程序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实现权利义务关系C.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地要经过执行程序D.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答案:A,B,C,D解析:审判程序只是时间上处于执行程序之前,但并无前提、基础之关系。执行程序并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执行程序是依靠强制力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程序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都具有可执行内容,即使具有可执行内容,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也可不进入执行程序。综上ABCD均正确。4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新设合并B.产权合并C.吸收合并D.现金合并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45.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B项正确,C项错误。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双方约定以车辆做物的担保,而非以丙的信用做人的担保,故选项D正确。46.雷某为购买芷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住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G.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任某并不知道雷某要书号是出版淫秽书刊用的,因此他不可能与雷某构成共犯,选项ACD都是错误的。任某的行为要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他也必须明知他人要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从题目的交代来看,任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他也不能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选项B错误。47.下列有关《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B、《对外贸易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C、《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答案:A,B,C,D解析:《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所以A、B正确。《对外贸易法》第68、69条分别规定,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而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主要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以C、D正确。48.根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责任B: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起诉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C: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正确。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故D项错误。49.甲某和乙某是朋友,甲素知乙家境优越出手阔绰,平时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某日,甲想从乙身上弄些钱,于是约乙一起喝酒,将乙灌得酩酊大醉失去知觉,随后,甲取出乙随身携带的钱包,果然发现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甲将1万元据为己有,将钱包丢弃,之后将乙送回家中。以下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甲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答案:C50.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对鸿捷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B.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C.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D.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鸿捷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醒龙公司发生效力答案:C,D解析:正如以上分析,鸿捷公司与卧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51.★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梃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52.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D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53.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AB选项正确。另外,依据再审相关规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本题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该为“可以”。54.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司法公正是抽象的,同时又是客观具体的。根据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例处理的正确性。A、B项做法是保障司法公开,C项做法是保障辩护人参与司法过程,均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内涵,故均不应选。D项做法是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检察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的具体做法,但不体现司法公正,故应选。?5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5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答案:B解析: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P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此术语的交货地点为内地、港口,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负责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以及办理进口保险。故B项正确。57.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011年)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环境污染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据此,张县长的此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项正确。B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据此,张县长提出的立即上报市政府的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本题中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剧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当由省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故C项正确。但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第60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一般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未区分企业是否为央企。同时,新法也并未规定“限期治理”这一措施。据此,张县长的建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C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是县环保局而不是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应当是省政府而不是县政府。因为题目中的某大型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所以关闭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错误。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0条并未规定对限期完成治理的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也并未规定关闭央企的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因而D项错误。58.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答案:A,B,C,D解析: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A正确。根据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B正确。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C正确。现行宪法第89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正确。59.(本题20分)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考点】1.仲裁与司法的关系2.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5.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6.撤销仲裁裁决【详解】1.《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题中刘某与何某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当事人何某并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故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没有担任仲裁员,故回避申请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并作出决定。《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应当由仲裁庭审查并作出决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何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故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由M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3.《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据此,本案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错误。另外,在何某所选择的仲裁员回避之后,应当由何某重新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由何某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而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后续进行。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可以向何某住所地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题中何某可以向M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受理执行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则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本案中,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0.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61.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哪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B: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C:经送达领受程序D: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案:A,B,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进行了送达。故A、B、C项应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故不应选。62.共用题干廖得志受聘担任M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便与H公司总经理乙某接触。乙某为获取廖得志的技术资料,送给廖得志2万元。之后,廖得志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乙某仅按廖得志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并未投产使用即案发。经评估、鉴定,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6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该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00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廖得志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B:廖得志构成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C:廖得志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廖得志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答案:D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廖得志虽然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但是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失,廖得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廖得志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廖得志系M公司副总工程师,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正确,A错误。