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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恩平市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B.汤姆的行为有效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D.合同成立答案:B,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汤姆在我国境内购买工艺品的行为发生在1989年,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另外,根据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私人购买消费品的合同是不适用于公约的。2.定居北京的中国公民张先生作为美国苹果公司的大股东从苹果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分得大量的股份收益,关于上述收入正确的说法是:A.美国可以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美国苹果公司来源于全世界的营业收入征税B.中国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张先生从全世界任何地方获得收入征税C.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复征税D.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叠征税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有限的,国家只能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收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征税。A项中说美国可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对来自全世界的收入征税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无限的,即国家可以对其纳税居民来自于全世界任何国家的收入征税。这也很好理解,你住在哪里就享受了哪里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管钱从哪来),当然是要交税的。选项C错误。大家注意区别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二者差异在于纳税人,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人是一个,即两国对同一主体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人是多个,即两国对不同主体征税。C项中的纳税人显然是两个,分别是苹果公司和张先生,所以不构成重复征税。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存在两个纳税人属于重叠征税。3.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设大田公司以在该合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与债权人宏发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权登记,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C.若发生纠纷后,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股权质押合同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股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A,B,D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3条的规定。AB正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C选项错误。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据预期的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或者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买方应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人知识产权,这种责任不应因卖方不知而被免除。所以,A错误。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形:(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2)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3)买方在已知或应当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通知卖方。所以,BCD正确。5.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必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因此,B选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6.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不合法的是:()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蠃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A选项的情形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能分配给股东,故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选项中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不予留存的做法是不对的,C选项错误。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D选项中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的说法违背了该用途,故错误。7.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但在甲公司向张某交货时,张某却下落不明,通过各种途径均找不到张某。无奈,甲公司将电脑向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提存,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有( )。A.甲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张某或张某的继承人、监护人B.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张某所有;费用由张某承担C.提存后,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张某承担D.若张某在5年内没有提取电脑,则扣除提存费用后,电脑归甲公司所有答案:B,C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题中,因张某下落不明,不必通知,也无法通知;(2)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8.下列民事代理行为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所作出的代理行为B.某公司销售员被公司解除职务后,继续以该公司销售员身份与原客户订立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根本没有代理权。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下列有关搜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D: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必须有搜查证才能搜查答案:D解析:【考点】搜查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B项不选,D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10.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B.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关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规定。A项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B项中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故错误。C项和D项参见《刑法》第23条、第24条原文。11.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1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A.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13.甲为某市副市长,在代表该市到其他省、市进行招商引资活动中,多次接受对方省、市赠送的礼品,价值50万元,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受贿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甲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14.下列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仅仅受到了宪法和议会形式上的限制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员可以兼任政府的职务C.意大利和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的国家D.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15.《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法》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B.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法,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C.该条文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比例原则D.该条规定所追求的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答案:C,D解析:《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因此属于非基本法律。A项正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保障妇女权益的一般法,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B项正确。该条规定强调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而法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可见,D项判断错误。在劳动合同自由和性别的平等保护之间选择了性别的平等保护,体现的是价值位阶原则,而非比例原则。C项错误。16.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7.律师梁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让其劝说证人朱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朱某1000元,朱某收下钱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李某无罪释放。随后李某母亲给李某办理出国手续让其逃往国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朱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C:梁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李某母亲让李某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答案:C解析: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朱某犯的是伪证罪。朱某构成伪证罪,其与梁某并非共犯,二人并无共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谋。李某已经被释放,所以其不可能构成脱逃罪,因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正在被关押的人,所以也就不能说李某的母亲为李某脱逃罪的共犯,李某母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窝藏罪。18.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解析:张女与司机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故A项错误。现行法并没有规定“接吻权”,故B项表述“属于法定权利”的说法错误。所谓“规范性”,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针对的事可以反复发生从而可反复适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针对的是特定人——张女与肇事司机,针对的是一次发生的事——“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故具有非规范性,C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是正确的。而且,责任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尽管没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故C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而在本案中,司机赔偿3000元,对应的权利人是张女,是特定人,是相对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19.《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20.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21.(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22分)【参考答案】1.不正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该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该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该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详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96条)。(2)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97条)。(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8条)。(4)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第99条)。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第100条)。(6)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101条)。(7)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102条)。(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②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103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60条规定、第172条、第195条分别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说明,只有事实才是办案的唯一依据,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收集、运用证据和认定上,注意以下问题,即该证据能够在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等等。22.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C,D解析:。《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23.聋哑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回避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刘某的妹妹作为亲属是不可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的。故选A。24.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该题就是故意把“召回”事项的决定主体写错,而让考生产生错误判断的。25.建筑承包商蔡某多次与其妻子丁某商量后,丁某同意蔡某与另一未婚女子在外地公开非法同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法律判断是:()A.蔡某构成了重婚罪B.只要丁某不向法院起诉,蔡某就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C.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D.蔡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26.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27.罪刑法定原则中,“法”字所指范围最小正确的含义可以解释为:()A.法律B.刑法C.刑法分则性条文D.立法者答案:B解析:选择B项,刑法。理由:1、“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是:《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犯罪的追诉。2、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最小正确含义应当为“刑法”,B项。对于A项,题中要求范围最小,而法律恰恰是范围最大的,显然不选择。对于C项,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中规定了对犯罪认定和刑罚的基本内容,所以自然对犯罪的认定也要遵循总则的要求,C项不选。对于D项,立法者只是参与法律的制定,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不能代表法律。28.大熊在光头哥的网店买了一箱蜂蜜,到货后发现该批蜂蜜与约定的品质不符,大熊与光头哥协商无果后,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审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开庭前杭州法院已经在线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开庭时无需再次核对B.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完成证据交换,开庭时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C.由于该案较为简单,法庭决定庭审直接嗣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D.由于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杭州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互联网法院的简化审理程序。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1)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2)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3)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ABC项正确。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项正确。29.孙某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98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孙某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6日,孙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A.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B.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C.