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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崇信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不适当,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予以撤销?()A.某省人大常委会B.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C.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D.某省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对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有撤销权的主体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大常委会。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3.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B市C区法院D.W省Z市Y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答案:A,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哪一选项应当数罪并罚?()A: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C: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又徇私枉法的答案:A解析:【考点】罪数。详解:选项A:本项成立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且需要数罪并罚。本项不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因是故意杀人和盗窃枪支之间不存在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即,故意杀人的人通常不会先去盗窃枪支。对这样不具有通常的牵连性的两个犯罪应数罪并罚。选项B: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定罪处罚。选项C: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定罪处罚。选项D: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也不数罪并罚。综上,只有选项A是需要数罪并罚的。6.共用题干县公安局以刘某强迫交易为由对刘某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存在下列哪些情形,市公安局可以作出变更决定?()A:在决定处罚前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申辩B:刘某的强迫交易情节特别轻微C: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D:刘某不满14周岁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执法人员余某在查获一批走私的文物时,将其中一贵重文物未登记在册,而是私自扣下。之后,单位里欲提拔正处级干部,余某知道领导吴某喜欢古董,便将该文物送与吴某以便获得吴某的提拔。吴某明知该物品为查获赃物,仍予以接受。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余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行贿罪B.吴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受贿罪C.对余某的行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D.对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余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将查获赃物扣下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另一个则是将该物送与余某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明知是走私文物而予以接受,该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AB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8.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9.下列关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的B、该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都是钦定宪法D、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都存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但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比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属于协定宪法。因此C错误。10.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1.孙某等50名农民向某县工商局申请设立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某县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孙某等人不服起诉。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等人的申请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无权作出的判决有:()A:维持不予登记的决定B:撤销不予登记的决定C:责令县工商局重新作出决定D: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本案应当作出驳回判决,故A、B、C项应选。12.甲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哪些为共益债务?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答案:A,B,C解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可知,D选项中,对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共益债务。ABC三个选项都符合规定。另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1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1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办理结汇时,一般不会接受下列哪些提单?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清洁提单B、已装船提单C、备运提单D、清洁提单答案:A,C解析: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提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收到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为由来推卸其责任。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银行一般会接受上述两种提单。与之相反,不清洁提单和备运提单则因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银行一般不愿接受。16.张某向本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5年前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已经逾期1年不还,王某应诉后欲提起反诉,因为不还钱是因为张某在1年前应该交给自己的一批货质量有问题又拒绝退货,造成自己亏本无力还钱,并且王某还辩称,就算要还钱也应该找不给自己这批货货款的李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本诉的200万元现金,而非反诉的货款B:如果反诉可以成立,那么反诉本身的诉讼标的是独立的C:反诉提及的货款与本诉提及的200万元现金都是本案同一个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不同标的物D:即使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答案:B,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之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借款关系,而不是200万元的现金这一本诉标的物,所以A错误。反诉能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一旦反诉成立,那么这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B正确,C错误。至于第三人,他与本案被告之间是另一段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况且就本案来看,李某也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他与原被告以及本案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D正确。17.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订立了;一项货物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日本福冈。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本案应由日本乙公司办理投保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赔偿,因为在平安险下,货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平安险。在CFR术语下,卖方报价中不包括保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买方日本乙公司为了自已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A正确。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B正确。乙船的损失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碰撞不属于自然灾害,在平安险下,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因此,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C正确,D错误。18.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19.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民之间权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认为是一种特权B.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状态或法律原则C.现行宪法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D.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规定,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答案:C解析:。2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投资运营B.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C.发放奖金D.挪作其他用途答案:A,B,C,D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21.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下列关于两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B.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C.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D.派出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E.派出机构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答案:A,C,D,E解析:选项B: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22.在某起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而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和解申请优先受理B.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提出重整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D.提出重整与和解申请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但是和解只能债务人提出申请。所以选项C、D错误。23.北京天龙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天龙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是()。A.自天龙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天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天龙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答案:D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程序B.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制度答案:B,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并不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其只是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组织和程序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故称之为特别程序。但是注意,并不能说所有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是对民事审理程序的分类,而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解决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并不是民事审理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正确的表述应为“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是非讼程序”。B选项特别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并且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表述正确。C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的审理组织,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均适用独任制。考点有三,一是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二是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三是该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但是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并不等于简易程序,所以C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由于不是诉讼程序,故只适用于诉讼程序的辩论原则、调解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制度均不适用于特别程序,表述正确。25.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26.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27.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28.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賠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締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剎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9.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答案:B30.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其未虚报的部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甲公司应对保险公司为查清其虚报损失之事实花费的5万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作为证人:()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D:未成年人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的限制规定。详解: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且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均可作为证人。因此,本题选C项。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3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有( )。A.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答案:A,B,C,D解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35.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36.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出示了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款凭证。甲公司承认张某是本公司员工,但主张张某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张某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本案原告、被告。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除非法人、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外,其余情形下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一律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故本案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即不能作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但是因为其经历了案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37.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甲乙不属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结婚,选D项。A项错在其理由。38.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B: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轻微不合理问题的C:不具有原告资格的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答案: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只有C项属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根据该解释第56条规定,(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上述情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B、D项属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39.将加入WTO的甲国面临服务贸易的开放,需要熟悉WTO服务贸易的规则,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甲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甲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的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的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40.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选项B错误,无依据。选项C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选项D正确,让相关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做法得当。41.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4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某丙盗窃某丁的信用卡,并以某丁的名义使用B:某戊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然透支C:某乙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D:某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买房,数额较大答案:A,B,D解析: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情节,才构成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A项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B项不属于恶意透支,因为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事实,D项属于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43.