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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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只有D正确。2.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诸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详解: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请求的目的性,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旨在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旨在请求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此,C项正确。3.★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答案:C解析:。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4.2013年夏,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顺手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乙头部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甲又对乙拳打脚踢,乙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乙受到的伤害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对甲行使了刑事管辖权。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可归属于下列哪一管辖原则?()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5.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6.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向该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为了充分贯彻高效便民的基本理念,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土地管理局受理许可申请,但应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在统一办理程序中,如果规划局做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土地管理局根据此意见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市土地管理局为被告D:由于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土地管理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土地管理局不予提供,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都需要采用格式文本,只有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时才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故选项A错误,不选。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只有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故选项B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不予许可的意见是由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局的行为才是对当事人具有实质影响的行为,该公司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故选项C错误。该《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房地产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土地管理局不公开许可决定,当然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D正确,应选。7.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首先,钟某有家暴行为,属过错方,即便柳某与杜某同居,钟某也无权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其次,若柳某在婚内未与杜某同居,其属无过错方,可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若柳某在婚内与杜某同居,其也属过错方,则不能再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选项B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8.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据此AC选项违反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故B选项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D选项中地方性法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实际上是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D选项也当选。9.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10.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A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11.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B.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D.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答案: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46条、第348条与第349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因此,B项知情人报告的机关错误。12.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13.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区公安局在接待甲时,正确的做法有:()A:要求甲必须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B:告知甲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C:告知甲到法院去起诉乙D:应当保障甲的安全答案:B,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14.甲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决定处置资产后歌业。乙公司得知后经与甲公司协商,以承担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和安置甲公司职工为条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但甲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尚有20万元未获清偿。关于该笔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B.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C.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D.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查任答案:A解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题属于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依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那么甲的债务也应由乙公司来承担。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15.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借款合同与抵押关系的区分;不可抗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在本案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向银行贷款,两者构成借贷合同关系;以房屋设立抵押,两者形成抵押关系;房屋为抵押物。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其仅使抵押物消灭,使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仍然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应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16.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甲乙不属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结婚,选D项。A项错在其理由。17.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B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D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甲有一辆宝马牌X5型号的汽车要卖掉,乙欲购买,甲对乙说:“你先开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40万元。”乙同意,开回汽车后未付款。在试用期间乙将汽车出租给丙,乙与丙之间汽车租赁行为的性质为( )。A.可撤销的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待定的行为D.有效行为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本题中,尽管乙未支付价款,但其实施了出租的非试用行为,此时应视为同意购买,出租行为也是有效的。19.共用题干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违反法律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A,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0.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21.下列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C.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自行决定D.发行价格不高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同行业公司债券市场平均价格答案:A,B解析: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几项?()A.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3/4成员同意才有效B.在货物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能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C.在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货物产品‘D.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締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答案:A,C,D解析:。首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因此A不正确;其次,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因此B是正确的;最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适用于货物产品,因此C不正确;根据TRIPs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締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因此D不正确。23.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甲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答案:A,B,C,D解析:。根据《贸仲规则》第10条的规定,当亊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1)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其、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3)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24.张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有管辖权的机关是:()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其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按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本题中,乙地、丙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地是违法行为结果地,所以,三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25.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甲与乙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小偷甲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2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B.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C.某施工单位施丁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D.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答案:A,B,C,D解析: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219条,B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92条规定,C项正确。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故选ABC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本题中,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因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宜因缺少形式生效要件而认定其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考生亦可根据本题是多选题,题中四个选项只有A项是表明合同尚未生效,而B、C、D三项均表明合同业已生效,故A项不能选。依《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本题中所涉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28.★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双方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赵某履行了调解协议,而钱某没有履行。赵某请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不予执行,告知赵某向人民法院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B.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并判决钱某赔偿医疗费C.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D.强制钱某履行该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29.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30.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B.乙作为人民陪审员,他的回避需由院长决定C.丙作为人民陪审员不认同合议庭其他人意见,有权不在笔录上签字D.丁作为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答案:C解析: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选项正确;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负责。B选项正确;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计入笔录。评议笔录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后签字。C选项错误;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选项正确。31.音乐剧作家甲和乙是好友,乙曾赴新疆采录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甲以乙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音乐剧《楼兰传说》。甲在编剧过程中,曾多次借用乙采录编辑而成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使用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该剧完成时,正逢甲的女友丙生日,于是甲在剧本手稿封面写上“谨以此剧献给丙”。丙是丁剧团的歌剧演员,对该音乐剧大加赞赏,于是决定表演该剧。彩排过程中,丁剧团对彩排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作为培训新人的资料使用。对于上述事实,下来说法正确的是:()A:甲复制乙采.录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B:乙对收集的民间艺术不享有著作权C:甲“谨以此剧献给丙”的题词意味着将著作权全部转移给丙D:丁对丙的彩排进行录音录像应当经过丙的许可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甲未经乙许可,复制乙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因此A选项正确。但是乙对民间艺术本身不享有著作权,B选项正确。甲的题词只是表明该剧是为丙而作的,但是并没有转移著作权的意思表示,因此C选项错误。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丁对丙彩排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经过丙的许可,否则侵犯了丙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的权利,D选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曹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06年从A市中级人民法院辞职。下列关于曹某的活动中,可以被允许的是哪一或哪些?()A.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B.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C.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D.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答案:A,B解析:。法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题中曹某已经离任3年,不受此项规定所限制。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所以CD两项不允许。33.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I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0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3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该期限为( )。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B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有: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议记录C: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D:公司会计账簿答案:A,B,C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AB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只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要求复制,所以D选项不正确。36.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合同的订立须采用招标方式B.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C.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D.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38.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D.修改公司章程答案:C解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注意掌握公司不同组织机构的职权;C当选。39.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假设王某没有对李某的儿子下手,而是宴请李某,伺机将李某灌醉,后从李某的公文包中拿走现金5000元。对于此行为,下列哪些是可以排除的?()A:抢夺罪B:盗窃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A,B,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40.周某于1999年7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家中,将其强奸后杀害。周某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动员周某去公安局自首,周某不肯去。于是周父在家看好周某,周母去公安局报告。到了公安局,周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田某,周母即把情况向田某说明。