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录人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赤峰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录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A.董事会秘书B.董事会主席C.财务负责人D.副总经理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股票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其中,董事会主席属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2.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使用假币罪B:乙伪造货币同时又有出售伪造货币行为的,应从一重罪处断C:丙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赤峰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录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A.董事会秘书B.董事会主席C.财务负责人D.副总经理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股票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其中,董事会主席属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2.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使用假币罪B:乙伪造货币同时又有出售伪造货币行为的,应从一重罪处断C:丙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刑法》第171条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A项错误。B选项,《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C选项,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错误。注意,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甲、乙二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第7日,书面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文书、文件送达乙公司。乙方未提交答辩书。后甲方根据仲裁条款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约定,选定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A担任仲裁员(A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次书面通知,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A作出了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中仲裁程序存在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书面通知甲予以受理,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B.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了法律规定C.A作为甲的常年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D.由于乙未出庭,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D项说法错误。4.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财产制度【详解】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10条第4款,选项ABD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条规定了征收或征用是有偿而非无偿,所以选项C错误。5.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日晚11时许,周某约其母亲倪某及朋友等人到家中捉其丈夫钱某与别人通奸,周某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与妇女林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某在帮忙拖林某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的衣服,致其全身赤裸。钱某从二楼跳窗逃走。十分钟后,周某让其母倪某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内,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围观村民达十余人。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某才让林女穿上衣服。后经他人干预,周某才将林女的绳子解开。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B.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犯,以侮辱罪定罪论处D.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定罪量刑答案:C,D解析:本案中,周某捉奸后使用暴力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在客厅里,让10余名村民围观,既有侮辱性质,同时又剥夺了林女的人身自由。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牵连构成不同犯罪,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6.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向工商银行贷款并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B: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C: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答案:D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法的。该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7.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腹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果关系。本题涉及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时,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伤,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归责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9.学者们认为,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价值位阶原则作为平衡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原则,下列哪些实例体现了该原则?()A、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B、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C、自由代表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而正义则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D、在某一民事案件中,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找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答案:A,C解析: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犯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据此,A、C两项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B项体现了比例原则,D项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因此,A、C两项当选。10.李某多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养成了为长途货物购买保险的习惯。一次,李某从长春运送一批贵重木材到北京,途经沈阳遇到事故翻车,木材全毁。为此他与位于上海的平安保险公司就索赔问题进行诉讼,并知李某的汽车购于北京并在北京登记。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长春B:北京C:沈阳D:上海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上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都是北京,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沈阳,所以BCD都有管辖权,而长春是运输起始地,不属于合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故A错误。11.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D: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12.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A: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C: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D: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答案:A,B,D解析:【考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偿还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1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答案:A,B,C解析:A项,脱逃罪(《刑法》第316条)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并不一致,前者的主体不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而且还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即已决犯与未决犯而后者仅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仅仅为已决犯。B项,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主体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只能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构成,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危害行为可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C项,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主体与D选项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的主体,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14.只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 )答案:错解析: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参考教材P339。15.案情: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17.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开庭审理阶段的审判行为【详解】开庭审理,指的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题中,送达法律文书,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既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也可以发生开庭审理前或者审理后,故A、C、D三选项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故B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18.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合同的变更的有()。A.标的物数量的变更B.质量标准的提高C.违约金的增加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答案:A,B,C解析:在《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19.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20.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A项错误。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样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的权益。故D项正确。[注意]单位犯罪的根基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只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没有特别地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处理。2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A.中学B.公司经理C.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答案:A,C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担任保证人。22.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B.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C.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D.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答案:A,D解析:参见《立法法》第67条、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条例》是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卫生等内容的规定,《条例》不是就《食品安全法》中的某项制度进行的特别规定,因此《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选项B正确。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属于公法。选项C错误。《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知,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则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而不是法院直接撤销。选项D错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律。《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不属于法律,而属于行政法规。24.中国A公司以每台400美元FCA货交承运人(大阪码头)的价格条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1000台。A公司以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该批货物在大阪码头交承运人S公司以集装箱装运,中国A公司接到通知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大阪银行对B公司提供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大阪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A公司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的货物被水浸泡,一部分货物受损。经查发现,运输途中遇雨,加上集装箱有漏洞致使货物毁损。A公司就此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为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B、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因为此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范围C、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S公司追偿D、中国A公司应直接向日本B公司索赔答案:A,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货物受损是因为雨水浸湿,一切险中包含淡水雨淋险,属于承保范围,因此,A公司可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货物被雨淋,是因为集装箱有漏洞,集装箱是承运人提供的,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适航义务,应就损失承担责任。所以,承运人有过失,不能享受免责。再次,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所以,选项C正确。25.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C解析:A选项中,甲虽然行为不当,但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甲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A选项错误。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选项中,乙在广告中虽然对产品有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产品还是具有一定的减肥效果,乙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虚假广告罪,B选项错误。选项C中丙不正当地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C正确。D选项中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D选项错误。26.下列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是:()A.甲,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B.乙,因身体原因而导致中断就业的C.丙,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D.丁,大学毕业1年未找到工作答案:D解析:考查失业保险。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该条列举了3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与ABC选项对应。只有D选项不受该条调整。27.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2017年)()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题干可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因此王某对剧本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有著作权。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电影有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DVD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漫画公司绘制的漫画,既使用了电影的情节,又使用了电影的画面,前者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王某的权利,后者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电影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漫画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学生未经许可将电影改编成方言版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28.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家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下列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王某有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主席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列席,监事会主席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乙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自行进行调查,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乙公司监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丙公司监事会中有5名成员,监事陈某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只有陈某一名监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遂拒绝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丁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报销自己行使职权时花费的必要费用,丁公司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花费的费用应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承担,董事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公安机关不确认下列行为违法时,对哪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A.