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考试(昌平)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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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京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考试(昌平)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构成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照二者中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勒索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选项C正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丁可按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认定。2.★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B.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C.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D.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答案:C解析:。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3.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A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5.2012年,著名作家甲去世前将回忆录手稿赠与好友乙,并要求“永不面世”。甲去世两年后,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并告知“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2015年,丙在征得甲的继承人丁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关于本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乙的出借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丁的同意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丙的刊印行为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案中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情形,发表权仍然属于原作者;丙的刊印行为是行驶发表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6.在保险实践中,经常出现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则下列处理规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一般情况下,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B.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C.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7.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8.某市税务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税务局,税务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税务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税务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中国汉庭公司从德国克鲁公司进口一批精密设备,贸易术语为2010版术语CIF上海,由“曙光号”承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在运输途中,汉庭公司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印度德科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该由汉庭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B.本案所用贸易术语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上海市C.货物被转卖给德科公司时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汉庭公司与德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D.在汉庭公司和克鲁公司之间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答案:C解析:考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讲解:CIF贸易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主动投保,本案中应为克鲁公司投保,所以A错误。CIF术语后跟地名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该地去,但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水运,所以CIF上海的意思是把货物运到上海港去而非上海市,所以B错误。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所以C正确。CIF术语在2000版贸易术语中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但在2010版术语中风险转移改为装运港船上转移,所以D错误。10.共用题干根据律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对方当事人,其言论不受法律追究B、乙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泄露案件所涉国家秘密被依法逮捕的,逮捕机关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C、丙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会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D、丁律师在2004年3月因向法官行贿而受到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在2008年3月丁可以担任合伙人答案:B,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11.某上市公司不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所募集的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必须纠正C: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D: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可以不公开发行新股答案:A,B,C解析:【考点】发行公告。详解:《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不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公司都不能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12.共用题干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答案:A,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13.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14.★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是哪一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B.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选B项。15.覃朗和袁美丽在国庆节结婚,覃朗驾驶着奔驰600去接亲。在接亲回来的途中,覃朗行驶至花丽小区南3号楼下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挡风玻璃砸碎,袁美丽的脸部被划伤。后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502房间的阳台上掉落。覃朗和业主马胡交涉,马胡矢口否认,于是袁美丽到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袁美丽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B.马胡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袁美丽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职权调查D.马胡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若千解释》第34条。17.关于保险人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但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的除外B.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C.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D.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共用题干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在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C: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D: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19.甲村所在的乙村民小组的10亩土地,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收,并作为丙医院的建设用地。丙医院在5月10日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直到10月10日才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征地款和补偿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只有甲村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B.只有乙村民小组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5月10日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0月10日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题。依照《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属于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确选项为BC。20.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21.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22.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榴风公司及其他股东都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选项B正确。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对榴风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榴风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3.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2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以及加计扣除的规定。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故A项正确。B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B项错误。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据此,C项正确。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选项D的表述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下列有关委付和代位求偿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则既可以适用于货物的全部损失又可以适用于货物的部分损失B.代位求偿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的C.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D.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通知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才能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补偿的权利。所以,ABD正确。26.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体现在第41条,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第42条的规定了它的例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27.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查看材料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8.杨某因与张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杨某即购买两瓶硫酸倒入喝水的杯中,随身携带至其就读的市职专。在操场遇到张某,两人因恋爱之事再次发生激烈争执,杨某手拿着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张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的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头、面、颈部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不构成犯罪B.杨某系不作为犯罪C.杨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犯罪D.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杨某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29.中国某公司从法国的马赛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中国上海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A.拒绝赔偿B.只赔偿霉变部分C.只赔短量部分D.全部赔偿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30.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马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赵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卢某制造、贩卖毒品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卢某D.刘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刘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的,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项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B项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故C项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项错。3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社会治安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B.某乡政府作出的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C.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家长不送适龄子女入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答案:B,C,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A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王某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是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特定事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D项的税收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2.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33.下列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B.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C.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D.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2E.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以其企业的资产总额为依据答案:A,B,C解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34.下列有关合法行政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A: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B:合法行政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C: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D:高效便民也蕴含着合法行政原则的精神答案:A,B,C,D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合法行政的要求是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的。35.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36.甲之父与乙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甲之父去世后,甲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乙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当初甲之父与乙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是违法的,民政部门应该撤销婚姻登记。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了甲的继承权B.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如果违法,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C.甲无权提起诉讼,因为婚姻登记属于特定的人身权利,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D.甲与乙的继承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答案:A,B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4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37.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乙在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因而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选项A和C是错误的。区别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的关键在于本案中乙是否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从形式上看,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才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本案中,乙虽然已经将毒药拌入菜中,但这只是准备工具的行为,而并没有对甲的生命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因此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着手即仍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选项B是正确的。3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发行完毕的期限是( )。A.12个月内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8个月内C.24个月内D.36个月内答案:C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39.