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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延长补充说明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立即开始执行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涉外仲裁的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项正确。2.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3.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解析:【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4.甲晚上在一家仓库值班,他听到有人进来偷拿东西的声音,就起床查看,发现偷拿东西的是自己的侄子乙,就又回头躺在床上睡觉。乙没有发觉甲,当晚偷走2万多元的财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构成盗窃罪,甲不构成犯罪B.甲、乙都构成了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C.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构成了盗窃罪,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答案:C解析: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5.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应选A。B项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依据行政法的法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答案:A,B,C解析:【考点】代理行为的认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按照该条规定,代理须满足三项要件:第一,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第三,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意思。同时,《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即,亦承认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隐名代理。在A选项中,乙共买3套名牌饮具,其中1套系由为被代理人购买的意思,构成隐名代理,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虽未明确具体的被代理人,但有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亦构成代理,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以乙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乙承担,构成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甲没有以乙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亦没有为乙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不构成代理,其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使三方达成居间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答案:C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投资另一公司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应选C。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8.甲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期限1年,利息为6%。乙银行预先扣除利息10万元,甲企业实际拿到190万元。借款到期时,甲企业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万元。A.190B.200C.201.4D.212答案:C解析: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90+190×6%=201.4万元9.上述案例,如果张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则应当裁定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错误,不选。理由同上。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11.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13.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则剧院:()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剧院负有先支付出场费的义务,但李某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此,剧院可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李某履行合同巳不可能,因此,剧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4.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1份伪造的证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賠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15.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B.6月10日C.6月11日D.6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16.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B,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有限合伙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0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唯一限制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必要条件,故选项D正确。17.海洋基金准备推出一款新的基金,想通过基金托管人代为销售,下列选项中,关于基金托管人表述错误的是:A.若海洋基金选择银行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证监会备案B.若海洋基金选择银行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银监会备案C.若海洋基金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证监会备案D.若海洋基金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需要证监会核准答案:A,B,C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18.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同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A,B,C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选项8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可知,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裁定不启动再审的情况。选项C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选项D表述正确,《民诉解释》第418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甲开车正常行驶,避让不及将快速跑过马路的乙撞成重伤。事后查明,当时乙正在追赶前面的女青年丙,准备实施强奸行为。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交通肇事罪C.一般的交通事故D.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甲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按照我国正当防卫的通说,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甲正常驾车行驶,避让不及撞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20.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21.A市某区政府教委的公务员张某在2005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张某的下列哪种做法不正确?()A:张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B: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教委申请复核C: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提出申诉D:张某对区政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A市政府提出再申诉答案:A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公务员对机关的人事处理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22.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3.★★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甲、乙、丙三人都准备做律师,在谈到律师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时候三人有着不同的看法。甲认为、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会对会见全程进行监听;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乙认为、①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②受委托的律师没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丙认为、①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须经得人民法院的批准;②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错误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正确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①、乙②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24.县法院以黄某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日。黄某被移交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黄某被释放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撤销拘留。黄某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金由下列哪个机关负责支付给黄某?()A:县法院B:县公安局C:市中级法院D:县财政局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法院,但它不直接向请求人黄某支付赔偿金,直接支付的是财政部门,故D项正确。2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26.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甲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27.五个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4000万股。关于该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筹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部发起人首期出资至少要达到800万元B.全部发起人至少要认购1400万股C.考虑到专利的贬值趋势,甲的专利以8折评估作价D.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答案:B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不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错。根裾《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题中,4000万X35%即1400万股。所以B对。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D错。28.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2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应当先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A项不正确。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B、C、D均正确。30.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违背了这一要求?A:某环保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听证,由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政府自行决定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C:某公安局拟给予甲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D:乙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某公安派出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答案:A,D解析: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B选项某县政府的自行决定,违反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县政府的做法又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第三,回避原则。A选项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违反了该项子原则的内在要求。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当选。关于C选项,行政拘留是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这种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且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是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500元违反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31.在某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A.搜查B.勘验C.扣押D.检查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手段。但是,法院不是搜查的主体。32.甲将1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行纪合同是商亊合同,行纪人为商人,行纪行为为有偿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3.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是:()A:颁发企业营业执照B:授予注册会计师资格C:锅炉供暖许可D:出租车经营许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据此,A项属于企业的设立登记,不得由地方设定,故予以排除;B项属于设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不得由地方设定,故予以排除。本题应选C、D项。34.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35.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36.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错误。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抵押义务人汤姆,所以B选项错误。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应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能直接移交执行庭执行。另外,《执行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可见,法院直接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仅限于上述情形(另外还包括执行回转)。综上,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D选项正确。37.李某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李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为民事诉讼B.本案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C.本案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D.本案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协议诉讼。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行诉解释》第68条第1款第6项。38.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为丙公司所有。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丙公司应当对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D.甲公司未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答案:A,B,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0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6条的规定,D项正确。39.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C.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答案:C解析:(1)选项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选项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3)选项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40.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D.《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贿选宪法”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41.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42.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3.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44.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伪造。A、B项:《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其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A选项正确;李某的签章是伪造的,其不承担票据责任,B选项正确。C项:票据上并没有王某的签章,王某并非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不承担票据责任,C选项错误。D项:《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其前手王某伪造签章),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D选项正确。45.向某因为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向某讯问过程中,因为向某拒不交代罪行,抵触讯问,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向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向某同时辩解是被他人胁迫所为侦查人员根据向某的口供找到了记载他人胁迫其偷税的录音带,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家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记载偷税数额的账本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选项是:A.