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封开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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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封开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2.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对行为只是从总体上作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为一般法律的具体评价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和依据D.宪法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即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换言之,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本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成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同时,甲欲加害的乙和客观上受害的乙的哥哥都是人,其身体健康权利都应受到保护,所以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问题的处理,按照法定符合说,客观上甲伤害人,主观上有伤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针对眼前这个特定的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故意,在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而对乙不成立犯罪,因为甲对乙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ABCD项错误,当选。4.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的说法,错误的是、()A.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在各项实践工作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C.坚持党的领导包括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同一D.党的领导主要包括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的内涵讲解:C项错误,坚持党的领导包括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相“一致”而非“同一”。A、B、D项正确。5.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是行政处分C.是行政问责D.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公务员法》、《刑法》均未规定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选项错误,不选。《公务员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知,引咎辞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C选项正确,当选。《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可知,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果不当行使公权力,要承担行政责任"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体现了行政法权责一致基本原则的体现。D选项错误,不选。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其仍然是公务员。6.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裁决B、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C、上诉机构仅可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且不能发回重审D、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也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专家组仅可就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A错误。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组成,上诉案件由其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但是无权发回重审,所以B、C正确。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但是不能上诉,D正确。本题应选A。7.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A.私营业主王某指示他的秘书张某将办公室一台旧电脑去掉,第二天张某将电脑抱回家自用,进而获得所有权B.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进而获得根雕所有权C.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进而获得所有权D.甲向丙借相机一部,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买,甲便隐瞒实情卖与丁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原始取得讲解: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A选项属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选项,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加工成根雕,属于通过生产劳动而原始取得所有权;C选项是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D选项中丁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也属于原始取得,本题应选ABCD选项。需要注意的是:树根与根雕在民法上是两个物,受赠树根是继受取得,将树根加工成根雕则是原始取得。8.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其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11局限性B.立法者的用语与其本意不合,可能造成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C.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D.法律具有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的局限性等。D选项错误,该案件未体现法的滞后性。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10.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B.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C.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D.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答案:A解析:。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伦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事实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心理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因此,A项是正确的表述。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A.曱、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12.一水泥厂收益不景气,月底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故以生产的水泥每人100袋来抵顶当月工资,厂长说:你们卖多少赚多少就当工资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答案:错解析: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13.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15.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知识点: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6.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1月,我国忠诚公司与甲国詹姆斯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海运合同,由詹姆斯公司的夏洛特号商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受《汉堡规则》的支配。忠诚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该运输和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夏洛特号的船长在公海上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而造成忠诚公司的货物毁损灭失,詹姆斯公司无须向忠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该批货物从外观上可以看出钩损,忠诚公司向詹姆斯公司出具了保函,夏洛特的船长遂向忠诚公司开具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是无效的保函。C、如果我国没有加入和批准《汉堡规则》,忠诚公司和詹姆斯公司不能约定该规则为海运合同的准据法。D、如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飓风,夏洛特号船长将一部分忠诚公司的货物投入海中,忠诚公司可以要求詹姆斯公司进行赔偿。答案:B解析:该题综合考察海上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三大海上运输规则的规定。首先双方口头选择了《汉堡规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是否加入了这个公约,合同都必须受该规则约束,因此C选项错误。A错误,航行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汉堡规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不当选。B正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分为善意的保函和恶意的保函,在题目中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显然属于双方的恶意沟通,因此该保函无效。D错误,船长面对共同的海上风险对货物的合理牺牲,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分摊损失,因此不存在有赔偿的问题。17.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18.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1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答案: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20.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21.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俄罗斯人甲某乘坐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注册地为我国)经过蒙古国境内时,将一日本人打死,对甲某的行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公民乙某因在英国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并服刑完毕遣返回国,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C:我国普通公民丙某在泰国犯侮辱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司法机关对丙某无权管辖D:日本人丁某劫持美国飞机降落在法国,由于此事与我国无关,即使丁某在我国出现,我国也无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A解析:A选项,国际列车不属“浮动领土”,不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B选项,是“可以”而不是“应当”。C选项,是“可以不予追究”,而不是无权管辖。D选项,劫机犯罪属于国际犯罪,我国可按普遍管辖原则予以管辖。23.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24.以下表述中,哪些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A.案件审理当日原告无故缺席B.无民事行为人李麻子突发恶疾,在旁听席大吵大闹C.法院邀请报社记者旁听审判,该记者为普法宣传,用报社配备的直播设备,现场传播辩护律师的精彩辩论D.甲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实在忍无可忍对方辩护律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恶语相向且不听法官劝阻,并辩称是在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因此,应选BCD选项。A选项并非妨碍法庭秩序行为,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答案:A,B,D解析:【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26.中国金德公司与甲国红心公司签署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的大宗商品销售协议。后因围际大宗商品价格浮动,红心公司在收货后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正信公司称该批商品存在商标侵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按照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金德公司不承担该批商品的商标侵权责任B.该批货物的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金德公司转移给红心公司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对不同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风险转移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的承运人责任。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转卖地知识产权担保义务。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错误。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而不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27.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控辩平等B.裁判及时作出C.裁判者中立D.控审合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项、第(5)项和第(2)项。28.甲(女)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但由于其正在怀孕,某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要离开其指定居所,去其父母家,应经公安机关批准B.甲要离开其指定居所,去其父母家,应经人民法院批准C.甲要会见其律师李某,应先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人民法院保存答案:A解析:考点: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见,批准机关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决定机关(法院),A正确,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在侦查阶段,恐怖活动犯罪等三类案件的会见要经过许可,本题巳经进入审判阶段,因此,律师会见不需要在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29.★甲地通过民族自决成立新的国家甲国,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明示承认?()A.乙国通过发表声明,表示承认甲国B.乙国和甲国締结和平友好条约C.乙国向甲国政府发照会,表示承认甲国D.甲国和乙国代表均参加了一个国际会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对国家的承认可以分为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的方式有:由承认国以照会、函电、声明等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典礼等。默示承认的方式有:締结双边条约、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和建立领事关系等。AC项属于对甲国的明示承认,B属于对甲国的默示承认。一个新国家参加某些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并不构成其他参加国对该新国家和新政府的默示承认。30.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31.据报载,49岁的妇女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下列有关这一案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B.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C.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组成了“法律事实构成”答案:A解析:。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32.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33.下列适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有:()A.申请人罗某要求发放最低生活费,区政府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复议前罗某已收到最低生活费B.某市公安局受理甲对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发现已过了申请期限C.某县人民政府不接受乙提出的复议申请,乙向某县所属的市政府申诉,市政府发现乙的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D.申请人公民丙在复议期间死亡答案:A,B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AB正确。出现C项这种情形,应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现D项的情形时,行政复议终止。34.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考点】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可见,侵权责任关系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为,当事人协议确定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结果地)。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由于未有对明示的形式作出特殊要求,口头、书面均可,故选项A、B正确。由于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选项D正确,C错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被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参见后法第21、27、28、43、44、70、71条的规定。35.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36.