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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质监局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有关质监局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系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B:可以由2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直接作出C: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D: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处罚中先行登记保存【详解】对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而将其饼干先行登记保存,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A选项错误。注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先行登记保存为对保全的产品登记之后就地存放,由原物品的所有权人看管,不是搬到异地存放,如此,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行为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B项错在登记保存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能当场作出。D项错在登记保存的期限是7日而非1个月,1个月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C项正确。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聚众斗殴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因此A是正确的。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是相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而言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但是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块,造成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的后果,已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3.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4.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C.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引导、监督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答案:B,C解析: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故B项错误,当选。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故C项错误,当选。.5.在某市2005年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8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先后找到王晓琪打听2005年中考政治考试内容,王晓琪向上述人员分别讲了十个题目,并接受上述人员吃请和收受所送现金3,200元及茶叶等物品。2005年5月20日下午,王晓琪接到参加中考命题的通知。在命题过程中,王晓琪违反市教育局有关命题时应回避自己在考试辅导中用过的原题的规定,将自己上述透露的内容编排进了这次中考政治考试试卷中,造成2005年该市中考政治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关于王晓琪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辅导在前,命题在后,不构成犯罪B.造成当年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属于“情节严重”C.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打听考试内容的人构成了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王晓琪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当年考生的政治考试成绩作废,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6.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报关的行为已构成本罪。A正确。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结果加重犯,而不数罪并罚。故B错误,D正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注:本题对题目的详解是立足于2010年司法考试进行的。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删去了原第205条第二款,即上面解析中提到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由此虚开相关发票又骗取国家税款的,究竟该如何处理,还有待于有关部门作出解释。7.张某16周岁的儿子小张职高毕业后参加工作,张某为小张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不能为小张投保B:张某不能指定受益人C:张某指定李某为受益人,应征得小张的同意D:张某有权自行指定受益人答案:C解析:本题中小张虽然只有16周岁,但是已经以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小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指定受益人,所以B项不正确,被保险人小张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张某指定受益人必须经小张的同意,所以C项正确,D项不正确。8.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9.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本案中,下列关于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以3名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审判员意见也不一致时,应少数服从多数B.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判决C.因合同内容涉及甲公司签约明星的个人隐私,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D.因合同内容涉及乙公司某项商业秘密,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A、B错误;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中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案件,属于“应当”公开,“可以”的表述错误,因此C当选。1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11.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2005年)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保全问题。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说明是涉外仲裁,由中院管辖,所以仲裁委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院作出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他人,证据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意见说明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那么对本案中的这些证据表述正确的有:A:案件中的凶器匕首属于物证,并且是直接证据B:王某的证言来自其亲眼所见,因此是原始证据C:李某由于是听他人转述杀人经过,因此其所作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D:法医鉴定属于鉴定意见,不是言词证据答案:B解析:匕首不能直接证明杀人的事实,不是直接证据,A项错;李某的证言得自他人,属于传来证据,但是证言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直接证据,C项错;法医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同时也是言词证据。13.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答案:A,B解析: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14.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A.征用B.赠与C.添附D.无主物的取得E.标的物的消费答案:C,D,E解析:知识点: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除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外,也可对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B.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向A区法院申请再审,A区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属实,决定再审C.A公司与B公司就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向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结案。后甲省检察院就该案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D.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时,因已经即时履行而未专门制作调解书。关于该调解协议,法院只能邮寄或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签名或盖章,方具有法律效力答案:A,B,C,D解析:考察调解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A项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审案件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C项错误。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等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签名”的要求,D项错误。16.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某甲为耕田,到某乙的养牛场去购买1头牛。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某甲与某乙共同协商,确定了要买的牛,某甲要求把该牛与牛群分开。由于钱没带够,双方协商先交800元,余下的900元第2天再付,牛第2天牵走。不料,当晚牛棚倒塌,该牛被压死,损失14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特定物之债B.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种类之债,某乙应从牛群中再挑选一头牛交付给某甲才为债的履行D.设牛棚倒塌是因为当晚雷电击打所致,则损失应由某甲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的种类、债的履行以及风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题中,某甲与某乙所签订的买牛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因为该牛已经从牛群中分开,因指定而特定化,故某甲、某乙之间的合同为特定物之债。在该合同之债中,某甲的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某乙的交付义务尚未履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无疑。依《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灭失未有约定的,交付之前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8.定居在北京的法国人约瑟发现其肖像被用作非法经营活动,遂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约瑟前往韩国旅游途中在韩国海域遭遇风浪失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肖像权诉讼案件应该适用法国法,因为约瑟是法国人B.肖像权诉讼中肖像权的内容和侵权责任都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C.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韩国是约瑟最后出现的地方D.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和侵犯人格权均应适用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肖像权显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并不考虑国籍这一因素。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案中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侵权责任都应适用权利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适用被宣告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与最后出现的地方没有任何关系。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中所述,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所以对其宣告失踪应该适用中国法。1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答案:A,C,D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20.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1.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不包括( )。A.赔礼道歉B.消除危险C.吊销营业执照D.修理、重作、更换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属于行政处罚。22.下列有关治安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要求之一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C.违反治安管理且产生较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1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答案:A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故B的说法错误。违反治安管理且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故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治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D的说法错误。23.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24.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25.法律规定,对.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A.不能提起诉讼B.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选择复议的,即使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中所涉及的情况并非为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情况,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B项是正确答案。26.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比例原则要求?()A.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目的B.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C.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D.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当尊重公民、组织的意见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必要、适当,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故A属于其要求。B属于高效便民的要求,CD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A.被告正在我国旅游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各选项中只有A不符合第265条的规定。28.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刑事案件的一审审判均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凡是人大代表和执业律师均不可担任人民陪审员C.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D.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答案:D29.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重伤。我国对甲享有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原则构成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象的普遍性B.效力的持续性C.准立法性D.可诉性答案:D解析: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所以选项D错误。31.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等。A项:《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C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及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其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故B项错误;李军成为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故C项错误。D项:根据前述分析,李军成为植物人,在该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仍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存在,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D项错误。32.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乙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地方省从丁国政府举借大额债务。乙国元首也曾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可由丙国政府继承B.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可由丙国政府继承C.上述债务均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巳自然消除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国家继承包括条约继承和非条约继承,其中,关于条约继承,对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条约可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不继承。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非条约继承中有关债务的继承是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可予继承;地方债务、私人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国家合并债务全部转属继承;所以本题中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为国家债务由丙国继承,但甲国地方省及乙国元首所借债务分别为地方债务和私人债务,丙国不予继承,故c、D项错误。33.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査。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査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34.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查看材料A.可向甲行使B.可向庚行使C.可向戊行使D.可向甲、庚、戊行使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追偿权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同时依该法第12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35.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36.下面关于唐朝的自首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首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对于自首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的罪行,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故A项错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B项正确。