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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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洪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开庭审理时,洪某作为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哪项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洪某的妻子所做的证言B.洪某提供了一个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不愿意出庭作证C.无法与原件相核对的一张借条的复印件D.洪某提供的证据与张某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但洪某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答案:D解析:【解析】D。《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同法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由此只有D选项可以单独认定案件的事实,为应选项,ABC选项不当选。2.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故应选C项。3.关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B.司法的内容远比执法广泛C.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D.执法活动比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4.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问题】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解析:1.(1)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程序不合法,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讯问证人王某程序不合法,到现场之外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且让王某对其讯问笔录进行核实;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程序不合法,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案中只有6人。(2)对于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勘验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询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王某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丁某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没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公安机关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本案中在全省范围内通缉马某,已经超出该市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5.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6.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丁某涉嫌抢劫罪并符合加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关于各类侦查行为中是否需要见证人的问题:一般而言,言辞证据的收集如讯问、询问都不需要见证人在场,物证、书证的收集如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一般要求有见证人在场。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只有:“(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三类”,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简易程序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这意味着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复习在熟练记忆法条的同时也应当学会前后规定之间的融会贯通。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类政府信息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B.若区房管局拒绝答复,应告知王某并说明理由C.若区房管局拒绝答复,王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6.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案: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无权代理则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本题中,甲根本没有授予乙出租房屋的权利,因此,乙出租甲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因此,A错误,D正确。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须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本题乙的出租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因此,B错误。7.下列对法官的规定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B.不可以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C.不可以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D.不可以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官制度。8.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中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B项正确,D项错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各承担一半清偿责任,C项错误。9.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10.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请求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反诉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与通常的起诉一样,等额收取D.诉讼中张某提出的是反驳,而非反诉答案:A,B解析:A、B考点:反诉讲解:本案中,张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是一个旨在抵销、吞并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具有独立性,它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并非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因此属于反诉而非辩驳,D项的说法错误。张某提出的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在主体上符合要求;本案的反诉不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管辖方面也符合条件。张某认为其照顾耕牛,支付了饲料费和看护费,其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请求产生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符合牵连关系的要求,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脘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B。11.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达协同降价的协议,侵害了本公司的市场利益,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他们之间达成的降价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举证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C.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制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其忽略了若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例外规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2.《大清新刑律》的特点有、()A.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D.抛弃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3.《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C项属于引证罪状。14.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减刑也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同一名服刑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15.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某电池生产厂为节省资金,污水处理设施一直闲置不用,并将有毒污水直接排入当地村民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河流中,造成数百名村民瘫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村民有权要求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有关部门有权责令该厂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C、有关机关有权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D、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A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C选项正确。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17.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付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甲的债权人丙向甲主张债权,但甲无力还款,于是,丙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C.支持丙的请求D.不支持丙的请求答案:A,C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但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为甲所有,所以,甲的债权人在向甲主张债权时,可以请求封存该房屋,对该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8.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虽然有国家主张过国家领土主权至领土上方无限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各国都以行动否认外层空间属于主权管辖的范围。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与公海一样,外层空间属于“共有物”或“公有物”,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1979年《月球协定》进一步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因此,月球既不是“无主物”,也不属于任何主权管辖范围,自然不可能属于任何国家或者私人所有。在本题中,月球主人公司出售月球土地的“月球契约”,以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为交易标的,隐含了月球土地归其所有的前提,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故C项正确。19.甲、乙二人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B:甲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管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自己承担D: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答案:A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详解:尽管合伙协议约定,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乙不得过问经营事务,但是,协议约定不能免除乙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故C、D项不正确。所以,A项正确。20.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22.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B,C,E解析:(1)“过罚相当”,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A),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C)。(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23.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24.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2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出资人不同B.责任形式相同C.财产归属不同D.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答案:B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1个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偾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不同,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组织,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26.甲国在内战期间,其国防部为了军事用途,征用了投保人美国乙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所有汽车。乙公司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自然风险B.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政治风险C.乙公司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只能向甲国索赔D.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賠,然后由其向甲国索賠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美国政府官办的专业保险公司,是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承保机构,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特殊"的政治风险。本题中甲国对乙公司的征用是由甲国的内战造成的,属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内乱险,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的险别;因此,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赔偿后,取得向甲国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27.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5年选)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答案:C,D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S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诉讼法也允许律师接受近亲属委托成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故A项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对回避无明文规定,故B项错。《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六章对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但《公证法》无此明确规定,故C项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D项对。?28.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30.案情: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问题: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李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只是限制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尚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本登记后方能取得所有权。2.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李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有李某预告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张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3.(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在乙银行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虽尚未设立,但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了对抗效力。(2)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在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4.小王的损失应由丁公司和戊公司负责。郑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小王不应对其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实际用工人,戊公司为劳务派遣人,但未对郑某进行必要培训,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小王可要求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戊公司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5.法院应将戊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人承担责任的,应以劳务派遣人为共同被告。6.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出租房屋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7.出租人李某提供危害健康的房屋,其行为构成加害给付,高某夫妇可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不得以系丁公司原因导致损害为由要求免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丁公司的违约责任。8.(1)李某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追加丁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李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9.应以该男婴为原告,高某夫妇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李某为被告。李某不得以原告在发生侵权时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31.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1000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警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2.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C.