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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3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招聘10名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国公民王某长期居住在美国,2015年回中国旅游期间后因患病在中国持续住院两年后身亡,没有留下遗嘱。王某的遗产包括一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栋位于纽约的房产。一辆特斯拉轿车(现在北京)以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现存于北京工商银行)。关于上述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的房产适用中国法B.纽约的房产适用美国法C.300万元的存款适用美国法D.如果上述财产无人继承,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清楚地表明没有遗嘱,所以属于法定继承无疑。北京的房产当然适用中国法。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纽约的房产显然适用美国法。选项C正确。300万元的存款属于动产,动产的法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王某来中国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虽在中国持续居住两年但这两年是在就医,其经常居所地仍旧在美国,应该适用美国法。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的遗产分处不同国家,D项认为都是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显然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未成年被告人放弃最后陈述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代为陈述答案:A,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可见,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见,D表述错误。3.(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5.甲公司可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先予执行;执行措施;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肖某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那么本案中的先予执行裁定自然应由二审法院作出。【说明】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由B区法院执行,这一答案的依据在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B区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先予执行的执行管辖与普通执行管辖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所以本题的答案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4.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44条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增加了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5.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在本案中,很显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故甲公司可以就此申请再审。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6.《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漏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4.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自己设立者或成员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追究其设立者或者成员的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德胜公司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自己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7.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新刑律》C.《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9.★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市工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査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工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行诉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本案被告工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A,C,D解析: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选项A、C、D正确。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1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对此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作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了字。之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A:停止审理案件,再次审议B:不再审议,继续审理案件C:审理案件与审议管辖权异议一起进行D: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所以,B项正确。12.甲是当今世界上名声卓著的画家,2016年2月20日,甲与收藏家乙签约,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山水风景画一幅,乙于2016年2月28日付款500万,甲2016年8月15日交付山水风景画。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B.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C.乙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甲,甲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D.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先付款,甲后交付山水画,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因此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13.★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参见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7、11条相悖。14.下列哪项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原告赵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孙某的妻子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2万元人民币的录音带,录音带中部分关键词听不清楚C.原告王某提供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文书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已经丢失D.因突发疾病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答案:A,B,C解析:考查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项的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李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D项错误。15.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16.甲趁着春暖花开之际到郊外踏青,恰逢电力公司正在维修高压线路。维修工人见甲立于高压塔下,便再三提醒甲离开此地。甲对此不以为然,结果甲在使用电话时被高压电电死。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B.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C.应由电力公司和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补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甲在明知高压电施工时存在高度危险情况下仍然使用手机,存在故意。而且电力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甲的损害应自行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B。17.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因而,A选项错误。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而,B选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C选项正确。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而,D选项错误。18.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曼德公司败诉;曼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在何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B.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C.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D.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依法改判。19.叶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该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后将叶某申请材料和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某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叶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州司法局为第三人答案:A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级初审后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若下级初步审查并上报的,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若下级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的,应当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下级行政机关该自治州司法局初步审查并上报了,故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厅为被告起诉其不予许可决定。A项正确,B项错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没有共同作出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司法厅的不予许可决定不会影响自治州司法局的权利义务,故自治州司法局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D项。2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哪些条件可以从宽处罚?()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事实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辩护权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条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1.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答案:B,C,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据此,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乙才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选项A错误。根据前述条款,选项BC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2.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D。23.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24.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D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25.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董某起诉邵某承担侵权责任,申请法院追加A电池的生产商A厂参加诉讼,请问A厂在诉讼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A.共同被告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的原告为谭某,被告为邵某,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A厂生产了易爆炸的不合格产品,对原告谭某存在侵权行为,故为该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应为共同被告。26.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何时提起?()查看材料A.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B.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C.可以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D.应当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生效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但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裁判宣告之前提起,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被害人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可以对民事附带诉讼作出中止审判的决定B:直接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送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审理C: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D: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与刑事判决一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正确。28.下列有关承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为之B: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实质性修改C:承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以行为作出D: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答案:D解析:承诺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故A、B、C三项均正确。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但发生要约的效力,故D项为不正确的表述。29.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为张某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即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处罚,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会发生转移。同时,依《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的说法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题。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31.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31条。32.★★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说法正确的有:()A.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应作为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B.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应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C.确因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现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滥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故C的说法错误。33.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3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详解】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和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是,法制完备了,不等于法治就实现了,法治实现还取决于宪法法律的权威等其他因素。故B错,ACD表述正确。35.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故原告的所谓悼念权,并非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故D项正确。36.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罗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37.A公路施工公司与B机械制造公司定作压路机合同纠纷案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0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11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0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2011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问题】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答案:解析:1.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原材料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3.半成品被毁,B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酬金。4.B公司可以请求延期履行。5.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应当由B公司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承揽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7.应当由B公司向A公司承担责任。38.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2015年卷三)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查看材料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方式的基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A、C选项是正确的。