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安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1名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建同安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1名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道德关注内在动机,法律关注外在表现B.法律人的主要工作是为自己的主张寻找规范基础并提供论证C.法律是自然演进形成的D.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C选项错误,道德是自然演进形成的,法是人为形成的。2.甲乙丙丁戊等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问题】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6.承运人丁能否请求托运人丙支付运费?7.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答案:解析:1.甲对郊区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甲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有效。因为依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的修理义务属于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3.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应当由丙承担,因为粮食在交付之前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入承担。5.乙可以向丙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损失9000元。6.承运人丁不能请求支付运输费。7.由于粮食经加工后的酒的价值翻倍增长,所以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乙所有。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责任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情况,可以在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本题中,某影视中心使用该音乐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故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难点在于:(1)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如何理解对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表演者一般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而只能作为音乐作品的邻接权人。本题中,该音乐作品已经出版,故不存在侵犯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的表演权,而存在侵犯作为音乐作品邻接权人的表演者的表演权。故B选项的表述错误。(2)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享有播放权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存在播放权的问题,故C选项表述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4.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5.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海利公司的一项技术发明专利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的资格C:省卫生厅批准了某市卫生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健康费的申请D:工商管理局颁发给某公司的经营执照答案:B,D解析: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赋予申请人新的权利或者解除其某种义务,只是对申请人享有的专利权进行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故A选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当选。市政府赋予某单位自来水供应权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许”,故B选项符合题意,应选。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局收取健康费的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C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赋予了该公司一种经营资格,是行政许可行为,故D选项应选。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7.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只包括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ATM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D.将“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属于法律应禁止的类推解释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重婚罪中的“婚姻”既包含合法婚姻,又包含事实婚姻。将婚姻解释为只包含合法婚姻的做法,是一种不当缩小处罚范围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二条规定,“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因此,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该解释没有突破一般人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而且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与ATM机内的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没有本质区别。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解释属于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8.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不合法的是:()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蠃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A选项的情形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能分配给股东,故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选项中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不予留存的做法是不对的,C选项错误。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D选项中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的说法违背了该用途,故错误。9.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B:侵占罪C:信用卡诈骗罪D:诈骗罪答案:A,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侵占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详解】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故构成交通肇事罪。A正确。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冒用乙的身份将乙信用卡中的钱款转走,构成本罪。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正确。10.下列哪一项是律师不可以从事的业务或不可以行使的权利?()A.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B.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8条第(5)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D。11.甲与乙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B.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是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该仲裁协议无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A.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B.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C.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答案:A,B解析:选项C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一般自首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_____的,属于特殊自首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坦白④犯罪分子有揭发_____,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第①②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B.第②③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本人罪行”,也可以填“本人其他罪行”C.第③④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填“他人犯罪行为”D.第①③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答案:A,B,C解析:四个空格依次应填入:“自己的罪行”、“本人其他罪行”、“自己的罪行”、“他人犯罪行为”。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1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权的取得【详解】《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该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15.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16.根据行政程序法理论,( )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A.先予执行制度B.公示催告制度C.听证制度D.公示制度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催告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时效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等。17.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选项A、B、C:《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3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此,A、C正确。而且,修正后的法律不再要求必须用税后利润回购股份,B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166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D正确。18.万里公司委托七彩印刷公司制作宣传册1000册。后七彩印刷公司按期完成宣传册的制作,但经万里公司查验,其中的100册存在大量字迹不清、图片模糊的问题。对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万里公司有权要求七彩印刷公司重新制作全部的宣传册B.万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C.若万里公司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七彩印刷公司可以留置宣传册D.因仅少数宣传册存在问题,故万里公司无权解除与七彩印刷公司之间的合同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万里公司与七彩印刷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里公司仅有权要求七彩公司对存在问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100册宣传册进行重作或者减少此100册宣传册对应的报酬,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选项D错误。19.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21.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以下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消灭:()A:患精神病的被代理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C: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消灭D: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定诉讼代理权。详解:B项错误,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因此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仍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A、C、D项正确。22.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23.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罗得在乙国给希姆所开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律,故选项C正确。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法定的,只有关于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适用,故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律,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题中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故选项D错误。24.共用题干歌星葛某,自1999年起,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偷税500多万元,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构成以下何种犯罪?A:逃避追缴欠税罪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故意伤害罪C:抗税罪D:逃税罪答案:C,D解析: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歌星葛某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逃税500多万元,构成逃税罪。依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的行为又构成抗税罪.应数罪并罚。抗税只造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25.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26.下列关于合营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经董事会会议2/3多数通过,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B: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一样,在组织形式上有较大的自主权,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C: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答案: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营企业。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该法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该法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法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D项。27.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8.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2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30.下列有关叛逃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B: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C: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D: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叛逃罪。详解:《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A正确。叛逃罪的主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如果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则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BC错误。在叛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D正确。31.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C.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D.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答案:A,D解析:参见《立法法》第67条、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32.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A,B,C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3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 )。A.律师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亲友E.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辩护人。34.姚某把吉普车1辆租给岳某使用,该车设备已严重老化,刹车不灵,汽缸易爆炸。岳某(为一老司机)订立合同前即了解这些情况,但图便宜签订了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岳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岳某事先知道该车的情况B.岳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缺陷C.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姚某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民事欺诈D.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本案存在重大误解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关系问题。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均存在不同的法定理由和满足不同的构成要件。本题中,岳某为老司机,事先知道汽车的质置问题,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故不存在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233条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35.甲某到外地出差,在友谊宾馆住宿。当晚睡觉的时候,有窃贼溜进其房屋实施盗窃,被甲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甲的面部打伤后跳窗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友谊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B:若甲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C:甲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窃贼乘虚而入,那么友谊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友谊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此A\B两项正确,C项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项。36.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37.甲在大街上伺机抢劫,看到乙及女儿丙(8岁)一起走来,就窜出来将丙拉到自己怀里,然后将刀架在丙的脖子上,喝令乙掏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乙掏出800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甲又挟持着丙(乙跟随)到一个取款机前,逼迫乙将该卡中所有可透支现金提出,共计1.5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抢劫罪一罪B.