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行为B.公安人员因怀疑乙有偷窃他人少量财物行为,在派出所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C.对丙作出的治安拘留10天的行为D.对丁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为答案:B解析:。B项中的殴打行为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的亊实行为,即使公安机关不确认违法,乙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0.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31.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答案:A,B,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而只是强调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相比,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主导意义和准则作用,A项不正确。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要求法律更全面地介入社会生活,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而法制则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其字面含义也是中性的。它们在强调对法律的重视、依法办事等方面是近似的,在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上谈不上有根本的区别,B项不正确。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是由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但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会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与法制的实现与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C项不正确。32.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乙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甲也收取该租金,那么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3.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本案中,当法院根据英国冲突法,导致适用法国法时,“法国法”的含义包括、()A、法国实体法B、法国冲突法C、法国国际私法D、《法国民法典》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34.甲公司是个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和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乙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B: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C: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D: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答案:A,D解析:【考点】被执行人的追加和变更。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公司也不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故选项A正确,B、C项错误。《执行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所以,选项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A、D项。35.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答案:A,C解析:【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A县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因此支付令失效,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36.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正确答案为C。37.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错误的是哪项?()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国际商业惯例具有强制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以及国内立法,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C正确。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故AB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应选ABC项。38.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39.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C、对于在途货物,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对于在途货物,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答案:B,C,D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交货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是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如果买方拒绝收取货物,则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风险转移至买方,所以A错误。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所以B、C、D正确。本题应选B、C、D。40.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贿赂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中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而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乙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乙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任处长的行为让其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所以乙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因而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丙为此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丙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因而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D中丁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丁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D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因而D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C。4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对其内容的理解上发生分歧时,应该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进行解释。关于宪法解释,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美国都是由司法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B.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属于立法机关的解释C.美国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和“法官有阐释宪法的职责”等宪法解释规则D.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方式,属于专门机关的解释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解释。英国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属于立法机关解释。42.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締约国。甲囯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答案:C解析:.从题干上看,"各国管辖以外的某诲底开采”其实指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A项错误,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沿海国的大陆架,而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固有的权利,他国不经沿海囯允许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开采活动;B项不对,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指的是内海、领海海底以及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区域,这些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而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代表全人类对这些区域进行笮辖,其开发制度实行平行开发制,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都不得适用于这些区域;D项不对,因为公海自由指的是在公海区域各国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考自由、捕鱼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并不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由。4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B.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C.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D.人民监督员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监督员讲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査案件工作实施监督。”故A项正确。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B项“连选连任”说法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据此,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故C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故D项错误。44.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5.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答案:D解析:【考点】新股发行。详解:《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由《证券法》第1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46.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该承担责任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免甲的责任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47.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项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A、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49.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甲没有积极救助武某的作为义务,B选项中乙亦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选项和B选项均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D选项中,虽然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足够的危险,丁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C选项中,丙的泳技良好,贺某不善游泳,但是丙出于炫耀的目的,擅自将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这一先行行为足以使贺某的生命遭受危险。因此,当贺某溺水,丙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0.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5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52.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哪些不能适用调解制度?()A.美国人汤姆到中国来旅游,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其打伤,汤姆遂起诉到人民法院B.齐某申请法院向其债务人唐某发出支付令的案件C.王某的妻子赵某因为练气功不当而导致精神失常,现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判决李某应向何某还款,李某接到判决既不上诉也不还钱,于是何某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拍卖答案:B,C,D解析:。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调解。D项错误。53.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现在因甲违约,乙能够证明自己遭受7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7万元B.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增加后的数额不得超过7万元C.如果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5万元,乙有权另行主张2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D.如果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5万元,乙无权另行请求甲赔偿损失答案:B,D解析:(1)关于选项A,《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违约金的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故选项A错误。(2)关于选项B、C、D,《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54.张某一天晚上在街上闲逛,经过一个僻静的路口时见一老人提一只包独自行走,张某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为张某夺包时用力过猛,老人被顺带着拉倒在地,老人多处骨折,摔成重伤。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B.构成抢劫罪C.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D.应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致人重伤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55.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56.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57.共用题干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B: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保管员韩某D:公司副经理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58.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答案:C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适用个案平衡原则处理案件时,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中“坚决重判”、“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不采个案平衡原则。故排除选项A。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比例原则要求为维护更高利益时,对较低利益的侵害必须合理。“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即使判处死刑也是依法进行的。故排除选项B。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在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在本题中,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自由价值,而犯罪分子生命是特定少数人的自由价值,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属于典型的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故选项C应选。自由裁量,意味着法院在处理案件具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而“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在处理此种重刑案件时,法院并无自由选择权,必须“依法判处”。故排除选项D。59.★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担任公证员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A.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B.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C.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D.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答案:A,B,C,D解析:。60.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5个宪法修正案。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总之,B项正确。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故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D项错误。61.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存入假币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徐某存入假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C.徐某支取真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对徐某应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对于事实三,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将假币存入ATM机与取款行为。对第一个行为,应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对第二个行为,应成立盗窃罪。因此对徐某应按照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因此,A项是错误的,B、C、D项是正确的。62.下列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一次 B.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两次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十次 D.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任意次答案:D解析: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63.根据证劵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举行B.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5%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无须单独统计或披露C.与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答案:C64.共用题干当一个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答案:A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65.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其包括( )。A.翻译人员B.侦查人员C.公诉人员D.审判人员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参与人。(1)翻译人员属于“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2)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均不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66.