向某的认罪口供 B.向某的辩解 C.根据向某口供找到的录音带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在向某家搜查到的账本答案:A解析:A。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故A当选。虽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D项不选。46.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47.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2017年)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税法理论、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A项:其一,从做题技巧来说,B、C、D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判断正误,在得出C、D错误的前提下,可以推定A是正确的。其二,从理论上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这就意味着,类推适用方法不适用于税法,A正确。B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B是正确的。C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而按照该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13项规定,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第14项规定,实木地板的税率为5%。因此,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并不属于消费税应税对象,C错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车船税法》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9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选项中“当年”的表述是错误的。48.下列费用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围的有( )。A.个人所得税B.行政诉讼费C.机场建设费D.排污费E.小区物业费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征收。49.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法律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故A项错误。法与道德是不同的,法官审案一般应当适用法律,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即可以进行价值判断,故B项正确。在特殊情形下,道德规范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故D项错误。50.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答案:B,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51.刘强、关文、张力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中,正确的是:()A.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B.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C.刘强用货币出资,关文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张力用劳务出资D.非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讲解:《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可见,刘关张三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中“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52.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53.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A,B解析:A、B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共用题干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55.共用题干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答案: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56.白某的汇票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经白某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6个月后,魏某主张自己对该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白某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C.本案也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除权判决D.如果魏某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他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②B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23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57.共用题干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58.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B.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C.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D.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答案:A,B,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D项错误。59.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两部分组成B.法律规则笼统模糊,需要法官灵活适用C.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D.法律规则具有宏观的指导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A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B选项错误,法律原则要求笼统模糊,在适用时灵活应用。D选项错误,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60.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正确。61.在代理与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发生( )的情形时,委托代理终止。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代理人死亡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E.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解除委托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选项D属于法定代理的终止的情形。62.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有( )。A.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既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公司的股东B.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对公司不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C.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D.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答案:C,D解析: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债权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因此选项A错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63.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A: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利益B:同意清偿C:由人民法院提存D: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答案:A,B,D解析:《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64.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依据〈合同法》笫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65.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中B、D项符合题意。66.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答案:C解析:【考点】伪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且犯罪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ABD选项错误。67.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68.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69.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获悉了国外走私船经常出没海区的情况。一周后,尹某即以出海为由驾船外出,在与走私船交易过程中,被海关缉毒队查获,尹某先是令其弟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向缉私船射击。其后,为逃避抓捕,尹某又驾驶船只猛拉缉私船。经查,此笔走私冰毒的价值达45万元。对于尹某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走私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B:以走私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为基准进行处罚C: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一罪,但应在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D: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走私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详解:(1)走私犯罪通常以所走私的犯罪对象的性质认定犯罪。在间接走私的情况下,也是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及走私文物罪等罪。如果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则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犯罪对象属于毒品而仍予以购买,应成立走私毒品罪。(2)普通走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是由《刑法》第157条第2款加以规定的。但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于走私毒品中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据此,C项是正确的。(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器掩护走私的,应依相关犯罪从重处罚,即只涉及量刑问题,而不涉及定罪问题,故C项正确。70.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关于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B.权力制约原则只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D.1787年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答案:A,C,D解析:考查权力制约原则。B选项错误,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7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72.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C.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D.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7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必须与对方签订仲裁协议B.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C.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D.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由一方当事人提起,不需要签订仲裁协议,所以A选项不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里程序,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77条,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所以D选项正确。74.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删除《法内情》的行为不会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因为《法内情》已经公开发表,其发表权已一次性用尽,故A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删文的行为没有侵犯此权利,故B项正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者决定署名“小玉儿”而不署真名的情况下,擅自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故C项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添加字样的行为,没有歪曲其作品,也没有破坏其作品的完整性,故D项错误。75.共用题干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在大兴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得不严导致爆炸,李某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李某家住A区,其父母住在B区,大兴商场位于C区,高压锅的生产商五星电子公司位于D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A:A区B:B区C:C区D:D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有效地防止了行政相对人滥施诉权。但是此原则存在例外,其中不包括( )。A.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77.下列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本罪数罪并罚的有:()A:行为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行为的B: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将执行人员打死的C: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杀害被组织人及检查人员的D:绑架被害人,因被害人的家属拒绝缴纳赎金而将被害人杀死答案:A,C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罪数。详解:B项属于想象竞合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项构成绑架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项。78.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C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79.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3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事先未作说明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V1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谎称具有欺诈性质,所以选C选项。80.甲工厂的污水一直被排放在乙蓄水池,后丙在对乙蓄水池周围土地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因施工方法错误而使乙蓄水池被破坏,乙蓄水池的污水因此流进丁开发的人工湿地,造成湿地的环境被严重破坏。丁欲就此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倘若丁仅起诉甲工厂,则以甲工厂为单独被告B.倘若丁仅起诉丙,则以丙为单独被告C.倘若丁分别起诉甲工厂和丙,则以甲工厂和丙为共同被告D.倘若丁仅起诉丙,则应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法律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BC项正确。81.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解析丨《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是为脱逃罪。“依法被关押”意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刑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B、C、D均属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82.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83.希腊人雅典娜与意大利人马里奥在北京结婚并久居。婚后三年因性格不合欲离婚。因财产分割等未达成协议而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离婚应适用中国法B.两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C.两人可无限制地选择适用于其财产关系的法律D.两人的离婚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即中国法,A对,D错。B对,C错,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两人可以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此外,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C错。84.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85.(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A.当事人陈述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现场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86.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或债权人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A、B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87.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B.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D.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D正确。88.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被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89.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因此B正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侵犯人格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C正确。