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来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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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惠来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条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条约的主体可以是跨国公司B.条约的名称是多样的,一国发布的政治宣言也可以是条约C.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但也存在大量的口头条约D.一国不得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答案:C,D解析:A错误。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B错误。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C正确。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D正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I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琬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96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他必须先合法占有该物品。乙和丙都没有也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品,他们都知考那些物品是其他客人的(虽然不确知是谁的)。3.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如A国的刑法规定:凡盗窃者,一律剁去一只手的3根手指,即拇指、食指和中指。这项法律规定违反的刑法基本原则是:()查看材料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责任主义原则答案:A,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题中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要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盗窃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盗窃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4.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5.共用题干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信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6.某甲从九天百货商场购买春天牌热水器一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至某甲重伤。经查发现该热水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在电压不稳时会导致爆炸的后果,当天由于夏季供电紧张,电压不稳超出国家标准。生产厂家春天热水器公司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经投诉检查,已发现该缺陷,但考虑到更换设计成本高涨,且发生电压不稳的概率很小,于是照旧生产销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春天公司没有及时发布警示并召回,某甲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其损害额的赔偿责任B.甲可以选择要求春天公司或者九天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甲在损害发生之前,对该产品缺陷可预先要求消除危险,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D.甲可以要求电力公司与春天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A.刑诉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B.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C.引诱欺骗获得的被告人供述D.刑讯逼供后通过被告人供述找到的凶器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非法方法并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此引诱欺骗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并不需要排除。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排除“毒树之果”,使用非法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之后顺藤摸瓜找到的凶器也不排除。本题答案AB。8.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揭晓,梁振英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B.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C.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D.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答案: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9.某市人民政府为了达到全国卫生城市的标准,成立了市容管理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某日,该办公室在日常卫生检查中发现某商城将大量的货物堆放在旁边,当即指令该商城搬走并清除垃圾,该商城置之不理。次日上午,该办公室派人将该商城的货物搬至市政府大院内封存起来。该商城以市容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容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容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做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B.人民法院在认为市容管理办公室不适格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将被告变更为市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某商城市容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被告,应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应驳回起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市人民政府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依照《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组建市容管理办公室的是市政府,所以,市政府是被告,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所以,B项错误,法院没有依职权改变被告的权力。10.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答案: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的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项表述正确。有人纠缠于A项中“合理性”的表述是否外延太窄,这显然是“思索过度”!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大前提可能是法条,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故B项“根据法条”的表述错误;外部证成,往往只是对判决结论的前提的证明,并非是对判决结论的直接证明过程,故B项“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外部证成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案件事实,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11.下列关于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村委会可以变更或撤销村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B.召开村民会议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C.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包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答案: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13.甲是棉花种植的专业户,今年棉花歉收,因此市场价格比较高。乙是收棉花的批发商,为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强迫甲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棉花。甲出于无奈,被迫同意。为此,甲有检请求法院: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D.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甲因受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14.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1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B:赦免以后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1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含的以下条款,无效的是:()A:双方约定,在发生旅客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时,应由旅客举证证明其行李的灭失损坏并非其本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B:双方约定,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引起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C:双方约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D:双方约定,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无效的免责条款。详解: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该法第115条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该题的B、C、D三项的约定内容均为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约定这些事项免责不违反《海商法》的规定,属有效的条款。因此,A项符合题意,当选。17.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A.习惯B.国际惯例C.判例D.学说答案:A,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B.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解析:A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B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C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D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19.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20.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解除查封、扣押后的法律后果,表述不正确的是(  )。A.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立即退还财产B.已将鲜活物品拍卖的,应当退还拍卖所得款项C.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变卖的,应当退还变卖所得价款D.将不易保管的财物变卖的,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答案:D解析:选项D: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21.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正确。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ABC正确。2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A项中的“均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只有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有必要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件,C中“均应……颁发”说法错误,不选。一部分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会受地域限制,故D不选。23.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条和第5条规定,本题的答案为D。24.共用题干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答案:B,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25.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26.霸道公司发明了一种游戏机并申请了专利,因深受年轻人喜爱而供不应求,漂亮公司见该游戏机市场潜力如此之大,于是在未经霸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该游戏机。因为漂亮公司的游戏机价格更低,因此大家转而购买漂亮公司的产品,导致霸道公司的销量大幅下降。霸道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决定起诉漂亮公司,并且为了防止漂亮公司继续侵害自己的权益,霸道公司打算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来阻止漂亮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游戏机。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霸道公司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霸道公司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C.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霸道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①A、B、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A、D选项正确,当选。因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所以霸道公司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B选项正确,当选;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27.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的表述,错误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28.★★某村一对青年男女依照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尚未领取结婚证),几天后,新娘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控告新郎强奸了她,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逮捕了新郎,后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村民对此反映强烈,按照当地习惯法办完喜事新娘便是新郎家的人,强奸之说实在是荒唐。对此下列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习惯法和国家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一致B.习惯法有自己存在的基础、价值和实施方式C.习惯法应该以国家法为标准,按照国家法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审视和调整D.形式的法律与社会实际的生活产生距离,不利于国家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答案:C解析:。习惯有自己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价值,是社会长期发展的方式,反映了一定地域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有时的确与国家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但这不是说要习愤法必须同国家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法律是否同人们的传统价值相契合,要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凝聚人们的共识,更好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同人们的社会生活相一致。因而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29.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是合法的。故因此造成的损失不适用国家赔偿,而应当适用行政补偿解决。30.关于放纵走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B.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放纵走私的,仍应只认定为放纵走私罪C.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D.如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放纵走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依照《刑法》第411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31.共用题干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答案: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询问被害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查封、扣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32.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答案:A,B,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3.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34.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选项B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选项C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选项D错误,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诉权属于相对权利。35.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36.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为了自己收养孩子,从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来甲发现女婴有残疾,经人联系,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某日,甲抱着女婴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20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说:“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中止)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选项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B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选项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37.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A解析:A正确,B、C错误。该案中,行为人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该案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该案亦不构成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因为该案中,行为人在抢夺时并没有"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财物的想法。D.错误。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故A项表述正确。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故不存在宪法判例。故B项“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判例”的表述错误。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故C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款规定将权利型规范与义务型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此为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故D项正确。39.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C:裁定驳回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40.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数罪并罚。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15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此处有法律拟制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再单独定刑讯逼供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遇到检查时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成立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41.