甲构成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应数罪并罚C.甲构成绑架罪D.甲构成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解析】A。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一罪。38.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39.共用题干某村的土地被征收,但该村拒不交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7个工作日内裁定B:应5个工作日送达裁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裁定应送达给县国土资源局D: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裁定可以上诉答案:B,C解析:扣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骆某接受处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故C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据此,D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据此,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此,C、D项也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准予执行裁定可能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也可能30日内作出;而不予执行裁定只能在30日内作出。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第2句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该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故B项送达期限、C项送达对象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不予执行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非“上诉”,故D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交管局对罚款的直接执行权,故A、B项错误,也没有赋予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罚款的执行权,故D项错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C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C项也是正确的。特别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加处罚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才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授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款的直接执行权,且未同时规定其也能申请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40.“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人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所有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答案:A解析: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一国的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免受他国的管辖。另外,乙国船舶由于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进入甲国港口避难的行为属于危难,可以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而不构成对甲国领水的侵犯。4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有: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议记录C: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D:公司会计账簿答案:A,B,C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AB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只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要求复制,所以D选项不正确。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逍遥”号是一艘在甲国注册登记的货船,其船东为乙国人,在其从甲国驶往乙国而途经丙国领海时,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的要求?A、经乙国的外交代表的请求,对其船员在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B、经船长请求,并通知甲国外交代表后,对其船员在无害通过期间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C、应甲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对该船上某船员在甲国所犯罪行进行调查D、因民事诉讼目的,要求“逍遥”号停止航行并对其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因此,丙国对船员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须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而非船舶国籍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需注意的是,如该请求是船长提出的,则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因此B项中的做法正确。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C项中丙国的做法错误。关于沿海国的民事管辖,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则:(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行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可知D项中的做法错误。43.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44.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解释》第57条。45.共用题干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入主张赔偿其损失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答案: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46.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A.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的惯例C.学者的理论学说D.法院的判决答案:A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47.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人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考点】重大误解的识别【详解】《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何为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选项A、B中,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甲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而予以装修使用,虽对标的认识错误,但是对标的物权属认识错误,并非对标的自身的性质认识错误,如误将赝品当成真品,前者属于无权处分,后者属于过失侵权及不当得利,均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A、B错误。在选项C中,甲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系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将有偿交易行为误以为是无偿赠与,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选项C正确。在D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系对对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非对当事人自身身份的误解,如误以为双胞胎姐姐甲为妹妹乙。因精神病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8.原告张三根据借款合同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四提出如下主张构成反诉的是A.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B.李四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C.李四主张半年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D.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提出时效抗辩答案: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诉VS.反驳 1.首先找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能——被告的主张为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 (2)不能——被告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驳。A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借款已经归还,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故李四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而是反驳。B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C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向张三主张玉石货款,假设没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给付玉石货款,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D选项中,李四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而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李四的主张并非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是反驳。综上,本题答案为BC。49.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答案:B解析:【考点】撤销权的追溯对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选项A虽然是低价转让财产,但不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选项B符合时间要求,并且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该撤销。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D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实施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选项C中的行为虽然是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未设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不能撤销。选项D中的债务抵销行为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综上,本题应选B项。【陷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这些破产欺诈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公平清偿利益的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要注意区分不同时间段的具体行为类型,不能混淆。50.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商标法》第31、41、43条,《著作权法》第24、27条。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组成立及其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董事组成的清算组B.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C.清算组有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D.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前,涉及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选项B正确;(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以选项C正确;(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5)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所以选项E错误。5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53.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也是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的主要精神。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继承,但允许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故B项正确。我国《公司法》对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人的股东资格均未作出限制,且关于“股东名称”以及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都说明,非法人组织和外国自然人是可以成为我国公司股东的,故C、D项错误。54.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应与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因此,A项正确,B项显然与题干事实不符,错误。C项结论虽正确,但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应属错误。D项也与题干不合,并非是营利活动,而是非法活动。55.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56.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7.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59.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的构成,不包括国际法B.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总系C.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D.我国古代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答案:B,D解析:法律体系、法系和法律渊源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有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法系是个比较法概念,指具有共同历史渊源的不同国家法律的整体,而法律渊源则是就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所作的区分,因此B错误。另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仅适用于大陆法系,中国古代没有这种划分。@##60.关于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最直接的目标乃是获得一个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具体而言,法律适用的步骤是首先选择和确定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次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推导出法律决定C.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合理性、可靠性D.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必然涉及法的价值判断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具有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和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的法律决定。可见,A项正确。就整体来说,法的适用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但具体而言,则是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所以,B项错误。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内部证成是从前提符合推理规则地推出结论,保证的是推理规则和结论的可靠性。C项正确。法律具有语言依赖性,而语言一定具有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涉及到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解释活动和价值判断,D项正确。61.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在定作人何女士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家具厂仍做完了剩下的木料,给定作人何女士造成了木料的损失,家具厂应当赔偿。A项正确。因为何女士是在家具厂开工后解除合同的,所以何女士应支付解除合同前家具厂的劳动报酬、,但不是全部约定报酬。C项正确,BD项错误。62.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选B。6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由于甲国公民詹某受到乙国某公司侵害,乙国某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所在国的国家行为,詹某仅仅受到所在国的私人侵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只有在其用尽乙国的国内救济仍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外交保护。因此B项正确。6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65.下列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内地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B、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一律全免C、黄某于2001年在珠海犯诈骗罪,后逃至澳门,2004年因某一合同违约纠纷案赴珠海作证,逗留15天,在此期间,不得因前述诈骗罪对其起诉、羁押D、台商王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区际司法协助。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该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第21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所以,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D项错误。66.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答案:A,B解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67.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答案:A,B,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罪。A项,教师对学生进行轻微处罚,学生自杀的,学生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教师的处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过失犯罪成立所需要的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教师不构成犯罪,自然不成立过失犯罪。故A项正确。B项,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是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对于可能的身体伤害结果是有认识的,仍然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见义勇为追赶小偷,是正当防卫或者公民扭送之一种,本身是合法行为。小偷自己选择跳河逃跑,虽然与路人的追赶有事实关系,但是路人的追赶行为本身产生的风险是被法律所容忍的,与小偷选择跳水逃跑结果溺死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首先,邻居对于坠楼的小孩没有救助义务,即使不伸手去接,也不成立犯罪。其次,邻居在刹那间伸手去接快速坠楼的小孩,无法期待邻居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最准确的动作来救助小孩,即邻居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足够谨慎也对结果没有回避可能性。