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考试(密云)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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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京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考试(密云)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地位平等,故A项错。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实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公交公司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2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的人民政府制定。某市公交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显然不是地方规章。D项错。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A、商务部B、海关总署C、财政部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答案:D解析: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确定都由商务部负责,但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则是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所以决定机关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3.在下列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某私企员工赵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1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A项所述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注册申请、转让及在先使用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的行为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受5年时间的限制,驰名商标除外,而题目未交代被抢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A项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同时注册“香香”商标,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所以B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题即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申请注册一个“香香”商标,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所以,D项正确。5.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关于该案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B.中央商场尽管没有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D.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进行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B项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所以A项正确。依照《行诉解释》第63条,中央商场有收据能证明决定存在,不影响其起诉,B项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C项正确。本案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D项错误。6.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7.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8.下列关于紧急避险条件的陈述,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有危险即将和正在发生B.必须有避险的意图C.避险必须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D.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答案:A,B,C解析: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危险存在;必须有危险正在或者即将发生;避险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必须有避险的意图;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9.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在选项D中,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和丁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10.王某将手机赠送给陈某,条件是陈某不能将手机转让给他人,陈某答应,但是提出要签订书面协议,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关于该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是双务合同B:合同是不要式合同C:合同是诺成合同D:合同是有偿合同答案:B解析: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是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是该义务并不是赠与物的对价,双方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所以AD选项不正确。赠与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本题中的赠与是现实赠与,因此是实践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一定采取法定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11.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政协委员并非选举产生的,而是采用邀请制。故A项“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表述错误。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但并非各种会议,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故C项正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故D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C.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D.钱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答案:A解析: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先收财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收财,均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而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产的交换性,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换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许诺,由于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交换性,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错误,不当选。13.关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B.司法的内容远比执法广泛C.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D.执法活动比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1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当讯问被告人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答案:B,D15.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 )。A.2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6000万元答案:B解析:发行后股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16.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A:甲因盗窃罪被逮捕,到案后检举揭发了王某的抢劫杀人行为,经查属实B:乙被逮捕后供认了自己与丙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C:丁、戊二人共同抢劫被抓获,丁除供认了自己与戊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还告诉公安机关,某年某月某日,戊曾强奸妇女1名,经查属实D:已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向张某行贿和张某收受其提供的贿赂的事实答案:A,C解析:【考点】立功。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可知,AC选项正确。B项中,乙对自己与丙共同抢劫事实的供认系坦白,不是立功。D项中,己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另认定为立功。17.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如果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就视为交付完成,这是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方式。本题中,甲借用乙的设备,意味着甲已经占有,弄坏后与乙协商购买,乙同意之时视为交付完成,作为动产买卖,原则上自交付时起,风险与所有权均转移给买受人甲。然而,由于甲乙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甲付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此时,虽然已经交付,但是,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BC正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决定所有权保留,没有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故D错误。18.★★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19.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20.以下说法中最有可能影响犯罪故意的是:A.父亲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而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的B.丙本打算杀甲,但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C.C取枪向A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打中了BD.李某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则要具体考察。重点需要掌握法定符合说。A: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属于典型的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中的情况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杀害甲或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能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C: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由于A与B也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D:一般财物和枪支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故意,因此,李某不能构成盗窃枪支罪。21.下列许可或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A.王某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D项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2.关于自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B.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D.犯罪后主动投案,又逃走的,即使后来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答案:C,D解析:CD。AB是司法解释的原话。C:捆绑的不行,缺乏主动性,不认定为自首。D: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走又回来的,还可以认定为自首。23.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24.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B。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26.某甲于某日在衣服里揣把尖刀在街上游荡,碰到了与其有前嫌的某乙等四人,由于对方人多,某甲逃跑,但被某乙追上,两人发生斗殴,后某甲怕对方一起上来打死他,便拿出尖刀欲向某乙臀部猛刺后逃走,但不期某乙闪身躲避时刺中腰部,后某甲逃离。某乙被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则某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项?A:正当防卫B:故意伤害罪C: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D:故意杀人罪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要求必须具有防卫意识。而本题的情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不选A;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选C。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某甲原意图的刺击部位为某乙臀部,不是致命部位,可见其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故成立故意伤害罪。27.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定购了一套大型采矿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中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中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中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方有权将整套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中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D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讲解: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在宣告解除合同时也宣告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28.共用题干某案,被害人李某同一无业游民谈恋爱,其父亲听说后非常生气,不许其女儿同男友来往,但女儿仍然不听,经常外出同恋人约会。于是,其父亲不让其女儿出家门,白天将其绑在家中,晚上睡觉时,则请一个人看着她,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被害人不堪忍受。一天晚上,趁看管人睡着了,跳楼自杀身亡。那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此案应当由哪个机关受理?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国家安全机关答案:A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29.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30.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1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B.请求甲提前还款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偾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偾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正确选项为D。31.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C.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代理人请客送礼D.私自会见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选项A);(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选项B);(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选项CD)。参考教材P341。32.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授权,对某足球俱乐部的比赛进行现场直播,并聘请某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员进行实时解说。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对比赛画面及实时解说进行同步转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主办方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B.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足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C.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侵犯解说员的权利D.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者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体育比赛中的著作权问题。体育比赛并非“作品”,主办方并不享有对足球比赛的著作权,选项A错误。运动员并不属于“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选项B错误。解说员极具个人风格的解说可能构成口述作品,乙电视台未经该解说员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选项C错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播放者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33.★★2008年2月3日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1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交付执行。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4、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张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将企业的部分设备卖给周某,其他合伙人对此表示反对,张某辩称出卖的设备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张某的说法和做法合法与否?()A.合法,张某处分的财产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B.合法,作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应该有处分权C.不合法,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的转让无效,周某应返还该部分设备D.不合法,因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周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设备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35.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答案:C,D解析:【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前述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36.速递公司以增加收发快递的车辆为借款用途向Q银行贷款100万元,后Q银行发现速递公司将该笔资金用来购买转运的风水石。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Q银行可以(  )。A.停止发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C.解除借款合同D.对速递公司处以罚款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37.