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中,医院使用合同所约定的医疗技术以外的技术为患者进行治疗,严重影响患者治疗效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至于医院采用B技术为王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实际上并未给王某带来任何利益,因此王某接受B技术治疗不构成不当得利,医院无权从其接受的医疗费中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A项正确。42.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A.应当支持乙的请求,因甲侵犯了其相邻权B.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C.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D.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是五、六楼邻居关系,对于楼道或楼梯,甲乙之间享有共有权,对于共有权的行使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甲在楼道上安装铁栅栏门侵害了乙的共有权,也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对于共有权和相邻权的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BD。43.投保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10年2月7日与保险人订立了一份死亡保险合同。2012年6月4日,甲与其丈夫丙吵架而投河自尽。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受益人乙不能获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B:保险公司应当向丙支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答案:C解析:【考点】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详解: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赔付问题,向来是考试中的重点,就此新旧《保险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原《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则不支付保险金,最多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情形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本题中,合同成立于2010年2月7日,被保险人自杀于2012年6月4日,已经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而不是丙,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本题中不存在《保险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受益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D项错误。44.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45.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行政部门无权收缴经营所得,故C项正确。46.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答案:A,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选项C属于事前防卫,选项D属于事后防卫,均为防卫不适时,如构成犯罪应按照相应犯罪处理。选项A的情况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就是正当防卫,即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不一定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47.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自己设立者或成员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追究其设立者或者成员的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德胜公司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自己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48.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額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B选项不符合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为了给女朋友买礼物,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撬开并取走现金10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贪污罪C:职务侵占罪D:盗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详解:很多考生认为,本案中,甲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但是,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因此,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并未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即,重要的是是否监守自盗,而不是盗的方式。使用钥匙、密码,还是自行撬开,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注意:如果这个保险柜不归该出纳保管,他并没有钥匙与密码,仅仅是由于工作上的便利,知道里面有钱而用铁棍撬开取钱的,则该出纳构成盗窃罪。50.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盗窃罪C.报复陷害罪D.偷税漏税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1.根据合同法理论,所有的( )属于要约邀请。A.拍卖公告行为B.广告行为C.商品陈列待售行为D.招标公告行为E.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1)商业广告多为宣传自己商品的优越性,以此引诱顾客选购其商品,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约的意愿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则属要约。所以选项B错误;(2)如果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包括与此相似的自动售货机装置,就属于要约。如果商品陈列只起招徕顾客、吸引顾客的装饰作用,就属于要约邀请。像街上常常听到的叫卖,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是一种要约邀请。所以选项C错误;(3)一般说,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只是推销商品的一种形式,意在引出对方能主动同自己订立合同的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所以选项E错误。52.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曱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財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W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D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53.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答案: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D项正确。54.X与Y共同故意对C实施暴力,导致C死亡C仅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由谁的行为造成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杀人的故意,Y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X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  B.Y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X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既遂)  D.X与Y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C,D解析:BCD。在共同故意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对方的行为。所以,X和Y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故,BC正确。D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也正确。55.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际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扩大解释是指扩张刑法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超过国民预测的可能性。A选项中,将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由于妇女并不包括男性,因此属于类推解释。B选项中,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违背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不是类推解释,而是缩小解释。选项C也是错误的,首先将变造货币解释在伪造货币的含义当中,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其次,外国刑法对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因此不能混为一谈。56.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57.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来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8.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所有决议对于会员国都具有拘束力B.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但根据宪章的规定,其通过的某些决议对于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C.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机构之一,其对于任何事项的表决,都适用“大国一致原则”进行D.安理会在对秘书长人选的推荐进行表决时,适用“大国一致原则”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A错,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B正确。C错,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适用“大国一致原则”。D正确。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时,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59.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B.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人被告案卷的证据答案:B,D解析:。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7条规定。60.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缓刑的成立条件有:()A.再次故意犯罪B.再次过失犯罪C.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61.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62.顺发陶瓷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欠益庄煤炭公司煤炭款50万元,逾期后仍久拖不还。益庄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得知,顺发陶瓷厂已经向人民法院出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管理人核算总共的债务人财产为10万元,管理人因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费用10万元,顺发陶瓷厂欠法院诉讼费用2万元,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共计20万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管理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的费用10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B:顺发陶瓷厂欠法院的诉讼费用2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C:顺发陶瓷厂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债务人财产中先行支付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B,C解析:【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3条、第11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之间无清偿顺序的限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职工工资和保险的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题中破产费用已经达到12万元,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因此,本题中D项说法正确,应选项为A、B、C项。6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案:错解析: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4.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形成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65.201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决定对高某罚款300元。高某不服起诉。法院可作出的判决有:A.撤销判决B.确认违法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县公安局对高某的罚款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是不应当处罚的。县公安局进行罚款是超越职权的时间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A项应选。66.某县公安局以黄某酒后打人和砸坏饭店桌椅为由,决定对黄某治安拘留15目并强制执行。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应为黄某举行听证会B.黄某可以自治安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赔偿请求C.对拘留行为与黄某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D.如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赔偿请求无法律根据,应判决驳回黄某的赔偿请求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行政赔偿规定》第23条、第3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67.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幅名人字画。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出售。翌日,因甲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若甲公司不履行,则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死亡而失去效力C.甲公司因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失去了主体资格,即便甲公司不履行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也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甲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回函后,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甲乙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答案:A解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作出的行为,一律由法人承担,即便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也不影响法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承担。本题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法人的名义发出要约后死亡,对方回函表示同意,虽然此时王某已经死亡,但是不影响要约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B错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不因此失去主体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通常来说,法人至注销登记之日起主体资格方可消灭,故C错误。D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没有消灭是对的,但是,由于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错误。68.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半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09条。6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B.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案件,由公司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按照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欠上海电能公司3亿元货款一直未付,如果上海电能公司要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涉外不动产案件是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因确认股东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B错误。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错误。D正确。70.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71.根据刑法理论,______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防卫行为”的,叫做______。根据刑法规定,“______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______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述空格应该依次填人哪一选项?()A:偶然防卫一防卫不适时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B:防卫挑拨一防卫不适时一防卫行为一防卫行为C:偶然防卫一假想防卫一正当防卫一防卫行为D:偶然防卫一假想防卫一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正确。B、C、D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予以选择适用。73.★甲某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乙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B.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D.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C解析:。《公证法》笫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偾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偾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74.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婚礼庆典录像带灭失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婚礼庆典录像带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乙履行合同不当,甲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人丙承担责任。甲与乙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因乙的违约造成了加害给付——导致录像带灭失,所以乙的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应既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侵权之诉中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行。75.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76.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利?()A.发现其他船舶拒不展示船旗B.嫌疑其他船舶贩毒C.嫌疑其他船舶从事海盗行为D.嫌疑其他船舶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答案:A,B,C,D解析:。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都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的除外)有从事海盗、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无国籍,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亊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有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因此,应当选ABCD。77.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答案: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78.