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应当按照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执行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数份遗嘱的效力讲解:《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AB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以该遗嘱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故C选项正确。3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中仅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无需缴纳的有( )。A.基本医疗保险B.工伤保险C.生育保险D.失业保险答案:B,C解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31.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3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种判决、裁定可以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所以,终结执行的裁定是当即生效的,生效的裁定也就不可能再上诉,所以,B选项错误。不许撤诉的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破产企业的财产为500万元,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200万元。下列正确的清偿顺序是( )。A.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B.优先支付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按比例进行清偿C.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别按比例进行清偿D.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2:1的比例进行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本题中破产财产是50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剩下的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3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5.★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36.下列有关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B.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C.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还可以由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D.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C选项错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37.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取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泄露收费报价等暂未公开的信息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B.办理婚姻、继承等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C.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0%D.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答案:B,C解析:考查律师收费制度。38.甲国人艾伯特与中国人杨采珍相识并相爱,艾伯特去世后未留遗嘱,杨采珍要求继承艾伯特的遗产,艾伯特去世时在甲国留有房产,在中国和甲国的银行有存款。涉及艾伯特的继承案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B.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C.艾伯特在甲国房产的继承适用法院地法D.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应依艾伯特的最后居所地法律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赵荷与文森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赵荷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B正确,A错。C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D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39.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债的移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40.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B.有聘任的仲裁员C.有必要的财产D.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第11条的规定,选项ABCD均正确。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还需有章程,且章程依据《仲裁法》制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下列不能适用公约的情形是?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轮船零部件的买卖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公司之间关于300台空调的买卖C.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关于1000吨钢材的买卖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补偿贸易,其中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加工产品的服务答案:C4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适用。43.在一份合同纠纷中,甲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8万元,乙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12万元,首席仲裁员丙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该案应如何裁决?()A:按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B:由仲裁委员会决定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D:重新组成会议仲裁庭进行仲裁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决议的作出。详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仲裁员甲、乙、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所以,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裁决。故本题选A。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共用题干甲公司与刘某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蔡某担任甲公司代理人,但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不得担任甲公司代理人B、李某应当主动提出回避C、经甲公司书面同意,蔡某可以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D、律师事务所不得与甲公司维持委托关系答案:A,B,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45.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在管制执行期间,赵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A.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从未报告B.每天买一叠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写作并出版了《如何养生》一书D.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悄悄回了吉林省老家一趟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据此,ACD项是正确的。46.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A.“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B.“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C.“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D.“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也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答案:A,C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底线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A项正确,当选。“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前,也可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因此,B项错误,不选。“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性质并未受到限制,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因此,C项正确,当选。“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不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后者仅须索取贿赂即构成受贿罪,因此,D项错误,不选。4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详解】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本书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出上诉。因此,本案中乙不能成为上诉人。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是丙,而甲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48.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本题中,抵押人乙公司拟将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须经得抵押权人某银行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A选项错误。其二,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抵押物也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是从权利,随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产生而产生,如果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消灭,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消灭。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时,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此时,转让抵押物当然无须抵押权人(确切地说,应是前抵押权人)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自由转让抵押物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是由于代为清偿了债务而使得抵押权无所依托,如果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债务而未实际清偿,则该债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变更了债务人或履行人而已,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不会消灭,该抵押物的转让就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同理可得,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也将导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而使抵押物自由转让,故D选项正确。50.下列行为包含意思表示的是:()A.甲在某电商平台上将商品放入购物车B.甲在公路上向出租车司机招手C.甲在某即时聊天软件中发红包D.甲将现金存人银行答案:B,C,D解析: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并不包含购买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因此不包含意思表示,A项错误;向出租车司机招手是向出租司机发出的运输要约,包含建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C项正确;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储蓄的要约,其中包含储蓄的意思表示,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5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52.行政许可属于( )。A.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授益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执法行为E.内部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53.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考点】《法经》(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详解】废除宫刑制度、创设鞭刑和杖刑,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当时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表述错误。54.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C.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D.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答案:A,B,D解析:本条涉及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与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区分。存在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否则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选项C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C项为相对拒绝注册理由。55.汪晓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汪晓明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汪晓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汪晓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解析:。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亊人死亡的,由审理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栽定。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效力低于《刑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D.是学理解释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均有解释权,故B项错误。该解释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故C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不是学理解释,故D项错误。5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权力制约论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强调三权分立、制衡B.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权力制约论不适合我国的国情C.权力制约并不仅仅指分权制衡,还包括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监督原则D.分权制衡原则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内在统一的一致的,可以为我国所采用答案:C5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基础的说法,下列哪个选项不能成立?()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认知没有关系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答案: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59.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乙是民办小学的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计算非法所得数额的公式应为:非法所得数额=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本案中,在一审中甲明确说明来源系受贿所得,且经查证属实。因此对该钱款应以受贿论处,而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乙仅仅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并没有采取具体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0.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61.公安机关在预审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说当初在公安机关承认有罪,是因为审讯中被刑讯逼供而违心认罪。公安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审讯时的录像带交给了法庭,在该种情况下,该录像带是:()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答案:D解析:。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62.★行政行为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B.行政机关应当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需要指出的是D答案,在可擻销的行政行为中,在行政行为没有被擻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区别。63.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6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A.1次B.2次C.3次D.5次答案:A解析: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勒索。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警方控制下的“交付”是否属于既遂。甲的诈骗已经被识破,公安机关是为了获得证据才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的,即甲获得理赔款不是保险公司被欺骗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66.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6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89.