因此邻居不成立犯罪。故D项正确。68.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03考点:要约承诺規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69.某镇政府与农民甲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余下款项。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70.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亊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71.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下列哪一选项?()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首先,只能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所以排除选项D。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构成累犯,丙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排除选项A和选项C。72.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答案:C,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间。因此,批准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不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因此,在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选项C正确。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与章程报送审批的义务主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中方和外方合营者。因此,在中方或外方合营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合营者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3.案情: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74.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系口头约定融资租赁协议,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未成立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C.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虽成立但效力待定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已购买并交付该设备,乙工厂已使用并支付租金,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为对方接受,应认为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故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5.关于公证员的执业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B.担任公证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C.公证机构可以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答案:A,D解析:。考查公证员的执业管理。76.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77.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A.侮辱罪致人死亡B.虐待罪致人死亡C.遗弃罪致人死亡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答案:ACD。78.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B.科研组织承担责任C.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承担连带责任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各承担一半责任答案:A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79.以下哪一律师行为是正确的?A.律师张某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宣称其是本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B.律师钱某向委托人暗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政府机关某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C.律师孙某在庭审过程中违背委托人意愿,坚持依照法律作有罪辩护D.律师李某向委托人承诺案件必定胜诉,并约定胜诉后将标的物出售给自己答案:C解析:①律师可以宣传其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专家,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迎合委托人而歪曲事实真相,故C选项正确,当选。④律师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是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中,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并未超过2年,故选项B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陷阱】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危险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将无法保障。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除明确规定法定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还对各种情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时间限制。81.“……我么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当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做出新选择的问题……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未来的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关于该段引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A.由于立法者对未来情况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故法律会有漏洞存在B.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C.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选择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D.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则出现,则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案件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A、道德与法律的内容互相渗透B、道德因素影响执法与司法C、道德水平高低影响法的遵守D、法律是道德的价值基础答案:A,B,C解析: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比如,尊老爱幼,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故选项A正确。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的道德信念、原则、水平的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故选项B正确。法律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故选项C说法正确。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律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故选项D将二者关系说反了,错误。83.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84.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85.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8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87.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1988年B.1999年C.1993年D2004年答案:C88.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89.关于我国政府对外国人的待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B.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C.一国可以在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D.我国境内的外国使领馆可对中国人进行庇护答案:A,D解析: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B正确。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如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正确。这属于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D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我国不承认域外庇护的效力。90.下列选项中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是、()A、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答案:D解析:《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A项正确。《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故C项正确。《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D项错误。91.下列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A.玩忽职守案B.故意杀人案C.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管辖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D选项中县法院的请求,中级法院并不一定批准。故选B。92.下列有关反不正当行为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不正当竞争工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C.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社会监督D.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答案: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A选项错误,国务院并无反不正当元争委员会的设置,有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霓争秩序的重大问题。BCD三个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5条之规定。93.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94.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95.白云公司因年年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黑土公司申请破产,但白云公司的控股股东蓝天公司认为公司很有潜力,反对破产。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B.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C.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D.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6.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97.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98.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A,C,D解析: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50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可知,此时要结合“其他罪行”判断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非直接要求增加保证金的数额。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99.关于法系的划分标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的历史来源B.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C.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D.特定的法律制度答案:A,B,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系的划分标准。10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全国人大常委去行使国家立法权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58、116条,《立法法》第63条。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2.共用题干张某将自有房屋一套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现张某拟将该房屋出卖。下列情形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A:张某的前妻主张购买该房屋B:张某的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通知李某后,李某在30日内未作任何表示D:张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4.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015年)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五)项,B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二)项,D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六)项,都属于可以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C项因设定抵押而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该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5.下列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张三发明了一种新的纸牌桌游规则B、李大夫研发的治疗颈椎病的诊疗仪C、科学家刘某经过多年研究,通过嫁接技术培育出来的番茄和西瓜的新水果“西番茄瓜”D、设计师张某经过设计出来的极具美感的矿泉水瓶贴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7.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8.下列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是:()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C.案件证据不足,须传新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D.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答案:C解析:考查审理程序的延阻。参见《行诉解释》第87条。9.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B: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C: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D: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答案:D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10.甲乙为夫妻,在M市共同经营餐馆,后因债务纠纷被F市的丙诉至法院,甲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如法院判决丙胜诉,甲、乙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为尽快得到赔付,丙可以在甲消失二年后向F市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B.甲的弟弟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必须发出为期6个月的公告C.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后,还需要3个月的判决公告期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法院指定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甲的妹妹申请变更自己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准许答案:A,B,C,D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故B、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D项错误。11.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14.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15.关于法与道德,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后来才逐渐分化、分离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C.村规民约是道德规范的体现D.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答案:B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选项的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资金答案:B,C,D解析:BCD有选择的指引是通过宣告—定的权利,赋予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其中C项比较特殊,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要求人们不得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其指引作用属于确定的指引。但同时,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也属于裁判的规则,它告诉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判处刑罚,从这个角度讲,属于有选择性的指引。@##17.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18.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B: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C: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对于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此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正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之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19.建筑承包商蔡某多次与其妻子丁某商量后,丁某同意蔡某与另一未婚女子在外地公开非法同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法律判断是:()A.蔡某构成了重婚罪B.只要丁某不向法院起诉,蔡某就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C.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D.蔡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答案:B20.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21.甲在商场游荡时,见乙正在柜台前选购首饰,其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价值不菲,于是甲想将其手机偷走。不想乙有所警觉便将手机拿在手上,甲只好尾随乙,趁乙不备之时将其手机夺走。之后,甲使用乙的手机开通了很多付费业务,并反复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使乙的手机话费损失6300元。几天之后,甲将手机扔至垃圾桶,正好被一巡警看见,见其可疑,经询问后案发。事后鉴定甲手机价值3200元。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抢夺罪从重处罚B.