关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B.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C.虐待被监管人员致其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D.虐待被监管人员致其伤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我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44.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5.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因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说法是错将和平的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适用在了暴力的抗税罪上。④对于扣缴义务人,即便其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纳税人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综上,①②③④的说法全都错误。故ABCD项全都错误。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A.普通股和优先股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答案:A,B,D解析:(原答案为AB)。D项:以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以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是指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杈股,但根据《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此规定表明,只要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发行无表决权股,因此D项正确。47.张某与婆婆王某素来不和,于是,意图毒死王某。一日,张某听到一个偏方,将味精放入茶里,长期饮用,会导致人中毒,于是照着这样做,结果被人发现。关于甲犯罪形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B.构成犯罪未遂C.构成犯罪中止D.构成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问题。将味精放入茶里长期饮用会导致人中毒,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说法,张某的行为属于迷信犯,故不存在成立犯罪的问题。48.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元,股票面值10元。以下情况中,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的是哪一个?()A:公司决定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B:为实现上述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C:由于上述收购,持有100股以上的本公司股东人数变为1200人D:由于上述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答案: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详解:《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该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后,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则股本总数为500万股。由于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占股本总数500万股的24%,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25%的下限,这使得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C项不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49.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详解】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5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关于债权期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D.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52.下列投资者中,不能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是( )。A.挂牌公司的股东B.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C.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D.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选项D应当是: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53.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屡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答案:A,D解析: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故本题B、C选项均不正确。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5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C.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50%的惩罚性赔偿金D.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E.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5.甲是A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的外交官员,其夫乙为b国人,在圣诞期间来中国游玩。乙随导游团参观了几处景点,但导游丙并没有提供旅游协议上约定的服务,并且态度恶劣,还串通旅店对团员收取高昂住宿费。乙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丙提出反诉,要求乙支付未缴纳的旅行费。关于此案的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为乙提供翻译,即使乙的中文很流利b.丙若向乙提起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享有司法豁免c.乙可以聘请a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d.乙可以用英文提交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答案:A,B,D解析:。本案乙因私人亊务涉及诉讼,因而不享有司法豁免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外民亊诉讼的审理原则及要求依法受理并审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以下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应被批准的是:A:企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B: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中国禁止生产的产品C: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D:企业是高耗能低产出、技术含量很低的企业答案:C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A选项不应被批准,B选项中企业生产的是中国禁止生产的产品,可能符合或者同时符合第(1)、(2)、(3)项,所以B选项不应被批准。D选项中的企业是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所以D选项不应被批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经放宽外资企业的设立要求,并不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主要出口,所以C选项应选。57.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0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8.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住)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因此,A、C两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59.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答案:D解析: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两项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60.2010年2月,陈飞经高某介绍,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外的公路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安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陈飞购买的轿车价值49,6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飞的购车行为不构成犯罪B.陈飞的行为知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陈飞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D.陈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陈飞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轿车一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1.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 )。A.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B.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C.劳动者严重违纪,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答案:A,B,C解析:选项D中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支付违约金。62.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63.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C、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D、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答案:B解析:法律责任是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而这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并且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B选项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正常履行,甲没有违约,因此并不存在民事责任。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对法官的规定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B.不可以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C.不可以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D.不可以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官制度。65.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甲方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B:丙方与丁方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丁方1年,丁方在承租3个月后,通知丙方解除合同C:戊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己方1年,己方使用6个月时,戊方的债权人以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法院将这台机器扣押。己方以戊方事先未将抵押的事告诉自己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D:庚方与辛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辛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庚方即通知辛方解除合同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前,须有一个催告程序。A项中的甲方未经过催告程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中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而B项中的丁方有权通知丙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已知的条件,C项中的乙方应当要求减少6个月的租金(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226~22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D项中的庚方没有履行催告义务。66.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D.人民法院对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答案:B,D解析:对于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原《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修正案对此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的确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这并不绝对,而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A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B项正确。行政诉讼的二审审查范围,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即对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做全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讼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C项错误,D项正确。67.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问题】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案:解析:1.对李某应当减刑;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为李某舍己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所以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2.法院的决定正确。周某构成累犯,且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不构成累犯,周某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4.陈某在刑罚执行7年后,可以假释。陈某犯盗窃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2012年两罪并罚虽然超过10年,但是每一个罪都没有超过10年,刑罚执行7年,达到原判刑期13年的1/2以上。所以,可以对陈某假释。5.对杨某不得假释。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要具体区分可以减刑的情形与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以及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还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限制减刑和社区矫正的内容,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容易混淆,切不可似是而非、蒙混过关,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不需负刑事责任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B、C考点:紧急避险讲解: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到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等等。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紧急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69.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定性、行政诉讼第三人、被告举证责任、一审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70.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上述规定,甲县欲更名,应由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乙省行政区域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据此,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故C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D项正确,当选。71.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72.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73.根据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A.2,2B.2,4C.2,6D.3,6答案:C解析: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74.根据民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的有( )。A.产品责任B.医疗损害责任C.环境污染责任D.高度危险责任E.物件损害责任答案:A,C,D解析:知识点: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因不同情形,存在多种归责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75.下列有关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C.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D.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托收关系中,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AB错。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经其承兑的汇票,C正确。D正确,因为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76.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为深圳市丙区)以某上市公司(住所地为甲市乙区)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上市条件为由,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该上市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甲市乙区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D:深圳市丙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题应选C项。77.下列有关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的效力包括对人、对事、时间、空间效力,其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优先于时间和空间的效力B.法的效力源于国家强制力本身C.刑事法律的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D.保护主义原则,是为了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外国的利益答案:B解析:①法的效力就是指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A项正确,不当选;②B法的效力的依据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本身、道德、模仿、信仰、伦理等,故B错误,当选;③刑法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这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故CD正确,不当选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河北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河北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B项正确。