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巢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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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巢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C2.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答案:A,B,C,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丙仓库中,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自行到丙仓库提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签订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B: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C: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丙仓库,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仓库转移至乙公司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所以B选项正确。4.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答案:A,B,C解析: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按照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B项错误。仲裁协议必须承认仲裁的终局效力,不能够将起诉作为对仲裁的监督或救济途径,C项错误。5.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答案: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6.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答案:A,B,D解析:。考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8.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9.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需要免除法官职务的是哪一项?A.张法官46岁,工作认真,业务过硬,但由于积劳成疾,需要调养,长期不能工作B.王法官被上级选调出本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对于原所在法院的法官职务C.李法官工作业绩突出,被上级任命为本市公安局长D.陈法官作为中国和英国法律进修交流项目的人员,将去英国学习1年答案:D解析:《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故本题选D项。考生注意:第一,对调出本法院的,即使是工作调动,继续在其他法院工作,也必须先依法免除其法官的职务。第二,只要是不再承担审判职责的人,无论是其调动到非法院系统,还是在本法院系统内承担其他行政职能,都应当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10.下列哪种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答案:A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其中,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11.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采石场拒不履行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何阳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查看材料A.采石场B.采石场和市环保局为共同被告C.市环保局D.市环保局为被告,采石场为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环境保护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12.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A.设定权法定B.依据法定C.主体法定D.程序法定E.内容法定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包括内容法定。13.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14.乔某(男)和万某(女)是夫妻因为乔某外出见女网友,二人数次吵架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万某下班回家,看到乔某已经入睡,便找来一把电锯,插上电源,准备将乔某切成两半时,遭到乔某的反抗乔某随手将万某推向一旁时,万某手中的电锯下滑,乔某左腿被锯切断(已构成重伤),身体多处受伤随后,万某投案自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  B.万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C.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一罪  D.对万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A。万某是杀人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其致乔某左腿被锯断是因为乔某反抗导致的,所以也不是过失,也不是犯罪中止。对于自首,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以外,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 )。A.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第三人和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行纪人承担D.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6.中国A公司以CIF价(Incoterms2010)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国A公司取得信用证后装船并取得提单。A公司获得信用证付款后,第二天,中国A公司接到法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失火,该批货物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法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法国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C.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中国公司应向法国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解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后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本题中卖方中国公司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已将货物装船,因此货轮海上失火造成的该批货物的灭失,应由买方法国公司承担,由该法国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海牙规则》下如果火灾是偶然失火,则承运人可免责。中国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失火毁损属于保险范畴,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A项正确。17.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A、缺乏有效的冲突协议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范围C、一方对仲裁裁决有异议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答案:A,B,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时,以下情形将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18.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构成本罪的一种典型客观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赵某以临摹作品冒充真迹售得收入达6万元,由此可见已经构成本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购买者也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赝品,由此可见赵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即按照更为特殊、更为具体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但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包含文物等限制流通物。本案中既然所涉物品为“名画”,自然应当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故C项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客观上表现为缺乏相关资格而违法从事某项经营业务。本案中赵某画画本身并不违法,故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D项错误。故答案为B。19.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20.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也具有层次或等级性。下列关于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哪几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C.国际法优先原则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2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22.(一)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委托人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2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说法,错误的是:()A:证人提出的地点B:侦查人员提出的地点C:证人的单位和住处D:必要时候,可以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答案:B解析:【考点】证人询问地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B选项错误。24.某电影作品导演为王卿,制片人为徐佳,主题曲词曲作者为辛立,主演为方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徐佳B.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王卿C.该影片应当为王卿、徐佳、辛立、方华署名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辛立可以单独行使对主题曲词曲的著作权E.该电影的著作权人是玉卿、徐佳答案:A,C,D解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25.以下关于无害通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当妨碍,但沿海国为了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B.通过应当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通常不得停泊和下锚C.潜水艇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旗帜D.外国飞机可以在另一国领海上空进行无害通过答案:D26.下列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案件均应由中级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C、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属于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错在“均应”字上,太绝对了,该选项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上,下级可以给移送上级;上级不得移送给下级,故此,B表述错误,系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464条的规定,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可分案处理,即可分案审理也可一并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并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7年),故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王某提出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曾与他有仇,要求另行指定律师,经查证属实,则人民法院:()查看材料A.不能准许B.应当准许C.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D.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2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29.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A.甲已支付货款,但乙公司拒绝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B.乙拖欠甲2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C.乙拖欠甲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一张D.甲和乙之间的双务合同义务均未履行,甲请求乙支付50万元货款的债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债权人不应当有对待给付义务,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4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符合题意。30.★国际习愤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的实践所形成的,并被广泛接受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者制度。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D.某大国的国内立法答案:A,B,C解析:。国际习惯的确立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无论是物质要素还是心理要素都必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诉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ABC正确。D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即使是某大国的国内立法亦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31.共用题干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C、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32.某甲在乙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某甲脱逃。某甲被捕回后,发现某甲脱逃期间在丙地犯有抢劫罪。对某甲所犯新罪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服刑地的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丙地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脱逃罪犯犯罪的管辖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正确。33.条约是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国际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条约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条约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B、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C、条约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D、条约肯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答案:A,B,C,D解析: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起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条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4)条约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由此,可见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34.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35.列有关著作权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B.创作作品的是公民的,公民为作者C.只要在作品上署名的,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可以称为作者D.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可以视为创作答案:B解析: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选项AC是错误的;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3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故选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B、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前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纳税人解散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D、民族自治地方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不使用中文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登记后于工商登记,所以A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后于变更工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先于注销工商登记,所以BC选项不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而不是只可以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所以D选项不正确。3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的实体性问题B.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刑法实体法内容提供组织上和程序上的保障C.刑事诉讼法不仅为了保障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自身也蕴涵着公正、效率、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D.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构成r刑事法的整体内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因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现为,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含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故B选项错误,CD两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项。记忆难度:39.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B.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C.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因此,选项C错误。4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关于法院调解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和内容均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B.离婚案件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参加调解,并出具书面意见C.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D.所有的调解书均不能制作判决书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9条的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D项错误。41.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了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其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在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该《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问题】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5.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答案:解析: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适用的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2.苏某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即苏某本人。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4.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可以。