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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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是、()A、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以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B、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C、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D、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答案:C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1)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以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2)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3)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4)允许因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以及可对某个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其中关于一般例外,如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等。因此,A、B、D三项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C项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属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而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2.★甲某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乙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B.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D.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符合法律规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公证法》笫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偾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偾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3.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视而不见答案:C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选项A成立窝藏罪。甲的这一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选项B、D不构成犯罪,除了“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外,我国对知情不报的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C构成包庇罪。甲明明看到了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却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这显然符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甲这种行为其实也是作伪证的行为,甲同时构成伪证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4.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5.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首先应:()A:告知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立即作出中止原判决或裁定执行的裁定C: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审查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再审答案:D解析:【考点】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详解: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以决定是否再审,即D项正确。6.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1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斯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7.甲与乙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甲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后乙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且为了逃避债务将住所地迁至该市C区,双方也没有就合同或债务进行过有效沟通。甲欲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A法院提起诉讼B.甲可以向B法院提起诉讼C.甲可以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D.由于乙住所地进行了变更,管辖协议因此无效答案:A,B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案件中,依旧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A区与B区人民法院。乙住所地的变更,不会影响管辖协议的内容与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B.东方公司作为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9.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1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答案:A,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合资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项是应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内起诉。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甲公司对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C项错误。依据《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有权就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依法调取证据。D项正确。11.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一项权利?()A.通信自由B.隐私权C.通信秘密D.人格权答案:C解析:。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1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1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l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甲一开始并无杀害乙的意思,只是因为在愤慨、冲动的场合,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后来,甲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为杀人灭口,对准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实施暴力,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其针对尸体实施杀害,不可能导致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后果,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既遂。甲前后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罪过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所以只能选择C项。15.在皮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鞠某打算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宜委托景某作为代理人,下列哪些情形使得景某不适宜担任代理人?A.景某因盗窃罪尚处于假释期间B.景某是鞠某还在读初一的儿子C.景某是鞠某的父亲,英国人D.景某是当地司法局的负责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B选项当选。16.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A.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D.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7.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18.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答案:A,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19.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答案:B,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20.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某乙所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某甲对此不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采取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A.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见,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C不选。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D应选。21.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检察院对王某作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赵某如果不服,她:()A:可以申诉B:不可以申诉C:不可以起诉D:可以起诉答案:A,D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22.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23.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24.某市政府出资设立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投资千万元。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审计局无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审计B.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不需要征求污水处理厂的意见C.该省审计厅不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该市审计局的审计决定D.该厂对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②审计组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③上级审计机关可责令下级变更或撤销、或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④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5.某市地税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地税局,地税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地税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地税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26.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是必须先取证,后裁决B: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C:原则上不准许行政机关自行收集证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除外D: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答案:A,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理的要求,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故B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28条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故D项错误。27.关于宋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为《宋建隆详定刑统》B.张三借李四纹银十两,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十两五钱,此种借贷宋朝称为“出举”C.南宋宋慈所著之《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D.宋朝法律承认绝户之在室女与继子的继承权,具体比例为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继子继承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收为官有答案:D解析:宋代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28.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A.韩国公民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C.中国律师D.中国公民答案:A,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民诉意见》第308条。‘29.关于公证员的执业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B.担任公证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证机构可以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答案:A,D解析:。考查公证员的执业管理。30.大华公司承租阳光船舶公司的桑夏号油轮,该定期租船合同约定12月1日为还船日期。承租人大华公司经过合理计算,完成最后一个航次的日期大约为12月1日,很可能会略微超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大华公司必须取得阳光公司的同意才能够完成该航次B: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但必须与阳光公司重新订立租金的协议C: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且在市场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要求以市场租金支付D: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如果市场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答案:D解析:【考点】定期租船合同。详解:《海商法》第143条规合同约定的还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答案为D项。3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飙车,对具体的危险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不能证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丙不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错误。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故D项正确。32.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33.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015年)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五)项,B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二)项,D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六)项,都属于可以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C项因设定抵押而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该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就本案而言,根据《民诉解释》第4、12和21条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告朱某住所地(A市东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刘某住所地管辖,但是刘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A市南县法院管辖,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西县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选项错误。35.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36.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D解析:【考点】所有权保护;无权占有【详解】停车位归乙所有,甲未经权利人乙的同意而擅自占为己用,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继续占有,为恶意占有,故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占有物被侵占,而丙基于其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使用,不构成侵占,甲在租赁期间内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乙为停车位所有权人,甲为无权占有人,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但此时停车位实际被丙占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丙仍然继续使用停车位,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45的规定,甲对其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甲向其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C正确,不选。乙作为所有权人,对间接侵占其占有的丙,只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其返还原物,故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3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C: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B,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A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投资人的资格可以继承,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4条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也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不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40.下列哪方面的情况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其他均符合法律的规定。41.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以集体经营为基础B.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D.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答案:C,D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42.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有关一审诉讼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启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B.审判过程中,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致使审判不能进行,法庭可以延期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宣判D.