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康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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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甘肃康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2.关于合议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C.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D.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所以A选项正确。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180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以D项正确。3.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形是( )。A.强制拆除违章建筑B.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C.强制鉴定D.强制结汇答案:B解析:知识点: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4.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选项A:《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表述为“不必”是正确的。选项B:《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是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增资时的出资,都是按约定的时间缴纳给公司,并非必须实际缴足。B正确。选项C:《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既然注册资本属于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那么,注册资本变更,当然要修改章程了。C错误。选项D:《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D错误。6.《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肖某财经大学博士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其打算与三位同学王某、万某、郝某合伙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下列有关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会计师事务所命名为“公正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B:王某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其他合伙人与王某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王某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答案: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详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因此,A选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个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可知B选项错误,C项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7.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8.关于法律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最高法与最高检才能作出司法解释B.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立法解释相较于法律效力要低一级D.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常委会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C选项错误,立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效力相同。9.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10.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C、变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不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分支机构只需领取营业执照,不需要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需要经过审批,所以A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分支机构与商业银行总行一样,必须领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D选项不正确。11.曹某在“华荣”BBS上发表留言,批评刘某是“黑社会分子”。刘某看到该留言后,委托该市的新野公证处对该互联网网页进行公证,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则该证据属于:A:电子数据B:物证C:视听资料D:当事人陈述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已成为法定证据种类。1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1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上诉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1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A.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B.北京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天津滨海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8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滨海新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答案:A,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ABC项可以转让。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8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12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仍为11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本题中,对赵某诈骗罪的量刑并非畸轻,二审法院更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选项B、C错误。《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选项D正确。本案中,对赵某的诈骗罪量刑稍微轻了一些,对盗窃罪的量刑稍微重了一些,合并执行时并没有多大影响,且只有赵某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那最好的方式就是维持判决。16.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投资额度进行管理的机构是()。A.财政部B.证监会C.国家发展改革委D.国家外汇管理局答案:D17.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A:王某以采药为生,行政机关给王某发的采药许可证因规章的废止而被注销,行政机关对王某予以补偿B:2003年因受“非典”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收回已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C:2004年因禽流感,卫生局捕杀了家禽,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D:工商局李某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张某颁发了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后被发现,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2)存在信赖表现,即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并且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信赖值得保护,主要是强调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本题中C项中无行政许可,D项为相对人违法获得行政许可,信赖不值得保护,因而不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A、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18.人民法院对冯某涉嫌抢劫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中止审理,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中止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B: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连续计算C: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日起连续计算D: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19.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  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选项A正确。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C正确。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D正确。律师对贫困村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20.★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B.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髙人民法院作出栽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答案:B,C解析:。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21.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欲撤销甲乡,须由甲乡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C.欲设立丙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D.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欲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规定,县的更名需由国务院审批。C选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2.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C.规定凡是向已有曱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答案:A解析:考点:污染防治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备案”即可,故A项错误,当选。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24.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不予审理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中对新提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属于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一个反请求,属于反诉。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是错误的。25.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B.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C.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D.商业银行变更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B,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26.甲系炮兵连的士兵,负责装卸迫击炮,某次由于疏忽,不遵循应有的步骤装载大炮,该大炮在军事演习中造成了多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27.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C.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D.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答案:A,C解析:选项AC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应当采用变更判决,选项D应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29.根据国际环境法的有关原则和内容,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中,所有国家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各国在对能源进行利用开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后代人类所拥有的权利C、对于发生在一国管辖区域内的外国船舶违章行为,该国有权进行调查和管辖D、《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而不是所有国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项正确,其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C、D项也正确。30.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B.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均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3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B.陈某请事假累计20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C.褚某自1995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参考教材P322、P323。33.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34.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内容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详解:《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的对比,AB选项都是正确的。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等内容。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5.被告人周某、常某等五人持枪抢劫、杀人案中,下列哪些案件事实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A.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B.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D.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答案:A,B,C,D3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37.有关仲裁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B.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C.仲裁庭不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D.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大学同学,因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察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第22条,第27条的规定,选项A、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C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大学同学的,必须回避的情形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而不是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选项错误。38.甲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好友乙一块名表。乙生性多疑,仔细比对,认为该表与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别,不是真表,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丙,将该表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丙。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诈骗罪既遂B.构成诈骗罪未遂C.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D.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答案:C解析: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没有即遂和未遂之分。39.下列哪些情况中,法院可以中止诉讼?()A.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临时提出回避申请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一方当事人因为地震造成交通阻断而不能参加诉讼D.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B错误,应当延期审理。40.下列关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D: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答案:A,B,C,D解析:【考点】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详解:《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6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41.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请探望在美国的儿子,向其颁发了护照和第一张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该局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单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为由,向某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亲。因此,某市公安局迟迟未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王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诉讼后,虽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一直不参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动。法院应如何对待该局提供的证据?