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D.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答案:A,C解析: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3.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D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应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题意,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适用原则,C项错误。34.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35.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于乙国境内,乙国军队监测发现了降落飞船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该飞船的降落是对乙国领土的侵犯,乙同可以扣留宇航员B.乙国应立即将此事件通知太空委员会C.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D.乙国只有在甲国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对宇航员提供可能的援助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外层空间法。《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只有C正确。36.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答案:C,D解析:【考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故C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时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37.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A.甲公司的母公司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38.张某是一流浪汉,某日碰巧拾得一包裹,里面装着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遂心生假扮军人念头。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如张某仅是为了好玩而冒充军人,没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犯罪B.如假冒军人身份行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如张某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D.如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是张某偷来的,则还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招摇撞骗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ABD项都是正确的。在诈骗财物的场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故C项也是正确的。39.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有?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答案:A,D解析:AD。《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AD项是正确的。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企业对此进行了保证担保。甲企业以该款偿还了以前所欠乙银行的贷款。甲企业向丁银行贷款500万元,戊企业对此进行了保证担保。甲企业以该款偿还了所欠丁银行的贷款,该贷款戊亦曾进行了担保。因甲企业到期不能向乙银行、丁银行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乙银行的500万元贷款,丙应承担保证责任B.对乙银行的500万元贷款,丙不承担保证责任C.对丁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戊应承担保证责任D.对丁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戊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41.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A.未经批准与家人出省探亲,3日后方返回B.单位变动,2天后向机关报告C.威胁被害人,并要求私了D.在传讯时由于交通事故未能及时到案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取保候审的规定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张某的A、B、C项的行为都违反了上述规定,而D项为特殊情况,不构成违反义务。因此,A、B、C项当选。4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详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生效,即具备拘束力,当事人在其被撤销之前应受其约束,A选项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其效力;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都是当事人所能控制之外的客观原因,当事人没有过错,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也不能收回,B选项错误。专属权益的行为的效力具有专属性,则特定人死亡之后其效力自然也应该终止,C选项正确。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确定无效,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律起诉主张其无效,因为向法院起诉的一个条件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D选项不正确。【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公定力,自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行政行为自成立开始,即具有不可变更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当事人若超越期限未提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则之后不得再行提起。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则具有拘束行政机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4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6条。44.甲乘坐其朋友乙、丙合伙经营的小型客车前往某市,经乙、丙同意免费搭乘。在行车过程中该车的司机丁为闪避迎面急速逆行的卡车撞上路边的大树,甲头部因而受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这5000元医药费?()A:乙、丙B:丁C:卡车司机D:甲自己承担答案:A,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乙、丙是该小型客车的经营人,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故乙丙应承担违约责任。客车司机丁受雇于乙、丙,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丁是为闪躲违反交通规则的卡车而造成甲的损伤,也不构成侵权。该事故完全是卡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而致,卡车司机因过错侵犯了甲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C两项正确。45.共用题干“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47.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物权主体对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因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所有权情形。这种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4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50.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解析:。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51.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52.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  )。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无权申请记录员回避B.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C.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D.申请或放弃听证E.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答案:B,C,D,E解析:《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此外,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53.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不具有制裁性B.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刚性宪法C.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约束政府、官员等权力所有者的行为D.各国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中国现行宪法即没有附则答案:A,B,C,D解析:宪法也具有制裁性,其制裁性体现在罢免有关人员、撤销法律法规等,A错误;英国产生的是柔性宪法,B错误;宪法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C错误;各国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D错误。5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工商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分决定的,被告是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局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设立街道办的区政府C.国税所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或者区人民政府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答案:A,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选项,工商所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工商所种类越权的,被告是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局。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街道办是派出机关,本身就是相当于乡镇政府的行政主体,对其作出摊派管理费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街道办是被申请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施行政复议机关。故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授权给国税所的是2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所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属于种类越权,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设立该国税所的区国税局,由于国税系统是中央垂直领导,所以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国税局,不包括区政府。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打假办公室是市政府的内设机构或临时组建的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之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应当是省政府。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55.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以下关于船舶适航性的说法正确的有:()A: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B:船舶在租期内出现的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出租人有义务采取可能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C:出租人交付船舶时不适航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D:非由于承租人造成的船舶不符合适航状态使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此损失的营运期间,承租人有权不支付租金答案:A,B,C,D解析:【考点】定期租船合同船舶的适航性。详解:《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法第133条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因此,答案为A、B、C、D四项。56.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7.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监督【详解】选项A错误。我国法院并无宪法监督的权力,不能自行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宣告其无效。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立法法》88条第5项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仅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而无权改变之。从法理上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原则,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无权取代行政机关去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因此,地方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地方政府的规章。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3、5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选项D是正确的,为应选项。58.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曱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59.某私营企业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劳动法》的有、()A、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B、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4名女工C、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妇女2名D、口头通知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次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A,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禁止招用童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详解:《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B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的规定,D项违法,因此D项也应入选。60.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6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A,B,C解析:【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案件哪些应该由法院裁定诉讼终结?()A.原告李某在诉讼中车祸身亡,其子愿意代替之继续参加诉讼B.被告张某在诉讼中急病去世,但是留下了300万元的遗产C.张某和李某在闹离婚,结果一方突然在法庭上情绪过于激动心脏病突发去世D.李某意欲与其养母孙某解除收养关系从而逃避赡养责任,结果诉讼中李某被义愤的邻居不小心重伤致死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的几种情形里只有CD是离婚案件或者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当事人一方去世的,人身关系随着死亡而消灭,继续诉讼已经没有意义,因此正确答案是CD。63.杜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解释》,认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庭人员组成违法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程序要求的行为可以重新仲裁。这是因为上述错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应当允许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中的缺陷B.仲裁庭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C.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申请撤销程序终结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错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故重新仲裁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2条,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D项错误。64.关于行政协议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参照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C.对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1条第1款,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故A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民法的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是一回事。故B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行政协议案件只能适用法定管辖制度,不适用协议管辖制度。故C项错误。《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故D项错误。65.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66.★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哪些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C.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扑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D.遇到特殊情况时延期受理答案:A,B,C解析:。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68.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69.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关于国家主席,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B.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C.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D.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答案:B解析:考查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因此B选项错误。