中止审理的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一审程序。(1)当事人提起自诉,同样可以启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所以选项A错误。(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3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3)中止审理的期间一般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43.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详解】“小额速裁”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审理周期短、诉讼成本低等,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省时、省钱、省力,即体现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跟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没有什么关联。故选A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45.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C、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D、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可以委托国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答案:B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错误。B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再坚持双边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故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此D错误。46.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47.某县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该县区域内,下列哪些情形下律师不可以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A.在某一刑事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B.该律师事务所与小白公司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小白公司和小黑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小黑公司请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小白公司从外县聘请了某一律师,对上述情况小白公司知悉并且同意C.在某一民事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D.在某一行政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答案:B,C,D解析:①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属于绝对利益冲突,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正确;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即使在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也是属于绝对利益冲突,故C、D错误;③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相对利益冲突,需要经过委托人同意,但这里的委托人应当是小黑公司,故B选项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故减资3万元后,仍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股东通过即可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减资程序讲解:《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之后放弃了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A项中公司减资后,剩余注册资本2万元,当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故A项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有关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此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多数决,故B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当选。《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C、D两项符合规定,不当选。49.某工厂职工李某经常旷工,平日游手好闲,一天车间被盗,单位领导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决定将其监禁,并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B.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C.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诉讼原则D.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答案:C50.共用题干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在概括和表述方面不同,但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以下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文义解释,也称严格解释、文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C、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D、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答案:A,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51.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忙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了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取了5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B.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C.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D.甲对乙成立诈骗罪答案:A,B解析:信用卡为记名且可挂失,盗窃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信用卡里面的钱,因此,一般的盗窃信用卡行为不认定为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在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特殊的盗窃(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信用卡,不要求数额较大,盗窃信用卡时就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乙共同盗窃信用卡,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乙并没有参与甲后续“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不对甲的后续行为承担责任。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第一次用卡的时候,甲虽然欺骗乙说卡里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望风),甲、乙的内部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52.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53.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应当以走私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正在跟踪一间谍,路某的行为使得该间谍逃跑不知所踪,路某构成妨害公务罪C.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D.白某将自己的小院改成娱乐室,摆放了桌椅等,供他人打牌、赌博用,白某仅收取场地费,并赚取茶水、食品等费用,白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答案:D解析:考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应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结加重犯处理,无需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路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冒充,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当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通过在赌博中取胜获利的,也不是通过抽头等方式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54.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甲市法院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的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55.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某区工商局根据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控告,对某区“迪信通”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决定没收iPad2共计42台,罚款21000方元。迪信通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是:()A.某区工商局可以扣押并拍卖“迪信通”其他产品以抵缴罚款B.某区工商局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罚款决定C.某区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迪信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某区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罚款决定的,应当由某区工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第1款,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并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选项A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期限是3个月,而非180日。故选项C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中所谓“有管辖权”,是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在本题,若某区工商局被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级别应当是“基层”;故某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应当是“基层”。故选项D“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错误。56.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b.国兴公司c.何某d.何某与国兴公司答案:C57.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14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A。A致人死亡是过失,不构成犯罪;B是抢劫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要追究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58.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解析: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59.《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l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上对于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A项错误。尤其是,A项存在歧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丙在借款合同2年期限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1年,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保证人仍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限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自然是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是,丙既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谈不上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了,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在于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6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9、50条。6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C.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经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人性化的规定,对象仅指居民生活。所以选项A错误。(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选项B中的“应当”表述错误。(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即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但也不是绝对的,紧急情况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63.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64.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车船税讲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65.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BC均正确。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选项D不正确。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也不正确。6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无须共同行为B.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D.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67.关于期间和期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B:期间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C:期日一般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D: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答案:A,B,D解析:【考点】期间和期日。详解: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而期日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在遇到重大事由时可以变更。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68.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选项A中国法院依据《规定》对解除身份关系的内容予以承认的观点是正确的,选项B的内容则有误。根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选项C的内容正确。《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在一方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后,另一方则不能提出离婚诉讼,选项D中的内容正确。由于本题选择错误观点,故应选B。69.中国甲公司到乙国投资设厂,当地政府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要的外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的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B.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的做法违反了数量限制义务C.限制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D.限制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违反了数量限制义务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其中一种就是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地产品。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本地产品属于违反国民待遇的做法而非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做法。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做法有三种,其中一种就是限制企业用于进口的外汇。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做法属于违反取消普遍数量限制的做法。70.下列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有:()A.2008年4月张某在一次登山过程中,发生雪崩,张某自此踪,经多方査找没有找到,经有关机关证明,由于此次雪崩规模很大,张某不可能生存,2008年12月张某的亲友申请宣告其死亡B.王某在2008年7月地震时失踪,2011年6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C.李某出国留学,自1997年10月起无音信,2001年9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D.赵某自小走失,20年后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71.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72.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伪证罪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伪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以AB项排除。行为人积极指使证人作虚假陈述,而不是单纯帮助伪造证据,应成立妨害作证罪,所以D项排除。73.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B.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C.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D.被害人的间接损失不应当计入在内答案:A,B,C,D解析: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中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被认为行为人的投资损失或者作案成本,不能从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74.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构成容留卖淫罪C.构成包庇罪D.属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特殊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且情节严重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CD项为正确选项。75.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76.关于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调解发生在审判程序过程中,人民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C.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而人民调解并非诉讼行为D.