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答案:A解析:A项: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挽救了黄某母子生命的行为正是保护在先的生命权的体现,遵循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项正确。B项:自由裁量原则,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决定的原则。自由裁量原则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本题中,并未体现法律授权医院实施该行为。故B项错误。C项: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种法益造成损害,没有体现比例原则,故C项错误。D项: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功利主义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本题中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功利主义。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38.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39.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0.德国施耐德公司与中国安科公司签订一项技术的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安科公司在英国使用施耐德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施耐德公司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涉及的专利权的归属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当事人就专利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达不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案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国为法院地,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对。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题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在英国获批准的专利,被请求保护地应为英国,因此,应适用英国法,B错误,C正确。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41.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2.下列措施中,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 )。A.对隐匿罪证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B.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C.侦查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D.强制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选项D属于拘传,当选。选项A、B、C属于侦查措施。4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执法为民首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执法的第一要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C.执法为民要便民利民,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髙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答案:D解析:。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1)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B项正确。第二,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A项正确。第三,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第四,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髙效的服务蠃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C项正确,D项“最根本出发点”一说错误。(2)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44.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45.(二)某房地产公司为进入股市炒股大捞一笔,总经理甲决定,大量招聘售楼人员,要求每个新入职员工缴纳10万元以上“保证金”,并根据缴纳数额多少发给每月薪酬。由于房地产不景气以及政府抑制房价的决心,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不可逆转地断裂,甲遂指使会计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该银行行长丙10万元高仿真假币。(事实一)丙审核贷款申请时发现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批准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发现,丙是国有银行委派到该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对此,甲事先知情但乙不知情。(事实二)数日后,甲、乙因人举报骗取贷款而被拘留,乙随后交代了自己与甲行贿丙的事实,并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追究,此外乙还交代了自己通过伪造票证等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医疗保险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①房地产公司为从事货币资本的运营,以招聘员工为名、行非法募集资金之实,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甲应当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②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总经理甲决定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贷款诈骗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B选项正确。③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其10万元假币,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6.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47.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描述的是下列哪部法典?A、《唐律疏议》B、《唐六典》C、《宋刑统》D、《大明律》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4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对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损害另一合法利益,所以未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C.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饮料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喝了下毒的饮料中毒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D.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甲某属于教唆犯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解。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可能以作为方式产生,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因此A项一概否定对不作为方式实施正当防卫有失偏颇。紧急避险行为必然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为要件,所以B项正确。C项中的丙主观上没有罪过,即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帮助另一方在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有独立罪名,区分情形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件罪犯。49.下列关于我国入世时所承担特殊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选择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B.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C.作为进口方的其他成员方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前提是来自中国的产品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D.受到贸易转移影响的国家也可以主张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措施答案:A,B,D50.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A、B项:《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乙反对股东会决议,但因其不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因此决议完全有效,A、B两项错误,当选。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题中,公司成立五年来一直盈利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C项正确,不当选。D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乙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可以私自转让,D项错误,当选。51.某市政府征收辖区内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造港口。该村村民孙某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派警察到现场处理,警察将孙某强行带离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拘留。孙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审查对象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B.市法院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理由是该行为是本案的主要审查对象C.若市公安局提出孙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则市公安局应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D.若孙某提供的证明市公安局拘留决定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则市公安局对拘留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被告的举证责任。市公安局就孙某到港口施工现场进行阻挠的行为进行拘留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需对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选项A、B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52.下列有关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侮辱罪属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诽镑罪属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虐待罪属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答案:A,B,D解析:【考点】告诉的才处理【解析I《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第1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伹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款)。”因此,A、B项正确。《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第1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第2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3款)。”因此,C项错误。《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第I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第2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3款)。”因此,D项正确。5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54.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答案:C解析: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式的说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能选。55.下列有关使馆的说法正确的有、()A、派遣国派遣除使馆馆长和武官以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员一般不需得到接受国的同意B、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C、外交团一般是某一国驻另一国使馆的全体外交人员的称呼,可以从事政治性的活动D、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的身份的方式一般是由馆长递交国书答案:A,B,D解析: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需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须经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拒绝派遣国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开始。可以看出A、B、D项是正确的。狭义外交团,是指在一国的所有外国使馆的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其他所有的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其家属。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性的活动或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作用主要是在礼仪方面,如在参加接受国的庆典或国宴时,由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词。可以看出C项是错误的。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B、《大清新刑律》是《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C、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仍然遵循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D、《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沿袭了《训政时期约法》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B项正好弄反了,所以错误;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所以C项也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所以D项正确。故应选D。57.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详解】《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58.行政效率原则是通过下列哪项(些)制度保障的?()A.时效制度B.代理制度C.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D.听证制度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在更大程度上强调的是公平。59.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答案:A解析: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60.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1.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B、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C、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答案:A,B,C,D解析:【考点】企业的免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可知B、C、D三项说法正确n62.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A.剥夺政治权利B.罚金C.没收财产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驱逐出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也能单独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6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程序【详解】《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仍然可以对乙公司的该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保全裁定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64.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5.甲企业为宣传产品,擅自使用电视剧《西游记》中孙猴子的形象做招贴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行为,为合法的商业行为B.甲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C.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西游记》剧组的著作权D.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孙猴子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侵权问题。所谓肖像权,是指再现本人自身形象的权利。六小龄童作为著名演员,其在《西游记》电视剧中扮演的孙猴子不存在再现其本人形象的问题,故六小龄童对孙猴子的形象不享有肖像权。这与其他演员所扮演的影视形象不同,如赵本山扮演的刘老根,因其再现的是赵本山的自身形象,故赵本山对所扮演的刘老根形象享有肖像权。因此,甲企业的行为不存在侵犯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孙猴子的形象是通过他人的智力成果设计出来的,因此该形象存在著作权的问题。至于该著作权归谁享有,本题未作交代,但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归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另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地图作品、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等外,属于作者本人。无论哪一种可能,孙猴子形象的著作权均属设计者。甲企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该形象,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6.刘某被某县检察院错误逮捕,1997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1999年9月30日,陈某向某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11月20日,某县检察院做出赔偿决定,陈某认为赔得太少,遂于12月15日向某市检察院提出复议,某市检察院于2000年1月20日改变原赔偿决定,请问,每日赔偿金应如何计算?()A: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C: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67.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县水利局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市水利局C: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县水利局D: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市水利局答案: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68.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D)。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因此,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选项D正确。69.