7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的内涵之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一切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与人民代表大会相互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所有权力答案:B解析:。作为我囯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抅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全面开展的基础。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A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之一是各级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国家权力的来源,但并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因此,A项错误。C项中,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它们的关系不是相互监督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国家权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项错误。72.关于刑法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可能造成不公正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原则。B.对犯罪人适用处罚较轻的新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杜绝任何形式的类推解释。D.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答案: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罪刑法定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命题人认为其分为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A.根据罪刑法定,刑法有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据规定定罪量刑,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量刑,不允许直接适用刑法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C.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D.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重重、轻轻,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73.东兴印刷公司申请破产后,进入债权申报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甲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口头陈述了自己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B.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乙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以其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C.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丙没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所以不具有申报债权的权利D.东兴公司是某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丁不知道该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处理委托事务,丁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巳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第54条的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故D项错误。7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答案: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C不正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中,只有少部分犯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这是刑法常识知识。因此选项D也不正确。75.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答案:B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买者为动物的管理人应无疑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6.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77.国有企业甲、普通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海洋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海洋合伙企业的类型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有可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本题甲乙丙只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故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题目没有说明乙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故若乙成为普通合伙人,则可以以劳务出资的,故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应该共同分配、风险应该共同负担,而有限合伙人利润可以不共同分配,但是对风险,《合伙企业法》第69条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的负担,应该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为本题应选项。《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第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D正确。78.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答案:A,B,D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79.航渔民余某经航运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航运许可证,在渡口用自己的渔船摆渡过河的行人。一日,余某在超载摆渡行人时,被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拦截。  经调查,执法人员欲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航运主管机关对余某作出罚款决定,余某对处罚无异议,但认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要求向执法人员当场缴纳罚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由于罚款数额巨大,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当场收缴余某的罚款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D.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执法人员上缴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80.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商标先用权。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韦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韦老四”标识。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韦某应当在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D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肖某仅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可。81.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B.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答案: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所以A项错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以D项错误。82.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乐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83.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皖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国船东的方便旗船乙国籍“W号”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两船员在船舱内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丙国对“W号”发生的斗殴没有管辖权B.丙国通常根据“W号”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丙国通常依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A错,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藉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裕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亊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C正确。B错,不是依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D错,不是依甲国,即船东国领事的请求,而是依船旗国,本题应是乙国领事的请求。85.★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调査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中不包括下列哪项?()A.只能向在中国的本国公民取证B.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在进行调査取证前须通知中国相应的机关答案:D解析:。《民亊诉讼法》第261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C都是正确表述,D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86.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年2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问题: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祝某与杨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来不必要,并且由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中间交易环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其他业务开展,仅仅只是为了赚取房租差价,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使得本应由国有公司获得的房租变相被输送到了祝某与杨某私人手中。因此,二人行为的实质即以不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祝某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尽管祝某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他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祝某对此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从材料二所给的证据来看,祝某本人供述没有收过40万元;谭某的证词仅能证明王某取款和到过万业大厦的事实;银行取款流水仅能证明王某取款的事实;只有王某本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曾送过祝某40万元。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祝某收取王某所赠的40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祝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不能认定祝某的刑事责任。3.宋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宋某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祝某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祝某的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7.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这个定义,你认为下列哪项会产生法律责任?A.甲刚搬进自盖的新房不久,发生4级地震,房屋在地震中倒塌B.乙为一年轻人,在公交车上不给抱小孩的妇女让座,结果小孩被挤伤C.丙约心仪的丁共进晚餐,丁当时痛快答应,事后丁却未赴约,丙在极度难过中自杀D.戊是6岁的小学生,在一次学校组织的登山比赛中将同班的小朋友撞伤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D项会产生法律责任。88.甲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甲打算为此采取维权行动。下列是甲的一些维权措施,其中属于恰当措施的是:()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T商管理机关严肃奁处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其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答案:A,B,C解析:考查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只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够提起仲裁。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仲裁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D选项不正确。89.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下列说法符合宪法根本法特征的是A.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B.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D.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答案:A,B,C解析:D错:根本法包括: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及程序严格;权利保障不属于根本法的特征。91.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管局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9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1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3个月之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为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人民币。下列观点错误的是:()A:由于合同变更,甲公司应当返还乙公司已收的货款,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300台B:该月甲公司应当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30的机床C:该月乙公司应当给付甲公司货款30万元人民币D:由于甲公司的缘故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货到后10日内交付货款答案:A,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及于将来,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不因合同发生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因此,选项A错误。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变更的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所以选项B、C正确。未发生变更的部分则继续有效,本题中,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协议变更,因此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货到付款履行。不能以甲公司变更合同为由,而延迟履行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由于题干中是让选出错误的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D两项。93.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答案:A解析:【考点】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详解】非法行医罪是故意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案中,甲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本不可能按照任何一个合法程序办理医师资格认证和医师执业注册,但其擅自为他人看病2年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甲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违背技术操作规范,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造成乙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所以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甲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94.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综上所述,A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A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96.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97.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9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年)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答案:B,C,D解析: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仅仅规定了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以及公示催告程序需要公告,其余程序无需公告。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99.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100.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2.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正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300元。甲某的行为:()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B: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C: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D:构成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罪与非罪界限。详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本案中甲某盗窃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此不认为是犯罪。但同时甲某的行为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因此,本题应当选AC项。3.