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职务侵占罪D.无罪答案:A解析: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本题答案:A。40.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2007年)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答案为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赵某在A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赵某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由于涉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有权亲自为赵某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B:法院可以推断医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C: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赵某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D:法院应要求赵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答案:B解析:《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医院拥有手术记录是必然的事情,其拒不提供,自然可以推断其存在过错,因此选B,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去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D、错误,C的说法错误,就算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医疗纠纷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件,对于医疗不存在过错应该由院方负责证明。42.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4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44.相声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5万元劳务费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答案:A,B,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因此,A、B两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两项正确。45.陈某租住某房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房产证,在房屋产权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张贴出租房屋的小广告。后陈某与被害人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以租金、押金的名义收取石某人民币2万余元后逃匿。对陈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具有很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C.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D.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陈某采取欺骗手段,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大量钱财后逃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4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47.甲市A区的美味海鲜城和乙市B区的蟹王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未来的3个月内由蟹王公司为美味海鲜城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但蟹王公司只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市B区,由美味海鲜城到B区取货。但合同签订之后,大闸蟹价格突然暴涨,蟹王公司后悔,称无法履行协议。美味海鲜城欲起诉蟹王公司,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地?()A.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B.由乙市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8.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答案:C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考查司法解散的诉讼当事人。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选项均是考查司法解散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选项正确。公司清算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要求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并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为C。49.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定B.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C.某基层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D.某基层法院作出的不允许撤诉的裁定答案:A,B,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A、B、D正确。C选项中的宣告死亡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故选项C正确。5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答案:C解析:【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51.下列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任务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D.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一大亮点就是写入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意理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权要做到:(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故ABCD选项皆正确。5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得逞。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杨某预谋实施抢劫。一次,他怀揣水果刀,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下手时因周围行人较多被当场抓获B.福尔摩斯得知有人要暗害他,于是在房间内放置了和自己一样大小的蜡像。后来凶手朝房内开枪,击中蜡像的头部,而真正的福尔摩斯则安然无恙C.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为口角乙对甲怀恨在心。在一天深夜,乙悄悄从家里溜出来,准备给甲家的仓库放一把火,火势刚刚开始变大的时候,天上下起了暴雨,将火浇灭D.秦某因为失恋,痛恨所有的女人并开始疯狂报复。一天夜晚,正当他准备从背后袭击一名女子时,发现其背影和自己以前的女朋友非常相似,不禁心中一软,放弃了原来的打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未遂。题中A、B、C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未能犯罪成功,都是犯罪未遂,而D中的秦某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53.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请问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被认为是近代宪法起源地?()A.美国B.法国C.英国D.希腊答案:C解析:。作为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宪法起源于最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但由于其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英国宪法保留着独特的不成文传统。54.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答案:A,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详解】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本案中甲将假币存入银行的ATM机,同样属于使用的范畴,构成使用假币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故C项正确。尽管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钱款,但由于刑法对“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即按照盗窃罪论处。故不再另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错误。D项的罪名并非法定罪名,故错误。因此答案为AC。55.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是( )。A.计算机软件B.口述作品C.工程设计图D.时事新闻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1.政府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违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56.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若某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①会议第一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国家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②会议第三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③会议第四天,319名代表提出对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④会议第六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正确的是、A.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B.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C.对于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D.对于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答案:C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c项正确,当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选项A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不当选;选项B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不当选。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不当选。58.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现代国际法认为武装干涉是一种非法行为。所以A错误。B项,调停是第三国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是合法的政治解决争端的方法。所以B正确。C项,根据国际法院对事管辖中的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这是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所以C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错误。59.★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其根据不是、()A.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B.罗马法适用范围的不同C.立法方式的不同D.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参见第4题解析。60.赛拉西油田位于跨越甲乙两国边界的底土中,两国之间没有相关协议,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依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赛拉西油田位于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由甲乙各自分别所有B.赛拉西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C.赛拉西油田的开发应由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D.一国开发油田的收益须与另一国分享答案:A解析:,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跨界底土资源必须共同开发的一般规则,甲乙两国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因此,不能构成对甲国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发该油气田的限制。甲国也没有将开发所得与乙国分享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只要该开发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并且该过程不导致边境环境的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BC错,底土也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具有领土属性,因此国家主权及于该国底土,所以底土中的资源依照边界的划分分属甲乙两国,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D错,并非任何类型的跨界资源的开采,包括对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地下跨界油气资源的开采,均承担对所获得油气收益与他方分享的义务。61.共用题干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62.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答案:B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可以定义为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底土,因此奥尔菲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仍属甲乙两国各自所有,故B正确。63.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A,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CD)。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选项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6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项:《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65.张某与红日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红日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张某与远见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远见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红日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在运输车辆快到红日公司所在地时,突然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和货物翻毁,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关于远见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B.张某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或者红日公司D.红日公司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远见运输公司未收取运费,且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所以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故A正确。66.★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解除合同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解除合同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賠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解除合同而归于无效D.如申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公约》第5章第5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恢复到原来的地位。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故A正确,BC错误。依第84条,如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教,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D正确。67.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提出D.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2条。68.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69.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的审理对象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B: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既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应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既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D项正确。70.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罚款优先于税款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税款征收。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据此,因该企业所欠税款在其以办公楼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之前,税款应优先于银行贷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据此,企业所欠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受偿。故C项错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和生态环境部门罚款,三种欠款并非同等受偿。故D项错误。71.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72.共用题干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解析:【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73.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C、省、自治区、直辖市D、国家税务总局答案:C解析:【考点】税款的缓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7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A.违约金B.补偿金C.损失费D.赔偿金答案:A解析: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5.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A.某市建委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B.某省教委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财务事项的审批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D.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外事事项的审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3条。7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③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④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⑤出示物证;⑥公诉人发表公诉词。