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l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C项,由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甲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D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D项错误,不当选。7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的有(  )。A.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B.行政处罚明显不当C.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D.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E.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答案:B,C解析:(1)选项A:属于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2)选项DE:属于可以作出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的情形。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72.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B.发行公司债券C.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D.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答案:C,D解析: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长1个月,不可以延长B:最长2个月,不可以延长C:最长1个月,可以延长D:最长2个月,可以延长答案:C解析:【考点】审查起诉期限。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C选项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A,B,C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75.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该案涉及我国法是否对赵某适用,也涉及我国是否在A国有效力,故A项对。赵某的走私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不涉及法的溯及力,C项错。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76.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答案:A,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C)。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题A正确,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C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所以D项当中“甲的亲属”说法不准确。本题答案修改为AC。77.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D解析:【考点】扣缴义务人【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故D项说法错误。78.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自杀并非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李某的教唆行为也不成立犯罪B、如果李某的行为达到了对王某行为的支配程度,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C、由于跳楼自杀将人砸死这一事件过于异常,故王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对赵某的死亡,王某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答案:A,B,D解析: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所谓共犯从属性,指的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的成立与否。如果正犯不成立,则相应的共犯也不成立。所以,教唆自杀的行为,根据从属性的原理不成立犯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李某的劝诱行为支配了王某的行为,则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不存在介入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套用这个公式,如果王某不跳楼,赵某就不会死,所以跳楼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王某无法预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失,则赵某死亡的结果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需负责。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80.★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予准许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C.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D.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外,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4、16条。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关于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期间中,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新的诉讼的发生D: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将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区分开来,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方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项错误。而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的感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了几只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2003年5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件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关于案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要证明刘洋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先进行外部证成,即证明黑熊属于法律上的财物B.品学兼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C.该案处理过程的争议说明成文法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法官予以解释D.西城区的法院遵守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时”的司法原则答案:A83.共用题干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85.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王某的起诉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答案:C,D解析:C、D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86.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浦东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静安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静安区的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静安区法院接到诉状后进行了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由甲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甲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C.浦东区和静安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D.应当由两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考查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和共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结合本题案情,浦东区法院和静安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浦东区法院最先立案,因此由浦东区法院进行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CD。87.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医疗卫生答案:A,B,C,D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88.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买者为动物的管理人应无疑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答案: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5条规定,C正确,A错误。根据第391条规定,B、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90.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问题: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一》未生效,《借款合同二》生效,自乙将160万元交付给甲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个合同乙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该借款合同未生效。第二个合同中乙按照约定借给了甲160万元钱,因此第二个借款合同自乙将钱交付给甲时生效。2.乙不能行使质押权。《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甲未将磨球机交付于乙,则甲乙间的质权未成立,甲到期未还款,乙不能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可以只起诉丙。合同中丙约定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乙可以选择只将丙告上法庭。4.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5.可以。《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规定自然人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将借贷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91.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92.行为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后的下列哪一表现,可以认定为自首?()A.共同犯罪的主犯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案,趁工作人员不备而逃匿C.交代自己数罪中的次要罪行D.如实供述了所犯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答案:D93.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答案:A,B解析: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94.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使用伪造、编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C.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D.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BCD均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答案:D解析: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两项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96.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攀,不能章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劳动争议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任何人不得以存在前一和解协议为由,阻止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选项A应选。《劳动法》第粒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选项B错误。《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应选。注意,《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之规定为1年。97.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9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后不再执行的条件?()A.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B.中止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C.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D.中止执行事项仅限于金钱给付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2款。99.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D、如B公司坚持向A公司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关于公共财产的是:()A.某国有公司的财产B.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C.“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D.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公共财产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犯罪。A选项某国有公司的财产符合第1款第1项“国有财产”的规定;B选项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符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规定;C选项“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符合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D选项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符合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国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A、B、C、D项都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B、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C、乡镇人大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D、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答案:A,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2.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符合假释条件,下列关于对李某假释程序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李某的假释,应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收到监狱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B.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假释裁定不适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证人和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D.李某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应当由原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宣告的假释答案: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对李某的假释,应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适当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的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B项正确。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的对象不包括证人。C向错误。《高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原审法院”而是“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定宣告的假释。3.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2010年)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未成年工的禁用、加班规定。A项:《劳动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此,用人单位并非一律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B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双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约定周六加班。故B项错误。C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规定违约金。故D项错误。4.下列情况下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是:()A:甲、乙婚前约定,在甲乙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甲每月将月工资的80%交乙保管B:甲和乙之间签订的买卖服装的协议C:当事人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D:甲、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甲,但是,乙应该负担孩子的全部生活费用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故A、B、C三项当选。5.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且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6.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同答下列问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查看材料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选项。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8.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答案:A,B,C,D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所以ABCD项均不正确。9.下列可以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情形有:()A.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B.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C.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D.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答案:B解析:只有选项B完全符合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条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5条。10.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答案:D解析:【考点】文化教育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A项正确。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见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C项正确。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积极受益权”,要求国家积极保障的权利。可见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11.