第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故C、D错误。63.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产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4.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讲解: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同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15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64.年过七旬的王太婆照顾患病卧床的八旬老伴刘老伯10余年,由于身边无子女,加上自己也年老体衰,心生厌倦,于是将老伴毒死。案发后,曾有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声称王太婆照顾刘老伯多年实属不易,事发有因,恳请从轻处罚。王太婆一度认为这属“安乐死”,自己的行为不涉及犯罪。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体现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B.区法院对王太婆从轻处罚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法的任意解释和滥用C.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法的适用过程没有排除道德判断D.王太婆认为自己的不涉及犯罪,体现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标准存在差异答案:A,C,D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司法机关的行为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表现。65.下列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任务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D.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一大亮点就是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意理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权要做到:(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故ABCD选项皆正确。66.在法律援助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哪些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A.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B.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C.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D.未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答案:B,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7.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答案:A,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选项A正确。《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七月,由宋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它的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宋刑统》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但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选项B正确。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所以选项C正确。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职能。宋沿袭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所以选项D正确。68.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69.为了占领本市市场,某地区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各显神通,下列哪项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甲公司实行有奖销售,为了降低成本,有奖销售中用一等品替代特等品,但价格仍然是特等品的价格B.乙公司自恃财大气粗,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C.丙企业自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奖品D.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答案: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髙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故A、C两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故B选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D选项中,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但并未低于成本,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71.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2018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201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72.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王某控告孙某故意伤害的材料,经审查后发现以下哪些情形的,不予立案?()A.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孙某与王某是近亲属关系C.孙某已经死亡D.王某先辱骂孙某答案:A,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被害人过错以及与加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73.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若市劳动局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市劳动局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也由基层法院管辖)。综合言之,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A区法院。故排除B、D两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题中,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和直接起诉期限均应从6月19日起算,当直接起诉期限期满时(即12月19日),申请复议期限早已届满。故市劳动局最早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时间为12月20日。故本案应选A项。74.甲和乙结婚后因为乙经常夜不归宿,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得知乙准备将小孩送往国外,于是甲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乙不得将小孩送往国外。关于甲的这一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于甲的保全申请与财产无关,故法院应当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在作}H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甲提供担保C.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依甲的申请而裁定保全D.如果本案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B,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为保全。本案中的情况属于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故A项错误。75.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76.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B.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C.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7.村民甲为看家护院,养了1条凶猛的大狗,并将其关在自家的院中。村民乙为逗该狗,将该狗放出,该狗将村民乙和村民丙咬伤。对于村民乙和村民丙的损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村民乙的损害,村民甲可不承担责任B.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甲承担责任C.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乙承担责任D.村民乙、丙的损害,均由村民甲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ABC选项正确。78.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选项不正确的包括:()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乙等人在工厂劳动,从乙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B.甲殴打乙至重伤,从鉴定结果证明乙被伤至重伤之日起计算C.甲在乙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从甲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D.甲绑架乙后,向乙的家人勒索赎金,从甲得到乙家人的赎金之日起开始计算答案:A,B,D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起算,爆炸罪从爆炸装里安装完毕起算,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79.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舷转移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各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B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C错,DAT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D错,与DAP混淆了。80.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有?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ABC。《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失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C项正确;又因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义务,故B可选,所以ABC为本题正确选项。81.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级别上的限制,有权主体应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82.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打算入实盗窃名画,但入室后发现自己一直心仪已久的钻石,于是将钻石盗走。对甲应以盗窃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B、法官李某收受他人的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并罚C、会计师小王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小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乙在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力,在加害过程中丙一直辱骂乙,乙愤而杀之。对乙仅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只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2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导致此罪彼罪的转化,且伤害与杀人之间是包容被包容的关系,因此应采取的做法是“从新意”,即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83.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海关法》C.中国交通安全法规D.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导论____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是国际公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B虽然是中国的国内立法,但由于海关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纵向国内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中的交通法规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是国际商业惯例,因此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本题是否定命题,答案为C。84.