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67.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B.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C.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C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选项错误,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68.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其属于企业法人B:其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答案:A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因此,B、C、D项正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错误,当选。69.《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国承担责任B、乙国承担责任C、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D、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70.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被乙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人笔录,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后乙因甲违反调解协议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法院应当:()A.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B.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C.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D.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的生效,依据《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71.下列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孳息不包括在内B.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C.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侦查机构将赃款上缴国库D.检察院以不宜移送为由,仅移送赃款赃物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案件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六机关规定》第48条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72.王某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承担证明王某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王某本人D.银行答案:A73.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A、高尔夫球及球具B、手表C、木制一次性筷子D、实木地板答案:A,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74.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运作【详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所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有权提出方案,不能最终决定。A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B选项的错误属于表述不全,既缺乏其一“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其二“经国务院同意”,又缺乏其三“临时性”的条件限制。《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可知,“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称“部管局”或“归口局”,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D选项错误。75.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7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77.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答案: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78.某市采石场位于半山腰,排放的粉尘和污水顺风顺流,影响大半个城市。其排污情况超过了当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采石场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应免于对其处罚B.如果采石场的超标排污情节严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D.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超标排污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所以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要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在适用的过程中,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优先适用,A项表述有误。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标排污的,环保局可以直接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情节严重者,经政府审批后才能停业、关闭,所以B项表述有误。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管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况是未经许可排污且被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答案:A,C,D解析:。主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甲与乙就出售、购买假币达成了共同故意,并约定由乙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80.甲、乙签订保管合同,约定当甲的木材运至A市时,由乙将该批木材置于其仓库内为甲保管2个月。甲的货物到达A市后,乙如约收货并将木材运至其仓库代为保管。乙的下列哪项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因乙的仓库漏雨,为防止甲的木材被淋湿,乙将木材运至丙的仓库暂时存放B:丁持甲的欠款凭据对木材主张权利,乙经核对后让丁将木材运走,并立即通知了甲C:乙的弟弟急用木材,在其保证1个月之内归还的情况下,乙让其取用了一部分D:保管期限届满,甲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保管费,要求先把木材取走,卖出后即向乙支付保管费。乙不同意,半个月后甲仍未支付保管费,乙即将该批木材卖予戊,在扣除了保管费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甲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甲乙约定了保管场所为乙的仓库,但由于乙仓库漏雨,乙为维护甲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并不违反合同法规定。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故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依《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乙虽享有留置权,但其行使留置权时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81.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贪污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抢劫并故意杀人案D:某外国公民岳某盗窃财物案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岳某是外国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82.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83.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依赖于质押财产的交付,而是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成立并生效。因此,C项错误。同理A项、B项同样错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故D项错。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工伤造成的地点、时间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答案:C解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85.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争议双方当事人为不同缔约国的国民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D、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答案:A,C解析: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端,而不是两个缔约国之间;(2)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而不包括间接投资;(3)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处理,而不是强迫的,也不能以口头形式提交。86.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E.责令限期改正答案:A,B,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87.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190条,《六机关规定》第46条。88.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缓刑的考验期限是从_______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限是从________起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_______起开始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假释的,从_______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上各空格中分别应填入:()A:判决执行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日B: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一假释期满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曰D:判决确定之曰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一假释之日答案:D解析:【考点】各种刑罚的起始点。详解:我国《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应当分别填入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和假释之日,故D正确。89.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90.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9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新要约,但要约人的明示态度可能会决定它的最终效力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与承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理论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因此,应选择ABD。92.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决定受理此案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93.下列有关唐宋诉讼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B、唐律规定刑讯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D、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别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翻异”答案: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居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故A项不正确。(2)唐代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权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项说法正确。(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故C项说法错误。(4)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D项也不正确。9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A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甲县欲更名,须报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第4项的规定,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第3项的规定,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95.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人民调解制度。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B、D两项错误,无论是到法院起诉还是申请强制执行,都不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9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97.村民李某听人说,电线当中的铜丝可以卖钱,便在深夜在一段电缆上浇上汽油烧毁以获取铜丝,销赃数额达百余元,并造成周边区域通讯中断长达三小时之久,则村民李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电力设施罪C.盗窃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24条第1款。98.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99.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査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査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关干财产保全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救济,故D项不正确。100.根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责任B: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起诉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C: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正确。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故D项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生态环境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该企业逾期不缴纳,某生态环境局按日加处罚款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B.生态环境局无权加处罚款C.生态环境局应告知该企业加处罚款的标准D.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2万元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法》授予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加以罚款的权力,选项B的说法错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选项D的说法错误。2.关于特别提款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其渡过金融危机提供的贷款B、甲乙两国的贸易公司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公司间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C、甲乙两国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国政府间结算D、甲国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答案:A,C,D解析:【考点】特别提款权【详解】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借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由上可见,选项ACD正确。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选项B错误。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法律资料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以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的答案为B。4.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5.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答案: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6.甲公司生产“幼儿聪”食品,在广告中宣称该食品能提供给婴幼儿成长所需的营养,并请当地的消协乙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该食品,后来发现销售业绩不是很理想,于是又聘请当地小有名气的主持人丙为其代言。丁购买食品食用后造成孩子头部发育畸形,经査,该食品不仅不具有宣称的营养,而且含有过量的不宜食用的物质,丁欲追究甲乙丙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曱公司应向丁承担赔偿责任B.乙和甲对丁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丙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承担赔偿责任D.丁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购买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推荐者责任、惩罚性醅偿讲解:《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A、B、D正确。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个是错误的?A、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和价值不负责任B、银行只依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不负责任C、银行应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做实质上的审查D、银行对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答案:C解析: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做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所以涉及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货物的描述和价值等,银行是不负责任的,所以C项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共用题干关于证据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诈骗案件中记录诈骗过程的QQ聊天记录是勘验笔录B:犯罪嫌疑人抢劫银行的监控录像是侦查实验笔录C: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的空头支票是书证D: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作的录音,用于证明嫌疑人自己的罪行,该录音是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9.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B、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C、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的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D、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10.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11.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B.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C.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D.