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政府雇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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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政府雇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B.这一法律条文规定、f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C.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D.以上选项都不对答案:A解析:这一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是可为模式。故选A项。注意:其假定条件是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关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B、宗教与法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C、法具有可诉性而宗教不具有可诉性D、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信仰所产生的激情有时候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答案:A,B,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的调整范围要远远广于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故A选项正确n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且二者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即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故B选项正确。法具有可诉性,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宗教同样具有可诉性。故C选项错误。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故D选项正确。3.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D:本第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反诉的条件。详解: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具有牵连性,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A.社会保障制度B.劳动保障制度C.选举制度D.计划生育制度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不属于基本社会制度,5.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甲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答案:A,B,C,D解析:。根据《贸仲规则》第10条的规定,当亊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1)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其、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3)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6.甲因行窃被失主抓住,为逃跑而与失主扭打在一起。此时,甲的朋友乙正好路过,即上前对失主拳打脚踢,致失主重伤。乙的行为如何处理?()A.构成盗窃罪共犯B.构成抢劫罪共犯C.构成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乙不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而具有伤害罪的故意。7.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8.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背书转让。9.刘某原是甲公司的技术总监,公司与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刘某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每月支付其补偿金2万元。在刘某离职后,公司只在第一年按时给予了补偿金,此后一直没有支付,刘遂在离职1年零两个月后到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上班。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B.刘某可以提出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期间内未支付的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对甲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C,D解析: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选项A表述正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规定超过3个月,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不按协议约定按月支付刘某经济补偿时间为2个月,未到达标准,选项B表述不正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表述正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表述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张某开了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这天李某来到理发店理发,在洗头的时候被该店负责洗头的小王用热水烫伤头部,花去医疗费数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欲起诉,关于本案被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张某,注明“一剪没”基本信息B.被告为“一剪没”,但需注明张某的基本信息C.张某与“一剪没”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D.张某与小王为本案的被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11.属于牵连犯的情形是:A:甲未经许可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B:乙用工业用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茅台、五粮液、古井贡等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茅台、五粮液、古井贡等名牌酒出售,乙触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C:丙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出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择一重罪处罚D: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版印刷书名为《××》小说20万册,销售后违法所得2000万元,丁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答案:B解析:A属于想象竞合,C属于法条竞合犯例外,择一重法条定罪处罚(也有认为是想象竞合犯),D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有认为是吸收犯)。1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枉法行为?()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答案:A,B,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参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1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答案:C解析:。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14.★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国国民丁某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丁某行使外交保护B.甲国国民史密斯在乙国受到侵害同时具有乙国的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约糖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不需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D.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外交保护的条件。A中本国国民受到的是外国私人侵害,外国国家并无不法行为,本国不应直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侵害发生地国拒绝司法救济。C违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D也不对,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属于一国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拒绝行使此权利,也可以不应请求人的请求而主动行使。因此,B正确。15.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甲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县检察院最长可在多少日之内做出起诉决定?()查看材料A.14日B.15日C.1个月D.1个半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答案应当选B。1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一般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属于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如果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处理程序。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所以,A、B、C、D项都正确。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作者的论文被投稿刊登后,其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该规定,出版社出版或者他人复制该论文集,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所以,选项A、C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题中,出版社将学术论文集进行公开出版,需支付报酬,所以,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尽管其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构成侵权,但其对该学术论文集享有著作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1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答案:C解析:选项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教材P319。19.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9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3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项正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项正确。20.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B项正确。C项,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正确。21.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22.下列纠纷中不适用我国《仲裁法》解决的是:()A.甲与乙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B.甲、乙、丙之间关于继承遗产的纠纷C.甲公司与税务局就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纠纷D.甲和乙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A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D项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C选项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23.海洋商贸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4人,后赵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赵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赵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赵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赵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赵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若赵某是海洋商贸中心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因为海洋商贸中心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故赵某在申请退伙时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人通知退伙的前提是第一,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第二,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赵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退伙必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故D选项错误。2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答案:C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的4万元款项既非代为保管的财物,也非脱离占有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A错误。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来取款的存折并非伪造、变造的,故不构成本罪。D错误。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甲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乙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故C正确,B错误。25.甲乙因共同抢劫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甲乙服判,某市检察院认为对甲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对于某市检察院的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二审决定书B.若二审开庭审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C.若二审开庭审理,甲乙都应当参加法庭调查,乙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委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某省检察院送达第二审裁判文书答案:A,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法院无需制作再审决定书。二审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A错误。《刑诉法》第223条第3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B正确。《高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C错误,乙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没有要求,可以不参加二审。《高法解释》第33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D错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直接向某省检察院送达第二审裁判文书。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26.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遂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A.法院撤销程序应当终结B.法院撤销程序暂时中止,视仲裁庭的决定而定是否应当恢复撤销程序C.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仲裁庭拒绝重新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对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参照《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27.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B.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C.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答案:C解析:。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28.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中救助乙的性行属于无阻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项正确。29.庭前准备包括()。A.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B.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C.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D.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E.接到通知的未到庭的当事人视为放弃答案:A,B,C,D解析: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3.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30.李雷与韩梅梅于2017年1月1日结婚。基于以上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2017年3月,李雷因赌博欠债5万元,此债务系李雷与韩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B.2016年12月,李雷向王明借款3万元,用于其与韩梅梅婚后租房,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C.2018年3月,李雷向赵前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手表,赵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7年4月,李雷向周鼎以个人名义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周鼎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答案:B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入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A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虽然李雷系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王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双方婚后租房,故债权人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权利,故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C选项中。李雷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高档手表,显然超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31.中国沈阳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以FOB(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条件出售一批服装,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号轮船,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沈阳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可向沈阳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与风险的关系。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错。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32.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王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管理局没有停业整顿的处罚实施权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C: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D: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本题考查的是第四层次,即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等类的行政处罚c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3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见,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错误,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答案:D解析:D。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舍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束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35.下列有关涉外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实施财产保全B.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賠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C.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D.涉外诉前财产保全中,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答案:A,B,C解析:。