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2010年)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项正确。题干的“哪一”确实有误导嫌疑,出题人应该认真点。4.下列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B.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变更。AB选项正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C选项错误。该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先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通知或者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选项错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内容的须超过1个月的时间方才可能有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共用题干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在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银行负有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的责任,而且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需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B、银行应保证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但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C、银行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答案:A,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C.赵某侵占罪,被害人丙没有起诉D.被告人孙某在庭审阶段死亡,庭审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D7.关于期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C.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当事人顺延期限D.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都要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解析:①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③期间的顺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要计算在期间内,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8.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9.?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B.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C.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D解析:《刑诉法解释》第207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所以A选项正确。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B选项正确。刑诉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并没有规定罚金作为惩罚途径的一种,所以D选项错误。10.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问题】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12.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数罪并罚,管制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B.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C.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的,追诉时效延长D.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数罪并罚和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修改。A项中,数罪并罚时,如果总和刑期是35年以上的,宣告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5年;C项中,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任某上山采集野生菌,午饭期间不料发现山腰向某家后屋起火。考虑到向某家仅其老母常年在家,见火势还比较大,应该需要帮助。于是奔向向某家,进行救火。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火势总算得以扑灭。但其右腿也因此受伤,原因在于救火过程中,向某老母向其递水过程中一不小心,把靠墙的铁管滑到,正好砸到了正在救火的任某脚踝处。后经医生鉴定属于脚踝骨折。就本题中涉及的债的发生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B.无因管理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债发生的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一是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二是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就法定之债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指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本案中,任某是在为向某老母提供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虽然损害的原因在于向某老母的过失,但应当被认为已经被无因管理所涵盖。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是无因管理之债。14.★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15.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16.★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有夫权婚姻B.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参见上题解析。1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18.★国际习愤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的实践所形成的,并被广泛接受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者制度。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D.某大国的国内立法答案:A,B,C解析:。国际习惯的确立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无论是物质要素还是心理要素都必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诉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ABC正确。D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即使是某大国的国内立法亦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19.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答案:B,C,D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谭、马侵入丁某的私人领域打闹受伤,丁某对他们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A项不当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规则(替代责任规则)属于特殊侵权规则。B、D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有类似规定。C项值得商榷,“应当”表述为“可以”会更妥当。20.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甲男怀疑钱某偷拿商店商品,将其带到商店仓库里扣留、盘问1个小时,但并无证据表明钱某偷拿商品B:孙某散布李女作风不好,李女当面找其对质,孙某哑口无言,承认自己没有凭据C:周某与吴某争执,把吴某饭店的桌椅碗筷砸毁,造成300元的损失D:郑某在其经营的商店中出售假冒的中华牌香烟,销售额20000元答案:A,B,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但书”。详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必须情节严重,但司法实务在定罪时一般要求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因此A中甲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足以定罪的严重程度,可作治安处罚。刑法明文规定诽谤他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B项中孙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刑法明文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项周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D选项,销售伪劣商品,需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因此不能认定郑某犯罪。综上所述,本题ABCD四项均当选。21.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争议。A项:《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仅为未成年工要求定期检查,而对妇女未作规定,A项错误。B项:《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据此,公司不能安排女职工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B项正确。C项:《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若女职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尚未超过7个月的,公司可以安排夜班劳动,C项错误。D项:《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若王某处在哺乳婴儿的期间,要看其婴儿是否未满1周岁,若已满1周岁,则不适用不应当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D项错误。22.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b明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c.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d.甲的挚友,某单位法律顾问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8条。23.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答案:B,C解析:B、C考点:挪用公款罪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24.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25.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不实的责任。A、C项:《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A项表述错误,当选。B、D项:《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公司法》第28、30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出资的丙,只有在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下,才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形下只有补足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B、D项表述错误,均当选。2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答案:A解析:A选项中,甲父将甲送到派出所,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甲还供述了自己罪刑,应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甲并没有供述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乙,不应认定为自首。C选项中,甲只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D选项中,甲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27.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处两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订购一批货物,则关于甲公司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公司要保证质量合格B.曱公司保证货物在任何国家都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C.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D.若甲公司在生产货物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乙公司提供的,则在乙公司所在国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担保讲解:卖方要保证质量合格,A正确。卖方要保证货物知识产权无瑕疵,但保证不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权,故B错误。卖方保证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不侵权,故C正确。若卖方生产、制造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买方提供的,则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卖方不承担责任。故D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潜入乙家盗窃,未找到钱财但看到桌子上有纸条一张,上书:“俺家甚穷,隔壁王家系大贪官,家资甚丰,可去其家盗窃”数日后,乙出差归来,看到桌子上有现金5万元,并留有纸条一张:“信息甚好,谢谢!”原来,甲果然根据纸条去王家盗窃得现金50万元,故又返回送给乙感谢费5万元针对盗窃王家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C.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C解析:AC。乙向甲提供了犯罪信息,所以构成共犯。甲已有犯罪意图,所以乙不是教唆犯。29.以下哪一律师行为是正确的?A.律师张某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宣称其是本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B.律师钱某向委托人暗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政府机关某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C.律师孙某在庭审过程中违背委托人意愿,坚持依照法律作有罪辩护D.律师李某向委托人承诺案件必定胜诉,并约定胜诉后将标的物出售给自己答案:C解析:①律师可以宣传其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专家,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迎合委托人而歪曲事实真相,故C选项正确,当选。④律师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30.下列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之间区别的选项中有哪些是正确的?()A.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B.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C.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D.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题中ABCD项都是正确的。31.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司法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4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3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甲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即使履行义务也不能改变结果,即对结果是否发生没有支配力,则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犯)。故A项错误。B项,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甲的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他人的义务。甲有救助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正确。C项,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嫌脏不愿施救”属于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正确。D项,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是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故C选项中的技术合同无效。34.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D: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35.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答案:A,B,C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选项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选项A)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选项C说法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是无权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36.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37.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B项中胡某明知李某是想制造毒品,应对胡某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项中张某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中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制造毒品罪吸收,只定制造毒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3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现下列(  )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A.发行人增资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D.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9.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刑法》第奶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C项是正确的。40.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41.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诉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232、238、239条。42.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43.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合伙”字样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答案: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所以选项A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形式只在一种情况下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其他情况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所以选项D错误。