(4)在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签发了出境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某市公安局应发放出境卡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某市公安局发放出境卡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该市公安局在此期限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未对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该市公安局在接到王某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通常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需要视原告的态度而定。如果原告因被告向其签发出境卡满足了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裁定准许;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答复行为违法。4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43.某境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B.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了实际控制权C.应由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共同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的申请D.如果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答案:A,B,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44.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45.甲骑摩托车抢夺乙的手提包后离开,前方丙听到乙的呼喊声,用木棒将甲所骑摩托车弄倒,致使甲摔成轻伤。对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4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48.甲、乙同学讨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当事人B.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只有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D.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诉讼财产保全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49.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5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倒卖邮票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B.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财产前,应当优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下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D.假冒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答案:B,C解析:。参见《刑法》第227条、第212条、第194条和第213条的规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叫“混淆行为”?A.湖北省甲企业生产的“黄河”白酒在该省有较高知名度,所使用的葫芦型酒瓶为其所独创。河北省乙企业生产的“红娘”白酒也独立设计出了葫芦型酒瓶并在本省销售B.北京“白家大宅门”酒店坐落于一仿古院落,家具都是从民间搜集的清代红木桌椅,服务人员统一穿着清宫仿古服饰。南京鸿福酒店也使用了同样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C.张某平时喜欢饮用“西凤”白酒。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白酒商标为“两凤”,但包装与“西凤”完全一样D.德国阿迪达斯公司拥有的“阿迪达斯”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1997年,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上海万达奴公司在招商过程中,大量使用“美国阿迪达斯·万达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文字,在招商洽谈且还声称“这是阿迪达斯的一个系列”答案:A解析: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可知,BCD三项均构成棍淆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52.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53.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乙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甲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乙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后甲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甲公司,人民法院应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B.因乙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C.因该生产设备已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若甲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套生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答案:D解析:(1)选项A: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选项BC: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行政许可、风险承担等问题上采取如下处理规则:①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54.共用题干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答案:B,C,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55.下列选项中,属于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是: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危险D.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A、B、C、D均应当选。56.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下列哪些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A.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B.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C.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D.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6条。5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李某等农民向某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田园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申请设立合作社需要格式文本的,李某等人应向某县工商局购买申请书格式文本B.县工商局认为李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C.县工商局在20日内未办理完毕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D.县工商局作出的准予登记决定,应公开给公众查阅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施期限及公开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A项称“购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故B项“决定不予受理”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若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实施期限有特别规定,必须适用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登记的期限仅作了20日的期限规定,未同时规定延长,故C项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故D项说法正确。58.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答案:B,C,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据此,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乙才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选项A错误。根据前述条款,选项BC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59.共用题干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60.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答案:C解析:【考点】提起上诉的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因此,当事人要提起有效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否则不产生上诉效力。本题中,王某在一审判决书送达时,虽然口头表示了上诉意向,但因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因此,其上诉不产生上诉效力。A、B、D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61.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妇女赵某,服刑时正在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2006年)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首先,第三人丙提出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即第三人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丙强制执行,且法院对第三人丙的异议不进行审查,B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乙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对乙执行,C选项正确。注意,如果此处改为丙提出其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则不构成异议,即第三人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不构成异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63.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64.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时,土地上尚未附着住宅楼。因此,乙银行仅对该建设用地享有抵押权。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32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丁已经交付80%的购房款,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65.下列哪一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66.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刑法》第奶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C项是正确的。67.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的是(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D.采取书面形式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68.周可在其本地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一张,后因故打算退卡。办理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该公司公布施行的《办卡须知》,退卡时仅退还卡内余额的50%。周可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健身会所依据《办卡须知》拒绝周可要求,侵犯了周可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周可、健身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因《办卡须知》规定会员无权要求退还卡内所有余额,故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单向法律关系D.该会所制定的《办卡须知》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①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故其服务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A选项正确;②实体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B项错误;③服务合同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要求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C错误;④《办卡须知》属于该健身会所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9.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70.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巧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C.应当不予受理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71.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72.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一份,买方乙去甲公司拉货100包,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多装了2包,乙当时也未留意。拉回后出售价为每包500元。乙将售款5万元存入银行,多出的1000元借给朋友丙,约定利息每月50元。3个月后甲公司派人员交涉此事,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B.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上缴国家C.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扣除乙的劳务费用,其余上缴国家D.乙先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后转化为恶意不当得利人答案:D73.共用题干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答案:A,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74.某商厦为了记录自己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某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商厦的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商厦决定买下以赔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商厦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交付的含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大体有两种,即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物权法》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拟制交付,也叫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简易交付能够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间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该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拟制交付就是在标的物不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与买受人而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8月8日显然没有产生法律关系,8月9日商厦通过电话的方式发出要约,照相馆表示同意承诺即生效,买卖合同成立。摄像机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8月15日,商厦支付价款的行为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7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即、()A、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双方当事人都属缔约国国民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惯常居所在缔约国境内D、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在缔约国境内缔结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76.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先予执行的救济方式与再审申请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95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裁定再审;另一种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提起再审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而裁定书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本题中,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属于这三类,故不是再审的对象。所以,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77.共用题干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B:扣押现金10万元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答案:A,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78.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B.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更广泛的自治权C.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答案: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选项错误,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79.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上述法条可见,B项与第477条第2项不符合,C项与第3项不符合,A项与第1项符合,D项与第6项符合。因此,BC错误不当选,AD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AD。80.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卫生健康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81.