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裁决未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C项错误。79.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B.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C.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D.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受委托的组织只能是行政机关。80.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借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即甲公司的还款时间从2011年3月25日开始,也由这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2013年3月25日止。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甲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尽管乙银行的通知行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此时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原因不再发生中断的效果。由于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因此丁公司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1.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答案:A,B,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83.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84.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A.二B.三C.四D.五答案:B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85.★甲乙两国締结某条约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B.因乙国文本解释对甲国更有利,则甲国可以仅依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C.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答案:A,C解析:。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A正确。BC错,因为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错,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AC正确。86.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87.共用题干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88.共用题干内地甲公司和澳门乙公司发生争议由澳门某仲裁委员会依据澳门仲裁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内地甲公司向澳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欲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再申请财产保全B、甲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C、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D、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8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90.下列做法符合《物权法》的有:A: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仓库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将仓库出租B:乙公司将公司的闲置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C: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戊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戊公司以取得的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担保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仍享有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仍可出租,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转让,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押条款,为保护抵押人的利益,法律禁止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当事人签订流押契约。所以C选项中丁公司和银行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以D选项中戊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91.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92.张某是某警察局的一名警察,某日他接到命令要去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甲,甲是张某的好友,于是张某在行动前向甲通风报信,导致甲顺利逃走。关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包庇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枉法罪答案:C9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正确的有:()A.汪某因三个儿子拒绝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汪某本月的退休金已经花费完毕,则根据汪某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汪某的三个儿子先予执行支付汪某十年的赡养费用B.金伦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小吴诉请金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宣判前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工资,法院准许C.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而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准许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濒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法院准许答案:B,C,D解析:考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9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本案中汪某急需本月的生活费用,法院裁定直接支付10年的赡养费用,超出了生活急需,并不恰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解释》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BCD项当选。94.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则。《商业银行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要求该行全体人员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B选项中副行长邱某、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出境旅行证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范某是银行董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财产,所以C选项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D选项不正确。95.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解析: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B.随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代孕”行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现行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制,这体现了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C.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远程庭审系统搭建成功并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对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视频提讯,体现了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D.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97.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98.甲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经执行了10年有期徒刑,狱警认为其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甲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上述规定,只可减刑不能假释。所以,AC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符合试题要求。99.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解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仅仅指法律适用机关——人民法院B.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担任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D.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也应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答案:B解析: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B项说法正确。而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10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的是( )。A.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C.子女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D.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在裁决书中写明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制度【解析丨《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栽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栽决。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选项B正确。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遗产继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选项C正确。《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选项D错误。2.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第154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规定,选项A正确,BC错误。而且,准备辩护时间为15日,而非10日。因此D项也不正确。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答案:C解析: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5.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下列事项中应由稽查局负责的是()。A.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B.举行听证C.办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卷的归档D.签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答案:B解析:(1)选项AC:属于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职责。(2)选项D: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6.某县发生特大洪水,该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征用土地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以县防汛指挥部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之前,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D.灾情结束后,因为未来抗洪需要,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以保留村西的仓库答案:A解析:考点:土地征用讲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7.下列有关劳动争议的说法错误的是:()A.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先予执行B.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C.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A,C,D解析:考查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没有注意到先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条件限制,故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C选项去除了限制性的条件,故不全面因而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D选项错误。8.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关于律师宣誓制度,下列哪一或者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B.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C.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D.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宣誓制度。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B、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C、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D、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的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题的A、B、C项对应该条第3、5.2项,因此不选。该条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不能收回,故D项为正确答案。1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关于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期间中,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新的诉讼的发生D: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将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区分开来,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方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项错误。而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答案: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本题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B.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13.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属于第1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A正确。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符合第3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B正确。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符合第4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C正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属于第6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14.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6.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C.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答案:D17.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本题中涉及的情形,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1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员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故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A,C解析:。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19.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C: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D:铁路职工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答案:A,B,D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A、B两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战时战士小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当阵地遭敌人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其行为构成何罪?()A.临阵脱逃罪B.违令作战消极罪C.投降罪D.战时违抗命令罪答案:B21.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2.(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详解】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且贪污的数额数额到达80万元,并存在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但根据前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合法的。2.【参考答案】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案件范围以及适用程序【详解】(1)使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①批准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②实施程序: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3.【参考答案】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考点】监视居住【详解】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合法的;另外李某四处借宿,没有固定居所,而且其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4.【参考答案】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3.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伴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24.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25.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C.