关于著作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A:某演出公司为替某地地震受灾人民募集而举行义演,表演甲已发表的剧本,可以不经甲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B:甲电视台播放乙电视台制作的访谈节目,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C:甲电台全文报道著名经济学家乙在公司法世纪峰会上发表的演讲词的,尽管乙并没有申明不许播放,但该电台仍然侵犯了乙的著作权D:甲报社为报道时事新闻,在自己发行的报纸上引用乙发表的作品,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答案:D解析:A中属于义演并非免费表演,因免费表演必须是不收取门票的表演,而义演是为将门票收入捐出,故A错。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B错。电台全文报道演讲词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没有侵权。故C错。D项说法正确。12.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査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答案:A解析:。参见《高检规则》第246条的规定。13.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人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仍具有中国国籍答案:B解析:。依《国藉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藉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王某是定居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其自愿加入美国国藉,因此即自动丧失中国国藉,无须办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藉的手续,A错,B对。王某加入美国国藉,自动丧失中国国藉,当前国藉为美国国藉,D错,不具有双重国籍,C错。14.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1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指由( )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家B.用人单位C.国家公益基金D.个人答案:A,B,D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指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A项错误。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样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的权益。故D项正确。[注意]单位犯罪的根基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只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没有特别地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处理。17.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1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C.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D.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答案:A,C,D解析:(1)选项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19.★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无效答案:A,C解析:。A对,法律规避要求当事人有故意。B错,法律规避行为的当事人是依靠动态连结点来进行法律规避的,而不是静态连结点。动态连结点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动态连结点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而静态连结点是面定的,当事人没有变化的余地,如对于婚姻举行地这一静态连结点,该地点从婚姻举行时就面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能再进行一次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C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强行法是不能规避的。D错,我国法律只针对不能规避中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未规定规避外国法也无效。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私呑。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呑钱款。王某回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讲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这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B项当选。21.下列情形中,哪些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A.甲在外地打工,认识一个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甲回家乡物色一妇女介绍给该小伙,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甲1000元钱表示感谢B.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C.丙一次在外出差遇见一个5岁女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为诱惑把女孩骗回家,准备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出卖D.丁与其妻合谋,先将其妻卖给山区村民,待丁取得钱财后其妻再伺机逃走答案:B,C解析:B、C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讲解: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A选项中的甲是好意促成婚事,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不当选。BC选项中乙、丙均是以出卖为目的,且实施了收买或拐骗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D选项中的丁与其妻合谋,将其妻出卖后又逃走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骗取钱财,没有出卖的故意,属于共同诈骗,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不当选,BC选项正确,当选。22.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长官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答案:A,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当选条件和职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地区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地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B选项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职条件中并无在外国无居留权一项。23.以下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专利纠纷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D解析: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在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A项正确。著作权纠纷由中级法院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法院管辖,而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B项错误。专利纠纷案件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而非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参见《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4.2016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错误的是:()A.甲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B.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进行审查D.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二审法院准许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上诉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题为选非题,A、D为符合题意的选项。25.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26.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27.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8.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B.法定代理人既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单位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答案:A,C,D解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终止的法律后果,但法定代理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的后果。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父母等其他近亲属,还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还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当的诉讼地位,但不是相同的诉讼地位,比如,在被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是原告,而只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29.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3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选项D错误,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3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A选项甲行使的权利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错误,当选。B选项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正确,不当选。C选项刘某行使的权利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正确,不当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D选项正确,不当选。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33.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给王某,王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张某患有精神病,实际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享有票据权利吗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财会人员由于疏忽,将乙公司的名称写错,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的付款行的名称有错误,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D:某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上的出票日期错误,银行修改了出票日期,并在修改处签章,本票有效吗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有效,签章无效,A选项中支票有效,孙某享有票据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孙某不能向张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BD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的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错误,不是法定不得更改事项,因此出票人可以修改并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34.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35.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A项,依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出售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出售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出售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应该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D项,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对人民币进行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罪。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故CD项正确。3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依赖于质押财产的交付,而是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成立并生效。因此,C项错误。同理A项、B项同样错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故D项错。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答辩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则关于本案的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B.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即使作出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就此侵权纠纷再次起诉C.法院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且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D.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结案方式答案:C解析:考查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根据《调解规定》的第6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曰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38.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可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两个子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39.县工商局经过群众举报,发现张某开设黑作坊用自来水灌装到瓶子里冒充矿泉水进行销售,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依法对张某的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了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记载事项表述正确的有(  )。A.应当记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B.应当记载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C.应当记载当事人张某的姓名、住址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可以只简单记载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的名称,不必详细记载数量E.应当记载县工商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答案:A,B,C,E解析:选项D: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查封、扣押场所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A.代理期间届满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41.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部门对抽样玉米的鉴定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该鉴定意见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该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C.若罗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D.若鉴定意见不明确,法院应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42.共用题干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A、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B、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C、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修改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加、删除或改变答案:B,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43.甲受到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撤销判决B.履行判决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答案: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虽然行政机关不作为,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44.某乡政府以村民江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兴建住宅楼为由,发出《拆除决定书》,要求江某停止建设并将已建住宅楼自行拆除。江某收到后,继续施工。后,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公告书》,要求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乡政府无权强制拆除B:江某起诉期限届满前,不得强拆其住宅楼C: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拆D:江某对《限期拆除公告书》可以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A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C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题干中的《限期拆除公告书》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公告,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催告。催告在行政决定基础上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义务,故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应选。45.甲乙两国因边界矿产开发纠纷诉至国际法院。目前国际法院中有一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该法官就任前曾参与该矿产开发。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B.本案中,乙国可以申请该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回避C.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裁判,则该判决对甲乙两国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一方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若甲国国籍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则乙国可以推荐一名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中和甲国国籍的法官都没有投票权答案:B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确实需要在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并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注意,这里的选举规则是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10条,与之前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并无冲突。