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5年3月10日从某食品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面条机用于加工面条之用,面条机的安全使用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2日王某正常使用面条机的过程中,面条机突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在2006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B、王某有权在2007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C、王某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D、王某有权在2015年3月10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答案:B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选项正确。43.中国某公司与挪威某公司签订进口货物的合同,货物抵达收货港后,中国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而且该批货物在途中还发生了共同海损。如果保险单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因雨淋引起的损失B、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的共同海损C、水渍险包括因雨淋引起的货物损失D、保险公司应对货物的损失全部赔偿答案:B解析:“水渍险”是我国保险界的习惯称谓,其实际含义是在“平安险”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赔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本案中,雨淋霉变的风险属于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围,不包括在水渍险范围内,因而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淡水雨淋而引起的损失。所以A、C、D错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所以B项正确。44.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天空公司参加诉讼,判决作出后,天空公司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A.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B.等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再审C.在知道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D.在二审中申请参加诉讼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5.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201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问题: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46.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花园纺织厂找到天天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天天厂在经审查花园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花园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天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权利质权讲解: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生效,A项和C项被排除。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天天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4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B.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C.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D.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夺罪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死亡的……因此,D项正确,当选。48.共用题干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49.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答案:D解析:【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50.下列哪种证据不属于书证?A:某盗窃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日记本,其中记载着作案经过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挪用公款案,记载了挪用金额的账册C: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书写的书面陈述D:某故意杀人案,现场提取的被害人临死前书写的门牌号码答案:C解析: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的作用,属于实物证据。C属于刑事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5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B.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D.有公司住所E.必须发行股份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52.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3.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资源而斗殴的,因不存在流氓动机,故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B.甲怀疑医院未认真治疗自己的疾病,导致病情恶化,遂去医院殴打医生,砸坏医生的办公室,严重影响医院医疗活动。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乙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3年,但乙刑满释放后即从事食品工作,情节严重。对乙的行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D.丙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健康严重受损。丙的行为既构成强迫吸毒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而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A项错误。B项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C项正确。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的,首先构成强迫吸毒罪。由于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损害了他人正常的生理机能,故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强迫吸毒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故对行为人仅以强迫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54.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下题。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囯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55.下列哪些规范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A.行政法规B.国务院决定C.规章D.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发布的文件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56.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各成员方应通过法律手段以阻止;根据该条第3款,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所以,B、C正确,A、D错误。57.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58.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考点】银监会监督管理职责【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故A、C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新业务获得批准之前,商业银行从事该业务是违法的,应当由银监会责令其改正,在短期内更不可能给予其从事该业务的批准,故不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项说法错误。59.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正确,A、C、D项错误。60.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列有关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原则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协定》提出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付出努力”C.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D.《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作为主要参与方式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定书,其基本原则应遵循《框架公约》的设定,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选项B正确。《巴黎协定》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指标,即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注意,1.5℃只是付出努力。选项C正确。明确发达国家的绝对量减排也是《巴黎协定》的一大特色。注意,这里不用“工业化”国家的表述,准确内容参见外交部网站,应该用“发达国家”这一表述。选项D正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并反映该国可实现的最大力度。这是参与协定的主要方式。61.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几项?()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C.《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属于统一实体规范。62.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63.共用题干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诬告陷害罪B:报复陷害罪C:抗税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64.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答案:A,B解析:【考点】依法征税【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上述规定中的“法律”指严格意义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故AB正确,CD错误。65.甲与春天画廊约定:甲将民国时期国画一幅交给春天画廊,由春天画廊以自己名义代为出卖;春天画廊不得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画;该画卖出后,甲支付春天画廊报酬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春天画廊是甲的代理人B.若春天画廊以150万的价格将该画卖出,50万元归属于春天画廊C.若国画市场不景气,国画价格普遍大幅下跌,春天画廊有权以90万价格将画卖出D.春天画廊出卖该画所需的费用,由春天画廊负担答案:D解析:本题中,春天画廊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从事贸易活动,甲支付报酬,符合行纪合同的定义,春天画廊为行纪人,故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故选项B、C错误,50万元应归属于甲,春天画廊无权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将画卖出。《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67.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由此可知,选项A、B、C、D的表述均正确。68.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选项B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选项C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选项D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据此可知,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意见书。69.关于法的实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是同一概念B.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仅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作为执法的主体C.在执法活动中,效率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D.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实施。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亦称法律的实施或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过程。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B选项错误,除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外,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作为执法的主体。C选项错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70.顺发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让合同中规定,顺发公司应至迟于2007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7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采取观望态度,2009年I2月,顺发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顺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C.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D.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答案:B,C,D解析: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已经期满超过两年,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D选项正确,当选。71.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C.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D.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答案:A,B,C,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72.解放军某部指导员甲某奉命带领8名战士,携带武器在海上执行押运军用物资的任务,船行途中,遭到敌船围追袭击,敌人对其宣称,如不缴枪投降,死路一条,如果把船上的物资留下,即可放他们走,甲某因此放下武器,并命令其他战士也放下枪支,不予抵抗,后敌人将船上物资洗劫一空,并将甲某和8名战士一并俘走。甲某在船行时,趁匪徒不备,只身跳海逃亡。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投降罪B:构成投敌叛变罪C:构成脱逃罪D: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答案:A解析:【考点】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犯罪构成与区别。详解:本题中甲某在执行军事任务时,面对敌人不但不反击,反而主动放弃抵抗,投降敌人,构成投降罪。其后来的跳海逃亡行为发生在被俘之后,不能认为是临阵脱逃行为,因此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73.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74.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须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以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须对他重新收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以及上诉抗诉的期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9条的规定。75.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76.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答案:A,C解析:【考点】跨国征税【详解】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通常是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77.下列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十一期间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一周进行大规模的高压锅甩卖活动,丁在此活动中购得高压锅两个,两个星期后因质量问题高压锅在使用中爆炸致使丁受伤,对此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甲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乙商品产品质量合格,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后乙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甲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甲为了节约成本违法使用乙的营业执照开了一饭馆,后一顾客丙因吃了甲饭馆的饭后,上吐下泻,经查,系甲饭馆的饭菜不卫生引起,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发现乙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取消其认证资格,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A选项中,在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丁既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故C选项中,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选项正确,当选。78.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答案:C解析:。张某仅使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显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张某强迫司机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不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张某使用假币的目的是得到90元的真钱:其以立即打死钱某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显然构成抢劫罪。79.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其生产并销售蜡笔小新公仔,约定每个公仔售价不得超过50元。乙公司生产完公仔后同采购商丙公司商量后决定,每个公仔售价55元。乙公司共多获利1万元。因对此未有约定,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1万元归属甲公司B.1万元归属乙公司C.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增加报酬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问题。本题中,乙公司以高于甲公司指定的价格将公仔卖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双方对增加报酬未有约定,故乙公司无权要求增加报酬。对于增加的收益,属于委托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80.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81.共用题干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解析: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82.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问题: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83.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8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8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现下列(  )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A.发行人增资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D.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86.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8月20日,公司董事长胡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共有8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一是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拟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二是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拟由公司职工王某替换张某担任监事;三是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将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公司。