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排污致使周围鱼塘中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对甲公司处以罚款,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排放污水的日常监测记录表,以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市环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对周围鱼塘进行调查时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下列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书证B.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物证C.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D.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物证E.市环保局提交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答案:A,C,E解析:(1)选项AB:书证是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本题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以材料中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属于书证。(2)选项CD: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3)选项E:视听资料中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3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下列四宗案件,对于其中哪个案件,该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A.延庆县法院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遗漏了一项应当判决的诉讼请求B.西城区法院审理的行政许可案件,案件事实认定有误C.房山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强制案件,审判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D.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变更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判决后的处罚幅度仍显失公正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BC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38.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39.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05年4月2日时效届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提高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时效问题进行判决。故本题无答案。40.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选项C);(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可知,该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不属于,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选项D不属于,“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41.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42.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4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44.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答案:D解析:该歌厅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答案为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性质是不同的,故A项错误。B项: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可见,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正确。C项: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制定和通过的程序,故C项错误。D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46.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依法受理B.按照申诉处理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109条第6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48.共用题干某案,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认为有一些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那么法院可以进行下列哪些调查证据的工作?A:搜查B:勘验C:扣押D:鉴定答案: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9.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50.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51.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能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2.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诉讼代理人甲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辩护人乙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C、被告人丙在开庭前突患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公诉人丁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A,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ABD都不属于诉讼中止,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53.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答案: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选项A错误。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行为。选项C正确。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行政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选项D错误。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据此可知,行政调解并无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4.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行为,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这里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对某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他就不构成该罪,而不能说“甲构成某罪,但不追$刑事责任”。55.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向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56.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B、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C、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答案:B解析: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所以B选项错误。57.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8.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新《律师法》已变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发的决定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答案:A解析:。我国原《律师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于期限的规定确有不同,见原《律师法》第11条和《行政许可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了因种不同的许可期限:其一,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其二,可以当场许可的,当时作出;其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其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原〈〈,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只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不同,但由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有“但书”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本题中,原《律师法》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其规定”,即司法厅应当适用原《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59.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某市宾馆一客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案发后侦查人员迅即来到现场,并搜集到以下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中,不可能成为本案刑事证据的有:A:带有人的新鲜血迹的床单,但该血迹经查证不是被害人所留B:尚有余温的一次性纸杯C:被害人身边已被掏空的手提包D:案发当日值班的宾馆服务员关于不知此事的叙述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一是客观性;二是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具备这三个特点的证据材料才可以称为刑事证据。本题中,选项D不具有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因为该材料与本案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61.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A.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某市财政局干部李某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司法局副局长经批准担任该市法学会副会长,并从该法学会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2000元D.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含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6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10%B.20%C.30%D.35%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3.下列纠纷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劳动者甲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劳动者乙对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C.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D.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为依据。64.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65.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答案:C,D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6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66.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67.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没有药效的药,所以有药效的不是假药C.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违反罪刑法定D.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法惩罚“涉枪”型犯罪,主要是考虑到枪支具有严重的“杀伤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危害性而言,“大炮”比普通枪支更具有杀伤力,将其解释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当然解释。对于当然解释,入罪时,要求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从实质来看,大炮的杀伤力重于枪支,将大炮解释为枪支,符合实质当然。但从形式来看,根据2008年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枪支的管状器具的直径通常小于20毫米。如果大于20毫米,就不能认定为枪支。因此,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符合形式当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药品本身不符合标准,还是生产、批准程序不符合标准,都属于“假药”。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有药效的药品,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假药。B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因此,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不违反罪刑法定。C项错误,不当选。“情报”,是指被传递的知识或事实,是知识的再激活,是运用一定的媒体(载体),越过空间和时间传递给特定用户,解决科研,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所需要的特定知识和信息。显然,《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不宜解释得过于宽泛,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解释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D项正确,当选。6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人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人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不能制作调解书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的审结期限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故D正确,ABC错误。69.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适用解散程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综上所述,B选项中的起诉,乙公司尚未注销,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中,甲起诉乙主张给付汽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受实体法之保护,并非起诉考量的条件,如果不受实体法保护,仍然应当先受理,然后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70.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 )。A.不影响合同效力B.合同无效C.合同待生效D.合同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要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71.下列哪些案件应当再审?()A.二审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6月2日,张某向上级法院申请B.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1日判决张某赔偿李某2万元。2010年10月5日,张某以原判决证据不足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C上级检察机关于2010年⑴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提起抗诉D.上级法院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答案: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项不得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可知B项已经超出两年的时限,并且提出再审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不属于两年时限的例外,所以不得申请再审。C、D两项可以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报备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精神相抵触,经协调后司法机关不予废止,专门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措施?()A.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报告C.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D.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修改、废止该司法解释的议案答案: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73.A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给B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将票面记载的金额由50万元改为80万元后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此后,D公司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E公司。其中,B公司的背书签章已经无法辨别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后。关于当中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A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B.B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C.C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D.D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B解析:票据的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B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74.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答案:A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12条,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A正确。