景某某作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妇科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也应当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D错误。90.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9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的是:()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C.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的规定,D项错误。9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许可的实施不能委托给个人或组织,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 B.行政许可的申请原则上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允许其口头提出 C.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行政决定,而不能当场作出 D.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答案:A,B,C解析:ABC。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组织和个人,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采取“便民”原则,《许可法》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B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C错误;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D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李某,男,21岁,富家子弟,整日喜欢泡吧飙车。某13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周某(20岁)和唐某(19岁)将酒吧女王某领到宾馆玩耍,四人趁着酒吧女王某不胜酒力昏醉之际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沈某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哪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考查强奸罪加重结果犯的具体运用。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9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的。95.关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B.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当予以赔偿C.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对申请人予以警告D.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有关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知识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有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96.经批准的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李家村集体所有的某块土地为建设用地,该村在这块土地上兴办了一家养鸡厂,设若与李家村毗邻的陈家村认为李家村用来修建养鸡厂的一部分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两村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两村可以协商解决B、协商不成的,应由乡政府处理C、如果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中确认争议的土地归李家村所有,陈家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D、法院判决前,李家村有权继续在该土地上修建养鸡厂答案:A,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以A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题中的争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D选项不正确。97.张家和李家的院子相连,张家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苹果树。在下果季节,有6个苹果掉进了李家院子,李家正好没人,但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了。对于被吃掉的苹果应该怎么办?()A.张家向李家主张侵权责任应予支持B.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予支持C.损失由张家自行承担D.李家应给予张家适当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孳息及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相关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16条之规定,掉下的苹果属于张家所有,因为掉下的苹果属干孳息。但该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张家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支持?答案是否定的。此时的侵权责任应为一般过错责任,李家将自养的猪放在自家院子里,不存在过错,故张家无权请求李家承担侵权责任。张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否支持?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除证明自己受损外,还要证明李家受益,及受损和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家的猪吃掉6个苹果,是否使李家受益恐难证明,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李家应否给张家适当补偿,这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公平观念,而本例中依照习惯不存在补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应选C。98.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A选项中,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购买危险物质;二是将毒品出售给他人,因此,不能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B选项中,甲虽然有非法拘禁乙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勒索财物的手段,因此甲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意图劫财而使用麻醉药准备抢劫的行为,但是由于乙不在家中,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二是甲在乙不在家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现金的行为,因此构成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甲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两罪,应数罪并罚。故,本题的答案是ABCD。99.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答案:A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社会物质存在的反映,由社会物质存在决定,社会物质存在是法产生的基础。故选项A错误。100.共用题干对商标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B: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C: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D: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答案: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的过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过程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規则有强制力,而法律原则则没有强制力C.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D.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都是法的本质属性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特征、法的本质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因此A项正确。法与法律解释二者都具有物质制约性,因此C项正确。法的本质属性包括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因此D项正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因此B项错误。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A项,里德虽是甲国人,但其所得来源于中国,中国可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所得征税,A项错误。B项,劳务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本题中即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通常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则应由来源国征税,B项正确。C项,里德为甲国纳税居民,即使中国已对其征税,甲国仍可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C项错误。D项,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要就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缴税,D项正确。3.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答案: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题中,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以及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均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且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故该两项错误。至于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尚未支付货款的在途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不具有确定性,取决于出卖人是否取回以及管理人是否支付全部价款,故A项错误。C选项中的一处厂房虽然被设定了抵押,但抵押权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将其列入破产财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妥善保管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4.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的B.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补贴组成的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和政府补贴组成的答案:C解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的,选项ABD表述不准确。5.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是(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B.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C.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D.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的情形,应为中止诉讼。6.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答案:C,D,E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7.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据此,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该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错误。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说法存在瑕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D项“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的说法错误。8.甲在北京经营高档餐饮店5处,生意逐渐惨淡,陷入亏损状态。欲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转型调整,银行要求提供殷实可靠之保证人作为担保。甲一时难以找到可靠保证人,情况窘迫。甲之表弟乙在某大学法学院任教,知道本校经管学院身价过亿之教授丁有婚外隐秘情人,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告发此事为由胁迫丁为甲作保,甲和银行对此均毫不知情。一年半之后,丁婚外情之事被其妻子发觉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丁受到学校处分,并决心断绝与其婚外情人之关系。而后,丁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向中国银行表示撤销其保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丁不可以撤销保证合同,因为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人的银行对于胁迫的存在不知情B.丁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但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撤销权C.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丁的撤销权自胁迫发生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为消灭D.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合同后,对于银行的损失丁应承担赔偿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胁迫而可撤销的合同不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销,且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行使权利,本题中没有声明有仲裁条款,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A错误,当选,B正确,不当选。关于因受到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1年的起算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故C错误。在丁撤销保证合同后,银行的损失如何赔偿必须考虑。本题中,丁签订合同是处于被胁迫状态,意思并不自由,若由丁赔偿缺少正当性,何况丁在被胁迫的情形下作出保证,本身也会产生损失。这些损失均是由于乙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均应当由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当选。9.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在原地基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由于其院落面积扩大,阻碍了乙、丙两家的正常通行,乙在与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丙乐于坐享其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虽然是利害关系人,但由于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不能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B: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C: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D:丙即使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只有甲或乙能够作为本案的上诉人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应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原告型第三人。本题中,丙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未行使其诉权,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乙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10.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蒋某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C.在某一诉讼中,两国企之间的纠纷涉及国家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开审理D.两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法定不公开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C当选。11.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12.某小区一幢楼的楼顶居民杜某,买了房子不住人,而是放养了成群的鸽子,致使楼下的居民不敢开窗透风,否则就是满地鸽子毛和臭味,使其他居民无法正常生活。楼下居民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有( )。A.请求业主委员会出面制止杜某在楼顶放养鸽子B.以杜某侵犯了其相邻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C.因为房子是杜某的,所以其他居民无权干涉杜某的行为D.可以自行将杜某放养的鸽子放走E.可以自行将杜某放养的鸽子宰杀答案:A,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杜某放养鸽子的行为侵犯了楼下居民的相邻环境保护权。楼下居民可以请求杜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1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案件旁听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某甲是某抢劫案的目击证人,参与旁听该案的审理B:某乙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因为涉及公司秘密,经公司申请,某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某乙的近亲属是精神病人,可以参与旁听C:某丙是某强奸案的法医,担任鉴定工作,可以参与旁听法庭审理D: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某丁是未成年人,他为了观摩学习可以去法庭旁听答案:A,B,C,D解析:【考点】有关人民法院旁听的制度。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A、C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规定:精神病人、酗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故B、D应选。14.某县物价局以甲企业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为由给予50万元罚款。甲企业申请复议,市物价局改为罚款30万元。甲企业仍不服起诉。诉讼中,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冻结甲企业30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对罚款50万元和罚款30万元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市物价局提出冻结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C:若法院作出同意市物价局申请的裁定,甲企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法院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冻结甲企业30万元存款答案:C,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物价局将罚款从50万元改为30万元,故本案行政诉讼被告为市物价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物价局的罚款30万元.