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前述事项。董事会就此作出最终决定。本案董事会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B.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C.董事会决定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D.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答案:A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A正确。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B错误。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C错误。  (4)决定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D错误。87.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税务所经《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88.下列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的有()。A.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B.提供劳务的债务C.不作为的债务D.作为的债务答案:A,B,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89.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B,C,D解析:。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CD项的做法正确。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巳构成本违约,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90.甲乙两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套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12月自行派车取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于2010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12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此,本案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此处为申请仲裁权。91.共用题干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答案:A解析:【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92.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93.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答案:A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9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详解】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是:(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题中规定的是民事上常见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9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B.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C.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D.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成交,无须交易所确认答案:B,C97.共用题干甲迷恋网络,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炫耀自己,开始收集一些淫秽的图片、淫秽电影的片段发送给网友,后来干脆放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供网友浏览,一时间名声大噪,有数万人点击。随着点击率激增,有人要求在其网页上做广告,支付广告费。此后几个月时间,其网页每天有数千人点击,甲收取了20余万元的广告费。后因被查处而停止。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罪?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C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98.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合同的变更的有()。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标的物数量的变更B.质量标准的提高C.违约金的增加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答案:A,B,C解析:在《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99.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100.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详解】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交易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项中的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符合前述第(四)项规定,故B正确。C项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属于前述第(一)的规定,除非增加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才能经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C项不正确。D项中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符合前述第(五)项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答案:解析:1.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诉讼,因此本案的待证事实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互负有的权利义务情况、相关证据的真实情况等与查明案情有关的事实。2.原告的举证充分。本案中原告仅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即原告仅需证明造漆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非正常死亡即可,前者排污水的行为属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5.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即原告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申请专家出庭,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6.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7.原告的做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相对于旧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子信息资源的统称,指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其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其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两个后果:一为鉴定意见失去证明力;二为鉴定费用应予以返还。再次,规定了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具体为先由申请证人作证一方当事人垫付,案件终结之时,与其他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地增加了专家证人这种作证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考生一定要多加关注。2.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中,下列有关审查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 )。A.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B.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进行审查C.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D.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进行审查E.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的审查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对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链的完整性等的审查,属于对事实的审查。3.★★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关于该制度,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位于A地的一处房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甲某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S协议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才具有法律效力B.住所位于巴西的美国人乙某委托中国律师黄某代理诉讼,乙某从巴西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在经过巴西公证机构的证明,同时经过中国驻巴西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C.丙某在世之时,曾亲笔立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产一套由其妻周某一人继承。周某依据遗嘱向本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该份遗嘱未办理公证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D.很多国家对他国公民在本国开办企业,都要求当事人的有关证明文书必须办理公证,并经其驻外使领馆认证方能在其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答案:C4.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B,C解析:对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而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A项对。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法官对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字面含义,故B项对。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故无论何种解释结果都不得违反立法目的。C项对。法律未出现漏洞时也可能需要法律解释。比如,法律人为解决具体案件,就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意义。此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故D项错。5.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8、51条规定,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l万元的音响设备设立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依法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后来担保汽车损毁,只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基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保证人丙依上述第28条的规定还应对汽车损毁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原来由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的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6.★★下面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一日耳曼法系”B.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也有提高的趋势C.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被告人主义D.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刑法和民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答案:A,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法系的特征。本题的选项C“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被告人主义”是错误的,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项。7.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说法正确的是:A.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样都不是领土,都不是固有的,都不需要宣告B.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都是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C.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专属经济区必须要通知沿海国D.其他国家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轨道必须要按照沿海国划定的线路进行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些类似,二者都不是领土。但大家更要注意其中的区别。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需要宣告。大陆架则是固有的,不需要宣告。选项B错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都是领海基线,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这是最长距离;但大陆架是从领海基线起算最短200海里,不足的补足,这是最短距离,最长则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选项C错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并不需要通知。选项D正确。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大家一定要注意,专属经济区内则没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无他,专属经济区只包含水体,不包含海底。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我国宪法的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因此,A、B、C三项都对。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在我国宪法判例并不是宪法的渊源。9.共用题干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10.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11.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12.甲在自行搬家的途中不慎丢失了1台按摩椅,被附近的居民乙捡回家中,因乙家失窃,该按摩椅被丙偷走,丙因使用不当导致该按摩椅损坏,并送丁处修理,丙盗窃案告破,被收监,因丙未支付修理费,丁拒绝将该按摩椅返还给甲,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丁对该按摩椅享有留置权B.甲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该按摩椅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与乙的返还请求权均受1年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人相关权利的问题,丁因修理关系对修理物享有留置权,不因该修理物为盗窃物而受到限制。甲为所有权人,自然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该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乙为该按摩椅的善意占有人,依照《物权法》之规定,对该按摩椅自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该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13.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B.甲重病卧床,立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其子乙继承,甲、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C.甲欠乙赌债,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D.并非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关系讲解:A项错误,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存在因抢劫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B项错误,亲属继承中的父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D项错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正确。14.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B解析: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项错误。(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由上可见,FCA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C、D两项正确。15.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I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C考点:夫妻财产制度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D选项不当选。16.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17.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18.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答案: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A选项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B选项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D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19.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20.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最低工资保障【详解】A项说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故乡镇企业不能例外。C项说法正确,加班加点的工资应当是额外支付的,最低工资对应的是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的对价,如果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获得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那显然是不公平的。D项说法符合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21.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对财物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后者是指依据社会观念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虽然刘某不在现场,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蔬菜仍为刘某占有。抢夺罪是指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通常为“趁人不备,猛然夺取”,若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认定为盗窃罪。选项B错误。对于“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的情形,刘某并未委托店员占有蔬菜,店员本身也无占有蔬菜的意图,因此说“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此处,刘某并未因受骗而处分蔬菜,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22.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23.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办理结汇时,一般不会接受下列哪些提单?A、不清洁提单B、已装船提单C、备运提单D、清洁提单答案:A,C解析: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提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收到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为由来推卸其责任。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银行一般会接受上述两种提单。与之相反,不清洁提单和备运提单则因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银行一般不愿接受。24.关于上市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答案:A,B,D解析:【考点】上市公司。