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D.二审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D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所以选项B错误。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定的诉讼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26.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11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A错误。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选项B错误。刘男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27.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28.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镇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个体户王某乱设摊点,执法人员强令其撤摊,王某不同意,故意纠集摊主闹事,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处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以某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B.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王某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县人民政府转送到有管辖权复议机关D.王某应以工商所和派出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E.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A,B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本题中,工商所和派出所联合执法,但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派出所,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应以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将派出所和工商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这里要注意,根据规定可以在县公安局或县政府中选择管辖,而不是“镇政府”,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E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C: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B,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A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投资人的资格可以继承,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4条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也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不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30.下列罪名中,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A.伪证罪B.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C.妨害作证罪D.徇私枉法罪答案:A,D解析:A、D考点: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事诉讼中。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与上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样,该罪名也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定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3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32.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33.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34.吴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一辆卡车被其子刘1继承,刘某将该车赠送给王某。其现金2000元由其子刘2和刘3分别继承一半。五年后吴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吴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卡车B.吴某有权要求刘2赔偿1000元C.吴某有权要求刘3赔偿1000元D.吴某无权请求其三个儿子返还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53条第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继承财产已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但可请求继承人适当补偿继承人返还财产,以现存财产为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5.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8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案外人丙也欲进行离婚诉讼,听说甲乙离婚案的案情与自己的情况相近,遂希望查阅本案的裁判文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给甲乙,则丙无权向法院申请查阅调解书B.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故丙可以申请查阅本案判决书C.若本案判决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则法院不提供查阅服务,应驳回丙的申请D.若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则可以不予准许丙查阅本案判决书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故AD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5条第1项,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故C项错误。36.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A超市用于证明猪肉质量不好的鉴定结果系伪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情形二: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情形三: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情形四: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问题:分析以上四种情况是否构成反诉,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第一种情况下不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对于A超市所提出相关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第二种情况下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旨在抵销本诉的请求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这里B食品厂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出。第四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B食品厂提出的权利请求与A超市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3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先予执行【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考虑到该类原告本身的生活较为困难,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实际上便是剥夺了其获取救济的权利,故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要求。据此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同一条款,陈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费属于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范围,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据此,民政局不服法院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C选项正确。根据上述48条第2款规定,法院做出该类先予执行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选项错误。38.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9.李某诉王某侵权赔偿一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始执行。与本案相关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移送执行机构实施B.王某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权提出执行异议C.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案外人张某认为被保全的房产实际上为其所有,并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D.若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张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A,C,D解析:考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书面异议,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CD项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小李为某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关于其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徇私舞弊,情节不严重,被给予撤职处分B.拒不承担赡养其年迈父亲的义务,被给予记大过处分C.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D.因相对人举报其索取贿赂而殴打相对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单位追偿相关赔偿费用答案:A,C,D解析:A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5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情节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B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C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D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41.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15年)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4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43.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1年)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答案:B,D解析:《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自然段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的结合,故选项A正确。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选项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是自治机关”的说法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该条第2款并没有赋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此种对外交流权。而选项D所称“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该选项D表述错误。44.法律的基本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始终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45.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6.孟某看中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楼盘的A2-1-301的户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 )情形的,孟某享有法定解除权。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仅为合同约定面积96%的B.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1个月内履行交付义务的C.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第2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D.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答案:A,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选项D正确);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选项A正确);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选项B错误);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选项C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授权,对某足球俱乐部的比赛进行现场直播,并聘请某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员进行实时解说。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对比赛画面及实时解说进行同步转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主办方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B.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足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C.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侵犯解说员的权利D.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者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体育比赛中的著作权问题。体育比赛并非“作品”,主办方并不享有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选项A错误。运动员并不属于“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选项B错误。解说员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可能构成口述作品,乙电视台未经该解说员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选项C错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播放者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48.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4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0.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象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釆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1.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解析: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根据上述阐释,本题应选D。52.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D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53.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3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事先未作说明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V1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谎称具有欺诈性质,所以选C选项。55.王某在一晚上携带钢锯、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路名牌4个、十字路口标志牌2个、限速标志牌2个,限重标志牌1个,危害公共安全。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破坏交通设施罪B.盗窃罪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盗窃交通标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交通标识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看该交通标识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王某窃取的交通标识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起着重要的指示作用,已经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56.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属于对法的非正式解释?()A.宋法官在其经办的案件中对《合同法》第47条的解释B.A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C.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对《B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答案:A,B,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法官个人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BC两项中的A市公安局和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不是具有解释权的主体,所以ABC三项为非正式解释。57.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是( )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是( )元。A.190,180B.180,200C.200,180D.210,200答案:B解析: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个人账户额=10000×6%×30%=180(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0×2%=200(元)存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58.2017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答案: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下,或者情况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影响存款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方能采取,不能“直接”采取,B项错误。甲城市银行违反审慎经营的业务规则,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C项正确。限期改正的措施,市级银保监会无权采取,只有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才有权限作出,D项错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答案:A解析:【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拘留的执行【详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并非垂直领导体制,相对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的表述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行政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必须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被处罚人提出明确申请,并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D选项只是表述为“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缺少上述限定性条件,是错误的。