选项B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D属于乡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C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75.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76.生活窘迫之甲出售某珍藏图书一套与乙,价值8万元,但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甲日后中奖,得以时价买回。两年后,甲购买彩票,中奖5元。于是甲认为,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于是向乙请求买回该书,此时,书之时价为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C.甲中奖5元,应视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D.本案中,不应认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过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一旦条件成就,则合同终止。故AB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本题中设定的,如果中奖将回购图书,其真实意思是,当下没有足够资金,等中奖后资金具备了则回购图书。这涉及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有相对人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侧重客观标准,故本题中中奖5元,条件是否成就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认定为条件不成就,故C错误,D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下列标志可以用作商标使用的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B.天安门C.“红新月”标志D.大熊猫图案答案:D解析: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78.叶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该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后将叶某申请材料和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某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叶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州司法局为第三人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级初审后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若下级初步审查并上报的,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若下级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的,应当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下级行政机关该自治州司法局初步审查并上报了,故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厅为被告起诉其不予许可决定。A项正确,B项错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没有共同作出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司法厅的不予许可决定不会影响自治州司法局的权利义务,故自治州司法局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D项。79.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答案:A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80.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81.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82.共用题干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乙二人在商场购物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C.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D.乙无权提出该申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人民法院决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84.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85.下列哪种情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A.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B.审查证据充分的C.审查证据确实的D.审查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86.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7条。87.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88.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此种情形下可以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9.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下列哪些权利?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答案:B,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得到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90.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解散清算。但是当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对企业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进行清算,故A项错误,当选。B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本题中,“金地”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既可以使用其他商号,也可以继续使用“金地”作为商号,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原《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删除了该款规定的内容,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9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需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犯罪嫌疑人、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C.值班律师D.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部分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答案应当选ACD。92.《唐律疏议》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朝开元年间,张三和李四的妻子通奸,某日夜入李四家,被李四误为盗贼而打成重伤。对李四应如何处理?()A.徒刑B.不处刑C.流刑D.笞刑答案:B解析:考点:唐律之类推讲解:《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由此可知B项正确,A、C、D项错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94.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95.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解析: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A、B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96.中方的甲公司拟与俄罗斯的A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用外币缴付出资,应按照乙企业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B.A公司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用作出资,若其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应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C.乙企业不得使用A公司缴付出资的跨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D.A公司可以以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答案:D解析:①选项A:中方投资者用外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人民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②选项B: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③选项C: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97.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98.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检察院对王某作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赵某如果不服,她:()A:可以申诉B:不可以申诉C:不可以起诉D:可以起诉答案:A,D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100.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本题中,抵押人乙公司拟将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须经得抵押权人某银行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A选项错误。其二,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抵押物也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是从权利,随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产生而产生,如果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消灭,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消灭。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时,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此时,转让抵押物当然无须抵押权人(确切地说,应是前抵押权人)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自由转让抵押物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是由于代为清偿了债务而使得抵押权无所依托,如果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债务而未实际清偿,则该债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变更了债务人或履行人而已,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不会消灭,该抵押物的转让就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同理可得,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也将导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而使抵押物自由转让,故D选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2.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C.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甲忘记将该包拿走,该包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答案:A,B解析:对自己的包只是短暂遗忘,该包仍由甲占有。乙不仅看到了包,而且看到了包的主人,乙取走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要求将他人所有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乙没有占有甲的包,不构成侵占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3.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承担。A、B、C、D项:《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70%,为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用于投资项目,造成零盛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损害的,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丙公司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4.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5.共用题干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6.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答案:A,B,C,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7.关于船舶碰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船舶碰撞请求权诉讼时效为2年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C.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答案:A,B,C,D解析:《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故A选项正确。《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C、D选项正确。8.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9.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10.下列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表现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制B.录用公务员须遵循统一程序,不得因录用特别职位的公务员而简化程序C.招录机关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以公示D.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任职位的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综合《公务员法》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之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11.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氛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C.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故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综上,D选项入选。1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答案:B,C解析:【考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因此A项错误。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修改了《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故B、C两项应选。D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下列当事人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是:()A.李某听信某保健品广告,认为该保健品可以治疗胃病,遂购买了10盒,购买后虽然没有其他副作用,但是对胃病没有一点治疗效果B.王某购买的玻璃上有不易发现的裂痕,王某安装玻璃时划伤了头部C.甲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甲醛超标,导致其员工患病D.赵某全家食用了其在农户王二毛处购买的散装小米后食物中毒答案:B解析:。考查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所以C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D项错误。A项对李某没有损害,所以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4.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30B.40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50D.60答案:D解析: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賠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締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剎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6.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据此可知,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17.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18.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19.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20.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是(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1.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A项,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背职责要求行事,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项正确。B项,曾某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监管不严,属于不积极行使自己职责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后果并不严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内容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放任。曾某并没有这样的枉法行为,所以不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案件的诉讼材料(保密案件除外)属于工作秘密,不属于需要高度保密的国家秘密,所以律师对材料内容的泄露不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闫某的行为满足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22.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可知,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判决书。