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E.行政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答案:A,B,D,E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12.甲乙签订买卖月饼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中秋节前1个月向乙公司交付月饼。但是甲公司提前2个月就把月饼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月饼B:不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A、D两项正确。13.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地位平等,故A项错。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实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公交公司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2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的人民政府制定。某市公交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显然不是地方规章。D项错。14.甲、乙系夫妻,结婚多年未育,到处托亲戚找小孩领养。一次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男孩,十分乖巧,遂许以厚待,哄骗到家,造成男孩的母亲寻找不着而诱发了精神病。甲的行为构成:A:破坏家庭罪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拐骗儿童罪C:拐卖儿童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情形正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目的的区别。15.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6.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答案:对解析:教材P341。17.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A、言论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批评建议权D、平等权答案:A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18.甲因盗窃网易公司游戏《大话西游Ⅱ》中价值4000多元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尽管属于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而且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显示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将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此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C.借助于法律解释可以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D.科技进步会对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法律与科技。该题的4个选项都是正确的。选项A叙述的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是正确的。法官在本案中对“财物”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张,属于扩张解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本身的表述都是正确的,也是从此案中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因此是正确的。19.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货物,乙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B.乙到期不能归还甲的欠款,虽然乙下落不明长达3年时间,甲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C.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债务予以口头确认,并履行部分债务,而且口头表示在此次履行债务后的2个月之内履行剩余债务。这样仍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A,B解析:。债务人的义务是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适用督促程序,A项错误。在本题中乙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支付令无法送达,而且也不适用公告送达,B项错误。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偾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由此看出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可知D项中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不妨碍支付令的生效,该选项是正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21.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答案:D解析:【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甲用受贿的钱财购买别墅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非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提到的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赃物,乙明知是用来抢劫的汽车而修改其颜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C选项中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是指采用隐藏、保管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丁为盗窃来的汽车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隐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为正确选项。22.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讲解:《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可见,A选项中“或”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同时向两者报告而非只向其一报告。A选项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可见,只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而非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B选项错误,当选。第73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査处理报告。”可见,C选项中“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5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3.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24.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虐待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25.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答案:B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本题只有B项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范围。26.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答案:A,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27.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B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28.★据考证,早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一词就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之中。但是,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A.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D.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答案:A,B,C解析:。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具有多种意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宪法词义产生质的飞跃开始于十七八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自此,“宪法”一词才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宪法意义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错误。2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A、中国律师B、中国公民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D、其本国公民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30.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的基本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的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5)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所知,D为当选项。31.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解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2.甲乘船远行,在设有护栏的甲板上,甲眺望大海,因突遇大浪,造成船舶颠簸,甲摔伤,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掉入海中,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承运人应对甲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B.承运人应对甲的手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甲的受伤和手机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D.承运人对甲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手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但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负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33.童童系一名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34.某市专利局根据申请责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的甲企业向发明专利权人乙企业支付使用费100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甲企业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甲企业拒不向乙企业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上诉B.某市专利局可向法院申请执行C.乙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D.法院无权作出变更判决答案:A,B,C解析:乙企业在本案中为第三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减损了乙企业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项均应选。本案涉及款额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D项“无权”二字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36.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37.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需要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哪些?()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女)正在哺乳自己6个月大的女儿B.陈某年届80岁,但身体仍很健康C.李某刚过18岁生日,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D.孙某15周岁答案:A,B,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38.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39.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因案件特殊需要将李某带至某宾馆进行讯问B.侦査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涉嫌抢劫行为的张某,经出示证件,可以对其口头传唤进行讯问C.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D.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关法律规定答案: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A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B、C选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40.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D41.关于货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使用变造的货币进行诈骗的,成立使用假币罪B.使用假币时被当场识破,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也能成立抢劫罪C.将假币赠与不知情的他人,也是使用假币D.将十分之一假币与十分之九真币粘贴在一起,冒充真币的,是变造货币答案:B,C解析:【解析】BC。变造的货币是对真币进行涂改形成的,变造的货币仍然是真币。如果在真币上添加了碎片、假币等,这就是伪造货币了。所以,A成立诈骗罪;B是正确的。使用假币是诈骗的特殊情况,所以在B这种情况下可以成立抢劫罪。C是正确的,对“使用”要进行宽泛的理解。D属于伪造货币。42.有权决定战争状态宣布的机关是、()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仅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C、国家主席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B解析: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国家主席仅有宣布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仅有执行权。43.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后,又将其销毁。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B.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中止C.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牟利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将该物品传播出去答案:A解析: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行为实施完毕,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即可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不需要行为人已经传播出去或实际牟取利益。一旦既遂,就不能再成立中止,既遂后再销毁淫秽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44.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答案: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45.某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郭某系房屋产权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声称自己几年前就从该区房产管理局领到了所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因交涉没有结果,李某遂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经复议审理,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接到决定书后没几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对该决定不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效力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B.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没有先申请复议处理C.本案起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没有原告资格,应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诉D.本案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该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查看材料A.刘兴B.律师C.买买提D.杨光的母亲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47.关于上市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答案:A,B,D解析:【考点】上市公司。详解:《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该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既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48.“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答案:A,C,D解析:【考点】法治理论【详解】A项正确,法律强调权力的合法性,既可以通过增加权力的合法性从而强化权力,也可以通过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同样是对合法性的强调)弱化权力。B项不合题意,题中没有“不限制私权”的论述,与我们的常识也不合。CD表述正确。49.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B.履行义务的方式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E.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E:催告并未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此时当事人不能对催告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催告时,不必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0.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A项:《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和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需提交股东名册,B项错误。C、D项:《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股东事项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51.《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答案:C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A项错。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西周时期“礼”与“刑”是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范畴。D项错。52.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A、B、D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据此,A、B、D三项正确。C项:食品召回的主体一般是食品生产者。但若是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食品需要召回的,则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题中并未交代导致食品召回情形是由食品经营者造成的,故C项错误。53.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期后转让背书。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36条、第53条、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故C项错误。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A、D项正确,B项错误。54.