某车站工作人员查获胡某携带100余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领导进行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因黄某连续带班三天三夜,十分疲倦,但因警力不足,黄某主动该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见胡某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时,发现胡某已用自己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对黄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B.胡某自杀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C.黄某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正常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D.黄某的行为是擅离岗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了值班区,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为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胡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82.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83.甲以乙拖欠买卖合同价款拒不旧还为由,向法院起诉乙。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甲胜诉,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参照案情,法院的以下做法不恰当的有:()a.裁定驳回乙的反诉b.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答案:A,C,D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亊人另行起诉。这是为了保护反诉人的审级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本案中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不存在当事人侵害审级利益之虞,法院可以受理反诉并合并审理。84.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新《律师法》已变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发的决定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答案:A解析:。我国原《律师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于期限的规定确有不同,见原《律师法》第11条和《行政许可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了因种不同的许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期限:其一,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其二,可以当场许可的,当时作出;其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其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原〈〈,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只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不同,但由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有“但书”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本题中,原《律师法》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其规定”,即司法厅应当适用原《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85.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A.二B.三C.四D.五答案:B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86.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答案:A,B,C,D解析:约翰2012年来到中国,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已经满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87.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A项:《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B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故B项说法正确。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使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是可以的,故C项说法正确。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潘某的住所满足前述要求,可作为公司住所,D项说法也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88.孙某拒不履行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决定,县政府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误将孙某的邻居赵某的房屋当做被执行人孙某的房屋强行拆除。赵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县政府进行行政赔偿B.应当由法院进行司法赔偿C.应当由法院执行人员个人负责赔偿D.应当由孙某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法院在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为司法赔偿。故B项的说法正确。89.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B.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可以转人普通程序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相关事项D.转人普通程序的案件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次日起算审限答案: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13条、第26条可知A、B、D项正确,C项错误。故C项符合题意。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提到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经营者之间尚未达成且未实施相关垄断协议,故不满足处罚旅游协会的法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91.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保全和先予执行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的处理C.撤销仲裁裁决D.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B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AC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B项错误。92.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答案:A,B,C,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93.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赵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B.钱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李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答案:A,B,C,D解析:B选项中钱检察官的做法符合检察官“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故其行为是正确的,94.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虽然原投资人和现股东未发生变化,但其责任形式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故需要进行清算。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企业名称方面,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故原商号“金地”可以继续使用。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本题中,虽然张平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但仍属于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项。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答案:解析: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9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期限指的是( )。A.1年内B.2年内C.6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98.★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99.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100.★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无效答案:A,C解析:。A对,法律规避要求当事人有故意。B错,法律规避行为的当事人是依靠动态连结点来进行法律规避的,而不是静态连结点。动态连结点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动态连结点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而静态连结点是面定的,当事人没有变化的余地,如对于婚姻举行地这一静态连结点,该地点从婚姻举行时就面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能再进行一次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C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强行法是不能规避的。D错,我国法律只针对不能规避中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未规定规避外国法也无效。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2.甲从美国回国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而未申报,海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海关的上述处罚是( )。A.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C.错误的,只能在没收和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答案:B解析:知识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海关对甲的走私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种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并处;所以选项B正确。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4.以下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B、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C、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答案:B解析:【考点】延长工时的规定。详解:《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5.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市城建局局长乙的好朋友丙想从城建局得到一个批文,但多次努力都无果他听说乙比较听甲的话,就想办法认识了甲,然后委托甲帮自己办理批文,他先给甲5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甲50万元甲见有利可图,就去求乙帮忙他隐瞒了自己收丙钱的事情,谎称丙对自己有救命之恩,自己必须帮丙这个忙乙见甲亲自来求,就答应了丙在获得批文后,如约送给甲另外50万元关于甲乙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  C.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乙构成受贿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甲乙对收钱无共谋,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乙利用职权为自己办事,自己收取贿赂,所以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7.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详解】《选举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从惯例来讲,历届全国人大都会公布港澳特别行政区选举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均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两个办法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凡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A选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指导”而不是“领导”,B选项错误。《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c选项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石某的精神状态答案:A,B解析:【考点】证明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故A项正确。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非程序事实,需要证明,故C项不正确。石某的精神状态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证明,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9.乙公司诉甲公司成衣购销合同案2011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问题】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为什么?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乙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司的利益?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5.如果乙公司还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效力如何?6.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7.为什么?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解析:1.不承担。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2.可以。因为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货物和办理托运的义务,可以依约主张付款。3.乙公司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即5万元,低于损失。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5.10万元有效,另5万元无效。6.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A市,所以只有A市法院有管辖权。7.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10.★第一部正式完善的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是、()A.《十二表法》B.《瑞士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在法人编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亊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1.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损毁文物罪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倒卖文物罪C.盗窃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324、328条。甲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因为甲不是为了损毁文物才锯掉金佛的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盗窃行为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较轻的犯罪,才认定为此罪,选项A错误。甲也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其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盗窃行为,选项B错误。甲盗窃的是古墓室中的珍贵文物,那么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也不能。因为本罪是指盗掘尚未出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甲盗窃的是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说明这尊金佛巳经出土,不再属于古墓葬中尚未出土的文物,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只不过其盗窃对象为珍贵文物而已。C项应选。12.某纳税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该纳税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办法有( )。A.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案件B.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理C.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案件E.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提审案件答案:A,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1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无须共同行为B.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D.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15.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16.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AB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故AB项正确。CD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17.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D.总干事和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可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组织机构。A对,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正确,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错在后半句,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总理事会实际上是同一个机构,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召开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总理事会都向最高权力机构____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因此,说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是错误的。