可否暂缓执行治安处罚是一个多次考查的重复考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60.关于全国人大所享有的人事职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员检察院的检察长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D.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答案:B,C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宪法》第62条规范内容,充分理解选举和决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所以,B、C项错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毗连区制度。A项,沿海国的毗连区不是领海,“潇湘号”不需要遵循穿越丁国领海时的无害通过制度,所以A错误。B项,丁国对本国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利仅及于水体,而不能及于水体上空,所以B错误。C项,毗连区并非沿海国领土,丁国对其毗连区并无领土主权,无权划定航道,所以C错误。D项,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体现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潇湘号”在穿越时须遵守此四方面的规定,所以D正确。62.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B、银行托收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在托收中所起的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故B选项错误。本题中,采取的是付款交单的方式。而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收款过程中,只有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代收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付款交单的要求,其有过错。故A选项错误。在托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只有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应注意,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3.共用题干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答案:B,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64.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监察业务上,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B: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C: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D: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A错误,不选。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答案:A,C,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做法错误。《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正确。在C项中,丙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甲应当向被告丁的住所地,即乙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符合题意。《民诉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合题意。@##66.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投资业务应被禁止?()A、甲商业银行参与承销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B、乙商业银行购买国债2000万元C、趁房价略有下降之机,丙商业银行购买了一栋写字楼,用于自己办公D、丁商业银行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答案:A,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B、C项被允许。另依《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A、D项被禁止。67.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答案:B,C解析:。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68.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8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2个月答案:B,C,D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4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8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69.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没有这两个当场性要求B.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C.抢劫罪的刑罚最高到死刑;敲诈勒索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15周岁的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70.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71.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B.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C.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答案:B解析:(1)选项A: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选项B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3)选项D: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答案:A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据此,A选项作法违反规定,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可见,B选项中律师的意见不被法院接受的,属于正常情况,显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不选。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1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3项,以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及其制品作抵押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据此,C项不违反规定。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B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合同和公司章程显然不属于必须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形,可以代理。故D项不违反规定。73.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20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2022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答案:解析:自诉状自诉人:甲,男,26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故意伤害诉讼请求: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自诉人系被告人之表哥。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自诉人甲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证人丙、丁,系案发时在现场劝架的买主,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属实。丙住××县××镇××村,丁住××县××镇××村。2.××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自诉人构成轻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自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乙,男,24岁,汉族,××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答辩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本案的特殊情况来看,答辩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答辩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后能够及时放弃进一步犯罪的想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使犯罪的结果不致扩大。事后,答辩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并担任了对自诉人的日常护理工作。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原告人所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导致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是由答辩人支付的。而且,在原告人住院期间,答辩人承担了对原告人的护理工作。因此,原告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这些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元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告人出具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每天的营业收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地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此条规定,原告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用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人提供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日收入的证明不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所以不能采信。(四)原告人所提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住院不久即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轻微损害并无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构成犯罪,但是答辩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告人所提出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答辩人:乙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乙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在伤人之后,能够主动放弃犯罪,没有继续伤害自诉人,而是给自诉人跪下及时承认错误,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二人自2003年3月一起进城打工,一起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义愤,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对于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的犯罪分子,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促使其早日成为新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辩护人:刘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刘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元(含住院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人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一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向其道歉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2005年9月30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26岁,汉族,××人,××镇××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24岁,汉族,××人,××镇××村。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原告人):甲,农民,家住××省××县(以下简称被告人):乙,农民,家住××省××县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在受伤住院期间,没有卖水果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乙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在与原告人的争吵中,持刀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经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自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天,住院期间虽有被告人护理照顾并承担了住院费用。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而且,因为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耽误数天没有摆摊卖水果,期间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要求被告人承担。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1.证人丙、丁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2.××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1张。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起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74.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75.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76.法国画家里奥来华采风期间租车自由行,因疏忽多付租车费1200元,在里奥要求返还时遭拒,于是里奥将车行诉诸中国某法院。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A.里奥和车行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里奥和车行可以选择与其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C.双方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D.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中对里奥有利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AB符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可选择与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C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里奥是来华采风,其经常居所不在中国,此时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D为混淆项,没有这样的规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是D。77.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B.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C.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仲裁委员会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B、C、D三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78.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79.下面有关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离婚案件,法院径行决定不公开审判b.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c.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上诉时指出,一审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未公开,因此存在程序重大违法,二审遂发回原法院重审d.10岁的王某将8岁的李某打伤,被李某起诉到法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答案:B80.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答案:A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81.根据《宪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的国家机关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答案:A,C,D解析:【考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详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因此A选项正确,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其行使政治协商的职能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而是参与和介入国家事务;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82.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83.下列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有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减刑?A:丙,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9年,一次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B:丁,犯走私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12年,因丁的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有效地制止了一起组织越狱犯罪C:乙,盗窃累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6年,在监狱里刻苦钻研,发明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轴承制造方法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已执行7年。一次因地震造成监狱倒塌,有的犯人趁机逃跑,甲没有逃跑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A、B、C三项分别符合上述第(5)、(1)、(3)中规定的情形,故可以且应当适用减刑。84.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A、D项:《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据此,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A项正确,D项错误。B项:《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据此,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享有优先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故B项正确。C项: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的效力,故C项错误。8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涉及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时,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伤,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归责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86.