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庇护的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对乙国刑事犯刘某庇护B、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给予乙国战争罪犯许某庇护C、甲国利用本国驻乙国大使馆庇护乙国政治犯王某D、甲国利用本国停于乙国首都机场的飞机庇护国际毒贩迟某答案:A解析:所谓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规定了难民在避难国应得到妥善的处置。特别是该公约第32~33条的规定中,除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或“有违公共秩序”外,不得强行驱逐合法在留的难民。该公约第3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一旦难民被强行送回其遭受迫害的国家,对他的任何保护与援助都无从谈起。因此奉行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该公约第33条的义务规定也被称为禁止驱逐、送还原则。同时,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故B选项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故C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8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86.★★甲国人克里因杀人逃至乙国。克里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依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克里引渡给甲国B.如克里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克里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克里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克里提起刑事诉讼答案:C解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A错。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B错。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C对。在国际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一国并没有在外国法院的必然诉权,该刑事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国内的公诉机关提起,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对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特别的协议作出有关安排,因此D错。87.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88.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甲诉某乙返还其出租于乙的房屋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返还房屋,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后,乙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而未向甲返还房屋,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由执行员强制某乙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B:某乙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C:执行员将强制执行笔录口头宣读即可D:执行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AB两项正确,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89.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答案:B解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90.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2年过去,赵仍未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査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李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1万元,他当时在场。赵却声称此款已还,还款后杨当面把借条斯了,所以未向杨要收条。法院判决杨败诉,杨也没有上诉。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通知杨另行起诉B.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C.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要求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D.因杨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杨的再审申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情形。杨作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因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又由于杨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依法不属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91.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92.某市城建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刘某在市中心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物售卖西瓜,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该市城建局对刘某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否则将强制拆除,并向其寄送了催告书,下列关于催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口头转达B.如果经过催告,刘某履行了拆除义务,那么不再实施强制拆除C.如果刘某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拆除的话,那么该市城建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催告书中应当写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刘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答案:A解析:选项A: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答案:C,D解析:。根据收货人的抬头为标准,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三种。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的字样。不记名提单由于未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因此转让十分简便,无须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94.甲公司2014年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采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拟发行2亿股,已知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初始发行的股份数额最少为( )A.1.2亿股B.1.4亿股C.3亿股D.3.5亿股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新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超过了4亿股,因此适用比例70%,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最少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2×70%=1.4亿股。95.中国甲公司和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上海)术语。中国和英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上述通则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批电脑由上海最终运到英国交货B.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购买保险C.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D.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转移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后加注的地点应为“目的地”,所以该批电脑应该是从英国运到中国交货。也可以确定在整个合同中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甲公司为买方。CIP术语中的I为Insurance,保险的意思。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卖方即英国乙公司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正确。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公司作为买方应该承担上述义务。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大家一看“装上船”就认为是对的,坑了不少人。2010年《通则》中的准确表述是,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注意,只有这三个是“装上船”,不是全部都装上船。96.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要求。97.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据此可知,某区政府责令特定企业限期关闭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选项C错误,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题中,并非依申请给予物质利益。选项D错误,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给予补贴只是鼓励企业按要求关闭的手段,并非行政奖励。98.共用题干甲经营某旅馆,乙是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女孩(15岁)丙介绍给甲,甲先诱使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给予很高的“开包费”,并开导卖淫可以挣大钱,丙表示愿意从事卖淫,甲遂将房子租给丙卖淫收取床位费,旅馆生意也因此变好。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B:引诱幼女卖淫罪C:强迫卖淫罪D:组织卖淫罪答案:A,C解析: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丙已满14周岁,故不属幼女,所以不选B项。D项,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组织多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王小乙协助王小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自己住处容留葛某卖淫,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卖淫罪;将葛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强迫卖淫罪,故本题应选A、C、D。99.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100.共用题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是国家主权的体现B、属于国家内政C、任何国家不得干涉D、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的效力【详解】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使用上是有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否认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整体效力。举例来讲,《香港特区基本法》开篇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但是宪法不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由基本法以及通过特别行政区当地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效力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异的。ABD项的出题均强调了国家主权以及宪法在领土范围内的效力,是正确的。【考点】国家结构形式【详解】选项A正确。单一制对应的是复合制(主要体现为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我国《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单一制。选项B正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选项C不正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授权,实行与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选项D正确。单一制国家意味着主权的统一,因此在对外方面只能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区域划分【详解】行政区域划分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处理等内容,而这些不仅仅是由《宪法》来规定,或者说《宪法》只规定了一部分。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可以由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授权。从立法实例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都具体授权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区域划分。所以D项说法错误。ABC项表述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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