D错,总干事和秘书处是国际性质的,不代表其本国。18.张某盗窃一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当庭提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李某是本案被害人的父亲,因此向法庭提出要求李某回避。对于张某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中止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当延期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C:应当延期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D:应当中止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申请回避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该种情况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况。故C项正确。19.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200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D.两年后,作协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0.甲溜进乙家意欲盗窃,发现乙的客厅有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甲非常喜欢,于是将2000元现金放在乙的客厅,将手机拿走,并留一纸条:哥们你没亏,还赚了1000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手机仅仅价值1000元,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B.甲成立盗窃罪C.甲成立强迫交易罪D.由于甲留下了2000元钱,该手机可视为买的,不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盗窃罪中有几种没有数额限制的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A:由于甲属于入室盗窃,即使手机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B:同上。C:成立强迫交易罪需要有强迫他人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强迫他人,因此不可能构成该罪。D:甲留下2000元钱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窃取他人财物的性质,买卖行为需双方达成一致,因此甲仍然属于盗窃行为,而非买卖。21.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22.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上司法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南北朝时期北魏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从而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B.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C.明代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由大理寺负责审理D.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性案件答案:A,C解析:设置大理寺的是北齐而非北魏。故A项错误,当选。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故B项正确。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兰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代大理寺掌复核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栽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故C项错误,当选。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故D项正确。23.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24.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25.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有:()A.小王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B.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C.律师协会的工作和活动D.小张向纪委举报局长贪污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扭送权的四种情形。在这四种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工作和活动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纪委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主体,向其举报的行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26.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答案:A,B,C,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2、3、23、27条。27.新中国成立后的哪一或哪些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监督问题?()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B解析:。1954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但1975年《宪法》对宪法监督问题没有规定。28.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29.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参照《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A项正确。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知B项错误,D、C项正确。选ACD。30.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义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选项A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的活动,规定了其义务,因此是义务性规则。选项B并没有强制中小型企业必须从事某种活动,而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属于任意性规则。选项C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某种活动,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而非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性规则。选项D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不是准用性规则。3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书籍,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思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书籍,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书籍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希望小学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而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故本题应选ABD。32.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2013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厘米,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及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答案:解析:(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34.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律关系的内容【详解】“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这一格言表明权利与法律具有密切联系,权利具有法定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表明法定的权利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才算是权利,即法律又具有现实性,要看一个人事实上是否拥有权利。与此意思最接近的是C。A项明显与常识不符,且背离原意。B项属于字面理解,未及要害,失之狭隘和生硬。D项表述最具迷惑性,对该格言做“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的理解也不能算错,但理解还不够全面,且D项前提是虚构的,该格言没有“权利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意思,与事实和常识也不合。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36.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7.共用题干“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38.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对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0日B.30日C.15日D.60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3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40.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41.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B.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C.只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合法即可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符合。43.甲国今年加入了WTO,该国在入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曱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WTO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44.甲与乙为多年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甲因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应当公开审理C.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可以以此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B错误;D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对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2012年,著名作家甲去世前将回忆录手稿赠与好友乙,并要求“永不面世”。甲去世两年后,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并告知“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2015年,丙在征得甲的继承人丁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关于本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乙的出借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丁的同意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案中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情形,发表权仍然属于原作者;丙的刊印行为是行驶发表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46.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人在场,其中谁不能作证人?A:张某是盲人B:王某是聋哑人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的唯一限制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赵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因而不能作为证人,其他人都是符合条件的。47.甲因其妻难产而死怨恨其儿子乙,使其挨饿受冻,并经常打骂。后在一次打骂过程中导致乙左眼失明。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有:()A.已经构成虐待罪B.甲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D.只能由乙告诉才处理答案: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间的辨别。甲打骂致乙失明,不是亲告罪中的虐待罪,已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48.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答案: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条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是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做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4.尽管小艾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审原告之一大宇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小艾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当或者改判。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49.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庭长、副庭长。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下列哪一项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A.有利于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知名度B.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C.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D.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答案:A解析:其他三项正确。50.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审计局4月20日开会决定对该县国有企业A进行审计,22日该审计局的一名审计人员先期到达A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A企业与该县另一企业B之问的一笔购销木材合同存在疑点,遂决定到B企业进行调查。4月29日,该审计局的两名审计人员来到B企业,,并向B企业的负责人口头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要求其提供与A企业木材购销合同的相关情况。该审计局的上述审计活动中,哪些不符合关于审计程序的法律规定?A.实施审计前未组成审计组B.实施审计前未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C.实施审计3日前未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D.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答案:A,C,D解析:。《审计法》第38、39条。5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须审批机关批准的是:()A.外方合作者向中方合作者转让部分合作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B.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副主任的确定C.合作企业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D.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解散合作企业答案:A,C,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第26条规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第35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48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合作企业董亊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作出解散合作企业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D选项正确。52.下列关于司法活动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B.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C.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司法平等原则D.司法责任原则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活动。C选项错误,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司法合法原则的体现。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A.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B.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C.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答案:A解析: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是指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54.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55.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保险柜拿出10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10元钱”。甲见乙长得漂亮,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得头晕,人有点不舒服,要不晚上我去找你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抢劫罪中止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中止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甲抢劫乙时,乙只有10块钱,甲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而甲实施强奸行为时,在乙提出晚上去甲家时,甲本可以当场拒绝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甲当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故成立强奸罪中止。选项A、C错误,B、D正确。57.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58.共用题干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构成犯罪B: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不构成犯罪C: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故意犯罪答案:A,B,C,D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59.