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执行中止而不是撤销执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所言直接告知另案起诉也是错误的。法院要先对宁虹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裁定驳回的,宁虹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是直接另案起诉。因此,A、C选项当选。39.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A,B,C,D解析: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40.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41.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42.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B项:孙某能否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存在一定疑问。煌煌商贸公司并非生产者而是总经销商,对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煌煌商贸公司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孙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特别赋予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向销售链条上的任何销售者索赔的权利,此点存在疑问。司法部认为B项正确,值得商榷。C项:超市与跑步机生产商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追究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当然也不能追究生产商的侵权责任。在此应当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3条直接赋予了承担产品责任的终端销售者对产品生产者的追偿权,故超市可以直接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故C项正确。D项:超市与煌煌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追究煌煌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故D项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侵权责任。A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孙某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超市主张违约责任。A项正确。4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44.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45.案情:2009年10月11日晚,李某酒后在某餐馆酗酒滋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分队民警刘某、张某巡查至此。刘、张警官欲将李某带回队里处理,李某不从,与警官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遭刘警官推搡,用警棍殴打,李摔倒在地,头撞在水泥台阶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李某之父请求国家赔偿。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李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4.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6.若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答案:解析:[考点]国家赔偿制度[答案及解析]1.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推搡致李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李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李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而非巡警分队。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新法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李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第28号对山东省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表述告诉我们,被害人不能既获得国家赔偿,又同时获得民事赔偿。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后,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注意本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只能走国家赔偿一条路。46.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C,D解析:。《票据法》第61条。47.马某驾驶超载货车,为逃避检查处罚,在接近治理超载检查点时加速行驶。交警示意马某放慢速度接受检查时,马某未听从,致使一名交警受伤。关于马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马某以高速行驶的胁迫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C.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D.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马某驾驶超载车辆,明知交警在执行公务,却不服从指挥,不停车接受检查,其行为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49.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B.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处罚C.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D.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50.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困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答案:B,C解析:。本题没有限定适用何国法律,只能按照一般的理论来判断。无论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因此B项正确。而倾销进口不一定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A项错误。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C项正确。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所以D项错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52.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53.关于刑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B.适用刑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C.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D.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关于刑罚的理解,ABCD都是正确的。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多名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问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哪些犯罪?()A.故意损失财物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参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5.甲诉乙侵权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是甲的舅舅,合议庭陪审员钱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孙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翻译人员李某曾私下接受过乙诉讼代理人的请客。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A.赵某B.钱某C.孙某D.李某答案:A,B,D解析:考查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条,A、B项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C项是证人,不属于回避范围;D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56.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15年)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之规定,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D选项当选。57.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所以选项A错误;(2)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最新题库,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58.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解析:(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关于执法的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地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保护公民和国家的权利,及时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相关事务B.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最大效益,并降低执法成本C.效率原则必须在合法与合理原则限制的范围内进行D.有名言说“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因此执法主体可以为追求行政效率适当忽视法律规定和执法的正义性答案:D解析:考查执法的效率原则。执法主体不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和牺牲执法的正义性。60.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A解析: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本题应选A。6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然而,A市甲区的某税务所却对逃税的个体工商户贾某实施了3000元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贾某不服,应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A:应以A市税务局为被告B:应以A市甲区税务分局为被告C:应以该税务所为被告D:应以甲区税务分局与该税务所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中,该税务所系甲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其在实施税收行政处罚行为时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2000元以下),因此,当事人应当以该税务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6个月B.1年C.9个月D.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6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10,13条。64.甲欲进行合同诈骗,即请乙为其伪造某国有企业公章伪造完成后,未及诈骗,乙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了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未遂) B.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 C.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与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D.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与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B,C解析:BC。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伪造公章。所以,他是想象竞合,前罪既遂,同时是后罪的预备。65.共用题干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66.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2)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本题中,100万元/300万元×100%>30%,符合法律规定。(2)甲公司的配股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题中,6000/20000×100%=30%,符合规定。(3)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本题中,甲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为120日,不符合规定。(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本题中,甲公司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为78%,不需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67.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68.共用题干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69.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_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某的证言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33、63条,《行政诉讼法》第27、54条,《行诉法解释》第27、71条。7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71.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7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73.甲和乙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进行过程中,丙提出要求加入诉讼,因为其认为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其实应该是自己的。结果原告甲心虚撤诉,被法院批准,但标的物还在原告手中。那么此案接下来该如何处理?A:原告甲的撤诉是诉讼结束,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此事法院不再审理B:民事诉讼之下撤诉也可以再告,因此丙可以作为原告自己起诉,诉讼另行进行C:由于标的物还在甲的手中,所以丙要是起诉也就只能起诉甲D:如果丙另行起诉,甲和乙都应该作为被告答案:B,D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地位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原告,实际上是另诉的原告,他和原告以及被告都持不同的立场,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和请求。《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本题选B和D,如果原案被告乙不参加另案的审理,明显对乙不公平,而且也无法完全彻底地解决纠纷。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其中四人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曰,王某全家委托其在老家的姑姑张某代表王某家四人对候选人孙某投了赞成票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某县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共有选民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753人,候选人张某获得了1123张赞成票。县选举委员会宣布张某当选县级人大代表D、某乡在进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有选民835人,张某当选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年后,张某因严重失职,被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在罢免投票中,共有735人参加了投票,有370位选民赞成罢免张某。张某最终丧失了代表资格答案:A,B,C,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和乡级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选举的组织,县级选举委员会虽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所以B项错误。C项中,虽然候选人张某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但由于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选举本身是无效的,张某也就无法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在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时,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罢免才能生效。D项中,虽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了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也超过了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但没有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是无效的,故该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见不同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75.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承建其开发项目中的商业大厦的合同,工程竣工后,因该开发商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依合同法,建筑公司的下列何种实现债权的方式是错误的?()A:给予开发商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其还款B: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与其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C: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业大厦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D: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将该商业大厦卖与另一开发商,就买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A、B、C三项均正确。承包人无权擅自将该工程卖与第三人以优先受偿。因此,D项错误。76.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证据保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题干所述,本题属于仲裁前的证据保全。B选项作了特别假设,属于仲裁中的证据保全;而A、C、D选项无特别假设,应当属于仲裁前的证据保全。但是,仔细推敲选项内容以及根据司法部的参考答案,出题人之意在于,A选项考查仲裁前证据保全,B、C、D选项考查仲裁中证据保全。可见,本题存在瑕疵。《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前证据保全,如下:“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故A选项正确。《仲裁法》第46条规定了仲裁中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的申请,故B选项错误;D选项所言“中级法院”也是错误的。