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据此可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签收”即“送达”,故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可知,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单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3.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A.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B.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该公众公司C.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D.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4.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对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题中,对乙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条件,因此C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情形和缺席判决情形均不包括本题的情况,因此B、D项排除。本题选A。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大米10吨的合同,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第二日,甲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且未对大米进行分装的情况下,将30吨大米交给丙运往乙公司。运输途中,汽车发生车祸,致使包括乙公司所购大米在内的全部货物毁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但买受人乙公司仍可以不承担风险B.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C.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乙双方分担D.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答案:A,D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没有通过装运单据、加盖标记或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公司可以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C.受益人保险人D.保险人投保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7.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B.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法律人应当警惕“恶法之治”,所以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沖突时,应当坚持正当性优先C.《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定、“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这说明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D.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的普遍性、法律决定的合理性、法的起源、法律关系的性质讲解:A项正确。法的普遍性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这意味着法的约束对象是不特定主体,换言之,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B项错误。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可预测性”而非“正当性”优先,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则人们无从依据法律安排自身生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简言之,如果社会规范失去了可预测性,整个社会生活就会乱套,则规范本身将随之而不复存在,如此一来,规范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D项错误。虽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当事人的意志,但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保护而言,毋庸置疑须归因于国家的意志。28.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典——《苏美尔法典》第一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第九条规定、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新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戒民数列》规定,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根据以上史料,下列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一般行为进行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规范性调整逐步发展为个别调整C、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规范和宗教道德规范是混为一体的D、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个别性的调整,而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调整主要是规范性调整答案:C解析:法律在萌芽之初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故A项错;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规范性调整,故B项错;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混为一体的,故C项正确;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对人的行为的调整都是规范性调整,即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故D项错。29.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0.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无需经过甲的同意C.业主委员会无权制止乙的行为D.甲因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乙的行为。C选项错误。对于业委会的决议,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决议,但法律并未赋予业主请求赔偿的权利,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日本,双方在大阪订立了一份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日本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大阪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B、当事人都是美国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美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考点】时效的准据法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本题中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故选择C项。32.周某与陈某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周某为果农,陈某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周某的果园砸毁,导致周某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周某灰心丧气,准备通知陈某解除合同,而陈某知道此事后,考虑到周某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对于周某、陈某所受的损失,陈某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陈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周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周某享有合同解除权,陈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D解析:AB.错误。《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C.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周某陈某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3.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B.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D.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答案:A,B,C解析: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据《物权法》第1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ABC选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故D选项错误。3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35.某村李某育有甲、乙兄弟二人继承了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但是房产一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甲、乙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共同共有该房屋。依《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答案:C解析: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适用个案平衡原则处理案件时,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中“坚决重判”、“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不采个案平衡原则。故排除选项A。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比例原则要求为维护更高利益时,对较低利益的侵害必须合理。“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即使判处死刑也是依法进行的。故排除选项B。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在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在本题中,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自由价值,而犯罪分子生命是特定少数人的自由价值,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属于典型的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故选项C应选。自由裁量,意味着法院在处理案件具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而“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在处理此种重刑案件时,法院并无自由选择权,必须“依法判处”。故排除选项D。37.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纠纷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劳动者甲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劳动者乙对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C.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D.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为依据。39.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40.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是:()A.该商业银行的监事张某的儿子B.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王某任普通职员的公司C.该商业银行的某信贷业务人员赵某D.该商业银行的经理李某的配偶投资设立的企业答案:A,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亊、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髙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中的监事仅在该公司任普通职员,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以该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关系人。41.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42.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B.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C.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答案:C,D解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非10亿元,所以选项A错误;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非总资产,所以选项B错误。43.甲(居住在某市a区)与乙(居住在某市b区)签订了1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价格上涨,履行期到来以后,甲拒不交货。甲的该批货物放在c区。乙申请c区人民法院对该批货物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问:这时乙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44.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45.共用题干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B:扣押现金10万元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答案:A,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46.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伸裁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47.★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B.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C.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优先于权力”D.“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是普通法从判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答案:A,B,C解析:。48.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49.林某为了报复,将卢某价值80万元的轿车砸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取保候审,郑某是林某的保证人侦查过程中卢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林某赔偿修理轿车花费的14万元,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林某逃往外国因知情没有及时报告,郑某被罚款2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故D项当选。50.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因与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行诉若干解释》第79条。@##51.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下列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定义要素B.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阿列克西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阶级性D.“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答案:A,D解析:①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社会实效,次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次要要素则是法的社会实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②阿列克西为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正确,当选。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答案:C,D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外国人是被害人,而非外国人犯罪。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玩忽职守案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故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54.对于受送达人具有我国国籍,但在我国又没有住所的情况,主要采用的送达方式的是:()A: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C: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D:邮寄送达答案:A解析:【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所以,A项正确。55.下列有关法的运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B、法的适用的三大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职能活动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往返过程答案: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故A选项不正确。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B、D选项不正确。从狭义上来说,立法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宪法或法律的活动),其实质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职能活动。故C选项正确。56.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个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B:徐某、沈某和秦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C:甲商场和乙公司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D:赵某因工伤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详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由此可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时,只有C项中的情形无须先行调解,故为正确答案。57.居住于A市B区的甲在位于C市D区的网吧上网玩游戏“今晚吃鸡”时与同去的伙伴乙发生口角,乙离去后甲大为不满,于是便通过网吧的网络散布了大量对于居住于E市F区的乙的恶意诋毁言语,对乙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现乙欲就甲的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市B区人民法院B.C市D区人民法院C.E市F区人民法院D.