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60.关于刑事代理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打成重伤,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其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赵某起诉丁某侵占一案中,赵某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C.一起贪污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审判中患病死亡,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王某的妻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人马某的强制医疗案件,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选项中张某为被害人,其父亲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选项中侵占案为自诉案件,赵某为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C选项中王某的妻子为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选项中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可以”通知,故D选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 )出资。A.劳务B.管理技能C.信用D.非专利技术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选项D正确。62.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可知,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为认缴出资,且认缴比例没有限制。选项C错误。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63.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64.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B.该人民法院院长C.本案的合议庭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65.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青铜兽,其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由于乙射术不精,实际上只是打死了丙饲养的马(价值7万元)。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乙打死丙饲养的马的行为不成立犯罪C: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走私了淫秽物品。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便指使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事实上乙不到13周岁,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乙在故意杀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对击中珍贵文物所持的是过失心态,因此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甲、乙共谋杀害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乙对杀死马所持心态为过失,而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在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因此甲、乙只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单独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D:甲主观上认为乙已满14周岁,即甲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D。66.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67.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C.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D.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53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A项错误在法院的选择。根据《民诉解释》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B项错误在不是应当核实。根据《民诉解释》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68.张某是一流浪汉,某日碰巧拾得一包裹,里面装着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遂心生假扮军人念头。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如张某仅是为了好玩而冒充军人,没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犯罪B.如假冒军人身份行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如张某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D.如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是张某偷来的,则还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招摇撞骗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ABD项都是正确的。在诈骗财物的场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故C项也是正确的。69.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不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A:依职权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授益行政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A应选。(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70.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是知情不举,客观上没有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B.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C.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性质的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D.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当以窝藏、包庇罪从重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包庇罪的认定。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71.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原告起诉被告B.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5天死亡C.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还债协议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72.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73.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A.美国仲裁协会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国际商会仲裁院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答案:C,D解析:。国际牲的常设仲裁机构有1923年成立并设在法国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美国仲裁协会都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74.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迳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査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民诉意见》第188条。75.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C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D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76.地方人大在调查特定问题时,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下列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会成员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B.调查委员会调查产生的相关结果,以调查报告的方式提交给常委会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实时公布调查结果D.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应当对材料来源保密答案:A,B,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工作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避免影响下一步调查工作的开展。77.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 )日起计算。A.审批B.申请C.公告D.登记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78.共用题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79.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100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80.下列不属于对检察官予以辞退的情形的是哪一个?A.旷工1年内累计达到32天的.B.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持续7天的C.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D.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答案:B解析:《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故应选B项。81.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A,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和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最高法解释》第51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因此,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82.李帅帅与韩美丽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经二人商定,前往海洋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为“把爱留给你爱的人”的保险套餐。保险合同约定,若韩美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200万给李帅帅的干女儿赵冰冰。保险责任期间为5年。1个月后,李帅帅与韩美丽离婚,1年后,韩美丽因车祸意外死亡。赵冰冰要求海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韩美丽死亡时,李、韩二人已经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冰冰一气之下将海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C、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帅帅与韩美丽已经离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D、经公安机关查明,韩美丽的死亡是赵冰冰精心安排的,则赵冰冰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故A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故B选项正确。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帅帅与韩美丽为夫妻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可,其保险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赵冰冰故意造成韩美丽死亡以获得保险金,因此赵冰冰丧失受益权,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故D选项正确。83.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84.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85.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家公证机构,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汪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答案:A,B,C解析:C项错误,公证机构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可以营利。D项的错误是因为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公证机构不得自由选择。86.共用题干对商标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B: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C: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D: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答案: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87.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88.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B.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C.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D.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一同转让。宅基地使用人可以互换宅基地,并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89.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有着密切联系,但也存在不同,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表明两者的差异?(),A.法律传统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B.法律传统偏重于法律文化中的心理状态C.法律文化的内涵比法律传统更丰富,还包括法律经验、法律认识、价值等内容D.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答案:A解析:。“法律传统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的说法值得讨论,一般而言,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91.甲公司需要建设三栋宿舍楼,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负责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就丙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92.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对车主甲驾车收取新建大桥过桥费,车主甲对该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车主甲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B.本案中复议机关有权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文件C.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该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审查D.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答案:B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车主甲对县交通局行为不服,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而文件是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可见,复议机关无权审查该文件。故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见,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93.被告人李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李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李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李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第4项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因此C为正确答案。94.甲乙两国同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甲国公民王某2017年1月1日在甲国就某项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公约,如果甲国赋予了王某专利权,则乙国也应当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B.根据公约,若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就同一技术向乙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乙国应该以2017年1月1日为王某的申请日期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的保护范围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国可以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某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这种保护不取决于其他国家对该项技术的保护。选项B正确。公约针对相关权利的申请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第一次在某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题目中涉及发明专利,且两次申请期限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符合公约的规定。选项C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版权保护对象方面有所拓展,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选项D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元。A.500B.1000C.2000D.3000答案:B解析: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96.某省甲县居民杨某到某直辖市乙区某公司担任市场拓展专员,常年居住于该市丙区。一日出差至某自治区丁县。