与国内财产保全制度相比,涉外财产保全有以下两个特点:(1)财产保全的开始方式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而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间不同。在非涉外民事诉讼的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而涉外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36.关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37.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38.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曱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A、B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起诉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3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40.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41.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42.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法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机床设备,双方约定采用2000年通则的CFR术语,结果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该批机床的质量和规格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故法国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货物,如果甲公司将机床设备置之不理,致使机床设备生锈,则甲公司要承担责任C、甲公司有权向法国乙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4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2010年)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44.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种类和分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属于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可见,该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录音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直接证据,可见,C项正确。故B、C项为正确答案。45.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46.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当然具有制裁性。47.被害人方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不服,向县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也被驳回。王某继续申诉。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对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C:王某无权继续申诉D:王某的申诉有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77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48.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应当补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张、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根本的组织原则B.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报告工作D.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答案:C解析:。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中央军委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但不报告工作。50.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救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51.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0年)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答案:A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可见,法官在申诉前应当先申请复议。据此,A选项说法不成立,当选。《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据此,B项说法成立,不能选。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官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各种限制,其本质在于防止法官利用自己的地位谋取不正常的代理利益。而在本题中,皮法官属于当事人近亲属,而且在其他的法院,不存在谋取不正常利益的可能。据此,C选项说法成立,不能选。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只有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从本质上说,这也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当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据此,D选项说法成立,不能选。52.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5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B、《大清新刑律》是《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C、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仍然遵循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D、《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沿袭了《训政时期约法》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B项正好弄反了,所以错误;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所以C项也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所以D项正确。故应选D。54.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55.沈某申请一许可,行政机关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B.对此决定,行政机关应予公开C.行政机关作出此决定后,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诉讼。AB正确,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第40条规定。C与《行政许可法》第39条不符,是错误的。D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是正确的。56.某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的有:()A.将企业年度利润的5%捐赠给希望工程的支出B.将企业年度利润的5%赞助某选秀活动的支出C.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D.违反环境法应缴纳的罚款答案:B,C,D解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0条。57.公安机关对一起抢劫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B:宣布不起诉后,应解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扣押的财物C: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D: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D选项错误。58.谈谈你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识。答案:解析: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3)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4)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5)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6)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59.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的预备形态。详解:选项A显然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由于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在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选项B正确。预备犯是针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的,中止犯是针对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的,二者完全不同。因此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也只能适用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因此选项C正确,D错误。60.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A选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的信息,当选。61.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62.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地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法院不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地方公司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A.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B.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遂决定是否予以支持D.以上均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B.无偿合同C.诺成合同D.实践合同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64.某馒头厂为了节省开支,厂长胡某命令职工王某和张某窃取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王某和张某共窃取天然气1.26万立方米,用于单位生产,价值37,000多元。则胡某、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A.因为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天然气,所以成立单位犯罪B.应当以盗窃罪仅追究胡某和王某、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C.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D.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胡某、王某和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65.甲公司为攻克某项技术难关,成立了以张某为核心的技术工程小组。在该小组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陈某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张某攻克了该技术难题,并发明了该产品的制造办法。现问:谁为该产品制造办法的发明人?A:甲公司B:张某C:刘某和张某D:张某、刘某和陈某答案:B解析: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本题答案为B。66.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美国法律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碰撞发生在公海,所以无法适用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中国法律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海事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67.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68.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调解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其他程序不能适用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依申请可以制作判决书结案C.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得主动进行调解D.调解协议的内容均不得公开答案:A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调解的基本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D项错误。69.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故BD为优先安排项目。70.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不需负刑事责任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B、C考点:紧急避险讲解: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到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等等。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紧急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关于假币犯罪正确说法是:A: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是“伪造货币”B: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是“变造货币”C: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D: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之“货币”包括:(1)中外流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不包括停止流通的。72.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罚金2000元,乙被判处拘役6个月,丙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判决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B.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C.丙的判决应当由看守所执行D.甲、乙、丙的刑罚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执行机关。A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两个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知,有期徒刑的刑罚由监狱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错误。B项中,乙被判处拘役,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正确。C项中,丙被判处管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的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非“看守所”,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5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可知,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才发给释放证明,丙被判处管制刑,是不用发给释放证明的,故,D项错误。73.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74.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 )。A.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B.撤销该行政许可C.撤回该行政许可D.吊销该行政许可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问题。75.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C.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D.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答案: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当约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时,就意味着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由于抵押人作为商事主体的特殊性,设定抵押之后,产生的效力与一般动产抵押不同。《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之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而且,抵押人也可以处分抵押财产,这都是因为作为抵押人的企业维持日常经营的需要。本题中A项抵押人甲将一套设备出卖给丙,此时,基于合同相对性,抵押权人银行不能向丙主张支付设备价款,错误。既然设定浮动抵押后,不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故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B正确。本题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错误。既然根据前述第189条的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由于丙尚未付款,故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此时,银行可以就机器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D项中,虽然认为银行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是,原因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错误。76.贾某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77.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C:乙有选择权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答案:A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78.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工商银行贷款并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B: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C: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法的。该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79.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80.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是:()A.某甲与某乙之间监护纠纷B.某甲与某乙之间劳动争议纠纷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答案: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82.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D.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均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答案:A,B解析:A、B考点:法与原始社会规范讲解:A项正确,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规范,凡规范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项正确。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原始社会甚至连阶级都没有产生。D项错误,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8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D.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84.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本题的管辖法院应是丁区基层法院,A选项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原则上特别程序案件都是适用独任制的,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无法开庭。因此,C选项错误。生效裁判所具备的对事的确定力,也叫既判力,是指裁判对当事人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进行定论,当事人不得再行争执。可见,司法确认的裁定具有既判力。但是,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具有合同效力,而无既判力。D选项是错误的。85.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A、C、D项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否清楚、道义分明。B项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故不选。86.★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A.日耳曼法学派B.罗马法学派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萨维尼法学派D.潘德克顿法学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巳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D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87.