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旦调解成立并生效,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D解析:。人民调解成立并生效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司法确认方能具有强制执行力。故D项错误,符合题意。7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答案:A,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2款、第5条和第6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78.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答案:A,B,C,D解析:教材P356。79.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解析: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因此,B项错误。柯某之父若只是将儿子绑起来,也侵犯了其子的人身权,应认为违法,因此,C项错误。法律与道德因调整目的等方面不同,不可能完全一致,本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但不能证明有关法律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因此,D项错误。80.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A:已过法定上诉和抗诉期限未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B: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C: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D: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点】生效判决裁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可见,本题应全选。81.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B解析:【考点】增设公务员职位的决定主体【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B选项正确,ACD均为干扰项。82.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1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和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3.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第(六)项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A项符合上述第(六)项的要求,B项不符合上述规定任何一条,C项符合上述第(四)项的要求,D项符合上述第(二)项的要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85.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自首B.坦白C.一般立功D.重大立功答案:D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甲的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归案后对甲主动揭发,成立重大立功。因此,选D。86.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87.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A.被害人温某B.刘某的父亲C.刘某的同胞哥哥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E.检察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88.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89.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B、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C、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D、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答案:A,B,D解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90.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考点】春秋决狱【详解】C项表述不完全准确,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本直者其论轻”),但并非绝对“不给予刑事处罚”。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同答下列问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查看材料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选项。92.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答案:D解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93.★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4条。94.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95.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曰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C、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任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答案:A,B,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答案应选A、B、D项。96.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杜兰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王进、张军、杜兰C.张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D.陈平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D解析:本题中,手表所有权的变化是,王进丢失后,被人拾得后交公,公告后无人认领,此时归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张军通过买卖获得所有权,然后赠与杜兰,杜兰通过赠与获得所有权。杜兰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后,小偷不能获得手表所有权,小偷再将手表出卖的,属于买卖盗赃物,陈平不能善意取得。据此分析,A项认为此时表的所有权人是杜兰,正确。B项中对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先后,王进之后应该是国家。张军是从国家这一主体购买的手表,错误。C项中由于张军是通过从国家买卖购得,故张军获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D项中由于该手表是盗赃物,根据我国大陆当前物权法的规定,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D正确。97.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98.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99.共用题干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答案:B,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100.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以下哪一项或几项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B.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C.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D.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答案:A,B,C,D解析:AC属于《公证法》第41条的内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甲乙二公司就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却认为仲裁异议无效。此时,乙公司可向何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定的效力?()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D.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确认忡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讲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由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仲裁”,但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因此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济南市)或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D正确。2.下面关于观审制度,表述错误的是、()A、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B、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C、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自己审判D、是西方列强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答案:C解析:外国人并不能自己审判。所以C项表述是错误的。3.盛大化肥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A.可处罚款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C.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D.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答案:A,D解析:。考查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而BC选项的处罚是不正确的。4.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答案:B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5.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扣押甲个人财产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C.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D.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选项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剩余选项都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责任,而不是税收强制措施。6.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B.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C.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D.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答案:A,D解析:参见《立法法》第67条、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7.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8.下列有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B.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C.行政机关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T作日内予以答复D.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答案:A,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9.条约是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国际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条约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条约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B、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C、条约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D、条约肯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答案:A,B,C,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起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条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4)条约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由此,可见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10.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B.国务院副总理、最高法院副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D.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答案:A,D解析:A、D考点: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及任期讲解: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B项错误,《宪法》规定国务院副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无此限制。C项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央军委副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D项正确,《宪法》第84条规定,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11.公示催告程序中,有关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期间是除斥期限B.该期间是法定期间C.害关系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申报权利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A,B解析:。除斥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一定的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使该实体权利消灭。而公示催告程序中,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经过,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该期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仅规定不得少于60日,故不是法定期间,选项B说法错误。1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突出代表机关的主导地位C.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的高度集权D.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的灵活性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抅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AB项为正确选项。13.北京市昌平区松园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田某的电动摩托车。田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田某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C.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田某拒绝变更被告,则法院应当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D.田某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复议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答案:B,D解析:A选项明显错误,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派出所只有警告和罚款的权力,没有扣押的权力,故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正确,应选。14.关于制定法、习惯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没有交集B.习惯法是制定法的重要来源C.习惯法一般是由习惯演化发展而来的D.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答案:B,C,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是由国家认可的法律,因此属于国家法。选项A错误。很多制定法会把习惯法的内容纳入,以更适应社会需要。选项B是正确的。15.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16.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由审判长杨某、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郑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时发生了争议,三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判长认为,自己对本案有更深的了解,发言更权威,因此以自己的意见为准制作了判决书。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意见,因而在判决书上签字,王某未签字。关于此合议程序,下列那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长做法错误B.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审判长做法正确C.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可以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因而王某做法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陪审员因专业知识缺乏,应服从专业审判员的意见,因而郑某签字的做法正确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中,合议庭达不成一致评议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也应该在判决书上签字,故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17.某公司2012年2月曾公开发行2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公司2013年9月申请再次公开发行1亿元的公司债券。下列情形中,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是( )。A.2012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发行完毕B.2012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产生预期效益C.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距上次发行不足2年D.发行人有巨额债务,刚刚清偿完毕答案:A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18.“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12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11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故B项正确;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原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故A、C项错误,符合题意,D项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0.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1年)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C选项中的慈善机构可以协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说法,在我国没有规定,所以该选项错误,当选。