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C解析: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则无需从重处罚,所以B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6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法国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英国法的渊源【详解】A项,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使年满25岁,属于男性,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外,精神病人也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故A不选。《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B项正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错误。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普通法是最重要的渊源,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是国会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故D正确。69.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答案:A,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个别民工偷窃毁坏设备要求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只有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对偷窃毁坏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各个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各个民工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并且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意指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正确。选项C正确,因为个别民工的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形成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债权关系,而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选项D同样混淆了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区别,显然不正确。70.和平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您是被咨询的律师,下列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建议是:()A.房地产预售必须是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建设_丁程总投资的50%以上D.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丁程建设答案:B,D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由此可见,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正确建议是BD两个选项。7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答案:D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故A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B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C项正确。《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可见,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故D项错误,当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揭晓,梁振英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B.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C.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D.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答案: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73.某公共场所发布规定“禁止带狗进人”,一人带熊前来被拒之门外,遂以自己所带的是熊而不是狗提出抗议。该人对于规则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方法?()A.目的解释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D.文义解释答案: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74.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75.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B项: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乙属于无权代理,甲、乙擅自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D项:甲、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因表述不明错误。76.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77.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④句话正确,第②③句话错误C.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8.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在答辩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乙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就二审法院的审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B.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C.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目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D.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审理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3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故选项B正确。79.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8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若王某知道所买的500克海洛因是假的又出卖的,则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以诈骗罪论处B.仍以贩卖毒品罪处罚C.可不追究刑事责任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81.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8条、第22条。82.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83.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B:被强制医疗的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对于已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A错误。根据第287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B错误。根据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C正确。根据第288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D正确。84.下列有关反不正当行为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不正当竞争工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C.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社会监督D.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答案:B,C,D解析:考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A选项错误,国务院并无反不正当元争委员会的设置,有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霓争秩序的重大问题。BCD三个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5条之规定。85.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AB项,甲盗窃毒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违禁品虽然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但是仍然属于财物,对违禁品可以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甲要求乙销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因为甲的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利益,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是公众健康,所以不符合“事后不可罚”原则所要求的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要求,理应数罪并罚。故AB项正确。CD项,乙接受甲的要求,销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只定贩卖毒品罪。转移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转移毒品,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乙是甲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对毒品的实际转移,属于贩卖行为的内容,不能成立转移毒品罪等毒赃犯罪。乙销售毒品的行为,同时是为甲的盗窃罪销售赃物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条件,与贩卖毒品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只定贩卖毒品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86.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元,胡某得赃款后离开。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A解析:【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胡某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向其叔父要钱的行为是抢劫行为。该行为和将刀架在保安脖子上向银行要钱是一样的。87.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88.在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要拆除王某修建的被行政机关认为违章的建筑。王某即跑到现场阻止,扬言要是把违章建筑拆了,他就喝毒药。执行人员不予理会,将该建筑拆除。王某当场一气之下喝下一瓶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有关机关认定,该建筑并非违章建筑。其子要求执行机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A.成立。因为执行机关的拆除行为导致了王某喝农药死亡B.成立。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成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成立。王某的死是王某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和职务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选D项。C项中的理由没有抓住要害,所以不成立。89.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对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B.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无须先行调解C.两家国内公司,在德国共同投资建厂,因对股权转让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属于涉外仲裁D.临时仲裁是我国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仲裁方式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D项临时仲裁是当亊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90.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C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A项不符合该条第4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B项不符合该条规定。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属于办案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9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实习律师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故D项违反该条规定。91.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A,B,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92.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93.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94.★中国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欲向其出售一批服装,价格条件为FOB黄埔(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娜塔”号轮船,整批S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广州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B,D解析:。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对。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95.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96.李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李,三人都是李道村村民。李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遂将丁某与小李带回医院,但是两人在途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后查明。李某在生前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丁某;丁某尚有胞弟,而李某与小李均无其他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丁某是长辈,应当推定丁某先于小李死亡B.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小李先于丁某死亡C.因为李某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丁某先于被保险人李某死亡D.李某遗产归李道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小李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其先于丁某死亡,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李某实际先于丁某与小李死亡,不适用该条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则,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李某一家遗产应由丁某胞弟继承,并非无人继承,故不适用该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7.涉嫌强奸罪的柳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A.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担任审判员C.柳某的大伯,加入日本国籍D.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还是辩护人的资格问题,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该题难度并不大。《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98.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99.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100.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2.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于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答案:C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民诉解释》第444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故C项正确。3.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之后应裁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B.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阶段C.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D正确。4.人民法院处理涉及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答案:A,C,D解析:ABCD。《民通意见》第193条。5.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6条,《行诉解释》第34条。6.《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体现了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答案:D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故D项应选。7.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A.承认B.放弃C.变更诉讼请求D.进行和解、调解E.提起反诉答案:A,B,C,D,E解析: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8.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A.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北京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天津滨海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8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滨海新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答案:A,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ABC项可以转让。9.2016年1月,我国忠诚公司与甲国詹姆斯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海运合同,由詹姆斯公司的夏洛特号商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受《汉堡规则》的支配。