丁县公安局以杨某屡次嫖娼为由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并交付位于戊县的某市收容教育所执行。杨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有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戊县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杨某不服起诉,被告为丁县公安局。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丁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即丁县法院有权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收容教育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原告杨某户籍所在地即甲县、经常居住地即丙区、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戊县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即甲县、丙区、戊县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A、C、D项应选。B项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也非原告所在地法院,故排除之。97.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防线B.坚持司法公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权衡各方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所有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C.司法高效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改变法定司法程序D.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上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但全国人大和党委组织除外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公正。A选项错误,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唯一。C选项错误,司法机关不能改变法定司法程序,否则构成违法。D选项错误,在具体案件上,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党和人大的领导并非在于决定具体个案。98.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9条,《行诉解释》第10条、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2款。99.下列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版权领域,《TRIPS协议》不保护精神权利B、在商标权领域,《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把“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即声音、气味等可以成为《TRIPS协议》的保护对象C、在专利权领域,《TPIPS协议》不对微生物和植物品种给予保护D、《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答案:C解析:《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允许成员将动植物品种及其生物生产方法排除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必须对微生物以及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故C项当选100.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B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D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3年5月15日,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8月杨某到期不还款,9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在本案中,没体现哪一种原则或制度:A.辩论原则B.平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答案:D解析:李某提交起诉书与杨某提交答辩状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可见,A正确;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可见,B项正确;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可见C项正确。综上所述,D项错误。2.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3.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死缓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擻销原#彳,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情况。而对于C项,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的,汇票无效。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资产转让B.限制分配红利C.责令暂停部分业务D.促成机构重组答案:A,B,C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38条。6.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7.任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又上诉到甲市中级法院,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任某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立案后,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B: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C: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D: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答案: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司法解释第79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省高级法院再审时,应当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即A区法院受理,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8.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C.因盾牌尚未交付,甲可以撤销赠与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答案:B,D9.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解析:【考点】物权的保护方法【详解】《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老马占有本属于小贝的足球,小贝对老马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选项A正确。根据前述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以所有物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老马所有的花瓶已被损坏,老马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对小贝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小贝虽然造成老马的损失,但老马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非法占有小贝的足球,因此老马不能取得留置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10.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1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所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B.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C.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D.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选项B符合规定,C项不符合。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的投资和活动之一为: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因此选项D错误。12.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问题】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取得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本题中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其受被要约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应当视为要约。甲报名参加且付款为承诺,合同即成立生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者对于相对方做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因此,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4.应当解释为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在签章和签字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6.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生效等方面的内容。首先,考生要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其次,承诺以到达生效为原则,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标志,另外符合事实承诺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考生应当重点理解掌握。13.关于检察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提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D.人民法院审理因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但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除外答案:A,C解析:考查检察建议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1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1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0条的规定,D项错误。1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答案:解析:1.当事人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若同时向A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2.会议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欣荣公司私自录音行为并未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能证明录音内容为真实,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欣荣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并未申明双方具有仲裁协议。且光达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5.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达公司另行起诉。6.欣荣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因为在调解中当事人做出的承认不能作为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主要考查审理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这是历年民诉考试的重点。若其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应按以下步骤解题:第一步,审题。明确设问是要求,若需分析整体程序,那既应分析错误之处,也应阐明正确之处。第二步,查分。确定本题总分,估算答题量。第三步,分析。逐行寻找答题点。第四步,答题。先按点列明确定之处,后列明似是而非之处。建议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多练习案例分析型的试题,形成做题思路。16.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两国在文件签订后发生的下列何种事宜将会使得该文件不能成为有效的国际条约?()A、乙国发现F省的油田储量实际上很低以至不足以进行开发B、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的谈判代表进行了贿赂C、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在甲乙两国的边境集结大量的军队进行武力威胁D、该文件规定,F省油田开采权归甲国所有,而甲国将与丙国交界的边境地区提供给乙国对丙国进行侵略之用答案:A,B,C,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1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某学校课问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有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起诉,将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中描写了王某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以王某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小说结尾。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18.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19.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A、B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A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B公司的代理人B:B公司代理人发现某仲裁员虽是会计师但法律知识欠缺C:A公司董事长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现任公务员D:B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的配偶是A公司高级主管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34条。20.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A.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D.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1.高某作为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要求高某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在期限届满前2日高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一旦高某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就要按自动撤诉处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高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C:因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且相关裁定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使未超出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也已即时生效D:虽然高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但假设关于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在第8日才提出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前,仍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答案:B解析:《行诉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法院不予批准之日仍在预交诉讼费用的7日范围之内,高某之行为尚不属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故A项是错误的;而B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上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C项是错误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即按自动撤诉处理,故D项是错误的。22.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据此,A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据此,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D项正确。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4.张晓敏在商场某品牌洗衣机国庆促销期间购买了1台洗衣机,后来洗衣机的甩干功能出现问题。商场解释产品质量是厂家的问题,而且按照规定特价商品不能退货。张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张某只能要求厂家退货B.张某可以要求厂家或者商场退货C.张某只能要求修理,不能退货D.张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答案: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上述法条可知,产品缺陷才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一般的质量问题应向销售者要求賠偿。故A、B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规定特价产品不能退货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无效。张某当然有权要求其退货,故C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正确。25.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普通程序外,还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A选项说“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不确切,因为简易程序也是一审诉讼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并不是一审诉讼程序的全部。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C、D三个选项所言,都是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B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C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D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6.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27.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答案:A,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依《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便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28.