甲可以向任何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考查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58.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能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0.根据法律规定,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的经过B.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C.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D.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284条的规定。61.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62.张某盗窃一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当庭提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李某是本案被害人的父亲,因此向法庭提出要求李某回避。对于张某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中止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B:应当延期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C:应当延期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D:应当中止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申请回避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该种情况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况。故C项正确。63.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问题】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64.甲租赁乙的房屋居住,在租赁期间发生地震,房屋倒塌,已不适于居住,房屋倒塌砸毁甲的家具、电器数件。则甲:()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承担房屋毁损的责任B.得解除租赁合同,但不得请求损害赔偿C.得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D.不得解除租赁合同,但得请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租赁房屋因地震发生倒塌,房屋毁坏责任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因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由于房屋倒塌承租人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由于甲的家具、电器的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5.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C.丙构成善意取得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也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67.甲企业为了参加今年的全国财务评比,想搞个虚假的会计财务证明文件。某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人员收受甲企业的财物,为甲企业提供了虚假的会计财务证明文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构成:()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B:受贿罪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处断答案:A解析:【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详解:题干中本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但依照《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只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故A项为正确答案。68.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69.甲乙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A市共有B、C、D三个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向A市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乙公司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由B、C、D中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但B仲裁委员会并未理会,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压力,无奈同意由B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甲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乙公司选定仲裁员张某,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甲公司提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学室友,应当回避。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甲公司要求公开审理,乙公司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乙公司不服,遂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仲裁委员会未予理睬。裁决作出前,甲乙两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并结合《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答案:解析:(1)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B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乙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无权直接受理。(2)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A市B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3)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违背《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本案中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6)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应当继续审理并缺席裁决。(7)根据《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8)根据《仲裁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因此仲裁庭对乙公司的请求不予理睬是错误的。(9)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中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甲公司仲裁申请错误,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70.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地方性法规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地方性规章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71.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范围?()A.不予受理B.书记员的回避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撤销仲裁裁决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民事裁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因此B项错误,答案选择A、C、D。72.“无畏”号货轮在海上航行时,遇到雷暴,甲板上部分货物被雷击起火并蔓延到机舱和货舱,船长为了灭火命令水手向船舱内灌水,浸泡坏了部分货物。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货轮拖到避难港。下列哪项损失不能计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避难港发生的避难费用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海损讲解: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本案中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拖航和避难港费用属于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作出的牺牲,属于共同海损。而失火烧毁的货物并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损失,故C项不属于共同海损,当选。73.以下证券发行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是:()A.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100人发行股票B.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昌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昌证券公司代销本公司发行的证券.C.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大证券公司包销本公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D.北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300人发行股票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第10条第1、2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属于第10条规定的私募不超过200人的,为不公开发行,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属于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C选项属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D选项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74.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屡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答案:A,D解析: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故本题B、C选项均不正确。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75.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的未遂:A.甲欲杀乙,便劝乙晚上外出跑步,希望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乙听从甲的建议,但并未被车撞死B.甲欲找仇人乙报仇,闯入乙的家中,发现乙不在家,于是扫兴而归C.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欲射击,但由于天气寒冷枪栓被冻住而无法击出子弹,被害人幸免于难D.甲听说好友李某欲伤害他人,主动献上一把快刀,结果李某用该刀直接将他人砍死答案:C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并非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因此是不成立犯罪。B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应成立犯罪预备。C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并且,甲的行为不成立不能犯,因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D项中,李某用以杀人的刀来自于甲的提供,说明甲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和李某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此时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76.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刑,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C.维持一审判决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二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190条,《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77.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专家辅助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自己负担,因此不同于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方式B.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不限于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可以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C.证人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适用回避制度D.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答案:A,B,D解析:①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即谁申请谁负担),而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方式是“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故A正确,当选;②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有二:一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二是对其他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故B正确,当选;③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故D正确,当选。78.下列情况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有:A:对执行的管辖法院不服B: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C:对被执行的标的有实体主张D: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满答案:A,B,C,D解析:A项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法院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异议;BC项分别可以适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正确;D项债权人或义务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有意见,均可以提出异议,因而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1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盗窃罪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80.西班牙昂纳多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十佳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十佳公司撤回其三天前发出的关于向西班牙昂纳多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的要约:昂纳多公司于10月29日才收到了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要约中涉及的该笔买卖很合适,于11月1日电告十佳公司表示承诺的意思,但十佳公司再无音信。昂纳多公司认为十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昂纳多的损失。关于本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合同没有成立,十佳公司无须赔偿昂纳多公司B.中国十佳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昂纳多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十佳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昂纳多公司的要约已被十佳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及要约撤回。A对,B错,十佳公司已将其要约撤回,合同没成立,因此,不需要赔偿,中国十佳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正确,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81.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犯罪。A项,受贿中的财物一般表现为现金、礼品等财物,但也包含毒品等违禁品在内。违禁品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丧失合法流通的依据,但本身还是财物,只是没有客观价值,只有主观价值。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成为受贿、贪污等犯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父亲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亲密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退休厂长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法院院长代表法院要求当事人给予法院财物的,属于单位的索贿行为,成立单位受贿罪。故D项正确。82.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83.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C: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D:铁路职工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答案:A,B,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A、B两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84.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有期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①②C:③D: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85.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从积极方面来强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要积极履行行政行为来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则要积极维护这样一种行政法秩序,不得随意改变。86.★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87.共用题干甲从建筑工地盗窃1台挖掘机(价值50万元),开到乙家院子里,托乙照看并留心寻找买家。