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又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中的第100条之规定,法院进行诉讼中的保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非“应当”提供担保。故C选项正确。77.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78.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房地产开发合同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房地产转让合同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79.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B.债务人C.提存单位D.国家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提存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80.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答案:B,C,D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81.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某外国人M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B: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C:对M可以决定其暂缓出境D:诉讼文书应当有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401、404条。83.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84.下列选项中属于正式法律解释的是:()A.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路法》中征收燃油税所作的解释B.某刑法权威学者在担任辩护人时,对《刑法》第68条所作的解释C.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时,对《合同法》第59条所作的解释D.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解释答案: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解释的效力。正式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所以ABC三项都不属于正式解释,只有D选项属于正式法律解释。85.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86.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阀门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答案:A,B,D87.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D.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答案: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88.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A:农村信用合作社B:中国法学会C:宋庆龄基金会D:联想集团公司答案:A,B,D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因此,A、B、D三项是正确答案。89.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答案: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详解】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我国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故选项C正确。根据《指引》第3条规定,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格里仍需承担债务责任,选项A错误。《指引》第6条规定,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题干的信息表明格里涉及债务金额几万元,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对其不应适用引渡,故选项B错误。《指引》第2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外方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可见,中央机关有权向甲国主管机关提出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的申请,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提出申请,选项D错误。90.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9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92.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的表述,正确的是、()A.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和决定部门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D.乡的设立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须经国务院授权。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错误。据1988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民政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但决定机关是人民政府,故C项正确,B项错误。93.彭某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其妻因做生意欠债很多,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彭某为帮妻子还债,在未与其他公司领导商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挪用公款6万余元,超过3个月未还。关于彭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挪用资金罪B.挪用公款罪C.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D.贪污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写借条方式挪用单位公款,用于替家人清偿债务,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94.《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B错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成立,并陆续招聘20名员工开始公司的运营,人力资源负责人就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若干疑问,咨询律师,得到如下答复,正确的是?A.职工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自愿参加B.甲公司应当自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C.甲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保险,并非自愿参加,A项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B项错误。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时,社会保险费方可缓缴或减免,企业自身的效益下降,并非缓缴或减免的理由,C项错误。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96.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B.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C.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D.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所以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所以B正确,C正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所以D正确。9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哪些?()A.小王,3年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李,某区司法局公务员C.小张,刚刚年满18周岁的农民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小赵,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答案:A,B,C,D解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同时该决定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故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98.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以下哪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追缴:()A.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B.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C.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D.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案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以A、B、C项说法正确。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即人民法院并不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而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故D项不予追缴。9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选项A);(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B)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选项D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100.《公务员法》制定颁布实施,一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周认为,法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由《法官法》规定,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B:小吴认为,公务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C:小郑认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职使用D:小王认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可见,法官也可以适用,《公务员法》,故A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公务员即使获准兼职,也不得领取报酬,故B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7条的规定,C项正确。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所适用的期限是不同的,D项是错误的。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授权,对某足球俱乐部的比赛进行现场直播,并聘请某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员进行实时解说。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对比赛画面及实时解说进行同步转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主办方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B.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足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C.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侵犯解说员的权利D.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者权答案: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体育比赛中的著作权问题。体育比赛并非“作品”,主办方并不享有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选项A错误。运动员并不属于“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选项B错误。解说员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可能构成口述作品,乙电视台未经该解说员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选项C错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播放者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3.下列有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B.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C.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都是必然到来的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答案:A,B,D解析: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一定出现;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因此选项C错误。4.★★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5..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6.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违背了这一要求?A:某环保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听证,由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B:某县政府自行决定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C:某公安局拟给予甲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D:乙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某公安派出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答案:A,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B选项某县政府的自行决定,违反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县政府的做法又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第三,回避原则。A选项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违反了该项子原则的内在要求。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当选。关于C选项,行政拘留是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这种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且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是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500元违反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7.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8.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9.有关仲裁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B.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C.仲裁庭不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D.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大学同学,因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察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第22条,第27条的规定,选项A、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C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大学同学的,必须回避的情形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而不是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选项错误。10.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铝锭生产公司,2007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购买合同,购买乙公司铝材料,用于铝锭的生产,并约定违约金。合同改造过程中,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铝锭价格下降了51%,铝材料价格则并未下降,甲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严重亏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所遭受实际损失的25%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则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法官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酌情降低甲公司的违约金,驳回了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各级法院都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这是法院贯彻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B-法院强行改变甲乙之间合法的合同条款,重新分配双方权利,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C.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也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D.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是法官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表现答案: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违约金是否减少,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B项,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而是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一种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合同自由原则。11.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12.下列产品中无需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A、取得免检资格的某名牌高压锅B、只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范围内销售的剧毒农药C、带有细小零件的儿童玩具D、出口国外的毛巾答案:D解析:【考点】标识要求。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因此,A、B、C三项都应该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D项无需标注,应入选。1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答案:A,B解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14.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15.