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C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自首不实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故D项正确。37.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38.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39.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40.(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答案:A解析: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41.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42.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2、3条43.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属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A、丁可以受偿20万元B、丙可以受偿20万元C、乙可以受偿40万元D、乙可以受偿25万元答案:B解析:抵押权的相对放弃,将放弃人和被放弃人的实际分得总数,按应得比例分配。本题中,实际分得为60万、20万、0。乙为丁放弃,则二人实际共分得60万+0=60万,而乙丁应得比例60万:20万=3:1,乙实际分得45万,丁实际分得15万。丙分得20万。44.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乙借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货,甲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乙,但忘了向乙要回借据。后甲与乙因生意往来发生纷争,乙借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其借款2万元。经人民法院调查,甲虽曾向乙借2万元,但早已还钱并有多人在场见证,此后甲再未向其借钱。据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起诉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解析】D。裁定终结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形,本题显然不符合;B、C项都是对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区别在于是立案前发现还是立案后发现,两者都属于程序性处理;D项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诉讼请求缺乏根据和理由的情况,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故选D项。45.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46.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项,甲驾驶机动车逆行,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BC项,由于无证据证明甲对他人的死亡具有希望、放任的故意,而且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所以甲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亡没有故意。故BC项错误。D项,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事实一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D项错误。47.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48.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时,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丙为善意取得,D项正确,C项错误。49.赵某在甲公司主要负责研发新电脑,另外还参与手机的研发工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在假期期间研发的新电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B.如果赵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研发出新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C.赵某在业余时间利用甲公司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研发出新耳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D.赵某辞职离开甲公司到乙公司上班的8个月后研发出新电脑,其专利申请权属于乙公司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外,《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故选项A、B、C、D中的专利申请权都属于甲公司。因此,本题答案是ABCD50.下列关于绑架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绑架罪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但构成绑架罪既遂,不以该目的客观上被实施、实现为必要B:甲(15岁)参与绑架犯罪活动,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100万元赎金,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D:丙绑架人质张三向张三妻子勒索100万元赎金,但是在张三妻子按照要求支付100万元赎金后却违背释放人质的诺言,为了灭口将人质张三杀害,对丙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A,B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A选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行绑架行为,就成立绑架罪既遂;B选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又产生抢劫的故意,应择一重罪处罚;D选项,绑架后又杀人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死刑。51.下列哪项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对刘某50元的罚款B:按照简易程序对王某作出的20元罚款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做出的200元罚款D: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对某企业1500元的罚款,且事后难以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而《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该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C选项的情形只有当事人提出才可以,故不应被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提前1013通过汽车站售票厅购买长途车票,购得车票以后甲因其他事情不能回家,便向车站退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向车站提出购票属于要约,车站根据合同自由可以拒绝承诺B.甲购得车票以后,甲与运输公司的合同成立且生效C.甲的退票行为不属于合同解除行为D.甲的退票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客运合同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对于公共承运人而言,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适用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之原则。甲购得车票以后,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但不发生生效效力。生效效力以检票或登上交通运输工具为标志。甲的退票行为,不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合同解除是针对生效的合同而言的,没有生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因此甲的退票行为也不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53.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医疗卫生答案:A,B,C,D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54.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董某起诉邵某承担侵权责任,申请法院追加A电池的生产商A厂参加诉讼,请问A厂在诉讼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A.共同被告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A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的原告为谭某,被告为邵某,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A厂生产了易爆炸的不合格产品,对原告谭某存在侵权行为,故为该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应为共同被告。55.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5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A:判决执行完毕后又经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而被撤销B: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撤销C: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撤销D: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又被新法律文书明确否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规定》第109条,原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都可能导致执行回转。57.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一种约束力,法的效力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模式B.法的约束力只针对人们的行为C.法的效力往往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来实现D.法的效力所约束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法的效力讲解:A项错误,法的效力可以同时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和“应为”模式,比如命令性法律规则的效力就是以“应为”模式来表现的。B项正确,因为法只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故其约束力也只针对外在的行为。C、D项正确。58.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当然具有制裁性。59.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现代国际法认为武装干涉是一种非法行为。所以A错误。B项,调停是第三国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是合法的政治解决争端的方法。所以B正确。C项,根据国际法院对事管辖中的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这是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所以C正确。D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错误。60.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AB错误。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1.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答案:C解析:。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其他原则并不因无效而被排除,因为在其他个案中,这些原则间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62.吴某没有固定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外国人威尔逊联系,吴某答应以获取20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威尔逊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秘密。对吴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投敌叛变罪B.间谍罪C.资敌罪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吴某并不知道威尔逊是否是外国间谍,因此,接受威尔逊的任务并不构成间谍罪。吴某仅仅为了钱财,答应为外国人收集、刺探我国军事情报,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答案为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是否知道法律,不影响该人是否享有权利,故A项说法错误。知道自己权利的人,未必知道整个法律体系,故B项说法错误。权利是法律的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法律除了权利外,还有权力、义务、责任等,故D项“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表述本身是错误的。在排除了A、B、D的情形下,本题只能进C。64.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不可以申报的是:()A.甲银行的债权:甲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B.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债务履行,甲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丙企业已申报债权C.张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甲公司清理垃圾,甲公司欠张某劳务费D.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丁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万元。丁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中的未到期偾权可以申报。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D选项中的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巳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所以应选。C选项中张某不是甲公司职工,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当然可以申报。65.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行为:()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B.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D.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使用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讲解: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故D项当选。66.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7.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D.库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86条。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笫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亊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69.2012年,著名作家甲去世前将回忆录手稿赠与好友乙,并要求“永不面世”。甲去世两年后,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并告知“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2015年,丙在征得甲的继承人丁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关于本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乙的出借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丁的同意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案中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情形,发表权仍然属于原作者;丙的刊印行为是行驶发表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70.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答案:A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债权申报【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8项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B项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及D项中海关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都不属于破产债权。C选项中,债权人丙将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债权进行申报,这种债权不符合破产债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进行破产债权申报。【陷阱】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仅原则性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判断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和第61条的规定。7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50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D错误。甲公司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的是乙公司支付货款,所以乙公司不能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72.“长城”水泥厂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为事务执行人。后合伙企业发现,甲又被聘为“长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主管,并于近期甲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大量销售“长江”牌水泥。针对这种情况,下列处理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是:()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除名,自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甲视为退伙B:如果甲在2005年3月1日接到除名通知书,甲对该决议不服,遂于2005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恰就在2005年3月10日,该合伙企业借第三人5万元。那么,因为除名决议效力待定,甲仍要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C:甲向善意第三人销售“长江”牌水泥的合同效力待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假设因为该笔销售合同,甲从“长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得到5000元报酬,则“长城”水泥厂可以主张这笔收入归企业所有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详解: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A选项,应当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而非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B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被除名人退伙之日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因此,甲无需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C选项,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D选项,注意不要和公司法的规定相混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归入权。而《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对违反了同业竞争禁止义务的董事、经理的所得享有归入权。73.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答案:B,C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有:()A: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C: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答案:C解析:【考点】内幕信息的范围。详解: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第67条规定:……(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题只有A、B、D项属于内幕信息,因此,应选C项。