李某与甲公司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甲公司负责将其一批货从大连运往广州,在大连到北京段采用铁路运输由甲公司自己负责,到北京后交由乙公司用公路方式运到广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从大连到广州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B:乙公司对从北京到广州的公路运输对甲公司承担责任C: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D: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运送的区段对总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能要求总的承运人与某一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79.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80.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甲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明知其捡到的是毒品,仍然卖给他人,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实到这里本题的答案:就可以选出来了,因为甲的年龄只有15周岁,只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本题选C项。排除甲的年龄因素,仅仅考虑其行为,也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只不过因为甲年龄为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故此对走私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B是错误的。81.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3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82.下列失业人员中,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A.重新就业的孙某B.移居境外的杜某C.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D.应征服兵役的贾某答案:A,B,C,D解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选项A);(2)应征服兵役的(选项D);(3)移居境外的(选项B);(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选项C);(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减刑、假释的做法,不正确的有:()A.甲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一次给予减刑4年B.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准减刑,减为14年有期徒刑C.丙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D.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法院一次给予减刑3年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减刑制度,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得超过2年。该规定第7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84.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答案:B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选项B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以谁为被告要看是谁在征地决定上署名。C选项错误。D项中,市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是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故D选项错误。8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选项A正确。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等要求,此处的父母和救生员对该儿童均有救助义务,故意不救助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的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选项C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风险的阻止义务。甲在将咖啡递给丙时,由依法阻止的义务而不履行,因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86.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C.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D.钱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答案: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先收财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收财,均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而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产的交换性,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换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许诺,由于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交换性,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错误,不当选。87.甲是某玉器加工厂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施的下列行为有效的是:()A.甲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B.甲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时,按照该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在转让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C.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将自有的三台玉器加工器具卖与该合伙企业D.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甲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自己又设立了一家玉器加工厂,并担任负责人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讲解:有限合伙人享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73条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8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89.学者们认为,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价值位阶原则作为平衡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原则,下列哪些实例体现了该原则?()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B、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C、自由代表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而正义则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D、在某一民事案件中,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找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答案:A,C解析: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犯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据此,A、C两项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B项体现了比例原则,D项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因此,A、C两项当选。9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D.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犯应遵守的制度规定。选项ACD涵盖了《刑法》第75条。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故B选项错误。91.甲明知被害人乙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于次日交付财物3000元。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数罪并罚B.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C.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D.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答案:A,B,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应定抢劫罪。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了乙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92.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楼债务或明显缺乏楼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曱企业破产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得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93.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①款、第②款、第③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项错误,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1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选项D正确。94.共用题干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哪些属于单独海损?()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D、雇用拖轮费用答案:A,C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参见上题。《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95.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g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96.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人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答案:C,D97.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98.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庭辩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据此,选项A、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BD。99.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31条。100.(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的出题风格延续了2009年的特点,即要求考生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本题属于一道自由式论述题,考生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一般情况下考生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本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职权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这就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和解是只能存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领域,而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是没有和解制度的存在空间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和解并非只能存在于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制度中,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材料1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材料2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中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数量均为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耗时耗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判决多有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诉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通过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息讼服判。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有效地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对抗,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一般是通过行政机关改变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方式实现的,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舒缓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抵触情绪,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反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司法最本质的功能在于裁判案件,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场所,当纠纷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的时候,人们才会将其诉诸法院。行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在于裁判案件的合法性。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无疑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一种违反。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各自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这就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限于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必须予以尊重。这也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本题是一道开放性试题,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述的立场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只要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考生就可以得到一个不错的分数。正确运用行政诉讼和解,真正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法治国家权利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当代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以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判后,并不能真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实践发展,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价值。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査原则是其核心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在于判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行政诉讼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材料2中的数据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司法实践中建立诉讼和解制度不仅符合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虽然能够消除行政争议,加强双方的沟通与理解,节省司法资源。但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在现行制度中,双方的和解需要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进行,即被告认为自己可能会败诉或者基于其他目的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可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撤诉,从而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要认真审查原告的撤诉是否是基于自愿,如果原告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胁迫申请撤诉的,法院就不能准许原告撤诉,因为这样会使原告失去权利被救济的机会。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才真正符合行政和解的本质含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实现息讼服判的目的,也有利于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情绪,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只有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从而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为了杜绝城市小广告,加大查处力度。一日,徐某正在往墙上张贴广告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即对他予以批评,并处以400元罚款。徐某认为:区区一个派出所无权罚款,于是拒不缴纳罚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派出所无权处罚B: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罚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罚C:徐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派出所有权处罚D:徐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派出所在行使公安机关的授权答案: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见,派出所作出400元罚款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徐某拒缴的行为是错误的。2.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3.下列哪些情况中,法院可以中止诉讼:()A.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临时提出回避申请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C.一方当事人因为地震造成交通阻断而不能参加诉讼D.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C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B项错误,应当延期审理。4.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答案:A,B,C,D解析:【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5.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6.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7.培根说、“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案件明确立法,有时法官得假设立法者在场,并且询问立法者面对这样的案件,他会怎样立法,然后,法官给出自己的答案,就如正直、理性的立法者将会给出答案一样。”培根在该引文中表达了对法律解释的何种方法?A.客观目的解释B.主观目的解释C.文义解释D.逻辑解释答案:B8.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为有权占有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C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9.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变更权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变更和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权。《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10.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A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自己持有股份超过半数或者2/3,就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对外转让。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11.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会审公廨是1864輔廷与欧洲列强协议鼓的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答案:B,C,D解析:。