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护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选项中ABC均与文明执法有关。88.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变造货币只能在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并且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因此,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并不触犯使用假币罪。如果甲变造了货币的面额,并使用其购买商品,可能触犯诈骗罪。选项B正确,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两个犯罪。因二者不存在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等,应当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盗窃制服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选项D正确,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构成帮助犯。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王某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按下列哪种法定刑裁量刑罚?()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C: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D: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答案: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90.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A.教唆犯B.实行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C项当选。91.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92.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5年)A.人身关系案件B.涉外民事案件C.海事案件D.发回重审的案件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可见,A、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可见,海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鉴于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因此,A、B、D选项当选。93.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牵连犯,按照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6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依据一般情况,“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可按照吸收犯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并非“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C错误。本案中,“李某的名画”作为诈骗罪的标的物已被丙取得,即“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中并未侵害新的财产法益,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但若暴力行为造成轻伤等结果,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罚。若是当场要求返还,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此时丙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可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并非想象竞合犯。94.穆哈买提系新疆维吾尔族人,2008年3月至6月间多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中散步有关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内容,当地公安机关遂对其处于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若穆哈买提申请听证,公安机关应为其组织听证  B若穆哈买提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则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C.若穆哈买提不满十八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则公安机关应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D.若公安机关2010年1月发现穆哈买提的该违法行为,因并未过2年的处罚时效,公安机关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答案: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答案解析: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能申请听证,A错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是其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一项条件,被处罚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且被处罚人缴纳了担保金或是提供了合格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B错误;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而不是2年,D错误95.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96.唐某就特定信息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查阅,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政府部门应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B:政府部门对唐某提出的申请要求,应该在15日内予以答复C: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唐某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D: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A错在如果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可以公开。B错在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当场答复。D错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97.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项正确。B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项正确。C项:《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项正确。D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该权力属于全国人大,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9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甲对设置在百花公园内的某知名雕塑家的最新作品临摹,并在公园内将临摹的小型雕塑摆摊售卖B.乙出版公司将国外知名期刊《NATURE》最新发表的科研文章翻译并以成本价格售卖给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使用C.丙歌星为给市福利院筹款免费演唱张某已经发表的歌曲,虽然演唱行为未经许可,也未付费,但在演唱时明确说明这是张某最新创作的歌曲D.丁是文艺评论家,在一篇介绍评论作家李某的论文中而大量的引用了李某的作品,被引用部分占到了论文总字数的五分之一答案:A,B,C解析:本题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考点,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合理使用行为判断。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也仅限于“临摹”,不能够“售卖”,A是侵权行为。B选项中的“售卖”行为已经属于“出版发行”行为,是侵权。C选项中是为“筹款”而进行的演唱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费表演”,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引用行为是否适当并不是按照引用的字数来决定的,而是看被引用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内容。D选项不能认定构成“核心内容”,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99.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100.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A,B,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2.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C.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4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擻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3.下列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B.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C.只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D.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答案: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涉及2018年《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6条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4.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答案:A,B,C,D解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A项、D项违反法律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B项违法。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C项也违法。5.被告人唐某的婆婆与唐某妯娌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妯娌的舅父用铁锹击打婆婆的腿部,唐某立马前去夺过妯娌舅父手中的铁锹,朝妯娌舅父的头部击打,导致妯娌舅父当场死亡。对于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唐某不构成犯罪D.唐某的击打行为与妯娌舅父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运用。行为人朝被害人头部击打的行为体现了伤害对方身体健康权的故意,故成立故意伤害罪。6.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7.根据《证券法》规定和证券法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券法上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B、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C、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D、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它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的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因此A的说法正确。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经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等。因此B正确。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C正确。证券的发行都应公开发行的,因此D正确。8.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为张某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即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处罚,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会发生转移。同时,依《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的说法正确。9.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就甲继承房屋的当时而言,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未办理登记,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D10.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11.我国行政赔偿费用制度属于:()A: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财政预算B: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C: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和赔偿机关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D: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故B项为正确答案。1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C、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D、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治国理政答案: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故D项依据“党内法规”来治国理政的说法错误。1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辰、已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辰已交付20万元定金,乙应双倍返还定金B.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C.若巳已交付20万元订金,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D.辰、巳可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C解析: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B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A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14.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参见《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之规定、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以及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1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中国西周时期的礼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B、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C、法国公元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D、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接下来便形成了习惯法阶段答案:D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的形成;《德国民法典》【详解】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并且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是一种习惯法。A正确。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之后逐渐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英国的法律体系。B正确。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公元9-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公元13-16世纪的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18世纪王室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时期。C正确。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下来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他反对德国匆忙制定民法典,理由就是德国当时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故D项表述错误。16.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釆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査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17.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A.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B.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C.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D.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无权终止听证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认为听证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机关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其他情况都属于听证终止的情形;所以选项B正确。(2)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一般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所以选项C错误。(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而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终止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没有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18.共用题干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A,C,D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询问被害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查封、扣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19.共用题干祝某与梁某自由恋爱,拟结婚。祝某之母金某暴力干涉,致使祝某身亡。某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15年徒刑。金某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刑罚被执行9年后,某市中级法院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7年徒刑,并释放金某。金某请求赔偿,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中级法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金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金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金某对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D:对金某多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20.以下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B.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C.自留地D.国家依法征用集体的土地答案: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C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21.关于强迫劳动罪,正确的说法是:A:特殊主体限于“用人单位”B:对象限于“职工”C: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帮助犯论处D: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论处答案:D解析:《刑法》第244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下列选项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B.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C.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D.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答案:A,B,C,D解析:《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I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菅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当选。