田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田某还向周母透露了办案警察所处的位置,周母听了田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周某逃跑。田某的行为构成:()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窝藏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D解析:【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田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负有查禁犯罪之责,其知情后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提供便利帮助周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41.刘某,17岁,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聋哑人C.刘某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2.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辟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时,不能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3.洪都拉斯籍货轮“Tiery”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在日本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韩国货轮“天星”号相碰。“Tiery”号和“天星”号均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Tiery”号船东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天星”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天星”号船东则请求限制其责任。经查“大天星”号在融资贷款时将船舶抵押给了某银行。关于本案相关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抵押权等的法律适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天星”号抵押权适用韩国法律B.“天星”号船东的责任限制应适用韩国法律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D.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海商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A正确,依《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B正确,依《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C错误,D对,依《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4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和“故意”,这说明法律约束主观心理状态B.法的约束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C.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D.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的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法的特征讲解:A项错误。因为尽管法律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和“故意”,但是法律却不约束主观心理状态,法律只能去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至于主观心理状态这一类的内在思想,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考察因素,而不能作为法律约束的对象。法的约束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比如在自家砸电视不受法律约束,冲进别人家去砸电视要受法律约束;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的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比如警察不履行职责要受法律的约束。故B、C、D项正确。45.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故A正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B正确;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故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故D正确。4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47.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48.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A:非法,因为侵犯了王某对项链的所有权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C:合法,因为王某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D: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49.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亊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0.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51.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公司到期未能交货,甲公司多方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在此情况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如果想申请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甲公司如果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其并非必须提供担保C.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保全的裁定D.除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答案:B,C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的受案法院是B地基层人民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考生注意,只有提请诉前保全,才是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然也就意味着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65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均有权解除保全措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故D选项错误。52.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摹仿自己已注册的驰名商标“QQ”,请求某市工商局责令乙公司停止使用。两公司就“QQ”是否驰名发生争议,商标局认定属于驰名商标。某市工商局基于商标局的认定及其他事实,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对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D.甲公司可以请求某市工商局就乙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范围、工商局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权眼讲解:《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很显然,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时进行的事实认定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案件处理结束时作出的“主决定”。当事人应当对“主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请求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商标法》并还没有将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纳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范围,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工商局对商标侵权赔偿纠纷,仅享有调解权,不享有裁决权,故D项错误。53.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A:王某诉赵某债务纠纷一案,起诉时赵某不知去向B:李某诉王某授权纠纷一案,在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李某也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王某不同意C:刘某诉郭某归还所欠房租款400元,有欠条为据D:陈某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现被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以,A、D两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王某不同意,所以,B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应选。54.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权的保护。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入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项正确。备案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且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乙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甲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责任。虽然《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题又不属于这种情形,故D项正确。55.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56.甲国积极参加了某多边国际公约的约文议定,并且甲国总统作为对约文的认证,亲笔签署了该国际公约,但根据甲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该公约须由其议会批准,但甲国议会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负有批准的义务B、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对甲国产生效力C、甲国虽然拒绝批准,但该公约仍对甲国产生效力D、甲国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公约的义务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批准条约是国家的一项缔约权利,国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国际公约,即对其签署的国际公约不负有批准的义务,而未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其也不产生效力。5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哪一机关规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本题选C。58.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2)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A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4)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59.某甲是某名牌大学后勤处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答案:B解析:【考点】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详解:《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某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弟弟财物为其牟取利益,成立受贿罪。60.甲见乙被丙推人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手机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机损失共计5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甲的损失应由乙赔偿C.甲的损失应由丙赔偿D.甲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其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仅负适当补偿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1.下列情况下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是:()A:甲、乙婚前约定,在甲乙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甲每月将月工资的80%交乙保管B:甲和乙之间签订的买卖服装的协议C:当事人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D:甲、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甲,但是,乙应该负担孩子的全部生活费用答案:A,B,C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故A、B、C三项当选。6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年,自申请日起计算。A.10B.15C.20D.25答案:A解析:《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63.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B.李某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也不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应认定为工伤C.李某住院期间,甲厂应当按其原工资支付劳动报酬D.在评定伤残等级前护理费应由甲厂支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答案:A,C,D解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4.共用题干甲国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国籍法采取父系血统主义。李某为甲国妇女,在乙国生下丙,则丙的国籍为、()A、甲国B、乙国C、既不具有甲国国籍,又不具有乙国国籍D、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取决于丙父是否为乙国人答案: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65.中国甲公司在纽约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受委托在中国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则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B.美国法律,因为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C.英国法律,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代理适用的法律D.国际统一商法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代理行为地是中国,代理关系发生地是美国纽约,但由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有关于代理的准据法约定,因此,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律。所以C正确。66.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67.张某驾车不慎将一孕妇王某撞伤,致王某遭受身体伤害,并导致胎儿流产。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的有:()A.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B.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王某之夫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王某之父母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胎儿因侵权而流产的损害赔偿问题。因胎儿不是民亊主体,故不存在对胎儿的侵权问题,只存在对母亲的侵权问题,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律才会支持。本题中,玉某并未死亡,故王某之夫及王某之父母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AB选项正确。68.朵蜜公司于2008年6月为其生产的香水注册了“臻贵”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16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身体乳的芬芳公司将“臻贵”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使得公众难以区别、容易产生误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芬芳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故不构成对朵蜜公司的侵权B.即使“臻贵”不属于驰名商标,芬芳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朵蜜公司的商标权C.朵蜜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D.芬芳公司的行为必须造成朵蜜公司的实际损失,才侵犯了朵蜜公司的商标权答案:B解析:①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对于商号的撤销,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故C选项错误。69.被害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条件,予以受理。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甲和乙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B.乙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C.甲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便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因自诉人不能到庭,决定中止审理此案D.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答案:C70.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问题】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答案:解析: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71.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72.以下为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些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其中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  B.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和解并形成了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丙经审查予以同意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行政复议机关丁认为原罚款5000元的处罚较轻,在申请人请求范围内,将其变更为罚款6000元答案:A解析:A。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不得延长60日。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可见,行政复议的和解仅适用于自由裁量权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于赔偿补偿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见,D选项错误,不当选。7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无害通过、紧追权问题。A项,本题中,乐安号是货轮,其在丁国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可不经丁国同意就从丁国领海中迅速不停通过,但不得随意停泊。故A错误。BC项,乐安号若在丁国毗连区内走私,丁国对毗连区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四方面管辖权,丁国海关有权缉私,丁国可出动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故BC正确。D项,在紧追乐安号时,若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中断过,则乐安号逃至公海时仍能紧追,一直到第三国领海为止。故D错误。74.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75.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公民甲住所楼下有商户占道经营,但其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在网上发帖批评相关部门不作为B.公民乙发现当地公安局局长与下属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C.有人向某地检察院举报当地某土地局副局长贪污。但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贪污事实确实存在,检察院决定不进行调查D.丙某连续数届担任人大代表,但从未提出有建设性的提案,公民丁向常委会写信控告其不作为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检举、申诉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批评建议的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76.