“会审公廨”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列强签订协议所确立的一种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选项A错误。12.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答案:A,B,C,D解析:各保证人(乙企业和丙企业)与债权人(某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13.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賠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经查,邹天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王哲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若法院欲向王哲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A.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偾务通知B.法院可依王海的申请,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C.法院可依邹天的申请,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D.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答案:C解析:。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偾务通知。15.王某冒充警察抓嫖娼者李某,并威胁如果不给罚款,就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声称:“你看着办!”李某不知情,害怕去派出所,便给王某罚款3000元。王某触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招摇撞骗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答案:A,B,C解析: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首先肯定触犯招摇撞骗罪。由于该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因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该罪。另外,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本题只问触犯了什么罪名,应选A、B、C。而D项,没有这个罪名,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属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本题答案:ABC。16.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重要,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能被当事人接受。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17.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发展进行认识,不少学者对此作出了努力。下列学者对法律的分类不正确的是、()A.梅因把法律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B.穗积陈重把法律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和管理型法C.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经过了原始的法、严格的法、十七八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以及社会化的法D.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和实质合理的法答案:B解析:。不同学者对法律发展的分类。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律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和管理型法;而穗积陈重认为法律是从一个无型法向成型法发展的过程。19.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20.甲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只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而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审理行政处理决定C: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D: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未开始、未经过。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原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而不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原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21.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2010年)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项正确。题干的“哪一”确实有误导嫌疑,出题人应该认真点。22.共用题干中国公民曲某在其搭乘美国民用飞机飞越公海上空时劫持了该飞机。该机飞经日本,最终在墨西哥降落,曲某被墨西哥警方逮捕。根据《海牙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哪种判断是正确的?()A、美国因其飞机是在公海上被劫持,所以美国没有管辖权B、日本只因飞机经过并无管辖权C、墨西哥作为飞机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D、曲某为中国公民,中国有管辖权答案: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23.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24.甲患重大疾病到某医院诊治,主治医生诊断后认为需要动大手术。手术后未见好反而病情更甚。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医院的哪个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该医疗损害的造成,医院没有过错B.当时紧急情况下,医生抢救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该手术需要大量输血,医疗损害是因为向医院供血的市血液中心的血液有问题所致D.在术前已告知患者手术有风险和规范疗程,但患者拒不配合医院的诊疗答案: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A.一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审审判组织不合法C.违反公开审理的规定D.违反了回避制度答案:A解析:考点: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同时,第225条第1款第3项还规定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选项属于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况,故本题应选A。26.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而《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仅能委托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事业组织。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故应选ACD。27.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无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2.不能,因为该合同已履行完毕,限购政策出台并未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故不可以情事变更等理由解除合同。甲同样不能以第三人实施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因为仅有受胁迫人乙享有撤销权。3.乙因受第三人胁迫享撤销权,其拒绝甲退钱换车请求的行为,应解释为放弃了撤销权,其后不得再以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4.丙取得了车辆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动车抵押的,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设立抵押权的要件。5.丁取得车辆所有权。乙、丁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且机动车已交付给丁,丁可根据《物权法》第23条取得所有权。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另外,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买受人丁,故丙的抵押权不影响丁取得所有权的效果。6.戊的损失应由丁负责赔偿,乙不负赔偿之责。丁违章肇事,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由作为行为人的丁承担责任,乙不因为车辆尚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承担乙交通肇事的责任。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车辆所在地、丁的住所地或者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侵权行为地法院)提出。戊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结合本案特殊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可酌情处理。8.(1)戌不得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车辆已因交付而归丁所有。《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戌不得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并要求执行属于丁所有的车辆。(2)丁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则丁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2005年7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账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账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账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郝某二人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票据诈骗罪C:诈骗罪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A解析:【考点】盗窃罪。详解:郝某两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扩充。BC两项容易排除,而《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项也不选。29.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答案:A,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条规定,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规定,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法院,而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30.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答案: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规定,A、B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人选。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答案:D解析: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乙国没有义务引渡和庇护。但乙国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不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3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5、42、43、51、55~57条。3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B,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3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下列哪些行为?()A.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B.此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C.冒充高干子弟D.冒充党、团员、烈士子弟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对招摇撞骗罪的理解。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字样。35.A、B公司签订一项粮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将货物运到B公司仓库所在地甲地,因A公司无法组织车辆,B公司遂派车到A公司仓库所在地乙地将粮食拉回。就运输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B公司诉至法院。现知A、B公司住所地分别为丙地、丁地,合同签订地为戊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丙地或下列哪些法院?()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戊地法院C:戊地法院或丁地法院D:丁地法院或甲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地是运输目的地,乙地是运输始发地,故本题选项为A项。36.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的注销【详解】《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据此,A项当中,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丧失行为能力,应予注销其证书。B项中,田某网吧被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应予办理注销手续。D项中,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予注销。故ABD为应选项。C项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是否准予延期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李某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准予延续,而非注销许可证件。故正确答案是ABD。37.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甲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王某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D项中丁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38.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货币B.特别提款权本身具有价值C.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由5种货币组成D.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完全实现了可自由兑换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5种)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判断与货币是否自由兑换、汇率是否自由浮动是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人民帀尚未完仝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还存限制),却能被基金组织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原因所在。39.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B.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后提起行政诉讼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而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4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締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42.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答案: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43.A公司为其生产的服装申请注册了“风轻云淡”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行为未侵犯A公司的商标权的是( )。A.B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也使用“风轻云淡”商标B.C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风轻云淡”服装而予以运输C.D公司将购买的A公司“风轻云淡”服装剪下商标牌,自制“酷客”牌服装出售D.E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风轻云淡”服装而予以保管答案:B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选项A错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侵权的情形,应当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选项C错误。44.法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下列关于法产生的规律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B、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C、从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相互分化D、随着法的发展,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答案: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45.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1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a.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c.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乙是本案的证人答案:C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若乙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解析: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47.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生产、销售假冒避孕药品,货值金额达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选项A和C都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假药罪,是指生产假药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生产假药罪。综上,杨某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中的陷阱有以下几处:(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有未遂形态。(2)本案中,虽然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但由于整体上杨某实施的是生产、销售行为,且杨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4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答案:A,B,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A正确。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是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也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项B和D正确。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相比较即可得出结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因此,选项C应当也是正确的,这里与参考答案有些出入。49.《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用以协调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是什么?()A.法人注册地所在国B.法人的国籍所属国C.法人总机构所在国D.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答案:D解析:。《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确定法人居住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原则,应选D。50.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效力的说法哪些正确?()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B: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C: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D: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该省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正确。《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B项错误。《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故C项正确。《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D项正确。51.