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甲某,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_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头黄牛被处罚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某,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C、丙某,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D、丁某,原为村里的小学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可知A项不足18周岁所以不选。而D项虽服过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应选。55.关于渎职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系警察,他在查办席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收受席某家人3万元贿赂后,故意放松对席的监视居住,致使席某逃往外地,无法追诉。对甲应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B.乙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他在对猪肉的监管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只管收钱(先后收受贿赂10万元),不管检查猪肉品质,导致大量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对乙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丙系税务局局长。他在税务局新办公大楼的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设单位资质的A公司,导致该楼在建设中倒塌,3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由于刑法只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因此对其渎职行为无法定罪D.丁系公安局局长,他滥用职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答案:B解析:【解析】B。A是刑法399条的明文规定,应择一重罪;B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凡是法无明文规定的,都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D应当按特别法条定罪,认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6.《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57.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58.中国大海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CIF价格条件,由船公司承运,适用《海牙规则》。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继续航行后,船舱因雷击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到港的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可以向船公司索赔B.碰撞后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船公司可以免责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依《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过失免责的规定,对于驾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本题中船舶碰撞是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A错。本题船舶碰撞后引起的修理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和货方分担,B正确。到达目的港后检验发现的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属于卖方的责任,非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承担,C错。火灾造成的损失,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是免责的,D正确。59.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60.某中国企业与某日本企业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C.中方人员担任董事长的,应由日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反之亦然D.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答案: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所以B选项正确。该条同时规定,A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C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所以D选项正确。6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D.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答案:B解析:选项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62.★★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若地方性法规对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B.联系电话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含的内容C.政府网站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予以免除相关费用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的说法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故B的说法正确。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故C的说法错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故D的说法错误。6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6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查看材料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构。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由此可知,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超过3个月,由监狱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65.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A.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答案:A,B,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6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企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处“应当”即为“必须”,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法人还债程序。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67.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解析:1.能。(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3.不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5.《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68.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答案: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期间的计算【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4条第2、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无需重新计算,而应计入审限,因此正确答案是C。69.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B.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C.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D.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选项AD错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选项C错误。70.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丁某因炒股急缺资金,遂以年息10%的利息,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2年,但仅1年,因股市特大幅上扬,丁某赚回许多钱,遂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并不损害王某的利益,则:()A:王某有权拒绝B: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2万元C: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1万元D:丁某的做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该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故C项当选。72.《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73.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详解】《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74.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根据规定,甲的行为属于违反( )。A.平等互利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互利对等原则答案:B解析: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甲国应给予乙国和丙国同一产品即立式空调同样的关税待遇。75.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购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面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9项、第243条第2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巳经违約(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对后一损失,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巳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_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76.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执行问题。发现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77.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度B、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的一党制C、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制度D、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答案:C,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CD项为正确选项。同时应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78.★★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该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B.乙法官违反办案纪律被记大过处分,在其受处分期间,B法院为其晋升了工资档次C.某案合议庭集体违反了办案纪律,C法院仅处分了作为审判长的丙法官D.丁法官违法办案,且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所以D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B项错误,因为法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项错误,因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D项错误,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巳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巳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79.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二者间诈骗B.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C.乙构成盗窃罪,属于直接正犯D.乙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答案:D解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是不是合格的处分人,也即有无处分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本案受骗人是甲,但甲显然没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利或地位。因此,乙不构成三角诈骗,A、B项错误,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不构成盗窃罪的直接正犯,是因为转移占有这个环节是由甲实施完成的,而不是由乙完成的,也即是甲将财物拿起来递给了乙,故C项错误、D项正确。80.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有( )。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C.父母无力抚养D.弟、妹未成年E.弟、妹提出扶养申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兄弟姐妹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82.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83.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3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乙、丙三人对各出资4万元合建的三层楼为按份共有关系,其各自共有的份额为小楼的1/3,而非三层中的任何之一层。乙出卖其所居住的第二层并非是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占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甲、丙均反对,故此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84.1999年3月,张某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1年3月张某出狱。张某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丁为生。自2008年10月起,张某又和出狱人员司某、章某、翟某纠集在一起,他们自称“东郊四龙”,开始对附近的歌舞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砸店面、殴打的方式进行惩罚,先后收取保护费530多万元,并把一人打成重伤、留下终身残疾,直至2014年12月19日张某等人被抓获。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2)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答案:解析:(1)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85.根据《宪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的国家机关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答案:A,C,D解析:【考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详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因此A选项正确,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其行使政治协商的职能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而是参与和介入国家事务;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86.共用题干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87.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A.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认为某贸易公司账目不清,而且在检查中该公司财会人员态度蛮横,李某顿时火冒三丈,要求该公司缴纳5000元罚款B.某区税务局桃园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例行检查中怀疑个体户陈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C.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民营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鉴于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而且该民营企业是区里的纳税大户、龙头企业,所以仅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D.某区公安局学院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执勤中发现某高校学生陈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携其女友兜风,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50元的罚款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C选项分别对公司、企业罚款5000元、1200元,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对个人罚款400元,超过了50元的规定,所以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对个人罚款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故D选项正确,当选。88.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发现被告人赵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逃脱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潘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答案:A,B,C解析:AB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故D项错误。89.共用题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概不溯及既往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作出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下哪个说法不正确?()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是契约式合营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C.前者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D.前者必须向中国银行筹措资金,后者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答案:D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91.甲基于与乙签订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B.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D.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立案登记与明确被告的含义。根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B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由于C项甲的起诉状并未能够完全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本题选择C。9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保全和先予执行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的处理C.撤销仲裁裁决D.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B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AC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B项错误。9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A.