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16.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17.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B、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D、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正确。第2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2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因此D项正确。18.共用题干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答案:A,B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张某的真实年龄,张某应支付保险费1万元,但是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只缴纳了8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此时发现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补缴2000元保险费D.保险公司有权仅向张某支付8万元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2条。本题中张某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使合同成立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补缴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即支付8万元保险费,所以D选项正确。20.牛某和曲某关系好,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答案:D解析: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21.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李某驾车路过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正确?()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B没有强调“一并”。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22.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答案:A解析:甲公司是代销,标明“厂家直销”有欺诈,A项正确。23.英国上议院法律勋爵拉德克里夫曾说?“我们不能通过学习法律来学习法律”,对此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存在,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一起塑造社会秩序B.学习法律是不能仅仅通过背诵法律条文进行,还必须了解法律产生社会背景C.宗教对法律的创制和法律的实施都会产生作用,故学习法律掌握相关的宗教知识是十分必要的D.道德、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仅存在于立法领域,在司法实践无需掌握道德、习惯方面的知识答案:A,B,C2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是否公开审理,其“年龄”判断应以审判的时候为准。选项A、C中,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钱某犯罪时16岁,无法判断二人在审判时是否年满18周岁,故A、C不选。选项B中,李某在审理时15岁,符合前述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选项B正确。选项D中,赵某被立案时18岁,开庭审理时如无其他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应公开审理,故不选。25.对下列有关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对错判管制刑罚的,不管情形如何,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C:因公民自伤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D:民事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9、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2、4条。26.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张某不服,针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继续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B.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C.应当依法作出裁判D.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考点:全面审査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两次发回重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D错误。27.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解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仅仅指法律适用机关——人民法院B.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担任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D.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也应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B项说法正确。而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28.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答案:C解析:【考点】遗产;遗嘱的无效【详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甲死亡所获赔款成分复杂,其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遗产,选项A错误。由于有遗嘱,本题中的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于遗嘱未指定乙能够继承遗产,因此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本题中的遗嘱未给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这部分之外的遗嘱的效力,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C项正确。29.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30.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答案:A,B,C,D解析: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可撤销的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前,可以由开证行随时撤销。31.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32.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A.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B.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了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C.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D.控审合一,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客体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了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其特征有: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故,A、B、C项正确。D项说法是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故,D项错误。33.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和第241条规定,本题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所以不能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故选项C错误。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在法庭受理起诉或起诉经过对程序性事项的审理之后认为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时所使用的裁定,因为本题中法庭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所以不应当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项错误。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因此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不能直接就侵占罪作出判决,而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正确答案是B项,ACD错误。34.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A.回避制度B.合议制度C.告知制度D.审议制度答案:A,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3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如A项。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有法律效力,所以不是票据不得转让,B项说法错误。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C项。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如D项。36.以下有关使用假币罪的陈述,错误的有:()A:甲将5万美元假币给自己的妻子,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此假币买回一套高级家具。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B:乙将假币6万元送给自己的父母,并告诉他们这是假币。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C:丙赌博输了5000元,无钱偿还,于是和债主商量,是否可以用假币5万元进行偿还,债主同意并接受了这些假币。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D:丁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出示一沓100万元的假币,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使用假币罪的认定。详解: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当做真实的货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一方,并不知道该货币属于假币,因此这种使用行为带有欺骗的性质。D项中,丁的假币没有进行流通,丁的行为最多构成诈骗罪;C项中,丙使用假币时,债主知道这是假币,所以丙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B项中乙告知父母这是假币,并且假币没有进行流通;A项中,甲的妻子用假币购买家具不是甲的意思,所以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37.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38.任某在__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B、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求偿对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由于柜台的承租期已满,且承租人不知去向,因此,任某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在赔偿后可以向修表者追偿。39.以下表述中,哪些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A.案件审理当日原告无故缺席B.无民事行为人李麻子突发恶疾,在旁听席大吵大闹C.法院邀请报社记者旁听审判,该记者为普法宣传,用报社配备的直播设备,现场传播辩护律师的精彩辩论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实在忍无可忍对方辩护律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恶语相向且不听法官劝阻,并辩称是在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因此,应选BCD选项。A选项并非妨碍法庭秩序行为,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40.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答案:A,C,D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故B错误,ACD正确。41.《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答案:D解析: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选项A错误。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西周时期的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的五刑,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出礼入刑原则的体现。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选项D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42.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是商场责任,不可以找商场进行退换B.宋某应该向生产者请求更换、退货C.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不需要有现时损害D.因质量瑕疵,宋某可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答案:A,B解析: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承担三包责任。43.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地至杭州段客运。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轻微伤)。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路某构成强迫交易罪B.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C.路某构成抢劫罪D.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A项正确,路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路某以“打耳光”、深夜无他车可乘不给钱不给上车的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坐地起价要求该车乘客补价,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打耳光的行为,只是轻微伤,而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错误。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一个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路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C项错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胁迫、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对路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只是出于无奈心理,D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王奶奶向其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奶奶的两个儿子每个月应该各向王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关于此案如何执行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B:并非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而是如果王奶奶的子女不自觉履行判决,由王奶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可以D: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不可以答案:A解析: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案的判决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应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之所以把这类法律文书规定为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是因为这类法律文书关系到老人的生活急需,而权利主体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45.甲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期限1年,利息为6%。乙银行预先扣除利息10万元,甲企业实际拿到190万元。借款到期时,甲企业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万元。A.190B.200C.201.4D.212答案:C解析: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90+190×6%=201.4万元46.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人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若光明公司的財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应当委托財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B.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可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和人身C若该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出现情况需要中止执行,则由受托法院作出裁定D.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期间,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答案:D解析:。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执行;出现情况需要中止、终结执行的,由委托法院而非受托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标的不能及于人身,被执行人延迟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因而只有D项正确。47.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48.下列哪些选项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为本所20周年庆典购买某报纸专版,并在其中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时,声称自己是该业务领域最权威的律师。B.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C.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书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D.以明显低于同行的收费水平竞争某公司法律顾问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极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BCD项均是对以上规定的违反。A项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曱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当事人以房屋祖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50.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答案:A,C,D51.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52.