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②④⑥⑤①C:③②④①⑥⑤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③②④⑤①⑥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5、186、190条;《刑诉解释》第229条。77.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25条。78.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79.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处距王某仅50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因此仍属于“当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李某踢死狗的行为只是逃跑过程中的单纯摆脱行为,不属于对人的暴力或者胁迫。因此,李某将狗踢死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80.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B:乙非法发行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C:丙非法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现,经营额达到数百万元的D: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答案:D解析:《刑法》第225条。81.汪晓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汪晓明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汪晓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汪晓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亊人死亡的,由审理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栽定。8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期间【详解】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不变期间。属于可变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为30日,不能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间30日,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只有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此节假日才不会计算在内,B项说法不准确。在途期间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是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而不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故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83.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A:强奸预备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D:强奸中止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84.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答案:B,C解析:。在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而《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修订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选项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于1910年,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与《大清律例》相比,主要变化是:(1)取消了《大清律例》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2)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这些变化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例律》稍加改动,因此《大清现行刑律》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所以选项C正确。《大清新刑律》颁行于1911年,但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的重要变化是:(1)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2)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3)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大清新刑律》才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因此,选项D不正确。《大清新刑律》由于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在法典后面附有《暂行章程》5条。所以选项B正确。85.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编辑擅自改变了作者的署名,显然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变了原作特意的构思,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故A、B、C项正确。本题中的作品是受出版社约稿进行的创作,说明作者必然会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书,书店通过出版社获得图书进行销售,不侵犯作者的发行权,故D项错误。86.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87.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A,C,D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88.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89.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诉讼阶段有:A.审查逮捕时B.审查起诉时C.二审不开庭审理时D.死刑复核时答案:B,C解析:审查逮捕时,可以讯问,可以听取;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讯问,应当听取;死刑复核时,应当讯问,可以听取。故A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90.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B.自证券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C.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D.增发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答案:A,B,C,D解析: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9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周岁。A.60B.55C.50D.45答案:A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92.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造成该条款无效的有()。A.免除一方因故意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B.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C.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D.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合同法》就免责条款的无效有专门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93.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94.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95.下列哪些选项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A.王某想杀害李某,便先将李某捆绑起来锁在一间屋子里,等王某回来后发现李某已被救走B.张某为索取赌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C.赵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D.贾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高某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后来又尊重了高某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贾某虽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96.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97.原告田大文与被告田大武因为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田大武病故,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田小武参加诉讼。田小武参加诉讼,提出其父田大武所做的向原告借款的自认因为不是田小武作出的,因而对田小武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田大武的自认对田小武不发生法律效力B:在田大武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C:田小武应当作为诉讼第三人D:如果田小武申请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也可以不同意重新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详解:《民诉法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所以,只有B项的表述正确。98.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99.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100.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省A市精工矿业公司过度开发煤矿,且未按规定处理尾矿,导致当地煤矿资源枯竭,且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A市检察院将该情况公告30天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A市检察院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精工矿业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2亿元人民币。A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市检察院应当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宣读起诉书,有权举证、质证并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B.A市中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A市检察院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增加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共利益C.A市检察院不服A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向甲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D.本案判决生效后,精工矿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答案:A,D解析:首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只能支持起诉。故从程序上而言,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至少30天,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由中院管辖,故应当由该中院对应的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后,其诉讼地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申请保全,出庭检察员有权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参与法庭辩论等,故A选项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仅只能“释明”,而不能依职权增加诉讼请求,故B选项表述错误。关于上诉和二审,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依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席二审法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席二审法庭。而C选项表述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表述错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故D选项关于移送执行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2.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A、B项:《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乙反对股东会决议,但因其不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因此决议完全有效,A、B两项错误,当选。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题中,公司成立五年来一直盈利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C项正确,不当选。D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乙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可以私自转让,D项错误,当选。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C.享有民族立法自治权、财政经济立法权、语言文字自治权D.自治区可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行生效答案:A,C解析:。4.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5.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以下哪些活动?A: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B: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C: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D: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答案:A,B,C,D解析:《高检规则》第47条。6.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关于治安行政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并非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适用治安行政调解B:所有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适用治安行政调解C:对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D: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不再给予处罚答案:A,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7.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2)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执行罚,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3)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曹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4)章某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8.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9.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201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201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解析:1.孔某无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通知不予受理。2.如果聂某不接收支付令,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债务人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秩序,支付令失效,除孔某不同意提起诉讼外,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是口头异议,则不产生任何效力,法院应当继续督促程序。3.可以,因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孔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法院应当受理刘某提出的离婚之诉。5.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中的孔某诉刘某偿还欠款之诉和刘某诉聂某离婚之诉,将聂某的父母提出的申请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法院的结案方式共有三种:根据双方离婚与否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结案;以调解书结案,调解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但不制作调解书而结案。7.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东方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近年司考中经常涉及,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支付令的申请和异议。考生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调解,并作出离婚与否的调解表示,这一点与普通的离婚之诉不同。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之后还可以请求法院发给判决书,这一点很特殊。在调解程序中,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判决书结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1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提名权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人选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人选D、乡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乡乡长、副乡长的人选答案:C,D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1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答案:D解析: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1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未限制行为主体,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理解为“强奸妇女”的范畴。选项B说法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对于“暴力、胁迫”的认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来解释,并不要求作相同解释。选项C说法错误。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选项D说法错误。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13.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答案:B,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商定其出资份额为5万元也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中,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属于合伙协议的另有约定,是正确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即使全体合伙人同意,也不能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故选项D错误。