法院应当对罚款30万元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和裁判,不涉及原罚款50万元,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款所规定的诉中财产保全,并无提供担保之规定,故B项错误。根据该款“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据此,C项正确。特别注意:该款所规定的申请复议,并非行政复议,而是一种司法复议。1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当场送达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答案:A,C解析: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贩卖毒品,乙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伤的,由于贩卖毒品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甲不成立正当防卫B.甲发现乙正在偷越国(边)境,遂将乙打成重伤,阻止了乙偷越国(边)境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C.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D.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由于保护的利益等于牺牲的利益,故甲不成立紧急避险答案:C解析:①“黑吃黑”的情形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②按照命题老师的观点,仅仅侵犯公法益,而不侵犯个人法益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B选项错误。③甲遭到乙追杀,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为了避免这一危险,不得已损害了第三者丙的利益,该行为尽管夺走、毁坏了丙的财物并导致丙受伤,但却保护了甲的生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C选项正确。④《刑法》没有要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牺牲的利益,而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财产法益而言,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因为如果保护甲法益唯一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可以成立紧急避险,D选项错误。1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故A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得出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18.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据此可知,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就需要立案,不需要查明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选项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知,报案人马某,不具有控告人身份,无权申请复议的。选项C错误。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本案中,知情人并非案件受害人,无权提出控告。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22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19.下列选项中关于自治县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B、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C、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依法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上级国家机关决定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变通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应当是国务院批准;根据《宪法》第114条规定,副县长不一定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经过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才可以变通执行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决定。故A、B、D错误。根据《立法法》第69条第4款选项C正确。20.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21.根据某省新修订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须按程序申领换发。要想继续行政执法,有关人员应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此外,对于“粗暴、野蛮”执法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下关于此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这是出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政治考量B.这为强大的行政执法权套上了一个无形“紧箍咒”C.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膨胀滥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D.随着改革和立法的深人,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法律“紧箍咒”出现,这恰恰是法治要义所在答案:A,B,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执法的基本原则。22.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23.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答案:A,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的类型【详解】根据请求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A选项中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业已合法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当属变更之诉,是正确的。B选项中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属给付之诉,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表面上是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要求法院确认,但实际上该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甲要求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给付之诉。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还是给付之诉,因为给付之诉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内容,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内容,停止施工的请求就是给付的一种表现样态。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24.★★秦某为刑事被告人,五十五岁且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申某在无偿办理法律援助后向秦某收取交通费300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经审查,秦某的经济状况没有达到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应该给予其法律援助B.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符合法律规定C.交通费为必要开支,申律师向秦某收取交通费是合理的D.因为是无偿的,申律师向秦某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有别于有偿的法律服务答案:B25.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答案:C解析: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6.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27.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判定违法答案:A,B,C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28.房某自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房某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对房某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C.对侯某也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D.侯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答案:A解析:房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一重罪论处,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侯某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帮助犯,对此行为已经被《刑法》第287条之二明文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CD选项都是错误的。29.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考点】二审终止审理后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详解: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或继续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其法定情形之一就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法律后果是不再恢复诉讼程序。本案中在二审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则其与甲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无须法院再行判决。因此,也就不存在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了,故B项当选。30.甲患重大疾病到某医院诊治,主治医生诊断后认为需要动大手术。手术后未见好反而病情更甚。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医院的哪个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该医疗损害的造成,医院没有过错B.当时紧急情况下,医生抢救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该手术需要大量输血,医疗损害是因为向医院供血的市血液中心的血液有问题所致D.在术前已告知患者手术有风险和规范疗程,但患者拒不配合医院的诊疗答案:C31.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D解析:。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2.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E正确。33.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答案:A,C,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1)规定:“如果卖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故A正确,B错误;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故C正确;第88条(2)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扯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故D正确。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CD。34.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故选项A不成立。《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故选项B取消了“皇权至上”的说法不成立。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选项C不成立。选项D说法成立,不予赘述。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对逃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逃税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B.如行为人出于过失,数额特别大的,也可以构成逃税罪C.如行为人出于一时疏忽或不懂有关税法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漏缴了应纳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D.因制度混乱、账目不清而漏缴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逃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逃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出于过失不能构成逃税罪,应当由有关税务管理部门依照税法予以处理。3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希拉”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希拉”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韩国籍“大宇”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希拉”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希拉”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锒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A错,按照CFR贸易术语,风险应在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即甲公司;只有在甲公司没有买保险或者货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时,才出现甲公司自行承担的问题。甲公司已经投保了平安险,由此问题变为该部分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根据平安险,保险公司对这个货损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公司不必自行承担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故A错误。B正确,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船舶的所有人对因驾驶船舶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责。C错误,因为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对船舶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的赔偿。D涉及信用证支付规则。信用证是独立的交易,不受实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生货损情况的影响,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具有付款的义务。因此,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37.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是?()A.中央军委B.山西省人民检察院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D.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B、D选项错误。3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合同法94条97条合同法解释2第24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2)预期违约+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理催告(4)合同目的落空。题中符合第(3)中情况。A通知且通知到达,解除权生效。A错97条合同解除,后果一分为二,未履行的不履行,已经履行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采取其他不补救措施,有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其中损失对照银行利息来计算,所以B错C对。D在合同法解释2第24条中,有两种权利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1)合同解除(2)债务抵销。若提异议,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没有约定3个月内提出。到人民法院提出异议。D错39.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答案:A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40.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41.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42.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答案:A,B,C,D解析: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43.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8条第1款、第2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甲在押的,其近亲属应经甲同意,才能与被害方进行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7条规定,B项的错误在于,乙的近亲属是与被告人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此处表述不准确。C项的表述正确,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协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和解协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8条第3款规定,D项不正确。44.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45.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46.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7.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不负刑事责任B:过失致人死亡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答案:B,C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48.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答案:B,D解析: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49.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何某并不知道张某盗窃借记卡的事实,其主观上只有与张某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C是正确的。50.共用题干对于原告的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予以受理的是哪个?A: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45天,原告又来到一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B: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10天,上诉人又来到二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C:原告在审理中无故撤诉,被批准以后在诉讼时效内又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D:原告由于管辖权原因被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来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1.