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A.结婚B.离婚C.收养子女D.买卖证券答案:A,B,C解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53.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A: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B: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C: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D: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本题答案为A项。54.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55.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因聚众斗殴而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犯此罪的加重情节B: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C:为山林、地产、水利等纠纷而发生众人冲突、械斗,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聚众斗殴罪D: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答案:B,D解析: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且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B、D选项正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选项表述错误。56.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年)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都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ABCD项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张平与王坚二人于2004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9年张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货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张平与王坚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张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1年5月,张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考生要注意分清在当事人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的三种不同情形,其管辖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本题中属于双方都被监禁,且被告被监禁的时间超过1年,因此应当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58.下列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一次 B.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两次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十次 D.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任意次答案:D解析: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59.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需要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哪些?()A.张某(女)正在哺乳自己6个月大的女儿B.陈某年届80岁,但身体仍很健康C.李某刚过18岁生日,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D.孙某15周岁答案:A,B,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60.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优益权包括:()A.监督合同履行权和制裁权B.指挥权C.单方变更权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单方缔结合同的权力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机关的优益权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行政主体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权、解除权。因此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处就在于其双方性,尤其是订立时,必须有相对人的自愿。所以D项错误。61.汉代规定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A、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B、上请C、恤刑D、亲亲得相首匿答案:D解析: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宣帝时确立的。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指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当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62.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②B选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单向性,只能约定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对依据法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排除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63.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B.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C.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D.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答案:A,B,C,D解析:《法官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A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B项正确,当选。《法官法》第11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C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D项正确,当选。64.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29、32、47、62条。A错误,B、C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双方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赵某履行了调解协议,而钱某没有履行。赵某请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不予执行。告知赵某向人民法院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B.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并判决钱某赔偿医疗费C.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D.强制钱某履行该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66.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是哪些?A.正在取保候审者B.正在被监视居住者C.正在被劳动教养者D.正在受拘留处罚者答案:A,B,C,D解析:198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西、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曰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故应选A、B、C、D四项。67.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李某虽有为自己的初衷,但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张某修缮房屋,故有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故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重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至于管理的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管理费用,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2)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68.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A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入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共同犯罪中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属于对象错误。甲不存在对象错误,其属于打击错误。故D项错误。69.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这在理论上被称为( )。A.债权转让B.债务承担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代位权D.债的概括移转答案:D解析:知识点:债的概括移转。70.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案: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一些案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规定对某些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C: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D: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排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一般是复议选择案件。因此选项A称有些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2款,复议前置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故B项称规章也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最终裁决必须由法律规定。C项称最终裁决也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原级复议决定不服,一旦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的,不可诉。故D项说法正确。72.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下列选项中对替补制度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B、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C、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D、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且未及补选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答案:A解析:见《宪法》第8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73.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说法,正确的有()。A.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丁录制成录音制品无需经甲和乙的同意C.丁享有录制权D.丁享有录制者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享有录制者权74.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ABD选项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选项错误。75.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B: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C: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D: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答案:D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76.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答案: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法只规范人们的行为,退出了对人们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根据上述关于法与宗教的一般知识可知选项A、B、D正确,C错误。77.玛丽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玛丽周末出游在乙国首都开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重撞一行人,因紧张对伤者未实施救助即逃逸,导致伤者死亡。吉姆目击了该事件。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依国际法规则,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玛丽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B.只要吉姆本人表示愿意即可出庭作证,而无论丙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C.己国不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其享有外交豁免权D.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领事官员只有执行职务的行为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讲解:本题涉及领事官员与外交人员不同的特权与豁免。玛丽是领馆官员,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玛丽是在周末出游时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B选项不正确,吉姆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因此,吉姆本人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C选项不正确,与上述理由相同,玛丽只享受执行职务行为的司法管辖豁免。78.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B,C解析:【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对此进行登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查看材料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8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B: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C: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D: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所以A选项正确。81.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82.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1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答案:B解析:。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巳过,抵押权的行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83.★下列哪一个学派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从法律之外来讨论,法律就失去了安定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所适从?()A.自然法学B.实证主义法学C.马克思主义法学D.社会法学答案:B解析:。8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8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上诉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86.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査中发现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B.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87.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遇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88.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答案:C,D解析:。B项是物证。89.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A,B,C解析:A项:《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项正确。B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项正确。C项:《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项正确。D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该权力属于全国人大,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答案:D解析:(1)选项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选项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选项C: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王某只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不构成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91.根据刑法理论,______是指客观上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防卫行为”的,叫做______。根据刑法规定,“______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______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述空格应该依次填人哪一选项?()A:偶然防卫一防卫不适时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B:防卫挑拨一防卫不适时一防卫行为一防卫行为C:偶然防卫一假想防卫一正当防卫一防卫行为D:偶然防卫一假想防卫一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C。92.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A,B,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根据该公约,下列行为不构成放弃豁免:(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出庭主张豁免或主张对有待裁决财产的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国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对国家主权豁免的默示放弃,C项正确。D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D项错误。93.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连带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错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94.