详解:《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该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既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25.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26.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和《行诉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C选项的表述不全面,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具体审理机构不是执行庭,而是审判庭组成的合议庭。27.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不能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B.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C.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D.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予以冻结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措施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A、B、C三项分别对应上述条文中的第2项、第3项、第5项,D项表述错误,不符合上述条文第6项的规定,故D项当选。28.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29.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A,C,D解析: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50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可知,此时要结合“其他罪行”判断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非直接要求增加保证金的数额。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0.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上述规定,甲县欲更名,应由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乙省行政区域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据此,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故C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D项正确,当选。3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一幢办公楼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抵押无效,因为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同办理抵押登记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没有设定抵押C.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C正确。32.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两个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诉法院对这两个诉均应有管辖权,才能构成诉的客体合并B.被告乙有权对法院的合并审理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异议审理并作出裁定C.只有甲同意合并审理,才能构成诉的客体合并D.法院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顺畅进行的,可将已合并之诉予以分离,以各自的程序分别审判答案:A,D解析:考查诉的合并。对诉的合并中客体合并的考查。合并审理和诉的分离都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根据现行法,在客体合并中当事人无异议权。3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B.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维护党的领导的作用就越大C.党的领导意味着各级党委可以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答案:C解析:。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包办事务,更不能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C项错误。党总揽全局,协调、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得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临时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D项正确。AB项也正确,故选C。34.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A.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C.要求当事人追加行政赔偿请求D.只就当事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査,对其赔偿采取“不告不理”原则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35.关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都是10日B.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起诉C.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都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D.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后答案:A,B,D解析:考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适用的文书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文书为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而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故A项错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1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和第199条的规定,C项正确。不予受理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件后,故D项错误。36.2008年)材料: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斯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答案:解析:本题是一道自由选择式的论述题,考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择作答,出题者给了考生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分析,结合材料内容,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并且加以论证和阐述。但是本题以案例结合法条的形式出现,要求考生进行理论性的论证,这就需要考生复习时在法学理论方面要多下点功夫,以提高理论素养和论证水平。问题1:考生在回答问题1时,需要先对材料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案例1中的家庭主妇张某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B市S区的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结合材料和法理分析可知对于案例1中的“裸聊”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可见法律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干涉不是无限度的。案例2中的Z省L县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结合材料和法理分析可以得知,案例2中的“裸聊”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于这种“自由”法律是应当予以限制的。考生通过分析材料可以得知,材料中蕴含的法理是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这正如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没有障碍”一样,它表明主体可以根据自已的意志、目的而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如案例1中的家庭主妇张某有“裸聊”的自由,法律不应干涉。不过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也不是没有界限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个人的意志实现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少数人的为所欲为的自由势必损害多数人的自由,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自由的界限予以划定,只有划定了自由的界限,才能蕞大限度地实现公民个人的自由,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个人的自由进行干涉具有正当性‘。如案例2中的无业女子方某的“裸聊"的自由,法律是要予以限制的,因为这种自由已经损害了社会利益,法律只有对这种自由予以限制,才能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问题2:问题2是一道刑法试题,题目要求考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上述两个“裸聊”案的处理结果进行评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法条,有利于考生作答。罪刑法定原则最经典的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案例1中的“裸聊”案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即不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犯罪。考生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分析检察机关的这一处理是否正确,要分析此种做法是否正确,关键是要看对于这种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裸聊”行为是否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考生可以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进行具体分析。如案例1中的张某这种裸聊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是否构成淫乱等。考生可以根据自己对刑法的理解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案例2中的“裸聊”案中,法院对无业女子方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考生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该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方某的裸聊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但是方某的“裸聊”是否构成淫秽物品,是否构成网上传播,法院对方某的定罪处罚是否正确,考生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考生选择作答第2题时需注意,本题的问题是对材料中的两个“裸聊”案的处理结果进行评述,考生应当注意审题,注意围绕对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评述,不要偏离主题,应当围绕主题展开论述。1.真正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从法的价值来说,尽管自由是最髙价值,但是自由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正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但是法律在干预自由、限制自由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限制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自由的措施。本案中,张某在私人空间通过视频与他人进行“裸聊”的行为,完全属于一种私人感情交流的手段,公民当然有行使此种权利的自由,因此法律应当予以容忍和保障。而当“裸聊”行为发展到一对多、以牟利为目的的时候,情感交流就已经被恶俗娱乐所取代,已经败坏了社会风气,还会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此时法律就有必要出面干预这种滥用的自由。但法律对这种自由的干预必须依据强行法的明确规定,以保障权利的行使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根据比例原则,对于危害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危害较重的,才可适用刑法进行处罚。当然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作明确规定。总而言之,法律的真正使命在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他人的权利,而不是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保障自由的实现,使自由不受权利滥用和权力滥用的侵犯。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裸聊”的不同结果伴随着视频聊天成为现代人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裸聊的风行,也让人们热议,“裸聊”是否构成犯罪。“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裸聊”是否全部构成犯罪,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材料1中的家庭主妇张某在私人空间,不以牟利为目的“裸聊”是不应当构成犯罪的;而材料2中的无业女子方某以牟利为目的,一对多的“裸聊”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聊”的不同结果,区分的关键在于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详言之,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对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材料1中的张某在家进行“裸聊”,虽然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应对其认定为犯罪。材料2中的方某以牟利为目的,以一对多的形式进行“裸聊”,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反对刑事类推和罪刑擅断,不仅对保护社会安宁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保障人权有重大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通过刑法将社会关系划分成了“权利空间”和“权力空间”,并且权利空间是通过对权力空间的界定加以排他式廓清的。这样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是有限的,而个人权利的驰骋空间是无涯的。所以个人及其权利永远具有终极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对于类似“裸聊”等新生事物,可以通过规范法制、完善制度建设等其他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能一味地追求严刑厉法,否则可能会违背保障人权的初衷。37.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B.法须以社会为基础,表明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D.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一致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38.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39.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故C项错误,D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年)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答案:B,C,D解析: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仅仅规定了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以及公示催告程序需要公告,其余程序无需公告。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4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10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5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产生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D.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D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42.共用题干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嫖客陈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奸淫幼女罪B:嫖宿幼女罪C:传播性病罪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构成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43.一般而言,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A.犯罪客体B.犯罪对象C.行为性质D.危害结果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犯罪放意的认识因素及其内容讲解: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弓I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也必然体现出其对行为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构成何种特定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当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排斥对行为性质等情况的认识,对后者的认识也是检验对前者认识与否的重要标志。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44.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45.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不具有制裁性B.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刚性宪法C.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约束政府、官员等权力所有者的行为D.各国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中国现行宪法即没有附则答案:A,B,C,D解析:宪法也具有制裁性,其制裁性体现在罢免有关人员、撤销法律法规等,A错误;英国产生的是柔性宪法,B错误;宪法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C错误;各国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D错误。46.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47.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15岁)为给母亲筹措手术费,在乙的劝说下,将自己的一个肾脏卖给乙。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甲在乙醉酒睡着后,未经乙的同意,摘取了乙的一个肾脏。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甲死后,医生乙在征得甲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甲的人体器官用来医学研究。因为甲生前并未同意,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患者甲(25岁)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但甲的亲属反对。在甲死亡后,乙摘取了甲的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所谓组织,是指采用劝说、利诱等手段,安排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A项中,尽管有甲的承诺,但由于甲未满18周岁,乙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A项错误。B项中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项错误。C项中,虽然甲在生前并未表示同意,但乙已经征得甲亲属的同意,且乙摘取甲的器官后是用于医学研究,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则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错误。D项,虽然甲的家属不同意乙摘取甲的人体器官,但由于甲在生前已经同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则应以甲的意愿优先,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48.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假释。《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9.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I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50.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财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51.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I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52.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形式审查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实质审查C.