老太太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征,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重伤),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考点:自诉案件审理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遗弃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夂被X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C错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D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考点】先秦法制;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会审)【详解】《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南宋郑克所著。该书提出了著名的“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据状断之”,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本案就是通过尸体上的钉子来断案的,依据不是“口供至上”,而是物证,故C项正确。A项,汉代《春秋》决狱指的是,以《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是“论(原)心定罪”,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审断。该案不是以动机而是以杀夫的行为定罪,故A错。B项,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听讼”、“断狱”讲的不是断案方法,且该案为刑案,不涉及“听讼”,故B不选。D项,明清时期的九卿会审指的是对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本案仅由张泳审理,显然不是九卿会审。9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判决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A: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可提出上诉B: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C: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D: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都不能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96.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97.中国作家莫言因“魔幻现实主义”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大大激发了国民的文学创作热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文学创作的自由B.文学创作的自由包括了虚构故事的自由C.文学创作的自由不包括虚构故事的自由D.文学创作中虚构故事诋毁他人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A,B,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98.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9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置。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B.它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也不享有规章制定权C.它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D.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证监会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规章制定权。100.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B.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C.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D.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答案:B解析:考查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467条后段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D项说法错误,卷III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商业银行出现了大规模的挤兑,局面难以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其进行接管。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接管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接管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开始接管之日起,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由接管组织来行使B.自开始接管之日起,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概括地由接管组织来承受C.在接管的过程中,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破产D.接管期届满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再延长2年的接管期限答案:A,C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7条的规定,接管期限届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2.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知无法归还而隐瞒真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甲在资金链断裂明知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基础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2000万元资金成立集资诈骗罪。故A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C项错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集资诈骗罪的余款50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甲虽然死亡,针对其的所有刑罚都已消灭,但是追缴赃物并不是刑罚,不会随着犯罪人的死亡而消灭,法院仍然应该对余款500万元予以追缴。故D项错误。3.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4.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B.侦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询问证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C.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宾馆询问D.侦查人员将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问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5.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答案:C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6.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査,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B.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C.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赂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D.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答案: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肇事贲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人选。7.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某甲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A、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可以解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C、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随时解除答案:D解析:【考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应选D项。9.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结果。A项,并非所有的犯罪均为结果犯,如行为犯、危险犯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错误。B项,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同样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故B项错误。C项,抢劫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加重结果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项中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均明文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诈骗罪并无此规定。故D项错误。10.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采取集装箱装运,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A: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B: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C: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B选项正确。1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A,B,D解析:【考点】故意的认识内容。详解: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则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因此成立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应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不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应选。12.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丙国未参加上述公约,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汪明文件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乙国法律保护C.丙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能在乙国受乙国法律的保护D.TRIPs没有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A正确,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的取得不是自动的,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B错,依《巴黎公约》第6条,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受地域性和独立原则的限制,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受到成员国普遍性的保护。C错,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该作品首次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国内发表,其他国家也需依此事实加以保护,即所谓作品国籍原则。D错,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13.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C解析: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14.某股份公司成立期间,发起人发现认股人张某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缴纳B.如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C.如公司成立后,张某仍未缴纳股款,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D.公司成立后,公司可以请求张某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正确,是对三种企业形态的正确描述,D选项说法错误。虽然企业主可以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雇员行使,但其权利本源仍在企业主,这与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管理权由法定的组织机构行使不同。15.以下有关书证及其相关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A.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如果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则可以提交复制品B、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实施毁灭等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C.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口头或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D.若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关书证,则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一方当事人垫付,由提交方当事人最终承担答案:B解析: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交书证时应当提供原件,但却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1条细化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包括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能仅以原件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为由,而提交书证复制品。《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W《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杉换言之,该种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由此可知,申请文书提出命令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选项C的说法错误。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选项D的说法错误。16.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权的概念【详解】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正由于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D项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正确。AC均否定了人权的历史性,A主张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诉诸人的自然属性,C主张天赋人权,诉诸“造物主”。B项谈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与题意不合。17.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A:方某和范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两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B:治安行政案件中,作为共同被侵害人的刘某和牛某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C: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其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D:尹某和宁某因违章被分别处罚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答案:D解析: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两个以上共同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分别处罚,受处罚人均提起诉讼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三是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四是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加害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五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被管理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A项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一种情况9B项属于第三种情况;C项属于第五种情况;只有D项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19.张三购买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养鱼,导致鱼虾死亡,损失6万元,张三起诉甲公司侵权损害赔偿,向法院提交了同村村民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且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否认其生产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张本公司并无过错。关于本案的证据与证明的分析正确的是A.应当由张三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B.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C.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本证D.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反证答案:B解析:首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在确定了本案证明对象的基础上讨论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据此分析本、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仅仅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分析本案,关于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已经是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与证明责任无关。根据免证事实的规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即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A错,B对。C和D选项中,产品质量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任何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本、反证的问题,故C、D选项表述均为错误。20.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A项,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是过失犯罪,也是单位犯罪。故A项错误。B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既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集合,更不是单位和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本身就是单位的犯罪行为。故B项错误。C项,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罚情况,如前面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但没有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的单罚。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依法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任何刑罚。故D项错误。21.以下说法中最有可能影响犯罪故意的是:A.父亲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而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的B.丙本打算杀甲,但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C.C取枪向A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打中了BD.