选项B正确。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国际法院的法官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该法官就任前曾经参与相关案件,则仍可适用回避制度。题目中明确表示该名法官在就任前曾经参与过争议矿产的开发工作。所以乙国可以申请其回避。选项C错误。前半部分正确,确实对两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的话,国际法院是没有权利强制执行的,这点与国内法体系中的审判体系差异巨大。另一方只能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记起来也很简单,执行必然要采取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若”,结论部分以“若”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此种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案同权”,都能够参与投票。D项中的表述错在后半部分关于投票权的内容。46.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错解析: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4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査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48.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49.甲围高维公司与法国埃维特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方达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采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50.在行政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A.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行政机关通过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C.行政机关通过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D.行政机关拒不提供原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答案:A,B,C,D解析:。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5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工厂在使用该设备为丁进行淀粉加工时,因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淀粉加工未能达到要求的标准。丁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此时想起在选择设备时,系采纳甲租赁公司的意见做的设备选型。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设备故障时系乙工厂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B.乙工厂得以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C.如果该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乙工厂得以向甲租赁公司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D.甲租赁公司对故障设备负有维修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融资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对设备的选择进行过干预,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因此选项B、C正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52.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答案:A,D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各类法人由于其目的事业是不同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5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答案:A解析:。《海商法》第16条。54.《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对此条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条属于义务性规则B.该条属于确定性规则C.该条属于强行性规则D.该条属于第一性规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之分。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则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本题中,该条款乃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表达,是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宏观性、一般性、总体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也就谈不上法律规则的类型问题,自然也不会涉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强行性规则问题。因此,ABCD均不正确。55.关于唐律,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B、《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C、《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D、《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是明清时期制定会典的基础答案:C解析:《唐六典》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因此C项错误。56.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1、85、86条。57.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B: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C: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D: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而且,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而本案中并非如此,故A项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项不正确。(3)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项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因此D项不正确。加工,是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58.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答案:A,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应当由院长批准,拘传票也应当由院长签发。所以A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所以B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所以D项错误,符合题意。所以,本题答案为A、B、D项。59.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本题中,法院正在审查乙公司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尚未正式裁定撤销,此时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还是应当受理执行申请。但是,在受理执行之后,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所以,A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当事人依申请进行,法院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职责,所以该选项是错误的。60.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61.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扣押邮件电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启动、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62.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63.宪法功能是指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关于宪法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包括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的正当性B.宪法的确认功能在于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C.宪法为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D.宪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的功能。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说法中表述错误的是:A: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或拘留B: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或拘留C: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罚款或者拘留D: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或拘留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11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适用罚款或者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单位。65.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A.被告人王某系怀孕三个月的妇女B.被告人张某在被逮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C.某市判决的一起死刑案件未公开审理D.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面审查。《刑诉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66.现行《宪法》经过2004年修正以后,关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C、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D解析:C项表述已被《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所修改;B项是《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D。同时,也要注意,国家对集体经济是鼓励、指导、帮助。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B.侦查笔录需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D.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一般应当在现场进行,或者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68.甲与乙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甲主张其独自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途经某站点下车时乙上车,因乙上车时上下车人员比较拥挤且下雨天路面湿滑,乙将其撞倒,致使其大腿骨折。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主张的其乘坐的公交车必然途经某站点的事实无需证明B.甲主张的下雨天路面会比较湿滑的事实无需证明C.甲主张的乙将其撞倒的事实无需证明D.甲主张的其大腿骨折的事实无需证明答案:A,B解析:考查免证事实。《民诉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A、B项均为众所周知的事买,故正确。69.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70.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侦查人员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作出回避决定以前,侦查人员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的甲涉嫌刑讯逼供罪,所以,该案的侦查人员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据此,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非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甲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选项D正确。71.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7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侵权责任【详解】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乙医院未经甲同意而擅自使用甲的姓名,构成侵害甲的姓名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乙医院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经被侵权人提示后及时删除了甲的照片及姓名,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C。73.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的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74.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答案:A,D解析: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选项D中,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以其内容证明案件是走私淫秽物品案而非其他案件。选项C是证人证言,选项B属于物证。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75.周某和陈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邹某,邹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周某又就该房屋和杜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杜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周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假设陈某要求杜某证明构成善意,杜某则要求陈某证明自己不构成善意。应如何举证:A.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杜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杜某是否构成善意,应由法院结合交易价格、是否登记主动进行判断D.假设该房子之上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则即使杜某买受该房屋时并不知道预告登记这一事实,也不构成善意答案:A,D解析:A.正确,BC错误。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D.正确。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76.下列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答案:A,B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故选项D正确。77.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说法,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这说明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归纳推理是从尽可能多的个别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因此其结论的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高得多C.交警对违章车主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D.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讲解:A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而非“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项错误,归纳推理的结论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低。C项错误,交警对违章车主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个人作出的学理解释,行政解释的主体不能是个人而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D项正确。78.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驳回抗诉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裁定维持原判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缴纳和承担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答案:B解析:知识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80.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下列哪一行为是张某不能做的?()A.在某高校担任教职B.在某地司法局为领导担任司机C.为抗议其他国家的反华行为,和群众一起游行示威D.在民主党派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高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担任司机以及在人民团体中从事非领导职务,都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禁止从事的活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游行示威的自由。81.某部队供应班战士李某,平时纪律松弛,一次骑自行车带人被值勤人员发现将车扣留。李某对此极为不满,想强行将自行车推走而与值勤人员争吵、扭打,其间吃点亏,便跑到伙房偷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回到营房门口再次想把自己的车推走,当值勤战士不同意推走时,李某便拿出菜刀乱砍,致使值勤战士轻伤。对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A: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答案:B解析:【考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详解: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为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主体为非军人。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C.宪法对行为只是从总体上作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为一般法律的具体评价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和依据D.宪法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83.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犯罪。A项,受贿中的财物一般表现为现金、礼品等财物,但也包含毒品等违禁品在内。违禁品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丧失合法流通的依据,但本身还是财物,只是没有客观价值,只有主观价值。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成为受贿、贪污等犯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父亲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亲密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退休厂长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法院院长代表法院要求当事人给予法院财物的,属于单位的索贿行为,成立单位受贿罪。故D项正确。84.甲持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潜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捕杀藏羚羊600余只。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狩猎罪B.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C.走私珍贵动物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8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86.