7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 )。A.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B.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半数以上的多数同意C.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D.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应当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DE正确。76.中国甲公司作为卖方与西班牙乙公司订立了出售一批钢管的合同,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交货地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卖方有权自由选择在何处交货B.如果该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C.如果该买卖合同并未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合同约定卖方应当交付买方在卖方某一特定仓库检查并认可过的一批钢管,则卖方应在该特定仓库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D.只要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卖方就应当在其生产该批货物的工厂交货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公约》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本题BC正确,当选。77.★★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事项。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是辆一项?()A.张某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找不到结婚证,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婚姻状况公证B.某销售网站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艺术照放在网站上作为宣传照片,刘某在起诉网站之前为了保全证据,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C.王某经常被同事称为精神病,他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到公证机关申请非精神病公证D.赵某为了落户到其舅舅家,到公证机关申请亲厲关系公证答案:C解析:。78.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了托收的方式付款,客户对托收行的责任有一些误解,咨询有关托收的问题,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托收行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表面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查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D.如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A对。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79.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夏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则依法,该合同:()A.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B.自甲公司受领标的物时成立C.自双方补签合同书时成立D.尚未成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0.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C:中止诉讼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答案:A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因此,A项正确。81.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玻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入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解析:。对因不知道战争巳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的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不正确。在选项B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虽然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的钱财,但是由于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乙不属于事后受贿的情况,不成立受贿罪。B项错误。选项C,基层法院法官丙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本题的选项应为ABCD。83.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说法,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推理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归纳推理的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高C.法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D.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讲解:A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而非“正当性”的法律决定。“合理”包括了“正当性”和“确定性”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而寻求正当性证明并不直接等于其法律决定仅包含“正当性”。B项错误。归纳推理是从尽可能多的个别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但是,归纳推理的结论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低。C项错误,法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个人作出的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不能是个人而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D项正确。84.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B.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均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85.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86.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厂生产的制冷设备具有市场上普通制冷设备不具有的优良性能,主要是因为甲厂的制冷设备使用了一项技术,为了不让其他厂商发现,甲厂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但甲厂的制冷设备上市不久,乙厂也很快制出了含有该项技术的制冷设备。甲厂认为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乙厂则举证证明自己是通过购买甲厂的制冷设备,通过拆卸、测绘、分析而得知该项技术。经法院调查情况属实。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厂使用的手段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B.乙厂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C.乙厂的做法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D.乙厂的做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元争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故C选项说法错误。87.下列关于公司及其股东责任承担的描述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B.公司独立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C.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向公司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D.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为依据。故B选项正确A、C选项错在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D选项错在股东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88.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B、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C、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答案: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配合和尊重。本题中公安、检察机关的善意提醒主要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ABD与题意不合。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89.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9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91.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属于行政职权的内容的有( )。A.行政解释权B.行政立法权C.行政执行权D.行政监督检查权E.行政优益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的特征,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所以选项E错误。92.下列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A、A市市政府发布规章,规定外地酒类产品销往A市的,须经市政府批准B、B市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及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修建建筑物,外地企业参加投标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C、C市市政府针对公司出资不实情况严重这一问题下发文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司设立时的核准工作,指出外地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违法行为更隐蔽,要求对其核准时要更加注意D、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D市市政府要求市直机关接待投资客人时必须安排在本市三星级以上宾馆内答案:A,B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A、B选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C选项中虽然要求对外地投资人设立企业更加注意,但是未对其采取不公平待遇,属于合法行为。D选项中虽然限定了酒店的星级,但是未指定特定的经营者,所以不属于排除、限制竞争行为。9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H)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94.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95.★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A.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D.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答案:A,B,C,D解析:。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96.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侵权行为B.先占行为C.代理行为D.无因管理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97.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答案:B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省级人大无权对基本法律进行解释,因此A错误。关于B,题中《办法》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其效力较低,因此B正确。关于C,根据《立法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因此C错误。关于D,所谓的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显然该《办法》的解释并没有做到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D错误。98.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A.必须接受委付B.由保险公司决定是接受委付还是拒绝接受委付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依《海商法》第249条,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又依《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本题正确答案为BD。99.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100.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将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乙,乙同时也向甲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2011年4月,甲通知乙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丙,乙未表示异议。7月,甲与丙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9月,承租人乙由于需要到外地工作,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妻子的一个表弟丁用于开饭店,每月向乙交房租2100元。11月丙得知后,与乙交涉,要求乙解除其与新承租人丁的租赁关系,乙认为其房屋是从甲手上租赁来的,与丙无关.'对丙的要求置之不理。丙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房屋。【问题】1.甲、乙签订的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应如何处理?3.甲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其出售行为是否有效?4.若甲、乙未约定租金交付期限,2011年12月,乙未交付租金,丙能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丙是否有权收回房屋?6.若丙同意乙将其房屋转租给丁后,丁因自己过失致使房屋被烧毁,谁应当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解析:1.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租期,应由当事人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甲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售其出租的房屋。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出租人甲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其处分行为有效。4.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在2012年1月租期届满1年时支付租金。5.有权。丙作为出租人,乙违反了租赁合同中不能转租的约定,丙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应当由乙向丙承担赔偿责任。转租合同中,由承租人乙对次承租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要掌握以下内容:(1)合法转租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次承租人的行为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次承租人有代位清偿请求权。(2)超期转租无效、非法转租无效。若出租人6个月内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或请求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承租人。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3.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B,C解析:。A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B、C项是抢劫罪的应有内容。D项甲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后又另外产生犯罪故意,将被抢劫者杀死,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4.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C: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答案:A,B,C解析:本题是对《物权法》第139条、《物权法》第138条、第143条、第146条的考查,记住法条即可。5.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6.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必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因此,B选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且过半数发起人需要具有中国国籍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D.认股人赵硕未按期缴纳认购的股款,则经公司认股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可以解除赵硕的股东资格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8.以下人员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决定任免、A、军事法院院长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答案:A,B,C解析:《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第(11)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所以,ABC项正确。9.下列有关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B.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C.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D.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A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答案:A,C,D解析:考查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正确,依据为《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CD正确,B选项错误,B主要错在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营造单位只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依据为《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10.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11.某甲因被某乙打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自诉,下列有关法院的处理方式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对该案进行调解B: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C: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诉人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再次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第1款和《刑诉解释》第27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但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只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诉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审查决定是否受理。12.林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购得中华等品牌卷烟1920条,并且将其中180条卷烟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邵某等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林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C.