44.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答案:A,C,D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故选项A说法正确。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但是,我国宪法正文第二章明确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在我国法人不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综上所述,选项D说法正确。45.甲公司因乙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120万元的义务,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发现乙公司已停业半年之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曾在一年前购买上市公司丙公司的股票,价值110万元,对此,区人民法院可以:()A:扣押股票,并强制乙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B:直接对乙公司的股票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用于清偿债务C:直接将股票抵偿给甲公司D:将丙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答案:A,B,C解析:【考点】对股票的执行。详解:《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所以,A、B、C项正确。46.下列关于在我国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财产保全B、裁定采取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C、保全申请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D、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裁定答案:B,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47.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48.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甲在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扔到桥下B.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该孩子为乙仇人的儿子)撞倒后,又故意拖行1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后巳经当场死亡C.交通肇事后,乘车人丙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D.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答案: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后已经死亡,乙又故意拖行100多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乙的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中的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D项中的丁构成交通肇事罪。依题意,B项当选。49.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50.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A,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51.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项考查的是修改内容,原《刑事诉讼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注意C项和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区别。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52.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B.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D.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故B项错误。A、C、D项说法均正确。53.“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答案: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能够确认和保障自由,即“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因此法律也可能是自由的。故A项错误。“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B项正确。“只是在……自然规律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C项正确。“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表明自由是“真正”的法律的要素之一,故D项正确。54.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答案:C,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55.甲男与乙女通过电脑网络,对向他们交费后登录他们网站的人展示他们自己的性交场面,获利2万多元。对下列选项中,对甲男、乙女的行为认定不正确的是:()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传播淫秽物品罪D.无罪答案:A,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必须是聚集3人或3人以上共同发生违反道德准则,令正常人感到羞耻的性行为。由于他们只是一男一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65条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方式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甲男和乙女传送自己性交的画面,谈不上组织淫秽表演,因此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通过视频聊天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数额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甲男、乙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6.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57.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答案:A解析: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唐律?名例律》确定了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其中“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本题中的行为不属于不孝,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58.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都无权做出以公司名义担保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B错误。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在此没有决定权,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59.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为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甲为他人代购毒品,中间不加价的,不属于贩卖毒品,仅是购买者“阵营”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如果数量达到法律要求,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丙与曾某就各自运输的500克毒品没有共同的行为计划,不成立共犯,丙将自己运输完成的毒品交给曾某后,也没有与曾某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丙也就不可能为曾某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D项,丁盗窃毒品成立盗窃罪,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利益;丁贩卖盗窃来的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毒品管理秩序,不再是事后不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61.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仅张某同意,不满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还须取得李某的同意。选项B、C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此可知,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以下行为成立共犯的是:A.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甲明知乙要贪污,仍故意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B.公安局副局长郭某明知谷某有重大故意杀人嫌疑,仍通过隐匿证据的方式使其不被追诉C.丙将丁抢劫所得的汽车从红色改换为黑色D.戊明知刘某在生产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答案:A,D解析:【解析】AD。凡是事前、事中通谋的,都是共同犯罪。B构成徇私枉法罪;C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6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实行的管理方式是()。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备案登记管理D.自由进出口管理答案:A64.关于我国宪法修改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正确?()A、我国于1979年第一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B、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D、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私营经济”规定进了宪法之中答案:D解析:本题要在全面把握宪法修改理论和我国修宪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我国1979年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部分修改没有采用附修正案的方式,1988年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采用了附修正案的方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应注意,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混淆二者之间的差别;1982年宪法文本中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198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不能忽视其中的变化。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都属于守法行为。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行使知情权,故A项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行为人遵守法律。故B项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王某起诉环保局,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故应属于社会监督,C项正确。绝对权,即对世权,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或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针对的义务人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故D项错误。66.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甲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要件:1.符合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之外,其他情形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67.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约定,肯定有效,C正确。选项D:虽然“共同执行”,但超过了约定的30万元,则应区分丁茶叶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D错误。68.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员秦某了解到店里进口郁金香已售完,现有郁金香为国产,秦某对此当场进行了说明并请夏某选购其他鲜花B.甲公司系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乙网络公司看到甲公司的搜索服务市场份额可观,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广告网页强行弹出服务,在甲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的广告页面C.孙某与雷某共同出资设立天博公司,二人协商一致将“TB”作为天博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并由雷某具体经办,后雷某利用授权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D.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向其询问身体状况时,王某向其隐瞒了既往病史答案:B,C,D解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选项A中,店员秦某对鲜花的情况如实相告,体现了诚信经商。选项B中,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甲公司网站强行弹出广告,有违诚信原则。选项C中,雷某在商标归属天博公司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后,依然将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损害了正在筹建中的雷博公司的利益。选项D中,为充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有关的重要事实,王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CD。6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7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两者均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B.两者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C.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均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代位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选项B: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选项C: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71.王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为因非法经营罪而被起诉的李某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他依据刑法学理论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作了阐述,并综合其他方面发表了意见,最后被法庭采纳。王某的辩护意见属于?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法定解释D.正式解释答案:B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释。在本题中,王某的辩护意见虽然被法庭所采纳,但是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是学理解释,故B项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B.即使没有行政权力也能成为行政主体C.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D.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答案:B解析:选项B: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73.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74.★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柠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未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0条。75.2007年12月,甲国海关接到举报、称停靠在甲国某港口内的一艘乙国货船有违反甲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在甲国海关准备采取缉私行动时,该乙国船舶未办理出关手续擅自驶离港口,甲国迅速派出缉私船对该乙国船舶实施紧迫。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紧追权的规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下列甲国缉私船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A、甲国缉私船在向乙国货船发出视听范围内的停止信号后,开始紧追B、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在公海将该乙国货船拿捕C、甲国缉私船紧追该乙国货船至丙国领海时终止紧追D、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但因为天气等原因紧追一度中断,甲国缉私船在其国侦察机的帮助下找到乙国货船的位置,发出导弹将其击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紧追权及主体。D项错在紧追不能中断且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76.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可知,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判决书。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据此可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签收”即“送达”,故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可知,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单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77.王某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有盗窃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B.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县公安机关逮捕王某后,某县检察院仍应当每两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D.王某被逮捕后,某县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某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王某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A错误,除了需要证据条件、刑罚条件,还需要危险性条件。《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B错误。《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每两个月”的说法,C错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78.关于最后陈述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B.