忠诚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该运输和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夏洛特号的船长在公海上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而造成忠诚公司的货物毁损灭失,詹姆斯公司无须向忠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该批货物从外观上可以看出钩损,忠诚公司向詹姆斯公司出具了保函,夏洛特的船长遂向忠诚公司开具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是无效的保函。C.如果我国没有加入和批准《汉堡规则》,忠诚公司和詹姆斯公司不能约定该规则为海运合同的准据法。D.如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飓风,夏洛特号船长将一部分忠诚公司的货物投入海中,忠诚公司可以要求詹姆斯公司进行赔偿。答案:B解析:该题综合考察海上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三大海上运输规则的规定。首先双方口头选择了《汉堡规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是否加入了这个公约,合同都必须受该规则约束,因此C选项错误。A错误,航行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汉堡规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不当选。B正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分为善意的保函和恶意的保函,在题目中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显然属于双方的恶意沟通,因此该保函无效。D错误,船长面对共同的海上风险对货物的合理牺牲,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分摊损失,因此不存在有赔偿的问题。10.2000年3月至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两被告人构成:()A:销售伪劣产品罪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诈骗罪C: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D: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刑法中规定的武装部队应该是广义的,应包括承担军事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首先,从管理的角度看,军事科研院所基本上都隶属于中央军委或国防部以及武警总队,本身就具有军事性质,是国家整个军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军事科研院所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它在战时也承担着与武装部队相似的职能,为武装部队的有效作战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1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属于认定经常居所地中的例外情形,其经常居所地仍为深圳,所以C错误。综上,D正确。12.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法务小王的行为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受。因此,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3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选项B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C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3.共用题干卞某是某地民政局主任,他利用自己主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值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对卞某应当判处:A:挪用特定款物罪B:渎职罪C:贪污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1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的拘束力来自于有关当事方的选择适用B.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C.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主要渊源D.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A错,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不依赖当事方的选用。B对,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C错,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D错,国际法院的判例是辅助材料,并不是主要渊源。16.—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17.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18.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9.甲骑摩托车抢夺乙的手提包后离开,前方丙听到乙的呼喊声,用木棒将甲所骑摩托车弄倒,致使甲摔成轻伤。对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0.关于赦免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1954年《宪法》,既规定了大赦,也规定了特赦;但后来的我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C.赦免制度具有缓和刑法规定的僵硬性的作用D.特赦既赦免犯罪,亦赦免刑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特赦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以后的宪法,包括现行的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犯罪。21.★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处室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同时为了添置办公用品,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关于该处室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并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B.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并不一定会影响案件进程,因此也不一定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省人民检察院给予该处室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处罚过重D.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答案:D解析:。22.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国家认可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B.交易习惯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适用C.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按照以往类似的判例确定D.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答案: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不作为审判依据,因此C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成立走私犯罪的帮助犯B: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立聚众淫乱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C: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的,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本行为有独立罪名:放纵走私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故,选项B错误。选项C:本行为有独立罪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选项C错误。选项D:本行为没有独立罪名,也没有被法条明确列为实行行为,所以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选项D正确。从本题可知:对于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帮助犯。凡是法条有独立罪名的,都按照独立罪名定罪处罚。24.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股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先予执行用的文书是“裁定”,而不是“决定”。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应当是向本级法院,而不是上一级,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25.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26.某企业因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对某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下列有关撤销请求和赔偿请求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和审理B.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分别审理C.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但可以分别审理D.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决定合并审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参见《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27.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28.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问题】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答案:解析: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为高新区法院。2.本案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1)仅范某代理人到庭不合法;(2)本案为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3)二审法院书面审理不合法;(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该离婚的,不应以事实认定错误发回重审。3.答案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原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答案2:应当依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由被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4.(1)民事裁定书原告: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2012年9月,庄某向本院起诉状范某,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曾于2012年5月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并记入调解笔录。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且又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庄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某某审判员某某审判员某某二零一三年九月书记员某某(2)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就庄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庄某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二、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对被答辩人进行殴打,被答辩人虚构该事实,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目的为骗取法院离婚判决。三、被答辩人的16万元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无其他共同财产。四、被答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此致某人民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离婚案件的考点较为集中,除本案例已考考点外,本书就相关考点整理如下:(1)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采公告送达;(5)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不受限制。29.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反抗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并没有破坏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吸毒导致的幻觉只是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但是,也有学说将这种情况视为不显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或者将前后行为一体化考虑,因而不阻却犯罪既遂。按照这种观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14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15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C项错误。D项,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判断点是“行为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结果出现的时间。故D项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李军禁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对于李军案的审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人民法院审判李军案应当公开进行B.如果李军重婚案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C.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D.如果李军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涉及商业秘密,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因而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故C项正确,A项错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故B项错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才会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能不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而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故D项错误。31.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详解】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应当解散,选项A正确。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将劳务包括在内,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陷阱】有限合伙企业在许多方面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但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均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在《合伙企业法》明确列举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之外,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其有限责任的代价。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33.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请回答题。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B.应以钟阳为被告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民诉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故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秦进公司向甲银行贷款,乙银行出具了备用信用证为该笔贷款担保,后秦进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甲银行向乙银行出示了秦进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乙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乙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甲银行付款C.与商业信用证适用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D.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性有赖于甲银行与秦进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备用信用证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其特点是,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A对,B错。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前者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后者适用UCP600号。C对。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D错。3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周某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患者注射青霉素后,就诊人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事件B.村民赵某利用一些具有一定疗效的偏方偶尔为群众治病,并未开办诊所以此为业,不属于违法犯罪C.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D.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非法行医的贺某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青霉素过敏反应在医学上不常发生,但是依患者的个人体质不同可以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且结果也无法预料和避免,医生对此类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亊责任。36.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合同的订立须采用招标方式B.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C.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D.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B.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C.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D.