北京某公司从美国纽约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A、全部赔偿B、拒绝赔偿C、只赔偿霉变部分D、只赔偿短量部分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单独海损,其中平安险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单独海损则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的货物部分霉变,属于单独海损;短量险属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52.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造纸厂建设完工后,造纸厂投产使用前必须做好下列哪些工作?()A.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造纸厂才可投入生产、使用B.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C.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周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D.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答案:A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53.甲和乙分别为某国有工厂的厂长和会计,在该厂转制过程中甲要求乙隐匿1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过一段时间两人均分。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后在上级机关对该厂审计过程中,甲、乙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B.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C.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自首D.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答案:A,B,C解析: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炒股,属于贪污罪既遂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只有D选项认定正确。54.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5.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哪些救济机制?()A.投诉机制B.申诉控告机制C.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丁作机制D.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56.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57.某上市公司2013年5月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3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2017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16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9000万元。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是()。A.3600万元B.2700万元C.2600万元D.1700万元答案:C解析:债券发行条件之一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即3600万元。累计涉及以前发行的,但到期的不再此列。因此为3600-1000=2600万元。58.贾某在A公司任3年会计,在B公司任4年出纳,在C公司做了5年财务主管。C公司安排贾某休带薪年休假,按规定贾某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 )。A.5天B.7天C.10天D.15天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贾某累计工作年限=3+4+5=12年,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59.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隹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答案:B解析: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60.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61.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62.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63.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64.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B.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C.规定当开证行确认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7个工作日答案:A,B,C解析:。A正确,UCP600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在第3条“解释”中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因此,A正确。B正确,在“定义”中,UCP600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C正确,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C正确。UCP600第14条b项将原七天缩短为五天。D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一项正确的?()A.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B.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集体讨论决定C.除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形外,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D.如被撤销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时,应给予赔偿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3、44、46,51条。66.建达公司与广嘉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A:对于上诉不予受理B:告知建达公司撤回上诉C:不开庭审理此案D: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所以,答案为C项。67.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和解申请与裁定;重整原因;破产宣告;重整程序的启动【详解】破产宣告是破产和解或重整失败之后的程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两款规定对比可以发现,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陷阱】关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提出者,要注意: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上述三项申请;而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项申请。另外,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重整时增加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68.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69.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张某和李某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该借款纠纷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B.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C.因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李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D.因为债务人张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失效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口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关于新月公司的性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新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B.新月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C.新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D.新月公司是上市公司答案:A解析:考点:公司类型讲解:国有独资公闰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故本题选A。71.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C、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D、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答案:A,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诉讼法);英国法的渊源;英美司法制度;大陆法系的特点【详解】C项表述错误,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但是行政法领域例外,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行政判例制度被视为大陆法系的代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判例中的原则有的后来已被成文法接受,有的至今仍然处于判例状态。ABD表述正确。72.某甲在旁听其兄过失杀人一案审判时,违反法庭秩序,而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制止,情节严重。对此法庭采取的哪些行为需要经法院院长批准?()A.警告B.拘留14日C.强行将某甲带出法庭D.决定对某甲追究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情况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镑、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规定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B正确。73.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抽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撒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74.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7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 )。A.物证B.视听资料C.被申请人的陈述D.现场笔录答案:C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C项中被申请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种类中的,但不是单独的证据种类,因此选项C正确。76.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77.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A项是行政补偿纠纷,D项是行政赔偿纠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A、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中可调解的情形,应选。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是《税法》明确而且详细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法》做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不能对此进行调解,B项错误。法律对于拘留和罚款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公安机关在处罚的幅度范围内有选择权,该行为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可以对此进行调解,C选项正确。78.李赞和孟优为夫妻关系,二人都持有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孟优持有3%,李赞也委托孟优替自己从原先的1%增持至3%,但夫妻二人都认为自己持有的股份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报告限制,故并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李赞、孟优夫妇属于共同持股,其比例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要求报告的比例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给予二人以30万元的罚款C.李赞、孟优为一致行动人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须先进行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才能处以罚款答案:D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题意来看,二人明显属于法条中的共同持股,为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报告。故A、C选项正确。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教。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亊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罚款与警告可以并行,故B选项正确而D选项错误。79.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在仲裁书上签名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80.行为人知道某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的,其行为如何处理?()A.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D.不构成犯罪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81.按照领馆特权与豁免的规定,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适用于下列情形、()A、只在领馆内B、只在领事辖区内C、只在外交邮差手中或外交邮袋里D、无论何时何地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3条的规定,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无论为何处,都不得侵犯。领馆档案是指领馆的一切文书、文件、函件、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片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82.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83.以下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认定的有:()。A.甲在当地以擅长巫术闻名,其欺骗某女称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全家会遭大难,该女不识字又没有受过教育,信以为真,不得已与其发生关系B.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未达到分数线的某女获得某资格证,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该女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格证,与其发生关系C.丙见同事某女醉酒便送其返回家中,其后,趁该女酒醉意识不清醒之时,胃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发现拐卖的某女姿色很好,遂不顾该女子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B选项中,妇女是将自己的性作为了交易的筹码,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84.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A:丙B:乙C:李某D:造纸厂厂长答案:A,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丙虽然与被处罚的甲和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处罚必须“一人一罚”,对每个被处罚人必须独立打印一份一个单独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丙没有受到处罚,在案件中最多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造纸厂厂长与协商污染赔偿问题有利害关系但与本案诉讼的治安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厂长虽为举报人但仍然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选项A、D正确。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虽然受到独立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乙不起诉即表明对行政处罚“满意”,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迫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D。8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86.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中的分工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问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C.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B,C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选项A,刘某的贪污贿赂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至于非法拘禁案件,注意,如果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检察院侦查,如果是没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本题最大的陷阱。从题干中的案情可知,本案的非法拘禁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因此也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所以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A选项错误选项B,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査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又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可见,B项中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査。B正确。选项C,根据《六机关规定》第I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75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选项中强奸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弘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D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其属于企业法人B:其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因此,B、C、D项正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错误,当选。88.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应当受理,告知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B: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D:司法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主管范围接受报案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退回报案人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退回或由自己侦查、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项。89.★★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依CFR术语有安排投保的义务B.货物的损失应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索赔,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应对货损负责,因其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乙公司未办理保险答案: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安排投保。但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所以D正确。B错,本题没有投保,因此,乙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C错,由于甲公司在通知上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还得承担责任。90.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AB正确,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91.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某甲诉某乙给付抚养费一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因车祸死亡,法院遂裁定诉讼中止B.某丙诉某丁给付赡养费一案,某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向其发出拘传票C.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D.