乙让甲放心,并劝甲赶快先逃到外地避避风头。甲说没钱,得等到“东西”出手拿了现钱才好走。乙说没那么快,先暂借5000元给甲作路费。丙丢失挖掘机后十分着急,便登报悬赏10万元寻找丢失的机器。乙见到悬赏广告后与丙协商,最后丙以8万元将机器购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金额50万元B: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金额8万元C: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罪答案:A,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88.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错误,张某的查账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案中,张某持股只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C错误,红叶公司应当自张某提出书面查账请求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允许查账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其无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选项D正确,张某同时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且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可据此认为张某的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89.航渔民余某经航运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航运许可证,在渡口用自己的渔船摆渡过河的行人。一日,余某在超载摆渡行人时,被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拦截。  经调查,执法人员欲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航运主管机关对余某作出罚款决定,余某对处罚无异议,但认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要求向执法人员当场缴纳罚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由于罚款数额巨大,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当场收缴余某的罚款B.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D.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执法人员上缴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90.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要求:(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3)诉讼权利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选项A、B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化为对各种诉讼权利的保护。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得以实现。选项D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诉权由检察院享有,被害人是不享有起诉权和上诉权的。91.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B.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县级政府的执行职责C.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的执法队伍的种类,全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D.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审计制度,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答案:A解析:①B错误,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的执行职责;②C错误,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③D错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审计制度,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92.林某涉嫌抢劫罪,法庭审理期间林某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林妻也提出其提供证言时被侦查人员威胁。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个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林某的无罪辩解B:根据林某的辩解找到的林某在案发时在银行取款的录像C:林妻的证言D:根据林妻的证言找到的抢劫用的匕首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刑诉解释》102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94.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B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D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95.甲(17)岁故意伤害乙(15)岁一案,甲委托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下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如需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本案宣判时,不得有旁听人员B.对甲的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丙提交的有关甲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定罪量刑的参考C.在审查起诉时,甲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若甲为女性,公安机关讯问甲,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和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答案:A,B,D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而非不得有旁听人员。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参考。故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故是应当“通知”,而不是应当“到场”。D项错误。96.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为正确的?()A、虽然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答案:A解析:两国作战必须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即使自卫亦然。公约对于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也有拘束力。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个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作了规定。其主要特点是:(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2)《公约》的规定不仅对于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对于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也有拘束力;(3)《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可见,A项正确,B、C、D错误。本题应选A。97.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典的结构【详解】本题是考察中国宪法的结构和内容。A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论的。B选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的权力,并且详细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是在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宪法序言中仅是对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叙述,而宪法制定的程序和过程并没有涉及。C选项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不包括“附则”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附则。D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98.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答案: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99.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法定期限是( )。A.12个月B.24个月C.36个月D.60个月答案:D解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100.李某是一个网上购物达人,对于下列的网购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网上购买一套私人订制的旗袍,如样式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B.李某网上购买一套内衣,双方约定不可以无条件退货,则李某不可以退货C.李某网上购买一个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月发现脱水效果不好,欲退换,则李某需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D.李某网上所买的保温杯不保温,李某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答案:A,C,D解析:①远程购物,消费者定做的不可以无条件退货;②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有争议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承担必要的费用。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任某上山采集野生菌,午饭期间不料发现山腰向某家后屋起火。考虑到向某家仅其老母常年在家,见火势还比较大,应该需要帮助。于是奔向向某家,进行救火。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火势总算得以扑灭。但其右腿也因此受伤,原因在于救火过程中,向某老母向其递水过程中一不小心,把靠墙的铁管滑到,正好砸到了正在救火的任某脚踝处。后经医生鉴定属于脚踝骨折。就本题中涉及的债的发生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B.无因管理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债发生的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一是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二是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就法定之债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指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本案中,任某是在为向某老母提供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虽然损害的原因在于向某老母的过失,但应当被认为已经被无因管理所涵盖。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是无因管理之债。2.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下列哪些权利?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答案:B,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得到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依法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中的一个是主罪,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在王某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则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4.下列不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的内容的是:()A.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B.教育和医疗布局和环境规划C.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城市规划D.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地区规划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法》第13条。5.下列情形中,不需要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是哪一项?()A.检察官甲45岁,工作极为认真,业务能力强,但因积劳成疾,生病住院,医生说需要调养,甲长期不能工作B.检察官乙年满35岁,业务能力突出,被选调到省人民检察院工作C.检察官丙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被调到本市公安局任职D.检察官丁经严格考核作为中加刑事司法培训交流项目的成员,去加拿大学习1年答案:D解析:考点:检察官职务的免除情形讲解:《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故A、B、C项均应免除职务。本题正确答案为D。6.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康某是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康某自信多年的运输经验,以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廖某明知承运人吴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在运输中发生火灾,二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C.对危险物品的装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运输车辆超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D.康某在运输爆炸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7.共用题干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D、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8.下列哪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厲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棄,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厲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厲于,因为没有涉外因柰,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为C。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查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B.鉴定意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C.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语音清晰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交易过程中互相发送的邮件属于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当事人的主张的非身份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院应当支持,A错误。鉴定意见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B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拍摄借条的内容所形成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D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B、均应适用中国法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答案: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权利人在韩国和中国均注册了商标,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指控,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也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本案中,法院地在中国,即可以选择中国法。乙公司在中国和韩国均存在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保护地分别为中国和韩国,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和韩国法。11.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销售员发生争吵,销售员心存芥蒂。当张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销售员指着张某,并大声呼喊:“抓小偷!”收银员听到后,马上也跟着呼喊:“抓住他!”张某因此被超市保安和其他顾客扑倒在地致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A.收银员B.销售员C.超市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何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题中,销售员喊叫与其是否为超市销售员的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执行职务”,应由销售员承担责任。收银员、保安以及抓人的顾客本意是实施自助行为,参照《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精神,可不承担侵权责任。1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2年B.5年C.6个月D.9个月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1)选项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选项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13.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答案:B,C解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14.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C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15.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只能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可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C.市中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D.市中院再审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甲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能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市中院再审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16.