答案: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另外,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包括法援机构、律师、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公证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这就说明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诉讼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法律咨询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非诉的咨询服务,也包括对公证等其他法律业务的咨询服务。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事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一般而言,公民指的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是公民的范畴。所以,如单纯以《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依据,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当属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司法部答案似乎有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所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这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其范围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获悉了国外走私船经常出没海区的情况。一周后,尹某即以出海为由驾船外出,在与走私船交易过程中,被海关缉毒队查获,尹某先是令其弟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向缉私船射击。其后,为逃避抓捕,尹某又驾驶船只猛拉缉私船。经查,此笔走私冰毒的价值达45万元。对于尹某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走私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B:以走私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为基准进行处罚C: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一罪,但应在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D: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走私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详解:(1)走私犯罪通常以所走私的犯罪对象的性质认定犯罪。在间接走私的情况下,也是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及走私文物罪等罪。如果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则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犯罪对象属于毒品而仍予以购买,应成立走私毒品罪。(2)普通走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是由《刑法》第157条第2款加以规定的。但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于走私毒品中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据此,C项是正确的。(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器掩护走私的,应依相关犯罪从重处罚,即只涉及量刑问题,而不涉及定罪问题,故C项正确。22.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23.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答案:A,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2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说法正确的有( )。A.选举和更换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B.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答案:B,C,D25.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产生的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琮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适用以下哪个程序审理?()A.特别程序B.普通程序C.简易程序D.法院根据情况所确定的程序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况下代管人的变更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这一点应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26.的?()(2012年)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直接可见:公安机关不得直接撤销案件,A选项错误,当选;B、C、D选项正确,不选。本题选A。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在侦查中发现案件不再符合立案的条件,即通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撤销案件的条件要求,故不能直接撤销案件。27.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未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财产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在诉讼中,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C项正确。28.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明今年10岁,在学校受伤,学校说小明是在体育课上自己不小心受的伤,但是小明说是因为体育老师没有扶稳他致使他没准备好就从单杠上摔下来。学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小明自己过错造成伤害。B.张大山在北京某野生动物园游览时,被性情异常的狮子袭击。动物园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张大山确曾故意挑逗激怒狮子。C.张大山为抄近道经常横穿一处用围墙围住的果园,某天因前晚暴雪,当张大山经过时树枝突然折断砸伤,果林的所有人无须承担举证证明张大山有过错的责任。D.张大山的妻子十月怀胎之后在当地某著名私立医院分娩,期间孕妇及家属要求剖宫产,该私立医院未予实施,并劝其自然待产。后孕妇出现昏迷、呼吸心脏骤停的状况,抢救无效死亡。在张大山和医院的争议过程中,张大山发现该医院对孕妇分娩住院的病历部分医务人员签名存在涂改及签名与就治医务人员签名不一致。对此,医院应当举证证明不一致的原因。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是A选项中,小明已经10岁了,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不适用前述举证责任倒置情形,A错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动物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B正确。树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应当由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C正确。患者有损害。医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D选项中发现医院有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应当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29.(本题25分)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答题要求: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3.字数不少于500字。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5分)【答案1】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和发展进程。良好的法律应当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只有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和拖欠严重的问题,从合法性的视角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银行和持卡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信用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上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契约应当得到诚信遵守。由此观之,持卡人违背诚信导致银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法的并不一定都合理。从合理性角度看,银行对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拖欠导致银行坏账也负有责任。比如滥发信用卡,申领条件设定偏低,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等等。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持卡人违约的几率。随着持卡人违约的增加,银行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个人贷款、设立企业等方面限制信誉不良持卡人。这从合法性角度看也没有问题,因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阻碍中国信用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殃及自身,两败俱伤。从这个角度看,又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找到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既不能鼓励持卡人违约,也不能放任银行的商业行为;既不能对持卡人违约坐视不理,也不能放任银行的任意制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双赢,有利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的解决,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考点】法与社会;法的价值冲突【详解】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也可以解读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两者都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即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冲突。从本题看,主要的冲突表现在:第一,表面看,持卡人透支、拖欠导致银行坏账是不合法的,但这种不合法背后,又有银行的不合理因素。第二,银行对违约持卡人实施惩罚(比如限制个人贷款)是合法的,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由于违约人数众多,惩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资本市场萎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严厉惩罚又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选取“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来讨论,实际上包含了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两个话题的基本思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需要注意的是,本题要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但不能做成一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或“判决书”,而应以论述、讲道理为主。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门法知识都是概括言之,主要起到支持论述观点的作用,不必举出具体法律规定条文。【答案2】一、权利与义务、授权与限制应当是平衡的权利义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之相对应,法律给予某个法律主体的授权或许可与对其的限制也应当是平衡的。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是平衡的,法律在授予银行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给予特殊的限制。二、银行的特殊地位带来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其授权与限制的特殊性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但银行应当控制好风险,否则金融危机会导致实体经济的危机,从而造成整个国民经济的衰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开展银行卡业务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特有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相对于一般的企业具有特殊的行为能力,但同时国家也会从总量上及营业网点的分布上控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分布,并对银行业务开展设定严格的限定性要求。这符合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授权与限制平衡的原理。三、银行卡业务中银行权益的保护与限制银行卡业务有利于促进消费,减少现金的使用,给消费者、商户带来方便的同时,银行也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银行开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的权益,另一方面要防止银行之间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风险失控。因而法律也应当对银行卡业务的开展设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申领者最低信用要求、可授予信用额度、还款周期予以明确限定,同时建立银行之间可以互相共享的信用记录体系,并对银行自行订立的业务规则予以清理,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风险防范既是对银行行为的限制也是对银行的保护。3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选民登记的论述正确的是、()A、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B、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为最后决定D、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答案:A,C,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31.★★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具体执行廷杖击杖责打的是、()A.司礼监宦官B.兵部官员C.刑部官员D.锦衣卫人员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2.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3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C.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D.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答案: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B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货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故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34.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35.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曱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財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W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D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36.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事后审查适用于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项C错误。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37.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协议条款。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该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选项D正确。38.下列哪一项是律师不可以从事的业务或不可以行使的权利?()A.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B.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8条第(5)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D。39.在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可由什么人签收?()A:法定代表人B: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C:法人的诉讼代理人D:法人指定的代收入答案:A,B,C,D解析:【考点】送达书的签收。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40.下列关于我国检察院及检察官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义务B.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长均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D.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其上级检察院也是权力的来源答案:B解析:考点:检察院及检察官讲解: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第5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故B项不准确,应选。41.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侦查机关应当:()A.在24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C.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D.不予安排会见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査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许可。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不予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縑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故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2.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A.民事被告人李某教唆证人作违背事实真相的证言B.张某在一次集会上煽动参与会议者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C.某夜总会经理蔡某引诱卖淫女王某吸毒D.陈某教唆14周岁的儿子盗窃答案:A,B,C,D解析:A项中,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B项中,张某行为构成《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C项中,蔡某行为构成《刑法》第353条规定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D项中,陈某的儿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陈某构成间接正犯。这四个选项都不再适用教唆罪的相关规定。44.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査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D.张某属于从犯答案:A,C,D解析: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45.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正确的是:()a.甲雇乙为自己的果园挖渠灌溉,乙不慎将邻近的丙家菜地的蓄水池挖开,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b.乙报社刊登甲投稿的照片1幅,丙以照片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以乙报社为被告,诉至法院c.