乙可以在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前撤回异议,还可以在7日的期限内对撤回异议反悔D.如果甲乙之间的督促程序因甲未在7日转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转为诉讼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甲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43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所以D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A.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B.民事裁判机构的一元化C.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D.人证优先原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54.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的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不正确。在选项B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虽然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的钱财,但是由于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乙不属于事后受贿的情况,不成立受贿罪。B项错误。选项C,基层法院法官丙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本题的选项应为ABCD。5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因果关系【详解】A选项甲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必然会采取灭火措施,由此导致的伤亡结果,是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B选项中,被害人进房间去救婴儿,是乙的放火行为必然会导致的行为,因此造成的伤亡与乙的放火行为有因果关系,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C选项中,在高速公路上,车速都比较快,将人推下车的行为将会导致被害人被压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C选项是正确的;丁毁坏被害人的面容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害人的自杀,这种情形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的发生,D选项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5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假设双方又达成一个有效的补充协议后,某法院受理乙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则以下结案方式不正确的是:A.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B.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C.乙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依《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可知,是否准予撤诉,应以裁定做出而不是决定,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表述正确。又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可知D项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33、36、69条。58.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A: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B: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C:拘留后的讯问时限从吴某被押解回甲地开始计算D:应当通知吴某单位派人一起去乙地执行拘留答案:B,C解析:【考点】异地拘留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异地执行拘留的必经程序,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可见,出示拘留证是所有拘留的必经程序,而题干所问的是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上的特别之处,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C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59.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证券公司承销、C.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的,为发行失败D.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发行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案:错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教材P316。61.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62.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63.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是( )。A.宇宙新星的发现B.快速算术方法C.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答案:A,B,C,E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6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6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66.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联合国是国际法的立法机关B.契约性条约对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C.一国境内的任何国家行为均属于一国内政D.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答案:D解析:A错误。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错误。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C错误。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完全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考察其在该事项是否已经为国际法所规范和调整,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D正确。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67.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68.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69.对法国《人权宣言》表述不准确的是、()A.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B.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C.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D.是每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参见第23题解析。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错误的是哪项?()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国际商业惯例具有强制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以及国内立法,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C正确。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故AB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应选ABC项。71.浙江嘉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2015年5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有(  )。A.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5%B.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C.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履行与控股股东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D.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5亿元答案:A,B,D解析:选项C: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72.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实施C.除非情况紧急,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D.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可以先移送案件,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后再移送涉案财物E.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答案:B,D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霸道公司发明了一种游戏机并申请了专利,因深受年轻人喜爱而供不应求,漂亮公司见该游戏机市场潜力如此之大,于是在未经霸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该游戏机。因为漂亮公司的游戏机价格更低,因此大家转而购买漂亮公司的产品,导致霸道公司的销量大幅下降。霸道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决定起诉漂亮公司,并且为了防止漂亮公司继续侵害自己的权益,霸道公司打算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来阻止漂亮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游戏机。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霸道公司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B.霸道公司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C.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霸道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①A、B、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A、D选项正确,当选。因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所以霸道公司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B选项正确,当选;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74.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AD项正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选项B错误。证人的诉讼角色与其他诉讼角色(如诉讼代理人)不应该混同,因为,诉讼角色的混同会导致证人作证动机的扭曲,很难以叙述自己感知的事实真相为基本出发点。在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所述案例中,如果法院准许乙作为案件的证人,则乙不能再作甲公司的代理人,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代理人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作为证人,则会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选项C正确。75.★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76.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77.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78.★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査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79.徐某因在一起抢劫案中犯罪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徐某具有下述哪种情形时,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对其予以减刑?A:确有悔改表现B:确有立功表现C:没有故意犯罪D:没有发现漏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在这里,减刑的唯一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而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80.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8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某区工商局根据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控告,对某区“迪信通”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决定没收iPad2共计42台,罚款21000方元。迪信通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是:()A.某区工商局可以扣押并拍卖“迪信通”其他产品以抵缴罚款B.某区工商局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罚款决定C.某区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迪信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某区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罚款决定的,应当由某区工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第1款,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并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期限是3个月,而非180日。故选项C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中所谓“有管辖权”,是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在本题,若某区工商局被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级别应当是“基层”;故某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应当是“基层”。故选项D“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错误。82.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职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B.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C.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但此种情况下,法院决定并采取的拘留措施属于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B错误。(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C错误。(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D错误。83.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答案:A,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84.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29、32、47、62条。A错误,B、C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85.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伴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86.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的处罚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达10万元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公证员制度。87.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为“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B选项正确。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的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栽决。又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締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88.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多民族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基本权利。关于该权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范围只包括信仰的自由,不包括传教、创教的自由B.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其相应的界限,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C.宗教信仰自由是精神层面的自由,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D.宗教是人类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现在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人们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包含在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范畴之内。8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90.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91.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答案:D解析: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92.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93.共用题干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某日甲与乙在乙家探讨甲的新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很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时便将其新作弃之于乙家的垃圾桶内。后来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C: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扔掉D: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经将作品进行了修改答案: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94.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征收制度;民法理念【详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限定仅在为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进行征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及满足公共建设的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所以,A选项正确。征收关涉对私权的剥夺,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不可任意为之,所以,B选项正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失地农民进行全面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C选项中“可予拆迁补偿”的表述错误。该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既体现对私权利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民生的保障,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95.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96.甲乙丙丁戊等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问题】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6.承运人丁能否请求托运人丙支付运费?7.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答案:解析:1.甲对郊区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甲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有效。因为依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的修理义务属于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3.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应当由丙承担,因为粮食在交付之前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入承担。