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95.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B: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答案:D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所以ABC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应选。96.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如果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就视为交付完成,这是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方式。本题中,甲借用乙的设备,意味着甲已经占有,弄坏后与乙协商购买,乙同意之时视为交付完成,作为动产买卖,原则上自交付时起,风险与所有权均转移给买受人甲。然而,由于甲乙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甲付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此时,虽然已经交付,但是,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BC正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决定所有权保留,没有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故D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98.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答案:B,D解析: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99.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问在以下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B.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D.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异议答案:A,B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因此应当选择AB。100.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公民甲住所楼下有商户占道经营,但其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在网上发帖批评相关部门不作为B.公民乙发现当地公安局局长与下属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C.有人向某地检察院举报当地某土地局副局长贪污。但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贪污事实确实存在,检察院决定不进行调查D.丙某连续数届担任人大代表,但从未提出有建设性的提案,公民丁向常委会写信控告其不作为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检举、申诉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批评建议的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答案:A,B,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调查;复议期限;证据;行政处罚【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的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都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②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塞尔尼茨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③欧盟法这样的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是法律发展的方向。小罗认为、①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是法的起源神创说的代表;②美国的庞德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③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表明资本主义法具有比较强的自我完善能力。下列哪一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小费的观点①和②B.小罗的观点②C.小费的观点①、③和小罗的观点①D.小费的观点②和小罗的观点③答案:B解析:。在小费与小罗的观点中,小罗的观点②“美国的庞德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错误,是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作此分类的。3.某公务员方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受到没收的行政处罚,方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方某开除的行政处分。方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方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否受理?()A:受理方某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B:受理方某不服本机关行政处分的复议申请C: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应受理D: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不应受理答案:A解析: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司法考试必考,考生应予以全面把握。第一,《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第二,该法第8条排除了三种行政复议情形。这三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本题中,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机关的行政处分则为人事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应属行政监察的申诉对象,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ACD选项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责,B项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B项正确。5.自诉人甲向某县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县法院以诽谤罪判处乙拘役六个月。乙不服提起上诉,请问下列说法是正确的?A.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准许B.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C.乙与甲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乙与甲和解的,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原审判决答案:C,D6.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7.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要求法院判决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刑诉解释》第200条。8.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2、3条9.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B项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71条第2款规定,D项正确。10.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答案:A,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11.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B、当事人应当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故B项错误。12.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13.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最初受理本案的法定机关应当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机关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局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5.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B.因乙女无法定继承人,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C.乙女所有的遗产归国家或生前所在集体所有D.乙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单位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共用题干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17.孟某看中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楼盘的A2-1-301的户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 )情形的,孟某享有法定解除权。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仅为合同约定面积96%的B.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1个月内履行交付义务的C.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第2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D.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答案:A,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选项D正确);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选项A正确);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选项B错误);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选项C正确)。1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连带保证除外。本案例中连带保证债权人银行仅起诉保证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无需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正确。(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B错误。(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C错误。(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D错误。19.有关法的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由奴隶制法到资本主义法B.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法律C.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D.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应有的内容答案:B,C,D解析:考查法的发展。A选项错误,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这四种历史类型。20.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此时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这段时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其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提供了自身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在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10月1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终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甲公司胜诉,乙公司机器设备被拍卖后得价款9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问题】1.甲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否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什么?2.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用何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4.若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进行抵押而非乙公司以自身设备进行抵押,则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若丁公司是以一栋违法建筑为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亦知情,但甲公司并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丁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6.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2012年3月18日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中的一部分由张三承租,在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拍卖的时候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张三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只有中止履行的效力,没有让他方先行履行的效力。2.甲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1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甲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4.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丁公司仍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6.甲公司不能胜诉。因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7.不能。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即其只有暂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效力;对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二者责任承担问题应区分清楚;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最新规定;民法上,明确只有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21.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乙为阻止甲与丙订立合同,指使丁与甲恶意进行磋商,根据前述规定,对由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A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22.北京甲公司与山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青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青岛地区仲裁委员会只有一家,为青岛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有效,所以D项正确。23.甲创作一首歌曲《艾笃》,乙唱片公司在与甲达成合意后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并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部的年会上演唱了该歌曲B.某公司在其对外服务大厅内,播放该歌曲C.某影片制作厂商将CD中的音乐作为自己一部电影的插曲,只经过了甲的许可D.某录音制作公司未经甲的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演唱了《艾笃》并制作成DVD,但向其支付了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①A选项属于免费的公开表演,因此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②B选项属于公开表演,公司的对外服务大厅播放该歌曲,侵犯了作者甲的机械表演权;③C选项制作厂商侵犯了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和丙歌星的表演者权;④D选项属于法定许可,因此不需要甲的许可,仅需要对其支付必要费用,因此不侵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B.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人被告案卷的证据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条、第7条规定。2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26.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公司只能请求顺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C地港口运输至D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有权请求风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若无法证明货物水湿发生在何一运输区段,则应由顺利公司、风帆公司、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D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只能请求远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月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AB项的内容都是正确的。28.乙拖欠甲的货款,又怠于行使其对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对甲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甲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A.甲以乙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B.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和丙提起诉讼C.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提起诉讼,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D.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29.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决定?()A.兴建长江三峡大坝工程B.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C.设立重庆直辖市D.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30.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A.被害人温某B.刘某的父亲C.刘某的同胞哥哥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E.检察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31.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32.