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17.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1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媢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8.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答案:D解析:考点:公证制度讲解:《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民事赔偿纠纷,故A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B项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C项错误。该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D项正确,应选。19.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D.李某向王某借款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20.共用题干甲国公民李某在丙国向乙国公民王某签发一支票,后王某向丁国银行支取时,该银行以李某根据甲国法律尚是未成年人为由,主张该支票无效,王某则以根据丙国的法律李某已经是成年人提出抗辩。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A、适用丙国法B、适用甲国法C、适用乙国法D、适用丁国法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2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选项C:《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C项的表述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股东名册”记载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D错误。22.关于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调解发生在审判程序过程中,人民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C.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而人民调解并非诉讼行为D.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旦调解成立并生效,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D解析:。人民调解成立并生效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司法确认方能具有强制执行力。故D项错误,符合题意。23.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24.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答案:A,B,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25.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26.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27.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B: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C: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D: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并且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申请支付令的积极要件。详解:《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B、C、D项均正确。28.李某和田某从父辈开始就是世交生意伙伴,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田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不服,6个月后发现了李某伪造合同的证据,遂到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B.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田某申请再审,需停止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酌情而定C.李某和田某均申请再审,李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田某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于案情标的额较大,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D.如田某依旧不服再审裁判,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答案: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民诉解释》第387、388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D项错误。29.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年)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答案: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围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故A项表述正确,不应选。《立法法》第58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1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9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故B项表述错误。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故C项表述正确,不应选。《立法法》第24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41条第1款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30.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作为一种约束力,法的效力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模式B.法的约束力只针对人们的行为C.法的效力往往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来实现D.法的效力所约束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法的效力讲解:A项错误,法的效力可以同时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和“应为”模式,比如命令性法律规则的效力就是以“应为”模式来表现的。B项正确,因为法只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故其约束力也只针对外在的行为。C、D项正确。3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B.甲重病卧床,立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其子乙继承,甲、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C.甲欠乙赌债,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D.并非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关系讲解:A项错误,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存在因抢劫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B项错误,亲属继承中的父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D项错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正确。32.根据现行宪法,有关国家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A、因国家安全的需要B、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C、因追查违法行为的需要D、因维护他人权益的需要答案:A,B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2012年)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答案:A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据此,A选项作法违反规定,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可见,B选项中律师的意见不被法院接受的,属于正常情况,显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不选。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1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3项,以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及其制品作抵押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据此,C项不违反规定。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B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合同和公司章程显然不属于必须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形,可以代理。故D项不违反规定。34.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5.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包括( )。A.采取固定股息率B.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可以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答案:A,B,C解析: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36.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37.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59条。38.★★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依CFR术语有安排投保的义务B.货物的损失应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索赔,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应对货损负责,因其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乙公司未办理保险答案:D解析:。A错,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安排投保。但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所以D正确。B错,本题没有投保,因此,乙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C错,由于甲公司在通知上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还得承担责任。39.共用题干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诬告陷害罪B:报复陷害罪C:抗税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40.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4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年)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42.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的规定以及本题所述案情,乙公司仅是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题并未表明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有异议,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选项D正确。43.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4.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45.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答案:A,C,D解析:。主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甲与乙就出售、购买假币达成了共同故意,并约定由乙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46.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和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48.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49.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37~40条的规定。50.县公安局以段某殴打韩某为由,对段某决定拘留8日、罚款500元。段某缴纳罚款并被关押8日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未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经审查认定段某未殴打韩某。县政府的下列哪些做法正确?()A: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B: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C:责令县公安局返还已收的罚款D:责令县公安局赔偿段某因拘留所受损失答案:A,B,C解析:段某未殴打韩某,故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无事实根据,县政府应予撤销。A、B项均应选。《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直接针对财物(而非针对行为或人身自由),复议机关才可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故C项应选,D项排除。5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52.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机关的个人负责制是指下列哪些?()A.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B.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运用方式C.由单位首长说了算的法律术语D.由单位第一把手对其员工行为承担一切责任的制度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53.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54.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55.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答案:D解析:【考点】公务员处分【详解】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所以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不能恢复原职也不能恢复原级别,故B选项错误。公务员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陷阱】注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中应当从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56.张某和王某是在某国有金属厂矿工作的一对夫妇。张某是负责金属分离的车间主任,王某发现在金属车间又送来一批分离的铂金,回家对张某说起此事,于是张某利用对车间情况的熟悉,当天晚上潜入该车间,把该批铂金用小凿子敲了一小块大约十两三钱左右,带回家后打算拿到银行换成现金。张某的行为:()A:构成贪污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职务侵占罪D: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考点】盗窃罪、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详解:贪污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客观行为上看,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也必须是公共财物。在本案中,该金属厂矿属于国有性质,因此,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而且犯罪对象是国有的稀有金属,也符合贪污罪的特征。但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因为对工厂周围的环境较为熟悉,所以才能顺利潜入车间实施盗窃行为,因此,针对利用自己对环境的熟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该以盗窃罪处理。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住宅的户主石某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C:荣发装修公司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58.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59.某村农民沈某于1999年7月某日晚上趁天黑无人潜入邻村的山上偷伐了8立方米的大树。在用拖拉机往家里运输所盗树木时,沈某遇上打猎归来的邻居万某。沈某与万某一向不和,怕万某告发,于是威胁万某不得声张出去,否则要其全家人“好看”,并许诺,只要万某按照他的话去办,愿意将销赃所得与其二八开。数日后,公安机关派人调查此案时,万某如实作了陈述。沈某的行为构成:A:伪证罪B:妨害作证罪C:盗伐林木罪D:盗窃罪答案:B,C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刑法》第34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和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沈某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要件,C选项正确;同时,依据《刑法》第307条,沈某威胁万某阻止万某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60.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合伙”字样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所以选项A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形式只在一种情况下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其他情况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所以选项D错误。61.共用题干骆某向某区的某公安派出所申请新生儿入户手续。派出所拒绝办理。骆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派出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但未提供证据材料。区政府通知派出所查阅骆某的证据材料。派出所派人查阅时才提供证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被申请人是公安派出所B:区政府可以将骆某的复议申请转送给区公安分局C:区政府应当接受派出所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D:区政府应当撤销派出所的不予办理决定答案:A,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62.