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乙可以向丙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损失9000元。6.承运人丁不能请求支付运输费。7.由于粮食经加工后的酒的价值翻倍增长,所以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乙所有。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责任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情况,可以在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97.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要求。98.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99.下面关于唐朝的自首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首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对于自首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的罪行,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故A项错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B项正确。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C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自首不实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故D项正确。100.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时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同乡邻村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95-100题。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后来,张某希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再赔偿误工费100元,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A.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B.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被告提出答辩状前提出D.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答案:A解析:、考点:増加诉讼请求的时间讲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A项是应选项。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关于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B.权力制约原则只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D.1787年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答案:A,C,D解析:考查权力制约原则。B选项错误,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2.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注意]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4.下列关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基础B.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C.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工作能力D.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依据答案: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36~39条。5.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答案:A,B,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6.复议机关的下列哪个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③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④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A:②③④B:①③④C:③④D:②③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虽改变了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改变定性的,不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变更了处理结果的。(2)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7.★★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A正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提供该国法律的内容。依第9条,我国拒绝釆用反致制度,B错误。C正确,不能査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错误,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A.一方以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的合同B.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C.一方以胁迫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E.显失公平的合同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1)选项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2)选项B: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3)选项E: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9.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因为环保局并非属于垂直领导而属于双重领导机关,水电站既可以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B选项应是“中止”而非“终止”,此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案无从做出判断,只能先行中止该案的审理。故B项错误。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D项错误。10.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A、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B、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C、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D、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答案:A,B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至于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C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D项钱某并不是以律师身份作刑事辩护,所以也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所以B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A选项甲行使的权利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错误,当选。B选项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正确,不当选。C选项刘某行使的权利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正确,不当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D选项正确,不当选。1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1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A.1%B.2%C.3%D.5%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14.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A项是行政补偿纠纷,D项是行政赔偿纠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A、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中可调解的情形,应选。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是《税法》明确而且详细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法》做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不能对此进行调解,B项错误。法律对于拘留和罚款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公安机关在处罚的幅度范围内有选择权,该行为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可以对此进行调解,C选项正确。15.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16.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C.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D.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故A的说法错误。起草行政法规的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请国务院决定。故C的说法错误。17.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选项A是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选项C是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18.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停止违法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0.《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21.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下列哪些情形可导致申请不获批准?()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占股本总额的20%C:公司4年前曾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被警告D:公司2年前曾因偷税漏税被处罚金100万元答案:B,D解析:【考点】股票上市。详解:《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中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3000万元的最低限额,所以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发生在4年前,而不是最近3年有虚假记载,所以C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只占股份总额的20%,不符合25%的最低比例,所以B选项应选。D选项中公司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金,说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足以认定为具有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发生在2年前,所以D选项应选。22.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共用题干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行为是正确的是、()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答案: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24.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租赁给B,2011年6月30日交付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并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万元。2011年6月1日,X设备全世界范围内停产。同年6月9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采购的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以600万/年的价格租赁给C公司。同月15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则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12月,X设备出现故障,C公司通知A公司维修,但A公司没有对此回应,C公司遂自行维修花费了50万元。2012年3月,A公司获悉:C公司在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A公司随即与C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C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正在建造中的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A公司与C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C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予A公司收存。2013年7月,C公司停止向A公司支付租金。经A公司多次催告,C公司一直未支付。A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C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问题】1.假设当履行期限届满,A公司不能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可以如何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2.A公司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C公司花费的50万元维修费可否向A公司主张?为什么?4.A公司在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为什么?5.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和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享有清偿的权利?为什么?答案:解析:1.B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可以选择请求A公司承担3000万违约金或者依定金罚则请求A公司双倍返还600万元。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不能。A公司明知道X设备全世界停产,仍将X设备租赁给C公司,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可以在履行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3.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费,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50万元维修费。4.不可以。C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A公司应在知道C公司欺诈事实之日,即2012年3月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2013年9月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A公司不能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5.可以。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属于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于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享有按比例分配债权的权利,而对C公司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没有权利。C公司以厂房向A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法律规定,A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可以对其主张按比例清偿的权利。同时,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普通债权人对该设备没有主张清偿的权利。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考生要注意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等规定,法律原则上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及定金,未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考生要把握一个规则,就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25.共用题干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为住所地。A、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B、当事人的国籍国C、与产生民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D、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地答案:A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26.中国人李某日本旅游期间购买的产品造成了对其家人的伤害,该产品生产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东京,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A.产品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因中国是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B.产品责任适用日本法律,因日本是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C.李某选择适用日本法律的,适用日本法律D.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只能适用日本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菅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可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故A正确,B错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东京)地法律,则适用日本法律,故C正确。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即日本或损害地中国法律。所以D项说只能适用日本法律错误。27.关于我国政府对外国人的待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B.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C.一国可以在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境内的外国使领馆可对中国人进行庇护答案:A,D解析: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B正确。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如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C正确。这属于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D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我国不承认域外庇护的效力。28.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的领导职位有: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第5款、第6款规定: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B项、D项正确。29.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答案:B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盗窃、诈骗、侵占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主观上的故意。三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以实现非法占有。侵占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从表面上看既有欺诈的事实,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本案中,乙将车钥匙给甲只是因为方便甲在车里休息,而并不是将车借给甲随意使用,乙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交付行为。甲趁乙游泳时将车开走卖给他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因此,ACD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0.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选项D错误。31.甲十分相信律师乙的业务水平,便将自己与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于乙并写了一份委托书,写明案件由乙全权代理。那么乙能够做的丁作是:()A.收集证据B.变更了甲的诉讼请求C.与丙达成和解D.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乙能够做的工作只有A收集证据。32.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关于律师所作的咨询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A项说法错误。33.