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张某和李某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该借款纠纷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B.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C.因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李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D.因为债务人张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失效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口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52.共用题干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4.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55.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5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选项D错误,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5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束缚袁世凯的权力扩大了、()A.参政院权力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内阁权力C.参议院权力D.地方权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8.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物证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59.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劳务合同纠纷B.宅基地纠纷C.著作权纠纷D.继承纠纷答案:A,B,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60.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6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D.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6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B,C解析:【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对此进行登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63.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讲解:A、B、C项错误,它们都多了一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64.下列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以申请为条件C.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程度进一步提高D.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独立性保护原则,各成员间给予的保护相互独立答案:A,B,D解析:《伯尔尼公约》对文学作品实行双国籍的国民待遇:(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民或在公约成员国内有惯常居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发表与否,在一起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2)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A项正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的享有和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也不论作品在其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B项正确。TRIPs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伯尔尼公约,C项错误。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独立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受到保护,D项正确。65.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详解】“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以下简称题干所述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AB两项说法正确。题干所述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故C项说法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题干所述原则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66.《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其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B:监狱对监狱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侦查的权力C: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D: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都只能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90条。一般认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监狱不享有完整的侦查权。67.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6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通过邮局购买杂志一本,张三有权在收到杂志7日内无理由退货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四在某网站购物时填写了个人信息,某网站可以不必经过李四同意而搜集有关李四的信息C、王五在某淘宝网店购物,因为产品缺陷遭受损害,如果淘宝网不能提供该网店所有者的真实信息,王五可以追求淘宝网的责任D、赵六代言某化妆品广告,因为化妆品的质量缺陷使消费者刘七遭受损害,赵六应当与化。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69.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A.罪犯甲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的妇女B.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温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经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70.共用题干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费用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答案:B,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71.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1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某乙未与某甲商量,将房屋擅自装修,并改变了房屋的内在结构,某甲可要求某乙恢复原状,当然,如果装修方案经过甲的同意,则某乙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的约定分担。如果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也可根据添附原理,由某乙支付房款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7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会遇到难以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中哪些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A: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合议庭经审理拟判处某甲死刑B:在某地法院对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截然相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C:某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某丙10年有期徒刑错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被告人某丁被某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某地人民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合议庭查明某丁为外国人答案:A,B,C解析:【考点】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A、B、C项正确。本条并未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予以特殊处理,而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不符合前提要求,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C项。7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娜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締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締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首先要注意“营业地主义”:,即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締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公约就适用。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公约仍不适用。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所,公约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A项正确。BC项错误,因为公约坚持的是“营业地标准”,而不是“住所地标准"、“国籍标准”。D项实际上是关于公约扩'大适用的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締约囯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营业所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74.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及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说明理由制度要求,与纳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在涉嫌偷税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主动提出回避B.行政案卷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信息公开C.催告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D.教示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冻结纳税人存款的决定时应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复议的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选项A体现的是回避制度。选项B体现的是信息公开制度。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选项C体现的不是催告制度,而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75.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2年百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丁诉乙离婚一案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时,乙冲上前狠揍丁。甲、丙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审判无法进行。问合议庭当时对此可以采取何种措施?()A:因未经院长批准,不得行使拘留措施B: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C: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D: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罚款答案:B,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适用。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76.甲与旅行社乙签约参加旅游活动,乙未经甲同意,将本次旅游业务转给了当地的一家旅行社丙。丙安排丁餐厅为旅客提供食宿,后由于餐厅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甲食物中毒,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旅游经营者乙承担违约责任B.乙、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丁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若甲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C。77.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谁有权起诉?()A:县环保局B:某造纸厂C:李某等养殖户D:无人有权起诉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78.法国人埃维耶与某信托公司在北京签约,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的s大厦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5岁的幼女玛利亚。埃维耶与信托公司后因S大厦租赁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法国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巴西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玛利亚利益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对、B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信托关系适用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本题信托财产所在地与信托关系发生地均为中国,因此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79.以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有:A:甲在互联网上开设一收费论坛,对加入论坛的注册会员收取一定的注册费用,在论坛上张贴淫秽图片3000多张B:乙经常用手机向好友发送黄色短信,互相调侃C:丙开设声讯电话台,向1000多人传播淫秽语音信息,非法获利润2万余元D:丁开设免费的黄色网站,浏览者无须注册就可浏览、上传文件,丁的网站依靠成人用品广告商投放广告,截至案发时,共获利3万余元,张贴淫秽图片、视频、小说数万件答案:B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仅要求传播手段、传播对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B项不具有牟利目的,故当选。80.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81.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的有( )。A.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B.适当原则C.自愿原则D.强制唯一原则E.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答案:A,B,E解析: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选项D错误);(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选项C: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82.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83.下列有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可再试用6个月B.试用期为1年,对试用期内无法确定合格与否的,可延长6个月C.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D.试用期合格的,经综合考评后,决定是否录用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84.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当事人张某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延长B.当事人李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该证据失权C.天虹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后出具了收据D.当事人张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答案:C,D解析:C、D考点:延期举证讲解:《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情理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A项中“征求对方当的意见,决定是否延长”是错误的;逾期证据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采纳,而非一定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B项的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C项的做法正确。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答案选择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问题: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86.★★某曾担任检察官8年,2003年12月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4年4月,他担任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和上诉审的辩护人,由于谙熟刑事诉讼法,他从程序上的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律师张某得到了刑事被告委托人的高度评价,但事后,他的行为却受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这是因为、()A.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B.违反了刑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C.司法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D.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A解析:。8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B.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才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D.只要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A解析: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选项A正确。