某市经贸委、交通局、工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全市加油站经营情况的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工商局发现了一个加油站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即对其实施处罚。加油站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加油站应以下列哪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A.市人民政府B.市经贸委C.市工商局D.市交通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问题。题中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虽一起参加执法大检查,但查处超范围经营乃市工商局职责所在,且行政处罚决定也由其作出,所以该处罚行为不是三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至于市人民政府,则根本未参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加油站只能以市工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9.甲、乙婚后多年无子遂收养一名男性孤儿。后儿子又育有一子。由于乙十分喜爱女儿,因此,想要再收养一名孤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能收养,因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不能收养,因为甲乙有孩子C.可以收养,因为甲乙有能力抚养D.可以收养答案:D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甲、乙收养的是孤儿,因此,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D项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答案:C,D解析:C、D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31.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万能”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C、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与统一,可强化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D、要突出依法治国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项错误。3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关于法院调解的说法错误的是?A.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B.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C.在赡养费的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产生免证的效果,选项B正确。《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选项D正确。33.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C.裁定诉讼终结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D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3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应当受理,告知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B: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D:司法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主管范围接受报案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退回报案人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退回或由自己侦查、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项。35.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6.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7.甲乙共有店面一间,各有一半份额,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四年,未办理租赁登记。当年,在丙租赁期间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将该店面房出售给丁,并在该年的8月1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某日,戊酒后驾车失控冲撞该店面,致丙所自制未经悬挂妥当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医药费1万元,由丙支付。试问:1.甲丙之间租赁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如该合同对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张何种救济?3.丁可否取得店面所有权?为什么?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月1日之后,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履行?5.庚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6.假设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则本小区利害关系业主应如何维权?答案: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答案及解析]1.合同有效。其一,房屋租赁属于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签订合同;其二,租赁合同的登记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属于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签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合同的登记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所以甲丙之间租赁合同是有效的。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但在乙追认前提下合同有效,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乙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甲未取得处分权或者乙未予以追认,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成为无效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失。3.可以。依据是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题中甲丁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完成,丁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变成了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据此,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丙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5.应当由丙和戊承担各自的责任。该案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结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丙和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庚的伤害是由戊和丙分别实施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并且,戊和丙在侵权前并无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庚的损害,是由二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庚的损害结果。因此,应当由丙和戊承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则本小区利害关系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8.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B.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性告知C.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D.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先行受理答案:C解析:(1)选项A: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2)选项B: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3)选项D: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0.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答案:C解析: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故C项正确。41.甲欠乙10万元货款,丙欠甲10万元货款,甲、丙协商,由丙直接向乙偿还10万元,并经乙同意。后丙只还掉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丙之间的协议为债务承担B.甲、乙、丙之间的协议为第三人履行C.甲仍有义务向乙清偿5万元D.乙无权要求甲清偿5万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问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了该债的关系,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在代为履行中,代为履行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代为履行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是难点,对此应区分谁与谁之间达成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般为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偾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为代为履行,因为法律禁止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如果是金钱债务,通常为债务承担,本题中甲丙达成协议转移金钱债务,取得债权人之同意,故为债务承担。甲脱离了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无权请求甲清偿5万元。本题正确选项为A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在家家福超市离纳税期限还有1个月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有逃避纳税的行为。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家家福超市在15天内,缴纳应缴税款;但在此限期内又发现家家福超市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便责成家家福超市提供纳税担保。家家福超市不能提供。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该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C.扣押、查封、拍卖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扣押、查封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答案:A,D解析:A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A、D项:在确答案。43.某甲为索取债务,将其债务人的妻子某乙扣押在一地窖中。因通风不好,致使某乙窒息而死。对某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按加重结果犯处罚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某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某甲对此结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A: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B: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D: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的答案:A,B,C解析:【考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详解:《刑法》第88条规定了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45.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答案:A,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46.某中国企业与某法国公司拟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400万元;法国公司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合作企业经营期限8年。以下为某律师提供的法国公司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2:1;5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1B.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论亏损还是盈利,合作企业都向法国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2年后,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按照1:1的比例分配收益C.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4:1;3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2D.法国公司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答案: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行收回投资的规则。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包括:(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我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B选项中,合作企业成立2年内,不论企业是否亏损,企业都向法国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的做法违反了第45条的规定,所以B为正确选项。47.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某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48.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刘某对当地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上诉。A.当地执法部门B.当地执法部门的主管机关C.上一级人民法院D.当地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0.某市建筑材料总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建筑材料厂既不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哪几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市生态环境局应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生态环境局应向某市建筑材料总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市生态环境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总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6条、第157条第1款、第97条、第160条。51.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A县法院B.B县法院C.C县法院D.D县法院答案:A,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管辖问题。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该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本题答案为AC。52.某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的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身为某局局长的王某还涉嫌受贿,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某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A:由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进行侦查B:由公安机关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C:由公安机关对全案进行侦查D:如果王某涉嫌主罪为受贿罪,则该案件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答案:B,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交叉时的处理。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故本题答案为B、D项。53.波尔多是甲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波尔多”商标,据查波尔多是甲国驰名的葡萄酒产地,在甲国注册为地理标志。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中国某企业有关“波尔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来源误认,则应当拒绝注册C.该企业利用波尔多这一地理标志只是一种暗示,不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甲国波尔多的酒产品注册“波尔多”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波尔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B正确。依该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C错。D是混淆项,这里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5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55.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56.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答案:B解析: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57.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有( )。A.执行事务合伙人B.主要经营场所C.合伙人的住所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合伙企业类型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项。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选项B正确);(3)执行事务合伙人(选项A正确);(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选项E正确);(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选项C正确)、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58.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楼建设。大学最后以甲的名字命名该楼。