元代把臣民实际上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南人”是指、()A.原南宋统治的民众B.蒙古南边的人C.西南各少数民族D.南方的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衆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_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77.中国内地某公司与香港地区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公开审理D.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公开审理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78.1992年初,甲艺术学院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委托乙工艺美术研究所在1年内完成该馆的壁画创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委托合同,乙研究所指定本所丙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丙于1993年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甲艺术学院B: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乙工艺美术研究所C: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D: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丙答案:B,D解析:本题中壁画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接受甲艺术学院的委托指定丙进行创作的,所以该壁画是一件委托作品。但是上述二单位在委托作品中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受托人即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指派丙进行壁画创作,该壁画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这一性质并不影响到作品的署名权问题,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所以署名应该是丙,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是正确的。79.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81.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査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8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机构是、()A.资政院B.参议院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立法院D.参政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3.★甲乙两国是关系一直紧张的邻国,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一甲国注册的承担甲丙两国航班飞行的民航机一日因天气原因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均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有权要求该民航机立即离开乙国的领空B.在该民航机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该民航机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D.该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自行飞人乙国领空答案:A解析:。依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A正确。84.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会代表,他应该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A.在选举开始前宣布自己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即可B.仅需在选举委员会处登记成为候选人C.获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联合或者单独推荐D.获得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答案:C,D解析:考查选举制度。参见《选举法》第31条。86.甲女到乙男的办公室找乙男办事,乙男突然搂抱亲吻甲女,并把甲女按倒强奸,但甲女早对乙男有意,顺从地和乙男发生了性关系。下列对乙男定性错误的是:()A.不构成犯罪B.强奸罪未遂C.强奸罪预备D.强许罪既遂答案:A,C,D解析: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乙男有强奸的故意,并在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强奸行为,结果是乙男与甲女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甲女的意志,乙男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87.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在英国诉讼B.必须在中国诉讼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4条。88.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车辆修理费500元B.刁某误工费400元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D.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答案:A,C解析:。刁某就其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由于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其自有轿车发生自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有关利益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刁某轿车在行驶中起火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轿车自燃所造成的损失即为轿车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也就是车辆修理费,因此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由于刁某为轿车灭火还烧坏了一农户的棉被,棉被的损失由于不是保险标的的损失但又与保险标的损失有密切关系,因此对棉被损失是否赔偿实际上是本题的考查重点。根据《保险法》第57条,我国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减轻损失义务,并为鼓励被保险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行为,规定了被保险人为减轻损失所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同时考生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仅为必要的、合理的减轻损失费用而不是所有相关费用;(2)该费用数额在赔偿额以外另行计算;(3)该费用数额不得超过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刁某在轿车自燃后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尽到了减轻损失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其为减少轿车损失而支付的棉被损失费用承担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B和选项D虽然也是刁某的损失,但是这两项损失既不是轿车本身的损失,也不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因此不应入选。89.赵某的儿子今年8周岁,未经赵某儿子的同意,赵某为其子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指定赵某为受益人。后赵某带其儿子出外旅行,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不得为其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B: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机构可以承保C:赵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D:赵某儿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答案:B,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详解:《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可知,赵某作为父亲,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可以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可见,赵某与其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赵某死亡在先,符合第2项规定的情形,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某儿子的遗产,由赵某儿子的继承人来继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0.(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参考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4.【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9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将自己的一间商铺租与乙,经甲同意,乙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与房屋形成了附合。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物还有价值,但甲乙不能就形成附合装修物的处理达成协议。就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连同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取回B.如果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乙无权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C.如果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装修物剩余的价值与乙对半承担损失D.如果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被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装饰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承租人无权取回。故选项A正确。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B正确。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故选项C错误。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94.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昕证会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答案:C,D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18、32、34条。9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9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法》2012年的修订【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CD项正确。【陷阱】考生要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字眼”,该题问的是“新增或加强”的律师诉讼权利,B项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没有“新增或加强”的情况97.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一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与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向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赔偿金D.丙、丁也应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98.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渊源中的(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D.地方性法规E.自治条例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政府,因此属于地方性规章。99.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答案:C解析:【考点】期间的计算【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4条第2、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无需重新计算,而应计入审限,因此正确答案是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答案:A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2.下列许可或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A.王某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D项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3.★★甲国人克里因杀人逃至乙国。克里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依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克里引渡给甲国B.如克里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克里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克里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克里提起刑事诉讼答案:C解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A错。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B错。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C对。在国际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一国并没有在外国法院的必然诉权,该刑事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国内的公诉机关提起,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对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特别的协议作出有关安排,因此D错。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A,B,D解析:【考点】故意的认识内容。详解: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则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因此成立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应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不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应选。5.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有:()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6.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A.国务院办公厅B.国家体育总局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审计署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7.王某委托画家张先生为其创作了一幅山水画,在得到该幅画后,王某向张先生支付了报酬300元人民币,该山水画的著作权应当属于:A:王某所有B:王某和张先生共有C: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王某享有原作的展览权D:王某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该画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答案:C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8.甲雇用乙在非设关陆路边境使用马帮运送一批装在木箱中的货物。乙问是什么货,甲称是象牙制品。在边境被查获,打开木箱一看,全是枪支弹药。对乙如何认定处罚?A:乙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B:乙主观上虽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错误,不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C: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轻处罚D: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轻处罚答案:A,C解析:走私特定物品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等对特定对象明知的认定。参见《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见》: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9.雨花公司自2009年年初经营恶化,拖欠债务,资不抵债,2010年9月1日雨花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0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雨花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A.2009年9月20日以高于市场价100%的价格向甲公司购买一套设备B.2009年11月5日向银行借款,以公司的办公楼作为抵押C.2009年12月10日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乙公司账户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0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答案:A,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该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A选项符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应选。只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撤销,以财产担保新债务的不能撤销,所以B选项不应选。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条规定了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C选项属于无效行为,所以不应选。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1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10、13、19、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11.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12.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中刘某误认为潘某是被勒死亡,而事实上潘某是被刘某从悬崖扔下致死,刘某对因果关系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因此A正确。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很明显刘某的行为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项错误。虽然刘某出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但其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即同样追求潘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正确C错误。13.案情: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安泰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问题: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安泰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3.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4.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6.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安泰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甲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安泰汽车租赁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安泰汽车行已经受领了交付,已经取得了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不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成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可以自己买受该车时不知A银行抵押权之存在为由,主张A银行的抵押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须向戊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丁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丙无过错,丁应当负全责。