14.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15.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由“董事会”提起诉讼。该题目中,张某是经理,因此需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16.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4项,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据此,A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B项县司法局的做法正确,应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据此,除给予警告处分外,还应当责令改正,故C项司法局的做法错误,不应选。根据《律师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援助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黄某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县法院的做法正确,应选。17.关于绑架罪正确的说法是:()A.绑架罪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但构成绑架罪既遂不以该目的客观上被实施、实现为必要B.甲(15岁)参与绑架犯罪活动,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100万元赎金,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D.丙绑架人质张三向张三妻子勒索100万元赎金,但是在张三妻子按照求支付100万元赎金后却违背释放人质的诺言,为了灭口将人质张三杀害,对丙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关于A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即成立该罪,并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因此,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甲参与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关于C项。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100万元赎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又触犯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绑架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对于死亡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甲公司欲购买一套加工设备,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但是乙公司伪造了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与甲公司进行协商,甲公司为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花费差旅费8000元。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遂与乙公司停止了谈判。乙公司将与甲公司谈判期间获得的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乙公司提供虚假情况与甲公司进行谈判,造成甲公司8000元的差旅费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花费的差旅费,所以A选项正确。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C选项正确。丙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以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19.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答案: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现。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A。20.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21.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该案件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此项内容教材中未提到)。所以选项B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所以选项C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选项D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E正确。2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使用非暴力手段骗取儿童的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因此,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婴儿的,也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此为当然解释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然解释进行解释的根据为当然的道理,但以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为前提C.《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为扩大解释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答案:D解析:关于A项。使用非暴力手段骗取儿童的可成立拐骗儿童罪。因此,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婴儿的,也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举轻以明重”,这是当然解释。故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范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在本质上是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因此当然解释进行解释的根据为当然的道理,但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将“相同的商标”解释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解释为扩大解释。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D项错误,当选。23.关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习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C.个人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D.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渊源。C选项错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24.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A,B,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25.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以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5万元。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以及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应由谁承担?()A.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有义务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B.甲公司,因为甲公司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没有适当地保管货物D.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承担一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违约。本题涉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依公约的规定,本题乙公司即使拒绝接受货物,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因此,本题乙公司应承担水果腐烂的损失以及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26.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27.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答案:解析: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8.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茶叶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茶叶已串味以致无法销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B.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C.C公司可以免责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承运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商检条款,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而装运港的检验证书显示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所以A不正确。由于货损是由于甲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熏蒸造成的,非因承运人C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所以C公司可以免责,B错误,C正确。D错误,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安排保险的义务。物收据;是运费记载的账单;是进出口申报海关的单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投保的依据,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本题为否定命题,答案是B。29.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D选项错误。3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31.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32.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详解】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其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故A选项和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应征得同意”的表述错误,应为听取相关意见。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33.下列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B.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转让、出租和抵押房地产的,应经批准C.国家机关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的,经批准可以转让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A,B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可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该土地上建造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才可以一起转让、出租或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出租或抵押,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第45条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才能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使用权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不办理,所以D选项不正确。34.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考点】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管理【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①第21条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根据该法第29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故选项B、C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对于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故选项D正确。35.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A.A市法院B.B市法院C.C市法院D.D市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36.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37.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详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项正确。《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所以A项错误。《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项错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条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两个条款原都是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现在,知识产权协议仍旧允许在这个范围内的“取代”。在这两条所涉及的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中依照原有的四个公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在这两条范围之内,关贸的成员有权选择以“互惠”取代国民待遇,但须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所以D项错误。38.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宪法》第27条第2款,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因工作受到批评不会影响其人格尊严。故A项错误。张某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却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故B项正确。张某依照《宪法》第41条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张某行使批评权后却被认定为“诽谤他人”,故C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或司法职权时有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国家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正确。39.甲地法院负责执行的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乙地,于是甲地法院请求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则甲地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予以罚款B.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C.由于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为单位,故在此种情况中不可以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D.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答案:B,C解析:考查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BD项正确。40.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则。《商业银行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要求该行全体人员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B选项中副行长邱某、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出境旅行证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范某是银行董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财产,所以C选项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D选项不正确。41.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42.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出庭阐述立场等B.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C.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豁免的放弃D.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纳了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由此可见,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答案:B解析:。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AC错。《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不是一个生效的有拘束力的条约,因此,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前,绝对豁免主义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D错。B正确。44.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45.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46.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由、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无正确答案。当年原答案为B4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依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甲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成立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CD项,《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的、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白酒销售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都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48.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自己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B.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也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C.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故A项表述错误,不选。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见,B选项错误,不选。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故c项表述正确,当选。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49.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就甲继承房屋的当时而言,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未办理登记,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50.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遂追捕某乙。