以抢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以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2.甲和乙携猎枪一同到山中打猎,甲见灌木丛后有一动物身影晃动,迅速开火。走近一看发现同伴乙腿部中弹,甲见状知道自己误中乙。甲见此地距山下有人烟的地方还有半天的路程,乙的腿部伤势较重不能行走,仅凭自己一人难以把乙背下山。就对乙说,自己下山喊人来抬乙下山。甲下山回村后,担心带人上山后万一不能救活乙,乙的家人肯定不会放过自己。于是谎称与乙走散,不提乙受伤需救助之事。事后查明,乙3天后因伤和饥渴而死。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追究甲不作为行为B:甲的误射致乙重伤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如果履行了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结果不至于发生,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3.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4.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B.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C.对律师进行表彰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答案:A,B解析:考查律师行政管理。C项是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D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25.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解析:A项: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爱国统一战线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故A项错误。B项:《宪法》第19条第3、4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正确。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26.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27.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28.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29.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张某洗浴时热水器爆炸,将张某炸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张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D:张某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张某在商场购买热水器,意味着张某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热水器爆炸炸伤了张某,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购买热水器自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场销售的热水器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31.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该条第1句,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句,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3项,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故C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故D项正确。32.某市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游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游客候车。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0元至20元不等,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游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旅客被迫就范后,为防止其报案,店内还会派人跟随“送”旅客进站上车,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后来当地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面还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挂牌的同时,这四家店被取缔,相关人员受到治安处分。“黑店”牌匾挂上后,迅速引起火车站周边过往人群的关注,不少过往旅客和群众为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措施。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作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33.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出现了形式多样的“能动司法”,即法官在坐堂办案以外,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司法具有被动性,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能动司法”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要求B.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不断提高司法效率”相适应C.“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这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D.“能动司法”是“高效便民”的表现,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讲解:A项错误。“能动司法"并不等于主动司法,这与司法被动性并无根本上的冲突。C项错误。题干并未指明“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D项错误。“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它与“能动司法”没有关系。B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实践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34.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35.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何某并不知道张某盗窃借记卡的事实,其主观上只有与张某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C是正确的。36.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C.催告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本身可以不经催告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正确,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D正确,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38.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39.下列各项中,会导致公司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A.甲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B.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对外转让股权,已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未经股东会表决C.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以致多数股东无法到场,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增选王某为董事的决议D.丁股份有限公司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有4名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增加经理报酬的决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D不足半数,决议不成立。@##40.共用题干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41.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270条。42.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D项: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上述法条可知,备案登记是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但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D项错误。C项:《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备案的义务主体是商品房预售人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是预告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与登记备案是不同的。故C项错误。4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活动?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C:经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方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答案:A,B,D解析: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需经过证人的同意。其中,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4.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A.合同B.扶养C.继承D.物权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144、145、148、149条。45.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6.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新刑律》C.《大清会典》D.《大清律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7.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1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4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含义。选项D属于实体公正,不属于程序公正。49.北京市昌平区松园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田某的电动摩托车。田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田某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C.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田某拒绝变更被告,则法院应当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D.田某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复议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答案:B,D解析:A选项明显错误,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派出所只有警告和罚款的权力,没有扣押的权力,故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正确,应选。50.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答案:D解析:考点:各类侵权行为讲解: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也极为有限,本项中按标准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选项中的情形尽管损失是在公园内造成,但是由于第三人而非组织者的行为造成,此时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若能证明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能简单认定由公园承担全部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周某可以自行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担,则根据缺陷原因认定。周某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选项认为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说法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髙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项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是某研究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其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52.2015年1月1日,甲与好友乙达成协议,甲借给乙10万元,乙应在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本息共计11万元。为了让甲放心,乙同意如果其没有按期还款,不论过了多长时间,甲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然而,乙果然没有按时还款,甲出于情面没有催乙还。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5月。乙出车祸死亡,其继承人于2019年1月才确定为丙。甲于2019年2月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偿还甲的欠款本息合计11万元,丙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甲与乙约定了不论经过了多长时间,甲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丙不能提起诉讼时效抗辩B.乙死后,继承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C.乙死后,继承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D.法院应对丙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97条,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乙同意如果其没有按期还款,不论过了多长时间,甲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的承诺并无法律效力,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继承人无法确定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并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构成诉讼时效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本案乙于2019年2月提出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D选项正确。53.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答案:B,C解析: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丢失之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来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故A项错误。本题中,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B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54.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B.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该判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判决须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A正确。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综上,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规则,C正确。55.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A:在李某和单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单某提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在现场,有出差的往返机票为证B:在王某诉谢某债务纠纷中,王某提出谢某在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据,谢某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C:在甲和乙离婚案件中,甲提出现有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出示了婚前财产公证D:在李某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李某的朋友提出,李某生前曾当着另一位朋友的面,表示要将其收藏的一幅明代古画赠与自己答案:D解析:【考点】无需举证的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A不需要证明。选项B属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C选项属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D选项不属于这些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56.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详解】《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的问题。就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协议,可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则予以解答。乙、丙公司签订代为履行协议,系两者真实意思表示,对乙、丙公司有效,但甲公司完全不知情,对甲公司不发生拘束力。在选项A中,甲公司不知情,不影响乙、丙公司间协议对乙、丙公司的效力,所以,丙代为履行后,仍然有法律效力,该选项正确。在选项B中,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丙在代为履行义务后,甲的义务消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该两条的规定,丙仍可要求甲公司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该选项错误。在选项C中,因为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甲不发生效力,若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乙公司不得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在选项D中,若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消灭甲的义务,则甲构成不当得利,但本题中丙的履行行为并未给甲带来利益,故丙不可对甲主张权利;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只可要求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就其违约行为的责任不可要求甲承担,该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57.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乙、丙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B.乙、丙之间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C.因为存在欺诈,合同具有瑕疵,丙单方通知乙可撤销合同D.丙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乙将甲的货物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的瑕疵,不能仅仅因为乙是无权处分得出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基于可撤销的瑕疵分析,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故A正确,B错误。《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乙使用了伪造的质检报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被欺诈人丙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丙可以在知道欺诈的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但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是单方通知,因此C错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丙也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58.