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3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3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管理原则的有(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B.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C.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D.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40.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41.引起第二审程序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下列对这两种方式的比较,正确的有:()A:上诉与抗诉的对象是一样的,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上诉与抗诉的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C:上诉与抗诉的途径相同,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D:上诉与抗诉的方式相同,既能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答案:A,B解析:【考点】上诉、抗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7条规定,上诉与抗诉的对象均为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与抗诉均应进行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项。42.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乙按月付租金,若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即于10月11日向乙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乙于10月15日收到该通知,认为自己不交租金是由不可抗力所致,遂于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甲无权解除合同,法院11月23日判决甲有权解除合同。则该租赁合同何时被解除?()A:10月11日B:10月15日C:10月25日D:11月23日答案:B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B项正确。43.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公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3)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4)嫌疑人所在国;(5)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6)犯罪行为发生地国;(7)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他安全的国家;(8)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4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10台设备的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分两批向乙交付货物,每批5台;乙向甲支付25万元的定金。如果甲交付第一批5台设备后,不能交付第二批,乙向甲要求返还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50万元B.25万元C.20万元D.10万元答案:B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只有20万元为定金,其余5万元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如果是定金全部双倍返还,是40万元。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适用定金制度。本题未履行部分占50%,乙应当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是20万元,其余5万元属于原数返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选项25万元。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4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47.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有效地防止了行政相对人滥施诉权。但是此原则存在例外,其中不包括( )。A.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8.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④句话正确,第②③句话错误C.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9.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无须预先缴纳。选项A错误。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选项BCD均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丙在2015年年末确定了对乙发生的债权为4亿元,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乙后发生效力B.若丙在2011年将已经发生的对乙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申银行取得对乙的3000万元的债权,并自动取得对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000万元的抵押权C.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转让给申银行,经乙同意后发生效力D.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答案:A,C解析: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D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也就是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51.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查看材料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丁作者C.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人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解析:【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选项D是正确的。本案中,刘某是因为没有注意下方有人才造成张某的死亡,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认为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张某的死亡,也就无从说起放任,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虽然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优于普通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则,刘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报告事故时虽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是这一谎报行为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该隐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选项C是错误的。53.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作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作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以选项E错误。5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该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错解析: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5.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都涉及大前提、小前提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是证成都是从前提而得出决定的过程D.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A项正确。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B项正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换言之,证成就是从前提得出决定的过程。D项错误。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但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56.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5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是( )。A.1个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家有限责任公司B.10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家国内的上市公司C.1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9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个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选项B错误。普通合伙企业应有2个以上合伙人。所以选项C错误。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D选项错误。5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59.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60.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B: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此类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不是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A项错误。根据同法第1条第(3)项,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D项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0)项,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C项正确。61.共用题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办理经纪业务B: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C: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作出承诺D: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62.甲市的王某到乙市旅游与丙市的张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打成轻伤,乙市公安局为了防止王某逃走而对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王某对该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B.王某可以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可以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D.若王某分别向甲市和乙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1)选项AB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6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64.下列有关唐宋诉讼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B、唐律规定刑讯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D、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别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翻异”答案: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居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故A项不正确。(2)唐代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权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项说法正确。(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故C项说法错误。(4)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D项也不正确。65.关于刑事代理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打成重伤,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其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赵某起诉丁某侵占一案中,赵某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C.一起贪污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审判中患病死亡,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王某的妻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人马某的强制医疗案件,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选项中张某为被害人,其父亲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选项中侵占案为自诉案件,赵某为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C选项中王某的妻子为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选项中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可以”通知,故D选项错误。6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答案:A,B,C解析: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67.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根据上面资料,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A选项错误。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依然是乙,故属于有权处分。B选项正确。乙有权处分房屋,丁经过法定公示即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C选项错误。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选项正确。乙未经甲、丙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属于违约行为,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68.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B: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C:外交部增设或撤销处,由该部决定D:农业部的职能调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答案: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中,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它们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及职能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本题D项中,农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调整应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错误。69.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70.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答案:B,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是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中,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并未超过2年,故选项B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陷阱】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危险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将无法保障。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除明确规定法定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还对各种情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时间限制。7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抵押合同即有效。故选项BD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公司未经预告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不得办理抵押,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72.甲乙共有店面一间,各有一半份额,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四年,未办理租赁登记。当年,在丙租赁期间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将该店面房出售给丁,并在该年的8月1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某日,戊酒后驾车失控冲撞该店面,致丙所自制未经悬挂妥当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医药费1万元,由丙支付。试问:1.甲丙之间租赁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如该合同对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张何种救济?3.丁可否取得店面所有权?为什么?4.8月1日之后,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履行?5.庚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6.假设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则本小区利害关系业主应如何维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答案及解析]1.合同有效。其一,房屋租赁属于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签订合同;其二,租赁合同的登记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属于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签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合同的登记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所以甲丙之间租赁合同是有效的。