林某未取得经营资格就买卖卷烟,欺骗了客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罪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没有资格就经营,扰乱的是市场秩序,不一定会造成对客户的欺骗。据此CD项错误,不应当选。13.从张某案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绑架罪的界限张某,男,23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10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趁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后,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刚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就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问题】1.如果张某所抢的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3.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4.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5.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6.如果张某和丁某是仇人,张某路遇丁某后,将丁某杀死,后见丁某携带的皮包内有2000元钱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张某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7.如果丁某是张某的债主,张某欠丁某1万元钱不想还,张某将丁某带到一无人处,用匕首抵住丁某的脖子,逼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张某还给自己1万元钱的收条。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8.如果张某有一次与阿大、阿二两个人共同偷了一批财物,因分赃不均,张某持刀将阿大、阿二捅成重伤,抢走二人分到的财物,则张某此行为属于何种犯罪?答案:解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张某的该行为应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当认定为抢劫罪。5.应当认定为抢劫罪。6.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7.属于抢劫罪。8.属于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有这样一个陷阱:“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中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考生在读到这里时,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直接依据这一条将张某的该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张某骑摩托车抢走行人李某的挎包”是一个抢夺的故意,“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是另一种故意,即故意伤害的故意。李某实施了两种行为,并具有两种故意,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C项属于第(5)种情况。1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没有规定必须是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看材料一个人进行就够了。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不管许可不许可,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决定。所以选项B正确。(3)许可证件是一种可能性,不是必然的,如果需要才颁发。所以选项C错误。(4)全国立法有可能地方有效,地方立法只能是地方有效。所以选项D错误。16.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锋、陈室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不能转移。17.共用题干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一次电视广告中虚构了与其同行业的另一家a企业产品质量有瑕疵的事实,由于这一广告,a企业该产品的销售量在一段时间内明显下降,名誉尽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对该国有企业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a企业委托了代理律师。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下面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B:单位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C:人民法院对单位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进行拘传D:人民法院对单位诉讼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答案:A,B,C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详解: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其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考点】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可见,A、B、C项正确。但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详解: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两者在委托主体、产生方式、法律地位和承担职能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委托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辩护人的产生方式有委托和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委托。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可见,C、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18.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每一会员国如果成为任何案件的当事国,均应承诺自觉履行国际法院之判决。如果在某一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来执行判决。因此如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应选择C项。应当注意的是,联合国并不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院没有像国内法院一样的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国际法院自身不能强制执行判决,也不能指令某国法院强制执行判决,A项、B项不正确。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机构,其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无权对国际法院的判一决过程、结果或者强制执行进行任何干预,D项不正确。根据各国同意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可以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19.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依据前述第40条的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20.甲企业租赁乙企业抽水机一台,租期8个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无效B.该抽水机在正常使用下自然磨损,甲企业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在租赁期内,抽水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该费用由乙企业承担D.甲企业可以对抽水机进行技术改造,但应经乙企业同意E.甲企业无需乙企业同意,可将抽水机转租给赵某答案:B,C,D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为8个月,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错误。甲企业在正常使用抽水机时,其自然磨损应由乙企业承担;所以选项B正确。如抽水机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企业应负责维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所以选项C、D正确。甲企业只有在征得乙企业同意时方可转租,否则即为违约。所以选项E错误。21.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据此,只要权利尚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与创作时间在法律生效之前,并不能排除保护,故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对于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故B、C项均错误。《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中,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此权利受保护的期间是1961年甲死亡之后的50年之内,即2011年之前可以获得保护。乙在2012年9月提起诉讼,此时,此项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D项正确。2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宪政运动的逐渐深化,宪法的表现形式亦呈多元化趋势。综观世界各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成为宪法的渊源?()A.成文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惯例和判例D.国际条约和习惯答案:A,B,C解析:。考查宪法的渊源。23.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契约称为“傅别”B、“质”长“剂”短C、“质剂”由官府制作,但没有人专门管理D、“傅”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答案:B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24.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25.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26.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27.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根据《仲裁法》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依审判长的意见为准,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D项正确。28.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答案: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D当选。2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C选项中错误在于特别程序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是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项正确,二审程序必须合议制.不能独任制,其次,二审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只能由审判员组成;B选项,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表述正确;D选项,独任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而这些程序只有基层法院适用,故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30.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羊绒衫,准备申请如下标记为注册商标,下列哪些标识能被商标局批准注册?A.人大常委会B.MLGBC.温暖D.雪莲花答案:D解析:A项有涉嫌侵犯国家尊严。B项涉嫌低俗用语,有违公序良俗,属于禁注也禁用的范围,所以商标局不能批准其注册,也不能使用。C项,仅仅描述了产品的特性及用途,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但允许使用。D项,属于可注册的商标标识,如果没有侵犯在先权利,商标局应当予以批准。3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报复曾在公开场合批评过他的乙,遂捏造乙嫖娼的虚假事实并广为散布,同时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因此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乙不堪忍受舆论谴责而自杀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报复陷害罪定罪处罚B:以诽谤罪定罪处罚C: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D: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诽谤罪。详解: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毁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且情节严重。甲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原因。结合本案,甲某捏造乙嫖娼,是一般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32.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2年百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丁诉乙离婚一案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时,乙冲上前狠揍丁。甲、丙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审判无法进行。问合议庭当时对此可以采取何种措施?()A:因未经院长批准,不得行使拘留措施B: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C: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D: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罚款答案:B,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适用。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33.为满足公司业务扩张的需求,鸿泰科技拟筹集长期资本。在讨论有关方案时,公司财务部黄鑫认为,基于资本结构相关理论,应当采取权益融资。与会人员对黄鑫的观点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决定启动鸿泰科技在深市创业板IPO计划。2012年1月,鸿泰科技聘请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9年至2011年期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以下事项:(1)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并于2010年12月31日按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金额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2009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净利润-2000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15000万元。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净利润5500万元。(注: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3)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净资产分别为19500万元、21000万元和22000万元。(4)发行前股份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4000万股。(5)2010年5月,公司董事会举行换届选举,上一届董事有三分之二被更换。(6)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在国内某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所在上市公司的问题于2011年4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鸿泰科技经过整改并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于2013年12月核准公开募股并上市交易。根据资料三,逐项判断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事项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鸿泰科技成立于2007年12月,后于2010年底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持续经营超过3年。(2)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虽然鸿秦科技2010年度亏损,未实现最近2年连续盈利,但2011年度盈利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超过了5000万元。(3)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鸿泰科技最近一期期末2011年末净资产22000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鸿泰科技发行后股本总额16000万股,高于3000万元。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份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5)不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鸿泰科技2010年5月更换了三分之二的上一届董事,最近2年内董事发生了重大变化。(6)不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不存在发行人董事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鸿泰科技董事在2011年4月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生在最近1年内。34.关于诈骗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站在街边等公共汽车,李某看上了他的箱子。于是谎称天上有飞碟,趁王某抬头看飞碟之际,将王某的箱子拿走。李某成立诈骗罪B.郑某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由于钱某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郑某不成立诈骗罪C.孙某在饭店请客时,其朋友先走,孙某出门送客。孙某发现饭店没有人跟出来,而自己的朋友也全都走了,于是也溜走了。孙某不成立诈骗罪D.A将一架钢琴卖给B。B付了全款。由于自己的孩子一个月后要参加钢琴考级,A请求B一个月后再抬走钢琴,B答应。后来,C来A家玩,称赞A的钢琴。A就将钢琴卖给了C,并让C抬走。A对B成立诈骗罪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解析】C。A属于“调虎离山”,被害人并无处分行为,故为盗窃罪。B是隐瞒真相的诈骗。C属于民事赖账,因为其并无欺骗老板的行为,老板也无处分行为。D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A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35.居住于北京海淀区地的刘某丢失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地为朝阳区,支付地为东城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刘某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B.如果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可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C.除权判决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做出D.利害关系人最迟应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答案:C,D解析:【解析】CD。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甲应当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选项错误。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做出,因此B选项错误。《民诉意见》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C选项正确。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选项CD。36.有关税收征收的强制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相对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的税款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C.纳税担保人不应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D.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适用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税收征收强制措施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见,税务机关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应当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划拨,故A选项错误。