吉米是一名来北京大学留学的美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吉米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无需说明理由B.如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经北京大学批准可兼职工作C.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在48小时内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吉米若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则不得出境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相关考点。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应当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而非仅需就读学校批准。C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而非48小时内。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可见若吉米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不可出境的情况存在例外情形。59.盖某、乔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小苹果技术开发中心。双方约定,盖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乔某专攻技术研发。双方合作数年后,小苹果已发展成为行业翘楚,但是,盖某长期拖欠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出资,且在运营合伙企业期间有多起不当行为。乔某对盖某不满,决意免除盖某的合伙人资格。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B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60.甲村与乙村就某块滩涂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某县政府经调査后,确认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村委会不服向某自治州政府申请复议。某自治州政府以复议申请逾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甲村村委会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本案可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C.本案被告应是某县政府D.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某县政府确认决定的合法性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该不受理决定,不可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中,甲村村委会起诉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某自治州政府的不受理决定,被告当然应当是某自治州政府,受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审查某自治州政府不受理决定的合法性,故选项C、D均是错误的。既然被告是某自治州人民政府,故管辖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选项B也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61.以下支票应当记载的事项中,哪些在出票时未曾记载,若事后不经补记,支票便不得使用?()A.付款地B.金额C.出票地D.收款人名称答案:B,D解析:。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法律依据为根据《票据法》第84~86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由此可知,票据金额与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但是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补记,若未补记则票据无效,不得使用。62.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解析:只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依本题题意,甲的目的是使乙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能达到这一目的。故选C。63.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圉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A.甲国法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日本法C.中国法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答案:B解析: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突规范发生间接反致适用中国法,或者发生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而适用甲国法,故本题应当选日本法。64.甲公司因缺乏资金将所开发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甲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后来,甲公司将其中一套商品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付清了全部价款,但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吴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B.吴某只能要求解除合同C.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D.吴某只能要求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E.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C,E解析:由于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所以吴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并双倍返还购房款,解除合同,选项BD错误。6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66.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7.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答案:C,D解析:。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69.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7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此处仅为“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可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C选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支付令的强制力产生的前提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送达后就产生强制执行力。D选项是错误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答案:D解析:《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的证据A符合前款的规定,如果一审期间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法庭不应对之组织质证,更不应为之推翻原来的判决,故选D,B错误,C所说太过绝对,新证据并非不可以提出,而是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要求。71.公民甲向乙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缴纳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商定好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并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一个月后甲凑足购房费用,欲和乙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此时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原来60万元的房屋可以卖至80万元,乙房地产公司不愿意以原来商定的价格卖给甲该套房屋。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房地产公司履行约定,但法院最后判决乙房地产公司返还给甲双倍定金4万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房地产公司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B.法院以判处乙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的方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其今后的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追究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C.乙房地产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D.法院判处乙房地产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责任法定原则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由于乙房地产公司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该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选项A、D都是正确的。选项8也是正确的,法院应当判决乙房地产公司实际履行协议,即与甲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样才能充分保护甲的利益,同时遏制乙房地产公司以后不要再通过违约的方式获利。法院仅判处乙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虽然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但由于无法有效防止乙以后的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效益原则。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72.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正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300元。甲某的行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B: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C: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D:构成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罪与非罪界限。详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本案中甲某盗窃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此不认为是犯罪。但同时甲某的行为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因此,本题应当选AC项。73.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A,B74.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问题】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答案:解析: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为高新区法院。2.本案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1)仅范某代理人到庭不合法;(2)本案为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3)二审法院书面审理不合法;(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该离婚的,不应以事实认定错误发回重审。3.答案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原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答案2:应当依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由被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4.(1)民事裁定书原告: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2012年9月,庄某向本院起诉状范某,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曾于2012年5月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并记入调解笔录。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且又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庄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判长某某审判员某某审判员某某二零一三年九月书记员某某(2)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就庄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庄某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二、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对被答辩人进行殴打,被答辩人虚构该事实,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目的为骗取法院离婚判决。三、被答辩人的16万元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无其他共同财产。四、被答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此致某人民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离婚案件的考点较为集中,除本案例已考考点外,本书就相关考点整理如下:(1)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采公告送达;(5)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不受限制。75.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B.无偿合同C.诺成合同D.实践合同答案:A,B,C解析: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76.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答案:A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77.共用题干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答案:A,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8.《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坚决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B.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C.善于发现、勇于承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D.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答案:A,B,C,D解析:选项的表述是“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的要求。79.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尽“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2年8月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4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8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A.确定适用税率B.核定税额C.确定应税所得率D.行政赔偿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率的问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81.下列关于法人的表述错误的是:()A: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B: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益性,企业法人没有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D: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A选项正确。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尽管经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但事业单位的事业目的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B选项正确。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尽管二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但不能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同,C选项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D选项关于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承担的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82.在下列选项中,行为人对下列哪一项内容缺乏认识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认定?()A.盗窃行为本身B.盗窃对象的性质(如是枪支还是货币)C.盗窃对象的价值数额D.盗窃对象是否是他人之物答案:C解析:盗窃对象的价值数额类似于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相应的认识。83.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84.我国《票据法》赋予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下列持票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汇票无效,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支付汇票金额B:支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30日内提示付款被拒绝,他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C:到期日前汇票持票人被拒绝承兑,他要求直接前手支付汇票金额D: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请求付款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详解:《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规定了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选项A符合此条规定,是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B,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支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而非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C,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因此,该选项是追索权,而非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D是该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该项规定的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85.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当事人必须履行。A.法律效力B.法律效果C.法律要求D.法律职能答案:A解析: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8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C.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停止执行的E.原告对不予停止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答案:A,B,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选项A正确);(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选项B正确);(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选项C正确);(4)“法律、法规”(无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D错误)。