2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会遇到难以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中哪些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A: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合议庭经审理拟判处某甲死刑B:在某地法院对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截然相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C:某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某丙10年有期徒刑错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被告人某丁被某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某地人民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合议庭查明某丁为外国人答案:A,B,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A、B、C项正确。本条并未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予以特殊处理,而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不符合前提要求,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C项。24.共用题干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无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妨害公务罪D:包庇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A.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B.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C.有30名股东的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公开转让D.有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答案:A,B,D解析:(1)选项A: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须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经核准;(2)选项B: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须经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3)选项C: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4)选项D: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仍然构成公开转让,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6.张某及其周围的住户均收到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寄来的希望征集治疗残疾儿童的捐款的信件。经了解,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是通过向张某等人所在市一家速递公司购买张某及其他共3万余市民的住址信息,从而准确地将信件送达到张某等市民手中的。张某等人均表示愿意救助残疾儿童,但不认可这种募捐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等人诉至法院。对速递公司和N市残疾儿童救济会的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速递公司构成侵权,儿童救济会不构成侵权B.儿童救济会构成侵权,速递公司不构成侵权C.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构成侵权D.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不构成侵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隐私权侵权行为问题。个人隐私包括住址信息,买卖他人住址信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BD。27.材料: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人人都像秦某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28.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答案: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9.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A.控辩平等B.裁判及时作出C.裁判者中立D.控审合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项、第(5)项和第(2)项。30.甲将某船舶转让给乙,丙提出船舶所有权应归自己,甲无权转让,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船舶的所有权,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A、甲所在地法律B、丙所在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法院地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C选项正确。31.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向几位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律师提出,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B、乙律师提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丙律师提出,该公司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有效预防骨质增生,对颈椎病有显著疗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删除D、丁律师提出,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答案:A,B,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32.下列选项中,符合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做法有( )。A.甲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本厂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决定当月每日加班1小时B.乙厂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决定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休息1天C.丙厂发生严重事故,威胁本厂工人生命健康,丙厂决定当日延长工作时间5小时,以便抢修设备D.丁厂因工作性质对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案:A,C,D解析: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选项B每周工作42小时。33.(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详解】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且贪污的数额数额到达80万元,并存在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但根据前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合法的。2.【参考答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案件范围以及适用程序【详解】(1)使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①批准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②实施程序: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3.【参考答案】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考点】监视居住【详解】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合法的;另外李某四处借宿,没有固定居所,而且其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4.【参考答案】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B.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C.某施工单位施丁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D.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答案:A,B,C,D解析: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219条,B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92条规定,C项正确。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故选ABCD。35.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答案:解析: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6.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答案:A,C解析:在分割财产之前,各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成立共同共有,A选项正确。甲女自继承开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甲女既然已经取得法院判决,自可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权利人仅具有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地位。但甲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甲子为乙办理的预告登记,乙不能改变甲子是无权处分的事实。由于乙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37.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38.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髙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39.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生于巴西的巴西人莱昂纳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莱昂纳多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莱昂纳多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莱昂纳多在美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巴西法律,因为莱昂纳多具有巴西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莱昂纳多是在中国失踪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莱昂纳多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40.按照行政法理论,时效制度是保证( )贯彻和实现的制度。A.行政公正原则B.行政效率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参与原则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是保证效率原则贯彻和实现的制度。41.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下列哪几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A、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B、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个特别提款权C、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D、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或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答案:A,B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1)如果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则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责任限制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2)如果多式联运不包括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特别提款权。对于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制,相当于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费用的2.5倍,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应付的总额。因此,A、B项是正确答案。43.张三在某服务器上开设了一黄色网站,张贴淫秽图片1万多件、影像资料3000多件,实行免费“注册会员”制度,网民需注册经张三确认才能获取账号、密码登录网站,但无需付款。截至案发时,注册会员已达10万多人。张三网站的运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费用。A公司合法经营成人用品,A公司负责人李四见张三网站火爆,遂与张三取得联系,在张三的网站上投放广告,累计支付广告费5万元。曾有人向张三网站所在的B服务器托管公司举报该网站为黄色网站,要求关闭,但B服务器托管公司负责人王五认为,张三向他们每年上交3万多元的服务费,不应关闭此网站。赵六系某大学学生,注册成为张三网站的注册会员,下载淫秽图片1000件、影像资料100余件存在自己的手提电脑里,曾和女友一起观看。则对于本案,罪名认定正确的有:A:张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李四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C:王五构成窝藏、包庇罪D:赵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解析:A项,因张三收取了广告费,故属牟利。B项,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C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D项,自己及与熟人小范围的观看不属“传播”。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4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B、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14、27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应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46.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答案:A,C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48.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答案:A解析: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49.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年满30周岁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年龄相差40周岁C.无子女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E.只能收养1名子女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50.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稽查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选项B错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无须进行核定。选项C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的,不属于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选项D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1.张某为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经营规模较小,认为其自身不具备设置账簿的能力和需要。因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设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如果确实不能设置账簿,可以不设置B.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C.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符合条件,可以不设置D.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为依据。可见纳税义务人不是必须设置账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C选项正确。52.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不得担任法官?()A.某曱,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3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B.某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发表了不少高水平的文章C.某丙,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姥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D.某丁,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答案:C解析:考点: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某丙曾被开除公职,不能担任法官,应选;ABD选项均符合法官的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53.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54.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能主张依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仍有权就该标的物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C.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行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补偿D.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法院应当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应减少的价款数额答案:D解析:A.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减价请求权仍应受检验通知期间的约束,若买受人未履行及时检验通知义务,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就不得主张减价请求权。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55.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B.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C.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仲裁委员会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B、C、D三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56.关于法人与合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由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不包括机关法人B.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但法人作为出资人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C.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有效,但对债权人来说不一定有效力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伙人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约定自己退伙后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是有效的,因此,债权人不能再向退伙人主张债权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分类,非营利法人包括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是特别法人的一种,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范畴,A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但是作为出资人的法人股东则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从法理上说,法人的独立责任,是出资人有限责任的前提。B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人分立的,可以在内部约定对原债务承担的比例,但是,若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故C正确,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退伙人在退伙时即使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只要该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退伙人依然需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错误,当选。57.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58.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的规定;(2)属于本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260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告诉。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依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同时,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59.下列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事项有哪些?()A.国家行为B.行政裁决C.刑事司法行为D.规章答案:A,C,D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60.