能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采取,B选项错误。纳税担保人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C选项错误。只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选项正确。37.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故B项说法错误。38.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解析: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根据上述阐释,本题应选D。39.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答案:A,C,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40.甲为谋杀乙,就在乙平时喝水的杯子里面投毒,但因为使用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乙昏迷。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便将乙背到山上扔下悬崖,致使乙被摔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形态。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被认为不是消费者。因为在天津的法院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除了事实上的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说明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B天津中院对于“消费者”一词的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字面含义的来进行,即必须以“生活消费”需要才能构成消费者。C天津中院作出的判决属于价值判断D天津中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答案:A,B,C,D42.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A项甲是检察长,而不是法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丙没有高级职称;D项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4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案件?()A.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讯逼供,造成王某重伤。王某依法申请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又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B.检察机关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一辆汽车扣押,后赵某被排除嫌疑。赵某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但是,上级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赵某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张某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于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申请赔偿,一审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于是,张某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杨某申请赔偿,但是觉得法院赔偿得太少,于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44.省属企业拟实施一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2.5亿美元,项日所在国系敏感国家。下列表述中,符合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B.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C.该项目应报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D.该项目应报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答案:B45.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下列哪个行为何某是不能从事的?A: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B:未经批准离开其所在的直辖市的甲区到乙区上班C: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版学术书籍D:参加党代会选举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D选项属剥夺政治权利内容;C选项已“经批准”,不属于受到限制的范围;B选项原条文为“离开所在县、市或迁居”,直辖市的区相当于地级市,推理可得。4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从其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下列哪些?()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元首和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军事机关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从国家机构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正确答案。4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本题应选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某国有公司经理甲委托职员乙了解丙的信用,乙了解到丙欲对甲行骗,因对甲不满,谎称丙没有问题。甲虽有怀疑,但也未依公司规定作仔细调查就轻信了乙的话,与丙签订购买1000万元电子元件合同,被丙骗走100万元定金。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B:乙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C:丙构成合同诈骗罪D:乙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解析:A选项中,显而易见,甲具有过失,触犯了《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为故意,B选项显然错误;C选项中,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乙丙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为丙的片面帮助犯,故不当选。50.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与联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相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而诉讼代理人如果代理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承担控诉职能,如果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承担辩护职能。因此,D选项不应选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44条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不一样,A选项不应选择。根据《刑亊诉讼法》第32、45条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相同。B选项不应选择。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法庭,故选择C项。51.王云和丈夫结婚多年,由于工作繁忙,丈夫经常回家很晚。单位很多人传言丈夫的作风有些问题。久而久之,王云产生了怀疑,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于是她在丈夫的手机上偷偷设置了移动梦网的定位功能。一天,丈夫打电话说单位有事要回来晚些,然而等到10点仍不见人影。王云又开始了怀疑,便给丈夫的手机发了短信,在王云的手机上显示了丈夫手机位于某区某街道。王云看到这个信息后便带上相机冲到手机所显示的地址,并根据手机信息的提示找到了丈夫。尽管不愿相信,王云仍然看见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个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王云愤怒至极,为了“保全证据”便用带来的相机连拍7张。之后,其到“淫妇”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因为吴佳在当地还小有名气,许多小报也报道此事并使用其真名。一时间,许多同事见到吴佳经常指指点点。吴佳一怒之下将王云告上法庭,以损害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答题要求: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权利行使之界限“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权利滥用理论是个人自由至上理论向社会利益保护转变的产物。在材料中,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到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的行为引发了不少议论。众所周知,王云对配偶的“性的独占性的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案中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矛盾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权利滥用”。权利保护是法治理念的重大成果。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法律规定义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强制性地用义务限制权利,就是对法治的--种践踏。因此,权利的行使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结合材料,王云作为合法的妻子,自然对配偶享有性的独占权,而吴佳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她对配偶的独占的性权利,其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手段获得相应的赔偿。权利是重要的,而且权利容易受到侵害。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为也很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以使得权利之间达到各自的平衡。材料中,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并没有将其起诉到法皖索取赔偿,而是采用了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照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侵害了吴佳的“名誉权”,构成了“权利的滥用”。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即权利不能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空间都应该是有限的,这种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每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已经被法律所规定,则任何人都不能够超越此界限去行使权利,否则即是违法。材料中,王云有向丈夫和吴佳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是不能够以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综上可知,法律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在我国,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宪法》中,而且体现在很多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这些都为实现充分的人权、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可以更好地防止“权利的滥用”。52.下列案情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A.甲并不知道自己所住房屋在乙丙的纠纷中被判决给乙B.居住在北京的甲欲到}二海参加乙丙之间本属于自己的名画归属诉讼,但由于飞机途中遭遇无人机干扰而迫降于济南,导致无法参加C.甲从朋友那里听说乙丙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乙请的律师不靠谱而败诉,故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D.甲在收拾家中物品时发现,原来一年以前自己的亲兄弟乙丙通过诉讼将父母在老家的房产分割,而并未通知自己答案:A,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制度。《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由此可知,A属于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B属于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AB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中判决并未损害甲的民事权益,不当选:D选项中已过6个月期限,不当选。53.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A.服从命令听指挥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D.忠实于客观事实答案:B,C,D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忠实于党和囯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检察官不能强调服从命令听指挥,否则与司法独立有冲突。54.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B.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依照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认定D.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不再认定为引诱、介绍、强迫卖淫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55.甲县王某购买邻居张某位于乙县A仓库的储存煤,用于乙县家属楼的供热使用。储存煤是丙县某厂生产,张某倒卖而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交付地点是( )。A.甲县B.乙县C.丙县D.王某住所地答案:B解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57.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00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58.关于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犯罪侵害的人均可申请检察院抗诉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C.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可做证人D.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答案:C,D解析:公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包括自诉案件的受害人。A选项错误;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是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C选项正确;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D选项正确。59.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60.(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A.当事人陈述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现场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61.下列关于唐律中的刑罚原则,正确的说法有、A、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原则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展D、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的,不能减轻刑事处罚答案:B,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秦代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唐代区分公罪和私罪。公罪指由于公务上的关系,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其余为私罪二区分公.罪、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是为了保护官吏依法执行公务的积极性。D项描述的情形称为“自新”,虽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但对自新,唐律也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62.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6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答案: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演出义务的主要履行人,使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承担了出演义务,从而也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因此也是法律关系主体。A项表述不全面。B项考查法律关系的种类。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调整性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不正确。CD项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和对立统一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拥有自己的权利。本题中,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和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和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没有哪一方是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正确。关于D项,如前所述,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见本题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都是明确而特定的,因此D项不正确。64.希腊人雅典娜与意大利人马里奥在北京结婚并久居。婚后三年因性格不合欲离婚。因财产分割等未达成协议而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离婚应适用中国法B.两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C.两人可无限制地选择适用于其财产关系的法律D.两人的离婚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即中国法,A对,D错。B对,C错,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两人可以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此外,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C错。65.母亲王某带领儿子李某去北京动物园参观,因职员张某的疏忽没有锁好笼子,致使动物园的猴子逃出咬伤李某。现李某欲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请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范围的事项是:()A.应当向哪一法院起诉B.应当起诉北京动物园还是员工张某C.李某的起诉应以违约损害赔偿为由还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D.王某是否可以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A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B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问题;D项属于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问题:C项的诉讼请求确定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制范畴。66.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B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三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行政法规定的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这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第一,三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障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C项错误,B项正确。第二,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此选项D错误。此外,三者的适用对象也是不同的。