共用题干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答案:A,B,C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87.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和解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法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A是正确选项,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88.左宁宁与李佳佳拟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新鲜水果的批发业务。但李佳佳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担心做合伙人责任重大,只愿意在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关于该合伙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伙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该合伙可以成立,左宁宁可以用劳务出资C.左宁宁用劳务出资,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D.该合伙可以成立,对执行合伙事务左宁宁和李佳佳享有同等的权利答案:B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题所述情形,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李佳佳做有限合伙人,左宁宁为普通合伙人,A项错误。第16条第1、3款:“(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68条第1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D项错误。89.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问题: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90.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91.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9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答案:A解析: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0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93.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9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无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C、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民大会代表联名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根据该法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民大会代表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的法律提案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95.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96.★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97.《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答案:B,C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98.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答案:C99.甲国人张某决定向乙国投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张某决定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投保范围涵盖了该机构全部的主要险种。关于上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投资多边保险机构只包括四个险种B.如果乙国政府违约,则投资者可基于政府违约险向该机构要求赔偿C.如果张某用于投资的货币因为乙国政府的因素发生了贬值,则可以根据货币禁兑险向该机构请求赔偿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非商业风险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险种,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A项中说只有四个险种显然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在四个主要险种中大家要特别注意政府违约险,如果要根据该险种申请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政府违约和当地救济缺位。B项中并未提到当地救济的问题,所以不正确。选项C错误。机构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都是不负责任的。更何况即使从字面上理解,贬值也不属于禁兑的范畴。选项D正确。虽然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险种扩展到机构本身的主要险种之外,但无论如何机构都只承保“非商业”风险。100.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可知,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为认缴出资,且认缴比例没有限制。选项C错误。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A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但化妆品在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消费税,题目中表述为大量的化妆品应理解为超出了价值5000元的限额,应当缴纳消费税,所以A项免征的说法错误。B项:《车船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据此,武警部队专用巡逻车免征车船税,B项正确。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D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若农民张某销售自产的山核桃则免征增值税,但题目中农民张某是在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不属于自产的农产品,因而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答案:A,C解析: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该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责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实际加害人,显然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就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条显然未规定此种优先性关系,故B项错误。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主体,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民事补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或受益人依据各方情形等因素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故该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并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该条体现的是立法公正。故D项错误。3.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A.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B.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C.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D.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5.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据此,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若无选择则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该冲突规范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的适用存在先后顺序。A项中,应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也即中国法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并且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即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B项中法律选择的时间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不以“实际联系原则”为条件。所以,C项错误。D项:通过对A项的分析可知,D项表述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则。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6.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父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无所归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答案:A,B解析: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选项D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8.甲和乙的借款纠纷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09年9月1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问题】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2009年4月1日。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9.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2005年1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问题】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3.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4.如果2006年1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6.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9.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答案:解析: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10.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B、丹麦C、英国D、新加坡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11.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撞倒金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_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D.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交通肇事罪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虽然李某事先有杀害金某的预谋,但并没有故意以交通肇事的方法去杀害金某,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自然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12.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法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13.下列关于送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家,人民法院将判决书交给其10岁的儿子乙B.人民法院向甲送达调解书,甲不在家,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将判决书交由甲的邻居丁转交D.人民法院发现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样的,应当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书只能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也不能由其家属签收。《民诉意见》第85条,D项错误。14.下面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魏律》中正式确立了“八议”、“官当”制度B、《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来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C、《开皇律》把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第一次宣布废除了宫刑,从而结束了肉刑在中国的历史D、在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首次设立了“奸党罪”答案:A,C,D解析:《魏律》正式公布了“八议”制度,“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开皇律》确立两项制度:封建制五刑和十恶制度,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最终废除的。明太祖年间,首次设立了“奸党罪”。因此,A、C、D项错误。15.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表述正确的是:A.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张某是案件的知情人,但是由于其与原告有亲属关系,被告可以申请其回避C.王某是一名6岁的儿童,因为其未成年所以不能出庭作证D.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B错误。儿童可以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选项C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选项D错误。16.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17.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黄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在考验期间黄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因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黄某不能被减刑‘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朱某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坚持认为自己构成较轻的盗窃罪而不构成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由此可以看出,朱某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不主动接受审判,不宜认定为自首C: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向监狱管理机关坦白了自己实施的公安机关虽立案但未破案的另一起盗窃案件,对后一起盗窃案米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米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对其所犯的后一起盗窃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D:张三揭发李四贪污罪行,李四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则张三的立功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大立功”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1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C、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答案:A,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诉讼法);英国法的渊源;英美司法制度;大陆法系的特点【详解】C项表述错误,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但是行政法领域例外,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行政判例制度被视为大陆法系的代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判例中的原则有的后来已被成文法接受,有的至今仍然处于判例状态。ABD表述正确。19.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20.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A、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B、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C、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主动性审查,由法官对法律进行附带的主动审查,而宪法控诉是被动性审查D、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21.《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A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争端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如果磋商阶段达成谅解协议,就不必启动后续程序了。若未达成谅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成立专家组。所以A错误。B项,专家组对于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不能作出审查和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这样的主张也不行。所以B错误。C项,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调查结果或结论,上诉机构无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所以C错误。D项,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由其中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案件。所以D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A.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行政法规在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24.甲公司2014年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采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拟发行2亿股,已知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初始发行的股份数额最少为( )A.1.2亿股B.1.4亿股C.3亿股D.3.5亿股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新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超过了4亿股,因此适用比例70%,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最少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2×70%=1.4亿股。25.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租赁给B,2011年6月30日交付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并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万元。2011年6月1日,X设备全世界范围内停产。同年6月9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采购的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以600万/年的价格租赁给C公司。同月15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则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12月,X设备出现故障,C公司通知A公司维修,但A公司没有对此回应,C公司遂自行维修花费了50万元。