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但在乙追认前提下合同有效,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乙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甲未取得处分权或者乙未予以追认,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成为无效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失。3.可以。依据是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题中甲丁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完成,丁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4.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变成了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据此,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丙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当由丙和戊承担各自的责任。该案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结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丙和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庚的伤害是由戊和丙分别实施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并且,戊和丙在侵权前并无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庚的损害,是由二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庚的损害结果。因此,应当由丙和戊承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则本小区利害关系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73.关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是法的对人效力中保护主义原则的体现C、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概不溯及既往D、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答案:C解析: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几种。其中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A正确。在中国,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D正确。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虽然我国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并非绝对不溯及既往。C错误。选项中较难理解的是B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符合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该国法都对其有效的原则,因此体现的应该是保护原则。B正确。74.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75.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76.中国人祁可多年旅居甲国,他死时未留遗嘱。祁可在中国和甲国均有房产和存款、股票及珠宝。其前妻所生之女与在甲国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因继承问题诉诸中国某法院:甲国的冲突规范则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法院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因祁可死亡时的最后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因此,涉及祁可的继承均应适用甲国法B.因依中国法应适用祁可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依甲国法应适用其本国法,祁可是中国人,因此,应适用中国法C.祁可在甲国房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D.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适用甲国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反致及继承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不能都适用最后经常住所地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不接受反致。依上述第31条的规定,C正确,不动产位于甲国,应适用甲国法律。D正确,被继承人在甲国和中国都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正确。其动产的继承应适用其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应为甲国法律。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8.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79.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80.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详解】依据原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丙、丁受雇于乙,二人在看鱼苗中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打人只能是故意,所以就致甲损害,丙、丁应与雇主乙对甲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年的答案A项当选。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并未规定内部的追偿问题。所以只能选D。81.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程序问题。参见《刑法》第82条、第79条。82.小罗某日在通行“××隧道”时,隧道上方突然松动,掉落一块巨石,小罗躲闪不急撞上巨石。后来,小罗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若干。对于该事件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巨石是由于隧道管理、维修欠妥造成的,则应当由管理人、维修人承担赔偿责任B.若巨石是由于隧道管理、维修欠妥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C.若巨石掉落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则应当由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D.若巨石掉落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其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交通设施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故选项ABCD均错误。83.甲、乙、丙三国对大陆架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与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仲裁庭的管辖。此外,三国曾在不同时期各自发表单方声明,表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按照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保留的事项B.三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三国发表的单方声明使国际法院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D.口头声明与书面声明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可的条约保留形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问题。A错误。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B错误。联合国会员国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无必然联系。C正确。任意强制管辖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权国家接受管辖的单方声明构成任意强制管辖。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认可书面保留形式。84.关于宪法规范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确认性规范B、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义务性规范C、宪法程序规范包括直接程序规范和间接程序规范两种D、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权利性规范答案:B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故A项正确;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上。故B项错误;权利性规范是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故D项正确;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故C项正确。本题选B。8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见,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错误,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86.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人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答案:A解析:根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5条,本题的答案是A。87.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庭【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据此,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选项A错误。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具体到本题看,可以说是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本案中需要在庭外另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与集中审理原则相违,因此要重新审理案件。故而选项B、C错误,选项D为正确的选项。88.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90.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91.税务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纳税人小胡作出加处罚款的处罚,小胡对此决定不服,其( )。A.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B.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自行选择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D.可以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据报道,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所承办的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5%以上,无一错案积案,无一案件涉访。她创建的“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入户调解”“就地开庭”等便民措施及邀请“困难办事人到法庭食堂就餐”等具体行动,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好评。对该材料,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逐步取代了诉讼B.“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措施集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C.人民是否满意是评价法院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指标D.是否允许困难当事人到法庭食堂就餐,是衡量法院系统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答案:B,C解析:A项,诉讼、调解、和解及仲裁,都是我们所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取代诉讼。D项,是否允许到法院吃饭只是一种具体措施,不是根本指标。93.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答案:B,C,D解析:本题超纲。知识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已从大纲中删去,仍加以考查,显然不合适。本题为选非题。法律的价值判断是以人确定的主观标准为判断尺度,随判断者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而事实判断是以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客观标准为判断尺度。“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因为该“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论是根据主观标准得出的,该结论可随着判断者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故选项B错误。“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因为上述判断的结论是根据客观事实得出的。故选项C错误。基于关于B、C项的分析,可以得出A项说法正确。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不属于法律概念,因为它们没有表达任何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故选项D错误。94.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本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约定“2010年通则CIF价格条件,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依据”,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但是,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失去商销性。日本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题,是中国甲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那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有、A、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为准的做法B、中国甲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C、日本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大米商检合格,并且风险在货物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之时已发生转移D、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商品检验有离岸检验、到岸检验和双重检验三种,其中在卖方所在地的检验为离岸检验,所以A项正确。判断B、C两项,首先要明确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此外,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故D正确。95.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选项B错误。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25选项C正确。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运输工具互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选项D错误。《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96.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是陈某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B.若是保险公司先承担了责任,则可以向陈某追偿C.若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相关权利人放弃了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若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相关权利人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答案:A,B,C,D解析:解题的关键是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是分别独立的。97.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瀕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1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A.应当提供担保B.可以提供担保C.不必提供担保D.视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国内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是“可以”提供担保。9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下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A.甲某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发学位证诉某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C.丙某因不服某国家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国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答案:C,D解析:C、D考点:定案依据讲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A项的i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B项的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由此,C项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99.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100.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2.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答案: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3.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C.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甲并未使用假币,即使其使用假币,由于该使用行为属伪造行为的当然后续行为,不具可谴责性,故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不选。甲还剩5万美元尚未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持有假币罪,因为其持有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因此,D项不选。行为人伪造货币之后,无论其出售、持有假币还是使用假币,均属伪造行为的自然延续,不另外定罪,仅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4.6月1日,甲省乙市房管局出台《关于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称7月1日起,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实施意见》要求即日起乙市商品住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公开销售的楼盘暂不销售,违者处罚。