(本题22分)案情: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村长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但是村长确实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参考答案】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考点】受贿罪;共同犯罪【详解】《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韵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本案中,赵某的父亲收取李某的钱财,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在得知父亲收钱后确实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因此赵某的父亲与赵某成立受贿罪的共犯。3.【参考答案】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考点】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详解】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本案中黄某、李某在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黄某利用其作为镇长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的职务便利,租赁荒山,以骗取补偿款,虽然李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但是他伙同黄某,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犯罪数额应当以共同犯罪所得计算,即50万。4.【参考答案】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本案中,由于陈某的言行教唆使得李某产生犯罪意图,并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得逞,因此成立盗窃罪的未遂,二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双方共同故意的内容并没有提及砸坏车辆的事宜,因此李某超过共谋的范围,实施故意砸坏车辆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5.【参考答案】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考点】不作为犯罪;放火罪【详解】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2)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3)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的义务。具体到本案,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这属于《消防法》赋予的道德义务,而未被《刑法》认可,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因此,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6.【参考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条件说”,即若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则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前者是实行行为;后者是现实、具体的结果样态。由此,本案中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范某已经从屋中逃出,并没有死亡。只是后来范某选择再次返回极度危险的屋中取回钱财,该行为导致了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从而导致黄某放火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范某死亡的原因在于明知道着火的房子存在巨大危险的情形下,仍选择进入该房屋。按照正常理性的分析,生命的价值更高,并且范某是被火势所惊醒,对屋内的危险程度应当有更深切的认识。因此,范某的轻率行为是导致其被烧死的最重要原因。61.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A,B,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社会保险制度【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不管是全国统筹,还是省级统筹,都属于社会统筹的范围。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故C项说法正确,但事实上,有一些种类的社会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比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并不能笼统的断定“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享有,其死亡后归于消灭。62.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63.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法国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英国法的渊源【详解】A项,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使年满25岁,属于男性,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外,精神病人也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故A不选。《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B项正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错误。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普通法是最重要的渊源,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是国会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故D正确。64.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C.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法》第1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65.(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A.当事人陈述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现场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66.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包括的内容,而非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的内容,故A项错。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B项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该原则的突破,故C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可,故D项错误。67.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8.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69.某甲为耕田,到某乙的养牛场去购买1头牛。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某甲与某乙共同协商,确定了要买的牛,某甲要求把该牛与牛群分开。由于钱没带够,双方协商先交800元,余下的900元第2天再付,牛第2天牵走。不料,当晚牛棚倒塌,该牛被压死,损失14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特定物之债B.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种类之债,某乙应从牛群中再挑选一头牛交付给某甲才为债的履行D.设牛棚倒塌是因为当晚雷电击打所致,则损失应由某甲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的种类、债的履行以及风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题中,某甲与某乙所签订的买牛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因为该牛已经从牛群中分开,因指定而特定化,故某甲、某乙之间的合同为特定物之债。在该合同之债中,某甲的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某乙的交付义务尚未履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无疑。依《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灭失未有约定的,交付之前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0.陈某起诉某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诉讼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诉讼应当终结B:诉讼中,某县劳动局与某县人事局合并为县人社局,该诉讼应当终结C:诉讼中,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该诉讼应当中止D:庭审中,陈某申请通知某证人出庭,该诉讼应当中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1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故A项“该诉讼应当终结”说法错误,应选。根据该款第2项,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B项中,应由县人社局继续诉讼,在县人社局尚未继续诉讼前,诉讼中止,而非B项所称“该诉讼应当终结”,B项应选。根据该款第4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构成“不可抗力”,故C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据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准许,也可以决定准许并延期审理。故D项“该诉讼应当中止”错误。7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答案: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A正确。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是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也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项B和D正确。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相比较即可得出结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因此,选项C应当也是正确的,这里与参考答案有些出入。72.腾云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后腾云公司又将其设计的“腾云驾雾”造型注册为该登山自行车的商标,并将该造型刻印在车身。某车行应车主君某请求,将君某的低价位普通车改装成该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并在车身上刻印了“腾云驾雾”的造型。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君某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C.车行的行为不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答案:B,D解析:①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车行擅自制造并销售腾云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②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控制“使用未经授权制造并售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因此,君某不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成立对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③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车行擅自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腾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推定相关公众容易发生混淆,构成对腾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73.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74.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75.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详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76.下列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有哪些?()A.国家行为B.行政裁决行为C.刑事司法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77.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配偶,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终止诉讼c.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8.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长官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B.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答案:A,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当选条件和职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地区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地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B选项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职条件中并无在外国无居留权一项。79.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贩卖毒品罪B.诈骗罪C.制造毒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80.顺发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让合同中规定,顺发公司应至迟于2007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7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采取观望态度,2009年I2月,顺发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顺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C.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D.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已经期满超过两年,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D选项正确,当选。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82.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2款、第39条。83.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答案: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规定,C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本题中检察院虽没有对乙提出抗诉,乙也没有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本案为检察院抗诉案件,因此必须公开审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D项不正确。因此,本题无答案。84.关于刑法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将盗窃罪犯罪对象中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  B.将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是类推解释  C.论理解释和文理解释是互相对立的对一个法条进行了文理解释,就不能进行论理解释  D.扩大解释是对法条字面含义的扩大,限制解释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所以这两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答案:A解析:A。A:盗窃的犯罪对象当然是他人的财物。注意: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属于他人财物。B是扩张解释。C:这两种解释都可以使用,但在同一时间,对法条的同一个概念不能同时进行这两种解释。D:可以使用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未必正确。85.孟某等人单位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孟某原为印刷厂工人,后辞职从事个体经营。2007年年底,孟某发现某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教材在市场上畅销,遂起意盗印此类图书谋取非法利益。后来,孟某从他人处得知李某当厂长的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联系李某安排工厂工人从事盗版图书的印刷与装订。一年间,二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教材共计22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1万余元。随着生意做大,孟某专门成立了甲厂并疏通各方关系开始专营非法印刷,孟某的四弟孟甲及韩某、安某、董某、郑某等人先后投奔到孟某手下,形成团伙从事非法印刷图书活动。2009年9月21日,孟甲、郑某、董某在歌舞厅唱歌时与同在歌厅的韩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殴斗。事后由孟甲组织人、枪,将韩某等人打伤。经此事后,以孟某为首的原犯罪集团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庭审过程中,孟某辩护人张某提出孟某过去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指使王某、张甲等人强奸工厂女工杨某的供述乃刑讯逼供所致。为证明此事,张某在明知孟某罪行存在的情形下,帮助孟某毁灭了相关证据,同时孟某的妻子也多次找到杨某,要杨某把强奸说成通奸,并给了杨某10万元作为改口补偿。杨某不同意,孟某妻子便一直把杨某留在家中不许离开,警方直到第四天才将杨某解救出。【问题】1.对于孟甲在犯罪团伙中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应当如何处罚?2.甲厂刊印无委托手续书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孟某对孟甲等人在歌舞厅与人发生口角并将人打伤的行为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4.孟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盗印图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5.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6.孟某妻子对杨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孟甲属于主犯,是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2.不构成。因为甲厂是为专门从事非法印刷而成立的单位,此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不应该。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制在“组织、指挥”的范围内,而不是指集团所有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孟某为非法印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孟甲等人打人的行为是该犯罪集团以外的罪行,孟某不该承担责任。4.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孟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竞合,应以特殊法条即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5.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6.孟某妻子使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也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包庇),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其采取的扣押杨某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与妨害作证,包庇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罚。对此考生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1)对几种不视为单位犯罪情形的把握;(2)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竞合的关系,应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3)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想象竞合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86.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答案:A,B,C,D解析:首先本案李某可以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以侵权起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A区作为侵权行为地,B区作为被告住所地,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则B区为被告住所地,A区为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本案A区和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理论上称之为共同管辖)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理论上称之为选择管辖)。B选项正确。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后立案的法院.故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故C选项表述正确。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退回.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87.