2012年3月,A公司获悉:C公司在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A公司随即与C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C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正在建造中的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A公司与C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C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予A公司收存。2013年7月,C公司停止向A公司支付租金。经A公司多次催告,C公司一直未支付。A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C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问题】1.假设当履行期限届满,A公司不能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可以如何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2.A公司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C公司花费的50万元维修费可否向A公司主张?为什么?4.A公司在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为什么?5.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和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享有清偿的权利?为什么?答案:解析:1.B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可以选择请求A公司承担3000万违约金或者依定金罚则请求A公司双倍返还600万元。2.不能。A公司明知道X设备全世界停产,仍将X设备租赁给C公司,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可以在履行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3.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费,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50万元维修费。4.不可以。C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A公司应在知道C公司欺诈事实之日,即2012年3月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2013年9月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A公司不能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5.可以。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属于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于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享有按比例分配债权的权利,而对C公司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没有权利。C公司以厂房向A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法律规定,A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可以对其主张按比例清偿的权利。同时,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普通债权人对该设备没有主张清偿的权利。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考生要注意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等规定,法律原则上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及定金,未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考生要把握一个规则,就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26.甲国籍渔船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并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迅速通知甲国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一事B.渔船为甲国国籍,乙国执法船不能对其行使管辖C.如甲国籍渔船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监禁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专属经济区是乙国的领海,因此,乙国执法船有权行使管辖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A正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B错误,依公约,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C错误,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D错误,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中渔业资源的保护拥有管辖权。27.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下级法院上报有关材料应当采取层报形式,而不得越级上报,选项A不正确。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即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选项B正确。第42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得自行调查核实,选项C不正确,下级法院上报调查结果应当采取层报形式,不得越级上报,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选B。28.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29.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30.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答案:B,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详解】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32条、《行诉法解释》第26条以及《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中并未给足法院应作何判决的条件,所以D项笼统地说“应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是不严谨的,也有可能“判决重新答复”,也有可能“判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31.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和第181条第5项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4项规定,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32.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33.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天高公司和地厚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天高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天高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地厚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地厚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兌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2、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4.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35.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36.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都属于守法行为。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行使知情权,故A项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行为人遵守法律。故B项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王某起诉环保局,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故应属于社会监督,C项正确。绝对权,即对世权,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或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针对的义务人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故D项错误。37.★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3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A、公民在遭受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B、公民在遭受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而生活困难时C、公民在年老或者疾病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案:C,D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情况下公民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虽然都能给公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国家也往往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救灾、补贴,但是这并不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39.关于地方人大的质询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B.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C.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D.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地方人大质询案。40.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工厂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B、某工厂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且同时投产使用。后来工厂经过技术革新,防治污染的设施已经没有使用的必要,工厂将该设施自行拆除C、某大型国有煤矿工厂原来的生产设备产生严重污染,于是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将原来的设备无偿转让给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的陈某,用于陈某开办小煤窑D、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所以A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26条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经同意后方可拆除,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C选项中,陈某缺乏购买生产设备的资金,意味着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因此煤矿不能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陈某,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9、10条的规定,有权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无权制定,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41.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4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43.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李某驾车路过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正确?()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选项B没有强调“一并”。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44.郭某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刑事拘留,欲委托辩护律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委托2人至3人作为辩护人B.辩护律师和某要求会见郭某,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许可C.律师和某知悉郭某正在实施叛逃罪的,应当予以保密D.侦查终结前,律师和某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其意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此可知,一名被告人至多委托两名辩护人,而不是三人,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由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所以,题中辩护律师应当经过检察院的许可,故,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叛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某应当即时告知司法机关。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故,D项正确。45.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4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47.甲以抢劫的故意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事先与甲没有商量的乙跑过来,在甲同意后取得了财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均需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B.由于事先没有共谋,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C.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应当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继共犯的责任问题。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A:甲和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承继的共犯的责任承担一般是前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后行为负责,但后行为人一般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甲需要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而乙仅需要承担一般抢劫罪的责任。B:承继的共犯不要求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承继性,而非共谋性。C、D:由于甲实施的是抢劫的行为,乙作为后行为人参与的自然也是抢劫行为,只是并不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负责。4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A.行政赔偿案件B.行政补偿案件C.行政处罚案件D.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答案:A,B,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0条。49.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50.王某和杨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A:法定之债B: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D:按份之债答案:D解析: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当事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本题中王某和杨某约定了债务份额,属于按份之债。51.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52.王某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行医执照,而非法行医,造成被诊治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情节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C.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答案:A53.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B.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函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C.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违法的D.船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清洁提单的签发是基于乙公司的保函,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54.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55.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详解:根据《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所以,A、B项正确。56.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57.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政府的实地调查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经外国政府同意在境外进行。选项B正确,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C错误,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D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58.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A.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故龙某无权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据此,陈某将车借给醉酒邹某使用,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陈某应邹某对龙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59.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0.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61.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期间为不变期间?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172、205条和第269条的规定,AB项正确。62.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63.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6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法人登记注册第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允许对案件协议管辖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65.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或债权人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答案: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A、B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66.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助于以下哪些作用的实现: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促进司法公正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ABCD均应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68.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A、B项表述错误。此外,陈某与孙某没有合同关系,D项表述错误。孙某将房屋事先出租给王某并已交付,导致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孙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69.