87.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88.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2015年)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89.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B.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C.文义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具有优先性D.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答案:D解析:。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90.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1988年B.1999年C.1993年D2004年答案:C91.杨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招用了20名工人。杨某每日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并以本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为由,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对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法。杨某是企业的所有人,当然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自由行使权力B.不合法。每天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禁止建立工会和党组织不违法C.不合法。杨某非法剥夺了工人的休息权和建立工会、党组织的权利D.不合法。杨某作为老板可以让工人多干活,但不能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答案: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7条。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D.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答案:D解析:考点:政协会议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宪法效力讲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而不是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没有。因此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故C项错误。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故D项正确。93.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答案:A,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94.根据宪法分类理论和宪法的渊源的相关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宪法典是成文宪法B.宪法性法律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C.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惯例D.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判例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宪法分类、宪法的渊源讲解:A项正确。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宪法典则是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B项正确。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它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C项错误。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但我国亦存在相当数量的宪法惯例。D项正确。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比如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它也有大量宪法判例。95.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托收行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业务,并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实质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査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D.如果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D解析:。根据《国际商法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脸单据的义务,A错。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所以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9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B、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D、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据此,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D两项正确。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妁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解答本题应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3、44、63条。98.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中方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当事人选择了乙国法,故包括乙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B.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FOB贸易术语,但是由于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用了乙国法,故排除FOB贸易术语的适用C.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甲国当事方申请承认其本国就该纠纷做出的判决,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D.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对甲国判决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那么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我国禁止转反致;B选项错误,贸易术语的选用部分改变法律适用;C、D正确,不排斥平行诉讼,但是适用在先原则,避免由于一事再诉导致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99.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答案: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因管理【详解】无因管理指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中,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及照看西瓜园,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刁某可以要求刘某家人支付为刘某办理后事的1万元费用、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所以,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本题正确答案为D。100.下列关于法律意识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B、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C、法律意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律意识是立法思想的心理基础答案:A,C,D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而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一个表现就是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亦即社会意识并不是与社会存在亦步亦趋,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因此,A项正确。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当然由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不但决定法律意识的产生,还决定其发展和变化。如法律的修改、完善,都可以在实践中找到其变化的根源,故C项正确。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对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在现实的法律的创制过程以及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法的实施是人们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不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简单服从。、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可见,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法律意识都在起着指导作用。所以,D项正确。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又不同于政治意识,正如法不等同于政治是不言而喻的一样。其次,法律意识也并非统治阶级独有,社会的所有成员,只要大脑功能正常,都能具有法律意识。因此,B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D.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4.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D.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D正确。5.有关WTO争端解决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B.关于争端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C.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查D.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在实施时允许交叉报复答案:C解析: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故A选项正确。关于争端解决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故B项正确。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不得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重新审查。故C项错误。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一致反对,否则通过有关决议。故D项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6.★★下列有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A.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B.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C.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答案:A,D解析:。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当然解释,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选项B正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可知,“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自首。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D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知,选项直接认定不成立自首的说法错误。8.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该案例中准据法的确定依据是、()A、当事人属人法B、婚姻缔结地法C、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答案: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9.在秦某涉嫌贪污一案的侦破中,下列证据不能使用的有:A.侦査人员去秦某家里搜出的两张存折,该存折的藏匿地点是对秦某刑讯逼供后,秦某交代的B.秦某曾经贪污2万元的供述,该供述是在秦某两天没有睡觉的情况下交代的C.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言是侦查人员威胁王某后得到的D.在搜查存折的同时搜出两块金表答案:B,C解析: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选项BC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法得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因此需要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选项AD不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10.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证据种类的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B,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该录音带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同时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11.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须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C.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D.须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答案:A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2.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行为能力。详解: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解题依据是《票据法》第6条。《票据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此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13.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D、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审查权力机关,故A项错。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项错。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故D项错。14.张某对社会极度不满,积极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关于张某的犯罪停止形态。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王某等人尚未着手犯罪,张某构成犯罪预备B.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属于教唆未遂C.张某虽实施煽动行为,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成立犯罪未遂D.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实施完毕,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问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行为犯。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齐备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故成立犯罪既遂。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成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正犯(实行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B项错误。15.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选项B不正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选项CD不正确。16.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17.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且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问题:结合你所学的知识,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材料加以评析。答题要求: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答案:解析:司法实践应鼓励辩诉交易所谓“辨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与美国的这种制度不同,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如果刑事诉讼仅仅处罚犯罪人,而被害人不能得到民事上的赔偿,则对被害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是极为不利的。辩诉交易可以使我们降低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因此,法院若采取辩诉交易,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更有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作为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个人认为,辩诉交易应大量引人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也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准则。就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18.家住北京市A区的赵某在钱某开设的“北京六六车行”网店上购买了一辆代步车,在第一次使用时,代步车突然爆胎。导致赵某摔伤。赵某欲起诉钱某赔偿损失,现已知“北京六六车行”为钱某自购服务器搭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B区,钱某住所地为北京市C区。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北京互联网法院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吾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19.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考点】春秋决狱【详解】C项表述不完全准确,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本直者其论轻”),但并非绝对“不给予刑事处罚”。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柜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9条。21.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注意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公开审理案件”各有哪些不同。2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优益权的是( )。A.行政立法权B.行政命令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制裁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2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物权、抗辩权E.存款单、仓单、提单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1)选项C错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抵押,人身权不得抵押;(2)选项D错误:不动产物权不适用质押,适用抵押。