某房企德利公司为回笼资金,在此期间仍然组织楼盘销售,被市房管局依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20万元处罚。德利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和《实施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德利公司对《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起诉B.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实施意见》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市房管局的意见C.法院经审查发现《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管局提出处理建议,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D.法院认为《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可以附带行政行为提起法院审查。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书面答复。D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5.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证据保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题干所述,本题属于仲裁前的证据保全。B选项作了特别假设,属于仲裁中的证据保全;而A、C、D选项无特别假设,应当属于仲裁前的证据保全。但是,仔细推敲选项内容以及根据司法部的参考答案,出题人之意在于,A选项考查仲裁前证据保全,B、C、D选项考查仲裁中证据保全。可见,本题存在瑕疵。《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前证据保全,如下:“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故A选项正确。《仲裁法》第46条规定了仲裁中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的申请,故B选项错误;D选项所言“中级法院”也是错误的。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又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中的第100条之规定,法院进行诉讼中的保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非“应当”提供担保。故C选项正确。6.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7.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正确表达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A.法律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B.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C.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D.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B,C,D解析:。8.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查看材料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丁作者C.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人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9.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详解】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B.在审查张某、郑某共同杀人案的过程中,张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C.甲县公安局将王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李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李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亊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11.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答案:A,B,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65条,《专利法》第66条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故A项、B项、C项正确。继承人对于侵犯其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诉前保全。故D项正确。12.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疏忽大意的过失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周某出于杀简某的犯罪故意,选择实施投毒的手段,但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强某误提水桶不能改变其投毒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在主观心态上属于直接故意,既非出于放任的心态,也非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非意外事件。@##13.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1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日B.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C.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D.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均只能延长10日E.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E解析:(1)选项B: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选项C: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3)选项AD:非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15.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16.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17.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乙借用摩托车后不想归还,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摩托车藏匿,其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至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掩饰其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丙这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竟合犯,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D选项不正确。18.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税款征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据此,因企业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A、B项正确。追征时要受追征期的限制,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5年。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9.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B.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20.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项错误。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就生效了,这与一般的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但权利的转移则非如此,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并且可复制,非经登记无法公示其权利的转移,也不足以对权利进行保护,因此A项说法错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并不保证必然能够申请到专利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21.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2.黄某为某市看守所所长。该所在押犯张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一审被宣判死刑后,黄某安排干警李某给张某带上该所的自制械具。该械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戴上后,双手经常能从中脱出。一日,张某按照事先越狱行凶预谋持械具将同监舍在押犯曾某等4人打死,在实施越狱时被值班武警发现并制服。关于黄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徇私枉法罪B.玩忽职守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23.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考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详解】《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身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地理标准”。李伍的惯常居所地为甲国,由于甲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属于第(2)种情况,其作品只要在作为缔约国的乙国发表,就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是该公约的会员国,故选项A正确。如果李伍的文章未发表,则不能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故选项B错误。满成惯常居所地在乙国,属于第(1)种情况,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享有在一切成员国中的国民待遇,故选项C、D正确。24.★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没有下列哪一项?()A.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D.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定期间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其为绝对不可变期间B.小刘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准备上诉,恰巧上诉截止时间最后一日为9月10日教师节,则其截止时间顺延1日C.小温在上海T作,某次其在广州出差,使用旅馆内的劣质棉被过敏,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小温在广州起诉该旅馆后回上海工作。则在该案开庭期间,小温从上海往返广州的在途时间均不计算在期间之内D.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B,C解析:A项错误,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目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则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在计算期间时应计入内。教师节不是法定节假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民诉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6.森林采伐方式中,主伐包括()A.抚育伐B.更新伐.C.皆伐D.渐伐.E.择伐答案:C,D,E解析:主伐分为皆伐、渐伐、择伐。.27.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D.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答案: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错:成文宪法国家也可能存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D错:也包括国际条约。28.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29.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30.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31.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32.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答案:A,B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3.区域性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与联合国有什么关系?()A、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B、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不得妨碍安理会职权的行使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域性组织可视情况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D、地区性国际争端在提交安理会前应依区域办法和通过该区域内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答案:A,B,D解析: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是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列的。(1)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提交区域组织及区域办法解决,不能解决时再提交安理会解决。(3)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行动(对二战敌国所采取的行动例外)。C项错误,区域性组织无权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正确答案是A、B、D项。34.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B.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C.基层法院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D.李某是某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第1款,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D项错误。3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入伙( )。A.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B.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半数以上的多数同意C.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D.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应当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37.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此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只是强制性的来源有所不同,一为国家强制性,一为社会强制性。因此B正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并且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因此C、D正确。38.中国卖方向A国出口一批日用品,后这批日用品因A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A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A国海关扣押,A国买方向中方提出索赔,中方可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答案:B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选B项。39.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起诉期限为6个月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原告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40.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D.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4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人员自行缴纳。( )答案:错解析: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2.在近代以来的世界宪政运动史上,曾经诞生过许多宝贵的历史性文献。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A.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D.1848年《共产党宣言》答案:C解析:。这是马克思对美国《独立宣言》的经典评价。4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连续处罚制度、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罚款之后是恢复原状,不允许补报。A正确。B项:《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错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是“市生态环境部门”,C错误。D项:《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因此,市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先行拘留责任人员。D错误。44.共用题干下列对宪法渊源的论述错误的有、()A、宪法典是各国所共同拥有的宪法渊源B、宪法性法律具有与宪法典同样的效力C、在有些国家,一些著名宪法学家的学说也可能成为该国的宪法渊源D、在当今世界,国际条约是各国宪法当然的渊源答案:A,B,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45.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已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涉外合同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故D选项正确。46.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解析:当事人辩论权的刑事贯穿于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选项B错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行使主体。选项C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错误。47.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答案:A,B,C,D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因此B项当选。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因此A当选。根据该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C当选。D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显然属于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48.