甲公司因乙国企欠款久拖不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d.丁未同自己所在的甲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即接受乙公司的聘请,甲公司起诉丁,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47.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48.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49.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消费者曹某从某土特产超市购买了野生菇一包(售价五十元),食用后因食物中毒口吐白沫、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五千元。事后查明,该野生菇由当地企业蘑菇世家生产,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多次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事件。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土特产超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可以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野生菇的食品B.如果曹某要求土特产超市赔偿,该超市有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C.曹某有权获得最高1.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D.若生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答案: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由此可知,除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问题的以外,只有食品生产者才有权利决定直接召回问题食品。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土特产超市作为经营者无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B?选项错误。若曹某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只有500?元,不足1000?元,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000?元;若曹某主张损失3?倍的赔偿,损失为医疗费五千元,则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5000?元,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51.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D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答案:A,C解析: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52.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抛弃所有权B.自然人死亡C.纳税D.标的物灭失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53.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诉万柳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张某身体损害一案,在一审过程中,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B.王华诉刘天违约一案,赵镇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次审理完毕C.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D.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审判程序,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都不得适用答案: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仍然有权审查,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项反映了简易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的特点,但要注意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也可以再次开庭。C项符合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D项错误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而不仅限于派出法庭。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下列关于在我国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A、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财产保全B、裁定采取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C、保全申请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D、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裁定答案:B,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55.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56.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上报给最髙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应当送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C.应当送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裁决D.应当参照适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有一条: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效力层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本题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并适用前者。考生做本题时不要受《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影响,该款规定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发生冲突的情况。57.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58.假设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但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B.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C.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D.乙公司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故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9.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A.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B.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失效。因为双方通过终止合同,使得合同内容无约束力D.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D60.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答案:C解析:【考点】遗产;遗嘱的无效【详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甲死亡所获赔款成分复杂,其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遗产,选项A错误。由于有遗嘱,本题中的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于遗嘱未指定乙能够继承遗产,因此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本题中的遗嘱未给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这部分之外的遗嘱的效力,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C项正确。61.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62.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64.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7年)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选项A、B:公积金用作弥补亏损有限制,A错误;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经营无限制,B正确。选项C、D: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无限制,C正确;而法定公积金不能全部转为注册资本,D错误。6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债务人放弃债权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选项B、D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6.甲(15岁)见妇女乙边走路边打手机,趁其不备夺取乙的手机就跑,乙发现后起身追赶并将甲抓住,甲捡起一块砖头将乙头砸破,经鉴定为重伤,甲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下列有关判决的执行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A: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胡某在押,则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胡某B: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6个月拘役,则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C: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年,则应当立即将胡某交付监狱执行D: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年,而交付执行之前已经羁押10个月了,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执行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以后应当立即释放。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B、D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可见,不应在第一审判决作出后立即交付执行,而且还应在扣除已经羁押的时间后才决定是否交监狱执行,不能直接决定交监狱执行,故C项应选。68.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冇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69.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该市东区法院B:该市南区法院C:该市西区法院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市中级法院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应为A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被执行人在该市西区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东区法院同级的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AC。70.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宪法修正案是修宪机关依照宪定职权和程序通过的,故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故A项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所有公民,包括定居在外国的公民。故B项错误。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故C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性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71.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締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締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締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72.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但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故B项错误。C项,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具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故C项正确。D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D项正确。73.共用题干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7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护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75.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报价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当属无效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建达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C.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D.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答案:A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对此,只要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进行事先的约定。若无特定约定,自然应当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载明了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向寄件人提示阆读特别条款,从而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效力。所以,BCD三个选项正确。76.下列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仅仅受到了宪法和议会形式上的限制B.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员可以兼任政府的职务C.意大利和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的国家D.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77.钟某为甲省A市的副市长,某日,钟某到甲省B市履行公务期间与B市副市长收受他人大额财物,后案发。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过程中,若欲逮捕钟某,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B.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定甲省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C.检察院若欲对钟某作不起诉决定,需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若钟某在住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答案:A,B,C解析:A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27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由于我国检察系统是上命下从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最高检察院最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直接指定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故B选项正确;C选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故C选项正确;D选项,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D选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防线B.坚持司法公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权衡各方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所有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C.司法高效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改变法定司法程序D.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上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但全国人大和党委组织除外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公正。A选项错误,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唯一。C选项错误,司法机关不能改变法定司法程序,否则构成违法。D选项错误,在具体案件上,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党和人大的领导并非在于决定具体个案。79.下列关于地方人大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B.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C.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D.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答案:B解析:考查地方人大。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因此,B选项错误。80.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司的能力。A选项错误,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选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D选项错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C选项正确,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81.★★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82.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A.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C.建设用地使用权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所以选项C正确。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选项A、B、D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不符合题意。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里尔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里尔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D.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里尔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需要符合双方的囯籍国法,BC错误。D正确,甲国是婚姻缔结地,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84.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C.附始期的合同D.附终期的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条件与期限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85.