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C.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D.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制止。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所以ABC选项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而不是可以制止,所以D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80.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选项B错误,在故意杀人案中,乙是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案中,乙是被害人。这里乙的身份不同,收集供述或陈述的要求不同,因此不可以“一并收集”。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82.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83.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84.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丙而言是否甲、乙之间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丙举证B.应由甲或丙举证C.应由乙或丙举证D.应由甲或乙举证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问题。依《婚姻法》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夫妻一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5.下列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发行对象是合格的投资者B.发行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3%以上的股东C.发行对象不能超过200人D.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自行决定答案:A,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B错误。8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87.案情: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答案:解析: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2.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4.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6.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7.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庆华列为原审原告。88.★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实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有:()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强制法定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C.适当原则D.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答案:A,C,D解析:。信赖保护原则并非《行政强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89.甲为一富家子弟,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甲欠乙2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如甲父的遗产已经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B.如甲父的遗产尚未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肯定恢复C.甲之女有权主张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D.乙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对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如甲在遗产分割之前表示后悔,其继承权是否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非肯定恢复。因为放弃继承权为单方行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效力。至于甲在遗产分割之后表示后悔,其继承权肯定不恢复。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甲之女(非婚生)为甲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其有权主张甲的行为无效。对于甲的债权人,其无权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而非消极不增加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9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A.甲公司的母公司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答案: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答案:C解析: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应当进行把握。A:私自开拆邮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选项中的情况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盗窃罪。B: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D: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也属于有价值的公私财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仅仅盗窃这类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92.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私自装修,改变主体结构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出租人应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3.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答案:C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94.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95.“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可知本题的4个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依此,可知A、B、C、D均为正确答案。96.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C,D解析: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也可以被解释为其他事实,比如青石是暗中埋下的,故A项“只能”错误。规范语句,使用“应当”“可以”等词汇,故B项错误。除了勘查现场外,还应调取其他证据以形成证据链,从而确定案件事实,故C项正确。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夹杂自身的价值取向,故D项正确。97.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98.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9.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00.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2.甲(A公司股东)、乙(A公司总经理)为男女朋友,分手后,甲怀恨在心,经自己研究发现,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毫无保健作用。甲抛售股票后紧接着在网上公布该研究结果,并写明乙是公司总经理。该报告导致乙公司股价狂跌。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B.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构成内幕交易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甲将自己知悉的公司欺诈顾客的信息向社会公布,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A项错误,不当选。乙作为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向社会完全公开的,甲公布研究成果的同时写明乙是总经理,没有侵犯乙的个人信息。B项错误,不当选。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所知悉的信息,是通过自己研究所得,并非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C项错误,不当选。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述规定,A、B、C三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D选项说法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并不相同,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4.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A.债权人会议B.债权人委员会C.管理人D.人民法院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5.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暨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目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时,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曰,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B:记入被告案卷的事实材料才可作为认定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C: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D: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答案:B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7.张某曾经是甲公司的职员,由于张某有偷窃行为,甲公司将其开除,张某到处张贴小字报,污蔑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甲公司的销售量大大下降,甲公司的员工也为此事人心惶惶、焦虑不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列建议正确的是:A:名誉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名誉权B: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C: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B,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均享有名誉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张某侵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8.下列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B.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D.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答案:A,B,C,D解析:。这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都可以成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9.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答案: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可能构成本罪。故甲构成本罪,A项错误。B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认定。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此尽管乙并未使用自制的火药枪,但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又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抢劫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乙应当构成抢劫罪。B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另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本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本选项中丙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即使致人死亡,也不影响罪名的变化,因此丙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无需对非法拘禁罪负责,故丙不构成犯罪。C项正确。D选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故D项错误。故答案为C。10.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11.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答案: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式的说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能选。12.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3.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D项错误。14.“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未体现下列哪些原则?()A:合理行政原则B:程序正当原则C:诚实守信原则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权责统一原则答案:B,C,D解析: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题干正是该比例原则的体现,故排除A项。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C、D项。1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解析: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16.★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1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答案:C,D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条件为: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8.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19.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企业营业执照D.罚款E.行政拘留答案:B,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项E只能由法律设定。20.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张金柱为其女张玉签订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并且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女儿生日5月10日到来时支付当年保费。对于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该合同不得转让B.该合同无须张玉同意,即可以转让C.如果张某于2010年7月14日仍未支付当年保费,则合同的效力依法中止D.如张某破产,至2011年5月8日仍未缴付去年和今年的保费,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和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从上述规定可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须子女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即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但转让保险合同时应受第2款规定的约束,即须经被保险人的子女同意方可转让,而子女未成年时无法同意,故子女未成年时的父母投保的以子女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得转让。故A正确,B错误。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C选项错在唯一的中止合同,其实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D错在不够2年,且未协商。21.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中,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有(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自然人,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23.下列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的有()。A.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B.提供劳务的债务C.不作为的债务D.作为的债务答案:A,B,C解析: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24.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原答案为BD)【考点】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A项错误,不应选;B项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故应当由南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25.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答案:A,B,C解析: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没有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必要,故A项正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故B项正确。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C项正确,D项错误。26.根据证劵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举行B.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5%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无须单独统计或披露C.与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答案:C27.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解决。A项,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A项正确。B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具有强制管辖性质,一国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B项错误。C项,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地,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C项正确。D项,调停,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与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调停国对调停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D项错误。28.