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解除收容审查答案:A解析:《行诉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本题只有A项符合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34.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审判的原则【详解】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拥有主导权的审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间断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拖延。本题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而没有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故本题选C。35.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36.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黄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在考验期间黄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因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黄某不能被减刑‘B:朱某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坚持认为自己构成较轻的盗窃罪而不构成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由此可以看出,朱某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不主动接受审判,不宜认定为自首C: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向监狱管理机关坦白了自己实施的公安机关虽立案但未破案的另一起盗窃案件,对后一起盗窃案米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米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对其所犯的后一起盗窃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D:张三揭发李四贪污罪行,李四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则张三的立功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大立功”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7.案情: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38.某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理发现破产申请受理时该企业尚欠债权人之一甲公司150万元货款,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1套房产作抵押,该房产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连带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到期贷款未予偿还。现就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工商银行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B.甲公司可以申报破产债权C.建设银行不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D.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9~110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设置抵押的债权可以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而A项正确。B项中甲公司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因此B项正确。债务人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申报其债权为破产债权,故C项说法错误。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D项正确。39.贾宝玉的父亲与林黛玉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现贾宝玉和林黛玉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核结婚的条件和亲等。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0.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该条规定主要在描述特定的事实,并没有规定法律上的命令B.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表述的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法律规则C.我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该条规定表述的是义务性规则D.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答案:C解析:A错:这是规范句,并不是在描述事实,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B错: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D错:仅表达了行为模式。41.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B项:该超市销售的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销售经营的食品,即使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也可以要求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购买酸奶的价款,故C项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超市应赔偿曾某800元医药费,并应当赔偿价款10倍即800元的赔偿金。故D项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惩罚性赔偿责任。A项:《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42.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用益物权通常具有占有性B.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C.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D.用益物权属于完全物权答案:D解析:知识点: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属于限定物权(不完全物权)。43.下列关于代理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经营沙发批发业务,因为库存不够,甲公司可以委托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丁某去家具厂订购家具B.甲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常在乙公司订货,因货不多,遂委托其弟丁某去乙去订货C.甲与乙于下个月举行婚礼,原计划于本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但因为公司派出外地暂时工作一个月,为了能够在举行婚礼前办好结婚证,就授权好朋友丁与其未婚妻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D.自然人甲是从事二级市场交易的,一天因为其他事项无法上网进行交易,于是委托好朋友丁按照其指示以其名义进行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只有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中不能代理,本题中ABD中虽然主体不同,但都是民事主体,且代理行为不是非本人亲自实施的,所以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从事。但C选项中涉及的结婚登记,属于只能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不能代理。44.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6年)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发回重审的案件D.共同诉讼案件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选项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相反协议不能成立,即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算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选项中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禁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选项中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表述正确。D选项中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即代表人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说所有共同诉讼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45.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考点】人民陪审员、检察监督员、公证员任职条件【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临时聘请,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盘叔只要符合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可以被聘为检察监督员。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盘叔可以依法代理案件。D项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盘叔要担任公证员需要全部具备以上条件,而不仅是“考核合格”。46.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选项C错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据此可知,监狱狱务属于司法公开范畴,选项D错误,律师制作的代理词和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没有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依据。47.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是商业银行的设定和变更。A项:《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据此,A项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据此,C项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D项正确。48.甲向乙借款50万,约定2017年12月1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的做法是有效的B.如果甲届期不还款,乙发微信催促甲还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C.如果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仅这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D.如果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向甲主张债权后,会导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为3年,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为2年,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是正确的,当选;③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所以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虽然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所以C的说法不全面,不当选;④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49.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本案厚泰公司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驳回反诉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B.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对反诉请求一并裁判答案:B,D解析:考查上诉审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0.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在仲裁书上签名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51.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是?A.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解析】CD。《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该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上述两条AB项不选。《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故CD项当选。52.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据此可知,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此处不包括询问笔录。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可知,可“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5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54.关于破产原因的适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B.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破产原因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D.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不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的适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所以选项A错误。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所以选项B错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所以选项D错误。55.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若乙参加诉讼,无权进行下列哪些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申请撤诉C.委托诉讼代理人D.在法院判决自己向丙承担责任时,提出上诉答案:A,B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B项应选。56.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渔夫号”是登记在甲国的国际运输船舶,在一次运输的航程中需要穿过乙国的毗连区,而乙国发现“渔夫号”在其毗连区内走私货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国可对其行使紧追权B.乙国在行驶紧追权之前应当先对其进行警告C.乙国执法船在紧追过程中油料不足需要返回,可安排下一船舶在指定海域继续中断的紧追D.追到丙国领海时,应当停止紧追答案:A,B,D解析:沿海国对于毗邻区内违反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渔夫号”违反了海关规定,沿海国乙国可行使管辖权进行紧追。A项正确。紧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1)须在被紧追的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B项正确。(2)紧追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一旦中断则不能再继续紧追,C项错误。(3)紧追在被紧追船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即终止,D项正确。57.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列哪些是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B.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C.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D.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答案: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关于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的规定。该章第十八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故A项不应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关于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的规定。该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58.腾云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后腾云公司又将其设计的“腾云驾雾”造型注册为该登山自行车的商标,并将该造型刻印在车身。某车行应车主君某请求,将君某的低价位普通车改装成该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并在车身上刻印了“腾云驾雾”的造型。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君某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C.车行的行为不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答案:B,D解析:①根据《专利法》第11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车行擅自制造并销售腾云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②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控制“使用未经授权制造并售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因此,君某不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成立对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③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车行擅自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腾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推定相关公众容易发生混淆,构成对腾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5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答案:B,C解析:汇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支票可以授权补记,汇票则不能。60.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权自主调配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D.杭州市下沙区人民政府由于职责调整的需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有权调整该区规划局的行政编制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选项B正确,当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选项C错误,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选项D正确,当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62.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先.事中以及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B.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C.行政主体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体现的是平等原则D.在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体现的是效率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体现的是公正原则。63.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64.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解析:【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剧本,该剧本的版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其人身权不得转让,据此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签订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65.下列有关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6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B.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C.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答案:B66.共用题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后:A: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B: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即开庭审理C:因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当即进行审理D:因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当即审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67.