李某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便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李某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复议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他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若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则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李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他既丧失了重新申请复议的权利,也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李某撤回复议申请后,所还可以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35条。86.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南京市玄武区政府的两个行政机构合并,应当依法报市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机构决定B.沈阳市两个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沈阳市政府提出协调意见,报辽宁省政府决定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D.青岛市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但是没有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答案:C解析: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南京市玄武区政府的两个行政机构合并,由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B项错误,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故沈阳市两个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政府决定。C项正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87.以下情形,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是、A、资本充足率低于8%B、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金融债券的C、未经批准境外借款D、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答案:B,C,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BC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3项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所以A选项不正确。88.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面包券的特征符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虽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及提货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可以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主张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依据发券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券,即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选项B错误。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采购面包券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例外,如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产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如果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另外,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停止兑付的协助义务。89.201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1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问题: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可以,没有转让数额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可以。《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甲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丙。4.需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不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其他股东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不是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股东名册是股权取得的生效要件,并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绝对地否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8.不能。《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况,故不能。90.★★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91.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2006年)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首先,第三人丙提出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即第三人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丙强制执行,且法院对第三人丙的异议不进行审查,B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乙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对乙执行,C选项正确。注意,如果此处改为丙提出其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则不构成异议,即第三人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不构成异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92.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车船税讲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9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人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答案:A解析:根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5条,本题的答案是A。94.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9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96.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97.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98.罪犯甲、乙、丙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甲、乙、丙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甲执行死刑的命令后,甲供称本案另有主谋。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下级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B.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甲所述情形可能影响对甲的定罪量刑,遂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D.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原裁判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99.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C,D解析:执行和解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对执行申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申请执行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继续计算。100.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查看材料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债务人放弃债权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选项B、D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4.(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明知某人是犯罪的人,为了帮助他隐匿罪证而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他,那么这个行为既可以被评价为伪证罪(因为他做了伪证),也可以被评价为包庇罪(因为他意图包庇他人)因此,伪证罪与包庇罪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选项B说法错误,甲的主观目的确实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会导致侦查机关将无辜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作伪证。可知,甲对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是持放任的态度的,因此,甲的行为仍然构成妨害司法罪。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犯罪嫌疑人不进行任何干扰侦查的行为。据此,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其行为确实属于包庇罪的教唆行为,但乙不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的本质是作假证明包庇乙,使其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丁的行为既触犯伪证罪,又触犯包庇罪。5.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A.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D.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答案:A,B,C,D解析:.纵观整个罗马法发展的过程,罗马法的渊源包括六个方面:(1)罗马国家的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的立法机关主要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国家政杈机关?,享有立法杈;(4)长官的告示,包括行政长官和裁判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权威解释与著述。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7.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解析: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8.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了证据法学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A项中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甲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A不选。B项中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同样不能作出有罪认定,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项中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犯罪主体这一要件要无法查清,未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D项中虽然无法确定是打伤丙的是谁,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不要求犯罪结果,故只要证明两人均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之行为即可,现足以证明两人均向丙开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之定罪标准,故D为正确答案。@##9.【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10.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B.法院应当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如果甲乙公司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那么法院在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D.达成和解协议后,甲申请撤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查二审中的和解与撒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的申请是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条件,AB项错误,CD项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12.“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1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的,其发行价格的要求是( )。A.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B.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C.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批准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D.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14.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15.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甲构成特别累犯,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乙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是累犯,但乙犯抢劫罪,并被判12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乙也不得假释。丙虽然不是以强奸罪被判刑,而是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但《刑法》第81条第2款所说的不得假释的情况,所列举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所以。丙因为包含强奸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首先,丁因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丁虽然是绑架犯罪行为,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10年,所以,对丁可以进行假释。16.2005年甲国新政府通过政变代替了原有政府,新政府决定向乙国贷款用于灾区地方政府重建。2008年甲国决定和丙国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国家丁国。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B.甲国政府向乙国的贷款属于地方债务,不应由丁国予以继承C.如果甲国和丙国之间互负债务,则成立丁国后甲国和丙国之间的债务自然消除D.原对甲国和丙国生效的条约继续对丁国生效,效力及于成立后的丁国全境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判断究竟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国家承认必然伴随着领土变更,政府承认必然伴随着非正常更迭。本题中通过“政变”产生新政府,当然属于非正常更迭,应当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国家继承的起因为领土变更,所以A选项中“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表述正确。选项B错误。题目中的债务准确说应该属于“地方化”债务而非地方债务。简单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债务人。“地方化”债务的债务人为国家,只不过用于某地方。“地方”债务的债务人就是地方。题目中是甲国新政府出面贷款,债务人为国家,所以属于“地方化”债务。根据国际法,“地方化”债务和国家债务都应予继承。选项C正确。甲、丙两国互负债务,合并后当然归于一体,自然消灭了。这里要注意虽然国际法规定国家合并时的债务继承规则是“全部转属继承”,但这是对外部主体而言,选项C中则是相互合并的内部主体。详见本题[陷阱提示]。选项D错误。条约的继承规则将条约分成两大类进行规定。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应当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等),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则不予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D选项中没有做任何区分,显然不正确。17.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共用题干华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县法院决定逮捕华某,并判处华某2年徒刑。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剥夺政治权利2年。1年后,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予赔偿C:华某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19.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收养协议,内容为:陈某因膝下无子,收养刘某的儿子刘小明,一次性付给刘某10万元人民币;刘小明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等全部由陈某负担。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仲裁。后陈某自己生一儿子,不想继续收养刘小明,与刘某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可去人民法院起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可按协议,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C:刘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D:本案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刘某应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才能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乃涉及收养关系的人身纠纷,而人身关系纠纷往往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受到限制的,因为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因此本题仲裁协议无效,刘某只能向法院起诉。20.★★某渔政管理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以无证收购江鲜为由,将陈某收购的50公斤江蚌没收,并向陈某开了一张“处罚单”。内容为:“陈某因无证收购江蚌50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第二天,这名工作人员又找陈某作了笔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B.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C.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D.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答案:A,B,D解析:。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属事后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A的说法正确。对陈某的罚款越过50元的限额要求,且有没收处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B的说法正确。由于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其处罚行为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D的说法正确。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形,故不属于滥用职权。