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仅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司法拘留适用于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67.某甲因犯强奸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B县监狱服刑。其间,某甲越狱脱逃,并在C县抢劫某乙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C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C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B县法院管辖C.如果某甲抢劫后逃至D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D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A县法院管辖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B。68.(四)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W省Z市Y区法院D、B市C区法院答案:B,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69.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 )。A.被处以4000元罚款的刘某B.被处以20000元罚款的吉利股份有限公司C.被处以没收10000元违法所得的绿叶养殖厂D.被处以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仁爱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1)选项AB: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选项C: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3)选项D: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要求。7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4年)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摆脱地方政府影响,独立和统一行使职权,从而强化法律监督作用。上述改革措施不涉及检务公开,故排除C项。71.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因案件特殊需要将李某带至某宾馆进行讯问B.侦査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涉嫌抢劫行为的张某,经出示证件,可以对其口头传唤进行讯问C.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D.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关法律规定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A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B、C选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72.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电热壶,先后制造了20件样品,后来有5件丢失。3个月后刘某家中电热壶发生短路起火,造成较大损失,经调查该电热壶为某公司丢失的样品之一,且存在重大缺陷。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公司立场?A.该电热壶尚未投入流通B.刘某如何得到电热壶的事实不清C.刘某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刘某应向提供给其电热壶的人索赔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本题答案选A。7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A.证据先行登记保存B.交通管制C.加处罚款或滞纳金D.强制进入场所答案: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选项A、B、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74.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A.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订立一批车辆的运输保险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提出解除合同B.甲为父亲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因过失甲未告知乙公司丙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一年后乙保险公司知晓提出解除合同C.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3年后甲公司感觉该项支出过大,遂提出解除合同D.甲为5岁的儿子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后甲谎称丙死亡,请求乙公司给付保险金,乙保险公司知晓真相后提出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脸合同的情形讲解: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上述两法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项不能解除,C项可以解除,故A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B项中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项符合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条件,不选,而A项当选。75.下列关于专利转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B.中国单位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76.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77.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的是:()A.收买被拐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B.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C.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D.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答案:A78.共用题干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共犯)B:洗钱罪C:逃汇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单位受贿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79.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80.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答案:A,D解析:《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81.唐某和麦克是生意伙伴,两人常年经营澳洲海鲜贸易,因为债务纠纷,作为美国人的麦克将中国人唐某诉至M市中院,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关于该案上诉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依据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唐某和麦克上诉期限均为15日B.由于为涉外诉讼,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所以另一方当事人唐某的上诉期也为30日C.唐某现在在澳洲居住,美国人麦克居住在M市,虽然属于涉外诉讼,但唐某和麦克的上诉期均为15日D.如唐某不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可以向M市法院申请延期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82.★公证员某甲在外出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因天热图凉快穿着T恤衫和运动短裤前往。在现场宣读公证词时,未使用普通话而使用了其家乡方言。公证结束后,某甲接受了当事人某乙的答谢款待午宴。在宴会过程中,某甲表示了愿与某乙合伙,参股某乙公司的意向。请问某甲的一系列行为当中,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是哪些?()A.因天热图凉快穿着T恤衫和运动短裤B.现场宣读公证词时,未使用普通话而使用了其家乡方言C.接受了当事人某乙的答谢款待午宴D.表示了愿与某乙合伙,参股某乙公司的意向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83.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8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⑴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1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甲企业与乙银行在未经保证人丙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予以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丙企业对加重部分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85.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入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86.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8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答案:B解析:(1)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A错误。 (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C错误。 (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选项D错误。88.关于辩论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院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B.辩论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也是辩论原则的体现C.实现担保物权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D.证人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答案:A,B,C解析:辩论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形式上包括口头和书面,内容上包括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所以B选项正确。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C选项考查辩论的适用阶段,辩论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而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一言以蔽之,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其余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这是笔者在课堂或者讲义中反复强调、总结过的,所以C选项的实现担保物权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表述正确。辩论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证人等没有辩论权,所以D选项错误。关于A选项考查约束性辩论原则,即强调当事人辩论内容对法院的约束力,具体要求有三:“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即法院审理的事实以当事人的主张为限,法院不得主动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同时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A选项中法院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违反辩论原则,表述正确。89.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90.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相应上一级批准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讲解:A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B项正确。根据前述该法第19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它们的人民代表大会。C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并不属于自治机关,故其院长、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D项错误。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显然不是与它相应的“上一级”。91.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B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行政许可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93.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下列认定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B.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C.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A,B,D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94.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基数),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别除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普通债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普通债权)。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撤销权),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1.2万元B.12.4万元C.15万元D.17.6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①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撤销权)=330(万元) ②首先支付别除权160万,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330-160万(别除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50万元 ③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甲)+190(其他)+4(乙)=250(万元) ④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95.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96.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97.小李为某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关于其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徇私舞弊,情节不严重,被给予撤职处分B.拒不承担赡养其年迈父亲的义务,被给予记大过处分C.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D.因相对人举报其索取贿赂而殴打相对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单位追偿相关赔偿费用答案:A,C,D解析:A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5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情节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B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C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D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98.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99.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及物权公示【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立遗嘱处分房屋,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并且按照《物权法》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正确答案为AC。100.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B.由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4.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5.★甲乙丙丁等2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齒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这项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C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对,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締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6.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答案:解析:1.当事人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若同时向A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2.会议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欣荣公司私自录音行为并未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能证明录音内容为真实,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欣荣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并未申明双方具有仲裁协议。且光达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5.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达公司另行起诉。6.欣荣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因为在调解中当事人做出的承认不能作为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主要考查审理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这是历年民诉考试的重点。若其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应按以下步骤解题:第一步,审题。明确设问是要求,若需分析整体程序,那既应分析错误之处,也应阐明正确之处。第二步,查分。确定本题总分,估算答题量。第三步,分析。逐行寻找答题点。第四步,答题。先按点列明确定之处,后列明似是而非之处。建议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多练习案例分析型的试题,形成做题思路。7.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2015年卷三)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查看材料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方式的基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A、C选项是正确的。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执行中止而不是撤销执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所言直接告知另案起诉也是错误的。法院要先对宁虹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裁定驳回的,宁虹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是直接另案起诉。因此,A、C选项当选。8.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年)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书证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另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之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即属于上述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之一。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只是拒绝提交书证,而无毁灭书证等进一步的行为,法院不得对其拘留,故B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C项正确。