2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考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对外效力;当然退伙【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本案中,合伙人甲已经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无效,A说法错误,应选。《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B说法错误,应选;C说法正确,不应选。退伙事由的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甲退伙生效日是其丧失行为能力实际发生日而非法院宣告之日,因此D说法错误,应选。25.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B、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C、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D、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故C项正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故排除A、B项。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故排除D项。26.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27.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是:()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B:投保人已交足1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D: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答案: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详解:《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A、B、C项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本题应选D项。28.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表述正确的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所有债权均可让与B:债权只能依法律行为让与C:债权让与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时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不必通知债务人D:债权让与须以有效的债权存在为前提答案:D解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债权让与可以依法律行为发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发生。转让协议达成之后,只有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前提条件之一,故D项当选。29.共用题干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答案:C解析:【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30.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根据该公约,下列行为不构成放弃豁免:(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出庭主张豁免或主张对有待裁决财产的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国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对国家主权豁免的默示放弃,C项正确。D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D项错误。31.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因下列哪些情形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除了以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包括:(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与本题有关的是第14条的规定,应选AB项。32.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项错误。《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已经超过6个月,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D项错误。33.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就本案而言,根据《民诉解释》第4、12和21条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告朱某住所地(A市东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刘某住所地管辖,但是刘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A市南县法院管辖,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西县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选项错误。34.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李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C,D解析: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35.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不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A:依职权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授益行政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A应选。(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未成年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同时,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的缘故,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以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允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李霞不符合此定义,而应仅是证人。37.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3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有:()A.汪老汉要求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B.新华厂要求画行公司返还货物价款以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料的案件C.工人张三因工伤事故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案件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瀕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39.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A:婚姻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案件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答案:B,D解析:【考点】法定不公开审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D项正确。40.对下列哪些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盲、聋、哑人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D.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答案:A,B,C解析:@##41.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投资法。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错。42.两面针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两面针,实际上是中药牙裔的主要原料,在疗效上起主要作用,对该商标的认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两面针作为牙裔的商标应予撤销B.两面针为中草药名称,是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该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C.两面针牙裔的标志经长期独家使用,已产生了识别性,因此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D.其他牙膏厂未经两面针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答案:C,D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解问题。显著性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依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条同时规定,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两面针是一个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特征的典型例子。既然该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有权,其他厂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43.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44.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A:强奸预备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D:强奸中止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45.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有( )。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C.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的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E.法人依法终止的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6.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承担票据责任D.丁承担票据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真实签章的人对戊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甲假冒乙公司的名义,所以甲和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丁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本题选ACD选项。47.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无须共同行为B.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D.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48.假设个体老板甲某雇用乙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乙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乙某须负责赔偿。某日,甲某乘乙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甲某与乙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3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第二天,甲某以乙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按价如数支付了赔偿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D.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注意本案甲某不构成侵占罪。49.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50.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51.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询问和检查,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进行B.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可以到其住所进行C.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D.检查男性的身体,应当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ABC表述正确,不选。第87条第2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故D项错误,未规定检查男性身体须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当选。52.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A.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B.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了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C.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D.控审合一,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客体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了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其特征有: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故,A、B、C项正确。D项说法是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故,D项错误。5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具有如下的特征:(丨)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險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其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是企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生效;(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所以A项“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是符合集体合同的特征的,是正确的。B项的“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表述与《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一致,因而也是正确的;且从该35条的规定可以推出: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而且当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则劳动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故D项是错误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55.下列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描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人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B.衡平法是14世纪在英国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C.衡平法院即为王室法院D.普通法院又称为大法官法院答案:A,B解析: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并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衡平法是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判例法,意指是公平的法。衡平法从14世纪开始出现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故A、B两项正确。C、D两项错误在于正好把对应关系弄颠倒了,衡平法院称为大法官法院,而普通法院即为王室法院。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偾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亊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財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应选D。57.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58.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59.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不适用法院调解?()A:甲和乙之间的离婚案件B:王某和李某之间的身份纠纷案件C:执行程序D:宅基地纠纷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详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A、B两项虽然涉及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是并不是因为确认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所以A、B可以适用调解,不当选。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所以,C项不正确。宅基地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于调解,不当选。6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62.共用题干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D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行进入对向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系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是错误的。故,BCD当选。【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到乙驾驶的车辆,致使胡某重伤,虽然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但是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胡某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事实二中甲逃逸后,胡某得到了救助,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胡某系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适用该法定刑,C的说法是错误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甲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与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因此D是正确的。所以正确答案是AD。【考点】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详解】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规,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考点】因果关系【详解】从题干来看,甲和丙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也都有可能不是。在此情形下,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以及推定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和B均错误。处置现场的警察对乙进行了积极救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但甲逆行,根据题干描述无法判定如果没有乙的违章行为是否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还会造成乙的死亡,因此也无法认定乙的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因此,ABCD当选。【陷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法上,如果甲和乙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关,但无法认定是谁的行为具体造成了损害结果,则甲乙都要承担责任。