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丁追偿。对于丁的损害,丙无须赔偿。6.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泰汽车租赁行是伊兰特的所有人,丁是承租人,但丁没有驾照,安泰汽车租赁行因过错而未注意,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得请求安泰汽车租赁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解释规定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须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A项正确,B、D项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约某与王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约某向甲国法院起诉王某并获得胜诉判决。王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约某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某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起诉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答案:B,C解析:A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B、C正确。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巳经制定的法律的。16.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且“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的行为,导致“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属于对商品的质量、社会影响力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C正确。17.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的规范。故A、B、C项正确。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依据的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而非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村规民约。故D项错误。18.甲给自己的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又在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甲驾驶该车将乙撞成重伤,假设依照现行法规定,乙可请求甲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关于此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乙遭受的精神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具有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且可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泰康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责任商业保险之保险金的义务乙20万元为限,但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C.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财产损害11万元,乙就只能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9万元D.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精神损害8万元,并补偿财产损害3万元,乙还可以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17万元答案:A,B,C,D解析:考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强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故可以补偿精神损害。A选项正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合同责任,故泰康保险公司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正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赔偿顺序,CD选项正确。19.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20.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在某市2005年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8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先后找到王晓琪打听2005年中考政治考试内容,王晓琪向上述人员分别讲了十个题目,并接受上述人员吃请和收受所送现金3,200元及茶叶等物品。2005年5月20日下午,王晓琪接到参加中考命题的通知。在命题过程中,王晓琪违反市教育局有关命题时应回避自己在考试辅导中用过的原题的规定,将自己上述透露的内容编排进了这次中考政治考试试卷中,造成2005年该市中考政治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关于王晓琪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辅导在前,命题在后,不构成犯罪B.造成当年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属于“情节严重”C.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打听考试内容的人构成了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王晓琪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当年考生的政治考试成绩作废,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22.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注意]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2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售票员B.公交公司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24.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25.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的事项有( )。A.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B.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C.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必须高于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收益D.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6.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问题: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B项,甲投毒的对象是交售粮站的稻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甲只有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所以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麻雀的,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故AB项错误。CD项,甲毒死麻雀的行为,没有侵害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甲将有毒的麻雀作为食品售予他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其他罪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可以使用此罪名。故C项错误,D项正确。28.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29.“Adrian”轮满载一批货物从汉堡至中国盐田港,途中遇暴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依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可选择下列哪些处理方法?()A.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货物的委付B.保险公司可依货物的损失情况,有条件地接受委付C.保险公司接受委付后,即不得再撤回D.保险公司可决定是接受委付还是拒绝接受委付答案:C,D解析:CD。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委付。依《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又依《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本题正确答案为CD。30.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31.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C项的评论错误,因为周法官并未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而是从事不合适的业外活动。32.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33.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A、货运代理关系B、船务代理关系C、外贸代理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3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35.★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答案:B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据此,由于本题中卢某涉嫌贿赂的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且符合通缉的条件,应当由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D错误。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故选项B正确。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一律通过公安机关发布。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37.★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38.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在丙国销售时遭遇专利权诉讼。设以上所有国家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关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的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B公司要将该批零件转售到丙国。B.B公司在缔结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该批零件侵犯丙国的专利权。C.A公司制造的这批零件是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D.该专利权的诉讼根据丙国的法律不能成立。答案:A,B,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察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规则。CISG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其中A选项由于不符合(1)项的两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B选项和C选项由于符合(2)项免责条款的a子项和b子项的规定也可以免责,因此都当选。唯独D选项并未规定在公约中的免责条件中因而不当选。而且从法理上来说D项也不当选。因为买方的选择很多,既然选择了卖方,卖方就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会因为买了他的货物而被诉,哪怕这种诉讼可能从实体上并不能成立,但是也违反了“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一程序性的担保条件。39.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下列哪一种方式进行?A:书面审查B:开庭审理C:调解D: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本题中,A、B、D项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但调解则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适用当的方式。40.某市政府征收辖区内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造港口。该村村民孙某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派警察到现场处理,警察将孙某强行带离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拘留。孙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审查对象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B.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主要审查对象C.若市公安局提出孙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则市公安局应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D.若孙某提供的证明市公安局拘留决定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则市公安局对拘留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答案: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被告的举证责任。市公安局就孙某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的行为进行拘留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需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选项A、B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41.自然人伍某、潘某与S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关于该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B.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为2~50人,可以是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企业的合伙协议可另行规定,由部分合伙人享受全部利润D.S国有独资公司在对外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只需提前30日通知伍某、潘某即可答案:A,B,C,D解析:S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四大特殊主体,因此该合伙企业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S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合伙人,因此四个选项均应当选。42.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对事实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B.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A国的刑法规定C.依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一中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如李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责,不包括盗窃犯罪行为。《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43.共用题干张某利用民众对解放军的爱戴和信任,冒充解放军某部指导员,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获得财物价值约1000元。张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招摇撞骗罪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C解析:【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44.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均可提出异议。A.1B..2C.3D.6答案:C解析:《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45.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的表述,错误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46.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剃须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查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D: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的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8.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用两国的文字写成,此外,还有一个英文文本,现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该文字作准B.如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应以英文文本作准C.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如条约中无作准的规定,则该约无效答案:A,C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制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AC正确。49.案情:盟旺公司2012年8月14登记设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共有张盼在内的股东18人,其中张盼出资额为80万元。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同时必须办理股东股权转让。股东退休或离职,其股份必须转让。涉及上述事项发生股权转让的,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可以优先受让,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优先受让”。2014年9月4日,张盼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职务与岗位”,同月30日,盟旺公司向张盼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尽快按照公司章程第31条办理转股手续。后来张盼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未达成转股的一致意见,转股事宜付诸诉讼,另案处理。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上述会议未通知张盼参加,并形成决议:确认张盼不再是公司股东,责令其限期转股并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相关赔偿责任。张盼对此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问题: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有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张盼是否具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3.张盼的请求是否应被支持?答案:解析:1.有效。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中第9条规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流程属于合法自治的范畴,此规定合法有效。第31条规定的“离职转股”内容,并未剥夺股东的股权流通等固有权利,只是对股权的转让对象做了限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自治范畴。2.张盼具有诉权。《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情形中有权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本案中张盼离开公司后,虽然双方就股权转让进行书面沟通但未达成一致,至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张盼仍持有公司股权,未进行变更,张盼仍具有股东资格。因决议内容系剥夺张盼的股东资格及承担相关责任,其对股东会决议有诉的利益,具有对该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3.应支持。盟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盟旺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张盼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实体权利,该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的“轻微瑕疵”的范畴。故2016年7月15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张盼的请求应被支持。50.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政府这一裁决不服,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乙的争议。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原因何在?()A.可以。因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B.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D.