法院只是认定遗嘱所证明事实的真实,而非直接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D项错误。9.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有罪证据都是控诉证据B.无罪证据都是辩护证据C.有罪证据都是原始证据D.无罪证据都是传来证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10.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11.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考查核定纳税额的情形。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2.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因工作调动打算购买乙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乙多次带甲看房,产生交通费用若干。双方谈妥后,拟定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合同,但是2019年1月4日甲被公司告知暂时不被调动,遂通知乙不再购买房屋,磋商终止。B.甲与乙公司原约定于北京签订玩具进货合同,后甲决定改于石家庄签订合同,但忘记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到达北京后才得知情况,辗转至石家庄与甲签订合同。C.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经过多次磋商顺利签约。但是磋商期间,甲公司将其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D.A公司与B公司均为塑胶管道生产企业,甲现与A公司商谈进货事宜,B公司知道后提出更优惠的价格,甲遂与B公司签订合同,终止与A公司的谈判。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选项A、D中,甲均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有权根据磋商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故选项A、选项D不当选。(2)选项B,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1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故B项“法律由……主席团予以公布”的表述错误。《立法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注意其中的“应当”字眼,故C项表述正确。《立法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据此,D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答案: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可知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15.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1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16.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C、法院应单独立案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答案:A,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选项C.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17.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后甲公司转让的技术被确认为系侵犯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取得,为此发生纠纷。经查,乙公司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甲公司侵犯丙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B.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乙公司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但要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D.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问题。《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知情,因此,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解除该合同D.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20.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21.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B.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C.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22.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B.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C.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D.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答案:B解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项前后颠倒,故当选。23.★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市工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査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工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行诉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本案被告工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的情形包括( )。A.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B.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C.借予他人款项D.委托理财答案:A,B,C,D解析: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5.某市交警大队违法扣押了某公司一加长汽车,在扣押期间该车发动机和车厢受到损坏。如要进行国家赔偿,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A.支付赔偿金B.恢复原状C.消除影响D.返还财产答案:B,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第3项。2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刑诉解释》第116条。27.根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责任B: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起诉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正确。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故D项错误。28.甲、乙婚后多年无子遂收养一名男性孤儿。后儿子又育有一子。由于乙十分喜爱女儿,因此,想要再收养一名孤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能收养,因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不能收养,因为甲乙有孩子C.可以收养,因为甲乙有能力抚养D.可以收养答案:D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甲、乙收养的是孤儿,因此,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D项正确。29.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故龙某无权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据此,陈某将车借给醉酒邹某使用,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陈某应邹某对龙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30.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对于反诉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20万元的微波炉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周某提供的微波炉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如王某和李某均同意二审法院对此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裁判答案:A,C,D解析:考查反诉的构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的行为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事实上是在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所以D项错误。3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即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独资、私有企业单位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可构成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故为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C项的情形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D项表述的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正确的。32.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33.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答案:A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34.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8条。35.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D解析:(1)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至买入时间(8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3月1日和3月8日的卖出行为均距8月3日买入时间不足6个月,且买入数量等于卖出数量,因此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即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36.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受案法院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而非行政诉讼程序。选项B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该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得对此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38.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39.共用题干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村委会终止与张三的承包关系,必须经何法定程序?()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村委会讨论决定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40.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题。(2014年)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A项,将爆炸物置于储蓄所门口(公共场所),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具体侵犯,即使引爆之时恰好没有多人在场,也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即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用偶然的结果否定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故A项正确,当选。B项,郑某等人只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郑某等人的爆炸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D项,郑某等人用爆炸的方法杀死、重伤押运员,破坏他人对现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满足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基于《刑法》第263条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应该按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来处理。故D项正确,当选。41.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题目中A、B、C三项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D项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选。42.2015年10月,法国人比利被中国某高校聘为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比利特别向该高校要求把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2016年2月1日,比利来到中国工作,于12月2日完成工作回国。期间,该高校向比利支付了共约20万元人民币的课酬费用。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比利不是中国纳税居民,故我国对其20万元课酬所得无权征税B.若中国和法国都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这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C.比利要求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行为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可以减轻比利的税负答案:B,C,D解析:中国对比利来源于中国的20万的课酬所得,可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故选项A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本题中法两国均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故选项B正确。比利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以合法手段减少税负,属于国际避税行为,故选项C正确。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此做法称为抵免法,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故选项D正确。43.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44.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4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王某:“借你的摩托车用10天。”王某不知情便答应了。甲得到摩托车后便变卖掉了。甲构成侵占罪B.甲和乙正在吃饭,甲的女友打电话让甲去火车站接她。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去接,接到女友,女友唆使甲将此车据为己有。甲便将车藏起来并配了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回来交给乙,并说:“我把车停到原来位置了。”吃完饭,乙取车时发现没有,便问甲。甲说:“是不是被偷了,赶紧报案。”后此事不了了之。甲构成侵占罪C.甲和乙吃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你手机打一下。”乙不知情借给了甲。甲一边假装打手机一边向外走,悄悄溜掉。甲构成诈骗罪D.甲得知乙有珍贵玉器,对乙谎称:“我家里的保险箱放贵重物品很安全,你的玉器可交我保管。”乙答应。甲得到玉器后便变卖掉。甲构成侵占罪答案:B解析:A项,虽然名义是借,但实际上是骗。甲的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转移了占有,同时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了诈骗罪。B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乙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是将他人占有变成自己占有,而且他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D项,名为代为保管,实为诈骗。甲构成诈骗罪。本题答案:B。46.2010年甲向乙购买古书(韩非子》1本,但甲付款后,乙以甲未按约定价格付款为由拒绝交付该书。甲遂诉至a区基层人民法院,并请求乙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以下哪些选项可以作为诉的要素?()a.甲和乙b.a区基层法院c.甲与乙之间争议的买卖合同关系d.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向法院陈述的诉讼理由答案:A,C,D解析:。诉的三要素包括: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47.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如及时行动可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乙,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构成失火罪C.甲构成放火罪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中,在能够及时消除危险的情况下,甲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甲的行为从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48.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公证事项【详解】根据《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故A项不正确。《公证法》没有限定办理遗嘱的地点,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D项说法错误,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之前其他形式的遗嘱。49.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答案:C解析:【解析】C。《公司法》第142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B选项违法。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肉此,A选项也违法。该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士;(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因此,C选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该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D选项中甲公司不能接受自己的股份作质押担保,因此,D选项也违法。51.“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52.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考点】徇私枉法罪【详解】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A中甲作为警察,负有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监管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甲明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屈从私情的动机,故意对陈某不闻不问,致使陈某得以逃匿,司法机关无法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而A是正确的。徇私枉法罪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B中乙作为法官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样属于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作出的判决,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是C中丙的身份是鉴定人,并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因而丙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求,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程某不起诉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判决程某无罪。但是丁出于私利,对程某打击报复,擅自将不起诉的理由改为“可以免除刑罚”,即程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免除处罚。丁作为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被告人程某无罪而判决其有罪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而答案是ACD。