该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身份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捐助行为,捐助行为不同于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59.共用题干关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的效力B、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未必都有法的效力,只有那些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C、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D、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是法的效力的一种体现答案:A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60.甲公司为一私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甲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将甲与乙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无权提出行政诉讼?()A.甲公司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公司D.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甲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为国有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可以提起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中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6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项中的董事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61.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甲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A.未经侦查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答案:B,C,D解析:B、C、D考点: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题中侦査机关是检察机关,故A错误。故BCD正确。62.下列关于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均任期5年B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C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6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安琚与乙企业对甲企业欠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可知,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64.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案:C,D解析:。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65.★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成立。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该条教为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结点可供选择,没有先后次序。66.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马上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王某不愿意作战,恰好下楼时不小心摔伤自己造成腿部骨折(重伤)。王某遂向部队提出请求回家结婚。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伤害罪B.不构成犯罪C.战时自伤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时自伤罪。因为不小心摔伤自己。不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故不构成战时自伤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王某的过失行为伤害的不是他人的身体,故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无罪。67.下列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宪法规定了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原则、程序和方法B.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C.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此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D.各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答案:A解析:考查政治权利和自由。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形式,宪法作原则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制定选举法规定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原则、程序和方法,因此A选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69.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70.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综上所述,A项正确。71.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详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选项正确,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72.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评价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选项C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选项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7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74.甲向乙借款50万,约定2017年12月1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的做法是有效的B.如果甲届期不还款,乙发微信催促甲还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C.如果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仅这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D.如果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向甲主张债权后,会导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为3年,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为2年,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是正确的,当选;③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所以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虽然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所以C的说法不全面,不当选;④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75.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7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A项错误。B项,该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正确。C项,该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该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错误。7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78.依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法律争议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A.两个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B.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起的法律纠纷C.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D.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定性。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B正确。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C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D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334条,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应选B。根据《刑法》第335条,贾某的行为也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贾某一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80.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答案:C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详解】甲是意欲通过拍裸照来勒索乙的钱财,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乙的个人财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排除A选项和B选项;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为实行着手,本题中,甲并未来得及实施敲诈行为,只是为拍裸照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排除D选项,正确答案应当为C选项。81.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滥用知情权和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故A、B项正确。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限制,故C项错误。把权益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故D项正确。82.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83.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4.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85.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考点】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详解】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所以A选项正确。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清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中沿岸国与通行国的权利和义务。8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87.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CD。编者认为,本题存在争议。因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适用假释的。因此,选项C中说“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不正确。BCD为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88.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参加人说法正确的有( )。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B.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D.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答案:A,B解析: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选项C表述不正确。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选项D表述错误。89.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答案:A,B,C,D解析:【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9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管辖制度。A选项中,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违法。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解释》第24条,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报请适用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是违法的。在D选项中,如果赵山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有瑕疵的话,则约定的履行地丁市K区和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有管辖权。如果赵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H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丁市H区法院并无管辖权,D选项是合法的。91.★理查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当乙国一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时,理查正好在现场。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締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理查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B.理查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理查应出庭作证C.理查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D.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强制理查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领事的作证义务。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92.某镇政府与农民甲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余下款项。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93.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2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傳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A,B,C,D解析:。首先判定本案是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可判定甲(侵权行为地)、乙(被告住所地)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故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自也选择,故选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站条规定,只有无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在受理案件之后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将案件再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选CD。94.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95.下列有关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两个以上污染人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B.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各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错在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才是连带责任。D选项存在不区分情况,一概连带责任的描述。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97.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A:判处罚金的决定B: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C:判处无罪的判决D: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98.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B项中胡某明知李某是想制造毒品,应对胡某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项中张某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中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制造毒品罪吸收,只定制造毒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99.甲某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持刀劫持一名女青年乙至僻静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行为过后,甲又摸出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和手机,乙因为害怕没有提出异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B.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C.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夺罪D.甲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答案:B100.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B.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C.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答案:C解析:该题目考察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并不是必须接受价格承诺。C选项正确,《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小于2%,应当终止调查解除反倾销措施。又根据《条例》34条规定: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选项错误,见《条例》第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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