C的说法错误。21.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A:b+c+dB:a+b+cC:a+b+d+eD:a+b+c+d+e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侵权【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对象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对象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D的组合完全落入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2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以下关于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的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所有权归甲租赁公司,不属于乙工厂的破产财产B.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乙工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占有,属于其破产财产C.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D.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乙工厂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及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问题。《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23.判决时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哪些情节,不可以同时宣告缓刑?()A.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被判处拘役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C,D解析:AB选项,是缓刑的适用对象,CD选项的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4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24.案情: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决定不合法,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2)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25.王某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因此,家具店的推迟交货不构成违约,故A、C、D三项均不正确。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项为正确选项。26.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此时须移交其他部门起草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答案:A,B,C解析:①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三)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四)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所以A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是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而不是移交其他部门起草,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章是由制定主体的法制办报有关机关备案,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条文本身须进一步解释,由国务院解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7.《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28.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29.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30.关于法的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B.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C.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错误,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31.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A.必须接受委付B.由保险公司决定是接受委付还是拒绝接受委付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依《海商法》第249条,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又依《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本题正确答案为BD。32.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利润的分配【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该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80万元,故甲、乙、丙都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占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分红。选项B正确。33.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由A银行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注明“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本银行不予付款”;该票据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上注明“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公司只承担补充责任”;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不能向本公司追索”。同期丁公司向戊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为2015年3月1日,并注明付款日期为3月12日。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A银行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B.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C.丙公司的记载视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丁公司在支票上对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答案:B,D解析: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A错误。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因此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正确;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的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D正确。所以本题选择BD选项。34.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级别上的限制,有权主体应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35.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故A项错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故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B项错误。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故检察院有相互协助的义务,C项正确。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也可相互移转和代理。故D项错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变造货币只能在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并且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因此,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并不触犯使用假币罪。如果甲变造了货币的面额,并使用其购买商品,可能触犯诈骗罪。选项B正确,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两个犯罪。因二者不存在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等,应当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盗窃制服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选项D正确,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构成帮助犯。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37.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8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C.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D.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答案:D解析:《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刘某的财产只能没收刘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中应该属于刘某的部分,而不能没收应属于刘某家人的财产。38.王某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有盗窃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县公安机关逮捕王某后,某县检察院仍应当每两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D.王某被逮捕后,某县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某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王某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A错误,除了需要证据条件、刑罚条件,还需要危险性条件。《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B错误。《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每两个月”的说法,C错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39.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A,C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4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抽象行政行为争议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C.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D.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2.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答案:C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选项A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即村委会是否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只能管理组织内部事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应当归类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故C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43.某伤害案,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C: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44.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自治区党委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民族乡人民政府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B解析:。《宪法》第112条。45.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不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此,战争结束4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4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B、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撤销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C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47.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D.宗教信仰自由仅指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宗教信仰自由。D选项错误。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48.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依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天灾引起的货物损失免责,所以对于雷击导致的货损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49.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B.该机构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国际人权法。联合国人权机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成立的人权机构。其中典型的是2006年3月15日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由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它由4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人权有关的各项事务,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本题而言,A、B和C为正确选项。联合国系统尚没有统一的人权司法机构,D为本题干扰项。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据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选项C正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51.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丙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B:某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强奸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C:某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D:某甲奸污女尸,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C解析:依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A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B项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应当采用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某乙构成强奸罪,C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D项构成侮辱尸体罪。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50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D错误。甲公司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的是乙公司支付货款,所以乙公司不能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53.下列关于美国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拙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B.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D.美国的反垄断法制来源于德国的《煤炭经济法》答案:D解析:考点:美国法律制度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美国首创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与德国无关。54.关于不动产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动产登记只能由权利人本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B.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之后,申请人就不能再撤回登记申请。C.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只要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即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5.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5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答案:A,B,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脱逃罪(《刑法》第316条)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并不一致,前者的主体不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而且还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即已决犯与未决犯而后者仅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仅仅为已决犯。B项,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主体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只能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构成,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危害行为可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C项,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主体与D选项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的主体,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57.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查看材料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8.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B.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C.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D.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59.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审判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法警,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B.检察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检察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C.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D.