某甲因某乙赌博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某乙两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某甲要求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B,C,D解析:抚养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终结,A错误。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应当对其实施拘传,B错误。盗窃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成为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C错误。离婚诉讼案件撤诉的,起诉离婚一方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起诉的不受此限制,选项D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93.共用题干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适用、()A、法院地法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C、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该法人的属人法答案: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94.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B-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C.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剩余债权D.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受到一定的限制答案:C,D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曰起计算。据此,A正确。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C错误。在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并无限制,据此,D错误。95.共用题干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结婚并定居在巴黎。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婚姻的有效性适用中国法律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法国法律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法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96.关于行政法规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C.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提请审批  D.北京市政府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可见,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可见,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由国务院解释,所以北京市政府应当要求国务院作出解释,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97.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98.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的手续费,甲公司按月将票款打给乙公司。张三用销售飞机票的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120万元。同时私下以妻子李四的名义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乙公司的飞机票,致使甲公司亏损严重,拖欠乙公司票款300余万元无力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B.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D.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张三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董事、高管,不能用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则来约束,A项错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挪用本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没有直接针对自己的“出资”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错误。机票是乙公司的,丙公司销售后应当将票款返还乙公司,甲公司没有票款的请求权,所以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99.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异议由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B: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C: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D:执行异议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理由及必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A、B、C、D项均正确。100.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实行法治的现实需求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有着重要区别C.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D.在社会管理上,我国应建立起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体系答案:D解析:在社会管理上,我国应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体系。故D项错误,当选。卷III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2.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3.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92条。4.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5.下列各项中,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科学发现B.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C.疾病的治疗方法D.智力活动的规则答案:B解析: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6.甲为了使其弟逃避刑事处罚,交给该案证人乙现金5000元,指使乙在法庭上作伪证。由于乙的伪证,甲的弟弟被无罪释放。关于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妨害作证罪B.乙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共犯(实行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成立伪证罪D.甲乙就伪证罪成立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我国刑法将教唆他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作证罪。所以,甲、乙要分别定罪。但是,甲、乙仍然构成伪证罪的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事实,与最终定罪无关。7.关于行政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B.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C.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D.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E.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8.2016年3月1日,刘某通过“宜贷”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40%。2016年3月3日,资金到达刘某银行账户。期满后,刘某无力清偿债务。借款合同并无约定“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6年3月1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B、双方约定的利率有效C、“宜贷”网络贷款平台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D、“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因此,2016年3月3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选项认为双方约定的40%的利率全部有效,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22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9.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独立原则与法官独立原则相类似,都体现了一种“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独立性特征B.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C.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D.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答案:A解析:。10.某乡政府以村民江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兴建住宅楼为由,发出《拆除决定书》,要求江某停止建设并将已建住宅楼自行拆除。江某收到后,继续施工。后,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公告书》,要求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乡政府无权强制拆除B:江某起诉期限届满前,不得强拆其住宅楼C: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拆D:江某对《限期拆除公告书》可以起诉答案:A,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A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C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题干中的《限期拆除公告书》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公告,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催告。催告在行政决定基础上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义务,故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应选。11.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A、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D、30名立法会议员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答案:B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B项情形下,行政长官必须辞职。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方式的是( )。A.轮候B.委托C.抽签D.摇号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13.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14.中国甲公司与瑞典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批新闻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瑞典法,该批货物由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挪威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泰达”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泰达”号在印度领海海域航行时与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新加坡丁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奥里亚”号相撞,“泰达”号受重创。“泰达”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后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泉州港,在中国泉州就本次航程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进行了理算。假设本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纠纷均由中国法院受理,在处理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下面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国法B.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适用印度法C.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限额问题时应当适用中国法D.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共同海损理算糾纷案时,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海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讲解:合同领域允许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瑞典法来解决合同的一切争议,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瑞典法,故A错误。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两条船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故其碰撞纠纷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故BC错误。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正确。15.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立即开始执行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涉外仲裁的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项正确。16.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50万元D.1000万元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本题中规定为发起设立方式,因此发起人出资额为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一次缴纳,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500万元。如果分期缴纳,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属于投资公司,因此其余部分应当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所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17.下列有关保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B: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C: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D:已经设定抵押的物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答案:A,B,C解析:【考点】保全的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以,A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所以,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所以,C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8.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19.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D解析:【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某品牌生产商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20.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21.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B.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C.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勘验人答案:A,C,D解析:。回避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D项正确。回避决定期间工作的进行,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C项正确。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的权利救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决定在3日内作出,所以B项错误。回避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所以A项正确。2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单位名称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从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20年D.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最长可在5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A项正确。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故B项正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M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故D项正确。23.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由审判长杨某、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郑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时发生了争议,三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判长认为,自己对本案有更深的了解,发言更权威,因此以自己的意见为准制作了判决书。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意见,因而在判决书上签字,王某未签字。关于此合议程序,下列那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长做法错误B.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审判长做法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可以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因而王某做法正确D.人民陪审员因专业知识缺乏,应服从专业审判员的意见,因而郑某签字的做法正确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中,合议庭达不成一致评议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也应该在判决书上签字,故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24.关于国籍的原始取得,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国籍立法中所采取的原则是下列哪一种?A、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B、以双亲任一方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C、以其出生地决定的出生地主义D、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答案:D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取得方式。对于这种取得,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其中血统主义又可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混合制原则可分为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25.中国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加坡乙公司提供现金出资共同设立一专门从事机械制造的中新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某种情形的发生,新加坡乙公司意图减少其在该合作企业的投资,进而减少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下关于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的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在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可以减少C.减少注册资本经审批机构批准D.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答案:A,B,C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ABC正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而不是全体董事或者委员,故D不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2000年3月至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两被告人构成:()A:销售伪劣产品罪B:诈骗罪C: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D: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刑法中规定的武装部队应该是广义的,应包括承担军事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首先,从管理的角度看,军事科研院所基本上都隶属于中央军委或国防部以及武警总队,本身就具有军事性质,是国家整个军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军事科研院所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它在战时也承担着与武装部队相似的职能,为武装部队的有效作战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27.