53.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如郝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领取( )。A.丧葬补助金B.供养亲属抚恤金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A,B,C解析: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参考教材P355。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案情: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问题: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答案:解析:该公司及其几大股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董事长均应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55.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答案:B,C,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合同,所以选项E错误。56.比利时人凡派克到北京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选择适用了与该生意没有关系的德国法律。设备运到中国后因调试安装产生纠纷,中国公司欲将凡派克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凡派克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凡派克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B.中国公司可在该机器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虽然该交易与德国法没有关系,当事人的该法律适用选择依然有效D.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比利时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涉外合同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国公司因而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B对,A错。C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关的法律,几类特殊合同除外。由于本题涉及的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合同,因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纠纷无关的国家的法律,D错。5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仲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58.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59.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60.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A,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选项B错误。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选项C正确。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选项D正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61.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只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根据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CD选项均错误。62.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万元人民币。问题: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4.一样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答案及解析]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2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63.关于我国的缓刑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缓刑制度针对的是短期自由刑,因此管制也可以判缓刑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缓刑的考验期内,行为人可以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C.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与漏罪,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一样D.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答案: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管制是不关押的,因此没有判处缓刑的必要性。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75条并未禁止被判缓刑的行为人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即使期满后犯新罪也不能撤销缓刑,而应只处理新罪。64.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65.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只有15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D项错误。66.下列有关法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与宗教几乎同时产生B.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C.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彻底实行了政教分离D.社会主义法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法与宗教关系。67.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法律具有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物质性两重属性B.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论述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参照C.对法的本质的明确揭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的重大贡献D.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法讲的,但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答案:B68.★★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B.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69.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7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正确的有:()A.汪某因三个儿子拒绝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汪某本月的退休金已经花费完毕,则根据汪某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汪某的三个儿子先予执行支付汪某十年的赡养费用B.金伦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小吴诉请金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宣判前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工资,法院准许C.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而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准许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濒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法院准许答案:B,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9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本案中汪某急需本月的生活费用,法院裁定直接支付10年的赡养费用,超出了生活急需,并不恰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解释》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BCD项当选。71.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犯A罪判处管制1年,犯B罪判处拘役5个月,犯C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的结果是,先执行3年的有期徒刑,再执行1年的管制B、甲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1年后,发现甲在一审判决前尚犯有B罪,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首先撤销缓刑,将A罪的2年与B罪的3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C、甲犯A罪判处没收财产,犯B罪判处罚金,对甲只判处没收财产,罚金刑被吸收D、甲犯A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2年后又实施了B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在3年以上6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72.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不一定要同时投产使用B.“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C.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合格后,才可以纳入建设计划D.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只有在自身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答案:B,C解析:B、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三同时制度讲解: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其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根据该制度,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提是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此本题应选B、C项。73.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7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张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之外,还发现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张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个犯罪中一个是主罪,由检察院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6条、《高检规则》第12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的侦查规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的,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査范围,故B、C、D都正确。76.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77.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项错误,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78.★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79.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80.共用题干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81.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当事人必须履行。A.法律效力B.法律效果C.法律要求D.法律职能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82.甲国政府与乙国飞黄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飞黄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囯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选项C、D错误。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83.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经法院审理查明,乌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情节较轻,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其恰巧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判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则此时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查看材料A.裁定撤销案件B.判决乌日有期徒刑3年C.裁定中止审理D.裁定终止审理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241条第(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84.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有:()A.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存在数个债权B.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发生的先后顺序而有效力上的区别C.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D.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故债权人不得请求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问题。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均无疑义。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设定无期限的债权,设定无期限的债权与未约定的债权的期限是不同的,未约定期限的债权是允许的,设定无期限的债权是不允许的。故C选项错误。85.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问题: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86.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1万元。未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为4年,租金每年15000元。甲于知道后的第9个月对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表示异议。丙入住后,因与女友吵架,摔东西砸坏了房屋的地板。就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B.甲有权主张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其基于转租合同取得的租金差额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地板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答案:B,C解析: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知道乙转租后的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乙、丙间的转租合同有效。故选项A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转租收取的租金,对出租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选项C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87.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只有C正确。8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89.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9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确定适用税率B.核定税额C.确定应税所得率D.行政赔偿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率的问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91.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A,B,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A、B、C、D的说法均正确。92.法律依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由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93.共用题干武阳市陈某,平时一贯眼里不容别人,爱同别人打赌,但从未犯过罪。某次与人打赌他输了,遭到对方的讽刺、挖苦与嘲笑,他一怒之下痛打对方,不曾想造成了对方脑震荡,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陈某的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逮捕?A: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B: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甲是蓝天公司的职员,于某晚撬开蓝天公司财务室窗户,窃取一个内装25000元的密码箱,尔后乘出租车从公司返家。车到家附近,甲携密码箱下车,恰遇巡警丙等人。丙等人对其盘问,甲心虚,丢下密码箱就跑,丙等人立即追赶。当快追上时,甲拿出身藏的钢管向丙乱打,致丙受轻伤。则甲触犯下列哪种罪名?A.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B.抢劫罪C.职务侵占罪和妨害公务罪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答案:A解析:甲盗窃蓝天公司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甲在巡警丙等人的盘问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罪。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95.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答案:C解析:【考点】公务员的录用【详解】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96.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97.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位乘客(偷得一部手机)时,遭到反扒民警丁某、胡某和竹某的抓捕。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竹某对其抓捕时,在难以逃跑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竹某身上乱刺,竹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C.甲、乙和丙都构成抢劫罪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甲、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98.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A,B,D解析: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99.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100.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选项A:《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4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这里规定的是“备案制”,并非“核准制”,A错误。选项B:《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B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此,C项是错误的。选项D:《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D项的错误在于:其一,“非公开募集基金”而非“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其二,任何持有人都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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