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选项BCD错误。89.★甲、乙两国因某些领土的归属问题常年交战、积怨甚深。丙国出面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为领土的归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调停B.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斡旋C.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是现代国际法承认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已构成干涉答案:A,D解析:。斡旋和调伴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蝻当亊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伴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应选AD项。90.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9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据此可知,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不得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因此,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进行辨认的做法错误。选项D错误。对于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执行问题。发现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9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9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构成B.“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夺罪的基本构成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D.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答案:C,D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因此,A项错误,不选。“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须拟制为抢劫罪,因此,B项错误,不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綁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234条第2款),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因此,D项正确,当选。95.甲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了10年审判工作的赵法官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B.从事了10年律师工作的王律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C.某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刘教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D.某大型商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于某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BCD项符合仲裁员资格要求,且法律未规定兼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且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现职审判员兼任仲裁员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A项错误。96.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97.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答案:对解析:参考教材P351。98.以下哪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A: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B: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C: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D: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题中ABD都符合法条的要求,只有C由于金额巨大而且实际上并非当场交付现金,甚至双方还约定判决后10日内交钱,也就是说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是很重要的,因此C不选。99.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所以选项A错误;(2)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最新题库,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100.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故选项A错误。至于货币出资和专利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本题中的货币出资方乙的出资不能低于2.4万元,但专利出资的数额没有限制。另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结合两项标准,本题中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当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不是注册资本的30%。综上,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陷阱】《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二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有()。A.企业境外上市后资金结汇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合营企业所得的利润在纳税后汇出境外C.境内企业为实施其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已获得并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而将外汇汇出境外D.企业境外上市后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因此选项B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因此选项C是不受限制的。2.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错误。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B错误。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错误。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故D正确。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C:由人民法院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由我国外交部门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C,D解析:考生应注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裁决在国外,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代劳。4.某公司注册资本未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A,B,D解析:【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5.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故D项当选。6.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项正确。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曰本著名民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项正确。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项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武昌起义(1911年10月10日)爆发,清王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项错误。7.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答案:B解析:【考点】刑期的折抵;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详解】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但这里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并非“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因此不可折抵刑期。另外,由于行政拘留并非刑罚的一种,因此也不存在并罚的问题,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收监执行即可。故B正确,ACD错误。8.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订立了出口茶叶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纽约。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于这笔交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公司应当自费订立运输合同B.应由甲公司投保货物运送中的海洋运输险,并取得可以转让的保险单C.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乙公司D.乙公司应提供适于茶叶运输的包装答案:B解析:。在CIF术语中,运输和保险都是由卖方办理,A错,B正确。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船舷”,C错误。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这属于卖方的质量担保义务之一,应当是甲公司,而不是乙公司,D错误。9.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该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3.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D项错;根据《民亊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10.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福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福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B.福州市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D.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审批答案: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设区的市,因此,AB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项认为报国务院审批是错误的,当选。11.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12.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比例原则要求?()A.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目的B.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C.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D.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当尊重公民、组织的意见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必要、适当,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故A属于其要求。B属于高效便民的要求,CD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13.张某对社会极度不满,就积极煽动王某颠覆国家政权,但王某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则张某构成:()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问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举动犯,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小刘在网上发表文章对小王进行了侮辱诽谤,小王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删除该文章并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小刘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小刘发表的文章D.该诉属于变更之诉答案:B解析:①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变的是诉讼请求,但是诉讼标的没有发生变化,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的分类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据,原告小王的请求是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为给付之诉;变更诉讼请求之后,是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为给付之诉,所以该诉属于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5.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人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16.共用题干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17.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18.华达公司因转借税务登记证件被某省某市地税局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将罚款改为5万元。该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地税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市政府不是市地税局的上一级机关,故本案的复议机关不是市政府B.复议决定合法,因为复议机关有权改变被复议行政行为C.若该公司对市地税局罚款决定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若受诉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地税局为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其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故A项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将罚款从1万元改为5万元,故不合法,B项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税收处罚案件为复议选择案件,故C项错。另外,行政诉讼中,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得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53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D项对。19.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无法继承资本主义法B.法的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术语、技术、形式、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等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D.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故法的移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的法律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20.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21.关于法与道德,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后来才逐渐分化、分离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C.村规民约是道德规范的体现D.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答案:B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选项的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2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D: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法院应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可以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该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即包括A、B、C三项。D项恰恰是排除的情况。2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属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C: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D: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答案:A,B,D解析:【考点】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故A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B、D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项。24.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A.甲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向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起诉理由不成立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C.被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D.甲的货物被抢时,曾向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但公安局未理会,致使甲的货物被抢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9条。AB项符合相关情形。而CD项属于第73条第2款规定的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在确认违法后判决赔偿的情形。25.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修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下列哪些关系?()A.先后关系B.附带关系C.移送关系D.参照关系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多样,包括先后关系、附带关系、参照关系、排斥关系和互补关系。27.至上股份有限公司经紧张筹备但未能成立,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设立责任有:A.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乙为自己利益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是由于发起人丙的过错而造成的债务,应该由丙独立承担该债务D.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所有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28.