某乙见勒索未成,将幼儿杀害。对于某乙该如何处理?A: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按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论处,数罪并罚C:按绑架罪论处D:按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答案:C解析: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一个加重结果。51.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53.下列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丁.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D.承包人分包的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A项、B项和C项正确。承包人分包的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而非一概无效。据此,D项错误。54.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A.张三为神童,15岁即自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法律教师已满五年B.李四曾为某机关干部,因过失致人伤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C.王五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营法律书店已三年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赵六本科专业为金融,毕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已从事律师工作三年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故应选D项。55.中国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水渍险。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溃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56.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57.答案:解析: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行为。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Y省副省长受贿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C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贩卖毒品案发生管辖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D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自诉案件,这种情况就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9.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故选项A错误。至于货币出资和专利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本题中的货币出资方乙的出资不能低于2.4万元,但专利出资的数额没有限制。另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结合两项标准,本题中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当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不是注册资本的30%。综上,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陷阱】《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二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0.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哪些是错误的?()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D项正确,其余错误。61.林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2013年1月12日上午,林某与黄某在县农贸市场因为摊位事宜发生言语争执后,林某持塑料凳子打黄某背部,致其受伤。农贸市场管理员见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县公安局民警李某赶到,在向其出示其工作证和执法证件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场对林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争辩自己动手打黄某是因为黄某抢占其摊位,并恶语辱骂自己,李某认为林某无理取闹,以林某无权申辩为由加重处罚,最终对林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林某不服李某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2月3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向该局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市公安局受理了林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3月5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将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5B。林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同年4月6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黄某参加诉讼,市公安局将其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50元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林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问题】1.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3.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4.若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林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5.如果黄某拒绝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本案中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是否正确?答案:解析:1.由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者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中存在的不合法之处:(1)李某独立执法,违反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2)李某对林某当场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违反了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时,才能当场处罚的规定;(3)李某因为林某的申辩而加重对林某罚款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的;(3)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4.若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林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2)林某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5.如果黄某拒绝参加诉讼,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件。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市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62.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201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答案:解析:1.2011年7月5日生效。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没有。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5.丙在9月15日,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不需要。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解答本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给存货人,而保管合同则无此规定。另外,要掌握这两类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特别是寄存人的声明义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63.A为一汇票的出票人,B为收款人,以后受让人依次为C、D、E、A。票据到期,A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则:A.A只能按E、D、C、B的顺序主张追索权B.A自能自担损失,不能向任何人主张票据权利C.A只能向直接前手E主张追索权D.A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A只能向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64.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入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65.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并偿还其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将两诉合并审理c.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d.追加周伟的父亲为第三人答案:C66.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老王和小林合作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小林欲将该软件出租给某网络公司使用,遂与老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王未提出任何理由,但坚决不同意出租。后小林自己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网络公司使用其软件4年,网络公司支付使用费8万元,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因该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B:因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两人应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C:因老王不同意出租,故小林无权独自行使著作权将软件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D:因老王和小林是软件的合作作者,小林收取的8万元使用费应分给老王一半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二人共同享有,A选项正确;两人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B选项正确;老王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小林将该软件出租,但小林应将出租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老王,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8.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69.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70.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该县辖区内某发廊从事淫秽活动,县公安局经过深入调查,获得了有关证据,遂对该发廊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发廊对罚款数额不服,于2015年1月5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于1月7日向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公安局在开庭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罚款行为的全部证据C:公安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故本题中法院判决将视为被诉罚款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D:公安局将证据在开庭时提交,它的做法虽然不当,但是法院也是可以认可的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故A、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2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故C项正确。71.甲国某公司因投资于乙国的水电工程,拟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承保的风险,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不属于担保机构承保的范围B.承保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C.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D.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投保人的违约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A错,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B错,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措施。C对,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规则》第1,50条的规定,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D正确,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或投保人)的违约。72.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73.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74.★★某市政府在招商活动中与某公司确定开发南山别墅山庄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山庄如期建设并完工60%。后在省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山庄所在地要规划一城市主体公园,故市政府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对收回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收回决定是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准决定作出的,被申请人应为省政府B.该公司可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C.公司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应由专职复议人员审理此案答案:B,C解析:。收回决定本身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因省政府城市规划建造城市公园擻销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维持自己的权益,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75.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76.共用题干韩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有证人王某和秦某作证证明韩某有违法行为。韩某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秦某必须出庭作证B:行政机关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C:韩某还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D:如果查明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则王某不能作证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77.若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B.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首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C.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最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D.若该建设个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则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丁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8.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答案:A,B,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79.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80.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行诉法解释》第87条有关法规的规定已不具有适用力,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13条。81.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多名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问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哪些犯罪?()A.故意损失财物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A,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参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83.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关于该案中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单向法律关系。84.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甲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赌博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活动,对于甲这次挪用的行为应当综合评价。如果将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并将数额相累加,不会对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不利评价,也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此,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进而认定挪用公款罪。D正确,ABC错误。故应选ABC。85.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解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对纠纷的解决、对权益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故8项“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表述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故C项应选。在法治社会,以德治国并不要求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86.共用题干甲某为了要男孩而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甲某犯有何种罪行?A:遗弃罪B:虐待罪C:过失杀人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87.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88.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的未遂:A.甲欲杀乙,便劝乙晚上外出跑步,希望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乙听从甲的建议,但并未被车撞死B.甲欲找仇人乙报仇,闯入乙的家中,发现乙不在家,于是扫兴而归C.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欲射击,但由于天气寒冷枪栓被冻住而无法击出子弹,被害人幸免于难D.