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抢劫他人财物后,考虑到被害人有可能告发自己,于是将被害人杀死,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乙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到李某家里将其财物洗劫一空,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C.警察丙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D.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但实际上军用物资,仅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乙的暴力发生在户外。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二条的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实际上是军用物资,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军用物资”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因此在“普通财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主客观是一致的。88.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答案: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D项属此类。B项中,国家对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原本无须承担责任,此即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有损害,才有赔偿。89.1996年4月,赵大猛、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因生意纠纷而与纪松兵、王五洋等人发生斗殴,混战中被打中头部的纪松兵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洋则经鉴定构成轻伤。之后,除了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落网后,警方对几名嫌疑人进行了审讯,试图搞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和受伤,但是,因为当时比较混乱,这一事实无法查清。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而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也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6日赵大猛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南京建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关于该案的分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赵大猛“流氓罪”的判决,就是依据了这个原则B.所有国家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均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兼从轻”要求“法不溯及既往”D.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在效力问题上均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答案:A90.★★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法院再审时,应裁定将生效判决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的?()A.甲案中,原审合议庭陈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B.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开庭审理迳行判决C.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甲D.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甲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答案:A,B,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72条。91.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区白纸坊云霞彩扩部,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柯达牌、富士牌彩色胶卷90余个。李某是该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A.李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蔡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D.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参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92.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答案:C解析:AB项: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故AB项错误。CD项: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交付。A、B、C三项均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唯有D项中的取得人没有为取得标的物付出合理对价,不符合有偿性要件,因此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答案为D。94.共用题干下列选项能够体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有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答案:A,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95.中国汉庭公司从德国克鲁公司进口一批精密设备,贸易术语为2010版术语CIF上海,由“曙光号”承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在运输途中,汉庭公司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印度德科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该由汉庭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B.本案所用贸易术语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上海市C.货物被转卖给德科公司时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汉庭公司与德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D.在汉庭公司和克鲁公司之间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答案:C解析:考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讲解:CIF贸易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主动投保,本案中应为克鲁公司投保,所以A错误。CIF术语后跟地名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该地去,但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水运,所以CIF上海的意思是把货物运到上海港去而非上海市,所以B错误。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所以C正确。CIF术语在2000版贸易术语中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但在2010版术语中风险转移改为装运港船上转移,所以D错误。96.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97.甲乙丙三国是沿海国,丁国是内陆国,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因为丁国是内陆国,因此没有无害通过甲国领海的权利B.乙国船舶通过甲国领海时取水样进行科考,这并不违反无害通过制度C.丙国船舶在甲国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甲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D.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甲国即可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舶上的外国船员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B错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C正确,捕鱼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D错误,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查。但也有一些例外。98.1996年7月12日,李某(男,18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2月10日,李某又和杨某打架,致杨某轻伤。2014年9月17H,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李某应以下列哪一罪名追诉?()A.强奸罪B.故意伤害罪C.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D.均已过时效期间,不得追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李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李某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15年,即到2011年7月12日止。因为李某在追诉期限内致杨某轻伤,又犯新罪,李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都从2008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结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所以,强奸罪追诉到2023年12月10日、故意伤害罪追诉到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时,故意伤害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强奸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甲、乙、丙企业代表国内某化工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10年答案:C解析: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选项A错误。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B错误。反倾销税若追溯征收,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C项符合“少不补”,正确。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100.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下列自然人可以适用死刑的是:()A.甲73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件时甲已经76周岁B.乙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乙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C.丙妇女因涉嫌爆炸罪在羁押期间与看守人员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审判时自己已怀孕D.丁77周岁时采用泼硫酸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讲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得适用死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2.★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选项B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选项C错误。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选项D正确。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4.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的答辩期应当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甲县法院受理该案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地取得了排他的管辖权,若根据法律规定不该由其管辖,则其应将该案进行移送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某人获得适格当事人的资格,从时间上来说应当始于纠纷发生之时,而不是在诉讼发生之后,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5.案情: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安泰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问题: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安泰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3.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4.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6.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安泰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甲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安泰汽车租赁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安泰汽车行已经受领了交付,已经取得了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不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成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可以自己买受该车时不知A银行抵押权之存在为由,主张A银行的抵押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须向戊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丁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丙无过错,丁应当负全责。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丁追偿。对于丁的损害,丙无须赔偿。6.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泰汽车租赁行是伊兰特的所有人,丁是承租人,但丁没有驾照,安泰汽车租赁行因过错而未注意,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得请求安泰汽车租赁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7.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乙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根据该省人大1989年出台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争议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根据全国人大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于市场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B.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法官应适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法官应当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审查的要求D.《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下位法答案:D解析:AB错:《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系不同制定机关制定的文件,不适用“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C错:法官不能直接提出审查要求;另外,该省常委会也无权直接审查该省人大的法规,应由全国常委会审查。8.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答案:A,C解析:【考点】义务的含义、分类【详解】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叫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叫不作为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故AC正确,B错误。D项属于权利的范畴,不选。10.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11.共用题干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辞职?A、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B、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C、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答案:A,D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12.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A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法与政策;法律规则;法律关系【详解】B项不准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主要是指法与政策的联系以及两者在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C项,题中条文并非直接的裁判规则,因为其既没有具体的裁判程序规则,也没有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规则,无法作为直接的裁判大前提。D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条文没有涉及具体的主体,也没有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故D项说法不成立。A项正确,条文涉及法律、政策两种不同的法的渊源,并对二者的效力作了规定。13.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A.由于曱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曱区法院管辖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管辖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盗窃地既包括甲区,也包括乙区,因此,甲、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丙区作为抓获地,不享有管辖权,故D项正确。14.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案中,哪个罪犯的判决既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15.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5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答案:D解析:A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2017年3?月2日,从此时开始起算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2018年3月2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年3月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3个月,即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故D项正确,当选。16.甲企业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甲企业逾期未还贷款,但甲企业将其位于该市城西区的办公楼出卖给乙企业,并到市房产局(位于该市城东区)办理了过户登记。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甲企业清偿贷款,甲企业不予偿还。银行经调査发现该企业除了其办公楼外,无其他可供清偿贷款的财产。银行向市政府(位于城中区)申请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过户登记。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在该诉讼期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关于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的案件的说法哪些正确?()A.被告是市房产局B.甲企业是第三人C.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城中区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银行起诉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答案:B,D解析:在本题,市政府撤销过户登记,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在市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甲企业也是过户登记的相对人,故市政府的撤销决定也影响到甲企业的权益,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本题,过户登记是否需要撤销,应当以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撤销为前提。故D项正确。17.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赵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30000元,公司与赵某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12000元。2年后,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赵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A.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B.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30000元违约金C.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12000元违约金D.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答案:A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赵某服务期为3年,培训费为30000元,每年扣减10000元。