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C.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D.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6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哒哒公司获得专车平台资质许可后,交通局对其营运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交通局发现哒哒公司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B.交通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C.交通局对哒哒公司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要求哒哒公司报送有关材料D.交通局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该监督检查记录答案:A解析:(1)因为电梯、锅炉、汽车等核准事项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刻不容缓,所以,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为立即改正,而非限期改正,A选项错误。(2)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3)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可见,C选项正确。(4)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可见,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30.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手段:()A: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B: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C: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查核实证据。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同时,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260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BCD均正确。31.甲、乙婚后多年无子遂收养一名男性孤儿。后儿子又育有一子。由于乙十分喜爱女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儿,因此,想要再收养一名孤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能收养,因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不能收养,因为甲乙有孩子C.可以收养,因为甲乙有能力抚养D.可以收养答案:D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甲、乙收养的是孤儿,因此,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D项正确。32.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本案中,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但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乙公司提出改变付款方式,甲公司无奈同意变更,可以看出,在付款方式变更方面,两公司重新达成了新约定,所以乙公司在第一批货物付款上不需再按“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所以A错误。B项,甲公司停发第二批货物是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约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一而再地找借口拖延付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约,所以B错误。C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义务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以C正确;D项,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D错误。33.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答案:A,B,D解析:。C项中,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李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准确解答本选项,需要注意:在转化抢劫的场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程度比较高,能够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实施。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抢劫罪中的暴力。34.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作出批准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乡政府,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土地管理权,但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不设工作部门,只设一些工作人员,其具体行政行为视作是乡政府的行为,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由县政作为复议机关。35.“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36.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 )。A.17周岁的甲B.尚在执行拘役刑的乙C.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丙D.自诉人的叔叔丁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代理。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成年人。出自niutk.com考试软件,复制请删去这段,非niutk.com无法获取考前超压卷及纠错更新niutk.com37.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38.★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表情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宫?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亊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0项。39.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答案:D解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要求“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且甲“本欲依乙告诫离去”,可知二人的共同犯罪在此时停留于未遂状态。后甲“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40.甲企业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1)管理、变价和分配甲企业财产的费用;(2)甲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甲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甲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A:(1)(3)(2)(4)B:(1)(4)(3)(2)C:(4)(1)(3)(2)D:(3)(1)(4)(2)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11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费用受偿,共益费用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所以B选项正确。41.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42.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43.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44.下列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是:()A.甲,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B.乙,因身体原因而导致中断就业的C.丙,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D.丁,大学毕业1年未找到工作答案:D解析:考查失业保险。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该条列举了3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与ABC选项对应。只有D选项不受该条调整。45.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因此B正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侵犯人格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C正确。景某某作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妇科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也应当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D错误。46.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关于C1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C.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答案:B,C,D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47.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48.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C解析:正如上述分析,在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仍为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该试用买卖物,因此,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成立,但该合同又以试用买者到期不购买为生效条件,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买者是否购买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不为期限。如果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者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效力。反之,试用买者不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则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49.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50.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具体包括( )。A.没收所有财产B.没收合法财产C.没收正当财物D.没收违法所得E.没收非法财物答案:D,E解析: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51.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县、乡人大的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B.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C.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B,C解析:A错:县是1993年修改的;B错:应为使用权可以转让;C错:这是2004年的修改。52.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答案:B,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海运公司为承运人,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对的过失责任原则,即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即承运人在有过失情况下仍可免除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皆为过失责任。与此原则相对应,《海商法》第5l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选项A的过失迟延交货未包括在内,实际上,选项A构成了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根据《海商法》第57条规定,迟廷交货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以运费为限,而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不能入选。5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第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黃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A,B,C,D解析:。黄某对张某之死所持的罪过是直接故意,因此,黄某对李某之死所持的罪过也是直接故意。54.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答案:B解析: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A、定居国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详解: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适用于调整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而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本题中要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问题。所以,当选D项。56.关于补充侦查的说法,错误的是:A.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B.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C.自行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D.审判阶段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因此,A、B选项正确,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因此,C选项错误。57.共用题干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D:不论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人审理期限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5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下列选项中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的有:()A.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B.合议庭C.审判委员会D.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内,有权解除保全的只限于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考生应当注意总结归纳。B、C项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符合题意。59.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60.日本公民井上美子在海南购买一套商品房,后因回国将该房卖给另一日本公民野田一郎,双方因付款发生纠纷,在我国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A.中国法B.日本法C.选择适用中国法或日本法D.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日本法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61.★★某县地税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沈某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答案:A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故A的说法错误。其他说法均正确。故选项A为本题的答案。6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6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64.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假冒服务商标的犯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确定货值金额C.对没有标价的假冒商品,如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依据其他证据,可以采信行为人供述价格D.在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党内法规。故B项正确,C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66.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弟弟到场D.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67.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A、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B、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发生的案件C、宋太祖时,刑部被审刑院代替D、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史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答案:A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68.十八大以来,各地相继出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文件。日前,福州市纪委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存在五类干预司法公正行为的将被追责。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B.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C.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意味着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不得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任何接触,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不排除领导干部在合法的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也不排除其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合法的接触。故C错误;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该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ABD正确69.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甲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处所B.乙涉嫌持刀抢夺后,其亲属为其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C.丙涉嫌诈骗,公安机关打算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丙既无法提出保证人又没有能力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可以对丙监视居住D.