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争议。本案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政府对土地边界的确权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问题,所以选B项。51.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开证行即可不对受益人承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D.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A错,依UCP600,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并不因为申请人的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应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依UCP600第6条(: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C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D正确。52.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治的实现受到政治文明的制约,也相应离不开政治文明的支撑B.执法为民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也体现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同内容是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讲解:A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B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因此,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而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一表述错在逻辑关系颠倒,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艰难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它们同时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53.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54.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答案:D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55.共用题干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A、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B、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C、劫机行为者是可以不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答案:A,C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56.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20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A.市政府B.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乡政府D.乡治安联防队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57.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正确。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ABC正确。58.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A项:《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而,合同成立2年内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A选项时间上存在错误。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因此,经王某同意,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B选项正确。C项:《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而,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进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C选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而,若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杨某不得为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D选项错误。59.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予韩国公司,韩国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越南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越南公司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_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选项B、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越南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越南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A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60.在代理关系中,下列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B.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不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引起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引起的代理责任,均为并行的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6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62.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题题干所述情况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故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中,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选项C正确。另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D。【陷阱】股东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但《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即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3)该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时投反对票。另外,股东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6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论处B.绑架他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甲在盗窃普通财物时,意外窃得一支手枪,并将手枪藏在地窖中。甲藏匿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D.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属于吸收犯,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以伪造货币罪一罪论处答案:A,B,D解析: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定罪量刑。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被害人之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B项错误。甲藏匿枪支的行为虽然在外形上看似乎属于事后处理赃物,但该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对公共安全存在抽象危险,故该行为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追究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虽然符合吸收犯的特征,但同时也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即主观上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假币,客观上伪造货币与出售假币通常都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故D项错误。64.甲公司是中国境内一外资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要求甲公司必须购买中国产品作为原材料B.限制甲公司对外汇的使用C.要求甲公司进口原材料的价值与出口产品的价值相当D.对增加经营范围进行备案答案:D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甲男怀疑钱某偷拿商店商品,将其带到商店仓库里扣留、盘问1个小时,但并无证据表明钱某偷拿商品B:孙某散布李女作风不好,李女当面找其对质,孙某哑口无言,承认自己没有凭据C:周某与吴某争执,把吴某饭店的桌椅碗筷砸毁,造成300元的损失D:郑某在其经营的商店中出售假冒的中华牌香烟,销售额20000元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但书”。详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必须情节严重,但司法实务在定罪时一般要求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因此A中甲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足以定罪的严重程度,可作治安处罚。刑法明文规定诽谤他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B项中孙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刑法明文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项周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D选项,销售伪劣商品,需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因此不能认定郑某犯罪。综上所述,本题ABCD四项均当选。66.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甲为某市居民,欲投资一套房产,其看重乙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预售住宅,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此后价格大涨,开发商想将房屋卖给他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住宅还未建成,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对甲承担违约责任B.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中不能收取费用C.如果因登记错误,给甲或乙公司带来损失,登记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D.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正常交房后也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问题。68.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A、美国法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C、中国法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答案: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69.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71.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采取集装箱装运,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A: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B: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C: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B选项正确。72.下列个人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B.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D.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答案: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讲解:《个人所得税》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故ABC选项均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当选。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故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73.关于宪法应否司法化,我国学者曾进行过相当多的讨论,有些学者认为宪法不应当司法化。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你认为以下说法中能够成立的是哪一项?A.可诉性是法律的特征,如果宪法不能司法化,那么宪法就不是法律B.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C.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D.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答案:B解析:虽然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即使宪法不能司法化,它也是广义上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宪法法律部门的范围远较宪法为广,所以B项正确,为应选项。在宪法不能司法化的情况下,宪法依然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如它对法院独立审判地位的界定等,所以C项和D项错误,不当选。7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题。(2016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A项,程某参与招投标活动,却没有参与和其他人的“串通”,所以不成立串通投标罪。故A项正确。B项,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甲是招标人A公司的领导,虽然其与三家作为投标人的公司事先有约定,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B项错误。C项,行贿罪的起刑点为3万元,程某送给甲的赝品只有5000元,不成立行贿罪。故C项错误。D项,甲以为是价值20万的真品而收受的,甲有受贿罪的故意,成立受贿罪,但是客观价值不足3万元的,只能成立受贿罪未遂。故D项错误。75.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A、高尔夫球及球具B、手表C、木制一次性筷子D、实木地板答案:A,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76.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77.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二年,修改了旧规定一年的规定。D错误。78.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79.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80.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附期限法律行为C.附条件法律行为D.要式行为答案:A,B,D解析:遗嘱只需要遗嘱人单方作出即生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A正确:遗嘱生效时间是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项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体正确选项是ABD。81.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82.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的是:()A.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予广州某人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3名。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ABC选项无效。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可见试用期条款是任意条款,缺少不会导致合同无效。D选项有效。83.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答案:A解析: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法院应参照前述规定,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应选A。8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下列投资者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限制的有( )。A.发行人的董事B.发行人的监事C.发行人的高管D.发行人的持股10%的股东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85.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86.《钦定宪法大纲》是在“预备立宪”活动中,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基本特点是、()A、实行宪政B、保护人民利益C、皇帝专权,人民无权D、推行预备立宪答案:C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条文中,正文部分的“君上大权”共有14条,附录部分的“臣民权利义务”只有9条。明确规定了“君上大权”至高无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这些都说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C。8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类政府信息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B.若区房管局拒绝答复,应告知王某并说明理由C.若区房管局拒绝答复,王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89.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本票是委付票据B.本票是即期票据C.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D.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答案:A解析:。考查本票的特征。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自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自己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委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委托他人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知,本票是自付票据,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该款可知,本票仅有即期本票。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90.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C.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答案:A,B,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91.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中,李某是旅行社雇员,依《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用人单位即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D项排除。而旅行社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崔某对唐某造成损害的,除由崔某向唐某承担侵权责任外,旅行社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C项正确,A项排除。92.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甲的继承人不愿加入合伙,则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D.若甲的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且乙、丙同意,则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A正确。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本题C、D项正确。由于甲的退伙之日是被宣告死亡之日,因此下落不明期间仍为合伙人,应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其也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本题B项不正确。93.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问题】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案:解析:1.