李某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则要具体考察。重点需要掌握法定符合说。A: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属于典型的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中的情况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杀害甲或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能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C: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由于A与B也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D:一般财物和枪支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故意,因此,李某不能构成盗窃枪支罪。22.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选定。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23.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B.即使没有行政权力也能成为行政主体C.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D.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答案:B解析:选项B: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24.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基于与乙签订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B.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D.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立案登记与明确被告的含义。根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B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由于C项甲的起诉状并未能够完全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本题选择C。26.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27.下列关于一罪和数罪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答案:C28.金某是个吸毒人员,晚上经常和几个被害人一起打麻将,每次打到半夜三更的时候,金某就说毒品能提神解乏,极力鼓励被害人一起吸食毒品,最后导致金某的众多牌友都染上了毒瘾。对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C.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D.教唆犯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具体适用。金某不是教唆犯。29.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30.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31.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D.李某向王某借款答案:C,D解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32.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该条第1款,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故C项“无偿”表述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共用题干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共有四名被告人,开庭审理时基本情况如下:甲,聋哑人,25岁;乙,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2岁;丙,20岁;丁,30岁。人民法院在决定为上述四个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应当如何操作?A:本案中存在“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辩护人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B:如果四个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考虑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乙、丙、甲、丁C:法院可以考虑为丙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那么法院应当为丙指定辩护人D: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至少要为其中两人指定辩护人,否则违法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34.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AB中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丙出售的两块玉石虽然价格差别巨大,但其并未实施欺骗的行为,其行为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丙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丁临摹名人油画并署上他人的名章,非法获利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诈骗罪。选项CD错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判决书可由审理案件的部分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也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但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仲裁法》第51条,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仲裁法》第54条前部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在诉讼中,只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而不是一概可以依申请而不予写明,D项正确。38.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答案:C,D解析:【考点】见索即付保函【详解】见索即付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担保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须对借款人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故A、B错误,D正确。见索即付保证是独立的,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故C正确。39.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1只玉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1只出售给甲,价款3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甲付清款项,玉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B.乙与丙构成共同侵权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玉壶实现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和共同侵权、抵押权问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玉壶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乙已将玉壶交付给甲,甲也付清了全部款项,甲已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在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的所有权仍归乙享有,乙将该玉壶抵押给丙,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可能存在有效和效力未定两种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可能构成对甲所有权取得的侵害。乙与丙既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甲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故不存在共同侵权。甲已经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故乙不存在违约。至于丙对该玉壶是否享有抵押权,可能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因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取得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因丙与乙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不可能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抵押合同无效,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丙与乙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丙因有效抵押合同而享有抵押权,但因甲已取得该玉壶的所有权,该抵押权消灭。无论哪一种观点,丙都无权对该玉壶实现抵押权。本题选项为BCD。40.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详解: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41.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答案:B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条和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选项A中,有限合伙人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这构成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中,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这一般也是允许的。且本题预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故这两项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完全符合该条规定。B项忽略了有限合伙人的行为限制,即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就是执行合伙事务,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本题是选非题,故应选B项。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解析:一般而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下列情形除外:(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根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选项C错误。43.共用题干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某发生争吵。王某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某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某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答案:B,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详解: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本题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刘某做人质,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故选ACD项。【考点】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认定。详解:绑架罪在控制被害人时已经既遂,绑架罪为继续犯,既遂后,经了解,叶某加入,构成承继共犯,也是绑架罪既遂。叶某之后放走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中止,因为既遂为犯罪终局形态,之后无中止。【考点】从犯的认定与实行犯的概念。详解:叶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叶某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实行犯。【考点】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详解: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绑架罪。44.下列关于行政裁决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B.公安机关有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调解权C.行政裁决对象具有普遍性D.行政相对人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C: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由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45.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A.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D.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答案:B解析:考查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员。B项错误,其他正确,46.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A.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B.该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C.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47.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乙考虑到与甲的朋友关系而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丁,丙、丁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并且丙、丁不同意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8.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49.★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答案:B,C,D解析:本题超纲。知识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已从大纲中删去,仍加以考查,显然不合适。本题为选非题。法律的价值判断是以人确定的主观标准为判断尺度,随判断者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而事实判断是以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客观标准为判断尺度。“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因为该“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论是根据主观标准得出的,该结论可随着判断者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故选项B错误。“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因为上述判断的结论是根据客观事实得出的。故选项C错误。基于关于B、C项的分析,可以得出A项说法正确。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不属于法律概念,因为它们没有表达任何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故选项D错误。51.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宣誓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B.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C.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握拳,右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答案:A,B,D解析: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因此C选项错误。52.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A: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表演者权D:发行权答案:A,C解析: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发行权针对的是作品的有形原件和复制件,而它们在本题中恰恰没有出现,故D错误。本题目中不存在作品的广播,因此B项错误。关于表演者权,不一定限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成为表演者,C项正确。5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54.甲公司与乙科研机构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乙科研机构将自己研究开发的一种新洗涤技术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受让技术后,经公司技术人员的研究,将技术进行了后续改进,使洗涤干净度提高了20%。技术转让合同中未约定后续技术的归属和分享问题,甲公司与乙机构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机构无权分享后续技术B:乙机构有权免费使用后续技术C:甲公司转让后续技术的,乙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D:甲公司转让后续技术申请专利权的,乙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答案:A解析: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乙机构无权分享,所以A选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我国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分别进行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以下关于宪法修正案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修正案。56.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57.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58.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C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59.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60.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调解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61.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但是,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第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错误。62.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本题22分)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64.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戌,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该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65.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包括:停业损失8000元,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损失600元B.赵某停业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租赁费和食品过期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C.赵某的停业损失和租赁费可以得到赔偿,食品过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D.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66.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中国法律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应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_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新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错,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67.