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A、C、D项:此三项都是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考查。《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保险合同并非书面要式合同,保险单仅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所以,是否签发保险单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A项错误。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故C项正确。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亦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故D项错误。B项:《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第1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据此,当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时,并不是所有情形均以投保单为准,存有例外情形,故B项错误。70.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自首B.坦白C.一般立功D.重大立功答案:D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甲的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归案后对甲主动揭发,成立重大立功。因此,选D。71.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①本案原机关是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不当选。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不当选。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72.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以下说法中哪些项是正确的?()A.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D.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B、C项符合法律规定,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推定过错。故D项错误。73.★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A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74.案情: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解析:1.黄某、段某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盗窃之后的暴力行为转化成了抢劫。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黄某、段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在盗窃中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周某打成轻伤,转化为抢劫,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2.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9条中的“暴力”的作用对象没有限制,问题在于成立事后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但是,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就不宜认定为“当场”。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不受民法保护,就对其随意侵夺,如果发生对赃物的侵夺,成立财产犯罪,黄某使用暴力的方式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4.黄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5.段某成立自首,段某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虽然是共犯的共同行为,仍然构成自首。段某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段某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和隐瞒住址的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不管揭发他人之后,他人是否被惩处或者是否被抓获,关键是看犯罪人有没有主动揭发的行为,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7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构成累犯必须是有期徒刑被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犯罪分子来说,其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当然不存在“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情况,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A项正确。选项B和C都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构成累犯。选项D属于《刑法》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的情况,构成累犯。76.某乡甲村内有乡办副食品加工企业一家,村办林场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以后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户。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A.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B.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其余土地归某乡所有C.乡办企业用地和林场土地归某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所有这些土地都归某乡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见,A项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确定为“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是正确的,应为本题的选项。77.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导致车辆失控的原因是甲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造成的自然反应,甲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甲仅以杀害相威胁要求乙不得报警,但未直接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乙自杀,因此,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正确。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在本案中,甲将乙撞翻在马路上,使其处在一种高度危险的环境中,其后乙的行为并非异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是行为人造成的,即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78.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79.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留置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据此,抵押权的成立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抵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据此,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质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动产质权的协议,故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辽西公司和辽东公司作为企业,其留置权的成立不受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辽西公司有权留置辽东公司的电脑,选项C正确。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辽西公司债权的实现并不存在情势紧迫的情形,故不属于自助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80.江左镇位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下列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乙两国可以制定方便两国边民往来的政策,商定江左镇居民短期往来边界可以不办理签证B.甲国军队巡逻时发现界标遭到破坏,甲国军队迅速按照原样进行了复原、全程录像并立即通知了乙国相关机关C.甲国警察机关在江左镇发现若干来自乙国的非法偷渡者,遂将其羁押并通知了乙国相关机构D.江左镇受到了来自乙国流民的大规模冲击,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此事件应由双方成立的共同管理机构处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两国可给予边民交往特殊便利。再说本来就是人家两国的边境,只要不违法国际强行法,人家自己都同意了,当然没问题啊。选项B错误。在界标保护的通知与重建问题上,若一方发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这里一定注意“双方在场”这一措辞,在题目中哪怕说出花来只要双方代表不在就不行。选项C错误。这道题很有迷惑性,与一般认知有出入。根据国际法,边境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这和我们的一般认知并不相同,大家一定注意。C项中的情形属于一般事件,应由管理机构处理。大家注意,边境事件的处理和我们的一般认知是不同滴。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示,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D项中特别强调了“大规模”和“重大”。这些词汇在解题时不应忽视。8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处理办法不当的是、()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答案: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讲解:本题中,A、B、D三项说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而不是“可不予送达”,故C项错误。82.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崔某购买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并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共同被告答案:A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如崔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其在实体法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题目中说明“通过起诉方式参加此案”,故崔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项符合。83.仲裁协议乃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仲裁程序以其为基础而启动,关于仲裁协议,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无效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以制作该仲裁规则的仲裁委员会为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C.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D.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只要根据该约定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即有效。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6条,D项错误。8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审理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当开庭审理B:均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均组成合议庭审理D: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A、B项错误,C项正确。只有一审案件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项错误。85.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由于甲国公民詹某受到乙国某公司侵害,乙国某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所在国的国家行为,詹某仅仅受到所在国的私人侵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只有在其用尽乙国的国内救济仍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外交保护。因此B项正确。86.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87.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原则也是通过“法律语句”表达出来的,比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使用规范语句。故A项“一般不”说法错误。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D项错误。88.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89.★★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B.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C.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应有3名以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D.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制作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加盖赔偿委员会的印章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5、7、20条。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出售1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A.2000年12月4日B.2001年12月4日C2002年1月4日D.2002年2月4日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的时效期间为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1.行为人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并不是将财产据为己有,而是用于企业经营。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不应当认定为具有诈骗的故意B.行为人在对其银行账户无兑换能力是明知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C.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D.并不是只有将财产据为己有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票据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是只有将财产据为己有才可以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依然骗取资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9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杨光以双方存在宅基地纠纷已久为由,当庭对出庭的公诉人乙提出回避申请,则法院应对此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由合议庭裁定公诉人回避B.由审判长当庭驳回C.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本题中杨光、乙之间的矛盾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故而身为检察人员的乙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93.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李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C,D解析: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94.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B.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C.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D.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答案:B解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除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合理使用外,其他临摹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选项B中的行为未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租权的客体仅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文字作品及其载体。选项C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商业习惯,作者或音像制品提供商在销售正版CD时是在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多份并提供给公众,其交易目的就是使每一位买受人仅获得一份音乐作品复制件,并仅限于在个人欣赏范围内使用。因此,在交易CD时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其标的就是单独一份CD及对其所载作品内容的个人欣赏授权许可,而不包括表演权许可。因此,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支付了正版CD对价,但其未征得同意并付费即对音乐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行为突破了对应的授权权限,构成对表演权的侵权。95.★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96.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以下哪项不是必经程序?A、经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同意B、立法会2/3多数同意C、立法会向全国人大提出D、行政长官同意答案:C解析: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97.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窃得一包冰毒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乙受甲委托代为销售毒品,此时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贩卖毒品必然存在持有毒品和转移毒品,因此,仅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销售毒品后得款3万元后甲乙二人平分的行为并未侵害新的法益,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8.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解析:【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体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故不选。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BC选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99.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A、该银行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该银行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成立清算组C、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同意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清偿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答案: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100.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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