共用题干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有多人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B:债权人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C:被执行人均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D:提出异议和未提异议的人之间,可能会有新的诉讼发生答案:A,B,C,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49.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50.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51.共用题干当一个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答案:A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须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A,C解析:。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项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仍须适用该报告制度。53.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384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题应选A、B、D。54.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后提起行政诉讼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而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55.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6.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C:构成冒充专利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答案:A,B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57.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59.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60.共用题干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单位聘任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的聘任合同B:公务员沈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请辞,单位很理解的批准辞职C:公务员韩某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辞退D:公务员杨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复核期间停止了降职处分的执行答案:A,B,D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6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A、制定行政法规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C、领导和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判等工作D、批准自治县、县、自治州、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AD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所以B项错误。而审判工作并不由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享有,所以C项错误。62.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5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63.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64.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需要上级法院核准答案:A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限制。一是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法院没有核准权。65.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备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效力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有权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9、82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效力阶层。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选项B不正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选项C正确,应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2)项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选项D错误。66.甲广播电台欲现场直播知名摇滚歌手张三的演唱会,乙广播电台欲播放张三在出道早期的唱片。下列关于甲、乙电台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的许可B.甲电台应当获得张三的许可,并支付费用C.乙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及张三的许可D.乙电台应当获得唱片录制者的许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作者与表演者的权利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应该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费用,否则构成侵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非现场直播、传送,无需经过许可,既不需要词曲作者、表演者的许可,也无需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67.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D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D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CD。68.共用题干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依据前述第40条的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70.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A.被告人王某系怀孕三个月的妇女B.被告人张某在被逮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C.某市判决的一起死刑案件未公开审理D.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面审查。《刑诉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71.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下列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定义要素B.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阿列克西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阶级性D.“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①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社会实效,次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次要要素则是法的社会实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②阿列克西为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正确,当选。72.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答案:C解析:【考点】执法;守法【详解】本题中所考查的执法是狭义意义上的执法,它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无照销售食品的行为系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执法方式让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应当服从,这是公民履行守法义务的体现。如果公民认为执法不当,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暴力抗法。故应选C项。73.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7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公道正派B.忠于职守C.恪守职业道德D.参加培训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75.关于法的实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B.法的实施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C.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D.守法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答案:B,C,D解析:考查法的实施。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76.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C正确。77.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7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B:甲明知乙抢劫杀人,但始终知情不报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和乙共同商定,由乙去杀害丁,公安机关如果追查,甲独揽其责。案发后,甲遵守了自己的承诺,称丁系其所杀。甲构成包庇罪D:甲为了帮助乙逃脱罪责,将不利于乙的证据全部烧毁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9.张某等5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故而C项当选。80.某甲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开办了一个舞厅。在实际经营时发生严重亏损,因为在贷款时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将要到期时毫无还款能力。某甲便给自己的舞厅投了500万元的意外灾害险。在某日晚,自己故意放火将该舞厅烧毁,幸亏消防队及时赶到才不至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后,某甲到保险公司索赔。某甲的行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B: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C: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放火罪,数罪并罚D:构成放火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同时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B选项为正确选项。81.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8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哪些情形除外?()A.公民甲某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侵害其财产权,该行为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公民乙和丙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机关提出今年结婚指标已经没有了,要求他们明年再结婚,乙和丙都提起诉讼的C.公民丁因生活困难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补助,有关部门拒发生活补助,丁不服,提起诉讼的D.某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某资质证书,该部门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原告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行政行为,有两点例外:(1)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原告对提出申请事实的提供证据的要求。83.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答案:B,C解析:(1)选项AB: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84.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85.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86.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A:乙方的承诺不可能有效B:乙方的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C:甲方在同年11月22日接到乙方的回信,于11月23日回信表示反对,仅在此情况下,该承诺视为新要约D: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该承诺有效,该承诺到达时生效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视为新要约并不以要约人的反对为条件。依据以上分析A、B、C三项是错误的。8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89.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90.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91.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答案:C解析:【考点】公证业务范围【详解】依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C项属于公证的范围,B、D显然不属于公证的范围。A项虽然属于公证的范围,但对于提供虚假涂改的材料的不应当办理公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92.属于人民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情形的有:A: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C: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答案:A,B,C,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发现判决、裁定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本题中ABD三个选项均属于第200条所列举的情形。原法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相同的,新法扩展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新增关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93.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C.一般情况下,在法的实践效力上,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意思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优先适用上位法答案:C94.共用题干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不同意申办花蕾幼儿园的批复》,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批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95.甲团体是X国反政府一方,其与X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X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A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A正确。96.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即使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仍执行国家排污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国家已经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地方不能制定地方质量标准,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汚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该条规定,A、C、D3个选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A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A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适用习惯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渊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渊源(如习惯)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C、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家族习惯不应当成为剥夺家族成员继承权的理由D、在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在没有正式渊源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答案:D解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出来。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依据,但是穷尽正式渊源方得适用非正式渊源,故答案选D项。98.公证员有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A.违反回避的规定的B.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C.出现错误公证文书的D.故意诋毁其他公证员声誉的答案:A,B,D解析:。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本题的答案为ABD项。99.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因此,只有D构成伪证罪。A项,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C项,丙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伪证罪,该选项并未表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100.甲公司欲收购10吨玉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行纪合同,委托乙公司帮忙收购,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花费了1000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垫付B.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公司支付C.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负D.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乙共同负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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