★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28.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或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所以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所以C项错误。2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A.试用期用工B.非全日制用工C.固定期限用工D.无固定期限用工答案:B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0.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31.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B解析:A项中甲乙公司实际上通过后来的补充协议否定了原来的仲裁条款,原条款失效。这属于双方合意废除仲裁条款的情形。B项中同时约定了两种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而且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是无效的。C项中甲公司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允许,效果上相当于没有起诉,因此签订仲裁条款是合法的,属于有效条款。D项合同内容有瑕疵,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合同因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综上本题选A、B。32.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解析: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本金,而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违反处分原则,因为原告只主张本金,说明原告依法处分了请求支付利息这一实体权利,而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当事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本题答案为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说法,错误的是:()A:证人提出的地点B:侦查人员提出的地点C:证人的单位和住处D:必要时候,可以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答案:B解析:【考点】证人询问地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B选项错误。34.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答案:A,C,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3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组成人员依法应当由( )。A.公司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董事代表组成B.公司董事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司职工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党员代表组成D.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答案:D解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36.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答案:A,B解析:。《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故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选项说法错误。37.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38.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丙在自已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彳度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甲的行为是非法进口贵重金属,所以不构成本罪。如果甲逃避关税超过了5万元,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法条竞合时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是重法优于轻法,B项正确。选项C.的错误在于对高利转贷罪的不正确理解。高利转贷的贷款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题中丙转贷的钱是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而不是从银行获得的,所以不构成髙利转贷罪;其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D的错误在于法律对这种牵连犯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39.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但不是一个授权性规则B.《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但不是一个确定性规则C.《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D.《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但不是一个命令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规则讲解:A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既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也是一个授权性规则。因为权利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的一种。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错误。《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也是一个确定性规则。这个宪法规则的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弓I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它是一个典型的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也是一个命令性规则。这个规则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同时,它规定了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它同时满足两种规则的分类标准。C项正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督察机构的督察职责来自于国家授予的职权,同时这一职权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40.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41.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则当事人可以:()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根据原有协议再次提起仲裁D.根据原有协议提起诉讼答案:A,B解析:《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B项正确,42.A公司与B公司综合楼建设纠纷案A公司为修建一座综合楼,经过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最后选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前1个月内,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1个月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工程造价800万元,A公司先行支付200万元的前期资金,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一次性付清;B公司在2011年12月20日前交楼;工程保修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有关图纸、资料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直至11月20日,A公司仍未能解决工地用电问题,导致B公司被迫停工,造成了近5万元的损失。2011年12月,工程的主体建筑基本完工。由于开工前延误工期,为了尽早交楼,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D公司。A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室内装修工程质量和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1.对B公司的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B公司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3.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4.室内工程不合格,谁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不合格的室内工程,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后,A公司经催告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以怎么做?7.若大楼使用10年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楼体坍塌,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此,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B公司的转包行为有效。因为该转包行为已经A公司同意。3.C公司的分包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再分包行为为法律禁止。4.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等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6.B公司可以与A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年按常理属于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考生一定要明晰哪些属于无效的转包行为。只有符合经发包方同意的,非主体工程项目的、且只分包一次给有资质的单位的三个条件的转包行为才有效,其余转包均属无效,包括:(1)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2)主体工程分包;(3)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4)分包之后的再分包;(5)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转包(即便经过发包方同意)。43.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答案:A,B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注意的是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才是追诉机关。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0条第I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45.下列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有:()A.甲向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害B.甲和乙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违法紧急停车而造成甲和乙身体受伤,甲和乙分别向同一法院对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C.陈某向王某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陈某返还欠款15000元,陈某则称双方之前已约定该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D.李某请求确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有效,孙某的父母主张孙某在结婚时未满18周岁,其与李某的婚姻应当无效答案:A,B解析:。考查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两种情形:(1)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两个:①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B项属于此种情形。②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2)诉的客体的合并。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具有荦连关系。A项两个诉存在牵连关系,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46.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选项D错误。《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体现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47.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4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49.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答案:C解析:。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50.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5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B.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C.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D.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52.甲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B.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失票人有权利采取失票后的救济措施,所以A选项不正确;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所以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应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法院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53.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请求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反诉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与通常的起诉一样,等额收取D.诉讼中张某提出的是反驳,而非反诉答案:A,B解析:A、B考点:反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本案中,张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是一个旨在抵销、吞并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具有独立性,它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并非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因此属于反诉而非辩驳,D项的说法错误。张某提出的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在主体上符合要求;本案的反诉不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管辖方面也符合条件。张某认为其照顾耕牛,支付了饲料费和看护费,其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请求产生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符合牵连关系的要求,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脘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B。54.2011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唐某应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C.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A解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该行为并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而是内幕交易。故A选项错误。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D选项正确。55.下列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答案:A,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故选项D正确。56.下述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的是哪一选项?()A:某村农民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对李某有殴打行为B:税务局人员在对业主王某征税时,发现王某有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但情节不太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罚款3500元C: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一冷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冷饮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于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冷饮厂罚款5万元D: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杨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5元的罚款答案:C解析: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具体包括实体公平、实体公正、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本题中A项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B、D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C选项中尽管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但冷饮厂只是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故而C项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57.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5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需要纳税B.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C.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D.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程序。B项的说法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在于并非所有国家赔偿均可以提起诉讼,本题旨在通过混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与诉讼时效来考查相关知识点;其次,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起算点有所改变,从当事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59.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答案:A,B,D解析:无(原答案为ABD)。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发起入的人数下限是2人,A项认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错误的。B选项认为“发起人可以为3人”是正确的,但是其理由是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而法律并未作此限定,因此错误。法律也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故C项错误。D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60.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正确的是:A.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B.建设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等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体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设并完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答案:A,B,C解析:司法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因此D项错误。61.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62.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C.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答案:C解析:(1)选项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选项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3)选项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64.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B.