对李某应当减刑;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为李某舍己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所以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2.法院的决定正确。周某构成累犯,且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不构成累犯,周某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4.陈某在刑罚执行7年后,可以假释。陈某犯盗窃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2012年两罪并罚虽然超过10年,但是每一个罪都没有超过10年,刑罚执行7年,达到原判刑期13年的1/2以上。所以,可以对陈某假释。5.对杨某不得假释。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要具体区分可以减刑的情形与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以及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还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限制减刑和社区矫正的内容,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容易混淆,切不可似是而非、蒙混过关,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9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95.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管制是轻微的剥夺人身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B.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D.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刑种答案:A,C,D解析:管制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因此,A项错误,当选。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因此,B项正确,不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因此,C项错误,当选。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D项错误,当选。96.共用题干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97.“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关于这条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这是一条冲突规范B.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C.这条冲突规范的系属是“经常居所地法律”D.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讲解:这是一条冲突规范无疑,A正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解决的问题,是范围;“经常居所地法”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系属。故C、D正确。“经常居所地法”并未说明到底用哪国法律,法官只能结合案情判定到底适用哪国法律。故B不正确。98.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C、村民委员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99.下列各项中,会导致公司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A.甲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B.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对外转让股权,已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未经股东会表决C.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以致多数股东无法到场,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增选王某为董事的决议D.丁股份有限公司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有4名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增加经理报酬的决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D不足半数,决议不成立。@##100.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性质是不同的,故A项错误。B项: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可见,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正确。C项: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制定和通过的程序,故C项错误。D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2.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标准B.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实行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C.对所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D.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答案:A,B,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24条。3.合伙人若(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D.不参加合伙会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4.下列各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哪些?()A.劳动B.选举C.控告、检举D.受教育答案:A,D解析:。5.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规范?()A.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B.《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答案:A,B,C,D解析:。A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亊法律地位规范。B为冲突规范。C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D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6.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定B.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C.某基层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D.某基层法院作出的不允许撤诉的裁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A、B、D正确。C选项中的宣告死亡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故选项C正确。7.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取得?()查看材料A.由市人民政府划拨取得B.由华天公司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议取得C.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华天公司参加投标取得D.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华天公司参加竞买取得答案: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该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而A选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划拨这种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用来开发房地产营利。8.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答案:A,C,D解析: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故本题应选ACD。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查看材料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10.甲与乙合谋走私,但二人没有资金,甲说资金问题由他解决。于是,第二日,甲借故找到担任某国有公司经理的丙聊天,丙抱怨自己工资太低。甲心中暗喜,对丙说:“现在楼市看涨。你不如也投资楼市赚一笔。”丙心动,说自己无钱。甲对丙说:“你笔头动动就上百万的钱,可以弄出点来先用着,等赚了再还回去,人不知鬼不觉。”丙认为可行。2010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丙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甲给丙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甲拿到钱后,给丙好处费5万元,随后甲找到乙一起走私货物。后丙害怕被发现,便催促甲还钱,甲归还了40万,但后来就避而不见。丙觉得剩下的60万元追讨无望,于是带着40万元潜逃。在通缉过程中,丙思来想去,最后到公安机关自首。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走私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甲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进而实施非法活动;基于共同犯罪共同说的原理,甲乙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部分,构成挪用公款罪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共犯;甲向丙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2.乙的行为成立走私罪。因为甲乙二人只是共谋走私,乙对教唆丙挪用公款并不知情。3.对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因为丙将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丙收受甲的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后来丙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论处。1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需监事会通过C:需向审批机构备案D: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合营企业增资的,需要董事会会议通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合营企业增资的,需报审批机构批准,而不是仅仅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12.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的有(  )。A.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B.适当原则C.自愿原则D.强制唯一原则E.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答案:A,B,E解析: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选项D错误);(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选项C: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1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故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休息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并非全体公民;并且须按相关的“制度”休息,并不能“任意休息”。故D选项错误。14.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答案:A,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2款、第5条和第6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15.(本题25分)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参考答案】1.(1)起诉状。钱某起诉状的主要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民事起诉状)和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包括诉讼请求(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尾部为落款、附项、日期等内容。(2)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要求写明:①标题、文书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诉讼代理人情况。④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正文。这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项内容:①事实。一审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方面。②理由。包括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两方面内容。③判决结果。必须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尾部。一审判决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①诉讼费用的负担。②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④判决日期。⑤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⑥书记员署名。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该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甲县法院重审本案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不能列孙某的名字。《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时规定了调解与裁判程序,将二者并行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调解与裁判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在审判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合理地运用这两种审判方式,对于解决纠纷、定纷止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强制调解、久调不决、排斥调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从理论上说是由于我国调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弊端造成的,从实践上说是由于一些法官没有正确地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造成的。要正确地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归根到底还是要在理论上给调解制度予以准确定位,在审判中正确运用调解制度。审判与调解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但二者各有其优点。调解制度具有简单快捷、利于双方认可处理结果使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等优点,这使得调解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审判的不足,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转型时期处理调解与判决的总体做法应当是调解优先、注重调解,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但也要注意,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调解的案件,以及经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具体来说,对于以下纠纷,要注重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互相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工作相对容易展开。另外,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比起强制性地判决更利于解决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纠纷。(4)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通过调解过程,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其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利于定纷止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对于以下案件,不应调解或应及时作出判决:(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3)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4)对于本身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之希望的案件,或经过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少调解并及时作出判决,以防止久调不决之现象的发生。16.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对象不能犯答案:B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本题答案:B。17.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查看材料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19.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答案:B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周延。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20.村民甲从同村乙处购买水牛一头,作价800元。乙认为该牛可能有病,故而愿意低价出卖给甲,甲也觉得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甲买回该牛后2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甲可主张乙退一赔一D:甲与乙之间买卖有效答案:B,D解析:本题中,乙认为牛可能有病而愿意低价出卖给甲,甲也觉得该牛可能有病,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构成欺诈,二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牛死亡后,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D项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厦门市有权制定政府规章,但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也有自主性的C.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D.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在效力上要高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A选项前半句表述正确。《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厦门市是经济特区,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A选项后半句错误,不选。《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同于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又有自主性的。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厦门市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市,所以厦门市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遗漏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不选。《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哏范围内施行。D选项认为交通运输部的规章比厦门市的规章效力要高,不准确,不选。2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个做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C中“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23.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D.甲无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本题答案:B。24.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因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合同没有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该合同在美国签订,实际履行地在法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适用的实体法有:()A.中国法B.德国法C.美国法D.法国法答案:A,B,C,D25.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的规定,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③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⑤正确。因此B项①②④⑤符合题目要求。2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可以作为作者的是()。A.未成年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法人D.