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答案:A,C,D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87.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88.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仅造成他人伤害而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89.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C、应承担侵权责任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解析:邀请人参加吃饭、跳舞、旅游、看电影等,属于好意施惠范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乙爽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答案:C,D解析: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91.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92.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答案: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而且,该司法解释要求移送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目录,故B不当选。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CD正确。93.201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7年4月30日B.2017年5月3日C.2017年5月8日D.2017年5月9日答案:B解析: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94.共用题干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95.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2008年)(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118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9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保险诈骗罪要求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此罪。甲是修理汽车的个体户,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他也不是帮助这些人诈骗,因此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还有很多特殊诈骗罪。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其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却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该行为即构成普通诈骗罪,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97.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8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42条。98.★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99.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法官与律师由于所履行的职能不同,故不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A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对审判的监督,故B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利于律师了解法官工作,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律师,故C项正确。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成为法官,故D项错误。100.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對歆销原来的假释裁定?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县人民法院C.甲市监狱D.乙县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56条。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A:另行起诉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答案:C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2.以下是关于二审程序的观点,错误的是?A.按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口头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再随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B.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尤其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C.在二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使案件发回重审的,相对方可以要求新证据的提出方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D.当事人需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均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案:A,B,D解析:【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选项口头上诉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审判方式改革》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二审审理范围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例外规定是,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所以B选项错误,应当选。《审判方式改革》第39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3.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B.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汽车C.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留置权扣留汽车D.该费用由王某承担,但修车行无权扣留汽车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依照民法原理,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抗辩的是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即二者的给付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修车行订立维修(承揽)合同,范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修车费用应由王某承担,故选项A正确。在该合同中,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为修理和支付价款。在本案中,修车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修车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但是,修车行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扣留车辆。故选项C正确,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4.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答案: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5.★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棄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髙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碩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髙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6.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的清朝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构成。故A项错误。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未改变传统工商政策,故B项错误。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故C项正确。《大清律例》并非清末修律成果,故D项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故选AB。8.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9.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程序处理?()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髙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在本题情形下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向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高检规则》第4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栽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答案为C。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A、B、C三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D项中的口头约定不构成书面形式,故该仲裁协议无效。11.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13.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铝锭生产公司,2007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购买合同,购买乙公司铝材料,用于铝锭的生产,并约定违约金。合同改造过程中,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铝锭价格下降了51%,铝材料价格则并未下降,甲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严重亏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所遭受实际损失的25%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则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法官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酌情降低甲公司的违约金,驳回了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各级法院都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这是法院贯彻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B-法院强行改变甲乙之间合法的合同条款,重新分配双方权利,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C.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也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D.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是法官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表现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A项,违约金是否减少,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B项,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而是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一种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合同自由原则。14.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5条。15.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错误的是:()A.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C.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共同原告都是本案的上诉人D.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考查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19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16.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高检规则》第1519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17.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B.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可担任诉讼代理人C.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授权同意,律师可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D.律师可以自愿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答案:B,C,D解析:。《律师法》有关规定。18.甲携儿子小甲在某动物同游玩时,两只猴子从路边树丛中蹿出,抓伤小甲,甲支出医疗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下列哪项事实应当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A.甲与儿子小甲是否赴该动物园游玩B.小甲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其用手中食物挑逗猴子,而园区内有标语禁止游客用白行携带的食物投喂动物C.小甲是否被抓伤D.支出的医疗费是否为5000元答案:B解析:考查动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19.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被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冻舱失灵造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20.杨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纠纷经过甲市某基层法院一审后,双方都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时,甲市检察院认为此案中杨某向王某借款的合同原件系伪造,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此案的再审过程中,杨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同意杨某返还其借款的60%,并不要求利息。之后双方请求制作调解书,终结诉讼。法院以检察院不同意为由拒绝制作调解书,指出将继续审理,在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之后,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此案中诉讼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a.检察监督原则b.处分原则c.辩论原则d.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答案:A,B,D解析:。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并不违背检察监督原则,但干预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却是违背了检察监督原则,A项符合题干要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并通过撤诉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调解书的形式终结诉讼。因此法院不同意作出调解书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符合题干要求。本案中没有侵犯当事人辩论权的地方,因此C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而法院仅以检察院不同意为由拒绝调解结案,是违背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D项符合题干要求。2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公正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该题就是故意把“召回”事项的决定主体写错,而让考生产生错误判断的。23.县法院对甲、乙共同诈骗案审理后,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乙3年有期徒刑。乙没有提出上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同级检察院针对甲被判处的刑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乙新的犯罪事实。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B.根据全面审查原则,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才能够确认C.经过二审法院审查,确认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D.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甲,并可以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③抗诉案件。因此,A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323条的规定,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提交的新的证据以及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因此,B也是错误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C表述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高法解释》第324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D表述错误。24.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C.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据此,承诺到达,合同不一定成立,A错误,当选,C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B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D正确,不当选。25.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证罪的刑法规定。参见《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26.某医院基于公益目的在一次宣传优生优育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文字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其性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该图片资料未标注患者姓名,照片上患者眼部被遮,但有些观看展览的人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医院。关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法院处理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A.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B.法院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C.医院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D.法院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E.医院对此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患者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28.关于法律条文,法律语言和法律规则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条纹的表述必须使用法律语句B.非规范性条纹也可以表述法律规范C.法律条文须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D.法律条文就是法律规则答案:A,B解析:A、B考点:法律条文、法律语言和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B项正确。