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详解:《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项均应当选。63.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64.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65.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66.面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的是:()A.李某起诉谢某要求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开庭前李某又要求谢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B.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开庭中王某要求张某再给付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C.蒋某起诉钱某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法庭辩论终结前蒋某又要求钱某支付自身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需支付的三个月房屋租金2万元D.卢大因继承纠纷一案到法院起诉卢二,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言词激烈,卢大心有不服,转而要求卢二赔偿一个月前其将自己打伤人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答案:D解析:考查诉的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要求法院对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对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题中ABC选项的情形均为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而D选项则是由继承纠纷转为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本题D当选。6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张某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行为属于守法行为B.李某阅报时针对某影星的行为认为其将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C.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对王局长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监督D.方律师在为一件产品致人伤害案代理时指出,1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没有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也不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方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演绎推理答案:A,B,C解析:。方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类比推理。类比推理为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法上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故D项不正确,ABC项可以成立。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69.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处理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效裁判。本题中生效裁判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B选项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生效的裁定是高级法院作出的死缓裁定,应当由其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D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D。70.(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参考答案】1.不正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该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该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该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详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96条)。(2)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97条)。(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8条)。(4)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第99条)。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第100条)。(6)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101条)。(7)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102条)。(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②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103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60条规定、第172条、第195条分别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说明,只有事实才是办案的唯一依据,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收集、运用证据和认定上,注意以下问题,即该证据能够在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等等。71.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答案:A,B,C,D解析:。《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9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村民黄某根据此条款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邻居郑某用作豆腐坊,两人约定、郑某每年向黄某支付租金1000元。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郑某和黄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护性的法律关系B、我国《合同法》第212条对黄某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C、郑某和黄某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作为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D、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落实答案:B,C解析:郑某和黄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形成,是一种调整性法律关系,故A错。黄某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将房屋租给郑某,因此,该法条对黄某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故B正确。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落实,故D错。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其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C正确。故选B、C。7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活动?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C:经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方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答案:A,B,D解析: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需经过证人的同意。其中,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74.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据此可知,支付令的法定异议期是15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算。本案中,卢某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在收到支付令20天后,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M法院也无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75.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该期限为(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B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6.位于某市甲区的物资公司与该市乙区的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乙区电子公司建在该市丙区的仓库。因质量问题,物资公司向丙区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作出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中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因电子公司转移其在乙区某银行的存款,物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应当由哪个法院采取?()A:甲区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77.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78.某法院终审判决陈某清偿张某20万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陈某的一个古董花瓶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某提出异议,对该花瓶主张所有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安某的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B.对安某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C.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B,C解析:法院在执行陈某的花瓶过程中,案外人安某对该花瓶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AB选项正确。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当事人应当视情形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执行标的权利纠纷——即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另行起诉。具体到本案中,判决涉及的是20万元借款,执行的是花瓶,案外人安某主张权利的也是花瓶,显然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79.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财产刑?()A.罚金B.罚款C.剥夺政治权利D.没收财产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罚款不属于刑罚,所以B选项错误。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财产刑,所以C选项错误。80.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C,D解析: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81.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82.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A: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83.以下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A:甲从背后向仇人蒋某开了一枪,结果导致蒋某死亡,蒋某怀里的孩子重伤B: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擅自向境外人员韩某出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D:丁出于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对正在执行税收工作任务的税务人员沈某实施暴力致其重伤答案:B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关于A选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甲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所以A选项不选。关于B选项。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其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丙是一个行为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所以C选项不选。关于D选项。丁是抗税一行为触犯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所以D选项不选。84.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A.王某在上班途中,由于非本人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B.刘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C.姚某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被人殴打受伤D.房某在工作时间内自杀死亡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85.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D选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答案:B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87.下列关于犯罪与行为的关系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无行为则无犯罪B.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C.人的条件反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D.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就是人的一个身体动作答案: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1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A项甲应当构成犯罪。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B项乙构成犯罪。丙的行为符合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构成犯罪。甲、乙、丙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不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丁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先约定。D项丁无罪。89.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90.甲成立了一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收入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参见《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相关规定。91.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92.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故本题中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甲也不承担票据责任,A项表述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丁应承担票据责任。94.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B.谢某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谢某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谢某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95.关于我国货物进出口的管理,依有关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我国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作为关税的纳稗义务人B.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C.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D.对于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不用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我国海关即可放行、答案:A,B,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款,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由此可见,自动许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理海关的相关手续,只是在收货人、发货人申请的情况下当局应当予以许可,所以ABC正确。96.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6个月B.1年C.9个月D.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7.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8.下列哪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A.在法院对张三执行死刑时,检察机关派员在场,监督是否执行、是否违法以及是否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B.检察员王某因迟到早退而被检察院通报批评C.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D.对人民法院的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不服,提起抗诉答案: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选项中的ACD分别属于执行监督、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B项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不属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9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100.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解析: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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