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29.2012年1月,天津市胖娃娃奶粉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账簿被河东区工商局查封和扣押,另有50万元资金被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査封、扣押、冻结违法,对赔偿问题未做判决。张某上诉至市中院,请问市中院可以如何处理?A.市中院将全案发回重审B.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C.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市中院通知原告就行政赔偿部分另行起诉答案:B,C解析:选项BC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屈重审。故AD错误,不选。30.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无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C.分期交付房费的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D.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6条规定可知,D选项错误。3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进行质证B.公开质证C.不公开质证D.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公开质证答案:C32.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33.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地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正确。生育的完成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方可完成,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故BCD错误。3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检查公司财务答案:C解析:(1)选项AD:属于监事会的职权;(2)选项B: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35.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可见,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6.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属于对法的非正式解释?()A.宋法官在其经办的案件中对《合同法》第47条的解释B.A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C.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对《B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答案:A,B,C解析:。A项中法官个人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BC两项中的A市公安局和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不是具有解释权的主体,所以ABC三项为非正式解释。37.2月1日,甲从A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双方约定总价款1万元,分5次付清,自3月份开始每月的1日支付2000元。至5月1日,甲支付了3次共计6000元,其余款项未进行支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7月10日A商场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A商场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4000元价款B.A商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C.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甲应返还电脑,A商场应返还甲已支付的6000元D.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支付该电脑的使用费答案:A,B,C,D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至7月10日,甲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2000+2000=4000(元),4000/10000=2/5>1/5,因此,A商场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且A商场可以要求甲支付电脑的使用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国际强行法也普遍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属性B.二战时期德国对其境内的犹太人进行大屠杀,这属于德国的内政C.甲国按照协定在乙国境内进行驻军违反了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D.甲国的殖民地乙区可以民族自决原则为依据独立成为一个新的国家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记忆的窍门是牢记6个基本原则即可,只有这6个既是基本原则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他们分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选项B错误。内政的判断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即发生在一国境内;二是不得违反国际法。其中第二点很容易被忽视,本题中德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而不能够被认定为内政。选项C错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违反协议驻军属于违背不得使用武力原则,但C项中表述的是“按照”协议驻军,所以并不违反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选项D正确。通过民族自决原则行使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地区,所以D项中的说法正确。39.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列哪些是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B.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C.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D.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答案: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关于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的规定。该章第十八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故A项不应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关于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的规定。该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40.有关信用卡犯罪,正确的说法是: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并骗取了大量财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关于A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关于B,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关于C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也应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关于D,骗领并卖出的10余张卡与本人使用的没有牵连关系,故应当数罪并罚。4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3年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董事会成员为3~9人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所以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项正确。4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故原告的所谓悼念权,并非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故D项正确。43.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正确的有哪些?()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目前国际商业惯例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答案:A,B,C,D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以及国内立法,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C正确。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故AD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B项正确。44.下列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有?A.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选择权,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组成形式则无权选择B.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C.仲裁与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而民事诉讼中则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答案:A,B,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此外,根据《仲裁》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可见,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45.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向孙某给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向陈某和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46.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答案:A,B解析:当事人仅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无权对请求权之外的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因而属于可变期间,故B选项正确。一般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并非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C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为错误选项。《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并未消灭,债权人受领权依然保持,因此,债权人接受义务人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选项错误。47.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48.陈某是甲国有公司的经理,因炒股向乙公司的周某借了10余万元,但炒股失利无钱可还。周某向陈某支招可以利用陈某主管财务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在周某的策划下陈某顺利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20余万元。关于陈某和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陈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贪污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周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周某不构成贪污罪C.陈某定贪污罪,周某定侵占罪D.陈某定贪污罪,周某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周某帮陈某策划贪污财物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的共犯。所以本题BC错误,当选。49.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合法使用行为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答案:C解析: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甲网站除了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的同意,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答案是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正确表述?()A.基本权利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民权利.B.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的规定C.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D.基本权利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答案:A,B,C,D解析:。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51.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该期限是(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36个月答案:B解析: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52.刘某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表哥孙某是某企业老总,每次纳税时都找到刘某要求其帮忙少征甚至不征税金,数额巨大。孙某每次给好处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于是将价值不菲的礼物送给刘某的妻子,刘某对此全不知情。刘某的行为:()A.构成逃税罪(帮助犯)B.构成受贿罪C.构成玩忽职守罪D.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53.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答案:B,D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我国有权对里德进行征税。所以,A项错误。B项:个人劳务所得可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前者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后者指个人由于任职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而取得的报酬。在各国税法上,对于独立个人劳务者,按照一般原则,或者在征税国境内设有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到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天数(大多规定为183天以上),其所得均可由所得来源地国从源征税。但本案中,里德是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任务,并非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属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者,国际法上通行的原则是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地国受雇的所得,可由所得来源地国从源征税。但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国民;(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B项中,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不满足条件(1),所以中国可对里德的所得从源征税。所以,B项正确。C项: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类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利,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里德为甲国人且永居甲国,甲国可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所得进行征税。若我国与甲国同时对里德进行征税,则形成国际重复征税,可以通过抵免法等方式予以解决,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所以,C项错误。D项: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据此,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答案:A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根据上面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55.关于古代司法体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B、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明代都察院掌复核驳正,都察院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D、明代刑部、大理院、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答案:B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可见,明代的大审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是每五年举行一次,A项错误。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B项正确。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而非都察院,C项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故明代时应为“大理寺”,D项错误。56.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____领事特权与豁免。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57.甲国分裂为乙国和丙国,甲国不再存在。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甲国加入或缔结的条约、()A、甲缔结的及于全部领土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条约,乙、丙应予以继承B、甲加入的某友好条约,乙、丙可以不予继承C、甲缔结的中立化条约,乙、丙应予以继承D、甲缔结的涉及现乙国境内的边界条约,乙国应予继承答案:A,B,C,D解析:条约的继承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为: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的;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等,这类条约,一般称为人身性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处理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所谓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条约、有关自然资源和道路交通的条约,一般应予以继承;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在国家分立或分离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其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对所有继承国有效,而只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则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根据以上原则,可以判断,A、B、C、D项为正确项。58.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脊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答案:D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D。59.