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这二者均可以表述法律规范。C项错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者在逻辑结构上缺一不可,但法律条文不一定必须包含这三者,法律可以通过数个条文来表述这三者。D项错误。当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列使用时,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条文是规则的载体,规则是条文的内容。因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9.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赵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30000元,公司与赵某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12000元。2年后,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赵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B.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30000元违约金C.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12000元违约金D.赵某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答案:A解析: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赵某服务期为3年,培训费为30000元,每年扣减10000元。因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2年,还有1年没有履行,所以赵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因约定的违约金12000元超过10000元,应按10000元支付违约金。30.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英国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遇到的情况称为、()A、转致B、反致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32.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国某公民由于某种罪行被甲国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该公民现在向乙国提出庇护的请求,下列有关该事件的选项不正确的是、()A、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决定是否对该外国人进行庇护是乙国的权利B、该公民在犯有政治罪的情况下最有可能获得乙国庇护C、该公民在犯有劫机罪行的时候不会获得庇护D、乙国驻甲国使馆可以根据一般国际法对该甲国公民进行庇护答案:D解析: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因此,A项内容是正确的。从领土主权的角度来看,庇护的条件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其中因政治原因而请求庇护从而给予政治庇护是最普遍的一种。当然国家的庇护不能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规定,如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等罪行的人,任何国家均不得给予庇护。因此,B、C两项内容正确。一国在领土以外进行的庇护被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馆舍等进行庇护。庇护是基于领土主权的行为,这种域外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的,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则,D项内容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项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当选。3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35.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县换届选举,齐某不在选民名单上,其同学张某认为齐某符合选民条件应当有资格参加选举,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B.某贷款纠纷案件,一审由审判员张某1人独任审理,二审由审判员王某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庭长孙某独任审理该案件C.某抢劫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邱某、李某、陈某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1年后,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判决存有重大疑点,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为了迅速了解案情,决定由审判员邱某和孙某、刘某组成合议庭审判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租赁合同纠纷,由审判员谢某和人民陪审员严某、吴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院长指定严某担任审判长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选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36.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既可以受理其申请,也可以不受理其申请。某市建设委员会也并不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也应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无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法院可以决定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3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代理制度。《商标法》第19条第1、2、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甲公司已经在轮胎上使用“实耐”商标,所以不得接受此种委托,A项正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B项,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营盘”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仅存在告知义务,不等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情形,所以B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该事由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只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38.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39.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可知,“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56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C正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选项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案中,属于需要立即执行的紧急情况,不可以约定分阶段清除。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组织考察,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B: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前的公示制度C: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D: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可予以撤职答案:B,C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41.下列关于专利转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B.中国单位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42.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答案:C解析:【考点】FOB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选项C正确。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故选项A错误。贸易术语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选项B错误。FOB术语确定的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交到船上后的风险和费用。因此,乙国公司作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有将船名和装货地点通知卖方甲国公司的义务,选项D错误。43.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財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中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一批儿童玩具。玩具运到法国后法国乙公司又将其转卖到了美国。法国丙公司和美国丁公司分别依据法国法和美国法向法国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法国乙公司在法国和美国销售的这批货物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义务担保其出卖的货物上没有他人的权利B.甲公司有义务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没有义务就丁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甲公司交付的玩具系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则甲公司不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有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选项B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不存在《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卖方针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法律所提起的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有赔偿义务。选项C正确。如B项解析所述,卖方有义务保证其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讲,根据转售地或使用地法律提起的赔偿诉讼,卖方没有担保义务,除非通过合同,这些地方能够被卖方预见。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损害的出现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卖方无论如何不负责任。45.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46.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47.定居美国的英国籍夫妇马克和琳达,拟来华共同收养儿童。依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和琳达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马克和琳达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的经常居住地美国,C正确。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美国,并不是中国,因此,D选项称“应适用中国法”不正确。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49.下列哪种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答案:A解析: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其中,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50.田某因涉嫌诈骗先被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此案经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田某有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甲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逮捕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乙县检察院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C,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监视居住并没有限制受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监视居住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田某对被监视居住的情形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说法不正确,应选。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甲县检察院作出的,根据“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本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为甲县检察院,对刑事拘留及逮捕部分均由甲县检察院赔偿,故选项B、C说法都不正确,应选。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田某还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形式,不仅限于金钱赔偿。选项D说法不正确,应选。51.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详解】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其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故A选项和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应征得同意”的表述错误,应为听取相关意见。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52.关于程序法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A项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故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错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中,前半句是对实体方面的要求,后半句是对程序方面的要求,即程序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5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2013年)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A项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B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B项正确,当选。C、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D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C、D项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54.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民间性商事组织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交易规则的性质为合同示范条款,国际或国内独立保函的当事人均可依自身情况,通过在独立保函文本中记载或诉讼程序中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适用,自主决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选项B错误。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选项C正确。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选项D正确。《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述选项中哪些是错误的?()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成员,必须是省级人大代表或者军队、行政特区、少数民族或华侨代表C.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形式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D.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答案:A,B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必要是本级人大代表。56.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57.甲任职于乙水产批发市场,常以乙的名义从丙养殖场进货。后来,甲辞职,自己也在另一市场摆摊经营水产生意,以谋生计。甲依然以乙的名义订购水产,乙知道此事,但是,念及旧情,未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当对于甲的行为负履行合同之责,由于交易习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B.若没有甲在乙水产批发市场任职的事实,甲是乙的亲戚,看乙生意很好,于是也用乙的名义从丙处进货,订立合同时,丙找乙核实,乙保持沉默,此时视为同意,乙应当对甲的行为负责C.在B项的情形中,如果乙对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不知情,在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后,面对丙的催告,乙保持沉默,则乙不需要对甲的行为后果负责D.在C项情形下,养殖场若不知情,在乙追认之前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答案:A,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曾经在乙处工作,且常以乙的名义进货,在离职后,乙并没有及时告知丙,故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足以使得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仍有代理权,故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是有依据的,故A正确。B项中的情形,排除甲在乙处工作过的事实,当甲用乙的名义在丙处进货时,丙向乙核实,这说明当甲用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之时,乙是知情的,此时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理论上认为是默示的授权,视为同意,乙应当对甲的行为负责,因为既然发生之时乙就知情,此时乙有充分的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发生,故视为同意,B正确。C项情形中,设定的情形是,当甲用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之时,乙不知情,在合同订立后,面对丙的催告,乙保持沉默,视为拒绝,因为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乙不知情,此时乙没有任何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故面对催告,保持沉默视为拒绝,此时构成典型的狭义无权代理,C正确。被乙追认之前,丙养殖场若不知情,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故D正确。58.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项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下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的描述错误的是、A、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B、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C、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D、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该法第91条规定,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ACD项正确。59.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答案: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AB)。依《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外,丙作为乙的帮工人,丙的行为由乙承担责任。本题A、B均可选。61.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据此,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若无选择则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该冲突规范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的适用存在先后顺序。