因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2年,还有1年没有履行,所以赵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因约定的违约金12000元超过10000元,应按10000元支付违约金。18.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19.陈大军原有某农村宅基地,后来刚好遇上开发的好时机,陈大军到处喊冤无门便开始走上上访道路,却因此而被行政拘留。陈大军对此拘留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利益,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某一天陈大军发现自己出现在当地电视台的地方新闻栏目,电视影像并没有对自己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且节目中泄露了其性别、单位等个人信息。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视台侵犯了陈大军的肖像权B.电视台报告内容真实,没有侵犯陈大军名誉权C.电视台侵犯了陈大军的隐私权D.电视台的报道属于虽然内容真实,但仍侵犯了陈大军的名誉权。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侵权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本案中电视台使用陈大军的肖像并非是为了营利,因此A错误。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电视台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播出了陈大军图像等,陈大军正在行政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其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而电视台的行为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B错误,D正确。电视台在节目中泄露了陈大军的性别、工作单位等信息,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因此C正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21.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设置一系列制度加以保护,下列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B.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C.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得采伐和采集D.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答案:A,B,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森林法》第23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所以A项说法正确。第24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B项正确。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是绝对不能采伐和采集,而是需要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和采集,C项错误。第20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国家建立的护林体系中,森林公安机关算作一环,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22.关于合伙企业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事合伙从事较为松散的营利性活动B.具有法人资格C.合伙具有资合性D.组织形式具有持续存在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特征。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其具有的特征有:(1)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伙具有人合的团体性;(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24.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C、法院应单独立案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答案:A,B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选项C.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25.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表示他同意乙的要约,属于承诺,D正确。26.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答案:A,B,C,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正确。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正确。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因此,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7.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28.共用题干依国际法,在实践中国家实施保护性管辖权一般应满足一些条件,下列哪项不属于应满足的条件?()A、该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的重大利益B、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构成该国刑法规定的罪行C、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D、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答案: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29.★★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30.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31.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债权申报【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选项A中,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虽然尚未到期,但视为到期,故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据此,选项B中,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不能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选项C中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虽然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但仍可就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该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故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C。【陷阱】关于破产债权的认定,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在此之外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如已获抵押的债权或者未到期的债权等,要特别注意。另外,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的债权请求权不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可以申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3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33.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答案:B解析:。魏医生的陈述应为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选项D被排除。魏医生的陈述是对被害人陈述的转述,应为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选项AC错误。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者片断。魏医生转述的被害人陈述的被侵害事实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案件主要亊实,应为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34.共用题干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35.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考点】平等权【详解】本题考察对于宪法中平等权的掌握,重点在于理解平等权和合理差别的关系。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直接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了实质上的平等,即通过合理差别对待保证弱势者的实质平等。比如,《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50条规定的对于华侨和归侨的权益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现了宪法中的实质平等的要求。合理差别是实现宪法中实质平等的必要方式,判定一项差别对待的政策是否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主要是通过判断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且政府需要对合理差别承担举证责任。在本题中,A选项正确表述了宪法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关系;B选项是正确的,其恰当说明了宪法中平等权的内涵;C选项是正确的,对于弱势者的保护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手段;D选项是不正确的,其将平等与合理差别对立起来,事实上,平等和合理差别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3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中包括船长、船员等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因此B的说法正确。3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38.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由于取证确实困难等原因,案件拖延了7个月还没有审理完毕。关于此案的审理时间,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经超出审理时限,无论如何必须立即结案B:上报本院院长还可以再延长6个月的审理时限C:上报本院院长还可以再延长12个月的审理时限D:上报本院审委会还可以再延长6个月的审理时限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上报的对象不是审委会而是院长。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2010年2月,陈飞经高某介绍,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外的公路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安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陈飞购买的轿车价值49,6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飞的购车行为不构成犯罪B.陈飞的行为知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陈飞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D.陈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解析:陈飞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轿车一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0.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B.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C.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幵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但无需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D.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应当将上述情况记人笔录答案: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0条、第28条。A、D选项正确,不符合题意。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7条、第18条B、C选项错误,符合题意。除了本题所列举的以外,《简易程序规定》中类似这种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细微要求还有很多,学习时要注意掌握。41.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答案: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42.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外孙女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3.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A,B,D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分别是宪法,民商法学,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故A项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故B项正确;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尽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特征。故D项正确;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法错误。综上,A、B、D项为应选项。44.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45.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381条,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4项的规定,C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46.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A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47.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48.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49.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B.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C.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D.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答案:B,C,D解析:考查审计机关审计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故A选项正确。第33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故B选项错误。第34条第3、4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故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故D选项错误。50.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答案:A,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51.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石某的精神状态答案:A,B解析:【考点】证明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故A项正确。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非程序事实,需要证明,故C项不正确。石某的精神状态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证明,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52.华西村不服甲县政府就某块荒地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向位于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大寨村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无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题中,复议机关市政府决定撤销,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市政府为被告。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故本案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只能由荒地所在地(即甲县)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设区的市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本案由甲县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A、B、D项。53.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A,B,C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54.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1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哪一项正确?()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达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该商厦1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答案:C解析:【考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本题中该商厦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额奖金未超过5000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由于在题中是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选择适用的,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A、B、D项错误。55.在法律援助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哪些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A.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B.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C.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D.未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答案:B,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下列关于宅基地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B.宅基地不得转让C.农民住宅用地,不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农民确有正当理由转让宅基地的,可以再申请一处宅基地答案:B,C,D解析:考查宅基地的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这是关于宅基地的唯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一户一处,不得转让,需乡镇政府审核及县级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57.薛某非法持有鸦片100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日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薛某的家属B.对薛某的拘留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C.薛某对处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薛某对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即应暂缓执行拘留答案:A,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AB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款、第103条规定,CD与该法第102条、第107条不符。58.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D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59.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只能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可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C.市中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D.市中院再审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甲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能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市中院再审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60.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哪些案件应该开庭审理: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B.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诉案件C.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D.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答案:A,C,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62.