周某深夜下班回家途中,发现一女子卧于地上,呕吐不止,周某遂打车将女子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花去医药费1000元,送医院的途中女子呕吐到周某的身上,弄脏了周某的羊绒大衣,周某花去干洗费1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女子与周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B:女子应向周某支付1000元医药费C:女子没有义务向周某支付干洗费D:女子没有义务向周某支付报酬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周某没有救助女子的义务,但是为了救助该女子,将该女子送入医院急诊,周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女子并未受益,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周某救助女子时直接支出1000元医药费,应由女子承担,所以B选项正确。周某在救助中受到的损失,即支付的干洗费应由女子承担,所以C选项不正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能要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所以D选项正确。3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答案:C,D解析:《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B选项不选。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4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C选项当选。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D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3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5%,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税率为20%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该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答案:D解析: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35.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37.郑某故意杀人等罪郑某,男,36岁,中国人。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问题】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答案:解析: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38.★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答案:B解析:。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3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法律规则【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效力高于后者。故A正确,B错误。当然,即使不知道后者是否行政法规,也能判断出A正B误。该条款内容是对“畜禽”、“畜禽遗传资源”等用语的界定,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范畴,故CD表述错误。需要说明的是,C项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法律用语和法律概念的界定属于技术性规范,但是如果仅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技术规范做狭义理解,此时,技术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对,但都属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相对)的范畴。因此本题存在不严谨之处。40.“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以“天天饰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法院经审查认定请求成立,故裁定保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已经缴纳过诉讼费,故天天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无需再交纳申请费B.人民法院应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作出时止C.天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D.如因保全申请错误,天天公司向天天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由天天公司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答案:A,B,C,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A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B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8条,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4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42.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答案:B,C解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4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C.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D.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存在法律纠纷,不影响老股转让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44.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45.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题答案只有D。47.某日某村养牛场往屠宰场运送一批黄牛屠宰,结果路上颠簸,一头牛摔下来,当日村民甲在田间见到,因当时无法找到主人,于是牵回家饲养并请来兽医治疗,同时四处打听,寻找牛的主人。半个月后,甲向乙借钱4000元为儿子交付学费,乙担心甲无力还钱,看到黄牛,遂要求甲以牛提供担保。甲左右为难,但是最终还是用牛作为质押担保以解燃眉之急,只是没有告诉乙该牛不是自己的,准备借款返还后再寻找牛的主人。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于是将牛卖给邻村丙。岂料该养牛场正好在该村,见到该牛,于是要求丙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捡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乙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丙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丙应将该牛返还给养牛场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捡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遗失物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规定,《物权法》原则上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因此,对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尽管乙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质权。同理,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B、C错误。丙对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给养牛场。D项应选。48.小孙独资开办的商行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五金产品被工商局罚款,小孙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工商局又作出对商行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处理决定,小孙再次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合并审理两案B.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两案C.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两案D.法院应分开审理两案答案:A,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49.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A,C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D项错误。50.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51.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假设华天公司与圣达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华天公司又与顺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圣达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由于华天公司与圣达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顺通公司不能取得该土地使用权B.由于圣达公司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故顺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C.顺通公司已有效取得该土地使用权D.圣达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更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本题CD选项是正确的5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B.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该先决问题应当适用主要问题所适用的法律C.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D.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答案:A,C,D53.大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某、康某、尹某、杜某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武某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武某、康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予以释放。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核准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该死刑判决可能有错误,于是停止执行。经过有关法院依法审查,发现该判决并无错误后,原审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康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查尹某的公安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是错误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2.杜某在第二审结束后才被释放是错误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3.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是错误的。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4.经过审查认为死刑判决没有错误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报请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5.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符合规定情形,故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6.负责考查尹某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是错误的。有权提出减刑建议的是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执行机关。7.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的,应当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8.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才作出裁定书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9.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54.中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一批儿童玩具。玩具运到法国后法国乙公司又将其转卖到了美国。法国丙公司和美国丁公司分别依据法国法和美国法向法国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法国乙公司在法国和美国销售的这批货物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义务担保其出卖的货物上没有他人的权利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有义务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没有义务就丁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甲公司交付的玩具系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则甲公司不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有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选项B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不存在《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卖方针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法律所提起的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有赔偿义务。选项C正确。如B项解析所述,卖方有义务保证其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讲,根据转售地或使用地法律提起的赔偿诉讼,卖方没有担保义务,除非通过合同,这些地方能够被卖方预见。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损害的出现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卖方无论如何不负责任。55.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56.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何某(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2009年1月21日下午,何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何某看到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何某向朋友徐某(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何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何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何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何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何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甲(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问题: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时否构成犯罪?2.何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徐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何某与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5.对何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6.何某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7.对徐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8.徐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具体说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何某实施该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何某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何某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因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何某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徐某与何某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4.徐某与何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非法拘禁罪。5.对何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何某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6.(1)何某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何某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何某的帮助下将徐某抓获,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何某在与徐某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对徐某也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将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徐某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再又因徐某犯本罪时尚在抢劫罪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再以“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8.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时尚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7.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58.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盗窃枪支、弹药的,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适用特别法B.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C.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竞合关系,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发生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答案:D59.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女乘客的手机(价值2,000元)时,被反扒民警朱某和张某、魏某发现,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朱某对其进行抓捕时持刀反抗,将朱某扎成重伤。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B.甲、乙、丙都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C.朱某重伤是盗窃罪的加重结果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60.黄某在家里将重约10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要价2000元。随后黄某离开房间,陈某还留在房间里,而18岁的侄儿甲在一旁打游戏,突然甲听到房间外面一阵喧嚣,听到有个人说“我们是公安的”。