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属于第1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A正确。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符合第3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B正确。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符合第4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C正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属于第6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60.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A、试用期内B、熟练期内C、见习期内D、医疗期内答案:D解析:【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详解:《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题应选项为D项。6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62.法律顾问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介入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中,要求法律顾问保持独立,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法律顾问应当以服务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为唯一出发点B.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C.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D.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扰,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事实作出合乎价值的判断答案:B,C,D解析:考察法律顾问应当保持独立。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扰,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事实作出合乎价值的判断。6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64.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65.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答案: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66.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4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传真要求订购一套设备,4月13日甲公司回复传真接受乙公司的订购,但是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4月18日乙公司将拟好的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寄到甲公司;4月20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寄给乙公司;4月22日乙公司收到合同文本;4月23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其中一份寄回甲公司;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了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4月13日B:4月22日C:4月23日D:4月25日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不是对方当事人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所以C选项正确。67.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集资诈骗罪C.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D.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C解析:《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乙、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错,B对。甲、乙、丙三人将集资诈骗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C对,D错。68.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69.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答案:A,B,C解析:。考查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诉讼终结将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消灭B: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的,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C: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D: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当然取得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权答案:A解析:【考点】诉讼终结。详解:诉讼终结将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这里的诉讼终结绝对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最后终结,所以B、C、D项都是错误的。71.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有:()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7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有(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73.张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交纳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就在张某筹划收房入住时,甲公司又以更高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按甲公司通知验收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张某遂与甲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因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备案登记,故尚未生效,甲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拒绝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张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B: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C: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备案登记的生效要件,但张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纳首付款,而甲公司也已经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因履行行为而生效。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应构成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74.下列情形中,应认定行为人与结果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A:雇主甲在下雨打雷天仍然令雇员外出干活,雇员不幸被雷电击死B:医生乙很轻率地告诉病人,怀疑他患有癌症,致使病人患上了精神病C:车主丙见小偷溜进车库盗窃自己的汽车,就对小偷大喊一声,小偷被惊吓在逃跑时摔断了腿D:丁在斗殴中使用匕首深深扎入对方的腹部造成大出血,医生经验不足处置不当,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ABC选项中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只是结果的条件,缺乏相当性。另外,ABC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明显不是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考虑其刑法意义的因果没有实际意义。所以ABC选项不选。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时,除了采用条件说外,还要注意介入因素。即当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介入因素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医生经验不足处置不当作为介入因素,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没有割断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选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B.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冻结存款、汇款的最长期限为60天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进行冻结答案:A,B,C,D解析:选项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76.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77.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故B错误,ACD正确。78.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2015年)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79.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80.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81.以下有关书证及其相关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A.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如果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则可以提交复制品B、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实施毁灭等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C.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口头或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D.若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关书证,则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一方当事人垫付,由提交方当事人最终承担答案:B解析: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交书证时应当提供原件,但却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1条细化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包括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能仅以原件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为由,而提交书证复制品。《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W《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杉换言之,该种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由此可知,申请文书提出命令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选项C的说法错误。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选项D的说法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A、B、D三项正确。本题极为简单,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旨在培训房地产从业人员,并不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显然不是中介机构,故C项错误。83.甲系炮兵连的士兵,负责装卸迫击炮,某次由于疏忽,不遵循应有的步骤装载大炮,该大炮在军事演习中造成了多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84.甲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绑架了乙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甲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B: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乙应当自行回避C: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乙参与此案的审理,则甲有权申请乙回避D:甲是被告人,乙和丁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答案: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是被告人,丙是被害人,乙和丁是丙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因此,甲、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乙、丁、戊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角色,据此,AD选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8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从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B.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C.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西周狱讼、美国宪法修正案、民国立法特点、法的继承讲解:四项皆为正确答案。86.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A: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87.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88.2008年3月,港资企业盛大集团经长春市政府许可,参与该市的供水工程项目,盛大集团专门在当地成立了项目公司,并投入了2千万元运作资金。2009年4月,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废止了该工程项目,由此造成盛大集团实际损失3千万元。盛大集团就自己受到的损失欲获得行政补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B.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  C.盛大集团应当获得3千万元补偿  D.盛大集团应当获得2千万元补偿答案:A,B,D解析:ABD。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A选项,按照行政机关补偿处理前置原则,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D选项,本案中的供水工程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许案件,依法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故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8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40%B.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C.采用证券法规定的包销方式发行D.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该上市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1)选项A: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选项C:配股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90.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法或英国法,C错,D对。91.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9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一幢办公楼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抵押无效,因为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同办理抵押登记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没有设定抵押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C正确。93.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94.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95.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答案:A,D解析:。甲的证据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而不能提供,属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官是可以依职权去调取的,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AD应当入选。在本案中,法官并没有违背中立原则,也没有对司法公正认识有误,BC不能入选。96.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地方实施税务检查?()A、会计核算地B、生产经营场所C、货物存放地D、住宅答案:B,C解析:【考点】税务检查的范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故本题的应选项为B、C项。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情形中可以不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B.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C.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灭失D.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伪造答案:D解析:。考査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ABC正确,D错误。98.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多名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问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哪些犯罪?()A.故意损失财物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参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00.下列关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工作方式B、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高原则答案:B,C,D解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①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故D项正确);②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故A项错误);③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故B项正确);④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⑤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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