甲听说好友李某欲伤害他人,主动献上一把快刀,结果李某用该刀直接将他人砍死答案:C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并非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因此是不成立犯罪。B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应成立犯罪预备。C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并且,甲的行为不成立不能犯,因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中,李某用以杀人的刀来自于甲的提供,说明甲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和李某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此时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8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90.关于假释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对累犯不得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5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D选项错误。其他各项均符合假释的条件,当选。91.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査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避免利益冲突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A选项属于利益冲突的形式之一,故不应选。提供法律意见是法律顾问的职责,B项不应选。根据《律师法》第对条规定,律师不得在词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故C项不应选。92.2012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问题:1.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2.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3.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6.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2.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合同有效,虽然乙是无权处分,但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4.丙。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5.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6.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理分析】1.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法律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本案中,乙仅仅拿到了房屋的钥匙,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仍是房屋的所有人。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将定金与其他形式的金钱担保加以区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得主张定金权利。《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甲不能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新的《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尽管丙看房时对照片与本人的关系没有产生怀疑,但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认为丙应当知道该照片是甲的全家福照片,而其没有对乙的身份产生怀疑从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丙是以市场均价从乙处购买该两居室的,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最后,乙、丙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构成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寻求救济,并且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尽管丙善意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甲认为登记错误的,仍然有权向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由此,登记机构虽然原则上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但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此,登记机构应对因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变更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予明确,学界对此有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丙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明显的体貌特征差别未予注意,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甲的侵害,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93.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向申请人甲公司送达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乙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在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内,乙公司未提交答辩书,此时仲裁委员会应当:()A:通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B:继续进行仲裁程序C: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院起诉D:劝说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仲裁程序。详解:《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所以,B项正确。94.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95.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故A项错误。《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B项错误,C项正确。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96.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97.一日,肖某走至一住宅楼的一单元楼下时被突然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查,该花盆是由楼顶玩耍的三名小孩不小心撞掉的,但不知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肖某无须证明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的行为与花盆落地没有因果关系D:按照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肖某需证明小孩的过错答案: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小孩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98.张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制热器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成功了该制热器,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丙公司在张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制热器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张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制热器答案:B,C,D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张某从甲公司辞职近一年时研制成功了该制热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三)的情况,属于对甲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制热器的专利权,也没有免费使用专利权的权利。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C项错误。《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据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99.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100.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开庭审理B.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二审法院只针对李某判决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而无须对王某、张某的量刑予以审查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李某的刑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ACD。卷III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A解析:B错:应为“或10名以上选民”;C错:应为15日前;D错:只能委托“其他选民”。2.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的立法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代行政府职责,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具备成立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成立贪污罪,至于在公款到手前王某离职的事实,不影响在行为时王某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惩罚的是行为那一刻行为人是否一次性地满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求。配合他实现贪污的刘某和村民陈某,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是不能成立正犯,仍然可以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既然是共同犯罪,即要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所以3人的贪污数额都是15万元。周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后,继续代政府发放补贴款,发现王某等人的贪污事实后,仍然帮助其实现最终对该款的控制的,是贪污罪的承继共犯,贪污数额也是15万元。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3.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为此两张汇票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申请公示催告应向以下哪个法院提出?()A.赛格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B.恒昌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C.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5.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B.路途遥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人的条件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A项错误。第73条第2项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可见,仅仅是路途遥远不构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还必须满足交通不便。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6.北京泰禾有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相关主体申报了下列权利,其中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实现的是:A.甲对泰禾公司的债权尚差3个月才到期,甲要求申报债权B.管理人解除了丁企业与泰禾公司的合同,丁企业要求就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C.泰禾公司欠乙企业100万元货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主张若乙申报全部债权,则丙在泰禾公司破产终结后其保证责任免除D.若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则丙尚未代替泰禾公司清偿债务时,也可以以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A,B,D解析:(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的债权;由担保债权经担保物清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应计算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票据追索权。(2)以下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破产财产分配后开始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票上的权利。A项:《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所以,A项是可申报的破产债权。B项: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B项正确。C项: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D项表述正确,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综上,本题ABD当选。7.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B。8.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2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5月20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0月1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责任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答案:D解析: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AB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表述正确,应选。9.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10.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11.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30210#12.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两人迅速坠人爱河并相约结婚。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B解析:乙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结婚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题中乙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选项错误。尽管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该疾病并非《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其结婚时精神正常。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的原因在于乙女未达法定婚龄,而非由于甲男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D选项错误。甲赠与乙房屋的行为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13.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A,B解析: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14.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15.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六个月执行的裁定。在这六个月期间内,郑某担保的房屋发生严重的虫蛀,但是郑某对此置之不理,使得该房屋价值严重的贬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B: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16.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17.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18.甲侵犯了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该侵权的行为,下列各项中乙可以选择的正确做法不包括( )。A.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B.由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C.由乙请求商标局进行处理D.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A,B,D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20.下列法官的行为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王法官认为李法官对某经济案件的终审裁判不当,于是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B.法官孙某在审理某明星财产继承一案时,为了做到公正审理,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C.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法官张某盛气凌人,多次制止被告人的发言D.钱某因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扣押,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王法官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是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故选项A符合题意。该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选项C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査核实证据。”因此,选项D不合题意。故A、C项当选。21.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22.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答案: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o_(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虽恪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故应选择BD项。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AC项是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不可减损。23.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答案:A,B,C,D解析: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题中不涉及《合同法》第68条规定适用不要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中,不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C项错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抵销。或者种类、品质虽不相同,但双方机构一致,也可抵销。本题中,彩电、手机性质不同,且并未指明达成抵销合意,D项错误。24.★甲团体是A国反政府一方,其与A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A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C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巳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25.