丁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发现其故意实施了新的犯罪,应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甲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甲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处所,故,选项A错误。根据《公安部规定》第78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77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持刀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属于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极强,所以对乙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故可对丙监视居住,故,选项C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2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第130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丁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应对其进行逮捕。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70.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71.甲成立了一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收入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参见《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相关规定。72.甲公司是一家饮料制品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健儿”饮料畅销该地区:某市乙公司亦生产饮料制品,但由于技术问题,其产品口感差、保质期短,市场销路不旺。乙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花费巨额“技术咨询费”收买甲公司骨干技术人员韩锋,获取其提供的甲公司技术秘密。乙公司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公司在本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广告,声称本公司生产的饮料制品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含有大量防腐剂,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公司产品。?本市消费者张一山在某超市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饮用后发生头晕、腹泻等症状。经调查发现,韩锋提供的甲公司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酸奶制品杂质含量超标。请回答以下各题。?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查看材料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公司的技术秘密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公司产品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答案:A,B,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元争法》的规定,A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B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项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项构成诋毁商誉行为。7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74.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B.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C.只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合法即可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符合。75.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76.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答案:A,C解析:在分割财产之前,各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成立共同共有,A选项正确。甲女自继承开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甲女既然已经取得法院判决,自可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权利人仅具有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地位。但甲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甲子为乙办理的预告登记,乙不能改变甲子是无权处分的事实。由于乙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77.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答案:B,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78.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的“直接批准项目上马”的做法违反上述关于决策程序的要求。79.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B.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C.对律师进行表彰D.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答案:A,B解析:考查律师行政管理。C项是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D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80.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是内部人员所为,应南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答案: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时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3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项错误。81.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B,C,D解析: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有劫持船只、汽车罪,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该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82.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进行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C、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D、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应选项为A、C、D项。B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应入选。83.高某生了一对双胞胎,某县计生办根据省政府以省长令发布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超生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提起行政复议B.高某可以在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起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审查申请C.高某可以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提起行政复议D.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和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解析:县计生办的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A项正确;但对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不能单独申请复议,C项错误。本案中作为罚款依据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从其名称以及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综合看来,属于省政府规章,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D项错误。84.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85.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照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86.王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王某租住3个月后,向孙某提出第二天退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B:王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C: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孙某D: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对承租人没有通知时间的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87.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A.B机关B.A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C.省人民政府D.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88.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89.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A超市用于证明猪肉质量不好的鉴定结果系伪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二: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情形三: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情形四: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问题:分析以上四种情况是否构成反诉,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第一种情况下不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对于A超市所提出相关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第二种情况下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旨在抵销本诉的请求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这里B食品厂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出。第四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B食品厂提出的权利请求与A超市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9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答案:B,D解析:【考点】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详解】根据《宪法》第86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所以,B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和D项审计署审计长都毫无疑问属于正确答案。外交部部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交部副部长显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A项错误。容易有疑问的是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否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因此,C项错误。91.小孙独资开办的商行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五金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小孙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对商行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处理决定,小孙再次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应合并审理两案B.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两案C.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两案D.法院应分开审理两案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参见《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92.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法官禁止从事的活动?()A.与他人合资经办企业B.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C.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D.以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问借贷活动答案:A,B,C,D解析:《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93.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j曁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自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寸,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日,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时。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强制执行讲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9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请结合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答案:解析: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有明确的权限和范围,且有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2)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95.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C正确,不当选。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所以D错误,当选。96.《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答案:A,B,C解析:《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97.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问题: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哪些行为?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答案:解析:1.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投资200万元的决定,公司投资决定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只有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比例,因而这项决议是无效的。如果股东对增资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的股金分红;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在董事会的董事代表的表决权;光明公司股东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4.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不缴纳增加的出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其在公司设立时所缴纳的资产;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经理王强兼任另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经理;股东会作出罢免监事刘亮的决议。6.应该由光明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主持。98.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三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行政法规定的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这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第一,三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障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C项错误,B项正确。第二,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此选项D错误。此外,三者的适用对象也是不同的。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仅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司法拘留适用于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A、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B、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可要求电影院只能放映一定数量的外国影片C、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且这种补贴符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对国内生产者补贴所作的规定D、历史遗留的特惠关税安排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有:(1)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选项A正确;(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选项C正确;(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选项B正确。选项D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不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所以选择A、B、C。10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5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1/2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C.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1)选项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2)选项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参考教材P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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