甲马上乘机将黄某卖给陈某的毒品扔出窗外。致使毒品遗失。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认定为窝赃罪B.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C.应当认定为窝藏毒品罪D.应当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61.老杨有一11岁的儿子小杨。一日,小杨通过老杨的手机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小区内玩耍,由于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久,控制不当,将同小区刘某的阿斯顿马丁跑车的倒乍镜撞掉。因赔偿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现在欲提起诉讼要求老杨和小杨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应当将ofo公司作为被告B.刘某应当将小区物业作为被告C.刘某应当将小杨作为被告D.刘某应当将小杨和老杨作为共同被告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被告的确定。《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D项表述正确。62.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每一会员国如果成为任何案件的当事国,均应承诺自觉履行国际法院之判决。如果在某一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来执行判决。因此如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应选择C项。应当注意的是,联合国并不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院没有像国内法院一样的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国际法院自身不能强制执行判决,也不能指令某国法院强制执行判决,A项、B项不正确。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机构,其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无权对国际法院的判一决过程、结果或者强制执行进行任何干预,D项不正确。根据各国同意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可以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63.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当事人都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再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6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A.单一人之债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65.甲委托乙代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希望变更代理权限。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需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即可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66.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67.被告人唐某的婆婆与唐某妯娌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妯娌的舅父用铁锹击打婆婆的腿部,唐某立马前去夺过妯娌舅父手中的铁锹,朝妯娌舅父的头部击打,导致妯娌舅父当场死亡。对于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唐某不构成犯罪D.唐某的击打行为与妯娌舅父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运用。行为人朝被害人头部击打的行为体现了伤害对方身体健康权的故意,故成立故意伤害罪。68.甲持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潜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捕杀藏羚羊600余只。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狩猎罪B.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C.走私珍贵动物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69.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70.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D.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答案:B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7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只有在下列( )情况下才能适用。A.收集其他证据成本过高B.证据难以保全C.事后难以取证D.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E.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B,C,D,E解析: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72.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2017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73.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C,D解析:执行和解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对执行申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申请执行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继续计算。74.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答案:A,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战俘待遇【详解】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选项A正确。《公约》规定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规定,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选项B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选项D错误。7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的是、()A.战争状态宣布B.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C.决定战争与和平D.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C解析:。据《宪法》第67条第18~20项。76.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详解】《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侨居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保护,A选项正确。我国宪法明确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但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领域的,B选项正确。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和宪法程序的正当性,C选项正确。《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开展审判活动必须遵守宪法。D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陷阱】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宪法一般不直接适用来做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说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法院的组织、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制度都是由宪法来规定的,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77.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A、1/5至1/2B、1/5至1倍C、1/2至1倍D、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故A项正确。78.《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对此,海峡沿岸国、()A、不应妨碍过境通行B、可以暂停实施C、潜水艇通过时必须上浮水面D、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展示旗帜答案:A解析:过境通行不同于无害通行,无害通行只包括船舶在领海上的通行权利,而过境通行还包括飞机的飞行,过境通行不能暂停实施,潜水艇通过时无须上浮到水面和展示旗帜。79.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答案:A,B,C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80.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问题。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偾权,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8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A.崔某对海关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为由扣留其人身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B.龚某以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补偿数额过低为由申请复议C.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杨某对该处罚不服申请复议D.周某对交通运输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E.郭某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82.中国甲公司和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上海)术语。中国和英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上述通则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批电脑由上海最终运到英国交货B.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购买保险C.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D.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转移答案: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后加注的地点应为“目的地”,所以该批电脑应该是从英国运到中国交货。也可以确定在整个合同中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甲公司为买方。CIP术语中的I为Insurance,保险的意思。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卖方即英国乙公司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正确。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公司作为买方应该承担上述义务。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大家一看“装上船”就认为是对的,坑了不少人。2010年《通则》中的准确表述是,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注意,只有这三个是“装上船”,不是全部都装上船。83.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84.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及专利技术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B.乙公司的专利技术应经在中国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乙公司必须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D.甲企业的厂房上可以在出资前已设定抵押权答案: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所以A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85.共用题干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86.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原则【详解】《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甲犯三种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因此,A是错误的。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共涉及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些附加刑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合并执行,因此,除了主刑之外,甲还应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因此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没收财产和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7.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88.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详解】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因而A项说法正确。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特征,实践中约束性特征往往通过纪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因而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成立。89.以下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老武术家李四口述自己的人生经历,由张三记录,形成回忆录《我这一辈子》,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张三B.某领导要求小王为其拟写年会报告,该领导进行审阅定稿。并在年会上以本人名义进行讲话发表,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小王C.小刘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创作出一份工程设计图,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单位,但小刘享有署名权D.小赵大学毕业时聘请某摄影师为其拍摄校园系列照片,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小赵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故A项错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故B项错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故C项正确。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90.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与甲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二审经査属实,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C.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项D正确。91.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92.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安装的假肢配置的轮椅的辅助器具费用由( )支付。A.医疗保险基金B.工伤保险基金C.用人单位D.劳动者答案:B解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3.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94.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宣布暂时休庭,延期审理B.对刑事部分继续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D.用传票将李某再传唤回法庭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项正确。9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A的说法正确。96.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案:A,C,D解析: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97.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98.引起第二审程序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下列对这两种方式的比较,正确的有:()A:上诉与抗诉的对象是一样的,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上诉与抗诉的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C:上诉与抗诉的途径相同,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D:上诉与抗诉的方式相同,既能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答案:A,B解析:【考点】上诉、抗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7条规定,上诉与抗诉的对象均为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与抗诉均应进行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项。99.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犯A、B、C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15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3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新罪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虽然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但丙仍然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两罪,法院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丁又犯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答案:C解析:【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A是新罪,应该先减掉已经执行的8年,在用剩余刑期和新罪并罚。B是漏罪,漏罪并罚不会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或者25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所以B错误。C是新罪,不受总和刑期不超过20年的限制,所以仍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20—2=18,18+5=23,认定为20.由于这个20年不包含前面的2年,所以丙实际执行的是22年有期徒刑。D是新罪。18-5=13,5+7=12,所以是13和12并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3年。100.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事后审查适用于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项C错误。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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