洪某,1990年7月生。2004年9月,洪某将邻居王某小孩(1周岁)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洪某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由于洪某的杀人行为应被绑架行为吸收,而绑架罪不在8种罪名之列,因此,对洪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B:《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经法院审理后具体确定的罪名,洪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D: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答案:B,C,D解析:【考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本题中,洪某将婴儿抱出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是《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绑架行为。由于绑架罪并不是上述规定的8种犯罪之一,因此对其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将邻居王某小孩杀害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此对洪某不能适用死缓,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所以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26.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选项A.B.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丙只知道自己运输了500克毒品,只能对500克毒品负责。27.关于制定法、习惯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没有交集B.习惯法是制定法的重要来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习惯法一般是由习惯演化发展而来的D.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答案:B,C,D解析:。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是由国家认可的法律,因此属于国家法。选项A错误。很多制定法会把习惯法的内容纳入,以更适应社会需要。选项B是正确的。28.下列涉及国际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国家主权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保障的D.国际法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_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釆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因此B正确。29.张某因抢劫10万元而受到追诉,张某委托律师梁某作为辩护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听取梁某的辩护意见B.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可以讯问张某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逮捕张某后,应当立即将张某送入看守所,对于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张某家属D.如果张某抢劫事实清楚,并发现其曾于3年前因盗窃罪被处理过,对张某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答案: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A错误,应当是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的才是应当听取。B错误,提出了刑讯线索意味着侦查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讯问。涉及通知家属的强制措施有三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对于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C错误。逮捕的条件包括:(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D属于第三种情形,故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30.某市交通管理局以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开车,损坏了公路两旁的护栏且不听劝告为由,将李某的出租车扣了1个月。而实际上,该护栏并不是李某损坏的,李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开出租车平均每月收入3000元,李某要求市交通管理局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请问,市交通管理局应该赔偿李某的下列哪项损失?()A:赔偿李某开出租车平均的月收入3000元B:赔偿李某缴纳的养路费C:赔偿李某因租房支付的租金,每月400元D: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赔偿李某因不开出租车而带来的损失答案:B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本案情形下应赔偿李某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本题中李某的直接损失仅指养路费,并不包括房租支出或可得月收入,故B项为本题正确答案。3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答案:B,C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比较。A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B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D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柳河村村长甲早已垂涎乙祖传的字画一幅,多次向乙询价购买,均遭乙严词拒绝。村民丙为取得马路边一块宅基地而讨好村长甲,其知道甲早已想得到乙祖传的字画后,未经甲同意,夜间独闯乙家,将乙暴打一顿,并告诉乙:“下次甲再来买字画时,再不卖给他,小心你的狗命!”第二天,甲恰好又来找乙询价购买,乙同意甲提出的以2万元价格出卖。当天,货款两清。交易后2年丙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在此情形下,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字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间买卖合同因为已经超过1年而无法撤销B.甲、乙间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C.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字画D.乙无权请求甲返还字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第152条规定,受第三人协议的行为,受胁迫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提请撤销交易。本题中乙之所以低价卖画给甲是因为受到村民丙的胁迫,且该胁迫直到丙死亡才结束。本题中乙在丙死亡后即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D错误,BC正确。33.甲市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调整,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将“甲市商业银行”变为“甲市银行”B.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亿元C.商业银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将本商业银行分立为“甲市城市商业银行”和“甲市农村商业银行”答案:A,B,D解析:ABD。依《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刊;(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该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知,ABD项均需审批。本题只有C项无须审批,故ABD项当选。34.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选项B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此可知,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是仅由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选项C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4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选项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5.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详解】《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的问题。就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协议,可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则予以解答。乙、丙公司签订代为履行协议,系两者真实意思表示,对乙、丙公司有效,但甲公司完全不知情,对甲公司不发生拘束力。在选项A中,甲公司不知情,不影响乙、丙公司间协议对乙、丙公司的效力,所以,丙代为履行后,仍然有法律效力,该选项正确。在选项B中,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丙在代为履行义务后,甲的义务消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该两条的规定,丙仍可要求甲公司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该选项错误。在选项C中,因为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甲不发生效力,若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乙公司不得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在选项D中,若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消灭甲的义务,则甲构成不当得利,但本题中丙的履行行为并未给甲带来利益,故丙不可对甲主张权利;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只可要求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就其违约行为的责任不可要求甲承担,该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36.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①款、第②款、第③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项错误,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1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选项D正确。37.甲、乙、丙企业代表国内某化工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10年答案:C解析: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选项A错误。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B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反倾销税若追溯征收,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C项符合“少不补”,正确。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38.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39.下列犯罪分子中,不可能适用缓刑的包括:()A.甲是累犯,被判2年有期徒刑B.乙是一个少年盗窃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C.丙因抢劫他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D.丁因煽动分裂国家,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答案:A,B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0.沈某申请一许可,行政机关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B.对此决定,行政机关应予公开C.行政机关作出此决定后,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诉讼。AB正确,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第40条规定。C与《行政许可法》第39条不符,是错误的。D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是正确的。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42.王甲和张乙同村,因借贷合同纠纷涉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甲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之后,王甲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下列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有:()A.王甲可以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申请撤回上诉B.法院如发现一审判决确实有误,应当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C.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D.撤回上诉后,王甲反悔,如果未过上诉期间,仍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A选项正确。由《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C选项正确。也就是说,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撤回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没有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与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同,须加以区别。D选项错误。4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A:丙B:乙C:李某D:造纸厂厂长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丙虽然与被处罚的甲和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处罚必须“一人一罚”,对每个被处罚人必须独立打印一份一个单独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丙没有受到处罚,在案件中最多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造纸厂厂长与协商污染赔偿问题有利害关系但与本案诉讼的治安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厂长虽为举报人但仍然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选项A、D正确。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虽然受到独立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乙不起诉即表明对行政处罚“满意”,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迫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D。44.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备法律规定?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均符合这一规定。45.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A.设定权法定B.依据法定C.主体法定D.程序法定E.内容法定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包括内容法定。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47.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答案:A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详解】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A选项中顾客送到干洗店的衣服,对于放在衣服中的钱财,甲作为老板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甲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A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掉在飞机座位底下的钱包是乘客遗忘的,应当推定为由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保管,等待乘客认领,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是错误的。D选项中客人将礼品寄存在前台让朋友自取,实际上和宾馆形成了保管关系,宾馆是礼品的实际占有者,而丁作为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礼品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48.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4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C:乙有选择权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答案:A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50.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1.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侵略行为?()A.乙国认为邻国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对其构成威胁,而向邻国境内发射导弹将其摧毁B.联合国维和部队依规定在一国驻扎C.甲国武装部队在海上攻击另一国的军舰D.甲国认为乙国的海军威胁其海上运输,而封锁乙国的港口和海岸答案:A,C,D解析:属于侵略,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情况。B不属于侵略,是依国际法采取的集体行动。C和D均属于《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的侵略。52.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C.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D.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减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53.关于法的移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移植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国的法律趋同B.法的移植反映了法在不同空间的关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引进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属于法的移植D.社会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答案:B,C,D解析:考查法的移植。A选项错误,法的移植并非是为了使各国法律走向趋同。54.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55.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乙,明知道经理丙的行为违法却碍于情面而不去监管。反而在监事报告中粉饰丙的行为,虚伪记载了会计报告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B.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股东丁有权在股东大会时,要求乙列席并接受咨询.D.若股东戊正欲转让股票,看到该会计报告后即放弃了转让,但随之股价大跌,令戊损失了5万元,戊有钱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148~151条、第153条。56.居住于北京海淀区地的刘某丢失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地为朝阳区,支付地为东城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刘某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B.如果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可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C.除权判决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做出D.