机器人答案:D解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作者,创作是事实行为,不论公民是否成年,是否具备完全行为都可以实施此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机器人可以作为作者。27.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C.乙公司如选择提供执行保证,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执行法院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70条第2款的规定,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29.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30.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由于出国想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乙丙丁同意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戊取得乙的份额,即取得合伙人资格C:戊取得合伙人资格后,与乙丙丁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D:戊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31.张某是某检察院的检察官,以下贪污贿赂行为导致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给予记大过处分B.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各人,作为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给予记大过处分D.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答案:A,B,C,D解析:考察检察官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均正确。3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束缚袁世凯的权力扩大了、()A.参政院权力B.内阁权力C.参议院权力D.地方权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3.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3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划拨存款.汇款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E.代履行答案:A,D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选项B、C、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3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之后,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解除讲解:《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巳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A、D项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36.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37.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38.关于古代司法体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B、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明代都察院掌复核驳正,都察院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D、明代刑部、大理院、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答案:B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可见,明代的大审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是每五年举行一次,A项错误。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B项正确。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而非都察院,C项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故明代时应为“大理寺”,D项错误。39.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祥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利达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利达公司已经将易美居的开发权转让,利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利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利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李呈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A.李呈祥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B.本案中,李呈祥可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C.李呈祥可以通过其本国法院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D.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答案:B,D解析:【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D。《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A项中申请执行的期限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公民个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其本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项正确。40.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4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利润分配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C.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D.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答案:A解析:(1)选项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选项B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选项D: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42.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4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12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4.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A:非法持有毒品罪B:窝藏、转移赃物罪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45.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旅游车发生车祸,张某致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张某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张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公司应保证张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在旅游过程中致残,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不正确。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导致张某残废,旅游公司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选择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张某只能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旅游公司同时承担两种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46.某公司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该公司因向本市某银行借款,在该土地上设定了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该项抵押无效B、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该项抵押有效C、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拍卖后,该银行可对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D、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拍卖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该银行方可优先受偿答案:B,D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上的抵押权。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B、D正确。47.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A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狠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且是既遂。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同时,根据第240条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及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强制猥亵妇女则不是加重情节,因此甲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由于甲绑架乙的目的在于出卖而非勒索财物,因此不构成绑架罪。综上,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选项ABD。49.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50.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详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51.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_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B.被害人G.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高检规则》第205条第1款。52.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确定的基本权利的界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在我国,公民合法地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B.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使言论白由时要遵循社会公德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国家建立健全相对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超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53.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D.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官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D项中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诉。5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罪数理论;想象竞合犯【详解】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侵害的客体、行为手段、主观目的、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刑法》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结合前述3个罪名的法定刑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骗取财物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重于诈骗罪;在骗取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C的说法是正确的。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牵连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同时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C当选。55.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诉讼阶段有:A.审查逮捕时B.审查起诉时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二审不开庭审理时D.死刑复核时答案:B,C解析:审查逮捕时,可以讯问,可以听取;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讯问,应当听取;死刑复核时,应当讯问,可以听取。故A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56.王某对县民政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供了由民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该局发布的文件证明其决定合法。法院审查后认为规章和文件均合法有效。有关法院在判决书对二者的适用和引用,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对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述B.不能承认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效力C.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但不能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D.既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也可以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行诉解释》第100条。57.中国人李纳移民并定居加拿大,后与加拿大一男子结婚并取得加拿大国籍,李纳同福建老家省亲,住在其亲属李强家,依我国《国籍法》及《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李纳并没有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国籍B.如李纳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不得再保留加拿大国籍C.李纳来中国省亲不需要签证,因为其是华裔D.如李纳住在了李强家,则无须向公安机关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籍法》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依我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A错,B正确。C错,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D错,依该法第39条的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58.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3日内答案:C解析:。考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47条可知,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的时间,D项错误。5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有(  )。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督促客户进行必要的证券买卖而收取佣金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D.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答案:C,D解析: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选项C);(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选项D);(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60.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61.徐某诉金某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甲市乙区基层法院判决金某败诉。判决生效后,金某欲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启动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B.乙区检察院在审查金某申请的过程中,为调查核实本案有关情况,可以查封、扣押有关涉案物品C.本案应由乙区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乙区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系由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不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答案:D解析:①A选项错误。当事人既不能直接申请检察建议,也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②B选项错误。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③C选项错误。抗诉需“上抗下”。④D选项正确。本案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启动再审,不得交由原审法院再审。6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原告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D.原告认为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答案:A解析:(1)选项B: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选项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选项D: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6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E.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答案:A,C,D,E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E。64.甲委托乙到云南购买春茶,该茶属于明前茶,对采摘时间与制造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乙突发疾病无法上山收购茶叶,又因茶山通讯信号较差无法联系甲。为了不耽误收购时间,乙不得以转托自己在茶山生活的好友丙采购茶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乙B.丙是乙的代理人,但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甲承担C.丙是甲的代理人,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消灭D.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有复任权的情形有二:(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但也有例外,即“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本题中采摘茶叶有时间要求,而且出现疾病及通讯讯号等紧急情况,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复任权的法律效果:(1)复代理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因此,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丙是甲的代理人,但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故D选项正确。65.共用题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具体表现为、()A、“八议”入律B、“官当”制度确立C、“重罪十条”的产生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答案:A,B,C,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66.关于贷款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扩大经营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贷款,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贷款欺诈行为,要看其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及非法占有的目的C.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主要是通过査明贷款的用途来实现的D.乙贷款用于所规定的项目,并且正在设法偿还,但是由于乙的公司破产,最终不能偿还贷款。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对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看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7.