根据罗马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万民法是通过罗马议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制定的法律B.市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C.万民法只调整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市民法和万民法并不是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答案:A,C68.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最迟应于()提出答辩状?A.如乙公司在中国有住所地。则应于2015年11月9日前提出B.如乙公司在中国无住所地,则应于2015年11月24日前提出C.不管乙公司在中国有无住所地。都应于2015年11月24日前提出D.本案属于涉外纠纷。乙公司可随时提出答辩状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8条。6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商业银行的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在直接负责的董事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阻止其出境B、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C、在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可以直接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工作人员及关税行为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予以冻结账户答案:B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阻止其出境需通过出境管理机关。C项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需向司法机关申请。该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D项须经过司法机关才能予以冻结。70.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与反垄断调查。A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题中,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有其正当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且没有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错误,当选。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除了中央机关外,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经过授权才能成为反垄断机构,县工商局不能作为反垄断机构,无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故C项错误,当选。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题中,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D项:《反垄断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据此,应当先中止调查,才决定能否终止调查,如果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故D项错误,当选。71.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72.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关于甲公司是否继续营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须经人民法院许可C.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D.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答案:B解析:。考查管理人职权。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管理人职权中的第5项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同时第历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正确。7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B.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监事会成员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D.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74.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75.某甲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开办了一个舞厅。在实际经营时发生严重亏损,因为在贷款时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将要到期时毫无还款能力。某甲便给自己的舞厅投了500万元的意外灾害险。在某日晚,自己故意放火将该舞厅烧毁,幸亏消防队及时赶到才不至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后,某甲到保险公司索赔。某甲的行为:()A:构成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B: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C: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放火罪,数罪并罚D:构成放火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答案:B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同时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B选项为正确选项。76.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选项“审判的时候”的表述不正确,不选。77.对涉外商事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是有限制的,下列哪项合同当事人可以按意思自治选择合同的准据法?()A.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B.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C.涉外融资租赁合同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答案:C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当亊人意思自治的情形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的其他合同。C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买买提只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他聘请翻译人员B.如果该翻译人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则可以兼任证人与翻译人员C.如该翻译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其应当回避D.如果在法庭上买买提申请该翻译人员回避,则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本案的审判长答案: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关于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79.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80.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某因强奸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甲某之妻乙某为使甲某不受处罚,多次找到被害人丙某,要求其作证时证明其与甲某是通奸而不是被强奸,并许诺给丙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丙某不从,乙某就叫人把丙某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声称如果丙某不按她说的做,就不放她出去,将丙某拘禁5天之久,导致丙某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引发重症型精神疾病。对于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乙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B:乙某构成伪证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乙某构成伪证罪和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D:乙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牵连犯的处理。详解:本题中乙某为了使其犯有强奸罪的丈夫逃避法律制裁,采用非法拘禁、贿买的方法阻止被害人丙某作证,并让其作伪证,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的特征,乙某将丙某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妨害作证的行为属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妨害作证罪论处。8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82.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83.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因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C.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髙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査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A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选项说法正确。84.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详解】根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85.下列关于犯罪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一般主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B: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D: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的分类。详解:犯罪的理论分类包括: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等;犯罪的法定分类包括: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等。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犯罪为轻罪。A项说的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而非法定刑,因此,A项不正确。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因此,B选项正确。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因此C项正确。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因此,D项正确。86.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答案:B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87.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8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1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运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的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即货物的出卖人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同时依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免责,该货损就成为风险损失而由买受人承担,故C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89.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90.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91.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专利法》第60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企业认为乙企业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某市专利局处理。某市专利局责令乙企业停止侵权。乙企业不服起诉。关于乙企业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哪部法律确定?()A: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它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较长,可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诉权B: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它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C:应当适用《专利法》,因为《行政诉讼法》允许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D:应当适用《专利法》,因为它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较短,可使相关行政决定尽快具有确定力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允许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9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94.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只能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可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C.市中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D.市中院再审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答案:A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甲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能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市中院再审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95.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A项,“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所以A正确。B项,关于“法律争端”,“中心”董事会报告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所以B正确。C项,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的争端有管辖权。所以C正确。D项,“中心”的裁决对于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采取上诉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方法。所以D正确。96.李某(17周岁)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万元。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王某医药费2万元。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对本案中的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可以独立提出上诉B.本案中的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李某的父亲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李某可以以口头方式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第2款规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所以,A、C、D三项均正确。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题中,民事部分并没有另行审理,所以B错误。97.【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98.下列哪一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A.收缴某公司的税款B.强制某人服兵役C.民政部门向灾民发放救济款D.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行为分别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给付。99.(本题20分)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详解】1.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罪名,它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在客观方面都是由多个人实施共同侵占国有财产或资产的行为,而且共同贪污行为的对象也可以是国有资产,在实践中最易混淆。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具体来讲,其区别又主要体现在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给个人”两点上:其一,对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侵吞公共财物时往往是以个人名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时则须以单位名义;其二,在犯罪所得的归属上,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占有的公共财物是归共同犯罪的几个人所得,国有单位的其他人不能分得,且往往也不知情。私分国有资产罪则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单位全部职工或至少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且在私分时职工往往都知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案件中,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甚至是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而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学界主要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两种学说。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如果要每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其主要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确定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犯罪总额说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见解: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其中,控制说是刑法学界的通说,同时也得到了司法实践更多的采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而言,“实际控制”是对公共财物的一种有效支配,体现为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对于公共财物的支配权。因此,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4.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5.《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其中,“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陷阱】本题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对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的考查。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后者是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所以尽管有时是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甚至是决策机构的决议,只要不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的,都不应按单位犯罪处理,而应按共同贪污定罪量刑。因此尽管题干中反复强调系“领导班子决定”,但只要通过分析是个别人还是单位员工全体占有了国有资产,答案就可一目了然了。100.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答案:B,C,D解析: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故A项错误。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故B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属于劳动保障制度的内容,故C项正确。社会制度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政策的总和。因此,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基本社会制度,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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