利害关系人最迟应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解析】CD。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甲应当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选项错误。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做出,因此B选项错误。《民诉意见》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C选项正确。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选项CD。57.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错解析: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8.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故A项正确);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既遂、未遂(故B项正确)。《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若犯罪入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责(而非“不给予刑事处罚”,故C项错误);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若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项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商品房预售条件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巳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故A、B、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选项中20%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60.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B: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公布C: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属D: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答案:C解析:【考点】不起诉决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故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故B、D项不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3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故C项应选。62.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63.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A.行政拘留B.责令停产停业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的罚款E.没收违法所得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64.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A项,依《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成员国对缔约国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A正确:B项,ICSID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之一是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B正确:C项,ICSID审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项,ICSID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D错误。65.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入均为被上诉人。”结合本案而言,甲提起上诉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对丙和丁有意见,因此丙和丁是被上诉人;乙未提起上诉,且甲对乙也无意见,则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列明。综上所述,只有D项是正确的,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共用题干卞某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时翻供,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则对于卞某应当如何处罚?A:可以从重处罚B: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C:不构成自首D:应当依法严惩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7.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投资法。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错。68.★依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引渡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只要依中国法律构成犯罪即满足引渡的条件B.在向外国请求引渡时,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髙人民法院决定C.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D.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D解析:。A错,依我国《引渡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应依中国法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B错,依第50条的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C正确,依第8条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D对,依第14条的规定,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亊责任。69.陈某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陈某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于陈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应将陈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任。依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70.2013年5月15日,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8月杨某到期不还款,9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在本案中,没体现哪一种原则或制度:A、辩论原则B、平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答案:D解析:李某提交起诉书与杨某提交答辩状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可见,A正确;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可见,B项正确;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可见C项正确。综上所述,D项错误。71.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考点】著作权权属及保护【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乙、丙分别享有著作权。所以,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为甲对原版小说享有著作权,乙对翻译的中文小说有著作权,均享有改编权,丙改编中文小说,需征得甲、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按照该规定,丁不仅应取得甲、乙的同意,还需向其支付报酬,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直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土地、矿藏、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答案:B,D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2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BD正确。7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两者均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B.两者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C.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均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代位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选项B: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选项C: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74.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B.6月10日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6月11日D.6月18日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75.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6条、第9条和第8条的规定,ABD正确,C错误。76.共用题干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77.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78.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 )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B.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D.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E.案件需要有权机关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终止。(1)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⑤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所以选项B、C正确。(2)选项A缺少“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条件。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导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所以选项D、E错误。79.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80.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答案:A解析:人权有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第三个层次才是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A项认为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是错误的。81.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企业营业执照D.罚款E.行政拘留答案: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项E只能由法律设定。82.犯罪特殊主体是指:()A: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B: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D: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主体。详解: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为特殊犯罪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要求在自然人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包括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因此,本题应当选C项。83.王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王某认为张某分两次共借其5万元,第一次借款额为3万元,第二次借款额为2万元,分别都有借据为证,但是第二次借款的借据王某不小心弄丢了。但是张某仅承认第一次借王某3万元,否认第二次借款。王某由于近来生意不景气,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B: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C: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第一笔借款,王某有借条,而且张某也予以承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所以王某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该部分欠款先行裁决,以解燃眉之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共用题干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答案:C,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85.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86.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害人哥哥的证言不得采信B:被害人哥哥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C:辩护人有权申请被害人的哥哥回避D:证人不适用回避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无须回避。87.某市甲厂与某外资公司组建成中外合资公司,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合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厂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B.外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中外合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D.甲厂有权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6条第2款。88.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丙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应当将该专利权移转于公司所有;出资完毕后如仍使用该专利,则必须依法向作为专利权人的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其他股东也是如此。据此,只有B项正确。89.下列情形中,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A.甲为劫取财物,打死仓库的值班员孙某后,取走价值10万元的财物B.乙在赵某的茶水中偷偷放人大量安眠药,趁赵某饮后熟睡,拿走赵某3万元现金C.丙看见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趁其昏迷之机,将其携带的现金2万元取走D.丁乘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答案:A,B解析:《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是为抢劫罪,“偷偷放入大量安眠药”的行为即属“其他方法”。因此,B项当选。丙看见刘某昏迷,取走其携带的2万元现金,构成盗窃罪。因此,C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不选。丁乘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构成抢夺罪。因此,D项不选。90.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依照《物权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置抵押,但耕地上的种植物,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设定抵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1.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92.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选项B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据此可知,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选项C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选项D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93.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询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电话费52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95.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96.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故A项“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说法。人民是制宪主体。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制宪过程,比如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对。宪法的通过人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要通过全体投票、全民公决的方式批准。C项仅考虑我国宪法制定实践,不全面.故错误。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故D项错误。97.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98.甲公司向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附近居民反对并申请听证。生态环境局拟进行听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甲公司和附近居民协商同意,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B.附近居民应承担组织此次听证的费用C.附近居民在举行听证时可以提出证据,但不能质证D.甲公司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99.关于判决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判决生效后,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再自行对生效裁判进行改变B.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C.判决生效后,只对于当事人、法院产生拘束力D.判决效力高于裁定答案:A,B解析:考查判决的效力。C错误,判决拘束力的对象包括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社会各界要尊重和维护法院判决,并协助其执行。D错误,裁定、判决都是由法院做出的,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处理事项的不同,在效力上是等同的。

1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有:()A.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存在数个债权B.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发生的先后顺序而有效力上的区别C.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D.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故债权人不得请求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问题。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均无疑义。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设定无期限的债权,设定无期限的债权与未约定的债权的期限是不同的,未约定期限的债权是允许的,设定无期限的债权是不允许的。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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