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C.处于同一位阶上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特定的案情来解决D.当为保护某种较优越的法的价值而须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65.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答案:C解析:。本案中的两刑警是在行使职权,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直接承担,A选项错误。两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错误。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赔偿,D选项也是不严密的。两刑警合法行使职权,租用出租车,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与两刑警的职务行为有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国家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C选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因此,《临时约法》尽管设立临时大总统,但不采行总统制,故选项B说法错误。《临时约法》实采责任内阁制。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根据《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综上所述,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临时约法》采行三权分立。选项D说法错误。67.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由于发生了职责争议,应当设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D.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答案:A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我们再次类比一回,戴某的两个儿子戴耳环和戴项链就某一问题产生了异议,如果耳环和项链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那就不需要请家长出面了;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协商不了,才会烦请家长戴某来作最终决定。所以,本题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下列有关债权权能表述正确的是:()A.给付请求权为债权的第一权能,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B.给付受领权乃债权的本质所在,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C.债权保护请求权是指强制债务人履行,在债权效力上构成强制执行力D.债权人可以为抵销、免除、让与等,这些行为是债的处分权能的体现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的权能的理解。ABCD选项均属正确选项。69.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70.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D项正确。71.以下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A:张某在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判处罚金,一直拖欠,拒不缴纳B:卞某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赔偿金3万元,但其觉得自己冤枉了,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履行该判决,并隐藏其财产,致使无法执行该判决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是一份购销合同的买方担保人,因买方不给付卖方货款而被判决承担赔偿25万元,但李某因公司破产经济能力削弱,当得知法院欲强制执行其1辆价值5万元的小轿车后无偿将轿车过户给其朋友卢某D:甲市法院接到乙市法院要求代为执行甲市某公司拖欠乙市某公司货款5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甲市法院院长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扣压通知书,拒不履行,一拖就是七八年,直到甲市某公司宣告破产倒闭答案:B,C,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见《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5种情形。其中A项不属“情节严重的”,C项属“有能力执行”,因其有5万元的轿车,可部分履行。72.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地至杭州段客运。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轻微伤)。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路某构成强迫交易罪B.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C.路某构成抢劫罪D.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A项正确,路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路某以“打耳光”、深夜无他车可乘不给钱不给上车的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坐地起价要求该车乘客补价,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打耳光的行为,只是轻微伤,而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错误。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一个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路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C项错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胁迫、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对路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只是出于无奈心理,D项错误。73.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选项B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选项D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35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可知,买受人不能仅依据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拒绝修复而主张解除合同。74.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75.关于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C.公司经营方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故公司经营方针由创立大会通过D.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答案:B,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故可知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才需要设立创立大会;②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④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76.下列选项中,符合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做法有( )。A.甲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本厂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决定当月每日加班1小时B.乙厂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决定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休息1天C.丙厂发生严重事故,威胁本厂工人生命健康,丙厂决定当日延长工作时间5小时,以便抢修设备D.丁厂因工作性质对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案:A,C,D解析: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选项B每周工作42小时。77.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诉准许或者不准许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B:人民法院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应采取裁定的形式C: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决定的形式D: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决定的形式而采取裁定的形式答案:A,B解析:《行诉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本题中,C项驳回起诉和D项不予受理都应适用裁定。只有AB项符合规定。78.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B.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C.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D.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答案:A,B,C,D解析:《法官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A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B项正确,当选。《法官法》第11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C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D项正确,当选。79.关于从业禁止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才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B.从业禁止是指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C.违反从业禁止,情节并不严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D.从业禁止的期限一律为3年至5年答案:D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曰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错误。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是一种禁止终身从业的规定。D为本题正确答案。80.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8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82.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B.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C.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D.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答案:B,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张某虽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李某不知情,况且丙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成立,所以丙企业的成立有效。张某自行与甲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项中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A项正确。83.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84.案情: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问题: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答案:解析: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对于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均如此。故C项前半句表述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特定解决方案的法律后果进行证成。故C项后半句亦错误。客观目的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相对,前者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后者指的是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故D正确。AB表述也正确。86.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87.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88.甲县居民黄某立遗嘱将位于乙县的某房屋遗赠给某大学。黄某办理了遗嘱公证。黄某之妻蔡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遗嘱公证必须由乙县公证处办理B、黄某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该遗嘱公证C、蔡某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D、办理该公证时应支付公证费答案:D解析:《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可以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A项“必须”二字错误。《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据此,遗嘱公证不得代理,故B项错误。《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某之妻蔡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这是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故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C项错误。《公证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故D项正确。89.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90.中国甲公司和韩国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一批货物。乙公司又将该批货物交由韩国丙公司实际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了各种损失。一部分货物因为船员检修船舶的时候忘记打开电源而造成了损失。一部分货物因为遭遇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还有一部分货物因为船员疏于对货物进行通风而造成了损失,第四部分货物因为沿途港口罢工而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应该和乙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对因船员检修船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C.对因船员疏于通风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D.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港口罢工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也有责任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B项中的事项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对其免责。选项C错误。根据《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有照管货物的义务,对于因其照管不善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责任。C项中忘记通风属于“管货”的范畴。选项D正确。自然灾害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一般免责事由,《海商法》同样采纳。港口罢工对于承运人来说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同样属于被《海商法》采纳的一般免责事由。91.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欲撤销甲乡,须由甲乡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C.欲设立丙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D.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欲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规定,县的更名需由国务院审批。C选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92.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答案:B,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但有限制,一为第三人对货物提出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但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在以上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第二种限制,即为第三人应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故B是正确的。关于D,是对知识产权担保的又一例外情况。9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是有着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机关B.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箅,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防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政治协商的内容C.政协全国委员会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D.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答案:A,B解析:。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与使馆内另一外交官员发生争执,将对方打伤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解析: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人身不受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故不选A。(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故选B。(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国内在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可见,C、D不在豁免的例外情况之中,外交人员在C、D情况下享有豁免,故不选。本题应选B。95.甲化妆品公司认为乙广告公司代为制作的广告不能反映其化妆品特点,甲化妆品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广告公司退还所收取的广告制作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甲化妆品公司的同意,乙广告公司将其为甲化妆品公司制作广告的合同转让给了丙广告公司。此时,如果甲.化妆品公司不同意将被告乙广告公司更换为丙广告公司,人民法院应当:()A.告知甲化妆品公司重新起诉B.裁定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C.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D.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当事人错列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96.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答案: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所以选项C正确。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所以选项D错误。97.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014年)()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雕塑的著作权属于雕塑家叶某。选项A中,甲展览馆的行为侵害了叶某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B、C项中展览馆的行为和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故D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98.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移送执行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A、B、C三项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需由当事人申请执行。99.法律的基本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始终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10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B.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C.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D.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答案:B,C,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错误。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B、D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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