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燕教授不是鉴定人,而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燕教授的出庭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即乙公司予以承担。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63.某县卫生防疫站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监督时,发现某饭店卫生不合格,厨房里有苍蝇,于是报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并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对饭店罚款2000元。饭店对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健康委员会得知饭店起诉后,为保证打赢官司,责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到该饭店补作现场卫生检查笔录,遭到饭店拒绝。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是委托本局的法律顾问律师周某到饭店调查有关证据。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权对饭店实施处罚B.饭店已起诉,卫生健康委员会不能派防疫站工作人员到饭店补作现场笔录C.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派其法律顾问,到饭店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D.饭店起诉以后,卫生健康委员会防疫站工作人员再也不能到饭店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答案:A,C,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问题,命题的目的在于考查对行政诉讼证据收集规则的掌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故不选B项。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家卫生行政管辖机关,它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虽然原告已起诉,但为行使卫生管理职权,卫生健康委员会仍然可以到原告处进行卫生检查,只是不能自行收集与此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而已。故ACD项符合题意。本题解答应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5条。64.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省级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65.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66.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以下关于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的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所有权归甲租赁公司,不属于乙工厂的破产财产B.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乙工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占有,属于其破产财产C.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D.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乙工厂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及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问题。《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67.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费用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准予扣除B.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C.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扣除答案:B,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8.甲市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市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法院处理不当的是?()A:继续审理本案B:直接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D:驳回检察院的起诉答案:B,C,D解析:【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题考察移送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从本条不难看出,A项正确,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据此BCD错误。69.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该承担责任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免甲的责任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70.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作为法律的《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是不相同,故A项错误。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等法属于公法。《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范畴,故属于公法,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本题中,下位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扩大了上位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的范围,故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故C项正确。行政法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不予适用,无权撤销。根据宪法,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故D项错误。71.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起诉B: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C:审查起诉完毕之后提起公诉D: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C、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D、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答案:B解析:法律责任是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而这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并且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B选项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正常履行,甲没有违约,因此并不存在民事责任。73.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之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且该作品属职务作品的范畴,但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74.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75.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9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76.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要求县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C.要求市矿产局责令其限期履行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第37条。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78.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79.以下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张华诉周波离婚案,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C.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D.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答案:A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选项A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范围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包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选项B的说法错误。民事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在非讼程序中不适用调解,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D的说法错误80.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B解析:【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与合法行政原则并列的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在对某一行政活动评价时,先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再对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某一行政活动,只有在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是较合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与合法行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不仅行政活动要具有理性,民事活动也需要具有理性,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因素的存在,因此A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即是违法。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B。81.关于最后陈述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B.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C.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D.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制止。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所以ABC选项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而不是可以制止,所以D错误。82.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83.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R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构成要素中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A正确。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故B选项中关于反倾销税税额征收采取同一标准的说法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可知执行机关为海关,C错误。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D正确。84.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A:可以假释B: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D: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答案:C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了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吕某可以减刑。《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吕某所犯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绑架罪,故不可假释。85.小张在夜市卖烤羊肉串,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小李和小王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小张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小张辩解说把营业执照忘在家里,小李和小王认为小张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小张可以拒绝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拒绝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小张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D项正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86.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时法官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B.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C.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D.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表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项C错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是一道送分题。所给的材料已经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逐一分解,而且,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考生根据刑法规定逐一确定罪名并给予论证即可,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地写出答案。对于事实一,难点在于认定犯罪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是考核考生是否熟知二罪的区别,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陈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陈某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0余次,金额达3万元,且从未归还”,该行为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次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骗领”是为了“消费”,应依照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对陈某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二,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常识可知,“长时间勒住脖子”必然会造成受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本案中,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可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三,关于杀人后取财的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此时的财产属于无主物,行为人将该物取走应构成侵占罪。也有学者认为,此时被害人虽已死亡,但根据社会认知习惯,此时的财物仍是有主物,故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罚,司法解释和辅导教材也认同这种观点。因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故考试时不会要求考生对此进行深人的理论分析,只需了解有几种观点以及各观点的论证依据即可。在考试中若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考生应当以教材与司法解释的说法为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事实四,出题人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根据案情描述,很多考生可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并且要求是“活人”,但在本题中,被害人已经被害,故不能构成绑架罪。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而骗取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陈某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依法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可知,陈某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自首。对于事实六,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因涉及到对犯罪人的处罚,故法律“重要线索”的来源、价值等均有详细规定。考生不能看到“提供线索”就认为犯罪人一定成立立功,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査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可知,陈某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其“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故不能成立立功。【提示】自首是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对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考生对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切记:每年新颁布的法律一般都会出现在当年的考题中,考生一定要对这些新法规予以重视。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88.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叶某于2009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未经许可到相邻县赶场卖农产品B:在传讯的时候因没有吃完饭未能到案C:与本案其他人商议对策D:给证人王五1000元人民币,要他不要出庭为检察院作证答案:A,B,C,D解析:【考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以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故本题应全选。90.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C项正确。92.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下列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的是( )。A.律师协会B.证监会C.证券业协会D.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93.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只有当法律文本中出现歧义的时候才存在法律解释问题B.对任何法律条文的进行解释,都必须首先从文意解释入手C.如果文意解释得到的结果是单一的,则无需运用其他解释方法D.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答案:A94.共用题干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有关行使辩护权的论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95.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96.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正确。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正确。97.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98.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实物入伙的甲因车祸死亡,甲之子欲依继承关系加入合伙企业,乙、丙以甲之子不熟悉合伙业务为由拒绝让甲之子加入,并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折成现金退还给甲的继承人,同时,乙、丙决定让从事同行业的丁加入合伙企业,并与丁订立口头入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无权拒绝甲之子依继承关系入伙B.乙、丙应该将甲人伙的实物返还给甲的继承人C.乙、丙应当与丁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D.经乙、丙的同意,丁加入合伙后,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C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据此,A错误。根据第52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所以B错误。根据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C正确。根椐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D错误。99.某村村民王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D.—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100.《唐律疏议》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朝开元年间,张三和李四的妻子通奸,某日夜入李四家,被李四误为盗贼而打成重伤。对李四应如何处理?()A.徒刑B.不处刑C.流刑D.笞刑答案:B解析:考点:唐律之类推讲解:《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由此可知B项正确,A、C、D项错误。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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