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6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巳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本案中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说明是一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需要背书,因此兼具安全性和流通性,为大多数交易所采用。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乙公司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甲公司的损失。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所以C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D错误。61.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62.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63.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答案:D解析:【考点】合议庭评议规则【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第12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A选项中,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享有同审判员一样的权利,若其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是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不是可以按照该意见判决,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64.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65.★★对西周以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測”B.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责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可以是:()A:本人民法院B:案件发生地C: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D: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67.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鉴于乙对此并不知情,在没有获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不应当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在其原本可获清偿的范围内得到全部偿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陷阱】该题是针对《物权法》第194条的考查。理解“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十分重要。此题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只发生在甲和丙之间,涉及乙的利益不变,应当比照原有约定实现乙的利益。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会误选答案B。68.下列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和通知保险人事宜的说法错误的是:()A.保险事故发生后,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B.因通知义务人的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D.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答案:A,B,D解析:。《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知义务人中无保险代理人,故A项错误。重大过失,方适用上述第2款,故B项错误。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故C选项正确。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注意本条适用的通知义务人是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69.2013年8月,“明星”号与“华纳”号轮船在公海上相撞,经调查,双方对事故均有过失。姜某是“明星”号的乘客,因两船的相撞而受伤致残。2013年10月5日,姜某向“明星”号所属航运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该航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姜某支付了损害赔偿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该航运公司应最晚在什么时间向“华纳”号所属公司追偿?()A:2015年10月5日B:2015年10月30日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014年10月5日D:2014年10月30日答案:D解析:【考点】船舶碰撞案件追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详解:《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D项正确。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70.某外国公民朴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B、受朴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朴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朴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306条的规定,A选项中认为中国法院不能受理错误。根据第308条,B项错误,D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规定的统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C选项中的“明示方式”是相对于默示方式而言的,其既可以为书面方式,也可为口头方式,而不限于书面方式,故C错误。71.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公开审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72.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答案:C解析: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7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除外D.被申请人应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所以选项D错误。74.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88条。75.共用题干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76.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7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相声大赛情况,在新闻报道中播放了某相声的片断B.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两份D.某报纸上刊登了其他报纸中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的时事性文章,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E.为募捐而义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没有向公众收费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B项的将少数民族作品翻译成汉语发行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该构成侵权;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只有这种情况才属于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E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选择ACD。78.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79.甲与乙口头商定,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约定任何经营活动均需要二人共同商议决定。不久,房主丙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收取经营利润的30%。后甲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皮鞋,销售情况不佳,皮鞋厂催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三人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甲违反约定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应自己承担D:其他合伙人应当就甲的行为与甲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A、D项正确。80.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②B选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单向性,只能约定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对依据法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排除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8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B: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C: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D: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所以A选项正确。82.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83.某市检察机关接到政府公务员张某贪污的举报后,对张某进行了初查。为了查清张某的财产等状况,检察院将其朋友王某传唤到宾馆进行询问,到银行查询其账户,并搜查了其房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管制以上徒刑,于是紧急将其拘留。问其中检察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到银行查询其账户B.搜查其房屋C.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D.对张某的拘留答案:B,C,D解析:。B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査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C项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28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张某。A项向银行查询张某账户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84.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85.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即使没有行政权力也能成为行政主体C.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D.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答案:B解析:选项B: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86.唐朝曾被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唐朝繁盛而吸引了众多外域人士,来长安经商和求学的外域人士数不胜数。天授元年(690年),某扶桑商贩与阿拉伯商贩因生意上的纠纷大打出手,扶桑商贩将阿拉伯商贩用力推出门外,阿拉伯商贩站立不稳,撞倒门旁的一摞酒坛,当场毙命。根据唐朝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B、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C、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D、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答案:B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B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C选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按《唐律》的规定,过失杀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本题中阿拉伯商贩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故D选项中的说法正确。87.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强奸案中,对赵某刑讯逼供,导致赵某死亡。其父亲要求国家赔偿。对赔偿金的计算,下面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应当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B.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C.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D.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答案:A,B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89.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典的结构【详解】本题是考察中国宪法的结构和内容。A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论的。B选项是错误的,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的权力,并且详细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是在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宪法序言中仅是对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叙述,而宪法制定的程序和过程并没有涉及。C选项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不包括“附则”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附则。D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90.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91.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92.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93.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累犯。A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以适用缓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对累犯,即使不能假释,也可以减刑,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无期徒刑犯没有限制减刑制度。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D项正确,当选。94.练某向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表》,被告知该文件属于内部工作资料,本身不属于政府信息。练某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练某提出申请,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但也可以口头提出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上海市公安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练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练某,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C:练某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D:练某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答案:A,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见,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故A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可知,B选项表述错误,因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同时批准延长期限的也不是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而是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练某并未申请提供上述相关的政府信息,因此不需要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其身份证明,故C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因此,D选项正确。95.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第二部分:法律文书题。96.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社会保险。A项:《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A的说法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据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职工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是“应当”参加。C错误。D项:《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选项D的表述正确。97.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3条。98.我国在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以上述规定,下列有关表述错误的是?A.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B.外国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文书直接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C.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适用协定的规定送达D.外国驻华使馆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向在华的该外国公民直接送达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99.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列有关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原则B.《协定》提出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付出努力”C.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D.《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作为主要参与方式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定书,其基本原则应遵循《框架公约》的设定,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选项B正确。《巴黎协定》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指标,即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注意,1.5℃只是付出努力。选项C正确。明确发达国家的绝对量减排也是《巴黎协定》的一大特色。注意,这里不用“工业化”国家的表述,准确内容参见外交部网站,应该用“发达国家”这一表述。选项D正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并反映该国可实现的最大力度。这是参与协定的主要方式。100.共用题干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以下各选项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有:()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答案: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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