新视野公司某拖欠红叶公司货款5万元,红叶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新视野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情形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新视野公司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自己缺乏清偿能力B.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其他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C.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以口头方式提出,红叶公司欠其货款为3万元D.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支付令制作的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A选项不当选。《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当选。但是,债务人向管辖法院起诉的,则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而D项当选。支付令异议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C选项不应当选。68.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23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汪某死刑立即执行。汪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提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强奸案件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根据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69.下列有消费者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人格B、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C、消费者协会有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D、消费者协议只能支持起诉,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答案:B,C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并无这样的法律要求。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D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0.下列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安全标准中应当包括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以及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B.食品安全标准可能由省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也可能由企业制定C.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D.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答案:B,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营养成分都应当包括在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唯有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标准才应当包括营养成分要求,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D选项正确。71.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朴偿金,公司予以拒绝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個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D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73.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患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A.延期审理的判决B.延期审理的裁定C.中止审理的判决D.中止审理的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擁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答案:A解析:。选项A属于犯罪未遂。S为胡某已经识破了甲的骗局,甲当然是诈骗未遂。胡某后来自愿给甲钱时,甲的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本题的考点其实还是当一个犯罪已经停止在某一个形态后,还能不能转化成其他形态,例如未遂转化为既遂,既遂转化为中止等?当然不能转化。本题中,甲的犯罪行为结束在未遂状态,不能因为其最终得到了钱而转化为既遂。选项B属于犯罪中止,属于“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并没有既遂,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其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选项C构成犯罪既遂。选项D构成犯罪中止。判断犯罪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有一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75.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恁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76.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77.下列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哪些?()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追认B.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的权利答案:A,C解析:。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为形成权,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为请求权,不为形成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纯获利的合同无需追认,故监护人不享有追认权,而追认权为形成权。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在遗赠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形成遗赠法律关系,故为形成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C。78.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答案: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79.关于法与道德,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后来才逐渐分化、分离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C.村规民约是道德规范的体现D.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答案:B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选项的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80.白云公司因年年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黑土公司申请破产,但白云公司的控股股东蓝天公司认为公司很有潜力,反对破产。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B.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C.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D.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1.共用题干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大通公司为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生产效率,拟分别从外国的甲乙丙丁四个公司购买技术,其所签订的下列四个技术转让合同中,哪些是无效的合同或条款?()A、合同一中约定“大通公司如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使用该技术,应继续向甲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B、合同二中约定“禁止大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除非得到乙公司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C、合同三中约定“未经丙公司同意,大通公司不得改进其所引进的技术”D、合同四中约定“大通公司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销往丁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亲属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据此可知,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C正确。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可知,吴某并非死于拘禁行为,其死亡和被非法拘禁显然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据此可知,“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罪。8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本题中,法院正在审查乙公司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尚未正式裁定撤销,此时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还是应当受理执行申请。但是,在受理执行之后,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所以,A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当事人依申请进行,法院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职责,所以该选项是错误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和第15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本题中,王某是中国公民,其回国应办理护照而非签证,A项错误。B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准出境,并不是只要有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还得由人民法院决定,D项错误。85.下列有关民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C.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承担D.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86.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中的分工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问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C.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选项A,刘某的贪污贿赂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至于非法拘禁案件,注意,如果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检察院侦查,如果是没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本题最大的陷阱。从题干中的案情可知,本案的非法拘禁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因此也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所以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A选项错误选项B,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査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又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可见,B项中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査。B正确。选项C,根据《六机关规定》第I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75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选项中强奸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弘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D错误8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88.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89.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检察院可以通过甲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甲市公安局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适用。《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90.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A、该银行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该银行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成立清算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同意D、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清偿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答案: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9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答案:A,C解析: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前者,是指须根据权利内容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后者,是指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据此,选项A、C属于义务,且该义务内容是作为,故应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选项B“严禁刑讯逼供”属于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故属于消极义务。根据《刑法》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故选项D不应选。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93.2013年10月19日中午,王某伙同张某前往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附近,张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谎称捡到钻戒,而王某则假扮失主在附近四处寻找。王某寻找无果后离开后,张某便谎称钻戒价值不菲,提出跟被害人瓜分钻戒,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品,由此骗得被害人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枚、手机1部,共计7029元。同年10月22日、29日,王某又通过假装捡到钻戒,并由张某扮演失主寻找无果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得两外两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等共计2万8千余元。(事实一)原来,1978年3月出生的王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6月8日21时许,王某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事实二)事实上,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次,行政处罚一次,他虽然多次因为盗窃罪入狱,可仍不思悔改,又于2013年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民警追问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一、事实二的犯罪事实。(事实三)问题:1.事实一中王某和张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2.事实二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事实三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王某、张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构成共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因此此处王某即使盗窃了32.1元,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理分析】1.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2.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考点,虽然知识点涉及的理论较多,但由于是重点、常考点,一般考生已经非常熟悉了,所以本题要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难度不是非常大。关于二罪是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对一些考生来说也没有问题。就本题来看,对事实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论处断的处罚规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罪。3.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的有( )。A.城镇集体企业B.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C.社会团体D.城镇私营企业答案:A,B,C,D解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95.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经营者宋能被推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A.明星公司生产的电熨斗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2B.蓝华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12C.红湖公司与丰格公司均主要生产体育服装,实力相当,其在体育服装市场份额合计为2/3D.芬河公司与另两个公司均主要生产装修漆类产品,三者在装修漆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但芬河公司产品只占三公司总份额也1/9答案:B,D解析:BD《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二因此,A,C项不符合题意。该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芬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3/4x1/9=1/12因此,B、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96.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答案:B,C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4、115、118条。97.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98.刘某对当地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上诉。A.当地执法部门B.当地执法部门的主管机关C.上一级人民法院D.当地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9.波尔多是甲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波尔多”商标,据查波尔多是甲国驰名的葡萄酒产地,在甲国注册为地理标志。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中国某企业有关“波尔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来源误认,则应当拒绝注册C.该企业利用波尔多这一地理标志只是一种暗示,不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甲国波尔多的酒产品注册“波尔多”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波尔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B正确。依该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C错。D是混淆项,这里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100.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王某构成窝藏罪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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