但在刑法上,则只能认定甲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由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教唆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行为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丁指使王某顶包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丁让王某为自己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为自己作假证明,不能成立包庇罪的共犯。因为一旦认定丁构成包庇罪,则成了丁自己包庇自己,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于王某根本没有替丁顶罪的意思,也没有实际实施假冒飙车者去投案的行为,因此王某本人也不构成包庇罪。丁的教唆行为没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ABCD当选。【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虽然王某是利用被骗者丁的非法行为来骗取财物,但是丁如果没有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会交付财物,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B都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ABC当选。63.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64.甲公司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省建委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遂决定撤销该许可,甲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省建委不予准许,甲公司遂对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省建委不能直接撤销市建设规划局颁发的行政许可,而应责令市建委撤销 B.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C.省建委拒绝甲公司听证申请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D.甲公司既可对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对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D。省建委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市建委的上级机关,可撤销下级机关违法颁发的许可,因此A错误;如果甲公司在申请许可证时有行贿、胁迫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不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B错误;撤销许可证不适用听证,只有吊销许可证才适用听证,C错误;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以及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正确。65.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是有关国家机关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66.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67.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遂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A.法院撤销程序应当终结B.法院撤销程序暂时中止,视仲裁庭的决定而定是否应当恢复撤销程序C.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仲裁庭拒绝重新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对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参照《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68.甲系某县日日发物流公司经理,因琐事故意伤害同事乙致乙轻伤,乙到某县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甲到其单位进行讯问B.如果某县公安机关决定传唤甲,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甲C.甲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受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依法享有申请律师在场的权利D.侦查人员在讯问甲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答案:A解析:A项,《公安部规定》第19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见,可以传唤甲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单位可以作为指定地点,A正确。B项,《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3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可见,对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口头传唤,甲不属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只能凭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进行传唤。B错误。C项,在我国,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实受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但不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C错误。D项,《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题中,甲涉及轻伤害,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D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70.下列对我国1982年《宪法》第11条的修改描述不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993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中的第11条,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题目中B项与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混淆,是错误的,故本题应选择B项。71.乙共享单车公司从甲自行车生产公司购买了1000辆自行车,但是其中10辆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1000辆自行车后的第三天,因存放自行车的仓库意外失火,导致1000辆自行车全部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批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B.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C.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平均分担,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D.因自行车均已灭失,故乙公司无权就10辆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风险负担的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自行车毁损的风’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7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73.合理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种做法是合理行政的直接体现?A.张某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者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当场告知张某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B.行政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C.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已颁发的行政许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的,需要给予被许可人补偿答案:C解析: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合理行政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高效便民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包括:信息真实和信赖保护。A选项是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B选项属于合法行政原则;C选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之比例原则的体现;D选项是诚实守信之信赖保护原则。74.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甲、乙系好朋友,甲给乙500元钱,委托其代买随身听1部,在公共汽车上500元钱被小偷偷走。则500元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A.甲B.乙C.甲、乙平均分担D.乙承担大部分,甲适当分担答案:A解析:。依《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乙为受托人,其对500元钱款的被偷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委托人甲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7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畜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规则。《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技术内容,但没有表述技术规范,故选项C错误。“法律技术内容”与技术规范是两码事。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没有表述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该规定不是法律规则,当然也就谈不上任意性规则,故选项D错误。77.★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成立。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该条教为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结点可供选择,没有先后次序。7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 )。A.强制执行申请书B.申请费用C.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D.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答案:A,C,D,E解析:(1)选项ACDE: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选项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79.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是: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外国人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A项错误。雅力克在本案中属于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BC项正确。雅力克涂改证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须先经有关机关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后才能出境,否则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D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诬告陷害罪B:伪证罪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A,C解析:《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注意: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81.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82.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B.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C.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考查公司律师的申请程序。《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8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工商局干部李某违纪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应当免予处分B.财政局田某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情况属实,应当减轻处分C.公安机关小钱被判处刑罚,应给予开除处分D.税务机关小孙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可以免予处分答案:C,D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处分。故A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故B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的说法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故D的说法正确。84.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答案:A,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85.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的感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了几只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2003年5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件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关于案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要证明刘洋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先进行外部证成,即证明黑熊属于法律上的财物B.品学兼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C.该案处理过程的争议说明成文法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法官予以解释D.西城区的法院遵守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时”的司法原则答案:A8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诉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诉人都是案件的被害人B.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C.若案件审理法官是自诉人的表哥,该法官应当回避D.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88.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89.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l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C项,由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甲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D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D项错误,不当选。90.赵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将其出租给石某。在租赁期间,刘某因急需用钱,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赵某和石某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A.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赵某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应由石某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刘某决定卖给谁D.根据二人的实际需要程度,由法院确定由谁购买答案:A解析: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由共有人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A。91.★合法性作为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并不是简单地指呵护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或者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下列哪一选项不是韦伯的观点?()A.习惯型B.魅力型C.法理型D.传统型答案:A解析:。按照韦伯的理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主要有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9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B.上市公司配股的,可以采用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C.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来承销D.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答案:B解析: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中’哪些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仟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D正确。第57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94.严格司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政策,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对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坚决杜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B.推进严格司法,应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C.推进严格司法,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D.推进严格司法,要明确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答案:B,C,D解析:①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杜绝,因此,法官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应当允许的。A错误;②BCD均属于严格司法的内容,正确。95.下列选项中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是、()A、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A项正确。《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故C项正确。《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D项错误。96.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97.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98.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合同终止后,单位要求续订合同,王某予以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A、支付1500元B、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支付750元D、支付1875元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终止。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题所给的条件,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99.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100.共用题干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D: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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