A项中,应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也即中国法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并且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即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B项中法律选择的时间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不以“实际联系原则”为条件。所以,C项错误。D项:通过对A项的分析可知,D项表述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则。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62.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以下哪些不属于此类职权?()A:公司合并、分立B:公司发行债券C:公司章程制定D: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答案:A,B,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63.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D.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答案:B解析:AC错:成文宪法国家也可能存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D错:也包括国际条约。65.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答案:C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66.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提起反倾销调査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67.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A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68.江平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该县川口镇陈某等10户居民自建的附属房及围墙系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并委托该县川口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有关事宜。陈某等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而起诉。关于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及诉讼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被告为川口镇政府B.本案应由江平县人民法院管辖C.若仅陈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9户居民为第三人D.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E.若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诉讼管辖。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县川口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也不能作被告。本案被告为江平县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选项A、B错误。当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若陈某等10户居民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所以选项D错误。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所以选项E正确。69.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合同双方的权利属于对世权利B.即使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C.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依存的特性答案:A,C解析:A、C考点:权利和义务讲解:A项错误。合同双方的权利属于对人权利,是相对权,而所谓对世权利是绝对权。B项正确。C项错误。这一义务属于对世义务,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D项正确。70.甲因殴打乙被某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甲不服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某县公安局将拘留改为罚款500元,甲申请撤诉。下列哪些事项是法院准予甲的申请应符合的条件?()A.某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B.某公安局把改变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C.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D.作为第三人的乙无异议答案:A,B,C,D解析:考查撤诉。四项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71.关于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因此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借鉴不属于法律移植B.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一直沿用至今,则当前社会主义法对其借鉴属于法律移植C.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律移植D.社会主义法借鉴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法的继承,因为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讲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不是一对不相容的概念,实际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也可以有移植,比如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法律的移植。要言之,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并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一对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和移植关系。因此,A项错误,其错误在于割裂并简单对立了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B项正确。沿用至今的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是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法律,故后者对前者的借鉴属于典型的法律移植。C项正确。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也属于法律移植。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与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二者之间的借鉴属于法的继承。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这是法能够被继承的原因之一。72.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73.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B.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法规,应优先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特殊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答案:B解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A项正确,当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B项错误,不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错误,不选。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两者结合,就是新的特殊规范优于旧的一般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故D项错误,不选。故本题选B。74.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应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4年8月16日到30日,履行期1个月应该从9月1日到30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6年9月30日。(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题中,法院应该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轿车的执行。(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有效。(4)接受甲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但执行中应扣除乙已经履行的部分。75.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A.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行政法规在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76.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77.《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答案:A,B,C解析:《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7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A、公民在遭受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B、公民在遭受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而生活困难时C、公民在年老或者疾病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案:C,D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情况下公民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虽然都能给公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国家也往往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救灾、补贴,但是这并不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7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B.侦查笔录需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D.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一般应当在现场进行,或者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80.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李某的有罪供述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C:李妻的证言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81.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个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甲省交通厅批准了某市交通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申请B:商标局同意了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白兰”续展注册的申请C:丙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D:丁市公证处对福利彩票的开奖进行了公证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A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是内部审批,不是行政许可。B项是行政确定,不是行政许可。D项是民事行为,自然不属于行政许可。C项的内容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故属于行政许可。82.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抵押问题。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让与时,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以,戊对丙、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题答案为ABCD。83.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8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85.中国平信公司(卖方)与英国简宁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平信公司收到简宁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甲银行通知并保兑。平信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告破产,该行不承担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平信公司委托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的业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信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单方面撤销其保兑B.平信公司应直接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通过信用证的方式已不可能获得货款C.平信公司应当将有关单据直接寄交简宁公司,同时要求其采取汇付方式付款D.平信公司只能委托保兑行向简宁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答案:A解析: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86.“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87.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88.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却存在许多特殊的情形,应当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论述正确的是:A:甲为某地中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其18岁生日的当天晚上用匕首将同学捅死,人民法院对甲一审不应当公开审理B:乙(女)被强奸一案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则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公民都不得旁听C:丙对被告人侵犯自己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不公开审理,经核实确实涉及商业秘密,则人民法院对此案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D:丁犯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丁不公开审理和宣判答案: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A项为干扰项,甲某实施犯罪时还不到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故A项错误。至于B选项,乙(女)被强奸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应当公开审理,这就意味着B选项的前半段正确,但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内的任何公民都不得旁听,故B项后半句表述错误。C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故该选项正确。D项不公开审理正确,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选项也错误。89.法与政策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B.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纪律保证实施C.法律具有较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D.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政策广泛得多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90.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B.须报审批机关批准C.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届满不得延长答案:A,B,C解析:。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91.共用题干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过失免责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C、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答案:B,C,D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关于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犯罪侵害的人均可申请检察院抗诉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C.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可做证人D.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答案:C,D解析:公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包括自诉案件的受害人。A选项错误;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是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B选项错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C选项正确;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D选项正确。93.关于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C.公司经营方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故公司经营方针由创立大会通过D.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答案:B,D解析:①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故可知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才需要设立创立大会;②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④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94.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答案:A,C,D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直接故意。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95.陈某开办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得知苏丹红一号会让产品的颜色看起来更鲜亮,其就在2008年5月生产的所有产品中都掺入了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一号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经质检部门核查,陈某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行政处罚答案:B96.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97.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因此应当根据融资租赁的这个特点把握。如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还是要依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因此选项A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98.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A.1993年10月20日B.1994年10月20日C.1995年10月20日D.1998年10月20日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100.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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