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下题。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囯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68.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69.下列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之间区别的选项中有哪些是正确的?()A.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B.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C.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D.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题中ABCD项都是正确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股东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B.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则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C.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1%以上的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D.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所以选项B、C错误。71.中国甲公司从日本乙公司购进某新型汽车配件若干,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所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该批汽车配件在甲公司营业地厦门出售时被中国丙公司诉称侵犯知识产权,则日本乙公司应出庭应诉B.合同中未对该汽车配件的使用地和转售地作相应的规定,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印度,在印度遭受印度丁公司诉求,则日本乙公司应出庭应诉C.该批汽车配件是日本乙公司按照中国甲公司所交予的图纸设计生产的,交货后,甲公司在销售时遭受知识产权诉求,则甲公司应出庭应诉D.中国甲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知道有关该批汽车配件的知识产权巳经存在,则遭受诉求时,日本乙公司不承担该项汽幸配件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答案:A,C,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漏的担保物权等。(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公约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1)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2)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据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据此,ACI)项正确,B项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下列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的是:()A:李某(中国公民)在王府井抢劫迈克(英国公民)一案B:琼斯(法国公民)在武汉打伤王红(中国公民)一案C:汤姆(美国人)在北京打伤约翰(美国人)一案D:刘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路茜(美国人)是目击证人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案件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见,证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故本题答案为D项。73.下列有关矿产资源的说法正确的是:()A.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B.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C.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D.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资金缺乏,可以按照市价将采矿权转让于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但需要经依法批准方可答案:A,B,C解析:考查矿产资源权利的转让。A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B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C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D选项错误。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74.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答案:A,B,C解析:【考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详解】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主要有三:(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3)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故ABC正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75.下列哪种情形不能假释?A:丙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丁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C:乙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D: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A选项构成累犯,不能假释。B选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C选项中是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C选项可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因此,D选项可假释。7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答案:A,B,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A正确。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是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也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项B和D正确。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相比较即可得出结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因此,选项C应当也是正确的,这里与参考答案有些出入。7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长1个月,不可以延长B:最长2个月,不可以延长C:最长1个月,可以延长D:最长2个月,可以延长答案:C解析:【考点】审查起诉期限。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C选项正确。78.甲国籍渔船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并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迅速通知甲国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一事B.渔船为甲国国籍,乙国执法船不能对其行使管辖C.如甲国籍渔船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监禁D.专属经济区是乙国的领海,因此,乙国执法船有权行使管辖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A正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B错误,依公约,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C错误,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D错误,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中渔业资源的保护拥有管辖权。79.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A.行政拘留B.责令停产停业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较大数额的罚款E.没收违法所得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80.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准备的,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做法是( )。A.不得继续制造.使用B.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同专利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C.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D.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制造.使用答案:D解析: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准备的,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81.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人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82.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适用。83.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84.张某为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只在100万的范围内具有独立采购权。后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妻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价款为120万的原材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B.股东会可以解聘张某C.该章程规定对张某没有约束力D.大发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我交易行为,属于相对禁止行为,该行为有效。但是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故D项错误。②B项错误,不当选。董事会有权决定人事任免,股东会无权。③C项错误,不当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85.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组成。A项:《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故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只有当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本题中并未说明因为董事张某辞职产生了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所以张某一定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富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D项正确。86.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A项,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背职责要求行事,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项正确。B项,曾某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监管不严,属于不积极行使自己职责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后果并不严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内容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放任。曾某并没有这样的枉法行为,所以不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案件的诉讼材料(保密案件除外)属于工作秘密,不属于需要高度保密的国家秘密,所以律师对材料内容的泄露不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故C项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闫某的行为满足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87.公证员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予免职?()A.加入T国国籍的B.年满60周岁的C.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答案:A,C,D解析:。《公证法》第24条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中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亦即丧失中国国籍。故加入T国国籍的公证员应予免职。88.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若乙国宣布对外国人在乙国兴办的公司增加所得税的征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不能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B.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可以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C.陈某若要向MIGA索赔必须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D.陈某可直接向MIGA索赔而无需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答案:B,C解析:B、C考点:MIGA承保之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讲解: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正式征收和隐蔽性征收如所得税增加、关税增加。但在隐蔽性征收时,投资人必须证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使相关企业的收入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不可能。所以,B、C正确。89.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90.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行诉法解释》第58条。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在送达的过程中,送达人员见只有李某在家,遂将两份调解书都送达给了原告李某,李某全部签字。张某回家后,看了调解书的内容觉得还是不公平,遂反悔,要求法院再对本案进行判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调解书已经生效,不再判决B:不再判决,但是可以告知张某上诉C:不再判决,但是可以告知张某申诉D:接受请求并作出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首先,基于调解的自愿原则,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其次,在离婚案件中,送达调解书不能送达给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虽然后者确实是当事人近亲属,一般来说送达给他相当于直接送达,但离婚案件显然不可如此,而且李某代为签字也不符合签收调解书的要求。既然如此,相当于被告张某没有签收调解书,调解书没有生效,因此当事人有权反悔,法院应该接受请求并作出一审判决,选D。要注意对调解书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申诉,申诉的理由也限于调解书违法、非自愿等情形而已。9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剂”指、()A.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B.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买卖土地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筒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3.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答案:A,C,D94.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95.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96.“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因此也称为“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因此也称为“成文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即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其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内,因此也被称为“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确定的罪刑法定”。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97.★★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出庭阐述立场等B.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C.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豁免的放弃D.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纳了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由此可见,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答案:B解析:。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AC错。《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不是一个生效的有拘束力的条约,因此,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前,绝对豁免主义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D错。B正确。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A国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A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该条约生效,则A国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A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A国在缔结条约时,无义务对与A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A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A国法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国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来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AC正确。99.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司法部复议维持某省司法厅·吊销刘某律师证决定,刘某不服起诉B:海关对某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C:某县公安局对马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马某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马某仍不服起诉D:某旅行社向某省旅游局申请边境业务经营许可,但省旅游局拒绝给予该许可。该旅行社不服起诉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A选项,应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故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15条第2项,B项由中级法院管辖,应选。C项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C项应选。D项,被告为省旅游局,且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该法第14条、第15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故D项不选。@##100.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组成立及其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董事组成的清算组B.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C.清算组有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D.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前,涉及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选项B正确;(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以选项C正确;(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5)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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